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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精选(九篇)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

第1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

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2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2010年年终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XX年年10月28日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日组织辖区男性群众20余名举办了男性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知识答卷活动。

三、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28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早教资料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2010年5月16日,社区组织辖区的25名低保育龄妇女进行健康体检,并讲解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2010年7月26日下午,社区利用社区视频学校组织辖区育龄妇女15人收看了奥运圣火传递活动,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社区为辖区73名流动人口办理了临时婚育证明、为 26户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证、为28 户居民办理了准生证、为 73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了生育联系卡

七、为了提高计生宣传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社区计生员多次参加街办组织的业务培训。

八、为了使少数民族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2010年7月2日,社区组织辖区育龄妇女参加了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第3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关键词] 学籍异动;成因;防范措施;现实问题

[中图分类号] G6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7210(2017)03(a)-0134-04

Current situation reflection of school register change and research of management and countermeasures

YANG Bingyou1 DU Xiaowei1 XIE Hailong1 XIA Yonggang2 LU Chen1 WANG Xueting1 LIU Yuan1 HAN Xueyan3

1.College of Pharmacy,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ilongjiang Province, Harbin 150040,China; 2.Graduate School,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ilongjiang Province, Harbin 150040,China; 3.The First Affiliated Hospital of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 Heilongjiang Province, Harbin 150040,China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expanding of university scales, the academic management of college students is influenced by many factors. The number of school register change students keeps increasing and this brings great pressure to the management of colleges. Based on the specific data of university studen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causes of school register change students, finds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 in the process of daily and teaching management, and proposes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such as measures of perfect system, psychological service, performance warning, plan well and so on. This research provides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improving the situation of school register change.

[Key words] School register change; Cause; Preventive countermeasure; Realistic problem

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向“大教育”逐步转变,各级各类高等教育院校招生规模也随之扩大,加之“学分制”教育管理模式不断推行,许多高校学籍异动学生人数大幅度增加。学籍管理是高校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务管理部门一项繁复且非常重要的常规性工作,包括对学生从入学注册到修业合格毕业整个过程的学习动态进行质量考核和管理[1]。其中,针对学籍异动学生的学籍管理又是学籍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所谓学籍异动,即学生在学籍管理层面进行的非程序化变动,主要包括转专业、休学、复学、留降级、退学、转学、提前毕业、延长学制、出国以及参军保留学籍等[2]。本文着重对学籍异动中的学生留降级、休学、复学、退学以及保留学籍等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在深入调研学生学籍异动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学生档案,对学生学习动态进行跟踪调查,总结出目前高校在学籍异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学籍异动学生人数增多产生的原因,并以“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为出发点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

1 我校近几年学籍异动现状分析

为深入了解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人数逐年递增的原因,本文以黑龙江中医药大学(以下简称“我校”)近几年学生学籍异动的原始数据资料、相关材料为依据进行统计调查和分析。

1.1 2012~2016学年学生学籍异动概况

我校2012~2016学年中留降级的学生人数在学校整个学籍异动人数中占相当大比重,提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留降级学生的问题不容忽视。见表1。

通过表1中的数据可以了解,我校2012~2016学年留降级学生人数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从微观层面上来看,各种类型的学籍异动学生人数也都有所提高。近4学年的学籍异动学生人数共计607人,其中2015~2016学年学籍异动人数更是高达195人。在学校年招生数逐年增加的情况下,2015~2016学年的异动率是2012~2013学年的近2倍。

另一方面,结合我校近4学年学生学籍异动情况也不难发现,虽然在2012~2013学年,因累计补考或重修的科目较多而留、降级学生人数占该学年学籍异动学生人数比例的38.4%,但在随后的各学年中,这一比例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一些学生因身体健康问题、出国留学深造、家庭因素不能按原计划完成学业选择休学、退学,一些因响应国家征兵号召参军入伍要求保留学籍等类型的学籍异动情况逐年增加。2012~2016学年,以上类型学籍异动情况在各学年整个学籍异动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

1.2 学生学籍异动时所处年级情况

对2012~2016学年226名学生学籍异动时所在年级进行分析,大学一年级占总人数的45.6%,大学二年级占总人数的31.4%,留降级学生人数较多,大学四年级留降级学生人数较少。见表2。

结合表2发现,由于新生刚入学对大学的学习生活、学习方式不能适应,加之对学校的学籍管理制度不够了解,在低年级时发生了较多留降级的情况。在近4学年226名留降级学生中,大一、大二学生比例较大,有77%的学生是在大学一年级或者是二年级的时候因课业成绩不合格、重修科目达到一定数量而出现留级、降级的情况。随着年级的不断增高,留、降级导致的学生学籍异动的情况也随之减少。

2 学籍异动的根源分析

为了便于学校、社会、家庭各方对学籍异动生进行管理,笔者将学籍异动生的具体情况进行了分类分析,发现学籍异动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学校管理制度不够切合学生发展实际

就现阶段教育发展趋势而言,大学教育已逐渐由先前的精英教育转变为大众教育,教育管理的个性化程度低,授课方式也大多以教师为中心讲授为主,互动交流较少,对学生的考察中考试测验的成绩占70%~80%,能力综合素质考察仅占20%~30%,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影响学生的学业成绩[3]。另一方面,大学彻底摒除了中学“填鸭式”教学模式,而是注重自主学习和自觉学习,很多学生习惯“听话学习”,没能很快形成新的学习习惯,迷失方向,致使学籍异动生人数逐年增多。

2.2 学生的自我管控力不够抵抗外界诱惑

学生步入象牙塔以后,不再被高中紧张、快速的生活和学习节奏束缚,逐渐进入了轻松、缓慢的生活状态,远离父母老师的督促,便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加之现在社会上形形的娱乐诱惑,学生定力不足便会受之吸引,甚至沉迷[4]。从最初上课迟到、早退到旷课逃学,从课堂开小差、玩手机到沉溺于网络游戏中,从成绩下滑到不及格挂科,甚至缺考、旷考,周而复始,学习动力丧失,进入了恶性怪圈,无法自拔。

2.3 学生所学专业与选择不符影响学习兴趣

根据对我校学生实际情况的调研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为保证顺利步入大学校门,92%以上的学生都选择服从学校专业调剂,因此,有的学生在高考中分数与预期差别较大,虽然进入了大学校门,但不能参与自己钟爱专业的学习[5]。这种情况下,有的学生能够很好地进行自我调整,领会行行出状元、优秀即人才、入门再深造的真谛,有的学生却消极面对,抵触专业学习。这类学生中,18%的学生在入学伊始便选择退学重新参加高考,坚持自己最初所x;72%的学生不愿选择复读,勉强接受但始终不能投入,课程频频亮红灯,引发成绩危机,导致留级、降级。

2.4 多项发展选择致使学生中途转弯另辟蹊径

伴随着教育理念多元化、经济水平提升、改革开放多元化,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已经不是适龄青年人的唯一选择。出国成为了家庭条件较好、思想开放程度较高学生的重要选择[6]。另外,国家出台了多项政策为大学生的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包括征兵入伍和自主创业。

2.5 个人及家庭的突况引发中途退学

少数学生因为身体健康或者是心理问题不再适应学校的集体生活,提出休学的请求,个别休学也不能坚持完成学业的便申请退学。有的学生因为家庭出现重大变故,如父母去世、离异、生病无人照料申请休学或退学[7]。还有极少数的学生因为贫困,实在难以支持其继续读书申请退学,从而引发学籍异动。

3 防范措施

3.1 建立学习成绩预警机制

学籍异动学生中比重最大的就是因成绩不合格而降级的学生。针对此种情况可以建立成绩预警机制[8],在学生不及格科目数距离降级还差1~2科时,加强对该生的跟踪督促、辅导工作。另外,还有一部分平时学习成绩良好的学生可能因突发原因(开始迷恋游戏、对学习突然失去兴趣、家庭变故等)在一学期考试中发生较多科目不及格而降级的状况,针对这种情况,应该随时检测全体学生的学习基本状况,及时采取措施。

3.2 建立学生健康状况监控机制

学籍异动学生中还有一种较常见的情况是因病休学。学生的健康状况包括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两方面,其中,身体健康方面,可以在每个寝室设立健康联络员,发现本寝室有出现健康问题的同学及时汇报,由老师指导学生进行检查、治疗工作,将疾病治愈或尽量控制在早期,不要因此影响学业[9];心理健康方面最为棘手,一旦发现学生有发病倾向,应立即指派专人随时监测,教师、同学以及家庭共同发力,争取将疾病治愈或控制在萌芽状态,以防影响学业[10]。

3.3 加强专业教育,引导学生建立正确的职业观

学籍异动学生中有一少部分是因转专业造成的,俗语有“三百六十行、行行出状元”,应加强对学生的专业教育,使学生了解本专业的历史及未来发展[11],加强学生对专业的认知度,树立正确的职业观[12]。教育学生成功的关键不在所学的专业,而在于付出的努力以及做事的态度、方式方法等因素,使学生坚守住原专业的选择。

4 存在的问题

4.1 学生的日常管理

4.1.1 与学生沟通较少 学籍异动的学生都有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对于这些学生,辅导员及学生管理工作人员应该付出超出普通学生的精力和时间来关照,才能使他们逐渐走出困境。但大多数情况下,老师重新适应学生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不能及时发现学生的闪光点,不能很快找到与之沟通的切入点,对于这类学生的引导和鼓励有所欠缺[13]。同时,有的辅导员指导的学生过多,也不能完全做到对每个学生的动态了如指掌,疏于指导,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4.1.2 帮扶制度不完善 在部分高校虽然每个班级都有“一对一”的帮扶制度,但大多流于形式,结成对子的学生有的不能形成良好的关系,督促帮助有始无终;有的相互包庇,对于缺勤旷课不及时给予对方警告,反成“望风人”“小喇叭”,有制度无监督,收效甚微。

4.1.3 管理系统不健全 学籍异动的学生课程安排与跟读班级有所差别,管理应呈现特殊性、个别性,但在实际的管理中,辅导员通常以班级为一个管理单位,忽视了学籍异动生的特殊性,管理系统存在的漏洞,对学籍异动生的考勤、学业警示不能达到严格、准确、及时。

4.1.4 家校互联不同步 引导学籍异动生不断向上,必须要家校一体互通互联,但有的家长对子女过于宠爱信任,加之空间距离较远,不能和管理教师保持长期有效的沟通,对于辅导员在家长网络群里的信息不管不问,甚至回避辅导员的主永吹纾这样不仅不能和老师在对学生的管理上保持同步,还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学生的错误选择。

4.2 学生的教学管理

4.2.1 成绩管理方面 学籍异动学生经历了一次由高年级向低年级过渡的过程,在成绩管理方面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成绩取得时间归属不规范,在教学计划中同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学籍异动后这些课程的成绩可能存在在多个学期获得的情况,情况较复杂,不利于成绩的规范管理[14];二是同一门课程出现多条成绩信息,这种情况在因成绩而降级的学生中尤为普遍,这些学生因部分课程学习吃力而导致降级,可能补修过很多次,而且补修的时间也非常分散,这些复杂情况导致对于这部分学生的成绩梳理变得很困难。

4.2.2 授课管理方面 在日常授课管理方面可能会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很多学生是选定了选修课之后,产生了学籍异动,这样就导致选修课学生信息变动,涉及教师授课学生名单和教务管理系统[15]等多方面的信息更正,甚至部分学生还会因学籍异动而进行部分选修课变更或重新选定的工作。二是在必修课方面学生学籍异动至低年级后可能当前班级部分课程该生已经修完并取得合格成绩,不需要同新班级同学一并上课,教学上不利于统一管理;另一方面部分学籍异动学生还要同其他年级学生补修一些课程,而且成绩也要单独录入[16],这也给教学管理带来了不便。

5 学籍异动生的引导和对策

5.1 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帮扶管理体制

加强对学籍异动生的管理与帮扶,健全制度是前提。首先,要建立行之有效的“一帮一”帮扶制度,择取性格外向、成绩优异,并且最好是同寝室的班级干部与其结成帮扶对子,便于辅导员老师进行出勤、考试、活动各方面的督查。其次,完善学籍异动学生管理系统,管理系统除包括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应该增加课程信息、家庭信息、考试信息等内容,全面覆盖学籍异动学生的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再次,建立家校一体化沟通平台,将与家长沟通常态化、长效化[17]。

5.2 加强心理辅导,帮助学生自主走出困境

学籍异动生的心理状态不一,而且往往比较敏感,要针对不同学生做好心理测评,进而根据每个人的心理特点进行专门辅导[18]。疏解学生的心理障碍,解答心理困惑,走出异动窘境。选择较为防松的环境,在校园、寝室等生活环境下,与学生进行沟通,走进学生内心。

5.3 创建学生动态化学业档案,强化成绩管理

针对不同类型的学籍异动学生存在的不同问题,结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为每一名学生建立动态化、系统化、规范化的学业档案,让学生可以随时了解自己的学习计划以及学习进度。一方面,对于学籍不良异动学生,如留、降级等情况学籍异动学生,二级学院教务管理部门务必为每名学生建立有针对性地学习成绩跟踪档案,对学籍异动学生的学习计划进行核查,统计该生学习计划的完成情况,成绩是否有效[19]。另一方面,为每名学生建立动态的学业档案,可以对成绩不够理想处于留、降级边缘的学生给予一定的警示,防患于未然。

5.4 制订学生学习计划,凸显课程管理

结合不同学籍异动学生的心理特点、学习习惯以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完成情况,设计合理的学生学习、选课计划,加强课程监控,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动机,全面提高学籍异动学生学业自我管理能力的水平。针对休学、当兵回来需要复学的学生,教学管理人员要耐心指导学生仔细核对自己的学习计划,参照转入新专业后的培养方案,查找是否存在遗漏或是休学当兵前尚未获得相应学分以及培养方案改变等情况,如若发现此类情况,认真指导学生办理相关手续,补选、补修相关课程。针对部分留、降级学生学习能动性不高、自我管理能力差的情况,管理人员应第一时间对此类学籍异动学生培养方案进行梳理,查看该生需要重修、免修、补修学分的课程,为每名学生量身定做个性化的课表,协同学生辅导人员将学生送至课堂[20]。

本研究分析了学生学籍异动的现状,并进行了深入分析,找出异动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对策,为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管理和加强高等教育过程中思想政治工作提供了参考,有利于有针对性地解决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有利于高校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对于高等学校学生常规管理和教务日常管理来说,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林晓欢.浅析如何做好学籍异动学生的学业管理工作[J].群文天地,2012(6):196.

[2] 陈琳,王巍,陈翠微.新建本科院校学籍异动学生学业自我管理问题及其对策[J].武夷学院学报,2016,35(5):82-85.

[3] 吴辰君.大学生学籍异动的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31(7):264-265.

[4] 李洪涛,于长伟.高校学籍异动学生的现状与教育[J].教育理论研究,2010(35):231-232.

[5] 岳超,强国民,白雪.高校新生入学教育实施效果影响因素分析[J].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12(2):65-69.

[6] 孙红丹.试析高校大学生学籍移动中的退学原因及其对策引导[J].辽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85-860.

[7] 姚莉,苗丹.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异动成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赤子:中旬,2013(11):73-74

[8] 赵子云,陈明选.信息化h境下学生成绩预警系统的设计研究[J].中国信息技术教育,2015(23):119-122.

[9] 戴霞,朱琳,谢红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效能的反思与优化―大学生体质健康预警机制的构建[J].中国体育科技,2012,48(3):75-82.

[10] 彭文英.大学生健康社会心态的培育[J].思想教育研究,2012(1):50-53.

[11] 刘艳,闫国栋,孟威,等.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的深度融合[J].中国大学教学,2014(11):35-37.

[12] 黄敏.大学生职业规划现状和对策研究[J].中国大学生就业,2012(20):43-46.

[13] 姚春雷,侯蔚.全纳教育理念下的高校学籍异动学生教育管理研究[J].江苏高教,2013(4):120-121.

[14] 林晓欢.浅议如何做好学籍异动学生的学业管理工作[J].文化教育,2012(6):196.

[15] 陈春华,赵华丽,施书威,等.基于Web工作流的学籍异动管理系统设计与实现[J].中国教育信息化,2014(9):63-64.

[16] 刘强B.关于高校留降级学生再培养问题的探讨[J].知识经济,2015(11):146-147.

[17] 张布,左树强,孙戌旺.高等农业院校学业预警制度及其学籍管理实践[J].沈阳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5(5):569-573.

[18] 曾少英,伍晓坤.加强高校学生工作在应对学籍不良异动中的作用[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13(4):59-62.

第4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四条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职责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第八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九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办理生育登记;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本市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为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成年育龄妇女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三)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四)配合现居住地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居住证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流动人口《营业执照》登记申请时,核查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及时通报其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职业介绍时,了解流动人口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并通报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六条 民政行政管理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婚姻登记时,负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十八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符合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其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二十一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二条 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孕产妇,在孕12周内到指定医疗保健机构取得围产保健手册的,享受5次免费产前检查以及产后访视服务。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婚育情况证明;

(四)男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四条 流动人口的用人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第二十五条 房屋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个体诊所和不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为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应当出示证件,依法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三十一条 村(居)民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隐瞒流动人口违法生育情况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致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我市开展几年来,深化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为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在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 市工商局和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此次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在此,我代表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大力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介绍评委:

在此次知识竞赛中与会的评委有:

1、 市 局副局长、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

2、 市 局办公室副主任

三、 介绍参赛队: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预祝他们今天取得好成绩。

四、 赛场规则

在正式比赛前,我先向大家宣布今天的赛场规则:

1、 参赛人员及现场观众一律将手机关闭,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 上场不得携带任何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3、 选手回答问题时,观众不得提示,否则答对也不计分。

4、 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评委作出最后裁定,选手及观众不得与主持人和评委就有关问题进行争论。

5、若比赛的最终结果有并列情况,我们将以抢答方式加赛试题,产生名次。同时由评委评出此次知识竞赛的优秀选手(四名)。

希望各参赛队员和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在竞赛中不仅能赛出知识,更能赛出我们企业的风采。

五、 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1、现在,我们进入比赛的第一个环节:个人必答题

个 人 必 答 题

1、离开户籍所在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答:①离开户籍所在地;②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③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之间;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已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由谁处理?(2台1号)答: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做了哪些规定?(3台1号)答: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4台1号)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5周岁。

5、避孕成功的条件是什么?(5台1号)答:①正确选择适用的避孕方法、夫妻双方共同配合;②避孕方法使用正确;③使用避孕药具要持之以恒;④避孕药具使用得当。

6、避孕要有哪些种类?(6台1号)答:①短效口服避孕药;②长效口服避孕药③长效避孕针④探亲避孕药(速效避孕药)⑤皮下埋植剂。

8、我国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是什么?(2台2号)答: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和流动人口高峰。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3台2号)答: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等。

10、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的含义是什么?(4台2号)答:所谓“房主”,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比如饭店、旅馆及各种机构、房产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另一类是个人。

12、公民的生育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6台2号)答:生殖健康(保健)权利;②男女平等权利;③知情选择权利;④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第三轮个人必答题:13、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1台3号)答: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传播疾病等。

14、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2台3号)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台3号)答: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16、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如何处理?(4台3号)答:①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什么是艾滋病?(5台3号)答: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当病素侵入人体后,经一段潜伏期,破坏了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后发病。由于身体抵抗力完全丧失,很多艾滋病人死于感染和肿瘤。

18、在什么情况下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台3号)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等。

第一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2、我们现在进入竞赛的第二个环节:小组必答题

小 组 共 答 题

1、什么是知情选择?

目前避孕节育方法较多,但每一种避孕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不能满足不同人的要求。因此,夫妻双方应在了解各种避孕药具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毒存在于病人的、血液、脊髓液、唾液、眼泪、尿液、乳汁和阴道渗出物、分泌物中。艾滋病毒在人体有伤口时,易于侵入。但不会由空气、饮食、昆虫叮咬传播。也没有发现经由握手、公共物品、公共厕所、公共游泳池传播。

3、妇女在怀孕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在哪里办理生育证明?

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5、招用流动人口务工或者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负什么责任?

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6、如何才能实现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第二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3、我们现在要进入此次知识竞赛最紧张的一个环节:抢答题环节

3、回答错误或超时,扣去相应分值,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去相应分值。

抢 答 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答:①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②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答:①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②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哪些疾病?答: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5、什么是人口控制?答:是指全部社会力量为改变和影响人口发展速度和方向而约束人口行为的机制。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7、现居住地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都包括哪些方面?答:定期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予以指导治疗。

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答: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不得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答:3年.

10、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第三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4、我们现在进入知识竞赛的最后一轮环节:风险题

风险题 30分

1、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应当做好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流动人口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办,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出具证明,与其户籍所在地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等工作。

2、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答:①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③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④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答:①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④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什么?答:①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②提供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帮助每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5、人口质量与社会发展有何关系?答:人口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方面,一定的人口质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作用。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时候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6、成年流动人口为什么要办理婚育证明?答:①为了户籍所在地掌握所辖行政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外出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②婚育证明,是现居住地了解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客观依据。根据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易于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风 险 题 10分

1、什么是大人口观念?答: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问题时,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注重其协调发展,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

2、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是否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户籍所在地如何掌握这些人的避孕节育情况?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掌握:①现居住地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为了掌握总人口及人口变动情况,了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总人数及其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等情况。

4、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答:①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②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③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④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以优先优惠待遇。

6、妇女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答: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风 险 题 20分

1、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答:①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②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③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④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答:①对于成年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③继续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答:①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②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③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答:①性传播:不加防护的;②血液传播:如接触未经彻底消毒的注射器、手术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③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素传给胎儿。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依法生育的义务;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③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第6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7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相关资料:

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户口登记制度。规定城市和农村人口实行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变更等7项内容的户口登记制度。二是户口迁移制度。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三是居民身份证制度。为16周岁以上的公民颁发身份证,16周岁以下的公民可自愿申领身份证。

这套制度直接肇始于1958年1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时任公安部长罗瑞卿就这一条例草案所做的说明可以帮助我们理解这个条例,特别是理解我国户口制度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必要性。罗瑞卿部长讲:“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方针,是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基础上,发展工业和发展农业同时并举。无论工业生产和农业生产,都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规划和计划进行。因此,城市和农村的劳动力,都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进行统一的有计划的安排,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户籍制度改革在各地方不断有序推进。随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世界上独一无二的农民工大军形成了。这种自发形成的大规模流动或转移成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助推力,而过去那种通过户籍登记和管理对农村人口流动进行严格限制的制度显得不合时宜。对此,中央和地方的政策不得不进行一系列调整,由限制逐渐变得宽松。

在中央层面,全面推进户籍制度的改革。在地方层面,各地的改革也颇具开创性且富有成效。很多地方实行“绿卡户籍制”,一些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还普遍实行了“蓝印户口”,以吸引人才和资金。到2014年,全国许多省市都宣布城乡居民粮油关系与户口脱钩。

随着粮票与定量供给早已取消,持异地户口者在本地务工、缴纳社会保险、购买商品房等方面的放开,户籍对人口迁移的整体影响日渐衰弱。在次情况下,如何解决户籍制度与其伴生的福利制度均等化,如何破解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成为推进改革必须着力解决的主要问题,这也成为公安教育卫生等户籍相关部门必须予以充分重视统筹协调科学论证的主要议题。

2014年,计生委官员表示为解决流动人口问题,户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但这种改革应当是有序的、渐进的。公安部称正抓紧《户口法》立法调研。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提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2014年,包括河北、辽宁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内的地区相继出台了以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2014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发出通知,要求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招收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9月10日,针对官员关于“中国取消户籍制度已是历史必然”的说法,国家统计局网站10日晚间声明称,该言论纯属个人观点,不代表国家统计局。

申论要求:请针对给定资料中统计局的声明,谈谈你的看法。

作答参考:

户籍制度改革必须拒绝取消论

面对官员的户籍制度“取消”的“历史必然”论,国家统计局的表现是恰当的。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们的户籍制度一直都在发生渐变。户籍制度改革,实际上需要的是统筹规划,完善配套,稳步推进,而不是简单取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所指出:“统筹城乡社会管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中小城市落户条件,使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有序转变为城镇居民。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体制创新。”这为我们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

第8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一、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的意义

加强婚姻登记和出生实名登记等人口信息交换共享工作是科学规划、决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举措。充分利用我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等部门掌握的人口信息资源,建立互联互通、互惠互利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对进一步整合部门人口信息资源、提高人口信息资源利用率、推进社会事务管理工作,尤其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做好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建立新婚登记、出生实名登记人口信息资源交换和共享机制工作顺利推进,并取得积极成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职责分工与交换内容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

职责:积极配合旗卫生、民政、公安部门做好孕妇住院分娩、适龄青年婚姻登记、新生儿申报户籍的宣传工作。牵头组织信息会商工作,完善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核查助产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登记信息;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强出生登记管理的具体措施,做好出生人口信息的汇总、归类分析、信息会商等工作;对本辖区基层人口出生统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不属于本辖区的人口出生统计信息按照流动人口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向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反馈;对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的分娩对象,及时组织对其身份进行核查。各镇(街道、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要做好出生实名登记工作,属本辖区管理对象的进行核实统计,不属本辖区管理的要于15个工作日内将出生人口信息反馈其户籍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完善人口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对新婚夫妇按法定身份证明核对,录入其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同时与民政部门登记的信息进行核查;按月汇总辖区内与卫生、民政、公安部门不一致的出生人口和婚姻信息,及时报旗人口计生部门。

交换内容:对镇、村两级调查上报的与卫生、民政、公安不一致的出生人口信息(出生时间、父母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和现居住地址)和婚姻信息(登记时间、男女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户籍和现居住地址),每季度以电子文档形式与卫生、民政、公安部门进行交换,同时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需求,提供相关信息。

(二)民政部门

职责: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调查核实婚姻登记相关信息,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审查制度,建立婚姻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婚姻登记信息交换互动,完成婚姻登记的信息采集、信息确认、证件制作、数据存储与利用等工作,确保婚姻登记的合法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婚姻法》的宣传,倡导晚婚晚育,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严格查阅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交换内容: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权限,人口计生部门适时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将办理收养登记情况按季度向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三)卫生部门

职责: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对出生人口相关信息进行核查,进一步规范出生医学登记制度,加强出生医学登记和《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管理工作,确保出生医学登记资料和《出生医学证明》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各医疗机构按要求认真填写住院分娩孕产妇出生医学记录,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认真核查并填写孕产妇相关信息(新生儿出生日期、出生性别、产妇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孕产次、生育证号码、户籍及现居住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发现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住址有疑问,无相关证件或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旗外户籍的分娩对象,要在填写生育登记报告时在备注栏加以注明。

交换内容:为人口计生部门设立《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信息系统的登录和浏览权限,人口计生部门适时进行相关信息查询。将孕产妇提供的身份证明和住址有疑问、无相关证件或拒不提供个人真实信息及旗外户籍的分娩对象的相关情况,按季度同人口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四)公安部门

职责:公安部门积极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人口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出生人口登记管理工作,在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时,依照户籍管理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出生人口及父母的基本情况及《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等信息,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证件相关情况不符的,在落户人员登记表中详细注明,暂缓办理落户手续,与计生、卫生部门进行核查无误后再予以办理。

交换内容:出生申报对象(本人姓名、出生日期、父母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和人口变动信息,每季度与人口计生部门进行交换。对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证件相关情况不符的暂缓落户人员,按季度向人口计生、卫生部门通报。

三、管理与操作方式

(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部门建立信息反馈机制,按季度定期通报职责内相关信息,并确定专人进行管理,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八日前将上季度情况,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通报,各相关单位同时留存纸质文档。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核查,将核查信息及时进行反馈。旗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后属我旗管理对象的信息要反馈至各地进行核对,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库;不属于我旗的要利用全国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其户籍所在地反馈。镇、村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及时对非住院分娩、旗外医疗机构出生的育龄夫妇信息进行采集,实行出生实名登记,逐级上报旗人口计生部门,旗人口计生部门将相关信息与公安、卫生部门进行通报。

(二)建立信息会商机制。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每季度就婚姻登记、出生实名登记和变更民族、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进行一次会商,对相互交换的信息数据进行综合比对分析,实现信息共享。

(三)强化信息督查机制。旗人口计生、卫生、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婚登记、出生登记、《出生医学证明》、人口户籍信息的管理,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对虚报、瞒报、拒报、篡改相关信息,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授意弄虚作假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9篇: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实行计划生育有两方面的途径:一是未婚青年实行晚婚;一是已婚夫妇采用科学的方法做到有计划地生育子女。今天小编给大家为您整理了2020社区计生办半年总结,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0社区计生办半年总结范文一_年来,我社区在街道党工委、街道计生办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中央《决定》为工作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这一任务,依靠社区干部和群众,有条不紊地在社区开展了形式多样的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工作。现将2015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辖区基本情况

我社区共分为了18个居民小组,也配备了18名节育保健员。现有常住人口3238人,其中育龄妇女746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656人,未婚育龄妇女90人。一年来,我们社区计生办公室在村党委和村委会的领导下,动员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深化宣传,搞好服务。全年社区共出生34人,一孩24人,其中女孩12人,男孩12人。二孩10人,其中女孩4人,男孩6人。共落实长效节育措施21人,其中上环15人,绝育6人。药物流产6人,人流9人,引产2人。

由于征地拆迁工作几乎覆盖我社区整个区域,所以,我们工作的重点是住进临时过渡房的拆迁户和部分在外租住的村民,我作为计生管-理-员也不断的督促计划生育节育保健员及时关注这些育龄群众动态,并且也通过电话、上门随访等方式主动联系、关心育龄群众,将“早预防”、“主动服务”贯彻计划外生育工作始终。

二、做好日常计生各项工作

对于未婚的育龄妇女:作为计生管-理-员,我坚持带领着18位节育保健员,对照着各组的户籍名册,对16—45周岁的育龄妇女做到心中有数。对于那些已经有对象的青年未婚男女,及时电话提醒其国家的法定婚龄是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并且告知可以于登记前到社区领取两张计生免费券,强调其重要性。听见有同居传言或者遇到未登记却先办好结婚仪式的青年男女,找到其暂住地,晚上带好避孕药具上门拜访,宣传法定婚龄、计生政策以及婚后的注意事项等,并且有规律地上门随访,避免未婚先育,做到了“早预防”。

对于已婚的育龄妇女:讲解怀孕后办理“生育状况证明”所需材料跟步骤,特殊对象如流动人口嫁入或成为入赘女婿者或买房者的注意事项,以及孩子报户口的程序,尽量口头宣传到位。

对于生育后的妇女:孩子出生3个月内必须带好避孕药具上门随访,宣传顺产3个月、剖腹产6个月后,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好处及奖励政策。宣传计生政策,对符合二胎政策的,具体讲解批二胎的年龄限制和办理手续。

对于避孕期的妇女:鼓励未落实长效避孕措施的妇女,尊重她们的对医疗机构的选择,我陪同或由节育保健员陪同落实措施。对于四项手术无论上、取环还是人流等的妇女,都于当月上门随访,关心妇女身体状况。

对于更年期的妇女:对绝经满半年的妇女,建议其可以到医院取环。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为育龄群众办实事

(一)扎实做好扶贫帮困工作。春节期间,社区计生干部在社区居委会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开展了走访慰问活动,为贫困家庭、贫困母亲、孤儿、孤寡老人送去慰问金和慰问品,在新春佳节之际送去融融暖意,与他们一同克服生活的艰辛,分享节日的欢乐与祥和,为他们更增一份生活的勇气与信心。

(二)开展流动人口“春风行动”。2015年2月1日到3月15日,社区在在社区党总支的支持下,遵照“关于做好街道__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春风行动’工作的通知”,针对新春佳节大量流动人口集中返乡和外出务工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在流动人口密集地设立宣传服务点,并且悬挂横幅,吸引群众注意力。期间将计生知识宣传印刷品,发放到每个前来咨询及路过的新苏州人手中,使之了解更多计划生育方面的政策法规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常识。开展入户工作,在发放计生政策宣传材料的同时,通过填写流动人口统计表、信息采集表等,摸清辖区内新流入人员计生动态,找出重点关注对象。针对拥有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查看其结婚证、身份证、暂住证等证件,齐全者办理管理服务卡,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在本次“春风行动”中,共发放催交婚育证明通知书300份,节后查验婚育证明15本,发放宣传材料500份,开展宣传活动1次,宣传550人次,发放避孕工具450只,收到良好效果。

2020社区计生办半年总结范文二~年,__社区计生协会小组在区计生委、__街道计生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克拉玛依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社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__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年年终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__日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日组织辖区男性群众25名举办了男性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知识答卷活动。

三、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日,__社区邀请__医科大的丁教授为辖区的32名育龄妇女讲解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日下午,__社区利用社区视频学校组织辖区育龄妇女28人收看了cctv-新闻会客厅人口日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__社区为辖区45名流动人口办理了临时婚育证明、为2户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费、为4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了生育联系卡、为3户居民办理了转独生子女费证明、为1户纯居民办理了二胎指标、上报第二批符合政策享受独生子女费的家庭名单。

七、为了提高计生宣传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__日计生宣传员参加了区计生委举办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并获得了2等奖。

八、为了使少数民族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__日,__社组织辖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参加了有__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少数民族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少数民族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九、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每季度还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清理清查工作。并在《原籍婚育证明》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原籍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对本新村的流入、流出人员随时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属于三种重点管理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向户籍地反馈,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了__社区无一例计划外生育发生。

通过工作的努力,__社区计生将吸取好的经验,发挥自己的特色,把社区的计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2020社区计生办半年总结范文三__社区计生工作在区计生委、街道计生办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去计划生育工作精神,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社区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在社区举办的各类活动中,对社区育龄妇女进行法规政策的宣传,发放避孕药具.完善育龄妇女登记制度。坚持做到登记及时、信息准确、录入及时、在工作中及时了解并更改各项信息,育龄妇女孕育情况登记及节育避孕登记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确保各项审批办理事项符合政策要求。

强化优质服务,完善社区人口管理工作.

药具管理规范。社区3个免费领取箱,不定期的放置药具,对主动来居委会领取的居民,进行情况了解,登记。

明年将按照街道工作要求,结婚社区实践,加大计生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按照北京市全员信息库的建立要求和街道计生办的工作要求,继续完善PIS系统人口信息库,详实、准确掌握地区社区人口基础信息。积极开展对育龄群众的宣传教育了,倡导婚育文明并进一步做好为民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长远而持久的重要工作,我社区计生专干在原有的基础上,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积极探索计生工作新办法、新途径,既要严格管理,又要热情服务,勤摸底,勤见面,及时掌握育龄妇女动态,克服各种困难,为社区居民提供全方位的计划生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