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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污染管理论文

第1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在我国古代就有萌芽,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中都有详细规定。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坚持“二要件说”,即“行为违法性”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建议完善无过失责任原则。针对我国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提出制定《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另外,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作为《公害防治法》的几种主要民事责任方式,并提出对污染受害者进行救济的几种途径。旨在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无过失责任原则;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

前言

环境问题己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大问题,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与环境污染行政责任,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并称为当代三大环境法律责任体制,其中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最薄弱的体制。研究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立法目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方式、救济途径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指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中存在的缺陷,本文将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进行理论上的探讨。

1.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1.1环境污染概论

环境,按照《环境保护法》第2条规定:“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污染,则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致使环境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从而影响人类健康和生产活动,影响生物生存和发展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越来越成为全球问题。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实现人类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

1.2民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环境污染涉及面广,危害十分严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海洋、噪声等污染,严重危害了当代人的健康权、生命权、环境权、财产权等,同时还会影响胎儿发育、动植物生长,造成基因突变,直接威胁着后代人的生存。

本文认为,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完成这一系统工程,需要运用政治、经济、科技、伦理、法律等多种手段来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其中,法律无疑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之一,环境保护工作应纳入制度化、法治化的轨道。而保护环境的法律手段也是综合的,需要运用全部法律手段对环境资源进行综合保护。刑法、行政法在治理污染,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仅靠刑法与行政法来保护环境是不够的,因为刑法和行政法在防治污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各自的局限性。刑法只是保护环境的辅助手段,它既不能消灭危害环境的根源,也不能补偿受害者的损失。环境法中有关环境行政方面的法律规范其着眼点是环境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依法行政,主要执行政府的社会公共职能,在侵权受害时,无法回复和填补受害人被损害的权益,民法在防治环境污染中可以弥补刑法与行政法在环境保护中存在的局限性。

民法在环境保护中有其独特的作用,主要表现为:(1)在环境保护方面,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解决一部分人污染环境导致另一部分受到损害这一社会问题,通过追究加害人的民事责任,实现社会公正。(2)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污染危害被停止,排除,受污染的环境尽快得到恢复。(3)通过对侵权者进行惩罚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使全体公民更加自觉地保护环境,使环境保护真正成为公民的一项义务,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4)通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既可以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弥补了受害人的损失,实现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法在调整因污染致害而引起的民事关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增长,环境问题日益严重,民法中某些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中难以把握尺度,其中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常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污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入手进行研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提出完善性建议,期望有益于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

2.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指因人(公民,法人)的活动,致使生活环境或生态环境受污染,从而损害一定区域人们的生活权益、环境权益或其他权益的行为人所应承受的民事上的法律后果。

民法理论将民事责任分为两大类,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三节侵权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但与一般民事责任比较,它属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处理环境污染案件,使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赔偿,也不能很好的预防污染的发生。对于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中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民法学者多有论述,本文也将着重论述这二个方面问题。

2.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的涵义,是指行为人因其污染行为致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之后,应依据何种标准确认和追究污染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这种法律价值判断因素,即是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失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从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填补。

归责原则在整个侵权法中居于重要地位。侵权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在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填补,因而如何解决损失的分担问题是整个侵权法的重要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行为人的侵权民事责任根据和标准,是侵权责任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负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等,可以说,侵权行为法的全部规范都基于归责原则之上。[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建立统一的归责原则体系,对确认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十分重要。

2.2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的弊端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以环境侵权行为为前提,而这种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在民法上,侵权行为有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之分。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过错实施某种行为致人损害时,适用民法上的一般责任条款,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通常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方式。[2]而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事件或其他特殊原因致人损害,依据民法上的特别规定或特别法的规定而应负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民法上特别的责任条款或特别法的规定,主要是无过失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方式[3];在免除责任方面,有着严格的限制。

这是因为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原则,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方能获得补偿,是以制裁加害人为目的的一种责任原则。这种措施常常使无辜的受害人难以寻求补偿,因而显得对受害人极不公平。而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消除污染危险、排除污染行为,对污染受害人进行补偿为目的。

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是以这种特殊侵权行为为前提,在民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对没有过错,造成污染环境的致害人应承担什么责任也有规定,但存在不足。尽管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环境侵权行为在归责原则上采取无过失责任主义,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环境保护法都有所体现,但内容过于简单,而且在程序法中也缺乏相应的配套性条文。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的第2款和第3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这种无过失责任是以“行为违法性”为前提的,国内大多数学者都把“行为违法性”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这就容易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用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的不便。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名为无过失责任,但实质上是按过错责任来操作的情况,无法实现无过失责任的法律目的,这是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的弊端。下面本文将就“何仕秀诉邓大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4]来说明。

此案中邓大友经镇政府批准建农副产品加工房,该加工房内产生的噪声、废气、粉尘等严重影响了何仕秀等邻居的休息。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中要求被告何仕秀负责举证.因被告对粉尘、废气等污染是否超过了国家标准缺乏有利证据而不予支持。本案争论的焦点集中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责任的性质究竟为过错归责还是无过失归责。

《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以此规定可判定环境污染致人损害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没有异议。

此案中邓大友的加工房开工后,其噪声、废气、粉尘、震动已影响了何仕秀及其他村民的正常生活,应认定其行为已构成环境污染并且造成了损害后果。这时候,应由邓大友举证证明(即被告负责举证)根本不存在污染损害,或者该污染损害后果是由不可抗力,受害人自身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否则,邓大友应当承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案中由原告何仕秀负举证责任,这是与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无过失责任原则相悖的,是不正确的。分析造成这种不正确判断的原因:

(1)我国无过失责任原则虽然在《民法通则》、《环境保护法》等实体法中有规定,但大多以行为违法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2)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用过错原则处理案件,或者名为无过失责任原则,实际仍是过错责任原则,例如本案中间中市法院仍按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谁主张,谁举证”。

2.3制定《公害防治法》促进可持续发展

我国近年来公害事件增多,酸雨、大气、河流等污染严重威胁人们的健康,但以往的环境保护法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出现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事件,使受害人损失无法得到补偿。为了更好地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进一步实现代内与代际公平,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需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将无过失责任归责原则体现于这部法律之中,更好地实现防止污染、治理公害,清洁环境的目标。本文中所指的公害是指“以由于日常的人为活动带来的环境污染或破坏为媒介而发生的人和物的损害”这一概念包含二层意思:(1)公害是人反复进行的日常活动所产生的损害。(2)公害必须是以地域性的环境污染和破坏为媒介而产生的损害。

2.4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由于环境污染属于环境侵权行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可称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条件。

2.4.1违法性与否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的主要代表为二要件说和三要件说,两者的分歧是应否以行为的违法性为其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大致可以表述如下:(1)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5]而主张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是:(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6]

国内大多数学者都赞成三要件说,但本文认为二要件说更合理。在工业社会,人们的行为更多的受到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约束。违反了强制性标准就是违法,符合标准的行为就是不违法,但是没有违反标准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很常见,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方面。如果多家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污水,尽管每家企业排污都不违反标准,但可能导致该河流污染,也同样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并且损害事实与排污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尽管排放污水行为不违法,也要承担环境污染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二要件说”不相符,建议修订《民法通则》时将此条进行修改。

首先,将行为违法性作为独立的责任构成要件的观点,不符合我国现行的民法观点。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民法并没有仿造德国民法的规定,将“不法”、“违法”作为侵权行为责任构成要件;其次,由于污染防治法不可能像刑法那样采取法定主义,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集中的举例规定,尤其是因为侵权行为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在法律上不可能全面列举各种侵权行为,特别是因为民事侵权行为大多为过失行为,许多损害是因为人缺乏注意和足够的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对这些过失行为很难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再次,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错综复杂,各种致人损害的行为难以用违法性标准进行判断,若把行为的违法性作为责任构成要件,极易使许多致人损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定,而使其被免除责任,这时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充分实现环境污染的补偿职能是不利的。所以本文认为,行为违法可不作为环境污染致害的要件之一。

对于大多数学者提出的二要件说中的“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本文也有不同看法。提出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用“污染环境的危害”来表述。环境污染具有复杂,潜伏时间长等特点,“污染环境的危害”既可以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之初潜在的危险又可以指己经造成的损害事实。所以二要件说可以表述如下:

(1)污染环境的危害,这里的危害指潜伏的危险和造成的损害事实两方面

(2)污染环境的危害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下面针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分别进行论述。

2.4.2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构成要件的不合理性

国内很多的学者都把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这是因为: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条件。环境侵权适用于无过失责任原则,不以过错为其构成要件,但也必须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准则,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主要是指污染或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但本文认为将污染环境的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要件之一更确切。这里的危害既包括了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也包括污染行为发生但未造成严重后果之前的潜伏危险。如果仅以“损害事实”作为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只能在损害事实发生后采取补救性的损害赔偿或恢复原状等救济措施,或对正在继续、反复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采取除去侵害等防范性措施,而无法在有造成损害之虞、但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之前就采取防止侵害的预防性措施,不仅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环境危害,而且往往会使危害后果严重化、扩大化,对公众生命、健康、财产、环境资源等造成严重损害——这已为发达国家公害泛滥的沉痛历史教训所证实。所以在民事责任方面强化预防手段的运用十分必要。

环境污染的损害事实具有复杂性、潜伏性、广泛性等特点,因此把损害事实分成潜在的危险及己然的损害事实两类。潜在的危险适用于民事责任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排除潜在的危险应该成为环境污染防治法的研究方向。发达国家对环境的治理己逐渐从“末端治理”转移为以“预防为主”,这也是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如果我国仍然走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对全球环境将是极大的破坏,也不符合时展趋势。中国制定的《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中承认,中国过去所采用的不可持续发展的生产方式,目前正在由污染物的“末端处理”政策向预防性环境政策转变。以“危害”作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可以在有造成损害之虞时受害人即可要求侵权行为人或环境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以达到防止和减轻实际损害的目的,所以把污染的危害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更有利于保护环境。

2.4.3因果关系的认定

在环境侵权领域中,因果关系是指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果关系的认定比一般侵权损害因果关系的认定更要复杂。例如由环境污染引起的某些“公害病”,在科学上难以很快做出说明,有的至今尚无定论,有的需要很多年才能查明事实真相。20世纪50年生的日本熊本水俣病的致病原因,就是经历了十年之久其真相才大白于天下的。由此可知,证明污染环境损害事实与环境污染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难度之大。我国没有关于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原则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得到承认。我国最早的一起环境民事案件:1980年青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娟诉青岛化工厂氯气污染案中,就运用了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该案中王娟因吸入青岛市化工厂泄漏的氯气而患病,就此损害事实王娟诉讼到法院要求青岛化工厂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大量医学旁证证明了吸入大量氯气,可以引起支气管哮喘病,而且有的可持续多年;职业病医院认为“过敏性支气管哮喘”既可能是由氯气中毒引起的,也可能由其他原因引起,调查表明王娟在此之前没有患过支气管哮喘病,且其近亲属中亦未发现此种疾病。据此,法院推断青岛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是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病的原因,两者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案中最早运用因果关系的典型。

2.4.3.1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

由于环境污染因素复杂,潜伏时间长,举证涉及到很多的科学技术问题,因果关系也不是普通方法所能确定的,如果固守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势必因证明的困难而否定被害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举证责任转移的原则和因果关系推定便应运而生。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对这种主张应由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在环境侵权方面,只要原告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害是由被告造成的,这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一边,这就是举证责任转移原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损害不是其造成的,那么就可以推定被告的侵害和原告所受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与此紧密相关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在侵权案件中,原由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改为由被告举证,或者原告只需提出受到损害的证据,如果被告否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则必须提出反证。[7]举证责任的转移或倒置目的都在于减轻原告的举证负担,加重被告的举证责任,从而提高原告请求损害赔偿的成功率。

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举证责任转移或倒置,在举证责任上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第74点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其列举的适用范围基本上都是属于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的领域。根据这一规定,原告的举证责任主要是提出侵权事实,包括自己受损害的时间、地点、程度及被告的相当程度的关联性,被告否认侵权的话,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即能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的证据,否则,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意见》中规定的举证责任转移是因果关系证明责任的转移,这一转移又直接导致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已经运用了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但是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单行法并没有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所以在执行过程中多有偏差。例如在前文中所提到的四川省间中市人民法院审理何仕秀诉邓大友一案,本应由被告邓大友负举证责任,但法院仍按一般侵权责任举证的方式要求何仕秀负举证责任。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矛盾也日益突出,要尽快完善环境污染防治法。本文认为,有必要在《公害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转移和因果关系推定原则。负举证责任由原告转移给被告,可以更方便受害人得到补偿,制裁致害者,有效保护环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有据可查。

3.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方式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其侵权责任方式有独特的一面。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由于环境污染损害是特殊侵权行为之一,因而即使是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责任方式,也未必适用于环境污染致害的侵权行为。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第1款、《大气污染防治法》第90条、《环境噪声防治法》第61条第1款等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些法律中,把“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但是,结合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民法通则》第134条列举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适用于环境污染的有五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所以本文认为,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消除潜在的危险或已然的危害,应该更多适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通过这几种民事责任方式,将污染行为防患于未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结合环境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分别论述。

3.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停止侵害是要求环境侵权的加害人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方式。停止侵害的责任形式可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这种责任形式的主要作用在于:能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侵害后果.停止侵害适用于污染、破坏环境者正在对受害人实施侵害的情形,受害人依法请求停止侵害,以便恢复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停止侵害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与其他四种民事责任合并适用。我国目前的环境污染防治法中还没有关于停止侵害责任方式的规定。

排除妨碍适用于环境污染行为给受害者已经造成妨碍或将要造成妨碍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得依法请求排除妨碍。妨碍也可以是势必要出现的,所谓势必会出现,是指确实构成某种危险,而不是受害人的想象和揣测。排除妨碍可以更好地防止已经发生的污染行为继续扩大,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之一。本文认为,在制定《公害防治法》中,应该适用排除妨碍这种民事责任方式。与停止侵害一样,排除妨碍既可单独适用,也可与其他民事责任方式合并适用。

消除危险指要求侵权人消除因其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危险的一种责任方式。消除危险适用于环境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以及环境权益构成威胁时,并非指已造成实际的损害,而是指极有可能造成危害,如,某企业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排放的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威胁着近邻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时,受害人有权要求该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消除危险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一样,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1.1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的适用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环境案件中经常适用,在环境纠纷处理的实践中,环境污染的大多数受害者首先提出的要求就是要污染者立即停止并排除己经发生的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行为。这些责任方式是侵害行为发生还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避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情况下,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以制止或排除侵害。这些责任方式对于环境侵权来说,是一种积极的更能起到预防和防止作用的有效手段,有的学者称之为“防止性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2条的规定:“在诉讼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情况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先行做出裁定。”先行裁定在性质上是人民法院确定民事责任的一种具体方式,它一般是在侵害正在进行,不采取裁定将导致损害扩大的情况下采取的,并且仅适用于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三种民事责任方式。采取先行裁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或延续的损害,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具体体现在环境保护法中,是为了预防和防止污染行为的发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并未明确规定这三种民事责任方式。

环境污染防治法仅规定了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这二种责任方式。《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规定:“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其它的污染防治单行法也有类似规定。

本文认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这三种责任方式应该成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防止污染在前,治理污染在后,我国不能再走西方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所以在污染行为发生时,要求致害人采取措施消除因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十分必要的。这三种责任方式有利于消除潜在的污染环境的危险,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议将这三种民事责任方式在制定《公害防治法》时规定下来。

3.2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指加害人因自己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和环境权益损害时,加害人应依法以其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的一种责任方式。既定的损害事实可以分为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和环境权益的损害。民事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填补,它在本质上是一种财产责任。而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也涉及到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在环境侵权案件中,经常出现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不良影响,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精神痛苦。

精神损害又称无形损害,是指行为人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环境权等使公民产生恐惧、悲伤、怨恨、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以及使公民神经受到损伤等。精神损害虽然具有无形性,不能以金钱来计算和衡量,但损害事实是可以确定的,而抚慰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的物质条件是以金钱来衡量和支付的。在英美法中,受害人死亡,其近亲属得主张精神损害,而在对人身或人格侵害的案件中,受害人可就疼痛,痛苦或其他方面的精神损害主张救济。日本的公害判决,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民法中尚无具体规定。由于环境侵权常常导致受害人精神损害,确实有在法律上加以规定的必要,建议在制定《公害防治法》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

3.3恢复原状

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中恢复原状是指将损害的财产或权利基本上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适用此种责任形式要求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须有恢复的可能。这主要是指环境被污染破坏后在现有的经济技术条件下能够恢复到被侵害前的状态的情况。第二,须有恢复的必要。这主要是指恢复原状的代价须合理。如果环境的污染、破坏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恢复,或者恢复原状以经济代价过高,明显的不合理,则应采用其他责任方式来代替恢复原状。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往往难以逆转,无法完全恢复到被损害前的原初状态,因而适用这种责任形式,只能要求大致恢复了原状。恢复原状主要是用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方面,当加害人破坏环境或自然资源时,如果能够恢复原状,应当尽量使加害人承担这种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环境保护。

如何掌握恢复原状的尺度是个难题。我国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恢复原状这一责任形式,只是对污染致害者处以罚款规定的较多。《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违反本法,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制定《公害防治法》时将对致害者罚款的一部分用作治理污染,由受害者代为恢复原状。

结论

“民法为众法之基”,本文选择民法与环境法的交叉点《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之我见》作为论文题目,旨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预防和防止环境污染发生,给污染受害者以必要补偿,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通过比较中外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笔者认为我国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应该借鉴国外经验,不断进行修改,完善。应该指出,我国目前环境污染归责原则存在弊端,不够完善。虽然环境保护单行法及某些特别法都体现无过失责任原则,但规定的不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以过错责任原则代替无过失责任原则,要求原告举证,不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对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至于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既缺乏法律规定,又没有司法解释,目前只是在一些判例中得到运用。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对保护受害人的人身、财产、环境权利至关重要,应该规定在环境保护法中。

国内很多的学者认为把行为违法作为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但笔者认为只要污染损害事实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法性与否可不作为构成要件之一。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似乎认为承担民事责任必须行为要违法,这与环境污染民事责任作为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不相符。建议修改《民法通则》时将该条文改为:“有污染致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针对环境污染日益矛盾,有关法律不完善的情况下,有必要制定一部《公害防治法》,明确规定无过失责任、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等原则。使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乔世明,环境损害与法律责任,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

2.王曦,国际环境法,法律出版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3.韩德培、肖隆安,环境法知识大全,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4.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

5.文伯屏,西方国家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8。

6.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7.(德)拉伦茨,德国法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5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60-261。

8.国际比较法百科全书•侵权行为•为自己行为之责任。

9.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

10.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中国审判案例要览,1994年综合本。

1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

13.刘景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

14.中国环境法制,国防工业出版社,1994。

15.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

第2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对策消毒供应科无菌室处于消毒供应科工作流程的终端,是储存无菌物品、发放无菌物品及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主要供应单位。为了确保医疗物品灭菌工作到位,防止无菌物品污染,我们对潜在性危险因素进行了分析,并采取相应的管理对策,以防止院内感染的发生。

1无菌物品污染原因分析

1.1不符合前期处理规范的物品进入无菌间

1.1.1临床科室个别护理人员,因缺乏消毒灭菌专业知识,不熟悉待灭菌物品的质量标准,从而造成包装材料选择不当;包布未严格执行一用一清洗;敷料包、器械包体积超标;包装过紧;器械桶内存放物太多等,都将影响到冷空气的排除和蒸汽的穿透。

1.1.2临床科室未能严格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过的器械未进行初步消毒;带有血迹、污渍的器械未经处理;对特殊污染器械不做标记等,这些因素很容易造成严重污染,严重影响灭菌的效果。

1.1.3灭菌物品装载量不正确。物品装载量过多影响了蒸汽的顺利流通,装载量过少造成小装量效应,同样也达不到良好的灭菌效果。

1.1.4灭菌过程中未能提供饱和蒸汽,或气源压力过低、过高,均会影响灭菌效果。

1.2无菌室内无菌物品污染原因

1.2.1环境质量不达标。无菌室内空气、物体表面等细菌数不符合微生物学监测标准,温、湿度超标,主要原因是没有严格按要求清整室内环境卫生,紫外线空气消毒没有按规定照射时间完成。

1.2.2无菌物品储存、发放操作不规范。工作人员执行规章制度不严,未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原则,未洗手、未进行二次换衣、换鞋、戴口罩即进入无菌室;无菌物品存放柜未按规定摆放、消毒;运送无菌物品的下送车及下送篮未按要求消毒擦拭;运送途中送物车密封不严等。

1.2.3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人员的无菌观念淡漠,物品出锅时未进行严格的查对;掉落在地上的无菌物品没有视为污染的物品而被发出,潮湿物品包没有及时退还消毒间而被发出。

2管理对策

第3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水污染治理 环境审计 理论结构

国际间绿色贸易壁垒的存在、触目惊心的环境事故使得环境审计成为国家审计的一项重要内容迅速发展起来。环境审计是审计学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一个延伸,不同主体、不同对象、不同情况下环境审计的侧重点不同。在过去的数十年里,水污染挑动着人们敏感的神经,每一次关于水污染的报道都伴随着沸腾的民意,人们已经意识到自己正在用健康和生存给环境污染买单,群众环保意识逐渐加强。针对我国基本国情,对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已刻不容缓。水污染治理审计是环境审计领域的一个分支,两者的形成动因从根本上来说是相同的,都源于对于社会责任的承担;从审计内容分析,水污染治理审计是对水污染治理工作的审计。

我国环境审计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环境审计的开展都显得不足,其范围有待拓展,质量有待提高。水污染治理中尚存在着审计体制不合理、审计内容单一、审计证据难获得、审计人员技能不相称等问题,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可持续发展战略,促进环境审计在水污染治理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必须先确定严谨的审计理论结构。

一、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要素

1.环境审计的本质。高方露和吴俊峰(2000)认为,环境审计本质主要存在三种观点,即检查论、评价鉴证论和经济监督论。检查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对各类环境信息的检查;评价鉴证论认为,环境审计是传统审计的一种延伸,与传统审计一样,本质是种鉴证活动;经济监督论更侧重于环境审计的监督作用,认为其是对环境责任受托履行情况的监督。但也有学者提出不同观点,贺敬燕(2009)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环境审计本质是一种共同治理活动。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检查论过于侧重审计的过程、经济监督论又过于强调审计的作用。从环境审计与审计的关系中就可看出,环境审计是审计在新领域的应用,因而环境审计和审计同宗同源,其本质应该是一致的。因此,鉴于环境审计本质的指导与制约作用,环境审计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本质是通过对水污染治理活动的监控,对受托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履行情况的一种鉴证。

2.环境审计的主体。目前我国的审计体系包括审计机关、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三个部分,因而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需要考虑的审计主体还是传统审计的三个主体。蒋玮(2006)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政府审计在环境审计中应占主导地位:在我国环保资金来源及用途方面,环保项目作为公益性项目,其资金的最大投入者为国家,国家最有需求且最有责任对其进行审计;在审计的权威性方面,国家审计机关的权威性最高;在审计主体力量方面,国家审计机关有足够的能力吸纳相关技术人才实施环境审计。企业内部审计是企业水污染审计的内部动力,最了解本企业的水污染治理情况,最具能力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法。注册会计师作为独立审计的第三方,相对目前的政府环境审计与企业自发开展的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最强,其发表的环境审计报告公信力最强( 蒋玮,2006)。由于我国环境审计的开展起步较晚,因此目前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应以政府审计为主,并逐步推行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

3.环境审计的客体。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上应依据具体的审计目标和相关标准规定进行分析,具体可从环境治理项目审计和生态恢复效果审计两个方面进行审计(李芳,2011)。另外由于环保政策对于环境保护效果起到重要的作用,环保政策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措施、绿色信贷等金融政策、环保技术创新政策和环境会计政策等,因而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也应作为审计客体的重要部分。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客体的选择应主要包括水污染治理项目、生态恢复效果及环保政策的实施情况。

4.环境审计的目标。刘旭红(2009)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应包括确保现行政策的执行并揭示违规行为,促进完善环境保护管理监督体系和落实环保措施,从有效性和充分性两个层面评价环境管理系统,促进环保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内部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是监督和评价企业的受托环境责任及其履行状况的公允性、合规性和效益性;民间环境审计的具体目标主要包括评价环境报告的合规性,企业环境管理系统的效率,环境活动的效果并对被审单位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发表意见。目前环境审计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审计部门,全国范围内针对环境审计的民间审计尚未发展起来,企业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并非适用所有的审计对象,因而现阶段应首先对政府审计目标进行界定。因此水污染治理审计中政府审计的具体目标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制定:反映流域的环境治理状况;揭示企业水污染治理责任的履行情况,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治理责任履行情况;水污染治理相关资金收取、运用情况及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效果;政府水污染监管体系和政策的有效性和落实情况。

二、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程序和方式

1.环境审计的程序。在我国水污染治理中开展环境审计,其审计程序基本上可以遵循传统的审计程序,其过程主要分为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和审计报告这三个阶段(唐洋、周小云,2012)。在环境审计程序的设计上应该特别注意环境审计小组成员的组成和审计对象的确定,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审计小组还应对企业前次审计的整改情况开展的后续审计进行复核,这有利于促进相关部门履行水污染治理责任。

2.环境审计的方式。基于水污染的区域性、复杂性和累积性等特点,水污染治理项目中环境审计方式的选择应结合审计客体的不同特点采取周期性审计或者周期内跟踪审计,也可以将这两种审计方式相结合。周期性审计就是根据我国各流域水污染治理计划的具体执行周期,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完成情况开展事后审计。周期内跟踪审计即在前一审计的基础上,跟踪审计水污染治理情况,评估生态功能的恢复情况,对水污染治理的经济活动进行事中审计,以发挥环境审计免疫功能在水污染治理中的作用。

三、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及形式

环境审计报告是环境审计的阶段性成果,在有效披露环境审计结果的同时也接受着来自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水污染治理情况进行审计而得到的环境审计报告应重点披露如下内容:在政府环境审计层面,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环境管理措施执行情况、污染治理项目工程管理、污染治理项目资金管理、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污染治理效果;在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层面,环境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水环境相关指标、企业法律执行力度、水污染治理制度的制定实施情况等。在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报告形式方面,水污染治理信息完整性要求全文披露,不得对环境风险和问责信息进行过滤,信息的可理解性则要求区分不同层次的使用者,分别采用适合他们需求的报告语言与格式,满足民众多元化的信息需求(黄溶冰,2012)。考虑到环境审计在政府审计工作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水污染治理的环境审计报告也应积极探索创新模式。从宏观角度来看,实行水污染治理环境审计专报制度,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专报的形式上报相关政府部门,从微观角度来看,通过审计发现水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建议,有助于改善水资源的保护和治理(李成艾等,2011)。

环境审计理论结构主要解决的是环境审计理论体系研究的逻辑起点、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等问题。由于环境审计本质在整个环境审计理论结构中具有导向作用,因此我们以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的环境审计本质为起点,探讨环境审计的主体和客体,确定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的目标,同时根据环境审计目标,明确环境审计内容、环境审计程序和方法,这对以后我国水污染治理中环境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作者唐洋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会计学院博士研究生、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1] 朱萍,.构建我国环境审计理论结构的设想[J].太原:会计之友,2009(2):16-18.

[2] 高方露,吴俊峰.关于环境审计本质内容的研究[J].贵阳: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0(2):53-56.

[3] 贺敬燕.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环境审计基本理论要素研究[D].青岛:中国海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05-30.

[4] 蒋玮.我国环境审计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12-01.

[5] 李芳.渭河流域治理环境绩效审计模式探讨[J].西安:现代审计与经济,2011(4):16-18.

[6] 刘旭红.环境审计比较研究[D].兰州商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9-06-12.

[7] 唐洋,周小云.我国企业环境审计的主要内容及非线性审计程序研究[J].衡阳:南华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2):52-56.

[8] 李成艾,孟祥霞,周学军.创新型水资源审计模式研究[J].兰州:财会研究,2011(7):64-67.

第4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跨界水污染;公地悲剧;地方政府;博弈分析

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XX.XX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00-0000-00

Abstract: Water pollution is a typical form of transboundar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nd the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also is the focus and difficulty of environmental treatment in our country, but the empirical study is less about the problem at the present stage. Firstly, the paper constructs the game model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dicates that the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investment of Nash equilibrium optimal is smaller than the Pareto optimal, both presents the departure from the state, and the deviate degree increases with the participation areas of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reatment, leading to the "prisoner's dilemma" and "tragedy of the commons" situation. Secondly, the paper empirically tests the influence of the quantity local government on water resources quality, verifies the theoretical hypothesis by using the 62 major reservoirs and lakes in 2012. Finally, the paper puts forward policy suggestions to improve the quality of water.

Key words: transboundary water pollution; 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local government; Game Analysis

环境污染所具有的外部性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使得我国环境恶化程度的加深突出表现在各行政管辖区之间跨界环境纠纷的增加上,水污染是典型的跨界环境污染问题,如何对跨界水污染进行有效规制始终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难题。造成跨界水污染问题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域涉及到多个省级、市级和县级行政区域,这些地方政府在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和财政分权制度下,倾向于将努力投入到能够带来政绩的经济增长上,降低水污染治理投入,这使得水污染治理规制不能有效地执行,多数情况下,地方政府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方式逃避本应承担的环境污染治理成本,采取“搭便车”行为将不易监测的环境污染跨界转移出去,将成本外部化。这种现象充分揭示了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带来的公共事务治理困境,因此,强化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规制,实现全局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根本措施就是要提高地方政府克服“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的能力,改变地方政府仅重视短期经济利益的行为选择倾向。

1文献综述

d’Arge较早关注了环境的跨界污染问题[1],而早期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讨不同国家之间对跨界水污染、大气污染以及固体废弃物污染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上,认为不同地方通过协商谈判进行区域合作是解决该问题的主要手段[2][3]。相关研究基本上是围绕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博弈展开的,Maler首次将博弈论引入到跨界环境污染治理分析中,对欧洲各国酸性物质沉积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合作治理环境污染的前提是各国的单边支付,并模拟测算了不同合作形式下的净收益[4]。Silva和Caplan分析了联邦跨界污染控制环境政策的有效性问题,认为中央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领导者时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而当地方政府是跨界污染治理的领导者时,中央政府的最优政策是对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提供有效的激励,并通过欧盟的环境政策设计实施验证了结论的科学性[5]。Barcena-ruiz对跨界环境污染税征收的顺序和两个同级政府作为领导者和追随者的博弈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跨界污染较小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互补的,同时征税时领导者和追随者都能够获得福利,但先征税的领导者获得的福利更大,在跨界污染较大的条件下,税收是战略替代的,先征税的领导者政府能够获得福利,每个政府都会努力避免成为税收的追随者[6]。Yanase运用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双寡头国际环境污染博弈策略,认为严格的环境控制政策提高了外国公司的竞争力,会产生静态的“租金转移”效益,而国外也会享受到全球环境改善带来的好处,即免费搭便车,因此在非合作博弈中,环境政策水平会偏离社会最优水平,产生更多的污染和低福利[7]。Zhao等通过构建包括政府和居民在内的典型的Stackelberg博弈模型,提出了一种考虑流域结构的转移税(Model of Transfer Tax, MTT),用来计算一个地区最佳的污染物转移税率,同时也认为转让税率可作为生态补偿标准,加强区域减排合作,实现整个流域的减排成本最小[8]。

国内关于跨界环境污染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跨界水污染治理方面,马中和吴健认为法律政策和权利安排的缺失致使没有形成地方政府的环境规制激励是跨行政区环保难见成效的主要原因[9];易志斌以跨界水污染为例对地方政府环境规制失灵的原因及解决途径进行了总结[10];汪小勇等采用消元法对跨流域、市界、省界和国界四个层次的单边和多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管理条约进行了评估和比较,为构建跨界水污染冲突的协商机制提供政策建议[11]。此外,还有学者以不同流域和湖泊的跨界水污染为例对污染成因、解决途径等进行了案例分析,如太湖[12][13]、珠三角[14]。

可以看出,国内外学者对跨界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取得了大量的研究成果,但多数都集中在理论分析、政策建议以及案例分析方面,实证研究不足。本文在理论分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和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基础上,分析个体利益最大化与集体利益最大化的冲突并推出待检验命题,随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主要水库和湖泊数据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最后提出针对性政策建议。

2 地方政府跨界水污染治理博弈分析

本部分对多个地方政府行为选择偏离社会最优选择的状况进行理论阐述。在跨界水污染中,同一流域周边的各地方政府都以最大化自身经济利益为目标,排放超标污染物,在缺乏激励约束条件下,必然使环境污染问题愈演愈烈。

假设总共有 个同质地区参与跨界水污染治理行动,第 地区的自愿治理水污染的投入为 ,因此,总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为 ,在整个排污量一定的条件下, 越大,水资源质量越好。令 为第 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每一地区的效用都取决于本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整体的水污染治理投入,进一步假设第 地区的效用函数为 ,该效用函数满足: , , , , 。根据经济学原理可知各地区在其他方面的投入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边际替代率递减,即存在 是 的减函数。

(10)式表明,整体帕累托最优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要大于个体最优的纳什均衡时的环境治理投入,即各个地区如果从最大化本地区效用出发而自愿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会小于从集体效益出发而提供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同时由(10)式也可以看出,两种投入之间的差距随着参与地区个数 的增加而增大,这也反映了个体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矛盾与冲突。从水资源的公共性来看,集体最优也即帕累托最优状态对所有参与地区来说是最好的结果,但是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必然会导致“公地悲剧(The tragedy of commons)”的出现,最终造成各个地方政府在有限资源下无限追求最大化本地区利益,每一个地方政府都希望减少水污染治理投入,将水污染会治理成本转嫁给所有地方政府(中央政府)。所以,本文提出以下理论假说:水库和湖泊周边的地方政府数越多,污染排放量越大,距离希望的社会最优越远,水资源质量越差。

此外,在分析中我们假设每个地区的预算投入是相等的,但在实际情况中,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规模是有很大差异的,经济发达地区的预算投入要远远大于落后地区的预算投入。Olson通过两人博弈认为,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更愿意提供公共物品,而低收入者更倾向于搭便车[15],这个结论同样适用于跨界水污染治理分析中,现阶段的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发展过程往往走的是“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因此其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小,而落后地区治理环境污染的外部性较大,所以经济发达地区能够从环境污染治理中获得更多的效用,这时的博弈可能变成一种“智猪博弈”。

3 实证分析

以我国水库和湖泊相关数据为研究样本,经验分析地方政府数量对水质的影响,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

3.1模型设定和数据分析

3.1.1模型设定

式中, 表示水库和湖泊,在现实中,跨界水污染还包括大量的河流,但本文未加入河流作为样本,这是因为跨界的河流较长,水质难以平均,同时又包含多个支流,行政区难以界定,更重要的是,河流水污染治理难题在于上下游之间的协调,行政区数量对其影响可能不大。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的水质状况; 表示第 水库或者湖泊周边的行政区数量,该变量是模型的核心解释变量,本文在选取时,主要选取周边的县级和市级行政单位数量,每一个水库和湖泊涉及到的省级行政单位多数为1个,最多有两个,其统计分析意义不大,因此不对省级行政单位对水质的影响进行分析。 表示影响水质的控制变量,主要包括:水库和湖泊周边行政单位的GDP、第二产业增加值、人口状况、以及水域面积等变量; 为随机项。

3.1.2水库和湖泊水质状况

在2012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的淡水环境分析部分中,共给出62个国控重点湖泊(水库),其中,Ⅰ-Ⅲ类水质的比例为61.3%、Ⅳ-Ⅴ类水质的比例为27.4%,劣Ⅴ类水质的比例分别为11.3%。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化学需氧量和高锰酸盐指数。具体状况如表1所示。

由表1可知,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差异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总体上来看水库的水质要好于湖泊的水质,水库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92.59%;而湖泊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的比重约为40.63%;而三湖水质都在Ⅲ类以下。因此,本文为考虑水库和湖泊二者之间的差异,在对总体展开进行回归分析后,再对水库和湖泊进行分类回归。

3.1.3数据的统计性描述

通过62个水库和湖泊的地图可以得到相关周边地区的市级、县级(区)的数量,然后对行政单位的控制变量指标进行加总,得到具体数值,控制变量相关数据来源于《中国城市统计年鉴》(2013)、《中国区域经济统计年鉴》(2013)。水域面积数据来源于《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和环保部监测数据。所有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如表2所示。

3.2回归结果分析

采用本文构建的回归模型对上述数据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的回归结果可知,水库和湖泊周边的行政单位数量的增加会显著恶化水质状况,市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2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分别为0.114和0.107。县级行政单位数量对总体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077,对水库和湖泊水质的影响系数为0.143和0.513,但对水库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这表明本文的理论假说是成立的,也即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水库多为水源区,提供的水多用于饮用,其水质要求要高于湖泊,因此,地方政府的增加对水库水质的影响要低于对湖泊水质的影响。

对于其他控制变量,周边的GDP以及第二产业的增加值提高会显著加剧水污染,降低水值,特别是对湖泊来说更是如此,因此可以认为现阶段我国经济增长与水质处于“两难”状态,也即经济增长会加剧水污染,保证水质也会降低经济发展水平,地方政府要在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农村人口数量对水质的影响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而城市人口数量对总体水质和湖泊水质的影响是显著的,随着城镇人口的增加,生活污水会随之增加,同时因消费需求的增加也会增加生产污水的排放,这加剧了流域水质的恶化;水域面积的增加能够缓解水污染状况,这是因为水域面积越大,其自净能力越高,能够相应的降低水污染。

4 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讨论了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两方面的行为选择,通过构建发展经济和治理水污染的博弈模型,分析多个地方政府间的水污染治理博弈行为,认为跨界水污染治理投入的个体纳什均衡最优小于整体帕累托最优,偏离程度随地方政府数量的增加而增加。然后采用我国2012年62个湖泊和水库数据对进行实证分析,对理论假说进行验证,结果表明显示,随着流域周边地方政府越多,各地方政府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与帕累托最优的水污染治理投入差距越大,水污染状况越严重,同时水库和湖泊的功能定位也是影响水质的重要原因。随后进一步从水资源治理外部性、政绩考评制度和水资源保护监管和惩罚制度等方面对造成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原因进行分析。

减轻地方政府“搭便车”行为引发的“囚徒困境”和“公地悲剧”局面的方法主要有道德约束和制度约束两种方式,环境资源作为典型的公共资源,必须要有专门的主体对其利用进行协调和约束,中央政府作为全民的代表责无旁贷,其除努力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道德规范外,更应制定合理的制度规范,协调好个体和集体的利益冲突。本文在制度规范方面的政策建议为:

第一,改进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体系,将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破坏指标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中,平衡地方政府在生态保护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倾向,增强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积极性。政绩考核标准对地方政府和地方官员行为选择具有导向作用,当中央政府以GDP为绩效考核核心时,地方政府必然为获得短期经济利益而忽视长期的生态效益以满足任期内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降低地方政府挪用环境保护资金的首要制度措施就是改变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制度,提高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第二,增进环境治理和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地方环境监管部门在人事权和财权方面实际上隶属于地方政府的领导,使得地方政府理所当然的采用行政手段干预环境治理,“土政策”、“开绿灯”和“行方便”大行其道,基本不会主动要求对地方经济做出巨大“贡献”的污染企业整改或者关停,同时还会采用一些措施阻挠或者禁止环保部门不经请示就对企业的排污进行检查,为企业提供特殊保护,纵容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了环境监管部门执法中的盲区,也极易造成的寻租问题。因此,中央政府应尝试将环境规制部门从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减轻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干预。

第三,明确各地方政府环境保护体系权限。中国虽然在大多数流域设立了流域管理机构,但这些机构基本上无权过问地方政府的行政及经济事务,其主要任务是编制流域水资源的利用规划,而地方的水利部门也拥有同等的权力,他们会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考虑水资源的管理,在这种格局下,各地区的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问题往往无法做到全流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导致经常会出现“公对公,一场空”、“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的局面,造成了环境保护的低效率。因此,应改变多部门分别对地方生态环境保护进行管理的现状,中央政府可以尝试将环境保护和监管相关负责机构从原有的国土部、农业部和林业部等部门以及地方政府中剥离出来,成立由国务院主管资源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副总理负责、由环保部统一管理的环境保护和监管体系。

第四,明确跨界环境污染治理行为的宗旨和规范,加强环境规制的考核力度和违规惩罚威慑力,中央政府的监管和考核威慑力是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最主要影响因素,但现阶段中国环境保护违规惩罚威慑力明显不足,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环境违规惩罚力度不够;二是环境违规惩罚执行不严。这直接影响了中央政府惩罚环境违规行为的承诺性,一些对地方生态环境破坏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一部分会通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官复原职或者易地任职,这都极大的削弱了中央政府对官员惩罚的威慑力。只有当中央政府加大监管和惩罚的威慑力,地方政府“越雷池一步”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时,以本地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的理性地方政府才会做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的选择。

第五,建立专门的合作组织定时或者不定时的环境信息,提高环境污染及治理信息的公开透明度和公众的理解能力,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地区之间的竞争来约束环境责任规避行为。使其成为中央政府监督地方政府环境污染治理行为、减少信息不对称的信息渠道和长效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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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论文关键词:水污染 治理 措施 论文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水污染的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但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水污染治理中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本文从政策、组织、制度和措施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1 水污染防治存在主要问题 水污染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问题主要存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快速发展使水污染防治压力增加,我们国家近些年经济增长保持在9%,经济总量的扩大,经济增长很快,水污染量也增加,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这些年来得到很高的关注,加大了投入,但是投入的增长和我们经济发展的增长不成正比的,尽管做很大努力,做了很大投入,但是最后水污染增长的趋势并没有完全得到控制,这样对水污染的压力也不断增加。第二,由于管理体制和技术因素的制约,对水环境执法力度不足,现在有一些企业并部分做到达标排放,这里面主要一方面由于管理体制存在的原因,多头的管理,通过这几年改革,政府体制改革在不断解决这些问题,但是这些问题还是没有得到完全解决,体制改革大家知道是要循序渐进的过程,这方面影响的有技术方面的因素,同时也相对设施不配套等因素,导致了执法力度不足,有相对部分企业没有达到完全环保要求,得到有效的治理达标排放。第三,这些年经济发展过快,在基础建设材料包括能源的需求不断增加,所以在能源这方面开发加大特别在水利电力方面现在开发力度也比较大,为了满足能源的需求,加大能源的开发,尤其水利的开发,导致过多的开发对大江大河造成生态破坏。第四,运行机制市场机制发挥作用不充分,特别是在公共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要进行水务市场的改革,要以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污水和垃圾处理这个市场要实施产业化,虽然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是整体上看还没有起到主导作用,这是发展的一个总趋势。 2 水污染治理的目标 根据我们国家环境保护的需求和我们经济发展的水平,确定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到2010年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要改善,污染排放要得到有效控制,这一方面是投入,一方面是管制,重点行业污染排放强度要明显下降,城市集中饮用水的水源,农村饮用水的水质,和地表水质和近还水质有所好转,地方水超采及污染趋势减缓。我国家水资源开发量大,对水资源要求很高,确实对水资源带来很大压力。具体目标是,到2010年我们国家113个环境保护的重点城市,污水处理要不低于70%,到2010年十一五期间要增加到7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所有设市城市的污水处理也要60%的目标。第三我们重点防治的领域,城市水污染防治重点行业化工、轻工,造纸等等,其次是饮用水水源,国家正在组织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的调查,通过调查提出引用水源地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第二方面三河三湖,这是国家重点的水源,还有松花江,三峡水库,黄河小浪底以及上游,以及南水北调水源以及沿线,还有渤海重点海域和河口,要加强对海洋污染的治理力度。 3 关于水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加强对水污染的治理,需要强化以下措施。一是落实水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环境质量每年做一次环境质量报告书,要向社会通报水环境质量,水源地,地表水水质状况,一方面保障公众对水环境的知情权,自觉接受到公众的监督。二是推进水污染治理市场化,以前水污染防治特别是城市生活污水处理注重社会资本进入市场,主要把它单纯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对待,政府作为垄断性的管理市场,从规划,从投资建设到运行管理完全都是政府的管制和操作,排斥了社会多元化的投资渠道进入这个领域,这是发展的趋势。三是排污许可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这个制度现在正在实行当中,在“十一五”期间这样的制度还有排放的量要有许可,总量在排污许可下得到规定,一个区域环境的量确定排放的总量,从总量控制和企业的排污许可这方面对企业的环境行为进行制约。四是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环境项目评价法,三同时制度。环评制度增加两个方面,一个是区域规划环评,不能只是对企业建设项目,对项目本身进行环评,要扩大到对区域,根据区域的总量,对生态环境的容量,对规划是不是合理来进行环评,同时要开展战略性的政策环评,遵照国家出台的环境政策进行评价。五是省界河流水质考核制度,要落实责任,要对每个省的水质进行考核,水交到下游省,水是什么状况,要按照输出水质对进行考核,超过标准就是造成污染,对下游造成危害,就要进行赔付,要追究造成污染的企业和单位的责任,从而加强各级政府各个行政区域政府对

第6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环境管制;外商直接投资;污染产业转移

一、引言

根据传统的产业梯度转移理论,随着一个区域内各种要素成本上涨及发展空间缩小,经济发达传统产业发展优势逐渐失去,需要向欠发达进行产业区域性转移。环境要素作为众多要素之一,对产业区域间转移影响日益成为近年学术界热点问题。环境管制是政府为达到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双赢目标,调节企业经济活动的所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但从实际情况得知,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却愈演愈烈。200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571.7亿吨,比上年增加2.7%。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9.0亿吨,比上年增加8.3%。在《中国的环境保护(1996-2005)》白皮书中指出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约占GDP的10%。同时按照《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规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此为背景,各地区纷纷采取不同的环境措施,而环境管制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一则报道充分体现这一点,在2006年8月安徽省环保局对全省98个工业园区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中,40%没有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几乎没有一家符合环境监管标准。

基于此背景,本文以我国东、中、西部为研究对象,利用2000―2008年数据,从我国各省市历年新增FDI数额和新增外资企业数量为切入点,研究在影响产业转移各主要因素中,环境管制水平这一要素对基于FDI的污染型产业区域间转移的影响。并提出问题:即地区间环境管制差异对污染产业区域性转移产生的影响?环境管制这一因素是否是影响东西部污染产业区域性转移的主要因素?

二、文献回顾

目前国外环境管制约束下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的研究主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环境管制与污染产业转移关系。国外学者分歧主要集中于:环境管制严格程度是否促使污染产业转移。Walter&Ugelow(1979)最初提出“污染避难所假说”,认为污染密集型企业会从环境管制强度高的地区转移到环境管制强度低的地区,从而后者便成为“污染避难所”。Chichilnisky(1994)&Copeland(1994)和Baumol & Oates(1998)从理论上证明了“污染避难假说”存在的合理性。与此观点相反则是“污染晕轮效应”,Duerksen&Leonard(1980),Bartik(1998)和Judith&Mary(2005)研究发现,高环境标准国家会吸引更多的污染密集型产业。另一方面是外商投资与污染产业转移的关系。部分学者认为,外商投资并没有输出污染产业。Repetto(1995)利用美国相关数据发现,认为污染产业在发达国家中互相输出,而不是发展中国家。Birdsall&Wheeler(1993),Eskeland&Harrison(2002)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向东道国传播绿色技术,提升本国国民的环境福利状况。支持此观点还有Letchumanan,R.&Kodama,F.(2000),Eskeland&Harrison(2003)等。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外商投资同时也输出了污染产业。Copeland&Taylor(1994)通过构建南北贸易模型,表明跨国投资减少北方国家环境污染同时加剧了南方国家污染。Matthew A.C,Robert J.R.&Fredriksson.P.G.(2006)也支持这一观点。

国内学者在此领域成果甚少,起步较晚。潘申彪(2005)运用格兰杰因果检验方法,采用江浙沪历年数据证实外商直接投资加剧这些地区环境污染。傅京燕(2006)和杨昌举(2006)分别通过实证研究和理论研究表明我国东部地区向中西部地区进行产业转移中存在污染产业转移。熊鹰、徐翔(2007)等研究证实高强度的管制政策确实不利于我国吸引外资,但同时也指出环境管制并非FDI流量的主导因素。

纵观以往研究,国内学者大多数对产业转移中存在污染现象达成一致观点,较多研究限于定性分析。关于环境管制与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关注甚少,大多只是在理论层次上的探讨,或者往往囿于二者的一个方面。而且考虑到区域差异,实证研究中选择的样本和数据不同,加之,采用不同研究工具得到的结论也就不一。另外,污染密集型产业转移大多停留在国家范畴,没有深入到具体地方区域。所以在此领域许多问题亟待破题。

三、实证研究

(一)变量与模型

1.变量选择与说明

在产业转移中,因新增外商直接投资受环境管制的影响更大,同时新增的外商直接投资额更能说明一地区吸引外资的能力。本文选取我国各个省市2000-2008每年新增的外商直接投资额(单位:亿美元)NFDI和新增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数量(单位:个)NFM作为衡量产业区域间转移的两个指标。

同时,影响产业转移的因素很多,包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劳动力成本,基础设施,市场规模,能源条件,产业的集聚效应,文化差异,区位情况等。依据我国的国情及数据的可获得性。解释变量选取如下:环境管制水平(ECL);经济发展水平(GDP);劳动力的成本(ALC);市场规模(AMS);基础设施(IFS)。具体变量说明见表1

2.数据来源及处理

鉴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统计口径,本文采用2000―2008年我国30个省市共面板数据(不包括)进行计量检验和实证分析,所有的数据来自于《中国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及相关各省市统计年鉴。考虑到异方差问题及减少数据的不稳定性,分析中把所有的解释变量数据进行对数化处理。

3.计量方法筛选

本文使用stata8.0软件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采用国际上常用的Panel Data模型分析,此模型既充分利用时间序列和截面数据两种信息,同时鉴于对我国各省市数据分析所以初步选取固定效应模型,再通过hausman检验来确认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哪一个合理,在两个被解释变量hausman检验结果中,其中一个统计量为负值,Hausman检验无效,另一个统计量为18.24大于p值0.0027,故拒绝原假设,建立固定效应模型比较合理。

4.其他说明

由于统计口径和一些历史问题原因,研究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省,同时,鉴于地区相关一些解释变量数据缺失,所以本文研究中没有包括此地区。即依据“七五”划分法,将我国31各省市划分为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辽宁、福建、浙江、山东、广东、海南;中部包括吉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安徽、江西、山西;西部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广西、内蒙古、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二)描述性分析

通过表2所显示的主要变量的统计性描述情况可以看出,全国,东部,中部和西部四组各NFD和INFM变量平均值相差较大,全国新增外商投资额平均值为55.2亿美元,东部地区平均值为127亿美元,中部地区为17亿美元,西部为11.1亿美元,同样,四组中NFM的平均值也有很大差异,其中,东部地区比起中西部地区具有较高的新增外商投资额和新增的外商投资企业数,并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值,这也一定程度说明我国外商投资集中于东部地区。其他变量如ECL、GDP、ALC等也呈现出东部高于其他两个地区。没有明显呈现出环境管制约束下外商直接投资从东部向西部转移的趋势。这一结论与其他学者研究相似(见表2)。

(三)回归结果分析

从表3面板数据回归结果可以看出,通过对全国,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进行回归后,比较两个模型相关统计值可以得出以下分析结果:首先,控制了影响两个被解释变量其他因素后,全国范围和东部地区来看,新增的外商直接投资额NFDI与环境管制水平ECL呈现出显著正向关系,新增外商投资企业数则与环境管制水平呈现不显著的负向关系。从东部地区数值来看,两个被解释变量与环境管制ECL这一观察变量正负关系与全国范围相同,说明环境管制水平强弱并不是东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重要因素。良好的经济发展水平GDP、廉价劳动力ALC和市场规模AMS则是其优势因素。而西部的环境管制水平ECL与两个被解释变量表现为负向关系,从外商投资这一角度来说,吸引外资进入的重要因素是宽松的环境管制。经济状况,市场规模和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这是此地区吸引外资的非重要因素。同时,在环境管制约束下,我国东部污部分染型产业向中西部发生转移,但是这种转移并不明显。同时西部地区宽松环境管制政策是吸引外资的重要因素之一(见表3)。

四、结论及启示

通过以上实证分析得出的结果,本文对环境管制对我国污染空间转移的关系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环境管制水平强弱不会显著影响外商直接投资方向发生转移,环境管制力度的加强会显著减少具有污染性质的企业数量,但是不是显著减少外商直接投资额。这可以解释为在环保宣传和低碳经济下,那些污染密集型产业正在不断进行自我改造,如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节能减排等方式由污染密集型企业向清洁产业进行转移。由此可知,东部地区政府应制定合理的环境管制政策,吸引高质量的外资投向本地区,同时优化产业结构,发展低碳经济,激发企业的创新意识。

第二,我国的西部地区在吸引外资过程中要考虑到本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由于西部脆弱的生态系统,恶劣的自然条件,一旦破坏很难恢复。在不断加强的环境管制下,东部或国外一些淘汰或污染较严重行业可能迁移到西部去。所以,西部在利用外资时,应该具备长远眼光,着眼于本地区实际情况,避免成为“污染避难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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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农村环境污染;规制缺陷;环境规制

1我国农村面临的环境污染现状

随着农村现代化和城镇化建设的步伐逐渐加快,生存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来源:现代化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农村居民生活所产生的污染、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污染和乡镇企业所产生的污染。

1.1现代化农业生产所产生的污染

随着化肥、农药的普及,农作物产量的确有了很大提高,但是,大多数农民普遍缺乏农作物种植的科学知识,认为“多总比少好”,这就造成了农药、化肥的使用量超标。化肥中未被利的氮、磷、钾等成为水体富营养化的主要污染源,导致河湖中鱼、虾大量死亡,水生生物种类急剧减少,同时地下水也受到污染,居民生命健康安全堪忧。

1.2农村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染

农村的基础设施尚不完善,农民爱护环境的意识较差,加之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这些原因导致了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农村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污染主要包括: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废气等。

1.3城市向农村转移的污染

农村居民环保意识淡薄,他们往往忽略招商引资和经济发展中的环境成本,这就给了高污染企业可乘之机,他们将企业从排污成本比较高的城市转向经济、文化落后的农村地区。其次,城市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锐增,垃圾处理成本逐渐膨胀,某些地区利用郊区环保监管空白的便当,将垃圾堆放在郊区,占用了大量农田,污染了郊区环境。

1.4乡镇企业的污染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推广,乡镇企业迅猛发展,缓解了目前农民严峻的就业压力,为农村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但是,乡镇企业大多为资源密集型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它的生产主要是以环境污染和资源消耗为代价的粗犷型生产方式,并且生产设备、治污设施和技术落后,对农村环境的破坏日益加剧,乡镇企业已成为中国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2农村环境污染引致政府规制的经济学理论

2.1农村环境污染的“外部性”特征

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之一“外部性”,是指在生产者之间、消费者之间或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并不直接体现在市场中的生产和消费活动中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而农村环境污染正是外部性的典型体现。有关外部性的理论,成为了探讨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要基础,同时,外部性的理论也为整治农村环境污染,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供了新的方法。

2.2农村环境污染的“公共物品”特性

公共物品是与私人物品相对的一种概念,它是指既具有排他性又具有竞用性的物品。排他性是指只有付费后才能使用的物品,竞用性是指一个人的使用会影响其他人的使用。由于环境资源属于公共物品,私人一般不会提供,这项工作只能由政府负责提供了。

2.3基于农村环境污染者的“有限理性”假设

农村环境污染者的“有限理性”假设是指行为主体的认知水平是有限的,他们往往会根据个人的生活经验做出符合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但是行为主体往往更倾向于关注“眼前利益”,即短期利益,而不能着眼于整体利益,进而导致决策失误,加剧农村的环境污染。

3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规制缺陷及其原因

3.1农村环境污染法规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虽已出台众多环境保护法,体系繁多,分类复杂,但针对主体主要是城市环境污染,农村环境污染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且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法不明确、不具体、可执行性不强,给农村环境污染留下了规避管制的空间。

3.2政府的“逆向选择”行为

我国政府官员绩效考核主要是“以GDP论英雄”。面对着财政税收、经济增长压力,地方政府因利益驱使而规制动力不足,一方面,放宽对污染企业的准入条件,另一方面,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增长,对企业污染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为企业收入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才能随之增加。

3.3农村环保专项资金投入不足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不难发现,一国在经济增长时期,环保投入要占到GDP的1%~1.5%,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污染,达到GDP的3.0%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心一直放在城市和工业污染中,农村环境问题没能得到足够重视。同时,乡镇政府受到经济条件限制,环保教育和环保设施建设较为落后,环保目标很难企及。

4中国农村环境污染规制改革的建议

4.1建立健全农村环境规制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已出台了多部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但是农村环保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很多领域的法律法规体系还处于空白状态。这就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政府应尽快研究和制定相关法规、政策,以遏制环境污染的悲剧。第一,建立严格的环境排污标准,完善环境监管机制,以束缚污染之手。第二,划分各级政府环保职责,以避免不同职能机构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第三,地区经济发展具有特殊性,因而法规制定也要“量体裁衣”。

4.2加强农村环境规制产品的有效供给

农村环境规制产品属于“公共物品”,因此其供应者主要是政府部门。长期以来政府对农村环境污染规制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较低,导致农村环境治理设施不完备,减弱了农村居民进行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环境污染形势日益严峻。因而,加强农村环境规制产品的有效供给势在必行。第一,建设农村污水排放管道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是生命之源,因此政府必须防治水污染,保护居民的饮水安全。第二,加大科技投入,将沼气等清洁能源引进居民的生活,以遏制空气污染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第三,加强农民种植技术培训,使他们科学种植,比如,适量施肥以防土地污染。

4.3实施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措施

市场激励性环境规制措施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它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一种经济性规制措施,使农村居民和生产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以实现政府规制目的。第一,对秸秆粉碎还田和农药、化肥的科学施用给予政府补贴。第二,取消对稀缺农村环境污染的价格补贴,并对稀缺资源实行价格管制。第三,完善排污权许可制度,借助政府力量,使企业排污成本内部化。

4.4加强农村环境污染规制政策的执行力度

第一,要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制主体,理顺农村环保的规制体制。划清政府各部门职责,使不同部门的职责分工能够有效衔接。第二,加大环境污染监管、惩治力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三,建立环境污染投诉机制,让政府和公众共同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第四,以“绿色GDP”作为政府新的考核机制,使政府放下“担子”投入到农村的环保事业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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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志强.试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法律缺失及对策[C].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2007.

第8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排污收费制度创新型建设思考

排污收费制度是国家环保法律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新《条例》的颁布实施,表明现行排污费在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已迈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如何建设创新型排污收费制度,切实有效地开展好排污收费工作,成为摆在广大环保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创新排污收费制度

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创新型排污收费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确立动态的制度体系,把运用经济和行政手段调整规范排污者排污行为作为有效目标,建设科学创新的排污收费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1)具备与时俱进的环境管理制度,适时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形势,满足国家经济与财政体制改革需要以及国家总体工作的重大战略调整。(2)科学地制定和规范标准,以经济和行政手段相结合,实现控制和改善环境、总量减排目标。(3)建立科学准确的排污核算、效能评查体系,动态体现排污收费制度状况。(4)开展收费执法效果评查,加大责任追究力度,逐步消除执法不严、执法不公问题,保障收费制度环境的严肃性和社会公正性。

二、建设创新型排污收费制度的对策

1、创新改革排污收费理论。首先应明确排污收费是政府管理手段的延伸,征收排污费主要目标是促进排污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技术革新,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积极治理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必须科学把握其经济调整职能和监管职能的协调统一。从经济学理论来说,环保投入应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排污收费的管理属性在本质上决定收费应呈相对下降趋势。在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中只有充分体现上述思路,创新才能取得成功,排污收费制度才能更好地发挥其管理作用。与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相比,排污收费制度具有更加灵活、更具针对性、管理成本更低的特点。

2、进一步完善环保法律法规规定

应提高对污水超标排放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力度,解决因收费标准较低,事实上造成部分违法者承担的违法责任较小的现象。《条例》对缴费主体、污染因子、法律责任规定界定等还有待补充完善。应根据“污染者付费”原则,对部分未收费情况作出收费规定。而违反排污收费行为的罚款自由裁量权范围很大,容易造成处罚不公正等现象的出现,建议《条例》进一步明确罚款范围。此外查出应征收而未征收的情况,县级环保部门只需改正即可,而不用付出法律代价,缺乏相应的责任机制,建议应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环保资金原则上应有偿使用,制定优惠政策激励排污者进行污染治理,既能保证环保补助资金的合理支配,又提高企业治污积极性,预防截流资金,不合理支配,甚至挤占、挪用,以致发生贪污等现象,提高环保补助资金使用效益和科学管理水平。

3、全面提高排污申报质量,加大力度落实排污许可制度

继续加强排污申报数据信息审核,加大核查和稽查工作力度,杜绝为收费而申报,而无法对污染排放总量起到控制的作用。通过排污申报,获得有关污染源的性质、数量、强度、空间分布和变化动态等方面的大量信息,为强化环境监督管理、推行环保其他各项制度和措施(如排污总量控制、排污收费等)奠定基础,也对污染源信息的采集予以及时准确的反映。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才能有效执行排污收费制度。

4、科学制定排污收费标准,全面贯彻“污染者付费原则”

通过排污收费,使企业污染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内在化,排污单位必须付费以补偿环境的损失。从市场理论和价值规律来考虑,排污单位支付的排污费必须能反映污染造成的边际成本。排污收费的经济刺激效果与排污收费标准密切相关。

排污收费标准不是永不变动的常数,应与不同时期的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不断摸索科学决策,建立适应市场机制适应治理成本的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对各类主要污染物的治理进行成本调查,确定排污收费的费率,并兼顾地区差异,根据环境容量和管理效果及企业的承受能力逐步实施到位,实现排污收费从静态收费向动态收费的转变。要以减排量为约束性目标,实行污染总量控制、限额排放和配额交易,引入排放绩效指标,实现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调整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关于排污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因超量超标而形成的排污费和罚款支出不得进入定价成本,引导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公平竞争。

5、加强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

一是要扩大排污费实际征收面,在继续重视废水、废气排污费征收的同时,加强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的征收;二是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排污大户的重点监测,向社会定期公布监测结果,发挥对污染治理的舆论监督作用;三是要健全排污费征收稽查制度,坚决杜绝重复收费,堵塞在排污申报、核定、收缴过程中的征收漏洞,确保排污费及时足额征收;四是要规范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确保排污费专款用于污染治理。

6、治理污染优惠原则

为鼓励企业治理污染,西方发达国家对环保产业和主动治理污染的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主要有税收优惠、经济补偿、财政资助等。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在我国的排污收费制度优化设计中,对于主动治理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大在税收、信贷、财政补贴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进一步激励企业主动开展污染治理。

参考文献:

[1]梁敏.浅谈排污收费[J].才智,2009(28).

[2]毛应淮.排污收费概论[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1.

[3]胡璇,栾胜基.从环境协议收费现象看排污收费政策的缺陷[J].北京大学学报,2004(4).

[4]杨金田、王金南.中国排污收费制度改革与设计[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5]王小龙.排污权交易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6]邓海峰.排污权及其交易制度研究[D].清华大学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

[7]朱卫东.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对策[J].环境导报,2005(4).

第9篇:污染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供水安全,水污染,污染控制,环境保护

 

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对维系人类生存、保障经济建设和维护社会发展及生态环境平衡具有中心作用和综合作用。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加快,水资源短缺、污染严重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在我国,也面临着水污染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水环境持续恶化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保证安全供水,提高公共健康水平的要求日益迫切的矛盾。水的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限制、对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的潜在威胁越来越明显。

1 .我国水污染的状况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并且时空分布不均衡,开发利用难度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用水的要求会更高,缺水威胁还可能加重。加之,水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

(1)地表水体污染。我国污水的年排放总量已达600多亿吨,其中80%以上是没有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域的污水。全国7大河流经过的主要大城市的河段,大部分水质污染严重,75%的湖泊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富营养化,有的已经不适宜作为饮用水源。

(2)地下水体污染。地下水污染的特点“三氮”污染,硬度升高,酚、氰化物、砷、汞、铬、氟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升高。这类物质不易分解,不易沉淀,在迁移循环过程中遍布水体、土壤和作物,污染环境,危害生态。

(3)降水酸化日趋突出。全国已有不少地区降落酸雨,并呈由北向南扩展之势。

(4)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凸显。按照国家卫生部颁布的《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国家建设部颁布的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质标准》,我国有近一半的城市居民在使用不合格的饮用水。饮用水安全问题严重威胁到居民身体健康,成为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

2 .水污染的影响

水污染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建设小康社会的极为重要的制约因素。水污染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工业的影响。绝大多数的工业生产离不开水,水质会直接影响工业产品的质量。二是对农业的影响。用污染的水灌溉农田,会造成土壤质量降低,农作物减产、变质,甚至颗粒不收;污水对渔业造成的危害也非常大,可使水生生物缓慢中毒,出现畸形的或是带有怪味的鱼虾,严重时一夜之间成百上千的鱼死亡。三是对居民生活的影响。未经处理或处理不当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入水中,当数量超过水体自净能力时,就会造成水体污染,对人体健康产生影响。

3. 加强水污染控制的对策思考

(1)加强全民的环保教育。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是世世代代持续发展的战略工程。应该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途径,加大环保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水忧患意识,养成节约用水的良好习惯,积极投身防治水污染的伟大实践。特别是政府要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坚持实施节流优先、治污为本、多渠道开发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把污水作为一种稳定可靠的水资源进行再生利用,形成良性循环,努力实现经济建设与水污染控制的协调发展。

(2)加强工业废水的源头治理。按照节能、降耗、减污和提高生产效率的原则,全面推行废水排放量最小化清洁生产。一是加强对工业企业的执法力度。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强化对工业企业的监管,严肃查处违法排污现象。二是严格工业项目环保审批。博士论文,供水安全。。对于新建基本建设项目,严格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和排放许可证制度,坚持做到生产线设计与污染治理设计、生产线施工与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产线建成投资与污染治理设备启用“三同时”,严格杜绝对环境产生新的污染。三是调整优化工业结构。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引进环保生产工艺,生产绿色产品,从根本上解决污染问题。四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博士论文,供水安全。。博士论文,供水安全。。从源头削减污染,清洁生产包括合理选择原料和进行产品的生态设计、改革生产工艺和更新生产设备、提高水的循环使用和重复使用率,以及加强生产管理,减少和杜绝跑冒滴漏。五是提高工业废水处理及利用的水平。

(3)加强城市废水污染的控制。一是科学编制城市水资源利用的整体规划。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好城市的近期、中期、远期水资源综合利用整体规划和水污染控制规划。二是抓好城市排水管网建设和改造。我国城市大多数属于综合性城市,居住、商贸、工业混杂在一起,城市建设欠债太多,排水系统不健全,管道质量差,且雨污合流,不利于对污水进行处理。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必须与城市建设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决不能半途而废或打乱总体部署。应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和“雨污分流”的原则,建设好市政排水管网,并为污水回用预留管网空间。同时,进一步完善城区排水设施建设、逐步实现雨污分流,与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衔接。三是筹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水污染控制的骨干工程。应逐步建立面向市场的环境保护融资机制,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和外国资本投资兴建城市污水处理基础设施,进一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步伐,以最短的时间实现水污染控制阳治理。要根据城市规模和污水水质实际情况,科学论证引进污水处理高效低耗成套工艺、技术和设备,防止出现部分处理建筑物和设备闲置的问题,使有限的建设资金发挥出更大的社会、环境效益。污水处理厂建设也要注重消除自身对环境的影响,成为无污染的绿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