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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建设规划方案精选(九篇)

农田建设规划方案

第1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

1前言

中国是著名的农业大国,以占全世界7%的耕地面积,生产了全世界总产量四分之一的粮食,养活了全世界20%的人口,这份成就是国家对农业生产高度重视的结果。在新时期,国家依然不遗余力地建设农业基础设施工程,例如,农田水利工程,为的是让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更加完善,以便于农民更好地利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种植,更好地摆脱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实现农业增产增收。而建设农田水利工程中最重要的工作就是灌溉设计,这是水利工程的最下游环节,也是与农田直接产生联系,达成农田水利工程目的的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2农田水利工程及灌溉规划设计的必要性

农业作为我国重要的产业,做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一方面,有利于农业生产迈向现代化,促进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产增收,这包括对农业实施科学规范的管理,使种植更加的规范和标准,并且对我国复杂多变的地理环境而言,农田水利工程不仅可以规避自然环境对农业生产的影响,还可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资源,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另一方面,中国是水资源匮乏的国家,而农田灌溉又是耗水大户,能利用农田水利工程进行改造,实现省水节水,循环用水,是农田水利工程又一重大作用。而农田灌溉是农田水利工程中的最下游项目,是衔接农田水利工程与农田之间使其有效结合的环节,为此,其规划设计工作十分重要,关系到农田水利工程能否达到目标,实现利用价值。再者,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标准不够统一,有一些先进的思路需要及时地进行总结,一些问题还需要解决,这需要不断地分析和研究,才能让农田水利工程更好地服务于农业生产。

3我国农田水利工程发展现状

3.1传统管理模式发生转变

传统农业的发展中,对于农田灌溉主要依赖于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小规模的改造,对于以政府为主导的大型水利灌溉工程较为少见,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农村发展的高度重视,对农业现代化建设的思路确立,各地方政府也开始逐步转变传统思想观念,加大农田水利灌溉工程建设,这使得农田水利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

3.2农田水利工程风格过于统一

由于农田水利工程属于基础设施的建设,节约盈利和公益性之间,一般都由政府出资并组织实施,但正因为政府组织实施,其设计和施工往往根据不同领域采取分散设计的方案,这使得总体设计完成以及建设项目竣工后,风格过于统一,缺少灵活性,这使得在实际使用中并不完美,可能还存在着少量的二次改造,或者不便于使用的现象。为了满足实际需要,应该将政府组织逐渐转变为行政组织,整合及控制资源,包括从顶层整合设计,形成更有利于现场实际使用的设计方案。

3.3投入方式发生转变

传统的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劳动力的投入以农民半义务性质为主,而投资则属于国家和地方共担的方式。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高度发展,传统模式已退出历史舞台,农民作为收益一方面、客户一方。农田水利灌溉也具有了营利性质,这样可以吸引更多的工程单位、经济体投资参与,有助于推动农田水利工程的发展。

3.4工程模式发生转变

传统的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模小、点面多,大多寿命不长,时常修缮,但随着技术水平的发展,对于农田水利工程的维修已经变为了更加的注重质量和规模,本着“开发一处,辐射一方”,且以大型综合性水利工程为主,即集合水力发电、生态环境保护、农田灌溉、生活水源引入等为一体。

4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原则

进行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设计,鉴于此,有一些必须遵循的原则,以此为基础才能进行有效地设计。

4.1设计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最大化利用当地的地形特点、水源特点,采取综合利用的方式,实现生活水、灌溉水、生态保护甚至水力发电综合一体进行建设,要充分考虑利用自然环境有选择地进行开发。要考虑可持续发展的因素,尽量减小对当地生态平衡的影响和破坏,充分发挥水利工程对农田灌溉的作用。

4.2设计要做好有效地防护功能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的规划设计,其基本功能不仅是实现有效地灌溉功能,更要兼具对农田的保护功能,不能让自然灾害,如洪涝、雨水等对农田产生不利影响,再者对其本身的防护要做好,防止轻易遭到破坏。

4.3要在审批的方案内做好规划设计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是一个系统工作,首先应该做好施工设计,做好施工规划,确定多方面的因素,如设计的灌溉可以满足农作物的生长满足经济指标,设计的体量、规模完善可靠满足技术指标。

4.4减少对农田耕地的占用

农田水利工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农田,不可避免的会对耕地面积有所影响,但应该减少这样的影响,合理利用山地、河流、荒地等地形进行设计,避免对耕地的占用,更好地服务于农田。

5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措施

5.1提高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的优先保障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要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就要首先从空间上给予足够的支持,让其具有足以发挥施展的空间。而随着当前城市建设发展增速,空间规模越来越大,很多农村土地性质被变更转化为城市发展建设用地,并且新农村建设也同样面临着土地扩张以及土地性质变更等情况,而农田水利工程规划建设是不断地在发展之中的,往往还未规划建设好,城市建设的大军已临近,为此,要从政策法规方面给予支持。第一,城市建设规划时要首先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灌溉建设用地,限制城市建设范围,从设计之初就考虑农田水利工程的占地,在这方面,要采取出台相关政策法规,在城市规划时注意审核把关;第二,在城市扩大规模、增建时要避开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区,同样要做好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及建设规划用地时的审核把关,对一些公共设施用地,或涉及重要公共用地,需经上一级审批适当变更用地;第三,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时,应该把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范围提前规划,在此基础上再规划其他用地,严禁占用农田水利工程灌溉用地。在上述措施的保证下,确保农田水利工程的优先权,才能使得其规划设计趋于合理性和有效性。

5.2采用有效地分类管理设计方案

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要采取有效地分类管理措施,这是使其规划设计更加完整和科学的有效途径。而所谓的分类管理措施,就是在设计时要明确各板块的划分和功能特点,并采用有效地连接,形成整体。常见的有生态、隔离和应急三种功能板块。第一,生态功能的区域是农田水利工程的主要功能区域,即灌溉用地,通常规划有耕地、林地、绿化带、水系等,明确其功能区域,才好有效地进行规划设计;第二,隔离功能的区域是采取有效地措施,将不利于农作物生长的干扰因素排除在外,这包括人的因素和自然因素,例如,将公路与农田及水利工程采用绿化带分隔开,防止人为破坏和干扰,将山口下冲地形建立坝体与下游农田及水利工程分隔开,防止洪涝灾害的影响;第三,应急功能的区域则是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必要时刻可以牺牲农田及灌溉体系的设施。例如,在一些山区、丘陵地带,不仅分片建设农村住宅以及农田,而有效利用地形建设将住宅和农田分开的分割区域,并于农田上游建立坝体,一旦发生难以想象的山洪时,为避免住宅区受到影响,可以打开农田上游坝体,形成有效地应急功能。在明确了上述功能区域后,农田水利工程的规划设计才能更加完成和科学。

5.3针对小型灌溉区域的设计要求

小型罐区的设计,往往是因为水源不足,或农田面积有限所采用的一种灌溉设计。其规划设计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总体设计要以农田规模为基础,以农田灌溉的充分实现和发展当地经济建设为主,综合考虑其他配套设施功能、节水环保以及其他水利功能等因素,采取科学有效地设计模式。采取该种方案,就要考虑灌溉用地和经济建设用地的合理性,以实现提高农民收入为主,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为主,实现科学合理的利用水利工程;第二,充分考虑农田等浇灌区域的规模,以及水资源分布情况,并分析其经济型及合理性,重点要对农田未来发展规模以及水体资源的保有量及发展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不能目光短浅,导致建设的农田水利设施过早的失去作用;第三,除对水体资源的保有量和未来趋势进行分析外,还要充分考虑水体资源的控制指标、使用情况等因素,进一步优化设计,形成水体资源的循环利用等,达到节水、节能及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5.4加强节水技术的应用

农作物生长必须依赖水资源,,而中国作为农业大国,农田用水消耗巨大,为此,农田水利工程灌溉规划设计加入有效地节水设计。第一,要明确水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就要提高节水设计的优先性,这就要求加大节水技术应用的投入,这包括利用自动化控制技术实现定时定量控制浇灌,节约用水量;采取长距离引渠灌溉,减少地下水的抽取;水体收集反向灌溉技术,实现循环用水。第二,农田水利灌溉要合理建造必然要深入每一块田地,但每块田地由于地势差别必然存在着对水体资源的消耗不同,每块田地的大小同样对水体资源的需求总量不同,并且每种农作物的种类不同对水资源的需求同样存在差异,基于此,节水设施在深入农田的灌溉设施上要充分考虑每一个灌溉最小单元内对水体资源的消耗情况,采取在排水口上增加水量调节控制装置,这不仅起到了节水的有力措施,还对一些不耐水作物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同时也有利于针对性灌溉措施的实施。

第2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合理调整,科学划定,全面落实国家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健全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建立基本农田分级保护体系,明确各级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保护责任;建立基本农田保护数据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行网络化报备制度,实现基本农田永久保护。

二、工作任务

1.落实基本农田地块

2.落实保护责任

3.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

4.设立统一标识

5.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

6.推行“五级”成果报备制度

三、工作要求

基本农田划定应遵循“依法依规,规范调整;确保数量,提升质量;稳定布局,明确条件”的原则,以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开展划定工作。

(一)政策要求

划定后的基本农田面积应不低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并根据规划需要增划一定数量的预留基本农田,用于暂时无法确定具置的重点工程用地;要尽量保留原有基本农田中的高等级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中非耕地、坡耕地的比重应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应高于划定前的平均质量等级;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应当有所提高;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利用现状必须是耕地和可调整地类。

(二)技术要求

基本农田的调整划定应以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在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底图上进行。

基本农田数据库包括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基本农田专题要素,数据库建设以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数据库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库为基础,根据《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和《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TD/T1032-2013)的要求,将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的内容纳入数据库管理。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区政府成立基本农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国土、农业和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区国土分局,负责实施和协调工作。区国土分局、区农业委员会具体负责全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指导;各乡镇具体负责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实施。

五、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2014年7月10日-7月20日)

1.制定工作方案: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委制定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步骤和完成时间。

2.动员培训:区国土分局会同区农委组织召开全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动员会,布置全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同时组织相关乡镇国土、农业部门业务负责人和技术骨干培训学习。

3.基础资料收集:收集基本农田划定需要的基础资料,主要包括:区、乡(镇)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的规划调整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2013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资料;已有基本农田保护图件、表册、数据库、相关文字资料、签订到村或农户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以及其他土地管理相关资料。

第二阶段:实施方案的编制与论证(2014年7月21日-7月31日)

1.编制实施方案:按照市统一部署,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地勘察,由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编制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划定方案文本及说明;拟划定的地块清单(含地块坐落、片(块)编号、地类、面积、质量等级信息等);涉及划定的相关图件;划定前、后的基本农田汇总表;以及划定地块的实地勘验报告等相关附件。

2.实施方案论证: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委员会审查,并组织有关专家,从组织、经济、技术、公众接受程序等方面,做好与相关方面的协调。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论证。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将通过审查的实施方案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备案。

第三阶段:组织与实施(2014年8月1日-11月20日)

区国土部门会同农业部门依照经审批通过的基本农田划定实施方案,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及时设立统一规范的基本农田保护标志,建立、更新数据库、图件、表册等基本农田相关资料。

第四阶段:成果验收(2014年11月21日-12月10日)

1.区级自验

区国土分局会同农业部门,对本区的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进行自检查自验,验收合格的形成自验报告。

2.省级预检

区级自检合格后,首先将基本农田数据库提交省级进行预检。预检合格后,由省土地勘测规划院出据数据库预检报告。

3.市级验收

数据库预检通过后,我区向市级提出验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委将组织对我区基本农田划定的各项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并按照全区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50%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核实。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市级出具验收报告并填写验收要点情况表。

4.省级抽查

对于市级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调查划定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委员会按照不低于新划入基本农田总面积15%的比例进行实地抽查。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经省级审核后,统一上报国土资源部复核、抽查。

第3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保障农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基本农田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规划人口增长的需求,依法划定、特殊保护、长期稳定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种植粮食、油菜、蔬菜、饲料以及其他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的划定、保护、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五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领导。

市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第二章基本农田的划定

第六条确定基本农田面积,必须从实际出发,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增长对耕地的需求进行科学预测。

第七条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应当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并与区、县域规划、村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确需改变的,必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下列耕地应当划为基本农田:

(一)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生产基地;

(二)市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蔬菜生产基地;

(三)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种子生产基地;

(四)本行政区域内高产、稳产、优质农田;

(五)名、特、优、新农产品生产基地;

(六)农业教学、科研试验基地;

(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划定的其他耕地。

第十条基本农田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划定的基本农田面积不得低于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并应当绘图、登记、造册外,建立档案。

划定的基本农田,由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把基本农田的保护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监督检查。

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基本农田每年进行一次普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调整种植结构,但禁止在基本农田内挖鱼塘、种果树;禁止控沙、取土、烧砖、建坟、采石、采矿、建房等非种植业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和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

第十三条严格控制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除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外,其他建设项目禁止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确南征用、占用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严禁无权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严禁超越批准权限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非法批准的文件无效,所占用的土地按非法占地处理。

第十五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征地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上限计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单位,除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外,还应当缴纳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基本农田的建设和开发。

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实行“占一亩、补一亩”的原则,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农业集体组织负责建设、费用从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基金中给予补助。

补建的基本农田,由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基本农田管理。

第十八条严禁荒芜基本农田,对荒芜基本农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令限期改正,凡弃耕地一年以上的,征收土地荒芜费,征收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农田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违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案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基本农田的建设

第二十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建设规划,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农田防护林建设、减少风沙危害,防止水土流失,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把基本农田建设成为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

第二十一条基本农田当按照土地分级标准分等定级,并实行地力补偿制度。

鼓励基本农田经营者增施有机肥、培肥地力,在承包期间,地力升级的,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奖励;地力降级的,由经营者予以赔偿。基本农田分等定级标准,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农田肥力监测网点。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地力状况和地力保护措施的报告,并为基本农田经营者提供指导服务。

第二十三条市和、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对基本农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并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提交基本农田环境质量与发展趋势的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占用、破坏基本农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规定,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地貌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依照省国土资源厅《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实施意见》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基本农田整治实际情况,现决定在全区开展基本农田综合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基本农田整治的意义与原则

有利于促进基本农田的合理布局、日常维护和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有利于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有利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巩固我区粮食生产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全区经济建设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区的基本农田大部分是中低产田。搞好基本农田集中连片整治。

开展基本农田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开展。对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开区或其他禁止开发整理的区域。

(二)合理布局。基本农田整治区域应该避开将来的城镇建设发展区域和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区。

(三)统筹规划。基本农田整治是一项系统工程。规范运行。

二、基本农田整治的目标

使我区基本农田数量有所增加,通过基本农田整治。质量明显提高,布局更加合理,三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将中央提出的耕地总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维护率不降低的政策落到实处,为城镇化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证,全面提高我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三、基本农田整治的内容

(一)基本农田维护区范围内。

(二)不在基本农田维护区范围内。

(三)经整治能够达到基本农田或耕地标准的空心村”砖瓦窑场及工矿废弃地整治。

四、基本农田整治的方法和工作步骤

(一)方法

将根据峡窝镇、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街道办事处的实际情况,基本农田整治要依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方法进行。为了整治工作科学有序开展。确定开展基本农田整治的试点单位,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峡窝镇、中心路街道办事处、工业路街道办事处要按照要求,至少选取一个试点进行整治,积累经验,全面推广。

(二)方法

基本农田整治工作依照动员部署、调查摸底、确定区域、建库实施、检查验收和效果管理六个步骤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动员部署,区土地房产管理局制定全区基本农田整治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和分工,落实整治重点和责任。

第二阶段:调查摸底

依照基本农田整治的原则和目标,基本农田整治工作开展前要摸清底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基本农田维护图。调查各地适宜基本农田整治的地块,摸清具体地块的权属、地类、面积、土地利用状况等有关情况。现有的基本农田范围界线应用红色标注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第三阶段:确定区域

整治区域的选定应与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依照集中连片、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实行规模化整治。一般应选择耕地生产条件较差、新增耕地潜力较大的区域。

第四阶段:建库实施

根据基本农田整治的内容和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规定,依据基本农田整治区域。编制项目可研演讲等相关材料,组织项目评估论证。符合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根据使用资金类型,建立基本农田整治库,然后从项目库中选取项目,依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的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库建立完善后,应依照规定送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验收,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阶段:检查验收

依据基本农田整治的不同形式,整治项目竣工后。依照基本农田的规范组织验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依照省辖市的规定组织验收。

第六阶段:效果管理

经验收达到基本农田规范的土地,基本农田整治后。列入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库,建立专门的统计台帐,待调整或需要补划基本农田时,及时进行调整或补划。

能够形成折抵、置换指标的及时进行土地变卦调查。建立置换或折抵计划指标备用库,三项整治”完成后。备案时实行“三图一表一报告”制度。即按项目反映的项目区1:1万规范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整治前、后)整治规划图、土地置换项目入库表和项目验收演讲。指标使用时实行计划台帐制度,详细记载验收文号、验收面积、置换指标数量、使用时间、使用项目、剩余指标、审核人等。切实做到整治有规划、实施有方案、验收有手续、上图依规程、备案有依据、使用有来源。

五、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

以加强对全区基本农田整治工作的领导,区成立基本农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建立每周一次业务例会制度,及时对整治工作进行布置总结。

(二)因地制宜。

要结合实际,基本农田整治工作中。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大力推动机制创新。要建立政府推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三项整治”工作要建立谁投资谁受益、谁用地谁拿钱的投入产出机制;要进一步理顺基本农田整治投资渠道,稳定基本农田整治受益群体,建立投资收益的长效机制;整治效果要建立谁验收谁负责的约束机制;通过基本农田整治活动所新增的耕地及形成的置换折抵指标,要建立明确所有权,搞活使用权的流转机制。

(三)密切配合。

规划、耕保和地籍部门要密切配合,基本农田整治中。将基本农田整治、地籍管理、基本农田维护及规划修编有机的结合起来,实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基本农田维护图保持一致,提高管理水平,夯实业务基础。通过整治,使我区的基本农田维护工作达到表册、图件、实地三统一,土地管理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抓好“三项整治”为效果转化奠定基础

抓紧开展年“三项整治”效果验收、备案及入库工作,要维护各方参与“三项整治”积极性。为我区经济建设提供用地保证。验收、备案及入库要按要求开展。要将整治成果的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等展绘在1:1万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备案工作应于年上半年完成。

第5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设计要点

1.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重要性

农田水利灌溉工程是关系到农业、农村、农民的工程,在建设新农村的大背景下,水利部门应该严抓、严管工程的设计工作,以发展农业,建设农场,利惠农民为基本指导方针,设计出科学合理、高效安全的水利灌溉工程。通过灌溉规划,选择合适的灌溉设计标准,正确地决定灌溉工程的布局,并进行灌溉工程的设计,对于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和灌区的经济开发有重要意义。

2.农田水利规划设计标准

受河流的径流量与农作物种类的不断变化,农田水利灌溉也随着四季的变化不断变化,具有不确定性,每年的来水与用水量都存在差距,因此,农田水利灌溉不能依照以往经验进行,而要有一个合理的设计标准,以此为依据,确保农田水利规划设计的合理性与科学性。农田水利设计标准一般是以现有水利设施状况、灌区水源的来水状况、当地经济条件以及农业发展的要求等要素为依据,综合考虑后进行确定的。如果一开始的设计标准高,农田水利的保证程度就高,且设计标准直接影响农田水利工程规模的大小。从目前来看,水利部门主要从抗旱天数和灌溉设计保证率两方面制定标准。

2.1 农田水利抗旱天数

抗旱天数指的是以灌溉设施(塘坝、小水库等)的供水能力为依据,以连续无雨和降雨很少的情况下,可满足农作物用水需要的天数作为标准。例如,如果灌溉设施中的水可以确保连续无雨80天的用水,那么,该水利规划设计的标准就是80天,以上抗旱天数的确定是以规定时间内当地农作物需水迫切的时期为标准,另外再设计中还要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2.2 农田水利灌溉设计保证率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

3.1 预测分析规划设计的建设规模

在进行规划设计前,首先要对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进行预测分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分析。第一,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对小型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要求,在充分考虑小型农田水利在当地农业生产中所处的地位,以增加农民收入、保证粮食安全为前提,在当地农业发展规划的基础上,分析当地农业经济发展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需求,然后才能确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各项目的规模。第二,分析可供灌溉利用的水资源对小型农田灌溉面积的潜力,从水源角度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进行论证,以县为单位对水资源承载能力进行复核。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确定的灌溉用水总量使用情况及其控制指标等因素,对农业生产内部对水资源的总需求情况进行分析,进一步确定小型农田规划区域水资源的供求平衡状况。第三,分析区域耕地资源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素质潜力,主要是根据当地的耕地资源状况,对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的发展潜力与素质进行分析。第四,预测小型农田水利灌溉面积发展的规模,通过对小型农田水利节水改造规模、水资源供求平衡进行分析,确定新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规模及可发展的灌溉面积的大小。

3.2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

3.2.1 取水方式的设计。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取水方式的设计,取水方式的设计方向需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灌溉水源来确定,灌溉水源一般分为两类,即提水取水灌溉和自流取水灌溉,小型水利工程规划设计中的取水设计主要针对这两种水源进行设计。下面主要是对自流取水灌溉进行介绍,以河流为主要水源的灌溉方式为自流取水灌溉,其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有坝取水,采用这种方式取水,主要是农田水利规划所在地水位地势较低,虽然水量充足,但是不能自流到所需农田中,为确保灌溉的正常,采用在河道上修低坝或节制闸的方式,将水资源引入农田。这种取水方式虽然会因为筑坝而增加工程的投资费用,但是由于引水口位置离农田较近,大大缩短了引水干渠的长度,减少了土石方的工程量。二是无坝取水,无坝取水方式的设计又分为有建闸与不建闸两类,一般情况下,为了防止因没有建闸而在洪水期无法控制水流量,使渠道被洪水冲毁,农田被淹,再设计时都进行有建闸设计,以保证水流平稳,减轻对水流对引水口下唇的冲蚀。

3.2.2 灌溉渠系的设计原则。小型农田水利规划设计中的灌溉渠规划,需要密切结合当地的国土、农田、林业、道路等规划方案,另外还要考虑到其他方面的用水情况,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便于管理,做到充分科学合理的利用水土资源,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完美结合。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遵守安全为主的设计原则。安全是一切工程的最低目标,对于农田水利渠道建设来讲,应尽可能避免高填方、深挖方以及难工险段的渠道工程,另外还要尽量避免沿河布置,以防止被山洪冲毁,沿渠应有合适的泄洪与排洪设施,如泄水闸等。第二,遵守地形条件的原则。在进行灌溉渠道设计时,应将排水沟道布置在低处,灌溉渠道布置在高处,这样可进行自流灌溉与排水,并形成独立的灌排系统,同时,还应考虑到经济因素的影响,灌溉渠线的布置尽可能的直、顺,减少交叉建筑物的存在。第三,遵守综合利用的原则。灌溉渠道应利用集中落差,并结合水力加工,进行多种经营的开展,充分利用水土资源。同时,还应考虑采用河水与井水相灌溉的原则,建立地下水与地表水联合运用的灌溉系统。

另外,在对干、支渠的布置方案进行确定时,在坚持实事求是的前提下,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依据当地的实际的地形地貌情况进行设计。在这个布置方案中,主要考虑两种地形的设计,一是中积平原型灌区,在设计时设计人员应针对这类地形,分析工程的地理位置条件,采用灌排分开布置形式的前提条件是该工程位于地面水丰富、排水条件好的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排水沟道进行防渍、除涝以及防止土壤次生盐碱化,灌溉渠道主要进行冲洗压盐与灌溉;二是平原型灌区,当水利工程位于河流的中、下游平原地区时,由于当地的地形比较开阔,耕地面积大,在进行水利工程设计时,可将地形条件与洪、涝、渍、旱等灾情的发生情况及发生程度相结合,用于干、支渠的布置。

4.结束语

农田水利灌溉在农业、农民以及农村工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当前,我们应深入贯彻实行正确的管理规划方式,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好、关好、保护好水利资源,规划出高效安全、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对某一流域的水资源进行统一管理,有效利用水利运行体制,对于用水过程中出现的供给矛盾进行妥善处理,保证水资源供求平衡,为发展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基础,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基本农田是粮食生产的重要基础,保护基本农田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特别强调要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用途不改变、质量不下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有关精神,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制定和实施规划,确保现有基本农田数量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划,必须将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作为重要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改变或占用。严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通过调整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改变基本农田区位,把城镇周边和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调整到其他地区。城市各类非农业建设用地要严格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要尽可能避免占用基本农田。农业建设用地布局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以农业结构调整的名义改变基本农田数量和布局。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或调整均须依照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按照《退耕还林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退耕还林。不得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作条件良好、不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范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必须落到地块,个别地区由于需退耕的陡坡耕地多等原因,未能完全落实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要严格核实,研究提出调整和补划方案,修编规划经国务院批准后按规划确定的指标进行补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要坚持以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为重点,保证现有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不得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随意扩大建设用地规模,调减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现有基本农田中坡度在25度以上,以及严重沙化或水土流失严重的耕地,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需要退耕的,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统筹调整;对坡度在25度以下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当地禁垦坡度以下基本农田的退耕还林要严格控制,按照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确需退耕的,要通过调整布局进行补划。对于将平坝缓坡并且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退耕的、绿色通道建设超规定范围占用的基本农田,以及各类非农建设项目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不得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予以核减。

二、加强非农建设用地审查,严禁违法占用基本农田

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和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外,其他非农业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必须按法定程序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加强对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建设用地的审查。法律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以及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各类非农业建设不得报批用地。不得批准对基本农田耕作层造成永久性破坏的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执行占用基本农田听证和公告制度,加强基本农田的社会监督。依法批准或经法定程序通过调整规划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法定的最高标准执行,对以缴纳耕地开垦费方式补充耕地的,缴纳标准按当地最高标准执行。

规范基本农田补划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占用基本农田的非农建设项目,要先补划后报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对补划的基本农田进行验收,保证补划的基本农田落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的平衡,防止占优补劣。占用前要将耕作层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或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并要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三、强化监督管理,不得擅自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要求的保护基本农田“五个不准”,确保基本农田的规定用途不改变。绿色通道建设不得超出《紧急通知》规定的范围。基本农田上的农业结构调整应在种植业范围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签订在基本农田上造林的合同;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已在基本农田上进行农业结构调整的,仍要按基本农田进行保护;对耕作层和农田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要限期恢复,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少质量不因农业结构调整而减低。

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骗取批准、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行为的执法力度。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坚决制止,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要从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大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大力开展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各级政府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要向基本农田保护区,特别是国家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商品粮基地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落实基本农田土地整理任务。基本农田土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要划为基本农田。生态脆弱地区在对陡坡地和严重沙化地退耕的同时,要加大对平坝和缓坡耕地的整理力度,加大坡改梯、淤地坝以及对出现沙化趋势的耕地的建设和治理力度,使当地保有足够数量的基本口粮田。

加大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力度。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提高耕地产出水平,推广绿肥种植、秸秆还田技术,加大对使用有机肥料的支持力度,培肥基本农田地力;大力推广应用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地力培肥、退化耕地修复等技术,提升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加大对基本农田保护区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改造和配套水利灌溉排水设施,增加基本农田的有效灌溉面积。

建立基本农田建设集中投入制度。加大公共财政对粮食主产区(主产县)和主要农业生产基地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资金,按照地方政府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向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制定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建设高标准的基本农田,切实提高基本农田的生产能力。

五、开展动态监测,定期通报基本农田变化情况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基础性工作。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四级基本农田档案做到图件、数据齐备,可核可查,作为监督、检查、审核、补划、变更基本农田的依据。结合土地变更调查建立基本农田信息管理系统,准确掌握分析基本农田利用和变化情况。组织开展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土壤肥力和环境动态监测以及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工作。结合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建立基本农田质量档案。

加强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建立省(区、市)、市(地)、县(市、区)、乡(镇)、行政村五级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网络,开展动态巡查;开展基本农田动态监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利用卫星遥感手段,定期对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监测,重点对集中连片、优质高产以及城镇周边、交通沿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进行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行为。完善耕地质量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掌握耕地质量变化状况,定期质量监测信息。各地每年要根据动态监管的结果,汇总基本农田保护情况,逐级上报。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定期通报制度。在各地动态监管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定期对各省(区、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和相关数据进行核查和通报,对问题突出的地区提出警示并督促整改,对基本农田没有达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目标的要责令限期补划。

六、探索新机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责任

第7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民间资本参与县域内农田水利建设有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应坚持遵循规划、政策支持、保障权益、公平对待原则。

第二章参与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范围包括:

(一)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建设;

(二)灌区内的沟渠及其配套设施建设;

(三)机电排灌站建设;

(四)机电井建设:

(五)农业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

(六)牧区饲草料地灌溉工程建设;

(七)农田排水工程建设;

(八)上述工程的运行、管理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

第五条

民间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出资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第三章鼓励政策与扶持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工程建设。民间资本按规划建设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政府财政支持政策。承担公益性任务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或管护经费财政补助。具体奖励或补助标准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

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科学技术研究与咨询服务,可纳入政府采购服务或资助范围。

第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作为承贷主体,贷款建设农田水利工程的,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与类型,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贴息。

第九条

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享受当地政府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用地、用电优惠政策。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四章权益保障

第十一条

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工程产权。民间资本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可归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所有。

第十二条

民间资本通过建设、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方式依法获得的农田水利工程的产权和运行管理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三条

民间资本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供水可以依法收取水费,供水价格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确定。

第十四条征收、征用或占用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需经工程产权所有人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五条

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依法和按有关规定程序享有继承、转让、转租、抵押等权益。

第十六条

民间资本建设或管理的农田水利工程,应当维持规定的功能与用途。确需变更工程功能与用途的,按有关规定报批。

第五章服务与监管

第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政府已批准的农田水利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补助标准等,为民间资本投资主体提供农田水利建设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

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的申请报告。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审核批复申请报告,超过其管理权限的,要按程序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转报,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建项目资金来源,工程主要技术指标,工程建后运行管护措施,以及申请政府农田水利资金奖励或补助金额等。

第十九条

申请报告审核同意后,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应按农田水利建设规划和有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实施方案,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有关部门审批,并按照审批后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完工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审批的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及时支付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主动及时为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提供技术服务支持,指导民间资本投资人做好工程设计、建设管理、工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应将民间资本参与农田水利建设相关人员纳入水利行业人员培训范围。

第二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民间资本参与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符合农田水利相关规划,符合相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符合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对于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农田水利工程,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鼓励民间资本投资人积极吸纳当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引导群众共同致富。

第二十四条

民间资本投资人应当加强对农田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

第8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土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地质量,增加土地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的活动。它是国家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虽然土地整理涉及到的土地类型多,地形地貌复杂,气候、土壤、植被等条件各不相同,但在土地整理过程中,我们都必须遵照国家的政策,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效益”最优化。为此,在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时,必须进行规划方案择优。那么,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时,如何对规划方案进行择优?

1.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择优的基本思路

土地整理项目规划内容通常包括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农田防护工程等内容。在进行土地整理项目规划时,首先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抓住项目区土地整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二是要确保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新增加的耕地不低于国家批准的出地率);三是尽量利用项目区现有的基础设施,如灌排系统、道路、电力等;四要注重经济效益,尤其是在工程规划中要估算项目的投资回报率,确保各项工程投资最经济;五是整理后的田块要能够适宜多种经营,为农业内部结构调整服务;六要考虑适宜机械化耕作,为农地的规模经营服务;七要防止片面地追求有效耕地面积的增加,提高出地率,或者单一追求“规模”成片,忽视生态环境,避免工程规划方案中通常出现“毁林造林”现象(即将项目区小规模林地整理为耕地,而在异地再造林);八是“拆村并点”时,要考虑拆迁的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同时与农村城市化相结合;九要与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理规划相衔接,同时考虑道路、电力工程、防洪抗灾等规划内容要求。

其次,要确保土地整理工程规划方案优化,在规划前,规划人员应做到“一踏、二核、三校、四请”,具体涵义是:“一踏”,即规划人员与当地的农业、水利、土地管理部门、当地的领导一起,到项目区进行实地踏勘,结合当地的地形地貌以及已有的基础设施(道路、水利)等初步形成规划草案;“二核”,即根据踏勘的结果,核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区基本情况、现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项目区的实际,同时核查国家、省、市等主管单位的审批意见。“三校”,即校核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报告与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告与现状图(尤其是土地的适宜性评价资料)、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报告与图件的吻合情况。“四请”,即请教当地农业、水利、土地管理部门的专家以及当地有经验的农民,了解项目区的土壤理化性质、作物种植制度、灌溉制度、水源、水质及水利设施、当地农民的耕作习惯、现有的机械化使用情况等,收集项目工程规划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下面针对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中的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农田防护林工程等分项工程谈一点思路,若《土地开发整理标准》中已明确的内容,在此不再重复。

一、土地平整工程

土地平整工程是规划其它工程的基础,通常在进行土地平整工程规划中,首先要考虑土地平整方案。在确定土地平整方案时,一要考虑项目区的地形地貌,二要考虑方便项目区的农田灌排等水利工程设施,三要考虑整理后的田块适宜种植作物的特性。

在确定项目区土地平整方案时,最好能实现项目区土方挖填内部找平。若项目区需要客土回填时,应考虑到:一客土土源要“舍远求近”,尽量接近项目区,减少运输距离,节约运输费用;二土壤质地较好,尤其是耕作田块的表土应没有污染、避免大的砂砾,能够保墒保水保肥;三取土区的安全问题,即防止土源地接近铁路、公路路基,大江大河及水库湖泊的堤岸,避免事故发生;四应与当地的生产生活需要有机结合。即取土与当地的水塘清淤、河流清障等水利兴修、道路修建、鱼池开挖等结合起来,做到一举两得;如项目区需要挖方,外运土石方时,也应考虑到当地的生产和生活,就近运输,降低外运成本。

二、农田水利工程

农田水利工程是土地整理项目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指在对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灌排渠系及其建(构)筑物等进行的统筹安排。

在进行农田水利工程规划时,不仅要考虑灌溉水源、灌溉渠系布置、排水沟系布置及容泻区等灌排本身因素,还要避免沟渠之间的交叉,沟渠与道路的交叉以及水工建(构)筑物与道路等工程的交叉问题,做到既经济,又合理。

三、道路工程规划的选择

项目区道路分干道、支道、田间道和生产路。在设计中,注意:一尽量利用已有的等级公路或乡镇公路;二设计的路面宽度满足当地农业生产的机械作业和出行的要求;三保证项目区的机械设备的运输和当地的防洪排涝工作顺利开展;四要节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道路工程规划时,尽量“路行田块间,田在路两边”,节约道路用地。道路路基与路面,可“就地取材”,利用当地的石材、土材,或者砂砾石作道路垫层或路面。

四、田块规划的选择

1 、田块的大小 符合生产习惯;满足机械化耕作需要;满足当地农民承包耕种的需要。

2、 田块的方向 充分利用光照;减少风害与冻害;根据当地的地形情况,长边一般与等高线方向一致。

五 、农田防护工程规划的选择

农田防护工程规划包括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农田防护林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根据当地的地形地貌和其他条件因地制宜、综合考虑。

第9篇:农田建设规划方案范文

关键词:二调,基本农田,农村数据建库

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主要是为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将保证农业生产必须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并建立各项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为农业生产乃至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起到保障作用。具体说,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对耕地保护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基本农田上图政策性强、程序性强、涉及面广、历史成因复杂。国务院在部署二次调查工作时明确强调,查清基本农田和耕地的真实状况,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首要任务,是衡量二次调查成败的关键。要在实事求是、搞清现状的基础上,认真、深刻地总结、反省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经验和教训,建立和完善国家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因此,全国二次土地调查中,基本农田的上图是一个重中之重的内容。

1 目的与意义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是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重点和难点工作之一。通过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全面查清现有基本农田的位置、范围、地类、面积,掌握基本农田的数量及分布状况,核实基本农田的用途变化情况;并以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为依据,通过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把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为基本农田保护和管理提供基础资料。

划定基本农田的意义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进一步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增强了全社会保护耕地的意识。

第二,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协调了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的矛盾,比较好地处理了“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关系。

第三,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控制了对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了耕地,对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四,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稳定了农民承包土地的思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第五,通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增加了对基本农田投入,加强了“吨粮田”建设。通过大力实施土地整理,有效改善了农业生产条件,促进了农业生产发展。

2 总体流程图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的总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1 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总体流程图

3 基本农田上图

3.1 基本农田上图原则

3.1.1 基本农田保护片块采集

基本农田划定、补划、调整资料为电子图件时,通过数据转换,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层套合,将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落实到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基本农田位置、范围、地类的方法。根据数据库建设相关要求,对数据格式、数学基础等进行检查,对不一致的进行转换。具体步骤如下:

(1) 将电子图件进行纠正,与数据库中的土地利用地类图斑层套合。

(2) 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技术规程要求录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的属性。

(3) 对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数据进行拓扑处理,对不满足拓扑要求的进行修改。

3.1.2 上图原则

(1)对于有基本农田补划、调整资料的,以补划、调整资料为依据,将该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原有的划定界线删除,以补划、调整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2)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一致,在数据库中直接提取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基本一致,只是由于纠正、数据转换等技术处理造成的界线位移,以土地利用数据库中相应地类图斑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4)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基本一致,但有部分地类图斑界线不一致,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后,以划定时的界线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5)基本农田保护片(块)与数据库中地类图斑的空间位置、形状不一致,应由相关部门确定基本农田保护片(块)界线。

3.1.3 检查

(1)数据文件命名、数据格式、数学基础是否符合数据库标准要求。

(2)基本农田上图内容是否遗漏,是否符合要求;

(3)基本农田保护片(块)是否与提供的基本农田划定、补划和调整资料一致。

(4)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属性数据结构是否符合附录A要求;

(5)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属性值是否正确。

(6)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拓扑关系是否正确;

(7)基本农田保护片(块)层和基本农田图斑层的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是否一致。

3.2 调整补划方案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并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相衔接,基本农田平均质量有提高和建立永久性保护区的原则,按照国土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制定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

3.2.1 确定基本农田总面积

各地级市上图的基本农田面积总量不得低于与省(自治区)签订的2009年耕地保护责任状中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中确定的基本农田面积相衔接。各县(区)上图的基本农田总面积由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本市的基本农田总面积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确定。

3.2.2 确定调出的基本农田位置及面积

符合下列条件的基本农田,应在基本农田调查上图中调出:

(1)根据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初步成果,经核定现状基本农田中已不宜再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的土地,即除耕地、可调整土地(包括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可调整草地)、优质园地、精养鱼塘以外其他地类的土地。

(2)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基本农田。

(3)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乡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内的基本农田,作为“绿心”、“绿带”保留的耕地以及作为绿色开敞空间保留的耕地除外。

(4)地形坡度大于25度的耕地。

(5)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宜管理的基本农田。

3.2.3 确定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

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市国土资源局确定的各县区基本农田总面积-(根据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初步成果统计的基本农田总面积-调出的基本农田面积)。

若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小于或者等于0,则不需要进行补划。

3.2.4 确定补划的基本农田地块

根据需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确定补划的基本农田地块。补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原则上为耕地,并符合下列要求:

(1)已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中新增的优质耕地;

(2)地形坡度小于25度,集中、连片,质量较好的耕地;

(3)地形坡度大于25度,具有景观功能和粮食生产功能需要特殊保护的梯田。

按上述要求划定后,补划的基本农田面积仍然不够的,可以依次将质量较高的可调整土地、优质园地补划为基本农田。

3.2.5 补划的基本农田上图

根据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基本农田调查上图初步成果中,将补划方案中调出和补划的基本农田补充落实到图上,补划的基本农田图斑用红色(R230,G100,B100)表示,以区别于原划定的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数据层中,把调出和补划的基本农田信息进行入库处理,在基本农田图斑的属性结构中增加补划基本农田字段(字段名称:补划基本农田,字段代码:BHJBNT,字段类型:Char,字段长度:2,值域:属于补划的基本农田填写“是”),增加调出基本农田字段(字段名称:调出基本农田,字段代码:TCJBNT,字段类型:Char,字段长度:2,值域:属于调出的基本农田填写“是”),以区别于原划定的基本农田。

4 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隶属山区的市 (县),耕地坡度较高,III级以上坡度耕地面积较大,在本次基本农田调整时,基本农田面积严重不足,为了保证省(市)下达指标的实施,Ⅴ级质量较好的梯田和坡地仍保留作为基本农田。

(2)县级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全面的自检,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进行外业和内业核实,并对成果的质量负责,自治区土地调查办负责进行成果验收,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外业抽查。

(3)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验收时,要附上当地人民政府对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的意见。

(4)县国土资源局要把原基本农田资料扫描存档,以备自治区、市土地调查办抽查。

5 小结

二调基本农田上图,我国基本农田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1)耕地总体质量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基本农田调整补划方案将原基本农田范围内建设用地、林地、草地、裸地等其他土地调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提高,总体质量有较大提高。

(2)耕地得到更加严格保护,并落实地块,落到1:1万土地利用现状库中进行管理,有力保障了耕地红线,加强了耕地的保护力度。

(3)结构布局更加优化。调整补划后基本农田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且综合考虑了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用地保障,真正落实了保护耕地和保障发展的双赢要求。

参考文献

[1] 方文婷;张宗可;;县级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及探讨[A];全国测绘科技信息网中南分网第二十四次学术信息交流会论文集[C];2010年

[2] 施朗;;县市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研究[A];中国测绘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2010年

[3] 霍东升;;第二次农村土地调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A];2009全国测绘科技信息交流会暨首届测绘博客征文颁奖论文集[C];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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