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框架协议范文

框架协议精选(九篇)

框架协议

第1篇:框架协议范文

采购合作框架协议范文1供方:(以下简称甲方)

需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供需双方已签订《采购框架合同》。为保证供需双方全面、合法、正常地开展业务合作,防止各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双方签订本廉洁合作协议作为双方已经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以资共同遵守:

一、供需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有关廉政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廉洁规定”)。

二、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供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好处费。

三、需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收受供方及其工作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礼物,不得向供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借用供方及其工作人员的钱物。

四、需方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参加任何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需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供方在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亲属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方面提供的各种方便。

六、需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供方介绍其家属或者亲友(包括家属或者亲友开办的公司企业)从事与供需双方签订的采购等经济合同相关的事项。

七、供方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需方工作人员(含家属或者亲友,下同)行贿。

八、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考察、参观、洽谈业务、签订合同等理由或借口邀请需方工作人员参加可能对合同履行有影响的宴请、外出旅游和各种娱乐消费活动。

九、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报销任何私人消费的费用、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购买、建造、装修、维修私人住房、不得以任何名义向需方工作人员提供挂名工资、红包、佣金报酬、回扣和有价证券、不得为需方工作人员的婚丧嫁娶、家属或亲友的工作安排,及出国出境提供方便。

十、供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擅自与需方工作人员就供应关系的各项相关事项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十一、若供方工作人员发现需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应向需方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举报。需方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供方应给予积极配合,否则需方有权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及相关附件,并有权要求供方依照已经供货总金额的10%作为罚款。

十二、若需方工作人员发现供方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行为的,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全部或部分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尚未履行完毕的采购等经济合同,供方因需方解除合同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供方自行承担,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赔偿,同时需方有权依照供方所供货物总金额的5%对供方进行处罚,处罚金额需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供方的货款中扣除。需方发现供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行贿需方工作人员,致使需方工作人员构成违纪或违法、犯罪的,需方有权根据情节和所造成的后果采取以下相应措施:面谈或书面通知供方整改、暂停业务往来、终止一切业务关系或将供方列为不受欢迎单位、在需方公司内部及行业内予以公布、移送司法机关、尚未支付的货款停止支付、依照所供应货款总额的20%进行处罚。

十三、供方因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非法所得无法计算时,依照供方向需方所供应货物总金额的20%),应返还需方。因供方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给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供方还应赔偿需方全部经济损失。

十四、因本协议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后生效,并作为双方已经签订的《采购框架合同》之附件。

十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七、本协议于 年 月 日签订于深圳市龙华新区。

十八、需方监察部门负责人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作框架协议范文2甲方:

乙方:

依托标识标牌战略采购招标成果,现选择乙方成为安徽金大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标准化住宅类的标识标牌供货合作服务单位,现甲、乙双方就具体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作范围、期限、金额及合作方式

1、合作范围:金大地集团旗下开发的房产标化住宅项目的建筑标识标牌制作及安装,详见战略协议附件清单。

2、合作期限:两年;

3、合作金额:暂定 万元,按工程实际发生量结算;

4、合作方式:合作范围内各项目的房地产公司与乙方签订供货合同,合同价款执行战略合作定标价。

第二条 商务条款

1、价格:按战略定标价执行,详见附件战略清单。

2、付款方式: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进度款支付按已完工程量70%核定;

3)项目分期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结算,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乙方向甲方提供100%全额发票;

4)剩余5%的货款作为质保金,保质期满后 10 日内,若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的,无息返还;

5)甲方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先行提供真实、合法、且符合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3、质保期:贰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

第三条 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提供的价格等重要商业信息严格保密,不向乙方允许范围之外的任何其他单位、个人透露该等信息。在内部的使用过程中严格控制,信息仅让必要的人员了解。

2、乙方确保交付的工程质量符合相关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合同有特殊的约定。

3、乙方整合企业的优秀资源服务于甲方项目,积极配合,及时响应。

4、本工程集中采购合作框架文件涵盖金大地集团公司开发的项目工程,乙方必须积极参与并严格履行该文件的所有条款要求。

第四条 其他

1、本协议一式陆份,自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后生效。

2、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作框架协议范文3甲方:XXXX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拥有贵州省内先进的校园网络,经过甲方长期建设,已建成一个颇具规模的校园网络,在全国高校中拥有良好的知名度。乙方作为国家一级电信运营商,拥有贵州省内铁通骨干光纤网和省际城域网,并拥有在贵州行政区域内开展基础电信业务、数据业务和IP电话等经营权。为充分利用双方优势,实现资源互补,共同提高市场占有率和扩大市场份额,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并使双方尽可能获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经双方充分协商,同意在管道、光纤、机房等资源及固定电话、互联网接入和信息服务等业务方面开展合作,组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合作原则

1.1为节约投资和避免重复建设,双方在各自通信网建设时应充分利用对方已有通信网络的资源优势,双方应以优惠条件相互提供支持。

1.2甲乙双方将以优惠价格优先委托对方为各自业务的。甲、乙双方向对方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参照相关规定给于优惠。(具体见当时工程预算表)

1.3为尽快加强合作力度,双方同意在合作协议签定之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向对方提供各自资源等建设规划及需求的有关资料。

2.合作方式

2.1现有通信信息网资源的有偿使用

2.1.1甲乙双方为弥补自身网络资源的不足,双方以优惠价格向对方出租,出租或出售价格按照双方(商专、铁通)有关规定优惠供给,不同城市、区域具体协商。等值互换差额部分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优惠购买。

2.1.2甲方向乙方有偿提供校园网资源。

2.2双方联合开发乙方校园网络

甲乙双方在甲方提供的校园网资源的基础上,由乙方出资建设商专北校校园网络,甲方按规定从营利收入按比例分配给乙方。具体项目双方协商后签定具体合作协议。

2.3在乙方通信信息网建成后,甲方系统内的电话全部纳入乙方程控电话网,乙方应以双方协商的优惠价格提供优质服务。(具体合作方式详见语音合作协议)

2.4甲乙双方利用各自的资源优势,合作经营甲方范围内的固定电话业务,有关合作协议另行签定。

2.5甲、乙双方在诚挚合作的基础上,乙方可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帮助甲方扩大既有网络的容量和科技含量。使甲方成为贵州省内最先进的校园网络。

2.6互联网宽带接入

利用甲方的校园资源,与乙方实现强强联合,将乙方宽带网接入业务推向甲方及周边住户。根据目前的网络发展情况,甲乙双方共同将宽带网络接入甲方校园。(具体合作方式详见宽带网络合作协议)

2.6电话(语音)接入

乙方投资建设甲方电话网络(含办公电话、住宅、公用电话),乙方在校园网内,向甲方提供校园卡供学生使用,乙方按一定的折扣向甲方优惠。(具体合作方式详见通信信息网(语音)合作协议)

2.8业务

根据乙方网络的区域发展规划,若乙方网络暂不能覆盖的区域,甲方通过乙方认证合格后,可乙方的网络发展业务。乙方按优惠价与甲方结算。

2.9人才及培训

乙方招收人才时,所需专业属甲方学校所培训专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甲方人才。乙方培训人才,涉及甲方学校所办专业时,甲方给于培训,相关费用甲方给于优惠。随着甲方培训发展需求,当涉及电信相关专业时,需要乙方提供师资,乙方积极给于配合,按优惠费用收取。

3.0其他业务

双方愿意合作的其它业务,甲乙双方将就具体合作方式合作结构进行进一步磋商,签定具体的合作协议。

4.合作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十年,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合作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如有意继续合作,则另行洽谈合作事宜。

5.保密

甲乙双方对双方的合作和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双方合作的相关事宜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6.适用法律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执行及履行和争议解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已颁布并可公开获得的法律和地方法规,但如与本协议有关的特别事项没有适用的已颁布和可公开获得的中国法律时,应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文件及一般国际商事惯例(以国家有关政策文件为先)。

7.违约责任

7.1甲乙双方中任一方未履行或者违反本协议中所涉及的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执行或者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另一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7.2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和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事故的详细情况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公证。按照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7.3本协议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适当变更本协议,保证合作的继续进行,由于国家相关法律的变更造成本协议不能正常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8.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纠纷,合作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9.其他规定

本协议代表甲乙双方战略合作框架,双方今后开展合作,具体项目实施须经双方协商后,另行签定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补充协议或具体项目合同与本协议具有同行法律效力。

本协议自双方签约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第2篇:框架协议范文

根据铜山区、陇县扶贫协作结对帮扶工作要求,为推进区域统筹发展,实现区域融合、共同繁荣,甲乙双方依托各自优势,积极开展多形式,多层次、多领域的结对帮扶协作,以促进陇县财政改革发展有新的提升。经甲乙双方充分酝酿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制订本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自协议签订后建立一对一结对关系,重点在财政改革发展方面开展结对工作。

第二条甲方指导乙方建立产业发展基金,扶持骨干产业发展,加快脱贫攻坚步伐。

第三条甲方帮助乙方完善融资平台,指导乙方开展对外融资,扩大融资规模。

第四条甲方指导乙方培育壮大财源,改进财政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甲乙双方建立领导定期互访机制,共同研究解

决对口协作重大问题,确保对口协作工作有规划、有目标、

有措施、有成效。

第六条本协议为甲乙双方结对协作框架性文件,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另行签订协议。双方应根据本协议,进一步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定期商讨双方协作交流事宜,落实具体协作事项。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两份,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作期满自行终止。

甲方:铜山区财政局乙方:陇县财政局

第3篇:框架协议范文

如今,“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在北京“两会”期间签署,标志着粤港澳制度化合作框架的最终完成。这在一定程度上开启了粤港澳区域一体化进程中新的里程。

一方面,“粤澳合作框架协议”在“十二五”规划这个大的国家战略下签订,直接回应了澳门的发展诉求,有助于为澳门未来的长期繁荣稳定找到新战略支点,同时也为澳门实施适度多元化提供了重要的抓手。实际上,澳门回归后,人均GDP已经超过香港,但业一枝独秀,也蕴含深刻危机。面对未来长期发展的忧虑,上上下下已经达成了“适度多元化”的共识,但由于空间制约,多元化没有发展土地的支撑,没法迈开实质步伐,这次确立在横琴共建粤澳合作产业园区,正是为澳门提供了多元化的重要抓手。

另一方面,借助澳门平台,有利于对接广东产业转型升级和“走出去”战略,促进珠江西岸经济带的开发。广东国际化进程发展很快,其市场的多元化需要在葡语国家推进市场开拓的力度,这次协议可以促使澳门的通道承载力得以提升。

相比起“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的广度,“粤澳合作框架协议”的议题虽然有四个,并提到了金融合作及共建生活圈,但重点是放在了粤澳合作产业园区上。一广一实,两者间有着明显的差别。港澳之间,各自的发展优势和经济结构有巨大的不同:香港的服务业发达,其核心竞争力是能提供内地和广东所需的“高增值服务”,因此粤港合作的关注点在于金融和服务。而澳门产业单一,属于微型经济体,且这一产业不能对广东形成产业拉动,必须挖掘其他优势。对内地而言,用得上的澳门核心竞争力在于澳门有制度聚集国际性资源的优势。除了可以聚集国际资本和高技术人才外,澳门有葡语国家的人脉优势,而且欧洲和拉美国家认可澳门的独特地位,容易取得市场准入资格和法律支撑,这种平台优势对广东寻找拉美等新兴市场有极大作用。

要落实粤澳合作框架协议,避免出现粤港合作框架协议落实时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关注如下几点:

首先是发挥好原有的合作机制的作用。目前粤澳之间有首长联席会议、泛珠平台、珠三角规划纲要平台、横琴总体发展规划平台和cEPA平台等,此次协议的签订是对这些平台的细化落实,而不是另辞渠道,因此,重点是做细,处理运营手段、具体步骤、分享机制等问题。

第4篇:框架协议范文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现在进行中国农科院与**市政府合作建设农业科技产业园签字仪式。

请各位领导到主席台参加签字仪式。

请中国农科院院长翟虎渠先生、**市市长栾克军先生到签字席就座。

参加今天签字仪式的有:**省副省长泽巴足,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子仪,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中国农科院科技局局长王晓举、石**、**省农牧厅副厅长黄全成,外国专家比尔·海乐威、迈克·布朗,国家肉牛产业首席专家曹兵海教授,中国农科院北京畜牧研究所遗传育种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博士生导师许尚忠,中国农科院**畜牧与兽药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杨志强,中国农科院**畜牧与兽药研究所党委书记、研究员刘永明,**农业大学副校长吴建平,华中农业大学教授郭爱珍,中国农科院**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研究员闫萍,中国共产党**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陈克恭,市政协主席王开堂,市委副书记万泽刚,市委常委、秘书长陈义,市委常委、**区委书记杨继军。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各位领导参加今天的签字仪式!

请中国农科院院长翟虎渠先生、**市市长栾克军先生签署中国农业科学院、**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农业科技产业园框架协议。

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祝贺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市人民政府合作建设农业科技产业园框架协议成功签约!

请各位领导、签字双方代表共同举杯,祝中国农业科学院与**市院地合作取得圆满成功!

第5篇:框架协议范文

金风科技旗下澳洲风电项目将获近7亿澳元贷款

金风科技(002202)12月19日宣布,旗下最大风电场——澳洲StockyardHill项目与澳洲国民银行等九家国际金融机构签订无追索银团贷款协议,StockyardHill项目将从银团获得接近7亿澳元(约合人民币35亿元)的项目贷款。StockyardHill项目计划2018年正式开工,规划容量约530MW,建成后将成为迄今澳洲最大的风电场,预计总投资超10亿澳元。

华宇软件:与阿里云签订合作框架协议

华宇软件(300271)12月19日晚间公告,与阿里云计算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双方同意在以法律服务、数据服务、社会治理为主的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领域开展产品与技术、解决方案与服务、市场联合营销与拓展等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以共同推进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食药监、教育等行业的发展。

易华录:控股子公司获批云服务牌照

易华录(300212)12月19日晚间公告,12月15日,工信部公布了最新一批获得互联网资源协作(云服务)牌照的企业名单,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富瑞数据公司的云服务申请正式获批。据公开数据统计,截至目前,获得云许可资质的企业共56家。

第6篇:框架协议范文

资产证券化20世纪70年源于美国,成为当前全球金融市场最具活力的金融创新之一,其发展与巴塞尔资本协议有密切的关系。从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利用资产证券化进行资本套利,到1999年6月巴塞尔资本协议第一次征询意见稿正式将资产证券化列入监管范围,再到巴塞尔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处理几易其稿,资产证券化框架至今仍在讨论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在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同时,又引发了对巴塞尔资本协议本身的不断修订。实际上在早期阶段,巴塞尔资本监管框架并没有把资产证券化列入,但随着监管框架的不断完善,巴塞尔监管委员会认为“资产证券化的处理是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不可或缺的部分,如果缺少了该部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将达不到监管的目的”.资产证券化在监管框架中的相对地位的变化由此可见一斑。

为把握巴塞尔资本协议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主要发展脉络,本文主要把握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wp2、cp3的资产证券化部分及105号出版物。之所以如此选择,是因为《资产转让与证券化》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证券化的开始,wp2是cp1(第一次征询意见稿)、cp2(第二次征询意见稿)、wp1到cp3的一个过渡,较之前两个征询意见稿和第一份工作文件,wp2更为完整且趋于完善,又有较大的变动,可以反映巴塞尔委员会对证券化风险识别及管理理念的深化。同时,cp3是对资产证券化风险的全面解析,有必要对其内容进行介绍。105号出版物作为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更,通过它可进一步加深对于该监管复杂历程的把握。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推动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之一。资产证券化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据以融资的过程。证券化的实质是融资者将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而金融资产的所有权可以转让,也可以不转让。资产证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巴塞尔协议在各国的实施,银行对资本充足率的重视,大大刺激了资产证券化在世界各国的发展。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资本要求为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提供了两个路径选择:增加资本的“分子策略”和缩减风险资产总额的“分母策略”。前者是调整资本结构策略,可以进行股权融资或提高利润留成增加核心资本。不过,由于股权融资会稀释股东权益,往往会遭致股东的反对;银行也可以通过次级债券融资,但《巴塞尔资本协议》中附属资本在自有资本中所占比率不得高于50%的比例限制,使得这一方法的使用有限,所以“分子策略”对提高资本充足率的增长空间不大。而“分母策略”则是通过出售高风险低盈利资产降低风险资产的比重,缩小风险资产总额,显然该策略有较大的灵活性和潜力。

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是资产证券化得以迅猛发展的原动力之一,它的出台推动了国际银行界的资本套利行动。对于发起行,资产证券化的表外处理使得证券化的资产从资产负债表中移出,资产和负债同时发生变动,使资产存量减少;另一方面,资本数量未发生变化,因而发起行的资本充足率得以提高,达到了释放资本、规避资本金要求的目的。对于投资行,投资证券的风险权重一般低于发放贷款的风险权重,也可以减少资本要求,供求两方面都推动了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mathias dewatripont & jean tirole在其合著的((the prudential regulation of banks))(中译本《银行监管》)一书中对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经理的吸引、银行选择资产证券化还是调整资本作了规范分析,从理论层面得出了如下结论:一是当资本充足率有约束力时,资产证券化对银行的股东和经理都是有吸引力的;二是当银行的资本比率接近最低要求时,证券化在提高资本充足率方面特别有效。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在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中,欧洲和日本资产证券化的推动都主要是基于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考虑。如日本颁布资本充足要求规定后,许多日本金融机构为满足要求,通过股权融资手段扩大资金总量。强劲的日本股市曾一度使日本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达到38%,但当股市回落时,许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又迅速回复。由于日本股市的脆弱性,日本银行认识到提高核心资本并非明智的选择,从而转向利用证券化限制资本增长的“分母策略”。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而到1996年达到300亿美元,1998年为466亿美元,2002年达到792亿欧元。

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演变

一、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的起源:《资产转让与证券化》

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资产证券化出具了《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报告分为简介、资产证券化的机制、资产证券化的动机、资产证券化的影响和监管问题五部分。

1.委员会关注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原因。

委员会之所以提出要将资产证券化纳入监管的范围,是基于资产证券化日趋活跃,带来了一系列令人担忧的问题。主要的担忧是:如果不是彻底出售的话,那么信用风险仍会留在银行中。报告简要分析了资产证券化使银行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1)出售方银行因非真实销售,会面临资产质量不佳而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的风险。(2)即使银行有效转移了资产,但当资产出现问题时,它仍然可能面临着重新购回证券的道义压力。(3)银行还面临操作风险。

2.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初步建议。

委员会指出,各国监管者需要认真确定某一证券化安排中的风险是否已部分或全部有效地转给了投资者或信用强化者,并要确保安排是审慎的,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真实销售。

如果发起行承担着下列任何一项责任,则认为它并没有实现真实的出售:一是回购或交换任何资产;二是任何已售出资产的损失保留在出售方银行;三是支付已售出资产本息的任何责任(服务费除外)。这三类资产均应由银行的资本作为支持。

(2)证券化安排的管理。

应确保银行不提供某种形式追索的道义责任和信用风险。如果存在下述情况,银行可能提供了信用支持:一是要求将特别目的的机构(spv)并入财务报表并将其名称列在该机构的名称内。二是为spv或安排提供支持的责任,例如弥补发行损失。三是在从债务人处收到收入之前向购买者汇款的责任,或弥补因所管理资产的延迟付款或未付款而形成的现金缺口,除非完全是出于现金流量时间安排方面的考虑。

在上述所有情况下,银行承受着某种形式的信用风险,且此类风险应有相应的资本基础作为支持。

(3)第三方银行的信用增强(credit enhancement)或流动性支持。

信用增强的两种监管方式:一是当银行的信用增强所支持的是第一损失或根据历史数据判断的损失金额较高时,以组合资产的金额为基础进行风险加权;另一种方式将信用增强额度从银行资本扣除。流动性支持应视为有效担保,与信用增强同等对待。

可见该文件只是简单地提出了对资产证券化监管的几个要点,并未提出具体的处理办法,但是它对资产证券化的关注为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两份工作文件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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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完善:wp2

如果说《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只是委员会对资产证券化的初步感知,cp1、cp2、wp1是证券化处理方法的雏形,那么wp2无疑是巴塞尔委员会在资产证券化处理方法上的一次飞跃和突破。它在wp1中提出的流动性便利、提早摊还的处理方法等方面取得了实质性进展,更为全面地认识和覆盖了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

1.委员会对wp1修改的原因。

在wp1中,巴塞尔委员会主要对如下七个问题尚存不确定和疑问,就此向业界征询意见,以对wp1进行修改,从而完善资产证券化框架,这也是wp1修改的重要原因:(1)在计算拥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的资产证券化暴露的风险权重时,使用abs因子是否合适。(2)在计算发起行资本金要求时是否应设立上限,即最高资本要求.(3)监管公式方法(sfa)的测度口径。(4)关于循环证券化经济资本的计算方法。(5)期限的调整。(6)流动性便利处理的风险敏感方法。(7)是否对某些证券化风险的处理上不清晰或充分。

2.wp2对wp1的修改内容及结果。

经过整理业界对wp1的反馈意见,wp2对上述一些问题做出了回复并对wp1给予了修订和更为明确翔实的表述,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wp2中较大的变更,也是与整个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一致的地方,是提出了资产证券化的第二支柱——外部监管(supervisory review),并在附录4中予以了详尽说明。证券化外部监管支柱要求监管当局在评估银行资本是否充足时要注意银行利用期限错配(maturity mismatches)结构降低资本要求,以及证券化资产池中资产的相关性是否在资本计算中得到反映,并对隐性支持条款、残余风险、收回条款、提早摊还的外部监管提出了操作建议。同时,对证券化的监管也秉承了新协议强调的监管的灵活性。在资本金要求方面,监管当局可根据证券化的风险转移程度对资本要求进行调整,而且为应对证券化飞速的发展,委员会提出监管当局应当能够根据证券化呈现出的新特征来判断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并采取相应对策。

(2)wp2的另一个较大变更是提出了资产池分散性(granularity)的概念,并以此为基础对以评级为基础的方法(rba)和监管公式方法(sfa)的计算进行了相应调整。通过征询业界意见,委员会认为资产池暴露的分散性是证券化风险分散程度的重要决定因素。对非分散性资产池的证券化将给优先证券化带来较大的系统性风险,因而分散性被纳入了rba和sfa中。对于rba,要根据资产池的分散性和证券化暴露的厚度(thickness)来决定不同的风险权重。对于sfa,银行应考虑资产池的风险性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the pool’s exposure-weighted average loss given default)。

(3)wp2修改了sfa。在wp1中,sfa的计算基于三个参数:kirb、l证券化的信用增强水平)、t(证券化的厚度)。为提高sfa的风险敏感性并根据上文提及的分散性,sfa的计算又增加了n(暴露的有效数量)和资产池资产加权平均违约率(lgd)。wp1中提出的系统资本要求应等于(1+β)* kirb(β是由委员会制定的风险升水,约为20%)也被废止,因为非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比分散资产池的证券化需要更多的资本金。由于参数的增多,特别是评估每笔证券化资产池分散性的繁琐,委员会也意识到这将加重使用sfa银行的负担,因而又提出了简化计算有效数量n的“安全港”概念,并对lgd的计算也进行了简化。

(4)wp2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wp1中的irb处理方法使得某些情况下银行的资本要求高于未实行证券化之前,业界反映证券化不能增加发起行的整体信用风险,相反风险被重新分配并转移至第三方。由于这与委员会提出的“irb不应激励或阻碍银行实行证券化”及鼓励银行向irb过渡的理念不符,委员会制定了对发起行的最高资本限额,但最高资本限额只适用于能计算资产池kirb的银行。

(5)流动性便利和表外信用增强处理方法的修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方面:①委员会在标准方法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用以认定表外头寸是否可被认定为合格流动性便利。②委员会认识到流动性便利的一种特殊情况,只有在某些条件下才会使用,比如市场混乱条件下的流动性便利,并对该种情况制定了信用转换系数(ccf,credit conversion factor)。③业界意见表明大多数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不大可能有外部评级或推测评级,因而委员会提出对所有未评级便利扣除的方法并不适用于此;并对较优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提出了“对应法”(look through treatment)。

(6)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处理方法的更改。

①wp1中对所有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使用固定的信用转换系数。委员会进一步研究后对具有该特征的未承诺零售风险暴露(uncommitted retail credit lines)提出了不同的转换系数。

②更改了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发起行的资本金要求,发起行应对发起行利息和投资行利息都持有资本金。

③委员会还进一步对具有提早摊还特征的证券化进行了区分: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和非控制性的提早摊还,并对两者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另外,wp2中将业界普遍表示欢迎的“自上而下法”中适用于剩余期限为6个月的证券化延长为一年。

3.wp2中对业界质疑问题的保留及解释。

对于一些业界质疑的问题,委员会坚持了自己的看法,并未进行修改,而是给予了详尽的解释:

(1)关于扣除低于kirb部分的头寸。

wp1中提出发起行自留或回购部分的信用增强水平如低于kirb就应当扣除。一些银行注意到这种做法与支撑irb框架的信用风险模型不符,提出了异议。委员会给出的解释是该做法能激励发起行将蕴含最大风险的高度次级证券化暴露转移出去,因而是合理的。

(2)关于abs的风险权重。

在wp1中,对于评级为a-及以上的证券化暴露的abs风险权重与具有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的风险权重相同,而对于低于a-的证券化暴露,其abs风险权重则低于相同评级的非次级公司债券。业界就这种差异提出了不同意见。委员会的回复认为这种差异是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厚度不足的次级证券化往往比相同评级的公司债券呈更高的违约率。其次,分散化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多具有系统性风险,因而其边际风险更高。

此外,wp2就一些尚不明确的细节继续征询业界意见,包括有效数量n的确定、非分散的资产池支撑的证券化方法是否进一步调整以及rba和sfa对资本金要求计算结果到底有多大的差异。

三、资产证券化框架:cp3

cp3的信用风险一一资产证券化框架从501段到606段,分为资产证券化框架下涉及的交易范围和定义、确认风险转移的操作要求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处理四部分,以下将对框架内的变更和核心问题进行介绍。

1.与wp2相比,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变动。

(1)加入了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第三支柱——信息披露,规定了资产证券化的标准法和irb法下的披露,包括定性披露和定量披露的具体内容。

(2)承诺的零售信用风险暴露和非零售信用风险暴露的信用转换系数提高为90%(原为80%)。

(3)监管公式的“某一档次的irb资本”计算方法由原来的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s(l+t)—s(l)]变动为被证券化资产的名义值乘以(a)0.0056*t、(b)(s[l+t]—s[l])中较大者。

(4)新增加了对流动性便利的重叠部分无需持双份资本的条款。

(5)新增了在银行无法使用“自上而下法”或是“自下而上法”来计算kirb的情况下暂时使用的方法。

2.cp3中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核心问题。

(1)委员会提出确定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所需资本时,必须以经济内涵为依据,而不能只看法律形式。这项规定适应了资产证券化形式多样、层出不穷的发展趋势,同时又赋予了监管当局相当大的灵活性。

(2)cp3特别对发起行的概念给予了说明,是由于cp3中发起行的定义范围大于一般对发起行的定义,实质上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发起行、承销人,也即对该过程进行管理、提供建议、向市场发售证券或提供流动性和/或信用增强的银行,就会被进而看作是发起行。

(3)发起行可以在计算加权风险资产时将被证券了的资产剔除的相关条件。

(4)cp3对风险暴露的处理方法——标准法和内部评级法中sfa和rba的适用范围、操作要求、具体计算给予了详尽说明。

四、资产证券化框架的最新变动:105号文件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cp3的资产证券化框架部分是业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部分之一,也是许多监管当局宣称不接受cp3的重要原因之一。业界普遍认为cp3中的资产证券化irb过于复杂,给银行带来了负担。委员会于2003年10月开始对证券化框架进行了修订,并于2004年1月提出了修改意见稿,主要是简化了资产证券化框架并推进了处理方法的一致性。

1.委员会考虑对一些未评级的低风险证券化头寸采用新的处理方法,该方法应能够体现领先银行目前的风险管理实践。委员会将对资产支持商业票据采用内部评估方法(internal assessment approach)。

2.委员会将简化sfa。第三次征询意见稿中的监管公式方法用于处理未评级头寸,起初业界对它的反映主要集中于其复杂性。进一步,业界质疑sp与目前银行风险管理实践的不一致性,但同时也有一些银行认为sf更具敏感性并愿意采用。简化后的sf将适用于所有未评级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流动性便利和信用增强,并且委员会正在考虑是否设立证券化资产池中暴露的有效数量(n)的上限。

3.委员会考虑增加“自上而下法”和kirb计算方法的灵活性。银行反映对用自上而下内部评级法计算的暴露其违约损失率高达100%太保守,委员会正计划制定更宽松的标准,允许银行在用“自上而下法”计算证券化暴露的kirb时,使用自己估算的违约损失率。

4.加强sfa和rba的一致性以及发起行和投资行处理方法的一致性。无论银行是发起行还是投资行,也不论是低于还是超过kirb部分,所有外部评级头寸都使用rba方法。同时,委员会同意修改rba使其风险权重与证券化暴露的内在风险更一致。

5.将调整一些风险权重。

第7篇:框架协议范文

新框架协议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对《农业协定》的补贴规则,尤其是所谓“蓝色箱”(blue box)将作重要修改与限制,大大抑制美欧对农业大肆补贴的扭曲贸易又很不公平的行为。这将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出口,促进农产品贸易的自由化,而且为伸张国际正义,完善WTO多边贸易体制的法理,前进了重要一步。正如巴西外长塞尔索・阿莫林先生所指出:这是“社会正义与贸易罕见的结合”!从国际法原理上说,WTO多边贸易体制恰恰应该是国际经济原理与国际社会正义完善结合的产物。任何只强调国际经济原则而忽略或轻视国际正义的规则,必然会陷入片面性,是行不通的。何况农业部门的贸易自由化,更有它复杂的社会纠葛和现实敏感的政治障碍等特殊情况。

什么叫“蓝色箱”?

要理解多哈新框架协定对“蓝色箱”的限制,先需从“蓝色箱”这个称呼说起。

在WTO体制中规定“补贴”问题的两个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通称SCM协定)与《农业协定》中,为厘清“补贴”这个含义复杂的概念,分别进行管理和规范,把政府补贴按交通灯的颜色,分成红色箱(禁止)、绿色箱(放行)与黄色箱(待具体鉴别)等三类,分别制定不同的法律规则。但红、绿、黄三箱只是人们为了方便起的形象化称呼,正式条文中是没有这种措词的。不过,这次的多哈新框架协议倒是在正式文件中用了“blue box”与“Green box”作为分段小标题。这些都是容易理解的,唯独《农业协定》里却出现了“蓝色箱”这种不伦不类的称呼,为什么?当初,人们用蓝色想要表示的意思是:蓝色较深,用该色罩住使人不容易看清楚分入该箱的东西究属何种货色。说白了,是给这类障人眼目,把本来有害的东西冒充无害,以求蒙混过关的另类起的雅号。

就蓝箱规则而言,被置入《农业协定》第6条关于“国内支持承诺”(即黄箱)规定的最末一款(第5款)。该条前三款规定了削减“AMS”(国内综合支持量)的承诺,第4、5款规定的是允许不作削减的两种特殊情形,即:第4款的允许“微量支持”(de minimis),即发达国家不超过年度支持总值的5%,发展中国家为10%;第5款规定了“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应该说,这个“直接支付”就是那层试图掩盖或迷惑真相的“蓝色”。请看该款条文:5、(a)按限制生产中的直接支付,不属国内支持削减承诺的范围,只要:

(1)该支付是根据固定的面积和产量的;或者,

(2)该支付是按基期生产水平的85%,或低于85%来给予的;或者

(3)对牲畜是按固定头数给予支付的。

(b)对符合上述标准的直接支付,免除其削减承诺,并应表现为一个成员方在计算其现行综合支持总量时,排除该直接支付。

不熟悉《农业协定》的人,或许根本看不懂此款规定讲的是什么东西;即便有些法律常识的人也很难闹懂在这个“直接支付”的含糊措词笼罩下的层层烟雾。这大概正是“蓝色”所起的障人耳目的效应。

其实揭穿这层“蓝色”,该第5款的规则就会清楚地展示在人们面前。我们知道,整个GATT,或者说,WTO对整个货物贸易的规则,都是以约束产品(product)为基准作出规定的,是直接对“[货]物”的,不是对“人”的。《农业协定》(也可以译作《农产品协定》)亦是如此,对由政府支付的补贴都是按给农产品来对待或计算的。而农产品的“生产人”(producers)仅是经其产品的间接受益者。唯独上述第6条第5款不同,它一反常态,使用了“直接支付”这个弯弯绕措词,实际指“直接支付”给生产人的补贴。当然,这款中未明文出现的“生产人”这个法律概念,可以指农民、农场主、农业法人……。去掉“蓝色”,把该款的潜台词“生产人”揭示出来,第5款的面目就清晰了,才容易理解为什么(a)项中的“(1)该[直接]支付是按[生产人]的固定面积和产量”给予,“(3)对牲畜是按固定头数给予[生产人]支付”的。将该款规则置于《农业协定》整体规则背景下,就显示出:除对农产品的红箱、黄箱的政府补贴予以限制外,还另行允许对农场主或[个体生产的]农民进行补贴,这种对“人”的补贴不属削减承诺的范围。那么,哪些国家有如此大财政力量承担起这种补贴呢?只有像美国与欧盟这样的超级发达大国才有。所以,该第6条第5款实际上是为这些大户开的一个畅通无阻的“后门”,《农业协定》并未对这种对人“直接支付”的数额,作任何限制。

蓝色箱的来历

《农业协定》神不知鬼不觉地出现蓝色箱,当然有其背景或来历。

这要从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说起。在为把游离于GATT多边贸易体制之外的农产品贸易纳入GATT的谈判中,遇到的最大对立面是欧共体的“差价税”制度。欧共体一直坚持“这个共同农业政策不容更改”的立场。但这时恰巧发生了一个著名的案件――“油籽案”(oil-seeds case),又称“大豆案”。其主要案情如下:在1960-1961年的GATT狄龙回合关税减让谈判中,欧共体为换取美国不将它谷物(粮食)的关税列进约束税率(bindings),承诺给予美国输欧而欧洲那时尚不种植的大豆(主要油籽)以零关税待遇。后来,在欧共体差价税保护下,欧洲农民也大量种植大豆,且产量日增。但欧产大豆却竞争不过美国大豆,零关税成了欧洲农业生产的拌脚石。为了保护欧产油料作物,欧共体决策者们灵机一动,计上心来,把原定对大豆的价格补贴,改变成对榨油商的补贴,即凡用欧产大豆榨油者均给以“收入补贴”(income-subsides)。这样使从美国进口的大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进口数额连连下挫。乌拉圭回合进程中的1990年,美国指控欧共体违反国民待遇,扭曲了进口与欧产油籽之间的竞争关系。GATT专家组判处美国胜诉。欧共体毕竟理屈,未在GATT理事会上阻挠对该案裁决的通过。但从1991年起,欧共体作了调整,把给榨油商的补贴改换成按种植面积直接给农民或生产人(producer)的收入补贴。美国对此反对,提交该案专家组作第二次裁决,虽仍胜诉,但在GATT理事会中由于欧共体反对,该裁决未获通过,终成僵局。

此时,乌拉圭回合谈判的各项议题均获重要成果,唯独农产品达不成协议。在此千钧一发之际,如若欧共体在农产品问题上坚持原有主场,整个乌拉圭回合的成果均将付诸东流。在众目睽睽之下,难逃“历史罪人”的指责。在经过欧美双方多次外交谈判后,最终于1992年11月在美国华盛顿的布莱尔庄院(Blair House)达成秘密交易。据透露,此项交易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以油籽案中欧共体为逃避直接对欧产大豆补贴的违法性,另辟蹊径,变换成对生产人补贴为启示,拟出了人们称之为蓝色箱的东西。这实际上是一种避开《农业协定》整体约束的“金蝉脱壳”之计。乌拉圭回合作为一揽子协议已临最后关头,大多数谈判方为顾整体利益大局,被迫作出不情愿的妥协。这也使得本已脆弱的《农业协定》又大打折扣。

事实证明,这种蓝色箱政策或规则,主要保护的是美国与欧盟两个超级大鳄的利益,而且是以牺牲发展中国家利益为代价的,不仅是一种高度扭曲贸易的方式,也是违反国际正义和公平的。现实生活中,真正利用这种规则的是美国与欧盟两家。蓝色箱几乎成了它们“合法的”特权。现任美国总统布什上台不久,就公然宣布要增加给本国农场主的补贴,每年补贴190亿美元。2002年5月美国的新《农业法》把原来的各种“差价补贴”(deficiency payments)均改换成符合蓝色箱规则的对农场主补贴。

物极必反,深受其害的发展中国家,压在心头的愤怒终于在多哈回合中爆发出来,坚持要把农产品贸易的谈判放在首位,不惜坎昆破裂,矢志不移地要谈出突破性成果来。

多哈新框架的有关规定

今年8月1日凌晨达成的多哈新框架协议共分从a到h的八段内容。将修改《农业协定》置于首位,并在其关于农业谈判的《附件A》中,在小标题“blue box”项下写了第13、14、15共三段协议内容,全文如下:

“蓝色箱

13、各成员方承认,蓝色箱的作用是推进农业改革。有鉴于此,对第6条第5款将予重新考虑,以使各成员方得采取下列措施:

按限产计划作直接支付,只要:

――该支付是基于固定而不变的面积与产量;或

――该支付是按固定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给予;或

――按固定不变的头数对牲畜的支付

或者,

直接支付不与生产挂勾,只要

――该支付是基于固定而不变的基数与产量;或

――按固定而不变的头数对牲畜的支付;或

――该支付按固定不变的基期生产水平给予。

14、将对上述标准连同追加的标准进行谈判。任何这类标准将保证“蓝色箱”支付对贸易扭曲要比综合支持量(AMS)措施为轻,即应理解为:

任何新标准都需考虑到WTO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协议的任何新标准将不会招致对正进行的改革具有违背常理的效力。

15、“蓝色箱”支持将不超过一个成员方在一个历史时期中农业生产的平均总值的5%。该历史时期经谈判确定。这个上限将适用于任何实际存在或可能有的“蓝色箱”使用者,从执行期开始算起。一个成员方若置入蓝色箱的扭曲贸易的支持所占百分比特别大,则将根据议定基础提供某些灵活性,以保证不要求该成员方不作全然不成比例的削减。”

据我的理解,对上述三段稍作释意。

第一,对《农业协定》第6条第5款的将予重新考虑(will be reviewed)。原规定是指“按限产计划下的直接支付”,现在提供了另一个选项,即:或者,“不与生产挂勾的直接支付”(Direct payments that do not reguired production)这些第6条第5款原有的标准,以及提议的各种“追加的标准”,都需进行谈判。谈判应遵循的指导原则是,未来谈成的“任何这类标准”,必须在对贸易扭曲程度上要比原来作为“国内支持(补贴)”的综合支持量(AMS)要轻要小。如何体现这个原则呢?

第14段说:任何谈定的新标准“需考虑WTO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这里显然指出,使用蓝色箱规则,不是任何成员方的一种特权,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相对应的义务。这正是现有蓝色箱规则缺陷的要害之处。

第14段还说,任何谈定的新标准“将不会招致对正进行的改革具有违背常理的效力(perverse effect)”这些都是对未来新标准谈判设定的软性限制,需体现在新规则中的。

第二,第15段则为蓝色箱设定了一个硬指标,即任何蓝色箱不得超过该国农业生产年度总值的5%。我们注意到,这个5%是和《农业办定》第6条第4款关于微量支持(de minimis)的不得超过农业生产相关年度农业生产总值的5%,完全相同的。这暗示着,蓝色箱属于微量补贴一类,不属大量补贴之列,更不是无底洞。

这个年度农业生产总值按哪个年度呢?第13段使用的是“基期生产水平”;第15段使用的是“during an historical period”(在一个历史时期)。《农业协议》原规定的基期为1986-1990年,新框架协议第15段,未对这个“历史时期”作出规定,要通过多哈谈判来拟定。

当然,这个5%硬指标也还允许“在谈判协议的基础上,规定一定的灵活性”。

第三,不难看出,这个框架还有不少待多哈回合继续谈判才能决定的变数,但蓝色补贴硬指标不得超过5%的上限则是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主要标志。

第8篇:框架协议范文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

1.1 巴塞尔协议Ⅲ的解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急速下滑,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增长迟缓、市场资金价格不稳定等经济问题的出现,全球银行业面对这一世界难题,需要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尽量减少自身受到金融危机的摧残。2010年9月12日,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针对本次金融危机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的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的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为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法,保障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有序进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1.2 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的实施

目前,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2011年,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资本框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计划从2016年1月开始实施,并在2013年7月,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13年1月6日通过并了最终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并计划在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在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中其他关键指标标准的制定,其中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杆率标准计划于2015年开始披露,并将在2018年纳入第一支柱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8年正式。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全球各成员国应于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并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已经开始了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各国因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或遇到的某些问题,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进度有所差异。例如在风险资本管理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中国等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经颁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并进入了实施阶段;美国、俄罗斯、阿根廷、韩国等14个成员国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却还未实施。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仅有瑞士和加拿大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有包括南非和欧盟在内的10个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完全实施;有15个成员国还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在流动性覆盖率实施方面,截至2013年8月,还没有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但有包括南非、瑞士和欧盟在内的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实施;有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和中国香港共计4个成员国已实施草案。

整体上来看,全球各个成员国都在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但仍有国家和地区因为遭受经济危机的创伤过大,危害仍未完全消除,导致巴塞尔协议Ⅲ在该国家的实施进度有所延迟。

1.3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和实施的,其政策无论在理念、制定、实施和评估方面都更加适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带来了不适应性,甚至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如果是针对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力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大部分还处在起步阶段,一些交易政策还处在商议之中,如果过早地被监管起来,便会将衍生品交易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发展。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环境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某些方面实施的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中国当前的经济还处在崛起阶段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交叉进行,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提高中国金融经济的抗风险性,中国的银行业应当建立在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上,以发挥监管协议对中国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最大效用。

2 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2.1 银行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事承担的不确定后果,风险管理是对波动性的期望结果进行预测与判断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引导结果向好的方面发展。银行业通过从客户手中募集存款资金而后进行放贷挣取差额盈利的经营方式,进行货币资本的交易,完成资金在各行各业的流通。银行业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银行的风险涉及面更为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的风险就无时无刻不存在着。

2.2 银行风险的因素

由于银行风险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任何一个行业经济链出现断裂,都有可能加大银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影响银行风险的因素有国家经济形势、市场价格、金融管制、社会信用度等,具体的因素又可分为汇率、股票、商品价格、金融创新等。无论是银行的对外经营还是内部管理,任何可能涉及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存在。当然,银行的风险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如果仔细研究与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和原因,是可以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银行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银行风险管理是针对存在于银行内部、影响和调控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发展,银行风险管理更加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社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有资产风险管理、负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是银行在发展初期为了避免因外借大量贷款收不回而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其资产业务需要进行严格看管,避免坏账损失的风险。负债风险管理是在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倡多出去争取更多的存款业务,为进行更多的放贷储备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是同时并行资产风险管理和负债风险管理两大理论,在保证银行对外放贷的盈利性和揽储的流动性的同时,通过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将银行的风险调控到最小值。金融工程理论是一种创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发行债券、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了金融的交易性,使金融制度发挥其内在潜力,保证了银行的盈利。全面风险管理是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而逐步在银行业中推广而来,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力争以最少的经营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还需要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

3.1 资本管理

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银行的资本,不仅可以在银行初创和发展时期提供运营资本,保证银行业务的有序进行,而且在银行盈利或亏损时能够给予客户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债权人得不到相应的利息或补偿;同时,对银行的资本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投资可以实现股东盈利的最大化目标,满足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需要。从金融秩序的角度考虑,银行资本管理能有效约束和限制银行的无限膨胀,使银行内部的资产得到控制性的发展,防范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基础上,2012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交易账户基础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方向,并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计量体系提出改革方案。在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边界,在确定账户划分不可取消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交易证据和基于估值两种可选的重新划分账户属性的方法;二是改革了计量方法,使用预期损失法替换VaR指标;三是全面反映市场流动性风险来调整VaR模型;四是对冲和风险分散化效应的处理;五是强化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联系。在内部模型法计量体系的改进上,通过评估交易账户模型法的适用性、建立与自身组织结构和交易管理等基础条件相匹配的交易柜台、对交易柜台可建模型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三个方面来提高内部模型法的审慎应用。在标准法计量体系的改进问题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部分风险因素法和全面风险因素两种新的、与模型法更为有效接轨的改进方案。

3.2 流动性风险监管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正式运营;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修订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规则;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的不断创新与改革。巴塞尔协议Ⅲ的短期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能够从短期内衡量一个机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掌握银行业的流动性覆盖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来应对短期的流动性风险,并得到迅速的恢复,是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的长期监管指标为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银行在长期的经济压力环境下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来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这个监管指标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让银行找到长久持续发展的融资渠道,确保拥有大于100%的稳定资金比例来应对流动性风险。无论是短期监管指标还是长期监管指标,两者在时间维度、分析角度和监管目标上都存在差异性,但二者互相补充,共同支起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的核心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新规从实质上来说是降低了监管的标准和要求,使金融机构能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给银行业一个缓冲和休整的机会。修订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有助于减少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杠杆和银行杠杆的关联,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缓冲,促进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多元化融资机构,同时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3.3 信用风险的度量

贷款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银行获取盈利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贷款业务的存在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账户,也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往往与市场的波动是紧密相连的,因此,防范信用风险,对存在于交易中的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慎,是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采用非内部模型法来计算交易头寸的违约风险暴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期风险暴露法不能区分保证金、不能反映压力条件下的监管附加因子波动水平和处理冲和净额结算过于简单的不足之处。非内部模型法相较于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来说,充分考虑了抵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并且采用了更为精密的对冲规则和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尺度乘数。为了避免信用风险的出现,应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警惕,采取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提高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水平、使用交易压缩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的管控。

3.4 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将缺乏流动性却能产生未来收益的资产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来保证被发行的资产证券。多年来,银行作为证券化运行过程中的发起、投资和承销机构,在面对资产证券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计提一定的资本来抵御相关风险的爆发。巴塞尔协议Ⅲ采用了单独的框架度量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评级法、监管公式法、内部评估法、集中度比率法和支撑集中度比率法来计算其资本要求,以防范预期损失和“尾部”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由于新的证券化监管体系和风险计量方法还在初步的实践运用中,针对模型的不足,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反馈意见,提出修改策略。

3.5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

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机构本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并在全球金融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本身的发展足以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结构变化。这类机构在自身利益的获得上面一般能做出较为明智的抉择,但很少站在全球金融的角度上去考虑,因此,为了机构本身的顺利经营和全球系统的有序发展,需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控,尽可能地遏制危机的出现。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管控重要性机构的文件和制度。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2013年新版本的评估方法主要从样本银行的确定方法、指标的变更、可替代性分类设置、标准化银行分数、后续规划、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分母频率、披露要求等方面来调整。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这些评估方法能够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保各国在使用评估方法时的应用程序具有一致性。

4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展望

第9篇:框架协议范文

[关键词]巴塞尔协议Ⅲ;银行;风险管理

[DOI]10.13939/ki.zgsc.2016.24.093

1 巴塞尔协议Ⅲ的研究

1.1 巴塞尔协议Ⅲ的解读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国际经济形势急速下滑,造成了诸如通货膨胀严重、经济增长迟缓、市场资金价格不稳定等经济问题的出现,全球银行业面对这一世界难题,需要积极寻求相应的对策以尽量减少自身受到金融危机的摧残。2010年9月12日,以巴塞尔协议Ⅲ为代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针对本次金融危机提出了一系列的监管要求、监管理念和监管方法,在巴塞尔协议Ⅱ的基础上,巴塞尔协议Ⅲ强化了资本定义,明确了储备资本和逆周期资本,提高了损失吸收的能力,同时提出了杠杆率作为资本的补充,扩大了风险覆盖的范围,补充了流动性监管要求,提出了宏观审慎监管的理念。巴塞尔协议Ⅲ的诞生为金融危机暴露的问题提出了有效的应对方法,保障了银行的风险管理有序进行,在全球银行业的发展历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1.2 巴塞尔协议Ⅲ在全球的实施

目前,巴塞尔协议Ⅲ中资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经于2011年,并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资本框架分别于2011年和2012年,计划从2016年1月开始实施,并在2013年7月,了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更新后的评估方法和对其更高的损失吸收要求;巴塞尔委员会已于2013年1月6日通过并了最终的流动性覆盖率标准,并计划在2015年1月开始实施。巴塞尔委员会还在积极推动巴塞尔协议Ⅲ中其他关键指标标准的制定,其中交易账户资本要求和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杆率标准计划于2015年开始披露,并将在2018年纳入第一支柱实施;净稳定资金比例标准正在制定中,计划于2018年正式。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全球各成员国应于2013年开始全面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并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完成。目前,全球各成员国已经开始了对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各国因自己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或遇到的某些问题,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进度有所差异。例如在风险资本管理上,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瑞士、中国等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经颁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并进入了实施阶段;美国、俄罗斯、阿根廷、韩国等14个成员国公布了最终的实施方案却还未实施。对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和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目前仅有瑞士和加拿大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有包括南非和欧盟在内的10个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完全实施;有15个成员国还未采取任何实际行动。在流动性覆盖率实施方面,截至2013年8月,还没有成员国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并实施;但有包括南非、瑞士和欧盟在内的11个成员国或地区已公布最终实施方案但未实施;有澳大利亚、印度、土耳其和中国香港共计4个成员国已实施草案。

整体上来看,全球各个成员国都在努力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但仍有国家和地区因为遭受经济危机的创伤过大,危害仍未完全消除,导致巴塞尔协议Ⅲ在该国家的实施进度有所延迟。

1.3 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的启示

由于巴塞尔协议Ⅲ是针对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和实施的,其政策无论在理念、制定、实施和评估方面都更加适合欧美等发达国家的金融体系,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带来了不适应性,甚至会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健康发展。尤其是出现在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如果是针对金融体系较为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成熟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加强衍生品交易监管力度和措施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发展中国家的衍生品交易市场大部分还处在起步阶段,一些交易政策还处在商议之中,如果过早地被监管起来,便会将衍生品交易扼杀在摇篮中,不利于国家的经济繁荣发展。因此,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环境来看,巴塞尔委员会在某些方面实施的较为严厉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适用于发展中国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中国当前的经济还处在崛起阶段的飞速发展过程中,银行、保险、证券等业务交叉进行,为了确保整个金融体系稳定发展,提高中国金融经济的抗风险性,中国的银行业应当建立在监管引导下的适合国情的差异化竞争上,以发挥监管协议对中国银行体系稳健发展的最大效用。

2 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2.1 银行风险的定义

风险是对未来还没有发生的事承担的不确定后果,风险管理是对波动性的期望结果进行预测与判断并提出相应对策以引导结果向好的方面发展。银行业通过从客户手中募集存款资金而后进行放贷挣取差额盈利的经营方式,进行货币资本的交易,完成资金在各行各业的流通。银行业因其本身的特殊性使银行的风险涉及面更为广泛,可以说,只要涉及货币资金的行业,银行的风险就无时无刻不存在着。

2.2 银行风险的因素

由于银行风险存在于各行各业中,任何一个行业经济链出现断裂,都有可能加大银行的风险。一般来说,影响银行风险的因素有国家经济形势、市场价格、金融管制、社会信用度等,具体的因素又可分为汇率、股票、商品价格、金融创新等。无论是银行的对外经营还是内部管理,任何可能涉及的因素都会影响到银行的风险存在。当然,银行的风险虽然具有不可预知性,但如果仔细研究与分析影响风险的因素和原因,是可以做到有效预防和控制风险的发生,从而保证银行经济的稳定发展。

2.3 银行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银行风险管理是针对存在于银行内部、影响和调控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随着近年来全球经济形势的多样化、复杂化发展,银行风险管理更加适用于当下的经济社会。银行风险管理理论主要有资产风险管理、负债风险管理、资产负债风险管理、金融工程理论和全面风险管理。

资产风险管理是银行在发展初期为了避免因外借大量贷款收不回而导致的资金周转困难,对其资产业务需要进行严格看管,避免坏账损失的风险。负债风险管理是在资产风险管理的基础上提倡多出去争取更多的存款业务,为进行更多的放贷储备资金,从而获得更大的收益。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是同时并行资产风险管理和负债风险管理两大理论,在保证银行对外放贷的盈利性和揽储的流动性的同时,通过调整银行的资产结构和负债结构,将银行的风险调控到最小值。金融工程理论是一种创新的银行风险管理模式,通过发行债券、期货等衍生产品,增加了金融的交易性,使金融制度发挥其内在潜力,保证了银行的盈利。全面风险管理是为了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而逐步在银行业中推广而来,这种风险管理模式力争以最少的经营成本来获取最大的收益,作为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全面风险管理还需要再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3 巴塞尔协议Ⅲ框架下银行风险管理的改革

3.1 资本管理

有效管理和合理运用银行的资本,不仅可以在银行初创和发展时期提供运营资本,保证银行业务的有序进行,而且在银行盈利或亏损时能够给予客户一定的保障,不至于债权人得不到相应的利息或补偿;同时,对银行的资本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投资可以实现股东盈利的最大化目标,满足银行本身的业务发展需要。从金融秩序的角度考虑,银行资本管理能有效约束和限制银行的无限膨胀,使银行内部的资产得到控制性的发展,防范或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巴塞尔协议Ⅲ市场风险监管框架的基础上,2012年5月巴塞尔委员会了《交易账户基础评价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方向,并对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的计量体系提出改革方案。在市场风险监管体系的改革方面,首先是重新划分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边界,在确定账户划分不可取消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交易证据和基于估值两种可选的重新划分账户属性的方法;二是改革了计量方法,使用预期损失法替换VaR指标;三是全面反映市场流动性风险来调整VaR模型;四是对冲和风险分散化效应的处理;五是强化标准法和内部模型法的联系。在内部模型法计量体系的改进上,通过评估交易账户模型法的适用性、建立与自身组织结构和交易管理等基础条件相匹配的交易柜台、对交易柜台可建模型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三个方面来提高内部模型法的审慎应用。在标准法计量体系的改进问题中,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部分风险因素法和全面风险因素两种新的、与模型法更为有效接轨的改进方案。

3.2 流动性风险监管

2010年,巴塞尔协议Ⅲ中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新规正式运营;2013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推出了修订版的巴塞尔协议Ⅲ监管规则;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公布了《流动性覆盖率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Ⅲ在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的不断创新与改革。巴塞尔协议Ⅲ的短期监管指标为流动性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能够从短期内衡量一个机构应对流动性风险的能力。掌握银行业的流动性覆盖率,确保机构拥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来应对短期的流动性风险,并得到迅速的恢复,是流动性风险监管的目的。巴塞尔协议Ⅲ的长期监管指标为净稳定资金比例,作为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一个补充,净稳定资金比例要求银行在长期的经济压力环境下仍然有稳定的资金来源用来持续经营和生存1年以上。这个监管指标的存在主要是为了让银行找到长久持续发展的融资渠道,确保拥有大于100%的稳定资金比例来应对流动性风险。无论是短期监管指标还是长期监管指标,两者在时间维度、分析角度和监管目标上都存在差异性,但二者互相补充,共同支起了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的核心框架。

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监管的新规从实质上来说是降低了监管的标准和要求,使金融机构能更加灵活地应对市场,给银行业一个缓冲和休整的机会。修订过的巴塞尔协议Ⅲ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有助于减少银行对中央银行的依赖,在一定程度上隔离了政府杠杆和银行杠杆的关联,有助于银行建立更稳健的流动缓冲,促进证券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发展,完善多元化融资机构,同时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风险。

3.3 信用风险的度量

贷款是银行业的主要业务,也是银行获取盈利性收入的重要渠道,贷款业务的存在让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信用风险大大增加,这种风险不仅存在于银行账户,也有可能存在于交易账户。信用风险往往与市场的波动是紧密相连的,因此,防范信用风险,对存在于交易中的风险进行监管和审慎,是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任务。2013年,巴塞尔委员会首次采用非内部模型法来计算交易头寸的违约风险暴露,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期风险暴露法不能区分保证金、不能反映压力条件下的监管附加因子波动水平和处理冲和净额结算过于简单的不足之处。非内部模型法相较于现期风险暴露法和标准法来说,充分考虑了抵押品和保证金的影响,并且采用了更为精密的对冲规则和选择了更为审慎的尺度乘数。为了避免信用风险的出现,应提高对信用风险的警惕,采取限额管理和签订主协议、提高抵押品和保证金管理水平、使用交易压缩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信用风险的管控。

3.4 资产证券化风险计量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将缺乏流动性却能产生未来收益的资产组织在一起,形成一个资产池,然后以资产池的收益来保证被发行的资产证券。多年来,银行作为证券化运行过程中的发起、投资和承销机构,在面对资产证券化带来收益的同时,也承担着资产证券化带来的风险。因此,银行需要计提一定的资本来抵御相关风险的爆发。巴塞尔协议Ⅲ采用了单独的框架度量证券化风险暴露,运用评级法、监管公式法、内部评估法、集中度比率法和支撑集中度比率法来计算其资本要求,以防范预期损失和“尾部”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由于新的证券化监管体系和风险计量方法还在初步的实践运用中,针对模型的不足,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反馈意见,提出修改策略。

3.5 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评估

重要性金融机构是指机构本身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市场,并在全球金融范围内具有一定影响力,其本身的发展足以影响全球金融体系的发展和结构变化。这类机构在自身利益的获得上面一般能做出较为明智的抉择,但很少站在全球金融的角度上去考虑,因此,为了机构本身的顺利经营和全球系统的有序发展,需要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建立风险管控,尽可能地遏制危机的出现。金融稳定理事会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先后公布了《评估金融机构、市场和工具系统重要性的指导原则》等一系列管控重要性机构的文件和制度。2013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更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与此同时,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也公布了全球系统重要性保险机构的评估方法和政策措施。2013年新版本的评估方法主要从样本银行的确定方法、指标的变更、可替代性分类设置、标准化银行分数、后续规划、界限分数和分组门槛、分母频率、披露要求等方面来调整。巴塞尔委员会希望这些评估方法能够基于公开可得的信息进行评估,以确保各国在使用评估方法时的应用程序具有一致性。

4 巴塞尔协议Ⅲ在中国的展望

巴塞尔委员会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组织中的一员,跟随国际金融形势的走向不断反思监管理念,推出新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从2010年推出后不断修订和完善至今,协议的内容在不断地拓展和变化,应对和管控银行风险的能力也在逐步提升,而且涉及的风险也由最初的信用风险,拓展到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系统性风险等,各类风险之间的关联性也逐渐纳入监管的视野。

中国的巴塞尔协议Ⅲ在实施过程中,可以说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并得到了巴塞尔委员会的高度认可。但从中国银行的盈利能力来看,巴塞尔协议Ⅲ的推广也在宣告依靠管制保护的稳定利差时代的结束,中国银行业在资本管控、利润增长上需要不断地创新和发掘新的途径,在防范和管控银行风险管理方面需要吸取欧盟的经验,建立妥善完备的监管手段,加强与各个银行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通力合作,促进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性和抗风险型,保证巴塞尔协议Ⅲ对中国银行体系的稳健发展发挥最大的效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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