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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监管精选(九篇)

广告监管

第1篇:广告监管范文

药品广告违法现状

1全国药品广告违法现象不容乐观

近几年的违反药品广告的形势不容乐观,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现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监测结果表明,从2001年9月1日至15日,全国31个省会城市的晚报上的1318条药品广告中,有957条违规,占总数的72.61%;在2002年7月15日至30日进行的同样检查中,1589条药品广告中违规广告也高达1357条,达85.40%。

2山东省违法药品广告情况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年公布了5期药品违法广告公告,1至6月份共有209起违法广告事件。

上半年山东省还对省属生活日报、山东商报、齐鲁周刊及各市20家生活类报纸3月10日至14日5天内的广告,省及各市有线电视影视频道或电视2台19个电视频道3月17日(齐鲁、济宁、德州、菏泽为3月25日)全天的广告进行了检查。这次检查的重点是医疗和药品广告。在抽查时段全省被检查的39家媒体单位广告4305条,其中的医疗、药品广告1375条,涉嫌违法1270条,违法率为92.4%。其中药品广告863条,涉嫌违法777条,违法率为90%。在检查时段,全省20家生活类报纸共广告1645条,其中医疗、药品广告为331条,占总量的20.1%;两类广告涉嫌违法304条,违法率为91.8%。全省19家电视台共广告2660条,其中医疗、药品广告1044条,占广告总量的39.2%;两类广告涉嫌违法966条,违法率为92.5%。电视广告违法率高于报纸广告。

3药品广告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目前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医药广告存在以下一些违法形式:

(1)宣传夸大治愈、有效率。许多医疗、药品广告为招来患者都宣称自己的医疗方法、药品有百分之多少的治愈率、有效率。这是违反《广告法》规定的,因为所谓治愈率、有效率都是没有什么科学依据的。

(2)宣传安全绝对无副作用。很多药品广告在对药品的功能与主治作一番陈述后,最后向患者“承诺”:本药安全无任何毒副作用。作这种断然承诺是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任何机构都不能断定自己的药物没有一点毒副作用。再就是有些厂家利用人们对传统中医的信任,动辄便是:纯中药制剂,无毒副作用。

(3)宣传含有内容。现在街头散发、送上门来的药品广告,很多都充满了肉麻、下流甚至淫诲的内容。这种广告为《广告法》所禁止,因为它与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背道而驰。

(4)标明获奖内容。很多药品广告用大量篇幅宣称药品获得了什么国内国际大奖。这是违反《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的,因为获奖只能说明某个机构、组织对药品某种性能的肯定,并不能说明其他什么,更不能做为招来患者的牌子。

(5)广播咨询节目泛滥。以新闻报道、健康栏目、健康热线等形式出现,内容却涉及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医疗器械及产销商名称的现象十分普遍,明明是广告却又冠之以健康服务热线,误导病患者,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

(6)禁止的广告依然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治疗肿瘤等7个方面的药品广告,但有些单位置若罔闻,我行我素,仍在。

目前,这些利用群众治病心切的心理、缺少医学药学知识的弱点而的过多、过滥、过虚的药品广告,已成为人们的一种负担和严重的社会现象。这就需要药品管理、广告管理、媒体等各部门,不要只在“钱”字上下功夫,而是要切实面对医药这一特殊商品的消费群体,挤出广告中的水分,还其本来面目,以免误导消费者,拿人的性命开玩笑。

药品广告违法现象严重的原因及分析

不断的骗与被骗,老百姓强烈不满,政府屡禁不止,这其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第一,药品生产和销售利润诱人,一些药厂忽视了新产品的研发,把精力集中在市场推销上,引发了低水平恶性竞争,广告战的升级在所难免。第二,广告监管不力,目前药品广告由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由于医药广告的审批、管理分属两个不同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医药广告市场管理混乱。第三、作为广告载体的一些新闻媒介无视社会影响,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对医药广告把关不严,给违法广告以可乘之机。有的地方政府部门为了地区经济利益,对虚假广告、庸俗广告放任自流,这种地方保护主义给主管部门的查处制造了障碍。第四,处罚力度不够,缺乏法律威慑力。

在任何时候,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忽视法律,进行违法宣传是符合人的趋利性的。要做到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有一个条件,那就是进行违法宣传的收益小于可能被惩罚的成本,而其前提便是违法宣传者随时都有被惩罚的可能性。所以说在以上众多原因中导致药品广告违法的出现的最首要原因就是药品广告的监管体制不健全,效能低下,同时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也不够,缺乏法律威慑力。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督体制中监管主体多,方式和渠道多。药品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工商部门,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审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根据这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对药品广告进行监督检查,但却无权直接处理,需由工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这种多部门的监管体制导致了监管效能弱化,首先,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药品广告,作为广告管理机关的工商部门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力量,对违法药品广告不易及时辨别发现,无法及时制止;其次,药监部门发现违法药品广告后,除吊销广告批准文号外,不能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这样药监部门查处违法药品广告的积极性不高,致使对违法药品广告不能及时打击、有效治理。再次,这种多部门的监管体制也易发生责任的推卸,两部门都有权进行检查,但违法广告查处不力该由哪部门负责却难以分清。而且虽然《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责任,但规定得比较笼统,责任不具体。最后,处罚力度不大,广告者被处罚的损失小于广告获得的收益。依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广告主,广告管理部门最多只能处以广告费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药监部门也仅能处以“撤消广告批准文号”和“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的处罚。这些处罚对于大部分违法广告主来说“无关痛痒”,不能产生威慑作用。2003年1月被国家药监局召集进京的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19家企业,其共同特点是违法广告频次高,2002年被发现违法广告均在15次以上,至少有1-2年,且大多因违法广告被多次处罚过。

美、英药品广告管理制度

1美国

药品广告管理作为药事管理的一项主要内容,各国都十分重视,大多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实施。196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FDCA(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的修正案,将处方药广告管理权从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移交给了FDA,并在FDCA中作了一些简要的规定,特别强调处方药广告应包括关于有效性、副作用、禁忌症等的简要说明。

在美国药品广告不需要审批,FDA虽然无权对处方药的DTC广告内容进行预先审批,但它要求处方药广告主在广告首次后,将广告促销材料作为促销药品上市后监督的一部分提交给FDA,当然广告主也可以在广告前,预先将促销材料提交给FDA进行审评。虽然预先审查没作要求,但是许多厂商都自愿将他们的广播电视广告内容材料提交给FDA进行预先审评。1999年,FDA对大约30000份直接面向消费者的促销材料进行了审批。

2英国

药品的真伪、质量、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患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从源头堵住伪劣药品流入医药市场是关键所在。在英国,任何一种药品在投入使用之前,都必须得到英国医药监管局的许可证。医药监管局对药品的药效、质量、副作用及安全标准都有严格的一整套审查和试验程序,许可证也并非一劳永逸,而是每五年审核更新一次。对于在医药监管局获得许可证的任何药品,广告推销时都必须符合医药法的各种相关法规,以及许可证上规定的各项条件。在英国,负责电视广告监管的“独立电视委员会”对医药广告文字的规定有36条50多款,涵盖医药、治疗、保健、营养和食品添加剂五大类。

英国各个媒体在刊登广告之前,首先会根据法律检查希望刊播广告的产品是否已获得医药监管局颁发的许可证,其次还要检查它的合法性。不符合规定的坚决摈弃,而且绝对不允许医生参与广告。投诉制度是监督广告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广告管理局新闻处的一位官员对记者说,如果受广告诱导使用药品导致有害后果,或发现广告违反了某项法规,可以通过任何途径直接向该局的部门投诉。

对加强药品广告监管的建议

屡禁不止的违法医药广告,不仅危害了普通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还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到了非遏制不可的时候。面对庸俗不堪、夸大其词的医药广告,消费者可以说不;可是对于那些声势浩大、真假莫辨的医药广告,光靠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又有什么用呢?企业和媒体的自律性往往抵制不了利润的诱惑,所以关键还在于完善药品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加大执法力度。

所以就以上的分析并结合我们工作中一些体会提出以下建议:

1明确职责,统一管理

明确职责有利于更好地开展工作,加强监管。可以将药品广告的管理权限统一集中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是对处方药的监管。

2取消审批环节,加强监督

长期以来,我们政府部门习惯于审批,而忽视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药品广告的监管工作也是一样。药品能否打广告,前提条件是必须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而广告的形式、内容各个企业都有自己的特色,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就是检查广告的形式及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广告上市的审批。所以说可以取消药品广告的审批,凡取得药品上市许可证的企业都可以广告,广告后只需要到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即可,把监管的重点放到广告时的监督检查工作上。

3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

行业协会,即为社会中介组织,是代表企业或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直接为社会或企业服务的中介组织,也可以成为药品监管的协助部门。不断完善我国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同样需要我们善于利用行业组织连接企业和政府的“桥关堡”位置,充分发挥其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的引导、服务、咨询与协调的作用,使其成为承担政府管理社会服务的具体组织者、运行者和政府产业政策的切入点;加强对中介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促使它们规范运作,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广告监管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形式,要求协会做好广告的自律工作,这样既加大了对协会的扶持力度,又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强度。

4加强对广告者的监管

通过立法,规范广告者的监督管理,需要明确规定各个媒体在刊登广告前检查是否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上市许可证,同时要检查内容是否符合《广告法》。

第2篇:广告监管范文

铺天盖地的短信广告,是商家的经营策略,目的是把促销信息发送到每个人手上。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外出旅游和趁旅游购物的很多,商家打促销广告,简直好比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可手机用户已经不堪其扰,纷纷抱怨,“发些大家看看,真烦!”“还有点人性没?”“我的信息怎么会被开发商、建材商知道的?”是的,每天收到大量垃圾短信,心情颇不宁静,如果“最近有点儿烦”,再遇上不停的短信骚扰,一定烦上加烦。

作为近些年兴起的新事物,手机短信具有移动性好、收发便捷、趣味性强等特点。但是,一些骚扰短信让人烦不胜烦,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手机短信欺诈广告、黄色信息等,人们不禁要问:手机短信骚扰何时休?

目前,手机不良短信主要表现为两大类,一是“骚扰型”,二是“欺诈型”。前者多表现为“垃圾广告”、“地下广告”或者一些无聊的恶作剧甚至是下流的“段子”。这类短信息一般不形成直接的利益侵犯,但大量的骚扰型短信容易给接收者带来身心上的烦躁。

显然,如果电信运营商不为商家促销提供这样的平台,广告短信自然就发不出来,除非点对点一个个的发送,但商家一般不会这么干。即使有的手机有群发功能,一次也发送不了多少,而一天收到二、三十个的短信广告,不可能是点对点发送的,而是电信运营商提供短信发送平台才能做到。这一点从手机用户接收短信广告的对方号码也可以看出来。

电信运营商为商家提供发送短信广告的平台,从商家手里拿了巨大的利益,所以,打击骚扰人的短信广告,关键要处罚电信运营商。是他们为商家打开了一扇门,放出了关在笼子里的短信广告跑出来骚扰手机用户。如果电信运营商把好关口,短信广告满天飞并严重骚扰手机用户的现象就不会出现。

第3篇:广告监管范文

一、我国现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制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制定了大量规章制度,为有效监管保健食品广告提供了法律支持。《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的实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警示制度(暂行)》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复审制度(暂行)》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与《广告法》等一起构成了监管保健食品广告的法律网。

二、我国现行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市场监管措施

1、实行保健食品广告审查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一律不得。在《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施之前,国家对保健食品广告没有统一的审批标准,有的地区由地、市级卫生部门出具证明,有的地区不经审查便可,因此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泛滥。该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纳入了国家行政审批范围,加强了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广告的逐步规范和完善。

2、分离保健食品广告审批权与行政处罚权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实行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分离,明确了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监管涉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前者是保健食品广告审批部门,后者是保健食品广告处罚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的合作协调关系为:一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审批的广告进行监测;二是对于监测发现违法的保健食品广告,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原则上要依法作出处理。

3、规定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罚款为广告费用的1-5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规定,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申请人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收回该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广告主停止、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健食品广告监管存在的不足

1、后期监管力度不够

保健食品监管存在“重审批,轻监管”的倾向。每一种保健食品上市前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而过了这道“门槛”,由于缺乏后期的定期监管,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主体,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政府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利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欺骗坑害消费者自然难以避免。

2、监管衔接存在障碍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对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职能分工以及协调合作作出了明确规定,但两个监管部门之间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上存在的障碍,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目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违法广告即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至于移送后的问题,比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否及时查处,查处结果怎样,不得而知。如此一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就达不到预期效果。

3、违法获利风险太小

违法获利空间太大、风险成本太小,是导致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在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处罚方面,虽然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但广告主仍然有空可钻。由于处罚数额是以广告费用为基数的,广告主与媒体可以通过订立虚假低价合同等方式来对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使按照做过手脚的合同没收广告收入,一般情况,罚款也还不足广告费真实收入的1/10。

4、媒体监管存在缺失

部分媒体对利益的追求和社会责任感的缺失,为大量保健食品广告未经审批擅自提供了违法平台。一般而言,作为媒体专业人士,对于此类违法性显而易见的广告,秉承职业操守和社会责任感,在稍加严格的依法审查之下完全可以将其拒之门外,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社会危害性将被限制在一个极小的范围内。遗憾的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已结成为一个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与高昂的广告费用相比,罚款只是一个小数目。因此,有的媒体宁愿挨罚,也要冒险登保健食品违法广告。

四、改进和加强我国保健食品广告监管的思考

1、全面加强日常监管

审批只是确保保健食品安全的第一步,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后的监管。对于保健食品的监管,必须在继续严把审批关的基础上,严抓审批通过后的日常监管。一方面,定期从市场随机提取样品,按审批时的要求进行系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在媒体上,对不合格的企业和产品从严处理,甚至可以撤销批准文号;另一方面,对于覆盖面宽、影响力大的新闻媒体,特别是发行量较大的报纸上的保健食品广告进行重点监控,对于未经审批擅自等主要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检查,擅自变更或者篡改经审查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情节严重的,应当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同时,对于典型的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应当及时公告曝光。

2、形成部门监管合力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就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查处问题,消除部门障碍、加强相互沟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强化保健食品广告的日常监测工作,对日常监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大对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处罚,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移交的要一查到底,同时将查处结果告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这些违法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实现资源共享,一起建立相关违法记录档案,在今后广告审批方面进行重点审查和必要限制,并在日常检查中列为重点检查对象。这样,保健食品广告监管部门之间就形成了良好的沟通协作,执法效率也将大大提高。

3、加大监管处罚力度

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从事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宣传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理。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依法停止(或限制)其广告宣传,或要求其停业整顿,从重处罚。对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告者,依法予以从重罚款、停止(或限制)广告、停业整顿、缴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广告的媒体相关责任人,同时由有关部门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4、创新政府监管手段

不断创新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技术含量,是提高政府监管效率的有效手段。据网上信息,某工商局引进了首套广告监测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自动对广告中诸如“第一”、“专家”等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比对,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测效率。笔者以为,类似这样的识别系统值得试用推广。

第4篇:广告监管范文

一、强化监管执法,规范广告市场经营秩序

以降低广告违法率为目标,完善机制为重点,突出市场监管,强化综合治理,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突出广告专项整治重点。一是深入开展“五类”重点广告整治。继续把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五类”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坚持长期抓,反复抓的思路,措施不松,力度不减。二是发挥广告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作用。落实好“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制度”,发挥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强化部门协作,整合行政资源,重点开展医疗机构执法联动,采取联合约谈、联合检查、联合通报等部门联动形式,不断增强广告监管的合力和实效。三是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将市属主流媒体商品和服务广告的监管纳入市级绩效目标管理,实现行业主管和部门监管的有效结合。

(二)强化广告行政监管。一是加强广告环节的监管,构建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机制。市局将组织开展《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审查规定》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督促媒体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违法广告的。市局重点加强对市属主流新闻媒体监测与监管;各区局切实加强对辖区大众传播媒介巡查与抽查。通过市区联动督促大众传播媒介单位落实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和档案管理制度以及广告审查人员职责,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二是各区局要以“户外广告示范一条街”创建为抓手,开展户外广告日常监管工作。通过以点带面,示范推动,建立健全巡查管理台帐,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行为,规范户外广告管理秩序。三是加强广告行政指导。市局制定《广告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各区局每季度要通过采取上门指导、行政约谈、以会代训等方式,加强对辖区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主督导活动,把预警教育、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融入日常广告监管活动之中,引导强化自律意识,实现广告监管效能。四是加强广告案件指导与督办。市局和各区局要加强与公平执法办案机构的联系,做到举报案件必查,督办案件严查,屡次违法案件重罚,并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扩大社会影响。

(三)强化广告监测。广告监测是对广告实施动态监管的有效手段。一是严格落实《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测工作规范》,推进监测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重点完善“周提示、月报告、季分析”等工作措施,对市属广播电视台等17个媒体实施跟踪监测,实现监测和执法同步,增强广告监管工作的主动性。二是采取“一月一公告”的办法,定期向社会广告监测报告,方便消费者识别;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送月度《广告监测报告》,实现资源共享;向市绩效办报送市属新闻媒体广告监测的数据,提供考核依据。三是以“双月”会议形式召开媒体广告监测情况通报会,要求媒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落实广告审查责任,把好广告关。四是开展网络广告监测,打击利用互联网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二、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一)深入开展全市广告业发展调研工作。夯实基础是推动工作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各区局要通过调查、核实掌握辖区广告业发展的基本状况,做到广告市场主体底数清、情况明。市局要《武汉市广告业发展年度分析报告》,提出武汉市广告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服务“汉阳造”广告产业园区发展。以推进“汉阳造”部级试点广告产业园建设,带动我市广告业向专业化、集约化、国际化发展为目标,加快园区“一旧一新”暨“一园多片”建设,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积极培育一期“旧”园区84户中重点优势企业,助其做大做强,逐步淘汰规模小、能力弱的企业。二是配合汉阳区政府尽快启动二期“新”园区建设,把“长江广场”建设成为大型、优质广告企业的总部基地;支持长江出版集团在“国博”片区投资30亿元建设“广告城”,吸引优质广告企业落户“汉阳造”广告产业园。同时,做好迎接国家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对“汉阳造”广告产业园的评估和验收工作。

(三)落实重点广告企业联系点制度。各区局要按照《市工商局关于建立百户重点广告企业联系服务制度的通知》要求,一季度完成建立“一户一档、健全资料”工作,报送《重点联系广告企业基本信息台帐》。每季度应主动与企业联系一次,了解企业实际需求,掌握企业发展现状,组织参加广告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培训活动,及时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年终上报重点广告企业经营情况分析材料。

(四)抓好广告人才培训。发挥高校资源优势,通过传授先进的广告理念,采取“高端拉动低端、淘汰末端”的方法,提升我市广告业人才的整体素质。一是建立武汉 广告人才培训平台,通过聘请高校广告行业知名专家授课、邀请知名广告企业精英开设论坛交流互动等方式,着力培养我市中、高端广告创意策划、设计制作、经营管理人员,提高广告企业经营能力,推动我市广告企业高端化方向发展。二是通过与高校联合开展定向培养、实训实习、在职研修等方式,组织广告从业人员进行基础性培训。会同市广告协会,做好广告专业技术等级(广告师、助理广告师)考务工作以及广告审员任职资格培训或知识更新培训。

(五)推动公益广告活动的开展。各区局要引导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主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每季度开展一次检查与统计,确保公益广告在地点、形式、内容三方面符合法规要求。市局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配合,探索建立社会各界普遍参与的公益广告机制,提高公益广告的社会影响力。

三、加强内部建设,提高广告服务与监管水平

(一)理顺职能,完善制度,规范行为。一是结合机构改革,制定《全市基层工商机构广告监管工作规范》。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做到“人定岗、岗定责、责定标”,形成“运转高效、协调顺畅、反应迅速、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二是市局在调研基层上,出台《工商所广告监管工作办法》,规范工商所广告监管行为,发挥工商所在广告监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建立健全广告监管工作机制,保证下级服从上级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二)加强培训,落实保障,提高水平。一是立足“提能”,加强教育培训。按照培养专门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的要求,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弱什么强什么”的原则,市局组织开展岗位能力培训,提高基层广告监管与服务的水平,不断增强岗位履职能力。二要立足“干事”,各区局应选调精兵强将,充实到广告监管部门,确保广告工作有人干事,并且能够干成事,实现重心下移,职责下沉的目标。

第5篇:广告监管范文

自媒体时代,信息的传播方式相较以往有了一定程度的变化,信息传播的主体范围更广泛,传播主体的准入门槛更低,传播的速度更快,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垃圾广告、虚假广告等网络广告问题丛生,给原本就问题重重的我国网络广告环境以及薄弱的网络广告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

国外网络广告监管的发展状况

国际上,大体上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方式体现出两种截然不同的趋势:一类是实行较为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从欧美国家的监管思路和一系列监管措施中可见;另一类实行较为严格谨慎的监控方式,主要以韩国、日本、新加坡等一些亚洲国家为代表。

1.欧美国家

虽然不断加深对于网络广告监管的力度,但作为“网络自由”论调的倡导者,美国一直实行相对宽松自由的监管方式。首先在准入机制上,实行比较宽松的登记制度,而不是实行备案制。比如网络经营者只需要在英特网上登记公司的名称、地址等相关的真实信息,并对内容负责,便可从事网络上的经营活动。其次在监管机构上,尽可能少设置新的独立行政机构,而是将原有政府管理部门的职能相对地作延伸来适应新情况,再积极利用各种自发的非政府组织、自律组织和企业等。最后,在监管的法律依据上,主要是修改原有法律,单独网络立法的并不多。

由于自媒体时代以及网络广告本身所依赖的平台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更多依靠1对1这样的方式来强调互动性,于是,个人隐私的维护问题成为网络广告监管过程中最大的阻力。欧美国家通过一系列的举措,在尽可能维护个人隐私的大前提下,达到网络广告监管的目的。美国认为监管以博客为主的自媒体是项非常大的工程,在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主要实行重点监管的策略,监控一些关键的博客主和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而监管的目的是,通过改进与公众的交流方式,对于民众关心的问题有一个更好的感知,从而了解民众的声音,更好地为他们服务。此外,美国的行政机构不直接接触与大众隐私相关的网络广告信息,而是通过监管网络运营商来达到管理互联网内容的目的。

通过技术手段来达到网络广告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高效的方式。比如英国施行了Interception Modernisation Programme(现代拦截计划),是一个通过存储交流信息的细节到一个中央数据库的方式,来达到监控目的的系统工程。这个工程从创始之初到现在经历了几次调整。开始政府自建了一个巨大的中央数据库,收集网民的聊天记录,网页浏览的习惯,但这不是对具体内容的监控,是邮件发往的地址、网民上网的地址等方面的监控。之后通过法律手段,放弃了自建的中央数据库,让运营商来存储这些数据,但政府有权利管理以及获取这些信息,这样可以有效减少网民对于政府施行的网络信息监控的反感。

在政府将网络广告监管中监督的部分进行权利下放的同时,行业自律对更好地进行网络广告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英国成立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这是一个独立的行业性组织,由来自互联网行业各方面的人士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互联网监看基金会主要的工作是处理各种不良信息报告,网络用户如果发现了不良内容,可以登录该基金会的网站进行报告和投诉,基金会随之进行调查和评估,如果认定是非法内容,则会通知相应网络服务提供商将非法内容从服务器上删除,并根据情况将问题移交执法机构处理。

2.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

以韩国、日本、新加坡为代表的亚洲国家,一直实施比较严格谨慎的网络广告监管,这主要体现在对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民详尽的权利义务规定及实名制上。

韩国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加强信息源头的控制——严格地推行网络实名制。2006年年底,韩国国会通过了《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修正案,规定主要门户网站和公共机关网站在网民进行留言、照片、视频等操作前,必须首先对留言者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进行记录和验证,否则将对网站处以最高3000万韩元的罚款。但在实名制大范围推广后,不仅效果堪忧,而且伴随着出现了一些负面产物。据韩国网络振兴院、信息通信部及首尔大学相继做出的调查发现,实施实名制之后,恶意网帖仅仅减少了2.2%,诽谤跟帖数量也只从13.9%减少到了12.2%,效果不尽如人意。不仅如此,实施实名制之后,一种被称为“身份证伪造器”的作弊软件随之诞生。这类软件能伪造出可以通过身份验证机制的韩国身份证号,然后用这种伪造的身份注册,此软件让网络实名制的效果大打折扣。更为严重的是,实名制给善于盗取信息的黑客给予了便利。2011年7月,韩国发生了空前的信息外泄案件。韩国著名门户网站Nate和社交网站“赛我网”被黑客攻击,约3500万名用户的信息外泄,占据了韩国总人口的70%。泄漏的信息极为详细,包括用户的姓名、生日、电话、住址、邮箱、密码和身份证号码,堪称韩国互联网史无前例的安全危机。这些由实名制网络管理法规带来的种种危机使得韩国广播通信委员在2011年12月底,向韩国总统李明博提交了取消网络实名制的计划书。

相反,新加坡的网络广告监管方面显得更为卓有成效。新加坡在网络广告监管上推行“三合一”政策(Athree-pronged approach):法规制约(Regulatory framework)、行业自律(Industry self—regulation)、媒体素养教育(Media literacy educmion)。新加坡互联网广告管理主要由媒体发展局承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主要内容提供商必须在媒体发展局注册,并根据要求主动删除违法的广告内容。在加强立法执法和对从业者进行管理的同时,媒体发展局联合其他政府机构,积极构建包括网络广告在内的全体互联网行业的自律体系,鼓励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和内容提供商制定自己的内容管理准则。新加坡认为,要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网络广告环境,长远之计在于网络素养教育,而不在于严厉的网络监管手段。

日本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充分表现在立法的完善上。比如对于网络广告这个媒介——互联网的管理除了依据刑法和民法之外,还制定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禁止非法读取信息法》和《电子契约法》等专门法规来处置网络违法行为。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和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站、个人网页、网站电子公告服务,都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如果广告信息发送者通过互联网站发送违法和不良的广告信息,登载该广告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连带民事法律责任,网站有义务对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把关。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目前处于较为落后的阶段,网络广告监管还是沿袭传统的广告监管体系结构,针对局部的内容和范围等进行一定的修改,对于网络广告市场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不强。具体表现在:

1.网络广告的监管不适用属地监管的方式。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也就是属地管辖。但由于网络本身具有的开放性和地域上的无限制性,网络违法广告信息的者、网站的注册地和网站的经营地通常是身处三地,且在网络上的广告信息理论上可以被任何网民在任何地方进行浏览、转发,违法行为一般具有一定的跨地域性,这就给属地监管带来了难度,也给如何划分监管区域造成了困扰。

2.对于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证据获取不易。网络上的信息往往瞬息万变,给取证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证据的发现、证据的获取到证据的保存都有可能只通过电子的方式来进行操作,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进行规范、约束和限制。纵使可以运用一些屏拷的方式获取证据,但对于视频广告等方式可能不太适用,且由于缺乏权威的第三方的介入,这些证据缺乏公信力,通常会被当事人予以否认。

3.缺乏网络广告的全面监管措施。由于网络广告形式的复杂性和不断的变化发展,目前我们对于网络广告仅仅只是监管一些门户网站是远远不够的。网络广告的形式还包括电子邮件广告、网络社区广告、视频广告等,因此,监管范围过于狭小,没法对网络广告进行全面的监管。

对我国网络广告监管的启示

我国目前的网络广告监管相对较为薄弱且问题重重,国外的网络广告监管经验,对完善我国网络广告的监管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建立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

对于网络广告的监管,很大程度上要聚焦其源头——网络广告主体,即建立网络广告主体的信息库。这当中,首先是针对企业网站,根据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录,主要依据企业的网址、域名等项目,将数据保存入信息库,以备在需要的时候通过搜索调出数据以及扩大日常的网络监管幅度。同时,由于企业网站数据可能存在更新的问题,还需要定期对信息库进行维护,保证信息库中的数据是真实可用的。

除此以外,针对提供一些网络广告的网站,包括一些电子商务网站,也要进行网站信息数据的入库。入库过程中,可以根据一些自定义的名目进行分类,方便日后的检索。又由于网站数量的庞大和网络信息本身的变化性,为了提高效率,对于一些违法网络广告的重地则可执行入库后的重点监测,或可建立黑名单。如同美国在博客监管中力求以关键的博客主和一些有影响力的博客主为主一样,进行有选择性的监控。

建立网络广告的相关数据库

为了将违法网络广告的证据得以保存下来,解决屏拷无法保存如视频广告等其他一些富媒体广告的问题,参考英国建立中央数据库以掌握违法信息的方式,建议通过技术上的革新,实现网页自动检索、自动分析、自动提取的相关技术,最终将违法的网络广告存入数据库作为追究网络广告主体责任的有力证据。为了提高网页自动检索的效率,可以设置一些敏感词或者违法网络广告中出现较多的关键词作为初步检索的依据,而在再次检索中可以设置更多的高级检索选项,有助于更加有的放失,提高准确性。为了防止违法网络广告主体回避关键词和敏感词,传播软性的违法广告信息,可设置一定的网络举报渠道。一旦网民发现网络广告有违法的倾向,就可通过专门的软件向网络广告数据库发送报告,以便违法网络广告信息及时地被提取和保存。

当然信息提取之后,还可按照网络广告的形式和网络广告内容综合分类的方式存储信息,方便日后的调取。

建立专门的网络广告的监测机构

目前,我国进行网络广告监测的主体机构是以工商部门为主,其他部门为辅,往往在监测中体现出一定的滞后性,且由于工商部门对违法行为一以贯之的属地原则对于网络环境的不适用性,所以必须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该机构负责网络广告主体信息库和网络广告数据的建立及维护,此外还需利用两库对网络广告实行全面的检索、分析、提取,进行违法网络广告的判定和取证工作。专门的网络广告监测机构的建立,还可以解决目前我国在证据获取中的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的问题。

参考文献:

李娅、刘宁,国外网络监管的经验及启示[J].中外企业文化.2010(10).52-54.

徐世甫,全球化时代网络监管国际经验之诠释及启示[J].文化研究.2008(6).91-97.

冉维,西方国家的网络监管[J].参考消息.2010-7-22.

刘寅斌、马贵香、李洪波,我国网络广告监管创新模式研究[J].2010,30(16).30-33.

第6篇:广告监管范文

关键词:电视广告;智能化监管;广告自动发现;广告自动拆分

电视广告以其直观形象、感染力强、方式灵活多样、覆盖范围和受众面广、送达率高等优势,仍是大多数行业进行推广宣传的主流形式。现如今,各级广电监管部门对广告节目进行自身行业监管时,也是以电视广告节目监管作为重点。近年来,为了改变人工监听监看广告节目的工作方式,各级广电监管部门以科技手段辅助广告监管工作,通过建立广告监管技术系统,取得了一定效果。目前,针对电视广告监管,大多数广告监管系统的主要技术策略是利用人工制作出的大量广告视频样本进行基于音频特征的识别比对。此种策略仍受制于广告的发现过多依赖于人工每天制作的大量广告样本模版,从而造成对广告样本库的维护工作量很大、节目监管范围有限、未能及时发现新广告等不足,相比于最传统的人工监听监看方式,还存在工作量较大的问题。另外,由于监管系统采集到的电视节目源的背景音复杂多样,采用音频比对有时也会具有一定的误差,从而影响识别效率和结果。因此,为了提高广告监管的效率,改变人工大量制作模板的工作模式,通过新的技术手段建立一种更加智能化、自动化的广告监管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电视广告节目播放特点

每个电视频道播出的广告节目一般来说都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每条电视广告一般都具有重复性,这种重复性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一条广告一天内会重复播放几次;另一种情况是一条广告每天只播一次,但在一定周期天数内还是会再次播放;(2)每个电视频道每天具有相对固定的广告时段,在广告时段内将连续播放一条以上的广告节目;(3)考虑到商业利益和广告宣传的因素,电视台制作的广告节目只播一次不会再次重复播放的情况很少。

2技术思路

本文研究的智能化广告监管系统,主要基于视频识别比对技术来实现,因此,首先需要对系统采集到的所有视频进行视频特征提取处理。根据上述电视广告播放具有重复性和相对固定播出时段的特点,本文提出以下主要技术思路:首先,在系统的建立初期,先由人工创建初始化的视频广告样本库,通过采用基于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的视频比对检索技术,将电视频道全天视频源节目的视频特征与广告样本视频特征进行比对,比对后全天视频源将被自动划分出已知广告时段视频片段和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识别出的已知广告会进行自动定位并拆条编目形成广告节目串播单;接着,针对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采用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发现技术,将重复出现次数达到预设阀值的视频片段定义为疑似新广告;然后,通过基于特征索引的切割技术自动生成疑似广告片段样本视频文件,提供给工作人员审核。最后,监管人员通过系统生成的疑似广告片段的视频摘要关键帧图和GIF动态图,即可快速判断确认目标广告。确认后的广告视频片段将自动被拆分并形成编目,完善之前生成的广告节目串播单,同时该视频片段也自动变成新的广告样本添加进广告样本库。每个电视频道的广告样本除一开始建立初始样本库时需要人工制作一遍外,往后均由系统自动发现和制作生成。这样一来,整个电视广告节目的比对、识别、发现、拆分等过程基本都是由系统自动完成,监管人员只需进行少量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即可完成广告监管的日常工作,大大降低了人工参与的工作量,由此大幅提升工作效率,并提高了广告监管系统的智能化水平。系统总体技术思路框图如图1所示。

3主要关键技术

3.1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相融合的视频片断比对检索技术

要对监管的视频源进行视频特征提取,系统需要设计一个视频检索子模块对图像数据进行特征提取和索引,提取的特征包括视觉色彩和纹理,提取后进行相应索引。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是反映一副图像基本信息的典型特征。但是单一的色彩特征或纹理特征只能反映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只用色彩特征做为区别两幅图像的依据则会因为不同场景具有相同的色彩分布而出现大量的错误匹配结果;同样单一的纹理特征匹配也会出现大量的错误匹配结果;如果将这两种特征通过加权的方式同时作为图像判断依据则会大大减少错误匹配概率。因此,通过这两种特征融合的方式和合理利用视频片段的时间比较,本文提出一种有效的视频片断比对检索方法,利用视频比对的方式对视频片段进行比对识别,视频主要利用视频帧的方式进行匹配,该方法原理的具体步骤如下。(1)对视频进行抽去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并且划分镜头的预处理,把每一帧的特征、时间和镜头编号写入特征文件;(2)输入视频片断寻找其对应的特征文件,并且读入媒体库的特征数据;(3)在媒体库中查找与视频片段开始帧匹配的帧;(4)如果某一帧和输入视频片段的开始帧匹配,则让媒体库的下一个镜头开始帧和输入视频片段的下个镜头的开始帧进行匹配,依次逐镜头进行匹配直到出现不匹配的镜头;(5)判断匹配上的视频片段和媒体库中的视频片段的时间长度差,如果时间差在合理范围内则判断两个视频片段为匹配视频片段。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相融合的视频片段比对检测技术是广告监管系统实现基于视频比对识别的关键,该技术的识别效率和准确率直接影响着系统的性能指标,通过实验和实际应用证明,该技术已具有较高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并且具有较高的效率。

3.2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发现技术

本文根据电视广告播放具有重复性和广告时段相对固定的特点,采用递归比对算法,识别出疑似新广告片段,通过人工核定,即可方便快速地识别定位。此技术首先通过基于色彩特征和纹理特征的视频比对技术进行广告视频时段划分,再利用递归比对算法进行新广告发现,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广告样本匹配,第二部分为划分疑似广告时段,第三部分为递归比对,第四部分为新广告发现,具体步骤如下。(1)广告样本匹配:利用初始建立的视频广告样本库中的各广告视频样本识别出已知广告节目片段及已知广告时段。(2)划分疑似广告时段:根据广告样本库匹配上的广告按时间顺序排列,在已匹配上的广告视频片段或连续广告时段的前后各设定一个可预设时间,把这两个前后视频片段作为疑似新广告时段划分出来,再对所述疑似广告时段进行定长切割为各视频片段,并对其进行特征提取,这些视频片段通过每天的积累将形成一个广告时段特征库用来进行递归比对。(3)递归比对:将广告时段特征库中各视频片段按时间顺序排序,从第一个视频片段开始比对,将第一个视频比对上,则用第一个视频片段和第三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直至最后一个片段;再利用第二个视频片段和第三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如果比对上记录下匹配上的时间位置信息,如果没有比对上,则用第二个视频片段和第四个视频片段进行匹配,直至到最后一个片段;以此类推;最后将所有相似片段进行记录并对近邻片段按匹配时间进行重组切割,得到固定阀值下的重复相似片段;(4)发现新广告:由于递归比对得到的大量重复的视频片段中,可能含有一些同样会重复播放的节目片头片尾等非广告片段,因此再利用预先建立的一个非广告样本库将非广告片段进行匹配过滤,最后通过人工审核结果,确定新广告视频。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流程图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广告时段特征库每天都在不断的积累,所以基本上保证了在特征库中进行重复性比对时,那些在一天内或一定天数内重复播放的广告都可以被发现识别出来,而只播放一次再无重播的广告由于不是特别多,再加上在系统建立时还要考虑设计生成频道视频摘要关键帧和全天视频片段GIF动态图作为人工审核辅助手段,监管人员在每天审核完系统自动生成的疑似广告片段后,再通过关键帧和动态图快速浏览,也可发现和补充系统未自动发现和生成的新广告节目,因此,整个系统还是能够保持较高的新广告发现能力。

3.3基于特征索引的视频片段切割技术

由于采集的每个视频文件,都对应含有一个索引文件,文件格式主要为二进制形式,包含的信息主要是视频播放的时间信息,文件大小等,系统根据此索引文件可以便捷地对视频文件进行IO流的切割、合并等操作。利用此特征索引文件可以通过对基于递归比对算法得到的目标广告样本进行快速切割,并自动归类,分级存储在系统中。具体流程如下:(1)系统根据视频片段特征自动识别出样本片段,并提取样本片段的开始和结束时间;(2)系统根据非广告样本片段自动过滤已识别出的样本片段;(3)系统根据视频索引文件利用IO流自动将已过滤的样本片段进行切割合并,并自动分类,并将关键信息入库。基于特征索引的视频片段切割流程图如图3所示。

4系统技术特点

采用上述基于视频特征的关键技术构建的电视广告监管系统,与其他广告监管系统相比,应具备以下创新的技术特点。(1)通过基于色彩和纹理特征融合的算法,提取视频片断的特征,进行有效的广告视频片段比对检索。(2)自动划分广告时段与疑似广告时段视频片段,对已识别出的广告能自动编目,生成广告节目串播单。(3)通过递归比对算法对相邻视频片段进行重组切割,得到预定阀值下的匹配时长相似片段,从中发现新广告节目。(4)采用视频特征索引切割技术,系统自动切割广告样本片段,智能化创建样本库,取代传统依靠人工制作广告模板的工作方式。(5)广告样本比对性能不受样本库大小的制约,且进行样本比对后能从视频源中自动拆分出广告节目。

5结语

广告监管系统中使用到的广告识别一般都基于广告样本片段进行,因此,对广告样本库的维护要求很高,且实时性也较强。本文提出基于视频特征进行广告检索识别,且只需要进行最初的广告样本初始后采用基于递归比对算法的视频广告识别技术即可自动发现新广告,再根据视频特征索引对广告样本进行自动切割,这些过程全部先由系统自行完成,几乎无人工参与,从而形成了广告自动发现识别、广告片段自动切割的技术方法,有助于推动广告监管技术进一步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的发展。经过研究开发和对实际应用表明,利用这些技术方法构建的广告监管系统具有较高的性能:通过应用系统同时对40套电视频道节目进行监管处理,系统对广告节目的识别查全率和比对识别正确率以及广告样本匹配准确率都能达到90%以上;系统对单个电视频道全天24小时视频片段的检索速度在6分钟以内;每个监管人员通过系统巡检审核一个电视频道所有广告节目的处理时间约为0.5小时/天。系统的高效智能化大幅降低了监管人员的工作强度和难度,在提高监管工作效率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监管范围,有效实现了广告监管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国华,王克刚,李康.基于色彩纹理特征的图像分类及应用[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1):53-56.

[2]余时强,张铮,张为华.近似重复视频检索方法研究[J].电子技术应用,2016(5):24-26+35.

[3]陈康睿.视频分割算法研究[D].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15.

第7篇:广告监管范文

一、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能

根据__年广告监管工作总体要求,今年以来,××工商分局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虚假违法广告,严格执行《广告法》等行政法规和规章,加大对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健康的广告作为整治重点,严厉查处在广告中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保证治愈率,使用患者、公众人物、专家名义作疗效证明的行为,严厉查处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擅自的行为,以及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广告的行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

__年来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__起,罚没款_._万元,结案_起,其它案件正在处理中(其中:即时处罚案件__起,罚没款_._万元,立案查处_起,罚没款_万元),较去年同期相比增加__%。通过案件的查处,增强了广告主、广告经营单位、消费者与全社会的广告法律意识,有效的遏制了违法广告行为的产生,同时也使消费者和全社会增强广告识别能力,抵制虚假违法广告,使广告市场不断得到净化。

二、健全监管机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

_、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在开展集中整治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工作中,我局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各基层工商所巡查和搜集的广告市场反映情况,定期召开广告专题会议,分析广告市场情况,制订整治工作方案。

_、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办案力度

为加大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提高办案质量,我们采取了多种形式,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办案程序,提高执行力度,针对在办案中不予配合的广告主和广告单位,依照相关法规,采取了多种形式,如:下达限期提交广告合法手续,公正送达或派专人进行送达,加大查办案件的证据搜集,有力地保证了案件的顺利进行。

_、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分级管理

__年以来,分局在日常的广告监管中,依照市局的部署和要求,强化日常监管,落实分级巡查,充分发挥各基层工商所属地管理作用,属地管理,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将广告监管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工商所,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各类违法广告案件加强巡查力度,严格按照市局印发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工作细则(试行)》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所市场巡查办法(试行)》的要求,对辖区内设置、张贴的户外广告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对未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建立日常巡查监督日志。

三、加大力度,集中整治市区户外广告门头招牌,巩固创卫成果

为进一步落实城市管理长效机制,强化市容市貌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巩固创卫胜利成果,以实际行动迎接建市六十周年,今年年初,全局用了一个半月的时间,在辖区内开展了集中整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专项活动。

针对在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召开会议,进行专项培训,针对执法过程中的难点和热点进行分析和研究,对辖区内的各类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_、内容是否规范和符合法定要求;_是否按时进行登记;_、是否打有广告登记证号;_广告内容是否有扩大虚假宣传等,在集中整治过程中,充分发挥各基层所、各监管办的作用,按属地管理进行拉网式排查,明确目标,责任到人,对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进行登记造册,掌握第一手资料。

整治工作严格按照河南省__号令和《××市户外广告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城市管理和监督责任,打造我市市区户外广告新亮点,使市区内的各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整体达到“新、齐、亮、美”的总要求。

集中整治开展以来,共出动工商执法人员___余人次,执法车辆__余台次,检查各类户外广告、门头招牌____余块,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__份,依法取缔违反规定的户外广告内容和画面__余块,即时处罚

_家。配合当地城管、公安拆除未经审批、过期和严重有安全隐患的违规广告__家。全局还联合电视台和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对户外广告和门头招牌的集中整治工作进行专题报道,公开整治措施,增强舆论氛围

第8篇:广告监管范文

广电媒体的管理任务当中,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属于其中重要的内容,而且具有一定的难度。关于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广电媒体一方面需要提高广告经营的效益,防止广告收入的流失,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好广告经营内容的规范性。本文将在对广电媒体监督管理广告经营必要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实践经验探究对广告经营监督管理的具体方法,以提高监督管理的力度。

【关键词】

广电媒体 广告经营 广电经营 监督管理

广告经营是广电媒体经营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在经营的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因此我们需要在结合广告经营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分析对其进行监督管理的必要性,并提出提高监督管理力度的具体方法。

1.广电媒体监督管理广告经营的必要性

1.1广告经营存在复杂性问题

广告经营属于广电的经营项目当中的一项,从客观上来说,经营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1)广告收入的形式复杂,包括现金和实物等,譬如实物,就包括了广电媒体所需要的各种设备或者物资等。(2)广告投放企业的复杂性,包括国有企业、股份企业、私有企业、集体企业等,其中某些企业的管理制度不健全,甚至不需要广电媒体开具发票。(3)广告播放的形式随意性太强,根据广电媒体的规定,广告播放的时间点、长短、频率等都有一定的规范性要求,但这些要求流于形式,有悖于广告经营的基本原则。(4)广告的价格定位同样过于随意,双方之间讨价还价的余地太大,客户会采取各种非正规的手段的压价,也有部分广电媒体工作人员收受客户的“好处”而放下原则,破坏广告的正常经营。

1.2广告经营机制存在的问题

针对以上提到的广告经营复杂性问题,广电媒体提出了刺激广告经营部门工作积极性的方法,即给广告经营部门设置经营的目标和业务的提成,但这些方法仍然存在两方面的问题:(1)目标任务设置不准确,如果定的太高,超过广告经营部门的正常能力之外,目标难以实现;如果定得太低,广告经营部门可以获得的提成太多,相对于广电媒体其它部门来说,分配明显是不公平的。(2)广告经营部门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和提高个人的提成收入,没有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经营,广告类型未能经过严格筛选,广告的价格管理难以得到保障。

从以上的问题可以看出,目前广电媒体的广告经营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广电的有效经营,为了规范化广电广告经营的行为,提高广告经营的盈利收入,我们有必要对广告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2.广电媒体广告经营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的方法

为了规范广电媒体的广告经营工作,我们需要站在广电媒体和广告经营部门的角度,兼顾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经营的监督管理力度:

2.1分离节目采编和节目播出两方工作

广告节目的内容,关系到广告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节目播出的时候,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才能予以播出。随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任务要求的提高,广告经营部门应该秉着高度负责任的态度,根除不法广告的播出。首先是电视台广告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把关,加强广告内容的审核,然后再进行广告节目的采编播工作,采编部门将采集的图文信息进行筛选和整合,然后传动给节目播出的播控传送中心,其次是节目播控传送中心根据相关的规范要求,严格审核节目的内容,一旦发现节目的内容有悖于广电媒体内部的规范要求或者有违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应该驳回传送的节目,要求重新采集信息和整合。

2.2分离业务洽谈和节目合成两方工作

广告业务洽谈和广告节目合成工作的一体化,无疑给了广告经营部门工作人员“暗箱操作”的便利。为了消除这种现象发生的可能性,我们需要将广告业务洽谈和节目合成分离开来,即广告经营管理部门的业务人员在与广告商洽谈广告业务的时候,必须严格按照节目组规定的广告合成标准,如果在业务洽谈中出现随意承诺广告播放时间段、播放长短、播放次数等,节目组有权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拒绝节目合成。广告业务部门需要根据广电媒体有关规定,洽谈广告的播出安排和价格,而广告的制作、送播等,皆由编辑部门独立完成,并每天将广告节目播出安排,定时向广告节目编制制作中心审核,如果发现广告节目的播放时间段、播放长短、播放次数等不符合广告合同的规定,即刻驳回编制的广告节目,进行重新的制作。广电媒体的监督管理部门一旦发现出现广告洽谈、广告合成、广告送播整个流程存在有悖合同规定的地方,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对其予以严厉纠正和处罚。

2.3关于实物抵消广告费的规定

利用实物抵消广告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控制违规违纪收缴广告费的现象。目前很多地区的广电局都出台了利用实物抵消广告费的规定,这对于广电媒体本身来说,可以为广电媒体添加所需的硬件设施,又能够满足合作者的广告宣传需求。譬如某电视台举办选秀活动,期间需要用到钢琴、小提琴、吉他等活动用具,由某琴行企业提供的以上这些活动用具都印上了企业的标志和名称,在活动进行的过程中,只要使用到这些用具,现场观众和电视机前的观众就都能够明显看到这些标志和名称。但关于利用实物抵消广告费的流程,同样需要经过严厉的监督管理,在对实物实际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将有价值的部分抵消广告费用,然后拟定抵消申请报告,由广告经营部门向后勤部门申报相关的抵消申请,然后分别由分管广告、后勤和财务的领导和局长审批,提高实物抵消的有效性。

2.4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审核通过的广告,需要进一步的跟踪监督。广电媒体要建立广告节目播放过程中的抽查制度,由节目监督部门负责,对每个月广告节目的订单、合同发稿单、节目单进行随机检查,如果抽查到的内容与审核的内容不相符合,则要即刻追究相关部门及个人的擅改广告节目的责任,确保广告节目的播出的长短、频率和时间点,能够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要求,避免广告部门违背合同做出的行为。广电媒体的广告经营负责人,要求德才兼备,并且在平常的工作当中,定时做好法律纪律教育工作,加强党性教育和业务教育培训工作,除了提高广告经营者的思想道德工作,还要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水平,为广告经营监督管理提供思想政治基础,确保广告经营的正常进行。另外,在严厉执行广告经营监督管理制度的同时,也要给予广告经营部门一定的自主经营权,建立权利划分明确、权利之间互相制衡的内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整体的优势,提高广告业务资源的利用程度,同时调动广告经营部门工作的积极性。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广告经营是广电媒体的收入支柱,从客观上来说,广告经营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一方面是广告收入形式和广告投放企业品类繁多,另一方面是广告播放的形式多样和价格定位过于随意,虽然广电媒体提出了刺激广告经营部门工作积极性的方法,即给广告经营部门设置经营的目标和业务的提成,但这些方法同样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广告经营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关于广告经营的监督管理,广电媒体一方面需要提高广告经营的效益,防止广告收入的流失,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好广告经营内容的规范性,做好广告节目业务洽谈、采编、合成、播出等工作,这样才能站在广电媒体和广告经营部门的角度,兼顾好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提高经营的监督管理力度。

参考文献

[1]汪鹰.媒体集团化后的广告经营——4P营销策略在甘肃广电电视广告部经营策略中的应用[J].声屏世界·广告人,2007年第05期:107-108.

第9篇:广告监管范文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有着不可比拟的优点。首先,网络广告的覆盖范围广,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其次,网络广告还有针对性强的特点,能够通过对点击率和点击时间精确地分析广告的效应和受众群体的特点,能及时针对受众群体特点变更广告策略,取得更好的成绩。再者,网络广告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单向传播的特点,实现了双向互动,消费者可以根据爱好特点有选择地观看广告,甚至可以与厂商直接进行沟通。最后,网络广告的形式多样化,可以通过邮件广告、视频广告、嵌入式广告、链接性广告、新闻广告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

由于网络广告具有以上的优点,因此,在极短的时间内就获得了迅速的发展,各个厂商纷纷推出自己的网站进行网络广告宣传,各大知名网站和搜索引擎也都致力于网络广告推广。在2006年二季度,新浪的营收为5370万美元,其中广告营收2950万美元,约占总收入的55%;百度的第二季度营收冲刺到2400万美元,其中绝大部分收入来自网络广告;搜狐第二季度销售额为3410万美元,其中广告营收同比增长35%。对网络广告业务的快速发展,搜狐董事局主席兼CEO张朝阳表示,对于门户网站来说,靠网络广告来获取利润将是未来主要的商业模式。国际巨头的新动向也在印证这一新的变化趋势。

但是在我国,由于网络广告是一个新生事物,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违法网络广告显现十分严重1。违法网络广告大体上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违法网络广告产品的行业比较集中,注意集中在药品(包括医疗服务、人用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医疗美容方面,这些广告夸大疗效,用高科技词语进行包装,盗用专家、科学院甚至军队医疗机构名义,做国家明文禁止的广告。第二,违法网络广告具有普遍性。北京市广告监测中心公布的2006年第二季度广告监测报告也显示,搜狐、网易都有违法广告现象,这些知名网站由于成立时间较早,访问量较大,因而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些网站都能明目张胆地进行违法网络广告,其普遍性可想而知。第三,网络广告的负外部性较大。由于这些违法网络广告产品都集中在医疗保健行业,因此与人们的身体健康密切相关,对求医心切的患者来说,违法网络广告对其的误导,无疑是雪上加霜。特别是知名网站的违法网络广告带来巨大的社会成本,其危害性不仅表现在在物质层面上给人们身体健康带来巨大危害,而且降低了人们对网络广告的信任度,封死了合法网络广告的出路,甚至将阻碍网络广告的正常发展,更为重要的是,它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精神,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

违法网络广告的出现实际上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一,由于我国居民人均收入刚刚超过1000美元,即由温饱阶段进入小康阶段,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在满足低一级层次需求后会向高一级层次需求转化,我国现在处于从满足生理需求的层次向追求自己免受身体和精神伤害的层次转化,具体表现为对能够带来健康和美丽的产品的大量需求,即对医疗、保健和美容相关产品的需求,而我国相关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较低,相关厂商的竞争就集中在低水平的竞争上,有的甚至进行违法网络广告,当违法网络广告得不到及时惩处的时候,正当的生产经营便会受到挤压,甚至退出生产领域,以致发生“劣币驱逐优币”的格雷欣法则,如果不能及时制止违法网络广告现象,其结果是最后充斥市场的大部分将是违法网络广告产品。其二,从违法网络广告主体的成本收益分析来看2,其收益是违法网络广告带来的高额非法利润,而其成本则低得多,高额的净利润是引诱其进行违法网络广告的直接原因。首先, 网络广告经营市场准入条件低。在传统广告管理中,从事广告业务必须通过广告业的资格认证,而几乎任何拥有网络使用权的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都可以从事广告业务。其次,网络广告市场监管机制不完善,缺乏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明确的监管组织,并且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组织的责任机制,因此现有的监管组织执法力度不够,违法究责率极低,这就使得大部分违法网络广告处于漏网状态,并且大大降低了其信誉性成本。另外,对违法网络广告主体的处罚力度不够,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只能对违法者最高处以5倍的罚款。而实际上,网络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可能是5倍罚款的几十倍甚至更多,甚至与网络主体串通低开发票,就更使得罚款额与其非法获利相比只是九牛一毛。最后,对网络主体的监管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使得违法网络广告主体能够与网络主体相互勾结,降低了其行动成本。

因此,为使网络广告的发展走上正常有序的轨道,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就必须加强对网络广告的引导和监管。首先,对网络广告的监管离不开对消费者的引导,引导消费者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并且及时举报违法网络广告。其次,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市场准入的门槛,网络广告经营者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并在指定的网站实行广告备案制度。再次,要抓紧制定网络广告监管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健全网络广告的监管制度和监管组织的责任制度,并依法加大对违法网络广告的查处力度,提高违法究责率。另外,应以非法获利作为处罚的标准,建立合理的处罚方法。最后,同样要建立和健全对网络主体的监管制度和处罚制度,使违法网络广告无路可走。

1 实际上,传统广告的违法现象也不容乐观,在治理和监管上,网络广告比传统广告要难得多。

2 这就是西方经济学中著名的“理性人”假设,即理性的行为主体行为必定收益大于成本。

参考文献:

1 马越:“加强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理论探索》2005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