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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对民间艺术版权影响及保护对策

互联网对民间艺术版权影响及保护对策

〔提要〕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现行版权制度无法更好地解决来自互联网作品的版权问题,导致侵犯传统和民间艺术作品事件的风险日益增多。近年来,互联网上的众多民间艺术作品及其相关的知识产权、著作权侵权纠纷源源不断。对此,本文分析了互联网对版权法的影响,并提出保护来自互联网的民间艺术作品版权的对策,促进我国未来的民间文化的蓬勃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民间作品;版权

信息资源早已成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互联网的普及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情报知识的需求,且速度极快,但同时以往的版权制度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近年来,以各种形式侵犯著作权的案例越来越多,民间的艺术作品版权需要被所有人加以重视。版权保护又称著作权,其目的不是防止被滥用,而是控制使用,实质是对作品使用的限制措施,同时也是一种机制。我国注重快速发展互联网的同时也特别重视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权利,但是在法律体系层面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出台更健全的立法体系。版权局是我国版权保护的主要行政机关,在管理控制和监督层面上起到重要作用,在北京等直辖市版权局下设版权保护管理中心,进行各种版权的登记、版权的保护、版权贸易等一系列服务,但其他很多省市还没有上述类服务机构。

一、民间艺术作品的概述

民间艺术是指通过自己练成,掌握了富有传统风格和技艺的普通老百姓所创造的艺术作品、民间歌曲、舞蹈、手工艺品和装饰物。各国的版权制度对到互联网上的民间艺术作品的看法各有所差。有些国家不仅把民间艺术作品的范围划得很窄,而且没有将其纳入版权保护体制之内;而另一部分国家则对其特别重视和鼓励,并出台了一些可供采用、良好的解决方案。

二、互联网对版权法的影响

版权制度主要为保护著作人,以及作者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版权人因创作作品而产生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作者会获得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利处分自己作品及控制其作品不被他人所非法使用,因此可激励作者的原创,为社会发展提供机遇。科技技术越发达版权制度面临的困境就越多,相应的版权保护对象也明显增多,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最流行的传播途径,其开放性(无国界性)、虚拟性以及快速性必定对网络上的民间艺术作品发起极大的挑战。笔者认为,目前互联网对版权法的影响存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扩大了现行版权法调整的范围以前,技术的保护方案和措施几乎不是版权法调整的对象。在传统条件下,因为传播技术有限,对艺术作品传播的范围和影响程度较小,因此版权人对创作及作品控制相对容易。但是,在目前飞速发展的互联网环境下,互联网的各类特征超乎想象地增加了版权人控制作品形式版权的难度和成本,一些艺术作品到网上,很快就被非法改造、抄袭、传播或被他人冒充等,出现侵犯版权人的行为。

(二)现行版权法基本范畴将面临极大的挑战1.互联网在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增加了现行著作权法中作品的种类,进一步丰富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范围。2.现行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数字化,不能通过复制、编辑或翻译作出准确解释。因此,如何界定民间艺术分类作品的数字化(以类别形式)将是著作权法面临的问题。3.互联网的出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当前版权制度中作品(歌曲录制、MV录制、视频拍摄)的传播技术。这些作品以数字和互动的方式传递信息,从而产生以文本、声音和图像形式表达的艺术作品。互联网上互动传播复制的本质是其又产生一系列的新问题,如这些作品是否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下的艺术作品传播模式应受到版权所有人的专属控制,无论是对现行著作权法范围制度作出相应的解释,还是以另一种方式设置新的范畴进行界定,都将给现行著作权法范畴体系带来前所未有的变化。4.传统著作权法不能有效地适用于网络环境。著作权限制是在特定技术(信息传播技术)条件下,使得著作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如果现实环境下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关系基本平衡,那么网络环境的特点已影响甚至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三、保护来自互联网的民间艺术作品版权的对策

(一)提高全民版权保护意识合理使用是指在不触犯作者的著作权及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下使用互联网上的艺术作品。在使用过程中不能对原作品添加额外内容从而导致作者的名誉受损。一直以来,人们已习惯免费使用互联网上的艺术作品,开放度较高,资源获取途径也相对简便,但获取资源的方法越简单越无法保障作品的版权不受他人所侵犯。由政府组织在网络媒体上进行宣传,引领广大群众对这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加以重视,同时告诫因侵权造成的法律后果等,从而营造一种全民懂法守约的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网络版权具有明显的特点,相对传统的版权而言更为复杂,因此对版权的保护应纳入相关法律规范体系之内。给予《著作权法》在该法律体系中占据相应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一是对于是否适用该法律,应通过《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制定损害赔偿标准,为了起到警醒作用和达到威慑潜在的侵权行为的效果,必须要加大力度宣传惩罚性赔偿原则,酌情裁定兼顾公平正义。二是明确规定管辖权,遵循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避免多种法益受损,有效调整侵权损害赔偿及赔偿标准,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建议完善侵权损害举证和权利救济制度。

(三)合理界定和规范版权人(作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合同内容及其权利与义务重新规定或完善网络出版的合同内容,面对复杂的侵权行为合理划分侵权内容和侵权主体。所谓的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在特殊情况下要求版权人转让作品的其他权利时,应在签订合同前后作出特别说明,并明确提示收费程序和标准,以免著作权人因处于弱势地位或者缺乏相应的经验而低价转让作品财产权。

(四)从技术层面上加强对互联网上艺术作品转发流量监督和管控设立网络监督平台对特定的艺术作品加强保护和管控收费制度,对互联网上作品的欣赏和下载收藏建立合理的收费机制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根据被监管的网络民间艺术作品获得授权信息,形成艺术作品权利信息库,公开侵权预警等相关措施,从而减少侵犯版权行为的发生。

四、结语

我们应根据作品特点作出更细致的规制,保护知识产权,起到切实保护作者的各项权利为立法目的。著作权法注重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互联网上的民间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将对传统的版权法提供更全面、更系统的立法机制和法律对策。

作者:艾力亚尔·地里木拉 单位:新疆师范大学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