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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程税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分析

国际工程税务管理与风险控制分析

摘要: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国内工程承包市场不断萎缩,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成为企业新的利润增长点。然而,随着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增长,在工程项目建设层面,遇到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在增加,直接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利润流失,竞争力下降,这方面问题妥善解决与否,将直接影响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如何识别税务管理风险和寻找克服风险对策已经成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面临的迫切问题。

关键词:工程承包;税务管理;风险控制

随着国际工程承包业务的增长,在工程项目建设层面,遇到税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也在增加,直接导致企业成本上升,利润流失,竞争力下降,这方面问题妥善解决与否,将直接影响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市场份额。在国际税收方面,当前存在着对当地税制、涉税主体、征税对象、缴税依据,以及如何在当地缴税、缴多少税、减免税条件、国际税收原则、国际税收协定等相关问题、相关知识都不甚了解。即使一些精通我国税务知识的财务人员,到了国外,对工程项目面临的涉税问题,也会一筹莫展,更谈不上税收筹划了,致使企业的税收权益受损。国际市场经济运行具有规范化、法制化的特点,企业要从维护自身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出发,摈弃偷逃税等短期行为,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各国各地的税收政策及相互间的税制差异进行国际税收筹划,降低成本,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这是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经营策略之一。鉴于此,为保障和维护企业的经济利益,对涉及国际工程项目的税收问题作深入的探讨,为该行业企业在“走出去”战略过程中正确处理税收事宜,提高国际工程经济效益,扭转不断降低的国际市场份额,将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纳税一般性分析

(一)国际工程项目涉税主体、征税对象

国际工程项目税收所涉及的纳税人包括负有跨国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在税收的法律界定上,依照各个国家不同的界定标准,可分为个人居民和个人非居民,比方说:采取居住地、居住时间、注册登记地等标准,由此界定出不同的税务责任。所谓法人,包括从事跨国经营活动的所有公司和企业。绝大多数国家对法人或自然人的所得课税,国际对外承包工程市场均以母公司和项目业主签订的承建合同作为在所在国纳税的依据,由项目经理部承担纳税的义务,在个别国家也必须以母公司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承担纳税义务。从法律上讲,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而分公司则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从税务的角度讲,不论是子公司,还是分公司,都应在其所在国缴纳所得税。但是,大多数国家对在该国注册登记的公司法人与外国公司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在税收上是有不同规定的。前者往往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往往承担有限纳税义务。此外,在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也互有差异。这在设立公司时,是必须筹划的一个问题。

(二)国际工程项目实施中遇到的主要纳税问题

1.关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问题

法人居民身份的确定关系到东道国税收权益和纳税人义务,被确认为法人居民身份的公司要对其世界各地的总收入纳税。由于工程承包公司在世界范围的经济活动,随之产生了与跨国纳税有关的常设机构与联属企业问题。常设机构的认定关系到收入来源地国家的税收权益,而联属企业的认定则是母子公司利润调整的依据。国际公认确定法人居民身份的通行标准主要有三种:①法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该标准以利益重心为依据。认为实际管理控制中心就是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经营的管理以及支配中心能够决定和指挥总公司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的行为服从“管理控制中心”全球战略的需要。②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该标准以法人的总机构所在地作为依据,判定纳税人身份。“总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总公司,它是所属派出机构的首脑机关。拥有对分支机构的生产、销售、财务、人事等方面的控制权”。③法人注册成立的标准。该标准以公司注册成立国家为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

2.法人居民纳税人判定标准评析

三种不同的法人身份判定标准,实际上反映了对跨国税收管辖权的不同理解,第一个标准看经济活动地,重视收入获得的来源地;第二个标准接近第一个标准,但是同时考虑一般注册公司所在地与总机构所在地的一致;第三个标准侧重法律意义上的税收管辖权,突出法制思想。由于世界各国法人确定标准不同,给一些跨国公司以逃避纳税的可乘之机。跨国纳税人可以在采用第一标准地国家注册,总机构设在选用第三个标准地国家,在采用第二标准地国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躲避居民身份,从而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因此,许多国家在立法实践中往往综合运用几个标准来确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扬长避短,确保本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

3.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导致了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这不仅有悖于各国税收立法中的税负公平性原则,直接加重了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进而直接阻碍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而且会影响到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关系。各国政府为此采取单边、双边或多边方式来避免国际重复征税。

二、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税务管理

1.了解项目具体要求及其对税负的影响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存在三种模式,即EPC模式、BT模式和BOT模式。EPC(设计-采购-施工)模式,总承包商在当地取得收入,通常按“工程承包收入”缴纳所得税。BT(建造-转让)、BOT(建造-运营-转让)模式,总承包商将工程项目转让给业主,很可能按“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如果总承包商取得运营收入,很可能按“经营利润”缴纳所得税。

2.了解可能存在的税收筹划空间及其可能性

海外工程承包可综合考虑如下税收筹划空间,以调整投标作价,以增强其竞争力。所得税方面:首先,缩短工程持续时间,避免在当地构成常设机构,可能不在当地缴纳所得税。其次,申请当地的所得税减免优惠。第三,选择税负最低的项目组织形式,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在设立子公司的情况下,设计税负最低的投资控股架构。增值税方面:设备暂时出口(在当地短期使用后复出口)或租赁可能免征增值税。关税方面:货物原产地可能会影响关税税率。营业税方面,通过境外公司签订承包合同,避免我国营业税负担。

(二)项目商业谈判阶段的税务管理

1.合同方的确定

总包、分包合同由谁签订,会对税负产生重大影响。首先,所得税方面如果由境外子公司签订总包、分包合同,工程项目利润在取得时无需缴纳我国企业所得税;境外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在未来作为股息分配回我国母公司时才产生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且允许抵免已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如签订合同的公司所在地与工程项目所在地存在优惠税收协定,可能降低承包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常设机构”的风险。如由我国境内的总承包商签订总包合同,税负较高。总承包商要按合同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项目所在地的所得税,或者按实际利润缴纳项目所在地的所得税且分包成本可能需要提供严格的证明文件才允许扣除。总承包商、分包商取得利润需要缴纳我国所得税,但允许抵免已缴纳的外国税。其次,我国营业税方面如由境外子公司签订总包、分包合同,可降低我国营业税负担。如由我国境内的总承包商签订总包合同,总承包商和分包商都需要纳税,且需要将材料价款包含在营业税的计税基础之内。第三,我国印花税方面如由境外子公司签订总包、分包合同,且不将合同带入中国境内使用,可降低我国印花税负担。如由我国境内的总承包商签订总包合同,则会多重征收印花税。

2.负税方的确定

签订总分包合同的过程中,在了解境内相关税负的同时,还需要明确合同所涉及的税负由哪方承担,以避免未来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争议。总包合同可以考虑要求业主或发包方承担项目所在地的税负,某些国家要求业主或发包方代扣代缴承包商应当缴纳的当地税款。分包合同尽量要求分包商自行承担境内外税负。在总包合同价款进行谈判的过程中,如果我国企业希望业主负担当地税款,并且同意在价款上做一些让步。那么在测算合同总价款上我们可以做出多大的让步时,需要考虑如下方面的因素:首先,工程项目的税前利润情况。其次,当地所得税的税率、计算方式、纳税申报的成本,如聘请当地会计师的费用。第三,我国所得税及税收抵免政策。同时,如由业主负责纳税,我们还需要注意如下问题:首先,业主是否足额纳税,如果业主没有为承包商准确缴纳,承包商仍然存在补缴税款及罚款的风险。其次,业主能否提供完税凭证,抬头和金额是否正确,中国承包商需要取得当地的完税凭证,才可以抵扣中国所得税。

(三)项目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

1.项目组织形式和运作模式

税务效率较高的运作模式和组织形式可以降低公司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所需缴纳的海外所得税及我国所得税,改善项目的现金流状况,提高净现值和回报率。项目组织形式可分为常设机构或分公司和子公司,其中以分公司为组织形式的通常要以母公司名义直接在当地进行经营活动,而以子公司为组织形式的我们需要进一步考虑直接或间接持股架构。

2.工程项目的全球供应链管理

首先,材料管理方面,设立区域性的材料采购中心。例如选择低税负的迪拜、毛里求斯等地作为中东、东南部非洲地区的材料采购中心,由于当地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剧烈,可适时大量采购材料储存,承担市场和价格波动的风险。在区域内的工程项目有需求时,以合理价格提供材料,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利润保留在材料采购中心。设立采购中心的条件:交通便利,处于区域中心;税负低;无外汇管制;无进出口限制和关税;仓库成本低。其次,设备管理方面,设立区域性的设备租赁中心。由于境外工程项目持续时间较短,很多机器设备通常都会在多个项目上连续使用,因此,可以考虑选择低税负的迪拜、毛里求斯等地作为中东、东南部非洲地区的设备租赁中心,向各地工程项目提供设备租赁,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利润保留在设备租赁中心。设备租赁需要注意的问题:设备租金的税负及免税情况;工程项目所在地的所得税及扣除规定;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备租金预提所得税;优惠税收协定;交通条件。

(四)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

1.海外工程承包的出口退税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海外工程承包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出口可申请退税。应当注意由海外工程承包公司自行申报出口退税,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关联企业、分包商出口退税。可以考虑将设备出口到境外子公司,长期在境外使用,并申请出口退税。如在境外短暂使用又运回国内,则很难享受出口退税政策。自用旧设备出口可以退税,但外购旧设备出口只可免税,不允许退税。

2.分包商扣缴税款

某些国家税法规定,由于总承包商通常在当地会设立项目公司、进行税务登记,而海外分包商往往不在当地设立机构,因此规定由总承包商为分包商扣缴税款。在签订分包合同时,需要明确可能涉及什么税款,以及该税款是否包含在合同价款之类;如果合同价款为税后的“净额”,很多国家规定该合同价款必须先折算成含税价格,然后计算税款;如果总承包商没有履行税款的扣缴义务,会带来很大的税务风险。

3.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筹划

由于我国居民需要就全球收入纳税,我国企业派驻境外的管理和施工人员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收入除了需要在境外项目所在地纳税之外,还需要按照我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境外和我国的所得税规定,在避免双重征税的同时,降低整体税负。

三、结论

国际工程承包项目的税务管理与风险控制是一种微观和宏观的经济风险,是海外工程项目所面临全部风险的货币化表现形态,是海外施工项目所有风险的集中体现。随着国内建筑市场的萎缩和企业间同质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开拓国际工程市场,寻找新的发展空间,建立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建筑企业求生存谋发展的必由之路。因此,海外施工项目要生存和发展,必须加强税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建立风险评估机制,保证税务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发挥自身优势,谋求海外施工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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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后生 单位:四航局一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