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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问题浅析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问题浅析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民营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壮大中举足轻重。社会发展步伐加快,整个社会进入了数字化时代,由于民营经济是建立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基础之上,其中心目标就是利益最大化,它具有灵活的多项权利。正是由于这种较大的盲目性,企业社会责任感越来越缺失,随之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也证实了这一点,民营经济本身的机制是无法解决这一问题的。企业管理者个人素养和主流价值理念教育对民营经济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大有助益,基于此,多角度全方位探求对策来提高民营经济的社会责任意识迫在眉睫。

关键词:民营经济社会责任;马克思主义信仰;国家政策

2020年7月21日在《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民营经济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贡献,对国家抗疫战役的重要作用,对企业家们也提出了殷切的希望,“企业既有经济责任、法律责任,也有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企业家要带领企业战胜当前困难,走向更辉煌的未来,就要在爱国、创新、诚信、社会责任和国际视野等方面不断提升自己,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1]。思想政治教育是对社会群体的思想观念施加一定的思想观念、政治观点、道德规范,以形成一定社会要求的思想品德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在民营企业家社会责任的养成过程中可以发挥其功用,潜移默化,深远持久的牢牢根植责任意识。

1问题概述及缘起

企业社会责任也就是“CSR”,这一概念源于20世纪的美国。早在1953年,伯文(H.Bowen)首次给CSR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和义务[2]。CSR是指企业董事作为企业各类利益相关者的信托受托人,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企业在社会中应有的角色[2]。重申这一问题的原因就在于几年来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的现象层出不穷。民营企业作为民营经济的中流砥柱在社会责任担当方面缺失现象屡见不鲜。如2008年的三鹿奶粉事件、近年来的阿里巴巴问题以及腾讯视频的超级点播风波引发《人民日报》的强烈谴责,称其“吃相难看”和各地频发的环境资源问题所反映的环境法西斯主义倾向,引来了社交媒体和消费者的严厉指责,这些都使得企业深陷信用和责任担当的泥沼,这对于企业的“生死存亡”是关乎根本的。企业CSR的缺失背后的因素有很多,很难就一两个因素分析清楚,总的来说与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及其利益关系有直接的联系。在分析CSR缺失背后根源的基础上,利用思想政治教育独特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功能,以求对企业管理者个人道德、良心、信仰提升能有所助益,并加强和完善相关的道德惩戒体系,从这两方面提高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

2存在问题剖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在摸索中逐步认知企业社会责任大致经历了三个时期,即“经济责任”时期、“法制责任”时期、“道德责任”时期[3]。由此可见,这种责任意识正在逐步走向自觉化,推动企业道德、良心、责任更加内化,必然需挖掘其背后的利害关系,对症下药。

2.1内因———企业管理者金钱至上的利益追求功利化

“在法律未加规定的一切行为中,人们有自由去做自己的理性认为最有利于自己的事情”[4]。这是由人趋利避害的本性所决定的。究其根本,企业CSR的缺失与企业管理者和经营者的德性有着严密的关系,也就是说这是企业管理者缺少德性、道德、信仰的表现。在商品世界里,“货币不仅是致富欲望的一个对象,而且是致富欲望唯一的对象。这种欲望本质上就是万恶的求金欲”[5]。货币成为独立于人之外并统治人的东西,人们对于金钱有一种疯狂的追求和膜拜,马克思将其称为商品拜物教。正是因为如此,金钱成为最高的善,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成为社会普遍的原则和现象。在这种市场经济功利思想的影响下必然会造成道德的滑坡,愈渐愈远,和资本主义阶级的个人主义与利己主义为核心的道德所具有的虚假性和欺骗性逐渐靠近。也就使得企业在追求财富最大化的过程中可能会采取一些社会责任缺失的行为而获得利益,同时也会损害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资本有按照正确比例来分配自己的趋势,那么,由于资本无限度地追求超额劳动、超额生产、超额消费等,它同样有超越这种比例的必然趋势。……资本既是合乎比例的生产的不断确立,又是这种生产的不断扬弃”[6]。正如马克思所说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产物,也就决定了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载体和介质的企业及其管理者必然要以极致的金钱至上观为其追求的目标。现实中,如果对市场经济放任不管,对出现的问题不加以调节,市场经济几乎不可避免地会发展成为裙带资本主义,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都会被暴露出来。就其调节的内因,起关键作用的还是企业自身以及其管理者观念的转变,展示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区别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本质优势。

2.2外因———相关社会道德惩戒和政策的漏洞

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说的“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能够定出足够的法律来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这种事情是不可能办到的”[4]。毫无疑义是这样的,任何法律条文的出现必然是为了解决一定的社会问题,总是在问题的不断暴露中趋向于完善,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一开始就已经有完备的、全方面的法律体系。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标准,完备的法律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而对于内心自我道德的控制还需要高尚的道德自律。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63页中,“自由人一词根据这种公认的本义来说,指的是在其力量和智慧所能办到的事情中,可以不受阻碍地做他愿意做的事情的人”[4]。正是由于自由人的特征,当自由被滥用的时候,问题和冲突就产生了。马克思通过对资本积累一般趋势的考察,论证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矛盾与冲突在资本的长期积累过程中必然存在,资本主义的对抗性在长期中只能采取危机的形式予以强制性的解决[7]。这个理论同样适用于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出现的社会责任缺失问题,必须予以强制性的措施加以规制,相关惩戒体系的完善就势在必行了。社会市场经济在理论上是法制的社会,受到法律的约束,人们会不断地完善立法,在这些条件的控制下,一般企业经济活动会直接从法律层面做好过程管控,在没有条件控制的条件下,只能用法律来做最后的“威胁”,严格立法,一旦有了明晰的法律条文即“法无授权不可为”将这种公权力控制在范围之内。现有的市场经济在法律方面存在着一些漏洞,如企业可以直接决定员工的工资、任免员工的就业无法保障等,企业运营的各种管理权直接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将企业的信息管理权掌握在国家手中,并通过立法的手段表现出来,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个漏洞,才能做到有效的过程控制。综合上述分析,内外因共同缺失导致了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缺失问题,企业管理者金钱至上的利益追求功利化和相关社会道德惩戒和政策的漏洞两者的不足是CSR缺失的关键,针对以上原因,对内从管理者个人道德素养的立场出发,加强其马克思主义信仰和良心的提高,对外从外部监管机制出发,积极寻求法律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漏洞和不足之处加以查漏补缺,两手抓,共同致力于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意识和责任担当。

3对策探求

2016年4月19日,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行生于己,名生于人”。在自身发展的同时,饮水思源,回报社会,造福人民。民营企业要更加自觉自主的担当起责任,从己出发,严于律己,为社会发展积极助力。

3.1内省———企业管理者马克思主义信仰的道德强化

企业管理者个人的信仰和良心以及在这种意识的影响下所形成的企业经营理念和企业文化直接决定着企业社会责任感的担当。由此对企业管理者进行信仰教育分外重要,一个优秀的企业家不应当仅仅有经济才能,更重要的是人格魅力的养成。信仰之所以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更深层次的“化心”相比于“化形”。《信仰的力量》一书是塞缪尔·斯迈尔斯编著的一部作品。信仰象征着人类的理想,代表着人类不断探索追求的渴望,为自己的信仰奋斗终生。没有坚定的信仰就会迷失在纸醉金迷的物欲世界里,也就是说企业管理者不但要有能力,更要有情怀、有正确的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核心理念是共产主义,坚定这一信仰有助于克服资本主义的利己主义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给人们观念的冲击。列宁提倡“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的共产主义新道德,指出要加强对青少年的道德教育,进而抵制商品货币的消极和负面作用。毛泽东也提出要结合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并且以此作为社会主义的精神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从而提高全民的道德水平。关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对青少年的腐蚀,邓小平多次强调,要对青少年开展理想教育和共产主义的道德教育。“社会主义道德的核心是为人民服务,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它的最高宗旨就是要建立、维护和发展这种关系,使全体劳动者团结起来,同心同德建设和实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并为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制度而提供一种道德支撑和供给”[8]。这便于与以往社会的道德区别开来,它能够依靠自身的科学性来深入人心。综上所述,企业管理者个人的道德境界和信仰取向直接关系着CSR的强弱。基于此,在肯定管理者个人专业知识素养能力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其马克思主义信仰的教育,就如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要求一样,马克思主义信仰教育势在必行,应当将其纳入管理者选聘和培养条件之中。

3.2外教———完善社会道德奖惩体系、营造良好道德氛围

扬善抑恶,赏善罚恶,本身就是一种对善的褒奖、提倡和号召,是对恶劣行径的谴责和惩罚,体现了一个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杆,体现着强烈的价值色彩,相关法律和社会道德奖惩体系的不断完善把社会道德能力的提升逐渐规范化和制度化。“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考察,揭露了资本主义制度的反社会责任倾向,从而强烈地预示了企业并不具有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可能,因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不能通过企业自觉自愿主动承担来解决”[7]。这就使得一定的法律法规应运而生,必须采取严厉措施来使得企业强制履行社会责任,它是一种超越个人意愿的绝对义务,正是这种外在客观力量的存在,证明了社会义务具有他律性,法律条文的设定最重要、最根本的目的还是要把这种他律转化为自律,把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转化为一种内在的行动力和约束力,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变成道德主体的一种美德,融入其身,最后转化为自己的良心。自然人性论认为,人是趋乐避苦的,为了保障人的权利,人们便缔结契约,制定法律,让渡和制约公共权力[9]。人们享受着共同体赋予自己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法无禁止即可为”本意是让市场获得更大的话语权,但是不可避免地不圆满性也就是法律的漏洞却为投机取巧者用做了逃避承担责任的盾牌。正如霍布斯在《利维坦》的第171页中,论臣民的自由一章中说的“在主权者未以条令规定的地方,臣民都有自由根据自己的判断采取或不采取行动”[4]。便是为这种取巧提供了可乘之机。我国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规范散见于《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等法律中[10]。2007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公司治理报告》中将企业社会责任划分为狭义的社会责任和广义的社会责任,狭义的社会责任仅指道德责任,广义的社会责任则包括道德责任与法律责任[11]。综上所述,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多变,也就决定了法律不可能完整涵盖全部社会关系和人们的全部行为以及包罗万象的社会生活,必然导致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存在一定裂缝。再者,由于立法者本人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法律条文表达的概念性,法律漏洞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外在规制能做的只有越来越细化,不断地完善各个领域的道德奖惩体系,才能营造良好的道德氛围。

4结论

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讲“美德即知识”,道德和知识是统一的,一个有德之士必然是一个不断学习的人,这是培养个人道德责任感的第一个途径。孔子讲“吾日三省吾身”,一个拥有高尚道德的人必然是一个不断反思自我的人,相比外在的教化,儒家更强调自我克制和检查,通过经常“自省”也可以培养个人的道德责任感。刘备留给刘禅的话“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个人的高洁品质是一点一点积少成多的,点滴善行会让自己的道德责任感增强。《礼记·大学》:“此谓诚於中,形於外,故君子必慎其独也。”增强道德责任感的另一个方法就是严格的自律,一个人独处的时候也要严格要求自己,不被邪念所侵扰,保持高洁的内心,才能达到较高的道德境界,更好地增强道德责任感。正如马克思所讲“良心应当牢牢依附共产主义信仰,是理性使良心依附在信仰之上”[12]。一个有道德的人所必需的外在条件就是道德义务,培养一个人的道德义务感,就是要让他不断地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使外在的道德要求转化为自己的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最后内化为自己的良心。在这条信仰的修行之路上不但需要外在机制的规范和制约,更重要的是个人意识的自主性和能动性。这需要个人品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多向发力形成最大综合效力。

作者:何金霞 王积甜 单位:青海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