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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精选(九篇)

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

第1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精算技术是以数理统计技术为基础,综合运用数学、人口学、经济学、社会学和金融学等学科的相关知识,对各种经济活动中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社会保险基金短期和长期平衡等的分析都需要精算技术的支持,精算技术被广泛应用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在国外,养老保险等重大政策的制定都是以精算师提供的准确可靠的精算数据为依据。国内许多学者已经对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进行了精算研究,海龙(2014)、姚金海(2012)、高建伟、邱菀华(2003)提出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的确定应当基于个人账户收支平衡的精算模型,吕江林、周渭兵、王清生(2005)运用寿险精算原理,通过寿险精算方法,揭示了国发[1997]26号文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方案的弊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关键在于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离不开保险精算原理,然而,教学中很少运用精算技术进行分析的尝试。本研究将精算技术引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教学,开发相关案例,在教学中将理论与实务结合起来。

二、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分析

根据不同时期社会发展、人口年龄结构变化等具体国情,国务院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养老保险制度。国发[1995]6号文(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提供了养老保险的两个实施办法,各地区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方案;国发[1997]26号文(1997年《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统一了我国“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将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在此决定实施前退休的人员)”、“中人(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保险计划,决定实施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保险计划的人员)”,实行不同的养老金待遇办法;国发[2005]38号文(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在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等方面做出了一些科学的调整。对这些调整进行精算分析,能使学生更清楚地了解养老保险制度设计。

(一)缴费办法(含非工薪收入者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由最初的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升至8%;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小于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金额的,由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补足差额。社会统筹账户: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扣除其中用于补足个人账户的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等,下略):缴费比例约为20%,其中16%计入个人账户。精算分析:a.个人帐户收益率综合考虑银行的居民定期存款利率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进行确定。办法二:个人账户:个人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全部或者一部分以及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部分。社会统筹账户:个人和企业所缴纳养老保险费扣除其中进入个人账户金额之后的余额。非工薪收入者:缴费比例小于或等于企业与个人缴费比例总和。精算分析:b.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养老保险基金营运的实际收益计算。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

个人账户:由个人所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形成,并且由26号文本人工资的11%下降至38号文的8%。社会统筹帐户:文件中都明确规定,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即20%;且38号文规定实施后企业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再进入个人账户。非工薪收入者:26号文规定缴费与待遇计发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确定;38号文中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进行缴费,其中个人账户入账比例为8%,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直在缩小个人账户规模,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体现了“做小、做实”个人账户趋势,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参保人员退休待遇。具体而言:个人账户入账比例逐步下降,注重公平。6号文中个人账户相当于本人工资的16%左右,26号文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11%,38号文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为个人缴费工资的8%。制度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必须把握好个人账户的规模,个人账户规模较大,将增加现在工作人员负担;较小将影响两代人退休后待遇保障,适度规模利于实现代际间与代际内再分配的公平。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逐步扩大,弥补资金缺口,兼顾效率。6号文和26号文中,统筹账户为企业缴费减去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然而6号文中企业缴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高达为8%-13%,26号文中为3%,38号文则直接将26号文中划入个人账户的3%也划入统筹账户,统筹帐户的入账比例增大。增大社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注重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率,增强了统筹帐户的基金实力,促进养老金账户的良性循环。

(二)待遇计发办法

1.国发[1995]6号文

办法一:“老人”:在原计发办法的基础上执行养老金待遇调整。“中人”:一是基本养老金按改革前原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储存额乘以增发比例之和,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年3内退休的人员;二是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与120之商,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以个人账户已有储存额进行估计,适用于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工作且于本办法实施后3年后退休的人员。“新人”:基本养老金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120。精算分析:c.关于“中人”,该办法只是将实行个人账户3年内退休的人员视为“中人”,这是由于3年内退休的人员,个人账户积累额比较少,采用账户放大法推算个人一年内退休人员”归入“中人”,但并不影响研究效果。d.“中人”:月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系数÷120,这里的系数根据工龄和缴费年限确定。e.这里的120,是假设个人退休后平均剩余寿命为10年,即120个月。但近年来人均寿命不断提高,这种制度设计会造成养老金待遇高估。办法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退休后的养老金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社会性养老金:约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5%;缴费性养老金:缴费每满1年,增加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即1.0%-1.4%。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可一次或者多次或者按月领取。精算分析:f.缴费型养老金=退休上年月平均工资*职工所有缴费年限工资指数的加权平均*系数*缴费年限。其中,个人工资指数=个人缴费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系数在1.0%-1.4%,1.0%是考虑到一些地区的实际情况(如北京)设置的下限,1.4%是考虑到与该文件相一致。

2.国发[1997]26号文与国发[2005]38号文比较分析

两个文件中养老金计发办法的差异较大,26号文规定,基础养老金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挂钩,个人账户计发月数是一个确定的固定值120;38号文将基础养老金与本人指数化平均工资、缴费年限挂钩,且个人账户计发月数随着退休年龄的不同而不同(见附表1),不再是固定值120。精算分析:g.38号文中,。W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S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N为缴费年限。h.38号文计发月数的做法更加科学,有利于建立参保职工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预算与决算(2010年财政部预决算手册)

2010年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原则明确规定,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要做到这一点,要求以支定收。本研究将考查其中的精算问题,训练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理论的能力。养老金收入预算公式为: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月人均缴费基数预算数×12×平均费率×基金征缴率其中:平均缴费人数预算数=上年实际缴费人数×[1+(上年缴费人数同比增长率×权重+前三年缴费人数平均增长率×权重)]从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公式可以发现,当期征缴收入预算值依据以前年度缴费人数确定,即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并不是以支出预算为基础编制,违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收支平衡原则,导致当期征缴收入预算结果与实际情况差距较大。养老金支出的预算公式存在同样的问题。养老金支出公式为:养老金支出=平均离退休人数×月人均养老金×12个月其中,平均离退休人数的确定以上年末离退休人数乘以一定的增长比例确定。增长比例按各市前三年平均增长率确定。不难发现,平均退休人数的预算是根据以前年度离退休人数确定,导致养老金支出预算不准确。

三、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

计算:某个体工商户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基本养老金。资料如下:2006年1月,45岁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假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上一年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为32808元/年,增长速度为3%/年。该个体工商户在年满周60岁时办理退休开始领取养老金。已知该个体工商户退休时的个人账户的累积储存额为63772.48元,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100元。且每年末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按4%/年获得收益率。解:由于该个体工商户于2006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费,因此应当按照38号文计算退休后的养老金,根据制度规定可建立该个体工商户养老金的精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养老金=可知该个体工商户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退休后第一个月领取的养老金情况如下:基础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63772.48/139领取的基本养老金=4100+32808×1.0315/12)/2×15%+63772.48/139=1085.76

四、结论及课程教学建议

将精算技术引入案例教学,结合养老保险条例中的精算问题,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课程教学在以下几方面独具优点:

(一)案例教学法的应用

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教学中开展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高校并不多,长期以来该课程强调教授事物及其关系,这与案例教学注重学习关于“行为步骤”知识的机制完全不同,被证明是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方法。结合养老保险条例,开发以精算为基础的案例,提高学生运用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理论知识处理问题的实际操作能力,这个过程弥补了传统教学法的不足。

(二)选择贴切的案例题材

个人账户储蓄额计发月份案例教学效果的好与坏,主要取决于案例题材的选择是否适当(徐亚纯,2009;郭俊辉、曹旭华、王富忠,2010)。一个好的案例可以帮助学生很好地理解和消化所学理论,以养老保险为例,基于其中的精算问题,探讨国发[1995]6号文、国发[1997]26号文、国发[2005]38号文中具体的缴费办法、计发办法调整的原因,深化学生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并通过一个计算基本养老金的案例,要求学生综合运用理论知识和精算技术,训练其综合运用知识的实务操作能力。

(三)以精算技术为分析工具

第2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目前,我国缺乏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也很缓慢,这些都是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尽管如此,在这些障碍得到克服以后,我国未来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应该有一个新的框架:基本养老保险部分采用既定受益计划下的核算方法,并采取非资本化观点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补充养老保险部分采用既定缴费计划下的核算方法,重点在于披露部分。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养老金计划、养老金会计

abstract

since the problem about aging populations becomes more and more serious, china has built the mode of institution about pension of three levels after a series of reform and innovation. however,the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 in our country still has a many of drawback in the area of both academic exploration and application.for instance,it is wrong to apply the same approach to treat both basic pension and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pension;basic pension should not be regarded as dc plan;and there is no enough requirement about disclosure of supplementary industrial pension.so,it is important to learn some excellent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and to give some advisement in how to improve the accounting treatment of enterprise pension plans in our country.

now,china is short of accountant and actuary highly educated,the enterprise annuity market of small and middle enterprises develops slowly.they are all the obstru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enterprise pension accounting.nevertheless,if these problems were be settled,we will have a new method in pension accounting:in the basic pension part,it will design the pension accounting model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regarding the basic pension as db plan;in the supplementary pension part,it will consider the supplementary pension as dc plan and emphasize the disclosure.

key words:basic pension,supplementary pension,pension plan,pension accounting

目录

一、序言 1

二、文献综述 1

三、研究背景 2

(一)养老保险发展简史 2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变革 2

四、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3

(一)美国的养老金会计 3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养老金会计 4

五、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5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5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5

六、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建议 6

(一)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6

(二)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框架设计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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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随着“银色潮流”席卷全球,人口老龄化问题成为21世纪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挑战。养老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逐步上升,能否实现“老有所养”成为判断一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对于我国而言,薄弱的经济基础和庞大的人口基数使得人口老龄化问题尤为突出,有关专家预言,我国将在本世纪中叶步入一个老龄化的社会阶段。因此,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就针对养老保障体制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在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中,第一层次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为广大退休职工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它的覆盖面最广,也是我国养老保险的基础。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之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性地位不会改变。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需要对这一部分的养老金费用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目的在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生活质量和福利水平,所以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是解决我国城镇人口老龄化问题的突破口。尽管目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覆盖率和年金替代率都很低,但不可否认它仍然是未来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支柱。从企业自身的角度来看,为了激励员工、吸引人才,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养老金承诺也是十分必要的。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可以预见,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在企业支出中所占的份额将会逐渐增加。这一点应当在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中有所体现。

在200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为养老保险费,对其确认、计量以及披露作出了相关规定,形成了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然而,准则中也体现出很多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企业养老金会计没有充分体现养老金的经济实质,也没有提供足够多的会计信息。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尤其是年金市场发展完善的美国)在企业养老金会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值得借鉴。因此,有必要在参考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基础之上,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提出改进建议,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

二、文献综述

随着养老金越来越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关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也逐渐由非规范化走向规范化。目前,在企业养老金会计理论方面,已经就养老金的性质和企业养老金的会计核算原则达成了共识;在操作准则方面,《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年)中亦涉及到对企业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1)养老金的性质:从社会福利观到劳动报酬观的转变

季晓东(2001)、候新霞(2004)等均指出:社会福利观认为,职工退休后不再从事劳动却仍然可以领取养老金,是政府在宏观经济领域发挥功能的结果,是对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再分配。因此,养老金在实质上隶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与此相对应养老金成本的会计处理采用的是“现收现付制”,企业在职工的在职期间并不确认养老金成本,只在实际支付时列入营业外支出或管理费用。劳动报酬观认为,职工之所以可以在退休之后领取养老金是因为他们曾经为企业提供了劳务服务,养老金与工资一样,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不同之处仅在于养老金是以“递延工资”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论养老金实际支付与否,都应当在将来有权取得养老金的职工提供服务的期间将养老金成本系统地、合理地分配于各会计期间和各成本项目。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功能来看,其性质应该采纳劳动报酬观的观点。

(2)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由于将养老金的性质定位于劳动报酬观之上,潘秀芹(2005)、金旭光(2003)等认为养老金是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是劳动报酬的递延支付。因此在职工提供服务期间,企业在支付工资的同时,还要及时确认和计量这部分延期支付的附加价值,并计人当期成本;企业在获得了职工提供当期服务的权利时,也就负有了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义务。企业的养老金费用必须在相关的权利义务发生当期进行确认和计量,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必要费用。这种分期计入与权责发生制原则相一致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内在要求的体现。另外,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还应该符合配比原则。养老金成本的发生是以职工提供劳动为依据,是其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而职工在付出劳动的同时也为企业创造了价值,带来了相应的经济效益。因此,针对企业提取的养老金所作的会计核算要满足配比原则的要求。

在不同的养老金计划之下会计核算方法有所区别。通过潘秀芹(2005)、候新霞(2004)等学者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既定缴费制的会计核算较为简单,由于不对未来的养老金支付水平做出承诺,企业在每一会计期间仅就其应当缴纳的养老基金确认为相应成本费用,当实际缴纳金额与按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不符时才确认负债(应付养老金)或资产(预付养老金)。既定受益制的会计核算则涉及到养老金成本的分项计算、养老金负债和养老基金资产的核算等十分复杂的问题。大多数学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使得企业养老金会计只能采用既定缴费制下的会计核算方法。季晓东(2001)仔细剖析了我国的实际情况,指出在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应该采取既定缴费型养老金计划来进行会计核算。当然,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企业养老金会计,尤其是大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可以逐步过渡到按既定受益制计划来进行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会计核算。例如,彭洋(2004)提出:中国应该建立混合型养老金计划的模式,相应地,以既定受益计划的方式核算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金,以既定缴费计划的方法核算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金。王建刚、王琴(2006)也对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作出了新的框架设计:养老基金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价,养老金负债采用预计养老金负债的计量属性,养老金净成本由当期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养老金计划资产投资收益、前期服务成本和精算利得与损失,以净值列示于损益表。目前,大多数学者将研究方向定位于:在借鉴国外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成熟经验的基础之上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的改进提出可行的建议。

三、研究背景

(一)养老保险发展简史

社会的养老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力发展的水平。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家庭既是生产单位也是消费单位,因此这一时期的养老方式是家庭养老。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剩余产品的丰富、社会分工的细化以及劳动力流动性的增加,这种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劳动者在年老时丧失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之后,除家庭之外,越来越依赖于社会。这时,就需要由政府出面,运用国家的强制权力来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实行“社会养老”。二战以后,各国养老保险保障水平逐渐提高,表现为保障范围的扩大和享受保障条件的放松。在提高社会福利水平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如政府财政负担过重、产品成本增加、竞争力减弱、助长部分人的懒惰情绪等等。以政府或国家财政为单一出资人的完全“社会养老”模式出现了危机,养老模式开始向个人养老模式回归,出现了“养老保险私有化”的趋势。目前,根据不同的国情,各国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模式的变革

从养老保险的承担者这一角度来看,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变化:新中国成立-1969年,由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职工退休养老是纯粹的社会事务;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企业完全承担了养老保险的义务,职工退休养老由社会事务演变为职工所在单位的内部事务;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形成了目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第一层为政府通过征税或缴费方式筹集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国家通过立法鼓励或强制执行;第三层为个人储蓄养老保险,个人自愿参加,政府给予政策优惠。

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支柱,职工退休后所领取的养老金中大部分来自于基本养老保险。我国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管理采取统帐结合的方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向之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随着改革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养老保险制度的缺陷暴露出来,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严峻挑战。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的特点契合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要求,因此,在养老保险制度中引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十分必要的。另外,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建立完善也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提出和确认经历了如下过程:1991年,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中,首次提出了“国家提倡、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1994年颁发的《劳动法》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规定:“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补充养老保险”;2000年,在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目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在经济的宏微观方面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宏观方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完善了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推动了劳动力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促进了我国的长期投资。微观方面,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增强企业凝聚力,还有利于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

四、国外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美国的养老金会计

在美国目前的财务会计准则体系中,涉及养老金会计的准则包括:fas 第87号——雇主对养老金的会计处理;fas 第8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结算、削减和终止福利的会计处理;fas 第132号——雇主对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的确认、计量日和披露要求的修正;fas 第15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在fas第87号中,分别两种不同的养老金计划对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做出了规定。

既定缴费计划(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之下,企业依照一个公式在每段时期支付给养老基金托管人一定数额的资金,养老金的支付水平取决于企业累积缴纳的养老基金及其投资运营所获取的收益。换而言之,既定缴费计划的特点在于企业并不承诺未来养老金支付的具体金额,雇员承担了至其领取到养老金为止的所有风险。

既定受益计划(defined benefit plan)之下,企业承诺在雇员退休后一次或分次向其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因此,雇员退休后可获得的福利是确定的,企业除了保证其对养老基金的缴纳可以实现养老金支付承诺以外,还要承担物价变动和投资收益不确定等等风险。

1、既定缴费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

既定缴费计划根据某种方法计算出在每一会计期间企业应该向养老基金缴纳的金额,企业的义务仅在于按此计划提存养老基金。因此,会计处理方法十分简单明了。企业各期应确认的养老金成本通常就等于当期应提存的养老基金,会计处理只需借记养老金成本,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如果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应提存的数额与实际提存金额不一致,则确认为一项负债或资产。

2、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

既定受益计划的特征之一在于养老金成本的发生与养老基金的提存是两个相对独立的过程。根据劳动报酬观的观点,养老金是企业对雇员承诺的“递延工资”,它的发生是以雇员在职期间对企业提供服务为前提的。再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可知养老金成本的主要内容应该是雇员在某一会计期间提供劳务所能得到的递延工资。另一方面,由于企业承担了养老金支付的风险,养老基金提存的目的是保证企业将来有能力支付已经对雇员作出的养老金承诺,所以每一会计期间具体提存的金额并不受硬性的约束,也不能作为该期的养老金成本。

递延工资转换成养老金成本除了要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以外,还涉及养老基金投资运营损益、精算假设改变、养老金计划的调整等诸多因素,会计核算过程中需要专业精算师的协助。这些原因同样也导致了养老金成本构成内容的复杂。根据fas第87号,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成本包括服务成本、利息成本、过渡性成本、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和养老基金资产预计报酬六项。其中,过渡性成本、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三项是指它们在当期的摊销额,这样处理的目的在于抹平各会计期间养老金成本波动的幅度。

企业承担的对递延工资未来支付义务的精算现值累积形成了企业的养老金给付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与此同时,企业按计划提拨给基金组织并由其管理运营的资产形成了养老金资产。由于对企业和基金组织间的关系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在处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有非资本化和资本化两种不同的观点。非资本化观点认为基金组织是一个独立于企业存在的经济实体,养老金资产和负债都不需要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当企业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与当期确认的养老金成本不一致时,才会形成资产负债表中的一项资产或负债;资本化观点强调养老金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由于企业最终负有偿付养老金的义务,因此在会计处理中,企业应该将养老金资产与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加以反映。在fas第87号公告以前,关于养老金计划的会计遵循非资本化方法,而在fas第87号中的规定倾向于资本化方法。

基于以上原则,需要核算养老金资产和负债。养老金负债涉及到两个概念,预计给付义务(pbo)是以未来的工资水平为基础估算出的养老金给付义务;累计给付义务(abo)则是以目前工资水平为基础估算出的养老金给付义务。根据fas第87号,企业应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相互抵销后在报表中列示净额。在某一特定计量日期,预计给付义务大于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部分为基金缴纳不足的预计给付义务,是企业的养老金净负债;养老基金公允价值大于预计给付义务的部分为超额缴纳的预计给付义务,是企业的养老金净资产。养老金净负债或净资产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揭示。同时,在某一特定计量日期将企业的累计给付义务与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应确认养老金负债的下限,并将该差额与企业已确认的应付养老金或预付养老金进行比较,补记不足的养老金负债。

2006年9月29日,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了最新的养老金和退休福利准则,即fas第158号《雇主对既定受益养老金和其他退休后福利的会计处理》。

相比于fas第87号,fas第158号对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改变之处在于:(1)合计所有充足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这些数额确认为资产,同时合计所有无资金保障计划的数额并在财务状况表中将这些数据确认为负债。也就是将原有的在报表附注中揭示养老金净资产或净负债改为在资产负债表中直接确认为资产和负债(资产和负债同时出现是由于企业参与了多个养老金计划)。(2)养老金成本的内容有所调整。前期服务成本、养老金损益和过渡性成本的摊销额不再确认为期间养老金净成本(net periodic pension cost)的一部分,而是确认为其他综合收益(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3)除少数情况例外,计量日必须是企业会计年度的最末一天。

(二)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养老金会计

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ias19)——退休金费用阐明了退休金费用的确认时间以及应予以确认的金额,还阐明了在企业的会计报表中应揭示的有关信息。

ias19中,既定缴费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与fas87中的规定基本相同。除按计划定期提存养老基金以外,企业还有可能同意提供附加的供款金额。若这一部分附加供款金额是参考雇员以前年度提供的服务加以确定,并以此作为对现有雇员在现在和未来提供服务的回报,则该附加供款金额应该在这些雇员剩余的服务年限之内,有规则地分配并确认为费用;若这一部分附加供款金额的受益人是已退休的雇员,则直接在承诺支付该供款金额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既定受益计划下,当期的退休金费用包括:1)当期服务费用;2)前期服务费用、经验性调整和保险统计假设变化而确认的金额。这一部分内容要区别在职雇员和已退休雇员来对待,对在职雇员的部分在其平均剩余服务年限中摊销确认,对已退休雇员的部分在当期一次性确认;3)任何计划的终止、缩减或估算所产生的结果,增加的退休金费用在当期确认为费用,产生的利得在当期确认为收益。

对养老金的保险统计估算方法,ias19规定,除基准处理方法之外还有允许的备选处理方法。基准处理方法按正常程序进行精算,每个雇员的年度当期服务费用随着退休时间的临近而增加;备选处理方法将养老金费用按绝对数或工资的百分比,在参加养老金计划的雇员的整个服务期限内平均分摊,因此,年度当期服务费用趋于稳定。按照备选处理方法进行保险统计估算会使既定受益计划的养老金在表面上具有既定缴费计划的部分特征。

养老金计划可能同时具有既定缴费计划和既定受益计划这两者的特征。ias19强调,养老金计划类型的划分,取决于其主要条款和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实质,即企业是否有义务根据文件的规定或企业的惯例支付其承诺的养老金。

五、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方法分析

(一)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

2006年,财政部制定并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新准则的应用是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向国际标准趋同的表现,相对于旧准则来说,增加了许多以前尚未涉及的规范范畴,对原有具体准则的改变体现了不同的会计理念。由于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在理论和实际操作上具有跳跃性的改变,完全替代旧准则需要一个比较长的适应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对企业养老金会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准则的总则中,将职工薪酬定义为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其中包括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

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将我国企业的养老金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视为既定缴费计划。因此,养老金费用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如下: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养老保险费,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除此之外的其他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在信息披露方面,准则中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应当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

(二)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保制度的改革和社保模式的转变,我国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核算也有了质的改变。对养老金性质的定位由社会福利观转变为劳动报酬观,在此基础之上,养老金会计核算原则由现收现付制转变为权责发生制。养老金并不是在支付的当期计入营业外支出,而是在向有关机构缴存的当期计入相关成本费用。这种改变使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虽然如此,目前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着种种缺陷,有待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1、不应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与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合并进行会计处理

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的缺陷集中体现在相关会计准则中。尽管新准则已经将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两项内容的养老保险费用纳入了企业会计核算对象之内,规范了我国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处理,但是,养老金仅仅是作为职工薪酬的一部分从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来规范其会计核算方法。在该准则中,对养老保险费用的确认计量以及披露的规定都是一笔带过,不够详尽。其中一个最大的缺陷在于准则中完全没有体现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区别,而是将二者合二为一,在会计核算方面等同对待。养老金会计核算采取何种方法首先取决于养老金计划所属的类型。在我国目前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中,每一层次养老保险的具体目的不同。因此,虽然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在形式上都采取了按比例缴费的方法,但它们从本质上来讲属于不同类型的养老金计划,在会计核算时应该区别对待。

2、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不应该采取既定缴费计划的会计核算方法

由于基本养老保险的主要功能是为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那么企业参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就相当于对职工承诺在其退休后支付一定金额的养老金。另一方面,我国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ias19中指出,养老金计划可能同时具有既定缴费和既定受益两种类型计划的某些特征,但究竟属于何种类型要由经济实质来界定。其中,企业是否对未来支付水平做出承诺是进行判断的最为关键的因素。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应当属于既定受益的养老金计划。当然,现阶段广泛地要求我国企业以既定受益计划的会计核算方法来处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是不现实的,因为存在企业养老金构成模糊、会计人员素质有限等障碍。但是,在一些大型的,条件成熟的企业可以采用既定受益制养老金会计。

3、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披露要求未作规定

从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部分的会计核算应该采取既定缴费制下的方法,将每个会计期间应该向基金组织提存的金额确认为相关成本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对养老保险费的确认和计量即采取了这种方法,但对它的披露要求则没有作出相应规定。由于企业对补充养老金的计提具有相对较大的自主性,为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对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会计处理应该要求更详尽的披露内容。ias19要求,既定缴费计划下的披露内容应包括:1)对各项计划的一般性说明,包括受益的雇员群体;2)在当期确认为费用的金额;3)与退休金有关,并且影响当期与前期可比性的其他任何重大事项。

六、对我国企业养老金会计的发展建议

(一)阻碍企业养老金会计发展的因素分析

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已经有所发展,但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看出,目前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养老金会计的国际标准之间尚有一定差距,有待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然而,在其继续向前发展的道路上也存在很多障碍,形成了较大的阻力。而这种阻力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方面是与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相关的从业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年金发展速度缓慢。

1、缺乏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是主要的阻碍因素

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从经济实质上来说属于既定受益型养老金计划,随着企业年金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完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也会逐渐向既定受益型转变。因此,我国未来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将会立足于既定受益计划。而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会计十分复杂,这一点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中有充分的体现。养老金成本构成内容多、不易核算,养老金负债和养老基金资产公允价值计量困难,这些都对企业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另外,既定受益计划使企业承担了至养老金给付为止的风险,增加了会计核算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会计人员需要专业精算师的协助才能完成工作。我国目前尚没有一支足够庞大的高素质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阻碍了企业养老金会计的进一步发展。

2、中小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缓慢也是阻碍因素之一

不论从微观还是宏观的角度来说,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都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要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更是要大力发展企业年金。随着企业年金制度的不断完善、扶持政策的陆续到位和监管部门的大力推动,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速度不断加快,年金市场潜力巨大。尽管如此,年金市场仍然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行业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国有大型企业在年金市场中充当着“顶梁柱”角色,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截止到2006年2月,中小企业年金基金总额占企业年金基金整体还不到1%。中小企业年金规模的限制不利于规范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企业养老金会计,即使准则中对养老金会计有更为细化的规定,也很难在所有企业中得到正确应用。

导致中小企业的企业年金发展缓慢的因素很多。从其自身特点来说,中小企业的劳资问题比较突出,职工权益的保护不够;企业管理手段和管理体制存在较大问题,尤其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没有充分树立人才竞争观念,人力资源管理技术和手段也比较落后;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劳动力流动性很强,劳动关系不稳定。这些特点都是中小企业发展企业年金的障碍。另一方面,对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而言,中小企业没有很强的吸引力,也就很难获得比较优惠的管理费率,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中小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使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有进一步的发展,必须首先清除欧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中小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要依赖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完善,金融中介机构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合适的企业年金计划,而要使中小企业年金市场能够吸引基金管理机构的注意力则需要政府监管机构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同时,还需要依托国家现有的教育资源,加强相关专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丰富其知识储备,有足够的激励机制导致形成高素质的会计师和精算师队伍。

(二)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的框架设计

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各方面条件的成熟会推动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继续向前发展。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具有自己的特色,尽管企业养老金会计会不断向国际标准趋同,但始终只能立足于我国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之上,企业对养老金的会计核算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结合前面所作分析,对我国未来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的框架有如下建议。

1、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中的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企业只负责缴纳社会统筹部分。这实质上简化了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因为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保险从经济实质上来说属于既定受益型的养老金计划,而个人账户是完全积累制的,属于既定缴费计划,当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时,企业缴纳的部分只能按照既定缴费计划进行会计核算。因为取消了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基本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将采取既定受益计划型的养老金计划。 既定受益计划下的养老金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包括服务成本、利息费用、前期服务成本等等,它的核算需要一系列的精算假设。基于相同的精算假设,可以计算出企业承担的养老金给付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养老金负债。由于我国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保机构统一管理,因此养老金资产计量的数据可由社保机构提供。

社会统筹部分的养老金由企业缴纳给社保机构统一管理,从而该部分的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有别于国际标准中的定义,未来定额给付养老金的风险并不是由企业单独承担,而是由企业和社保机构共同承担。因此,在处理这部分养老金资产和负债时,采取非资本化的观点。企业将社会保障机构视为一个外在的独立经济实体,社保机构的资产和企业的养老金负债并不在企业会计报表中反映。企业的义务在于向社保机构提存与当期养老金成本相等数额的资金,只有当提存资金与养老金成本不一致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为一项资产或负债。并在报表附注中揭示企业养老金给付义务和养老金资产价值的信息。

企业还应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既定受益养老金计划的有关信息做出必要的披露。详细说明企业的养老金计划,说明养老金成本的具体构成项目及其金额,养老基金提存的状况以及主要的精算假设等等。

2、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

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为既定缴费计划,实行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为基本形式的基金积累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保值增值。因此,补充养老保险部分的养老金会计核算相对较为简单,企业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企业年金,并确认为养老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新准则中关于养老保险费用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已经体现了上述养老金会计核算方法,但没有对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作出相应要求。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时,还需要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披露:

(1)企业年金计划的具体内容,包括该计划涉及的职工和期间、资金筹集的方式等;

(2)当期企业年金费用数,企业年金计划的基金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提取的企业年金费用总额。

我国目前的企业养老金会计核算与这种新框架下的核算方式还有一定距离,除了需要克服前面提到的障碍因素以外,还要注意这种养老金计划的转变不能是一蹴而就的,而应该分阶段进行。首先只是在极少数有条件的企业中试行;再根据专业人员素质提高和企业年金发展的状况,逐步扩大采用新的养老金计划及其会计核算方法的企业范围;最后达到条件成熟,大多数企业都能够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用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分别核算,且采取不同类型养老金计划下的核算方法,从而完善我国的企业养老金会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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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潘秀芹:“美国养老金会计及对我国发展的思考”,《山东经济》,2005年第3期,104~106页

第3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 基本养老保险;积分制;单位缴费积分;个人缴费积分;社会统筹积分;基本养老积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8. 059

[中图分类号] F84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8- 0094- 01

1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积分的思路

如何解决当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只记载个人账户,不记载单位缴费问题,以及只有等到退休时才能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做法,笔者引入积分的观点,实行个人基本养老积分的多少决定着个人的基本养老金。

用记分方法记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情况,对职工每月缴费分别记入个人缴费积分和单位缴费积分,单位缴费积分通过公式计算社会统筹积分,从社会统筹积分计算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最后由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乘以系数得到基础养老金。个人缴费积分除以计发月数乘以0.10得到个人缴费养老金数。基础养老金和个人缴费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

反映个人缴费贡献的大小是基本养老积分。基本养老积分=社会统筹积分+个人缴费积分。

一改只有在退休时计算基本养老金的做法,实行以月为单位的方法,可以多时点,随时测算已获得基本养老金,有利于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形成人人争着缴费,关心缴费记录的局面,把基本养老积分当成基本养老金计发的唯一依据,促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激励机制的形成。

2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积分制的内容

(1)设定10%的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缴费额为1个积分。计算积分保留4位小数。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分为单位和个人分别对应单位缴费积分和个人缴费积分。

(3)单位缴费积分通过公式计算社会统筹积分。社会统筹积分=单位缴费积分/2+累计缴费月数×单位缴费率/0.10/2,或=单位缴费积分/2+累计缴费月数(单位缴费率在0.20下情况简化)。

(4)个人缴费直接记入个人缴费积分。

(5)社会统筹积分和个人缴费积分共同组成基本养老积分。

(6)社会统筹积分的作用,①算出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就是等同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社会统筹积分×0.10×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缴费月数/单位缴费率。②计算或预测基础养老金数,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计算基数×累计缴费月数×系数

系数是缴费每满1年发给基数的1%,使用以月为单位就是1%/12等于0.083 333%

(7)个人缴费积分的作用,①计算基本养老金,个人缴费养老金=个人缴费积分×0.1×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月数;②计算参保职工终结养老保险继承额,个人缴费继承额=个人缴费积分×0.10×在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个人缴费积分×0.1×在用上年社会平均工资×已发养老金月数/计发月数

3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积分制的优点

(1)允许职工缴费间断。职工在失业期间无经济来源,吃饭、生活都成问题,哪有钱交养老保险,职工可以不交,也可以今后补交或不补交养老保险,采取这样灵活的缴费方法更能反映实际,增加养老保险制度的灵活性。

(2)解决优惠缴费费率职工养老金待遇计算问题。对于实行20%费率的无单位缴费的职工,反映社会统筹积分少,能体现养老缴费积分区别,用以区别于28%缴费职工待遇,体现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

(3)计日程功随时可以测得已取得养老金数,有利于建立缴费激励机制。基本养老积分成唯一依据,没有缴费就没有取得养老金的依据,可以防止有些人搭便车现象

第4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劳动和审计部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的收入、支出、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然后由劳动部门与财政部门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之前形成的企业欠交养老保险基金和债权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理和收回;形成的债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清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掌握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管理服务费帐面余额要在10月底之前全部清理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之后,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行规定》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劳动厅报告。

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

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利益,保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财政部、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8〕22号)精神,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分别按工资总额及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为保障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筹集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逐步纳入社会保障预算管理。在国家社会保障预算制度建立以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征缴和全额拨付办法(原行业统筹各系统单位暂按原办法执行)。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预算年度结束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编制下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

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应分别报上一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在经协商确定的银行开设以下三个专用帐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暂存征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暂存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上解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或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

3、暂存该帐户和“支出帐户”的利息收入;

4、暂存滞纳金收入;

5、暂存财政补贴收入;

6、暂存其他收入。

该帐户除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利息外,不得发生任何其他支出;该帐户资金每月初10日内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二)财政部门开设“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划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接受国债到期本息及该帐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划拨购买国家债券资金;

4、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帐户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2、暂存1至2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费用;

3、暂存银行支付该帐户资金的利息,并按月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划转该帐户的利息收入;

4、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5、支付银行手续费和参保人员工资关系调动转移支出;

6、向上级或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上解或下拨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

第八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企业或职工个人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

第九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费按照全额供给事业单位标准由财政核拨,不得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提取。专项经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按照零基预算原则安排。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年度支出计划于每月初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及时将基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支出帐户。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财政部门拨款后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办法。上解上级和补助下级的基本养老保险调剂基金应及时进行上解和下拨。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核拨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2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境内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十四条、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按照同期居民银行存款利率计息。所有利息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建立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月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初5日内将上月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报送同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县级和市地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于每月初7日和10日内将收支汇总表分别报送市地、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月报样式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年度结束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编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应在对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进行清理核对的基础上进行,各项数字必须以经过核实的基层单位会计数字为准,不得估列代编,更不得随意调整收支数字,转移资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决算草案,在年度结束后60天内经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复。各级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批准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决算逐级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有关部门的职责是: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筹集和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安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存期和购买国债;记录、管理个人帐户等。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草案,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并对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核算;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的基本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和结余额的安排等;审核、汇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和决算;拨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费,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进行监督。

银行:根据征收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以及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款计划及时划款,并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帐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行使审计监督的职责。

第十八条、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情况(包括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支出等进行检查,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要定期核对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

第二十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以上规定,擅自挤占、挪用、调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造成基金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提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此暂行规定执行。

第5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人口年龄结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中图分类号:F840.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10)02-0037-05

Quantitative Analysis on Change of Age Structure to the Fund Gap

on China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A Case of Shaanxi Province

ZHANG Si-feng1, WANG Li-jian2, ZHANG Wen-xue1

(1.School of Public Policy and Administration,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China; 2.Scool of 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Xi’an Jiaotong University, Xi’an 710049,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demonstrate the associa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hange of age structure and the fund gap on china’s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this article has first used the differential equation to describe the mechanism of action between change of age structure and the fund gap; and then constructed the forecast model of population age structure and the fund gap on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under discrete state. Based on which and the author combining with birth policies and correlation data in Shaanxi province to do some numerical simulation and comparison to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fund revenue, expenditure and the gap of Shanxi province from 2007 to 2050 according to the high birth rate plan and the low birth rate plan. The conclusion showed that th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fund gap according to the high birth rate plan is less than the calculated result according to low birth rate plan, both of them has differed in accumulation with 37,553,660,000 Yuan.

Key words:age structure; basic pension insurance; fund gap

1 引言

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的形成。在这一模式下,1998~2007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存7391亿元;但是,在这10年间,平均每月支付养老金268.68亿元,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平均每年的结存额只有739.1亿元,仅能够支付2.75个月的养老金,低于国际上公认的储备水平[2]。据预测,至2075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累计达到9.15万亿元[3],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和谐运行。

近年来,部分学者利用精算学原理对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进行了定量研究,构建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精算模型[4],研究发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养老保险覆盖率、工资增长率、退休年龄、人口老龄化、企业欠缴、征缴基数、转制成本、替代率等[5~8];但是,这些研究大都忽略了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最基本因素――人口年龄结构。人口年龄结构是指一定时点、一定地区各年龄组人口数在总人口数中所占的比重。在职参保职工的缴费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的主要来源,离退休参保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主要部分。人口年龄结构变动使得在职参保职工和离退休参保职工数量发生改变,从而引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的变动。因此,忽略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因素而只侧重于参数调整的基金缺口研究是有一定局限的。John[4]系统地阐述了COPD模型在分年龄组人口预测方面的应用;Seidman[5]运用时间序列法对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退休人员数量进行了预测;刘贵平[9]以全国范围内的人口出生率和死亡率为基础,研究劳动年龄人口结构变动对养老保险的影响;Zsuzsa[10]利用精算分析法分别对匈牙利和英国的养老金收支状况进行了测算。从作者检索的文献来看,虽然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了人口年龄结构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相关性,但尚未形成较成熟的理论成果。

本文运用微分方程描述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影响的作用机理,并分别构建人口年龄结构预测模型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预测模型,运用实证数据进行数值模拟与比较研究。

2 基本假设

人口年龄结构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之间存在这样的关系:(1)出生率影响儿童少年人口数,决定未来劳动年龄人口数,劳动年龄人口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共同影响供给主体数量,从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2)劳动年龄人口数决定未来老年人口数,老年人口数与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共同影响领取主体数量,从而影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与支出的数量关系决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见图1。

(4)式表明了连续状态下人口年龄结构变动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相关关系。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实时监控机制,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测算时间一般为年末,所以,以年为单位离散状态下的测算模型更适合我国的实际。本文以上述基本假设为理论起点,探讨离散状态下人口年龄结构变动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相关关系。

3 模型构建

3.1 人口年龄结构预测模型构建

4 模型应用

4.1 陕西省人口年龄结构变动方案设定

陕西省人口出生率水平在2001年以前较高,2001年至2006年呈稳定趋势。参照联合国经济与事务部每年公布的对世界人口的展望和预测中关于人口出生率水平的设定方法,及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12],本文设计两种出生率方案:(1)低出生率方案。考虑陕西省现行的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力度,假定在目标区间内陕西省保持政策稳定,根据2001~2006年的陕西省出生率数据,运用ARMA模型可得目标区间内陕西省的出生率。(2)考虑到陕西省政府在控制出生率方面政策的松动,假设未来5年陕西省的出生率向1998~2006年间的平均出生率11.34‰以直线趋势逼近,到2011年达到11.34‰,2011年以后维持这一出生率水平不变。

4.2 参数设定

(1)测算区间的选择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参数设定

①职工就业年龄a。根据陕西省社保局统计数据,近年来职工就业年龄一般为20~22岁,本文将陕西省就业年龄a设定为21岁。

②职工退休年龄b。根据《劳动法》中关于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通过对陕西省男女人口数量加权平均,得出陕西省职工平均退休年龄b为58岁。

③职工生存极限年龄ω。根据《全国市镇从业人口生命表(2000)》,极限年龄ω取90岁。

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r。目前陕西省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市场还不完善,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储蓄或者购买国债。我国长期国债利率在4%~5%之间,本文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率r设定为5%。

⑦养老金年调整率k。根据陕西省劳动厅1998年文件《关于规范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基数调整的最高增加金额,不得高于上年地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数额的60%,因此本文将养老金年调整率k设定为3.72%。

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O。2000年,陕西省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分别为13%和22%,2000~2006年间,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年增长速度平均为0.33%和1.28%。以2000年为基数,假设预测期内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年增长速度为0.33%和1.28%,分别增长至30%时,就不再增长。

⑨替代率T。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替代率为60%,但2001年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为84%,到2005年下降至76%,假设未来一段时间内,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替代率依照2001~2005年的趋势下降,可得2001~2013年替代率以2001年为基数,持续以每年2.47%的速度递减,直至2013年替代率达到60%,假设2013~2050年维持在60%。

4.3 预测结果

本文在不考虑1998~2006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累计额的前提下,根据(10)式及上述赋值参数,预测2007~2050年两种方案下陕西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见图2。

在整个预测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都大于收入,低出生率方案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累积值为3648.8410亿元,高出生率方案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累积值为3273.3044亿元,随着人口老龄化速度的加快,基金缺口呈上升趋势;2007~2028年间,两种出生率方案下人口年龄结构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没有影响,原因是基年新增人口要到21年后才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当前生育政策调整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影响有21年的时滞;2029~2050年间,高出生率方案下测算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小于低出生率方案的测算结果,两者累计相差375.5366亿元,原因是高出生率方案下2029年进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新增人口数大于低出生率方案下的新增人口数,引起基金收入的变化,但生育政策尚未影响到离退休职工数量,基金支出不变,从而引起基金缺口的差异,因此,可通过调整生育政策,提高出生率来预防未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不断扩大。

5 结论

人口年龄结构变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影响的作用机理可以用微分方程表示,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实时监控机制,本文采用离散状态下的测算模型,比较分析低出生率方案和高出生率方案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规模,研究发现高出生率方案下的基金缺口小于低出生率方案下的基金缺口。

为了减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本文建议从两个方面调整现行政策:第一,适当放宽生育政策和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在高出生率方案下小于低出生率方案下的测算结果,因此,通过放宽生育政策提高出生率是减小基金缺口的重要手段;此外,通过提高劳动年龄人口的覆盖率,可以增加基金收入,从而减小基金缺口。第二,提高退休年龄,降低抚养比。从人口发展态势来看,我国在2015年以前劳动年龄人口处于递增阶段,2015年以后,15~59岁人口开始递减,这时可以逐步提高退休年龄,降低抚养比,以减轻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压力,减小基金缺口。

参 考 文 献: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Z].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网站,1997.

[2]国家统计局人口和就业统计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划财务司.中国劳动统计年鉴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9.

[3]邓大松,张三保.对重构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的思考[J].长江论坛,2006,(4):32-35.

[4]John. COPD: A prevalence estimation model[J]. The Economic Journal, 2006, (2): 78-89.

[5]Seidman L S. Forecasting the number of social security retirees: improving forecasts for better policy making[J]. Social Policy & Administration, 2003, (1): 32-48.

[6]王晓军.对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长期精算平衡状况的分析[J].人口与经济,2001,(10):39-41.

[7]饶惠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失衡的原因及对策[J].经济问题探索,2005,(10):122-124.

[8]俞承璋,孙谦,俞自由.影响我国养老保险收支平衡的因素分析及对策[J].财经研究,1999,(12):26-31.

[9]刘贵平.人口变化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J].人口学刊,2000,(4):31-33.

[10]Zsuzsa. Social security in hungary: a balance sheet after twelve years[M]. Blackwell Publisher, 2002. 167-189.

[11]张思锋,等.社会保障精算理论与应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89-97.

[12]封进.人口转变、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217-254.

[13]Karmeshu. Demographic models of urbanization[J]. Environment and Planning B: Planning and Design, 1988, 15(1): 47-54.

[14]李树茁,姜全保,刘慧君.性别歧视的人口后果――基于公共政策视角的模拟分析[J].公共管理学报,2006,(2):90-98.

第6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一、实施范围及对象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金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私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共同缴纳;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由本人缴纳。

(一)缴费基数:企业从业人员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作为缴费工资,但超过上一年全省职工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工资。企业以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个体工商户主和从业人员根据收入状况,在全省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的范围内,自选定额作为当年缴费基数。

(二)缴费比例:

1、企业按全部从业人员缴费工资总额的1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企业从业人员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为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

2、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职工下岗或失业后(以下简称下岗失业职工),又在私营企业从业的,其个人基本养老保险金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纳。以后,个人缴费比例每两年提高1%,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企业按缴费工资的16%为下岗失业的从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以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降低企业缴费比例。

3、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本人自选缴费基数的1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下岗失业职工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也按自选的缴费基数比例的16%缴纳基本养老金。

(三)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在税前列支;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缴纳,逾期未缴纳的,按日增收未缴金额2‰的滞纳金。

三、基本养老保险金个人帐户

(一)按照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的当月起,由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已建立的个人帐户与此合并。

(二)企业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包括:

1、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

2、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按个人缴费基数(或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建立,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按规定的记帐利率,每年计算一次利息,所计利息并入个人帐户。

(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因故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流动或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帐户储存额连续计算利息。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中的全部储存额,按规定予以转移。

(六)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达到养老条件后支付基本养老金,不能提前支付或移作它用。

(七)社会保险机构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发给《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和《社会保险卡》,作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定期发给“个人帐户清单”,由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核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时间、数额和个人帐户储存额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进行核对和查询。

(八)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领取完毕时,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或已办理养老手续的人员死亡后,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储存额尚未领取或未领取完的,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由社会保险机构发给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的受益人。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中划入的部分,归入社会统筹基金。

四、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

(一)企业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15年。

(二)1996年1月1日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办理养老手续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1995年12月31日以前已在国有企业中参加工作的人员,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达到养老年龄、个人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规定办理养老手续后,基本养老金按月按以下办法计发:

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养老时上一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算。

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养老时个人帐户储存额的1/120计算。

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12月31日以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3%-1.4%计算。

第四部分为综合性补贴,按63元和1966年规定的粮贴之和的一定比例计算。

计算补贴的比例为:本人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累计缴费年限。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到达养老年龄的人员可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比例为,缴费年限满10年为15%,每增加1年,增加1%;过渡性养老金按其未建立个人帐户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按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 算。

(四)企业从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从业人员按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年限确定缴费年限。原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已参加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原缴费年限及其视同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

(五)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每年7月按全省统一规定对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五、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切实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基本养老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额纳入财政专户,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六、实施步骤

1998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私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建立起来并纳入社会统筹;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实行分步建立,即在1999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50%的城镇个体工商户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2000年底前各地要将本地区所有城镇个体工商户全部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社会统筹。

七、加强对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宣传

建立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国务院《决定》的要求,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条件,是关系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巩固和发展的大事。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在方法上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基本养老保险的内容、目的和意义;用形象直观的语言、画面和数字宣传,使广大城镇劳动者和社会各界对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和缴费标准及养老待遇一目了然。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配合、支持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要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缴纳基本养老金,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年检、证照贴花的审核内容之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工商注册登记的同时,必须到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基本养老手续。私营企业协会和个体劳动者协会要做好经常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检查评比活动。

九、切实加强对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

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艰巨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建立统一的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纳入本地政府目标管理和考核,每年要下达进度指标,推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发展。

第7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一、关于现阶段我国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养老社会保险一直实行现付筹资模式。尽管近年来养老保险基金已累计结余了600多亿元,但这笔基金只相当于七、八个月的养老保险支出(1996年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支出总额为1014亿元)。按照世界银行的标准,养老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规模超过两年的支出需要才属于部分基金式计划。根据这一标准,我国现行的养老社会保险仍为现收现付式计划。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计划最大的问题是不利于应付人口老化。而我国未来的人口老化问题与一些发达国家一样也会相当严重,因此,我国理论界许多同志主张我国养老社会保险计划的财政模式应从现收现付式转变为部分基金式。但等者认为,我国是否有必要将养老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转换成基金式,是很值得研究的。这里关键是要看我国今后储蓄率的情况。

我们知道,养老保险实行基金式的实目的在于将在职职工一部分用于眼前消费的收入通过养老基金的投资用于有助于经济发展的投资项目,以增加未来社会向老年人提供物质产品的能力。也就是说,国家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可以提高整个国民经济的储蓄和投资水平。实际上,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努力将养老保险计划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也正是从这一点考虑的。例如,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一个国民储蓄水平很低的国家,国民净储蓄率目前仅为3%左右。而与此同时,美国战后生育高峰时期出生的人口到2015年就要进入退休期,人口老化和养老负担问题将日益严重。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经济学家从70年代开始就呼吁政府尽早将养老社会保险由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以此提高国民储蓄水平,为应付人口老化创造物质条件。从1983年开始,美国曾多次提高老年、遗嘱保险(OASI)计划的缴款率。到1996年,该计划的储备基金已达4500多亿美元,计划到2019年养老储备基金的规模将达到3万亿美元。目前美国OASI的储备资产规模已接近年支出总额的2倍,从而基本实现养老社会保险向部分基金式转换。而我国长期以来一直是一个高储蓄、高积累的国家,经济改革以后这一经济特征也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例如,经济改革前的1978年,我国的投资率为38.3%,到1996年投资率仍为39.2%。在这种持续性的高储蓄、高投资的情况下,我国是否还有必要利用基金式养老计划的储蓄机制来提高国民储蓄水平很值得商榷。况且,养老保险储蓄对其它私人储蓄的替代作用也不容忽视。在这方面新加坡的情况就很值得研究。新加坡的公积金计划比较完善,为每个职工都积累了一笔养老和医疗基金,然而在新加坡约有40%的职工除了公积金计划中的强制储蓄以外几乎没有其它个人储蓄。新加坡的情况表明强制性养老储蓄对个人自愿储蓄会有一定的替代作用。所以,即使我们认为有必要利用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进一步提高我国的储蓄水平,其结果也不一定奏效。当然,如果我们在实行基金式养老保险计划以后,不能对养老基金进行合理投资,甚至将积累的养老基金用于消费性支出,那么,这种基金式养老保险不仅无助于减轻未来的养老负担,而且还会因缴费率提高而降低企业和个人的储蓄和投资能力,从根本上说这对解决养老问题是十分有害的。所以,我国是否应当通过基金式养老保险来应付人口老化,关键果看我国未来储蓄率的走势。而从日本和亚洲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验来看,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均GDP的提高并不一定要伴随着国民储蓄率的持续下降。如果我国的情况也是这样,那么现收现付式的养老社会保险就仍有存在的必要性。

另外,即使我国未来储蓄率有下降的趋势,从而养老社会保险有必要从现收现付式转向基金式。那么,这种筹资模式的转换也应当是渐进的,不可一蹴而就。因为,养老社会保险从现收现付式转向部分基金式,年轻职工必然要面临双重养老负担问题。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实行现收现付式养老保险,现已退休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过去并没有为自己的积累养老基金,这部分人员的养老金必然要由年轻职工负担。如果这时养老保险改为部分基金式,则年轻职工除了要负担老年人的养老费用之外,还要为自己未来养老向保险计划缴纳一部分保险费。在现有退休养老负担已十分沉重的情况下,再给年轻职工增加一笔养老负担,其困难是可想而知的。1996年国务院颁布了统一城镇企业职工养老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要求实行社会统筹加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模式。但目前这种个人帐户属于“空帐”,企业和个人向个人帐户交纳的保险费当期要用于向退休职工支付养老金,这样,个人帐户上并不能形成一笔积累的养老资产,这与新加坡、马亚西亚、澳大利亚等国“实帐”性质的养老个人帐户是不相同的。目前之所以要这样做,主要是因为“实帐”会给年轻职工造成养老双重负担。在目前企业效益普遍欠佳的情况下,这种“实帐”的方案更不可行。还应当看到,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相比,职工的收入水平低很多,但在职职工的养老负担却已相当沉重,1996年全国平均的养老社会保险缴费提取率已达到23%,这一比率甚至已超过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兰等发达国家养老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选择养老保险的财政模式就不能不考虑职工的养老承受能力问题。

二、关于我国开征社会保险税的问题

目前一些同志主张我国应通过社会保险税来为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计划筹集资金。这些同志认为:“开征社会保险税可以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解决统筹缴费中的拖欠问题,并且这种做法也符合国际惯例”。笔者并不反对研究我国的社会保险税问题,但因这项工作十分复杂,涉及面很广,所以必须慎重对待。不过,这里有必要先澄清一个问题,即国外一些学术刊物上所说的“社会保险税”只不过是人们对社会保险缴费制度的一种学术归类而已,并不是政府预算中的一个具体税种,首先,目前把社会保险缴费收入纳入国家预算的国家并不多。其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也只有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等少数一些国家,绝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险费是由相应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征收的。另外,即使是在名称上,目前将社会保险缴费在法律条文上被称作“税”的国家也不多,大多数国家在法律条文中称其为“捐”,如英国叫“国民保险捐”(National Insurance Contributions),也有的国家称其为“付款”或“保险费”,如爱尔兰叫“社会保障付款”(Pay Rel

ated Social Security),加拿大联邦政府征收的失业保险缴款叫“失业保险费”(UI Premium),只有美国等极少数国家在立法中将社会保险缴款称为“税”(美国称为Payroll Tax,即工薪税)。国外一些学者之所以把社会保险缴费叫做“社会保险税”,是因为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一般也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具有税收的一些特征,故将其在学术上归入税收范畴。有些同志误将国外这种学术意义上“社会保险税”视为税制中的一个税种,把世界上多数国家实

行社会保障缴费筹资(而非所得税筹资)说成是多数国家开征了社会保险税,并进而认为我国也应遵照这个国际惯例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税,这种理解显然不够准确。

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研究开征社会保险税至少不能忽视以下两大问题:

第一,社会保险税能否有效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工作中的拖欠问题。目前我国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中的拖欠问题主要是由于一些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从而无力缴纳造成的。当然也有一些拖欠是由于少数企业对养老保险缴费的意义认识不清,错误地认为养老统筹是“杀富济贫”,因而有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企业效益不佳造成的保费拖欠问题显然用征税的办法并不能得到解决。即使是对人为逃避交费问题也不是一征税什么问题就都能迎刃而解的。目前企业严重的欠税问题就是很好的佐证。从另一方面看,现在的养老社会统筹缴费虽然不叫税,不由税务机关征收,但也都经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行政立法,也都具有强制力。这样,把养老统筹缴费变成税务部门收税对企业拖欠缴费的问题能起多大的抑制作用很值得研究。

第二,社会保障税的征收管理权应放在哪一级政府。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统筹除了十几个省级统筹以外,其它都以地或市、县为单位统筹。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开征社会保险税,则它只能作为一个地方税种征收,而且在有的地区社会保险税是省级税,有的地区是地级或县级税。在税收立法上,社会保险税也只能象营业税(娱乐业)那样由中央政府规定一个幅度税率,由各省(自治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统筹的税率或本省的幅度税率。但如果实行这种制度,社会保险税就只是在现有的养老社会统筹缴费制度的基础上更换名称和征收机构,并无多大的实质意义。而从理论上说,养老社会保险计划应由中央政府管理,社会保险税相应地也应当作为中央税来征收,这样一方面有利于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调剂各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的余缺,防止出现地区之间税率畸高畸低的现象,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但目前我国各地区之间退休负担很不平衡。1996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平均提取比率为23.6%,但有的地方如上海、安徽、辽宁等地该比例已接近30%,而一些西北地区的省份提取率则较低,如宁夏为21.5%,贵州为22.95%,甘肃为25.12%。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中央开征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险税,必然会导致退休负担轻的地区向退休负担重的地区转移财政收入,从而触及到敏感的财政体制问题。

三、关于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的问题

社会保险不同于完全靠政府一般财政收入筹资的社会保障计划,它有自己独立的收入来源,即社会保险缴费收入,而且社会保险的缴费收入属于政府的专款专用性收入,因此,从预算编制的技术上说,社会保险收支并不一定要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然而,从理论上看,政府将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也是站得住脚的,主要理由是:(1)社会保险也是政府举办的社会保险计划,而且政府是社会保险计划最后的担保人,因此,社会保险收支与政府的其它收支在性质是一样的,在管理上也应与其它收支一样纳入国家预算;(2)社会保险的缴费是内政府立法强制实施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这与政府的税收制度没有太大的区别,作为一种税收,社会保险缴费收入应当纳入国家预算;(3)把社会保险收支纳入国家预算可以全面反映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预算支出规模,并且对于准确衡量政府的经济影响也是十分重要的;(4)社会保险与政府的一般财政收入的关系十分紧密,例如在我国,政府有义务用一般财政收入弥补本地区养老和失业保险计划的赤字,从社会保险与政府一般财政收入的密切关系来看,应当把社会保险收支作为国家预算收支的一部分。另外,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纳入国家预算不仅在理论上是有据可依的,而且更重要的是,这对于强化立法机构和财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克服社会保险基金提取和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目前将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国家预算进行管理,其实践价值可能要大于理论价值。

第8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关键词:养老金制度 设定受益计划 职工薪酬 年金

中图分类号:F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33-02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我国出现未富先老的状态,承受着巨大的养老金支付压力,如何建立完善的养老金体系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保证老年人幸福美满的晚年生活,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结合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对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处理做了统一规定。新准则下,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处理已实现了由成本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的转变,在养老金负债的计量上考虑了未来报酬水平,采用了应计福利法,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得以在养老金会计中运用,这都使得我国企业的养老金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下养老金的会计处理规定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和经济发展的水平,我国现阶段的养老金会计处理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我国的基本养老金制度

在美国,基本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老年及幸存、伤残保险计划,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计划等,而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行退休保险制度改革,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将养老保险从企业统筹改为社会统筹,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1995年在前期改革的基础上,国务院“鼓励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我国的基本养老金制度在不断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基本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对劳动者在年老时减少经济收入而给予的经济补偿,主要是由企业和个人来缴纳,实行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两部分相结合的基本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照城镇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分别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制度是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金保险制度之外,企业根据自身实力自愿建立的,为本企业职工提供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除了企业年金之外,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也是企业职工自愿参与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形式。因此,我国目前建立了三大支柱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制度、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制度。从各国职工养老保险体系发展的趋势来看,发展企业年金是一种必然趋势。

二、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要求企业应当将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企业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根据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制来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强制规定的,企业必须为职工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障。这部分养老基金分别计入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计入两个账户内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企业一旦按照国家规定缴存之后,不再承担进一步的支付义务,这与设定提存计划的会计处理相一致,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收益的主要风险由职工承担。而对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性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企业既可以选择设定提存计划,也可以选择设定受益计划。设定提存计划,会计处理简单方便,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资本成本),在后续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时,不再进行会计处理。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相对复杂,采用“预期累计福利法”和“适当的精算假设”将确定的公式产生的福利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当后续年度福利水平提高时,应按照直线法将累计设定受益义务,归属于职工提供服务而导致企业第一次产生福利义务至服务不再导致设定受益义务显著增加的期间。设定受益计划对企业职工来说,是一种待遇确定型的养老保险,至于企业每年进行提存的养老金的数额,可以根据企业的情况自行决定,职工收益的风险主要由企业承担。与设定提存计划相比,设定受益计划具有以下几个优点:(1)未来收益具有确定性;(2)更能体现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3)有利于我国的养老金会计处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4)减少职工的离职率,更有利于企业留住优秀人才。

三、我国实行设定受益计划养老金会计存在的问题

在当前我国基本养老金制度背景下,我国实行设定受益计划的养老金会计,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和问题:

(一)企业年金制度覆盖率低。当前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制主要依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构建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目前我国企业年金仅覆盖7.1万名职工,占参加养老保险人数的比例不足1%,大部分参与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都是一些大型的国有企业。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低,使得作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制第二支柱的力量明显不足,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情况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设定收益计划虽然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形式上趋同,都进行了类似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是在实质上的执行方面,设定收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还只是个“小众概念”,再加上其本身会计处理复杂,设定收益计划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挑战。

(二)设定受益计划资金运作没有统一规定。2014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虽然对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设定受益计划的资金运作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设定收益计划资金在投资渠道的选择、后续的资金监管、收益的回收上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定,企业间差异性较大,不利于资金的管理。尤其是我国当前资本市场发展的不健全,设定收益计划资金的投资方式的选择,关系着其能否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关系着万万千千职工退休后未来的生活水平,因此,明确资金的投资渠道,建立合适的资金监管模式,精确计算收益,将更有利于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的管理,也更有利于我国基本养老保障体制的均衡发展。

(三)设定受益计划会计处理复杂。设定受益计划的会计处理,要依靠各种精算假设和数据分析,会计人员要靠精算师提供的精算报告选择合适的折现率等进行会计处理,这虽然有利于我国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但由于这种繁杂的估值,在进行会计处理时,更多地需要会计人员运用多年的从业经验进行职业判断,这样得到的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可靠性将受到威胁。当财务报表使用者运用上述会计信息做出会计决策或者判断时,也会因为其繁杂的会计处理而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与此同时,通过复杂处理进行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真实性却是一个未知数,这在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

(四)精算人员的缺乏。由于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限制,会计人员并不一定是擅长精算的专业人员,一方面,企业在进行设定收益计划养老金会计处理时,还需要聘请专业的精算师,进行各种精算,这无疑增加了企业的会计处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相对比较落后,精算行业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我国精算专业的人员也就在百人左右,这无疑增加了设定受益计划在我国养老金会计处理上实施的难度。

四、对我国养老金会计的改进建议

(一)大范围地鼓励企业推行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制度。政府应该采取适当的财政补贴和政策,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提高企业年金养老保险在我国养老保险中的比重。在对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的资金进行管理时,要考虑到企业的利益,不过多增加企业的负担,充分调动企业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积极性,为了充分发挥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作用,政府应该发挥引导作用,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必要时,可规定适当地降低企业应缴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让企业和职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自主选择在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上的缴存数额。

(二)进行税收改革。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计提养老保险时,一般会做基本会计分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生产成本在月末会转到主营业务成本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管理费用作为期间费用,也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即在设定提存计划下,企业计入统筹账户的资金,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在设定收益计划下,其会计处理复杂,我国税法在对企业年金中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的部分,也有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为全部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税法上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并非可以全额作为费用予以扣除,而是要满足5%的规定,这无疑增加了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成本费用,打击了企业实施补充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企业年金养老保险的作用,税法需要通过适当的税收改革和税收优惠,提高补充养老保险的扣除比例,减轻企业的负担。税务部门可以通过规定在计提养老保险时不征税,当职工领取养老金时,根据养老金收益的增值情况进行适当征税,这样才能真正地减轻企业的税收压力。

(三)对设定受益计划的资金运作方式,进行统一规定。在宏观上,国家应该制定统一的政策,规定设定受益计划的资金不可以投资的范围,来保证资金投资的稳健性和可回收性。与此同时,国家应建立相应的监督制度和法律,对资金的投资运用进行监督和管理。在微观上,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立投资委员会,专门负责对设定受益计划的资金的投资和回收进行管理,从而保障资金投资的收益率。其中,投资委员会可由企业职工代表、治理层、财务负责人、企业外部或者内部的投资专家来担任,职工代表可以对企业选取的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控制投资的风险。与此同时,根据国家明确规定的不允许投资的项目,企业可以灵活地选择投资方式,合理地控制投资风险,从而确保投资的收益。

(四)提高养老金会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在设定受益计划下,由于养老金资产或者负债的多少会受到外部利率、通货膨胀率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在企业内部,会受到企业员工的流动率、企业员工平均寿命、服务年限等的影响,因此,企业除了根据会计准则强制规定需要披露的信息以外,应根据自身企业的人力资源状况,及时地调整与养老金相关的资产或者负债并加以适当的披露。在宏观上,国家应为每个职工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职工个人根据企业披露的养老金信息,实时查看个人养老金账户的余额,做好个人的消费计划,从而合理地安排自己的生活。

(五)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大力发展精算行业。只有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在面临复杂的职业判断时,会计人员才可能基于全面、长远的考虑做出合适的判断,正确运用会计政策,准确地核算和处理设定受益计划养老金,提高披露的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另一方面,国家应大力发展精算行业,提高精算力量。物以稀为贵,我国精算力量的匮乏增加了企业进行设定受益计划养老金会计处理的成本,只有大力发展我国的精算行业,提高我国精算师的供给人数,改善我国精算行业的供需关系,才能有效平稳地在我国实施设定受益计划养老金会计处理。

参考文献:

[1]张莹莹.中美养老金会计对比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5,(8).

[2]陈昌明,付媛媛.设定受益计划相关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5,(16).

第9篇: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方法范文

一、基本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

(一)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的法定保险。凡本省境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均应纳入实施范围。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必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筹集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全省统一按下列比例筹集。

(一)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按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其缴费基数不得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缴费比例在2001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1%按月缴纳;在2002年,调整到按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按月缴纳。

(二)在职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私营企业从业人员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按月缴纳),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个人和企业均以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体工商户户主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6%为其帮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帮工按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在2003年达到所在市、县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随着帮工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个体工商户户主为帮工缴费的比例要同步下降。

(四)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按照国发〔1998〕28号文件的规定,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全省统一缴费比例。

(五)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征缴。企业和职工(个体工商户扩其帮工)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并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缴2‰的滞纳金。

(六)破产、倒闭、拍卖的企业,资产出售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优先用于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划拨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生困难时,由财政给予支持。

(八)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年检制度,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列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工商执照年检项目。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管理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GB11643-89),为每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

(二)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省统一按职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建立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今后,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原已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规定为职工建立的个人帐户储存额予以保留,并与本办法实施后的职工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三)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民政府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确定。

(四)职工调动时,个人帐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由于各种原因中断工作的,个人帐户予以保留,照计利息。再就业时,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其个人帐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其余部分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已领取完毕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直至其死亡。

四、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一)职工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以下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按规定累计缴费满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的月标准为职工退休时所在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2.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和本办法实施后离休的人员,仍按原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正常调整待遇。

3.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退休,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职工,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增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按1995年9月30日以前的本人工龄每满1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计算公式为:

月基本养老金=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120+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2%×1995年9月30日前的本人工龄。

按照此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赣府发〔1995〕50号文件计发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4.退休人员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计发。

(二)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本办法实施后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职工,按本人缴费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每满1年,一次性发给2个半月的生活补助费,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四)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五)本办法实施后,未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职工,在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之前,退休费由所在企业支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六)本办法实施后,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并将个人帐户储存额按规定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七)1995年10月1日前获得国家规定可享受养老保险优惠待遇的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离退休时仍保留优惠待遇。

(八)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切实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具体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审定下达。

(九)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单位职工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将根据国发〔1998〕28号文件精神,结合行业的实际研究制定,并逐步向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

五、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一)继续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平衡、年度结算、调剂使用。

(二)全省按实际征缴基金的10%统一提取调剂金,其中,实际征缴基金的3%留各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地市范围内的调剂,7%上缴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全省范围内的调剂及支付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各地、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已结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三)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实行全额上缴、全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行业主管部门与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余额上缴、缺额下拨的基金管理制度。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劳动厅制定。

(五)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严禁挤占挪用和挥霍浪费。基金结余额,除预留相当于两个月的支付费用外,应全部购买国家债券,严格禁止投入其他任何方面。

六、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社会保险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建立统一管理、集中决策、政事分开、执行与监督分设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体制。

(一)省劳动厅负责编制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组织、指导和监督有关法规、规章、方案的实施。

(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等业务。负责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调度、调剂和经费的下拨工作;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县(市、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指导和基金调剂工作;市(含省辖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发放。建立和管理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积极创造条件将目前由企业发放养老金改为社会化发放,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工作。

(三)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核拨;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地调剂金的上交情况逐级核拨给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四)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设立行业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专门负责管理与经办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的行业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各移交行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养老保险移交地方管理行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经费由行业自行解决。其他与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必要支出由省财政厅核定所需经费,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安排使用。

(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基本养老保险规划和法规的实施,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七、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