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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探析

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探析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电视作为媒体融合的产物和代表,发展十分迅猛,逐渐成为人民群众丰富文化生活的重要渠道。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的前提与保障。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分别从中央要求、政府管理、行业自律、技术标准等四个方面对我国互联网电视管理进行分析,解读现行国家政策法规对互联网电视发展的积极指导作用,旨在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电视等视听新媒体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安全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视听新媒体;互联网电视;管理;政策法规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互联网等新兴媒体迅猛发展,已经逐渐成为人民群众休闲娱乐的主要渠道,以及文化传播的重要载体和宣传思想工作的主阵地。互联网电视作为传统电视媒体和新兴网络媒体融合的典型代表,市场规模不断扩大,用户数量与日俱增。根据2020年7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规划财务司的《2019年全国广播电视行业统计公报》显示,2019年广播电视机构融合发展业务中,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业务收入为62.53亿元。截至2020年6月,我国互联网电视终端激活数量已达2.6亿台,用户超过6.11亿人。2020年,互联网电视各平台机构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积极开辟专门频道,丰富内容供给,开展公益展播,不断发挥优势作用,助力抗击肺炎疫情和决战脱贫攻坚工作。但在兴起之初,终端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一些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传播煽动民族分裂、淫秽色情、血腥暴力、侵权盗版等内容节目,严重威胁国家安全,扰乱传播秩序。对此,国家相继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实行牌照许可制度,对互联网电视产业予以引导和规范,推动其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一、中央要求,举旗定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分关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建设、发展、运用和管理,多次在重大会议、重要讲话中作出重要论述,提出“网络强国战略思想”,明确“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要求“强化互联网思维,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重申“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依法加强新兴媒体管理,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更加清朗”,强调“形成网上网下同心圆,让正能量更强劲、主旋律更高昂”……这些系列讲话精神深刻阐明了新兴媒体管理工作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中的重要地位,也为加强互联网电视管理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强调,要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重视新型媒介运用和管理,规范传播秩序;要加强互联网立法,依法规范网络行为。党的四中全会指出,“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全面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党的五中全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中明确,“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这些精神成为全面推进互联网电视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依据。国务院的《“宽带中国”战略及实施方案》中,明确积极发展互联网电视等多种形态的上网终端产品。中办、国办分别于2016年、2017年印发《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和《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改革规划纲要》,确定“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优势新兴业态向更广范围、更宽领域拓展”的基本方针和“提升网络文化传播能力,加强网络文化阵地建设,规范网络文化传播秩序”的基本任务;明确“发展壮大网上舆论阵地,遵循网络传播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加快网络媒体发展”“规范传播秩序,建设视听新媒体集成播控平台,完善互联网法律法规”等思路。2020年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要求“主力军要做大做强网络平台,占领新兴传播阵地”。这些纲领性文件为互联网电视的发展描绘了蓝图。

二、政府管理,规范发展

国家广电总局作为网络视听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原则政策,管理措施,加快推动互联网电视的管理和有序发展。

1.《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2011年10月印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以下简称“181号文”),对互联网电视集成业务、内容服务、业务运营、终端产品管理等做出细化规定和要求。一是强调了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与内容服务平台之间相互连接的合法性,连接的平台必须是经过国家广电总局批准设立的,且两个平台均不能与互联网站进行相互链接。二是在节目内容方面,要求互联网电视审查的标准、管理的尺度与电视台节目一致,重申“线上线下统一标准”;规定内容服务平台播放的节目应具有电视播出版权。三是从传播方式来看,要求以视频点播和图文信息为主,其中新闻节目的点播服务必须由广电播出机构开办,影视剧的点播服务和图文信息服务可由广电播出机构与拥有版权资源的机构合作开展。此外,暂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直播类服务。四是在业务运营上,提出同一集成平台应至少为3家以上内容服务平台提供集成运营服务。同时开办集成和内容服务的机构,其内容服务平台除接入自身集成平台外,还应接入1家以上其他集成机构开办的集成平台。大大改善原有一机一平台的不合理性,使之更为多元化。五是对互联网电视机顶盒的功能和市场准入进行了规定,即终端与集成平台之间完全绑定,且集成平台对终端的控制和管理具有唯一性。这些规定填补了此前终端产品管理的缺失,促使一直处于灰色地带的互联网电视机顶盒得以规范发展,是一大突破。

2.《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虽然“181号文”的规定具体,但其仅属于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位阶较低。2016年4月,《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作为部门规章出台,强化了互联网电视管理的规定。一是在行业准入方面,延续了行政许可制度,开展服务首先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此外,强化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体必须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且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机构不得从事该服务。二是明确从业机构主体责任,规定“不得转播、链接、聚合、集成非法广播电视频道节目、非法视听节目网站的节目和未取得内容提供服务许可的单位开办的节目”。还细化了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服务单位各自的职能和责任。三是在传播内容方面,细化了不得传播的危害国家统一、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危害宗教和睦等“八不准”,以及对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纪录片和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的要求。四是增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内容安全和网络安全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手段。特别提出“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应当为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设立的节目监控系统提供必要的信号接入条件”,确保互联网电视可管可控。

3.国家广电总局其他主要规范性文件。一是2009年8月,《关于加强以电视机为接收终端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向电视机终端用户提供视听节目服务,必须获取相应资质、取得许可证,确保内容可管可控。二是2011年7月了《关于严禁通过互联网经机顶盒向电视机终端提供视听节目服务的通知》,禁止视频网站擅自直接与终端厂商合作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三是2014年8月了《关于不得超范围安装互联网电视客户端软件的通知》,明确未经许可的机构不得提供用于安装在互联网电视终端的软件客户端。四是2015年9月,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将“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以及为非法广播电视接收软件提供下载服务、为非法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接收提供链接服务等营利性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定性为犯罪,并视情节轻重明确量刑。五是2016年7月了《关于做好互联网电视整改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持牌机构对各自集成终端严格把关,规范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六是2019年9月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管理和规范传播秩序的通知》,对非法应用软件和终端产品进行清查,加强平台管理,规范市场传播秩序,严防非法有害不良内容。七是2020年4月,与工信部共同下发《关于推进互联网电视业务IPv6改造的通知》,加快集成平台、传输网络等基础设施,以及终端设备的升级改造。八是2020年12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收视综合评价大数据系统互联网电视数据采集汇聚工作的通知》,加强数据真实、规范地采集、统计,防止数据造假行为。九是2020年12月了《关于对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开展年度内容安全检查的通知》,要求各集成平台对其EPG、终端产品、节目内容、运营机构等开展年度内容安全管理检查。

三、行业自律,发挥作用

2017年,经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正式成立。次年公布《中国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机构自律公约》,进一步明确机构职能。工作委员会2018年《互联网电视数据通用术语与统计指标规范(草案)》《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技术白皮书(草案)》等五个规范标准,规范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的各项能力建设要求,明确数据的处理过程规范和定义,细化各类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的安全要求、功能要求、审核要求,规范应用的引入、审核、下线等管理,用户与账号管理、运营管理、白名单管理等管理流程,结合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更具有针对性。2019年,与有关广电研究机构共同推出互联网电视ID管理平台和互联网电视应用白名单管理平台,加强技术支撑和引领规范。2020年3月,中国电子视像行业协会组织国内外主流智能电视厂商、运营服务平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科研机构等共同制定、《智能电视开机广告服务规范》,并于同年9月13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对智能电视开机广告进行限制,要求厂商必须做出明示,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同时,规定了开机广告播放的总时长不能超过30秒。可以说,行业协会的成立,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交流、推动产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也成为政府主管部门与互联网电视相关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

四、技术规范,统一标准

201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该标准规定了互联网电视接收设备的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测试方法,适用于支持通过互联网接收广播电视等视听节目的电视接收设备和其他具备互联网电视接收功能的音视频设备的开发、测试和生产。同年,国家广电总局对2014年的行业标准《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进行修订。该标准规定了互联网电视内容分发数字版权管理的内容封装格式、权利描述与授权、权利获取协议、信任与安全体系的相关技术要求,适用于互联网电视内容分发过程中的版权保护。2020年,国家广电总局相继《4K超高清电视节目制作技术实施指南(2020版)》《5G高新视频系统白皮书》《互联网互动视频数据格式规范》《区块链技术应用系列白皮书》《视音频内容分发数字版权管理互联网电视DRM系统集成》等标准规范,同时对《互联网电视总体技术要求》《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技术要求》等5项行业标准进行公示,积极推动互联网电视的高质量发展。

五、结语

对于新兴媒体的管理,是一个不断探索推进的过程。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指出:“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强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全面推进网络空间法治化,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互联网电视等视听新媒体的立法工作,需结合实际情况,做好顶层设计,建立法律体系,提高法律层级,推进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出台。相信在完备的政策法规的引领下,互联网电视定会继续发挥其内容海量、互动性强、智慧大屏等优势,形成网上网下同频共振传播正能量的合力,为党和国家主题宣传和舆论引导提供有力支持,做出更大贡献。作者系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主任编辑

作者:赵珊珊 单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监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