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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技术创新下专利制度建设浅析

绿色技术创新下专利制度建设浅析

摘要:绿色技术创新暗含着技术生态批判意蕴,彰显着绿色发展理念。专利制度是联系绿色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纽带,对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与刺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或阻碍的双重作用。我国现行专利制度明显滞后于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诉求,具体表现在价值导向缺失生态维度、审查制度缺失绿色专利特别审查、强制许可制度缺失绿色许可事由。据此,应从专利制度宗旨的修订到具体的促进绿色技术创新的法律法规展开重构。

关键词:绿色技术创新;专利制度;生态

绿色技术是一种与生态环境相适应的现代技术活动的总称,具有降低能耗、减少污染、保护生态的典型特点,包括生态修复、碳中和、绿色制造等众多领域。绿色技术创新则是将生态保护理念引入产品生命周期的阶段,兼顾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技术创新活动。这既是建设生态文明和低碳环保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迎接绿色工业革命、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的现实需要。绿色技术创新并非单一技术层面的创新,还包含制度与社会层面的综合创新。绿色技术创新能否真正做到引领绿色发展,依赖于绿色技术的发明、申请、许可、转让、市场化等全过程,整个过程的顺利开展又依赖于合理有效的专利制度的保障。专利制度在绿色技术创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通过授予绿色技术创新者一定期限的专有权利,回报其所付出的巨大投入[1]。本文试图分析专利制度对绿色技术创新产生的双重作用,阐释当前专利制度在绿色技术创新背景下的困境,探讨进一步完善专利制度的路径。

一、专利制度在绿色技术创新中的双重作用

有溯源研究发现,英国第一次科技革命与现代专利制度的建立在时间上相差一个世纪,从发生的时间顺序来推测,专利制度很可能是决定科技革命爆发的关键所在[2]。总的来说,专利制度是连接绿色技术创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纽带,对激励绿色技术创新与刺激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推动或阻碍的双重作用。

(一)专利制度在绿色技术创新中的推动作用

首先,专利制度的垄断性质有助于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获取市场优势地位,从而保障绿色技术专利权人获取合理的垄断利润。基于专利制度设计的垄断本质,专利制度通过赋予绿色技术创新者专有权,使其享有一定程度的市场排他地位,以刺激更多的人投入到绿色技术创新的活动中。其次,专利制度的法律保护作用有助于绿色专利的发明创造。绿色专利,通常指落入WIPO推行的《国际专利分类绿色清单》范畴中的专利类型[3]。绿色专利因具有绿色环保的生态属性,从发明创造到投产的过程中,通常需要让渡部分经济利益以满足生态价值,投入产出的回报率较低。如此一来,绿色技术专利权人需要比普通专利权人承担更多的经济风险。而完善的专利制度对绿色技术专利权人给予制度上的保障以抵御其在绿色专利创造过程中所承担的风险。最后,专利制度的技术扩散作用有助于加强绿色技术创新领域内的国际合作。绿色经济时代,生态危机和环境难题往往具有跨地域性、跨国界性的特征。在绿色技术创新领域内,发展中国家因技术落后,短期内难以达到很高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需要来自发达国家的技术转让加以帮扶。而发达国家则需要发展中国家完备的专利制度对技术转让的过程加以保障,否则,将会出现“一家引进,百家使用”的局面,阻碍绿色技术创新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二)专利制度在绿色技术创新中的阻碍作用

首先,专利制度“以垄断换公开”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除专利权人以外的绿色技术创新自由。专利垄断具有较高的排他性,当绿色技术创新者获得法律特许的专利权后,往往能够轻易占领这种绿色技术创新产品的市场份额。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专利持有人的怠惰心理,从而阻碍社会整体的绿色技术创新能力。其次,专利制度重技术革新、轻生态考量的价值取向未能为绿色技术创新构建优良的社会环境。专利制度旨在推动技术进步、实现技术革新。长期以来其背后主导的技术中立原则导致技术创新者往往关注技术成果的创新性与收益性,而忽略其环境可持续性与生态友好性,使很多有利于技术进步但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发明创造纷纷被授予专利。最后,专利制度在国际贸易中常常被发达国家用来构筑严格的专利壁垒,对技术落后国的技术扩散、后续创新和经济发展都造成一定阻力。这种国际上流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新手段,阻碍了绿色技术创新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二、绿色技术创新背景下的专利制度建设难题

20世纪90年代,“波特假说”问世,该假说认为技术创新能够降低经费开支,缓解社会对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所带来的矛盾。绿色技术创新现在已引起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兴趣。但是,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与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潮流不相符合,表现为在价值导向方面缺失生态维度、在专利审查方面缺失绿色专利特别审查、在专利强制许可方面缺失绿色许可事由。

(一)专利制度的价值导向缺失生态维度

绿色技术创新暗含着技术生态批判意蕴,彰显着绿色发展理念。绿色技术创新从一开始就与生态密切相关,希望重新构建“一个自我循环的生态栖居地”[4]。然而,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价值导向缺失生态维度,难以保障技术生态批判的落实。首先,在我国《专利法》第一条中,可以发现我国专利制度的首要任务是通过授予发明创造者一定时期内独占的私有权以激励技术创新,故常被称为“技术创新之法”、“产业发展之法”。在国家推行环境可持续、产业绿色化的时代,专利制度并没有在宗旨性条款中体现出对可能造成环境问题的专利的预先规制。其次,专利制度通常围绕“权利独占”与“技术公开”展开设计,绿色责任尚未纳入制度考量中。专利制度通过财产权上的排他性与技术上的公开性,回应了自由创造与知识传播的伦理困境[5]。显然,鼓励技术发明创造的专利制度仍以技术中立为主要原则,重视技术进步及经济效益而忽视了生态环保。最后,从专利制度的修订过程来看,涉及生态理念的条款仍然是空白。现行《专利法》历经四次修改,依然未体现专利制度应具有的生态理念。

(二)专利审查制度缺失绿色专利特别审查

近年来,我国绿色专利的申请量与日俱增。据统计[6],2014—2017年,在专利申请年平均增长速度方面,我国的绿色专利高于普通专利。但从总量上来看,绿色专利申请数总量只占到普通专利申请数总量的6.2%。此外,绿色专利的有效量更是不足。究其原因,我国尚未建立起针对绿色专利的特别审查制度,导致大量绿色专利申请被积压。我国现行专利制度中涉及绿色技术特别审查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只是笼统列举出几项涉及节能减排领域的技术类型,并没有对“绿色技术”及“绿色专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使得《办法》在专利优先审查的规定方面存在模糊性。从法的效力位阶层面来看,《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下位法,上位法尚未涉及绿色专利特别审查的内容,因此,《办法》的施行缺乏依据。

(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缺失绿色许可事由

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可以在没有取得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其他单位或个人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后并向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实施许可费,从而获得专利许可的方式。我国《专利法》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二条,对可给予强制许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特别在第四十九条提到的特殊紧急情形,以确保公共利益可以行使该制度。然而此处的“公共利益”是否包含“环境利益”、“生态利益”,《专利法》并未作出明确说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平衡公私之间的利益,试图在不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向社会共享专利成果。正因如此,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施条件非常严格。据统计,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自设立以来,从未在实务中启动。因此,我国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际上缺乏实践经验,可操作性并不强。绿色专利若要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更是无法可依,存在法律空白,绿色许可事由的缺失违背了知识产权制度生态化、专利制度“绿色化”的趋势。

三、绿色技术创新背景下的专利制度建设对策

在绿色技术创新背景下,针对现行专利制度生态理念缺失的问题,应对专利制度整体的宗旨及部分规定进行重构,融入生态理念。

(一)确立专利制度立法宗旨的“绿色原则”

专利制度作为保障绿色技术创新的重要制度,既要鼓励技术进步的发明创造,也要体现生态环保理念。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缺乏生态可持续性的“绿色原则”导向,不利于专利制度形成完备的“绿色规制”体系和绿色技术创新成果授权。2021年颁布施行的《民法典》在第九条中确立了“绿色原则”,这对缓解我国日益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从民法层面引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民法作为万法之母,孕育了其他法律门类的基本原则、规制和法治精神。“知识产权属于私权,离开了民法典这一基础性法律,知识产权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7],专利制度作为知识产权制度之一,在基本原则、宗旨的规定上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专利制度若要真正成为构建绿色技术创新体系的法律保障,需要从根本上考虑排除对环境有害的技术成果的授权,优先授权环境友好型的技术专利。因此,亟须在专利制度宗旨中引入“绿色条款”,确立专利制度的生态文明价值导向。具体而言,需对《专利法》第一条进行修订,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修订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针对技术创新提出生态性规范,有助于为专利制度后续形成完备的绿色规范确立依据,从而促进绿色技术创新。

(二)建立健全绿色专利的特别审查制度

对具体专利制度进行生态化重构有助于绿色专利的发明创造,提升绿色技术创新水平,其中建立健全绿色专利的特别审查制度是重点。优先审查制度与快速审查制度相似,同属于特别审查制度,但侧重点不同。优先审查制度侧重于“优先”,是指绿色专利可以跳过常规的申请流程,走一条插队式的绿色通道[8]。快速审查制度侧重于“快速”,是指符合绿色技术申请的专利在适用快速审查制度时仍需要按照原有的申请程序,只是审查期限更短。相比较而言,我国目前只有优先审查而无快速审查的规定。因此,建立健全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制度应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考虑。第一,健全《专利法》有关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规定。我国《专利法》虽经历四次修改,却从未对绿色技术专利作出明确界定,更缺乏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制度,严重阻碍了绿色技术创新。在具体规定上,建议专利申请的审查部门实行绿色专利的专门审查程序并进行时间上的缩减,为绿色专利申请开通绿色通道。第二,创设专门的绿色专利审查组。为确保符合绿色技术的专利在申请中不被误判为普通专利,需要配备一批具有相关知识背景的审查人员,保证绿色专利申请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第三,对绿色专利申请进行财政补贴。政府应在申请费用上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适当免除一些程序上的费用,降低申请难度,同时鼓励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或潜在的申请者积极进行申报。

(三)创新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专利强制许可机制在平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利于规制专利权人对专利的滥用行为,缓解专利闲置现象。发达国家为了维护绿色专利带来的垄断利润,很难在绿色专利领域推行强制许可制度。但实践中也不乏成功的经验,2008年,IBM协同多家公司设立了“生态专利共享计划”[9],促进了不同企业主体对绿色技术专利的共同研发与合作。此外,2015年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签订的《巴黎协定》规定了发达国家有义务增强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力度[10]。鼓励绿色专利由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促进绿色技术创新在全球范围内的扩散。可见,推行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首先,我国现有《专利法》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但未对公共利益作出进一步解释。为了保证绿色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现,应当在《专利法》中将环境利益纳入公共利益范畴中。其次,针对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申请主体可包含全体公民。生态环境问题近年来对人类的健康持续造成了严重威胁,环境利益与风险和全民息息相关。因此,某项绿色专利如果能缓解环境危机,理应由利害相关人提出申请,促进其早日转化应用。最后,应当对绿色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作出合理定价。强制许可使用费数额的确定需要在绿色专利权人与强制许可申请人利益之间体现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免打击绿色专利权人进行绿色技术创新的积极性或是造成阻碍绿色专利公开扩散的状况。总之,绿色技术创新作为一种符合生态规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创新模式,是我国目前进行生态文明建设、走绿色发展道路的重要路径。专利制度通过鼓励绿色技术创新主体积极申请绿色专利的方式,实现绿色技术领域内的专利权分配,有助于激励创新主体不断进行技术、工艺、制度创新,提升全社会的绿色技术创新水平。针对我国专利制度现状,需遵循绿色发展理念,围绕绿色专利的申请、推广与应用,建立、健全专利制度。

作者:邬晓燕 刘畅 单位:北京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