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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创新

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创新

摘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国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民法和商法运作的重要保证,也是整个市场经济法制的关键要素,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各样的新行业逐渐应运而生,传统的民商法在管理这些行业中没有一定的要求和规范,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民商法也需要针对互联网进行适应性的发展。因此,需要加深对市场经济中民商法建设的认识,不断提高民商法建设的质量,及时创新民商法以求发展。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和价值,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保护以及以正确的方式和正确的方向领导市场经济,以便可以发挥市场作用。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建设;创新;策略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我国的社会化进程逐渐加快,当前社会发展逐渐完善,对于我国诸多法律以及商法来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和不适应。就当前而言我国正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变为市场经济,对民主化的认识逐渐增强,法律的重要性日益重要。其中,商法建设引起了广泛关注和重大发展,商法对于我国社会的发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诸多人民所关心和重视的。但是,在完善商法时,不应忽视民法和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民法和商法是新的法律领域。它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民法和商法。我国现代意义上的民法是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直接协调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个人关系。当前的商法是指规范非营利组织业务并协调它们所建立的商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一般概念。目的是协调商业活动产生的原材料—经济关系,维护内部法律秩序,并确保经济活动相继进行。

一、民商法与市场经济

民商法是经济关系的直接反应,并且其主要是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出来了社会生活条件的准则,是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主要的法律体现以及最为基本的法律形态。民法与市场经济。国内法系财产权制度是财产权的直接体现。产权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素,是市场经济中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体现。产权制度总结了产权的概念并定义了许多产权。特权,知识产权,索偿权和继承权包括从各个角度对所有权,使用,进口和处置的全面规定。民法还限制了市场经济的第二要素,即经济经营者的资格,其特征包括财产所有人,平等自由和理性判断。市场经济的第三个要素是合同。市场经济的契约实际上是交易过程和结果。动态合同代表交换过程,而静态合同代表交换的内容和结果。合同关系是民法协调的主要内容。民法旨在通过维持合法的经济行为,清理竞争环境并为订立合同,形式,决定,解释和终止采取系统的规定,以确保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商法与市场经济。商法对于市场经济活动的营利性目的给予了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肯定,并且,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下,经济主体也是商法约束以及保障的主要内容。商法确定并保护了市场经济的盈利目的。同时,经济问题是商法限制和保证的主要内容。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公司和法人实体的主要目的是创收,这是维持公司和企业发展的必然前提。在商法中,“合同法”和“公司法”规定了薪酬和利润分配的条件。根据《公司法》建立公司的准则以及《保险法》中规定的各种财产保险制度限制并保护了经济组织的权益。商法还通过必要的限制和维护交易安全性来减少基于市场的公司的商业活动,例如《商业登记法》的商业登记制度和合同法风险的合同形式。民法和商法。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律经济,由多种复合体组成,其术语(包括多种经济措施)也各不相同。民法和商法协调市场经济的各种措施,以沿着法律程序发展市场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商法体系长期以来一直侧重于商法。商法在市场经济体系中仍然非常重要,但是民法和商法必须取代经济法,成为所有市场经济法的核心。这是因为民法的具体适应目标以及民法中定义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针对市场经济的基本需求量身定制的。

二、市场经济中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经济法和民商法植根于市场经济。现代市场经济不是纯粹的市场调节经济,也不是单方面的国家干预经济,而是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紧密联系的混合经济。民法,商法和商法是混合经济两个方面的必然产物和成就。民法和商法以及商法不仅是不同的和不可替代的,而且是协调和互补的合作。民法和商法构成商法的基础,而商法对民法和商法具有纠正和纠正作用。随着经济的发展,民法和商法的负面影响似乎是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精心设计和制定了经济法律,以满足国家监管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需要,并且经济法作为适应国家发展以及调节机制和国家职能以及其需要所产生和完善的,对于我国诸多行业以及国家的发展来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必须明确指出,国家监管是解决市场不足的方法。市场经济的调节机制仍然基于市场调节。国家法规必须与市场法规紧密合作。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应基于自由意志和对市场问题的有效竞争。商法不能取代民法和商法,而是基于民法和商法。此外,商法的任务不仅是通过识别和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干预来预防,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而且还要利用国家约束条件消除各种与市场无关的因素,并确保公平,自由和有效性。创建和维护市场竞争,民法和商法的基础。

三、市场经济下民商法的建设

市场经济需要法律规范的经济,民法和商法必须处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心。我国长期以来很容易受到民法和商法建设的影响。因此,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加快民法和商法的发展应该是我国现行法律建设的重要环节。主要渠道是。

(一)改变法律制度的观念,加快民法和商法的发展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更原则性的规范和一般法规,这使得难以应用许多规则并乐于干扰其作用和功能。强调人的规则而忽视法治的传统概念是民法,限制了发展实际上,只有通过这种“掠夺”,才能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只有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中,才能保证人民的相同地位,并以此市场经济为条件,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不然就会出现混乱的无政府现象,为我国的发展以及社会的发展带来一系列的不必要损失。

(二)建立科学的法律制度和改善经济法庭程序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并非简单地由不同的法律法规组成。这会导致不兼容,调整,重复,冲突和反转,从而使其无法执行。因此,有必要根据科学的预测起草立法计划,这对于避免立法方面的盲目性以及完成,协调和补充各种法律法规是必要的。完善立法制度,提高立法效率。为了满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加快立法步伐,必须继续完善立法制度,改变立法缓慢,周期过长的局面。建立多渠道,多渠道的体制机制,完善立法手段和能力,民商法作为实体法,对于其实施来说,离不开必要的司法程度对其的保护。因此,调整以及改善我国当前现有的程序法律制度,使得民商法在实施的过程中得到加强和保护,具有十分关键的意义。

四、加强民商法创新的有效措施

随着展开民商法以及司法活动,民商法的理论研究应该会逐渐占据到领导地位。随着长时间的发展和完善,我国的民商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得到有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和加强,但是随着当前时代的发展使得高科技技术得到了一定进步,并且电子商务的逐渐投入使用,使得我国传统的民商法在运用的过程中渐渐显得力不从心,无法顺应时代的发展继续应用,因此,针对该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和加强。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了当前时代下世界发展过程中最为关键的交易理念以及竞争手段,并且他带来了全新的交易理念以及日新月异的交易方法,但是随着它的应用使得作为现代市场交易准则的传统民商法为其发展过程中的生存创造应该全新的环境。其中,民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扩大传统民商法中意思自治以及平等中立以及效益原则的内涵,并且使得安全以及效益成为当前高科技时代民商法的基本使用原则。其次,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互联网的发展逐渐完善且逐渐扩大,法律调整对象在发展的过程中也需要不断的变化,并且互联网的发展也并没有将域名的使用权等纳入到我国的民商法的法律范围中。电子人的出现也是对于我国民商法传统体系的挑战和完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其可能会取代制度的功能,从而使得传统的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失去其意义。首先,民法和商法基本原则的创新将自我原则,平等,中立和效率原则的含义扩展到民法和民法传统,而安全和效率则扩展了高科技中民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随着商业和技术的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发展,民法和商法体系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定调整目标的范围正在进一步扩大,现有法律措施的重要性也已改变。包括域名使用权在内的各种权利尚未纳入民法和商法的法律规范中。电子的出现是民用和商业系统的挑战。Internet的技术功能将取代系统的功能,并且现有的系统可能会失去Internet环境的需求。“系统的功能是实现利用他人的手来改变设施或终止民事和商业权利与义务的目的。”通过计算机程序或类似的自动化设备来代替人类行为的民事和商业事务本身并不是传统的民事和商业机构,但毫无疑问,它们对传统的民事和商业系统产生了重大影响。

结束语: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使得我国传统的民商法在使用的过程中逐渐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针对当前时展的特性以及性质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法律是整个经济体制特别是民商法运行的重要保证,也是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需要在市场经济中深化民法和商法,认识到建设,不断提高民商建筑质量,与时俱进,创新市场型民商法和市场型民商法,并且需要针对当前民商法没有涉及到的领域进行总结,进而考虑到其领域的发展,为其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针对性的研究和分析,创造一个完善的、科学的民商法。共同发展的原则使市场经济能够按照民法和商法的规定适当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龚巧红.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探究[J].法制博览,2020(17):153-154.

[2]王智博.民商法视角下校园贷的问题审视与改进[J].法制博览,2020(16):216-217.

[3]杨宇帆.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与创新分析[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8(10):248.

[4]程旭.市场经济下的民商法建设与创新探讨[J].特区经济,2005(02):239-240.

作者:王铁军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