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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类型精选(九篇)

合同管理类型

第1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合同有名化

引言

物业管理,又称物业服务或物业管理服务,概括而言,系指“为维持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物理机能,并充分发挥其社会的、经济的机能,而对之所为的一切经营活动。”[①]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物业依法进行的自治管理和物业业主选聘、委托其他主体管理的结合,包括自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形态。其中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一般主体(自然人或组织)管理和委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管理两种。狭义的物业服务,仅指委托管理的后一种情形,即物业小区的业主通过与专业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其物业所进行的维护和管理。现代意义的物业管理一词仅指狭义物业管理,[②]本文如无特别说明,也在此意义上使用该概念。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以物业管理合同(实践中也称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合同等)为表现形态。在我国,随着物业管理业的兴起,各种因物业管理合同而引起的纠纷随之出现并不断增多,统计资料表明[③],人民法院受理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近3年来增长了8﹒78倍,并仍以年20%的速度增长,其中在2005年广东省发生的重大中,因物业管理纠纷引起的占12%,物业合同纠纷引发的民事纠纷已经成为目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

然而,人们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不仅在合同主体、客体、效力等方面与传统私法上的合同存在诸多差异,甚至有违传统合同理论的合同相对性原则和合同自由原则等基本原则,与传统合同法理论明显相悖。学者指出,契约类型的判断,是解决契约法律问题的首要步骤。[④]由于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认识,导致实践中对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各行其是,这既违背了法治的统一性要求,也对我国现代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和和谐社会的建设带来不利影响。物业服务合同是公法上的合同还是私法上的合同吗?如果是私法合同,它属于哪一类民事合同?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哪些法律关系?物业公司行使的物业管理权的权利来源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都涉及到对物业管理合同性质的准确定位。本文试就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问题加以探讨,以期对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适用有所裨益。

首先考察第一层次的问题,物业服务合同是行政契约还是私法上契约?

契约本为民法所特有的内容,行政契约作为一项行政制度能否从民法中独立出来,各国学者尚有不同的见解。一般认为,行政契约是指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或法人之间,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而依法签订的协议。行政契约的法律特征在于,合同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合同的成立是基于双方业已存在的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和公共利益的目标,而且在行政契约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机关享有优先权,关于行政契约的纠纷也要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有学者指出,物业服务合同不是私法上的合同,或者至少不是纯私法上的合同,其理由:(1)从物业管理合同的名称就可以看到,双方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2)物业管理关系既涉及公权关系,也涉及私权关系,体现公私权关系的混合特征。物业服务的内容非纯民事活动,涉及对人的管理和公共秩序(城市管理)的维护,属社会公共管理(治安、民政)等行政事务和公共利益;(3)在物业管理中,国家意志占主导地位,合同主要条款内容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服务价格的确定、合同内容的备案审查、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对业主自动适用的效力等;(4)物业合同对合同主体的限制也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关于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一个物业小区只允许一家物业公司从业;(5)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如不受签约主体限制、排除合同相对性规则,其效力自动适用购买小区物业的业主及其共同居住人甚至出入小区的人,并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等。众所周知,当事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合同自由为私权合同的基本特征,而物业服务合同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其超越了私法的调整范畴。[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第一、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长期被称为物业管理合同,但“物业管理合同”这一名称本身就表明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管理”一词虽广泛见诸于公法,但并非公法上的专利,“管理”同时也为私法制度所确认,如无因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管理、破产财产管理等等,所以,仅仅从合同名称上望文生义站不住脚。

第二、对人的管理非民法调整的范畴?这一命题也很难成立。要回答这一问题,首先必须对物业管理的内容进行界定。物业管理行为涉及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这两大方面。所谓对物的管理,系指“对建筑物、基地及附属设施之保存、改良、利用乃至处分等所为之物理的管理”,主要表现为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的维护、保养、修缮等行为,防止发生坏损,以保持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和小区环境的整洁美观,譬如电梯安全检查、自来水水箱清洗、日常生活垃圾清运等等。所谓对人的管理,系指“对区分所有权人群居生活关系所为之社区管理”.[⑥]“其对象不以居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上之区分所有权人的行为为限,凡出入区分所有建筑物之人的行为,均应纳入。”[⑦]管理的内容为监督业主(含非业主使用人,下同)对物业的专有部分或共用部分的使用方式,制止危害整体利益或妨害他人使用的不当行为。具体而言,主要是对建筑物不当毁损行为的管理、对建筑物不当使用行为之管理及对生活妨害行为的管理,譬如查验居住小区出入人员的证件、维持小区治安秩序、制止业主的滥搭滥建行为等等。对人的管理又可细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它人的管理两种情形。

在上述两类物业管理行为当中,对物的管理基本上是一种维护和保护行为,并不带有所谓“管理”的色彩,体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只有后者才存在管理行为所作用的对象——人,但这种对人的管理,是否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呢?

笔者认为,物业管理行为中所涉及的对人的管理,其性质不属于行政管理意义上的“管理”,其本质是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延伸,仍应受私法的调整。上文已论及,物业管理分为自治管理和委托管理两大类,为了能说清楚这个问题,让我们先从自治管理这种管理类型谈起。

在自治管理中,物业管理也涉及到对人的管理等内容,但相信没有人会说业主这种自治“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自治管理中对人的管理同样也分为对业主的管理和对其他人的管理两种情形。其中,对业主的管理表现形式为业主之间的自律“管理”,这种管理与其说是“管理”,倒不如说是业主出于共同生活的需要而进行的自我约束更为恰当,该类“管理”行为之目的其实在于约束物业权利人的使用行为,即对个别业主的不当使用方式予以制止,以确保物业的整体利用秩序,这种“管理”的法律基础是民法关于共有和相邻关系的法律规范。而对其他人的“管理”即对出入物业小区的其他人的管理,其本质上应属于一种排除物上妨害的行为,是物业所有权人(业主)行使物业所有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根据所有权本质上乃是所有人对于所有物为全面支配的权利的原理,[⑧]管理也当然包涵在支配当中。因此,对其他人的所谓“管理”,其法律基础仍然是民法关于所有权不受侵犯的法律规范,是业主对物业享有所有权的必然结果与表现形式,亦即物业归谁所有,谁就是有权管理的主体。因而,自治管理场合的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当无疑义。

而在委托管理场合下,业主只不过是把其本身所拥有的这种权利移转给物业公司来行使,物业公司所拥有的对人的管理权既非其所固有,也无法律法规的授权或其它国家机关的委托,而是从业主那里受让渡而来。物业公司必须通过订立物业合同的途径,才能获得对他人物业进行管理的资格,享有物业管理权。虽然从形式上看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履行某种义务或禁止业主为某种行为,比如说要求业主定点倾倒垃圾,制止业主在公共走道上堆放杂物以及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查验盘问等,似乎物业公司拥有一种类似于行政管理的权力,而事实上,这种管理权仍源自业主(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是在业主自治机构的授权和同意下,由物业公司来代表整体业主的意志实施管理活动,其目的仍在于维护业主自身的利益,此相当于业主的一种自我约束行为,仍然属于业主对物业所有权的一种行使方式。因此,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这种所谓管理、被管理关系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其本质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是私法上的行为。

第三、物业管理合同的内容是否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虽然对物业管理有较多的限制诸如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强制效力、业主委员会的代表权、管理公约自动成为合同内容、物业服务价格的确定、排除个体业主的合同解除权、一个小区只允许一个物业公司从业等强制性条款,体现了较浓的国家干预的色彩,但这主要是居于对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特殊性考量,即为解决物业管理活动的公共服务性与众多业主个体分散性和意志多样性的矛盾在立法上作的特殊规制,并非限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物业合同效力的强制性和广泛性也居于同样的政策考量。

第四、从契约的主体看,公权契约立约人中必须有一方为行政主体或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团体,且缔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公务。而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具有这些特征。

综上,物业服务合同虽然具有部分公法色彩和比较鲜明的独特个性,但它仍然是私法上的合同,应当由私法来调整。

物业合同既是私法合同,那么第二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给它定性,它是典型契约还是非典型契约?如果是典型契约,属于哪一类契约?对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并非出于理论的偏好,更源于实务的需要。

对契约的定性,在大陆法系成文法典国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立法者在债法体系的建构上,无不在其所认识的契约类型中,选择若干认为有规范必要的契约类型,分别规定于债编各论中。[⑨]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对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及其实益曾作过精辟的分析。与物权法定主义不同,对债权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民法对债权契约中不采类型强制原则,但立法者对于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以法律明文规范,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合同。非典型契约,也称无名合同,是指法律未对其类型加以规定且未赋予其特定名称的契约。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是根据各国在契约立法时对契约类型是否作明确规定所作的一种立法分类。有名合同并非因其“有名气”,而是因其在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被经常使用且具有区别于其它合同类型个性特质,而被立法者赋予一定名称的契约类型;无名合同则因其非属常用合同或因其不具有典型性而未被立法者类型化的契约类型。

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契约法中的分类,理论与实务界可以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来形容,归纳起来,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第一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委托合同之一种,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中,业主处于委托人的地位,而物业公司处于受托人的地位,物业公司受托处理的委托事务就是物业管理。在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审理中,法院对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也习惯于将合同双方关系表述为“物管公司受业主委员会委托”。[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业服务是完成工作(提供劳务)的合同,业主是物业服务的买者,是雇主,物业公司是劳务的提供者,是被雇用者,二者之间是雇佣关系,或是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是按照一方的具体要求完成特定工作的合同。[11]第三种观点认为,物业管理合同既不是现行法中所规定任一类型的有名合同,也不是一般所谓的无名合同,而是一种类型结合合同,属混合契约之一种;[12]或者认为,物业服务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一样,都是提供服务的合同,且都为信赖合同、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因此它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复合合同。[13]第四种观点,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

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如果将物业服务合同的性质认定为委托合同,那么,按照委托合同的性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委托合同范围内所获得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其结果将导致业主可能要为物管公司所进行的物业服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物业服务的目的与当事人的意愿;其次,《合同法》第399条明确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这实质上是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义务。但在物业公司的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业主委员会只有监督权,而没有干涉和指挥权。物业公司也没有服从业主、业主委员会指示的忠实义务;再次,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双方当事人相互信任为基础,无论是委托人选定受托人还是受托人接受委托都是基于对对方的了解和信任,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终止权,可任意终止合同。《合同法》第410条明确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允许物业服务合同的任何一方随时任意地单方解除合同,这对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的影响将是致命的,甚至给物业管理行业带来一种灾难。试想,只要双方的“信任”有所动摇,不问客观上是否有理由,可以随时、任意地行使解除权,这势必造成物业管理企业短期行为,小区管理极度不稳定,从根本上造成对全体业主利益的损害。因此,物管合同显然不会是委托合同,至少不是单纯的委托合同。

第二种观点也难以成立。第一,物业服务合同不同于承揽合同,虽然它揭示了承揽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的相似处,却忽略了二者的本质差异,即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依合同完成特定工作后尚须交付工作成果,且其工作成果在交付前后还存在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这与物业管理企业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而不须交付工作成果,也不负担意外毁损灭失风险是决然不同的。第二,它也有别于雇佣合同,从物业管理的内容分析,物业公司在实施管理行为时有一定的独立性,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履行合同时不受业主的干涉,不象受雇人那样只是机械地服从,且提供劳务并不是物业管理合同的目的,只是进行物业管理的手段,而提供劳务则是雇佣合同的根本目的,同时,业主也并不能像雇主那样任意解除合同,所以物业管理合同不是雇佣合同。

第三种观点看似一定道理,但这种区分没有任何实益。正如前文所述,对契约的分类,是根据各国契约立法对契约所作的一种分类,而使各类典型契约能在契约法对号入座,要解决的是法律适用问题。立法除了有名契约外,就是无名契约,并不存在模糊交叉地带,非白即黑。虽然有学者认为,在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还存在着一个中间地带,即介于有名契约与无名契约之间的“混合契约”或“复合契约”,但多数学者认为,这类契约事实上还是属于无名契约。而且,即使在承认所谓“混合(复合)契约”的学者中,在关于“混合(复合)契约”的法律适用上也是众说纷纭,争议很大,没有任何一说可以单独圆满解决混合契约的法律适用问题。[14]说它是一种“混合(复合)合同”,与说它是无名合同并无二致,既不能厘清理论上对物业合同的性质争议,更不能解决其法律适用,对实务无裨益。

笔者同意第四种观点,即物业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并且认为物业管理合同属于我国契约法中提供服务类合同,但它又不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现有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任何一种。我国《合同法》分则共规定了15种典型契约,根据学理及《合同法》分则的编排次序,这15种典型契约又可从理论上分为5大类: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使用财产的合同、完成工作的合同、提供服务的合同、技术合同。其中,提供服务的合同包括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6种有名合同。学者认为,提供服务的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标的为一方向对方提供特定的劳务行为,而不是劳力行为所产生的工作成果。第二、提供服务的合同的债务人完成约定的劳动行为,合同即履行完毕,一般不涉及给付效果。第三、多数提供服务的合同是建立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提供服务的义务方必须亲自履行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第四,提供服务的合同通常不能适用实际履行原则。[15]一般认为,除《合同法》分则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外,还有尚未被典型化的医疗合同、邮政合同、旅游合同、培训合同也属于提供服务的合同。物业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就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备设施和相关场地提供有偿服务的合同,其内容不仅有对全体业主的公共物业的管理和小区秩序的维护,还涉及到对业主个体相关财产的保管,以及对共有物业设施的购买、更换,对物管用房的妥善利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提供服务的形式进行的,它具备上述提供服务的合同的所有法律特征,但它与《合同法》规定的6种提供服务的合同和尚未被典型化的其它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的每一种都有显著区别,很难使其在现行法中对号入座,因而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法分类中无法给它定性。

作为一种被千家万户广泛使用、个性鲜明的契约形态,物业服务合同在我国仍然处于非典型契约的地位,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尴尬的事情,同时,这也是当前我国物业纠纷为何层出不穷并不断酿成的主因。

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其意义在于:对于典型契约直接适用法律,非典型契约则适用类似性质的典型契约及一般契约的规则。[16]众所周知,一般契约规则即债法总则高度抽象,可操作性很差;而由于物业合同主体、内容及其权利义务等方面的复杂性和强烈个性,在民法学者对物业合同定性或类似性质的理解上都五花八门、各执一词难于统一时,作为基层法官在裁判物业合同纠纷那更会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各自为政了,其后果只会是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破坏法治的统一和和谐社会秩序的建立。因此,只要物业合同处于无名合同的地位,无论适用哪一种合同的处理规则,都不符合物业合同当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一般根据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法律文化传统和交易习惯等通过立法来规制典型契约。典型契约的一般标准是:第一、一般应是在本国、本地区或某一行业大量、普遍使用的合同类型;第二、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在合同主体、客体或合同内容上与其它契约类型有明显的区别特征;第三、需要通过用区别于债法总则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规范或指导性规范等将其特征具体化;第四、一般是通过债法各论(分则)或单行立法作为其表现形式。台湾学者王泽鉴说:[17]法律不是凭空创设契约的类型,而是就已存在的生活事实,斟酌当事人的利益状态及各种冲突的可能性,加以规范。通常,民法系以给付义务为出发点,而设各种契约类型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芜杂,千头万绪,交易活动亦频繁多变,法律终有照顾不周之处,此时当事人不得不在法定契约类型之外,另创新类型的契约,以满足不同的需要。按王泽鉴先生的分析,非典型合同主要由三种途径发展而来:有就特殊情况而特殊约定者;有因长期间之惯行,俨然具有习惯法效力者;有因应现代化交易需要,以定型化契约条款而创设的。而且,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的区分并不是一成不变,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法律习惯不同以及法律处于不断修改完善的动态中,在甲国的无名契约,在其它国家未必法律无名文;在此时为无名契约,未必永远藉藉无名。如在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无名合同的射幸合同在法国民法上是有名合同;我国台湾地区在2005年5月5日修订民法债编时将原为无名合同的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等无名合同有名化。[18]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都是在民法典或债法典中对契约进行分类。但对不断涌现的新种类的合同,往往通过特别立法使其典型化,其原因一是为了保持民法典或债法典的相对稳定,二是基于该类合同的特殊性,不便在民事法典中进行规定。我国也采取这种做法,我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共规定了15种典型合同,但担保合同、保险合同都是以单行法形式规定的典型合同。

我国《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类型。国务院于2003年6月8日颁布了《物业管理条例》,但该条例仅在第35条作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的笼统规定,无典型契约所必须的强行性规范、半强行性规范或任意性规范能使物业服务合同与其它契约类型相区别的限定条款,对物业合同在当事人主体、客体、效力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等等方面所具有的明显个性也未进行规范,因而《物业管理条例》并没有将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并导致多数学者和实务界认为物业合同是委托合同的错觉。

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快对物业服务合同典型化,其理由在于:第一、它是一种全新类型的提供服务的合同,在传统契约分类法中很难使其对号入座。第二、物业管理合同作为一种不同于常态合同的新类型合同,是一种糅合了较强公法关系、物权关系的债法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等方面与传统契约区别明显,由于其个性大强,在现行契约法中很难进行类推适用。第三、我国房地产业的蓬勃发展,使物业服务合同成为以使用最为广泛的合同,具有普遍性。第四、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物业管理权,属于物权性质,[19]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也应当对其进行立法类型化。第四、物业合同的当事人涉及千家万户,而且多数业主往往法律知识欠缺,尤其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律控制,从而减轻当事人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负担。第五、顺应司法理性化的需要,有益于司法机关办案品质和办案效率的提高,有益于办案成本的降低。因为经过科学归纳而类型化的一个个有名合同,其性质、其基本条款、其订立程序乃至违约责任等等,都给定型化了,从而在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能使裁判者自动适用法律之规定。[20]

综上,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物业管理合同及由此建立起来的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与其他相似民法制度、行为存在的重大区别。换言之,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活动在民法调整的生活关系中具有较大的个性,法律完全应该对其实行个性化的、具体的而非一般化的、概括的调整和规制,使其实现从无名合同向有名合同的转换。对物业合同有名化的具体规则及其立法途径,由于篇幅所限,本文没有展开探讨,总体而言,笔者认为,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不宜规定物业服务合同,而应当通过单行立法予以解决[21],其中,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所涉及的部分职能,需要相应的行政法规授权,因为物业合同所涉及的公法关系如城市管理、社区管理和保安服务等无法划地自限于民法领域;其次,即将出台的《物权法》应当将物业管理权物权化,以使物业服务合同的标的合法化;再次,由物业管理合同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内容的复杂性、效力的广泛性等鲜明个性所决定,不宜将其纳入统一合同法中,而宜用特别立法如《物业管理法》使其典型化。

注释:

[①]陈俊樵“论区分所有建筑物之管理组织”载《中兴法学》(24)第191页;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6页。

[②]我国国家和地方的相关立法文件也在该意义上使用的“物业管理”一词,如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再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1条也称本意见所称物业管理纠纷是指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物业管理行为发生的民事纠纷。“在笔者所能见到的其它地方性物业管理立法文件中,也均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

当然,也有不少人对立法文件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疑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5年12月14日北京双城律师事务所赵恒律师致函全国人大常委会,请求对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进行违宪审查,赵律师要求对其中的13个法律条款进行违法审查,其第一个理由就是“只有物业公司能进行物业管理吗?”,事实上是对立法文件中仅在狭义上使用“物业管理”一词表示难于接受。有关此事件的详细情况,可参见:[/GB/15017/3944608.html].

[③]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④]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216页。

[⑤]参见夏善胜:《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第25-26页,在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及葛治华等“物业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等文中也有关于此问题的介绍。

[⑥]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07页。

[⑦]同上揭,第209页。

[⑧]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213页。

[⑨]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Ⅱ》,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第113—116页。

[⑩]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学者大都持此种观点,详见:陈华彬《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年3月版;陈甦“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葛治华、邓兴广、葛成“物业管理之法律属性解析”,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4期;关涛“物业管理合同析辨”,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6期;钮丽娜“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特征及相关案件的审理”,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8期第14页;范云“论物业管理中的几个关系问题”,《宁波大学学报》2001年9月号,第112页;周四新“完善我国物业管理立法的构想”,载《财经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3期,第119页;何红峰、尹贻林“析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载《中国房地产》1995年第11期;潘科明、张勇坚“物业管理合同构成要件初探”,载《人民司法》1996年第6期。

在由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课题组负责人梁慧星)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03年3月版)中,也将物业管理合同的法律性质归位于委托合同,该建议稿将“物业管理合同”单列为第五十二章,共十四条,第1318条物业管理合同的定义为“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管理人受业主或者业主团体委托,为委托人持续处理物业管理事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1331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第1327条“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物业管理合同。”第1328条:“物业管理人不得解除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的除外。”

[11]王文辉“物业服务合同的特征”,载《昭乌达蒙族师专学报》2004年第6期。

[12]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3]夏善胜主编《物业管理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142页;谭玲、廖鹊鸣“物业管理若干问题刍议”,载《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

[14]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3页。

[15]余延满:《合同法原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644页。

[16]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660页。

[17]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版,第110页。

[18]黄立:《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3月版,第33页。

[19]潘嘉伟:“论物业管理的物权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9期。也有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如陈甦“也谈‘物业管理权’的性质”,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2年第7期。

第2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类型 经营租赁核算 融资租赁核算

2010年8月国家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用以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通则》中列举了合同能源管理的各种类型,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等。实际工作中,合同能源管理下节能设备的会计核算仍是一个待明确的问题,鉴于此,笔者想就不同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下如何进行节能设备的固定资产核算作一些探讨。

一、合同能源管理各类型的特点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项目建成后双方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一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二)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公司单独或由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共同进行项目前期投资,同时节能公司承诺项目建成实施后将达到某个节能量标准,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收益按约定比例或金额向节能公司付款,如实际未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则节能公司须向用能单位补偿承诺节能量和实际节能量之差的费用。

(三)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四)融资租赁型

用能单位、节能服务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相互签订合同,合作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由租赁公司将节能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或租赁给节能公司后再转租给用能单位,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租金、利息及节能改造服务费。

(五)混合型

即上述两种以上类型的结合。

二、不同类型合同能源管理下的固定资产核算

通则把合同能源管理分成若干种类型,但无论何种类型,均有一个共同特点:即在节能改造服务合同期内节能设备所有权都属于节能服务公司或租赁公司,用能单位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设备一般被无偿移交给用能单位。同时用能单位将在合同期内与节能公司分享节能收益或定期向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用。因此从形式上看合同能源管理具备《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可以适用融资租赁的准则进行会计核算。但根据各类型合同能源管理在节能效益金额的确定和分配方式的不同,笔者认为可以把其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大类进行核算。

(一)固定资产经营租赁核算

1、 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种类型的节能效益一般不能预先准确确定,节能服务合同也没有约定节能效益金额,只约定效益分成比例,效益分享期一般不长,所以从简化核算的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在合同期内可作为经营租赁的固定资产处理,合同期满作固定资产捐赠处理。又据财税[2010]110号文规定,节能效益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在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时可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尽量保持一致的问题,因此建议设备不留残值,以合同期作为折旧计提期间。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在无偿取得节能设备所有权时,以节能设备在节能公司的账面原值和已提折旧金额借记“固定资产”,贷记“累计折旧”,作为已提足折旧但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处理。

2、 能源费用托管型

会计处理同节能效益分享型。

(二)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核算

1、节能量保证型

该种类型与节能效益分享型接近,但区别在于节能公司对节能量作出了承诺,因此其节能量金额是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的。所以该种类型下节能设备作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处理比较恰当,节能公司作融资租出处理,用能单位作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融资租赁型

实践中融资租赁型合同能源管理还可细分为不同的操作模式,目前运用较多的是以下两种模式:

(1)设备销售合同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服务公司代租赁公司购买节能设备并供应给用能单位,融资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签订设备购买合同(或总承包合同),并向节能公司支付买价,租赁公司拥有设备所有权;同时租赁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用能单位以节能收益定期支付利息和租金。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用能单位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因为用能单位最终会取得设备的所有权,所以应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

(2)售后回租模式

此种模式下,节能公司在向租赁公司销售了节能设备后又与其签订售后回租合同,回租设备,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改造服务合同,与用能单位分享节能收益,并按期向租赁公司支付设备租金及利息。该模式下,租赁公司和节能公司分别作融资租出和融资租入处理,同时,节能公司与用能单位分别作经营租出和经营租入处理。节能公司以资产使用寿命作为计提折旧的期间。合同期满,先由租赁公司与节能公司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然后节能公司再与用能单位办理设备所有权移交。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尚处于起步和培育阶段,其会计核算方法也一直是备受关注的专业探讨问题。在实践中,应透彻理解该种业务的本质,使会计核算既合法合规,又更具可操作性和适用性,以更好地促进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

[2]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24915-2010

第3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 MBTI;人格特质;管理人员;非管理人员

[中图分类号] F273.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7)01-0048-04

一、引言

MBTI (Mayers-Briggs Type Indicator) 是由凯瑟琳•布理格斯和她的女儿伊莎贝尔•麦尔斯以著名心理学家卡尔•荣格所创立的心理类型理论为基础编制的一个人格自陈量表。几十年来,MBTI得到广泛运用,成为在管理领域中应用的最为广泛的人格量表;在国外,每年有200多万人接受MBTI的测量。它之所以得到广泛关注,其重要原因在于各种不同心理类型的人与所适合的工作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对于组织中人与事的匹配具有重要价值。就企业组织结构来讲,管理层基本可以分成三个层次,尽管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在组织运行中扮演的角色不同,所强调的工作重点不同,但都需要三种基本的管理技能,即技术技能、人际技能和概念技能。管理的本质是“通过别人把事情办好”,被管理人员是管理人员存在的前提,现代管理强调以人为中心,注重于充分发挥人的才能和积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重视对人本身的研究和理解。

对管理者人格类型已有一些研究出现。一项有关大公司创始人的MBTI人格类型研究发现,13位当今企业家,他们均是著名公司的创始人,包括苹果电脑公司、联邦快递公司、本田汽车公司、微软公司和索尼公司等,调查发现这13个人物均为直觉思维型(NT)。据Mosley研究发现,在341名银行经理中,STJ型被试所占比率最高(51%),TJ型占65%。Terrell对一家大银行14 500名雇员研究发现,高级领导中有一些不寻常的NT型,而普通经理领导层中则以STJ型人为主。

国内的研究也得出了一些一致的结论。唐军(2002)的一项有关在职人力资源管理硕士研究生班的MBTI类型研究结果发现,ESTJ、ENTJ、ESFJ是人力资源管理者最常见的人格类型,赵慧芳等(2004)发现,在人格维度上管理者多为外倾(E)、判断型(J)、感觉型(S)和思维型(T),ESTJ和ISTJ是企业管理者常见的人格类型。

以上文献回顾表明,已有研究已经取得了一些一致的结论,但也存在着问题,如除ESTJ外,管理者在其余人格类型分布上的结论尚不一致。同时以往研究的对象均局限于管理者,而没有就管理者和非管理者的人格类型进行比较研究,因此,不能说明MBTI人格量表对不同角色人员的预测效度。笔者主要是从研究管理人员①和非管理人员的人格类型进行比较来探讨MBTI人格量表对两类被测试者的分辨和预测效度,同时就以往研究结论的普遍性和分歧之处进行探讨。

二、研究过程与方法

(一)研究工具

MBTI量表包括四个维度,每个维度有两个方向,共计八个方面。分别是:(E)外向―内向(I):表示态度或心理能量的倾向性;(S)感觉―直觉(N):表示个体获取信息的方式或倾向性;(T)思考―情感(F):表示个体处理信息和作出决策的方式;(J)判断―知觉(P):表示对待外部世界的方式或倾向。这四个维度都是连续体的两极,每个人在每个维度上都处于连续体的某一点上,并且偏向于两极中的某一极,称为‘偏好’。根据四个维度、八种行为风格,一共组成2×2×2×2=16种人格类型。

关于MBTI的信度,Mayers研究成年大学毕业生时发现,MBTI测验四个维度的内部一致性分别为,E-I 0.83,S-N 0.89,T-F 0.86,J-P 0.88。截至目前,国内外对MBTI的信度已进行过大量的研究,几乎在所有的研究样本上,MBTI的四个维度的内在一致性都很高,无论是逻辑分半、连续项目分半,还是α系数,其值均在0.86~0.94之间。关于MBTI的效度,国外验证性因素分析的结果表明,样本数据和理论模型拟合良好(AGFI和NNFI分别为0.949与0.967)。表明量表结构非常清晰,完全符合理论构想,具有非常理想的结构效度。

(二)研究对象

研究对象选取多种行业的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共92人,年龄为25岁~52岁,其中,管理人员56人(男39人、女17人);非管理人员36人(男15人、女21人)。

(三)测验过程

运用统一的指导语,采用MBTI-M中文版对随机抽取的150名被测试者进行团体施测,删除不合格问卷后,共得有效问卷92份。

三、研究结果

(一)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MBTI人格维度的分布(见表1)特征

假设:Ho:各维度分布没有偏好表现(相同分布)

Ha:有偏好表现(不相同的分布)

使用卡方(Chi-Square)检验,根据公式X2=∑(Oi- Ei)2/Ei得出:自由度DF=6。

表2表明,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在E-I、T-F、J-P维度上都存在明显偏好,管理人员明显偏于外倾,多属于思考型;非管理人员明显偏于内倾,多属于情感型。在J-P维度上两类被测试者均属于判断型。在维度S-N上,没有明显的类别内的差异(p>0.05)。为考察两类被测试者在四个维度上是否存在类别间的差异进行了卡方检验,结果表明,除在S-N上没有明显差异外(X2=0.03,p>0.05),其余三个维度,E-I(X2=12.94,p

(二)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MBTI人格类型分布(见表3)特征

由表3可见,从类型分布结果看,管理人员中比例最高的是ESTJ型,属于外向思考型,占17.9%,其次比例较高的是ESFJ(14.3%),ISFJ(10.7%),ESFP(8.9%),根据该研究结果,管理者最适合的MBTI类型是ESTJ,比较适合的类型是ESFJ、ISFJ、ESFP。非管理人员在16种人格类型的分布上,ISFJ型最多,属于内向感觉型。ESTJ次之,ISTJ、INFJ再次之。ESTJ型非管理人员占总体的11.1%,属较适合类型。ESFJ型是天生的组织者,在非管理人员中有如此高的比例,由此可推断在非管理人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具有管理者的潜质的。

(三)男性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人格维度分布(见表4)比较

由表4可以看出,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在E-I维度的差异较大(X2=5.61,p<0.05),表明男性管理人员更多的是偏向外向型,喜欢与别人共事,倾向于探索外部世界。而男性非管理人员偏向内向型,他们相对保守,不容易让人了解,喜欢独处,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在对自我的思考上。其他三个维度两者差异不大(X2分别为0.02、0.97、0.03,p均大于0.05),在T-F和J-P上男性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都偏向T思考和J判断,表明他们虽然在组织中所处的岗位不同,但都善于通过逻辑分析和理性思考作出决策,喜欢有计划和有组织的生活方式。

(四)女性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人格维度分布(见表5)比较

由表5的统计检验表明,女性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在E-I差异较大(X2=4.96,P<0.05),与男性的比较结果相似,女性管理人员明显偏向外倾,女性非管理人员明显偏于内倾。其他三个维度两者差异不大(X2分别为0.01、0.02、0.12,p均大于0.05)。与男性结果不同的是,女性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非管理人员,在T-F维度上,她们都偏向F情感型。女性心思细腻,倾向于根据个人的主观评价作出决策,她们会注重和周围人群的关系及考虑到整体的和谐性,通常都会考虑并顾及到别人的想法和周围的情境。

四、有关管理人员、非管理人员的分析

(一)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整体人格维度与人格类型比较

以上研究表明,从人格维度看,管理人员外向型(E)多于内向型(I) (p<0.05),思维型(T)多于情感型(F)(p<0.05),判断型(J)明显多于知觉型(P) (p<0.01)。ESTJ型是本研究中管理人员的大多数类型,即外向思考型。这类人具有高能量,十分自信,他们是天生的成就动机指向的人,喜欢挑战是他们的天性。ESTJ型人的缺点是过于严格的自我控制、没有耐心以及吹毛求疵,在压力下他们可能会失去控制,对自己情感的爆发毫无办法。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和他们所肩负的对企业发展的责任,要求他们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乐群开朗,严格自律,较强的责任感和事业心及较好的情绪稳定性和自控力。这些要求与E、S、T、J的人格倾向是一致的,这说明大部分管理人员的人格特质与其工作要求基本相符合。

而非管理人员以内向感觉型居多。这类人可靠、忠诚,把社会传统看得尤为重要,做事有较强的责任感、计划性和持久性。但他们对于某些紧张性刺激,诸如环境和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工作环境的不确定等格外敏感和脆弱。非管理人员中大部分是学历相对较低,而且在企业中处于工作一线,工作环境及工作内容单调,他们直接为用户提供一对一的服务,而客户对企业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均来自一线员工的工作。因此,他们的压力大,而心理承受力又不及管理人员。

(二)不同性别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人格类型的共性与差异

通过对相同性别的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人格特质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无论男性或女性,在E-I维度上,管理人员与非管理人员的差异显著,管理人员偏向外向型;非管理人员偏向内倾性。T-F、J-P和S-N上没有明显差别。但在T-F维度上,存在性别间的差异。女性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非管理人员,她们都偏向F情感型;男性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都偏向T思考型。男女性别比较大的差异是大约2/3的男性属于思考型,接近同样比例的女性属于情感型。在MBTI中,思考型并不意味着“精明”,情感型也不意味着“感性”,它反映了男女做决策处事的不同方式。

五、几点管理建议

任何一种人格类型都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其消极的一面。无论是管理人员还是非管理人员,都应当正确认识自己和他人的人格类型,培养和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克服和改进消极的一面。为此,笔者提出一些建议供管理者参考。

(一)根据个性类型合理使用人员

管理人员要全面了解下属的人格类型和特征,合理安排岗位,分配任务,尽量做到人格个性与职位相匹配。如外向性的人易与人相处,适宜从事推销、采购、公关等工作;而内向性的人不善谈吐、做事细心、好静不爱动,可让其从事工程设计、财务会计、文书档案等工作。在团队建设中,把内向―判断型人格的人和外向―感知型人格的人组合在一起,让一个关注细节的人和一个筹划全局的人组合,这样可以取得更大的成功。

(二)根据人格特点采取不同的管理策略

人与人之间的人格差异是客观存在的,管理者的高明之处就在于能够根据下属的不同类型采取相应灵活的管理策略。对于内向知觉型的人,他们忠心耿耿,卖力效劳,但缺乏自信心和主动性,管理者对这类人可采用接近倾听,多督促检查,保护而不挫伤他们的积极性,促使其认真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而对于外向思考型的非管理人员,他们具有强烈的事业心,高度的责任感,在工作中勇于开拓而不畏艰难险阻,他们希望得到管理人员的理解。明智的管理者应当放手让他们去干,少干预,并经常鼓励他们勇往直前,从而增强他们的自信心,消除他们的疑虑,开创工作的崭新局面。

(三)根据人格特点合理设计团队成员及领导班子的结构

组建工作团队领导班子,既要考虑成员的年龄、性别、知识、专业结构,又要重视个性结构的合理性。作为企业的领导者,首先应对人格的特征表现有所认识,并明确作为领导者的人格特征对企业发展前途的重要影响及作用。合理搭配工作团队中同事间的个性,综合各种人格类型的成员,可大大减少破坏性组织冲突发生的可能性,使该工作团队能表现出更高的工作效率。

注释:

①文章中所指的管理人员,主要是针对企业中层和一线的管理人员,非管理人员则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具体工作的员工,他们要向管理者汇报工作。

[参考文献]

[1]斯蒂芬・P・罗宾斯.组织行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2]唐军.人力资源管理者的MBTI类型研究[J].人口与经济,2002,(10).

[3]苗丹民,皇甫恩,等.MBTI人格类型量表的效度分析[J].心理学报,2000,(3).

[4]蔡华俭,朱臻雯,杨治良.心理量表(MBTI)的修订初步应用[J].心理学,2001.(2).

[5]余凯成.组织行为学[M].大连: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1.

第4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广西 高职院校 工商管理 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5)05C-0094-03

一、广西高职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现状分析

(一)专业布点多,竞争越来越激烈。由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硬件投入少,专业门槛低,随着近几年高校的扩招与发展,许多高职院校都相继设置了管理学院或管理系,高职层次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布点也越来越多。经广西招生考试院网站资料统计,2014年,有18所院校(其中含4所本科院校)开设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有5所院校(其中含1所本科院校)开设了商务管理专业,有16所院校(其中含5所本科院校)开设了连锁经营管理专业,有36所院校(其中含8所本科院校)开设了物流管理专业。一方面,高职示范院校凭借其办学积累,同时还具有经费投入足、人才吸引力大的优势,发展势头强劲。另一方面,新成立的高职院校借着升格的冲劲,新开设的专业生机勃勃,形成后发优势。各高职院校中工商管理类专业之间在建设项目、师资等领域的竞争也日趋激烈。

(二)服务地方行业,注重特色建设。文科类专业在高职层面主要集中于工商管理类专业,造成毕业生人数较多,前期由于人才培养模式趋同,毕业生缺乏特色。近年来,各高职院校在接地气、创特色方面均有所突破,从凸显行业性、地方性的特色方面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如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的物流管理专业实行基于工作过程导向的适应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打造服务北部湾的物流高技能人才。柳州职业技术学院的物流管理专业(企业物流方向)依托柳州汽车工业,采取“工学交替、校企共建”的方式培养主要适应汽车工业物流服务营运要求的管理人才。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生产运作与质量管理)以“产学融合、学科融合、工学融合”的方式定位于制造类企业,培养生产运营与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南宁职业技术学院的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商场管理)与多家国内知名商零售企业签订了合作协议,实施“双证制”, 培养超级市场、百货店、购物中心等各类商业企业的基层及中高层管理人员。相同的专业在不同的院校或依托行业发展或面向地方经济需要,专业定位与培养目标不同,采取了各具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使老专业在服务广西区域经济发展上焕发出了新的活力。

二、高职工商管理类人才的需求分析

(一)人才供求出现结构性失衡。人才供求的结构性失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人才供求的专业结构性失衡。根据近几年高职人才市场需求情况分析,社会主要对连锁、物流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比较大,对工商企业管理、商务管理专业人才的需求量较少。二是人才供求的知识能力结构性失衡。近几年,企业对工商管理类高职层次人才的需求主要集中在基层管理或管理操作岗位。相应地,高职层次的人才培养工作主要是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岗位技能的针对性训练,使其具备从事企业相应的具体经营管理事务的能力,但同时毕业生也存在着职业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因而也导致了用人企业的不满意。

综合人才市场的供求关系分析,并不是人才市场上需求量不足,而是人才供求的结构性问题,高职院校必须综合考虑区域与行业人才市场需求的特点,做到明确专业人才培养定位,并能够提供一定的后续学习与职业发展能力,所培养人才的学识与能力结构才能符合企业管理与发展的需要,进而为管理类专业提供充足的发展空间。

(二)复合型管理类人才紧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与完善,以及广西经济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对经营管理人才从数量与层次两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2010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以来,中国与东盟双边贸易增长迅速,2012年中国与东盟贸易额突破4000亿美元,广西作为中国与东盟在政治、经济、商贸、商业、文化等方面多领域合作的桥头堡,对外经外贸、会展、涉外旅游等外向型人才产生了大量的需求。《广西“十二五”人才开发目录》中根据广西区各重点领域、重点产业的发展情况,明确了对营销、人力资源管理、物流、旅游等各类管理人才的旺盛需求,并指出其中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难度较大,培养周期长,需求尤为紧缺。

(三)小微企业发展提出新的需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广西要求到2020年体制内企业经营管理人才总量达到18.5万人,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比例要求达到70%,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的能力与知识结构在学历层次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观,为高职层面所留下的人才需求量并不大,但是市场需求是多样化的,小微经济实体的创立与成长,为高职人才的需求留下了广阔的空间。工商总局2014年3月的《全国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情况报告》指出,同样的资金投入,小型微型企业可吸纳就业人员平均比大中型企业多4倍至5倍。2013年,广西小微企业(含工商个体户)130万户,从业人员400多万人,小微企业完成增加值5067.4亿元,占广西生产总值35.2%。2012年广西全区有609户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新登记注册微型企业2.1万户;2013年有206户小微企业成长为规模企业,新登记注册微型企业2.15万户。数量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不仅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坚实基础,还成为了新增就业岗位的主要吸纳器。在小微企业数量持续增长的同时,也反映出了在资本、技术、人才、管理等转型升级的关键因素方面的积累不足,众多的小型微型企业转型升级较为困难,发展后劲和活力不足。因此,市场对适应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的管理人才提出了新的需求。

三、广西高职工商管理类人才培养的建议

(一)合理规划专业布局,开放协作办学。为解决人才供求的结构性问题,首先应考虑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对专业布局进行合理规划。目前,广西的高职院校主要集中在南宁、柳州、桂林等中心城市,形成了一定的人才聚集效应,但同时各院校在人才培养、资源项目等方面也产生了不同程度的竞争。基于服务广西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立足于两区一带的建设,考虑各高职院校的办学积累与办学条件,进行专业的合理规划,形成面向不同经济区域人才需求、侧重培养的专业集群。在建设区域专业集群的基础上,明确重点优先建设专业、扶持特色专业,一方面有利于高校共享资源,避免无效建设;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企业招录员工成本,有效开辟就业市场。

为了形成良性可持续发展的协同局面,各院校应尽快实施开放式协作式办学。开放式办学是根据“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个对接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思路,人才培养必须切合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多样化需求,地方职业院校应从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出发,找准各院校人才培养的定位,形成特色,避免专业建设的重复低水平竞争,通过错位发展打造特色,在特色上寻求突破,避免千校一面、千人一面的培养,亦可有效促进各院校人才培养的协同合作,在创新与实践方面取得建设成绩。

在人才培养上也可实行开放协作方式,充分利用同行院校、企业与市场的资源。建设校际间共享的实验室,以供管理类专业低年级单项性的、验证性的专业训练;高年级综合性的、特色性的、创新性的专业训练则直接到企业、到市场上去锻炼。通过实践与理论的结合、院校间的开放与合作,全面、有效地培养应用型人才。

(二)调整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高等职业教育必须准确把握定位和发展方向,自觉承担起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的时代责任,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在促进就业、改善民生方面以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高职的人才培养目标已经由过去的“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调整为“培养高端技能型专门人才”。因此,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应该是掌握了经济学与管理学基本理论与知识、掌握了管理类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端技能型人才,由“实用型、岗位针对型”转变为“应用型、适用型”,强化实践与发展能力,一方面注重培养与训练学生的专业技能,另一方面要积极培养学生分析经济现象、企业经营管理问题及相应的解决能力,具备相应的职业发展能力,从而适应区域经济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对人才的需求。

(三)优化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知识能力结构。根据广西区内各重点区域、重点产业的发展情况,必须突出强调培养人才的岗位应用技能,加大对复合型管理人才培养力度。各高职院校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面向地方重点行业发展需求、面向小微企业转型升级,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创新人才培养模式,考虑复合型及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管理人才培养。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结构需要综合考虑岗位应用与职业发展,因此必须将社会、企业、职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进行系统设计,着力培养复合型、应用型工商管理类人才。

工商管理类毕业生应该具备的知识与能力可具体概括为社会人、企业人与职业人的统一。社会人必须具备合格的政治素质、良好的社会道德和身体心理素质,是符合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合格的高素质人才。企业人应该具备经济学与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与知识,能分析经济现象、了解企业的市场化运作、熟悉企业各部门的职能和作用,在工作岗位上有全局观、发展观,有合作精神和竞争意识,有任职后的再学习能力,具有一定的职业发展能力,是符合企业经营管理需要的合格员工。在企业层面还要求培养的人才符合企业经营管理的专门要求,体现行业特色。职业人要掌握从事本专业相应岗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务实进取的工作作风,是符合企业具体岗位工作需要的合格的专业人才。

由社会人、企业人、职业人结合而成的管理专业人才,突破了原来高职层次强调专业技能的培养、以岗位人为培养目标的限制,增加了作为企业人的知识与技能要求,提升了学生的职业后续发展能力,符合应用型人才的市场需求。

(四)深化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基于人才培养目标的调整与知识能力结构的优化,相应地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与实践。围绕“强素质、高技能、有发展”的高职人才知识能力结构体系,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要合理补充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基础应用知识,达到“有发展”的要求,为后续职业发展提供实力;并考虑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职业针对性,设置不同方向的职业知识与技能学习训练的课程选修模块,通过“高技能”的设计,体现专业特色,满足学生多样化、个性化的需求。

进一步推行“工管结合、校企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可通过不同学科与管理学科知识的结合,为广西重点产业发展提供复合型的人才,如桂林航天工业学院设置的汽车技术服务与营销专业与企业开设了订单班共同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岗位针对性强且符合市场新兴职业需求的交叉性专业有着良好的发展态势,拓展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空间。

(五)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的规律决定了专业建设的重点是师资队伍建设,培养一支专业知识与技能扎实、敢于创新、敬业爱岗的教师队伍才能符合专业改革与实践的需求。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及教师工作的独立性、个体性发展,应设置科学合理的制度引导教师实现学校的管理目标,而非强制性、行政性的指令。同时要为教师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重视教师专业知识与教学技能的培训、提高,强调人性化的管理,重视建设“人心工程”与教改配套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调动教师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要素是“双师型”教师,只有具备了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教师才能从专业角度、企业角度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全方位的指导,才能及时地通过专业实践开展专业建设工作,根据行业变化的信息,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及时补充更新职业技能。通过加强与企业、市场的紧密联系,为学生提供专业技能的实习场地,并可使教师及时获得企业需求的人才知识与能力的规格,从而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的模式。因此,高职院校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工作。

以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强素质、高技能、有发展”的人才为管理目标,教师们要尽快调整教学理念,及时了解并掌握市场对人才需求的特点与具体要求,积极推进人才培养工作的创新与实践。

【参考文献】

[1]易淼清.对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分方向、分层次”人才培养改革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12(35)

[2]苏悦娟.广西高职院校工商管理专业同质化及教学改革研究[J].大众科技,2013(6)

[3]章建新.宽就业口径下的高职工商管理专业群构建[J].职业技术教育,2013(11)

[4]包映蕾.珠三角经济发展对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教学的影响[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2)

第5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管理类 本科 加强 人才培养 实践型教学

时代在进步,经济发展的需求也在向更高层次进步,加强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是符合时代要求的大趋势,更是对教育发展水平的考验。高校应构建什么样的实践型教学体系,培养什么样的创业人才,是目前高校管理类本科教育问题的新课题。

一、加强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目的与意义

任何一个领域,人才都是最重要的核心资本,是可持续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也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我国经济建设水平想要不断提高,离不开人才的培养,作为人才培养的摇篮,高校教育负有不可推辞的责任,高校培养的人才数量与质量,是我国未来经济增长的实践型能力、进步能力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直接表现。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是目前的重要课题,有针对性的培养创业、实践型型人才,能够保障与促进经济增速,是目前高校的重要目标。

二、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

要想在经济发展中具有可持续性,就要完善人才培养的实践型教学体系。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浪潮,高技能实践型人才的培养不仅是高校发展的重要体现,更多的是经济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客观需求,社会竞争强烈呼唤一些富有实践型精神的复合型人才。我国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只有培养出实干型的人才,才具有核心竞争力,他们可以为各个领域提供发展的灵感与源泉。

三、实践教学体系的基本架构

要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培养有知识、有能力、有素质、有技术的人才为重点培养目标。在理论知识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同时提高实践水平,加强实验与实践,将课内知识与课外实验相结合,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激发学生创新性,鼓励学生接触社会,将理论与技术相结合,为培养复合型人才做好准备。

四、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实践教学体系

(一)重视社会实践

想要加强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就要构建一个管理类的实践平台,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帮助本科学生们开展以管理为核心的一些自主实践活动。管理类本科在开展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可以发展校企联合的教学模式,即联手当地企事业单位共同建立学生实践教学基地,这种方式可以为学生提供实战的重要练习场所,根据本科设置情况及自身情况,为他们制定培养计划。通过人才培养实践活动,管理类本科学生可以在人才培养中看到社会需求在管理类中的不足,重视自己的本科发展方向,加强自己的本科知识水平,为服务社会做好准备。

(二)重视课程设计

开展人才培养是管理类本科培养大学生职业素养的重要方式之一,通过人才培养的实践方式,能够锻炼学生们艰苦拼搏、勇于实践的重要精神,强化本科学生们的实践意识,同时开发与提高学生们的专业能力与精神品质,改变学生不成熟的就业观与择业观,极大激发学生的管理类专业兴趣点,结合当前我国经济发展的需求,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勇于实践的复合型管理类本科人才。

想要做好人才培养,就要建立管理类本科的基础教育指导课程,开设全面的的核心指导公共课程,学生们在社会实践中发展自己的不足之后,可以在本科专业课学习上提高管理知识与水平,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在课程设计中,要增强课程的可选择性与弹性设计,尽量增加管理类选修课,提高选修课所占比重,多元化满足学生们的实践需求,拓展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除此以外,还要完善管理类本科教育教材体系,借鉴国外经验,结合管理专业的实际情况,科学、完整、系统地设计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改革中加以体现。

(三)重视实践教学体系的基础保障

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实践教学体系划分为三部分,即硬件制度、软件体系与评价机制。

硬件方面,根据发展需求,应完善学生的奖惩与激励措施,以促进管理类学生加强人才培养的积极性。制定人才培养制度,使人才培养从单纯的教育向咨询转换,从垂直管理向精细化方向方展。增加培养学生实践教学体系的经费投入,将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投入资金用于教学实践,为学生实践提供建设保障。

软件方面,结合市场对管理类本科的需求与社会发展开展实践型研究。更好的培养管理类高素质人才,鼓励与组织学生参与调研,让他们尽早参与管理类本科的研究训练,了解与掌握调研方法,在探索中获得有价值的调研成果。

(四)重视校园文化教育

校园文化教育无论何时都要作为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培养学生,首先要懂得尊重学生在人格自由及个性发展,这样才能够让学生在接受教育与社会实践的过程里面,学会知识、懂得为人与处事的道理,学会成长发展与实践创造;强化学生的实践教学素质同时强调基本品德养成同样重要;突出学生的实践性与积极性;贴近学生们关心的社会热点与社会实际问题,开阔学生视野;同时重视学生心理卫生,重视健康教育,关注本科学生心理与自尊、自强、自律、自爱等品格养成,增强本科学生接受考验的承受能力,形成具有多样化、开放性的校园文化指导工作教育内容。

管理类本科要努力建设一种能体现时代特征与学校文化的校园氛围,突出文化素质的教育,完善文化、活动设施,同时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的科技、学术、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专题教育活动;也可以开展对学生有帮助的实践演讲活动,请一些创业者分享成功的个案;不断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要注意校园文化与管理类本科间的有机结合,创造与培养动手能力,重视专家指导,关心社会,将人才培养融入管理类本科文化建设大潮之中。

五、结语

管理类本科人才培养的目标是从理论知识到实践型能力,从实践型思维到实践能动性的综合教育与培养。加强管理类本科的人才培养,要注重理论与实践型的相互结合,将学生的培养更多地以实际为出发点,培养出符合社会要求的复合型人才,为经济发展贡献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第6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肝胆管结石;治疗方法;对比

doi:10.3969/j.issn.1004-7484(s).2013.03.083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3-1085-01

为探讨肝胆管结石的有效治疗方法,我院对228例肝胆管结石病患者进行了临床病理分型,并分别经六种手术方法对同一种类型进行了治疗,经结果验证,对不同病理类型的最佳治疗方法进行了确定,为肝胆管结石的治疗提供了合理的参考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选取我院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收治的肝胆管结石患者228例,男119例,女109例;年龄16-85岁,平均年龄44.6岁。其中I型36例,II型68例,IIIa型52例,IIIb型50例,IIIc型22例。

1.2临床病理分型[1]①I型:结石局限于某一亚肝段、肝段胆管内,胆管病变、受累肝脏比较轻微;②II型:结石沿肝内胆管树呈区域性分布,充满几个肝段内,合并病变区段肝管的狭窄,伴随受累肝段的萎缩;③III型:双侧肝叶胆管内遍布结石,依据实质病变情况,包括有3种亚型。IIIa型,肝实质萎缩及纤维化不明显;IIIb型,区域性纤维化及肝实质萎缩,合并有萎缩肝脏区段主肝管的狭窄;IIIc型,纤维化广泛,继发性胆汁性肝硬化形成,伴有左右肝管的严重狭窄。对同种临床病理类型的不同治疗方法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包括手术并发症发生率、结石清除率的差异等。

1.3方法[2]肝叶切除(HT)、胆道探查取石(BDE)、肝(胆)肠吻合(HJS)是治疗肝胆管结石常用的手术方法,一般通过单独或联合使用对患者进行治疗,其治疗方案可达六种,分别为:HT+BDE+HJS、HJS+HT、BDE+HT、HJS+BDE、HT及BDE等。胆道探查取石术的多种探查取石方法有胆道气囊导管、经尿管冲洗、胆道镜取石、液电碎石等。胆肠吻合部位包括肝内胆管、肝总管、胆总管。对手术治疗后的患者进行随访,效果可分为优良和差。优良:即随访期间相关症状现时不明显,少数症状的发生比较轻微,不会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差:即症状的发生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生活与工作,同时危及患者的生命安全。

1.4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1.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资料差异对比通过x2检验,全部比较检验行双侧检验,P

2结果

2.1结石清除率应用不同手术方法治疗各种类型的肝胆管结石的总清除率为59.6%,结果显示I型和II型的结石清除率较高,III型结石清除率则比较低,具体情况见表1。

2.2手术并发症应用不同手术方法治疗各种类型的肝胆管结石的手术并发症发生率为24.6%,各种类型的并发症发生率由高到低依次为IIIc型、IIIb、II型、IIIa型、I型。具体情况见表2。

3讨论

I型常用方法为HT+BDE,且结石清除率较高。由于I型的病变比较轻微,依据患者的情况可选择临床观察,并不需要进行手术治疗。目前,经皮经肝穿刺胆道镜探查取石的应用使胆道探查取石方法更为丰富,使微创外科治疗肝内胆管结石的方法得以实践。针对I型患者,其有效治疗方法以胆管切开取石、经皮经肝胆镜取石、肝段切除最为适宜。II型患者经含有肝切手术的手术方案进行治疗,均可获得结石清除的最佳效果,其中最为优良的方案为BDE+HT,而胆肠手术与肝切联合应用时,容易发生术后并发症。依据II型的病变特点,若不考虑肝外胆管结石与狭窄,最佳治疗方法则为肝切除,其中根据病变特点的不同,可对适宜的切除范围和方法进行确定。IIIa型常使用BDE+HJS和BDE进行治疗,其中肝叶切除手术的结石清除率较高。但由于IIIa型不伴有肝叶病变,一般不需要切除肝叶,所以肝叶切除手术的应用较少。胆肠吻合使引流通畅得以保持,同时用于放置皮下盲袢,方便术后取石的实施。经实践证明,IIIb型治疗最为适宜的方法主要包括皮下盲袢、胆管修复重建术等。IIIb型结石清除率最高的方法为BDE+HT,与其相比,HJS+BDE+HT的结石清除率较低。由于IIIb型含有双侧结石,肝叶病变较为显著,所以部分患者通过肝叶切除并不能达到结石的完全清除效果,因此需要使用胆道探查取石术促使对结石的清除,严重者则需放置皮下盲袢将石取出。IIIb型治疗方案最为有效的是胆管修复重建术、肝段切除及皮下盲袢。IIIc型结石清除率较低,且术后容易发生并发症。IIIc型合并胆汁性肝硬化门脉高压,降低的肝功能使结石的清除受到限制。BDE、HJS是常用的治疗方法,胆肠吻合、胆道探查取石的实施使梗阻得以有效解除,较好地去除了结石,使肝脏的病理改变得以终止。一般来说,未取净结石者经胆肠吻合时对皮下盲袢进行留置,可作为胆道镜取石的有利途径;肝胆管系统弥漫性不可逆损害者则需要通过肝移植予以治疗。所以,IIIc型最佳手术治疗方法包括肝移植术、胆管修复重建术、门脉减压术和皮下盲袢。

综上所述,由于肝胆管结石类型的不同,产生的治疗方法及治疗效果也存在较大差异。依据患者肝胆管结石的不同类型,应选择最为适宜的治疗方案进行处理,才能获得满意疗效。对此,需要进一步探究肝胆管结石的不同类型,以促使有效治疗方案的良好确定与实施。

参考文献

第7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关键词:高职 产教融合 工商管理类专业 教学研究

产教融合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共同打造的新型的人才培养模式和办学模式,指出了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方向,同时通过将产教融合落实到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当中能够为专业的发展提供持续不断的动力。因此,高职院校要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模式的构建,在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当中突出实践这一根本原则,注重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并通过校企深度合作的方式来进一步拓宽学生的就业渠道,促进工商管理专业的发展和高职院校教育的全面进步。

一、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进行产教融合的意义

将产教融合理念作为重要指导来推进教学改革是确保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重要保障,同时也能为高职教育的发展提供动力。产教融合是高职教育发展的趋势,能够将高职教育打造成以应用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模式,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紧密融合,充分满足企业以及社会对于应用型人才的需求。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进行产教融合的意义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培养和提升学生的实践应用能力是高职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发展的必须,实现产教融合是当务之急。工商管理类专业的重点是培养应用型工商管理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能够对企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灵活的掌握,同时也需要运用所学的工商管理理论方法与实践技术为工商企业提供良好的管理策略和决策策略。而应用型工商管理类人才的培养必须要突出教育的实践应用性以及技术性特征,但是目前高职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师队伍当中,不少教师没有良好的企业实践经验,那么对于学生的实践指导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学生实践能力和应用能力的发展。产教融合下的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则能够有效解决这一问题,能够实现校企深度融合和产学研一体化,真正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第二,产教融合能够有效拓宽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的就业途径。产教融合推动着高职院校教育的转型,使其能够真正走向应用型发展道路,在这一办学模式下,企业能够参与到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环节,而师生也能够融入企业获取丰富的实践经验,从而确保理论与实践的融合,为工商企业培养出更多满足岗位需求的员工。

二、产教融合下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改革策略

(一)完善专业课程体系

为了适应社会以及企业对于人才能力的需求,确保产教融合在高职教育中的实现,工商管理类专业在实际教学中必须要注重培养学生扎实的基础知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出具有一专多能素质的应用型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因此,工商管理类专业的课程体系在建设中,除了要继续巩固理论教学基础以外,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学生专业综合能力和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学生的社会适应力,为社会与企业输送大量的应用型人才。教师可以首先对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进行了解和划分,了解学生的兴趣与志向,并有针对性地采用分流培养的方式展开专业教学。在课程设置上尤其要注意协调选修课与必修课之间的关系,适当增加选修课程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计划当中所占的比例,使得每一位学生都能够实现个性化发展机会。为了避免因人设课问题的发生,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必须依照人才培养目标进行,努力构建能够实现理论和实践紧密联系的工商管理专业选课体系。与此同时,为了让学生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高职院校要积极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提供多样的教育形式和机会,例如,双学位、课外学术交流活动等。

(二)明确教学改革方向

产教融合是一种以实践为重要指导理念的教育模式,那么产教融合下的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必须要积极响应实践教学改革潮流,明确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改革的方向,依据教学规律和产教融合的教育要求,紧紧围绕学生实践应用能力的培养目标,有效构建工商管理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工商管理类专业实现产教融合的教学改革方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革新教学理念,树立能力本位,面向市场与社会的教育教学理念。首先,必须要了解工商管理类专业多样化的就业岗位群,并以此为基础来积极探寻产教融合的突破口,从而更好地与企业生产和发展进行融合与合作,楣愦笱生提供岗位和丰富的实践机会。第二,改革传统的工商管理人才培养方案,而且人才培养的方法也需要在产教融合下进行完善与创新。创新型的工商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制定和修改的过程当中必须突出产教融合理念,要重视企业与学校的共同合作研究,尤其是实践教学类的方案在实施前和实施过程中更是要尊重企业意见,了解社会需求,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第三,制定工商管理类专业培养计划的方法需要进行创新改革,人才的培养计划和内容需要有所侧重,重点突出产教融合和校企协调。

(三)确立教学创新目标

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改革必须要明确目标,这样才能够为产教融合的实现提供方向指导,并进一步明确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改革实施的方向以及改革成效。高职院校必须对产教融合进行全面分析,一方面考虑到高职院校本身是以就业和职业为根本导向的教育形式,在产教融合建设中是非常专业的,而且适应性极强。另一方面,工商管理类专业属于商科类专业,与产业以及市场具有天然的关联,通过专业教学能够为产教融合的实现提供策划和指导。通过产教融合模式的构建能够有效地利用企业生产以及整个市场对应用型的工商人才进行培养,同时需要积极打造产教融合平台,并在这一平台上,对工商管理专业的实践教学资源进行整合,发挥产教融合的协同效应以及专业集群效应,这样不仅能够突出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的优势,也能降低实践成本。学生能够在高职院校内通过理论和方法的学习巩固专业基础,进而通过融入企业生产以及整个市场与社会来完成专业技术的教育。这是教学改革与创新的重要目标,而且通过目标的实现能够极大地提升学生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实力和就业率。

(四)构建实践教学体系

产教融合下的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据学生的发展需求以及工商管理类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需要来丰富实践内容,而在实践教学体系中必须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基础实践,这一阶段主要是进行管理和企业认知实习,使得学生能够初步了解自身专业学习和企业之间的关联,明确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方向,并了解与之相关的产业、市场等内容。因此,高职院校可以在大一大二期间邀请工商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为工商管理类专业学生作专题讲座和座谈会,其内容包括企业运营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使得学生能够充分地了解到要成为一名真正的工商管理人才必须要具备的素质和能力,同时这样的基础实践内容也可以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的一个补充,丰富学生的感性认识。第二,核心课程实习。涉及到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核心课程必须要包含相关的实践实习内容,通过对核心课程的实习方式来极大地丰富学生的理论知识,增强学生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综合实习。综合实习可以在大三阶段开展,主要内容是专业实习,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

(五)构建职业发展平台

产教融合下的高职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在实践与发展中要根据现实需求以及人才培养目标全面构建高职院校职业化发展平台,充分发挥院校自身优势和专业优势,进行集团化办学,努力打造推动工商管理类专业发展和高职院校教育改革的内部平台。首先,高职院校要树立企业化的理念,并在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推动工商管理专业的发展以及产教融合建设。高职院校必须要拓宽教育发展的思路,注重推进高职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多元化发展,建立产教集团来发展专业教育,同时也要树立多元化运营的思路和理念,积O推进实体经济和产业建设,用产业收入为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的发展和高职教育的进步提供支持,并用职业教育培养出的优秀工商管理人才为实体产业发展作出贡献。其次,高职院校需要建立和实施引进来战略,可以将企业引进到高职院校当中建立产业科技园,拉近产与教的距离。最后,高职院校在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当中要为职业发展平台的构建与完善发展做好铺垫,并且要牢牢把握产教融合的决策权和主动权,确保高职教育的长足发展。

(六)创建量化评价体系

创建高职院校工商管理类专业职业能力量化评价体系能够为教学改革以及产教融合下高职教育发展需求的满足创造良好的条件,在实际实施中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对于高职工商管理专业的知识、理论性课程以及实践操作类课程比例必须要进行大幅调整,提高实操类课程所占比例,与此同时,为了促进学生的创新发展可以一边鼓励学生创业、实习,一边要求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有选择的知识学习,根据工作岗位当中对于工商管理类专业知识的需要以及要求进行有重点的学习,从而提高教学的实效性,为产教融合的发展打下基础。其次,要缩短学生在课堂当中学习的比例,鼓励学生更多地在创业平台、实验室等创业实践场地发挥自身的聪明才智,将学习到的工商管理类专业知识和技能应用到实际当中,达到巩固知识和能力的目的。最后,要积极构建职业能力量化评价体系,在评价学生是否优秀以及在职业发展当中的表现时,必须要进行全方位的评价,需要包括学生在产教融合当中的作品、任务完成情况、创业表现以及学生自身、教师、家长、企业、社会五位一体的综合性评价。

产教融合是高职工商管理专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同时也是一种符合高职教育改革以及企业与社会发展的新型办学模式,能够有效促进工商管理类专业的发展,加快工商管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构建产教融合新模式。高职工商管理类教学必须在产教融合的指导下进行教学策略的变革,在这一办学理念的指导下逐步完善课程教学体系,明确教学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不断丰富和完善实践教学内容,为学生搭建良好的职业发展平台,创建量化评价体系。

参考文献:

[1]张立华.开放式产学研结合模式在自主创新中的运用研究[J].洛阳理工学院学报,2015,(02).

[2]王有利.产学研合作教育与大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J].江苏高教,2015,(12).

[3]王仁春.构建可持续发展的高职院校多维产教结合新模式[J].科学咨询,2016,(10).

[4]张景春.产教融合实践育人运行机制的改革与创新[J].探索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4,(08).

第8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一、高校不同类型的档案人才特征分析

作为人才济济的高校来说,无论是具体的档案管理员,还是其他在高校工作的人员,与档案都有着密切的联系。高校不同类型的人才具有的基本特征。

1.核心人才。

对于高校来说,档案管理者以及拥有专业档案知识的核心人才来说,具有培养周期长,难以直接通过招聘一次性获得,对于这类人才的管理模式往往采取的是承诺方式。如基于高校发展目标、战略等对其进行绩效考核,专注对其档案管理方面的能力开发和提升,按照其档案专业技术及科研能力支付相应的薪酬,帮助其建立远期职业发展规划愿景。

2.特质型人才。

特质型人才一般不是高校自身培养出来的,对于这类人才主要是基于合作关系进行管理,对于他们的绩效考核主要是通过一些科研项目或团队的整体绩效,来考察其释放出的人力资源潜能,对高校的贡献,按照合同支付薪资报酬。

3.通用型人才。

通用型人才比较容易在市场中通过招聘获得,对于他们的管理模式主要依赖他们的工作效率,对于此类档案人员的绩效考核是全方位动态的,一般关注即时绩效,如按月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4.辅助型人才。

这一类人才在市场中充足,易获得,对于他们的管理模式主要是以命令方式,不定期地安排他们相应的档案辅工作。基于相关的工作指标和合同的具体要求进行考核,支付报酬往往采取计时或计件方式。

二、高校不同类型档案人才的管理

1.核心档案人才管理。

高校档案核心人才作为高校多年培养,与高校的核心竞争力直接相关,对于实现高校的核心价值具有积极意义。但核心人才具有稀缺性,是难以通过一两次的短时间培训就能获取的,因此,作为高校档案管理的核心人才,高校应为他们搭建好软硬件平台,在彼此间构建牢不可破的心理契约,对于档案的管理者既要赋予他们一定的工作自,让其发挥自己的特长,吸纳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对于他们的考核更多地是看其对高校档案工作的发展贡献程度;也要为他们设计个性化的发展规划,出台针对高校档案人才培养近期、中期规划,使他们在工作中不断提升价值认同感和职业归属感,更好地为高校档案工作的长远发展提供不竭的智力支持。

2.特质型档案人才管理。

特质型人才是高校发展过程中离不开,但又与高校的核心能力没有直接关联,这一类的人才价值往往低于核心人才,他们是具有一定的特殊知识和技术的人才。对于这类人才,高校可采取密切合作方式获得,引导他们朝着高校的核心利益方向上培养,对于他们的管理应重“知识”的付薪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即可。

3.通用型档案人才管理。

对于高校来说,通用型档案人才如低年资档案人员、档案信息员或者兼职档案员,其独特性虽然较低,但其在档案工作中的价值却是一个较高的群体,这一类人才虽然可以通过人才市场较容易招聘到,但不能够忽视对他们档案业务知识的后期培训和发展。高校应该注重培养他们的工作效率,对其进行全过程、多角度的业绩考量。支付他们的薪酬应该结合绩效考评结果来进行,并定期组织他们参加一些专业的档案知识培训。

4.辅助型档案人才管理。

第9篇:合同管理类型范文

教育部在1998年设立公共管理一级学科以来,开设公共管理类专业的普通高校(含独立学院、职院)近千所,由于各高校的办学条件及资源的差异,再加上公共管理专业学科结构上的内在矛盾,因此,公共管理类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及方向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目标,如何在公共管理类专业大发展的前提下规范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标准,提高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适应社会对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的多样化需求,合理确定自身的人才培养方向和教育模式,必须根据当前政府改革的方向,进行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创新。本文在高校公共管理类专业长期教学与教学管理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的特点,提出了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能力一需要—结合—转变”模式,谨供各位同行与专家探讨。

高校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能力—需要—结合—转变”模式,简单地讲就是指“一个能力本位”、“两个需要”、“三结合三转变”。具体内容是:“能力”包括专业理论能力、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需要”本文由收集整理是指满足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要和满足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的需要;“结合”是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转变”是指人才培养由理论型人才向应用型人才转变、由知识积聚型人才向能力开发型人才转变、由传统型人才向创新型人才转变转变。

一、以能力为本位。促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

“公共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学科”。公共管理工作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政府部门需要的是具有较高修养的、有较高政策水平的、有较高综合素质的人才”,因此,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必须以能力为体位,促使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

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中的“一个能力本位”中的“能力”包括专业理论能力、技术能力和实践能力。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理论能力包括: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分析方法,掌握公共管理理论及分析方法。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技术能力包括:掌握和运用系统分析、统计分析、调查分析、计算机分析等科学方法或技术。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实践能力包括:掌握社会调查的方法,能独立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在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的实践中,专业理论、技术和实践能力要具体转化成学生的实际能力,就必须有一个显性的衡量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指学生必须具备“动脑”、“动嘴”和“动手”的能力。“动脑”就是“脑瓜子”要灵,要政治可靠、思维敏捷、反应灵敏、创新意识强;“动嘴”就是“嘴巴子”要活,要有口才、具备较强的协调与沟通能力;“动手”就是“笔杆子”,要有文才、学术研究能力。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包括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劳动与社会保障和土地资源管理四个专业的基础知识,以及包括行政管理学、公共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学、土地资源学、土地经济学、土地管理学、地籍管理学、财政学、保险学原理、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货币银行学、人力资源管理、社会保障概论、社会保险、政治学、法学、管理学、社会学、政府经济学和经济学等科目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

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必须具备的素质包括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人文素质是指具备人文知识(如历史知识、文学知识、艺术知识、哲学知识、道德知识、语言知识、政治知识、法律知识等)、理解人文思想(核心是基本的文化理念)、掌握人文方法(人文思想中所蕴涵的认识方法和实践方法)、遵循人文精神(人文思想、人文方法产生的世界观、价值观基础,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文思想、人文方法)。科学素质是指了解必要的科学技术知识,掌握基本的科学方法,树立科学思想,崇尚科学精神,并具有一定的应用科学处理实际问题、参与公共事务的能力。

“一个学科和专业是由该学科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构成的,其规范性的集中表现就是基本课程体系。基本课程体系的建立表明基本知识与技能的系统化、集成度和学科的成熟程度”。因此,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要设置知识模块、能力模块和素质模块。知识模块包括公共基础理论知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力模块包括理论能力、技术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能力及综合技术能力)及实践能力;素质模块包括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每一个模块自身都有各种课程支撑,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能力培养体系。

二、以社会需要为导向。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宽出路”的办学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公共管理类人才存在大量缺口,尤其是政府部门缺少既懂管理又懂经济又能熟练操作计算机的人才,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就业呈“多方向的市场特征”,但公共管理人才需求以政府部门为主,所以公共管理人才的培养应从政府职能的特征出发,从职业要求考虑,体现跨学科、复合型、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特点。因此,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要以社会需要为导向,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适应知识经济时代政府管理人才的需求。公共管理学既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社会科学学科,又是一门交叉性很强的应用社会科学学科,“这些学科的知识在不同的公共管理实践中被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用”。因此,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宽出路”的办学原则,以需要为导向,满足社会对人才的多样化需要和学生就业与继续深造的需要。

“厚基础”就是公共管理类专业的基础面要宽,既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同时要有反映本学科发展动态的课程,如公共管理前沿、公共管理专题研究等;“宽口径”是指公共管理类课程设置要体现不同学科交叉、渗透、融合的学科发展趋势,如管理学、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高等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的交叉渗透融合;“宽出路”是指本专业学生就业门路要宽,能适应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多样化要求;同时,也能满足不同兴趣爱好、有能力继续深造的学生继续深造学习的需要。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与学生成才成长规律。抓好“三结合三转变”

《纲要》提出人才培养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因此,只有遵循教育教学与学生成才成长的规律,才能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进而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保证人才培养质量,体现能力本位,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在教学实践中要自始至终地抓好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相结合、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三结合”,促使人才培养由“理论型向应用型转变、知识积聚型向能力开发型转变、传统型人才向创新型人才转变”的“三转变”,从而为人才培养质量提供保障。

(一)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设置课程体系

公共管理学“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学科,与法律、教育、管理、规划、建筑等基本属于同一类型的学科……它既是一种研究,也是一种实践”。因此,必须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按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在精简、强化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的同时,设计并安排实验和实践课程体系。实验课程体系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公共政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人力资源管理、公文写作、社会调查与统计、土地测量、公共财政、公共政策听证程序设计、学术论文写作方法、计算机理论与数据库应用技术等课程实验。实践课程体系包括社会调查与考察、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环节。在基本课程相同的基础上,各院校都要极力突出自己的特色和优势,力求提供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

(二)坚持教师主导性与学生主体性的原则,实践“开放式”教学法

《纲要》要求“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因此,应结合公共管理类专业特点和学校实际,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性,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同时,“注重学思结合”,采用“开放式”教学法,改革传统的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的单一教学方法,按照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模式,鼓励教师更多地采用问答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技能模拟训练教学法等,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式教学、研究式教学法、问题教学法、情境教学法等“开放式”教学法,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激发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和创新意识。在教学中充分尊重学生在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变单向灌输为师生协同互动,既改革“教”的方法,又指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思考方法”,重视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校内与校外相结合的原则,促进人才培养模式的转变

开门办学,充分发挥校内与校外两种教育资源的作用,促使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培养由理论型向应用型转变、知识积聚型向能力开发型转变、传统型人才向创新型人才转变,要在公共管理类专业教学实践中,坚持以学校培养人才为主体、以社会育人为依托,建立校内校外实践、实习基地。

学校内的实践(实习)基地根据学校特点及公共管理类专业特点建立,如电子政务实验室、模拟法庭等。从社会对公共管理类专业人才的“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要求来看,公共管理类专业可依托学校条件建立“五中心一平台”实验基地,即公共管理案例教学中心、公共管理绩效考核实训中心、公务员考试与培训中心、人力资源管理模拟中心、社会保障实训中心和电子政务实践教学平台,满足公共管理类专业学生培养动手能力的要求,把课堂理论教学与实践(实习)环节紧密联系,增强学生对公共管理类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与运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