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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管理目标界定

城区管理目标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一)城市社区管理的涵义

城市社区是指在城市的一定地域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目前城市社区的范围,一般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居委会辖区。城市社区的管理,是城市基层工作的基础,但这种管理,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管理,不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而是一种自我管理,属自治型管理模式。因此,实行城市社区管理,首先在观念上要更新,而这种观念更新,就是要更新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要时刻牢记社区居委会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居委会不是基层政府的办事机构,更不是基层政府的“腿”。这种社区管理,不是“我说你做,我说你办”,而是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的“自决、自办”。通过“自决、自办”,不断提高社区居委会自我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协调、服务与监督的关系,而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命令与服从的隶属关系。基层政府和政府职能部门对社区的建设,应重点体现在指导、引导和服务方面,要支持社区实行自我管理,属于社区份内的事务,绝不允许由上级职能部门、业务指导部门包办代替,应由社区居委会自己办理。社区居委会对社区中介组织负责综合管理的职责,应扶持、帮助中介组织开展活动,发挥自身作用。社区居委会对物业管理机构,负有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应依法规范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代表居民支持和监督物业机构的工作,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城市社区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社区居委会的性质与职能不相适应。中办发[2000]23号文件中将社区界定为拓展社区服务、发展社区卫生、繁荣社区文化、美化社区环境、加强社区治安、因地制宜确定城市社区建设发展六大职能。而按照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显然,六大职能与其性质是不相符的。实践中由于其职能与性质不相符合,社区自我管理的法定职能弱化,社区居委会缺少精力去落实开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职责,从而使居民对社区管理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缺失。

二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任务与手段不相适应。据调查得知,目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任务几乎是无所不包,基本上是已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如,社区居委会承担了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综合治理、社区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失业职工再就业等诸多职责,导致社区居委会行政化倾向明显加大,疲于应付政府部门的各项任务。但事实上社会居委会对一些工作缺乏必要的手段,推进起来非常困难,有些政府部门把社会居委会当成工作推进的“中转站”,可事实上有些工作就根本无法落实到群众中去。

三是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求与实际工作保障条件不相适应。各级组织及广大居民对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要求越来越高,可是社区的工作保障条件跟不上发展的需要。对社区的办公用房、活动场所、办公经费及人员工资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比如,对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我市尚有近80%的社区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务设施未达到要求。据调查得知,多数社区全年经费仅在5000至10000元左右,可是,除去水电费、报刊费、电话费,有的还有房租等等,即所剩无几,有很多服务性工作就根本无法开展。很多政府部门向社区只是下派工作任务,不下拨相应的工作经费,使“责、权、利”无法统一。

二、城市社区管理的目标定位

社区管理的目标定位上,应在实行自我管理的前提下,以社区居委会为依托,以发展社区服务为龙头,以提高居民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为宗旨,不断强化社区的组织、协调、凝聚、动员、组织群众参与社区管理的职能,建设实行居民自治、管理工作有序、服务功能配套、治安状况良好、社区环境优美、居民和谐相处的新型社区。

(一)实行居民自治

社区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城市居民自治。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社区自治?首先是自理,自己管理自己的居住环境。从自理到自治,从自我教育到自我管理。因为,在一个社区范围内,是这个社区范围内居民共同生活的地方,应该体现居民自身的最大利益。说到底,社区建设的最大受益者也是广大社区居民。因此,片面地认为社区建设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是不对的。当然,在社区建设过程中,政府投入必要的财力给予扶助和支持也是不可缺少的,但绝不能依赖政府财政提供城市社区建设的全部经费。按照新的财政体制,将来政府对社区建设提供的财力支持,主要是通过政府向社会中介服务组织购买服务的形式来实现。所以,对于社区来说,要从一切由政府部门下达指令转到居民自己决定自己的事情上来。但也要看到实行居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目前在一些社区,政府仍有很强的行政干预作用,实行居民自治的条件还不够成熟。原因是:居民之间有陌生感,缺乏参与意识,缺乏自治的能力和必要的心理准备。多年来,居民似乎习惯了依赖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指令,居委会也成了政府的代言人,成了政府的“腿”和“嘴”,这就不适应居民自治的需要。因此,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保证社区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力,当家作主人,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

(二)治安状况良好

一个社区的治安状况良好,让居民就会有一种安全感。人的生存需求满足之后,就会对“安全”提出要求,要求社会稳定、安居乐业。居民对社区有了安全感之后,就会对生存环境产生良好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因为人的一生除了工作期间的几十年之外(即使在这一期间,每天也有一半多的时间要在社区中度过。)人的童年和老年时期都要生活在社区。社区是人们的居住之地、生存之地、休闲之地。人们在这里度过自己的业余时间,非常重要的一环就是需要有一种安全感。就社区管理而言,要想谋求社区的发展,首先就得保证社区的稳定,全力构建长效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比如,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机构、队伍,加强对失足青年和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并积极开展相关调解工作等等。在做好以上工作的同时,还应从长效的角度进一步抓好三个环节的工作:一是采取多种形式,生动而又形象地开展好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居民的法制意识上功夫。二是采取多种手段,深入实际,全面准确掌握社区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对策,提高安全防范水平。三是采取多种方法,建立健全社区矛盾协调机制,引导居民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妥善解决相互之间的矛盾纠纷,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社区氛围。

(三)服务功能配套

社区服务是社区管理的龙头,不断拓展社区服务领域,逐步完善配套的社区服务功能,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这是居民群众安居乐业的前提条件。社区服务的目标应定位在为居民提供配套的服务上,这样,就能使居民有一种方便感,使居民感到居住在社区内,一般在生活中想需求的服务,都能在社区内找到着落。社区服务不能等同于城市的商业服务,商业服务是根据市场竞争的原则,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以商品盈利为目的,而社区服务应以满足居民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其方式则以无偿、低偿为主,部分实行有偿服务。比如,可充分利用社区具有各种资源的优势,将各种资源有机地加以整合和共享,形成社区志愿者服务队伍。利用这支队伍,就可为社区低收入家庭提供一些必要的低偿的生活服务,可以为无收入者提供无偿服务。社区所提供的各类服务可以不见回报、不计利润、不计报酬。完全以满足人的基本需要为目的。社区居委会应在做好各类“福利”服务的前提下,把工作重心放在大力发展便民服务上,对涉及到居民吃、住、行、医等事情,应均能提供便利的服务。

(四)社区环境优美

社区环境优美,这不仅是社区管理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基础,也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作为社区居委会来说,要让所辖居民住得舒适、住得愉快,就应该在优化社区环境上高点定位,常抓不懈。重点应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经常地搞好宣传教育。教育社区居民做好街巷保洁、爱国卫生、环境保护、节水保源工作,爱护自己的家园。使人人增强优美社区环境的意识,确保社区环境卫生整洁,空气清新。二是要积极开展社区绿化活动。配合城市建设,积极动员单位、居民户积极开展拆围补绿、破墙透绿、辟地造绿、见缝插绿、户户植绿等活动,形成常年见绿、春色满园的优美环境。三是要加强对各类传染病的防治,提高社区居民的身体素质,保障社区居民的身心健康。四是要加强社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社区残疾人生活出行提供方便,努力营造社区优美的人居环境。

(五)居民和谐相处

居民和谐相处不仅是建设和谐社区的重要一环,如果说社区环境优美是给居民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那居民和谐相处的定位就上升到了心理的层面,它包含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和谐,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融合等方面的诉求,体现了社区居民之间的满意程度。这也是在社区管理中突出社区和谐主题的重要体现。因此,要实现居民和谐相处的这一目标定位,作为社区居委会来说,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大范围、多层次的志愿者服务制度,并实实在在地开展好各项服务活动。尤其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生活应给予更多地关爱。这样,做到不冷落、不放弃每一个需要帮助的人,促进社区内家庭、邻居及人与人关系的和谐,努力形成团结互助、抚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社区环境,就可以使每个人都能在社区里找到一个温暖的归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