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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管理论文精选(九篇)

监理管理论文

第1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工程监理资料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提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并在第7.4.2条写明“监理资料的管理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好监理资料,不但是监理工作的需要,更是责任所在。

监理资料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工程的工期越长,规模越大,技术越复杂,监理资料就越多。总监理工程师工作繁多,当然应按规范要求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监理资料,但是否仅此就可以达到《监理规范》第7.4.1条“监理资料必须及时整理、真实完整、分类有序”的要求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那么总监理工程师自身该如何做好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呢?

一、建立监理机构内部责任制和工作制度

监理资料是在工程监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而整个工程监理过程环节繁杂,专业各异,不论是总监理工程师,还是专职资料员,仅仅依靠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做好这项工作的。根据监理资料产生于监理过程的特点,制定“谁监理、验收,谁负责”的监理资料管理原则是适宜的。因此监理机构内部必须明确分工,划分监理工作范围,建立内部责任制。监理工作范围清楚了,监理资料的责任也就明确了。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本专业的原材料、分项工程的验收及有关监理资料(含附件)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分部工程验收完毕,即应将完整、真实的监理资料交资料员验收归档。资料员负责监理资料的验收、分类整理。为了保证监理资料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项目监理机构还应建立内部工作制度,确定工作程序、内部会议制度、工作检查、汇报制度及监理人员轮休工作替代制度,保证岗位不缺人,工作有人做,资料有人管,监理日记有人记,确保监理资料的连续性、完整性。

监理人员汇报监理工作时,应同时汇报监理资料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在检查监理人员工作时,也应同时检查其负责的监理资料。从监理资料的质量可评估该监理人员的工作质量。

二、要重视对施工资料的监理

监理资料管理要做到及时、真实、有序,在施工监理的全过程中,还必须重视对施工资料的监理。施工资料是施工过程的记录,是每一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合格文件。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验收就是在审核施工资料的基础上,对工程实体进行检查,以验证施工资料的真实性。施工资料不符合要求,则工程实体质量就无从谈起。我们对工程实体的质量控制是从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依次做起,同样对施工资料的质量控制也应从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做起。细分目标,步步把关。对施工资料的监理是监理工程师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施工资料也是日后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证据。施工单位有义务做好施工资料的管理。为了促使施工单位对施工资料管理的重视,在第一次工地例会上就要强调施工资料的重要性,要交待有关施工报验工作的程序和基本条件。特别在施工准备阶段一定要严格把关,坚持报验必须资料先行,各项施工资料必须真实、合格的原则。在平时的工程例会上也要多次重申,并争取获得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

监理资料管理工作与其他监理工作一样需要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监理资料中的施工合同文件、勘察设计文件、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工程定位及标高资料、地下障碍物资料等等,都由业主提供。平时工作的来往信函、会议纪要、监理工作联系单等也和业主有关。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支付、工期的延期、费用索赔等工作也要与业主沟通。对施工资料的严格要求也需要争取业主的理解和支持,否则工作很难开展,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就难以落实。

四、监理日记是总监检查监理工作、监理资料的主线

监理日记是逐日记录监理工作和施工活动的重要资料,内容涉及工程建设的全方位,时间的连续性强,它是总监检查监理工作和监理资料的重要线索。

第2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1.1工程监理在信息管理中的职责

监理单位按照工程合同要求和行业基本规范,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咨询服务.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建设文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图纸,在充分了解建设单位的建设意图和最终目标的基础上,对整个工程进行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信息的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收集并系统化基本信息,保证信息流通顺畅;

2)规范项目报告及其他资料;

3)建立信息系统管理流程,控制信息流;

4)维护信息系统,保证系统有效运行.

1.2传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1.2.1各阶段信息离散化

由于目前使用的工作软件不能有效的集成工程信息,例如决策阶段修改的信息,当其传递到设计阶段,甚至施工阶段时才被发现,因此就需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查找和核对已修改的信息,一旦决策阶段出现失误,必将给后续管理带去很大的损失.

1.2.2信息不能公开式共享传统的信息管理模式下的信息共享性差,由于设计、施工和运营阶段众多参与方之间缺乏密切的沟通,导致信息关联性差,易形成信息孤岛.

1.2.3信息流失建设工程的参与方众多,且介入工程的时间均不相同,因此各参与方之间的信息传递必然在衔接处产生部分流失.另外,通过纸质文档进行信息传递的另一弊端是不能及时发现信息的重复性,导致信息缺失和出现错误信息.

1.2.4信息传递滞后会议、通讯、邮件等传统的信息沟通方式不仅浪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还会造成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延误,例如举行会议需要反复协调参与各方与会的时间、地点等;如电子通讯的点对点传递方式在应用范围上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可避免的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花费大量时间.

1.3导致信息管理问题的原因

建设工程每个阶段的参与方不尽相同,是导致传统信息管理阶段性、离散性的根本原因,另外目前国内使用的各种信息管理软件由于数据标准和接口的不统一,只能有部分信息共享于信息管理平台.因此,迫切需要一个贯穿于工程全过程的系统,并使建设工程的横向沟通(参与方之间)和纵向沟通(参与方内部)能及时、完整的传递与共享信息,即,需要建立信息管理的协作平台.

1.4基于BIM协作平台进行信息管理的价值体现

把BIM技术引入建设工程中,通过建立协作平台,对工程全生命周期的信息进行跟踪、储存、管理及共享,改善传统信息管理模式中存在的不足.其使用价值具体表现

1)基于BIM技术开发的软件,具有自动协调修改的功能,对于录入或修改后的信息,可以实现似Excel的关联变化,并且效果远远超越Excel的功能;

2)BIM的应用不需要软件支持,其自身即为数据的载体,整合不同来源的信息,对已输入的信息可以多次使用并提取,且不会遗漏或丢失;

3)BIM协作平台是基于Internet实现的,通过互联网各参与方可以随时进行信息的提交、审核、审批、使用和传输;4)基于BIM协作平台的信息管理,集成了决策、设计、施工阶段的信息,大大提高了运营维护阶段对前期工程信息的利用率.

2基于BIM协作平台的工程监理信息管理系统的结构设计

为使工程监理有效避免传统信息管理的不足,重点以改变传统的信息传递和共享方式为核心,进行基于BIM协作平台的信息管理框架的总体设计[7].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2.1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层

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层由BIM中央数据库构成,即一个信息存储平台,数据库中的数据分为基本数据和扩展数据,其中基本数据是将信息模型中的几何、物理、性能等信息数字化;扩展数据则是对技术层面和经济层面的文档或资料进行管理.工程息复杂多样,为便于使用者方便快速的检索到有利信息,在信息储存时要综合考虑信息的属性、专业、阶段、内容等.以IAI(国际协同工作联盟组织)研究的IFC(IndustryFoundationClass,工业基础类)数据标准格式为依据,解决各参与方因使用不同专业的软件而导致无法与BIM数据库进行数据间转换的难题.为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对信息数据的共享功能,不同参与方需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范围.另外,各参与方在权限范围内变动信息数据后,需及时的反馈到数据库中,保证数据的实时性和准确性.通过中央数据库平台,储存在数据库中的信息在某阶段被某参与方输入一次即可,后续参与方根据自己的需求使用、提取信息,因此,工程监理可通过中央数据库在不同阶段查询、建立、修改、审核、确认、提取所需信息,不但可降低造价成本、加快工程进度,还有效的避免重复输入信息时产生的错误,给监理管理信息带来极大的便利.

2.2信息管理系统的模型层

在信息管理系统中,模型层发挥着核心的作用,是连接数据层和功能模块层的桥梁.在设计阶段,设计师们从数据库提取相关信息,设计出建筑模型、结构模型和水电暖通模型,通过三个模型之间信息的信息传递,集成最终的BIM设计信息模型.在施工阶段,根据管理需求和目标,从BIM数据库提取设计阶段信息,将投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信息进行扩展,再保存至数据层,逐步完善施工阶段信息模型.工程监理通过BIM协作平台对成型后的设计信息模型和施工信息模型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标准要求的信息,则反馈回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加工.

2.3信息管理系统的功能模块层

根据监理信息管理范围,在功能模块层主要对投资信息、进度信息、质量信息和安全信息进行管理,利用模块层中自动分析结果并及时反馈给工作人员的功能,提高信息的重复利用率的同时最大化项目的效益.

2.3.1投资信息管理传统的成本造价估算是将CAD设计图纸中的工程量信息输入工程造价软件,然后进行费用计算.一旦设计发生变更,则变更后的工程量均发生变化,导致以前的计算结果不能再使用,相关单位需要根据变更后的设计重新进行造价计算.而BIM数据库因为其高效的集成性,在设计进行更改的同时工程量也进行相关联的变动,快速的测算出工程成本,有效控制工程造价.BIM数据库高效集成性发挥作用的前提是,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需建立价格动态数据库和企业定额数据库,及时、高效的更新价格数据,并在对数据库进行管理维护后,不断更新和增加可以应对新材料、新工艺的数据.

2.3.2进度信息管理施工进度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通过BIM软件中的Naviswork对数据库中的信息模型进行4D施工模拟,对比实际施工进度和计划施工进度,找出存在差距的原因,通过实时动态的调整和控制,保证按期完成工程任务.

2.3.3质量信息管理工程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质量信息管理主要表现在施工阶段:监理通过以验收为核心的管理流程,对施工质量和设备安装质量等进行现场巡视、旁站检查和验收,进而对BIM协作平台相关参与方录入的工程质量信息进行分类和整理,确保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2.3.4安全信息管理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是保障建设工程高质量、快进度完成的前提,BIM数据库施工信息模型中的建筑安全扩展信息,可以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和监测,施工现场安装的摄像头和传感器可以将现场信息同步反应至BIM协作平台,监理通过进行现场巡视和登陆协作平台,实时动态的掌握工程安全情况,避免安全隐患.一旦出现安全预警,工程监理即可从BIM数据库的安全知识库中获取最优的解决方案.

3基于BIM协作平台的监理信息管理的实施

BIM协作平台是为各参与方提供信息交流、共享、协作的虚拟网络平台,它的建立必须满足实时、畅通和安全的原则.要在虚拟的环境中传递、交换工程信息,需在技术层面上做到以下三点:

1)建立以PIP(ProjectInformationPortal,项目信息门户)为核心技术的协作平台入口,用以获取、交流和共享信息.PIP除了能满足协作平台构建的总体目标和功能要求外,还可以根据实际对所需功能进行细化,从而加快信息的流动和提高信息的处理效率.

2)合理运用基于IFC标准的中间软件,消除不同专业、不同系统软件之间的不兼容性,实现不同数据源之间相互转换,提高协作平台的集成性;

3)建立分布式数据库,即各参与方均自行建立数据库,录入自己的相关信息后再上传至中央数据库,达到不断完善协作平台的目的.BIM协作平台的建成,可实现项目资料的同步更新,通过网络的在线会议和视频会议进行相关事宜的讨论和意见交换,以及各成员之间借助在线警醒服务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

4结论

第3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舆论监督司法独立社会公正

舆论监督是党和人民的主张和要求。但近几年来,传媒在执行舆论监督的重任时,与司法机关有过一些小的碰撞,引发了一些有意义的讨论。在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上,理论上应该怎样看,实践中又应该怎样做,都是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这些正是本文要探讨的问题。

二者的宪法根据及宗旨的一致性

舆论监督从广义上说,是指通过传媒对党务、政务的公开报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施政活动的报道和评论,以及对各类坏人坏事,特别是腐败行为、腐败分子的披露和批评。[1]。对作为国家机关之一的司法部门进行报道和评论,自然也是舆论监督的题中应有之义。

舆论监督不是一种权力(power),而是一种权利(right)。这从舆论监督的权利的来源,可以获得说明。舆论监督的权利来自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批评建议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和知情权(宪法对知情权没有直接规定,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的条文间接含有此内容)。可见,传媒虽不是法定的监督机构,不享有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权力,但它在反映和代表舆论时,享有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批评建议权和知情权。传媒作为公民实现上述三项权利的载体,客观上具有了监督司法的效能。

诚然,正如有人指出的,我国的“传媒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如果由它来行使舆论监督,会出现权力部门如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的现象。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情况下,不排除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但由于这种监督是以大量信息为基础,以在光天化日下的传播为手段,在绝大多数正常情况下,这种监督所当然具有的公正性,使得这类矛盾很少发生。夏恿先生说得较为深刻:“从法理意义上看,中国的传媒是官办的性质,因此传媒监督与其说是公民权利的延伸,不如说是政府权力的扩张。这种传媒监督不具有法理根据。不过中国的传媒监督司法具有其他几种根据:一是伦理的根据,即“替天行道”、“为人民服务”的道德抱负;二是职业的根据,即传媒作为社会守望者的角色作用;三是竞争的根据,即从官方化机构向非官方、市场化转变而提出的要求。这种种因素,使得媒体监督成为当代中国非常有效的社会救济手段。”[2]

与此同时,我们还应该充分认识到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也是得到宪法保障的。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奉行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国家,都没有行政独立、立法独立之说,为什么偏偏规定司法独立呢?因为人们认为,在三权中,行政与立法权力都很大,是最容易膨胀和腐败的权力分支。司法权力相对弱小,但它却担负着制约权力、保护民众的使命。为此,国家为司法权设置了特殊保护机制——“司法独立”,允许与保障司法机关不受其他权力干预,依法独立审判。

传媒不是一种权力,不能直接干预司法。它如果对待决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就会对法官产生压力,或者使法官先入为主,形成偏见,使公正审判难以实现,最终仍然可能或多或少地影响司法独立。所以必须在司法独立的保护下,使司法具有相对的封闭性,让司法活动尽可能少地被传媒所干扰。同时,法官也尽可能少地露面于传媒,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要用废止舆论监督、言论自由来确保司法独立呢?这自然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应当的。司法的封闭性固然排除了非法律的干扰,它又可能使司法机构变得僵硬,不能顺应时代与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导致黑箱式操作,既容易使个别正义受到侵犯,也不能满足大众知情权的要求,因此引进开放性的传媒克服司法封闭性之缺陷就顺理成章。[3]

有人说,“西方国家是排斥‘传媒监督司法’这一概念的。”[4]这种看法可谓似是而非。在西方国家,“自由报刊应该成为对行政、立法、司法三权起制衡作用的第四种权力”被视为信条,确实没有舆论监督这个提法,但他们使用的是更为彻底的说法: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等等。

舆论监督既是属于言论自由权范畴,那么舆论监督司法就是允许公民和传媒有以自己的见解和立场,对司法进行言说评论的自由。而“‘言论自由’意味着言论的发表者在合理限度内有说错话的自由。在这个限度内,被批评者对媒体的负面报道只能采取‘有则改之,无则改之’的态度,不能追究媒体的责任。”[5]从道德、道义上说,传媒应该每篇报道、每句话都正确地维护公众利益,但从法律角度,我们不能要求传媒说的每一句话都不得有错。

总之,新闻自由和公正审判,不能是一种有你无我,有我无你的关系。司法追求的独立与传媒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合法性根据,很难在二者之间做出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

但由于传媒与司法的不同特性容易导致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之间的冲突,因而制度设计上需要认真权衡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在制度运作中保持合理的张力,在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之间寻求合适的度。

而这一点,应该是能够做到的。因为二者不仅都是宪法所保护的,而且它们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公正,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守望者,常常是在前面发现问题,为正义与公正呼喊,而司法机构紧随其后,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二者的目标统一于社会公正。既然都是为了公正,就都应该认识到尊重和维护对方运作特点的必要性,就能找到那种“合适的度”。

平衡司法的封闭性与新闻自由滥用

上面从理论层面上讨论了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现在有必要往实践层面深入一步。

自由和法治在我国都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就新闻而言,一方面它现在作为国家发展和建设的资源和手段,其获得的自由空间不是很大,但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原因,许多传媒从业者并不熟悉法治下新闻自由的正确运作,侵犯和损害他人(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的事时常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偶尔发生损害司法独立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但是,对这种现象产生过分的担心则是不必要的。因为我们应该看到传媒监督的重要意义。首先,传媒监督有助于增加司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止和矫正司法偏差的作用;其次,传媒监督为公众评说司法行为并间接参与司法过程提供了条件,从而降低了司法专横的可能性。[6]

还应该看到,没有媒介监督而导致的黑箱操作式的审判,比起有媒介监督的司法,可能产生的不公正要多得多。有些反对庭审直播,进而反对传媒监督司法的人,喜欢举的例子是,1995年美国著名棒球手辛普森涉嫌杀害前妻一案,由于电视转播庭审实况,结果辛普森被判无罪,他们说这与陪审团受公众舆论的影响有关。而实际情况是,“在辛普森案件中,美国传媒几乎无一例外地反映民意认为辛普森就是最大的杀人嫌凶”。[7]这恰恰说明,对于一个成熟的陪审团、公正的法庭来说,并不是像有些人所想象的那样,媒介的介入会对他们有多大影响。

尽管如此,笔者还是丝毫不否认处理好传媒与司法的关系的重要性。一种好的制度设计,是在不同价值与利益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平衡。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平衡,就是要确定传媒之于司法应该做些什么,司法之于传媒应该做些什么。

首先要明确传媒监督司法的领域和行为方式。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报道和评论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的发展情况。(监督不是仅限于批评,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的需要,是最重要的监督。)

二、采访报道一切公开审理的案件。

三、露和批评司法领域中腐败的人和事,如受贿枉法、违背司法程序等。

其次,为了协助实现这一目标,司法机关应当为传媒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司法机关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与传媒对话的常规渠道,经常通报司法工作情况。

二、司法机构经常对其做出的司法裁决以及采取的法律措施进行说明和解释。

三、对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司法机构应给予媒体某些特殊便利,配合媒体适时报道进展情况。

四、依法应予公开的法律文书均应允许传媒机构查阅。[8]

制度设计的另一方面,就是要让传媒遵守“合适的度”,不以越轨动作损害司法,影响公正审判;司法机关可以处罚越轨情节严重者。比如在美国,如果媒体在审判过程中,发表企图影响案件判决或抨击、讥讽法庭成员在法庭上的行为的言论,法官可以以藐视法庭罪来惩处。不少国家规定了,或在实践中形成了法官对传媒的自由表达有限制权,对违背者有惩处权。法国新闻法规定传媒界可以自由地了解并报道司法活动,但必须遵循相应的限制规则:如禁止发表有关法庭或最高司法会议的内部审议消息;对复制的罪行材料以及有关未成年犯的审判无论是文字或图片均不得发表,否则传媒将成为法院的惩处对象。在英国和美国,少年犯罪、性犯罪及有关司法机密的案件传媒不能报道,若有倾向性的报道,法官可以蔑视法庭罪论处。英国《每日镜报》曾因其倾向性评论而被法官戈达德勋爵判处罚款1万英镑,当天值班编辑被判蹲3个月班房。[9]

当然,这种制度设计需要其他做法的配合,否则会导致司法惩处传媒的滥用。比如在西方国家,规定当法官行使这一权力时,传媒有权利听审以便反对法官行使该项权力;传媒还可以对法官的惩处提出上诉。实际上,法官惩处传媒的现象很少发生,但只要有这一规定存在,传媒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时,就会增强自律。

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赋予了公众言论自由的权利,同时在第六修正案规定了被告有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而且很讲究在保护这两种权利上的平衡。

联邦最高法院在《里奇蒙德报》诉弗吉尼亚洲最高法院一案的上诉案的判决中称,根据以往长期公开审判的传统,作为场所的法庭已成为公众集会的地方,宪法第一修正案自由集会的条款赋予记者和公众出席法庭审判的权利,虽然这不是绝对的权利,但公众有权对完全或部分不公开法庭审判的动议提出质疑。这说明美国的司法机关重视接受新闻监督和尊重公众知情权。

但是另一方面,美国的司法又非常重视防止新闻媒介的有偏见性的报道妨碍被告接受公正审判。例如,为了重审俄亥俄州医生山姆·谢伯德杀妻案,法院在组织陪审团时,逐一询问对方是否已接触过有关被告的报道,以及这种接触是否会影响其公正判断。若已产生影响,就不得进入陪审团。另外一个做法就是异地审判。1995年美国南部俄克拉荷马市联邦大楼发生爆炸,168人在爆炸中丧生。由于媒体连日报道,受害者家属血泪控诉,在此情况下,对爆炸案主犯麦可维的审判被移到远在美国中西部的科罗拉多州首府丹佛市进行,以最大限度确保审判的公正。[10]

就整体而言,传媒对司法的监督,实际上是相当乏力的。因此,对传媒监督司法的过分担心是多余的。

新闻监督司法的行为方式及自律要求

传媒如何报道和监督司法活动,有些论者主张要通过立法来确定。笔者认为这样做利小弊大,是不必要的。无论国内国外,在这方面都积累了不少成熟经验,形成了一些惯例。这些惯例主要靠新闻界发扬自律精神在行动中加以贯彻。只是有些人对它们还不十分熟悉。笔者加以归纳,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坚持“无罪推定”,力戒“新闻审判”。

任何人在未经法院审判前,都不能称之为罪犯。自我国刑事诉讼法有此规定以来,传媒基本上都能做到称未经审判的案犯为犯罪嫌疑人。但做到这一点,还不算完全做到了“无罪推定”。

要真正做到“无罪推定”,就要重视客观公正地报道事实,力戒“新闻审判”,就是不能由记者和媒体用某个法律术语给某个当事人或某件事定性。例如,某报曾突出刊登《京石公路上的绑架案》和短评《不容许任何人撒野逞凶》。后经法院审理,该案以“轻微防害公务罪”,而不是“绑架罪”判决。该报的报道显然给人家加上了较重的罪名,那末记者在报道中称其“犯了妨害公务罪”就对了吗?因为它毕竟也属于罪名,而犯何罪应由法院来判定。也许还不如使用“京石公路上的撒野逞凶”这样的非法律术语为好。对于披露出来的事实和行为,表述中也经常需要有个词汇来概括一下,对于这种情况,一是尽量不用法律断语,二是宁可使用涵盖面大而性质轻的说法,如某人是贪污还是挪用公款,一时还难以断定属于哪一种,报道中不如暂称违纪金额或违法金额。以上是指新闻媒介自己发现线索进行的报道。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提供的案件进行报道,即使看上去铁证如山,也得加上涉嫌、被控等字样,如表述成“涉嫌贪污”、“被控杀人”。因为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就只能是“涉嫌贪污”、“被控杀人”。否则,总难免有“藐视法庭”之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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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强“立案意识”,不得超越司法程序。

一般来说,由传媒自己发现的线索所作的揭露性报道,虽然同样要遵守客观公正,不能妄加罪名的原则,可传媒透露其在该事件上的倾向性,总是难以避免的,否则传媒就无法尽其呼唤正义的职责。但是,一旦司法机关介入,该问题被立案以后,传媒就要确立“立案意识”,为司法机关处理该案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不能对案件实体发表任何偏颇的言论,不能作有倾向性的报道。也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如对有关当事人作出定性、定罪、定刑期以及胜诉、败诉等结论。

在实践中,虽然没有多少媒介下诸如此类的明确结论,但稿件中不时有“民愤极大”,“社会影响极坏”之类的说法。这都是不应该的。张立柱一案发生后,传媒齐声讨伐,显示出民愤极大,以至于张立柱临刑前还在说:我是栽在记者手里了。这一案子常被法律界人士用来说明,传媒做定性的、单向度的报道,有可能影响公平审判。新闻界不可不警戒之。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如果传媒在那里作有倾向性的报道和评论,那无异于在作庭外的事实认定,以及庭外辩论、庭外诉讼。这样激起的公众的情绪,会对法官造成心理压力。所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媒介不宜于发表评论,报道也只宜于按照审理的进展进行客观的报道。

但是在案件审理结束以后,如果确有必要,传媒是可以评论的,包括法庭认定事实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是否合适,量刑是否恰当,等等。总之,司法机关立案后、结案前,只应随程序作客观报道,评论应当停止。

三、尊重法官司法,遵守法院规则。

在文明社会中,人们对司法是怀着一种敬畏心情的。首先是敬,因为它代表着社会公正;任何力量不能挑战司法,因为它是社会正义和安全的保障。其次是畏,司法具有相对的封闭性,它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扰,它的最终裁决是任何力量不能动摇的,是无法改变的。我国正在建立法治社会,司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独立的实现程度,应该也必然不断提高。而要做到这些,传媒所起的作用极为重要。

传媒固然应该批评司法腐败,但这样做的目的,最终是为了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威信。可是在有些报道和评论中,多少体现了对司法的不尊重。比如,“一些报刊频频以重要位置刊登一些诸如‘这个法官毫无人性的文章’的文章”[11],这种煽情式的文字,显然过了头,是要不得的。有的司法工作者反映,一些报刊评论法院的判决词,就像小学老师批小学生的作文一样,太多挑剔。笔者认为,不守法的法官,不恰当的判决都是可以评论的,鉴于司法机关的特殊性,传媒的任何批评都不应该是煽情的,恣意的,而应该是有节制的,理性的。

此外,尊重司法也表现在新闻媒介在采访时要遵守法院规定的规则,比如未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在法庭内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等等。[12]

电视直播庭审,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它符合审判公开的原则,是把听众席推到千家万户,并能促进审判度量提高,有利于减少司法腐败,促进法律知识普及。在有的地方,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已经适应,并乐于电视直播庭审。尽管如此,电视直播或录播庭审,一定要经过法院同意才能进行。法院有保留,不能勉强。只有这样才合法,并且有好的效果。

四、提高法律素养,避免对司法乱加指责。

现在司法界有的人对传媒监督有些微辞,常常是因为媒体的报道表现了对法律的知之甚少,却对司法工作者提出指责。例如,前几年发生一件事,“假商标印制者以技检局无权管理商标为由,对越权打假的技检局提起行政诉讼。这种行为完全合法。而传媒以为打假者反被造假者告了,纷纷谴责,一时舆论哗然。结果,法院竟趋同于舆论,错误地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3]又如,“有这么一个案例,一个老人来法院,有人骗他钱,但拿不出证据,被法院驳回,而新闻记者则以‘天下没有讲理的地方’为主题大做文章。公民有诉权,但打官司,要胜诉就得那出证据。记者不具备这些普通的法律知识,却凭感情驱使,大做文章,要法院承担解决一切社会不公的重担,显然是对司法机关的不公。为了防止这类对司法机关乱加指责的现象,一是法治社会的记者,特别是报道司法的记者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二是写出有关司法的报道、文章,尽可能地让精通法律的人看一看。

五、改进报道方法,力求全面报道。

我国传媒在报道任何负面的事物时,都喜欢表现出鲜明的爱憎,大义凛然充满字里行间。这既是长处,也有弊病,不同场合不能一概而论。在案件报道中,那有弊病的一面就显而易见,它无异于发表前面所诟病的有倾向性的报道,会滑上“新闻审判”之路。

客观公正是案件报道中基本的和最重要的方法。要实现客观公正,记者和媒体要克服“包打天下”的心态,不要认为某些案件是本媒体首先披露出来的,于是不管司法机关是否已经立案,仍然在那里大包大揽地发表意见,进行评论。媒体为司法机关提供了线索,又促成司法机关的介入,功劳已经不小,暂时免开尊口吧,何况司法机关处理后仍可以发表意见呢。

要实现客观公正,一个重要的做法是做到全面、平衡地报道。报道诉讼案件时,绝不能像报道一些非事件新闻时那样,围绕某一主题组织材料,要尽可能做到平衡报道,采访双方当事人,力求提供全面信息。

本文最后想说的是,鱼和熊掌要兼得,舆论监督和司法独立不偏废。正如李尚公先生所讲的,“真正独立的司法根本不担心传媒的干扰,正像它不担心社会势力的干扰一样;真正自由的传媒也不会损害司法独立,因为总会有几种不同的声音的——在言论自由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言论都不具有杀伤力,只有“惟一”的声音才是可怕的。鉴于我们的司法和传媒所面临的实际情况,双方应该互相支持:司法要维护传媒自由,传媒也应该帮助司法摆脱一些羁绊。”[14]

注释:

[1]孙旭培《舆论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舟共进》1999年第7期

[2]《“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讨论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75-76页

[3]左卫民、汤火箭《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打印稿,2000年4月

[4]《新闻记者》2000年第5期第39页

[5]同2,第78页,冯军发言

[6]同2,第75页,顾培东的发言

[7]参考顾培东发言,同2,第81页

[8]《新闻大学》2000年秋季号,第17页

[9]左卫民、汤火箭《传媒与司法关系新探》,打印高,2000年4月

[10]参见《寻找新闻与司法的平衡点》,中华新闻报,2000年9月4日

[11]北京青年报1998年11月2日王振清发言

[12]见《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4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同时,经过十五年艰苦不懈的努力,中国终于在2001年12月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WTO倡导建立自由、平等、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这也是我们建立市场经济所应遵循的要求。而且,我们在证券业方面也明确作出对外开放承诺:允许外国证券机构直接从事B股交易,等等。中国的证券市场在中国加入WTO之后,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将逐步对外开放,而证券市场的开放程度则取决于证券监管能力。市场的成熟和规范是我们承受开放以后激烈竞争的关键。应对WTO挑战,中国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建立有序、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在此情况下,证券监管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2001年也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年”。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在加强监管工作的同时,提出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是对近几年来证券监管工作的一次全面的思考。

一、证券监管理念的提出

理念一词是法理学、法哲学上的用语,与思想、精神词义相近。一般理解,理念是一种理性的认识,是上升到一定理论高度的的观念。也可以说,理念就是一种指导思想、目标或原则。在日语里,理念一词被运用于社会各个领域,我国的香港、台湾地区也广泛使用该词,而在内地,理念过去往往作为法学理论研究的书面用语。但是,随着我们的对外开放和语言的广泛交流,“理念”在我们的生活中的使用频率也越来越高,这是我们对各个社会领域进行深层次思考的表现。

证券市场对理念一词的应用十分普遍,市场理念、投资理念、经营理念监管理念等等。而监管理念则是最受重视的概念。监管理念是监管者开展监管工作的目的、要求和行动指南,是证券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证券市场国际上一些证监会每年都要出一个年度报告阐述其理念,在香港,对每个进证监会工作的人都要作一个关于“理念”的报告。正是基于共同的监管理念,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在内罗毕会议通过了一项国际监管的标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

在原来的监管模式下,证券监管作为一种运用法律对证券市场进行有效调控和维护的手段,往往更多地被理解为国家权力在证券市场的行使,更侧重于监管的具体措施,而忽视对监管的目标、功能、体系等深层次的思考。现在,我们的监管机构也开始使用“监管理念”来审视我们的监管工作。“监管理念”的提出,让我们对证券监管有一次全面、系统的审视和剖析。这对证券监管大有裨益,有利于证券市场真正走上规范和健康发展的道路。

二、证券监管理念的运用

监管一般被认为是监管主体为了实现监管目标而利用各种监管手段对监管对象所采取的一种有意识和主动的干预和控制活动。监管主要包括四方面的要素,监管主体、监管目标、监管对象和监管手段。由此可见,监管理念并没有被看作监管的要素,但是,每一监管要素都受到监管理念的影响,监管理念渗透在每一个监管要素之中,并且自始至终贯彻在整个监管的过程。

证券监管具体主要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监管的主体,即谁监管。在一国中,往往有专门的机构负责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例如,美国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香港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我国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每一个监管机构作为监管规则的制定者和实施者,都会确定自己的监管理念。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开展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所有监管活动的前提和基矗(二)监管的目标,即为什么监管,明确的目标是监管得以开展的前提。一般对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主要是两个方面: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维护市场系统的稳定、有序和效率。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常常被等同看待。在通常意义上,监管的目标和监管理念十分相似,通用也不会引起歧义或曲解。当然,在我们上面的论述中提到,理念是一种思想,一种精神,更具有抽象意义,而目标则往往指明实现的具体内容。因此,我们也应当认识到,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其实不是同一层面的用语。监管理念指引监管目标的制定,监管目标是监管理念在监管活动中的具体表现。(三)监管的对象、即监管什么。证券监管的对象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对证券市场参与者:包括发行人及上市公司,投资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以及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提供服务的法律服务机构、审计服务机构和评估服务机构等。一是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包括证券发行、上市、交易、退市、信息披露、收购,等等。证券参与者在证券市场所采取的行为及活动都应当是监管的对象。监管理念是监管主体对整个监管活动的认识和安排。监管对象就是依据监管理念来确定的。证券监管对象中的市场参与者虽然也会受证券监管理念的影响而受到的关注程度会有不同,但是往往相对固定。而对于证券市场发生的行为和活动而言,不同的监管理念却可能决定它们作为或不作为监管的对象。(四)监管的方式,即怎么监管。主要应当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监管制度的建设,证券监管制度主要以两种形式存在,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和行业的自我约束规则;另一方面是采取监管的具体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是证券监管的主要方式。证券监管理念直接决定证券监管的方式,监管理念在证券制度上会得到充分的体现,每一个条文都渗透着监管理念,是以法律的形式确立监管者的地位,保障监管行为的实施。并且监管主体在制定法律法规的同时,也确立了监管的模式,从世界各国来看,证券监管的模式,无外乎是政府主

导型、行业自律型以及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中间型三种。各国监管理念的差异决定监管模式的不同,而上述的监管模式也体现了各自的监管理念。

因此,证券监管理念并不是单一的要素,而是证券监管主体对监管活动全面的认识和对监管其他要素的系统安排,渗透到证券监管的每一个环节和每一个角落。证券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成败的关键,是证券市场发展的基石。

三、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沿革

监管是市场规范中发展、发展中规范的保障,如果没有监管就没有今天繁荣的证券市场,因此,我们的证券监管功不可没。但是,我们也看到,证券市场存在种种令人堪忧的问题。违规行为充斥市场,信息披露不真实普遍存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机构操纵市场证券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与上市公司共同作弊,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证券监管力度不够,对违规行为的查处滞后而无力,这些问题和缺陷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重要的一点就是,我国的证券监管理念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似乎,我们的监管理念是:证券监管更多偏向于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等等。

1、证券监管机构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为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服务;

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探索建立证券市场,建立证券市场的初衷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改革而考虑的,“试图通过发行股票、债券使国有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实现国有企业脱困,调整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以实现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有企业在证券市场中受到政策的倾斜和特殊的照顾,证券市场成为国有企业脱贫解困的重要渠道。因此,“为国有企业保驾护航”曾经是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能。证券监管的目的不仅仅是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而更重要的是为国有企业改革创造更好的环境,而主要是为国有企业服务。但是,我们知道,健康的市场不仅要求制度完善、行为透明,而且必须作到参与主体平等、监管机关公正。而我国这段时期政策的倾斜使得国有企业获得优先的市场地位,而监管机构特殊的职责要求使之根本不能保持其独立的地位,不仅不能保持市场的公平,而且往往可能通过“合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损害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对整个市场发展的障碍或破坏。

监管机关职能的特殊要求导致监管的独立性不能保证,监管的公信力受到怀疑,正如有些学者认为,中国证监会既是教练员又是裁判员,这种监管体制带有太多的行政色彩,对国有企业的政策倾斜使得即使监管机关努力想当好裁判,也难于在市场中保持其独立和公正。

2、行政主导市场-证券发行监管以行政审批、额度控制为主要手段;

建立和发展证券市场正是中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时期,因此证券监管具有浓厚行政特色。尤其是在发行监管方面。证券发行实行行政审批制,以行政手段来主导和分割市常证监会负责人坦言,“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过分强调为国有企业服务,筹资功能具有明显的计划分配色彩”.正是由于行政审批制度带有强烈的计划色彩,其缺陷显而易见:首先,规模控制和实质审批使得证券发行行为难以市场化,从而扭曲了优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基本功能。其次,地方和部门的额度分配明显是一种部门利益的行政分配,并且地方政府在行使选择权时往往受到地方利益的影响而不能确保公正。第三,行政审批制使得投资者利益保障机制低效运作。实质审批中,证券的发行上市是经过政府部门的批准,政府对企业完全进行实质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能够发行上市的企业都是获得了政府的担保。一旦发行出现严重的欺诈行为,政府则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批的责任,但是,实际上,政府在以往发生的证券欺诈事件中,并不承担什么责任。另外,发行额度的限制人为地划定市场扩展的速度,违背市场规律,滋生腐败。额度使得发行上市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寻租行为”和腐败的产生。

3、重视政府监管,忽视自律作用-证券监管是监管机构对市场的直接控制。

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到统一、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目前是以中国证监会为监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政府统一监管具有体现监管权威、防止相互扯皮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证券市场创设之初就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政府统一监管往往体现为监管机构对市场进行全面而直接的控制。由此,一方面,监管机构在拥有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太多的责任,涉及市场的方方面面。从而,忽视了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作用。比如,我国对证券的发行和上市实行联动机制,证券交易所仅是依照程序要求安排企业上市的时间和具体方式,甚至没有得到对企业的上市发表意见的授权,忽略了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功能。而证券业协会作为法定的自律组织,在市场上也少有发言的机会。至于证券公司的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自我风险控制作用,就更不足提了。但事实上,证券市场却存在政府监管所不能够及的“死角”,政府监管不能解决所有的市场问题。另一方面,证券监管机构为应对变化迅速的市场而设立自主裁量权,但是,监管机构在没有既定标准的制裁中,往往出现过多的随机式惩处,这不但没有体现监管机构的权威,反而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

证券监管理念的模糊使得我们的证券法规或者不完善或者朝令夕改,同时也使我们的监管机关的定位、监管方式等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这也是监管机关受到多方面的批评和指责,监管权威受到挑战的重要原因。不能确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是构成证券市场发展的潜在障碍和威胁。一旦证券市场问题的积累而引起矛盾的激化,那将对我们市场造成重大打击,其破坏和损失难以估量。

四、我国证券监管理念之重塑

监管理念对我国证券市场的意义如此重要,因此树立正确的证券监管理念应当是我们理论界和实践界共同的追求。“短短十几年,中国证券市场在艰苦的探索

中取得了重要的进展,伴随着国家经济转轨,证券市场体制在变,观念也在变。”证券监管的作用也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同时“监管机构也逐渐体会到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证券监管理念也随着市场的迅速发展和问题的不断得到显现而受到更多的关注。树立正确的监管理念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首要条件,也是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仅就监管理念提出一些观点,以期引起更多的关注和讨论。

1、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证券市场投资者是证券市场得以建立和维持的资金来源,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只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树立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证券市场才有源源不断的资金进入,有了资金来源,证券市场才能发挥筹资和资源配置的功效,才能繁荣与发展。因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另一方面,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往往是分散的个体,在市场中处于弱势地位,是市场的弱者。因此,在市场失灵或失控的时候,守法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市场中常常是最大的受害者。通过监管的手段使得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信息,同时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的保护。为了维护真正意义的公平,特别强调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应当作为监管的主要目的和最终目标。

2、明确监管机构的职能,保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

由于我们对监管理念的理解错位,使得我们的监管机关职能定位模糊,从而导致证券市场诸多问题的产生等。并且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瓶颈问题之一。监管机构作为是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职能就是保证市场的平等、公开以及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因此,监管机构应当是独立的裁判员,而不能兼任教练员,也不应当带有任何倾向,袒护某些市场参与者。监管机构只有保持其独立,才能以树立其权威,才能公正地监督市场参与者及其行为,才能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三公原则;才能真正建立公平、有效的市场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原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和模式,尊重和维护市场的内在机制,真正做到保持证券监管的独立性,使监管机构成为证券市场的公正“裁判员”。

有学者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设立的初衷就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服务,而且国有企业改革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因此,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也必然一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企业为主体。否则,证券市场就没有生存的根基。诚然,证券市场客观上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舞台和空间,其在以往和以后都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却不应仍然建立在为发展国有企业的根基之上,它应当真正发挥其作为市场的正常功能,服务于所有合法的市场参与者。监管机关也应当公正地对待所有的参与者,维护和体现市场自由、平等的真正内涵。事实上,我们的监管机关也已深刻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提出“证监会要‘回归’监管者的位置”,“并且将积极稳妥地推出一系列市场化取向的改革措施,顺应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进步的潮流,在稳妥和稳健发展的前提下,在合适的时机用合适的方式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

3、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

完备而富有效率的市场监管体系是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和持续繁荣的重要因素。由于证券行业的复杂性,监管主体过于单一,容易造成监管成本高、效率低。单一地依靠政府监管或行业自律的监管模式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在各国实践中,一些以前实行政府主导型和行业自律型监管模式的国家逐步开始重视综合运用两种监管模式,使之相互取长补短,发挥各自的优势,从而使证券市场监管更加完善、富有效率。

我国是实行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属于政府主导监管型。在开放的国际环境中,各国证券监管相互借鉴,共同发展。我国也应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重视行业自律,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律作用,完善整个监管体系。这以引起监管机构的足够重视。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表示,“在监管和自律的框架里,自律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证监会将实行分层次监管,证券业协会逐步承担实质性监管任务”。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功能。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任何完善的证券市场都要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作用。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主要是由交易所执行。因此,在证券发行与上市的程序中,应赋予证券交易所一定的审查职能,一方面充分发挥一线监管的优势,另一方面使交易所在取得职权的同时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克服政府直接承担审核失误的风险。而中国证监会则对证券交易所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我国证券监管体系应当是:中国证监会作为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管,中国证监会加强对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参与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以及对各地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全国三十多个证监会派出机构都直接归属中国证监会,主要针对当地的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证券业协会加强对作为成员的证券公司自律监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以及交易所的会员单位进行实时自律监管;证券公司对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再融资实行承担内部核查的职责;证券服务机构对所服务的机构和项目承担核查的职责。形成全国统一,多层次,证券主体积极参与的证券监管体系。

第5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工程项目前期监督管理主要围绕项目施工准备、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通过事前控制,促进工程项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实现项目规范、高效运作。对工程项目前期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1.1制度建设。

项目部要建立各项管理内控制度,管理制度要与项目的实际情况相适应,管理措施要切实有效。

1.2责任成本。

项目部要建立责任成本预算管理机制、项目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和资金预算制度;要编制合理的责任成本预算。

1.3机械配置。

项目部要制定可执行的机械设备配置方案;进场的机械设备和人员是要执行企业《机械设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4物资采购。

项目要按照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组织物资采购实施;制定物资采购供应策划方案;有条件要实行物资集中采购管理。

1.5风险管理。

项目要建立了合同、劳务队伍管理和材料价控、量控、质控等方面的风险管理机制;合同的签订要进行集体评估;要依据合同和现场施工条件对项目存在的各类风险进行分析、识别和评估潜在风险并制定各类风险应对措施。

2.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

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是项目过程控制的重要环节,通过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发现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以便及时整改,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在项目施工开始至项目竣工期间实施。对工程项目中后期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内容是:

2.1责任成本预算执行情况。

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批准的责任成本预算作为项目费用的控制基准和执行依据;是否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分析报告、分析会议记录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对成本分析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进行纠正,纠正的效果如何;重点检查成本组成的各项费用的及时性、真实性。

2.2机械设备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租赁内外部机械设备租赁单价是否合理,租赁程序及租赁方式是否履行企业规定,合同签订以及结算是否规范、及时;机械使用、修理、保养是否到位,利用率、完好率是否达到控制目标;机械设备日常检查及整改是否到位;机械设备项修是否落实;固定资产的购置、组固、处置是否规范;工号机械使用成本是否建立台帐。

2.3物资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是否按照企业《物资管理办法》执行;是否对供货方进行评价与考核;物资采购合同是否进行评审;是否签订供货合同,合同文本是否规范,合同条款是否完整和严谨;材料单价是否合理;物资消耗是否按期核算并进行分析;材料购、验、发各环节是否建立并执行了完善的内控制度,各岗位是否相互制衡;材料验收、支出是否与实物转移同步;材料库存是否账、卡、物相符;材料发放是否按工号限额发料。2.4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财务管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财务等规定。检查项目部经费控制情况:考察各项经费列销是否合理,支出是否控制在规定的指标内,分析节超原因。对分包队伍的资金支付是否控制在结算金额内,是否防范了超付风险;对分包队伍的资金使用是否进行了监控,是否监督发放民工工资。

2.5工程进度情况。

检查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得到有效落实,施工形象进度是否达到业主、局指的要求。

2.6验工计价情况。

检查项目部按期向业主报送的验工计价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合同清单范围内的工程,是否按照承包合同和业主确定的验工计价办法办理验工计价;合同清单范围外的工程,根据确定的调差索赔项目,是否积极与业主协商,尽快完善审批手续,及时办理验工计价;工程结算收入是否全额入账,使用是否得当。

2.7风险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部风险管理机制的运行情况;是否定期进行了风险识别和评估;制定的各类风险应对措施是否落实。

3.对项目的日常监控

企业对项目的日常监控主要通过收集资料和责任成本报表并对这些信息进行分析、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了解的形式进行。

结束语:

现在的建筑市场比较开放,施工企业众多,竞争非常激烈,所以施工企业要切实加强对基层项目的监督管理,随时纠正基层项目的管偏差,向管理要效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摘要】建筑施工企业为规范施工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保证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工程项目的内部管理和控制,提升项目管理的执行力,必须成立专门的业务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从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笔者从制度建设、责任成本、机械物资等方面进行了论述。

第6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总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能力要求

第一,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由于总监理工程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处的核心地位,其行为及决定直接关系并影响到业主、承包人和各有关方面的切身利益。因此,应具有廉洁奉公、为人正直、办事公道的高尚情操和职业道德,热爱监理事业,勤于钻研、守法敬业。

第二,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较强的管理和协调能力。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工作的策划者和组织者,较强的管理能力是展开监理工作的首要条件;其次,要做好监理工作只有调配所有力量,协调好项目内部、外部的关系,才能共同实现项目的控制目标。

第三,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专业技术功底和广阔的知识面。假如总监理工程师没有雄厚的专业技术功底,在技术上没有充分的发言权,则难以服众,难以形成项目的核心;其次现代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越来越广泛,没有广阔的知识面,很难对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预算、法律等专业知识驾驭,做到运筹帷幄。还必须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对于监理这种特殊的服务行业,其协调工作主要通过语言来表达,指令性文件等均是通过书面文字来表述,所以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不仅要能说还要能写。

第四,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健康的体魄。因为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活动中需要处理设计、施工、材料等实际问题,很多内容都要求其在服务过程中不仅仅要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能够胜任。监理工作的流动性大,工作条件差,任务繁重,没有健康的身体和充沛的精力也是难以胜任。

总监理工程师领导下的监理组织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应该组建合理的监理组织机构,明确机构内各自职责与权限,做好组织的内部协调工作。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人际关系协调。人员安排上要了解每个监理人员的长处和特点,量才而用,扬长避短,充分发挥他们的才能;在日常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关心他们的身体和生活;在监理人员考核上要以职责为依据,对照规范和制度实事求是地对每个监理人员作出公正的评价,在矛盾调节上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主持公正,以理服人。

第二,项目监理机构内部组织关系协调。要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在目标分解的基础上设置建立组织机构和管理部门;明确各部门的目标、责任、权利,一规章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特别是注重择优选用部门负责人;事先界定各部门工作接口关系和程序,要有主办、牵头和协作、配合之分;建立信息沟通制度,通过工地例会、业务碰头会、发会议纪要、工作流程图或信息传递卡等方式来共同信息,使局部了解全局,服从并适应全局;及时消除工作中的矛盾或冲突,不仅要注意发扬民主,多倾听他人的意见和建议,而且要经常提出指导意见,统一思想,从而激励各个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形成合力;加强标准化监理机构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坚持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管理,从而约束全体监理人员的行为,更好地完成监理任务。

第三,项目监理机构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要注重设施设备配置的策划,做好交通工具、仪表设备、办公用品等的配置和平衡;注重人员配置策划,做到年龄搭配、专业合理。通过做好监理组织机构内部协调工作为监理服务打下良好的基础,使总监理工程师领导监理组织成为一个高智能、高素质的机构。

总监理工程师要处理好监理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第一,要厘清监理与业主的关系。监理工作职责是“三控”(质量、投资、进度控制)“、二管”(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由于目前监理相关的制度、法规还不太完善,包括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以及一些行政部门对监理工作的理解都在一定程度上或多或少存在偏差。而这些认识上的不统一就导致了在施工过程中来自各方意见的不统一,最后导致各方矛盾的产生,从而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进行。其实监理与业主之间的关系很明确,就是一种通过合同实现被委托与委托的关系,而具体委托的权利、义务、责任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形成了法律性文件,关系是非常明确的。其一旦确立下来,双方都不应当干涉对方的权利,应当保持各方的独立性,从而使得各自的活动能正常进行。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业主习惯于把监理工程师只看成是自己聘用的专家或顾问,而自己往往以上级领导的身份出现,对监理工作或施工单位的工作习惯于发号施令,进行行政干预。一旦发现此类问题,监理工程师应冷静地分析对待。

第二,要正确处理工程质量、进度、投资三者关系。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监理原则。公正是核心,诚信、守法是前提,科学(即实事求是)是监理工作的方法。对一个建筑工程项目而言,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这三者是构成整个项目管理目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处理这三者关系时,要运用整体观和技术经济观的科学方法,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从工程实际出发,对项目管理整体目标进行全方面、全过程的组织和监控,力求使其均衡、连续的良好运行,以便取得令人满意的综合经济效果。

第7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跨国银行、监管、法学原理 跨国银行的监管可大别为三类: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内部监管。跨国银行的所有权、区位与内部化优势使其拥有得天独厚的扩张潜力和规避能力,给单一国家的金融监管增加了难度。因此实践中往往需要国别监管、国际监管和内部监管三管齐下,方能取得较好的监管效果。故本文以上述三大监管模式为主线,对跨国银行监管的法学原理分别进行评述。 一、跨国银行国别监管的法学原理 (一)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管的法学原理 从东道国的角度看,东道国境内的跨国银行均系外国投资者出资设立的外资银行,因而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实际上也就是一国对其境内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践中,跨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存在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 1、外国银行分行(branch)。外国银行分行是根据东道国法律所设立的跨国银行分支机构,它虽是母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一般而言,分行均能从事东道国所允许的所有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如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等。 2、外国银行子行或附属行(bank subsidiary)。外国银行子行包括母行直接或间接拥有一定股权比例或是以其他方式受母行控制的银行经营机构。子行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从事全部银行业务。跨国银行建立子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在东道国境内新建子行;另一是通过并购东道国银行的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 3、外国银行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代表处是负责业务联络、收集资讯和进行业务咨询的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它既不能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也不能从事信用证、汇票及旅行支票等业务,业务与只能极其有限。一般而言,代表处只是跨国银行进军某一国家或地区的前奏,对东道国的金融市场不具实质影响,因此,各国银行监管机关在进行银行实绩统计时,一般并不把代表处计算在内。 4、经理行(agency)。它是美国所独有的一种跨国银行分支机构,是指在美国任一州设立的,可兑付支票、发放贷款并持有上述业务产生的贷方余额(credit balance),但不得向美国公民或居民吸收存款和办理信托业务的跨国银行营业机构。经理行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是截然不同的:首先,从产生依据上看,经理行依据美国各州法而产生,其业务权限乃法律所明文赋予,而行依据银行之间的协议而产生,其业务权限来自协议的约定;其次,从组织形式上看,经理行通常以新设分行或子行的形式产生,而行则是跨国银行利用东道国当地银行的业务优势,与之缔结契约而产生;再次,二者与跨国银行的关系亦不同,经理行乃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跨国银行与其存在股权或其他控制关系,业务联系密切,行与跨国银行仅存在契约性安排,组织上与跨国银行本身完全独立;最后,二者的业务范围也完全不同,经理行的业务仅限于兑付支票、发放贷款等,行的业务范围较为宽泛,除其本身固有的揽储、放贷权能外,还可依据契约安排,开立信用证,进行汇付以及开展票据结算等。鉴于行完全独立于跨国银行的组织体系,故本课题将其排除在研究范围外。 5、埃奇法公司(Edge Act Corporation)。埃奇法公司是指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附属企业,以股权控制为主要联结纽带,因而不属于跨国银行的分行。这种银行跨国经营方式以美国最为典型,其业务范围主要局限于国际投资、对外贷款、国际贸易融资、国际业务结算等国际业务上。 跨国银行一经东道国政府准入,即受到东道国法律的约束。东道国对跨国银行实施监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属地管辖权(territorial jurisdiction)。国家对其领土内财产、人或发生的行为与事件进行管辖,这是国家主权的应有之义,也是国际公法明确赋予国际社会全体成员的一项重要权利。“领土内的一切都属于领土”(quidquid est in territorio,est etiam de territorio)这句古老的法律格言说明了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人或物,拥有排他性的管辖权。这一管辖权也得到了诸多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确认。联合国大会1949年通过的《国家权利义务宣言草案》第2条明确规定:“各国对其领土以及境内之一切人与物,除国际法公认豁免者外, 有行使管辖之权。”1974年联大通过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更是具体地指出,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通过本国法律、条例和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作为跨国公司的特殊表现形式,跨国银行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入东道国市场,都必须接受东道国政府的管辖与监督,这是东道国行使经济主权和属地管辖权的突出体现。 2、国民待遇原则。根据该原则,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必须不低于(no less favorable than)或者等同于(as favorable as)其给予本国国民及其投资的待遇。法理上意味着外资银行应与东道国银行一样,同受东道国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督与管理,不允许有凌驾于东道国之上的监管豁免权。在这个问题上,拉美国家的态度尤为坚决,它们长期奉行“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主张外国投资者应与东道国国民一样,接受东道国政府或法院对其进行的监督和管辖,并以东道国国内法为监管的准据法,反对投资者母国以外交保护等行使跟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督与管理。 3、“外国投资者默示同意论”。根据该理论,外国投资者进入东道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创设外资银行这一行为本身就可以推定他们已经默示地同意东道国的法律管辖。因为理性的投资人不可能无视东道国的属地管辖权,便贸然进入他国地域内进行投资活动,进入东道国境内投资这一行为本身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已经对其投资成本与风险(包括可能因东道国行使属地管辖权而造成的损失)有了清醒地权衡,因而可视为外国投资者已默示地同意了东道国政府对他及其投资的监督管理权。 (二)母国对跨国银行实行监管的法学原理 根据跨国银行存在方式的不同,母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可大别为三类:(1)母国对跨国银行总行或母行的监管:(2)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代表处、经理行)的监管;(3)母国对跨国银行子行和埃奇法公司的监管。上述三类监管分别贯彻这不同的法理依据: 1、母国对跨国银行总行或母行的监管法理——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竞合。 跨国银行总行与母行根据母国法律设立,具有母国的法人资格,主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也均在母国。根据国际法上的属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国籍所属国政府有权对隶属其国籍的公民或法人行使管辖权。无论是以成立地标准、住所地标准还是成立准据法标准来进行甄别,跨国银行总行与母行均具有母国国籍。因此,属人管辖权是母国对跨国银行总行或母行行使监管权的基础性法理依据。此外,由于总行或母行主营业所或管理中心均位于母国,其日常业务活动也多在母国领域内进行,因此母国也可以属地管辖权为依据对其进行监管,如此,别产生了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的重叠与竞合。 2、母国对跨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监管法理——属人管辖权。 在跨国银行诸实体中,总行居于支配地位,海外分支机构则居于从属地位。分支机构在人、财、物上受总行严格管制,丧失其独立性,因此各国法律均认为,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完全隶属于总行,总行应对分行的行为直接负责。鉴于海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性及其与总行不可割裂的一体化特征,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东道国国籍,其国籍从属于总行,因此,尽管其驻在于东道国内,母国监管机关仍可以属人管辖权为依据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 3、母国对跨国银行子行及埃奇法公司监管的法理依据——被动国籍原则和保护性管辖。 被动国籍原则(positive nationality principle)是指当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与法人受到不法侵害时,一国有权对不法侵害人实行管辖。由此,引伸出了保护性管辖原则(the protective jurisdiction principle),即各国可对危害其安全、完整与重大经济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使管辖权。跨国银行子行与埃奇法公司不属于跨国银行的分支机构,它们虽与母行之间有某种程度的股权控制或事实上控制(de facto control),但它们毕竟是依据东道国法律成立的独立法人,就一般法理而言,母国难以对其实施监管。 随着金融自由化和国际金融一体化的 不断发展,跨国银行基于利益最大化动机,通过其全球子行与分支机构间的某种隐秘安排逃避监管的情况愈演愈烈,有些子行的金融创新和舞弊经营也给母行带来了难以臆料的危机隐患。上述情况使母行乃至母国的经济安全受到了极大威胁,现实经济生活中也曾多次发生因为子行违规经营,致使母行陷于灭顶之灾乃至母国经济遭受沉重打击的事件(1995年巴林银行破产事件就是其中典型一例),因此,母国基于自身的经济安全,加强了对跨国银行子行的监督与管理,这一趋势也得到了国际金融法律文件的认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1992年《对国际银行集团及其境外机构的最低监管标准》、1997年《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均确认了母国基于跨国银行安全稳健经营的考虑,有权对跨国银行子行实行并表监管的原则,这便是保护性管辖在国际金融法律规范中的体现。 二、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法学原理——“全球合作”原则 在实践中,东道国对跨国银行的属地监管与母国对跨国银行的属人监管或保护性监管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管辖权冲突,或是因监管权责不清,监管标准不一而产生监管失位(regulation mismatch)问题。东道国基于经济主权与经济安全的考虑,也常以“金融隐秘权”为由拒绝母国对东道国境内跨国银行的并表监管。因此,国别监管这一单一的监管模式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监管事件的需要了,于是,以1974年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Herstatt Bank)的亏损倒闭为契机,由西方发达国家发起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75年了著名的《巴塞尔协议》(Basle concordat),标志着跨国银行国际监管这一新型监管模式的诞生。 跨国银行国际监管的实质并不是在银行监管框架以外另行构筑更高阶次的监管体制,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金融组织本身也不对跨国银行行使直接的监管权,其运作和监管目标的实现主要是通过各国监管当局的协调与合作,尤其是主要代表东道国利益的发展中国家和代表母国利益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简称南北合作)。这就体现了国际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球合作”原则。 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与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虽泛指世界上所有不同类型国家进行的国际经济合作,但其重点及中心环节是进行南北合作,具体到跨国银行监管领域,指的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银行监管实践中,互通有无,信息共享,协调监管,共谋发展。虽然南北国家之间在经济利益上大致处于东道国与母国的对立状态,其银行监管水平也有悬殊的差距,但在经济生活中二者仍存在着根本性的共同利益,尤其是在国际金融日渐一体化的今天,金融危机的骤发性与传导效应使南北国家存在着共荣共损的利害关系。以拉美金融危机和亚洲金融危机为例,虽然危机发生地多为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但发达国家亦难以置身事外,泰然处之,因为它们深知发生在发展中国家的严重危机,若不加以有效遏制,将会迅速蔓延,从而对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经济安全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因此,在危机中发达国家也通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组织对发展中国家进行资金援助,以缓解和消除金融危机。正是基于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关系,使得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管有了坚实的现实基础,得以蓬勃地发展起来。其典型一例是,巴塞尔法律文件所确立的监管标准,虽由西方国家创设并身体力行,但也得到了诸多发展中国家的参照与执行,同时各国监管当局在巴塞尔委员会及相关论坛的合作与交流,正在日渐广泛与深入地发展。 三、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法理基础 传统的跨国银行监管都立足于运用法令、政策或惯例的力量,从外部规定一套整齐划一的监管措施来规控跨国银行体系的固有风险,但随着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银行表外业务的蓬勃发展,外部监管模式显露出捉襟见肘、力所不逮的疲态。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后此伏彼起的金融危机可谓是外部监管失灵的一大明证。巴塞尔委员会洞察了外部监管的尴尬处境,先后了《市场风险的资本标准建议》(1993)、《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修正案》(1996)、《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1997)等重要法律文件,强调了跨国银行内部监管的重要性,并试图以一整套标准来指导跨国银行对其自身风险的内部测度与评价。 根据英国法理学 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创始人哈特(H.L.A.Hart)的观点,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体验与理解,有内在观点(internal point of view)与外在观点(external point of view)之分。内在观点是指社会主体接受法律规则并以此作为行为指导的情况;外在观点则是指社会主体并未接受法律规则,仅仅因为担心背离规则可能招致的谴责与惩罚,而被动遵循法律的情况。前者较之后者具有更强的守法自觉性和秩序服从性。跨国银行自律监管的加强无疑正是这一法理思想的有力贯彻。以银行监管机关为主体实施的外部监管是一种典型的压制性监管,它虽然较为客观、规范和公正,但它始终滞后于跨国银行金融规避与金融创新的步伐,无法有效查知跨国银行较为隐秘的高风险业务(如以金融衍生品为代表的表外业务),因此,外部监管永远存在着“监管盲区”和“监管误区”,有些学者甚至指出:“某些形式的监管失败几乎是所有样本国家中存在的普遍现象。” 反之,作为市场竞争的世纪参与者,跨国银行更容易发现其自身的问题,并迅速查知问题的症结,将危机消灭于萌芽状态。作为监管者与被监管者,监管机关与跨国银行并不总是对立的,二者也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即金融秩序的宏观稳定与跨国银行的微观效益是相得益彰、共赢互利的。这一点决定了跨国银行的外部监管(压制性监管)与跨国银行的内部监管(自治性监管)的目标和方向是一致的。 相对于外部监管的被动性与消极性,内部监管具有主动、积极、迅速、有效等优势,反映了法理上由“他律遵法”向“自律守法”的转化,体现了社会主体由“外在法律观念”向“内在法律观念”的过渡,是跨国银行监管思想的一大突破。但我们也不能因此将内部监管的作用绝对化,因为不是所有的跨国银行均能将外在的他律性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自律性规则,并付诸行动,仍有一些跨国银行可能会铤而走险,规避监管以牟取暴利。因此,跨国银行的外部监管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还将起基础性的规范作用,而跨国银行的内部监管则作为外部监管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在外部监管难以企及的某些特殊领域内发挥着独到的监督作用。

第8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关键词:目标市场关联市场品牌战略人才战略

引言

本人现在所在的公司是监理公司,是一个服务型企业,马克思曾指出:“服务这个名词,一般地说,不过是指这种劳动所提供的特殊使用价值,就象其他一切商品也提供自己的特殊使用价值一样;但是,这种劳动的特殊使用价值在这里取得了服务这个特殊名称,是因为劳动不是作为物,而是作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可是,这一点并不使它例如同某种机器(如钟表)有什么区别。”(《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1册,第435页),所以我们的产品就是我们公司技术人员的服务,而我们的顾客就是建设单位,他们需要利用我们的知识经验为他们建设工程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对成本、进度、质量、安全进行全面控制。

但从现在监理市场来看,自从国家对建设工程必须强制进行监理以后,近几年来成立了太多的监理公司,虽说建设市场份额不算小,但这么多监理公司分下来,还是不够的,同时由于去年国家对土地进行宏观调控以来,建设市场逐步形成萎缩的趋势,这样一些实力不强,专业人才不突出的小公司就必然会被市场所淘汰。所以企业要生存发展,还是要想办法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1、确定主要目标市场,以此为核心,向外发展

本公司是监理企业,所以理当将监理放在第一位,以监理业务为主。同时公司所有人员都是长年在进行监理工作,操作起来轻车熟路,但监理业务的市场有很多种,包括:房屋建筑、装饰装璜、市政、桥梁、绿化等。

1.1把握现有市场,开拓边缘市场

首先,我们公司的现在企业的资质范围是房屋建筑乙级,所以我们要以房屋建筑市场为主要目标市场进行开拓,把主要精力放在房屋建筑监理市场上,我们公司现在的业务85%以上都是房屋建筑工程监理,公司从成立至今,一直在做房屋建筑市场的监理,所以对这个市场,公司所有的人员都是比较熟悉的,操作起来比较方便。同时这几年下来,公司也有了一定的客户群,有些客户要继续造工程,通常首先会想到我们公司,也有一些客户,虽然自己不再造工程,但是朋友要造工程了,也会想到我们公司,把我们推荐给朋友,当然这是建立在我们在对他的工程监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帮他严格把关的前提下。其次,可以顺便开拓一下边缘市场,包括绿化装饰装璜的监理市场,这部分市场的资质准入还不是很严,房屋建筑资质也可以进行监理,所以不存在市场准入的问题。而且这部份市场参与竞争的对手相对于房屋建筑来说要小一些,并且风险要小一些,而利润却要相对高一些。我们公司去年绿化、装饰装璜监理工程的业务也占了一定的比例,包括环太湖景观工程、苏州市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苏州建行吴中支行、苏州吴中人民医院等的绿化装饰工程,并且装饰装璜及绿化的造价相当高,同样的比例收费就高,所以从产出率来算比房屋建筑工程的监理产出率高很多,所以这个市场也是一个非常有发展前途的市场。同时,现在不管政府,还是企业,都相当重视生态环境,所以绿化工程相当多,也就是我们对绿化的监理业务也相应增加;另外,许多政府机关的办公场所的装饰使用年限已差不多了,都需进行重新装修了,对我们装饰装璜监理市场而言又增加了市场,例如我公司这次承监的吴中区财政局、检察院、行政中心的装饰改建工程监理,就属于此性质。

1.2提升企业资质,开拓新市场

引进人才,内部挖潜,把公司的企业资质范围扩大、提高,现在具有市政工程资质的监理企业还不是很多,假如我们企业把建筑升到甲级,并有市政乙级的话,那我们的监理范围就宽广很多了,涉及的面也广了;资质升上后,选择的机会就多了,同时投标时你的得分就高,中标的机会就高。同时,市政工程项目是监理行业中产出率最高的工程,由于它的工程造价高,工期短,同样的人才、物力,产出就会比房屋建筑许多。现在道路的造价相当高,几公里的道路,往往要几千万的造价,而且现在道路施工都是机械化施工,工期相当短,所以监理的成本也就相对来说要低一些。同时,由于现在国家正处在大发展的阶段,所有发展市政先行,每年政府在市政上的投入,数以亿计。所以市场份额还是比较大的,而且并不是所有监理公司都有市政资质的,市场竞争总的来说比房屋建筑小一点。我们只要稍微分一杯羹,就是不小的业务量了。

1.3与国际接轨,进入设备监理市场

随着国家和地方基建、技改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投资项目越来越多,设备投资在总投资中所占比重也逐年攀升。仅上海市2004年完成工程项目的总投资1404亿元中,设备投资额就达到500亿元,占总投资额的35%.因此,巨大的社会需求决定了设备监理有市场,并且市场潜力巨大。

设备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度大,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工程进度强度高,工程协调与控制管理极为复杂,绝大多数项目的投资者或业主往往不具备适应上述情形的管理控制能力,需要通过市场采购技术、管理控制等咨询服务。因此,国家以及其他投资方迫切需要一支对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的社会化、专业化单位,建设单位也需要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单位对其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管理,以避免盲目建设和组织管理不当造成建设资金的浪费,减少工程质量隐患。

在发达国家,设备工程监理市场的主体往往由设备监理单位与业主、承包商共同组成。与此同时,设备工程监理市场体系还包括其它中介组织,如行业协会、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仲裁机构、招投标公司等。

在建立和推行设备监理制度的进程中,除了需要在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下精心培育设备工程市场,确立设备监理单位在该市场中的主体地位以外,还必须完善监理中介服务机构,使之能具备匹配主体的水平,为设备监理提供优质服务,由此共同培育设备工程监理这一新兴、前景美好的市场。设备工程监理事业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培育设备工程监理市场是建立和推行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核心基础与关键环节,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可以说,如果培育不起市场,市场秩序不规范,就无从谈起设备工程监理制度的建立与推行。

2001年,上海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中心试运行,设备监理市场特别是项目业主的行为得以规范,设备监理机构的服务得到了各方肯定。同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挥技术管理优势,建立了全市首家设备监理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库。2002年上海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中心)有限公司正式成立,经过几年的发展,设备监理招标中心业务量比最初成立时翻了几番,承接的项目业务量超过80亿元,招标的范围也由最初的轨道交通领域扩展到现在的轨道交通、电力、水务、冶金、化工等众多领域,前景非常广泛。截止2004年12月底,上海市共批准工程设备监理机构68家,从事工程设备监理工作的人员总数已经达到7000多人;批准工程设备监理招标投标机构26家,从业人员500多名。

所以从上海设备工程监理市场的形势就可以看出,设备工程监理有着广阔的市场。

西方国家的监理市场比较规范,大型项目中银行也往往都在贷款条件中明确要求业主采用监理、保险等手段防范风险,以使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尤其像世界银行等开发性金融机构的项目贷款,一般聘请国际知名的监理公司,参与项目建设。由于监理要求严格,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同时,也确保了信贷资产的安全。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国外银行业的进入,国内设备工程市场也必将监理作为一个贷款附带条件。

当然,工程设备监理发展归根到底还是要取得项目业主的认可和共识。只有项目业主认识到了工程设备监理给企业带来的效益,才能积极开展工程设备监理。

从目前实际建筑工程及设备工程的投建运作情况看,业主的一般作法是将建设前期投资决策咨询工作交由行业设计院来完成,且投资咨询着重于工程经济,主要是看投资周期的回报率。接下来的设计阶段也就自然顺理成章地由行业设计院承担,业主认为,如果再请监理单位进行设计监理意义不大,理由为额外增加费用,信任度不够,对监理企业业务素质和能力是否比设计院强也持有疑虑。设备监理的内容包括对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不同的项目,不同的业主,其要求不一样。对于标准通用设备、长线设备,业主不一定要求监造;有些企业的仓储管理能力较强,他们不要求储运监理。因此,市场的需求可能是委托全过程设备监理,也可能是某一个阶段或某几个阶段设备监理。结合市场和目前设备工程监理单位的整体现状,在目前一定阶段,可将设备工程监理范围定位在设备采购阶段开始到安装调试阶段比较恰当,有计划、有节奏地在这些范围内精心培育设备工程监理市场,待时机成熟时,有条件的设备工程监理单位联合设计单位组建项目管理公司,为实现设备工程监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

“现在不仅国有企业意识到要在投资项目中开展设备监理,通过地方监理部门的努力,越来越多的外资乃至民营企业在了解其重要性后,也纷纷主动要求监理中介机构向其提供服务。”设备监理协会理事长于献忠说。

规范设备工程监理市场的准入与控制市场供需平衡,是确保设备工程监理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随着设备工程监理市场的不断培育与成效的显现,设备工程监理市场会在几年内迅速发展,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人希望加入这一新兴行业。所以,我们要抢先进入设备工程监理市场,才能走在其它企业前列。

2、瞄准关联市场,多角化经营

在建筑市场中,招标,造价咨询设计,勘探企业与监理企业一样,同样也是属于服务性行业,而招标,造价咨询的工作与监理工作的很多内容也是相同的,监理企业的很多人员都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师与预决算证书,所以要充分利用这些人力资源,开拓招标,造价咨询的市场,同时,这些业务的开展,不仅可以扩大本企业的市场,同时可以降低企业成本,从最简单的一点来说,原来我请客户吃一次饭,只可以谈监理一个业务,而现在可以谈招标,造价咨询,监理三项业务,成功的机会也增大了,同时,公司技术人员可以身兼几职,像招标部门除了负责招标事项外,还包括负责监理工程的投标工作;一些双注册的高级人才,监理业务忙时可以担任总监,空的时候可以到公司负责造价咨询,这样多方利用也降低了成本。我去年考察了常州安厦监理公司,它已率先发展了这种模式,从安厦公司一年的营业收入来看,它现在已是三分天下了,但是从利润率来计算,它的招标部、造价咨询部的利润率要比监理部的利润率高得多,所以他们老总说,他都觉得监理变成第三产业了。

3、与国际接轨,发展成为顾问公司模式

监理,从国际通行叫法就是management,也就是管理的意思,所以国外大多采用项目管理公司,也就是顾问公司的模式,自从中国改期开放以来,也涌入了很多,国外的、港台的顾问公司,他们的业务范围,包括前期项目策划、设计、报建、招标、施工阶段管理,直至工程全部完工交至业主使用为主。我国推行工程监理制其本意就是推行工程项目管理,也就是对业主委托的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策划、管理、监督工作。由于种种原因,虽然监理事业规模越来越大,制度越来越完善,作用越来越明显,也涌现了一批有一定影响力的监理企业,但与真正意义上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尚有较大差距

我们国内的监理公司要发展,也就必须与国际接轨,特别是加入WTO后,随着大量国外顾问公司的涌入,竞争必将空前激烈,只有不断发展,才能有我们的一席之地。在国内,前几年监理工作刚起步的时候,由于专业监理人员缺乏,所以还不可能考虑顾问公司的模式,随着监理事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不断培养及涌现,发展顾问公司模式已成为大势所趋,而且,随着大量外资、台资企业的进入,由于他们对国内建筑市场不熟悉,而且厂房建造又是一个相当繁琐的过程,所以他们更愿意由顾问公司来帮他们规划、设计、建造厂房。

建设监理公司必须努力提高自身水平才能发展成为项目管理公司:虽然目前我国的建筑市场上业主方将工程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管理交由项目管理公司的可能性不大,但是由上述对项目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的讨论可以看出,项目管理公司是我国比较有实力的建设监理公司的发展方向,各公司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人手。

3.1人才建设:作为一个项目管理公司,其业务范围远比目前的建设监理公司宽广,这就要求公司在人才建设上下大功夫,公司应制定中长期的人力资源计划:一方面下决心培育本公司人才,按照对人才复合型、外向型和开拓型的要求,着重在人才的项目管理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要培育本公司的骨干,留住人才;另一方面,要多方引进人才,为了迎接设计/建造及EPC交钥匙这一类大型项目的管理,首先要引进一些既有设计能力又懂管理的人才,同时要引进一些有国际工程项目管理或国际工程承包经验的人才。外语水平的提高也十分重要。

3.2利用人世的机遇,主动寻找外国公司作为合作伙伴。争取在国内的外资项目上与外国项目管理公司或咨询公司合作进行项目管理。合作的目的是按照比较严格的项目管理要求,学习外国公司的长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要特别注意的是,应力争以平等的伙伴关系组建联营体,而且在每个部门中都要安排我方外文好的业务骨干,这样才能真正学到外方的经验,尽量不要只分包一部分工作去"独立作战".

3.3要重视主动开拓市场,加大对业主方的宣传力度。我国的业主方,不论是政府投资方还是一些私营业主方大都不懂工程项目管理,因而公司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加大宣传力度。向业主方介绍项目管理的内容、过程,委托项目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必要性以及本公司的实力。要主动开拓市场而不能坐等招标,因为业主方可能常常提不出项目管理招标的内容。

3.4主动建立资料信息库。做好项目全过程的管理对一个公司的要求是很高的,应落实专人收集研究以下各个方面的资料并建立一个信息库……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的模式及其管理的内容;。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有关合同范本;。国际上各类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有关项目:管理软件资料;。其他公司有关项目管理的文件、资料、经验总结;。有关项目管理的各种专著和论文。

有了本公司的资料信息库,才能在接收不同类型的工作时立于主动。

4、注重品牌效应,创建名牌企业

现在的社会,是注重品牌效应的社会,企业要创品牌,创名牌,才能立于不败之地,现在监理市场中,鱼目混珠,混水摸鱼的很多,有挂靠的,有承包的,还有些小公司,这些企业人员短缺,实力不足,却把整个市场搞得一团糟,造成了负面影响,很多业主都对监理企业不信任,而我们必须对所承监的每个项目都严格监理热情服务,要做一个项目就给业主留下一个美好的印象,这样,他也会向其他要建造工程的朋友推荐,我们很多项目都是这样承接的,而且这种推荐方式签约的机会比较大,因为推荐的人一般都是比较要好的朋友,相互之间比较信任。

而且,一个企业创出品牌以后,很多大的项目的业主都会把品牌公司作为道选目标,在同等条件下,你中标的机会就会比其他公司大。所以要求以工程形象为标志,以科技进步为依托,以经营开拓为延伸,以企业发展战略为蓝图,努力打造企业品牌。

4.1树立强烈的品牌意识在公司建立初始,就有意识地开展了树企业品牌的工作,包括企业品牌标识工作,工程形象工作、产品标志工作,不仅仅是具体工作,企业还站在树战略的“大品牌”高度,提出要树立监理产业的品牌,树建筑工程品牌,并通过宣传、教育、管理,深化和强化员工品牌意识。

我们认为品牌是企业生产经营符合市场需求的综合标志,是企业管理水平、营销水平、科技水平的全面体现,品牌是企业通过服务给予消费者或客户的一项重要承诺,作为联系企业与消费者的无形纽带,知名品牌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市场的权力和商业利润,它被公认为是企业生存和成功的关键因素。

我们已意识到,对建筑监理行业来讲,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随着全国资质就位工作深入,中国建筑监理企业品牌化发展已提上了重要议程。品牌已成为建筑业重要的资产,对我们公司来讲,更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感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我国建筑企业经营环境已发生了深刻变化,表现在市场竞争激烈,市场快速变化。公司不仅仅是搞监理,还要积极涉足其他领域,必须扩大影响,提高知名度。因此重视企业品牌,积极塑造企业品牌,研究制订企业品牌形象战略对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这不仅是市场经济对现代建筑企业提出的必然要求,也是迎接国际化挑战,加快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4.2打造“双高”品牌工程监理企业的产品就是服务及工程,精品的工程是企业品牌的最重要的基础,质量的高低决定品牌的价值。高质量、铸精品、出名品已成为建设监理、施工企业市场取胜共同追求的目标。同时现在的市场,时间就是金钱,业主不仅要质量达优,而且十分注重工期。对监理单位来讲,今天的服务,就是明天的市场。质量和进度一旦出现问题,就会使企业“一抹黑”,信誉扫地,效益受损。更重要的是会使企业在承揽任务和其他工作上陷入非常被动的困境,使拓展市场的百般努力前功尽弃。监理企业要树品牌,就要和建筑企业共同打造“双高”(高速度,高质量)品牌工程。只有“双高”,业主才能满意,只有“双高”,业主和施工单位才能都出效益,达到双赢。

我们公司承监的项目获得了一个扬子杯及五个姑苏杯优质工程奖。

4.3形成创品牌的科技实力企业的品牌是以企业的实力作为支撑的,而这个实力最根本是科技实力。目前建筑市场,特别是规模大的项目,主要是科技实力的竞争。企业掌握的先进技术越多,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就越主动,竞争力就越强,取胜的机率就越高。现代建筑结构不断变化,要求不断提高,技术含量不断增加,科技领先竞争就有了资本,有良好品牌的建筑企业,在技术上都有自己的强项。

宏观讲公司品牌的科技支撑是个稳定的“三角形”。主要有三个优势支撑。

一是技术优势支撑。

二是装备优势支撑。

三是人才优势支撑。

4.4深化品牌内涵和开拓外延市场目前,动态的市场合作,各行各业的业主根本无法对企业进行更为详细的了解。同时,建筑工程也不是社会大众消费的固定产品,建筑工程每一个都不一样。另外,工程项目投入大、工期长、风险高。产品可以用一个试试,工程不能先干一个看看。这样一来,要市场迅速认同,企业就要有相应业绩,相应资质。为此必须开拓新的经营领域业务,拓展品牌新的内涵和外延。牌子如何,这就成了建筑市场合作伙伴进行判断和确定是否合作以及如何合作的重要因素。

5、加快引进人才步伐,注重员工素质培训

《天下无贼》中葛优讲了一句话,21世纪最贵的是什么?是人才!提升核心竞争力的最主要方向是人才培养,特别是专家级的管理团队的培养。

企业核心领导层以及企业各部门领导者组合生产要素的能力、整合能力、应变能力、抗风险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资源。

人才是企业竞争的主要力量,服务性行业尤其如此,像监理公司主要利用人力资源创造效益,有好的人才大家都要抢,没有能耐的人是谁也不要的。监理公司专家级的人才就是全国注册的监理工程师、造价师、咨询师等。我们需要专家级的人才,也需要能在工程上老老实实做资料的人,所以,各种人才要兼顾。同时在公司内部也要实行优胜劣汰,好的人才要重点培养,予以嘉奖,而那些没有才能,有时又自以为是的,要坚决清除,不能留有害群之马,因为监理这个行业有可能做坏一个工程变失去一大片市场,公司以前也曾碰到过这些情况,而失去以后要打进去是相当困难的。

在引进人才的时候,也不曾忘了公司内部人的挖潜,有些公司职员,既有监理工程师上岗证,又有造价工程师及预决算员上岗证,这也是一种资源,要充分利用,为企业创造效益。

同时,我们要考虑的是员工素质的培训内容。一个好的企业犹如一艘在波浪中前行的轮船,决策者就是船长,而员工则是各岗位的船员,只有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知识全面的船员,才能在船长的带领下抗争汹涌澎湃的海浪,到达胜利的彼岸。所以我们要重视起对员工的素质培训,它包含着:对员工技术知识的培训、思想道德的培训、职业交往的培训、综合素质的培训等实质性的内容。

5.1技术知识是一个员工最基本的职业技能,在科技水平不断发展的今天,对于从事监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也应该适应时展的新要求。对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楼宇智能化施工等新兴的技术发展,要有充足的学习准备和扎实的监理经验,这样才能对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到监理到位把好质量关。所以一个企业应该积极的搜寻在建筑市场上的新兴的设备、工艺、材料和建设方案,对工程监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制定相关的考核制度,把这种考核的成绩和个人的工作岗位、收入进行密切的挂钩,以保证技术知识培训的有效性。

5.2思想道德培训对员工也是为督促员工有着良好的思想境界和法律意识,而设立的培训内容,它包括建筑法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几个方面。通过对这些内容的培训,使员工在市场竞争中合理的使用竞争手段,避免做出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技术人员在驻地项目监理上,要时刻以工程项目的安全和建设单位的利益为第一,在施工监理中以廉洁奉公、严格行使监理权为使命,不能因小失大损害了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荣誉和利益。员工还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这关系到监理企业在驻地项目上的企业形象。在工地巡视和监理工作上,要处处尊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人员,在工作上要以谦让虚心,积极的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服务好。不能消极怠工、耍派头、监理松懈、设卡刁难、吃喝索要财物等不良的职业行为,都要时刻以一个高素质监理企业员工的职业道德来要求自己,这不仅是对员工自身一个必要的修养,也关系到企业文化中员工的敬业精神面貌。

5.3综合素质培训,它是根据员工的阅历、爱好、性格而有针对性的培训,包含的内容较多。如社会礼仪、时事政治、企业发展文化、市场分析、文化修养等内容,目的是对员工整体素质水平有一个多方面健康的发展,可适时开展对员工的艺术技能培训和比赛、请专家对时事政治的讲座、社会礼仪的培训和户外体育的竞赛。对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对员工进行较为新兴的职业心理素质培训和员工拓展素质培训等计划,这些新兴的员工素质培训计划,目的是有专业人员为员工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调整,以达到一个良好的工作心态。员工拓展素质培训是有专门的机构根据企业特点来设计和进行培训,目的是让员工具有挑战精神、相互间的信任和协调能力。无论是那种素质培训都要真抓实干、不能走过场,对员工素质培训的到位,可以使企业的整体水平有着很大的提高,对企业的外部形象和内在的素质水平都是一个良好的保证。

6、利用各种有效手段,进行广告宣传

监理公司虽不像一些零售企业,需要做大量广告进行宣传,但适当的广告还是必须的,主要是广告的方式要恰当,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做好企业的广告宣传和加强企业公共关系,关系到企业的对外发展规划,也是通过实施企业文化而把企业与外部联系的一个途径。把企业介绍到市场中去是开展市场竞争关键的第一步。企业在有效实施了企业宣传后,企业整体上应该有个全新的变化,我们要及时的把这种变化的信号,传输到市场中去、传输到每个建设单位中去。

企业宣传包括企业的画册简介、广告宣传、企业推介等内容,宣传资料要印刷精美、现代感强,内容真实、丰富、详细,避免出现“华而不实”或“平淡俗套”的现象,因为很多客户都是通过宣传资料认识并且对企业有好感的。这些都是一些直观和见效的方法,是把企业通过实施企业文化的成果,通过各种媒介和资料方式向外部介绍、推广的一种方法。

公共关系则是较为有技术性的内容,一般我们都把公共关系(简称公关)庸俗化的认为是陪客户吃喝、联络感情,其实它的本质上是企业与上层管理部门、市场客户、媒体机构、利益关系单位进行系统化、策略化的联系,树立企业形象、扩展企业发展渠道,为企业营造有利和宽松的外部条件。我们通过公共关系这一技术手段,有目的、有策略的向外部介绍企业、认识企业、树立企业的形象,来带动企业各方面的发展和企业对外关系的顺畅,辨证的讲有了这些发展和顺畅,对企业市场的开拓也是一个有利的保障。在企业中实施的公共关系,主要是如何策划好企业对外形象的树立,这需要企业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来进行实施,具体的讲就是企业的市场策划。公共关系策划的合理有效的利用,对企业有着非同寻常的效果,也许一个企业费很大劲想获得市场对自己的好感,不如有计划的进行某个项目策划。如可以策划企业参加一些公益性活动,免费为周期短、技术要求低的公益性项目、慈善项目来免费进行建设监理,做为监理企业既获得相关业绩、锻炼了技术人员,又树立了企业健康、良好的形象,从而为企业在市场中赢得好的口碑和良好的市场形象。

监理公司其它的宣传方式还有以下几种:

第9篇:监理管理论文范文

1.1建立标准和工作规范

各个企业都应有自己独特的项目管理标准和工作规范,对比工程监理,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则是,除了完成自身相应的专业服务以外,还存在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全过程组织协调等主导作用。因此项目管理企业应建立具有自身特色且更为严谨的业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这些标准和规范应与企业自身的内部基本管理制度相结合,属于自身企业文化与精神设计的主要体现,将该标准和工作规范作为企业员工的业务手册进行运用,进一步在企业正常运行中发挥着重要资源保障的作用。

1.2市场环境的努力开拓

目前,在我国工程市场中,项目管理企业不可能全部将承担的工作交给监理公司进行完成,即使对于已经完成转型的项目公司而言,也不能将完全接手工程项目的全部管理。作为企业建筑监理公司所需承担的内容,也在未来发展中发挥着主要方向的作用。除了做好上述工作以外,还应加大业主的宣传力度,努力开拓市场,使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意义、管理内容以及委托项目管理工程的专业化管理开展的重要性等内容向业主方进行主动介绍,通过宣传和开拓市场,从而应用与政府投资或私人投资的业主中,使建筑对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重要意义得到逐渐掌握。

2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联系

从我国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所包含的内容进行分析,两者在施工质量、工程资金管理等方面有着相同之处,例如:项目管理的项目成本管理,主要包括:资源计划的制定、成本估计、成本雨伞以及成本控制几步。工程监理对投资控制的主要思路是对比实际支出和计划投资,与项目进展相结合实施调控。但两者并非属于完全等同的,避免出现混淆的情况。

3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的不同之处

3.1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虽然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都是对项目目标进行控制而开展的相关管理活动,但却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存在,作为我国建设领域运用的基本制度之一,工程监理是国家强制推行的法定管理制度。国家倡导实施的一种工程项目管理方法则是不同的工程项目管理,并不属于法定管理制度。对于建设工程是否对他人进行委托的项目管理、如何将项目管理的业主或建设单位自主的市场行为进行实施都不会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制约存在。

3.2具有不同的实施主体

在建立我国工程制度时,工程监理的实施只能通过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或咨询企业进行开展,项目业主或建设方向监理单位进行委托,从而开展工程监理工作,为其提供约定的管理服务,其本质控制在建设项目管理范围以内。也就是说,任何关系到工程建设实施单位都应开展的管理活动则是工程项目管理,而并非只是建设单位才能实施工程项目管理的,在工程监理或工程咨询单位中,工程项目管理也并非是其专有的业务领域。

3.3具有不同的服务对象

与国家惯例相结合,工程咨询机构既能服务于业主和建设方,又能在设计机构、金融、担保机构、施工单位中进行服务,对工程总承包管理进行开展,甚至可以结合承包工程。作为建设单位的代表,工程监理方在项目管理中仅能代表建设方,虽然由于项目不同也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存在,但在问题处理上,无论是原则、方式还是方法上却有完全一致的特点。

3.4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

先阶段,我国工程监理的主要实施阶段则是施工阶段的阶段,其运用通常作为监理实施初期的特殊情况。结合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设计构想,工程监理业务范围除了包括监理施工阶段以外,还包括多个不同阶段,例如:工程立项、工程设计、设计前期、施工招标、项目试运行以及工程保修等,整个过程则被称之为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业务范围的开展是围绕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的。而工程项目管理的开展则应结合投资、建设、设计、施工、供应、金融及保险等工作,业务范围除了监理范围以外,还包含:工程投标报价、设计管理、施工管理、项目总承包管理。

4工程监理与工程项目管理之间的相同之处

4.1相同的质量控制

在项目质量管理中,工程质量管理内容表明,主要质量控制标准应满足ISO10006和ISO9000质量体系标准的要求,对统一的质量控制方案提出。而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最为关注的另一方面则是质量控制。一般应严格按照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要求进行控制。所以,在质量管理方面,工程监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所执行的要求和标准是相符的。

4.2相同的成本控制

工程监理存在极为清晰的成本控制思路,即对比计划投资和实际支出,再与项目的进度相结合实施相应的调控。工程项目管理中,成本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资源计划的制定。(2)估算成本。(3)预算成本。(4)控制成本。

4.3相同的进度管理

作为项目能否顺利完成的关键因素,进度管理在运用中主要通过对工作周期的调整和合理工作排序方式的确定,使项目时间要求得到合理满足的前提下,将成本与相关资源配置达到最佳的效果。在项目进度控制方面,工程监理的进度管理与工程项目管理说采用的方法基本相符。

5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