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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监护空白分析及监护权构建

留守儿童监护空白分析及监护权构建

摘要:留守儿童群体数量持续增多体现出了监护权缺失的问题,本文以留守儿童特点以及形成原因作为出发点,分析现阶段留守儿童监护模式以及监护缺失的问题及带来的危害,并探讨针对此类问题所应采取的相应措施,同时不断加强社会以及政府方面的责任,以有效应对现阶段留守儿童监护不利以及监护空白点。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立法分析;完善监护

1湘西州留守儿童的特点

1.1学习方面很难得到辅导

首先,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信息技术也被普及到了乡村教育,电子信息技术教学的方式也被普及到了课堂,但是由于师资的困乏以及对新鲜事物的排斥,导致其很难发挥作用。其次,留守儿童大多由年迈的祖父母照顾,他们对辅导学习了解不多,就会出现无人辅导的情况,由于电子教学设备的出现,有时需要用电子设备辅助教学,这对于家里的老人来说更是无能为力了。此外外出打工的父母为了使孩子能够上网课,购买相关电子设备,但无人监管电子设备的使用,将会导致留守儿童沉迷电子设备,对其身体与心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日常对孩子学习的监督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疲劳,这使得一些农村留守儿童对自己的学习情况毫不在意,对待学习态度不认真,甚至产生了不愿意学习的心理。

1.2生活方面很难到照顾

在农村,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承担了许多对留守家中儿童的照顾,但由于老人由于身体状况欠佳,往往会交给其他亲属照顾,其他亲属家中往往还有别的孩子需要照顾,且疏离感较深,导致对留守儿童的监护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沟通也存在隔阂,不利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

1.3身心健康方面受到影响

父母外出打工的初衷是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但是往往打工的工资较低,还有家中留守的老人需要照顾,使得留守儿童没有办法拥有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不注重日常饮食上均衡的营养,导致其在成长过程中身体机能较差。加上缺乏父母的陪伴和照顾,心理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有很好的安慰,导致其出现心理问题,容易产生逆反心理。

2湘西州留守儿童监护的特点

大多数农村留守儿童得不到父母的照顾,湘西州作为人口务工大州,为了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很多法定监护人将孩子留在家中,从一定程度上讲,外出务工为孩子的生活提供了物质支持,但法定监护人长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缺乏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有效监护,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一定会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孩子个体的成长产生一定的不良影响,最终变成多个个体问题,导致社会问题的产生,从而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从主体上看,农村留守儿童没有得到法定监护权的保障,未成年的监护人在儿童成长的全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法定监护权更是未成年成长过程中最离不开的保障。当父母不在家时,把本该由自己所履行的法定监护职责托付给他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父母对孩子亲属关爱的缺失,没有父母对孩子成长的支持,导致农村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较差,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从行为角度看,现有监护人没有足够的监护能力。在农村很大一部分留守儿童由祖父母或祖父母照顾。但由于老人有身体状况,会交给其他亲属照顾,造成对留守儿童监护的很大不稳定性,又因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较为年老,在子女的管教和沟通存在严重的代沟,导致监护能力不足,不利于留守儿童在成长关键期的全面发展,造成留守儿童成长不健全问题。从时间上看,时间方面具有长期性。我国社会发展进入新时期,城乡二元结构日益明显,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但受户籍等因素的限制,无法解决城市儿童教育问题,父母选择把孩子放到田间地头,并且这种现象还会长期存在,这就需要国家在社会发展过程中解决这一问题,因此,彻底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3湘西州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危害

3.1留守儿童难以接受教育

我国宪法规定留守儿童享有受教育权,但由于法定监护人以及委托监护人难以发挥其监护职责,使得留守儿童的教育权难以获得保障,独自在家中的儿童遇到问题时,不知道如何疏导,导致有些孩子在心理健康方面存在很大问题,严重者甚至会走上犯罪道路,导致其在成长过程中难以接受到良好的教育。

3.2人身权存在隐患

由于法定监护人不在身边导致其身心难以全面发展,对其人身安全难以确保,经常会发生留守儿童被伤害事故以及被侵害事件。又因为其父母不在身边,在发生伤亡事件以及侵害事件后,自我安全意识淡薄,监护其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亲戚朋友的精力有限,致使留守儿童不能得到及时的救助,在成长过程中的人身权难以得到充分的保障。

3.3发展权受到限制

由于长期很难得到父母的陪伴与关爱,容易导致留守儿童群体存在人际交往能力不足、性格孤僻等问题,再加上受教育权的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导致留守儿童的未来发展能力受限,在就业过程中很难找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导致其在社会竞争的过程中竞争能力低,需要国家和社会重视这一问题的发生。

4造成湘西州留守儿童监护制度不完善的法律分析

4.1留守儿童监护权益的法律现状

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制定了许多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规范。我国现行有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基本内容被规定于我国现行的《民法总则》与《民通意见》中,并散见于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的部门意见等,且2017年颁布的《民法总则》对有关监护制度方面做了较大修改,例如增设遗嘱监护、完善委托监护、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理念也体现于其中。但在很多规定上,仍存在委托人监护人监护职责迷糊不清,被指定的监护人消极待权时,应承担怎样的责任。2020年《民法典》的颁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相应的监护制度,但针对性不强,规定的模糊性导致留守儿童监护制度的不完善。

4.2留守儿童保护的规定不完善

4.2.1受家庭监护影响。我国监护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家庭监护为主,以家庭自主监护作为主要的方式,这给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带来了很多的困难,许多社会组织国家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其主要弊端是:首先居委会作为一个自治的基层组织,首先缺乏一定的主动性,没有专门的人员以及经费来保障留守儿童权益,导致其心有意而力不足,导致其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民政机关可以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政部门作为保障人民生活的部门,有一定的义务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留守儿童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需要民政部门的关注。最后《儿童权利公约》还规定了国家保护儿童权益的特殊义务,但并未表明民政部作为国家机关,开展具体的留守儿童监护基础工作,就目前的社会现状来看,留守儿童数量大,基数多,导致民政部门监护工作繁重,同时民政部门缺乏资金担保和相关程序安排,这就导致了实际运作过程中的一些困难。4.2.2民事立法上没有区分监护和亲权。父母的亲权不仅强调权利,而且重视义务,而监护是对父母所享有亲权的一种补偿手段,是对父母离开家,难以对留守家中的孩子展开监督和保护,是父母发挥基础性作用时的一种补充。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单独规定亲权制度,将亲权和监护统一称之为监护制度,这是立法上的缺陷。父母作为家长和监护人的意识容易淡化,不利于其积极履行职责,而且受中国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使得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意识更加淡化,因此监护权和亲权的建设显得尤为重要。4.2.3没有对留守儿童监护进行监督。任何制度的运行都需要监督主体的监督,但我国现行《民法典》缺乏明确的监护行使所监督的主体,以及对相关监护的标准和明确不履行监护职责的处罚措施。按照立法理念,认为未成年的监护往往是家庭的问题,并不需要其他社会主体的参与,同时还排斥其他主体的参与,这就导致监护人失职时也被认为是家庭事务,导致失职情况不被发现,失职监护人也无法承担其应负的责任。

5湘西州留守儿童监护权的构建

5.1区分亲权人和监护人

明确父母作为亲权监护和其他委托监护监护人的资格问题,明确委托监护人监护的内容和责任,出现法定监护人以及委托监护人难以履行职责时,国家与社会介入的制度,对监护行为进行监督,来促进法定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义务的充分履行。可以适当扩大监护主体的资格,结合湘西州留守儿童的现状,更好的保护留守儿童监护权。

5.2规定监护权的行使主体

在对监护人主体以及父母亲权监督的区分下,需要对监护的内容以及监护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进行明确,在面对监护人的选定问题时选择适当的监护人来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法定监护人也应当进一步明晰其所应承担的监护职责。在明确监护人后,监护人要主动了解自己的监护职责,为其今后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提供参考,为其监护权的行使提供指引。

5.3确定监护关系撤销与变更情形

法律需要对留守儿童监护人的变更以及辞退做出规定,在监护人出现什么样的情况应当撤销,法定监护人与委托监护人之间还可以采用约定的形式对监护关系的变更和撤销做出约定。监护人一旦发行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对下一任监护人与临时监护人制度规定更加细化。一旦监护人滥用监护权,对未成年造成重大损害,可以及时撤销。在监护过程中应对监护人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也要明确监护人必须承担一些代价高昂的责任,因其客观原因造成监护人权益受损,监护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赔偿损失,加倍给付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6,(06).

[2]罗国芬.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问题化”机制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4.

[3]戴建兵.我国适度普惠型儿童社会福利制度建设研究[D].上海:华东师范大学,2015.

作者:李子怡 单位:吉首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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