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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企业资产评估精选(九篇)

矿产企业资产评估

第1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 资源整合; 资产评估; 风险防范

煤炭资源整合是指以现有合法煤矿为基础,对两座以上煤矿的井田合并和对已关闭煤矿的资源储量及其它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储量合并,实现统一规划,提升矿井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并对布局不合理和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实施关闭。它是山西省委省政府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推动煤炭工业结构调整、实现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实现安全生产、集约生产、高效生产的治本之策。怎样使资源整合工作健康进行,资产评估是关键环节。

一、资产评估在煤炭资源整合中的作用

资产评估是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面对被整合对象经济资源参差不齐,有的还曾经过多次转包,使得煤矿的实际价格与价值出现偏离等状况,如何做好资源整合工作,既不损害被整合方的利益又不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资产评估工作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资产评估能够为企业摸清

“家底”

资产评估的过程中要对被整合煤矿的股东情况、资产负债情况、对外抵押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情况、资源储量及资源价款缴纳情况进行清查、核实。这就如实地暴露了被整合企业存在的矛盾和问题,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资产状况和经营实力,为整合方提供了有用的信息和可靠的依据。

(二)资产评估为产权交易健康进行提供了重要的价值依据

资源整合涉及到被整合企业产权交易和流动,它必须以一定的价值估计为基础。资产评估价值就是通过对被整合企业资产的适当估算,得出被评估资产在当前现实市场中、在设定的交易条件下可能实现的价格,为交易双方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价值鉴证服务,从而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三)资产评估可以为资源整合参与者规避风险

资源整合大多是国有大型煤炭集团重组小型煤矿、地方煤矿,关联到许多利益主体,超出市场价格的收购或重组,企业管理者将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通过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整合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某种程度上也为企业管理者,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减轻法律和政治上的压力,提供“防火墙”。

二、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本次煤炭资源整合是在山西省政府政策指导下的集中行为,不是完全的市场行为,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不可选择性,且整合的对象多是地方小煤矿,涉及到的资产有的看得见,有的看不见(如资源储量);小煤矿的财务工作相当薄弱,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相对较差。这都给评估工作带来了难度,其中的风险防范必不可少。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

财务会计工作对被整合的私营企业来讲,是最薄弱的环节。很多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账册不健全,多数资产没有能证实其价值真实性和权属的可靠依据。债权、债务也缺少真实、可信的信息,有的甚至没有建立核算体系,这些都给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造成了一定困难。

(二)存在无法核实的井下资产

煤炭生产是个特殊行业,通常井下资产占其全部资产的60%以上。有的煤矿因停产时间较长,供电、运输、通风等系统严重破坏,造成水淹、密闭和巷道垮塌,不具备下井进行实地清查的条件。对于该部分资产的评估,必须要有风险防范措施,才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存在法律权属不清晰的资产

本次整合的多为地方小煤矿,其资产缺少相关的权属证明。主要表现为:多数煤矿所占用的土地为租赁土地或集体土地;多数煤矿的房屋建筑物没有提权证明,以确认其对资产的独占性;很多矿井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独资或合资修建了主供电线路到各矿分接点的线路,称为“双回路”。这部分资产尽管是企业出资但涉及企业外部的供电单位,有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有的矿井出资修建了连接矿区和乡村及公路主干线的公路、桥梁,但其占用的土地多为租用性质,这部分资产同样也可能存在权属的争议。对于此类资产就要通过评估程序将其产权清晰化,以免给整合后的新公司带来风险。

(四)存在大量民间借款、坑口转让费等所谓资产

在被整合煤矿所申报的资产中,有的含有大额的民间借贷利息,还有的含有因多次转包的“坑口转让费”,此类所谓的资产并未形成实物,处理不当就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三、资源整合资产评估中的风险防范措施

资源整合是一对一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使得工作风险较大、难度也较大。因此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从以下方面加以防范。

(一)收购方式与评估范围相结合,从中选择风险最小的方法

资产收购的方式分为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两种。股权收购后,要承接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其中的或有负债难以预料,债权问题也很难把握,这就给与之相对应的净资产评估带来很多隐性的风险。而资产收购只购买目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不承接债权债务,除了一些法定责任,如环境保护、职工安置外,基本不存在或有负债的问题,这样与之相对应的实物资产评估,只要重视每项资产的清点,使之与清查明细表上所列示的相符,就基本可以控制收购风险。此次整合的多是地方小煤矿,财务核算很不正规,难以核实其债权、债务、权益的真实性,所以应选择实物资产收购方式和与之相应的实物资产评估,以降低收购风险。

(二)对于无法实测资产评估的风险防范

对于无法实测的资产,因其多在井下,可采取先分析判断、再评估的方法。具体做法是: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根据煤矿井所提供的井巷工程采掘平面图、设备布置图等技术资料,进行初步鉴定,如果认为属于废弃巷道或与矿井产能不符,应将该部分资产从评估范围内剔除;经初步鉴定认为该部分资产可以纳入评估范围,则出具鉴定意见,由中介机构结合专家鉴定意见进行职业判断以决定是否将该部分资产纳入评估范围,同时要求被整合煤矿作出承诺,承诺其提供的图纸等资料真实、完整、合法,并同意在具备下井条件时,按重新评估后的价值确定资产价值。

(三)对于权属不清的资产在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对于租赁的集体土地,不列入评估范围,但要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协商,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由整合后的新公司承担。对于缺少权属证明的资产,应通过本次评估,督促煤矿取得证明,如“双回路”由供电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公路、桥梁应乡、镇等政府部门证明其权属归被整合煤矿。这些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不仅明晰了产权,减少了收购风险,也为新公司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对于民间借贷利息和坑口转让费等评估中的风险防范

这些没有形成实物资产的费用部分,不列入评估范围。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在实物资产评估过程中作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资金成本,依据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建设中允许贷款的比例、合理的工期以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坑口转让费,可在按省政府规定计算矿业补偿款时统筹考虑。这样既考虑了整合双方的利益,又可以避免评估风险。

(五)加强评估的过程管理

由于被整合煤矿部分存货、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在建工程发生时未取得正规票据,有些在建工程的工程决算书不规范,无发票,若严格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进行取证,评估工作将无法进行。为此,审计评估的基础可以由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整合方、被整合方人员四方签字的实地清查盘点表作为依据。由此,实物资产的清查审计,成了评估工作的基础。为保证资产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客观公正,可从以下方面加以控制:

1.整合主体应成立由机电、基建、供应等部门人员组成的资产评估现场组,全程参与、协助、监控资产清查和审计评估工作。对于所有实物资产,现场工作人员必须到现场清查,对于每项资产都要有四方共同在场清点确认,有一方未签字认可的资产不得列入评估范围。

2.在中介机构出具了审计、评估报告后,现场人员还应对报告评估范围、资产数量、新旧程度进行复核,如发现与清查时不相符,可及时与中介机构沟通,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公正。

3.对有可能存在争议的重大项目进行核查。如煤矿的土石方工程,由于经填挖后,地貌已改变,很难确定其真实的工程量,对此不能简单地以矿方的申报量为依据,而应聘请专业的测量机构进行实地测绘,以保证评估报告的真实、可信。

(六)建立行之有效的并购款付款机制

对纳入整合的资产,可采取部分支付资产价款的方式防范风险。例如:对于可能存在产权争议的公路、桥梁、供电线路、已清查的井下资产先按50%预留资金,待接收一年内核实无争议后付款;对于依据矿方提供的图纸等技术资料列入评估范围未清查的井下资产,全额预留资金,待接收后按评估核实的金额付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初步评审通过的,可以支付20%~30%的购并款;对于评估报告经整合主体董事会或其他权力机构核准通过的可支付30%~50%的购并款等。通过建立制度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七)认真核实被整合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特别是生产矿井

本次资源整合的交易价款中包含实物资产和矿业权两部分。依据《关于省属国有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规定“授权省属国有煤炭企业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08)83号)的规定,对补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剩余资源量及价款缴纳等进行核实、测算,并给予补偿,不再对采矿权进行评估”。为此对煤矿的剩余资源储量的核实是重点,特别是生产矿井,存在动用储量,剩余储量的核实更是重点中的重点。

(八)对债权债务剥离从法律上进行约定

为规避风险,应要求各被整合企业在省级以上报刊进行《债权申报公告》,明确其债权、债务,避免整合主体和成立后的新公司今后被拖入法律纠纷之中,从而使权益受到侵害。

本次兼并重组整合地方煤矿工作史无前例,无疑对传统的管理体制、机制产生巨大冲击,但也是做好体制、机制创新的一个有利契机。同时资源整合具有行政性,完全依靠市场手段来解决是不行的,一定要用市场手段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办法来解决。要用规范的方法,解决不规范的问题,取得规范的结果。

【参考文献】

[1] 关于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所涉及资源价款采矿权价款处置办法[S].晋政办发[2008]83号文.

第2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基本的投资常识告诉我们,收益越高,往往意味着风险也越大。

然而投资者在看到矿产信托传说中的高预期收益率时,对其风险却不甚了了。殊不知,这“传说”背后隐藏着惊人的秘密。

在矿产信托市场正当红火时分析其风险并非杞人忧天。

今年1月,吉林信托公告称,原定2012年3月17日结束的吉信·松花江20号栾川财富矿集合资金信托,由于融资人没有按约定还款,决定提前清算信托计划。这给盲目推崇矿产信托的投资者浇了一盆凉水,也将矿产信托从“传说”拉回了现实。

同期,“泰莱信托”也被媒体爆出“三无门”事件。今年1月18日,山西泰莱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国投信托发行了为期两年,规模为2亿人民币的“国投信托山西泰莱能源信托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然而媒体对泰莱能源的资质提出了质疑,并认为其涉嫌违法转让矿权。不管事实的真相到底如何,这都为投资者敲响了警钟,在投资矿产信托时还需了解背后的风险。

估值有风险

我们看好今后数年矿产信托的前景。矿产资源产业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位于关乎国家经济命脉诸多产业的上游,具有较强的议价能力。国家出台的关于矿产能源产业整合规划也为这一产业未来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同时,从矿产能源大宗商品的需求角度来看,中国目前已经是全球最大的煤炭、铁矿石、原油净进口国,未来随着产业西移、城镇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对矿产能源的需求仍将保持在高位。

但是我们也强调投资者必须对矿产信托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基本的判断。本文所分析的矿产信托五大风险,任何一个风险点的爆发都可能会对信托的成败产生巨大的影响。

首当其冲的是与高收益直接相关的估值风险。矿产信托的估值来源于背后的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绝大多数均掩埋于地下,对其储藏总量的判断主要通过勘探预估得出。

采矿业对矿产资源储量的地质可靠度分为“预测的”、“推断的”、“控制的”和“探明的”四种,分别对应了勘察工作中预查、普查、详查和勘探四个阶段,以提高对储量判断的准确性,但仍存在实际开采量与探明的可采储量不符的风险。

除此之外,矿产资源的估值也存在较大的主观性。目前市场尚缺乏权威的价值评估机构,亦没有被市场普遍认同的评估方法。而且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得出的评估价值差异巨大,最后评估的价值是否可以公允地体现资源的价值亦存在较大风险。另外,矿产企业伪造地质矿产资料,或是与评估机构联合作假,恶意提高资源估值的风险也不容小觑。

价格与IPO风险

矿产信托第二大风险便是经营风险。提到采矿,除了经济价值以外,公众还能想到的恐怕便是矿难了。矿产行业一向都是高风险作业行业,近些年来大型矿难事故也频频出现在大众视野中。一旦发生事故,监管当局就会要求暂停作业进行安全整改,有的甚至要求停止矿山勘查、开发,这样的处罚对矿企来说是非常致命的,给信托收益的兑现也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从目前发行的矿产信托来看,大型矿企资金较为雄厚,融资也更趋向于成本更低的银行贷款,而且银行也愿意向这些企业放贷。所以与信托公司合作紧密的主要以中小型矿企为主。但是中小型矿企不管是管理人员素质,还是公司治理结构与大型矿企相比均存在一定的差距,公司运营的风险也较大。

第三大风险是市场风险。从现有发行的矿产信托来看,大部分估值均以未来矿企或矿藏的经营收入或再次出售收益为基础,而这些收益与未来矿产资源的市场价格息息相关。也就是说,未来矿产市场价格的走势在很大程度上将影响信托未来收益的实现。如果未来市场流动性进一步收紧,美元强势上涨,导致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下跌,这些矿产信托也将受到严重冲击,考虑到较高的成本,其兑付风险巨大。

市场风险还体现在资本市场上。部分矿产信托将目标定位为支持矿企上市,以期获得高额的投资收益。例如中信信托推出的投资于煤炭企业的聚信泰和煤炭股权投资基金,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4%~53%,其投资标的为山西朔帅IAB两煤矿等3家煤业公司,并支持其上市。如能顺利上市,高额的投资报酬可期。然而上市绝非易事,周期较长,证监会对新股发审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一旦未来上市受阻,其承诺的高额收益率如何实现将是一个难题。

监管的心思很难猜

法律和政策风险也是影响矿产信托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同时,我国《矿产资源法》还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由于矿产信托通常采用权益投资、股权投资或信托贷款的方式,多涉及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采矿权)的获取和转让,需要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对矿业权以及相关审批手续是否合法、完善进行法律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这对矿产信托的运作带来了一定的政策风险。

此外,国家对于矿产信托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去年,监管层相继窗口指导房地产信托、叫停票据类信托业务和同业存款业务,体现了监管层的监管目标在于使信托行业的发展符合大环境下货币经济政策的走向。目前矿产行业受政策支持,矿产信托的发行也给信托公司带来了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未来会不会重蹈房地产信托的覆辙?谁也说不准。

最后一个风险是信托公司的管理风险。对于信托公司来说,矿产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需要信托公司拥有对这一领域较为熟悉的专业人士。目前在信托与矿企的合作中,矿产企业所出具的评估报告大都由企业自己聘请的评估公司完成,在公正性上难免偏颇。因此,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必须拥有独立、专业的团队,对矿企以及矿产的评估报告进行分析,甄别可能出现的虚假、错误信息,提高信托计划投资的成功率。

第3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 物尽其用 资本信用 资产信用 矿业权 二权分立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矿业开发需要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的投入,而资金在矿业开发过程就是象“血液”一样重要。为了解决资金筹集问题,也即是“造血”功能,矿业融资是致关紧要的。矿业融资有多种方式,如,债务融资(包括银行借款、发行债券等),权益融资(包括项目融资、股权融资等),而矿业权作价入股是矿业开发最普遍使用的一种矿业权益融模式。所以,为了在立法上更好地规制矿业权作价入股,本文通过对其产生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然后提出完善对策。

一、理论革新与市场需要推生了矿业权作价入股

(一)由物之归属向物尽其用。

传统物权理论极力维护所有权的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重归属。他物权人的权利无论多么宽泛,都始终受到所有权人意志制约,不能发挥财产的最大效用。因此,其结果阻碍了资源的自由流动,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与法律所追求的效益价值目标根本悖,所以传统物权理论已不适应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求,需要寻找一个全新新的视角来寻求出路。从财产归属走向财产利用是人类摆脫阶级和个人的私利,真正走向现代文明的一个必然趋势。在现代社会中,资源和财富的利用越来越突破所有者意的制约,成为财产利用人的独立活动,并且从固有的、单一的物质形态向多种财产形态转变。现代物权法已从“以物的所有为中心” 转为“以物的利用为中心”,“ 物尽其用” 已经成为一项原则,这即是物权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都要以物的最大利用、发挥最大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为主,从而使有限的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为人类创造最大的福祉。

矿业权为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矿业权就是物之归属向物尽其用的一种表现。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矿业权就是国家向矿业开发申请人所出让的矿产资源使用权。国家作为矿产资源的所有人通过出让使用权,使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矿业权人为了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为了摆脱资金的缺口,而通过用获得的矿业权进行作价出资入股与他人合作作开发。从而促进资源与其它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利益最大化。这进一步表明了物尽其用的效率。

(二)由资本信用转向资产信用。

资本不过是公司资产演变的一个起点,是一段历史,是一种观念和象征,是一个静止的符号或数字。以资本为核心所构筑的整个公司信用体系根本不可能胜任对债权人利益和社会交易安全保护的使命。因此,决定公司信用不能只是注册资本,首先,公司资本是否真实。其次,在经营中,企业的经营不可能保证必赢,若一旦经营亏损,公司的债务有可能超过总资产。单靠注册资本保证债权人利益是具有极大的风险,债权人利益往往落空。现代公司是资本企业,资本企业的资本信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实有资本的信用,另一个是注册资本的信用。这就说明企业的信用应该是一个动态问题,注册资本只不过是市场准入门槛,相当于“门票”。 这也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标准,同时,也是股东的财产与公司财产的“一道防火墙”。 但,这种责任并不能防范企业失败的风险,只是投资人通过公司这种工具实现风险转险。因此,真正重要的是在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总资产与净资产,他们规模越大,则企业信用越高。所以公司的设立不能过于拘泥于注册资本,放宽注册资本的范围并降低准入条件,这才有利于营业自由。

我国公司法的演变充分说明了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的转变。2006年前的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范围只是采用列举式,即现金、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木、土地使用权。而新公司法不仅规定设立人可以用货币、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而且也可以用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这与原公司法对比最根本的特点是“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只要能以 “货币估价” 并且“可依法转让”, 就以作为公司设立的注册资本。这是公司设立注册资本范围的质的飞跃,从而跨越了传统狭窄的资本信用论,为投资自由去除了障碍,为资本的横向聚集扫清了道路,推动经济迅速发展。

矿业权是一种财产权,矿业权是一种无形财产,现代社会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并且它的客体是特定空间的特定矿产。因此矿业权是可以“货币估价”, 同时,矿业权是矿产资源所有人出让的一种他物权,依据物权原理,作为他物权是可转让的,这符合“可依法转让”。 矿业权人因为自身资金短缺而通过寻找合作伙伴实现利益最大化就需要选一种有利于合作双方的合作模式。依据公司法规定只要能以货币估价并能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作价出资,那么对矿业权作价入股设立目标公司进行合作,则无疑是一种最佳的合作模式。

(三)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实践。

“兖州煤业”通过采矿权转让以及资产重组实现境外上市进行直接融资。山东华茂公司以郭屯井田煤矿探矿权作价入股与鲁能矿业公司合作设立目标公司。泰岳、马庒两石膏矿将各自的探矿权、采矿权作价入股鲁能泰山矿业公司。这种合作模式使经济效益得明显的提高。云南地矿单位以其矿业权作价入股与合作伙伴设立云南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矿业权出资入股的例子说明存在就是合理的,因为市场规律就是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财产效率。所以矿业权作价入股就是一种优势互补,共赢合作,打造企业上规模,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

二、矿业权作价入股的问题

(一)立法上对矿业权作价入股规制不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 规定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合资、合作经营” 表明了矿业权作价入股在法律层面上的允许。矿业权人可以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转让矿业权。这是部门规章进一步规定矿业权可以作价入股。一些地方规定都对“合资、合作经营” 作出解释,即矿业权可以作价入股。但,在立法上对矿业权作价入股规制不全,其表现在:(1)没有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出资人设置限制条件,也没有对受让人所需的实质要件作出设定。(2)没有分别规定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审批、登记、评估等程序性要件。这会造成矿业开发的秩序运乱并会使公权力过渡干预矿业市场,诱发官员借此缺陷实现“寻租”, 从而引发矿业腐败。

(二)矿业权作价入股的评估存在漏洞。

鉴于目前立法没有对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实质、程序性要件作出明确规范,因此,矿业开发主体出于某种目的对矿业权作价入股的评估制造漏洞,从而使矿业权或远远高于或低于其价值。在实际评估中主要表现有两种:(1)若矿业权是国有财产,则矿业权作价入股往往会低估其价值,使有国有资产流失。据2005年6月《瞭望东方周刊》报道几家民营公司在2001年年底参与山西沁水县国有煤矿的改制,他们出资375万,却获得了75%的股权和3000%利润,而国有矿业权(即1.7亿吨可采煤炭资源)和176万吨生产能力入股却取得25%的股份,在改制中,私人老板无偿获得国有矿业权或对矿业权评以极端低价。(2)若是矿业权属于私人时,则往往会高估其价值,目的一是通过高估进行虚报注册资本,从而偏取信用。同时,也可以在合资中所占有股份的比例更高。

(三)公权力干预与矿业权私权利保护的矛盾。

鉴于现行矿业法律规定探矿权与采矿权是通过行政许可设立的并且矿业权是受到禁止或严格限制流转的。矿业权的取得及处分需要行政许可,且有法定期限。矿业权具有与矿业权人之间纵向的不平等的管理关系。在矿业管理中,公权力过渡干预矿业权行使,但矿业权的私权保护却缺乏有效措施,从而造成利益失衡。如,一旦采矿权人被吊销许可证时,就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附于许可证之上的物权也将随之消灭,并且在吊销了矿业权人的行政许可证后没有给予相应经济补偿。现行法对矿管部门使用吊销许可证手段时没有考虑公平问题。

三、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完善对策

(一)眀确主体资格与流转程序。

矿业权是通过行政许可取得的,其权利证书是许可证,行政行许可不得无条件转让。否则“炒”矿权,和囤积矿权,借机暴富,从而捣乱市场,影响社会稳定。矿业开发不能过分强调维护矿业主的权益,忽视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或借国家之名谋私利,以及为矿业开发效益,不惜破坏其他资源与环境。国家、政府必须考虑未来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生态利益。因此,立法上,首先要对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的实质要件作出规制。其次,明确矿权的转让程序,对审批、登记、评估等程序性要件作出规定,加强对作价入股的监督。

依据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司编写的《各国矿业法选编》中所翻译的国外矿业法知道的,美国、巴西、阿根廷、法国、波兰、德国和澳大利亚等矿业发达国家都是非依特许不可探矿和采矿。在美国,矿业公司矿业开采却受到严限制。

(二)评估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矿业权作价入股的评估所存在的漏洞主要是出让主体与受让主体存不良动机,但这只是可能性,若没有评估主体的配合,则是不能发生矿业权价值的高估或低估。因此不仅要对评估的程序性要件作出规定,要且要评估主体承担补充责任。评估主体因对矿业权价值的高存在过错所造成出资不实,若股东不能履行补足出资,则由评估主体补足出资。若对低估所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存在过错,则要对国有财产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切割”矿业权的财产与许可属性的“杂合”。

矿业权的“行政许可”与“财产利益” 的“杂合” 应切割清楚。矿业权应该是二权分立,即是不同性质的两种权利组合。“ 二权”就是 “矿产资源使用权”与“矿业特许权” 分立,而不是 “探矿权”也“采矿权”的上位权。“二权分立”就是对财产利益与准入资格进行切割,切割后的矿业权不再是行政许可与物权的“杂合”,而是由具有平行关系的两个权利组成,即“矿产资源使用权”与“矿业特许权”是平行关系,从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角度,即具有国家强制力特点,任何权利的本质和地位都是相同的,没谁隶属谁 。因此说“矿产资源使用权”与“矿业特许权” 是平等关系。

矿业权确立为“二权分立”是有利于我国矿业发展。既保护公众利益又保护私人利益。当矿业行政部门吊销探矿、采矿许可证后。但矿产资源使用权没有失去。比如违章建筑,虽然违章建筑被拆除,但土地的产权却没有变。防止公权力干预,切断了公权力分配稀缺自然资源所引发的“寻租”途径。矿业权作价入股的利益不因公权力的干预而受到损失。

第4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在中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经济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探矿权、采矿权(合称为矿业权),这种财产权利的取得主要通过矿业权交易市场来获取。矿业权交易市场是由交易主体、交易制度和机制等组成的一个有机整体,交易制度是交易市场运行的基础,是交易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和交易机制形成的基本前提条件。在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建立与发展中,其基本的制度建设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财产制度、市场主体与市场组织制度的建设上。

1、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

(1)矿业权交易制度建设。随着《矿法》的修改和相关配套法规与部门规章的颁布施行,中国矿业权交易市场制度才得以建立与不断完善。1996年修改后实施的《矿法》和199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三个配套法规初步建立了矿业权市场交易制度,确立了矿业权的出让和转让的交易条件、程序与审批等交易制度。2000年,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对矿业权交易方式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明确矿业权的出让方式包括批准申请、招标、拍卖,矿业权的转让方式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出租、抵押。2003年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对矿业权出让的方式和程序、竞价方式、公开信息内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方面又作了进一步规定。2005年的《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和2006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等部门规章与管理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使矿业权交易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

(2)专业性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制度建设。矿业权交易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行事外,还要运用相应的技巧,以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矿业权交易的决策与实施有赖中介机构的参与。矿业权交易中介机构中有两个是矿业行业所特有的,即矿业权评估机构和储量评审机构。

第一,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制度建立与发展。1999年,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储量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及国土资源部制定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1999)、《矿产储量评估师管理办法》(2000)、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1),标志着中介储量评审管理制度的建立,即建立了储量评审资格资质管理和评审认定制度。2003年改革了储量认定制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2006年调整了储量评审管理权限,贯彻谁发证谁备案原则。

第二,矿业权评估制度建立与改革。在矿业权评估管理方面,1999年制定的《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修改)和2000年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初步建立了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这一制度的基本特征是资质管理的审批制、评估结果的确认制,为以后的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一是备案制改革。2003年和2007年分别取消了探矿权评估结果和采矿权评估结果确认制度,实行备案制管理,目前实行的是“统一的评估报告备案监督管理”制度。二是矿业权评估资格管理制度改革。2006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后,国土资源部将矿业权评估的资格资质管理和技术报告体系建设移交给协会,协会对行业实现自律管理。矿业权评估协会成立两年来,在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如建立了《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框架》、《评估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等制度,进一步对从业行为与制度进行了规范。

2、矿业权专业性中介机构建立与发展

中国矿业权评估业1998年诞生以来,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建立建设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现在全国已有95家评估机构,分布在22个省(区、市),其中在1999—2003年之间通过政府资格审批而建立的矿业权评估机构有78家,2008年经矿业权评估协会核准获得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有17家。伴随着中国储量评审制度的改革,全国共建立了储量评审机构37家,各省、区、市都有一家储量评审机构。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建立后,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及与其相关的矿产储量评估、矿山地质测量、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咨询等机构或人员成为其会员。目前,矿业权交易专业性中介行业已经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评估机构自我完善发展相结合的管理格局。

3、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与发展

我国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设却起步于2001年,主要有两个快速时期。一是2001—2003年,随着矿业权的公开竞争、有偿出让方式试点及全面推开,全国大部分国土资源厅以及部分市(县)级国土资源管理局都建立了各自的矿业权出让交易大厅,这一时期的矿业权交易平台的建立带有明显的政府行为,交易服务功能主要是资源所在地区矿业权出让,如河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二是2006年以来,随着“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治理整顿和资源整合”的深入,又掀起了新一轮矿业权交易平台建设的高潮。新时期矿业权交易中心主要采用公司制形式,服务功能与前一时期相比要宽广得多,例如2006年7月建立的云南省矿业权交易中心等。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有近20家,呈现的主要特点是地域强,已建立的矿业权交易中心各主要采用的是公司制和事业制形式。

二、矿业权交易市场发展趋势

1、矿业权交易规模及其方式结构

(1)矿业权出让及其交易方式。1998年以前,中国矿业权出让主要采用申请审批和无偿取得方式。1998年浙江省率先进行了采矿权招标出让并在2001年首开采矿权拍卖先河。1999年国土资源部组织的海南不磨金矿探矿权招标试点成功,此后全国各地积极开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探索。

2002年全国有19个省(区、市)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简称招拍挂)的方式出让探矿权168宗,交易金额为5.14亿元,有28个省(区、市)采用招拍挂的方式出让采矿权2412宗,交易金额为24.57亿元。到2003年,招拍挂出让矿业权的方式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并且成为矿业权出让的主要交易方式,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矿业权占宗数的比重已由2003年的40%增加到2007年的87%。

从矿业权出让交易总体规模来看,2003—2007年之间,矿业权交易的宗数呈现出一种倒“U型”,宗数在2.8—4.1万件之间。交易金额却呈现出不断增长趋势,由2003年的59亿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元。

(2)矿业权转让及其交易方式。自1999年以来,矿业权转让交易市场规模总体呈现周期性上升趋势,交易金额从1999年的3.19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104亿元,交易宗数从773件增长到2553宗。而从交易方式上看,出售所占比重最大,如2005—2007年,探矿权出售占转让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4%、74%、90%,采矿权出售占转让交易总宗数的比重分别为80%、79%、78%;探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85%、67%、74%,采矿权交易金额比重分别为73%、56%、54%。

2、投资矿业权的主体结构变化

目前,除了石油、铀等少数战略性矿产外,矿产勘查开采领域基本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

(1)矿产资源勘查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勘查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1999年的93%下降到2007年的3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上升到46%,私营企业由0.2%上升到15%,外资企业的所占比重在最高年份达到2%。从矿产勘查投入资金的来源情况看,国家财政投入资金占总投入金额的比重在不断下降,非油气勘查财政投资比重由1999年的60%下降到2007年的40%,油气领域主要是依靠企业投资。

(2)在矿产资源开采领域,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格局也已经形成,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采矿许可证拥有比重已从2000年的43%下降到2007年的18%,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占比重由1.2%上升到14%,私营企业由35%上升到63%。

三、矿业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建议

从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矿业权交易还处于初步建立和发展阶段,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主要表现为:缺乏全国统一的交易体系和交易信息平台,多层次的市场交易平台还有待建立健全;缺乏综合性的中介机构,专业性中介组织的建设有待完善;矿业权交易市场建设缺乏明确配套的法律制度,监督管理机构不健全,交易规则的制定有待规范。这就导致了矿业权交易市场机制还未充分发挥作用,如缺乏统一的交易信息平台,使得交易信息的形成和传输功能受到限制。为了进一步发展矿业权交易市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建立健全高效、快捷的交易信息体系,实现矿业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共享。建立一个统一的矿业权交易信息中心,制定和规范交易信息的传递途径与格式;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依托全国各地的矿业权市场交易机构或交易中心,健全全国性的矿业权市场交易信息网;通过网络系统,及时、准确地和传递矿业权交易信息;通过网络信息传递和交易信息反馈,建立中介组织、矿业权的投资主体资信等级评估体系;公布国家有关矿业权管理及流转的政策信息。

第二,加强中介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中介服务体系。在专业性矿业权中介服务中引入“资格人”制度,加快矿权评估与国际惯例接轨;完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的法律许可制度、市场主体、市场监督、维护市场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发展社会化的矿业权评估、信息服务、、法律咨询、经纪等中间机构,推动综合组织的建设等,形成系统的中介服务体系。

第三,完善矿业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矿业权交易市场管理制度;完善矿业权交易机构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收费参考标准;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制定交易信息、传输的标准与格式,以及安全和保密制度等。

第四,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急需废除不平等的资源开采主体制度和建立健全投资矿业权的管理制度。

第5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监督

一、引言

国内钢铁企业的高速发展造成产能过剩,严重破坏了市场供给平衡,钢铁业进入减量发展阶段。来自国家发改委的信息显示,截止2017年5月,钢铁煤炭行业去产能成效显著,但也造成铁矿石需求遭到挤压,且内外矿产双增。据统计,2015年建筑行业全年钢材消费量预计同比下降7.2%,机械行业全年钢材消费量预计同比下降6.5%。截止2017年5月份,铁矿价格期货和现货出现齐跌现象,利润空间的不断压缩提醒矿山企业一方面要缩减成本,另一方面也应改善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生产风险和经营风险。内部控制贯穿企业生产、加工、销售的全过程,对企业缩减人力成本、降低风险防控成本等具有重要意义,将内控完善与财务监督结合能够从面和点上强化企业的资产安全、改善经营管理。

二、矿山企业内部控制和财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控环境因素中,忽视财务监督的环境

基础内部环境决定了企业经营管理的基调和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在环境因素的六个方面中,内部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内部审计及企业文化等奠定了财务监督的环境基础。财务监督对矿山企业财务管理和资产安全至关重要,但在机构设置上,所有权与经营权不分离导致权力过于集中,在冲突下,管理层倾向保留资金用于在职消费,所有者缺位弱化了治理监督。对内部审计的不重视和流于形式,使得财务信息真实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疏于对风险的过程和结果控制。矿山企业属于高风险企业,在企业文化中强调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十分必要,但现实中,不少矿山企业经营管理粗放,管理层缺乏培养企业文化的意识,执行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强烈,造成事故多发、资产受损、资金压力增大,安全补偿成本不断上升等,尤其忽视财务的监督作用,认为财会部门只负责记账,缺乏财务管理思维,使得财务监督在事前预算编制、事中执行控制和事后财务信息反馈方面都难以发挥效用。

(二)风险评估因素中,缺乏对财务风险的有效评估

风险评估要求矿山企业全面收集信息,根据控制目标,及时评估风险并制定风险应对策略。作为风险高发的矿山企业,不仅应该关注事故安全,更应洞悉风险本质,所有意外和机会的来临最后都作用到企业资金,风险的解决和缓解都需要企业给予有效的资金支持,在风险评估中同样应该将财务风险纳入评估体系。结合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管理层应将重点锁定在安全生产上,对配套资金的调度合理安排,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资金库,根据企业生产和销售周期合理配置资金。风险一旦发生,紧急调用临时资金很容易造成企业生产链条的中断和财务风险上升。

(三)控制活动因素中,财务监督的执行缺位

控制活动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风险防范活动的落实情况,根据内控指引,七大内控措施为:不相容职位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它们都与矿山企业财务监督的执行和落实息息相关。其中,部分矿山企业存在不相容职位未分离的现象,同时,一人身兼多职造成资金管理审批和支付存在舞弊风险,威胁财务安全;在授权控制上,部分矿山企业对资金使用和投放缺乏必要的审批环节,资金的混淆使用、随意投放,造成资金管理的混乱和低效;未能及时更新现代会计信息系统的运用,使得财务核算系统和生产系统、仓储系统等脱节,造成财务监督链条中断;财产保护方面,未建立专门的财产保护机制,也未明确各个岗位对应的财产保护职责,使得重资产的矿山企业资产流失严重,滞后反应在财务数据上,造成事中监督失效;预算、营业分析和绩效考核控制是以财务数据为支撑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财务控制手段,但预算编制不全面、不科学会导致总体控制目标的偏差,营业分析和绩效考核不到位,同样影响了矿山企业财务监督的时效性,难以达到安全生产、资产保护和提高经营效率的控制目标。

(四)信息与沟通因素中,财务监督反馈机制不畅

财务监督实质是以财务信息为载体,通过报表报告的格式传递给信息使用者,为其经营决策提供依据。在矿山企业财务信息传递过程中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向上不通,即执行和业务层面的财务信息和监督结果难以传递到管理层,管理层在决策和管理中缺失重要信息,易造成决策失误;另一方面,向下不达,即上层预算目标分配未能有效传递各部门及人员,导致企业风险文化氛围不强,执行力降低,影响经营效率。信息传递的不通畅造成财务监督反馈机制失效,对风险和意外难以及时防治。

(五)内部监督因素中,缺乏日常财务监督

矿山企业风险性高,项目资金投入量大、周期长,因此,建立日常的财务监督体系很有必要。矿山企业对日常财务监督的执行情况不佳,例如,对账务的处理尤其是现金和银行存款的账务记录未做到日清月结;白条入库、员工短期借款未及时入账的现象时有发生;对现金的定期盘点和银行的定期对账未按内控要求执行,全权由出纳一人执行,降低了会计管理的可信度;此外,财务人员在日常控制中的参与度不够,例如,预算编制、合同签订及业绩考评等过程中忽略财务人员的监督作用,造成矿山企业信息流与资金流的脱节,导致企业管理效率低下,降低对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的敏感度。

三、矿山企业改善内部控制和强化财务监督的手段

(一)树立财务监督理念,建立风险防控的企业文化

矿山作业探索性大、风险高,矿山建设前期可行性分析需要的信息量大、工作强度高,即使进入开发阶段,也可能面临着亏损风险,因此,对矿山企业来说树立风险防控意识至关重要,在矿井项目的勘探、开采、闭坑各环节警惕风险的发生。树立财务监督理念,要求矿山企业结合矿山项目的各个阶段,识别可能的风险。首先,在投产初产期,资金初始投资大且基本无现金流入,企业应积极安排筹资渠道来源、债务资本期限结构,降低资金中断造成项目投资搁浅的可能性;其次,在均衡生产期,企业应合理安排还贷计划,降低财务风险并保证日常资金的供应;最后,在衰老期,预留环境修复成本和退出成本的资金需求,尽可能的降低工程成本。

(二)完善风险评估内容,全面涵盖企业的财务风险

企业风险评估内容广泛,除了外部市场风险、合法风险等,矿山企业应把重点放在内部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操作风险和财务风险上。财务风险的评估和预防与企业的战略安排、运营情况及操作规范等息息相关。财务资金作为企业的血液,贯彻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因此,财务风险的评估内容要求矿山企业应该结合战略安排,考虑筹资需求和投资计划,根据运营水平和操作情况识别风险关键点,并结合企业财务灵活性和临时资金筹措能力预估战略调整、运营失效及操作失误给企业增加的财务风险。

(三)建立风险管理机制,落实财务监督的执行情况

矿山企业首先应该设置专门的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并明确各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职责,一方面,积极承担风险管理的评估、预警和防范的职责,指导风险控制部门的人员落实风险防控行动;另一方面,结合风险控制的七大措施,定性并定量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损失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概率和损失降到最低。此外,风险管理部门应与财务部门积极合作,结合财务信息情况和预算执行及考评反馈,发挥财务部门在信息提供和资金管理上的监督作用。

(四)疏通信息沟通渠道,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性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更新着企业管理的技术手段,会计信息系统提高核算效率,ERP系统将企业各业务环节对接起来,完善了整个业务链条和经营管理信息传递的渠道。通过集成的信息化平台和局域网资源,将安全、生产、调度及人力等各个环节信息实时呈现,形成规范化的信息公示;通过安装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即时广播和视频监控系统等,提高矿山的智能化、信息化和数字化水平,及时传播安全生产、经营管理等信息,保证全员处于信息系统的信息收集范围中,将被动的信息传递转变为主动的信息收集,从而提高信息时效性,降低信息传递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促进即时信息传递系统与财务资金流转的同步性,资金流转的同时保证相关业务信息及时传递给企业财务人员和管理层,通过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互相补充,提高决策管理层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活动的了解程度。

(五)把握日常财务监督,提高内部监督的有效性

日常财务监督能够化繁为简,坚持预防为主,提高企业在风险面前的主动性。在日常的财务监督中,首先应将基本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落实到位,规范日记账核算、资金管理等程序;其次,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应该安排财务人员积极主动的参与项目计划的全过程,从概预算的编制、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执行及后续监督上,发挥财务人员在内控过程中的监督作用;最后,鉴于矿山企业生产经营极具独特性,对财务人员进行矿山工程和生产环节基础知识的培训很有必要,财务人员要结合矿山工程的发展阶段及各环节特点,识别潜在的风险,降低工程成本。

四、结语

钢铁市场行情不佳、矿产资源市场的激烈竞争导致铁矿石供需失衡,给矿山企业的发展带来沉重压力,矿山企业在市场风险增加的背景下应从可控的内部风险防治出发,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强化财务监督,积极改善粗放的管理模式,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构建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管理模式,凭借信息技术手段的支撑,稳步推进财务内控制度在规范和保障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娟.浅谈矿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现状及改进措施[J].科技创新与生产力,2017(01).

[2]杨艳平.浅析内部控制的作用与治理[J].财会学习,2017(01).

[3]蒋玲.矿山企业内部控制建设[J].财会学习,2016(14).

第6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一、认真制订和严格审批企业改制方案

(一)国有企业改制和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认真制订,必须明确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需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否则不得实施改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国有股不控股及不参股的企业),须报同级政府批准;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按照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建立有关审批的程序、权限、责任等制度;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必须就改制方案的审批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进场交易、定价、转让价款、落实债权、职工安置方案等重要资料建立档管理制度,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要妥善保管相关资料。

(二)企业改制中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78号)、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68号)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其中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在采用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受让方时,应履行必要的专家评审程序。拟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情况特殊的,经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通过向多个具备相关资质条件的潜在投资者提供信息等方式,选定投资者。企业改制涉及公开上市发行股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企业改制必须对改制方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法律顾问或该单位决定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出具,拟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且职工(包括管理层)不持有本企业股权的,可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授权该企业法律顾问出具。

二、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工作

(四)企业改制要按照有关规定清产核资,对企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盘点实物、核实账目,核查负债和所有权益,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查,做好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有关账务;清产核资结果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审核认定,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清产核资基准日起2年内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实施改制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改变并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五)企业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单位选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不得聘请参与该企业上一次资产评估的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不得聘请同一中介机构开展审计与资产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企业改制后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期间,因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上缴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或经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同意,作为改制企业国有权益;因企业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应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改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得的股利补足。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自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到改制后工商变更登记期间的净资产变化,应由改制前企业的各产权持有单位按股权比例享有或抵补。

(六)财务审计应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实施。其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必须由会计师事各所逐笔逐项审核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审计报告一并提交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作为改制方案依据,其中不合理的减值准备应予调整。国有独资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凡影响国有产权转让价或折股价的,该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必须交由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负责处理,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采取清理追缴等监管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国有控股企业实施改制,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资产和已核销的各项资产损失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其他股东协商处理;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在改制前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组织进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不得以财务审计代替离任审计。财务审计和离任审计应由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承担,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七)企业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必须经土地确权登记并明确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备案。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处置审批手续。

(八)企业改制涉及探矿权、采矿权有关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以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7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6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企业改制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明确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式,但不得单独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涉及由国家出资形式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处置审批手续。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经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采矿权评估结果报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并纳入企业整体资产中,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商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后处置;没有进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的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改制后的企业不得无偿使用;若需使用的,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计算标准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同类资产的市场价确定;非国有投资者以实物资产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特许经营权等资产评估作价参与企业改制,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和非国有投资者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对双方进入改制企业的资产按同一基准日进行评估;若一方资产已经评估,可由另一方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九)在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落实债务、产权交易等过程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逃废金融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的,必须暂停改制并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切实维护改制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改制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向广大职工群众公布。应当向广大职工群众讲清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改制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企业的发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订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意见,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十一)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和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必须及时向广大职工公布。

(十二)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群众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群众的民主监督。

(十三)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十四)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四、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十五)国有及国有控股大型企业实施改制,应严格控制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以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的股权(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为探索实施激励与约束机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凡通过公开招聘、企业内部竞争上岗等方式竞聘上岗或对企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管理层成员,可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本企业股权,但管理层的持股总量不得达到控股或相对控股数量。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十六)凡经审计认定对改制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产权折股价的;违反规定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重大事项的;无法提供持股资金来源合法相关证明的,均不得通过增资扩股持有改制企业股权。

(十七)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系列文件精神,针对企业的不同情况,准确执行改制政策。

五、加强对改制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十八)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通过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增资扩股和收购资产按国家其他规定执行。

(十九)下列情况须执行〔*〕96号、〔*〕60号文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增量引入非国有投资,或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其非货币资产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现金出资与非国有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新公司,并因此安排原企业部分职工在新公司就业的,执行〔*〕96号、〔*)60号文件除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定价程序以外的其他各项规定。

(二十)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与非国有投资者组建股份制企业,应签订合同、协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进入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需要在改制后履行的合同、协议,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负责跟踪、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条款执行到位。

第7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摘 要 投资并购海外矿产资源,建立海外资源战略基地,已成为中国钢铁企业发展的一个趋势。本文分析了中国钢铁企业海外并购的动因及影响因素,并对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策略提出一系列的建议。

关键词 钢铁企业 海外并购 策略

一、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的动因

1.中国钢铁企业对进口矿石的依赖度持续提高

据中国海关总署日前的数据显示,我国2009年进口铁矿石6.2778亿吨,相较2008年的4.4345亿吨增长41.6%,显示中国钢铁业对铁矿石的需求在2009年的强劲增长。而国产铁矿石增量有限,产量增速低于进口矿。同时,国内铁矿投资也呈现增速回落的趋势。

2.国际采矿与金属上市公司市值滑落带来并购良机

到2009年底,一系列环球企业不可避免地走向倒闭,而一些企业在偿还债务的压力之下自行变卖资产等,将会导致不少财务交易项目的发生。随着最近采矿与金属公司市值的滑落,对于目前手头有现金外汇的中国钢铁企业是有优势的,对于迫切需要矿产资源的中国钢铁企业来说,这将是投资的好机会。

3.政策扶持及丰富的外汇储备为并购提供支持

金融危机下,国外部分矿业公司由于经营成本偏高,融资困难,希望寻求新的合作伙伴和发展机会。而对于有实力的中国大型钢铁企业来说,这正是实现低成本建设和海外扩张的大好时机。同时,中国巨大的外汇储备也意味着巨大的金融风险,通过推动钢铁企业开展跨国收购,获取海外矿产资源,借助市场的力量,将外汇储备转换成铁矿、煤炭等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资源储备来规避风险,对我国金融安全和资源安全具有双重意义。

二、影响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成效的因素

1.企业非财务性因素

首先,国家政治风险。随着我国对外直接投资规模的迅速扩大,对稀缺资源国际直接投资领域的利益再分配和格局的重新划分在所难免。因而中国企业在矿产资源领域所面临的政治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必然呈上升态势,成为我国对外投资的主要障碍之一。

其次,政策风险。我国没有专门的海外并购投资法律体系,与对外投资相关的国内立法与国外立法也不协调,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制度与西方比有较大差距,缺乏海外并购的金融与财税政策。同时,如果矿业项目所在国税收、劳动用工、外汇管理、环境保护等政策发生变化,可能会导致投资和生产成本增加,预期收益降低。

第三,社会文化风险。主要指矿业项目所在地区的宗教和人文给项目带来的不良影响。我国钢铁企业对投资地区由于社会制度不同而形成的“软环境”却很少顾及,这往往导致在处理诸如劳资关系、问题等突发事件时经验不足,从而造成损失。

最后,勘探、开发建设及采矿等技术可行性风险。勘探风险是指对矿床的特征不能完全确定,发现的矿点成为经济矿床的概论低。开发建设风险主要是矿床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的变化会导致工程设计的变更、工程进度延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增加,以及工程质量降低。常规成熟的采矿工艺技术一般风险不大,而新的工艺技术则存在一定的风险。

2.企业财务性因素

首先,企业价值评估风险。目标企业价值评估是企业海外并购的基础性工作,是决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成败的关键环节之一。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评估,以便确定理论上的合理价格和收购所需成本,该工作的前提是必须依据详实的企业信息、科学的评估方法以及合理的评估体系进行的。否则,将会对企业的价值评估过高或过低,这将直接影响评估效率。

其次,融资风险。企业海外并购融资风险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a.并购企业的资金结构;b.企业负债经营过度,财务筹资风险恶化;c.汇率波动风险;d.国际税收风险;e.目标企业所在国的政治风险。

第三,外汇风险。海外开矿,出售的矿产品以美元计算向国际市场和中国市场销售,而成本支出则以所在国的货币计价。当所在国货币与美元的汇率出现变化时,所在国货币升值,矿石成本增高,企业经济效益受损;所在国货币贬值时,矿石成本相应下降,企业经济受益。同时,也会使我国钢铁企业海外并购时面临货币错配风险,即以外币计价的海外子公司资产存量在以人民币计价的国内母公司账户上贬值。

最后,利率风险。由于进行海外矿产资源并购所需资金庞大,企业一般都要到国内外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如果利率上升,就会使借贷资金的成本上升,企业就要付出更大的利息支出,遭受损失,这就是利率风险。

3.整合因素

并购整合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整合两个企业的文化、组织、管理、业务、人员和客户等,以求获得协同效应。依据贝恩管理咨询公司的一项关于并购失败的调查研究,从全球范围内企业并购的失败案例分析,80%左右是直接或间接地因企业并购后的整合,而只有20%左右的失败案例出现在并购的前期交易阶段。

三、中国钢铁企业海外矿产资源并购策略建议

第8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海南矿业项目;发展;经济评价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389-01

矿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矿业经济的研究重点就是研究当前矿业企业对于开采矿产中后期的经济活动。随着世界矿业的全面复苏,我国海南矿业有着巨大的潜在优势,对于海南矿业项目进行有效的经济评价和分析,以确保该项目的投资效益、社会效益和资源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为企业做出合理的投资方案做出了有效的依据。因为矿业项目的经济评价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最开始的分析数据只是依据项目的性质对项目的未来情况进行预测的,所以必须进行多次的经济评价,运用合适的方法对矿业项目做出科学的经济评估是目前必须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海南矿业项日发展的概况

海南矿业所属的石碌铁矿,矿产资源丰富,是一个多金属和非金属矿伴生的矿区,以富铁矿石储量大、品位高而著称,被誉为“亚洲第一富铁矿”。矿区已探明有原生铁矿体38个、坡积铁矿体6个。铁矿石总储量为3.14亿吨,矿石平均品位51.15%,最高品位62.36%,其中平炉矿平均品位62.07%,高炉富矿平均品位52.82%。2009年12月30日开始建设的北一地采项目,是公司为以后由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而建设的重点项目。而建于60年代石碌铁矿最大的露天采场――北一露天采场预计将于2016年闭坑,海南矿业露天开采的原矿量将逐步减少。为此,公司正在积极投资建设北一采场深部开采工程项目,预计2015年投产,项目的投建将充分有效地开发和利用铁矿石资源,确保海南矿业长期稳定发展。此外,海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5亿多元配套建设的200万吨贫矿选矿厂已投产。海南的矿产资源是十分丰富的,海南矿业经济也有着做大做强的潜在优势。

二、海南矿业露天转为地下的过渡

依据海南矿业北一采矿场外矿体的论证得出继续运用露天开采的形式已经不那么合理,急需由露天转为地下的工开采。从矿体分布的情况可以看出,露天开采转为地下开采需要化为三个部位:1、对露天境内Om往上矿体进行开采;2、对Om标高露天境界之外的外挂帮进行开采;3、对于Om标高以下的深部矿体进行开采。深部矿体的位置在露天采场和挂帮矿体的下方,为了保障进行地下开采的安全陛,需要等到露天坑内形成40m的岩石层才可进行回采。因为深矿开采需要等到露天和挂帮矿体开采结束以后才可进行,挂帮的规模约为140万t/a,深部矿体的规模是260万t/a,如若露天开采结束之前不能快速采完挂帮的矿体,就会限制矿山的生产能力,延缓深部开采的时期,矿体的产量无法平稳的过渡。为了确保深部矿体可以早日进行开采,可以有效的把露天开采的方向进行调整,合理的做好挂帮、露天和深部生产时间连接。

三、矿业项日经济评价的划分

矿业项目的经济评价会依据所要评价的对象、评价的目的和项目的现状等方面进行适宜的评价。

(一)风险地质勘查的经济评价

在公司获得探矿的权利后,必须对该矿区进行地质的勘查工作,地质勘查工作有一定的风险性,公司在获取最大价值的矿产资源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风险。地质勘探的工作必须遵循由浅到深、循序渐进、综合评价、经济科学的原则。地质勘探的工作由于工作阶段的不同所取得的成果和投入多少也有差距。风险地质勘探就是依照勘查设计的方案和已定的工作量,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或者项目的市场评估的资金投入,与所预计的各种费用连起来构成勘查风险的成本;对于有可能取得的资源量、地质信息加以定性、定量的价值和效用的评估。对于地质可靠程度不一样的矿产资源,运用各个阶段的可行陛评价判断其经济和边际经济等方面的性质。也可以对所投资项目的风险成本和大概产出的价值进行比较,对其或许达到的系数做―个判断。

(二)对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

项目的投资分为前期投资、投资时期和生产时期三个部分。前期的投资对于矿业的开发企业而言,通常的研究过程是由公司的高层在本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确定之前就已经完成了。下一步诗作具体的项目进行选择。矿业开发项目的主要对象是矿业资源,它的可行陛研究的对象就是矿床。对矿床进行可行性研究的经济评价办法就是利用工程经济中通常使用的方法,依照方法的特点、性质、时点划分成未来的终值法、现值法、收益法、返本期法和等值的年成本法。各种方法都有静态和动态之分。在可行性的研究中,经济的评价包含财务的评价和国民经济的评价。国民经济的评价是对考察该项目对于国民经济的净贡献值,民营企业的矿业项目可以舍去不做。

(三)项目建设期和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

对于项目建设期和环境影响的经济评价是项目后的评估范围,就是针对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的日常管理的工作。海南矿业石碌铁矿资源深部开采工程项目,年设计开采矿石480万吨,采出矿石的边界最低品位为30%,最高品位为45%,平均品位为38%。《报告》从水污染、空气污染、噪音污染和土壤污染等方面评估分析了该工程在施工建设和矿石的采、运、选等环节对周边生态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环保利用、生态保护、恢复和资金投入等复垦规划方案。通常情况是依照财务的年度来实施的,就是运用矿山企业的正规的财务报告给予的核算数据实施评估。

第9篇:矿产企业资产评估范文

关键词:企业并购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概念

企业并购重组是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取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并购是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和转变的法宝,也是现代企业成长的主要方式。它不仅是企业规模扩大,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和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有力手段,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新设企业、走内部成长道路的传统途径相比,并购能够迅速扩大企业规模,节省开拓市场、培养人才的时间,形成生产、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

二、煤炭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

煤炭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为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所作出的能动反应,由社会经济政治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所决定。发展初期的煤炭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和获得更多的利润。随着企业的发展,并购重组往往成为一个多因素的综合平衡过程。煤炭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获取资源。煤炭企业作为资源型企业,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如果没有充足的资源保障,煤炭企业不要说发展,就连能否生存都是问题,做大做强更是无从谈起。

2、追求协同效应,实现规模经济优势。协同效应指两个企业并购重组后,其实际价值得以增加。 规模经济本身是由于某些资源的不可分割性而产生的。

3、扩大市场份额。 煤炭属于大宗产品,受运输成本影响较大,而其市场需求又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通过生产能力布局的渗透,可达到市场扩张的目的,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

4、延长产业链。通过并购重组,企业可以纵向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交易行为内部化。这有助于节省交易费用,保障企业供应或销售关系的稳定,熨平企业赢利的周期波动,减少市场风险。

三、煤企业并购的方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资产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 采取不同的兼并形式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煤炭企业兼并小煤矿, 应选择适合的兼并形式。承担债务式兼并风险较大, 吸收股份式兼并将改变兼并主体企业股权结构, 这两种方式一般不宜采用。对于单独保留的矿井, 可以采取控股或购买资产方式, 对于关闭矿井宜采取购买资产方式。但煤矿的采矿权不同于一般的资产, 在以购买资产兼并时, 采矿权补偿要遵循有关规定, 转让采矿权要到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程序较为繁杂。

1、股权收购方式。股权收购兼并重组, 是整合主体企业收购被整合煤矿的股权, 实现对被整合煤矿的控制。股权收购包括控股和参股两种类型。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小煤矿, 以控股为主。被整合煤矿企业法人存续, 整合主体企业成为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股东, 承接与该股权有关的全部产权, 包括债权债务、法定义务及人员。这种方式适合于兼并重组股权结构清晰、会计制度健全、负债较少且政府允许保留矿井的小煤矿。这种小煤矿存在账外负债和资产的机率较低,采股权收购方式简便易操作。股权收购可以通过认缴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办法完成, 还可以通过受让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股东的股权完成

采取股权收购兼并重组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整合主体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企业签订重组整合方案、协议, 报告地方政府, 取得批复; 整合主体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被整合煤矿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尽职调查, 涉及国有资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要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采矿权状况确定被整合煤矿股权价值、兼并双方股比及兼并主体企业需要支付的对价, 商定企业名称, 拟定企业章程, 申请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申请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监机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被整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 申请办理整合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是完成兼并重组的标志, 据此, 可以着手进行矿井建设。需要指出的是, 整合矿井需要技改或改扩建的, 兼并主体企业在办理有关证照的同时, 应完成整合改造矿井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等任务, 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才能申请开工。股权收购按照公司运作规则操作, 整合主体企业通过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改变被整合煤矿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 达到控制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整合煤炭资源的目的, 避开了资产收购中矿业权转让繁琐的报批程序。过去许多小煤矿的多次转让就是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完成的。但股权收购的劣势在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历史包袱无法甩开, 整合企业要承继其以前的债权债务, 接续原职工的劳动关系, 履行原有的合同、协议, 风险较大。整合主体企业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

2、资产收购方式。资产收购仅就被整合煤矿的实质性经营资产支付对价, 整合主体企业不享有债权, 也不承担义务。这种方式适合于兼并重组情况比较复杂的小煤矿, 比如存在隐名股东、持干股的小煤矿, 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小煤矿。尤其是有些小煤矿经过几次倒手, 假如律师尽职调查不全面, 或者审计、评估遗漏了隐形债务、隐名股东, 或者没有考虑到小煤矿的产权沿革以及与当地乡村的特殊利益关系, 如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 会面临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把原企业的各种矛盾转嫁到整合企业, 带来潜在风险。这种情况下, 资产收购方式应予优先考虑。

资产收购兼并重组需要完成的工作, 大部分环节与股权收购相同, 主要区别在于: 整合主体企业要按照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煤炭资源储量, 对被整合煤矿所有者进行资产和采矿权价款补偿; 到工商部门办理新设企业名称预核准; 按照新企业名称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依法关闭的小煤矿, 还要督促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采用资产收购方式兼并重组的优点是能够割断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负债及其他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引致的风险, 尤其是或有负债等风险。该方式的难点是对煤炭资源储量少、资产大的煤矿进行高额补偿, 可能换取一些使用价值不大的资产; 而对资源储量大、资产少的煤矿按政策补偿, 往往不能满足煤矿股东的期望, 影响整合进程。同时, 采矿权重新办理要履行严格的申请报批手续。对于关闭小煤矿宜采用资产收购兼并重组方式。

四、煤炭企业并购的过程

煤炭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过程。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过程是指,为实现并购重组预期目标而进行的并购计划、实施及善后整合等一系列程序和行为的总和。该过程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并购重组能否成功,并影响到并购重组后企业的运营绩效。 因此,煤炭企业并购应当建立在对并购严格的经济、战略、财务评估、法律评价和对并购过程的合理设计的基础之上,同时,还应对并购所产生的潜在价值创造能力,有一个恰如其分的估计。从整体来看,煤炭企业并购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计划、实施和整合,而且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活动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