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精选(九篇)

监理例会会议纪要

第1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1、《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2、《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3、《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立法根据是(中国共产程)。

5、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7、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8、《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需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事项有(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

10、《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11、《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2、《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询问提出的形式是(口头或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

13、《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14、《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重要事项的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15、《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

16、《党内监督条例》中对舆论监督提出(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的要求

17、《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1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要求,上级党组织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或责令重新召开)。

19、《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组织对署真实名检举的党员,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20、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和意义是答(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监督保障规定的有(ABCD)。

A. 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B. 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

C. 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D. 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2、《党内监督条例》中首次赋予( B )监督的法规保障地位。

A.各人民群众团体的监督 B.舆论监督

C.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 D.人民政协的监督

3、《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ABCD)的情况。

A.推荐 B. 考察 C. 酝酿 D. 讨论决定

4、《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 D )提出。

A.以书面形式提出,无需陈述理由

B.以口头形式提出

C.以口头形式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D.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5、《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诫勉谈话由(ABC)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A.党委(党组) B.纪委 C.党委组织部门 D.党委宣传部门

6、下列叙述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的规定有( CD )。

A.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也可以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B.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无需根据,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C.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D.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7、《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ABCD)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A.中央各部门领导班子成员

B.中央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C.地方各级党委、纪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D.地方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

8、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处理的有关规定的是(ABCD)。

A.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

B.各级党委、纪委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C.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D.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9、《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建立巡视制度的党委级别是(BCD)。

A.县 B.直辖市 C.省 D.中央

10、( B )首次规定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责任。

A.《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B.《党内监督条例》

C.《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D.《中国共产程》

11、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有关规定的是(ABC)。

A.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B.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C.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D.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可以自行处理,无需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

12、下列选项中,按照《党内监督条例》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的有(ACD)。

A.省级党员领导干部 B.乡级党员领导干部

C.县级党员领导干部 D.(地)市级党员领导干部

13、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职责规定的有(ABCD)。

A.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B. 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C.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D. 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14、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询问和质询规定的有( AB )。

A.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B. 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C. 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

D. 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可以作出口头解释或答复。

15、下列选项中,符合《党内监督条例》对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规定的有(ABC )。

A.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B.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

第2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的说明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中央纪委研究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受中央纪委常委会委托,我就规则起草的有关情况向全会作说明。

一、关于规则稿起草的必要性

党的十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2015年6月,中央纪委常委会贯彻落实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精神,提出整合监督执纪相关制度,制定一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工作规则。2016年年初,启动规则制定。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后,对在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确定此项规则给予充分肯定。

关于制定规则的必要性,有以下几方面考虑: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纪检机关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扎紧制度的笼子。六中全会以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切入点,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纪委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肩负着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职责。己不正,焉能正人。要密切联系实际,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强化自我监督,从严管好自己。监督既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制定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郑重承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队伍,回应党内关切和人民群众期盼。

第二,制定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党的领导本身就包含着教育、管理和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制定规则就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的制度体现,健全监督执纪规程,并向党内外公布,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用担当的行动诠释对党的忠诚。

第三,制定规则是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纪检机关突出问题的迫切要求。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党的十以来,中央纪委机关及全国纪检系统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的纪检干部,反映出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系统在管理监督方面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一是制度本身不完善,需要与时俱进。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二是有纪律不执行,严重损害纪检干部形象。有的朋友圈、关系圈不干净,与有问题反映的干部、商人勾肩搭背;不讲规矩、不守纪律,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无视审查纪律和保密纪律,打探消息、跑风漏气;面对围猎防线失守、以案谋私,说情抹案、收钱收物;利用权力寻租,做生意、拿项目,为他人提拔打招呼,甚至充当保护伞,令人触目惊心。没有更加严格的制度制约,就会造成管理漏洞,产生监督盲区。必须找准风险点,扎紧制度篱笆,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是有监督的,纪检干部是有严格纪律约束的。

第四,监督执纪纪律是政治纪律,必须有针对性地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全面从严治党,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委自身的监督,依据就是党规,尺子同样是党的纪律。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执行党的纪律情况,直接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在党中央坚强有力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回归党内执纪审查的本质,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审查程序和工作流程,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规则明确了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体现了以自我革命的勇气和担当,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的决心。

二、关于规则稿起草过程

中央纪委常委会组织文件起草组,分10多个专题深入研究,捋清监督执纪制度的来龙去脉,结合剖析典型案例,查找哪些问题是有制度没执行、哪些是制度本身需要与时俱进。起草工作始终遵循以下原则:依据和相关党内法规,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监督制衡和刚性约束;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运用党言党语、纪言纪语;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协调衔接。

起草规则和征求意见的过程,就是全国纪检机关深入学习思考、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纪律教育的过程。众人拾柴火焰高。中央纪委领导同志主持召开部分省区市纪委书记座谈会,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组织中央纪委机关18个部门和部分省区市纪委,分别起草规则初稿,在汇总梳理、提炼概括基础上,形成规则征求意见稿。2016年10月,下发全国182家纪检机关(机构)征求意见,掀起了学习制度、研究规则的热潮。从反馈情况看,各单位一致认为这部规则全面贯彻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体现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要求,向全党全社会释放了正人先正己的强烈信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单位提出许多很好的建议,共计1150条。中央纪委常委会责成文件起草组认真梳理、吸收修改。

中央纪委先后召开10多次常委会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对规则稿进行深入研究、讨论和修改。12月,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了规则送审稿,同意将其提交本次全会审议。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第一,坚持审查手段要宽、审查决策要严。在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时指出,坚持宽打窄用,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第二,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这个一贯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原则上不能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下经过审批,也只能延长一次,不得超过3个月。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第三,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规则提出,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审查组借调人员,一般从审查人才库抽选,实行一案一借;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者严肃查处。把这些行之有效的实招写进制度,有利于加强监督制约,管住我们队伍中的大多数,惩治极极少数。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提交本次全会审议的规则稿,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监督执纪的实践不断发展,各级纪检机关情况千差万别,有很多问题是起草规则时难以预见的。本着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态度,中央纪委常委会建议,规则先试行一段时间,再根据实践修改完善。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制度建设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只有进行时。希望同志们站在全面从严治党、推进标本兼治的战略高度,深刻领会党中央意图,严肃认真地审议规则稿,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使规则成为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

第3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这是局党委讨论干部的的方案,根据制度规定向你们报备,并请列席会议。”日前,我县民政局党委就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向我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报备。

今年以来,我县纪委监委8个派驻纪检监察组注重用好列席‘三重一大’会议、发出纪律监察建议书、开展廉政警示教育三大“利器”,充分发挥派驻监督近距离、全天候、常态化的优势,切实提升派驻监督质效,推动被监督单位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

列席“三重一大”会议。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结合派驻监督部门和单位实际,对“三重一大”事项实行提前报备制度并列席参加会议,特别是对会上“三重一大”事项研究决策是否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制度进行严格监督。“会后我们采取重点抽查或日常监督等方式,对会议决策事项执行关键环节、推进时间进度、执行效果等方面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我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介绍。今年以来,我县纪委监委8个派驻纪检监察组共参加被监督单位“三重一大”会议X次,提出建设性意见X条,否决不合理事项X项。

发出纪律监察建议书。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针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督促被监督单位党组及时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同时督促被监督单位以此作为完善制度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自查自纠、进行流程再造、堵塞管理漏洞、完善权力运行和工作运行机制,确保做实做好监督执纪“后半篇文章”。截至目前,我县纪委监委8个派驻纪检监察组今年共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X份,督促相关主责单位建章立制X项。

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紧盯元旦、春节、端午、中秋等关键时间节点,督促驻在部门组织党员干部学习传达中央、省、市纪委监委有关文件规定,立规矩,明底线;定期通过多种途径重点向驻在部门转发本系统违纪违规违法典型案例和通报,时刻让驻在部门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积极营造“不敢腐”的氛围;综合运用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讲廉政微党课等方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以案明纪,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最大限度发挥警示教育作用。

第4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服务环境建设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是指由市纪委监察局聘请的,对本市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专兼职人员。

第三条督察员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派人士、企业负责人等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督察员实行动态管理,每届聘期为二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同意,可以续聘,如到期未续聘即自然解聘。

第四条督察员的基本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定的政治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热心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关心时政,参政议政能力强,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善于开展监督,敢于大胆发表见解,乐于为群众和企业排忧解难;

(四)实事求是,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身体健康,有参加监督检查和评议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督察员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及时向督察员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听取督察员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督察员的义务

(一)宣传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以及各部门加强服务环境建设的情况,让社会各界全面了解和参与服务环境建设;

(二)对市委、市政府有关服务环境建设的政策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通过明查暗访,了解并反馈各镇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勤政廉政、服务效率、工作作风方面的情况;

(四)收集和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社会各界的投诉;

(五)深入调查研究,积极为市委、市政府开展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建言献策;

(六)积极参加市纪委监察局召集的督察员工作会议以及组织的其它相关活动;

(七)自觉遵守相关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廉洁奉公,不利用督察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办理市纪委监察局委托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督察员的权利

(一)根据市纪委监察局的安排对全市服务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评议;

(二)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问题,有权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进行询问、质询并提出整改建议;

(三)对影响服务环境建设的行为,有权按照规定对责任人或责任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四)了解、查阅与服务环境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根据安排参加或列席有关服务环境建设方面的会议。

第八条督察员工作制度

(一)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督察员工作例会,必要时可随时召开部分或全体督察员工作会议。例会主要通报服务环境建设工作动态,听取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情况的汇报,提出督查工作要求。督察员开展督查工作,应形成书面材料,准确反映社会各界对服务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提出纠正服务环境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二)联系制度。督察员在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由市效能办负责联系,组织开展督查活动。

(三)信息反馈制度。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以及转递的投诉,相关部门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将办理落实情况向督察员反馈。暂时落实不了的,也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督察员。

(四)分组督查制度。督察员根据服务环境建设工作的需要组成若干个督查小组,每个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分组开展工作。

(五)定期报告制度。督察员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督查情况。各督查小组定期交流汇总督查情况,并定期向市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转递的投诉置之不理或久拖不决,甚至挟私报复,违者由市纪委监察局视情进行问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服务环境建设的督查,市纪委监察局将视工作需要抽调督察员参与明查暗访活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大力支持。

第5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5月9日,油田公司纪委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学习了集团公司纪委《关于认真组织传达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通报加强警示教育的通知》,并就警示教育作出安排部署。纪委副书记尚进锋主持会议并讲话,全体纪检监察干部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要深刻认识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严重危害,吸取警示教训,加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做到表里如一,带头强化自身作风建设,守纪律、讲规矩,提高以案为鉴,以案明纪的自觉性,坚决防止“灯下黑”。

会议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结合姜国文、赵开江、胡传祥、权王军等反面典型案例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问题摆进去、把责任摆进去,深入开展“八对照八查看”,深刻检视问题,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严格遵守和执行党的纪律、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以实际行动维护纪检监察干部形象。

集团纪委召开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警示教育学习会

5月21日,集团纪委组织纪检人员开展了警示教育学习,以姜国文、赵开江严重违纪违法案为鉴进行了交流学习。学习会由纪委书记严福亮主持,全体纪检人员参加了学习会,外地纪检干部通过视频连线进行了同步学习。

第6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第三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

(一)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四)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

(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

(七)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第五条党内监督要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监督职责

第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

(二)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三)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四)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

(五)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属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第七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

(四)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八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中央纪委在中央委员会领导下,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五)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监督职责。

纪委对派驻纪检组实行统一管理。派驻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对驻在部门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党的地方和部门纪委、党组纪检组可以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

(一)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

(三)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本条第(一)、(二)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

(四)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对委员署真实姓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机构或人员应当及时转达,不得扣压;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答复。

第十条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

(一)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二)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

(四)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监督制度

第一节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

第十二条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的委员会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班子成员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维护和增强领导班子的团结。

第十三条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科学、民主。

按照议事规则应当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事项,应当充分发表意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讨论干部任免事项,还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成员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党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二节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

第十五条中央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中央政治局会议的内容,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全党通报。

地方各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应当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根据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会议的内容和本地区的重要情况,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通报或向本地区的党组织和党员通报。

第十六条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将有关决策、重要情况向本次党的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七条党组织对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事关全局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情况以及重大问题,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同时,地方各级党委应当在职权范围内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关方面独立负责地处理好有关问题。

对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不按时报告、请示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或对下级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不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

第三节述职述廉

第十九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设常委会的基层党组织的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第二十条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第四节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一条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切实保证质量。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

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员、群众和下级党组织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应当按照规定如实上报,并将民主生活会情况和整改措施及时在一定范围通报。

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和建议的处理结果。

第二十四条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领导班子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人每年应当参加一个以上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

第五节处理

第二十五条各级党委、纪委通过处理,对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提出的重要问题。对重要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直至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第六节巡视

第二十七条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二)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

巡视组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第七节谈话和诫勉

第三十条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第三十一条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第八节舆论监督

第三十三条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

第三十四条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第九节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

第三十六条询问可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十七条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对质询中发现的问题,有关党组织应当及时研究处理。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节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

第三十八条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三十九条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应当严肃慎重。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章监督保障

第四十条各级党委、纪委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内监督职责、不遵守党内监督制度的,视情节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应当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健全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应当认真处理。

第四十二条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党组织发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经过调查,需要追究党组织责任的,责令其纠正错误或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需要追究党员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没有发现被调查的党组织或党员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当作出书面结论,消除影响。

第四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7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今年以来,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市纪委四次全会以及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逐步健全和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使全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继续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有力地维护了全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将一年来的工作完成情况向各位领导和同志们报告如下:(一)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市纪委四次全会、市政府廉政工作会议召开后,区委常委会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区纪委关于中央、自治区、X市*纪委全会精神的汇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并就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了研究部署。3月4日召开了区纪委五次(全体)扩大会议暨政府系统廉政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及时下发了《关于印发<2004年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分解意见>的通知》,将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分解为34项,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为全面完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打好了基础。区纪委监察局积极发挥组织协调的职能,先后组织牵头单位和参加部门召开了几

次不同形式的调度会,督促其主动负责地抓好各自承担的专项治理任务;先后两次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各乡镇、街道和各牵头单位,对全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指导、督促和检查。在区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区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初步形成了五个层次的责任体系,即区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牵头单位的主抓责任,参加部门的协管责任,纪委常委的协调责任,纪委各职能科室的联系责任,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了抓党风廉政建设的自觉性,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二)加强领导干部的党政纪教育和思想教育。今年初,中央颁布了《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举措,对于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执政水平和领导水平,提高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能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两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区按照市纪委的要求,积极开展了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为全区党员干部发放了两个《条例》学习手册;在中心组学习会上,聘请XX同志就当前的反腐败形势、《中国*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的背景及主要内容都进行了详细讲解;区机关党工委在为期三天的积极分

子培训班上把两个《条例》的学习列为重要内容;全区纪检监察干部也安排了为期一个月的集中学习活动。按照市纪委的要求,两个《条例》的学习教育在党员干部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不断深化领导干部廉政教育内容,丰富教育手段,努力构建“大宣教”格局。组织各大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观看了宣传廉政勤政典型话剧《风雨彩虹》和《嵩山长霞》;组织中心组成员观看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先进事迹报告会》和《的两面人生》反腐倡廉电教片;在全区党员干部中开展了党内法规知识测试活动;组织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聆听了梁雨润先进事迹报告,承办了市纪委举办的“廉政墨韵”书画巡回展;开展了纪检监察干部专业知识测试;组织党员干部参加了全市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会。通过上述一系列宣教活动,使全区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了勤政廉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三)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今年以来,我区始终把制止向领导干部送钱、跑官卖官、打着领导旗号谋私、领导干部参与*作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点工作来抓,对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受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问题进行了清理,对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情况进行摸底,没有发现有违纪行为。认

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去年底公开招考的11位副科级领导干部在试用期内得到了干部群众的认可和好评。对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问题进行检查,没有发现违纪问题。认真执行“三谈两述”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年来,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5人次,领导干部岗前廉政谈话16人次,廉政谈话4人次,个人重大事项报告7人次。对党政干部借欠公款问题进行清理,全区共有85名党员干部借欠公款90万元,已收回资金11万元。严格执行市纪委关于领导干部配备使用公车的规定,于年初对全区公车配备情况进行摸底登记,对2004年全区新购的18辆公务用车全部实行了备案制度。

第8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一)认真学习、周密部署。收听收看省水利厅党组召开2020年全省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视频会议精神以及转达的水利部2020年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聆听厅党组成员、驻厅纪检监察组组长xxx同志对全厅纪检监察工作进行了系统总结和具体部署。我校党委召开专题党委会,学习贯彻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制定《xxx学校2020年纪检监察工作要点》,召开全校中层干部会议,结合年度工作安排,一同动员和部署。

(二)强化监督、严肃追责。抓好日常监督、节假日提醒、案例学习(2020年利用双周周四下午党支部学习及单周周二下午教研活动学习讨论了《xxx教育系统以案促改警示篇》中:病根不是跟错了人,岂是“玩具”惹的祸,一名“优秀校长”的堕落之路,高校后勤管理的蛀虫,失范的权利迷失的人生等案例),抓好学校疫情防控的同时及时在学校党建群、中层干部微信群推送《豫水清风微刊》(42-51共十期)、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国庆、中秋)廉政提醒(69次),适时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警示教育。

(四)重在落实、进展良好。校党委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务求实效,2020年结合疫情防控,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展良好。主要表现在:

1.党员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显著提高,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学校广大党员干部和教职工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加强。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做事已经成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2.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不断深入,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取得进展。学校纪检纪委与党委、团委通力合作、协调配合,紧贴学校实际,开展廉政宣传教育活动,对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形成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3.惩防体系建设取得新的进展,制度反腐防腐水平进一步提升。按照要求督导我校及时制定疫情防控常态化相关方案及实施。2020年,我校制定了《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并对重点科室再次进行了廉政风险点排查,进一步完善了制度管权、制度管人、制度管事的制度体系,打造规范权力运行的制度“笼子”。

4.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得到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成效显著。学校党委大力支持纪委工作;学校纪委坚决执行党委决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监督检查。

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情况

(一)认真进行专项治理,确保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根据省水利厅党组、教育厅党组的部署安排,2020年学校继续做好公务用车治理,规范因公出访活动,从严整治领导干部违规收受礼金等专项治理工作,全校2020年没有违规购买、使用公车,不规范出访和党员干部违反《廉政准则》的事件。

(二)积极开展落实八项规定精神。

我校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的新形势新要求,坚决反对“四风”,切实防止违规违纪事件发生。2020年全校干部职工无违规违纪事件。

(三)加强监督履职尽责。

监督提醒教师在教学中加强对学生意识形态正面教育,反迷信,反邪教;开展家庭助廉、金秋助学等活动;对今年新进教职工进行岗前廉政教育;协助校党委做好模范机关,水利系统先锋党支部、五星党支部建设;监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学校制定了疫情防控紧急通知、实施方案、应急预案、教职工学生出入校门管理办法等多项制度);监督校沉淀资金清理工作;监督做好扶贫工作,学校教职工积极购置扶贫产品全力支持扶贫工作;监督做好把疫情当教材与祖国共成长活动。

三、作风建设、收费管理和阳光招生情况

(一)抓党风建设、促行风建设,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职业学校。

1. 广泛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活动,培养一支人民满意的教师队伍(多途径适时及时学习《教育重要论述讲义》中的论述)。2020年全校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强国的学习,努力培养教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履行神圣职责、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师德风范和职业素养,激发教师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扎实工作,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 严格遵守收费政策,规范收费。

2020年我校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规定和有关收费政策,规范收费和代收费,严格按上级要求执行收费(免学费)和代收费(书费,一年一结算、多退少补)公示制度,没有出现违规收费的现象。

(三)严格招生纪律,实施“阳光工程”。

学校党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科学安排;纪委组织力量对整个招生过程进行监督,严控风险。

四、廉政教育工作情况

第9篇:监理例会会议纪要范文

改革和调整好两级纪检监察组织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合理设置机构,克服人员力量分散的问题。人口在50万人左右的县级纪检监察机关一般内设职能室为7至9个,编制数在26人左右。除副局长以上的领导外,平均每个职能室只有2到3人,人数多的室能够达到4人,少的则只有1人。这样的编制状况,与当前纪检监察机关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很不适应。而目前有相当一部分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向外派驻的纪检组,纪检组的数量一般在15个左右,大多数都是只有组长没有组员。有的纪检组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查处过一起违纪案件。即便是在本部门发生违纪案件,单靠纪检组长一个人,也无法完成案件的查处,一般都是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调查和处理。其它方面的纪检监察工作,由于派出的纪检组势单力薄,加之各种人情和利益关系的干扰,也难以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取消派驻机构,适当增加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编制,不仅有利于纪检监察工作和案件查处,而且可以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实行这种编制体制后,日常纪检监察工作可以由各县直部门或单位分工1名领导负责,有党总支、党支部的,可在委员会中设1名纪检委员(一般由副职领导担任);有党组的,可在党组内分工1名党组成员负责。各部门或单位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查处,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具体情况来选择对案件处理的一般程序或特殊程序。

二是合理设置职位和职责,克服职责不清、任务不明确的问题。目前,由于没有纪委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编制很不统一,职位设置缺乏依据,各级领导和各工作岗位上的人员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职责规定。没有明确的职责,就不可能履行好职责,因此,应依照《》和《行政监察法》,尽快制定和颁布统一的《纪委工作条例》和《监察机关工作条例》,对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及其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职责和工作任务加以明确。在当前的条件下,县级纪委监察局可结合工作任务,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位和编制的设置工作,对每个职位上的工作人员的职务名称和职责作出明确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