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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

摘要: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政府部门在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之中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本文主要对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社保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制度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元素。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的物质基础。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转情况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制的完善,是社会保险基金健康发展的保障。多中心治理理论是一些学者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所关注的重要问题。从理论上看,以多中心治理理论为指导的监管体系可以为社保基金的市场化运作提供保障。

一、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存在的问题

多元治理下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主要指的是基于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维框架的保险基金监管机制。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尚不具备全面推行多中心监管体制的环境[1]。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以下方面。

(一)监管机制缺乏完善

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险体系涵盖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女性生育保险等多个保障项目。科学化、规范化的监管机制有助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范运转。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建立了以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为核心的社保基金监管体系。劳动部门、事务部门及审计部门等部门都具有参与社保基金监管的权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着社会保险费用的征缴工作,他们也是负责社会保险监管的重要结构,这种同时扮演管理者和监督者的管理模式会让劳动保障监管机制的实效性有所缺失。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在社会保险监管领域出现的摩擦,也会让社会保障监管机制表现出难以协调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机制缺乏完善

现阶段由政府部门主导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存在着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在信息披露渠道缺乏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往往难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资情况进行了解。

(三)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排斥

在多元治理视角下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下,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机构往往会社会保险基金为参保人提供第三方服务。这种第三方服务机制在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领域较为常见。一般情况下,公立医院和中小型医院是社保领域较为常见的第三方服务者。在公立医院与中小型医院及民营医疗机构之间的竞争中,公立医院往往具有着较为明显的优势,中小型医院在参保患者不断流失的经营环境下会陷入到经营不善的境地,故而处于维持自身运转的需要,中小型医院会出现违规套取基金的问题。

二、多元治理下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对策

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在自身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的基础上,避免其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管理缺位及管理错位的问题。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政府部门需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一)确定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

现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机构存在着多元化的特点。对不同监管机构的工作目标进行明确,可以让各个监管机构在维护地方政府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为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制的监管效率提供保障。在统一化的社保基金监管目标建构完成以后,上级政府部门可以在对已经发生的社保基金案件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的基金监管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地方政府在社保基金监管方面所取得的成就进行展示。社保基金的动态收益率也可以成为政府部门的监管效率的考核依据。在监管目标的细化环节,政府部门需要对监管努力过程和预期结果进行明确区分。并要在构建统一化的基金监管目标的基础上,对事关社保基金安全的政策阻力进行及时化解。

(二)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效率

在基于多元治理模式的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体系下,公民和社会团体都具有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的权利。提升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的意识,是鼓励公民在社保基金监管领域行使自身监督权的有效措施。根据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现状,社会整体民主意识的缺失,仍然是制约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主要因素。在宣扬民主政治的基础上,对公民的民主意识进行充分调动,是提升社会监督主体监督效率的基础要素。社会保障体系与社会监督体系之间具有着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民主监督机制在社保资金监管领域的作用进行有效发挥,可以让社保体系的规范性得到强化。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国传统的社保资金管理模式具有着封闭化的特点。为保证人民群众在社保资金管理领域的知情权,政府部门可以利用媒体披露社保信息,并借助媒体力量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工作[2]。

(四)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

在社会保险资金管理领域,强势化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可以被看作是处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有偿服务的决定因素。二者之间的对抗竞争往往会导致社保基金的损失。在社会保险基金规模有限的情况下,政府部门需要在维护必要的市场竞争的前提下,对第三方服务者的竞争规则进行完善。如为了增强居于弱势地位的第三方服务者的服务能力,政府部门可以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倾斜。针对第三方服务者所提供的不正当行为,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违规者的处理力度。

三、结语

社保基金管理工作事关群众的基本利益。多元治理下社会保险基金政府监管机制的优化,要求政府部门对自身的职能范围进行合理定位并要在坚持依法监管的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以独立性为特征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唐海霞.浅议我国社保基金管理与运营的风险[J].知音励志,2016(24):315-316.

[2]李国娟.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问题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4(09):173-174.

作者:李晓芳 单位:平度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