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保健医生保育员精选(九篇)

保健医生保育员

第1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母婴保健服务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五条母婴保健工作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和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物质条件,并对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特殊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设立母婴保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配套规章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分级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发展规划和实施步骤;

(三)组织推广母婴保健及其他生殖健康的适宜技术;

(四)对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

第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公安、民政、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二章婚前保健

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

(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

(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

(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

(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

(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

医师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

第十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第十一条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分别设置专用的男、女婚前医学检查室,配备常规检查和专科检查设备;

(二)设置婚前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室;

(三)具有符合条件的进行男、女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医师。

第十三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询问病史、体格及相关检查。

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当事人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

(一)在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

(二)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三)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

(四)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其他疾病。

发现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以及采取相应医学措施的建议。当事人依据医生的医学意见,可以暂缓结婚,也可以自愿采用长效避孕措施或者结扎手术;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其治疗提供医学咨询和医疗服务。

第十五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能确诊的,应当转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确诊。

第十六条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

第三章孕产期保健

第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提供有关避孕、节育、生育、不育和生殖健康的咨询和医疗保健服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

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

(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

(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

(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

(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

(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

(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九条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孕妇患有下列严重疾病或者接触物理、化学、生物等有毒、有害因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应当对孕妇进行医学指导和下列必要的医学检查:

(一)严重的妊娠合并症或者并发症;

(二)严重的精神性疾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二十一条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胎儿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胎儿的严重缺陷、孕妇患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其生命健康和安全的严重疾病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当事人介绍有关遗传性疾病的知识,给予咨询、指导。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提出医学意见。

第二十三条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第二十四条国家提倡住院分娩。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技术操作规范,实施消毒接生和新生儿复苏,预防产伤及产后出血等产科并发症,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发病率、死亡率。

没有条件住院分娩的,应当由经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证书的人员接生。

高危孕妇应当在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第四章婴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项目对婴儿进行预防接种。

婴儿的监护人应当保证婴儿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第二十八条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母乳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第二十九条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第三十条妇女享有国家规定的产假。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所在单位应当在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一定的哺乳时间。

第五章技术鉴定

第三十一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市、县三级。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条件:

(一)县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设区的市级和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需要进一步确诊的,可以自接到检查或者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书面鉴定申请。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接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意见,并及时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鉴定意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医学鉴定时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

鉴定委员会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鉴定委员会根据鉴定结论向当事人出具鉴定意见书。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

(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六条卫生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卫生监督人员可以向医疗、保健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拒绝和隐瞒。

卫生监督人员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技术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其从事的业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和医疗设备,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加强岗位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考核。

医师和助产人员(包括家庭接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认真填写各项记录,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

助产人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依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

第三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九条国家建立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和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制度。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擅自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终止妊娠手术和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因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给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八章附则

第2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关键词:县级医院;健康教育;现状;对策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健康意识和对健康知识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在以疾病为中心向以患者为中心和以人的健康为中心的整体护理模式转变的新形势下,人们对健康的需要已不仅仅停留在维持生命和没有病痛的水平上,而是需要不断的保持和促进健康。健康教育是一种增进健康的有计划、有目的、有评价的教育活动[1]。如何开展体现医院高水准保健服务的健康教育,是整体护理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在整体护理中,健康教育贯穿于从患者入院到出院的各个阶段,医务人员有责任向患者传授疾病的保健知识,形成人们的意识和健康的行为,增强保健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方式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但是在县级医院,由于各种原因健康教育工作常常被忽略。本人就县级医院健康教育现状做以下分析:

1医院对健康教育工作重视不够,工作流于形式

由于陈旧观念的影响,部分领导和护士长认为健康教育是医疗工作的附属部分,可有可无。在缺乏重视的情况下,健康教育没有专职的健康教育机构管理,没有专职的健康教育人员,健康教育工作没有具体的安排和要求,用于健康教育的经费投入不足,对兼职的健康教育人员缺乏正规的培训,更无对健康教育的考核力度。以上原因导致医护人员对健康教育的观念、目的认识不清,缺乏健康教育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更缺乏有关心理学、论理学、人文学、美学、社会公共学等方面的知识及良好的社会交际能力,其知识结构远远不能满足新护理模式下的要求,不能有效的与患者沟通及实施完整高效的健康教育。部分工作人员用"卫生宣教"代替"健康教育",把"健康教育"看作是"卫生宣教"的延续,缺乏从患者的行为改变和态度转变上考虑,不能从根本上转变患者的不健康的行为。还有部分护士对护理健康教育工作厌烦,工作时态度敷衍,只是进行简单的常规宣教,被动地回答患者提出的问题,不能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进行主动的、系统的健康教育,使健康教育工作流于形式。

2患者接受能力有限,健康观念有偏差

老年人、文化程度低的患者,对健康知识了解的少,接受能力和记忆力差,边听边忘,医护人员反复多次讲解,仍达不到预期目标,常常事倍功半。还有部分患者认为只要没有身体上的缺陷和肉体上的痛苦就是健康,对不良生活方式和不合理的饮食结构对健康的威胁没有足够的重视,对健康知识的获得不重视,对健康教育缺乏兴趣。

3对策

为了促进县级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快速发展,适应医学发展的要求,针对县级医院健康教育发展缓慢的原因,本人提出以下对策:

3.1重视健康教育在医院发展中的作用 医院健康教育是全民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发展和医学进步的必然产物,也是医院由单纯治疗服务向预防、治疗、护理、康复一体化保健服务转变的重要手段,是实现"21世纪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战略目标至关重要的措施保障。特别是在医疗日趋竞争激烈的新形势下,要充分认识医院健康教育是树立形象和关乎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密切关系,如何开展体现医院高水准服务的健康教育,是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而迫切的课题。

3.2健全医院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 医院健康教育应由一名副院长或者护理部主任直接管理,明确规定医务科或预防保健科为医院健康教育的职能科室,成立医院健康教育领导小组,配备1~2名具有师级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专职人员,各科室指定不少于1名健康教育宣传员,配合专职健康教育人员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科室、各部门健康教育人员均有明确职责,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3.3加强医院健康教育工作人员的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

3.3.1要经常集中各科室、各部门健康教育人员学习健康教育基本理论和方法,以及相关学科,通过讲座、观看录像、外出观摩、考察等方式进行培训,建立起医院健康教育骨干队伍,再通过她(他)们在各病区言传身教,培养出覆盖全院的健康教育队伍,形成一个健全的健康教育网络。

3.3.2集体化教育与个体化教育相结合 对住院患者共性问题采取集体教育。如利用工休座谈会进行宣教,对同病种、同治疗方案的患者采取相对集中进行教育;根据患者的不同职业、文化、所处环境、心理等个体差异,有针对性地进行个体化教育。

3.4教育形式灵活多样,且各具特色 通过语言、图文、电化及实践教育等形式进行健康教育,如:工休座谈会、个别谈话、咨询、讲座、查教、宣教材料、科普读物、照片、实物、母婴同室的电视宣教等,使健康教育的内容得到恰如其分的表现,使受教育者易于接受,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

3.4.1人际传播技巧始终贯穿于健康教育之中 在健康教育中,人际传播技巧是工作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它是在面对面的教育活动中,运用语言与非语言技能来传递健康信息。这要求健康教育人员掌握谈话的技巧,就是要使用对方能够理解的语言和能够接受的方式向受教育者提供适合个人需要的信息,谈话的内容要明确、有针对性、重点突出,语言通俗易懂,语速要适中。同时,倾听是交流的基础,健康教育人员在倾听的过程中要集中精力,克服干扰,主动参与,给予积极的反馈,不断分析、总结要点,再配以有技巧的发问,使回答者作出清楚、完整而真实地回答,从而获得一些意想不到的信息。

4加大健康教育经费的投入 ,保证人力、物力资金

经费问题是制约健康教育的首要问题,医院要保证每年有用于健康教育的经费,用于健康教育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康教育橱窗、印制健康教育科普材料等,保证医院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大检查力度,建立与评先选优、晋升职称挂钩的激励机制.对健康教育专员、各科护士长要严格要求,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指导护士按照标准开展健康教育。医务部、护理部加大检查力度,按照健康教育评价标准进行时间内检查、时间外抽查、定期考核,检查科室健康教育质量。对检查结果及时进行信息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对工作开展好的科室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和表扬,并将成绩记入科室和个人档案,作为评先选优和晋升职称的依据之一,以此激发护士的工作热情,更好地开展健康教育。

第3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为探索构建以“治未病”为核心的现代康复疗养保健体系,我院在2008年成立了“治未病”中心,并依托该中心,积极探索以“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后防复”为指导、以健康教育为载体、以健康行为优化为目标的“治未病”实践。现就我院以“治未病”理念开展健康教育的做法和体会总结如下。

1做法

1.1营造“治未病”健康教育的氛围有报道称,我国公众具有一定科学素养的人只占总人口的4%[1]。虽说“治未病”理念源远流长,但真正理解其意的人却并不多。我院通过院报、宣传栏、宣传册等广泛介绍“治未病”相关知识;通过“不治已病治未病”、“上工治未病”、“医学不仅是关于疾病的科学,更应该是关于健康的科学”、“治其未生,治其未成,治其未发”等口号的提出,强化医护人员的“治未病”意识;通过加强监管、建立激励机制等手段,调动全院医护人员主动参与的热情;通过教育过程问题的解决,树立医护人员的信心;通过健康教育机制的完善,引导全院教育资源的有效整合。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举措,为我院“治未病”健康教育的开展营造了浓厚的氛围。

1.2提升“治未病”健康教育的能力推进“治未病”健康教育开展的关键是医护人员的知识储备和教育能力。对此,我院全方位开展了“治未病”健康文化理念的打造和推广,举行了“中医学基础知识普及”、“中医经典解读”、“《黄帝内经》与治未病”等大课教育和学术讲座,夯实了医护人员“治未病”的理论根基,加深了对传统文化及中医人文精神的认识;通过“医患/护患沟通技巧”、“特勤人员/老干部疗养心理分析”、“文化层次与保健意识的相关性”等研讨活动的开展,提高医护人员对教育对象的把握能力,保障了教育的有效性;另外,我们还通过组织“现场抽题,即时宣讲”竞赛活动,锻炼了医护人员的随机教育能力。

1.3丰富“治未病”健康教育的形式为让每一位来我院疗养的人员从“治未病”健康教育中受益,我们除采取“相同病种集体教育”、“共性问题群体教育”、“个性化问题‘一对一’教育”等传统教育形式外,还策划了以“治未病”为主题的“赏山乐水养生活动”,在带领每一批疗养员游览崂山时,进行“崂山道教养生宣教”、“道教素食品鉴”等别开生面的教育活动,让疗养员在“天人合一”的自然境地里,获取养生保健的科学知识;干部科“走出花样,走出健康”系列教育活动,通过讲座、观看DV、友谊赛等形式,让老干部们在“走的生理秘密”、“你还可以这样走”、“走向鹤发童颜”等主题教育中,感受到“走”的魅力,加入到“走”的行列;特勤科针对飞行人员职业病倾向设计的“彩练当空舞,健康更精彩”教育活动,深受各飞行部队疗养员的欢迎,为提高飞行员的职业生命质量、提高部队战斗力作出了贡献。

1.4拓展“治未病”健康教育的阵地为履行现代医护人员的社会责任,我院将“治未病”健康教育的阵地拓展到周边社区,与居委会联手组织“周末健康讲堂”,针对居民的健康盲点,从“治未病”的角度进行宣讲;在“世界无烟日”、“全国爱耳日”、“乙肝宣传日”等多个健康日里,到社区进行义诊、咨询和健康宣教,提高居民的预防保健意识;我院体检中心和“治未病”中心联手,为社区近千名居民建立了个人健康档案,并提供个性化、有针对性的预防、保健、康复、诊疗等服务;协同青岛市的“治未病”活动,在“膏方节”期间进行中药基本知识问卷及答疑活动。

2体会

1)“治未病”健康教育将祖国传统医学与现代预防、康复医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让“治未病”这个数千年来对我们民族健康作出过杰出贡献的夺目瑰宝,在为现代人的身体健康中继续大放异彩,并将极大地促进康复保健事业步入更广阔的空间。

2)“治未病”健康教育的开展,拓宽了我院医护人员的知识面、优化了知识结构,培养起一支既有现代医学技能又有中医养生保健知识的医护队伍,为深化我院疗养康复工作的科学研究奠定了人才基础。

3)“治未病”健康教育不仅丰富了疗养人员的健康知识、树立起疗养人员的健康信念,更优化了疗养人员的健康行为,达到了健康教育“知、信、行”的统一,实现了“疗养一次,受益终生”的疗养目标。

4)“治未病”健康教育成为我院扩大社会影响的载体,社区居民对我院的认知和信赖明显增强,实现了我院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

5)目前,我院“治未病”健康教育主要围绕维护和提升健康状态这个核心而进行,今后,要使“治未病”健康教育继续深入,尚需在健康状态的辨识、评估、干预方面加大研究力度[2],以此推动“治未病”健康教育进入更高的层次。

参考文献:

[1]刘继洪,张兆华,张年,等.开展“治未病”健康教育构筑特色预防保健体系[J].现代医院,2009,9(7):

153-154.

[2]国华,张雪亮.试论《金匮要略》对《内经》“治未病”思想的发展[J].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2008,14

第4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合格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5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妇幼站二OO五年工作总结

一年来我县妇幼卫生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坚持妇幼卫生工作方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市健康安全促进行动计划》和《农村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行动计划》为重点,坚持以适应人民群众保健需求为目标,以事业单位改革为动力,充分调动各级妇幼保健网络的能动性,全站职工齐心协力,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总结如下:

一、狠抓医务人员素质教育,促进医德医风和行业作风建设。

我站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契机,把医务人员的素质教育纳入“保先”教育的工作日程,作为精神文明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工作的重点工程来抓,组织全体职工观看由吴容春教授主讲的《医务人员素质教育》和陈安之教授主讲的《激励你成为超人》的光碟,组织职工结合我站实际进行讨论,引导职工把握时代脉博,转变服务观念,促进母婴保健机构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疾病为中心的供方服务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以人为本”、“以保健服务对象为中心、以保健需求为首要”的买方服务转轨,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实施全员服务、全面服务和全面营销战略。为此我站开展3米制度活动,即:当有人到我站时,不论找人或进行保健诊疗,在3米距离之内我站的任何一名职工必须主动打招呼询问,并为他们提供帮助。我们把保健服务对象的满意作为最基本的标准,教育医务人员站在保健服务对象的立场上为他们服务,把保健服务对象当作亲人来关怀和照顾。通过对医务人员的教育,使我站医务人员素质得到了显著提高,医德医风进一步好转,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公仆意识、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出现了医务人员用“心”工作,用“心”服务,争当“上医”的良好局面。如我站妇产科主任***彩同志既承担妇产科的管理工作,又要跟班搞好自己的业务工作,尤其是晚上的急诊手术,除了值班医生以外,另一个上手术的人必定是她。她家住在离站上有十几分钟路程的家属院,无论是深更半夜,亦或是刮风下雪,都要把她从家里叫来上手术,十分辛苦,也非常劳累。但从未听她叫苦叫累过。她对待每一个患者像自己的姐妹一样关怀照顾。她对工作认真、对病人负责、对事业执着、对技术精益求精,在同类专业人员中出类拔萃,是保健行业的佼佼者。护士**同志,对工作总是一丝不苟,对待患者总是面带微笑,照顾病人如同自己的亲人一样从不厌烦,只要病人的合理要求她都会尽最大努力满足,她爱病人,病人也非常喜欢她。凡是到我站住过院的病人,一提起小许都称赞她是“好护士”。

医疗保健服务收费,是群众反映最强烈,最敏感的难点、热点问题,也是群众把“看病难、看病贵、看不起病”的怨气冲医疗单位和医生发泄的关键因素,又是引起医疗纠纷的“导火索”,为解决这一问题,我站进一步完善成本管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保健医疗费一日清单制,在新的医疗收费标准实行后,我站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30—50,让利于保健服务对象,并对家庭困难的保健服务对象和60岁以上老人免费测血压,进行心电图检查和减免住院费,全年共减免医疗费用达30000多元。

二、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加强园院文化建设。

为促进《农村公共卫生与健康促进行动计划》的落实,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意识,我站开展了全方位、多渠道和多层次的健康教育,把“以妇女为核心,家庭为最佳场所”,家庭成员为主要对象的健康教育做为工作的重点,全年出动医务人员496人(次)、深入全县11个乡镇142个行政村,入户300多户,对300多名孕产妇及家庭成员共1000多人进行了“面对面”的健康教育,发放了由我站编写的健教教材,并对接受教育后的健教知识知晓情况现场提问。利用妇女病免费普查的时机,对**、**、**3个乡32个行政村的3000多名农村妇女开展了现场讲课。另一方面把我站健教咨询室做为常年开展健教工作的阵地,开展了以孕产期保健为主的健教工作,为进行孕期检查的孕妇及陪员播放光碟,现场讲课,健教后问卷测试表明,健教知识知晓率达到85。我们还利用电视媒体覆盖面广,信息量大,接受教育人群广的优势在县电视台播放健教知识。利用重大节日出动医务人员68人(次),在主要街道进行健康教育和义诊咨询话动,共发放我站编写的健教材料3种共计38900份,悬挂横幅12条(次),张贴

宣传标语、宣传画20__多条(张)。通过卓有成效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健教覆盖面达到了85以上。对“两个行动计划”的实施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院园文化建设方面,我站在站内设置科普宣传厨窗6个,共刊出科普常识72期,并在站内设置了符合妇女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具有浓郁时代特征和健康色彩的卡通画和装饰文字图案共十四处,使站内形成了适应妇女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反映时代特征,具有母婴保健特色的绚丽多彩的院园文化风景线。

三、找准切入点,打造保健品牌,全面落实“两个行动计划”目标。

保健工作做为母婴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今年我站工作重点从“抓住保健主旋律,提升保健“品牌”,保健与临床结合三个方面切入,坚持以“一法两纲”为依据,以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不断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住院分娩率,保证母亲安全为目标和任务,开展了妇女保健、儿童保健、孕产期保健、中老年保健工作,开通了“母婴健康快车”,加强了“三级网络”建设,形成“县乡两级”联动,兼顾网底的保健服务格局,提高了保健质量。

1、妇女保健

我县15岁以上妇女总数**人,其中15-49岁育龄妇女**人,占妇女总数67.10,已婚妇女**人,占妇女总数的**,产妇总数**人,活产婴儿**人,产前检查**人,产前检查率**,住院分娩**人,住院分娩率为81.75,比上年提高了6.84,新法接生1840人,新法接生率96.58,孕产妇死亡2人,孕产妇死亡率为**/10万,我站保健门诊进行孕产期保健**人(次)比上年上升1.3,妇女保健2978人(次),比上年上升3.8。

为了加强孕期保健,提高住院分娩率,早期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筛选,实行专案管理,从根本上降低孕产妇死亡率,今年我站对保健工作实行延伸服务,也就是县、乡两级保健人员把工作的重点延伸到每个孕产妇家中进行保健服务,要求乡妇幼专干对每一个孕产妇至少进行2-3次产前检查,县级抽调妇保工作人员随同乡专干深入孕产妇家庭进行产前保健、健康教育和住院分娩动员工作。今年下半年开通了“母婴健康快车”,对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负责接送,畅通了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通过工作模式的转变和“通道”建设,使我县妇幼保健资料日臻完善,县、乡两级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提高到52,使母婴安全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控制妇女病患病率,落实妇幼保健机构是政府实现对妇女儿童福利政策的载体这种承诺,提高我县农村妇女的健康状况,落实“亿万农民健康行动促进计划”,我站在去年大规模妇女病普查的基础上,今年对去年普查中患病率较高的**、**、**3个乡3000多名已婚妇女再次进行了妇女病普查、健康教育与保健指导,并免费发放价值3200多元的治疗药品,为贫困妇女姐妹做了一点我们应该做的工作。

2、儿童保健

我县0-7岁儿童**人,其中5岁以下儿童**人,占儿童总数57.17,今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人,死亡率为**‰,婴儿死亡58人,死亡率**‰。儿保科完成了对**名散居儿童和全县*所幼儿园**名集居儿童的健康检查,共查出佝偻病311例,患病率**,贫血84例,患病率5.23,龋齿508例,患病率 31.62。严格按照规定出具《出生医学证明》1400多份。

今年,我站新开设了“婴儿沐浴游泳中心”,开展了新生儿及零岁以内婴儿沐浴、游泳、抚触、智测及早期教育“一条龙”的高层次儿童保健活动。新生儿游泳是新生儿离开母体后“最初的运动”,是对听觉、视觉、触觉、动觉、平衡觉综合信息的传递,能促进婴儿身心很好地发育,开以大脑潜能。我们把这项保健活动作为提高我县出生人口素质的长效措施来抓,也作为儿童高层次保健服务的“精品”来打造。自6月份开展工作以来,每天都有家长抱着孩子来沐浴、游泳,婴儿快乐,家长高兴。半年来已开展新生儿沐浴抚触380多人次、新生儿游泳80多人次、儿童智测40人,为沐浴游泳的新生儿刻录人生第一张光盘,得到家长的欢迎和好评。

3、完善例会、督导制度,加强妇幼卫生信息管理

今年我县完善了妇幼卫生和降消项目例会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年初工作要点的安排,每季度召开由各乡镇妇幼专干,县级包乡人员、县卫生局主管局长和站主管领导参加的妇幼卫生例会,对上季度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季度工作进行按排,同时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了县对乡,乡对村妇幼卫生工作督导,建立和完善了妇幼卫生基本资料和督导记录,年初制定下发了妇幼卫生工作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规范了妇幼卫生季度报表时间,从而使妇幼卫生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逻辑性和科学性进一步提高。

四、完善医疗安全管理体系,开展优质临床医疗服务。

今年我站把临床工作的重点放到落实城市《健康安全促进行动计划》和优质安全服务上,为加强对医疗安全的管理,站上成立了站内感染控制小组、医疗护理质量控制小组及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小组,制定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和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和职责,确保医疗和健康安全。以落实“两个行动计划”为契机,树立“以人为本”、“以保健服务对象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与保健对象及患者的沟通,完善责任制护理与亲情服务和人文关怀。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提高患者的知情选择权,每项服务从细节做起,如从患者入院起由责任护士陪伴送入病房,介绍住院须知,进行健康教育。对待产产妇全程由责任医生守护陪伴,进行思想交流谈心,把各种检查治疗方案的目的、预期效果、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如实告诉患者及家属,取得她们的认可,达成治疗共识,使他们解除恐惧心理,了解治疗过程和方法,取得他们的配合,消除陌生感。在服务中我们还开展了“亲情关怀”活动,即为产程免费送上一杯牛奶、一块巧克力和一罐饮料,为辛勤的产妇鱼解渴和增加热量;为新生的小宝宝免费赠送一块出生纪念牌和两个玩具(一个小摇玲、一个镂空彩球)用于婴儿早期开发;产后为产母免费赠送一个“健康蛋糕”,祝福她喜得“贵子”或“千金”,祝她早日恢复健康。这项活动拉近了医患之间的距离,融洽了医患关系,提高了社会的满意度和患者的信任度,化解 医患矛盾,减少医疗纠纷,杜绝了医疗事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今年妇产科全年共接诊门诊患者**人(次),比上年增长**人(次),住院治疗**人次,住院分娩**人次,其中自然分娩**人,剖宫产**人,剖宫产**8,异常分娩**例,发现先天缺陷*例,先天缺陷发生率为**6,进行各类妇科手术**例,死胎死产*例,抢救危重孕产妇*例,抢救成功率__,进行计划生育“四项”手术__例。儿科接诊儿童患者__人次,观察 治疗__人次,住院治疗**例,抢救重危患儿12例,抢救成功10例,抢救成功率__。乳腺保健科210人次,口腔保健科340人次。护理部今年建立完善了护理病历,加强了“三基培训”,实行护理床头交班。为__名门诊患者,__名住院患者和__名观查患者进行了治疗和温馨、亲情护理。

五、以项目为动力、促进妇幼卫生工作发展。

今年我站把争取和执行项目支持做为一项重要的内容,对已执行的“降消”项目完善了例会及督导制度,全年共召开例会*次,县级督导全年覆盖全县__个乡镇__个行政村各2次,严格按照项目规范救助住院贫困孕产妇__人,救助金额__元。另外争取到贫困县公共卫生建设项目和儿童肺炎干预项目的立项以及项目执行的前期准备工作。

六、强化职能、确保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完成。

我站作为全县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单位之一,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按排,在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已按预定时间初步完成了机构改革,人事制度改革,中层管理人员竞争上岗和全员竞聘上岗工作,对于改革试点工作,我们本着积极、稳妥、公开、公正、公平和有利于促进妇幼卫生工作长远发展的精神,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做到了按事设岗,精简高效。

七、勤俭节约、确保后勤供给。

今年我站后勤工作按照勤俭节约,确保一线工作需求的原则,完成了部分病房装修,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后勤采购有计划,物品发放有标准的要求,用勤奋的管理,完成了繁锁的工作,确保了全站水、暖、电的正常供给和各科室设备的正常运转,为各项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

八、存在问题。

1、母婴保健机构人员年龄偏高,学历偏低,知识老化,医护比例倒置,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2、患者期望值过高,把“看病难”“看病贵”的怨气发泄到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身上,使医务人员从医环境不良,干扰了正常工作,不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3、财政投入不足,制约母婴群体保健工作的持续、协调发展。

二0__年工作打算

1、二0__年母婴保健工作的重点仍以“降消”项目为依托,打造母婴保健品牌,努力提高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和两个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确保两个行动计划目标的落实。

2、力争完成国债建设项目,使我站的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为保健对象创造一流的医疗康复环境。力争启动儿童肺炎干预项目。

3、进一步打造保健精品,把新生儿游泳和儿童早教,早期智力开发做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巩固以取得的成效,增加新的内容,使我县出生人口素质进一步提高。

第6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施萍,1957年生,中国-澳大利亚《促进中国农村贫困地区儿童保健管理》项目部级专家,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部级继续教育项目--专家带你练,全科医师实用技能培训项目主讲人,中华预防医学会辽宁儿童保健分会副主任委员。现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全科医学教研室全科医学培训中心教授、主任医师,从事儿童保健和疾病诊治工作近30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制定了“儿童保健服务规范”,规范的实施对明确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儿童保健工作的任务和要求、提高儿童保健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保障儿童获得基本保健均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儿童保健的需求和意识明显增强,医学科学的发展也对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的儿童保健服务规范已难以满足新形势下的需求。卫生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委托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自2006年8月开始修订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经多次调研、讨论和征求各地意见,于2009年10月30日定稿。2009年12月17日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基层卫生机构,全科医生作为在基层卫生机构工作的人员,有责任有义务开展儿童保健工作,利用现行社区进行儿童计划免疫的有力条件,承担起全科医生社区儿童健康维护的任务,逐步实现全科医学赋予全科医生连续性、综合性、可及性等服务目标。

范围

本规范所涉及的儿童保健对象为0~6岁儿童。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基本保健服务,包括出生缺陷筛查与管理(包括新生儿疾病筛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规划、常见疾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儿童保健管理包括散居儿童保健管理和学龄前集体儿童卫生保健管理。

职责

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辖区内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承担对下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工作评估,协助开展儿童保健服务。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其他医疗机构的儿童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推广儿童保健适宜技术。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考核评估。做好儿童保健信息的收集、汇总、上报、分析、反馈和交流等管理工作,做好信息统计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资料的准确性。建立健全婴儿及≤5岁儿童死亡和出生缺陷监测系统,建立残疾儿童筛查和报告制度,开展儿童死亡评审工作。对危害儿童健康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与科学研究,为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当地儿童保健工作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儿童保健服务。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开展与机构职责、功能相适应的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和技术服务。掌握辖区内儿童健康基本情况,完成辖区内各项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的收集、上报和反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儿童保健服务、信息收集、相关监测等工作进行指导和质量控制。接受妇幼保健机构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工作评估。

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开展或协助开展儿童保健健康教育,收集和上报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数据。

内容

胎儿保健 动态监测胎儿发育状况,为孕妇提供合理膳食、良好生活环境和心理状态的指导,避免或减少孕期有害因素对胎儿的影响,开展产前筛查和诊断。

新生儿保健 新生儿出院前,由助产单位进行预防接种和健康评估,根据结果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开展新生儿访视,访视次数≥2次,首次访视应在出院7天之内进行,对高危新生儿酌情增加访视次数。访视内容包括全面健康检查、母乳喂养和科学育儿指导,发现异常,应指导及时就诊。按照《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

婴幼儿及学龄前期儿童保健

建立儿童保健册(表、卡),提供定期健康体检或生长监测服务,做到正确评估和指导。

为儿童提供健康检查,1岁以内婴儿每年4次,1~2岁儿童每年2次,≥3岁儿童每年1次。开展体格发育及健康状况评价,提供婴幼儿喂养咨询和口腔卫生行为指导。按照国家免疫规划进行预防接种。

对早产儿、低出生体重儿、中重度营养不良、单纯性肥胖、中重度贫血、活动期佝偻病、先心病等高危儿童进行专案管理。

根据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发育特点,提供心理行为发育咨询。

开展高危儿童筛查、监测、干预及转诊工作,对残障儿童进行康复训练与指导。

开展儿童五官保健服务,重点对龋齿、听力障碍、弱视、屈光不正等疾病进行筛查和防治。

采取综合措施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要求

专业机构 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机构必须为卫生行政部门已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专业人员 从事儿童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接受儿童保健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在岗人员需定期接受儿童保健专业知识与技能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业务用房

县(市)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 儿童保健管理用房:开展儿童保健群体工作和信息资料管理业务,房屋面积各≥15 m2;儿童保健门诊用房:儿童保健门诊应相对独立分区、流向合理、符合儿童特点;应设立分诊区和候诊区,总面积≥100 m2;儿童健康检查门诊诊室≥2间;专业门诊用房根据所开展的专业需求确定。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根据当地儿童保健需求、基层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业务量配置用房,面积参照本规范执行。

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儿童保健相关专业门诊,根据业务工作量参照本规范执行。

各专业门诊设施设备 根据开展儿童保健服务的内容,配备必需的基本设备和设施。

评估

第7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全科室人员通过这次活动学习,在各自的工作中按照“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要求各自寻找差距,不断改善服务理念,完善服务流程,基本做到以下几点:

目前存在的问题:

儿保科现有人员10人,承担着本院的儿童保健服务工作,项目包括有0—6岁儿童计划免疫、儿童健康体检、托幼机构儿童入托体检、儿童智力发育筛查、小儿心理行为评估、家长早期教育方法指导、口腔保健等。现有人员10人。目前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服务态度有待于改善

1:科室在接待孩子家长服务中过于简单化,相关咨询服务不到位。

2:科室服务态度不够热情周到,有时还有一些家长不满意的现象发生,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二:服务理念有待于更新

以往由于考虑到科室消耗问题外出学习的机会少。知识更新不到位,与国际、国内接轨少,固步自封。各种新知识掌握的甚少,不能满足家长的知识咨询要求。

三:在服务中,没有把儿童家长当作自己的亲人一样进行儿童保健服务指导,只是做了一些皮毛以应付交差。

整改措施:

一、改善服务态度,优化服务流程,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努力做到“服务好”

“服务好”是医疗卫生工作宗旨和作风的体现。医疗服务要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病人第一、质量第一、服务第一”的理念,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努力为患者及家长提供全程优质温馨服务。儿保科作为医院的一个服务窗口,每天接待计划免疫、小儿生长发育监测、智力测试等许多儿童及家长,面对这些服务群体儿保科人员就应该努力做到服务态度良好,积极倡导服务文明用语,优化服务流程,方便孩子以最简便的方式接受服务,减少来院次数,及时得到检查结果,同时能真正做到尊重孩子、关爱孩子,为孩子提供温馨、细心、爱心、耐心的服务。

二、加强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努力做到“质量好”

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医疗服务的核心和灵魂,对儿保科来说质量也是工作的一切,是最重要的环节。真实准确的检查结果是帮助儿童家长今后在如何教育、保健、养育方面得到正确指导重要的一步。我们应该认真抓好儿童保健服务质量和保健水平的各项制度落实,增强儿童保健服务责任意识,注重儿保人员“三基三严”培训,注重新的儿童保健知识学习应用,注重质量检查和考核,严格规范儿童保健操作规范,严格执行儿保临床操作规范,加强儿童保健设备应用管理,及时保养维护及校准,确保仪器正常运行。儿保人员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把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业务、钻研技术上,对技术精益求精。

三、加强医德医风教育,严肃行业纪律,努力做到“医德好”

第8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一)总目标。到年,在年基础上孕产妇死亡率至少下降1/4。

(二)年度目标。孕产妇死亡率:到年底,在年基础上至少下降1/4;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控制在1‰以下;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以上。

(三)年度支持性目标。消毒接生率达98%以上;产前检查覆盖率≥90%以上;辖区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人员“三基”(基本知识、基础理论、基本技能)考试合格率达到80%以上。

二、项目内容

“降消”项目工作的主要内容:项目培训、健康教育、专家蹲点,以及健全绿色通道和危急重症抢救中心,加强信息管理和监督指导。

(一)加强培训。为提高降消项目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执行能力,采取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的培训方式,加强产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保健机构的急救抢救能力,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短期培训。对项目管理人员开展项目实施方案、实施策略、项目目标、管理职责等培训,对辖区接产医院助产人员进行产科急救知识、急救技能、技术规范等培训,对助产人员进行正常产的处理、常见产科急救基本技能及转诊过程中基本急救技能培训,对村保健员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信息报送、护送孕产妇住院分娩注意事项等培训。

长期培训。至少安排一级医疗保健机构产科人员到区级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进修学习6个月以上。

(二)专家蹲点:蹲点专家负责监督和指导蹲点的接产医院项目实施工作,协调规范接产医院的产科业务,对存在的问题现场培训解决,并采取传、帮、带的方法,培训产科人员和妇幼保健人员。专家蹲点一年不少于一个月。

(三)开展健康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让老百姓真正了解“降消”项目,提高“降消”项目知晓率,积极主动参与到“降消”项目中来。积极推进健康知识传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孕产妇进行孕产期保健、安全分娩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和孕产妇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行为,并制作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知识宣传资料,张贴于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公共场所,扩大群众对孕产期保健知识的覆盖面,提高妇幼保健服务的利用水平;各医疗保健机构要举办“孕妇学校”、家长学校”进行健康知识传播。

(四)孕产妇产前检查。孕产妇在孕13周前到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接产医院建立《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参加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定期进行产前检查服务。

(五)降消项目与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项目并轨管理。在提高农村孕产妇免费住院分娩率,加强三级保健网络建设,促进辖区产科建设快速发展等工作内容各有侧重,目标一致。因而,要求各级妇幼保健地段及产科医院做好两个项目的协同管理,发挥项目带动妇幼保健工作的综合作用。

(六)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加强孕产妇“绿色通道”和“危急症抢救中心”建设,村卫生室负责孕产妇的筛查,动员孕妇住院分娩,转送高危孕产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孕产妇系统管理,严格按照高危孕产妇转诊指征转诊孕产妇;区医疗保健机构负责高危孕产妇和儿童院前和院内急救抢救工作。

(七)加强产科建设。规范产科设置,提高产科工作质量,各接产医院严格按照市卫生局《市产科建设与验收标准》(市卫发[]58号)要求,加强产科建设,规范各项技术标准和操作常规。严格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准入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不得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

(八)强化信息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上报住院分娩救助进度表到区降消项目办公室,区降消项目办公室及时报市卫生局。

(九)开展项目督导。落实妇幼保健督导管理制度,努力发挥区妇幼保健院督导管理职能。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定期、不定期对服务单位进行督导,形成书面督导报告报区“降消”项目办公室。

三、项目组织机构

负责全区产科工作人员适宜技术的培训及考核,产科急救知识和新生儿窒息复苏的培训,指导产科规范化建设、高危孕产妇筛查、危重孕产妇、新生儿会诊和接诊转诊工作,审和村和二级妇幼保健地段信息统计资料的质量,指导开展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的项目活动。

四、“降消”项目保障措施

(一)成立“危急症抢救中心”。设置“危急症抢救中心”,由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分别是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兵器工业五二一医院和正和医院,负责全区医疗保健机构转送的高危孕产妇急救工作,及时派出急救人员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抢救工作。以上三家医院要加强院内产科急救能力建设,为辖区接产医院培养产科人员,完成基层临床进修人员带教任务,与此同时及时收集和报送妇幼相关信息。

(二)建立妇幼保健工作指挥中心。设置妇幼保健工作指挥中心在区妇幼保健所,负责全区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与监督评价;掌握全区孕产妇儿童系统管理情况,组织健康教育素材并开展健康教育;协助医疗保健机构培养产科医务人员;畅通产科绿色通道,指导全区高危孕产妇的管理和危重孕产妇的转诊、急救工作。

(三)加强与市中心血站联系。各接产医院要加强与市中心血站联系,使中心血站及时提供足够数量和种类的血液,送达指定地点,满足危重孕产妇抢救用血需要。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时准确掌握妇女儿童有关信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及时掌握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情况,要重点做好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及一般处理,及时转送疑难危重孕产妇或报告就近区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急救。与此同时,认真填写《孕产妇、新生儿保健手册》和做好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并加强对村卫生室督导与保健员的培训。

(五)村保健员认真履行职责。村保健员要准确掌握本村孕产妇基本情况,动员孕产妇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接产医院做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村委会成立孕产妇护送小组,负责护送孕产妇到接产医院或“孕产妇急救中心”住院分娩或急救。协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幼人员对孕产妇进行产后访视,积极参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的培训,做好健康教育工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孕产妇高危筛查及进行高危孕产妇管理。

五、项目实施时间

(一)年12月底完成“降消”项目的前期工作,11月上旬召开项目实施动员大会,并完成区产科医院产科基本情况调查工作。

(二)12月上旬完成辖区产科人员培训及一、二级妇幼专干的培训工作。

(三)在全区119个农村抓119个卫生室,作为农村妇幼保健知识推广点,培训273余名村医和村妇女干部,使他们成为农村妇幼保健工作实施和保健知识推广宣传的主力军,使10000个家庭得到及时适宜的保健知识。

(四)年底前对全区产科建设及产科质量进行检查,整顿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市场。

六、加强项目的监督与评估

(一)区“降消”项目办定期对实施单位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年度指标和年度支持性目标完成情况,确保“降消”项目落到实处。

(二)监督指导的内容:项目计划的落实情况,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的效果,产科建设及设备的使用情况,绿色通道及急救中心运转情况以及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第9篇:保健医生保育员范文

关键词 高校;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模式

本文就以高校医院为依托开展高校居家养老人群医疗服务的优势、服务形式、内容、人员等方而作了些探讨。高校医院对高校社区居家养老人群开展医疗服务的优势

首先,随着新医改的深入,高校医院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已成必然选择,为高校社区居家养老人群提供医疗服务,是拓展医院业务,促进医院发展,更是高校医院的职责所在。其次,因为高校医院就近、方便及专业性,长期为高校老年教职工及社区老年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有利于培养良好的医患关系,方便全面掌握老年人的健康状况,特别近些年国家重点针对基层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极大地提高了高校医院医务人员的全科意识和综合服务能力。此外,高校医院隶属于高校管理,能同时得到卫生部门和高校政策、资金、人员等的各种支持,如高校强大的教学科研力量及设施,有的高校还设医学、心理学、社会工作专业,健伞的基层组织机构,如工会、离退休工作处、学生会等,将为校医院管理、开展志愿者和社工作、全科医护人才培养等提供支持。因此,高校医院开展高校社区居家养老人群医疗服务优势可谓得天独厚。高校居家养老人群医疗服务模式思考

采用多样化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形式,满足不同类型老年人对居家养老社区医疗服务需求:①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指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由高校医院提供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的形式,特点是政府通过为居家养老居民购买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券、健康保险或居家护理险(如长期护理保险、临终护理险)等确保居家养老人群享有健康服务。我围尚不富裕,由政府全部承担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并不实际,但可通过发放政府购买的部分医疗项目免费服务券、提高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报销比例、提供专项补贴鼓励老年人购买健康保险及长期护理保险等保险产品、针对弱势老年人开展无偿或低收费的基本保障社区医疗服务等等,以体现尊重生命,人人享有社区居家养老医疗服务。②按生活自理程度分类服务形式:根据生活自理程度把居家养老老年人分为生活自理、半自理、不能白理3种人群,针对不同人群提供不同的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特点是有限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各取所需。有研究提出对生活能够自理者主要开展健康教育增强自我保健意识,组织适宜的体育锻炼康复训练等活动,与居民订立契约式健康保健合同;半自理及不能自理老年人应开设家庭病床,定期上门巡诊,为照护者提供护理常识和技能培训,外出就医时提供上门接送等特殊服务。③按病症种类服务形式:根据老人所患病症种类,提供专项居家养老医疗服务,特点是有很强的针对性,方便同类患者一起管理,提高效率,针对病症不同阶段的健康问题南医疗服务团队修订实施健康促进计划、健康日标、评价效果等。如美国有专门为社区老年痴呆症患者提供的特别护理服务。研究表明通过实施多因素干预措施可降低社区老人跌倒发生率,居家医疗服务可强化城镇高血压患者依从性,促进血压的有效控制,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