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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下快递员群体社会保险参保模式

互联网时代下快递员群体社会保险参保模式

【摘要】随着互联网时代进程的推进,快递行业蓬勃发展、重要性不断提升,但快递员群体社会保障参保率低下。整体而言,加盟式网点快递员的参保范围、参保意识均远低于其他快递员。本文分别从用人单位、劳动者、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四个方面分析快递员参保率低下的引致因素,指出快递行业与互联网具有一体性的紧密联系,快递员群体属于新兴业态群体,不应简单的将其归类于非正规就业参保问题。针对问题特殊性,提出通过改革与强化行业协会的职能并引入信用机制,改善加盟式网点快递员参保问题,弥补非正规就业参保对策在解决此问题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非正规就业;快递员;行业协会;参保平台

近年来,随着中国从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型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群众生活与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子商务飞速崛起。快递行业,作为电子商务的配套行业以及信息社会背景下有着强烈需求的新兴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方兴未艾。据中国国家统计局2014-2015年度数据,2014年全国快递量1,395,925.30(万件),2015年全国快递量为2,066,636.84(万件),同比增长48.05%;2014年全国快递业务收入20,453,586.23(万元),2015年全国快递业务收入27,696,465.85(万元),同比增长35.41%;2014年全国快递营业网点共130456(处),2015年全国快递营业网点共183270(处),同比增长40.48%。截止至2015年底,中国全国物流费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已达到16%。快递行业已成为中国第三产业经济中的一项重要构成,同时关系到中国信息化电子商务能否平稳、持续、高效的发展。中国快递行业在规模剧增的同时,也吸纳了一个庞大的社会群体就业,即快递员群体。但与快递行业飞速发展的现状相比,快递员作为劳动者却普遍缺失对自身权利的保护——极低的劳动合同签署率与社会保险缴纳率。快递业内企业间普遍采用加盟模式①,快递员群体多为非正规就业。在中国只有约10%的正规就业快递员签订了正式的劳动合同并参与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而在其他各类小型加盟公司及加盟网点下属的非正规就业快递员之间则普遍存在着“缺合同”与“缺保”的劳动关系。目前快递行业中快递员严重缺保的社会现实,不仅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中的相应条款、损害了100多万快递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持续造成一种快递员就该“不缴纳社保”、“不签劳动合同”的“潜规则”行业风气。该问题是引发快递行业人员频繁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快递员群体的社会保障权,违背了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宗旨。在信息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快递员群体的角色将更加重要,而部分快递员群体社会保障权的缺失不仅会在快递员群体内部造成不公,还将使这部分群体成为社会发展的“牺牲者”,有违社会正义。在此背景下,本文将开展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快递员群体社会保险参保模式创新的研究。

一、研究综述

在各国现有研究中,少有针对快递员参保问题而提出的研究,此类问题常常被覆盖在灵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参保问题之下。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专家就对非正规就业进行了研究,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外学者开始注意到非正规就业的形成机制及其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并且承认非正规就业组织已经融入了发展中国家的国民经济之中。20世纪90年代以后,国际上非正规就业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对非正规就业的管理、社会保障、如何有效维护非正规就业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如何实现体面就业的研究。面对非正规就业组织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学者开始研究如何因势利导,解决非正规就业发展中存在的生产条件差、环境风险高、缺乏必要保障、收入不稳定等问题,以期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一个更为公平、体面的就业环境。有些学者对发达国家的非正规就业进行研究,发现发达国家非正规就业在初期同样存在着无序管理与非正规就业者缺乏必要就业保障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发达国家统一实施了对非正规就业的改革。欧洲通过财政政策鼓励企业雇用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制度和非正规就业立法来规范劳动力市场,提高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权益保护。根据已有研究,在发达国家,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应对。一是通过社会保障全覆盖保障非正规就业人员的保障权;二是家庭成员依附家庭主要劳动力参保。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非正规就业人员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紧迫性。同时,为了推动自营就业的发展,有些国家近年来还推出了适用于自营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措施,进一步完善了非正规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为非正规就业方式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宽松的条件。在发达国家,快递业本身已实现了高度正规就业,而没有正式进入市场的人口也享有基于公民身份的社会福利,其参保不以工作为依托,因而规避了非正规就业参保问题。在以中国为首的发展中国家,非正规就业参保是难以避免的问题,一是正式就业比例低,二是基于公民权利的社会福利不完善。所以,中国的很多现有研究在关注参保问题时,采取的是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的二元分割视角。但以快递业为首的新兴产业对互联网有着紧密的依赖关系,快递员群体具有同其他非正规就业人员的异质性。从高效与便捷的角度出发,在解决其行业内参保问题时不应忽视对网络平台的有效利用。随着互联网作用的逐渐深化与信息化社会的到来,参保不应只以就业的正规性作为区分。首先,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群体并不是以根本理念或机制功能作为出发点来进行区分的,而是仅仅局限于客观现实进行描述性的划分。而这种划分视角是对社会现象被动的分类,缺乏对问题的深度认识与解释,也缺乏从根本上变革机制并解决问题的能动性与目的性。其次,即便快递员群体参保问题的表面特征与非正规就业群体有一致性,但其成因与趋势却并不一定能用共性研究解释,对全体非正规就业群体进行的研究得出的共性判断也并不一定完全适合指导快递员群体。快递员群体的独特性已不可忽视。因此,本文将关注快递员参保独特性,并研究基于这种独特性的制度变革。

二、快递员参保率低下的引致因素分析

(一)快递员对参保的错误认识——不愿参也不必参

据《全国社会化电商物流从业人员报告》显示,有44.2%的站点,快递员平均工作年限在一到三年之间。很多快递员属于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打工人员。这种比例的人口结构流动性较强。而在年龄组成上,快递员群体中以青壮年劳动力居多,寻找新工作的指向性需求比较强。快递员对行业认同感不高或本身就将快递工作认定为临时性质的工作,从事快递的目的就是完成职业流动间的衔接。对于这部分群体,拥有有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障,反而妨碍了他们转业跳槽。另一方面快递员的工资类型属于少量底薪+绩效工资模式。这种多劳多得的工作现状,使其更容易重视给付周期短的工资形式报酬,忽视具有共济性和延后性的社会保险形式报酬。该群体的参保意识存在误区且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并未引起自身的重视。此外,部分快递员已经拥有基于自身其他身份的社会保险②,从而对于在快递行业参保的需求并不高。

(二)加盟连锁方式带来的参保隐患

加盟公司与快递网点是一种半加盟半委托的关系组成的集合体,快递公司将一些快递邮件任务委托分配给网点。为保证其自身的经济竞争力,公司将收取一定的加盟费用,且对网点承包的快递任务作出严格未完成处罚。据统计,快递网点平均月收入的毛利润只有百分之八。边际利润率低造成了雇主方入行退行的流动性很大,低利益削弱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主观意愿。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高流动性又进一步降低了用人单位对具有稳定性质的社会保障的缴纳动力。很多站点本身的存在时间就很短,只为了进行短期的资本运营,所以雇主只需要短期就业与灵活就业的员工,没有雇佣正规劳动力的需求。对这部分雇主而言,为快递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了成本却无法带来相应的收益。在少数提供社会保险的快递公司或网点中,则存在参保险种有限③缴费年限短等问题。很多加盟网点只提供给快递员一个相关法规规定必须缴纳的商业意外险代替社会保险。

(三)行业协会应有职能的缺位

目前,虽然多家大型快递企业之间共同签订类似的协议并有了专属的网络信息平台雏形,但该协议是企业作为主体从约束快递员的服务行为的目的出发,希望从更好的行业声望中共同受益。其作用单一,不具有真正行业平台的广泛与独特功能,对企业经济行为约束力低、在市场上的认可度不足等问题有待改良与提高。

(四)针对性制度空缺,政府未意识到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

从其产生开始一直发展到目前阶段,中国的快递业一直被视为物流行业的子系统,并没有针对快递员群体的社会正常。这其中有政策制定滞后于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的原因,也有政府对于快递行业的独特性不够重视的引致因素。各级政府与相关部门对行业协会大都持有严格控制、不支持甚至反对的态度。事实上,快递行业作为一种互联网产业,已经内生有这样一种不断增强的需求:即快递员的社会保障问题需要针对快递行业的特殊性加以解决。在现阶段,虽然政府不必对快递员的社会保障本身出台独立的政策措施,但可以进行对快递员参保途径进行政策创新。此外,从参保平台与参保途径的角度分析快递员参保问题,中国快递员参保的参保平台与参保途径狭窄、单一且激励力度不足。在目前中国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制度体系下,只有“个人—单位—社保部门”与“个人—社保部门”这两种模式的参保途径。本质上,在所有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关系最主要的平台,通过用人单位进行社保缴费也是最主要的参保缴费方式。而要打破中国参保模式的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这种二元区分的僵局现状,同时又不违背国家关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规章的立意宗旨,探索新的参保途径的模式与新的参保平台将是合理的出路。

三、以行业平台促进快递员群体参保的路径探索

目前快递行业的流动性很大,劳动关系不正规、不稳定,不参保的风气和潜规则盛行。在这种流动性很大的行业中,任何进入行业的快递员都难免受到行业大环境的风气影响,产生不参保的从众心理;即使是有着正规劳动关系需求与参保需求的一些快递员,也很难特立独行的违反雇主意愿和行业环境进行参保。在社会分工越来越明确、产业规模越来越大的现代化市场中,行业协会的产生与发展具有必要性。通过行业协会将参保制度融入行业内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将改善快递员无保的行业风气与行业现状,既能保证企业在行业内认可度、知名度与竞争力,又可建立政府与市场的积极配合与反馈渠道,具有整体性和联动性。第一,快递业行业协会在快递员身份的认可与生效方面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以行业为平台,将强化快递员身份与社会保险的关联性。发展与创新行业平台,是将行业平台视为快递员的新型参保平台,有助于于建立一种基于快递员身份的参保渠道。第二,行业结构受到市场力量、政府力量与第三方行业协会(或工会)力量的共同作用,在市场力量与政府力量稳定的前提下,发展行业协会力量有利于在参保的方向上改善行业结构。新型行业协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快递网点的数量、规范行业中快递网点的营业资格并有利于社保部门监管雇主为快递员提供社保的行为。第三,将行业平台作为主体,将是社会保障政策的外在性转变为快递业行为规范的内生性,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行业内的竞争机制,促进行业整合,最终使整个快递行业在市场之中处于更有竞争力与更加有利的地位。以行业平台作为促进快递员群体参保的路径,既要求构筑能够承担参保职能的新型行业协会,又要求引入内在支持参保职能的信用机制,还需在不破坏行业协会行为规范的内在动力、双方认可等属性的前提下进行。通过政府的积极沟通与适当引导,实现权力的分层与制度的精确化,实现行业协会作为第三方力量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对构筑新型快递行业参保平台的探索

在现阶段,社保的缴纳主体一般由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构成,其中个人缴纳的部分从工资当中扣除,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直接交至社保部门,实际上二者缴纳的部分都要先到达用人单位这一平台,再从用人单位平台转移至社保部门平台。这表示,用人单位实际上控制着社保缴费进入国家的唯一途径,而雇主的意愿决定了员工实际是否能够参保。引入行业协会作为参保平台,表示将社保缴纳金转移的最后一步从“用人单位—国家”变为“行业协会—国家”,而行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先全部流入行业协会这一平台。在引入行业协会的视角下,以行业作为平台来进行新的参保途径的模式探索,会将参保途径转化为:“个人—行业协会—社保部门”的模式。此模式将参保主体负责的参保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分割,保证了用人单位依然是社保缴费的责任主体与承担者,同时使用人单位不再是社保缴费途径唯一的平台。这意味着,在行业协会作为社保缴费平台的模式下,快递员也可直接通过行业协会对自身享有社会保险的权益进行诉求,行业协会中的集体共识再反作用于企业,在用人单位替快递员参保这种法律规定的途径之外,形成一种非制度性的促进参保的二次推动力。

(二)合理引入信用机制

信用机制是以平台中全部主体的信用为标准,形成的一系列信用主体关系规范。其信用体现了对平台内受到广泛认可的行为规范的评价,而信用本身的不同也代表了其他主体对受信用评价主体的认可度与可能缔结契约关系的程度。在欧美国家,信用早已是公众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也有效的削弱了市场机制的一些不足。在中国的电商行业,消费者对商品的评价(如好评与差评)累计构成了商品来源的信用,而其信用也对未来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产生重要影响甚至决定性作用。一个较高信用的人,会更受欢迎,更有竞争力,更容易在市场竞争中取得需要的资源。将信用机制引入参保行为,可有效利用信用机制所带来的督促、监督与激励效应:对于快递员,信用会帮助他获得更有利的工作;对于雇主,信用会帮助其在招募员工的角度提高数量与质量。将信用机制与快递业参保行为相结合,是通过快递员评价雇主为其提供的参保机会和为其缴纳社保的范围、程度与持久度等方面的指标综合形成。最终累计其评价以构成雇主所在加盟式网点的信用。信用机制将以行业协会为作用范围、加盟式网点为被评价单位、快递员为评价者进行评价。将待参保的快递员群体作为评价主体,将用人单位为快递员提供的社会保障的内容、持久度与积极性作为评价内容,评价标准参考快递员的参保满意度。其目的在于以非正式制度化的形式将参保的行业影响力与其经济效果确立下来,并确立与深化以行业协会作为参保平台与参保途径的制度变革,旨在政策强制性的保障下,以“参保—评分”系统在短时间内打破行业双向参保意愿低的僵局。

(三)过渡式与渐变式解决路径

在解决快递业现有的行业平台在快递员参保职能与内容方面的缺位问题时,政府外在的行为规范引导应在不破坏行业协会是在自愿组成与共同目的等原则的基础上,渐变式与过渡式的进行。相关部门合理引导,在建立行业协会参保职能过程中积极监管与沟通,在行业协会发展与成长的过程中逐步放权,应注意避免政府长期主导,避免快递业行业协会受到行政化侵蚀,避免行业协会发展为政府行政结构的末端。具体包括如下两点过渡策略:1.依托于行业平台的“参保文化”日常化。首先,在建立快递行业文化的根本目标上,要保证快递行业中让每一个快递员都能够无条件参保、都习惯于参保以及最终都愿意参保作为最基础、最核心也最重要的行业文化。其次,在快递行业平台的形成过程中,政府和平台负责人要注重行业平台对产生与发展行业文化功能的承载。并在行业平台最终形成之后,将行业平台作为宣传快递员参保文化最主要的主体与途径。另外,在实际的文化宣传过程中,需要合理结合多元的文化传播方式与宣传媒介,可以通过广告牌,网页信息,微信推送,包裹包装等各种信息传播媒介。任何一种观念被大众所接受乃至于文化的产生,都对信息传播的频度和广度有着一定的要求。在行业平台进行信息的传播时,需要再具体传播方式上考虑到这两点。要使这种文化宣传活动覆盖到快递行业的每一个角落并且使其日常化。其目的在于通过快递员参保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改变快递员对快递行业的认识,从单纯的非正规就业工作或临时工,到一种快递员发自内心认可的工作;改变快递员对于参保的认识,从一种妨碍他们转行或跳槽累赘,到一种比工资更重要的福利性报酬形式。2.逐步增强快递工作的参保强制性。快递员参保的制度机制不能一蹴而就,在目前复杂的情况与不利环境下,快递工作的性质还没有完全很好地适应非正规就业下的强制参保,但是强制快递员参保又是公民权利与国家立法精神所必须要求的、存在于劳动关系中的。这就内在要求了将快递工作与参保相统一必须是强制性的,但同时这种强制性又要逐步地推进、分批次地进行。因此在行业平台对快递员参保内容的实施,可基于一种分险种参保的策略。分险种参保优势有二:一是具有分层推进、逐步加深的效果,二是与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机制相协调在快递员参保内容的实施。在中国的五险一金的社保分类方向上,可以参考英国将险种分开进行参保的等级化分。可以分险种参保:按照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将和医疗合并)对快递员的重要程度,以险种数量和类型为层次进行参保,分为必须,基础,全面三个层次。比如,养老保险是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快递员缴纳的,无可争议。但如果用人单位只缴纳养老保险则在平台中评分很低;若再加上医疗和工伤(三险)则为基础层级,期望成为快递员中主要的参保层级;全面五险一金则拥有更高的评分。此外,可根据用人单位自身情况,提供福利,商保与年金,纳入评分体系,并鼓励这种行为,与社保平行计算。参保途径的本质解决办法是通过行业平台规范参保行为,方式是对已有的基础行业平台进行扩大与塑造,需要注意的是改革带来的行业接受程度,防止改革后的平台功能被架空。在社保金的转移接续上,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为基,发展各省市与地区的快递员转移接续专线,与快递行业平台的功能相接轨,实现平台的一站式社保金转移接续解决途径。平台可以通过网络,提供实名制职业身份认证,使身份信息中包含但不限于入行退行、快速参保、社保金转移、评分系统等实用内容,最终使得快递行业不仅成为确保快递员参保的协商平台,也作为快递业参保得以不断推进的途径,使参保能够转变为为快递工作核心性质之一。

注释:

①在快递业中有直营连锁与特许连锁(加盟连锁)这两种连锁模式。同品牌所有直营连锁店实际上同属于一个企业,快递员是企业正规员工,几乎不存在无保问题;而在特许连锁模式下,各连锁店资本分属于不同雇主,其快递员参保率低下。本文主要研究特许连锁模式的快递员。

②农村户口快递员广泛拥有新农合,另有快递员参加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目前这两种险种已统一合并为城乡居民社会保险。

③中国社会保险完善的险种包括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此外快递员险种中还可能包括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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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沙雨邦 刘婧娇 单位: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