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药物临床试验精选(九篇)

药物临床试验

第1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1.1知情同意书的设计和审查知情同意书的设计未包含《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的相应内容,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强调较多,对其不良反应则较少提及;对研究的保护性措施阐述较全面,对是否免费检查或获得药品及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时是否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则故意规避;知情同意书只有签名而无双方联系电话。此外,实际使用的知情同意书版本与伦理委员会审查的版本不一致,新的版本的知情同意书未及时提交伦理委员会审查也时有发生。

1.2知情同意的实施过程临床试验过程中,未遵循GCP原则,筛选合格后方与受试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知情告知不充分,流于形式,研究者常倾向性地告知受试者试验内容,避重就轻,目的是加快入组进度;研究者口头承诺知情同意书之外的内容、对不良事件的发生打保票,缺乏科学性;而受试者本身仅关注受益,忽视医疗风险,未完全理解知情同意书的内容;受试者本人同意参加研究,但家属不同意或多名家属意见不统一。

1.3知情同意书的签署应该受试者本人签署的而非本人签字;部分文化程度低的受试者签署时,研究者未作指导,涂改较多,影响真实性;签署时未注明日期或日期笔迹与签名者不一致;由法定人签署时,未注明人与受试者关系,无法判断人的合法性;研究者仅留办公电话给受试者,无法保证随时联系;受试者与研究者未当面签署,签署日期不一致;研究者未给予受试者知情同意书副本;试验方案有重大改变时未重新获得随访期的受试者的知情同意。

2对策

2.1加强研究者的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者对医疗流程的操作局限于临床多年的惯性思维,未深刻理解GCP理念和《赫尔辛基宣言》的精髓,唯有通过反复培训来强化,特别是医学伦理的知识。我院机构特别注重项目启动会的培训,对研究过程的各个细节均有完备的预案,对知情同意的操作及不良事件的处理反复培训。同时开展“角色体验教程”,让研究者模拟受试者,接受知情同意过程,由研究团队找茬评价,增强互动和培训效果。

2.2营造良好的沟通氛围受试者对于研究者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对研究者或多或少存在敬畏感,在医学知识方面存在不对称性,为尽可能减少这方面影响,我机构在受试者谈话室的布置上做文章,谈话室有一定的私密性,墙上粘贴温馨的墙贴,角落放置绿色植物,营造轻松的环境。研究团队选派沟通能力强、亲和力强的研究者与受试者沟通,并尽可能了解受试者的喜好,选择适当的时间、合适的方式与其沟通。

2.3加强质量控制伦理委员会加强委员的伦理培训,提高伦理审查的能力,摈弃靠习惯思维或情感主导的伦理审查,对知情同意书及知情同意的要点进行重点审查,确保知情同意书设计的完善,同时,加强与申办方、CRO及其他伦理委员会的沟通;专业科室质控员在受试者正式入组前需对每位受试者的知情同意过程进行确认,审查知情同意书的每个细节,符合要求后方能入组;机构质控员会在研究开始前、中、后三个阶段对知情同意等内容进行检查。

3体会

第2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管理;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R712.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4-4949(2014)03-0071-01

药物临床试验工作是一项涉及多专业、多学科、多部门联合行动协调完成的复杂工程。它所获得的结果必须符合科学性和真实性。在工作进行中要求严格按照试验方案执行并且满足安全原则、科学原则、客观原则和合理原则。到目前为止,全国也仅有390家左右的医院获得了药物临床试验资质。面对我国巨大的药品市场和众多的药品生产企业的需求,繁重的试验任务又使得这些医院略显力不从心。故如何标准而高效地完成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任务摆在我们面前。解决这个艰巨任务的关键就在于创新式管理临床试验。

1 药物临床试验

1.1定义

药物临床试验是按照制定的方案组织偌干受试者进行治疗和获取数据从而对治疗药物进行评价的科学试验活动。此活动还必须符合伦理学要求;此活动必须基于治疗疾病为目的。

1.2药物临床试验的宗旨

药物临床试验必须在安全、科学、客观、可行的条件下进行,且得到的结果必须科学和可靠为原则。其中的安全性要求指的是保证受试者的生命安全,使其最大限度受益和给其带来的损伤要尽可能的低;客观性要求是指真实体现客观情况不加入意愿倾向;科学性要求指的是临床试验应符合科学规律;可行性要求指的是该试验的可实现程度要好。[1]

1.3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情况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体系从1997年初创构架。该体系自从建立就承担着繁重的药物临床试验工作,同时它又经历着从刻板照搬美国欧盟管理模式逐渐向据有中国特色和地区特点的方向更新发展过程。对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的要求(复核验收)[1]从真实性为准逐渐过渡到目前的规范性标准。面对我国目前市场对新药数量、品种的需求,药物临床试验任务仍然非常艰巨,同时,随着医药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成熟医学服务的规范性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我国药物临床试验工作面临的局面是任务繁重、必须发展。

2 药物临床试验的内容

从神农尝百草的简单试探性验证法到今天系统而规范的科学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工作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到目前,临床试验工作已成为多人群、多专业协调运行的复杂学科。[2]

2.1药物临床试验涉及的专业

从药物临床试验的流程顺序来归纳,其涉及的专业和部门有:生物统计学、医学、护理学、药学、社会伦理学、生物检测学、化学检验学、信息管理学、数理统计学、财务管理学、文献档案管理学以及数理统计部门、专业科室、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检验科、放射科、心电图室、B超室、CT室、计算机信息中心、财务部等部门。整体上看,药物临床试验是一个要求协调性非常高的工作。[3]

2.2药物临床试验涉及到人群

从临床试验的从属关系看它可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执行试验人群)如:医生团队为主的研究者人群;申办方代表为主的研究申办人群;试验相关检验、检查人群;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人员等。第二部分为受试者人群。

2.3药物临床试验流程

我国药物临床试验经过多年的摸索与调整目前基本定型为三个部分:预备阶段、运行阶段、总结备案阶段。

预备阶段:申办企业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获得临床试验批件、组织牵头和参加单位进行方案讨论会、准备试验药物、签订合同(申办方与研究单位)、交接物品与药物。

运行阶段:申办方或其代表(CRO公司)到研究单位召开启动培训、筛选受试者及执行试验方案、进行规定的访视和相应检查、监查、质量控制管理。

总结阶段:最后一名受试者的末次访视为总结阶段的开始,收集整理试验数据并报统计中心、统计中心发出置疑与研究者答疑、研究者出具试验小结表、召开所有试验参加单位总结会、结题备案、财务部发放试验劳务费、试验文件备案和维护。[4]

3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

药物临床试验管理工作较为复杂,但可按流程的三个部分进行分段。其中试验预备阶段的管理比较简单和相对固定,不易出现难以解决的问题,最复杂而繁琐的阶段为运行和总结阶段。往往运行阶段的问题会成为继承性问题出现在总结阶段而增加处理的难度甚至无法处理而宣告试验失败。[5]

3.1目前运行的试验管理模式

不知从何时,药物临床试验都固定在今天通行的模式,也就是对临床试验整体管理呈横截面式检查管理模式。这样的管理和监查会出现如下几种情节:①参与试验各部门都没有问题或有些部门或专业并没有试验内容;②部分部门出现问题但不体现与其他部门或专业有连带关系的问题;③大部分部门和专业同时出现问题造成混乱。[6]以上情节可以导致两种错误:第一,问题可能在管理监控时间遗漏或不能发现相关联的潜在问题。第二,多种、多个问题同时出现增加管理和解决问题的难度。再有一个弊端就是管理人员在同一时刻要多次转换思维跳跃在各个试验相关专业中,产生失误和顾及不到的结果。综上所述,目前通行的管理模式和这种模式下的管理表格增加了试验管理的复杂性和失误率。[7]

3.2高效的“三线式”管理方法

如果我们把试验工作内容从试验起始点分工,再沿着时间轴贯穿到试验结束,这样就会有了试验管理的延续性和事物逻辑性,出现的问题也有了条理性。比如:我们把药物和物品作为一个关注项目,再按照时间轴跟踪管理就会形成一条药物及物品的流动线和在这条线上各个时刻节点上发生事件的记录;那么把药物临床试验的“各人群”做为第二个管理关注项目,把试验状(态包括安全性、设备情况、不良事件等)做为第三个关注项目,在整个试验的时间段跟踪管理就形成了“三线”管理模式。经过我单位5年的实际运行验证,这种管理有操作简便、条例清晰、容易发现问题而解决问题简便,并且不易出现管理错误的优点。如果形象地理解这种模式,它就如同一列火车,两条铁轨分别是物流线和人群流动线,整列火车就是试验状态,各个交换点和访视点就如同车站。

4 结论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为药物临床试验的终极管理单位,只临床试验管理规范而从未发行统一的模式、模板,这其中深含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

首先统一模板会限制药物临床试验工作的发展。

其次,各地区有着不同经济基础和管理水平,模板难以完全统一。

另外,统一模板可使真实性和可操作性降低。综上所述,掌握临床试验宗旨的前提下,各研究单位积极创建具有本单位特点的管理模式是今后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局令第3号[EB/OL] http:///ws01/cl0053/24473,html,2003-08-06

[2]郭韶洁、赵秀丽.我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控制存在若干问题的探讨,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2.29(2):155-157

[3]李建民.对我国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探讨,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09.3.25(2):169-171

[4]元唯要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复核探讨[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4.29(4)310-313

[5]陆明莹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在医院临床试验中的管理职能探讨,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3.4.29(4)311-312

第3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

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

第二章临床试验前的准备与必要条件

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

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办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办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它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办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

第三章受试者的权益保障

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

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

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

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

(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

(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

(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

(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

(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

(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

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

(一)同意;

(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

(三)不同意;

(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

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

(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

(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办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

(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

(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

(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

(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

(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

(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

(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

第四章试验方案

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试验题目;

(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

(三)申办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

(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

(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

(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

(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

(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

(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

(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

(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

(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

(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

(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

(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

(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

(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

(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

(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

(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十三)参考文献。

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

第五章研究者的职责

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

(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

(四)熟悉申办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

(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

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

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

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

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

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办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

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

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办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

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办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

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办者。

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办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

第六章申办者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第三十三条申办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

第三十四条申办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

第三十五条申办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

第三十六条申办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

第三十七条申办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办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

第三十八条申办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

第三十九条申办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

第四十条申办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

第四十一条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

第四十三条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办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

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章监查员的职责

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

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办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

(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

(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

(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

(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

(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

(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办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

(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

(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办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

第八章记录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

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

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

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

(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

(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

(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

(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

(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

(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

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办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

第九章数据管理与统计分析

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

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办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

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

第十章试验用药品的管理

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

第五十七条申办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

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

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办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

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

第十一章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申办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

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办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

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办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

第十二章多中心试验

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

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

(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办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

(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

(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

(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

(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

(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

(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

(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

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

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

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

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

申办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监查员(Monitor),由申办者任命并对申办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

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

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它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办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

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

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du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不良事件(Adverse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dure,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

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

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办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

第4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1药物临床试验方案的主要内容

临床试验方案主要涉及:①试验目的;②试验药物:名称、化学性质,临床前毒理、药理、药效学研究、前期临床研究进展、给药途径、药物的标签和包装、药品的管理程序;③研究者:职责、随访时间点;④受试者:入选与排除标准、筛选步骤、治疗处理方法、保证依从性的措施、退出的标准和程序;⑤统计学设计:样本量、随机、设盲、对照、统计分析方法;⑥疗效评价指标:实验室检查项目、评定参数、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⑦出现不良反应的应急措施、破盲规定、揭盲方法;⑧临床试验室的质量控制;⑨伦理学要求;⑩病例报告表等。

2风险管理理论

风险是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性的结合,其具有两大要素,即危害的发生概率以及危害的后果。风险管理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以及处理的过程,以期用最小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的一种科学管理方法。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美国FDA于20世纪90年代将风险管理方法引入到医药领域中,被广泛应用于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监管等环节。随着药品质量风险管理的成熟应用,药物临床试验领域专家、药政管理部门纷纷探讨如何将风险管理方法引入到药物临床试验中,以提高临床试验的成功率。

3临床试验方案的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开展风险管理的关键环节,目的是通过感知、判断、识别出能够引起风险的因素,并进行归类。常用的风险识别方法是“风险清单法”,即将识别出来的风险一一列举出来。本文通过对文献的解读梳理,归纳出临床试验方案中常见的风险因素。

3.1临床前研究资料不足的风险

Ⅰ期临床试验药物缺少人体试验的相关数据,方案中设定药物适应症、给药途径、剂量范围、监测不良反应指标等,均要充分参考临床前毒理、药理、药效学等的研究。然而,目前的临床前研究存在许多问题,如动物与人的种属差异:动物身上获得的药物毒理、药物动力学(ADME)参数不能有效运用到人身上,动物身上难以体现一些人体常见不良反应(恶心、神经过敏、头痛等)。动物试验统计方面的专业性不足(样本量少、随机与设盲不科学等)。临床前资料不足或资料错误会影响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结果。

3.2入选与排除标准的制订的风险

入选标准一般要根据药物适应症、实验室检查指标、临床试验目的等而设置,若设置的入选标准概念模糊,会造成研究者对入选标准理解的不统一,招募到不符合要求的受试者,增大了试验的“噪声”。如某治疗肺癌的抗肿瘤药物2期临床试验,方案规定入选标准为“二线标准治疗失败或复发晚期非小细胞肺癌”,但未明确指出“二线标准治疗”是哪种化疗方案,导致一些研究者以培美曲塞(或多西他赛)+顺铂为标准治疗,而一些研究者因为患者医保报销困难,将其他药物作为标准化疗,引起患者入选偏倚。排除标准一般要排除妊娠或哺乳妇女、患病程度太轻或太重、患有严重原发性疾病、过敏体质或试验用药过敏、依从性差、3个月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等的患者。若排除标准制定过于严格,而实际情况中符合条件的患者数目较少,会使试验进度受到延误。如治疗中、重度呼吸系统感染的某抗菌药物的3期临床试验,方案中将入选标准设置为“细菌阳性率达80%”,而实际情况中许多三甲医院患者痰液细菌检出率小于40%,大量受试者被排除在外。

3.3有效性与安全性评价的风险

3.3.1评价指标的风险

临床上可供选择的评价指标分为终点指标(endpoint)和替代指标(surro-gatepoint)。终点指标是疾病发展的结局(临床结局),如死亡、残疾、功能丧失等。将终点指标作为评价指标,是证明临床试验有效性的最佳选择。对于慢性疾病临床结局的出现,需较长的临床干预、或结果被其他因素干扰、病人依从性降低等,研究者倾向将替代指标作为评价指标。替代指标是临床干预后可发生改变、可代替重要临床结局的指标,如实验室测量指标的上升或下降、临床症状变化等。目前许多临床试验存在误用替代指标现象,导致临床试验失败,或初步试验结果有效、但难以经受时间考验,试验结果最终被。例如,血压与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存在紧密关系,以及早期一项研究试验,证明小剂量利尿剂降压的同时可以有效减少心血管事件的发生,人们即推测血压降低与心血管事件发生率减少存在必然性。越来越多资料表明,Ca2+拮抗剂和肾素-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剂(ACEI)两种治疗高血压的药物,虽能降低患者血压但未有效减少患者心血管事件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甚至Ca2+拮抗剂会提高高血压患者心肌梗塞发病的概率。

3.3.2不良反应的风险

临床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是不良反应的出现,观察患者服药后生命体征(体温、呼吸、心率、血压)变化,并对患者进行常规、特殊检查(根据药物作用特性安排),以不良反应发生率作为安全性的主要评价指标。不良事件与试验药物因果关系的判定、严重不良事件的上报程序与处理措施,在临床试验中十分重要,处理不当会给受试者带来风险。

3.3.3剂量选择的风险

Ⅰ期临床试验主要从安全性角度出发,探索药物的初始剂量和最大耐受剂量(MaximalToleranceDose,MTD)。Ⅱ期探索药物的有效剂量,在Ⅰ期的MTD基础上,研究药物剂量-效应关系和最小有效剂量。对于创新药物,剂量选择过高,可能会使患者产生严重不良反应;剂量选择过低,存在试验指标不能支撑药物有效性的风险。如治疗男性阳痿的复方蛇床子制剂Ⅱ期临床试验,患者服药剂量为3粒/次,服药后20例患者中的11例出现头晕、心悸、胸闷、口舌发麻等不良反应,当药物剂量减为2粒/次时,不良反应可相应减轻或消失。

3.4统计设计的风险

3.4.1样本量估计的风险

试验方案设置样本量过小,会使试验结果重复性和数据代表性差,造成试验结论是假阳性或假阴性风险。一旦出现受试者脱落,小样本量会比大样本量更快达到受试者20%脱落试验结果,即为无效的临界点。样本量越大,试验组与对照组的差异性就越易于发现,试验结果就越接近于真实值,但会使投入增多,一些不影响安全性评价的信息也会被放大,使大量患者长时间接受临床试验而违背社会伦理。

3.4.2随机与设盲的风险

临床试验的假设与因果关系是基于随机化基础,随机不正确,会造成偏倚,出现系统误差。如方案设计随机过于简单,会导致受试者性别、年龄、体重等非处理因素和基线状态不一致;多中心临床试验分层区组随机,若设计的“分层因素”不明确,会造成随机化失败的风险。缺少设盲的随机试验,会使评价的药物疗效被夸大30%~50%。设计盲法时未明确指出:对谁设盲、如何设盲、破盲的条件、破盲的程序等,会造成在试验实施中随时出现破盲的风险。

3.4.3统计学方法的风险

方案中统计学方法是对试验数据的处理与分析,选择统计学方法有误,会使试验数据分析无效,药物疗效无法得到证明。

3.5研究者和受试者的依从性的风险

研究者和受试者是参加临床试验的主要人群,其依从性影响着试验结果的好坏。药物临床试验专业性强,细节要求高,若选取日常工作繁忙或同时兼顾多个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其精力有限,可能会出现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填写不规范、数据记录差错,对受试者缺乏关心、观察不到受试者的异常反应和异常结果,遗漏了一些具有临床意义的信息,使后期试验数据质量低,不能真实反应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的风险。方案在设置受试者筛选步骤时,要充分考虑患者的年龄、性别、文化水平、嗜好、健康理念等,以上因素影响着受试者在日后试验中的配合程度。若方案中规定每日服药次数过多、定期去医院检查周期频繁、侵入性检查次数过多、药物疗程过长、患者要较大程度改变个人嗜好和生活习惯来配合治疗试验等,会造成患者在试验中脱落或失访风险。当退出或失访病例大于原有病例数目20%时,将会造成试验结果无效。

险评估

风险评估是在风险识别的基础上,采用概率论或模糊数学的方法来估计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对项目目标(临床试验结果、试验进度、受试者的生命安全等)的影响程度。

5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对风险因素进行有效控制的过程,以便降低风险或把风险维持在规定范围内;常见的风险控制措施为:风险减轻、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接受等。

5.1风险减轻

风险减轻是指采取减少风险因素的措施,目的是降低风险事件的发生概率。

5.1.1加强临床前研究

临床前研究资料不足或错误,会给新药临床试验带来风险。控制此类风险,一方面要提高临床前研究技术人员对《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LaboratoryPracticeofDrug,GLP)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并严格执行GLP的规定,规范试验操作;另一方面,检索国内外文献,查找同类药物、有效成分相同的药物临床前毒理学、药动学、药效学试验内容,将信息汇总分析,补充非临床试验。

5.1.2寻求多方帮助,增加临床试验方案的科学依据

对于新药临床试验方案中受试人的入选、排除标准的制定、有效性与安全性评价、统计设计,要充分参考现有疾病诊断标准、同类药物临床试验指南、文献资料汇总来设计方案。同时在方案设计之初,邀请临床试验专家、申办企业、试验医院研究者等各方介入,对试验方案进行反复研讨和确认,增加试验方案的科学依据。

5.1.3提高研究者依从性

发达国家提倡在临床试验中为医生配备临床研究协调员(ClinicalRe-searchCoordinator,CRC),协助医生完成临床试验中非医学判断性的事务性工作,如:CRF表的填写,受试者实验室检查结果的整理与收集等。鉴于CRC的工作性质,对其临床专业基础和素质有一定的要求,建议由医院内部培养护士担任CRC,专门负责临床试验工作,不参与医院其他护理工作。

5.1.4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

在不影响药物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价的前提下,方案设置中尽量减少给受试者带来不适的步骤,如减少回访次数、避免过多的侵入性检查等;为防止受试者忘记回访,可以由CRC提前与其电话联系,通知受试者及时复诊。

5.2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是指在风险发生前,将导致损失的风险因素消除,排除风险发生所带来的可能损失。在受试者招募时,建议研究者与受试者进行沟通,评估其依从性;对于外地、日常工作忙或对临床试验参与积极性低的受试者,定期回访会有一定难度的受试者,为防止此类受试者试验过程中脱落,建议尽量排除。此外,对于缺乏临床前研究资料的新药,建议权衡药物的风险和收益,风险>收益的药物,在临床试验中可能会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事件,使受试者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给申办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暂时停止开展此类临床试验,使风险的发生概率降为零。

5.3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企业为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自己不能或不愿承担风险移给第三方,一般是通过合同或购买保险来实现。为减少药物的严重不良反应发生所带来的损失,建议为受试者购买保险,让保险公司来承担该风险后果;一些制药公司并不擅长专业性较高的临床试验,冒然涉足该领域,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财力和人才,收到的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对于此种情况,建议企业与医药研发外包服务机构(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签署合同,将药物临床试验部分外包出去,让经验丰富的CRO公司承担风险。

5.险接受

风险概率低或损失较小、药物的收益>风险的药物,企业愿意并有能力承担风险。但采用风险接受的基础,是具有一套周密的风险应对计划,当风险发生时快速实施预案,及时应对,并建立风险管控制度,同时强化参加人员的风险意识。

6结语

第5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依从性

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1]。知情同意具体体现是知情同意书(Informed Form)的签订,知情同意书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证明。知情同意不是结果,而是获得受试者同意的过程[2]。依从性(compliance)是指患者执行医嘱的客观应答的程度。在新药临床试验中,依从性可定义为受试者按照规定的药物剂量和疗程服用试验药物的程度[3]。然而,有些研究者认为知情同意就是获得一张受试者签了字的文件。他们与受试者缺少沟通,受试者没有充分的时间考虑和提问,或干脆让受试者自己阅读,然后要求签字,使知情同意流于形式。殊不知,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受试者的权益,违背的GCP知情同意理念,同时也损害了受试者的依从性,并对试验的安全性及质量造成影响。本文就如何把握知情同意过程关健点,从而获得受试者良好依从性,谈谈自已作为研究者5年的临床工作体会。

1相互了解及沟通

知情同意过程是保障受试者合法权益的过程,但其同时也是研究者与受试者沟通交流的过程[4]。研究者在知情同意过程中合理的语言表达,良好的沟通技巧,可体现出研究者科学的试验态度及承担的责任感,能够使双方充分了解及信任,对提高受试者依从性有积极影响。有些受试者文化素质较高或多疑的患者,时常会提出有关试验的种种疑惑,研究者需耐心解答。充分了解及沟通是知情同意的基础,也是保证依从性的重要法宝,可以说没良好沟通,就没有试验的顺利进行。而临床医生在进行临床试验中,同时承担着繁重的医疗工作,研究者需协调好二者的时间关系,与受试者充分沟通,为试验入组后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这一点重要性许多研究者并未认识到, 仓促入组受试者,导致后续工作问题不断,无谓脱落,同时也对试验的安全性及质量造成影响。

2受试者充分知情

知情同意需遵守"充分告知,完全理解,自主选择"的基本原则[5]。研究者需用受试者能理解的方式(口头或书面),完成受试者充分知情,需让不同文化层次的受试者完全理解研究者所讲述的内容。有阅读能力者,在知情同意过程,需一并发给知情同意书,让其详细阅读。理解能力差或无阅读能力的受试者需有亲属一同阅读及知情。在知情过程中,需让受试者有充分的时间提问,以达到充分知情的目的。只有充分理解信息,才能使受试者及家属做出是否参加试验的决定,受试者的意愿才是真实的。通过充分理解信息,既保障受试者应有权益(知情权及决定权),同时又促使受试者表现出良好的依从性。

受试者要服用免费的药物,那么其药物来源情况(厂家、国产或进口药物)、药物作用机制及可能出现副作用等情况,也是受试者需知情的。药物本身因素对受试者依从性存在潜在影响。我内分泌专业进行的降糖药物DPP-4酶抑制剂及钠葡萄糖转运体-2抑制剂,因其为国外药物,且独特降糖机理,副作用小,使不少受试者表现出相当的兴趣,受试者在试验中表现出良好的依从性,承担的3项国际多中心项目均无脱落病例。研究者在这个过程需对临床试验药物情况做详细的介绍,消除受试者的疑虑,这一过程保障了受试者的知情权,同时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但需明确,受试者在试验中可能被分在不同的组别,服用不同的药物,这是双盲试验所要求的,受试者无权选择服用哪个组别的药物,这需受试者予以明白与理解。

研究者在知情同意过程中,需将试验的整个过程明确给受试者(试验需回访次数、回访时间、访视窗、抽血留尿化验情况及整个试验的期限等)。这一知情,能使受试者对试验整个过程做到心中有数,是否能按时回访,从而进一步签属知情同意书。一些研究者由于种种原因,忽略了上述内容的知情,导致一些受试者因无法按时回访而退出试验,增加了无谓的脱落。

3受试者的权益与义务

知情同意权是药物试验中受试者享有的核心权益,包括对试验相关信息详细获悉的权利(知情权),及自主选择的权利(自主决定权),它使受试者人格尊严得以实现[6]。知情权应有持续性,研究者应及时将和试验项目有关的最新的医疗信息传递给受试者,让受试者自行决定是否继续参与试验。试验中一些检查化验结果回报后需及时告知受试者。受试者完全自愿参加临床试验而不被胁迫或诱导,并有充分的时间认真考虑;受试者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和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维护受试者应有的权益。受试者享有权益的同时应履行配合义务。知情同意过程中应同时对受试者及其家属进行应尽义务与依从性相关性教育,使其明确参加试验应尽的义务,严格按照医嘱执行治疗及检查,并定期回访,否则将被退出试验。受试者权益与义务的明确,对受试者依从性有重要影响。

受试者隐私权是绝对需保护的,隐私权也是伦理委员会审查要点[7-8]。明确告知受试者根据《赫尔辛基宣言》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原则,会尽可能采取措施确保受试者的隐私权,保证参加试验的个人资料不会对外泄露且均属保密。这一知情,可解除部分受试者对隐私外露担心,提高其依从性。

4受益、风险、医疗、保险及赔偿

临床试验受益与风险是并存的。研究者需客观的解释受益情况与可能出现的风险,不宜过分夸大受益,也不要突出风险。一些受试者对"试验"感到恐惧,需多做解释,使其理解受益与风险的并存性。如受益因素首先包括免费的药物治疗、血糖监测、全面的体格检查。此外,参加过药物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在以后糖尿病的咨询、诊治、开药及住院治疗等方面均具有优先权;参加过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也优先再次参加其它试验。此外血糖仪赠送,回访交通补助,不良反应治疗费用报销等均对受试者的依从性有较大影响。但这些受益因素应适当,不宜过度诱导受试者,以免失去依从性的真实性。有些研究者过分夸大受益因素,当入组试验后,受试者出现较大心理落差时,便可能成为脱落的病例。

不良事件及不良反应是药物临床试验中不可避免的,这也是试验的风险所在。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研究者应及时医疗救治,这是《指南》和《规范》对药物临床试验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受试者生命健康权的体现。研究者首先应在知情阶段对受试者介绍药物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使其思想上做出准备,并告知受试者,在出现不良反应时,应尽快联系医生,以便尽早处理。有些不良反应,可暂时观察,继续服药。比如降糖药物二甲双胍和阿卡波糖,可能开始服用后出现胃肠道不适,但多可耐受,无需停药,必要时合并一些治疗药物,无需中止试验。但一些不良事件及不良反应需立即中止试验,并及时处理及上报。在整个处理过程中,研究者应负有责任感,及时准确处理不良医学事件,与受试者多沟通,减少其对不良反应过度担心,从而可以提高依从性,减少不必要的脱落。

《指南》规定:受试者因参加研究而受到伤害,研究者应保证其有权获得对这类伤害的免费医疗,以及经济补偿,作为对造成损害、残疾或者障碍的公正赔偿。在知情过程中,研究者需对受试者就保险、赔偿与治疗情况向受试者说明。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有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将得到进一步的医疗救治和合理赔偿。这样才能使受试者的经济补偿权得以保障。因目前国内尚无完善的保险及赔偿机制,要加强对受试者补偿权的保障应当首先在立法层面多做工作[9]。经济补偿权的保障,将会带来更好的受试者依从性。

参考文献:

[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S]2010.

[2]杜彦萍,杨忠奇,汪朝晖.对药物临床试验知情同意的解析[J].中医药管理杂志,2011,19(07):623-624.

[3]卢根娣,张鹭鹭.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依从性管理[J].医院管理杂志,2008,15(03):293-295.

[4]王晓翔,石军梅.药物临床试验中研究护士与受试者的沟通技巧[J].河北医药,2013,35(01):151-152.

[5]张弛,刘利军,翟晓梅.药物临床试验中受试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2,25(02):148-150.

[6]杨慧艳.维护受试者在药物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权[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1,27(11):886-887.

[7]顾加栋,姜柏生.论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保护[J].中国卫生质量管理,2010,17(02)57-59.

第6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关键词:药物临床试验;存在问题;控制措施;

药物临床试验。是指在任何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的药物系统性研究, 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 以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1药物临床试验存在的问题

1. 1受试者入选/ 排除标准不明确或过于严格。

入选标准过于笼统,研究者对入选条件有各自的认识,产生歧义,从而使得本不应该入选的患者进入临床试验,并导致各试验中心的基线不一致。

入选标准过于严格,会造成受试者入组困难或脱落率增加,不能按时完成临床试验。如某抗菌药物治疗中、重度呼吸系统感染临床Ⅲ期临床试验,入选标准要求“细菌阳性率达80%”,而实际上三甲医院痰液细菌检出率也不超过40%,造成大量受试者脱落。

1. 2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 ①方案依从性:未随机入组,未按入选标准入组,如年龄不在规定范围内而入组,抗生素试验规定用药前不得使用其他抗生素但实际使用了抗生素而入组,生化指标不符合要求而入组,排除标准中不能用全身化疗药,但仍然将用过药的患者入组;未完成规定的检查项目,特别是最后的检查项目缺少,如肝肾功能和血常规等未查;方案修改未报伦理委员会审批。②数据溯源性:数据经不起溯源,病历报告表(CRF)与病历记录不一致,检验报告单与检验科存根不一致或不存在,记录不准确或缺损,有些数据有编造嫌疑。③CRF填写:不填写不良事件,不填写合并用药和并发疾病情况,失访病例没有填写原因,受试者病历未记录受试情况,不能及时填写CRF; CRF审核签名人为研究者,而不是专业负责人; CRF修改不规范,随意更改CRF。

1. 3 试验对照设计不合理

对照的目的在于屏蔽干扰因素,以观察干预因素带来的治疗效应。对照一般有安慰剂、阳性药物对照。临床试验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确定恰当的治疗剂量,考察药物的量效关系,也是临床试验常规目的之一,因此临床试验中也有不同剂量组的对照研究。不设置恰当的剂量对照,会影响恰当的治疗剂量的判断。在某抗高血压药物的临床试验中,其探索性临床试验阶段,设5 mg 和10 mg 两个剂量组,但试验结果在5 mg 和10 mg 并未观察到量效关系,同时由于没有设定安慰剂对照,导致整个试验无法做出药物的有效性判定。

2临床试验质量控制措施与探讨

2. 1试验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临床试验应该有明确而详细的方案。申办者负责研究方案的设计, 通常需要咨询一位或多位临床研究者临床研究者作为申办者一研究者也可以负责方案的设计并实施临床研究。研究方案制定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包括风险的识别, 试验的设计, 建立对照组和统计方法学, 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试验相关的伦理学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

2.2 临床试脸的记录、报告管理及质全控制。

根据GCP, 临床试验数据适当的管理保证了数据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准确处理, 并保证了数据的真实性。数据管理包括从试验开始到结束全过程中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保管和存档。申办者对制定适当的数据管理系统承担主要资任。

2.3 加强培训, 进一步贯彻落实GCP。

加强对临床研究人员的业务素质、思想素质、科学作风的培养, 规范临床研究组织管理。按照GCP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明确各部门和各类人员的职贵。切实组织好GCP的学习和宜传, 加强对研究机构实施GCP的监价管理, 促使研究机构认真领会GCP的精神并遵循GCP的原则进行新药研究, 逐步达到GCP的要求。

2.4原始资料要完整,试验用药管理要规范:原始资料大多数为文字记录,有操作者的签名,可证实试验研究和数据的真实性,一定要保持最原始资料的完整和真实;总结报告和CRF填写的内容同原始资料一致,原始资料是溯源的主要依据。有合格的药品储藏条件,药品要清点清楚,药品的接收、发放和受试者的还回要有详细的记录。

2.5加强稽查和视察工作:临床试验中申办者的监查比较多,但无论是申办者或研究者都有趋利行为,这就要加强不直接涉及试验人员的稽查和官方的视察,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稽查和视察除完成规定的工作项目, 重点进行打“假”,可直接面访或电话核实受试者的真实性,询问是否真正知情同意,是否收取试验用药费用;对检查项目(检验单)进行溯源,查看原始病例、CRF、检验科存根是否一致,对缺损的项目要细查,确保受试者权益和试验数据的真实可靠。

3结语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不仅有利于提高药物临床研究水平,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质量,而且对培养提高研究人员的伦理意识和科学精神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质量控制人员的严格监督下,在药物临床试验开始前、进行中和结束后,时刻着眼于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就一定能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的规范、结果的科学可靠、受试者的权益及其安全,一定能高质量地完成临床试验。这对迅速提高我国药物临床试验水平,对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第7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关键词] 抗酸药物;Ⅰ期临床试验;护理要点;体会

[中图分类号] R969.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11(a)-0114-03

Ⅰ期临床试验(Phase Ⅰ clinical trial)系初步的临床药理学及人体安全性评价试验,目的是观察人体对新药的耐受程度和药代动力学,为制定给药方案提供依据。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某公司开展注射用兰索拉唑胃内24 h pH值监测及其PK(Pharmacokinetics)/PD(Pharmacodynamics)同步研究的Ⅰ期临床试验,该试验的目的是以某公司生产的注射用奥美拉唑钠为阳性对照药,比较受试制剂即注射用兰索拉唑与对照药即注射用奥美拉唑钠对健康受试者胃内pH值的影响,并在中国健康志愿者中进行单次给予注射用兰索拉唑(30 mg/次)的PK/PD研究,以期为注射用兰索拉唑的临床合理应用提供依据。本院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临床试验基地之一,担任了此项抗酸药物Ⅰ期临床试验工作并圆满完成了任务。现将其护理体会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严格按试验方案筛选受试者,被纳入的20例受试者中,男、女各10例,年龄(23.40±1.51)岁,体重(56.60±5.80)kg,身高(166.00±6.00) cm,体重指数(20.67±0.95)kg/m2;血、尿常规,肝、肾功能及心电图检查均正常,试验前2周内未用任何药品,均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仪器是瑞典CTD-SYNECTICS公司的24 h PH值监测仪,包括便携式记录仪和2条电极导管。

1.2 方法

严格按试验方案要求:将受试者随机分为两组,每组10例;分别于试验前日晚入住Ⅰ期临床试验研究病房,晚餐统一进清淡饮食,禁食10 h后于次日凌晨7﹕30~9﹕00开始经鼻放置pH电极至胃体部,记录胃内PH基础值后开始给药,即用5 mL注射用水完全溶解试验药物后再加入到50 mL 0.9%NaCl溶液中,以输液泵恒速静脉滴注,45 min滴完,并在用药前、用药开始后15、30 min及用药结束后0、15、30 min及1、2、3、5、7、9、12 h采静脉血3 mL,立即分离出血浆并置于-20℃冰箱中保存待测。胃内pH值监测满24 h移去电极并及时清洗消毒,将记录仪连接计算机,进行PH值分析处理。

2 结果

本临床试验中,20例受试者对受试药物及24 h pH值监测仪持续24h胃内监测表现出良好的耐受性,在用药、采血及置管操作中能积极配合研究者,无1例中途剔除。

3 讨论

3.1 与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沟通

3.1.1 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一种健康教育工作的特殊形式,是保护受试者权益最有效的措施。研究者向受试者耐心讲解试验的目的、内容、过程及试验的风险等,让受试者全面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试验中的配合要求。试验中受试者无需任何理由可拒绝参加或中途退出,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受试者可获及时治疗和相应补偿,受试者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1],让受试者体会到研究者始终将他们的安全与权益放在首位。只有在受试者权益得到保护的前提下,才能积极配合试验,从而保证试验顺利进行。

3.1.2 心理疏导 由于受试者是健康人,其最担心的可能是试验药物能否对自己的身体造成损害,因此,应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将与试验有关的信息告知受试者。10余次的采血和胃内pH值监测的插管且置管监测24 h,也让受试者产生紧张、恐惧等复杂心理,故针对不同原因引起的不同心理活动,须对症施护。如因担心置管与监测而出现的心理问题,置管前耐心、细致地向受试者介绍该操作的目的、方法及意义,运用温和、鼓励的语言多与受试者交谈,以消除其不良心理,提高置管与监测的成功率;因害怕采血而出现的心理问题,视受试者如亲人,多关心受试者,体谅受试者的心情,耐心解释,排除心理干扰,使受试者顺利完成试验。

3.2 用药、采血与置胃内PH导管三者之间操作程序的合理安排

严格遵守试验方案是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2]。因此,应先配置好试验药物并安装于输液泵上,且设置好输注速度,药物的配制方法与输注速度严格按方案执行,再在受试者两边手臂分别建立一条静脉通路,一边手臂先行静脉留置针穿刺采取空白血样3 mL后用0.9%NaCl溶液3 mL封管,另一边手臂再用连接了吸有3 mL 0.9%NaCl溶液的5 mL注射器和肝素帽的头皮针穿刺,且用3 mL 0.9%NaCl溶液封管后将设置好输液速度的输液装置连接此条静脉通路,最后将校正好的电极导管经鼻咽腔插入胃体部,测定并记录胃内pH基础值后,迅速按下输液泵的“START”键,开始静脉滴注药物并按方案规定的时间点在静脉留置针处采集血样标本。这样安排,既保证了用药、采血、置管三者之间的操作程序完全符合试验方案要求,又符合了护理技术操作中血标本采集的原则。

3.3 试验期间的饮食与休息

严格按方案规定的时间点用餐与休息,即用药结束后4 h进中餐、用药结束后5 h午休1.5 h、中餐后6 h进晚餐,选用统一的标准餐,饮水量控制在800 mL以内。监测期间对受试者的饮食进行监督与管理,禁食烟酒、咖啡及过酸、过辣等刺激性食物,不进酸性或碱性食物和饮料,以排除外源性因素对胃内pH的影响及食物对药效的影响;同时进食时嘱其细嚼慢咽,以免食物裹进导管造成不适。监测期间受试者可自由活动,但应避免剧烈活动,亦不得长时间卧床,以免影响临床试验结果。监测期间按监测仪显示的时间,记录就餐起止时间、平卧起止时间,以便结合受试者情况进行数据的分析与处理。

3.4 密切观察不良反应

在整个临床试验过程中,护理人员做到认真巡视,仔细观察受试者用药后及24 h胃内pH值监测置管后的反应。抗酸药物的主要不良反应为恶心、头痛,偶尔有腹泻、腹痛等;24 h胃内pH值监测置管后反应主要是咽喉部有不适、恶心等;这些均需引起护理人员的高度重视。对于受试者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及时报告给研究者,及时给予对症处理,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并做好记录,以便将来评价药物的安全性。

3.5 24 h胃内pH值监测仪操作的注意事项

24 h胃内pH值监测是一种检测胃内pH状态的方法,其方法简单,并能精确灵敏地反映胃内24 h pH变化,目前已被广泛用于酸相关疾病的诊断及评价各种抑酸药的疗效[3]。在临床实际操作中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5.1 置管前的准备 充分的准备是保证本项检查成功的基本条件。按试验方案要求检查前2周内禁用各种药物,以免影响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置管前禁食10 h,减轻插管时恶心、呕吐症状,避免发生意外;尽可能选用最细的pH导管,以免因导管过粗刺激唾液分泌和影响食管功能。本组受试者均选用细柔导管外径约2.1 mm、含外接参考电极的锑电极,置管前将pH电极置于标准缓冲液中校准备用。

3.5.2 插管时受试者的配合 插管时指导受试者并让其按指导要求积极配合是提高插管成功率及速度的关键。受试者取坐直位,轻轻地将导管插入鼻腔,感觉到导管进入鼻咽部时,指导受试者头前倾,直至下颌碰到胸部。导管进入鼻咽部后,嘱受试者正常呼吸并作吞咽动作,为让受试者更容易地咽下导管,可让受试者通过吸管吸水数口,将导管经鼻腔缓缓插入胃内,缓慢调整导管插入的长度,使pH电极置于所需位置,用胶布将导管稳妥地固定在鼻部或颊部[4]。

3.5.3 电极位置的确定 pH电极定位准确是保证结果可靠和可比的前提[5]。根据电极导管在体内的长度、pH梯度法,确定pH电极置在受试者食管下括约肌下缘5~10 cm处的胃体部,将涂好电极糊的外置参考电极置于受试者活动时最不易脱落的位置如胸部,固定前用酒精擦洗局部皮肤,使电极与皮肤紧密接触。嘱受试者在置管期间保持外置电极处皮肤干燥,防止电极脱落,pH导管插入后固定稳妥且记录插管深度,不可随意牵拉,否则将影响监测结果的准确率。

4 体会

(1)Ⅰ期临床试验是新药研究和开发过程的重要一环,在新药临床试验中取得受试者的知情同意是不可或缺和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保护受试者权益最有效的措施[6],插管和用药前必须确定受试者已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已充分知情;试验过程中严格遵循《药物临床试验管理规范》(GCP)原则,将受试者的安全放在首位,对于试验期间发生的任何不良反应,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还须充分重视受试者的心理变化,尽量避免因受试者心理变化而中途退出,影响试验进度。同时,临床试验过程中必须严格依从试验方案,如该抗酸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目的是既要研究该试验药物对受试者胃内pH值的影响,又要研究其在受试者体内的PK/PD,试验中必须按试验方案要求去安排用药、采血与置胃内pH导管三者之间操作程序及进行血样的采集与24 h pH值监测仪上数据的分析与处理,才能达到试验的目的,保证试验结果的科学可靠。(2)动态监测胃内pH值目前已成为评价各种抑酸药物治疗某些酸相关疾病的重要指标,因此,其监测结果的准确性非常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此药是否能够成功上市。在监测中应尽量选用细柔的pH导管,以减少对食管的刺激,应用正确的方法确定电极安放位置,对pH导管和外置参考电极稳妥固定,避免信息的干扰,提高了监测结果的准确率。试验中要求受试者严格禁食酸性和碱性及其他刺激性食物,禁用各种药物和随意饮水等,避免了外界因素影响药物体内过程及干扰试验结果,为临床试验结果的科学可靠奠定了基础。

[参考文献]

[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S]. 北京:2003.

[2] 田少雷. GCP对药物临床试验的质量保证[J]. 中国新药杂志,2002,11(11):825.

[3] 高萍,张绍刚,张美艳. 老年人胃24hPH监测分析[J]. 临床军医杂志,2009,37(3):382-383.

[4] 张颖,许兰薇. 24小时胃内pH值监测的护理体会[J]. 护理学杂志(综合版),1996,11(4):207-208.

第8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按照试验实施的流程可分为项目接洽与准人审评、医学伦理审査、项目启动、试验实施过程、项目结束等。在整个实施过程中主要研究者、研究人员、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检验检查科室人员、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监查员、临床研究协调员等均对临床试验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临床试验全过程进行动态管理是保障临床试验质量的有效手段。

1.临床试验过程动态管理

1.1临床试验项目接洽时启动质量控制,把好准人、立项关在接到申办方/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0)提交的备案资料后,机构质量管理员应严格审査申办方/CR0的资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hirmfoodanddrugadministration,CFDA)胞床试验批件、组长单位伦理审查批件、药检报告(是否与批件的规格一致)等,对于提交的文件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通知申办方/CR0提交补充材料或需更正的资料,这是确保试验项目合法合理开展的前提。

对于提交资料完整的项目,机构办公室将组织专家讨论专业是否具备承担该项目的能力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机构提出的审评意见中多数被申办方/CR0采纳,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实施。然后按照工作流程,项目负责人/主要研究者提交伦理审查的申请,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协助医学伦理委员会召开伦理审查会议,伦理委员会秘书对伦理审査过程进行相关记录。

1.2临床试验启动前及启动会的管理加强沟通与协调,保障试验顺利开展

在项目启动前应检查临床试验用各种资料是否齐全,试验药物是否运送到位,监查员是否做好各种准备工作。

在项目启动会时,机构办公室召集研究者、项目相关的检验检查科室人员及信息中心人员参会。监查员应加强对研究者《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oodclinicalpractic,GCP)相关知识、试验方案、知情同意、不良事件/严重不良事件的处理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培训,加强对检验检查科室人员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可溯源性的培训。

启动会时大家可以充分讨论、交流,机构办公室负责协调试验方案规定的各项检査流程,提高受试者的依从性,最大限度地控制各种导致试验误差的因素,使临床试验严格按照既定的方案进行。

1.3对临床试验过程进行动态管理,这是质量管理的核心临床试验期间的管理包括专业质量管理、监査员及临床研究协调员的质量管理、机构办公室的质量管理》。

专业科室应按照“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过程质量管理”,监查员及临床研究协调员按照相应的职责开展工作,机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全面的质控,尽可能做到全程化、动态化,及时发现和解决试验中存在的问题。

1.3.1试验药物的管理:机构办公室对试验药物采取二级管理模式,即机构GCP药房对试验药物的人库验收、存储、发放、回收进行全面管理。各专业科室的药物管理员从GCP药房领取固定人份的药物,满足一段时间人组病例的需要,并按照方案中药物的贮藏条件保管药物,最终确保药物的质量且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

1.3.2试验资料的管理:知情同意书是否为经伦理审查通过的最新版本、知情同意书是否未签署就进行试验、或先纳入后签署、受试者/研究者签字是否在同一天。

原始病历、病例报告表是否及时填写、修改错误或遗漏是否规范、受试者检验结果是否及时收集与整理、有无违背试验方案情况w(包括误诊误纳病例、受试者是否按照试验方案在访视窗内完成访视、不良事件及合并用药的记录情况等)。

相关记录(受试者筛选入选表、受试者鉴认代码表、药物发放回收记录表等)是否及时填写,如药物发放回收记录表中是否有发放、使用、回收人员的签名及日期,此表可体现试验药物在整个试验过程中的踪迹,是国家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复核检查中针对试验项目的各类检查中重要内容。

   1.3.3数据溯源:这是临床试验真实程度的重要依据和直接体现。保证确有其人,确有其病,确服其药,确做实验室检查。

   1.4试验结束后的管理,圆满完成试验在本机构的里程

   1.4.1加强资料归档管理——严守出口:在临床试验项目结束后,专业质量管理员、监查员与机构资料管理员应按归档资料目录整理所有材料。为保证文件资料的完整性,专业质量管理员应将所有文件资料如知情同意书、原始病历、病例报告表、试验过程中相关记录等经系统整理,所有数据溯源后,一并交到资料室统一保管,并做好交接记录。

1.4.2对分中心小结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包括:小结报告的撰写格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试验数据的溯源结果进行抽查,确保病例数、严重不良事件、重要不良事件及实验室正常值范围等与实际完成情况相符,审查结束后完成记录,由各方人员签字认可。

1.4.3各方质量管理工作的核实:监查员、专业质量管理员是否对受试者的所有检验检查结果进行了溯源。专业质量管理员是否按照标准操作规程的要求对项目进行了过程质控,是否完成了相应的质控表及整改结果。监查员是否按照监査员工作承诺书的要求对项目进行监查并及时提交相应的监查报告。

2.儿童药物临床试验过程动态管理的关注点

认真审阅《研究者手册》中项目研究的背景、临床前研究有关幼小动物实验的信息、儿童使用试验药物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尽可能多的掌握儿童用药的情况,最大程度地保障儿童用药安全。

在项目接洽过程中,机构质量管理员发现某项目CRO提交的备案资料,仅有组长单位修改后重审通过的伦理审査批件及最新版的有关资料,缺乏原始资料。通过及时与CRO沟通,了解到此项目在组长单位进行第1次伦理审查时,对试验方案中“儿童采血次数较多、应规定参与药代的儿童年龄”及知情同意书中“明确对此适应证儿童的入排标准、补充试验药物可能的不良反应及出现严重不良事件时治疗和补偿”均提出了修改意见。机构质量管理员要求CRO应同时将第一次伦理审查情况进行备案。

伦理审査时注重儿童受试者安全性及权益的保护,尽量避免侵人性检查、减少采血量及频次。知情同意书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达,在方案规定签署的年龄界限时与法定监护人一同签署知情同意书。

对于试验过程中的不良事件与合并用药,某些原始病历中对此的记录均为“无”,但是对于婴幼儿及儿童,在较长的随访周期中无此记录是不合逻辑的。在临床试验中,研究者的职责是严格执行试验方案就试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及跟踪随访,而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价是由统计分析部门就所有研究中心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确定的。

对于方案规定的访视窗,在n、m期临床试验中,常常存在超访视窗问题,某些研究者未注意到有些临床试验的治疗窗是以入组期即为原点,所有访视(如14次)均以原点来计算,而非以上次随访(如第13?欠访视)为原点W。否则由于一次次的延后,访视的终点可能会远远超出方案的规定,导致试验偏差的出现。

关于电子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的访问权限。有的项目仅将此权限提供给相关研究者,而不提供给机构,致使机构质量管理员无法检查CRF填写是否及时和规范,从而不能及时了解和跟踪试验进度。建议申办方对机构质量管理员同时开放电子CRF的权限,从而有助于双方共同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

对于慢性疾病儿童,试验过程中研究者应给予儿童更多的心理关心与关注,通过参加药物临床试验,培养其养成良好的用药习惯和用药记录,不仅有利于提高用药的依从性,同时亦有益于疾病的控制和治疗。

3.结语

儿童药物临床试验是一个涉及试验的各方均需付出努力的过程,只有切实加强临床试验项目的过程动态管理,客观记录临床试验的整个过程,保证临床试验资料的原始性大于完整性、真实性大于完美性,才能真正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也需要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探索、不断学习、不断提高,高质量的药物临床试验是医疗机构综合实力的体现,对学科建设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9篇:药物临床试验范文

【摘要】目的 探讨“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在临床上的应用效果。“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与传统的直尺测量法,目测估计法相比,各组之间药物过敏试验的阳性率比较。方法 将120名需做药物过敏试验的患者,由固定的护士做好试验后,分别在随机编入的目测组,直尺组和专用尺组依次进行皮试结果判定,比较三组的阳性率。结果 三组药物过敏试验的阳性率差异有显著性(P

【关键词】 试验专用尺;阳性率;准确率

【Abstract】ObjectiveTo investigate the drug allergy test special feet "in clinical application effect. "The drug allergy test special feet" and the traditional measuring method of implementing, ruler, compared to estimate method between groups of positive test drug allergy. Methods120 to make drug allergy test, the nurse testing by fixed at random, the visual group, the group and special feet group ruler are skin test result, compare the three groups. results Positive rate of drug allergy tests were significant difference (P

【Key words】Test;Positive for feet;Accuracy

药物过敏试验法是临床上常用的一项护理技术操作,既往判断试验结果的方法有直尺测量法(测量局部皮丘及红晕的大小),和目测估计法。前者容易受、姿势和光线等因素影响直尺读数的准确性,从而影响试验结果的准确率;后者仅凭经验、凭估计来判定试验的结果则更不规范、不严谨而致准确度较差。鉴于上述问题,我科采用了自行设计制作的“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来测量皮丘及红晕的大小,由于其设计合理,使用方便,直观,受到护理人员和患者的肯定和好评。现报告如下。

1对象与方法

1.1 研究对象2009年8月8日至9月16日在我院门诊注射室做青霉素及破伤风过敏试验的120名患者,年龄在7~60岁之间。研究对象一般资料,见表1。

1.2研究方法

1.2.1 “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的设计制作 该尺根据常见药物过敏试验皮丘小于1厘米,破伤风药物过敏试验皮丘小于1.5厘米、红晕小于4厘米的判断标准[2],将直径为1厘米,1.5厘米,4厘米的圆形透明板依次排列或以4厘米圆形透明板为中心,1厘米和1.5厘米各位于两侧,圆心在同一条直线上,并由两长方形(长度为1.75厘米、宽度为0.5厘米)分别于之相连接成一总长度为10厘米的“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见图(图与标准尺度稍有偏差):

1.2.2 “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的使用 当判断青霉素等药物过敏试验时,将专用尺的1厘米圆形透明板放置在局部皮丘上,且圆形板的圆心正对应皮丘的圆心,皮丘及红晕大于圆形透明板则为试验结果阳性,反知为阴性。同理,当判断破伤风过敏试验结果时,皮丘测定用1.5厘米的圆形透明板测定,红晕用4厘米的圆形透明板测定,皮丘和红晕分别大于相对应的透明板则为阳性,反之,则为阴性[1]。

1.2.3 分组每位受试者由固定护士做好试验后,在规定的时间分别由三位随机编入的目测估计法组、直尺测量组、专用尺组,分别判断试验结果并记录,统计三组之间阳性率判断有无差异。

1.2.4 统计方法应用行×列 χ2检验,进行实验结果统计。

2 结 果

三种不同判断方法药物过敏试验阳性率的比较,见表2。

经行×列 χ2检验,χ2(0.01)9.21 本例χ221.72>9.21故P

3 讨 论

3.1通过对120名做过敏试验患者应用三种不同的判定试验结果方法,其阳性率不同的结果,从表2中可看出,三种方法患者药物过敏试验的阳性率有显著性的统计学意义,表明三种不同的方法患者药物过敏试验的阳性率有显著性的差异。提示我们,在护理实践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按规范,按质量标准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而不能靠主观臆断(目测估计法),仅凭经验来判断。要以数据说话,三种方法之中,以目测估计法的阳性率最高,直尺法次之,而专用尺法为最低。

3.2 直尺法的阳性率虽然接近专用尺法,但是还是有一定的误差,这种现象可能受外界因素如患者的、姿势室内光线,以及护士操作时直尺移动等因素影响造成读数的误差,所以,为尽量减少操作上的误差,让护理工具使用时能做到更直观,更简便易行,对护理工具的改革和创新就显得很有必要。

3.3 在实验中还发现,假阳性的试验结果多发生破伤风药物过敏试验中,究其原因发现,有部份护士对破伤风试验的局部皮丘大小为1.5厘米较了解,但对红晕可高达4厘米直径却不清楚或易产生主观排斥(易与青霉素皮试结果相比较),而产生错判。而有了“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后,皮丘及红晕的大小,直接与“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相对应比较就可以做出准确的判断了。

3.4 当患者对试验结果有疑意时,将尺的用途和使用方法给患者解释,具有很好的说服力,所以,该尺又起到了一种健康教育的工具作用。

3.5 药物过敏试验法虽然是一项普通的、常用的护理技术操作,但其正确实施与否却关系重大;假阳性会使患者失去了接受该种药物治疗的机会。假阴性则更危险,轻者引起身体局部的过敏反应,严重者致全身性过敏反应或过敏性休克发生,甚至有造成死亡的危险。故建议推广使用“药物过敏试验专用尺”,其对提高药物过敏试验的准确率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减少了护理差错和纠纷的发生[2]。

3.6 该尺因其设计合理,科学规范,使用方便,直观,所以较直尺法相比,其准确率更加具有权威性,受到护理人员及患者的肯定和好评。为更大范围的推广这一护理工具,该尺可申报国家实用型新型专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