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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市场营销的法律节点及识别防范

企业市场营销的法律节点及识别防范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及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繁荣,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营销环境越来越复杂。针对企业市场营销中有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文中从其法律节点层面入手,探讨企业市场营销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方式。

关键词:企业市场营销;法律节点;识别防范

我国经济新常态的快速发展,也进一步促进了市场营销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的渗透。在西方营销理念引入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浪潮中之后,关于市场经济发展中企业市场营销背后的风险应对及防范问题,国内外研究学者又给出新的建议及要求,如捕捉市场营销过程中的法律节点,以法律节点作为市场营销风险防范着眼点和识别点等。

一、法律风险在市场营销中的体现

企业市场营销风险指的是企业,在市场营销的过程中,因各类可估量和不可估量的因素,使企业蒙受损失,或对企业造成不利的影响,进而导致企业经济效益下滑或亏损的一种因素。常态下,企业市场营销中的风险主要包含产品风险、价格风险、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合同风险。其中产品风险和价格风险主要是受到市场经济变化及消费者需求的影响而动态出现的,具有不可控性和突发性。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和合同风险,与企业市场营销的法律节点和市场营销过程中,企业对风险的识别防范意识、能力等密切相关。合同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缺乏法律意识或合同管理机制不完善而出现的风险,在此类风险出现之后,相关的合同涉及人需要蒙受具体的经济损失。导致合同风险出现的原因包括四点:(1)未能准确理解当事人对合同意见的表述;(2)未能准确认识交易双方是否为适格主体;(3)未能正确认识合同形式有效性;(4)未能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制。商业秘密保护风险的出现主要是企业缺乏保护自身经营信息和技术的能力。导致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出现的主要原因中,除企业内部管理松懈外,还包括企业领导者或员工知法犯法,目光短浅。由上可得,相比较价格风险和产品风险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控性,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风险和合同风险,都可以作为企业市场营销中辨识企业风险和防范企业风险的法律节点。同样可以使用法律形式和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既得利益。

二、基于企业市场营销风险防范要求的法律防范策略

(一)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自上而下提升员工自律性

强化企业风险防范意识,提升企业对合同及商业信息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和熟练掌控能力,并借此来逐步强化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营销人员和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是保证企业在市场营销过程中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和有效制定和落实的基础。只有企业决策者和营销人员从思想深处认识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对企业的影响和重要性之后,才能以自律和他律来保障企业在面对市场营销风险时,能够应对自如,淡定自若,可借助法律法规来避免因法律风险而导致企业需要蒙受的经济损失。这也是保障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条件。

(二)完善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构建法律部门联动机制

逐步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策略以及企业内部风险防范体系。企业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企业市场营销过程中着手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基础。目前很多企业都存在责任空缺和内部责任重叠等问题,企业不合理的监管和决策草率,都有可能导致企业面对营销法律风险。因此,建议企业加大内部组织架构的调整以及内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设,使之与企业的标准化管理、现代企业制度的构建融合起来,以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作为配合,将企业的营销法律风险防范转变成企业强化内部控制的重要工具和环节。因此,建议企业针对不同岗位员工的义务与责任,建立企业各个业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联动的机制,确保企业或各部门一旦出现风险问题能及时处理和应对。

三、强化企业市场营销法律风险防范的辅助方式

首先,建议建立企业营销法律风险防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在合同和商业信息泄密过程中所出现的经济受损问题,其背后的实质在于企业,缺乏此两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尤其是懂得法律的综合性人才。因此,建议企业招聘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成立独立的法律风险管理队伍,控制和预测企业营销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为其提供应对策略。第二,从长远角度出发,着手于企业防范营销风险,就必须建议企业有针对性的提高营销能力。作为企业营销法律防范最为关键的一环,提升执行者依法营销的能力和依法获得保护权利的能力,使其做到不知法犯法,不违法犯法,知法懂法,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做事。对于当前法律尚未明确限定的部分,建议企业决策者按照风险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原则,以合同约束作为条件来获利。一旦公司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企业决策者需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及时处理并予以补救。

[参考文献]

[1]王海兵.关于企业市场营销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5(10):97.

[2]王晓东.国有电信企业营销法律风险防控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5.

[3]左剑君.论企业市场营销法律风险与防范[J].鄂州大学学报,2012(01):26-28.

作者:王宇杰 单位:长沙市周南中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