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精选(九篇)

矿产资源勘查报告

第1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工作,保证专项的顺利实施,依据《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规划纲要(20**~**年)》和《关于印发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重点矿种的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项目的实施。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组建全国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及项目的日常管理机构。项目办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咨询指导项目技术业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和财政厅(局)是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全国大中型危机矿山接替资源找矿项目分为矿产勘查项目、矿产预测项目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等三类。矿山企业是矿产勘查类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负责本企业矿产勘查项目的组织实施。科研院所(校)是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所牵头的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项目的组织实施。

承担矿产勘查类项目总体地质勘查工作的地质勘查单位为项目勘查单位(以下简称勘查单位)。根据勘查设计的总体要求,承担项目实施中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具体工作的单位为外协单位。

第六条勘查单位、外协单位、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类项目牵头单位的确定应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充分调动和发挥各类参与项目实施单位的积极性。

第七条承担单位应依法取得矿业权,并履行矿业权人的义务。勘查成果资料按《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管理。矿产预测类等项目牵头单位也应按有关规定提交成果资料。

第二章项目组织管理

第八条项目办负责组织编制专项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组织项目年度立项;编制和下达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的终审和项目验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和项目任务、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审批;负责制定项目实施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负责项目重大技术咨询和业务指导。审议实施方案,提出工作部署修改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论证、评审、质量监督和成果验收工作;指导找矿技术方法攻关,帮助解决施工中的疑难问题。

第十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立项申请、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与成果报告的初审,项目野外工作验收,督促项目资料的汇交;负责组织本省(区、市)内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间的关系和资质审核;负责协调矿业权关系;负责落实项目地方财政(中直企业集团)和矿山企业资金。

第十一条承担单位按要求组织编制立项申请(可行性报告)及年度项目续作建议;组织编写项目设计;组织编写项目工作报告和成果报告并负责提交;委托资源储量报告的评审、地质资料的汇交和保管。负责择优选定项目勘查单位。

第十二条勘查单位负责整个勘查工作的实施和管理。根据承担单位的要求,编写项目设计、年度工作方案、成果报告;按有关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项目实施,按时提交项目实施过程的工作报告,按规定提交项目勘查工作的地质资料。负责择优确定外协单位。

第十三条外协单位按照与勘查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的要求,负责具体承担的钻探、坑探、物探、测试和综合研究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向勘查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十四条矿产预测牵头单位负责接替勘查区的矿产预测工作,并向项目办提交相应的工作报告、成果报告、勘查工作方案建议和相关原始资料。

第三章立项及批准

第十五条项目立项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矿山建设规模为大型或中型;

(二)矿山勘查开采主矿种为煤、铀、铁、锰、铜、铝、铅、锌、钨、锡、钼、锑、镍、金、磷、优质石墨、纤维石膏、涂料级高岭土等重要矿产;

(三)接替勘查区的成矿地质条件有利、找矿潜力大;

(四)矿山尚可服务年限小于15年,优先考虑服务年限10年以下的矿山;

(五)接替勘查区应符合勘查规划要求,主要在矿山近和深部;

(六)勘查工作程度主要为普查,特殊需要的局部地段辅以详查;

(七)预期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明显;

(八)注重共伴生矿产的综合评价与资源综合利用。

第十六条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一)承担单位应持有接替勘查区范围内矿业权证明文件或矿业权主管部门出具的预留勘查范围的证明文件;

(二)勘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甲级勘查资质,外协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乙级以上勘查资质;

(三)地方财政(或中直企业集团)、矿山企业落实项目总预算的50%。

第十七条国土资源部和财政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项实施方案的总体安排,拟定并年度立项通知。

第十八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的立项申报和初审。对初审通过,但尚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将接替勘查区范围预留给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各省(区、市)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中直企业集团(核工业集团等特殊企业集团除外)所属的矿山企业的立项申请,由中直企业集团签署意见,并经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项目办。

第二十条对通过立项初审的项目,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根据矿山危机程度、找矿潜力、地质工作程度等因素,将申报项目分为矿产勘查类项目和矿产预测类项目,并提出可否立项的论证意见。

第二十一条通过立项论证的项目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监督。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异议的矿产勘查类项目,列入年度危机矿山接替资源勘查项目安排计划。

公示完毕并经核实无疑义的矿产预测类项目,由项目办通过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定牵头单位,与承担单位和勘查单位联合承担,并纳入矿产预测项目计划。

第二十二条矿产勘查、矿产预测和新技术新方法等三类项目,由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项目预算建议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下达预算。国土资源部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财政部项目预算下达计划,并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或中直企业集团)向承担单位下达项目任务书。其中,矿产勘查类项目在申报预算前须依法持有接替勘查区的矿业权。

第二十三条接替勘查区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留矿业权的矿产勘查类项目,自公示截止日起,为其保留立项资格一年。在预留期内依法取得矿业权后,方可申报矿产勘查类项目预算;在预留期内未取得矿业权的项目,取消申报预算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立项。

第二十四条承担单位按项目任务书要求,组织勘查单位依据相关技术标准或规范编写勘查设计;报送至项目所在地的省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对设计书进行初审,并负责将修改后的设计书连同项目设计初审意见书一并报项目办。

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设计,项目办组织专家进行终审。

第二十六条项目办负责对修改后设计进行批复。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办批复的设计组织野外作业施工。

第二十七条矿产预测类项目完成后提交成果报告,经项目办组织专家审查可以转为矿产勘查类项目的,由相应的矿山企业依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直接纳入相应年度勘查项目计划。

第四章成果报告评审验收与资料汇交

第二十八条项目结束野外作业在转入报告编写之前,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野外工作验收申请,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受理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野外工作验收,验收的重点是检查设计执行情况,各项地质工作是否达到编写成果报告和实现预期成果的要求,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提交野外验收意见书。重大项目的野外验收可以由项目办直接组织。

第二十九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在野外验收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后,报送项目办,同时向项目承担单位通报野外验收意见。

野外验收意见要求补充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补做,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提交补做工作报告。

第三十条项目野外作业施工结束并经野外验收通过后,承担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组织编写成果报告,提请成果报告评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成果报告的初审工作,并监督成果报告的修改,修改后的成果报告连同初审意见一并报项目办终审。

第三十二条项目成果报告评审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设计批复意见、调整意见书、补充设计、野外验收意见书、相关技术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项目办组织成果报告评审的同时,根据项目工作任务、预期成果、工作量、成果报告质量和经费使用等,组织项目验收,并统一下达成果报告评审和项目验收批复意见。

第三十四条承担单位应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上交项目成果资料纸介质和电子文档资料。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汇交项目地质资料;汇交(备案)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取得的找矿突破的成果资料;备案经委托评审的储量报告;履行有关储量登记手续。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项目办聘任监审专家,对指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办的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省(区、市)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并参与项目办组织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承担单位应对勘查工作实行严格的管理,勘查单位应健全项目实施责任制度,加强内部管理。

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应编制月报、半年报和年报,按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同时向项目办抄报;重大情况随时向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办专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向项目办报送本省内项目执行情况年报。

第三十七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工作地区、目标任务、工作周期、主要实物工作量等确需重大调整的,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正式行文,监审专家签署意见后,经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复核后报项目办批准。涉及经费调整的事宜,需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应按要求提交补充设计或工作方案。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以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在项目立项论证、设计审查、野外验收、报告评审等环节中应当回避。

第三十九条参与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和聘请的专家,,,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承担单位、勘查单位、外协单位和矿产预测等其他各类项目牵头单位伪造地质资料、编造原始地质记录、瞒报或虚报勘查结果的,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2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勘查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以经纬度1“×1”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区块。每个勘查项目允许登记的最大范围:

(一)矿泉水为10个基本单位区块;

(二)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放射性矿产为40个基本单位区块;

(三)地热、煤、水气矿产为200个基本单位区块;

(四)石油、天然气矿产为2500个基本单位区块。

第四条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产资源;

(二)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三)外商投资勘查的矿产资源;

(四)本办法附录所列的矿产资源。

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经国务院指定的机关审查同意后,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

勘查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勘查许可证,并应当自发证之日起10日内,向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资源;

(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的矿产资源。

第五条勘查出资人为探矿权申请人;但是,国家出资勘查的,国家委托勘查的单位为探矿权申请人。

第六条探矿权申请人申请探矿权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登记书和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二)勘查单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勘查工作计划、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证明文件;

(四)勘查实施方案及附件;

(五)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六)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石油、天然气勘查的批准文件以及勘查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第七条申请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经批准,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

(一)申请登记书和滚动勘探开发矿区范围图;

(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三)需要进行滚动勘探开发的论证材料;

(四)经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批准进行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储量报告;

(五)滚动勘探开发利用方案。

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对申请勘查石油、天然气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予以公告或者提供查询。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保证国家地质勘查计划一类项目的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需要探矿权申请人修改或者补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知探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者补充。

准予登记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探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采矿活动。

探矿权人与采矿权人对勘查作业区范围和矿区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证的登记管理机关中级别高的登记管理机关裁决。

第十条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年;但是,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7年。需要延长勘查工作时间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每次延续时间不得超过2年。

探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勘查许可证自行废止。

石油、天然气滚动勘探开发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5年;但是,探明储量的区块,应当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将登记发证项目的名称、探矿权人、区块范围和勘查许可证期限等事项,通知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

登记管理机关对勘查区块登记发证情况,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

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第十三条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区块的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四条探矿权使用费和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全部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计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探矿权人提出申请,经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的减免办法审查批准,可以减缴、免缴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

(一)国家鼓励勘查的矿种;

(二)国家鼓励勘查的区域;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探矿权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确定招标区块,招标公告,提出投标要求和截止日期;但是,对境外招标的区块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定。

登记管理机关组织评标,采取择优原则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缴纳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费用后,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成为探矿权人,并履行标书中承诺的义务。

第十七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

(一)第一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2000元;

(二)第二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5000元;

(三)从第三个勘查年度起,每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10000元。

探矿权人当年度的勘查投入高于最低勘查投入标准的,高于的部分可以计入下一个勘查年度的勘查投入。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勘查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探矿权人应当自恢复正常勘查工作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申请核减相应的最低勘查投入的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探矿权人应当自领取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在开始勘查工作时,应当向勘查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报告,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开工情况。

第十九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采,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采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期开采的除外。

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

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

(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三条探矿权延续登记和变更登记,其勘查年度、探矿权使用费和最低勘查投入连续计算。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二十五条登记管理机关需要调查勘查投入、勘查工作进展情况,探矿权人应当如实报告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不得拒绝检查。

对探矿权人要求保密的申请登记资料、勘查工作成果资料和财务报表,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勘查石油、天然气矿产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探矿权人被吊销勘查许可证的,自勘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探矿权。

第三十四条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勘查许可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申请登记书、变更申请登记书、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和注销申请登记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办理勘查登记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收费标准和管理、使用办法,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外商投资勘查矿产资源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中外合作勘查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将合作的勘查区块、矿种等有关文件资料报原发证机关复核并签署意见;在签订合同后,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勘查许可证的,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换领新的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使用费、最低勘查投入按照重新登记后的第一个勘查年度计算,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减缴、免缴。

第3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论文关键词:国外地质勘探会计,法律,借鉴

 

19世纪中叶,西方近代地质学传入中国,少数外国地质学者开启了我国地质调查工作,中国却没有设立自己的地质机构。1912年1月,孙中山在南京组建临时政府,当时在实业部矿务司下设立了地质科,成为我国第一个正式的地质工作机构。1913年2月,实业部矿务司地质科改为工商部矿务司地质科,同年6月,地质科改为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职责是既培养地质人才、研究人员和学生,又从事地质调查工作。

1922年1月27日,中国地质工作者成立中国地质学会,1923年我国第一个地方办的地质调查所――河南省地质调查所成立。以后,中央的地质调查所和地质研究所又曾隶属实业部、经济部。1928年地质研究所归入中央研究院。抗日战争期间,1940年前后,经济部设西南矿产勘测处和矿冶研究所。湖南、福建、广东、广西、江西、四川、西康等也先后设立了省级地质调查所。

以上是解放前,我国地质工作的概况和机构设置情况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这时中国的矿产勘查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总体上仍较薄弱。由于旧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地质工作和矿产勘查工作发展缓慢,到新中国成立前37年,累计钻探进尺仅17万米,探明储量的矿产只有18种。另外,解放前地质工作者也发现了一些矿产基地,特别是延安的延长石油的勘查与开发,边区政府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矿产勘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旧中国政治、经济、社会落后,矿产勘查工作受到了约束。

相比而言,国外的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工作取得了飞速的发展,各项事业成效显著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而且法律法规也较为完善、成熟。由于地质矿产勘查与开发行业是发现和利用位于地表或地下的石油天然气等递耗性矿产资源的行业,该行业具有高风险、长跨度、资金密集、会计业务复杂等特点,这些特点主要体现在其上游活动,即勘探、开发、开采直到矿区废弃的活动。而其中的会计业务作为行业的基础除要考虑会计的专业性外,还应考虑地质矿产的高风险、资源稀缺性、收益波动性、开发专业性和行业高危性等特点。因此该行业的会计业务便显得尤为重要。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行业的上述特点,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制定了各自的石油天然气等采掘行业会计准则或相关指南。

美国是国际上最早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中会计问题进行研究的国家,其研究的成果也较为成熟、系统和深入,相关会计准则的制定也最早、较完善,对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地质勘探行为中会计制度的制定以及相关准则的产生,有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作用。

早在20世纪初,美国就开始了对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问题进行研究,但当时的研究范围还仅限于流体矿产资源开发会计――石油天然气会计的一些具体操作性问题,其研究的主要内容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的成果法 (Successfuleffortsmethod,简称SE)和完全成本法 (FullCostmethod,简称FC)的运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选择。60年代末,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第11号《会计研究报告》(ARSNO.11),建议基本上支持成果法。70年代初,AICPA下属的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了题为“石油工业会计报告实务”的专题报告,也基本支持成果法。直到以FASB于1975年的第9号财务会计准则公告(StatementsofFinaneialAeeountingstandards,简称SFAS)《所得税会计―石油和天然气生产公司(对APB第11号和第23号意见书的修正)》为标志。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于20世纪70至90年代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先后了六份与石油天然气会计有关的《财务会计公告》,其中最重要的两份准则,一是1977年12月的 SFASNo.19“石油天然气生产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二是1982年的SFASNO.69“有关石油天然气生产活动的揭示”。

澳大利亚没有单独的地质勘探会计准则,但存在着管制采掘行业和石油天然气行业的联合准则。1989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AustralianAeeountingstandardsBoard)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和《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7号――采掘行业会计》,都称为《采掘行业会计》,且在技术上十分一致,不过,前者应用于公司企业,而后者应用于非公司报告主体。其主要涉及勘探开发成本的确认、计量、废弃成本的处置、摊销和收入确认等免费论文下载论文的格式。2004年,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理事会为了使其准则与IFRS6趋同,在认SBIFRS6的同时也了与IFRS6对等的《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6号――矿产资源的勘探与评价》,取代了《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第1022号――采掘行业会计》,但保留了澳大利亚采掘行业会计原有的一些特色。

加拿大没有一个独立的地质勘探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但是,1988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一份可以看作是地质勘探行业会计指南的研究报告――《小型矿业公司(JimiorMiningcompanies)的财务会计与报告》,论述了小型矿业公司的财务会计与报告问题,主要涉及了矿产的资源勘探,而较少涉及开发。研究报告探讨了勘探和开发成本的资本化问题、矿产权益部分销售的利得和损失的确认问题、矿产权益的取得、矿产权益的放弃和销售、披露以及管理费用和股份发行成本等。1990年加拿大特许会计师协会(CICA)了名为“石油天然气行业完全成本会计”,主要涉及完全成本法在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和开采活动中的应用以及“油气资产”折旧、减值和转让利得、损失的确认等问题。

英国的石油天然气会计实务尽管受美国的影响较大,但亦有自己的特色。2001年6月7日由OLAC了一个实务建议公告《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生产和废弃活动会计》毕业论文ppt毕业论文模板,该公告取代了1956年至1995年间的四个相关建议实务公告,目的是在英国一般公认会计原则框架下增进从事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与生产活动的公司财务报告的一致性。公告认为,全部成本法和成果法都是可接受的方法,并规定了两种方法下费用资本化的原则和上限减值测试的要求,还对风险分担协议、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清理与废弃和其他权益变动等方面的会计处理,以及财务报表列报和披露作了规定。

从以上发达国家地质勘探行业中会计制度的制定,可以为我国相关行业会计制度提供借鉴,制定一份统一的地质矿产勘查开发行业会计准则是有必要的。该准则可采用历史成本原则下的成果法对勘探成本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以估计的矿产资源资产价值为基础;充分考虑生产前成本的费用化或资本化;与矿物相关的成本的资本化与折旧;管理成本在不同经营阶段的归属;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折旧应使用产量单位法计提;矿产资源资产资本化成本的减值测试;矿物成本的确认与计量;动态销售收入如何确认等因素,充分考虑地质矿产行业的专业因素和行业经济因素,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合理的会计准则。

参考文献:

[1]程江涛,司竹君.国土资源大调查中的地质调查项目的预算编制与会计核算.山东地质,2003(1).

[2]王忠海.采掘行业上游活动会计准则问题研究.东北林业大学学位论文.2007.

[3]董杰.中国工业遗产保护及其非物质成分分析.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4).

[4]李佳平,廖西蒙,彭友云.论会计工作组织形式在地质调查管理中的运用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09(8).

第4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地质和经济效果、勘探方法和对策。

中图分类号:X75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小型煤矿的特点

小型煤矿,指年生产能力在9万吨以下,如东中煤矿、陆家地煤矿等。小煤矿具有走向短、开采深度浅、投资少、见效快的特点,是地方煤炭工业的能源补充。

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工作

福建属缺煤省份,煤矿以小型煤矿为主,因此,开展小煤矿生产勘探意义很大;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应该从“小”字上做文章,勘探阶段的划分、勘探线的布设、地表地质工作、煤矿开采技术条件、资源量估算深度及资源量分布等应与大、中型煤矿的勘探工作有较大的区别。

2.1勘探阶段的划分

根据DZ/T0215-2002《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勘探大中型煤矿的勘探阶段划分,按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四个阶段进行,而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应在大比例尺地质填图或普查的基础上,为满足小型煤矿生产,在较短的时间内按一次性勘查完毕的原则进行,提交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地质报告。

2.2勘探线布置方法

勘探大中型煤矿勘探线距原则上应从稀至密,如“三类二型”勘查区,在普查阶段,一般按1000米(线距)×500米(孔距)的网度布设工程,而小型煤矿生产勘探考虑到煤层走向短、构造复杂的特点,采用从已知的矿井向外扩展的方法布置工程,主要勘探线剖面应选择小煤矿主巷道为主要勘探线剖面,辅助勘探线剖面平行主勘线向外按小于500米的线距布设,为小型煤矿的首采区布置巷道提供准确方位。

2.3地表地质工作

煤矿在建井之初,一般均做了地表地质工作,因此,地表工作不必按步就搬,比例尺可直接进入1:5000,主要工作应放在收集现有煤矿生产的资料上的分析,在充分收集生产矿井的地质及水文资料的基础上,理清构造,特别是对小于30米以下的断层的研究;同时,采用地表少量短槽,有目的地控制煤层及断层的地表位置,以达到地表工作的勘查要求。

2.4煤矿开采技术条件

煤矿开采技术条件可直接利用现有生产矿井的围岩石特征、顶底板特征、煤质特征和水文地质资料等,充分收集采空区的分布范围,一般不做专门性水文孔勘探工程的施工。

2.5资源量估算深度及资源量分布

资源量估算最大深度,一般应根据小型煤矿的最低开采水平,以最低侵蚀基准面1000米以内为宜。要求估算(332+333)类资源量即可,资源量应尽量分布在浅部或先期开采地段、或近小型煤矿主巷道附近的区域,但(332+333)类资源量的比例应达到50%以上。

3.勘探方法

3.1地质填图:地质填图是小煤矿勘查的基础工作,工作要做细做好,通过地质填图及少量山地工程,结合小煤矿调查,对可采煤层的总体分布情况、煤层厚度变化规律、煤质特征及小煤窑开采情况要充分收集了解;对比标志、构造、水文等问题也有眉目,火成岩对煤层的影响也有所了解,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要充分收集,边界断层要搞清楚。在基岩或覆盖层不厚的地区,应配合少量槽(井)探、浅钻,以及老窑和生产井调查等,充分地进行地面地质研究。地质填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000。在没有对地面地质进行充分研究之前,不应开展钻探和坑探等工作。

3.2生产矿井调查:对小型煤矿周边能进入的老巷道进行全面调查,充分收集,了解各可采煤层的稳定性;对开采技术方面的地质经验,如煤层顶底板特征、瓦斯、煤质和煤层对比标志,认真研究并加以总结,把开采过程中积累的地质现象进行研究,去伪存真,充分利用。

3.3深部钻探:在对地表地质情况充分研究之后,再施以少量钻探工程,以控制煤层在深部的赋存状况和构造变化情况,对小型煤矿(老矿井)附近的控制剖面要完整,以便更好地了解煤层走向和倾向上的变化。钻孔主要布设在煤矿先期开采地段,或与老矿井主巷道附近,可作为煤矿生产的导向性钻孔,一般孔距250米~500米,目的是圈出332类和333类资源量的比例。如福建省121地质大队提交的《龙岩矿务局陆家地煤矿补充勘探地质报告》,属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勘探方法就是应用了这一方法,把主平巷+485水平较近的9勘探线做主导剖面,布设了9-9孔,发现该孔赋煤情况良好后,再依次在11、8勘探线上布置11-6、11-15、8-1、9-8等钻孔(如图1-1),施工顺序以近主巷道向外扩展,最后提交了了(332+333)煤炭资源量100多万吨,为当时陆家地煤矿技改巷道的延伸和矿井生产能力的提升起着关健性导向作用。该勘探方法做到当年勘探设计施工,当年提交煤矿补充勘探报告,直接为矿井改建和扩建成提供了地质依据,达到了时间短、见效快的效果。

4.结论

由于福建省为缺煤省份,又因地质构造复杂的、以薄至中厚煤层为主,全省以小型煤矿煤矿居多,因此,充分挖掘现有小煤矿的煤炭资源,尤为重要。因此,在小型煤矿生产勘探工作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小型煤矿已有的地质资料,不能一味生搬硬套煤炭《规范》,应根据福建省煤炭资源贫乏、构造复杂、矿区范围一般较小的特点,因地制宜,灵活应用,使小型煤矿生产勘探达到已节省资金、勘探周期又短,且地质效果明显的特点;按一次勘查完毕的原则进行,提交小型煤矿勘查报告。

参考文献:

[1]福建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福建龙永煤田综合研究成果及煤炭资源评价报告[R], 福建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1982.

[2]福建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龙岩矿务局陆家地煤矿南块段补充勘探地质报告[R],福建省121煤田地质勘探队,1999.

第5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截止2011年10月,地调院共落实各类地质矿产调查评价项目71项(新开项目41项,续做项目30项),预算项目经费19436万元。今年已实施的62个项目中,新开项目32项,续做项目30项。其中,中国地调局及地科院下达项目33项,中央地勘基金下达项目4项,自治区地勘基金下达项目19项,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项目5项,地方委托地质勘查项目1项。

2011年,全院共完成1∶25万区域地质调查修测面积30750平方公里,1∶5万区域地质调查面积3160平方公里,1∶25万区域重力测量17500平方公里,1∶5万化探扫面2050平方公里,实测各种比例尺地质剖面615.8公里,采集各类样品56615件。

目前,各类项目均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首先,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划分了地层和侵入岩填图单位,发现了大量古生物化石,获得了一批高精度同位素测年数据,新发现各类矿(化)点30余处,为进一步找矿提供了新的线索;其次,矿产及矿调项目新圈定各类物化探异常51处,矿化蚀变带18条,圈定矿体23条,发现具有找矿潜力的矿点8处。其中,内蒙古罕达盖――巴日图地区铁铜多金属矿调查评价项目在罕达盖、陶来托调查区新发现化探综合异常17处,其中9处异常具有一定的找矿前景;在珠尔和乌拉调查区发现铅锌工业矿体,品位较高。内蒙古阿巴嘎旗高尔旗银铅锌矿普查项目在矿化蚀变带中共圈出Pb、Zn、Ag矿体9条,品位较高;第三,物化探项目圈定化探综合异常29处,圈定2条铜矿化带,圈定找矿靶区39处。新发现的阿曼乌苏锂矿点和阿尔查干铷矿点,有希望取得重大找矿突破。发现铀矿床一处,为该区铀矿勘查提供了重要依据;第四,水工环项目在临河地区成功实施一眼地热井,水温56℃,水量2300m3/d,为河套平原地区开发地热资源提供了依据;第五,煤田勘查项目将提交煤炭资源储量30亿吨。

古诗云,梅花香自苦寒来。又到腊梅花开的季节,地调院一年来取得的丰硕成果定然来自地调工作者不畏艰辛,勇创科学地调山峰的默默努力。2011年,地调院主要从五个方面诠释了“工作定位、职能转变、职能拓展”的重要意义。

一是在统筹规划全区地质工作部署方面提供技术支撑。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统一组织下,编制了“十二五”期间加强全区主要成矿区带基础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计划。编制了2012年中国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立项建议表,分别与天津和沈阳地调中心进行了沟通,落实了项目计划,组织协助区内有关地勘单位积极承担项目。此外,围绕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合理部署,加强了自治区急缺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勘查选区部署研究,重点开展了内蒙古中西部铁矿整装勘查的选区研究,编制了内蒙古中西部地区铁矿勘查部署建议方案,提出了可供近期安排的18项铁矿勘查项目,并通过了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中国地调局、中央地勘基金中心共同组织的专家论证。

二是在加强自治区地勘基金项目质量监管方面发挥作用。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将三大局以外地勘单位承担基金项目的野外质量检查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工作交由地调院承担的要求,地调院优选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骨干和质量监控专家,组建了内蒙古自治区地质勘查基金项目质量监控部,积极配合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落实工作职责,起草监督管理办法,开展项目质量监控和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前期工作。

三是全力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供前期服务。在地质勘查项目管理方面,协助地质勘查处完成了社会资金勘查项目质量检查和国家危机矿山接续资源勘查项目立项审查报送工作。在矿业权管理方面,配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完成了国家两个整装勘查区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审查工作,同时主动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已完成基础地质工作区域的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方面,按照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储量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工作,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翔实可靠的矿情报告。截止目前,共评审各类地质勘查和储量核实报告40份,其中大型报告5份,中型报告9份,小型报告26份。已备案各类报告21份。在规划管理方面,承担了相关规划的编制工作,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规划处完成了全区9个盟市近60余个旗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查工作。

第6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煤田勘查 勘查工作 问题

[中图分类号] P641.4+6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3-153-2

1《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要注意的问题

1.1明确每个勘察阶段的基本任务和内容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煤田勘查划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由于每个阶段的勘察内容和任务不同,因此每个阶段的工作程度,对于煤田勘察的水文、地质要求也不同,在进行勘查工作前,要明确每个阶段的主要勘察内容。比如在煤炭的普查阶段,要对于煤田的基本地质形态和构造结构进行初步的估计和调查。在详查阶段则需要对于煤田的基本形态进行查明,控制可能影响井田划分的构造,评价构造复杂程度。

1.2先期开采地段与初期采区的划分

根据《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我们需要对先期开采地段与初期采区进行划分。所谓先期开采地段,是指已经满足煤田矿井设计的生产能力和相关的服务能力的开采区域。而初期采取是指已经具备了开采要求和能力,最早开发的矿区或是我们所说的首采区。

1.3选择钻探工程基本间距的要求

(1)认真研究井田的构造复杂程度与煤层稳定程度,按其中勘查难度较大的一个因素,选择井田钻探工程基本线距。

(2)构造复杂程度类型的划分,原则上以井田为单位,当井田内的不同地段有显著差异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

(3)当一个井田内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煤层稳定主要程度类型时,应以资源量或厚度占优势的那一部分煤层稳定类型,选择基本线路。(也就是主采煤层)。

(4)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只能反映对地质情况的揭露程度,而不可能反映地质工作的研究程度。所以,在确定块段资源储量类别时,必须在一定的基本线距和工程密度的基础上,经过充分的分析研究,根据块段的地质条件,按对类别条件的满足程度划分资源储量类别,绝不能机械地按基本线距来划分各类别资源储量。

(5)在普查阶段一般按“控制的”钻探工程基本线距扩大一倍,圈定为“推断的”资源量。

2勘查地质设计编制中应注意的问题

2.1编制勘查设计的准备

(1)煤田的勘察工作一般分为两种性质的勘察,一种是国家组织的专门勘察,一种是投资企业对于已经承包的矿区的一种勘察,后者的勘查必须了解投资者勘察的主要目标以及勘察的重点,在这个基础上采取相应的勘察手段对煤田进行勘察,但在勘察过程中要符合相关的工作方法、技术手段以及质量技术勘测标准,对于勘察的费用要进行合理的控制。

(2)在对煤田勘察之前,要对于将要进行煤田或是矿区的相关的地质材料、勘查区地质资料和以往勘查工作成果等进行收集和总结,再结合附近矿区的地质环境进行综合评定和分析,做好勘察设计的资料准备工作。

(3)负责勘查设计编制工作的部门要明确部门职责,合理分配任务,设计主编人员要做好领导和指导工作,深入矿区进行调查,对于所要勘察的区域要做到最大程度的了解,包括地形、地质情况等等,并做好相关的地质评价工作,这样既可以有效的保证勘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保障勘察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在勘察工作之前,设计主编人员必须与勘查项目投资者和煤矿设计和生产建设部门取得联系,以便更好地了解煤矿建设的各项具体规划和设计意图。

2.2做好原始材料的全面、细致的审查工作

所谓“三边工作”是指在媒田的勘察过程中,“边勘查施工,边分析研究资料,边调整修改设计方案”,做好地质的“三边”工作可以有效的保证勘察效果,但是做好“三边”工作的基础就是对各种原始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1)在对煤田进行勘察工作之前,需要对于勘察区做好相关的资料准备工作,对于矿区做好基本的地质构造评价工作。同时要根据地质条件选取适当的勘测技术手段。目前我国现有的煤田普查与勘探的技术手段主要有遥感地质调查、地质填图、坑探工程、钻探工程、地球物理勘探五种勘探手段。每一种技术手段都有其适应的条件和优缺点,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对于勘察工作中已经记录的矿井基本现象以及勘察数据记录等要做好及时的检查,要保证一手资料的准确、全面,对于勘察过程中的所制作的勘察设计图要符合《煤田地质填图规程》的相关要求。

(3)对于勘察工作开展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测量方法与精度、钻探工程原始记录和岩芯鉴定、测井质量、各类样品以及地质孔的抽水检测等都需要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

2.3地质资料的编录与整理

地质资料的编录和整理是对勘察结果的一种总结,也是对勘察资料的一个整理的过程。它主要包括对于动态图表、基础图表、专题研究图表三大类的编录和整理内容。其中的动态图表主要包括地质调度图、采样点分布图、施工动态表等基本内容,它们都是勘察过程中所必需的材料或是勘察结果的一种表达形式,比如通过地质调度图,我们可以充分的了解和掌握施工顺序、进度、和质量情况,并将地形、地质情况简化,有效的指导了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当然对于煤田勘察这样一个复杂而又难度较大的工作,需要编录与整理的地质材料还有很多,但是系统、全面、准确一直是我们所追求的。

3报告编制要注意的问题

在勘查中要严格注意各项工作质量,地质勘查报告按规范要求进行编制,勘查报告必须客观、真实、准确的反映勘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和成果,编写内容和重点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以下将简要论述在地质勘查报告编制中主要的几种常见问题。

(1)报告名称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即地名、矿种、阶段。名称一定要简明清楚。它的基本格式是:省(市、自治区)县(市、旗或煤田)矿区(井田、勘查区)煤炭(勘查阶段名称)报告。

(2)要注意报告开头的400字的摘要。根据新要求,新规定,各类资源储量报告均应在报告正文的开头加附不超过400字左右的文字摘要,这点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摘要内容应该具有宏观性、总结性,能够简洁明了的总结每一次的勘查任务。

(3)在勘查报告正式编制前,报告编写负责人要结合勘查区实际及勘查阶段的要求,在充分考虑地质勘查、设计、建设生产和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拟定切合实际的报告编写提纲。

(4)勘查报告的目的任务要简单清晰,位置、交通及矿权设置情况要简要清楚。勘查区或井田与最近县(市)的方位角度、直距,行政区划、经纬度要标记清楚,并列出各勘查许可证范围坐标,列出合并后勘查区范围坐标,勘探报告还要列出井田范围拐点坐标。

(5)报告编制工作前会对勘察的工作进行验收,验收中发现重大问题的,要在编制报告前予以解决。没有经过野外工作验收的,不能进行报告编制阶段。组织在对勘查区工作程度和基础资料质量的验收过程中要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6)以往地质工作表述煤田发现到本次勘查期间进行的地质勘查工作。地质报告的评审备案情况,主要工作量、质量、主要成果、存在主要问题等。在前期报告基础上提高勘查程度的本次勘查工作,一定要注意表述前期勘查工作的勘查类型和依据。

(7)报告中所涉及勘查工作的总结部分或评述部分要具体、全面,不能太笼统,要符合相关的规范要求,保证报告的质量。要有能够反映质量的具体数据,例如钻探工程质量,煤芯长度和重量采取率等,按钻孔验收标准进行逐项评价,可列表。还要综合评价,对于不合格煤层点或废孔位置分布位置要表述清楚,是在什么类别资源量区均要表述清楚。

4结语

煤炭资源越来越少,煤田开发一个少一个,而煤田地质勘察越不能丝毫懈怠,勘察的手段也在日益多样化,科学化,科技的应用程度再也不断加深,因此我们采矿人要在不断增强自身素质的同时还要了解煤田勘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争取为企业、为社会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参考文献

[1] 李季三. 对建立煤田地质勘查基金的浅见[J].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1988(02).

[2] 张平,陈浩. 钟姑地区找矿远景及工作方法[J]. 现代矿业. 2010(12).

[3] 高锦宁,锦新. 工程地质勘察必须注意的几点事项[J]. 林业科技情报. 2011(03).

[4] 王泽轩,赵明坤,尹世才. 通许找煤区构造特征及控煤构造样式浅析[J]. 中国煤炭地质. 2009(12).

第7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国家保护合法的探矿被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采矿权不得买卖、出租,不得用作抵押。

第四条国营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国营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

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人依法采矿。

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七条国家鼓励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在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和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内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第十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十一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道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务院规定汇交或者填报。

第十三条开办国营矿山企业,分别由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特定矿种的采矿许可证,可以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颁发。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营矿山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在批准后根据批准文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四条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审查批准、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办法,个体采矿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

第十五条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计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

第十六条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第十七条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

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固定地区以内;

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

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

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

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它地区。

第十八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发现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罕见地质现象以及文化古迹,应当加以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条区域地质调查按照国家统一规划进行。区域地质调查的报告和图件按照国家规定验收,提供有关部门使用。

第二十一条矿产资源普查在完成主要矿种普查任务的同时,应当对工作区内包括共生或者伴生矿产的成矿地质条件和矿床工业远景作出初步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第二十三条普查、勘探易损坏的特种非金属矿产、流体矿产、易燃易爆易溶矿产和含有放射性元素的矿产,必须采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购普查、勘探方法,并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和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矿产资源勘查的原始地质编录和图件,岩矿心、测试样品和其它实物标本资料,各种勘查标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和保存。

第二十五条矿床勘探报合及其它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按照国务院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二十六条开办矿山企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七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二十八条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第二十九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节约用地。耕地、草原、林地因采矿受到破坏的,矿山企业应当因地制宜地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者其它利用措施。

开采矿产资源给他人生产、生活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任何其它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购;开采者不得向非指定单位销售。

第三十三条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生产和生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对可以由本地方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五章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

第三十四条国家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实行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鼓励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开采国家指定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控少量矿产。

国家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不断提高技术水平、资源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工作单位和国营矿山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支持、有偿互惠的原则向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提供地质资料和技术服务。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已有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应当关闭或者到指定的其它地点开采,由矿山建设单位给予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群众生活;也可以按照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实行联合经营。

第三十六条在国营矿山企业的统筹安排下,经国营矿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可以开采该国营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边缘零星矿产,但是必须按照规定中请办理采矿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应当提高技术水平,提高矿产资源回收率。禁止乱挖滥采,破坏矿产资源。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测绘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进行技术改造,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安全生产。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矩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它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它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买卖、出租采矿权或者将采矿权用作抵押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第四十五条本法第一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第四十三条规定购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对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办的矿山企业给予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对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决定期满不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之间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依法核定的矿区范围处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区范围的争议,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制定。

第8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比如民用机场,除了机场及配套建筑设施本身的压覆区域需要进行调查外,机场周围的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也需要进行调查,因为在这个区域内,是不能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而电磁环境保护区的范围,不同地域的机场,其大小是不同的,必须由建设方予以确定。又例如地下储气(油)库,由于这类工程目前在中国刚刚兴起,尚无相关的保护法规规定,故储气(油)库周界之外的安全保护范围的宽度,要根据工程周围赋存的矿产资源种类、含矿岩系的物理力学特性等来综合考虑确定,并以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为原则。目前,根据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1986),对于地表工程,一般在建设项目征地周界外采用400~500m的安全保护范围作为参考值较为适宜。根据岩层的移动角确定压覆范围除了工程周界之外的安全保护范围,还应考虑工程保护范围外侧与工程相邻的矿床被开采时对工程保护带的影响状况,从而进一步确定建设项目的压覆宽度(拟用地周界之外工程压覆的总宽度)。当矿床被开采时,由于采区边界不断向四周扩展(即形成移动角),使原来设立的工程安全保护带因移动角的移动而破坏保护带的完整性,最终影响工程的安全性。例如麻城—阳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其工程保护带的宽度为公路中心线两侧各100m。该工程压覆了武穴市松阳钾磷矿床(图略),其中钾矿体最大埋深390m(BC线段长),以55°移动角(D、F处角度),换算其压覆的宽度(由公路中心线向外侧的CD、CF线段长)为398m,大大超过了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与拟用地范围宽度(AB、BE线段长),用这种方法取值,可大大提高建设项目在建成后的安全性。调查评估报告按这个经过换算的压覆宽度(CD或CF长度)计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并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的依据。对于面状工程(变电站、风力发电场?、火力发电站、住宅群、厂房等),当工程周围分布有已知矿床时。亦应按矿体的最大埋深、岩层的移动角(根据含矿岩系的物理力学特性综合确定,基岩区一般取50°~60°,松散沉积物覆盖区一般取45°)换算其压覆宽度,才能合理增大工程的安全保护范围,确保建设工程在日后周边的矿山开采活动中,不遭受不安全因素的影响与破坏。

压覆矿产资源调查的内容

野外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的分布现状等信息。(1)矿产地信息调查搜集压覆区域内已编入当年《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的各类矿产的矿区名称、勘查程度、勘查时间、勘查单位、矿区坐标、勘查报告、矿区地质图、资源/储量计算图等。压覆未编入《湖北省矿产资源储量表》内的矿产资源,亦应按以上内容进行调查了解。(2)探矿权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探矿权人、勘查许可证号、勘查范围坐标、勘查阶段、勘查有效期、勘查的主要矿种等。当已经圈定了矿体时,还须搜集现阶段矿体的平面分布图。(3)采矿权信息包括采矿权人、矿山名称、采矿许可证号、开采范围坐标、开采规模、有效期、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勘查报告、矿区地质图、资源/储量计算图等。对于探矿权、采矿权信息,调查过程中,还要同时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索取矿业权设置的证明文件。(4)调查图件以1∶1万~1∶5万地形图为基础图件,或者以工程设计方提供的附地形的工程平面分布图为工作用图,在图中标明已勘查矿区、正在勘查矿区、开采矿区的范围与矿体地表出露范围、井口、硐口、露天采场等,确定矿区内探矿工程、开采作业面(井、硐)、矿体等与建设项目拟用地范围、安全保护范围的具置。

建设项目须避让的重要矿产资源

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势矿产、紧缺矿产(湖北省优势矿产为:磷、岩盐、石膏、水泥用灰岩等;高磷赤铁矿、累托石粘土、芒硝、钛、钒等为潜在优势矿产;紧缺矿产是铂族金属、钾盐、铬铁矿等)。一处矿产地的发现很不容易,往往需要地质工作者们几年、十几年、甚至数十年的艰苦努力,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所以,在调查中发现工程建设项目压覆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在重要矿产地设置的矿业权范围重叠的,应向工程建设方(或者工程设计方)提出建设项目避让的建议及方案,以切实保证国家的重要矿产资源不受到建设项目的压覆。另外,对一些国家急需的、稀少的矿种、矿床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产地,原则上不允许建设项目压覆(按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比如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等。对于必须压覆的矿产地,应对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设计方案,作对比分析?,并对现选址方案和设计方案,进行最优化论证,对工程项目建成后所能发挥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说明,以充分阐述工程的最优方案压覆矿产资源的不可避免性。?张士虎等,江坪河水电站500千伏送出工程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湖北省地质调查院,2012。?张士虎等,宜昌至恩施段高速公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报告,湖北省地质调查院,2008。

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的估算与评估

建设项目的拟用地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与已知矿区、开采矿区重叠(或者部分重叠)并压覆了矿产资源的,需对压覆的资源/储量进行估算,这也是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评估的核心内容。被压覆的资源/储量的估算原则,是根据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的分类标准[3],采用被压覆矿区矿床勘查报告中使用的储量计算参数,并以原划分的储量计算块段为基础进行估算,编制建设项目拟用地及周边矿产资源分布图(1∶1万~1∶10万)、压覆资源/储量剖面、平面估算图,同时论述建设项目压覆区在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内的具置、压覆的块段编号、矿石质量及品级、压覆的资源/储量分类与数量、被压覆资源占整个矿区资源储量的比例等。对被工程压覆的资源/储量,应进行可否压覆的评估。评估的核心,是以被压覆资源当前市场价格水平上的经济价值,与工程建成后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所起的作用进行对比,评价资源被压覆的利与弊,同时做出工程建设项目能否压覆的建议?,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提供参考。

第9篇:矿产资源勘查报告范文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28号)的要求,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管理制度,加强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一)进一步增强国家对煤炭资源开发的宏观调控能力。按照国家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依据矿产资源规划,结合资源条件,划定并公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二)做好煤炭国家规划矿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以下简称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编制工作。凡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地质勘查工作达到普查程度以上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部的统一要求组织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并报部批准。凡地质勘查工作程度难以满足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要求的,由国家负责开展普查和必要的详查后编制。各有关产煤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尽快摸清情况,于20**年3月底前向部报告本地区对煤炭普查的工作需求,于20**年3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向部报送第一批和第二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矿业权设置方案送审稿。

(三)切实加强煤炭国家规划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管理。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部的授权,煤炭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一律实行部、省两级审批,审批权限按《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0号)执行。凡矿业权设置方案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设置新的探矿权采矿权。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以外的煤炭矿产地,也要按照上述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后设置矿业权。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结果报部备案。

二、切实做好小煤矿的资源整合工作

(四)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对本地区煤矿布局和资源储量及开采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按照保护资源环境、保障矿山安全和大矿大开、小矿小开、依法处置、合理补偿、以优并劣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依据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资源整合方案建议。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法开展资源整合工作。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煤矿要及时并严格审查其重新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对矿山布局不合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小煤矿,要一律先停产再整合。对开采边角、残留及零星资源的小煤矿,要在严格限制的前提下,按照开采规模与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加强采矿许可证的管理,确定合理的服务年限。各地要于20**年底前全面完成资源整合工作。资源整合方案要报部备案,并每半年向部报告本地区资源整合进展情况。

(五)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坚决做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收回采矿许可证;对整改仍不合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提请原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按法定程序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重新制定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部批准后实施。

在小煤矿整合方案和煤矿生产建设规模的最低准入标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批准之前,各省(区、市)一律不得颁发小型及其以下煤矿采矿许可证,并严格控制探矿权设置。

三、加强矿业权市场建设

(七)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根据市场需求预测,有计划地主要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确定勘查、开采主体。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煤炭资源的矿产地;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煤炭资源开发项目;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对为解决大型矿山企业接续资源而批准的接续矿区,矿山企业不得改变其接续用途。

(八)严格煤炭矿业权市场准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颁发勘查许可证时,必须按照投资与作业管理分开的原则,严格勘查资质管理,并对勘查设计或实施方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在颁发采矿许可证时,必须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凡不符合国家规划、产业政策和技术规范以及设计回采率低、煤炭资源不能合理利用、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依法不予批准。编制开发利用方案的设计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凡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不符合规范的,不予批准;凡两次违反规范的,不再审查和批准其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在勘查、开采中确需对勘查设计、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变更的,须按程序重新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九)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要严格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20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号)的规定出让矿业权。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越权违规出让矿业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严格矿业权转让审批。探矿权人自领取勘查许可证未满2年的,或没有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和投入资金的,不予批准转让。煤炭资源矿业权转让要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和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严禁分割转让,严禁非法转让。各地要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强化探矿权采矿权监管,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转让行为。

四、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十一)强化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勘查开采行为的监督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履行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不履行资料汇交义务、以采代探、超层越界开采、不按照勘查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组织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注销、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逐步建立完善勘查开采退出机制。

(十二)加强力量,完善手段,做好日常监管工作。要全面落实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能,根据辖区煤炭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动态巡查责任范围,充实监管力量,建立健全矿产资源开发动态巡查责任制,完善对动态巡查的考核。要加强年度检查,完善年度报告制度,研究建立矿山企业建档建卡制度。要积极推进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工作,探索储量动态监管有效办法。要充分发挥执法监察机构和矿产督察员的作用,切实加强对重要煤炭勘查项目和重点煤炭矿区的监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矿产督察员的管理和指导,保障督察员工作经费,完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