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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

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具体纳税筹划

(一)2012年40号文与2013年11号文的比较分析

2013年11号文规定,如果企业在2012年40号文生效前以签订政策性搬迁协议,但是搬迁清算尚未完成时,企业可以在重新建设或者恢复生产这一过程中购置的资产就可以看作是搬迁支出,就能从企业的搬迁收入中扣除出去,余额按照规定,作为重置资产进行折旧或摊销。因而企业搬迁所得清算将会降低,并且折旧或者摊销的基础也有所下降。并且根据2013年11号文第十五条规定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政策性搬迁企业既可以将亏损弥补的期限延长,还能够保障企业资金的流转,利于企业占用资金。

(二)具体案例分析

以某公司为例,该公司在2013年9月份需要进行搬迁项目的汇算清缴,因而取得政策性搬迁收入7000万元,搬迁支出花费600万元,而购置设备花费2800万元,购置房屋花费2700万元。其中假设购置的设备、房屋没有净残值,其中设备折旧年限为5年,而房屋的这就年限为20年,企业所得税率以25%计算。按照以上两文件进行计算,具体体现为以下两种方案:其一,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6400万元(搬迁所得)。该企业按照2013年企业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为6400万元X25%=1600万元。并且按照这就年限,重置资产在使用年限范围内逐年递减所得税额。其二,7000万元(搬迁收入)-600万元(搬迁支出)-2800万元(重置设备)-2700万元(重置房屋)=900万元(搬迁所得)。那么该企业在2013年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900万元X25%=225万元,并且不需要在今后的年限内进行重置资产的折旧摊销。(1)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该企业在2013年按照方法二可以减少流动资金1375万元,这样就为企业的重建与恢复中提供了大量的资金保障。不仅如此,从资金的时间价值层面来说,方案二可以为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进一步支持企业的发展。(2)根据2013年11号文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针对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摊销与折旧的方法。以下内容以方法二中计算的搬迁所得900万元为基础,进行相应计算。这样一来,计算出折旧与摊销资产占重置资产的比例为16.36%,因此折旧房产价值可以得出为2700万元X16.36%=441.82万元,如果依照前文提出的折旧期限为20年的话,那么每年折旧为22.09万元;以此类推,设备每年折旧为91.616万元。那么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可知每年该企业在重置资产应该计提折旧数额是113.71万元。也就是说每年该企业在缴纳所得税之前可以抵消的折旧计提费用为113.71万元。如果根据全部该企业全部的重置资产以最短的折旧和摊销年限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话,将900万元计算到设备之内,因为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所以900万元/5=180万元为每年该企业在税前可以抵消的摊销与折旧费用为180万元。通过对上述两种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第二种方案是在加速折旧的基础上进行的,可以直观的体现出其合理性与经济性。所以说根据2013年11号文的原则,企业需要通过合理的纳税筹划以便保障企业最大利润,而第二种方案无疑是最恰当的选择。

二、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企业来说,做好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意义重大,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税负、资金使用效率等问题。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在处理政策性搬迁收入的纳税筹划问题时,必须认真对待,在深入研读2013年11号文的基础上进行思考与探讨,从而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陈仓罗 单位: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