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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策略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策略

摘要:在国家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乡村治理被纳入到了重点治理工作中,乡村治理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振兴的必经之路。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同时也与乡村治理组织能力有着必然的联系。在本次研究中主要是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之间的关系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根据目前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乡村治理;经济发展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模式,看似一种新的乡村政治管理模式,但是又缺少相应的制度。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相互合作,其主要特点就是从乡村治理中加入了自组织与市场竞争的新元素,充值体现了乡村治理运营方式、机理与实践性。从目前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分析,在乡村治理中有效融入合作经济组织,是新农村建设的一种新的方式。本文将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相融合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发展建议。

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现状分析

我国相关部门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中作出了相应的工作部署,本次课题在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研究中主要是从老百姓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及参与行为方面进行系统性的分析,并根据其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的程度有一个标准的裁定,其主要是由三种形式组成,分别是分散型参与、统一参与和分离参与。

1.分散型参与模式。分散型参与模式是指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与参与行为力度较小,同时三者所形成的功能对于乡村治理带来的实际性作用相对较小。从分散型参与模式中的参与意识来看,往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思想上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不够重视,不能将自己的技能特长应用在乡村公共事务上来。社员从参与态度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对于乡村公共事务普遍是不闻不问,自主承担相应责任的现象很少;从参与效能方面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乡村事务处理方面起到的作用较小,在乡村治理方面所做的工作不够充分,其中包括了合作社参与到村组政策决策、协调农民与政府之间关系方面所做的工作还比较少。

2.统一参与模式。统一参与模式是指农民经济合作经济组织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及实际行为方面的向心力保持与乡村治理参与程度一致。农民经济合作社从思想上来维护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在乡村政策决议方面合作社也是竭尽全力协作。从合作社的参与态度方面来讲,农民合作社将全身心投入到乡村公共事务工作中,并在此承担起相应的责任,所起到的作用上农民合作社为乡村事业发展所做的工作受到了人们的广泛认可。从参与行为上来看,农民合作社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较多的资金扶持,在业务参与方面主要是以农民技术培训、提供就业岗位为主。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程度比较高,合作社完全参与到了乡村的决策制定、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同时为农民与政府之间建立起一条稳定的沟通渠道。

3.分离型参与模式。虽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对乡村治理参与意识、参与态度与参与行为上具有很强的向心力,但是从实际角度出发对于乡村治理参与程度非常低,这是属于分离型参与。从某种程度来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参与意识上只是对乡村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关注,同时也会为乡村公共发展提出一些建议。从参与态度方面来讲,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从情感上对乡村的服务比较积极,也愿意承担其相应的职责。从参与行为来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给予乡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的资金还比较少,给当地村民提供的技能培训与就业岗位较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程度比较低,对于村委会的决策、公共产业建设及政府部门信息交流水平较低。

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存在问题

1.农民合作社参与向心力不强。从当前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发展形式来看,农民合作社成员在乡村治理方面的参与意识、参与态度及向心力都是比较弱。有些合作社成员在参与村委工作方面的态度与大部分村民一样都是漠不关心。农民合作社成员参与村委会选举中也是走个形式而已,选举前对于选举对象没有充分的了解,在填写选举单时随意填写,或者是以随大众的心理来填写选举单。村委会作出相关意见决策的时候,许多农民合作社成员也不会发表自己的看法;从乡村治理方面看,参与意识比较单薄,许多合作社成员在村委会工作开展不是很关心;几乎没有使用过民主监督权,也未向村委会提及相关的情况。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乡村治理方面的协调关系不一致。

2.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不明确。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是以“先发展,后规范”的模式在摸索前行,从发展中发现问题然后再去解决,这也造成了农民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合作社的成立来看,一些农民合作社虽然由多人组成,但是合作社的运营还是一个人来进行,或者是为了套取国家的扶持资金而成立一个合作社,合作社中并没有组织成员。例如有些合作社虽然已经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是在运营管理方面却是一个空壳组织,合作社的组建形式很不规范。从合作社的管理形式来看,大部分合作社在运营过程中缺少规章制度,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较小,市场竞争能力较弱。总而言之,目前合作社成立不是很规范,其运作上不能很好地带动周边农户发展,服务水平较低。

3.农民权利意识淡薄。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点就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重心就是农民权利问题。目前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方面,虽然说我国当前合作社参与乡村治理的发展形式各地区差异不同,可是从当前来看,主要是农民缺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的发展理念,特别是思想上广大农民还是缺少合作意识。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农民自主意识与个体意识在不断地提升,可是从公共参与形式与合作方面来讲,农民经济组织在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工作还不够。究其原因是农民对于合作社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意识不足,没有承担起自己在乡村治理方面应尽的权利与义务。这也与当地政府部门在农民权利宣传方面的工作不充分有关。

4.对农民经济合作社缺少信任。对于农民经济合作社的成立及运营来看,还是存在较多的问题,农民合作社带动周边农户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工作较少。其主要原因就是村委会与当地政府部门对于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这一模式不能正确理解,对农民合作社不是很重视。农民经济合作社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可以将农民个体户及相关资源整合在一起,在农村经济建设中合作社的作用不容小觑。农民合作社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核心载体,也是农村合作性经营的体现,对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加强乡村治理体系建设都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有效的融合,提升农民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中。

三、推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乡村治理发展的相关建议

1.提升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协同发展理念的认识。农民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中可以为村民自治制度下的村两委治理起到了一定的促进性作用,农村合作社参与到乡村治理方面的本质就是村民作为乡村治理的主体来使用其权利,有效解决乡村公共事务发展。除此之外,进一步培养全体农民参与到乡村治理中的意识,这样一来可以保证农民权利意识与主体意识之间形成有效融合,推动经济合作社与乡村治理的和谐发展;同时也需要建立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参与到乡村治理的法律法规,确保农民从法律层面上基于组织化力量实现农民主体权利合法性。

2.合作社运营程序精细化。为了进一步确保乡村治理方面的科学性,加强农民合作社成为乡村治理的核心力量。从我国农民合作社的组建和运作上来看,工商部门与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审核存在较大的问题。在对其审核过程中只是保证共同经营人数、满足投入注册资金、所经营范围合法就能通过审核,并且可以从中获取到政府部门的资金扶持。这种简单的审核流程极易出现一些空壳组织或者挂牌组织,而没有实质性运营。在此过程中,有关部门在农民合作社注册时也制定出了完整的审核流程及后期的监督,保证农民合作社的实质性,合作社成立能够对当地农村经济带来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农村合作社的审核与监督要保证其目的性和持续性,加强合作社审批管理,如若发现一些名不副实的经济合作社要依法处理。

3.积极吸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的成功经验。我国一些农业发达地区的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发展经验还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其中也包括国外一些农民合作社与乡村治理的优秀案例也是值得我们分析与借鉴。我国有些地方通过借鉴一些优秀的经验,在当地也实现了合作社与乡村治理的优秀案例,其中包括了:“枫桥经验”“塘约道路”等成功案例。目前我国各个地区对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相互融合,主要是从德治、自治与法治三个方面有效的结合。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的合作质量,在乡村治理方面实现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推动乡村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吸取到国外一些先进的经验,随后在对其进行优化与调整进而形成适应当地农业经济发展的模式,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与乡村治理的规范性,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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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熊懿 单位: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