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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服务全文(5篇)

税收优惠服务

第1篇:税收优惠服务范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绩效评价;优化

农民合作社以适度规模经营为宗旨,将分散的土地、资金、技术等聚集起来,构建生产、加工、销售等的链条式服务,是驱动农业供给侧改革、农民增收的载体支撑。党的在乡村振兴决策部署中明确指出:“要通过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推进农村一二产业融合,以促进农业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而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实现方式。税收作为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杠杆,在“量能课税”原则指引下,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激增,截至2018年2月底已达204.4万家,且规模逐渐扩大。但限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及范围界定不明、优惠力度及幅度过窄等问题,其对于农村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同,对经营产业各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影响存在差异。基于此,以现有制度为基础,透过实例分析,能够及时“查缺补漏”,以发挥其政策导向作用,驱动农民专业合作多元化发展。

1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

惠制度实施的绩效评价为测度现有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一二三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影响效应,将从陕西省省级示范社中,选取经营产业各异的2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研究样本,这些合作社同时满足入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农民成员所占比在80%以上,并优先得到农田水利、工商监管、财税金融等的制度和资金支持,涵盖了果蔬农作物种植、畜牧、农机服务、民俗艺术、手工制作等第一二三产业各项内容,样本具有典型代表性。同时,研究时间设定为2008~2018年,数据来源于陕西省历年统计年鉴、农业合作社的统计报表数据库,农业产业化指导办公室调研数据、管辖区域地税局的财税数据。根据分析,第一产业下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经营果蔬、畜牧等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显著的扶持效应,第三产业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对提升该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具有积极的影响,但是在第二产业下的税收优惠制度对经营第二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并无明显影响。究其原因,这源于我国现有税收优惠制度享受主体及范围界定标准不明,容易出现“涉农即减免税负”的片面认知,将优惠范畴限定在第一产业之内,缩减了优惠制度的覆盖范围。同时,目前我国正处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键期,第二产业中的农村建筑、工业制造等面临去产能的紧迫性。此种环境下,发展农机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举步维艰,且经营内容耗资大、投资周期长、盈利较慢,而诸如民俗工艺品、手工制作等合作社的经营规模较小,不易形成品牌效应和集群效应,税收优惠制度的覆盖不足、实施力度有限,从根本上影响经营该类产业的合作社发展规模和经营效益的扩展和提升。而相对而言,农林牧副渔等第一产业,或是基于此发展的生态观光、旅游等第三产业则发展前景广阔,在振兴农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利好政策引导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较好,且辐射性较强,带动了周边地区合作社的发展,从而形成“圈层化”的集聚发展趋势,税收优惠制度实施的效果更为凸显。

2税收优惠制度的优化建议

2.1明确多产业经营的政策导向功能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趋势引领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畴不可能局限于果蔬、畜牧养殖等单一的产业之上,而要促进一二三产业的融合经营,重塑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导向功能成为第一要务,而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中并没有明确该功能,只是作为减免合作社和农民的一种措施,诸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中规定:“合作社与农民相互销售农产品及相关的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进行农、林、渔、牧等领域内的科研需求的农苗、鱼苗等,涉及到进口关节的增值税,可以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对于从事农、林、牧、副、渔的企业,可减免所得税。”这些优惠规定大多集中在第一产业之上,而对于手工制作、农机租赁服务、观光旅游等第二三产业则涉及较少,这些新兴产业的发展前景广阔,需要税收优惠制度的激励和引导,才能实现突破性发展,为此,可从顶层设计出发,准确定位其功能定位,将模糊、不明确的产业经营内容予以系统整合,列明税收优惠制度服务的产业范围、主体资格,统一规范和标准,以较高位阶的法律来确定其政策道作用,并构建完善的优惠体系,从上至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产业经营提供全面、可靠性的依据,以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作用。

2.2扩大税收优惠制度的服务范围和幅度

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制度涵盖了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等不同税种,优惠服务的范围和幅度较为狭窄,对于一二三产业的惠及度不均衡,第一产业的农作物种植相对较多,第二产业也仅停留在农产品生产、初级加工之上,而对于深加工、物流运输等产业链条则涉猎较少,缺失全产业链的渗透,割裂了农业产业经营中各环节的平衡连续性,也无法发挥多产业融合发展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此,需要扩展税收优惠制度的服务范围和幅度,将以服务全体农户共同利益,符合公益性认定特质和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纳入服务范畴之内,并规定优惠享有主体的主营范畴属于税收减免的范围,就应该确定其主体资格,而不论其经营的产业内容如何。同时,可通过降低税率、减免税额、盈亏互抵、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等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来丰富优惠形式和内容,且现有优惠多采用低税率方法,偏向的是对经营行为的事后调节。可在此基础上,增加税基式的优惠,比如针对经营第二三产业的深加工、民俗工艺及旅游等投资规模大、获利见效慢的合作社,可采用加速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结合实际适度的缩短摊销或者折旧期限等方法,在提升优惠幅度的同时,也充分发挥税收优惠制度在第二三产业发展中的政策导向效应。

3财政政策对于农村合作

第2篇:税收优惠服务范文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评价研究

税收优惠是财政政策和税收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及时贯彻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照顾措施和政策性鼓励,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能起到健康的推进作用。

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现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技术进步,多年来财政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对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设备和仪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关税。针对进行技术开发、转让以及技术服务、咨询等相关服务的纳税人免税。(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在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并且税收优惠的方式多种多样,具体包括:按税率15%收税;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技术创新活动中企业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如果尚未形成无形资产,未计入当期损益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扣除;如果形成无形资产,则按实际研发费用的75%税前加计扣除,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75%摊销,加速折旧。

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形成体系

目前,我国税收在制定机关层次上包括了立法、行政和执法机关,但税收制度的立法层次低,法律地位不高,政策出台多是以单个应急性的临时制度安排为主。税收优惠政策目标侧重于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贫”功能,在促进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业、融资、做大做强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很少且力度小。政策目标在横向上未与高新技术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相适应,纵向上则未与高新技术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联系,政策之间的协调性、系统性不强,缺乏一个贯穿于高新技术企业创办、发展、融资、再投资、科技创新和市场开拓等层面或环节的完整性税收政策体系。

(二)鼓励性优惠政策门槛高,偏向大中型企业

有一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不到所得税税率优惠政策,即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按现行的认定办法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六项条件,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些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无法同时满足这六项条件的。首先就是科技人员数量难以达标,据统计,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本身专业技术人员只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5%,远未达到30%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再如研发活动必须符合“两个领域”和研究开发费用标准的规定,大部分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也难以达标。

(三)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具体明确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本身口径不够具体明确,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操作落实。比如“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计算方法,以判断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在国税局发的不同文件中有不同的口径来计算,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无所适从,不同的口径计算结果常常关系到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的认定。如果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易导致裁量权力过大,实际执行效果上会存在差别。产生的直接结果是给予相同纳税条件纳税人的相同应税经济行为有不同的税收优惠待遇,即有的给予优惠,有的不给予优惠。因此,税收优惠利益难以保证纳税人完全受益。现行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制度主要以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税收优惠利益往往发生转移和变化,具有纳税人受益的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的特征。

三、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

减少税收负担,实行税收优惠使得受惠方可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负。但是,税收负担水平和税收优惠执行情况又会影响税收的收入水平,因此要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与税收优惠政策之间相互关系角度出发进行考虑。

(一)构建层次分明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在制定统一、系统和公平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时,要做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具体而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支持政策的体系可以划分以下几个层次:第一层次税收优惠政策导向上应以创业促就业、缓解融资困难、拓宽融资渠道、促进技术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等为目标;第二层次应以推动市场开拓为目标;第三层次应以促进管理创新、支持人力资源开发、促进再投资、企业集聚发展和促进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等为目标。税收优惠政策的选择和实施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科学地选择优惠对象,以实现各行业协调发展。在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时,也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避免“一刀切”式及“撒胡椒粉”式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差别化策略。

(二)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组合拳”的作用

在横向上,制定一揽子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将不征税收入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不征税收入可以是减免或返还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如金融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贷款,应免征借款合同印花税,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允许企业在征收所得税时税前扣除提取的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三)完善现行国内商品劳务税制

1.给予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计税方法选择权。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重要意义在于减少重复纳税,现代服务业企业在服务过程中基本不存在重复纳税的问题。对不涉及重复纳税的生产型服务业中的一般纳税人给予计算缴纳增值税方法的选择权,既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也可以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以鼓励企业做大做强。零售环节消费税与多环节增值税的课税模式要相互配合。先对所有的商品和劳务征收一道增值税,在此基础上,根据政策需要再对某些特殊商品和劳务征收一道消费税。在征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由消费者负担的消费税尽量选择在零售环节征收。2.完善现行增值税制度。一是要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关键要素是纳税人会计核算水平和经常应税交易,而非应税销售额。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企业,不分企业大小,只要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且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如果不经常提供应税交易,这类企业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以上这种方法确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一种国际规范化的做法,随着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应逐步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应税销售额标准。二是要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在经营合法的前提下,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了促进投资、就业和创新,允许将付给员工薪酬时所缴纳的社会保障费、外购固定资产、购入专利和特许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按一定比例(可按行业制定法定的扣除率)计算当期进项税额,抵扣当期应交的增值税。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

1.建立“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这样做的好处既不违反WTO专项性补贴限制原则,又避免了普通优惠政策门槛高难以落实到位的情况出现。一般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收入总额的3%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技术密集型产业6%提取。这样,可以得到双重优惠,即实行“准备金”和“税收抵免”,允许按技术开发支出的25%直接从所得税额中抵免。2.采用多种组合方式。一是延长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结转时间。纳税人年度经营亏损由原来向后结转10年延长到向后结转15年。二是建立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通过减少贷前税额,促进商业银行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融资力度。三是企业可以选择余额递减法,在资产使用年限的最初年份中或几年后,采用直线折旧法代替余额递减法。综上所述,税收优惠待遇偏向大中型企业,税收优惠力度较小,税收优惠政策尚未形成有机体系,效用有限。存在税收优惠有失公平,优惠政策不够具体明确,税收优惠利益难以保证纳税人完全受益等问题,需要完善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一系列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完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秦修宏,黄国良.税收优惠政策能提升高新技术企业发明型创新效率吗[J].财会月刊,2020(21):113-119.

[2]张娜,杜俊涛.财税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基于交互作用的视角[J].税务研究,2019(12):47-53.

[3]田发,谢凡,柳璐.中国财税政策对企业R&D的影响效应———基于创业板高新技术企业的实证分析[J].科技管理研究,2019,39(21):26-32.

[4]涂海丽.促进企业研发的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9.

第3篇:税收优惠服务范文

关键词:老年服务;服务机构;税收政策;人口老龄化

从我国老年人口数量与结构来看,2021年,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达到26402万人,占据总人口的18.70%,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人们对养老服务业的需求势必会增加,为老年服务机构经营带来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相关税收政策作为政府以及相关部门优化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工具,应适当增强财政投入力度,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以此为老年服务机构经营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持。

一、我国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现状

社会的进步、经济的提升,伴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局面的出现。《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存在不可逆转的趋势,预计到2030年,中国人口将进入到负增长阶段,各地区人口老龄化呈现区域差异、城乡差异明显,随年龄增加健康状况恶化的特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主要依靠家庭赡养,养老金、个人劳动是其次要生活来源。人口老龄化给经济社会带来一定的挑战,为更好地满足养老需求,在提高我国各地区公办、民办老年服务机构在服务质量的同时,还应加税收优惠力度、扩大覆盖面。针对老年服务机构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投资建设方面的税收优惠、经营过程中的税收优惠、资产处置中的税收优惠,但在扶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从长远角度来看,增强有关税收政策的稳定性、持续性与多元化,有利于养老市场潜力的充分释放,促进养老服务消费市场稳定。[1]

二、有关税收政策在支持老年服务机构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政策科学性不足

首先,针对老年服务机构中供给主体的优惠公平性有所不足。现阶段,我国养老服务税收政策的供给主体甚少涉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供给数量较为单薄,并且税收优惠范围几乎不包括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极大地制约了老年服务机构潜力的释放。其次,有关税收政策较为侧重“硬件”的支持,在“软件”建设方面的支持相对不足。“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促使老年服务机构应建立能够详细记录老年人健康状况、家庭情况等信息的系统,以此保障养老服务供给与需求相匹配。最后,税收政策科学性与税收优惠方式的多样性密切相关,单一的税收优惠方式将影响整个体系的引导性,进而不利于针对老年服务机构扶持力度的增强。

(二)税收政策扶持不到位

养老服务与其他产业发展相似,需要投资、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相互促进,需要税收优惠多方面的支持。现阶段,我国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覆盖面相对狭窄,主要集中于人寿保险、医疗保险、健康保险等,对于老年机构投资、生产环节的支持力度有待进一步提升,老年用品、娱乐、教育等方面几乎空白。一方面,针对老年人个体、家庭方面需求的税收政策优惠有所缺乏。随着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需求的增加,针对老年人家庭的税收优惠不足,大部分没有工资、薪金来源的老年群体,没有足够能力购买相关的养老服务产品,从而影响了老年服务机构经营情况。另一方面,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优惠性及激励性不足。从现阶段情况来看,现存民营老年服务机构与养老需求呈现失衡的状况,以机构收费高、空床率高等现象表现出来,并且老年服务机构投资的闲置,无法从根本上满足部分市场养老需求。[2]

(三)税收政策优惠差异大

现阶段,我国针对养老服务事业建立的税收优惠分析、评估制度存在不足,税收优惠管理存在缺位,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不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范围之内,特别是车船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许多老年服务机构并没有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加之税收管理法律不规范、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政府部门协调不佳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征管水平的提升。此外,部分微小型老年服务机构所得减按照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20%的税率显然不够,大多数PPP、民办公助、公办民营等形式的税收优惠难以满足现实养老需求。因此,老年服务机构税收政策的较大差异性,使得许多税收优惠难以在第一时间实现,加之养老资源衔接不当,制约了老年服务机构的经营与发展。

三、促进老年服务机构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建议

(一)合理界定税收优惠对象,扩大税收政策优惠覆盖面

政府部门在对老年服务机构性质(营利和非营利性质)进行定义的同时,中央及地方政府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将老年服务机构建设、发展作为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重点工作,推动老年人服务、老年人保健、养老保险等方面税收优惠体系的建立健全。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对养老产品或服务的税收优惠进行落实的过程中,应多多给予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关税方面的税收优惠。随着老年人对养老服务需求的增加,相应的消费水平也随着提升。因此,老年服务机构增加与老年人需求相符的服务,上级部门可将老年人服务纳入现代增值税服务中,进一步增加老年服务机构针对老年人群体的特殊福利、老年人日常护理、老年人法律援助等。与此同时,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的税收优惠应该扩大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该免除船舶税、城市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就退休机构购买的康复设备、老年人健身器材而言,允许加速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建议实行老年人特殊产品的资格制度,税务或有关部门应特别承认部分老年服务机构的资格,如果机构被确认为能够为老年人提供特殊的服务产品,就可以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从事生产和销售老年人专用产品的机构或个人,应该提供低税率税务优惠,以降低老年人生产和销售特殊产品的成本,并举办老年工业博览会和老年人特别展览会,通过产品展览会等展览服务,见面老年服务机构所得,可暂时免税,以推广机构研发、销售的老年人专用产品。[3]

(二)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建立长久的财政投入机制

切实加大财政税收扶持力度、建立长久的财政投入机制,应该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建立标准化的合作关系,减少对建造和经营老年人护理设施的直接财政投资,充分发挥政府资本身的作用。政府直接投资于养老院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由于老年服务机构前期建设成本很高,不同之处在于这一高成本将伴随整个业务流程,相当于财务背景,会产生长期的经济负担。而社会资本的介入可以解决效率问题。因此,未来老年服务机构的建立,应尽量避免代表政府投资于老年人护理机构的建设,适当促进公私合作的建设,达到改善政府对养老服务机构财政补贴的选择机制,逐步减少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财政补贴。与此同时,选择财政补贴的条件应从所有权形式改为项目类型。老年人护理机构的财政补贴可以是建筑补贴和社会援助补贴。由于中国老年人护理设施设备建设不足,现阶段正在进行经济补偿,有关税收政策落实工作应侧重于补充资本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并将未来的老年服务机构规模、服务质量、服务类型的提升,以此更好地满足服务群体的某些要求,支持的贫困老年人和五项保障措施的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养老服务,在确定初步标准方面应该有一定的灵活性,应当为支助工作提供补贴。只要公益财政补贴要解决问题,当政府充分投入并逐步退出退休机器,如果政策目标具有正当合理理由表明其应该具有差别待遇,经权衡后更值得保护,则不违反平等原则。所以,在给予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时,政府应充分考虑给予其税收优惠的缘由,应有正当合理理由表明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应受到保护,并根据对未来财政资源的预测制定下一个步骤,以此更好的支持我国养老服务的发展。

(三)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建设,建立配套服务的标准体系

要想进一步提高中国各地区老年服务机构建设的质量,不仅仅要在“硬件”方面提供支持,而且要进一步增强“软件”方面的支持,以此更好地满足满足老年人的需要,灵活的服务能够更好地解决老年问题以及需求。在改善养老金服务的过程中,服务人员接管服务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老年服务机构的质量。现阶段,大多数国家内的高校已经开设了与养老服务建设相关的专业,国家和社会急需,要求老年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应具备大量的、灵活的服务技巧。因此,税收政策可以具体制定到,鼓励和吸引相关职业学生毕业后,选择到老年服务机构工作,从而达到提升整个服务团队水平、质量的目的。同时,帮助养老服务机构招聘下岗失业人员,严格把技术职业培训和引入养老金服务证书,积极鼓励老年服务机构加强服务人员的培训,为其提供与时俱进的服务培训,产生的培训和鉴定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因此,老年服务机构招聘的老年人服务专业人员,应以技能为基础横向分类,这都受益于个人所得税前不同级别的抵扣政策。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央政策层面出台了多项支持老年服务机构发展的税收政策,内容日益丰富,覆盖的人群更加广泛,对缓解部分老年人对老年服务机构的需求发挥重要作用。与此同时,建立长久的财政投入机制以及配套服务标准体系,多方位、全角度支持老龄事业的发展,投资项目包括敬老院、福利院以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农村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等,充分释放了老年服务市场的潜力。

参考文献

[1]马静,余迎昕.老龄化背景下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究[J].现代商贸工业,2021(11).

[2]何小伟,董晓龙.我国养老服务业财税支持政策探析[J].中国保险,2020(10).

第4篇:税收优惠服务范文

关键词:所得税加计扣除涉税风险成长性企业资格认定门槛

引言

近年来,国家相继推出了一系列旨在激励我国各类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与科技研发投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科技研发投入的资金压力,促进了企业研发升级的积极性与主动性,降低了企业研发投入的风险,有力地促进了企业的技术进步。不可否认的是,国家抑或是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对企业研发产生巨大推动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与偏颇之处,亟待通过税收优惠制度的完善加以改进。

一、税收优惠制度对企业研发投入的促进作用

(一)缓解企业研发的短期资金压力

企业用钱的地方很多,不可能把所有的资金都用在研发上,而研发又是一个烧钱的所在。如此情况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不断推出,顺应了企业进一步扩大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的现实要求,从而解决了企业科技研发资金不足的隐患,无疑对企业走出研发投入不足困境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以甘肃省为例,2020年该省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多达1668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25.6亿元,减免税额6.4亿元,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占2020年全年汇算清缴的比例超过70%,极大地缓解了企业的研发投入压力,解决了企业在形势严峻的经济态势下研发投入的顾虑,增加了企业研发创新的底气,对企业走出研发投入不足困境的促进作用显而易见。

(二)刺激企业研发的技术进步与创新

由于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75%,制造业加计扣除比例更是提高到100%,使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了资金的保证;使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和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有了动力;使企业在研发及成果转化为产品商品上投入不足、转化率极低、技术结构落后的局面得以改观;使企业迈开了积极开展战略创新的铿锵步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进步与创新的刺激作用不言而喻。(三)助力企业研发投入规避税务风险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合法纳税的企业也有风险,关键是能否把涉税风险降至最低或者说将至可控范围内。技术创新的高成本与高风险,使得许多企业在加大研发投入上瞻前顾后、没有胆量逾越雷池一步。可喜的是,为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政府税务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以减少税收的方式分担企业的部分研发成本,使企业研发投入风险大幅度降低。国家税收部门还免费充当企业的税收专家顾问,既“顾”企业发展的难处,又“问”企业发展的需要,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有目的性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隐忧,“一对一”的政策服务、大数据的对比分析、“点对点”的风险示警、风险疑点的明确提示,切中企业研发投入风险点,有力提高了企业研发投入应对税务风险的能力。税收优惠制度助力企业规避研发投入风险的积极意义由此可见一斑。

二、税收优惠制度不尽完美之表现

税收优惠对各类企业进行创新和研发的重要意义不容置疑,但是税收优惠制度政策在落实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税收优惠政策未普照所有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无疑是企业转型升级的强大动力。但税收优惠政策的阳光并未普照所有企业,而是集中于有成长性的高新技术企业,使得企业与企业间出现了同为企业却享受着不同的待遇,同样的研发投入却缴纳着不一样的税费,极不利于企业的共同发展与壮大。一是成长性企业和非成长性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额度差别过大。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税率较低,而非成长性企业则要缴纳比成长性企业更多的所得税,显然不尽公平。二是高新技术企业与准高新技术企业,不能享受同等的税收优惠,很大程度上打击了准高新技术企业深度研发的积极性,严重影响到准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改造和升级换代。三是一些亏损或新成立的企业,按理说更应该在研发上享受税收优惠,但事实上这些企业能享受的到的税收优惠少之又少,极不利于这些企业的成长。

(二)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交叉

国家和地方出台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激励企业不断加大研发投入,促企业技术研发更上一层楼。但由于两者之间存在管理制度上的差异,直接导致不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不平等。有些企业既可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又可以享受到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双重的税收优惠使得这些企业迈出了加大研发投入的坚实步伐。而不能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双重税收优惠的一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受挫,加大研发投入的步伐比同时享受国家和地方双重税收优惠的企业慢了许多。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和地方税收政策的矛盾与冲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

(三)高新技术企业减少的原因在申报门槛抬高

国家税务局等部委于2008年后出台的,较之前更为严格的高新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不仅门槛抬高而且规定严细。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新技术企业一是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大专以上职工人数要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三是60%以上产品(服务)要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范畴;四是软性指标必须量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门槛的抬高把许多企业堵在了门外,导致高新技术企业大幅减少,对我国企业研发整体上台阶、上水平极为不利。

(四)无形资产抵扣税额受限

企业购买无形资产花费不菲,但高额的无形资产支出却存在很大部分抵扣税额受限,加重了高新技术产业研发的经济负担,也限制了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效应的发挥。另外,税收优惠政策也没有激励高新技术人员的优惠办法,高新技术人员获得省级以下重大成就奖、获得科技进步奖也无法规避个人所得税。无形资产抵扣税额受限,无疑也会对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带来不利影响。

(五)税收优惠指向欠妥

我国税收优惠只指向企业这一层次,既未延伸到企业具体的科研项目,也没有优惠到企业的开发环节。企业只要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企业,其总体收入就成为优惠基础,就可以享受税收减免,而暂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证资格的企业,抑或是小型微型企业均无这样的福分,总体收入中很大部分无法抵扣税款。这种笼统的有些甚至是“不接地气”的税收优惠政策,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淡漠了企业对建立科技创新体系的兴致,也弱化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使税收政策的效率大打折扣。.

(六)税收优惠制度没有对中小微

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研发起到明显的推动作用一直以来,我国税收优惠制度尚未涵盖中小微企业,这是由于:一是大多数小型或微型企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前,无法享受低税率和减半征收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激励小型或微型企业人才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到位,科技人才无法享受免交个人所得税的待遇,难以调动科技人才技术研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现行税收优惠制度激励小型微型企业风险性创业投资的力度偏小,且小型微型企业很难得到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导致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和加大研发投入的热情锐减。四是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不到位,做不到及时跟踪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导致小型微型企业关注税收优惠政策的兴趣减弱。

三、完善税收优惠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近年来,我国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明显提高,规模很大并正在扮演研发经费投入主体角色。但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并没有因此而提高了自己的创新能力。大家知道,我国的大部分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相比差距较大,不仅技术创新的产出还处于较低水平和研发活动的质量不高,而且也未真正确立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地位。因此,我国对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在现有基础上深入调研、兴利除弊,使税收优惠政策真正符合我国国情。

(一)税收优惠政策亟待扩大覆盖面

要完善既有税收优惠政策,并出台新的税收优惠办法,逐步扩大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使税收优惠政策惠及包括新建企业和亏损企业在内的更多企业,使新建企业和亏损企业也能雨露均沾税收优惠。要学习和借鉴域外成功的税收优惠制度,博采众长、洋为中用,加快我国税收制度国际化的步伐。德国企业研发投入的固定资产支出享受特殊折旧制度,法国企业研发软件支出可抵扣当年税款,韩国企业技术和人才开发费用可抵扣法人税和所得税等均可奉行拿来主义,为我所用。建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但高新产品(服务)收入不及全部收入60%的企业,按所占比例享受所得税优惠;建议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但生产加工高新产品(服务)的准高新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优惠。

(二)税收优惠外延向企业研发多个环节扩展

企业研发投入的多个环节急需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税收优惠如能延伸到科技成果转让、高新技术输出、高新产品出口等方面,对缓解企业研发投入的资金压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势必起到至关重要的促进作用。建议对企业研发发生的无形资产费用抵扣一定的税额,并考虑企业研发不同阶段所涉及税种不同问题,根据企业研发不同阶段情况确定相应的税收优惠标准与优惠办法。建议完善税项扣除、投资抵免等税收优惠制度,对间接研发费用给与税收优惠;建议按企业投资额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提技术开发基金,使企业得以降低开发技术风险。

(三)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税务网站及纳税服务热线等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国家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使涉税企业对抵扣税费范围、抵扣税费条件、抵扣税费计算方法、抵扣税费办理程序和抵扣税费所需资料等一目了然,提高税收优惠制度的透明度;要积极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收优惠政策培训,使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收优惠制度胸中有数;要适时回复企业关于税收优惠制度的咨询,帮助企业深入了解、准确掌握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使符合条件的企业能够及时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要做企业研发投入的良师益友,为企业研发投入出谋划策,为企业合理避税指点迷津,为企业决策研发投入解除风险顾虑,进而使税收优惠制度在企业落地生根。

(四)企业决策研发投入要为合理避税创造必要条件

企业决策技术研发投入时要主动寻找合理避税的有效途径,为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而创造必要条件。一是要及时准确上报抵税、免税申报材料,如实填报企业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项目。二是要在上报抵税、免税申报材料时积极复核企业高新产品(服务)收入占比情况、积极复核企业科技人员占比情况,积极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占比情况,积极复核企业知识产权情况,做到准确无误;企业经营业务发生变化或企业合并或重组时,要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如实报告,确保企业持续享受税收优惠。三是要在重新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时,预缴15%的所得税,未重新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规定补缴税款。四是企业在异地搬迁过程中,要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相关证明、履行相关手续。完成整体迁移的,继续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努力使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条件。

四、结语

聚创新之能,乘开放之势,走共富之路。指出:“要着力在改革创新,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上做好文章,做足文章,用创新激发企业的活力。”我们要牢记的教诲,齐心协力,做好做足税收优惠制度对企业研发投入促进作用的这篇文章。为企业税收优惠制度对缓解企业研发的资金压力,刺激企业研发的技术进步与创新,帮助企业规避研发投入风险均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存在不同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各异,地方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交叉且时有冲突,企业申报高新企业资格难度加大,研发无形资产难以抵扣税额,产业优惠政策容易泛滥等美中不足现象,亟待引起国家税务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亟待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面;亟待全面协调优惠环节优化政策资源配置;亟待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力度;亟待激励企业享受研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主动作为,以期最大限度地发挥税收优惠制度的政策效应。

参考文献:

[1]李颜岐(导师:魏陆).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10-06-30.

[2]宋清,杨雪.税收优惠、营商环境与企业创新绩效[J].中国科技论坛,2021(05):05.

[3]伍红,郑家兴,王乔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厂商特征与企业创新投入———基于高端制造业A股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税务研究,2019(11):01.

第5篇:税收优惠服务范文

(一)现行税收支持政策的特点

1.优惠政策富集。广西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既有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民族区域自治税收优惠政策,又享受边境贸易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等。在产业发展、区位开放开发、与东盟合作互利等方面多角度获得税收支持,仅从政策的数量来看,具有一定优势。

2.优惠政策兼具大范围区域性和小范围局域性特征。区域性既体现为大范围的、中国的地区性典型,如西部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北部湾区域税收优惠政策、边境地区税收优惠政策等。同时,又体现为小范围的广西地方局域性典型,如中国—马来西亚钦州产业园区、桂东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等税收优惠政策。

3.优惠政策多为中央政策。由于中国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广西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支持主要来源于国家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广西本地针对这些产业或领域的单独的优惠规定很少,差异性优势不明显。

4.税收支持逐渐向北部湾地区倾斜并具有持续性。近年来,广西针对北部湾经济区的税收支持政策陆续出台,其政策支持力度较之广西其他地区尤为明显。同时,对北部湾经济区的税收优惠支持还具有持续性。如2008年广西出台桂政发[2008]61号文件给予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多个行业企业所得税、自用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等税收优惠。该项政策2012年执行到期后,又延续执行到2013年年底。2014年,为打造西南中南地区新的战略支点、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新门户和新枢纽,广西又对桂政发[2008]61号文件若干政策进行延续和修订,保证了政策支持的持续性。

5.从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角度进行了考虑和支持。利用广西民族区域自治税收优惠的特殊性,针对促进本地中小微企业金融融资提供了税收支持。如对在桂林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区符合条件的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在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符合条件的从事中小微企业担保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期限内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等。

(二)现行税收政策对经济发展的支持效果

1.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和技术创新。

(1)有效降低了企业税负,减轻企业发展负担。据统计,仅2012年广西国税给予企业的税收减免额就高达104.52亿元,占当年税收减免总额的86.22%,其中增值税减免53.2亿元、消费税减免12.02亿元、企业所得税减免39.3亿元;而广西地税在2009~2012年三年间,共计减免地方税费99.09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减免高达72.55亿元,占到全部减免额的73.22%。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极大降低了广西区内企业税收负担、增强了企业发展的动力。

(2)优惠政策惠及面不断扩大,营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截至2012年,国税系统对企业减免税户数达到17469户,其中批发和零售业达8954户、制造业3697户、农林牧渔业2320户。截至第一轮西部大开发政策执行期满为止(2001~2010年),广西地税部门共为6611户(次)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企业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核审批事项。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从2001年的203户(次)增加到2010年的887户(次),增加4.37倍。

(3)提高了企业的发展后劲和技术进步。2012年广西国税系统对企业的税收减免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税收减免1.57亿元、支持金融资本市场税收减免0.25亿元、支持农业税收减免36.04亿元、支持文化教育体育税收减免1.66亿元、用于鼓励高新技术的税收减免额高达7.47亿元,直接促进了广西小微企业、农业产业企业、文化教育体育类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提升地区招商引资实力。在税收优惠、财政扶持、土地优惠、金融支持等政策综合作用下,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已先后引进钦州1000万吨炼油、钦州金桂林浆纸、北海斯道拉恩索林浆纸、北海石化异地改造、北海电子产业园、防城港精品钢铁基地、防城港红沙核电、富士康电子、亚马逊电子商务、百威啤酒等重大产业项目。广西北部湾港已建成泊位240个,万吨级以上65个,拥有集装箱班轮航线30多条,与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多个港口通航,海运物流网络已伸向全球。

3.促进区域经济整体发展。

(1)税收减免力度强,对区域经济形成了有力支持。2012年广西国税共计减免税收121.22亿元,其中,采矿业减免0.75亿元;制造业减免44.24亿元;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减免5.55亿元;建筑业减免0.33亿元;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减免1.51亿元;批发和零售业减免32.45亿元;金融业减免8.79亿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减免0.33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减免1.87亿元;房地产业减免0.52亿元;其他行业减免24.88亿元。而广西地税在2009~2012年三年间,共减免税费99.09亿元,其中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地方税收63.14亿元;其他诸如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产业、小微企业等产业发展的税收支持政策,共减免地方税收34.9亿元。涉及各行业的税收减免,对广西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形成了有力的支撑。

(2)广西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对促进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发挥了巨大作用。自2008年广西北部湾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每年减免税费10多亿元,6年总计减免税收60多亿元,极大增强了北部湾经济区产业发展的引力和动力。从2007~2012年,北部湾经济区GDP从1765亿元增长到4269亿元,增长1.4倍;财政收入从204亿元增长到714亿元,增长2.24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从965亿元增加到4514亿元,增长3.7倍,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实现了开放开发快速发展。

(3)边境贸易健康有效发展。边境贸易税收政策,特别是对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广西边境小额贸易发展形成持续助推。对边境小额贸易中以外国企业、外国自然人方式出口的货物实行报关备案管理(企业出口货物前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出口后办理报关备案核销手续,办理过备案的货物,不进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纳税、免税申报),利于边贸的持续有效发展。出口企业无须进行增值税免税申报,避免了虚增边境小额贸易出口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增加其所得税税收负担。

4.为改善民生发挥重要作用。2012年广西国税扶持、改善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共计减免税收4.6亿元,其中为社会保障提供了1.77亿元的税收减免支持。2009~2012年三年间,广西地税对就业再就业等惠民生税收优惠政策共减免地方税收1.05亿元。民生扶持税收优惠在调节社会分配,减轻就业压力,扶持困难群体,促进社会公平,减少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二、现行税收政策在支持广西战略支点建设中的不足

(一)税收政策与开放发展战略不适应

1.优惠方式与广西当前企业构成现状不匹配。广西目前企业构成比例中中小微企业占绝大部分,该类企业的发展程度对广西经济发展是否能达到战略支点目标有直接影响。现行针对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涉及的主体税种单一;主要采取税率式优惠,实行免征或低税率优惠。此种政策优惠模式基本上只对有利润的企业起作用,而对广西众多盈利能力弱的中小微企业作用不大。

2.新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和范围没有突破。广西享有的2011年起新出台的促进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从其实质上说,只是对原政策的规范和延续,在力度上没有加强,在范围上没有扩大,对广西以打造战略支点为经济发展目标的支撑力度不够,无法有效取得促进开放发展新突破。

(二)税收支持在体现战略支点的目标定位上存在问题

1.税收支持现代产业发展力度不够。打造广西成为西南、中南地区新的战略支点的关键在于建立现代产业发展体系。现有税收支持政策主要针对产业转移示范区、改革试点区、产业园等,在广西区内没有形成全面的税收政策支持,在广西现代产业体系的建立、加快广西战略支点建设方面有一定局限性。

2.交通物流税收支持不到位。广西区位优势的发挥需要交通物流的配套支持,但是在交通物流方面税收支持目前仅在极个别如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实施了物流业发展税收鼓励政策,难以实现构建交通物流枢纽的战略目标。

(三)税收支持的比较优势日益减弱

1.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支持逐渐减弱。近年来一些支持边境贸易的税收政策被逐步取消或降低优惠标准,对广西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如取消多种进出口商品的优惠政策(对原产于越南的水果等停止执行边境贸易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等),对广西边贸税收优势形成冲击;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早期计划”的实施、敏感产品的降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降税的启动等使得部分边贸税收政策优惠待遇自动消除。广西边贸企业规模小,竞争力不强,自主经营及抗风险能力弱,政策支持逐步丧失引发的联动的恶性影响,使边境贸易必然面临一种萎缩的发展态势。

2.区域税收优惠的比较优势逐渐丧失。一方面,随着全国统一税收政策的调整减负,广西区域经济发展的税收支持力度日益不明显。较为显著的现象是2008年企业所得税税率调整为25%后,广西依托于西部大开发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在减小。另一方面,随着上海浦东、天津滨海新区等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及上海、福建、广东三个自贸区等各类先行先试地区税收优惠的实施,广西所依托的西部大开发、北部湾经济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税收优惠比较优势正不断减弱,对广西开放发展的冲击日益放大,如无有效措施,还将形成持续性打击。

(四)税收支持审批和执行层面存在问题。同全国大多数地方一样,目前广西减免税审批程序也存在审批手续繁杂、经历环节多、等待时间长、附加条件多且整个过程较难操作等低效问题。在执行层面,现行税收减免管理方式单调,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问题仍然存在,既增加了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办事负担,又容易诱发个别企业利用监管漏洞骗取税收减免的现象发生,不能有效实现其提高广西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

三、优化税收政策全力支持战略支点建设的对策

(一)用好现有政策:在统一税权前提下坚持结合区情实际灵活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1.进一步完善边境贸易税收征管措施。边贸税收政策,既要做到严肃性和统一性,更要有灵活性和有效性。广西各边境口岸地区税务部门在国家统一的税收制度下,可根据打造战略支点的目标灵活制定或修改本地边境贸易税收征管办法,灵活运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各边境口岸的边贸税收优惠的有效利用。

2.用足用好税收支持经济结构调整的各方面作用。全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中央对经济转型、产业升级、节能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税收支持尤为丰富。广西应用好用足这些税收支持政策对广西产业结构升级、区域结构调整、城乡结构优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发挥现有的国家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的引导作用,着力把已有的税收政策资源灵活用在广西的关键处,建议重点在广西“14+10”产业中,用出大效益!

(二)找准方向:争取中央支持和授权

1.立足广西边境地位,发挥广西边贸优势。

(1)争取中央授权,由广西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符合广西实际的边贸税收法规、提高边贸税收的立法层次和执行的强制力以及统一性。

(2)争取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税收协调和降税幅度为参照系,调整和确定边贸税收的优惠范围及幅度,确保广西边贸税收政策优于一般国贸,保持边贸税收优惠的比较优势。

2.立足广西民族自治区地位,用好少数民族特殊优势。一是以加强少数民族地区自身财源建设为突破口,为打造广西战略支点政策构想争取中央税收支持;二是在广西区内各级政策的执行运用方式方法上,争取中央认可适当宽松处理,寻求新的突破和着眼点。

(三)发挥南宁城市群辐射作用

重点选择“南宁城市群”为突破口,根据城市群经济发展格局和发展空间,通过税收对“南宁城市群”的发展进行特殊支持,再做到以点带面,辐射全广西,带动广西各市县整体经济发展。如在企业发展方面,重点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扶持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发展税收政策;在农业发展方面,继续落实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大力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建设。

(四)从企业发展的角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

打造广西成为战略支点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首先通过优化投资环境,拓宽筹资渠道,扩大招商引资规模,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广西各地区开发;其次是通过税收减免的政策支持优化项目引进和本地经济结构,发挥税收优惠支持的长期效应,达到调整产业结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再次,通过税收政策支持为广西本地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使其竞争力得到加强,能够尽快担负起带动广西民族经济发展的使命。围绕上述目标,应通过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涉税诉求,从促进企业发展的角度把握税收政策方向。一是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产能,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换代等方面进行税收导向;二是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广西制造”向“广西创造”转型等方面进行税收支持。

(五)“以开放促发展”———着眼于国家整体对外开放和与东盟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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