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基本经济制度精选(九篇)

基本经济制度

第1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基本经济制度

党的十五大报告根据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1]十六大报告强调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2](p.25)十七大报告更进一步强调了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3](p.25)这些重要论述不仅深刻揭示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科学内涵,而且全面阐述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方向、原则和方式。

一、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作为主体的公有制经济依据其性质、功能、地位及目标的不同,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即公有制经济Ⅰ、Ⅱ、Ⅲ。[4]其中,公有制经济Ⅰ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包括那些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非基础行业中生产私人物品且不具有重要外部影响的公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公有制经济Ⅰ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公有制经济Ⅱ的目标主要不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它主要包括:生产集体产品和公共物品、具有重要外部影响、属于自然垄断行业或基础行业以及参与宏观调控的公有经济。公有制经济Ⅲ的目标不同于I和II,它要承担社会责任,即促进公平、摆脱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等。

坚持、巩固和完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使公有制经济不仅在整体数量上占优势,更重要的是要在质量上占优势。为此,必须从两个方面进行改制:一是调整公有制经济的布局和结构;二是寻找适合公有经济具体运作的组织形式和实现形式。

(一)对公有制经济I的改革由于公有制经济I是指那些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主要包括在非自然垄断行业和非基础行业中生产私人物品且不具有重要外部影响的公有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公有成分,因此,这些行业要放手让其他所有制经济进入,因为这些行业只有在充分竞争的条件下才能达到提高效率的目标,即只有采取多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更适合提高效率的要求。因此,公有制经济I必须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展开自由和平等竞争,充分发挥其他所有制经济适应市场经济的一面。在这一领域,公有制经济不一定必须占支配地位。而且,我们必须认识到,无论是公有资产占优势,还是国有经济起主导作用,都是就全国而言的,即是针对整个国民经济而言,并非意味着每一个地区和每一个行业都是如此。

这样,依据效率标准调整后的公有制经济I就成为股份制企业或混合所有制企业,具体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公有资本完全撤出;二是公有资本参股;三是公有资本控股。在这里需要明确:在调整过程中,这些行业的公有制企业并不一定必须撤出,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平台上遵循平等竞争,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应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也就是说,在某个领域或某个行业,公有制企业更有竞争力和效率,则在该领域或行业,就应当实行公有制;反之,则应当在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手让非公有制企业去发展。因此,要防止走极端,即从过去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歧视”转为对公有制经济的“歧视”。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制经济I的放开搞活应该是一种市场行为。政府作为公有资产的“卖者”必须尊重市场规律。这意味着,既不能“低估”公有资产———低估会导致私有化,也不能“高估”公有资产———高估会导致公有企业改革的失败。如果政府以行政命令、行政定价等形式来出售公有资产,那么公有制经济I的改制就难以实现。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和完善真正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培育资本市场,为实现公有制经济I的战略性调整创造条件。

(二)对公有制经济II的改制公有制经济Ⅱ的目标不再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要追求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的提高,而且,因为公有制经济II中各类成分的性质、功能和地位是不同的,因此必须实行不同程度的控制形式。

1.对于国防军事工业、造币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等特殊领域,由于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安定并担负着国家政治、军事等特殊职能,因此国家必须实行国有制的绝对控制。

2.对于其他如生产集体产品和公共产品、具有正外部性、基础行业或自然垄断行业以及参与宏观调控的公有经济等,国家要有绝对支配地位。

这类公有制经济直接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全局和长远发展,也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基础和基本力量,因此国家必须控制这些行业并在其中占绝对支配地位,这是国民经济整体效率的要求,也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在这类行业中,资源、能源、基础设施等规模大、资本集中,而且因为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非公有制经济常常难以或不适合进入,主要应由国家对其控制并通过创办国有企业来进行生产和建设。对于这类行业中的高科技产业,由于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并且以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和长远利益为战略目标,因而也适宜由国家创办国有企业进行运作,一般的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一时无力也不愿意经营这一产业。

这类产业中还有一个重要行业———金融业,国家也必须对其拥有绝对支配地位。邓小平同志曾说过:“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搞好了,一着棋活,全盘皆活。”[5](p.366)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这种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国家在金融业中必须占绝对支配地位,这不仅是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也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要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国家通过创办国有企业在这类行业中占绝对支配地位并不是说非公有制经济绝对不可以或不允许进入。为进一步提高此类产业的产出效率,增加社会整体福利,在必要情况下,国家可以适当引入非公有经济成分,形成一定的竞争机制并利用非公有制经济来发展这类公有制经济,从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

最后还有一点需要强调,对这类公有制经济中相关的盈利性的运输、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应根据条件,逐步地、普遍地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不能整体改制的企业,应采取分类、分解的办法,逐步实现股份制改造。这样,随着改制的进行,非公有制经济逐步进入基础领域,更好发挥其在产业升级中的作用。

3.在主导产业和有关重要行业,国有经济应居支配地位,发挥主导作用。

作为公有制经济II的组成部分的主导产业及有关重要行业,由于关系国计民生,对国民经济发展有着多重和深远影响,与此同时,还对国民经济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起着重要支柱作用,因而这类产业应由国有经济占支配地位。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初级阶段的发展中国家,由国家作为主体发展主导产业,以支撑、引导和带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对实现我国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具有深远意义。但国家在主导产业及有关重要行业中占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非公有经济进入并充分利用非公有制经济的积极作用,加速产业结构的调整和重组。

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主导产业要真正发挥主导作用必须使自身主动、自觉地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不断改革,提升自身素质。具体应表现为:主导产业的主导作用应根据市场经济的要求深化国有经济的改革,使国有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经济的主体;应当通过提升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即质量优势来体现;应当充分利用股份制等多种资本组织形式,通过国有控股和参股等形式吸引和组织社会资本,放大国有资本的功能。

(三)对公有制经济III,要以国有制为主体公有制经济Ⅲ主要承担促进公平、摆脱贫困和消除两极分化等社会责任,如社会保障、公平教育、慈善事业等。由于公有制经济III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广大公民的最基本权益的保障,因此必须以国家为主体兴办,在此前提下,也可以适当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使这类公有制经济得到繁荣和发展,从而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权益。

二、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一)进一步放宽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因其积极作用的充分发挥而得到了不断提升,其政策环境也不断宽松。

2002年十六大报告强调了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领域,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采取措施,实现公平竞争。2005年国务院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垄断行业、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金融业、社会事业等行业和领域。2007年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我国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一系列理论突破和政策方针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和宽松的政策环境。

但是,在实际运作中,由于认识上

的偏差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客观存在的问题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目前还存在着诸多体制上的障碍,这在相当程度上又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因此,为了进一步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应将放宽市场准入、实现公平竞争真正落到实处。这不仅是非公有制经济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有制经济改革和完善的要求。

(二)充分利用公有制经济改革的机会拓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空间

1.公有制经济I的放开搞活给非公有制经济带来了资本运营的有利机会。

公有制经济I放开搞活一定程度上是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实现非公有化和非国有化改造过程,大多数中小型企业的改造重组都涉及产权的变更。这给非公有制经济创造了资本营运的机会。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经济改组,实行股份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合资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这不仅有利于盘活国有资产,优化产业结构,而且通过资本运营可以扩大非公有经济的生产经营范围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也能改变非公有制经济资本结构单

一、技术及管理落后等状况,从而实现快速发展目标。

2.尽管国家在公有制经济II和公有制经济III中发挥控制和支配地位,但并不意味着国家要完全垄断经营这些产业,除极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领域必须由国家绝对控制外,其他部门都可以程度不同地依托市场机制向非公有资本开放,这就大大拓展了非公有制经济进入的领域和空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公有制经济的改革给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发展空间。但是,由于大多数非公有制经济的资本和技术门槛较低,也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所积累的产业背景和技术背景还明显不足,因此,他们几乎不可能与大型国有经济实现平等竞争。所以,非公有制经济要抓住发展机会做大做强。另外国家还需要在对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促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做大做强,从而使其最终能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实现共同发展之目的。

(三)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的改革和制度创新当然,我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仅仅依靠政府的鼓励支持和引导是远远不够的。在赢得产业竞争优势的进程中,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应根据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增强自身能力并切实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

1.要进行制度创新,提升整体素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非公有制经济天然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但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并非自发的就是现代企业,因此迫切需要加强制度创新,改革现有的家族企业制度,并适时地促进其向现代企业制度演进。

2.转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方式,提高科技含量。目前的非公有制经济绝大部分以中小企业形式存在,规模小、科技含量低,很难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政府要及时引导其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

3.尽快培养非公有制企业的企业家队伍。由于非公有制企业存在经营方式落后、文化理念缺乏等先天不足,合格企业家的塑造较为困难。因此,非公有制企业在谋求长远发展的过程中,应高度重视企业家队伍的建设,利用市场竞争机制锻炼培养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以尽快实现从家庭式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变。

4.非公有制企业要增强产品质量意识,加强诚信制度建设,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产和交易。

三、如何在共同发展中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五大报告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认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意味着多种所有制经济由制度外转入制度内,使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成为现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方面,共存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台上。二者存在统一性,但在性质上也有差异。

(一)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统一性首先,二者共存共生。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之中,缺一不可。没有公有制就不是社会主义,否定非公有制经济,就否定了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

这是因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国家引导、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力量,以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实现全社会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个体、私营等其他所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造国民收入、增加就业机会、增强市场竞争意识、推动经济快速增长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响。

其次,二者相辅相成。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前提,没有公有制经济发展作为基础的非公有制经济,就不是社会主义的非公有制经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又必须要通过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来推进,这是因为具有天然适应市场经济属性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会产生强烈的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并影响和推动公有制市场主体不断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自身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因此,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大力发展,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因其所追求的目标不能顺利实现而很难得到巩固。

最后,二者相互融合。各类市场竞争主体为了获取更大利润和竞争优势而相互持股、相互渗透,是市场经济的普遍现象和基本要求。

因此,非公有制经济和公有制经济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形式实现内在融合和渗透,形成股份制经济或混合所有制经济,这将成为二者融合渗透的主要形式和发展方向。

(二)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的差异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公有”的,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私有”的。这是二者在性质上的根本不同。正是由于这种性质上的不同,我国对所有制结构的改革,是以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前提的,发展其他多种所有制经济也是以不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为条件的。坚持这一条,不仅是坚持社会主义经济性质的要求,也是经济不断社会化和国际化的客观要求。

(三)在“普照之光”之下共同发展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在性质上的差异,并不意味着二者是完全对立的关系。二者应当共生共存、相辅相成、相互融合、共同发展。但应当看到,社会主义条件下的非公有制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私有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私有制是其经济制度的基础。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是其经济制度的基础。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主要方面。要坚持社会主义就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且在初级阶段条件下,能充分利用其“普照之光”发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和引导作用。马克思曾经说过:“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6](p.109)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就是这种普照之光。从经济关系看,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要内容的非公有制经济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在公有制主体的制约和支持下发展起来的,必然受公有制经济的影响,其经济活动自觉不自觉地服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市场经济规律,成为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从社会环境看,国家通过法律政策、经济手段,可以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和和社会行为,限制其在发展中可能带来的消极作用,引导它们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最后需要强调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程度不同地进入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公有制经济II和III的范围,不仅不会造成公有资产的流失,而且,在我国税收体系日渐完善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会增加国家的税收,从而能够增大公有资产的数量,税收的公有资产性质也能够增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所有这些,都决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可以而且应该被用来为公有制经济服务,因而,归根到底是有利于公有制经济发展的。

[参考文献]

[1].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J].求是,1997,(18).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4]冯金华.试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及其科学依据[J].邓小平理论研究,2010,(1).

第2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要】一定的经济运行形式及经济体制,总是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而存在。市场经济的不同社会形式,是由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也必然依托一定的所有制结构作为经济运行的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与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基础。

一、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

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是指各种不同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在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中的构成状态,以及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关系。所有制结构是由生产力的水平和结构决定的。实行何种所有制结构,应根据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来决定,凡是能够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能够促进生产力迅速发展的所有制形式都应允许其存在和发展。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江泽民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这项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的关键。它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构建,制约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总体运行的效率和方向。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确立依据如下。

1、它是由社会主义性质和初级阶段国情决定。

(1)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一个公有制占主体,一个共同富裕,这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我国是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化大生产在整个社会生产力系统中处于基本的和主要的地位,从而为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所有制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因而,必须坚持公有制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另一方面,只有确保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才能不断巩固和发展人民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强大物质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保证创造的财富,第一归国家,第二归人民,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才能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方向,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相反,如果没有公有制经济及其主体地位,社会主义就将丧失其自身的经济基础,就不能保证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就不能坚持社会主义的方向和道路。

(2)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需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归根到底是由生产力水平的多样性决定的。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还不高,生产力的社会化程度参差不齐,呈多层次、不平衡的结构状态,经济发展必然长期受到人口多、消费需求大、就业负担重、资源相对短缺等种种矛盾的制约。这种状况,客观上限制了人们在整个社会范围内统一支配生产力的能力。因而,只有建立起多种所有制经济合理配置、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才能调动起国内外各方面的积极因素,使各种经济成分的优势和作用充分发挥出来,从而有利于解决经济建设中的矛盾,满足现实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可见,现阶段我国非常复杂而又呈多层次的生产力水平状况,是导致我国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根本原因。

(3)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针对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种种弊端,我们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束缚,并按照“三个有利于”标准,积极探索所有制形式的多样化。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经济。通过积极发展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努力创办“三资”企业,来发展社会的生产力,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2、它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在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中,各个经济主体在市场上围绕经济利益展开激烈的竞争,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发展目标。实现市场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则有利于形成充分的公平竞争环境。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打破传统经济体制下所有制结构过于单一的格局,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培育多元化的相互竞争的独立经济主体。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是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1、坚持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地位,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地位和实现形式问题。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指社会主义条件下与社会化大生产相适应的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同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份和集体成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所有制结构中,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不可动摇。因为: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基础,也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根本标志;公有制经济掌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要支柱;公有制经济是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方向稳定健康发展的物质基础;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特征,是实现我国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当家作主、经济上共同富裕的物质保证。

2、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并不意味着以国有经济为主体,也不意味着公有制经济在整个经济中的比重越大越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这是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有效地组织社会生产,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办大事,促进经济高速发展。这种优势,不仅要有“量”的优势,更应该注重“质”的提高,即体现在产业属性、技术构成、科技含量、规模经济、资本的增殖能力和市场的竞争力等方面。目前,在现有的608个工业门类中,国有企业涉及604个,其中大中型国有企业涉及533类,占全部工业门类的87.7%。

(2)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控制国民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的稀缺资源的能力。为提高国有经济控制力,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坚持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对少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2006年12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首次明确军工、电网电力、石油化工、电信、煤炭、民航、航运等七大行业将由国有经济控制。这一领域国有资本总量增加、结构优化,一些重要骨干企业发展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其中,对于军工、石油和天然气等重要资源开发及电网、电信等基础设施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应保持独资或绝对控股;对以上领域的重要子企业和民航、航运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保持绝对控股;对于石化下游产品经营、电信增值服务等领域的中央企业,应加大改革重组力度,引入非公经济和外资,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在其他领域,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可以加强重点,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质量。国有经济要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逐步退出,让更多的社会投资主体进入,依靠多种经济成分解决现阶段面临的社会经济发展问题。

(3)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是就全国而言,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家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 转贴于

所有制实现形式的选择,是为实现所有者的利益服务的。什么样的实现形式有利于发展生产力、更好地实现所有者的利益,就可以采取什么样的实现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讨论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要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需要由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应区别不同情况实行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进一步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在市场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继续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内在地包含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中。非公有制经济“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非公有部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它本身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经济活力,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1、支持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目前,非公有制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已经占GDP的1/3。

2、拓宽了就业渠道。到2001年底,城镇非公有单位从业人员已达到4329万人,占城镇从业人员的29.3%。

3、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投融资体制由单一投资主体向多元投资主体转化。到2001年底,非公有制和混合所有制经济投资占社会总投资的比重已达到38.5%。

4、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一个多元竞争、充满活力的环境。到2001年底,全国私营企业202.9万家,私营企业投资者460.8万户,全国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为2433万户。到2002年底,外商对华投资累计设立外资企业424196家。最后,促进了一批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在内的新兴产业和新兴行业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占了很大比重,为提高我国国民经济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有好处,也有不足,特别是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中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和剥削现象,这是我们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不得不付出的一种代价。但从总体上来看,它们还是“受到我国整个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对我国生产力的发展利大于弊,“归根到底是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既然非公有制经济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投机性,这就需要政府利用经济政策和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和规范,抑制其消极因素,鼓励其更好地发挥有利于国计民生的积极作用。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对“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经营,照章纳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

2005年2月,《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又正式出台。《若干意见》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消除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确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公平竞争;进一步完善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监督管理和服务,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进一步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意见》提出,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金融服务业、国防科技工业,这些长期以来非公有制企业难以进入的领域,如今获得了国家的准入。可见,《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第3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一、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循环经济法之中,体现循环经济法立法目的,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基本特征,对循环经济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准则。

循环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遵循如下原则:

1.应反映循环经济的本质及发展规律。即循环经济从本质上讲是减少资源的消耗和废弃物的产生、加强资源的循环利用,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

2.应体现循环经济立法的目的和根本的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价值取向。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3.应反映循环经济法的性质,体现经济和环境资源一体化思想。即循环经济法是一部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交叉的专项立法,规范和调整资源与环境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4.应贯穿全部循环经济法律规范,指导整个循环经济法立法、司法活动,作为循环经济整个法律活动的根本依据。

基于上述要求,可以把我国循环经济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归纳为: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原则、循环经济责任原则、“3r”原则。

二、循环经济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涵

(一)公众参与原则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建设与实现过程中,社会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循环经济有关的活动,并有义务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最终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在循环经济法中贯穿公众参与原则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必然要求。循环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模式,公众是其推行的主体和强大的社会基础,公众能否积极参与以及参与的深度与广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循环经济发展与实现的进程。国外丰富的循环经济立法经验和循环经济发展实践表明公众在参与决策、实施消费和进行监督等方面大大促进了循环经济的发展进程。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正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我国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并没有形成普遍的意识与氛围,在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废物利用以及绿色消费的生活方式等方面的认识和行动还有所欠缺,公众参与的领域、形式和途径都比较单一,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众参与的热情不高。因此,应特别注重公众参与原则在循环经济法中的地位。

(二)循环经济责任原则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是指在循环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各类主体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及违反义务所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则。作为循环经济责任的主体和内容应该是广泛和丰富的。从主体上来讲,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都应该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循环经济责任原则明确了各个主体在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改善以及管理过程中的责任,使国家、政府、企业和公众相互配合,形成统一联系的整体。通过确立政府、企业和公众在资源综合利用、废料回收与再生利用、清洁生产、绿色消费等方面的权利、义务,最大限度地实现环境资源分配方面的公平与正义,通过责任的分担以实现经济的良性循环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三) “3r”原则

“3r”原则是各国循环经济立法中普遍适用和富有成效的原则。减量化,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尽可能多地再生利用或资源化。

“3r”原则作为循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反映经济规律和生态规律的统一。循环经济本质上是生态经济,倡导的是一种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经济发展模式,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可以尽可能地减少经济活动对资源环境的影响。资源和环境容量都是有限的,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废气物的排放,并将废物进行综合利用,是解决资源短缺问题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我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资源总量和人均资源严重不足,同时资源的利用率相对低下,能耗过高,污染物排放量超过环境的承载能力,由此产生的环境与资源问题成为循环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因此,要特别重视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以及污染物的减量化。

以上三项基本原则在循环经济法治建设过程中,决定了循环经济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的性质、内容及价值取向,是循环经济法法律精神的集中体现,以其为基础来架构循环经济的法律体系,有助于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循环社会的建立。

三、循环经济法基本制度的构建

《循环经济促进法》根据循环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内在需求确立了若干基本制度,对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规范引导作用。但由于循环经济在中国处于探索阶段,社会基础和制度化方面仍存在一定障碍,如有关制度的规定原则性过强、责任规定的不明确、地位不突出等问题都影响其作用的发挥。因此,我们需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适应循环经济法制建设发展的内在需求。

(一)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循环经济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参与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关于公众参与的权利、义务、途径、方式、程序、救济途径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目前,我国《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众有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权利和义务,但公众参与的制度化建设还不够。

首先,关于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循环经济促进法》作为循环经济的基本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权利,但在参与的具体条件、具体方式、具体程序上还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公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其次,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制度和配套措施相对滞后。

循环经济的知情权是公众参与的基础,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公民有权了解政府发展循环经济的信息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对权利的内容、权利如何行使、权利行使的保证都没有相应的规定。信息获取的渠道不畅通,公众虽有参与的热情,却苦于不了解相关信息、缺乏相应的参与途径,其参与热情难以转化为循环经济发展强有力的推进力量。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决策制度的具体实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并没有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因此造成了公众参与决策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的现象。监督权是有效实施公众参与决策制度的重要保证,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权的实施方法、程序、法律救济等方面尚未有明确的具体规定。

公众参与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不完善。对于公众而言,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必然要求公众改变以往形成的消费观念和生活观念,改变公众事业政府依赖型的特点。《循环经济促进法》专设第五章,对激励措施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中对产业支持和对企业的激励促进政策和措施规定较为全面,但是对于社会公众而言,相关激励措施并不具体。而公众的绿色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是循环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如生活垃圾的处理问题、如何再利用家庭中的废弃物,比如一次性的杯子、塑料袋等等。如果没有具体的激励措施,单凭一部分人的环保热情是很难实现循环利用的。同时,《循环经济促进法》确立了消费者对于“列入轻质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责任。这意味着消费者在消费产品过程中为其消费的产品承担环境责任。但对消费者来说,循环经济如果仅意味着自身成本的增加,则很难指望他们会积极主动地予以配合。

所以,应通过循环经济立法明确在循环经济领域,公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参与权、听证权和获得救济的权利等,同时明确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具体内容以及权利的救济途径和方式。通过公众参与循环经济激励机制的完善,在消费政策、公众购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产品的引导等方面应该有相应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热情,使公众在循环经济领域将自身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自觉自愿的参加到循环经济的建设中来。

(二)循环经济责任制度

循环经济责任制度是关于循环经济发展中各个主体之间在清洁生产、废弃物回收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绿色消费等方面义务的分配以及违反法律义务时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等一系列规定的总称。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条确立了政府推动、市场引导,企业实施、公众参与的方针。但是对于循环经济责任制度的规定还不够细化,为了更好地操作,还需进一步完善,根据责任公平的理念,使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合理承担各自责任的。

1.建立健全政府循环经济目标责任制

对国家和政府而言,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并通过循环经济的目标责任制,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政策制定、管制和引导等方面的作用。虽然《循环经济促进法》规定了国家和政府在循环经济建设中的主导作用,但责任主体的责任如何实现则是一个很概括和模糊的问题。目前,一些地方不可持续发展的背后,总能看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子。因此通过法律法规的修订,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的循环经济的发展责任,明确谁主管谁负责,并以循环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评定政府工作成绩和领导政绩的依据之一,这样有利于把各级领导的责任层层分解并真正落实,加强循环经济的管理。

2.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建立

对企业而言,通过确立其清洁生产的义务、产品回收与处理的义务、相关信息的公开义务等,扩大企业对其产品责任的承担,达到资源的节约与环境的保护的目的。其中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度是传统的“污染者付费原则”的深化和延伸,将要求生产者对产品废弃后的环境管理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就是指生产者不仅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负责,还要对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对环境的影响负责。“生产者延伸责任”并不仅强调生产者的责任,它实际强调了以生产者为责任核心的社会不同角色在产品整个生命过程中共同分担责任的问题。强调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回收者、中央及地方政府通过有效机制共同承担循环经济发展的责任。

目前,生产者的环境责任已经从直接的生产责任扩大到生产之外的延伸责任。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即企业不仅要对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环境问题承担责任,而且还要对其产品被使用后的回收和利用承担责任。如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第15条规定了生产者的回收和再利用责任,明确规定了产品生产企业除了要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以外,还应该承担生产产品延伸的环境责任,包括产品完整生命周期中的污染责任、生态破坏、资源和能源高效和合理利用责任等。

但我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没有形成完整统一的规范,有关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尤其是对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因此需对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的回收处置责任、费用分担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对各个主体间的责任做具体的划分。

3.公民的循环经济责任

公民是发展循环经济的群众基础,其循环经济责任主要体现在绿色消费、资源消耗的减量化、资源的回收利用等方面。《循环经济促进法》在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回收利用和处置责任的同时,也在第15条第3款规定:“对列入强制回收名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消费者应当将废弃的产品或者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者其委托回收的销售者或者其他组织。”消费者在整个流通和使用环节中是产品的消耗者,废弃物的产生者,从减量化与资源化的角度而言,消费者应该承担预期受益程度、能力、技术等因素相应的责任。法律规定消费者承担将废弃产品或包装物交给生产者或其委托回收的销售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擅自丢弃的义务是合理的。但是具体到消费者如何交付,费用如何承担等还没有具体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对公民循环经济责任的规定现行立法在对公民日常生活行为中的规范是缺失的。如水、电等资源消耗的减量化义务、家庭垃圾的减量化及分类收集等义务缺乏规定。这都有待于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三)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是循环经济知情权的基础,也是循环经济公众参与制度的基础。其内容应包括对循环经济信息公开主体的规定、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限、程序、费用及救济方式等。为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对信息公开的要求,有必要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和主体、方式和程序、监督和责任等做出明确的规定,通过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以及公众循环信息查询获取制度的建立以实现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的知情权。

1.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是循环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和推动者,通过污染物的防治、资源的综合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清洁生产等相关信息的公开与披露,可以有效满足社会公众对企业循环经济信息的需求,并借助公众舆论和社会监督,是企业在污染防治、技术改造和革新、清洁生产、资源的回收利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等方面有所改进,从而降低企业经济活动中对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也可以对其他相关企业的生产行为及公众的消费行为起到引导作用。

目前,企业需要在各种环节向政府部门申报环境信息,如在申报项目时都要作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向环保部门申报包括排污量等环境信息。但对废弃物的综合利用、资源的综合利用以及清洁生产等方面的信息的公开是一个不完善的地方,在现实中也存在着障碍和阻力。因此,需要完善企业循环经济信息报告制度的范围、内容、方式、程序、不公开的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采取措施加大施行力度。

2.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制度

2008年的5月1日,我国开始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其中《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信息公开方面有很大的突破。该《办法》明确了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除了把政府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也把企业的环境信息作为公开的对象;对信息公开的方式和程序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各项监督制度,公众可以依据相关条款对信息公开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可以进行举报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明确了救济途径。在政府循环经济信息公开方面,应该总结环境领域信息公开的办法,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

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也存在一定的障碍。政府部门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即涉及“国家秘密”和“涉嫌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可以不公开。目前国家尚未对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做出严格的界定,所以容易成为不公开的借口。所以,对于哪些情况属于国家秘密,哪些情况属于商业秘密,这些信息是否能成为政府公开的信息的一部分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4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伊斯兰教;经济制度;天课;瓦克夫;利贷

一、天课制度

1.天课制度的形式

“天课”阿拉伯文称(Zakat),又译“扎卡特”、“则卡提”等,意为洁净,即通过交纳“天课”可使自己的财产更为洁净。它是伊斯兰教法定的施舍,是伊斯兰教以真主之名义向穆斯林征收的一种宗教课税。《古兰经》中提到“天课”的地方有80多处。

伊斯兰教先知迁居麦地那后,建立了穆斯林政权,于公元623年把完纳天课定为每个穆斯林必遵的“天命”,被列为伊斯兰教的“五功”之一,即伊斯兰教最基本的五项宗教制度之一。使这种早期自由施舍的善行成为一种宗教课税和宗教义务,成为一种经济制度。

2.天课制度的具体规定

按照伊斯兰教规定,穆斯林每年须将资产作一清算,除去正常开支所需外,其盈余的资财,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均按不同课率完纳。天课有不同物类的最低征收率,但无最高限额。天课一般为每年交付一次。

按教法规定,接受天课的有下列几种人:①穷人;②有急需之人,因天灾、人祸而造成生活困难之人;③负债的人,指为合理的用度和开支而负责之人,非铺张浪费挥霍的人;④管理天课税收之人,即负责管理、接受、分配天课的人。另外,天课还可施舍给有难的亲朋、邻居,原则是先亲后疏,先近后远,但天课不能给予自己的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等,夫妻之间也不能互相交付天课。

二、瓦克夫制度

1.瓦克夫制度的概念

“瓦克夫”(waqf),又称“卧格夫”,阿拉伯文原意为“保留”或“扣留”,专指保留真主对人世间的一切财富的所有权,或配置一部分财产用于宗教慈善目的。

瓦克夫制度是历史上伊斯兰教国家广泛实行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其显著特点是把伊斯兰教提倡的施舍有机地纳入了传统伊斯兰社会的经济结构之中,并用伊斯兰教法律的形式使其固定下来。

2.瓦克夫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形式

(1)捐赠人、受益人、和可捐赠物 伊斯兰教认为行善是每一个穆斯林应尽的义务,故任何理智健全的成年穆斯林均可作为捐赠人。瓦克夫是为了宗教慈善目的而做的捐献,受益人可包括捐赠者本人及其家族,或非亲非故的贫困者,公益事业单位等。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必须是符合宗教道德之物,有使用价值、能产生用益权之物。

(2)捐赠的形式 没有规定明确的形式,通常不要求立书面字据,捐赠人仅以口头形式宣布捐赠的动机和目的,即算成立。

(3)瓦克夫财产的性质 捐赠的瓦克夫必须用于永久性目的。同时,瓦克夫具有不可转让性:用作瓦克夫的财产实体,不准以任何方式出售、抵押、赠予、转让或继承。

(4)瓦克夫的管理人 管理人可由捐赠人指定活由本人担当,亦可由法庭任命。管理人在法律上对受托财产没有所有权,其职责是保护受托财产,并按照约定条件,分配瓦克夫的收入,负责用益权的使用。

三、商品交易制度

伊斯兰教发源于阿拉伯半岛,该地区社会经济以商业经济为主导,这种社会经济背景导致了伊斯兰教对商业问题的重视,制定了一系列维护商品交易秩序的商品交易制度。

1.商品交易的范围的规定

随着伊斯兰教的发展与伊斯兰教法的形成与完善,早期的条例逐步形成较为详备、系统的法律制度。确立了商品交易的合法范围,划定了合法的商品交易与非法的商品交易的界限。

伊斯兰教认为,出售违禁物品是非法的。伊斯兰教法规定禁止经营酒、烟、猪、自死物、血液、塑像等。经营出售这些商品均为非法,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同时禁止出售难于确定交货和不保险的商品。所有因无知售出东西造成带有争执性的买卖合同,或有可能招致买卖双方诉讼的冒险性契约,伊斯兰教法均给予禁止。

2.关于利贷的规定

(1)伊斯兰严禁高利贷 《古兰经》里明确指出:“真主准许买卖,而禁止重利”(2:275)。鼓励债主放弃余欠的重利,或给予宽限,不允许人们吃“重复加倍的利息”。伊斯兰教法中更详细规定了高利贷的法规及对违禁者的处罚规定。

(2)伊斯兰教严禁高利贷的规定是基于反对不劳而获的行为的思想,从这个思想出发,伊斯兰教也禁止借商品交易而谋取利息的做法。

3.关于商业契约的规定

伊斯兰教把所有经济关系,包括交换在内都置于契约的牢固的基础上。伊斯兰教规定人们彼此间商定定期借贷的时候,应当写一张借唬并且需请代书人秉公。无论债务多寡,都要写在借簧希并写明偿还的日期。这套规定也适于商业交易方面。

4.关于商业交易规则的规定

伊斯兰教制定了一整套的商业交易规则,比较详细、丰富。这里简要地介绍几项:

(1)禁止不公平称量。 《古兰经》在多处有关于度量衡问题的诫命,先知也强调人们交易时要称量,并且规定了标准的秤和斗等度量衡。

(2)禁止欺诈行为。 伊斯兰教要求穆斯林在商业交易中保持诚实不欺,严禁存在各种欺诈、哄骗和愚弄行为。

(3)禁止操纵行市、定官价。 伊斯兰教主张开放自由市场,让市场本身的供求规律起作用,以使供求协调。

四、财产继承制度

伊斯兰教具有一套独特的财产继承制度。关于继承的基本原则,《古兰经》中作了详尽的规定。伊斯兰教法中没有指定继承人的制度,遗嘱也被限于遗赠和委托监护人。继承仅指获得遗产的权利,而不是权利和义务的总和。继承时首先要从遗产中支付丧葬费、债务和税收,扣去遗赠,然后按血缘、婚姻和依附关系排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

伊斯兰教极其强调公正、正义、平等的原则在伊斯兰经济结构中的作用。他们从伊斯兰教的信仰礼仪以及伦理规范等各个方面来解释社会经济生活,其核心体现着伊斯兰教的人文关怀精神,对伊斯兰教国家及其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马坚(译).古兰经[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

[2]祁学义(译).布哈里圣训全集[M].北京:宗教文化出版社,2008.

第5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 基本经济制度 国有制 多种经济成分

中共中央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要“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机制”,要“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这是对坚持和完善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进一步阐述。为此,我们需要深化对基本经济制度问题的相关理论认识,以更好地坚持并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一、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和根本标志

以公有制为主体,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长期坚持的基本经济制度。其中,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和主要标志,必须坚持。国有制经济控制国家经济命脉是被理论和实践证明的后发国家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必须坚持。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较低的生产力基础,又决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坚持一项基本经济政策。我国当前正处于并且以后还将在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一直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从社会性质上看,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以后,我国就从新民主主义跨入到社会主义了,其根本标志就是,在社会制度上具有了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制度特征。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征,既有社会主义概念的内涵要求,也是社会发展规律的体现和要求。

二、国有经济控制经济命脉是后发国家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也在社会进步和发展中发挥了以下三方面的重大历史作用:一是在建国之初,消除了剥削制度,解放了千百万工人阶级,奠定了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从建国到三中全会前,国有企业基本上是白手起家,从无到有,成功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现代工业基础框架,创造了新中国步入现代化必需的基本社会财富。三是在今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中,国有企业不仅在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中至关重要,而且成为对外开放的主力,必将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承担起更加巨大的和不可替代的历史使命。

面临新的历史发展机遇,我国的国有企业都已走上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创新之路,根据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要求,逐步完成战略调整和布局,推动科技进步和管理创新,解决改革进程中的深层次矛盾,保障中国社会的稳定发展和长足进步。

三、我国基本国情要求多种经济成分的共同发展

1.我国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必要性。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有两方面含义:首先,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这一点是我国社会生产关系的最本质特征,与西方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根本不同。其次,在公有制为基础的前提下,还必需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这一点是由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实际决定的,由于社会主义处级阶段的生产力水平尚不发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还存在多种的不平衡,就要求我们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坚持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改革开放的实践进程证明了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途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1992年,面对改革开放中的种种困惑和疑虑,邓小平同志更进一步提出了判断我国社会主义社会中各项工作是否正确的标准,即“三个有利于”标准,这是实践标准在理论上的深化和实际工作中的具体化。凡是符合“三个有利于”标准的所有制形式都是正确的。在我国坚持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对于现阶段社会的生产力的促进、国家综合国力的增强、以及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3.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并不意味着私有化,在我国基本经济制度中公有制始终是主体,一定要通过制度调节或管理,通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尽量消减私有制的弊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发展。公有制是主体,非公经济是重要组成,二者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彼此补充、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四、在我国必须毫不动摇的坚持基本经济制度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信公有制取代私有制,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进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不断完善和优化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形式。

参考文献:

第6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论文摘 要: 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在全球兴起,苏联解体及东欧剧变,社会主义阵营力量削弱。在当前的社会舆论中,确实存在一些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观点。只有从理论上澄清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才能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提高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绝不搞私有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确立这一基本经济制度,是党在理论认识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发展和创新,是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经过50多年的经济建设而得出的科学结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公有制的“对立”物到“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再到“共同发展”,再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非公有制的所有者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异己者”到“他们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并非名词的转换,而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在理论上的提高,是我们党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的产物。

但是,随着新自由主义思潮在全球的兴起,苏联的解体和东欧国家的剧变,社会主义阵营力量的削弱,这些在不同程度上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的大方向,影响并诱发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在当前的社会舆论中,确实存在一些否定公有制、主张私有化的观点;存在一些怀疑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的观点。有人提出所有制是无关紧要的,公有制或国有经济不是共产党执政的基础,社会主义不要再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本质特点。有人攻击公有制,鼓吹私有制,说全世界经济搞得好的国家没有一个是搞公有制的。还有人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才是改革,发展公有制经济就是保守。在实践层面,把中央出台的国有企业改革措施,极力向私有化的方向诱导。如:中央提出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他们就鼓吹“公有制产权不清晰、产权虚置,只有落实到个人,产权才能明晰”;中央提出国有经济战线过长,要作战略调整,以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他们就把“有进有退”的战略调整称为“国退民进”,“让国有经济退出竞争性领域”;中央提出“抓大放小”的方针,要求采取各种形式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他们就把出卖企业当作几乎唯一的形式,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等。对于这些现象,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只有从理论上澄清这些模糊认识和错误观点,才能正确把握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提高坚持基本经济制度、绝不搞私有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一、私有化的实质及其危害

160多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说:“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并指出无产阶级掌握政权后,只有生产力得到高度发展之时,才能消灭私有制和阶级;只有生产力充分涌流之时,才能实现“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原则。

私有化(Privatization)一词最先出现在西方经济学文献之中,它是作为国有化一词的对立物出现的。在西方国家,私有化普遍被认为是国家将国有企业的资产出售给私人部门、使资产所有权转移到私有部门的行为及其过程。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说,私有化有其特殊的涵义。从微观方面来看,私有化意味着公有资产(特别是国有资产)的流失。从宏观方面来看,私有化是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否定,即将公有制为主体“化”为私有制为主体。从所有权方面来看,如果所有权从国有企业或其他形式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手中转移到非社会主义经济组织或私人手中,那就是私有化;从所有制方面来看,如果社会主义所有制变成非社会主义的,那也是私有化。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人们在生产中的一定地位和相互关系、一定的交换关系和一定的产品分配关系。所以生产资料归谁所有,这是决定性的问题。它是迄今为止区别各个社会经济形态的主要标志,也是区分不同社会制度的基本标志。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主要特征,没有公有制,就没有社会主义。

私有化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甚至是灾难性的。以俄罗斯和东欧国家为例,从经济层面来看,否定公有制是最突出的一个特征,其表现为国家经济失控,社会动荡,国家实力削弱。据统计,俄罗斯在私有化期间的损失共计9500万卢布,约合1.7万亿美元;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有资料表明,俄罗斯推行私有化的10年后,工业产值和国民收入下降了50%左右。乌克兰在推行私有化改革的10年中,国民经济倒退60%。从政治层面来看,前苏联解体和东欧剧变后,从根本上改变了国家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政治上金融寡头参政,干预和左右政局,带来了一系列的严重社会问题。

二、搞私有化在我国行不通

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历经几十年艰苦奋斗得出的结论,这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搞私有化,在中国行不通,同样是人民的选择,历史的必然。

(一)私有化不是我国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作了科学的概括:“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没有直接提到公有制,但公有制本身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存在着本质的联系。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是决定社会主义社会本质的力量。首先,只有公有制,才能真正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和总趋势表明,资本主义私有制曾起过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作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为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描述的“资本的垄断成了与这种垄断一起并在这种垄断之下繁盛起来的生产方式的桎梏。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大批金融公司破产倒闭。美国经济遭遇大萧条,金融体系处在崩溃的边缘,政府深陷债务之中,华尔街失业人数高达20万,美国金融机构损失达4.4万亿美元。到2008年11月下旬,金融危机已使全球金融机构损失近6万亿美元,使全球股市市值蒸发超过32万亿美元。这又有一次证明资本主义“繁荣”的背后是资本主义自身永远无法消解的基本矛盾。 第二,只有公有制,才能真正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私有制是产生剥削和两极分化的根源。人类社会发展历史表明,人剥削人和两极分化的现象是随着私有制产生而出现的,并随着私有制发展而扩大。只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和支配,实行按劳分配,才能从根本上消灭剥削和消除两极分化。第三,只有公有制,才能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其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共同富裕。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

(二)私有化不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目的

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赋予社会主义新的生机活力,建设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我国改革开放的目的之一。我们的改革决不是用资本主义来取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也决不是用私有化来取代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社会基本矛盾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仍然是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并且处于一种基本相适应、局部不适应的状态。我们的改革就是对局部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行调整、变革,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所有的改革都是为了一个目的,就是扫除发展社会生产力的障碍。”

我们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当然不是要搞私有化,而是为了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调整和优化所有制结构,为公有制发展提供多种有效的实现形式,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这和剧变后俄罗斯等国家的私有化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它们首先铲除公有制这个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打破国家对不动产与生产设备所有权的垄断,形成多元化经济格局;其次培育与形成一个有产阶层,在政治、经济和意识形态诸方面大搞私有化,使之成为新社会制度的社会经济基础和政治保证。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在“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思想指导下,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成长壮大。在促进市场竞争,引进吸收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对经济社会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据统计,个体私营经济产值占GDP比重,由1989年的3.86%上升到2006年的20.2%;个体私营经济在税收中的比重也由1989年的4.43%上升到2006年的13.47%。

(三)私有化不是建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途径

长期以来,传统观念认为,社会主义不能搞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的,社会主义国家只要坚持搞公有制,就不能搞市场经济。所以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私有化。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可以实行市场经济的思想,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丰富和发展。并且,我国的实践表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说明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促进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是适应我国经济运行客观规律的。早在1979年,邓小平就指出:“说市场经济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只有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这是肯定不正确的。”“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1992年初,邓小平在南巡谈话中进一步指出:“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正是邓小平同志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极大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依据。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最显著的成就是伴随着经济的连续增长,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从1978年的3645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24.95万亿元,增长68倍,占全球的比重由1978年的1%发展到5%以上,由世界第11位跃升到第4位;我国的外汇储备由1978年的1.67亿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1.52万亿美元,增长9101倍,由世界第40位跃升到第1位;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外汇储备国,这对中国在国际社会所能起到的影响增加了重量级的砝码。

三、必须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高举两个“毫不动摇”的旗帜,即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以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新格局。在当前,必须注意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不能把科斯产权理论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依据,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建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近年来,在我国一直流行一个说法: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要用科斯的产权理论来指导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持这个观点的理由是在中译本的马克思著作中找不到“产权”这个词,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在英文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多次出现下列词组:propertyrights,the rights of property, 这些词翻译过来就是财产权利或产权,据统计,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出现过下列词组:“财产关系, 74次;财产权, 42次;产权, 77次;……所有权, 1284次;占有权, 60次;使用权, 50次;支配权, 116次;经营权, 4次;索取权, 24次;继承权, 267次;不可侵犯权, 6次。由此可见,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复数形式的产权,而且把产权所包含的各项权利也一并论述了。国外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经济学家不仅承认马克思有产权理论,而且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科斯的产权理论现在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即“权利的清晰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科斯在他的两篇论文《企业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中,从交易成本入手,得出了公有制经济的效率不如私有制高的结论。正是这一结论,使一些人盲目产生了“产权崇拜”,认为“公有产权不明晰是根本矛盾”,认为“产权是绕不过去的关键性改革”。瑞典皇家学院之所以紧接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之后授予科斯诺贝尔经济学奖,有文章称那是为了“使举世开始明白私有产权的重要,间接或直接地使共产(主义)奄奄一息”。一句话,如果我们的国有企业改革以科斯产权理论作指导,就必定实行私有化。果真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就必定变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因此,在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中,决不能以科斯产权理论作为依据,而必须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建立充满活力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国有经济实力不断壮大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

(二)不能把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理解为实行私有化,必须从提高国有经济整体素质着眼有进有退

我国国有经济行业分布过宽。目前,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全部20个门类中都有分布,在国民经济行业95个大类中也基本都有分布。中央三级以上子企业在国民经济20个门类中都有分布,在国民经济95个大类行业中,涉及86个行业。国有企业户数尤其是小企业户数过多,仍占全国国有企业总户数的近50%。从盈利能力看,小型国有企业和大型国有企业相比,总资产报酬率相差8倍多。在同一行业、同一领域、同一区域存在多家业务和经济规模相同或相近的国有企业,由此引起重复建设、同业过度竞争的现象十分普遍。过去,放权让利、承包和租赁制、合资、上市等改革思路均未能根本解决问题。党的十五大指出,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只要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得到增强,在这个前提下,国有经济比重减少一些,不会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性质。而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集体成分。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需要控制的行业和领域主要包括涉及国有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其他行业和领域则可以通过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这难道就是新自由主义者所鼓吹的“国退民进”、“实行私有化”吗?2003年到2007年,规模以上国有工业企业户数从34280减少到20680个,但实现利润从3836.2亿元增加到10795.19亿元,说明国有企业质量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增强。

(三)不能因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而否定其存在的问题,必须把鼓励、支持和引导统一起来

改革开放30年以来,非公有制经济得到迅猛的发展。到2007年,全国私营企业总数已达551.3万户,个体私营经济领域注册资金总额已突破10万亿元,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利润已达4000亿元。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最大的企业群体。私营企业户数由1989年的9.06万户迅速增加到2007年的551.3万户,年均增速25.6%,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60%以上;非公有制企业户数已占全国企业总数的80%以上;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在GDP中占据相当比重。2007年,浙江、广东非公经济生产总值已占全省生产总值的70%、80%以上。就全国而言,目前全部非公有制经济已占GDP比重的一半以上,占GDP增量的2/3。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社会就业的主要渠道。民营经济就业人数已占到全国城镇全部就业的70%以上和新增就业的90%以上。

但是,我们并不能因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而否定其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是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比如,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主要就是流向私营企业,近几年一系列腐败大案都和私营企业纠结在一起,私营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特别是对劳动法、社会保险保障法和会计法的执行情况不容乐观,还有对资源、环境的污染和掠夺存在问题很严重。

今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为加强对私营企业的监管,规范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也为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服务等领域,提供了制度保障。在继续贯彻、落实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中,要把鼓励、支持和引导这两方面统一起来,既要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又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把自身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和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结合起来,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多做贡献。

参考文献:

[1]郑必坚,等.邓小平理论基本问题[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

[2]吴易风,关雪凌.产权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第7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公共产品;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医改方案; 公共提供

[中图分类号]F123.9;D632.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0)05-0049-04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城乡居民普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造成这方面的原因主要有: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不均衡、财政投入严重不足、医疗保险发展缓慢、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流通秩序混乱、公立医院运行机制不合理,存在逐利倾向以及政府对医疗市场的监管不力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提高人民健康水平;十七大报告也指出,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推动建设和谐社会。但现有的医药卫生体制却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有碍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9年4月7日我国出台了“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以下简称“新医改方案”)。新医改方案要求重点抓好五项改革:一是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二是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三是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四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五是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新医改方案”试图从平衡卫生事业的发展、改善政府卫生支出投入的总量与结构、完善医药市场运行机制和医疗卫生服务单位的运行机制等角度着力解决群众反映较多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新医改方案”要求推进五项重点改革,旨在落实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具有改革阶段性的鲜明特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一政策是“新医改方案”的一大亮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是因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而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医药卫生体制使得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提供过度市场化,这有违于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因此造成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过程中的低效和无效问题。因此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来提供,能够显著提高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的效率,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本文拟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进行分析,并给出了“新医改方案”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对于缓解城乡居民普遍存在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实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积极作用进行了探讨。

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产品属性的经济学分析

公共产品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公共产品是指任何一个人对某种产品的消费不会减少别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1]只要一定数量的纯公共产品被生产出来或被提供,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可以进行消费。相反,纯私用品则是指只有获取某种物品的人才能消费这种物品的物品。这是因为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属性。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公共产品的使用者往往都不原意付费而成为“免费乘车者”。因此当某一物品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时,则该物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即公共提供。公共提供是政府通过某种方式筹措资金(例如税收)用于弥补产品的生产成本,免费为消费者提品的方式。[2]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备公共产品的属性,这表明卫生领域存在广泛的缺陷因此必须由政府干预并且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和非排他性,因此私人不会提供或者不会充分提供,如果完全由私人提供会造成公共卫生产品提供数量不足,造成资源配置效率过低。例如对于传染病的防疫工作,任何一个人不管付费还是不付费都能因为传染病防疫工作而受益,因此每个人都想成为“免费乘车者”即只享受传染病防疫工作所带来的好处而不愿为此付费,因此如果完全由私人市场来提供会导致传染病防疫工作提供的失败。此外,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还有利于促进公平的收入分配。原因是,市场是以个人对劳动和资本贡献的大小来分配收入,而劳动的贡献是以个人的健康为前提的,卫生条件以致于疾病却是对健康和劳动能力的一种极大的威胁。在市场规则下,疾病会使劳动者的收入减少甚至丧失劳动能力,而贫困者又难以抵御疾病风险的侵袭,这样就会陷入“贫困的循环”。[3]因此,政府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可以保证不同收入阶层的人都能获得均等的卫生保健,能够有利于社会公平,因此政府卫生政策的目标必须包括缓解和消除因收入差距对健康形成的不良影响。此外,疾病是有风险性的,但通过商业保险化解疾病风险会由于“逆向选择”的存在导致失败,而政府的公共卫生服务带有社会保险的性质,可以让疾病的社会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由政府承担,高风险者不受排斥,为劳动者提供了可靠的后盾。世界银行提出的政府要对卫生事业进行干预的三条理由是:“第一,减少贫困是在医疗卫生方面进行干预的最直接的理论基础;第二,许多与医疗卫生相关的服务是公共物品,其作用具有外部性;第三,疾病风险的不确定性和保险市场的缺陷是政府行为的第三个理论基础。”[4]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极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因此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必须由政府来干预并提供。而我国长期以来过度依赖于市场机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也在某些程度上造成了城乡居民普遍存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现象。

三、我国现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方式的缺陷分析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医疗机构开始了市场化的进程,医疗机构的资金管理由全额预算管理改为差额预算拨款,并且拨款的比例也越来越少,这意味着医疗机构也要“自负盈亏”,同时国家也指定了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医疗机构弥补其提供卫生服务的成本就要靠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收费项目以及通过药品进销差价弥补成本,例如国家允许医院以批发价进药,以零售价出售给患者,赚取其中15%的合法批零差价。这是由国家制定的、替代国家直接补助不足而给予医院的政策性补偿。这种违背经济规律的方法势必造成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的低效和无效。当前我国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的低效和无效现象表现为:

1.医生开“大处方”现象严重,药品价格虚高

由于国家允许医院以批发价进药,以零售价出售给患者,赚取其中15%的合法批零差价,这使得医院的收益与其开出的药品数量成正比,这造成了医生开“大处方”现象严重,许多医院甚至给科室和医生下达任务指标。由于医疗领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这不仅导致消费者用药处于被动选择状态,医生处方行为是处方药品消费者惟一的选择途径,同时也导致医生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利用医疗服务领域的信息不对称损害患者利益的行为。因此只要医院销售药品,医生的个人利益势必和药品利益挂钩,据医药行业的潜规则:凡是带有促销费的临床药品,一般县级以下的医院是按照药品零售价的20%给医生,市级医院一般是按照30%给付;到了省级的三甲医院最高可到达40%返给医生或科室。[5]在私人利益的刺激下,势必造成医生开“大处方”行为的出现,同时由于药品的价格与医院和医生的待遇直接挂钩,而医院和医生利用其垄断地位可以提高药物价格,以及药物在各个流通领域中的利润被层层叠加到药物价格中去,使得我国药品出现价格虚高的情况。“大处方”现象和药物价格虚高的情况不仅加重了群众的看病负担,而且会造成许多潜在的不良后果。例如福建省卫生厅曾对省、市、县三级40多所医院做了调查,住院患者抗生素药物使用率高达70%,其中使用广谱抗生素和联合使用两种以上抗生素的占58%,远远高于30%的国际最高标准水平。抗生素类药品使用量占医疗机构用药总量30%左右,而合理使用抗生素的比例只占50%~60%。① 过多的抗生素滥用会造成许多细菌感染性疾病无药可医,后果不堪设想。

2.医疗机构建设铺张浪费现象严重

当前医院建设过程中铺张浪费现象过于严重,中国医学装备协会公布的《我国大型医用设备技术效率分析》结果显示,对全国10个省市500家医院10种大型医疗设备的调查分析发现,CT、MRI的使用率均不到40%,其中17%的CT检查和27%的MRI检查都是没必要的。又比如,武汉同济医院设置了每天床费1,180元的VIP病房②,设置一间豪华病房的成本也许可以为更多的患者服务,尤其是我国当前高级别医院供需矛盾非常尖锐的情况下,设置如此高档次的病房,实属浪费。医疗机构之所以如此铺张浪费上马大量的医用设备,无非是提供更多的医疗服务产生更多的利润,但是这有可能造成医疗机构为了利润提供一些不必要的检查,浪费了患者的资源,加重了患者的负担,此外过多滥用医疗设备也会对患者造成不良的后果。据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X射线检查,而有20%的检查是无临床意义的。按此比例,我国每年有5,000万人次不应接受X射线的照射。江西崇仁中医院曾出现病人一天被做10次CT的纪录。国外有专家估计,在过去数十年中,美国有高达2%的癌症病例可能是由于CT扫描的辐射造成的。③可见滥用医疗设备会给患者带来许多严重后果。

3.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过滥

由于当前医疗机构大都实行自负盈亏,医疗机构需要靠扩大服务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来保证,这使得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也过于泛滥。例如以剖宫产率为例,我国在上世纪70年代前,剖宫产率仅为5%至10%,80年代后快速上升至30%以上。当前大部分城市医院的剖宫产率为40%以上,少数医院已超过60%。可以说,剖宫产率持续升高已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而世界卫生组织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了剖宫产率应控制在15%以下的目标。④ 剖宫产率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因为当前医患关系紧张,医生为避免医疗纠纷,只要孕妇稍有异常,就采取剖宫产手术,其次就是医院处于利益的考虑采用剖宫产手术,剖宫产手术的费用远高于顺产手术,自然也会带来更多的收益。但是剖宫产属于人为创伤,不仅容易导致产妇术后感染,还容易造成肠损伤、子宫内膜异位症等。有资料显示,剖宫产产妇的产褥感染率为正常分娩产妇的10倍至20倍,死亡率为正常分娩产妇的5倍。另外,剖宫产对孩子的健康也有潜在影响。此外我国目前还存在微创手术滥用、试管婴儿手术滥用、器官移植手术滥用等情况,这些不必要的诊疗活动,给医疗机构带来了巨额的利润,但却浪费了患者的资源,而且还会给没有手术指征的患者带来严重后果。

四、“新医改方案”“与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供方式的转变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因此应该由政府来提供,但是我国却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提供过度市场化,这造成了我国医疗机构“大处方”现象严重,药品价格虚高、医疗机构建设铺张浪费现象严重、医疗机构提供的诊疗服务过滥等情况,这实际上是由于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提供过度市场化造成的低效和无效的表现。

“新医改方案”要求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是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从理念到体制的重大变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这表明我国政府开始正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公共产品属性,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由私人提供向公共提供进行转变,这是符合经济规律的。“新医改方案”给出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提供的配套措施,包括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加强财力保障,为了实现改革的目标,经初步测算,2009年~2011年各级政府需要投入8,500亿元,其中中央政府投入3,318亿元、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增加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措施。可以看出,这些配套措施加大了政府投入,保障了卫生投入所需要的资金,而公立医院补偿机制的转变使得公立医院的市场化程度进一步降低,维持了其“公立”的特征,保证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公共提供。

实际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公共提供在国际上也是普遍存在的,笔者粗略测算了一下亚洲、欧洲和北美的OECD高收入国家(共28个)2001年~2005年的政府卫生支出占GDP与财政支出的比例,得出2001年~2005年这28个国家政府卫生支出占GDP比例的平均数为6.54%、政府卫生支出占财政支出比例的平均数为15.06%,⑤ 而我国这一指标一般在1%以下,这表明在我国政府干预卫生领域的力度明显不足。

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采用公共产品形式提供,避免了医疗机构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地位来谋取利益现象的出现,同时政府财政承担了部分的医疗成本,这些都使得患者看病的负担大幅度下降,能够使得所有的公民都能平等地享受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有助于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实现,这也成为“新医改方案”的一个重要亮点。由此可以看出,“新医改方案”更加重视医疗卫生服务的经济规律,采用公共提供方式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符合相关的经济理论,也是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经之路。“新医改方案”的有效性值得我们拭目以待。

当基本医疗卫生制度被作为公共产品来提供的时候,需要政府财力上的保证。应建立以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为主导,以县乡财政为辅助系统的公共卫生财政支出体系,这样能够使得各级政府公共卫生的事权和财权相统一。同时,中央政府必须通过有效手段保障全体公民都享有公共卫生和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在县乡财政匮乏无力解决地方公共卫生支出资金时,应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资金缺口。此外,社会资金也可以参与卫生公共产品的提供,应建立政府民政部门为主、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辅的社会筹资系统;以财政补助为主、收费补助为辅的成本补偿系统。同时在强调政府对公共卫生投入责任的同时,要鼓励社会资本增加对非公共医疗卫生领域的投入,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需求。在规范、有序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为患者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

[注释]

①人民网:谁是医药市场暴利之最?抗生素!:.

②人民网:超豪华病房的“边际效益”:.

③搜狐网.美国2%癌症病例可能因CT扫描辐射造成:

health.省略/20080121/n258280288.shtml.

④ 腾讯网.剖腹产率过高成严重问题:baby.省略/a/

20080917/000035.htm.

⑤资料来源:世界银行世界发展指标数据库。

[参考文献]

[1]郭庆旺,赵志耘.财政理论与政策(第二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

版社,2003.

[2]蒋 洪,朱 萍.公共经济学(财政学)[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

社,2006.

[3]陈 共.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19-120.

[4]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卫生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

第8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之所以要坚持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而不能搞私有化或“纯而又纯”的公有制?是一项重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们知道,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核心则是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资料的私有或者公有,是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区别,只有坚持公有制的主题地位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的性质。

一、 “公有制”和“私有制”的界定

理解公有制和私有制应当从生产资料的归属上来分析,如果生产资料由全体劳动者或者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这种状态下的所有制就是公有制。由全体社会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称为全民所有制,有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则成为集体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由个别劳动者独自占有,这种状态下的所有制就是私有制。

除了上述区别外,区分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标准还有如下两条:

1、能不能被量化:如果作为社会成员中的一员,在此状态下则是公有制的所有者,如果是作为单一的个人,则不是公有制的所有者。所谓不能量化是指不能拿国有资产的总额除以13亿人口,得出每个人所占有的份额。之所以不能被量化,是因为公有制强调的是共同占有。但是私有制则是可以被量化的,可以通过计算得出每个占有者的占有份额;

2、所有者的形成方式:在公有制国家中,公有制所有者的地位是自然形成的,只要是在公有制国家出生,具有公有制国家的国籍,是公有制国家的公民,在出生之日起就具备了公有制所有者的资质和条件。但是在私有制国家,具备成为私有制的所有者的条件,完全取决于资金投入,如果不投入资金,是没有资格成为私有制的所有者,只有在相关资金的投入后,才能成为私有制的所有者。

虽然公有制的所有者的所有额不能量化,但不等同于一无所有。公有制的所有者不能被拒绝使用某些社会资源和公共物品,但是一无所有者则有可能被拒绝使用某些社会资源和公共物品。另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个体经济与私营经济的最本质区别是:在私营经济中存在着剥削,而在个体经济中不存在剥削。私有制中存在剥削,但是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经济不存在剥削,所以不能把私有制和非公有制划等号。

二、“公有制”和“私有制”的活力之辩

1、人类历史上出现的各种所有制都是高效率的所有制,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又会变成低效率生产力的代表

人类历史的发展,经过了原始社会,奴隶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每个不同形态的社会所采取的所有制形式是不一样的,原始社会采用的是原始公有制;奴隶社会采用的是奴隶主所有制,封建社会采用的是封建主所有制,资本主义社会采用的是资本家所有制,这三种所有制都是生产资料私有制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形态;而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采用的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从原始社会到奴隶社会,再到封建社会,再到资本主义社会,再到社会主义社会,社会生产力得到了空前解放和提高,生产关系则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从而得到不断发展,占据生产关系核心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也是不断地发生变化。每一次变化,较之于前一次变化都是历史的一大进步,但是生产力是一直向前发展的,因此一种所有制形式在某个特定时期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将成为落后生产力的代表。

2、从人类发展的历史趋势来说,公有制的效率比私有制的效率要高

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生产社会化之间形成了一种不可调和的对抗性矛盾。在这种矛盾的作用下,一方面,整个社会日益分裂为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两个阶级由于根本利益的不同,导致社会始终处于对抗状态;另一方面,个别企业生产的有计划和整个社会生产的无政府状态,导致生产相对于社会有支付能力需求的过剩,这一过剩导致了经济危机。经济危机的爆发,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之间的矛盾,但是一次一次的经济危机也使得资本主义走向覆灭。而在公有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其主要矛盾不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生产社会化之间的矛盾,而变成了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客观上要求更大程度的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公有制由于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因此不存着对抗性的矛盾,公有制要求生产力得到解放和发展,剥削和两极分化得到消灭,从而达到共同富裕的目标,这些客观上都有利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

三、现阶段,坚决不能搞单一公有制的制度,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马克思、恩格斯只提出了公有制的一般原则,而对于公有制的具体形式则设想得不十分清晰,他们在《共产主义原理》《法德农民问题》等著作中提到的“财产公有”、“自由人联合体”、“社会占有”、“共同占有”、“集体的”等概念,有多重理解,比如全民所有制,或者集体所有制。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马克思所提出的“集体所有制”和恩格斯所提到的“合作社”概念,说明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理论中已蕴含了公有制存在多种形式的思想。

马克思等人对公有制的相关分析,主要是从分析资本主义的私有制现象中得出的。私有制和社会化大生产之间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因为在私有制状态下,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是一种不可调和的矛盾。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由于对公有制,私有制的理解存在片面,致使新中国的建设事业遭受了一定的影响,改革开放后,由于重新认识和我国所处的阶段,和什么是公有制等基本问题,从而确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1、非公有制经济在改革开放后的发展历程和脉络

八十年代: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有益补充。1982年十二大报告中指出“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7年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九十年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成分。1992年十四大报告,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1997年十五大报告中都将多种所有制经济制度明确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并在1997年的宪法修正案列入“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而在法律上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21世纪:毫不动摇的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2年十六大提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和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更加具有深远意义的政策“要消除体制,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本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而且在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的待遇”。特别是在2005年专门出台《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平等竞争、一视同仁的法治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实行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从上述三个阶段的发展可以看出,我们对非公经济的认识在逐步发生变化,从八十年代的“有益补充”,到九十年代的“重要组成成分”,而对再到21世纪的“毫不动摇的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和当前的“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正是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逐步深化,不仅促进了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社会主义生产力,而且也为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重大问题,提供了经过实践检验的正确回答。

2、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确立的启示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从根本上要求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但是目前存在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现实情况,要求不能发展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只能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发展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在内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现阶段,一切符合“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所有制形式都可以而且应当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

关于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矛盾简言之就是对立统一。所谓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的相互排斥、相互冲突、相互否定、相互离异的趋势。改革开放之前,对待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对立占据主导地位。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相互贯通。改革开放之后,对待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关系,统一占据主导地位。

社会主义条件下不会存在经济危机现象。马克思认为经济危机的实质是生产相对于社会有支付能力需求的过剩,其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生产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也正是因为这一基本矛盾,使得资本主义必然灭亡,社会主义必然胜利。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是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基础上的社会主义,虽然社会主义可以跨越资本主义制度的“卡夫丁”峡谷,但是这一跨越仅仅是制度上的跨越,而不能跨越资本主义所提供的各种文明成果,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没有资本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建立在这一逻辑上的社会主义主要有以下特征:(1)消灭私有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2)取消商品和货币(3)实行按需分配(4)有计划的生产。我们可以看出这些基本特征,完全是一一对应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而言的。也正是因为这些基本特征,使得马克思所说的社会主义不会存在经济危机:消灭私有制,实行单一的公有制,使得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不复存在;取消商品和货币后货币不能履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只能,买和卖不能发生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得经济危机产生的可能性得以消失;实行计划生产和按需分配使得整个社会生产的有政府状态,不会产生盲目的生产过剩现象。这些因素加在一起使得经济危机产生的可能性被消除。现阶段中国存在着商品和货币,货币依旧执行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职能,这使得经济危机成为可能;非公有制经济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私营经济的存在使得生产资料私有制成为可能,不可避免的会有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这一矛盾也使得经济危机成为可能;再加之政策可能出现的失误,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经济危机蔓延扩散的趋势,使得经济危机在当代中国这一社会主义制度下成为可能。但是可能性不等于必然性,不等于现实性。

参考文献:

[1]郭广迪. 对公有制与私有制关系的再认识 [J]. 武汉交通科技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1999 (3).

[2]李惠斌. 重读《 共产党宣言》――对马克思关于 “私有制”,“公有制” 以及 “个人所有制” 问题的重新解读[J]. 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 2008 (3): 31-37.

[3]袁林. 所有制的本质与起源[J]. 兰州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05, 28(5): 60-68.

[4]厉以宁. 进一步开展公有制形式的探讨[J]. 经济导刊, 2002, 3(3).

【作者简介】

第9篇:基本经济制度范文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从经济学范式特征看,新制度经济学同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代表的西方主流经济学在其价值观、分析框架和基本方法等“硬核”方面基本上是一致的。受主流经济学的影响,新制度经济学在研究方法上采用一般均衡方法、个体理性分析方法、经典物理学与现代数学方法来研究经济问题,把新古典主流经济学的一般均衡理论放在制度变迁的演化中,通过制度的供给需求来分析制度的演化。在研究对象(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和历史分析方法等具体分析方法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受到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有相通之处。这样,就决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之间是既相互区别、对立,又相互联系、统一的关系。这就要求我们在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继承与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硬核”,借鉴与吸收新制度经济学的某些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进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综合,进而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实质上是制度分析范式

经济学范式主要具有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指世界观,另一方面是指方法论。从世界观的意义上讲,经济学范式所表明的是经济学家们共同的基本信念和价值标准等。从方法论的意义上看,经济学范式是指被经济学家所共同接受、使用并作为交流思想的一套概念体系和分析方法。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特征来看,它是迄今为止最为科学的经济学范式。其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的基本信念与价值观,二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核心的科学方法与具体分析方法,三是以生产方式范畴为核心的概念体系,四是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基本原理与具体结论。从其基本内容看,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本质上是制度经济理论,马克思采用的是制度分析方法,是较早地把制度纳入经济分析中的理论家。马克思明确地将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定义为社会经济结构或经济基础,并将立足于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的、政治的及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视为真正的社会制度。因此,制度范畴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包含着作为经济制度的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和作为上层建筑的与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等制度体系两个层面。前者可以看作是一种仅限于经济关系领域内的狭义的制度,后者则可以被视为一种广义的制度。以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为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必然涉及并从本质上剖析作为生产方式与生产关系固定化和规范化表现形态的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的制度体系。

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说中,制度范畴的内涵就是社会形态的“生理学结构”,它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一是作为社会生产方式即生产的社会形式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这是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二是作为生产关系主要内容的生产过程的管理制度与生产成果的分配制度,这是由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所决定的派生制度。三是作为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等制度,这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所产生并决定的上层建筑。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制度”分为狭义的制度和广义的制度,狭义的制度是指经济制度,即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这是仅限于经济领域内的制度;广义的制度是指包括上层建筑在内的整个社会制度,即经济制度与政治制度,这是存在于经济、政治领域的社会制度。马克思主义的制度结构细致缜密,涵盖并详细界定了各种制度内容,科学地揭示了它们之间内在的本质联系,以一种层层递进的结构探讨了各种因素之间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理论的突出特征和最大贡献就是它以生产方式、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形态的内部矛盾为根据阐明制度变迁的动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阐明了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关系:在经济制度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以一定物质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财产制度与劳动制度,制度的“外壳”是体现一定生产关系的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在社会制度的总体结构中,制度的“内核”是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及相应的生产关系,制度的“外壳”是政治法律制度等社会上层建筑。从二者关系来看,制度的“内核”是基础和内容,制度的“外壳”是结果和形式,前者决定后者,后者反映与包含前者。制度的“内核”与“外壳”之间的矛盾作为制度体系的内在矛盾是制度发展变革的决定力量,当一定的制度的外壳能够容纳并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能存在与发展:当一定的制度的外壳不能容纳与适应其内核的发展时,它就要被炸毁并被新制度的外壳所取代。马克思正是运用了“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框架论述了人类社会制度的历史更替,向我们展现了一幅社会制度变迁的浩大历史画面。马克思还具体地分析了生产方式发展引起社会制度变迁的机理:生产方式变化(物质生产方式变化——社会生产方式变化)——生产关系变化——上层建筑变化。诺思认为,马克思的分析力量在于强调了结构变迁和社会生产潜力与产权结构问的矛盾。这实际上是指马克思的物质生产方式与其社会形式之间相互作用的原理。因此,可以在某种意义上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视为一种制度经济学,或一种关于社会制度分析的理论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仅科学地确定了以社会制度为内容的研究对象,而且建立了以各种社会制度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范畴与概念体系;不仅具体分析了各种制度因素之间的唯物主义的辩证联系,而且科学地阐述了社会制度的矛盾运动过程及客观规律。今天,我们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就必须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传统,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范式的基础上吸收当代经济学的科学成果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成果,进行科学综合,实现理论创新,努力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分析范式应当现代化

在现代社会条件下,我们不仅要继承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范式而且必须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征,吸收现代经济学发展的新成果,推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首先,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根本方法,以生产方式理论为基本框架的马克思经典范式是迄今最为科学的经济学范式。同西方经济学相比,它无论在世界观方面还是在方法论方面都具有无可比拟的科学性,无论是对社会经济变革还是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无可比拟的解释力与指导力。其次,我们之所以要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的发展、创新、现代化,是因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两类十分明显的“反常现象”:其一是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中大量“反常现象”,其二是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发展中的大量“反常现象”。这两类“反常现象”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经典理论提出了挑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只有实现理论创新,才能对新的大量“反常现象”具有适应性,才能形成适应现代社会生产方式新特征的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在信息化、现代化和全球化的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应在马克思经典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指导下,科学分析当代资本主义制度与社会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所发生的新变化,提出新观点,建立新理论,形成具有现代特征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再次,20世纪以来,西方经济学特别是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代表的经济学迅速发展,形成了许多有价值的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应充分吸收这些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实现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形成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最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理论界运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方法与基本原理对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新特征和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新模式进行了大量的科学研究,并对其进行马克思主义的科学解释,形成了引人关注的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成果,这为我们进一步进行科学探索,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奠定了必要的基础。目前,“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经过创新发展已经取得一系列重大的理论成果,构建一个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理论框架,将已有的研究成果整合进来,是该范式今后发展的一个重大课题”。

从其自身发展趋势看,也需要同西方经济学特别是新兴经济学门类进行科学综合。一般说来,经济学范式的运动表现为两种基本形态:一是纵向批判与继承,形成经济学史上一次又一次的经济学革命;二是横向兼收并蓄,形成经济学史上一次又一次的大综合(胡进,2004)。西方经济学范式的发展是一个“建立——革命——综合——革命——综合”的过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的发展过程,不仅是一个纵向不断进行理论创新、自我扬弃过程,而且还是一个不断吸收其他学派的成果与方法的横向综合过程。从历史上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经典范式本身就是在广泛吸收当时经济学成果与方法的基础上形成的。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应当而且必须充分吸收和广泛借鉴当代经济学的积极成果与科学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的根本特征是坚持“理性——个人主义——均衡”的分析框架和数学形式主义的研究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方法论有四个基本特征:一是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方法。这种以经验主义哲学为基础的实证方法把经济学看成是以事实、感觉、经验为依据,具有客观性和规律性的科学。二是个体主义占主导的方法论原则与基本内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了“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的假设,这是西方经济学中最基本的假设。新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继承了个体主义的原则,并进一步强化了“经济人”假设,使它成为整个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三是坚持一般均衡分析方法。西方主流经济学以均衡分析为基本方法,因为“经济人理性”要求行为的一致、有序和可观测,而只有处于均衡状态的人的行为才是稳定的,具有可观测性或实证性,才能表现出“理性”。四是广泛应用数学方法作为主要分析手段,这是西方主流经济学分析方法最显著的特征。总的来说,尽管西方主流经济学方法论本身具有局限性并日益面临经济社会生活的挑战,但其实证分析方法、个体主义分析方法、一般均衡方法和数学方法有其一定的科学性和应用价值,因而是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应科学借鉴和利用的。如果说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发展为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分析方法,那么西方经济学门类的发展则为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来源。20世纪以来,新制度学派、西方马克思学派、结构主义和演化经济学等学派广泛发展起来,其研究成果大量涌现。从总体上看,西方经济学各新流派的基本共性是在许多方面和很大程度上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坚持“制度——历史——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和多元主义的研究方法,对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及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激烈批判。西方经济学新流派所提出的一些观点与主张,接近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成为构筑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大厦的重要理论来源。在现代西方经济学新流派中,新制度经济学是最值得注意和借鉴的理论。新制度经济学的特点主要表现为:一是运用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分析制度,或把新古典经济学的原理拓宽到制度领域里。新制度经济学所运用的分析方法很多是西方经济学的主要方法。如,个人主义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供给——需求”一般均衡方法及经典物理学和现代数学的方法,特别是引入实验室实验和计量经济学检验的方法。二是注重社会经济发展、经济实绩与制度创新、制度变迁的内在联系。三是在分析框架的确定上深受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及其理论的影响。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虽然在世界观和方法论方面存在许多重要区别,但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共性及相通之处。第一,在分析方法上,二者都注重逻辑分析与历史分析相结合特别是动态的历史分析方法,因而这两种理论都具有历史感。“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第二,两种理论都重视意识形态在制度稳定与创新中的作用,都认为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变化滞后性。第三,在制度创新的动力问题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都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寻求制度变迁的动力和源泉。因此,当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吸收与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特别是吸收和借鉴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与成果,进行科学综合,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不仅必要,而且也可行。通过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这一新的研究体系对西方经济学各流派特别是新制度经济学进行创造性的综合,不仅可以实现“优势互补”,而且还能在寻求融合的基础上带来重大的理论创新,进而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科学范式。

三、怎样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

从总体上说,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就是以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来统一整个制度经济学理论,建立制度经济学研究的崭新形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之所以能承担这一重要任务,是由于马克思制度经济学本身就是一个宏大的理论体系,它不仅具有涵盖或涉及各门社会科学研究内容的理论广度,更重要的是它具有运用独创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框架来解剖制度本质和制度变迁内在历史逻辑的理论深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之所以必须实现同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因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宏大的制度经济学体系,它为我们勾画的是一个远距离、深层次、长镜头般的制度分析框架,揭示了制度的真正起源和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可以用来解释人类社会制度变迁的规律及其基本趋势,这是一种长期的、历史的、动态的制度变迁观。但由特定的研究对象和历史任务所决定,对短时期内的具体制度变迁过程,这种研究就无法直接回答。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既缺乏对制度和制度变迁深入的微观分析,又未能采用现代分析技术对理论进行精细化的处理和数理分析。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进行综合,某种程度上就是吸收与借鉴西方经济学的分析方法。

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是一项宏大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发展与创新工程,需要科学设计、正确推进。从总体上说,这一工程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思路:一是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框架。首先,要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和生产方式理论为基础,建立马克思主义的制度分析框架,即从制度的角度来整理和构建基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上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通过对特定的社会生产方式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研究,来揭示一定社会的经济运行规律。这一研究是本质层次的,它必然涉及并要求从本质上剖析一个社会的各种经济制度及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体系,最终形成一个人类社会长期的、本质的整体制度分析的框架结构,以此作为一般制度分析范式的基础。其次,在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的基础上,吸收新制度经济学一些相关的分析方法与研究成果,构建一个综合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科学框架。二二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框架来分析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经济结构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式,揭示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及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过程及其客观规律,确立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现代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信息化、全球化时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新观点。三是运用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框架来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经济结构的本质特征与具体形式,揭示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及其社会经济结构的发展过程及客观规律,确立现代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提出市场化、全球化条件下社会主义生产方式的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观点。

具体说,进行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范式应抓住以下三个主要环节:

(一)在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宏观根本制度的研究基础上展开对微观各项具体制度的研究,实现研究对象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综合。总体而言,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属于宏观制度经济学。“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一个宏大的制度经济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试图解释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内在逻辑,不同社会形态之间过渡的客观必然及其各种主客观条件,并从现存社会制度内在的矛盾推演出未来理想的社会形态。它既体现人类尊重社会经济发展客观规律,又体现人类理性构建能力和对美好社会制度的追求”。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经济结构的一定生产方式及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是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制度,是微观的企业制度、产权制度等具体经济制度,这是社会根本经济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将这两方面内容结合起来,一是要在生产要素所有制、劳动制度、管理制度、分配制度与政治制度等根本制度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产权制度、企业制度和国家制度等各种具体制度,即在分析社会形态内在结构的基础上分析人们的具体行为规则。二是要在分析各种法律、契约、政府和公司等正式制度的同时,研究各种意识形态、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等各种非正式制度。三是要在分析各种制度本身的基础上,分析各种制度的实施机制。这样,既可以从深层次上揭示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变迁的真实过程,又可以用更简洁、生动的语言和技术手段来分析社会经济制度的表现形式与运行方式,从而在本质经济学与表象经济学的统一上实现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

(二)在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基本框架下运用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实现研究方法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总体分析框架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这是揭示制度起源、本质和真实演变过程的科学方法,显然这是一种整体方法论。“马克思的总体方法可以概括为总体性、社会性、制度性、历史性和阶级性五个基本方面。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中深刻地蕴涵了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总体规定性、社会规定性、制度规定性、历史规定性和阶级规定性的理解”。同时,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还应采用个体方法论,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基于新古典经济学所采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这是因为个体分析方法在细致描述和刻画制度形成和变迁特征方面,在运用数理模型来描述和分析具体的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过程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个体方法论能容易地采用自然科学的研究工具和分析方法,从而使制度经济学能使用现代科学的语言和描述方式,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总体过程进行更细致、更具体的描述,有助于我们从总体上更好地把握制度及其变迁的内在逻辑。因此,我们应在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框架下运用个体主义方法论来补充与完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

(三)在阐明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的基本前提下详细分析制度变迁的具体动力,实现基本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综合。在马克思看来,一个社会的生产力的扩张能力即物质生产方式的繁盛与生产的社会形式及其生产关系的适应能力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应当而且必须将社会制度的变迁历史唯物主义地置于“生产方式——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框架来分析。新制度经济学则把制度的变迁表面地置于“成本——收益”和“供给——需求”框架来分析,认为制度变迁主体对制度变迁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的计较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也认识到在人的动机背后决定人行为方式的客观力量。前者可称之为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后者可称之为制度变迁的具体动力。构建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就是要揭示与阐明制度变迁两种动力之间所存在的密切内在联系:当生产的物质发展要求生产的社会形式进行相应变革时,必定同时存在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制度变迁主体会通过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比较来努力实现该种制度变迁的潜在收益。如果仅仅停留在制度变迁根本动力的分析上,我们将难以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制度形成的具体步骤、原因及制度变迁的具体方式和过程,更不能对制度形成和制度变迁进行数理模型描述和定量分析。只有在阐明制度变迁根本动力的基本前提下详细分析制度变迁的具体动力,并将这两种分析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揭示制度变迁的真实过程。

从总体上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的主要内容,既包括研究对象与分析方法的综合,也包括理论观点的科学综合。通过这些综合,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取长补短、相得益彰,另一方面使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得到丰富、完善、发展与创新,形成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这一科学范式体系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硬核”部分,如,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及以生产方式理论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框架,唯物辩证法的科学方法论及以此为核心的矛盾分析方法、整体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马克思主义制度分析的基本方法,以及关于制度变革的根本动力、基本主体和主要内容等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等。二是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保护层”部分。如,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综合分析方法:在马克思制度整体主义方法论的框架内运用个体主义分析方法;在马克思历史分析方法的基础上运用“成本——收益”的均衡分析方法;在马克思矛盾分析方法的前提下运用“谈判——合作”的博弈分析方法;在马克思逻辑分析方法的前提下运用“数理——模型”的数学分析方法。又如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新观点:制度变迁的动力是根本动力与具体动力综合作用的统一:制度变迁的范围是宏观制度变迁与微观制度变迁的统一;制度变迁过程是长期制度变革与短期制度调整的统一;制度变迁的主体是社会集团的集体力量与个人参与的统一,等等。

实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是一种理论的创新和思想的深化,这种综合是经济学价值判断的综合和演变过程。它既是一种方法论的创新,理论研究内容与分析框架的拓展,又是一种关于制度经济学甚至整个经济学思想认识的深化。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制度分析框架和理论结构是科学的,它需要综合和补充的是不同制度经济学流派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新的研究成果,它需要的是自身理论框架的进一步拓展和理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不同制度经济学流派的发展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提供了营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一种开放的科学体系,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符合科学发展的正常模式。

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比较研究的基本结论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及西方经济学有重要区别。无论从世界观还是从方法论方面看,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迄今为止最科学的经济学理论。因此,应坚定不移地坚持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地位与指导作用。同时,应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研究纳入科学范式的轨道,努力实现其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构建现代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式。

(二)新制度经济学尽管在其阶级立场、价值观和基本方法等基本“硬核”方面是错误的,但其研究对象和具体分析方法与成果等方面有许多科学因素和积极意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不仅具有对立性而且具有互补性、相通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科学综合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