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劳动法婚假规定精选(九篇)

劳动法婚假规定

第1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案例:李小姐是一家公司的销售人员。结婚时,她因工作没顾得上休婚假。3年后,李小姐的儿子生重病,需要照顾。为了不影响收入,李小姐向公司申请补休带薪婚假,但遭到公司拒绝。李小姐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诉。仲裁委认为,婚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权利,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就婚假的时效性作出规定。因此,李小姐提出补休婚假并无不妥,故支持了李小姐的诉求。

点评:婚假是否有时效限制,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设定期限,让劳动者在这段期限内休完婚假。如果劳动者在这段时限内没有休婚假,则意味着劳动者放弃休婚假的权利。本案中,单位并没有这样的设定。所以,李小姐可以随时向公司申请婚假。

隐婚不构成欺诈

案例:2010年6月,张女士到一家酒店应聘填写资料时,在婚姻状况一栏中填写了“未婚”。她如愿被录取,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今年年初,张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向公司申请保胎假。公司不但没有批假,反而以张女士入职时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解除了与她的劳动合同。张女士不服,向当地仲裁委申请恢复劳动合同,并获得支持。

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均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隐瞒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用人单位当然有权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仅限于姓名、学历、工作经验等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非所有个人情况。婚姻状况属于个人情况,劳动者没有告知义务。

单位“禁婚令”无效

案例:2010年2月,工作3年的王小姐与新来的同事李先生一见钟情,随即恋爱。由于公司禁止员工之间谈恋爱和结婚,所以,他们一直没有公开关系。2012年1月,王小姐和李先生结婚,两人的关系被公司发现。同年3月,公司以王小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对她作出开除决定。王小姐不服,向法院提讼。法院撤销了公司的开除决定。

点评:在我国,婚姻自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公民有权利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主自愿恋爱、结婚或离婚。用人单位制定的“禁恋令”、“禁婚令”明显违反法律关于婚姻自由的强行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

再婚也可享受婚假

案例:林女士和王先生是再婚夫妻。去年3月,他们向单位申请婚假,却遇到了麻烦。单位告诉林女士,其已享受过一次婚假待遇;如再请婚假,只能按照事假扣除相应的工资。林女士不服,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劳动部门责令林女士所在单位给予林女士享受婚假待遇。

点评:法律并没有对初婚、再婚作出厚此薄彼的规定。不管结几次婚,均可以享受婚假。另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一样的婚假待遇。

婚假不影响年终奖

第2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婚假一般情况下最少是三天,如果有的地方有特殊的规定,则会有十天或者十几天的婚假,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婚假请假申请书,更多婚假申请书请点击“婚假申请”查看。

2022婚假请假申请书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于20__年__月__日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国家及单位的相关规定,本人可申请__天婚假。现特向领导申请休婚假,自20__年__月__日到20__年__月__日共计__天,请予以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婚假申请书尊敬的单位领导:

本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民政局登记结婚,属于晚婚。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婚假问题的通知》(川人福19933号)第一条“工作人员本人结婚,由本单位领导批准,给予五个工作日的婚假”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本人可享受25天婚假。现特向领导请求自____月____日到____月____日(共计25天)休婚假,请领导审批!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公司不按规定给员工放婚假怎么办公司不按规定给员工放婚假,员工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婚假多少天依据《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新人可参考的国家法定婚假如下:

1、按照法律规定的结婚年龄结婚的新人【女方满二十周岁,男方满二十二周岁】,可以享受三天的结婚假期。

2、即便是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新人【女方满二十三周岁,男方满二十五周岁】,也不再享受晚婚假期,一样只能享受三天的法定婚假。

3、结婚的时候,如果新人双方不在同一个工作地点的,可以视路程的远近,额外给予路程假。

4、在探视父母期间结婚的新人,不额外给予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者与初次结婚者一样,等同享受法律规定的婚假。

7、部分地区晚婚假正式取消,根据近年结婚情况调查,北上广一线城市女性初婚的平均年龄均已超过30岁,鉴于目前的婚育形势,相关法律修订后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部分区域取消原有的晚婚假。

第3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1、在法律层面没有规定,只在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层面。[1980]劳总薪字29号规定:婚假1-3天,结婚双方不在一地的另外给予路程假,此文件当时针对国营企业。通常我们都按最长3天计算。

2、婚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劳动者结婚时给予的假期,并由用人单位如数支付工资,这是对劳动者的精神抚慰,体现了政府对劳动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对其权益的保护,对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

3、2016年6月,29个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个省份删除了相关晚婚假的条例,与国家法律规定保持一致,仅有三天法定婚假。这些省份包括广东、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宁夏、广西、安徽、湖南、天津、山东。

(来源:文章屋网 )

第4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采取措施改善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岗位书面告知女职工。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由本规定附录列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进行调整。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用人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附录:

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矿山井下作业;

(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三)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二)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三)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四)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五)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七)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八)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九)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十)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一)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最新女职工产假规定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第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83天。

第二,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98天产假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手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延伸阅读:

各省产假规定:

北京、上海: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

天津: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组织职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产假30;不能增加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

重庆: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晚育者产假期间,男方所在单位应给护理假7个工作日。

广东:职工实行晚婚的,增加婚假10日;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15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享受10日的看护假。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湖北: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

辽宁:职工晚婚的,婚假增加7日;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增加60日,男方护理假为15日。

江苏: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浙江: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

四川: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河南:实行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湖南: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安徽: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

福建:晚育又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日至180日,男方照顾假为7日至10日。

黑龙江: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180日,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至10日。

吉林:晚育的女职工,凭《生殖保健服务证》增加产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晚育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河北:实行晚婚的,奖励婚假15天;实行晚育的,奖励产假45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

山东: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日。

内蒙古:晚育者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的,增加产假30日。

甘肃: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实行晚婚的,其婚假为30天;实行晚育的,其产假为105天,并给男方护理假15天。在产假期满前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增加50天,并给男方增加护理假5天。

广西:已婚女职工在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4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增加产假20天。

贵州: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7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90天。

海南:已婚女性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日。城镇居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

江西晚育的增加产假30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日。

宁夏: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14天,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产假4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青海:晚育的妇女增加产假30日,其配偶享受10日看护假。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家庭,产假可以延长到半年。男方享受15日的看护假(含晚育看护假)。

山西:符合晚育规定的,女方享受产假4个月,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的,女方享受产假6个月。

陕西: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西藏: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

第5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师某于今年3月确诊怀孕,但她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到4月即将期满。单位通知她,将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师某向单位提交了怀孕证明,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关系。单位则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属于自然终止,单位只是不再续订,并不存在侵犯妇女特殊权利的问题。

    专家分析,师女士所在单位的决定是错误的,其理由不能成立,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女职工特殊权利保护的规定。师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继续推持劳动合同关系,直到师某享受完毕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期。

    北京市西城区劳动局仲裁科的彭硕介绍说,为保护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女劳动者的特殊情况出发,劳动法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中,对女职工在“三期”内,给予了特殊保护,即:对“三期”内的女工,企业不得因自己的原因或在女工无主观过错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过,在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中,劳动法并没有对女职工做例外的保护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由此看来,似乎单位与师某终止劳动合同并无不妥,但是,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从女职工的生育及哺乳等实际情况出发,作了补充性规定:劳动者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至相应的期限届满为止。

    ■没签合同的女工权益是否受保护

    孟女士于2002年1月到某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担任审计一级助理。2002年3月,她被确诊怀孕,2002年11月生产并依法休产假。产假结束后,该会计师事务所以部门效益不好为由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并于哺乳期内(2003年6月起)停发其工资,停付其各项保险。孟女士不同意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要求,在交涉后未达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她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原单位补发其2003年6月至2003年7月的工资5600元,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25%的赔偿金共计5000元,并报销孕、产期的医药费4600元。

    该会计师事务所辩称,孟某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没有任何形式和实质上的用工和劳动关系,她没有任何的调入手续。孟某的工资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所支付的,完全属于部门经理的个人行为,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发给其工资。所以,孟某不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

    在庭审中,孟女士向仲裁庭出具了银行工资单、住房公积金转移单、缴纳保险证明、住院费及检查费收据等证明后,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及《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第八条的规定做出裁决,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她2003年6月至12月最低生活费,共计2425.50元。同时依据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会计师事务所报销孟女士在孕、产期的医药费。

    ■“合同期内不得结婚”是否有效

    袁莉在前年7月与一家网络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规定“凡在本公司工作的女性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当时初到北京的袁莉急于找到一份工作,加上公司待遇也还不错,就没加考虑签下了这份合同。后来因为她和男友都已超过了晚婚的年龄,加上双方家庭也一再催促,他们就在去年“五一”的时候回家乡进行了登记结婚,而且袁莉也很快怀孕了。这件事被公司知道后,以违反劳动合同为由,在今年2月与袁莉解除了劳动合同,使其生活陷入了无着落的困境。袁莉要求与公司维持劳动关系。

    西城区劳动保障局仲裁科的彭硕解释说,虽然袁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合同期内不许结婚”的条款,但因其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我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完全出于自愿,就有权结婚,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加以干涉。另外,我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公司“不许结婚”的条款实际上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干涉和侵犯,所以,该条款是违法的无效条款。

    另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企业不仅不能解除与袁莉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而且她还享有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有关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怀孕检查和分娩费用谁负担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规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女职工“三期”工资如何发放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按现行规定所含项目执行。

    ■孕期享受哪些劳动保护待遇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第6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全国

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19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被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国首部反家暴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为了解决家庭暴力发现难的问题,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上述人群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为了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该法规定,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各级政府应当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住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帮助。

最高法公布《物权法》司法解释 从3月1日起施行

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物权法司法解释),从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表示,物权作为最为基础和重要的的财产权,是社会每个人、每个团体乃至国家的基本权利,也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经济或社会活动、创造财富的基础。

物权法司法解释重点包括六方面内容,即不动产登记与物权确认或基础关系争议,预告登记效力,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的范围,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司法保护,善意取得制度。

地方

北京3月1日起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制

自3月1日起,该市将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实名办税是指税务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其中,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税务人和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办税人员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各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以及使用北京市国税局或地税局网上办税服务时,均适用实名办税。

据悉,2019年3月1日至7月31日为该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未携带身份采集所需证件和资料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的,税务机关仅受理办税人员当日办理事项,之后办税人员需及时进行身份信息采集。自2019年8月1日起,税务机关仅受理已采集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申请的涉税事项。

《广东省禁毒条例》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禁毒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物流、邮政、快递企业应当认真核对、如实登记托运单、寄递运单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托运人托运的物品和寄件人交寄的非信件物品,应当当场逐件验视内件;托运人、寄件人拒绝按规定出具真实有效身份证件、不如实填写托运单、寄递运单或者拒绝验视的,不予承运、收寄。

上海市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据劳动报报道,根据国家《水污染防治法》、《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本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本市生态文明建设,记者昨天了解到,沪排水费将调整为污水处理费,这一实施办法将从3月1日起实施。

据悉,3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和市水务局共同颁布。《实施办法》明确将排水费名称调整为污水处理费。

据介绍,本市污水处理费制调整具体体现在三变和三不变。

安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下月起施行:明确痛经假

日前,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不仅就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政府职责、用人单位义务等方面予以强化,并且就女职工劳动保护范围和劳动保护内容进行进一步充实和细化,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待遇进一步规范,同时对违反特别规定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相较1990年安徽省政府颁布的《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此次的《规定》有着诸多新变化。《规定》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情况将被作为衡量单位信用的重要指标。在用人单位须履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义务条款中,特别加入了结婚一词,要求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工资、福利待遇,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在传统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四期保护的基础上,《规定》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保护范围,并上升到地方性政府规章层面;明确了痛经假,细化了流产休假假期,特别增加了怀孕满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职责。此外,还制定了哺乳用房、女职工体检等一些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人性化条款。

上海计生新规婚假、陪产假增至10天

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月23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正案》),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合计子女数只有一个的夫妻,可以自主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此决定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不再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于各地原先规定的晚婚假如何处理未予以涉及。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邬惊雷介绍,在晚婚人群已占多数的情况下,为保持福利措施的延续性,同时根据国家卫计委关于婚假天数不做减法的指导精神,《修正案》 将原条例规定的晚婚假7天调整为: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

江苏苏州9018辆出租车经营权3月1日起无偿使用

第7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参考文号:浙政[988]3l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 [1997]163号、《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推动计划生育,促进优生优育,提高民族素质,国家制定了女职工产假、哺乳假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假期

    (1)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0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0~30天;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人工引产的,给予产假50天。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2、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假期间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等津补贴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二)女职工妊娠期间的待遇

    1、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不安排夜班工作。

    2、妊娠未满七个月,不能胜任夜班工作的,可凭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酌情照顾不上夜班。

    3、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工资以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标准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

    4、女职工妊娠期间,应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

    5、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县(区)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的待遇按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规定办理。

    (三)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四)哺乳假假期及待遇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

    1、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 6个月,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照发(发至子女满14周岁)。

    2、生育第二个子女,哺乳假3个月(按计划生育条例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3、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照发,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4、假期待遇:

    请3个月、6个月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基本工资加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的80%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请一年(含法定产假)哺乳假的,工资照发,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省直补贴停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不发。

    5、双生以上的女职工,可实行产后休息一年,其产假以外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发给。

    6、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7、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8、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9、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10、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11、男女双方均晚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5—7天的护理假。

    二、病假

    参考文号:国发「198152号、浙人薪「199467号、浙人薪「1997163号

    为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通知规定了机关工作人员的病假工资待遇,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一)病假假期及待遇

    1、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给。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80%计发。

    (4)上述人员病假期间,津贴(119)、奖金(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80%;对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70%。

    (5)病假期间职务岗位津贴(含县定补贴)与基本工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二)享受病假待遇的有关问题:

    1-、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可以提高(10%一15%)。

    2、符合离休条件的在职干部,请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3、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4、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5、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工资原则上可以照发。但要严格审批手续。

    6、大中专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7、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8、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不计算工龄。

    三、事假

    参考文号:浙人薪「199579号、浙人薪「1997163号、《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为加强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工作人员勤奋工作,我省于1995年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工资待遇的规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请事假的条件及程序

    由于实行了年休假和新的工时制,工作人员一般不应再请事假。需要处理私事的,应安排到假期中进行,也可以用年休假(或探亲假)冲抵事假天数。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另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或上级领导)批准。未经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可予以辞退。

    (二)机关工作人员事假工资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按下列规定扣发:当年事假累计在30天以下 (含30天)的,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职务(岗位)津贴+省直补贴÷21,下同;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以上的,从第31天起停发本人基本工资。事假期间如遇国家规定的周休息日和节假日不予扣发。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机关的规定比例扣发。

    事业单位已制定事假工资待遇规定的,也可按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四)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作人员的考勤和事假登记工作,严格执行请销假和有关待遇等规定。

    四、婚假

    根据《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职工结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 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间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丧假

    根据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80)劳总薪字29号、浙江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浙劳人险(87)257号文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一)假期: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

第8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对职场女职工,我国法律不仅赋予了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这些“特殊权益”散见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诸多法律、法规之中,不易被人们所全面了解、注意与掌握。对此,下面案例将常见、敏感的“特别权益”做以解说。

一、以延长假期为条件降低孕妈工资可否?

晓丹是某个体厨具销售店会计兼综合员。最近,晓丹因怀孕几次工作时间做身体检查时,都是老板顶替她的岗位。想到晓丹产期临近,难免影响工作,老板决定让晓丹休假半年,工资减半,若接受不了就解除劳动合同!以延长假期为条件降低孕妈工资有法律依据吗,晓丹可否不予接受?

维权提示:

老板的做法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晓丹完全可以不予接受。

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妈享有检查、休假等一系列特别权益。其中,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老板若自作主张减少晓丹(孕妈)的工资或将其辞退都是违法的,晓丹可依法维权。

二、未参加生育保险,流产费用只能自理?

朱女士是某4S店职工。店老板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为所有职工缴纳了基本社会养老保险,但未给朱女士等女工缴纳生育保险,理由是劳动合同法并没有生育保险一说,该保险并非法定。最近,朱女士因流产花费医疗费等5200余元,她找老板要求适当解决,老板认为流产不是正常生育,单位不管。

维权提示:

朱女士的流产医疗费应由该4S店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二款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未婚流产不是生育,没有产假?

赵亚莉是某快递公司职员,2012年以来,热恋中的赵女士接连二次流产。第一次流产公司象征性地给她10天假,而最近的第二次流产,赵女士再次找到公司要求给予休假照顾时,公司的回答是:未婚流产已经违法了,更不同于生育,还想要照顾,竟想好事!

维权提示:

流产与生育同样受法律保护。而且,对于婚前或婚后流产,相关法律未做区别对待。《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二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可见,职场孕妈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相应的产假已经成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四、孕妈产假最长98天,对吗?

于颖是上海某个体物流公司职工。2012年1月1日,32岁的于颖生下双胞胎龙宝宝,加之难产分娩前后共休产假5个月。为此,公司对她98天产假其全额支付工资,而对超出产假期的未支付工资。于颖想知道孕妈产假最长为98天吗?

维权提示: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是规定了“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但还规定了“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晚育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护理假三天(其他省均有相应的特别规定)。结合本案,于颖属于晚婚晚育(满二十五周岁初次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时,年满二十四周岁的,为晚育),依据上述法规规定,于颖除享受98天正常产假外,还应当享有难产、多胞胎、晚婚、晚育假等共计60天。

五、已经休过病假,为保胎还可以休假吗?

2个月前,齐丽丽因怀孕反映强烈,向所在公司申请休病假近40天。而后上班没几日,经医院检查告诉她:要保胎,最好在家休息一段时间。齐丽丽向公司说明情况,请求公司予以照顾,公司回答说:再休假只能按停薪留职办理。公司的说法对吗?职场孕妈有否“保胎假”?

维权提示: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的复函》第一、二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领取疾病救济费的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时可以从生育之日起停发疾病救济费,改发产假工资,并享受其它生育待遇。齐丽丽根据医生诊治需要保胎时,可以向公司申请休“保胎假”,公司应依法准予,并按病假相关待遇处理。

六、个体商户雇工孕妈,不受劳动法约束?

今年初,27岁的李小姐怀孕后,受雇于某个体餐饮服务公司做清洁工。最近临近分娩的她向公司提出休产假,可公司回答说,你只是雇工,不受劳动法约束,没有休假一说。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维权提示:

首选,李小姐与所在公司之间的雇用关系属于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其次,李小姐依法享有孕妈产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规定。既然李小姐是所在公司的雇员,当然应享有孕妈产假。

七、因哺乳婴儿完不成工作量,就得加班补上?

孙女士是一家酒业公司计件工。公司曾做出明确规定:凡哺乳期女职工工作期间给婴儿哺乳的,应延长工作时间完成当日劳动任务。最近,孙女士因工作时间内给女儿哺乳,每天耽误一小时,因她不肯加班,只能完成计件量的80%。为此,公司一连几个月都是按80%的工作量支付她的工资。公司的做法对吗?

维权提示:

公司的做法是违法的,孙女士应当得到100%的全额工资待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对此,孙女士不仅可依法维权,还可向劳动监察管理部门举报,一经查实,监察管理部门可依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八、未休奖励假,可否要求补偿?

2012年元月9日,35岁的翁女士生下龙宝宝儿子后,依法享受了正常孕妈产假。最近,翁女士听到了晚育奖励休假一说,随向所在的北京某公司提出自己属于晚婚晚育,要么享受奖励休假,要么给予经济补偿。公司即不同意补休又拒绝经济补偿。

第9篇:劳动法婚假规定范文

问:我在某名牌卖场买了一套羽绒服,卖场打五八折,他们在给我开信誉卡的时候特别注明此商品为打折商品不予三包。我想问问这种做法是否合法?难道打折商品就不应该享受质量三包吗?

答:打折商品不享受三包售后服务是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支付的价款是购买包含售后服务在内的商品价格,不管是打折商品、特价商品,都是商家的促销行为,只要所售的商品属于正品,而不是商品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无论打多少折,都应该享受完整的‘三包’售后服务。如果是产品有瑕疵或质量出现问题而降价处理,则必须指出商品的瑕疵或问题所在,所列瑕疵之外的其他完好功能仍应享受“三包”。如果商家拒绝消费者所提的合理要求,消费者可及时拨打12315申诉举报。

2、丈夫“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问:我丈夫3年前与一未婚女青年关系暧昧,被我发觉后,他当着我和我们双方父母的面立下《保证书》,承诺如再有越轨行为,就无条件离婚,房屋和全部家产归我所有,他只带自己的衣服出屋。不久前他居然又与一暗中来往,我无法再与他生活,决定与他离婚。但丈夫不甘心将价值80余万元的房屋和10万元存款全部归我,说当年“净身出户”的承诺是一时头脑发热,并非他的真实意思。请问丈夫“净身出户”的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答:《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见,在夫妻对财产有约定以及约定明确、具体的情况下,须从其约定;只有当“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才适用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关于夫妻财产归属的原则性规定。

你丈夫出具的《保证书》采用的是书面形式,且内容明确、具体,他是在你本人和你们双方的父母均在场的情况下出具《保证书》的,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之情形,该《保证书》合法有效。现在,由于你丈夫再次出轨,具备了《保证书》生效的条件,他的行为应该受到《保证书》的约束,他必须兑现“净身出户”的承诺。

3、工厂搬迁,职工辞职能否获得赔偿?

问:我所在工厂在偏僻山区建了新厂,马上就要搬迁,山区交通不便,职工须住集体宿舍,十天半月才能回一次家。请问如果我辞职了,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吗?

答:工厂搬迁到偏僻山区,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法定节假日加班可索要四倍工资?

问:我于2012年1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人事主管,每月工资3175元。今年元旦期间,由于公司业务繁忙,3天假期都没有休息。长假过后,公司给了3天假期补休却未提支付加班费事宜。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吗?

答:元旦期间工作3天,法定节假日加班的1天应按日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休息日加班的2天应按日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属于计薪日,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工资标准300%的加班费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的正常工资,这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加班能得到四倍工资”。

5、拖欠房租房客失踪,遗留东西怎么处置?

问:两年前,我出租房屋给做生意的张某,租金每月1300元,3个月结算一次。从去年8月份开始,张某拖欠了3个月租金。现在房客直接人间蒸发了。出租屋里遗留有房客的东西,我该怎么办?

答:首先,在签订书面租房合同时对上述情况作出约定。其次,应核实承租方的身份,最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查询。收取一定押金,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根据你的情况,建议找公证部门,请公证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之后,你就可以另行出租该房屋了。

6、劳动合同期满时,怀孕员工能否留在公司?

问: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将于2013年3月10日到期。近日,从公司人事部门了解到,公司打算到期后不再与我续约。而此时,我已经怀孕了,想到怀孕时找工作比较困难,于是找到公司领导,希望自己能留下继续工作,但相关领导以公司缩减开支,凡合同到期者不再续签为由拒绝了。请问,劳动合同期满时,怀孕员工能否继续留在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