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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传统模式下的音乐播放形式已然被数字化的音乐播放形式替代,然而网络形式下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显得更为严峻。本文在比较各国法律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我国关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相关立法,分析著作权保护制度的缺陷,最后由国外音乐付费下载的措施引出对我国音乐作品保护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音乐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

一、互联网音乐作品面临的危机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壮大,音乐作品的传输载体从有形变为了无形。无论是处在传统环境还是网络环境,个人用户最终对音乐作品的感受形式是等同的,但是现代化的数字音乐作品是将音乐作品转化为0和1,在计算机内部以数字化的形式自由传输,在网络终端使用者能够快速获取最终还原为作品的最初形式。但是数字化作品在底层技术上,都是将作品还原为阿拉伯数字0和1,这些0和1,到底是思想还是表达呢?①这是基于数字化这一特性,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易于拷贝,使用户也不再受到时间和地域的时空限制,人人都可以通过简单的计算机操作获取所需的信息资源。于是,各国不得不再一次重新考量该如何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在细信息的个人利用产生爆炸性增长的21世纪,权利人不得不接受这样的现实,即不受其控制的利用在不断增长。以这种不受控制的利用为前提,著作权法必须重新构筑。”②譬如: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化,数字形式成为作品的主要变现形式之一;作品的归属复杂化;著作权的权利内容技术化;新型权利处理机制开始萌生。③

二、音乐作品的相关权利

(一)复制权与临时复制

由于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时复制”成为了著作权理论中的一个新的议题和焦点。翻看《伯尔尼公约》,在维护作品一般使用、保护作者合法权益情形下,只要得到法律的认可,是可以对他人作品进行拷贝的。这里所说的复制对于数字环境也是同样适用,特别是以0和1出现的数字化作品。但是,临时复制因其不稳定性,在计算机关机之后会删除临时复制件,不会被永久的固定下来。因此,对于“临时复制”这一议题也就派生出了两种对立的阵营。例如,欧盟的《97版权指令草案》中明确规定,临时复制并不包括那些唯一目的是使作品能被使用且不具有营利性质的不可避免的复制行为。④由于各国对于“复制”一词的立法概念有所不同,迫于一些大国的合力施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例》的释义中表明,即使是以数字化技术存储音乐作品,也被称之为复制。此处所指的“存储”由各国保留对其的解释权,不再作统一的规定。对临时复制问题,由于我国进行了规避,并没有确定性的表述,所以这一问题仍然是我国立法中的一项空白。由于我国很多先进的音乐后期技术只能依靠进口,如果法律明确规定了“复制”包括“临时复制”,那么法律对我们国家和普通网络使用者来说,其标准可能会过于严格。从而也就限制了我们对其他各国先进音乐知识的获取。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

P2P(点对点)技术的诞生,使讯息的传播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不再依靠有线或无线的方式传播作品。正是因为出现了P2P技术,网络使用者能够在网络上将自己的文件变为公共资源,使得其他用户可以共享,甚至打破了地域的限制,无论在何地的计算机上,只要用户登录自己的账户,就能够直接保存或者下载所需的资源。这一分散管理的信息传递模式,使得网络服务器走下神坛,只要用户有需求,都可以运用P2P技术。我们常见的百度云和新浪微盘,都是运用了这一全新的技术。其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带来了不小的冲击。根据不完全统计,全球各地的网络使用者有很大一部分都是通过P2P技术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在2000年至2003年之间,世界范围内唱片销售量下降了14%,造成了巨大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⑤滞后的法律显然不能发挥完全的效力,新的法律是否又能够对以后的互联网的发展有一个前瞻性的预防?

三、对我国互联网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17年1月22日的第3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网络音乐用户规模达5.03亿,较去年底增加176万,占网民总体的68.8%。网络使用者在下载歌曲的过程中,只是享有了著作权人的授予收听的资格。可见,音乐作品可以理解为是一种授权,凡是未经授权、传播有版权的歌曲都是侵权的行为。对于那些通过P2P技术上传音乐作品以作共享的网络用户,国外已经有相应的机构开始对他们实施制裁———提起诉讼。虽然我国还没有专门打击盗版的组织,也没有出现网络用户被起诉的个案。通常被告上法庭的是提供下载的网站,但是这些网站也只是间接的侵权,这种做法并不能完全遏制非法上传或下载音乐作品的现状。对于音乐作品而言,若是等待诉讼终结,虽然著作权人得到了公正,却忽视了法律的效率。一方面,为了保护网络音乐平台和唱片公司的权益,而采取联手定价的措施,显然会使得网络用户的权益受到损害,并且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垄断的局面一旦形成,将会使唱片业的恶性循环更加根深蒂固。若要规避唱片行业被二次伤害,则必须将其放在法律的阳光下,受到国家的管理和社会大众的监督。另一方面,“机智”的网络用户总能找到免费下载音乐的捷径,使得法律法规在执行的过程中碰到了钉子。总体看来,音乐付费下载制度的建设实施的道路是长途漫漫,需要我们不断地探索与实验。

作者:李丁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