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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场地调查报告精选(九篇)

污染场地调查报告

第1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大面积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3.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的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上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体系。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区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县区长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常设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组织职责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等级。

(2)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

2.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应急办公室是应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检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3)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4)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储备;

(5)建立潜在高风险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及其场外应急预案;

(6)协助黑名单单位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场内应急预案;

(7)接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报告,及时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应急组织;

(8)配合应急指挥部组织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9)受应急指挥部委托,负责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0)负责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召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和有关应急组织,以年会形式交流情况,修改技术资料和有关制度;

(12)负责对公众环境污染应急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九个专业组,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1.监测评价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

(4)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受市环保局委托,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技术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事故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其职责:

(1)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作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公安消防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其职责:

(1)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定。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和市各大医院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5.水文气象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提供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

(2)负责提供应急污染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

6.公众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各新闻媒体组成。其职责:

(1)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

(2)应急期间,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信息。

7.工程抢险队

在发生应急环境污染与生态突发事故时临时组建,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其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应急措施。

8.通信保障组

由市各通信部门组成。其职责:

保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时通信畅通。

9.督查组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情况及应急资金、物资等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重点企业黑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四)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五)市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大气、饮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六)市公安局

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农业局

承担建立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故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八)市水利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的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十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

(十三)市监察局

承担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开始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产原料、产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本市范围内贮存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运输化学品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市环保局领导报告,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应急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等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应急专业组应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专业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县区、乡镇政府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

应急专业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6小时内速报,24小时内确报。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专业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专业组向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专业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污染跟踪

应急专业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终止

应急现场指挥组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后,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后,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应急终止信息,即警报解除信息。

(十一)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四、事故的恢复处理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警报解除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二)要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

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督查。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要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各级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督查的方法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督查时发现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实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2.督查时发现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第2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1.1目的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资源集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贯彻《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应本区特点和未来建设、发展的需求,建立一个以科技为依托、以统一协调为支撑的常备不懈的防范体系和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体系,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够立即、快速、正确地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消除危害,使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和环境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区域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市环境保护条例》;

7.《市区(县)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1.3事件分级

事件分级标准参照经国务院同意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1.5适用范围

区域内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衍生造成的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本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市区委、区府统一领导。区人民政府是本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和责任主管,区环境保护局是本区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主要责任部门。

2.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2.1领导机构

区环境保护局成立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当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发生时,应急领导小组整体转换成应急处置指挥组。

局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确定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决策和指导意见;

(2)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

(3)当突发事件超出处置能力时,依程序请求区、市支援。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办公室主任兼任主任,副主任由区环境监察支队队长和局办公室副主任担任,另有工作人员若干名。

局应急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组织编制修订区环保局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3)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的预防、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工作;

(4)承担局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2.2.2受理中心

以市环境热线12369、区环保热线*为受理平台,24小时接受市民举报、报警。值班受理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同时通知应急监测小组和应急处置小组赶赴现场。并与举报人、报警人和各小组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掌握、通报最新情况。

2.2.3应急监测小组

区环境监测站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小组,由环境监测站站长任组长,各科室骨干任组员。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监测数据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小组。

2.2.4应急监察小组

区环境监察支队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由支队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一旦发生任何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在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初步调查结果,初步判断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污染状况,负责实施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2.3应急联动机制

按照“精简、统

一、高效”的原则,与公安、民防、安监、卫生等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充分利用其他部门的资源优势,实施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加强和巩固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的整体优势,提高整体综合能力。

2.4组织体系框架

各处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职能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属地管理。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对全区有毒、有害、易燃化学品的化工、电镀等企业建立信息档案,加强排污监测。对污染事故易发地区及企业进行风险分析,建立区内重大风险源名录。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区内相关风险单位的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和审查的机制和体制,并把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工作放入年终考核之中。

3.2信息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接警后立即根据其性质和威胁程度,将有关信息半小时内以口头形式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市环保局等有关单位;一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区应急联动中心。市民有义务通过110、12369等报警、特服电话和其它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建立一套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报告体系和制度,明确报告对象、报告内容、时限要求、监督管理和责任制等。

3.3预警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按照市预警级别规定,分为四级:即一般(IV级)、较重(III级)、严重(II级)和特别严重(I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由局应急处置指挥组会同区应急办公室及时研究并明确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的级别、决定、等具体运作规程。

如遇监测分析调查有困难的,及时与市环保应急机构请求支援,进行处置方法等信息交流,污染事故通报由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等级划分

本区环境污染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即一般环境事件(IV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和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4.1.2应急响应及处置过程

4.1.2.1决定响应等级

按响应等级和处置要求启动预案。根据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即蓝色预警启动IV级响应,黄色预警启动III级响应,橙色预警启动II级响应,红色预警启动I级响应。

4.1.2.2处置过程

区环保局应急领导小组在区委、区府、区应急委以及市局应急办领导下,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并确定事件等级,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应急处置队伍成员接到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向值班长报告,应急领导小组依据情况报告,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应急人员接到指令后,携带环境污染应急专用设备,在规定时间内赶赴事故现场。

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告标志,制定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期间应急监测小组应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事故监测评估报告等工作,监测数据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局应急办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现场指挥部配置手机、对讲机、手提电脑等通信设备,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

4.2.2应急处置期间,应根据需要实行值班制度并随时向区、市应急办报告。

4.2.3现场信息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危险源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通讯

4.3.1以市环境热线12369、区环保热线27227929、58011929、13916307817为受理平台,24小时接受市民举报、报警。同时接受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污染事故信息。购买6台高频率对讲机,分别由应急小组指挥长、副指挥长、应急监测小组组长、应急监察小组组长和受理中心掌握,在应急时使用。

4.4指挥和协调

4.4.1应急处置指挥

区环保局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是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指挥,负责一般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下设应急监测小组和应急监察小组。

根据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等级和事态发展情况,开设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订处置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联动处置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

4.4.2应急处置协调

发生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后,由公安分局按照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迅速展开警力,做好安全防护距离内的警戒工作。

交警部门迅速对通往事故发生地的道路进行交通管制。

医疗卫生部门立即组织人力、物力对人员伤亡或可能出现的人员伤亡情况进行紧急救治处理。

农业、渔政等部门迅速对事故所产生的相关损失情况进行调查取证。

4.5新闻报道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信息由区政府新闻办负责。

4.6应急结束

4.6.1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4.6.2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局应急领导小组需将应急处置工作的总结报告按照事件等级上报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或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委员会主要领导批准后,作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必要时可通过新闻媒体同时向社会应急结束消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区环保局及有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区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污染事故的影响进行评估,为有效控制污染趋势和进行善后处理提供决策依据。

5.1.2根据现场专家组的科学结论及相应监测意见,组织事故应急处理后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消除污染隐患。环境污染事故中产生的污染物要交由有污染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收集、处理。同时监测部门提供跟踪性监测,环境监察部门对现场进行看护。

5.1.3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相应技术支撑部门的科学依据,对事故中涉及的损害赔偿问题,依据行政调解程序进行。

5.2社会救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在局财务科设立专门帐户,委托局财务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5.3保险

为解决参与处置人员的后顾之忧,为处置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

5.4事故调查报告和总结

5.4.1环境污染事故处置完毕后,区环保局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对污染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编写事故调查报告,确定责任,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做出事故总结,并向市环保局和区政府作出报告。

5.4.2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4.3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保障

6.1.1通过市环保12369受理中心以及区环保27227929(值班小灵通)、13916307817(值班手机),24小时受理信息,确保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畅通与快速传递。

6.1.2开展和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事件预测预报工作,开发研制全区环境信息数据库,规范事故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

6.1.3加强环境污染事故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按月以零报告方式向区应急办报送环境污染事故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要立即报送。

6.2通讯保障

应急处置(救援)现场指挥通信,以移动电话和对讲机为主。配备先进对讲机六部。随时和市环保局、区应急办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6.3应急队伍保障

6.3.1应急监测队伍保障

区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队伍的组建。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小组,由监测站站长任组长,各科室骨干任组员。负责制定应急监测方案及现场监测布点、采样、分析、化验,出具监测报告等工作,监测数据及时反馈给应急领导小组。

6.3.2应急专家队伍保障

区环保局聘请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及市环境监察总队等有关部门的专家成立处置环境污染事故专家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提出建议;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6.3.3其它应急队伍保障

区环境监察支队建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小组,由支队长任组长。其主要职责:一旦发生任何级别的环境污染事故,在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现场初步调查结果,初步判断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及时向局应急办报告事故情况和污染状况,负责实施一般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随时上报调查处理的进展情况。

6.4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故时,报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办协调区公安分局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开设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保障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医疗与卫生保障的组织和实施。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时由区应急办协调区卫生局组织医救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地减少伤亡。坚持“救死扶伤,以人为本”和“分级救治”的原则,区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

6.6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治安保障。要迅速组织处置现场治安警戒及管理,维持秩序,疏散群众;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现场、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7装备物资保障

区环保局系统必须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监测、调查取证和人员防护工具,并安排专人定期维护。

6.8经费保障

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区环保局列入本部门的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所必需的设备的添置和日常维护。

6.9立法保障

按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有关规定执行。

6.10技术储备与保障

按市环保局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公众宣传教育

区环保局负责应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危机防备意识和应急基本技能。

结合环境绿色学校建设,与区教育局一起负责组织实施在校学生环境灾害应急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7.2.1局各级干部培训

将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管理教育培训纳入局各级领导干部日常业务培训内容。以环境污染突发事故预防、应急指挥、综合协调等作为重要内容,增加干部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故的知识和能力。

7.2.2专业人员培训

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区环保局督促各企业将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列入员工培训和环境教育计划之中,并组织实施。

7.3演习

7.3.1区环保局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预案,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明确演习的队伍、内容、范围、场所、频次、组织、评估和总结。做好跨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各种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

7.3.2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决策、协调机制和处置的程序,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和完善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根据事故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与振动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农药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及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破坏事故等。因污染事故性质复杂,突发性强,变化较快,影响范围广,问题涉及方方面面,已经成为了影响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2.1为确保应急预案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局应急办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制定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保障计划和应急手册,经区应急办审查,报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办公室及市环保局处置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办公室备案。

8.2.2应急预案修订

第3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前言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施工现场大部分位于人口稠密区域,环境敏感性高,且项目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环境影响因素多样,居民较为关注。针对轨道交通工程的内容和环境特点,环境监理过程及过程文件是发现问题和确保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重要手段。辽宁省和江苏省是获国家环保部正式批准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的试点省份。辽宁省于2011年5月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该文件规定了开展环境监理的项目、内容、程序;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等。江苏省承担编制的《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目前尚未。由于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中涉及环境监理的相关内容均比较笼统,因此缺乏轨道交通行业中环境监理的具体细则。本文在参考工程监理、国内外环境监理及定期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介绍了2006年6月以来,对广州地铁二、八号线延长线、三号线北延段、四号线及四号线北延段、五号线、六号线首期及二期、广佛线、APM等线路开展的环境监理工作,总结了针对轨道交通工程内容和环境特点的环境监理作法,以及对轨道交通环境监理过程及过程文件的编制方法,以期探讨轨道交通环境监理的方法。

1广州地铁环境监理过程控制及文件编制具体方法

广州地铁环境监理过程涵盖了施工前期征地拆迁、临设构筑、施工项目部进驻、管线迁移、施工场地围蔽,施工阶段围护结构施工、提升系统安装、土石方开挖、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机电设备安装、轨道施工、建筑装修、场地恢复,线路投入试运行等。其过程为:制定环境监理实施细则与监理规划初期提资巡查及旁站文字、图片记录对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潜在的问题提出改正措施,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将书面整改通知书及现场污染事故联络单发送至建设单位追踪问题处理结果监理例会上进行情况通报报告编制,资料整理、归档(图略)

1.1监理实施细则与监理规划(1)监理实施细则包括监理具体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具有可操作性,用以指导项目环境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环境监理工作。(2)监理规划制定监理工作目标和范围、工作程序、内容、方法、制度及守则、监理组织机构、监理设施等。

1.2初期进行现场提资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附件──施工现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初期现场提资,收集施工场地平面布置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各种施工许可文件,并由施工单位确定施工现场的环保负责人、现场的联系人,负责相关工作接口。

1.3现场巡查及旁站通过现场巡查,使工程施工中存在的环境问题(包括潜在问题)能及时发现,督促施工单位切实采取环保措施,落实可行的环境整改方案,检查施工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体系的落实情况,通过工程和管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和避免污染事故以及经济纠纷的发生。现场巡查要点包括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检查1)检查施工中产生的污染物有无外溢现象,在环境敏感点靠近施工工地的一侧,采用监测仪器或人为感受施工污染物排放对其产生的影响,评价其是否超过相关标准;2)记录施工周边环境敏感点的规模、名称,以及与施工现场的位置关系。(2)施工进度调查1)包括车站主体结构,附属结构出入口、风亭、区间风亭、区间轨排井、区间联络通道、区间存车线、盾构区间、矿山法区间等的工程进度,检查施工单位关于工程施工、环保措施等日常报表;2)记录围护结构、土石方开挖的工程总量及已完成的数量、混凝土结构分层分段施工情况;3)区间总长及已完成的数量;4)风亭、中间竖井等小基坑开挖的深度等;5)开停工及工程变更的情况。施工进度调查要注意是否会因重要的工程节点变化而导致新的污染因子产生。例如,围护结构施工完成进入土石方开挖、车站移交盾构施工、盾构过站等,均有可能由于施工工艺、施工内容、产污地点的变化而引起新的环境问题。(3)各环境影响因素及环保措施调查1)包括水、气、声、渣、振动、生态、社会环境影响调查;2)各环境影响因素及环保措施可根据环评报告书及其环境保护行动计划的具体要求来执行;3)社会环境影响还应关注施工产生的沉降造成地面下陷、建筑物开裂等一系列问题;检查安民告示及爆破时的安民措施;检查施工占道、局部交通缓行情况,交通疏解、交通指示落实等情况。

1.4文字、图片记录(1)图片现场拍照取证是监理过程的重要环节,题材一般有周围环境敏感点、施工工艺、施工节点、环境问题、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环保设施、环保措施等。图片应清晰,并有较明显的相对位置,例如空压机紧靠住宅楼、废水排农渠、生活垃圾丢弃提升系统下的渣场等。(2)监理日志根据环境监理实施细则附件──环境监理日志及现场巡查要点,对每天巡查的各个工点记录检查结果,内容包括:施工概况及进度情况、周围环境敏感点、污染情况(包括污染种类、强度、环境影响等);工程材料、设备的环境性能指标、污染防治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现场环境问题及整改建议、上次发现的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等。(3)书面整改通知书施工对外环境造成影响,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依法需处罚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境隐患,监理人员应于现场下发《书面整改通知单》,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签收,同时要抄送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形成《环境问题整改记录表》。书面整改通知书必须详细填写施工现场存在需整改的环境问题、该类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以及可操作性的整改建议。(4)现场污染事故联络单当工程施工中出现污染事故或污染紧急情况时,环境监理单位将对环境投诉或污染事故的处理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检查,形成《现场污染事故联络单》报送建设单位,必要时要向环境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环境投诉或污染事故的书面报告,并附送环境监理过程文件,用以界定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污染产生及持续的时间。

1.5监理例会与会议纪要(1)内部的环境监理例会由项目环境监理部每周召开内部的环境监理例会,就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评述;根据工程进度,安排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环保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环境问题。(2)外部的监理例会由建设单位定期召开环境监理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由环境监理单位汇报阶段性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评述环保优差工地,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建设单位听取汇报后,要对进一步做好环境监理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

1.6各类报告文件(1)月报包括该阶段的施工概况及进展情况;主要环境污染影响因子;污染防范和减缓措施落实情况;上月环境问题的纠正、改进情况;本月小结、建议。附件应有本月现场图片、线路各施工点情况汇总表。(2)年报包括工程概况及本年度施工内容;环境监理组织机构、人员及设施;环境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环境监理工作成效;施工环境问题及其处理情况和建议;工程实例;上年度环境问题纠正、改进情况;本年度工作小结;下年度环境监理工作重点。(3)工作总报告工程土建期结束,对线路土建施工期进行全过程的环境问题及环保措施进行总结,包括线路概况、沿线敏感点情况、施工工艺过程、环境污染特征;环境监理工作依据、范围、目标与内容;监理工作要点、方法与程序、合同履约情况、工作成效、工程实例;工作经验、建议及总结。(4)环境污染防治预案根据地质特征、敏感点特征、施工特点、污染类型编制环境污染防治预案,制定防范和消除可能出现的各种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措施。(5)环境保护执行报告在建筑安装、机电安装阶段,编制施工期的环境保护执行报告,检查污染防治预案的实施情况,收集整理相关技术资料,通过工程实例介绍环保优良工地,总结管理及有关措施的实行情况。(6)试运行期环保措施落实情况的报告在试运行期,通过现场调查,对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逐一对比,对未完善的措施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意见。附件应有线路环境敏感点位图。

2地铁施工中突出的环境问题分析及探讨

2.1环评中容易忽略的环境问题及其治理情况环境监理最重要的依据就是环评报告书及其批复,但在实践中发现,部分环境影响因素是环评文件中容易忽略或没有提及的,因而相应的治理措施也不够具体,没有针对性。总结了环评中容易忽略,而在实际工作过程出现的环境问题及其治理情况。(表略)

2.2环境监理过程遇到的难点在环境监理工作中,由于环保措施落实的经费主要由安全文明措施费支出,无专项的环境保护资金,因此在环境监理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难点问题有:1)施工项目部由于经费问题未与环卫部门签订协议,造成生活垃圾混入工程弃土一同外运或填埋处理;2)在施工排水量大、含悬浮物SS含量高的情况下,现行沉淀池一般分三级,污水从隔板上部较小的溢流口水平流过,该简易沉淀池结构功能不明确,易发生沉下颗粒因水流搅动而浮起,其水力停留时间短、处理效率低容易造成泥沙淤积;3)在郊区无市政排水管网的条件下,施工单位自建排污管网工程费用大;排入地表水,又对污水处理设施要求较高。由于整改费用较大,整改过程往往需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经过一段时间协商,或等到发生污染事故时,才能引起重视,才会真正落实整改方案。上述环境问题的解决,除需要建设单位鼓励各施工单位实行清洁生产,采用环保型机械设备和使用环保型施工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达到从源头上治理的目的外,在末端控制上也应进一步处理好生活垃圾的清运;引进废水处理设备;逐步弃用现有的简易沉淀池,采用排水构筑物、平流式沉淀池等相关设计规范来对工地沉淀池进行规范设计、规范施工;在施工合同中应列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便末端控制资金落实到位。

第4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核、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二、组织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成立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市环保局局长XX同志任组长,下辖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和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受理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立即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组织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领导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和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的应急处理工作。

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由市环保局污染控制科和市环境监察大队组成。负责应急事故的现场调查、取证;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做好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由市环保局自然保护科和市环境监测站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办好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交给的其它任务。

三、工作程序

(一)任务受领及要求

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接到污染事故发生的警报后,应立即通知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和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赶赴现场,当出现重、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领导小组应有一名以上成员到现场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市环境监察应急小组受领导任务后,应尽可能了解以下内容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

(2)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

(3)事故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控性及预采取的措施;

(4)本小组基本任务、到达时限等要求;

(5)友邻小组的任务,可能得到的支援及协同规定;

(6)上级指挥机构(指挥员)位置、指挥关系、联络方法;

(7)受领任务后48小时内发出速报,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经济损失、人员受害情况等;

(8)其它需要清楚的情况。

市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受领任务后、应尽可能做好以下工作并及时向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汇报:

(1)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

(2)一般情况下,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二)赶赴现场

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按指定路线组织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人员和车辆赶赴现场,明确途中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情况,确保按时到达应急地区。

(三)应急处置

环境监察和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到达现场附近后,应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并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1、现场污染控制

(1)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与相关部门配合,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扩散;

(2)及时通报或疏散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3)参与对受危害人员的救治。

2、现场调查与报告

(1)污染事故现场勘察;

(2)技术调查取证;

(3)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共分四级。根据《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进行报告。

(4)环境监测应急小组应采取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

四、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以无线通信为主。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移动通讯。

3、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与运动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现场临时架设开通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现上情下达;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辅以运动通信,实现信息双向交流。

(二)运输保障

运转的确认和调度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平时各应急车辆须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局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等勤务保障。

(三)其他保障

第5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总书记“让人民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新鲜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的指示和总理在全国第六次环境保护大会上讲话精神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污染整治、严格执行环评审批等为重点,全面清理整顿本流域、环境敏感区域、重点污染行业非法排污行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二、工作重点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省环境保护条例》。

2、查处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工业废水和和城镇生活污水的违法排污行为。

3、整治燃煤企业、查处二氧化硫超标排放行为。

4、严禁越权审批,对国家法律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技术,以及国家要求取缔的能耗高、污染重的“十五小”企业,并进一步排查停产关闭情况。

5、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三同时”制度,对未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6、认真实施市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中的县项目。

7、认真办理建议、政协提案及上级转办的案件。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环保执法工作组织及领导,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专门的环保执法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负责环保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的小结汇总。

四、工作要求

全体执法工作人员要以促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为出发点,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落脚点,严以律己,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解决环保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执法务必严格、公正,执法程序务必合法规范。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环保总局颁布的“六不准”和“十项禁令”。

3、各股室站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将工作逐项抓紧、抓实、抓好、抓出实效,切实推动我县环保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4、年底局环境执法工作领导小组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那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工作制度

为切实提高环境执法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

1、局长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本机关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负全面责任。

(2)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机关“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签发本机关的规范性文件。

(3)对重大复杂案件和事项,组织有关负责人集体进行讨论并依法作出决定。

(4)将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分管局领导和机关各处室负责人。

2、各分管领导的行政执法责任

(1)协助局长抓好分管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签发分管股室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3)根据局长的授权,负责审核、批准分管股室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事项(以下通称行政执法事项),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

(4)组织实施局长交办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有关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1)在局长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本股室的行政执法工作。

(2)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3)组织办理和审核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向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4)将本股室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分解落实到本处室工作人员,并作好监督检查。

(5)组织实施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5、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岗位责任

(1)依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事项,保证各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2)办理或者组织办理股室负责人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要依照执法范围规定化、执法工作程序化、执法文书规范化要求严格执法。

1、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时,应当做好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文明执法,尽职尽责,遵守职业道德。若、,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责任:

(1)超越权限,;

(2)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3)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人员;

(4)办理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甚至错误的;

(6)违反法定程序和期限的;

(7)其他违法行为的。

2、责任划分

(1)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2)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3、追究办法

(1)情节轻微的,经予批评教育;

(2)情节较严重的尚未构成狎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同时罚款100—200元;

(3)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4、追究程序

(1)对执法过错问题的调查;

(2)划分责任;

(3)作出处理决定;

(4)书面通知责任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不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局里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在一个月内作出。对复查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局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复查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三)规范性文件审核和上报备案制度

起草或者组织起草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并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纠正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或者不适当的内容,保证规范性文件草案合法、适当。并报上级备案。

(四)行政处罚案件办案制度

为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完善行政处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案件是指对行政相对方违反环保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案件。

立结案领导审批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六、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

1、查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取得行政执法合格证。

2、查案件的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案件调查先后应进行亮证、询问、取证、现场勘查。

3、办案人员在调查案件时,应先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执法程序制度

1、查处违法行为,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即由办案机构填写立案审批表,明确专人调查处理。遇紧急情况立即查处的,应在三日内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2、本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案件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需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予延长。

3、行政处罚决定由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送达和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办案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4、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询问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询问结束后,询问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允许对其更正或者补充,涂改、更正之处应要求被询问人加盖印章或手印。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结束处表明“笔录已阅,与本人所述内容一致”类似语句和日期,并签名盖章或手印,以示负责。办案人员也要分别签字负责。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5、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书证是指原始凭证,收集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并由出具书证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6、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在七日内查清案情,报经局长批准,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收集。收集证据时,应要求有关当事人在场,对收集的证据要制作笔录。

8、办案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时,应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现场勘验、检查应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并由参加勘验、检查人员和被邀请的见证人以及有关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手印。

9、为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某些专业性问题需要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的,应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鉴定后,应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签名盖章,注明鉴定人身份。

10、案件调查终结后,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办案人员应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由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立案审批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送单位法制机构初审后、报局领导研究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应由局集体讨论决定。

11、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办案机构应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应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否则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12、凡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生产经营性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13、在履行告知、听证程序后,凡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局分管负责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依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日期。

14、由局或其委托的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主管局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盖本组织的印章。

15、行政处罚案件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文明廉洁执法制度在案件查处期间,办案机构及办案人员应做到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得接受案件当事人的吃请、礼品,不贪赃枉法。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案审委员会、执法案件评查制度

1、我局案审委员会由杨河清、康忠荣、陈天伟、肖洪钦、贺占全、严兴武、胡能和、慕守国、唐平月组成。

2、对企业停产、停业、关闭、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例,由具体经办人提请案审委员会对其引用的法律依据、执法程序、处罚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集体研究。

3、年底案审委员会将对执法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评选出优秀案例进行表彰。

4、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失职渎职的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行政诉讼复议制度

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我局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我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应诉事务活动制度。

2、局机关或执法部门在收到《复议案件受理通知书》、《行政诉讼应诉通知书》后,应将受理案件副本交局法规部门,并向分管局长汇报,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应诉事宜。

3、局监察大队负责起草应诉答辩书,并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证据、材料,在法定期限内,将应诉答辩书和证据、材料送交有关受理案件部门。

4、参加行政应诉活动如局长不能参加,可以委托法制部门代表局长进行应诉,须办理书面诉讼委托手续。

5、根据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可分别采取以下措施:

(1)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维持原处理决定的,由局机关按照执行程序发出执行通知书,按照法定期限告知处罚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义务的由局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复议决定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变更的,由局里依法处理。

(3)行政复议决定书和法院裁决书对原处理决定作撤销处理的,该案件是否需或提起上诉,由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被撤销属错案处理的,应按照追究过错责任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作出处理。

6、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及时将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证据、材料、应诉答辩书、法院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及有关其他法律文书等有关材料进行收集、装订、归档、保存。

九、接待制度

1、受理群众来信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办理,坚持原则,伸张正义,灵活处理,妥善解决。

2、及时收拆群众来信,仔细阅读,认真记录。办公室主任批阅后呈送局领导阅示或转送有关部门办理。对转办信件要及时转送,跟踪督办,保证件件有着落,结果有登记。

3、对待来访群众,态度要热情诚恳,说话要和气文明,方法要灵活得当,善于运用政策法规耐心细致的做好思想劝导工作。对于集体上访,要慎重对待,及时化解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要认真整理上访记录,并呈送办公室主任批阅。强来信来访材料管理,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防止信件传递延误和丢失。

十、污染事故处理制度

为有效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呢功能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根据国家环保局《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以下称《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

发生在我县所管辖的排污单位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污染物,或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因意外因素而使环境受污染,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化学危险品泄漏污染事故时启用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根据《暂行办法》确定。

2、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本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排险、减害工作,根据现场情况,研究处置、具体排险减害(救助)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3、报告制度

接到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后,环境执法人员应立即赴事故现场调查,并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作出适当的认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1)凡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立即向县政府及省、市环保局报告,同时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污染事故分速报、确报和处理结果三类。速报从事故发生起,48小时内上报;确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立即上报;处理结果在事故处理完后立即上报。

报告内容按《暂行办法》第九条执行。

4、本制度的实施

在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使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危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时,实施本制度。

(1)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对事故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环境监测站立即组织监测人员携带必要的采样分析仪器赴现场。

(2)按报告制度逐级向县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主要污染物质以及产生的危害程度或可能造成的危害。

(3)对有明确污染源的应责令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属于化学危险品类型的,立即请求公安、消防部门协同处理,必要时召集相关专业人员赴现场处理。

(4)对发生有毒物质污染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应立即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污染事故蔓延,并通知当地政府或村级组织,做好防范工作,必要时,应疏散或组织群众撤离。

(5)初步查明造成污染事故的原因及污染物质后,组织有关专家,有关部门及当地政府,群众代表、有关当事人商讨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

(6)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措施确定后,立即组织人员实施。

(7)危险或危害排除后,召集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事故。

5、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十一、污染纠纷事故处理制度

1、目的

为使环境污染事故纠纷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依法行政效率,切实保护国家、集体、公民利益,有效维护社会安定,特指定本工作规范。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辖区内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纠纷时间的处理。

3、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4、职责

(1)监察大队负责环境污染纠纷的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

(2)环境监测站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工作。

5、程序

(1)受理登记

①当事人请求本局处理污染纠纷的应填写《环境饿纠纷处理申请书》。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以当事人的请求为前提。街道当事人书面或口头请求,环境监察人员应认真登记备案。

②受理的条件为:有污染损害事实污染侵权行为人有排污行为;排污行为与污染损害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提起请求时间未超过法定三年的期限;

(2)调查取证

①环境监察人员在案件受理后,除了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外,在当事人无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其委托,监察人员还有依法、客观、公正、全面地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

②负责调查处理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在纠纷当事人的配合下作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纠纷当事人有提供有关数据、证据、建议的义务。

③调查核实污染事实,需要专业技术鉴定的,由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监测并作出监测报告。

(3)处理

①监察人员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

a)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将污染纠纷解决于萌芽阶段,防止事态扩大和矛盾激化;

b)充分考虑受害方利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公平地作出处理

②对调查取得的证据,信息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汇总分析,理顺案情,辩明是非,分清责任。

③如果双方当事人都愿意接受调节,开当事人参加协调会,制作笔录,签定《环境污染纠纷调节协议书》,一式三份,在《环境污染纠纷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④如果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应告知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环境污染纠纷,调处结束。

(4)结案

①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环境保护部门作为见证人,留一份协议存查,并写出纠纷处理过程的结案报告。

②对调解不成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可采取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后,写出结案报告。

(5)立卷归档

经办人将全部材料及时整理,装订成卷,按一式一卷要求存档备查。

十二、环境评价审批、三同时验收制度

1、所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三同时”制度。

2、建设项目必须先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分类整理名录,确定其评价类型。

①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②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③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3、对于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的由局管理股负责,要求建设单位请有资质的评价单位编写,并通过评审,方可以进行交政务中心下发审批文件,对建设项目只需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有政务中心负责办理。

4、所有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同时进行监管,经过管理股进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政务中心方可发放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临时许可证。

十三、排污申报制度

1、排污申报登记的目的

排污申报登记工作是其他环境监察工作的基础。通过排污申报登记工作,准确掌握每个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状况及生产状况。既有利于抓住重点,强化环境管理,还可以为环境规划和污染综合治理提供科学依据。

2、排污申报登记的内容

①排污单位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内,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申报其排放的污染物种类、浓度、数量、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及排放地点。

②污口规范化整治—排污单位应如实填写《污染源排放口申报表》,向环保部门申报污染物排放口的数量(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口必须是排出单位的排放口)。排污单位应按环抱“便于采样,便于计量,便于监督管理”的要求,对排放口进行整理和树立标志牌。

3、排污申报登记的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环保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284号,2000年3月20日)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拒报或则慌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③《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1992年8月14日国家环保局令第10号)

4、排污申报登记的管辖对象: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5、排污申报登记的审核

排污单位递交排污申报登记表后,有负责该辖区的环境监察人员(至少2人)负责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实际情况签定意见,在报相关领导进行审核。

十四、排污许可证制度

1、对排污量小,规模小的企业,且企业地址没有变换的,凭以下两项条件方可以换证。

①企业老板必须持有环境监察大队、环境监测站负责人及分管政务中心环保窗口工作领导签具意见的换证申请表。

②企业老板必须将原申领的临时排污许可证交回给窗口,如该企业原临时排污许可证丢失,视为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2、对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在具备第一项中的两个必备条件外,还必须做到以下的两点,方可予以换证。

①排污量大的企业,或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电站500千瓦以上),必须持有环保“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可发放排污许可证,否则只发放临时排污许可证。

②企业地址有所变换的企业,或在原址、原生产规模的基础上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必须通过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方可换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3、对具有一定规模且未经过环保审批的污染企业,必须补办环评和审批手续,否则,不得违法违规出具任何认可文件和颁发有关证照。

十五、排污费征收管理制度

1、征收排污费的目的

征收排污费作为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

2、收排污费的性质

征收排污费是国家管理环境的一种经济手段,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依法向国家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强制收取的一定的费用,是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补偿性收费。征收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入纳入地方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和对象

《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为:在本省境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部队、个体工商户、合伙经营者和个人。

4、征收排污费的依据

依法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排污水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哪超标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止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②《排污费征收管理条例》

③《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肥实施办法》

(2)事实依据

①排污单位每月(季)向环境监察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的资料。

②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报告。排污单位拒报、瞒报、虚报,环境监察部门依法核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6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构主义;教学模式;选修课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5-0121-02

一、公共选修课存在的教学问题

1.开设的选修课课程布局不够合理。选修课程一般由教师结合自己的课题研究或特长开设,而不是根据学生的需求设计的,所以开设的选修课往往不能满足学生的实际需求,不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2.难以选定合适的教材。公共选修课时效性一般比较强,内容更新较快,有些公共选修课授课内容是根据社会或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而不断变化,因此在短时间内很难找到合适的教材。

3.选修课学生生源复杂。公共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课程,选课对象来源复杂。教师面对的是来自不同年级、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如何引导学生尽快进入正常的学习状态,弥合年级之间、专业之间的差异一直是困扰教师的问题。

4.“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思想根深蒂固。在现有的公共选修课教学中,往往更为注重教师的传教作用,将学生视为知识的接受体,教学活动主要围绕着教师的教而进行。学生的主体性不够突出。

因此,为了提高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质量,培养适合于时代要求的人才,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势在必行。

二、建构主义教学模式

建构主义教学模式是“以学生为中心,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由教师起组织者、引导者、协助者和推动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带动、激发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意义建构的目的”。

三、建构主义教学模式在公共选修课教学实践中的应用――以《室内环境与健康》公共选修课为例

(一)教学内容、教学目标的设计

《室内环境与健康》作为一门公共选修课,选修此课的学生所学专业不同,因此,我们在教学内容、教学目标上进行了精心设计。主要包括四部分内容。第一章为室内环境污染概论。介绍室内环境污染的定义、特征,室内环境领域的研究热点问题等,使学生对室内环境污染有一个总体认知。第二章是室内污染物的来源及对人体健康的危害。通过结合市场上出售的建筑和装修材料,引导学生将家居和建材市场当成自己的见习基地,学会如何鉴别各种建筑和装修材料,正确分析室内污染来源等。第三章为室内污染控制,主要介绍几种常见的室内污染控制技术,并结合室内污染状况,掌握如何选择合适的污染控制技术降低室内污染。第四章为室内污染检测。引导学生如何根据室内污染状况选择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如何选择检测单位,以及检测前需作的准备工作等。另外,我们还制作了实验教学录像片,介绍几种典型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并让学生到实验室对典型污染物的检测方法进行现场观摩之后,学生可以通过分组完成特定污染物的检测。通过实验室的观摩演示和动手实验,不但使学生对整个检测过程有了一个清晰的认识,还大大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环节设计

1.创设情境、设立问题。根据教学内容,设定每个教学单元的主题,而后设立与主题相关的、尽可能真实的情境氛围。如讲室内甲醛污染问题时,通过播放一段甲醛污染事件资料片,请同学思考以下几个问题:(1)造成室内甲醛污染的原因是什么?(2)甲醛污染对人体造成的危害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3)如何进行室内甲醛污染的防范?又如,在播放由于装修引起的室内空气污染记录片时,进行情境设计:(1)假如你家遭受室内污染,你可通过哪些手段降低室内污染?(2)假如你怀疑居室室内空气污染,想进行室内污染检测时,你要如何选择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需要和检测单位进行哪些方面的沟通?检测工作如何进行?通过创设情境和确定问题,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求知欲望。

2.信息资源设计。由于教学学时的限制,无法涉及所有相关内容。教师通过指导学生如何获取相关信息资源,如何有效地利用这些资源,引导学生对感兴趣内容进行自主学习。如对室内环境与健康学科的最新发展动态,可登陆相关网站或查阅相关文献。针对室内污染检测,可观看相关的实验教学录像片,查阅相关书籍,到室内环境检测中心进行现场观摩等。

3.自主学习。自主学习的核心是发挥学习者的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学者的认知主体作用,而不是直接告诉学生解决问题的方法,仅向学生指出解决问题的相关线索,更为注重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的培养。

第二章在讲述了各种装修材料和污染物的来源后,指引学生将家居建材市场当成自己的学习基地,针对市面上销售的装修材料进行调查,调点可以在现有的建筑装修材料(如各种墙面漆、地板砖、家具等)中任选一种,要求分析、了解材料的各种材质之间的区别、可产生的污染物,并依据现实情况,为自己的家居挑选装修材质,并说明应用理由。以3人为一组完成一份调查报告,在组内讨论基础上,选一位代表在课上汇报,并参与小组间的讨论。在这个过程中,学生需要进行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加工,可以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开阔他们的视野,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4.协作学习。在第二章和第三章中我们分别安排了小组讨论,小组成员之间通过市场调研、调查报告的准备、小组报告等过程,建立起良好的协作关系,并通过小组之间的讨论,加深了对装修材料和各种净化产品的认识和理解。在第四章室内污染检测中,我们安排了同学进行互帮互带式的实验,动手能力强的同学带领动手能力较弱的同学开展典型污染物的检测实验。

协作学习模式既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从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同时通过协作学习,培养了学生的合作能力,提高了他们的团队精神。

5.效果评价。我们根据课程特点,总结了一套学习效果评价方式,从不同侧面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主要包括:卷面成绩(占50%),增进巩固学过的知识内容;调查报告(占40%),要求学生深入市场调查后形成一份调查报告,并在课上报告,与其他小组同学讨论,交流看法,这一过程有利于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协作能力和表达能力;平时的成绩(占10%),注重学生平时学习过程的表现。

将建构主义教学模式应用于公共选修课的教学,解决了公共选修课中学生学习兴趣不高、学习主动性不强等问题,为公共选修课的教学提供了一种新的教学模式。通过教学实践,证明将建构主义教学模式运用于公共选修课的教学中,既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又提高了学生的协作能力,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精神,是一种值得推广的教学模式。

参考文献:

[1]周国萍.建构主义教学观评析[J].集美大学学报,2003,(4):45-49.

第7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污染物 环评 试生产 竣工验收

一、环境监察的概念

环境监察要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即环境监察是在环境现场进行的执法活动,环境监察不是“环境管理”而是“日常、现场、监督、处理”。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是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实施统一监督、强化执法的主要途径之一,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环境监督管理的重要举措。环境监察按时间的不同可分为:事前监察、事中监察和事后监察。

环境监察的主要任务是在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的领导下,依照国家或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对辖区的一切污染源,海洋及生态破坏事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并参与处理从而控制污染源的产生,加快老污染源的治理。简而言之,是运用法律与经济手段,保护和改善环境。

二、目前我国的环境形势

目前我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环境承载能力,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进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来集中出现,而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是工业企业污染,抓住了对工业企业的污染控制就是抓住了控制整个形势的关键。目前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方式,环境管理仍主要以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等被动模式为主, 我国现行管理制度如总量控制和目标责任制中的常规指标不能真实反映复杂的环境污染状况和风险,“一刀切”的环境评价和管理方法难以实现对具有不同环境风险区域或流域的分区、分类、分级、分期的科学评价和管理,环境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等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评价指标和浓度限值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的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企业规模逐年扩大、数量逐年增多,环境污染的新账、老账正在叠加,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诉求也越来越高,我国已处于“环境问题凸显期”。 环境执法作为维护环境安全强有力的工具,这时候显得更加重要。由掌握环保法律法规,同时又经常深入现场熟悉企业生产工艺和排污状况的环境监察人员从建设项目建设初期到建成后生产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将企业的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延伸到事前监察和生产的全部过程进行监察,将会有效推动企业增强主体责任,全面减少污染排放。

三、如何进行建设项目环评、试生产、竣工验收的前置监察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前置监察报告的内容:

在建设项目办理环评以前,环境监察人员主要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基本政策为指导方针检查企业是否符合国家和区域环境政策 ,项目是否开工以及开工时间,是否属于“未批先建”的项目。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1.1项目建设地点周边环境状况

1.2项目建设情况

1.3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意见

2.试生产批复前前置监察报告的内容

在建设项目试生产阶段,环境监察人员对污染防治设施监察主要通过现场听、问、查、看、测等方法,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按审批意见要求建设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建立健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体系、设施运行记录是否规范完整等。检查防治污染设施是否已全部按审批要求完工并能投入运行,运行效果如何,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能否满足要求。检查生产规模有否改变,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有否变化,企业污水治理设施,排污管网进行全面了解及实地查看。同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简介。

根据本项目的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复等有关文件对该项目进行了现场监察。

2.1项目建成地址

2.2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情况

2.3主要生产工艺落实情况

2.4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情况

2.4.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2.4.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2.4.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2.4.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2.4.5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及落实情况

2.4.6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

2.4.7排污口规范情况

2.4.8关停淘汰要求的落实情况

2.4.9建设期间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理情况

2.5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意见。

3.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置监察报告的内容

在对竣工验收建设项目检查时,监察人员应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设施是否能全面、正常运转,运行效果如何,全部污染物是否都经过处理并在指定的总排污口达标排放,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与环保审批材料上是否一致,包括生产规模、生产量、产品种类、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对企业生产状况进行了解,重点是检查生产规模有否改变,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有否变化。在试生产阶段发现的治理污染设施要求整改的事项是否落实。也有项目基本情况的简介

根据本项目的环评报告、环评报告批复、试生产申请复函等有关文件对该项目进行现场监察。主要检查内容有:

3.1项目建设地址

3.2卫生防护距离内的居民搬迁情况

3.3主要生产工艺落实情况

3.4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

3.4.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

3.4.2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3.4.3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3.4.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

3.4.5环境应急预案的备案及落实情况

3.4.6在线监测设施的建设及使用情况

3.4.7排污口规范情况

3.4.8关停淘汰要求的落实情况

3.4.9建设期间和试生产期间的环境违法问题的处理情况

3.5检查发现的问题与意见

在当前形势下,建设项目不向环保部门申报和不经环保部门审批进行开工建设的现象仍然存在,环境监察人员依据环境监察工作的职责定位即“三查二调一收费”对污染企业进行全面检查也是在发展经济中保护环境的必要性。 仅仅依靠单纯的行政命令解决环境问题已不适宜。通过环境监察执法队伍对建设项目环评、试生产、竣工验收前置监察的现场执法, 这种部门的联动机制把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到审批阶段,而不是在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后再去检查、解决污染问题。对于解决好多竣工验收后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在大肆污染的企业能起到利剑作用,有效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 保护和改善生存环境, 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和谐发展。

第8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 验收监测

2000年以来,按照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须经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后方能投入使用,其中大部分的建设项目须经过验收监测。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过程中,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核查、验收监测因子的确定、监测频次的确定以及如何确定监测方法都成了我们验收监测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

1.验收监测现场勘查及方案、报告编制过程中常见问题

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方案的编制过程中,经常遇到以下问题:①建设项目的生产工况难以准确核准;②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中涉及的污染因子较多,不方便精确的确定;③针对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监测频次不好确定;④验收监测中采用何种监测标准、监测方法较难确定。

2.验收监测中的工况核准

2.1目前国家保护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

2.1.1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验收监测应在工况稳定、生产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负荷达 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另有规定的按标准规定执行)的情况下进行。

2.1.2 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可以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以上负荷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满足75%或75%以上负荷或国家及地方标准中所要求的生产负荷的条件下进行。

2.1.3对无法短期调整工况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负荷的建设项目中,投入运行后确实无法短期调整工况满足设计生产能力的75%或75%以上的部分,验收监测应在主体工程运行稳定、应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进行,对运行的环境保护设施和尚无污染负荷部分的环保设施,验收监测采取注明实际监测工况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2.2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对工况的核准一般在两个阶段:

2.2.1现场勘查阶段:首先考核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是否达到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75%),这基本上决定了企业的验收监测工作能否继续向下进行。这一阶段,部分企业常虚报生产能力,多报或者少报。对此,我们要做到:①、现场勘查,要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②、尽量查看原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③、根据反应釜体积、数量及生产周期进行核算。

2.2.2现场监测阶段

本阶段主要考核的企业是否按照要求的工况生产,从而考核污染物是否能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此时,部分企业会采用:①减少投料量,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②部分生产设备空转;③不计成本,加大药剂用量;④延长停留时间。

2.2.3 如何核准工况

(1)查看生产记录,根据投料、出料量核算。

(2)尽量详细记录药剂使用量及更换频率。

(3)在制定监测方案时须充分考虑停留时间,不能简单地进、出水同时取样。

3.验收监测污染因子的确定

(1)“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环保篇)中确定的需要测定的污染物;

(2)项目投产后,生产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燃料,产生的产品、中间产物、废物(料),以及其他涉及的特征污染物和一般性污染物;

(3)现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4)国家规定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

(5)生活废水中的污染物及生活用锅炉(包括茶炉)废气中的污染物;

(6)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包括:环评及其批复中有明确规定或要求考虑的影响环境保护敏感目标环境质量的污染物;试生产中已造成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对当地环境质量已产生影响的污染物;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前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和规定而确定的对环境质量有影响的污染物;

(7)环评中涉及有电磁辐射和振动内容的,应将电磁辐射和振动列入应监测的污染因子;

(8)废水、废气和工业固(液)体废物排放总量。

另外,对涉及以下领域的环境保护设施或设备均应进行运行效率监测:

①各种废气、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② 工业固(液)体废物处理设备的处理效率等;

③ 用于处理其他污染物的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频次确定原则:

(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排放稳定的建设项目,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为2~3个周期,每个周期3~5次;

(2)对无明显生产周期、稳定、连续生产的建设项目,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采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一般不少于2天,每天4次,厂界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连续2昼夜(无连续监测条件的,需2天,昼夜各2次),固体废物(液)采样和测试一般不少于6次(堆场采样和分析样品数都不应少于6个);

(3)对污染物确实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废水和废气的监测频次可适当减少,废气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得少于3个平行样,废水采样和测试频次不少于2天,每天3次;

(4)对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适当增加的采样频次,以便能够反映污染物排放的实际情况;

(5)对型号、功能相同的多个小型环境保护设施效率测试和达标排放检测,可采用随机抽测方法进行。抽测的原则为:随机抽测设施数量比例应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的50%;

(6) 若需进行环境质量监测时,水环境质量测试一般为1-3天、每天1-2次;空气质量测试一般不少于3天、采样时间按GB3095-1996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执行;环境噪声测试一般不少于2天,测试频次按相关标准执行;

(7)对考核处理效率的测试,可选择主要因子并适当减少监测频次;

(8)若需进行环境生态状况调查,工作内容、采样和测试频次按负责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5.验收监测采用标准

(1)验收监测执行标准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 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行文确认的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②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国家或地方执行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环境质量标准;

③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复时,要求执行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需要所规定的特殊标准限值;

④根据国家和地方对环境保护的新要求,经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验收监测时现行的国家或地方标准;

⑤ 国家和地方对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中的总量控制要求;

⑥ 对国家和地方标准中尚无规定的污染因子,应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等的要求或设计指标为依据来进行评价。

(2)验收监测测试方法按以下次序选择:

① 国家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② 行业现行的标准测试方法;

第9篇:污染场地调查报告范文

    一、收集证据的总体要求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应当有充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尽量避免形成孤证。所收集的证据,应运用逻辑推理和环保专业知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

    (二)坚持“先取证后决定”的原则,所有证据的收集必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完成。

    (三)证据的取得应具有合法性,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处罚的证据。

    (四)所有证据应当尽可能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

    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收集的书证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五)所有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书证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水笔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书写清楚,尽量做到无涂改、无错别字。

    二、几种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2)准确性原则。调查笔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原意。要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统一性原则。在制作笔录时,记录人要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确定并前后统一起来。在同一违法事实,同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时,调查人询问证据应选择好突破口,进行针对性提问,同时把握提问方式和案件定性的关键词句,不可模棱两可。

    (4)重点性原则。制作调查笔录要准确把握,去粗取精,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有助于案件定性的内容必须详尽,关系不密切的可以简略交待,与案情无关的,不需要记录,整个笔录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二)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所采样品的超标情况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三)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照片证据,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相机型号,是传统相机的收集底片,是数码相机的原始存储卡须要保留完整,待案件过了诉讼期和复议期后方可删除;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四)其它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

    三、常见环境违法行为调查取证的主要内容

    (一)所有环境行政处罚都必须具备的证据材料

    1.被处罚主体身份证明。是法人的,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工商登记等能证明企业主体身份的证据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2.能证明或描述违法事实的调查笔录。并应附有被调查询问对象的身份证明(委托书,企业对其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几种常见的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所需的证据材料

    1.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无证据证明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污染防治设施无正当理由停运、拆除或部分拆除、污染物超标排放)

    (1)外排废水(废气、噪声)环境监测报告,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证明;

    (2)企业生产情况及产生污染物情况说明;

    (3)证明设施停运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4)在线监测仪记录;

    (5)其它证明材料。

    2.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拒缴、逾期不缴纳、未足额缴纳)

    (1)环境监测报告、排污申报登记;

    (2)排污费及滞纳金等计算依据、计算方法及计算说明;

    (3)《排污核定通知书》、《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排污费限期缴纳通知书》及送达回执;

    (4)其它证明材料。

    3.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时其防治污染的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规定的要求、建成未报请验收、经验收不合格、长期以试生产为由排放污染物)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节,提供以下某些证据:

    (1)建设项目简介或项目设立批准文件;

    (2)环保部门对项目的预审意见;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4)防治污染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步建设情况及说明,试生产情况及说明;

    (5)环境监测报告;

    (6)企业已投入生产(或试生产)的证据;

    (7)限期补办相关环保手续的文件及送达回执;

    (8)其它证明材料。

    4.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未申报登记、无证夜间施工)

    (1)工程名称、地点、所属建设单位;

    (2)建筑施工噪声申报登记表(无证夜间施工的);

    (3)噪声监测报告;

    (4)证明夜间在施工的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证明材料;

    (5)其它证明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逾期不登记、逾期不变更登记、不执行年度排污情况自查并上报结果、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未变更,经环保部门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报登记错误内容)

    (1)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的公告(通知);

    (2)限期申报的通知及送达回执;

    (3)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和变更申报表;

    (4)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现场勘验笔录、照相、摄像、录音等视听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