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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联主席述职报告精选(九篇)

社联主席述职报告

第1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大从上届开始进行积极的探索,组织部分人大代表进行会议述职,取得了一定成效。由于农村人口分散,外出务工人员众多,加之山区交通不便,在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时存在较大的障碍,需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述职制度,改进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强力推进人大代表向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

重制度,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章可循

在法律层面上,《代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这是组织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进行述职的法律依据。把法律规定落实到具体工作实践,还要进一步建立工作机制,细化规章制度。

建立县、乡、村联动的工作机制。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是直接选举的代表,来自社会各界基层和农村一线,地域分散、身份不一、文化水平参差不齐,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才能顺畅地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县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代表服务机构对人大代表述职的届期目标、年度计划、步骤安排进行统一研究部署,组织培训学习、考察交流,对各乡镇、各选区的述职工作进行现场指导,确保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章可循、有条不紊。乡(镇)组织:根据基层人大代表履职时间、履职经历、选民要求安排述职的人选,研究确定述职的方式,组织召开述职大会。村配合:同一选区内的各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参与,在县、乡人大有关机构的指导下,动员村支两委成员、党员组长、选民群众广泛参与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听取和讨论人大代表述职报告,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议,采取多种方式监督人大代表履职。

规范人大代表述职程序。从宣传发动、批次安排、人员培训、选民推荐、会议召开等h节上着力,逐一组织落实人大代表述职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宣传工作。利用电视台、网站、公报等县级媒体以及村级广播,全面宣传人大代表述职的意义、部署安排和有关要求,广而告之选区选民,全面调动群众参与的热情。精心选择述职的人大代表。按照先连任后新任、先集镇后乡村、先基层干部后工人农民的顺序,分批次、分年度安排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强化培训交流。组织县、乡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进行培训学习和考察交流,掌握人大代表述职的法律政策、工作方法。广泛推荐选民代表。根据选区大小、选民人数确定会议规模,在各个自然村组、各个社会阶层中推荐一定数量的选民代表,并欢迎选民自愿参加,组织召开述职大会。

精心组织召开人大代表述职大会。述职大会至少包括四项议程:人大代表作述职报告,从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人大代表活动、树立自身良好形象、投身经济社会建设等方面报告履职工作情况;选民现场提问,由述职的人大代表逐一进行答复;投票测评,对人大代表履职情况的满意度进行无记名测评,当场宣布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的测评结果;人大代表作表态发言,根据满意度测评情况改进以后的履职工作。

制订并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述职大会结束后,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人大代表述职报告、选民现场提问、满意度测评,结合人大代表履职考核情况,及时制订述职后的人大代表履职工作整改方案,交人大代表加强和改进,并采取一定的方式进行督促落实。

重组织,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的放矢

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促进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工作情况,使述职工作常态化,需要进一步强化组织保证。

争取党委重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大工作离不开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坚持依法治国,又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的有效途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同样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在同级党委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人大代表述职的届期目标和年度计划安排,要向同级党委进行报告,重要事项提请党委研究,在党委的领导下部署安排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人大代表述职的各个环节,要自觉接受党委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风清气正。人大代表述职所取得的成果、总结的成功经验、收集到的选民群众意见,要及时反馈给党委及有关部门,得到有效处理。

加强平台建设。组织开展人大代表述职工作,需要在人员、场所、经费等方面进行全面保证。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健全指导平台。探索建立人大代表述职指导联席会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牵头,县纪委、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统战部、宣传部、县妇联、县人大机关代表服务机构等部门单位组成,明确专人负责,设置固定的办公场所,安排专项活动经费,定期召开会议,现场进行指导,负责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的法律、政策、程序、宣传等研究和指导工作。乡镇人大主席团完善人大代表工作室。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乡镇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要在原有的工作平台基础上,调整人大代表工作室设置,完善工作制度。人大代表工作室在组织代表进行视察、调研、学习、走访、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的同时,突出做好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把人大代表述职作为带动人大代表全面履职的突破口,成为检验工作室运转机制是否有效的标尺。人大代表设置选民意见箱。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在县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指导下,在选区内的主要生产生活场所设置统一式样的选民意见箱,接受选民群众监督,为述职收集选民建议意见。

深入开展指导。县人大常委会及有关工作机构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全县实际情况,学习借鉴外县先进做法,指导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开展述职工作。指导人大代表写好述职报告。在报告格式、报告内容上进行指导,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的主要工作进行全面报告,对选民群众服务取得的突出成绩进行重点报告,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进行客观梳理,对以后的人大代表履职工作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划,形成质量较高的书面报告,按照述职会议规模进行印发。广泛收集选民建议意见。在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召开前,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电话采访、短信联系等方式,广泛征求选区选民对述职代表和人大工作的建议意见,充分发动选民群众,为选民提问、述职测评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组织观摩学习。在召开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大会前,对述职的人大代表,可以组织到外地考察学习成功的经验方法,也可以预先进行模拟述职,保证人大代表不怯场、述职会议有序进行。在述职会议召开时,可以组织选区外的其他县、乡人大代表进行观摩学习,为下次的人大代表述职积累经验。

重转化,使人大代表述职工作有目共睹

一项工作成果得到有效运用和转化,才能产生现实意义,才能长期坚持下去,人大代表述职工作同样如此。人大代表述职工作结束后,可以从四条途径来转化所取得的成果。

交述职的人大代表整改。选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在述职前和述职时提出的建议意见,由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整理,经选民群众认可后,交述职的人大代表进行研究和整改,促进人大代表以后的履职。

形成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对选民群众反映的有关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由人大代表收集整理,形成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有关代表服务机构转交政府、法院、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纳入人大机关议事日程。在人大代表述职工作中反映的事关全县或全乡的重大事项、热点问题,属于人大及其常委会职责范围内的,由人大代表服务机构向县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进行报告,纳入县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议事日程,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按照有关程序处理。

第2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该同志一年来,在市政协机关党委和支部的培养教育下,能够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知识,改造世界观,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原创:牢固树立为委员服务、为机关服务、为群众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尊敬领导、团结同志,勤奋工作,爱岗敬业,努力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2004年被市政协党委评为优秀党员,被市委办公室评为党史工作先进个人。

一、注重学习,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一年来,该同志坚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共十六大以及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委全会精神,学习经济、法律知识,重点学习了新修订的政协章程,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想,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坚决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创造性的做好各项工作。该同志工作认真负责,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勇于开拓创新,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一是在文字材料方面,参与起草市委、市政府领导讲话10多篇,主要包括铁代生书记、赵功佩主席在市委政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市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各族各界人士座谈会上的讲话,赵功佩主席在市十一届一次会议闭幕式的讲话、在市政协委员培训班上的讲话、在2004年度全市政协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此外,还起草领导致词、欢迎词、主持词13篇。起草工作总结、经验交流、述职报告等文字材料14篇。主要有十届政协班子总结、十届政协秘书长班子述廉述职报告,有十一届政协班子总结、十一届政协秘书长班子述廉述职报告,省辖市政协主席联席会交流材料,十一届政协季度工作总结等。参与起草、修订完善常委会议议事规则、专门委员会通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主席会议议事规则、委员管理暂行规定、常委会议请假规定、委员学习活动小组开展学习活动通知等市政协有关规章制度11个。二是认真做好党史和年鉴工作。撰写《##年鉴》政协部分,收集整理上报政协工作日台帐、月大事记、市政协领导专项工作大事记工作。三是完成了十届政协汇编文件制度、经验交流部分的编辑、校对及资料汇编组稿工作。四是积极参与了一些调研、视察活动。共参与调研、视察活动6次。起草了关于委员异地视察建设“平安##”情况的报告、参与驻##省政协委员视察评议我市开展“效能革命”情况的报告等工作。五是积极主动参与服务会务工作。参与服务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秘书组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小组秘书的管理,秘书组内勤工作任务,参与编印会议简报21期,原创:起草了大会秘书长向常委会议所作的关于委员讨论情况的汇报材料。参与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的筹备工作,起草了常委会工作报告(草案)。参与组织服务常委会议7次、主席会议12次,秘书长会议10多次。六是组织服务召开了2004年全市政协理论研讨会,圆满完成了论文的征集、评选,研讨会召开工作,创造性地将获奖论文进行汇编成册,组织部分获奖论文在##日报刊发。七是组织编发《社情民意》。建立了社情民意收集、登记、处理工作程序,编印《社情民意》2期。八是在宣传信息方面,利用工作之余撰写理论、新闻稿件,共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上刊载19篇。此外,还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协办公室日常值班、上传下达、部分文印工作。

三、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该同志工作生活中能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有关联直接自律方面的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注重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优良作风。

第3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同志们:

按照培训班的安排,下面我围绕“新时代乡镇人大干部如何履职尽责”这一主题,与大家交流一些看法。不当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一、乡镇人大基本定位和基本职权

(一)乡镇人大的法律地位。《宪法》规定我国行政区划为四级区划、四级政权,但实际上由于实行“市管县”体制,在实际工作中是五级区划、五级政权,乡镇人大为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二)乡镇人大的属性。

       一是政治机关。乡镇人大是党领导下的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始终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马克思主义。

二是工作机关。xxx在党的报告中指出,要“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所谓工作机关,就是有效担负起各项法定职责并落实到工作中去。这就需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积极担当,善作善成。

三是代表机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关键在于它深深根植于人民之中。”“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对自己选举和委派代表的基本要求。”人大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必须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方面走在前头,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千方百计为人民办实事、干好事、解难题,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乡镇人大的基本职权。

        《宪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列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的产生和履职方式。

       《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二、我市乡级人大工作的现状和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上下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原则,推动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了新进展新成效,有力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加强了基层国家政权建设,巩固了党的执政基础,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总的来看,乡级人大工作和建设呈现出新气象、新面貌。

(一)加强和改善了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乡镇党委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的高度出发,加强对人大工作和建设的领导,把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总体布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部署和推进。健全党委领导人大工作制度,普遍推行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联系人大、党委会议定期研究人大工作、人大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等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重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优势,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乡级人大依法行使职权更加到位。乡级人大深入贯彻中央18号文件精神,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积极依法探索,完善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认真行使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法定职权,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为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三)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各乡镇普遍把代表工作作为乡级人大的基础性工作,积极拓展代表工作内涵,创新代表工作方式方法,代表活动既生动活泼又扎实有效,代表的主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比较突出的有三个方面:

一是代表履职平台建设全面推进。各乡镇普遍设立了“代表接待室”、“代表联络站”等代表联络机构,实现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有组织、有制度、有经费。

       二是国家机关同代表、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加密切。县级人大普遍完善了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制度;乡镇人大普遍实行人大主席定点联系代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代表开展活动,认真听取代表意见建议,畅通社情民意反映和表达渠道。

       三是代表活动主题鲜明、务实有效。各乡镇普遍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代表活动,比如组织人大代表进社区、进乡村,开展法治宣传、走访接访、调解纠纷等工作;组织代表投身脱贫攻坚、污染防治等民生重点领域,人大的主要民主渠道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四)乡级人大组织建设取得明显进展各县市区认真落实中央18号文件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乡级人大组织建设,全市乡镇普遍实现了人大主席专职配备,各街道普遍设置人大工委并配备专职工委主任;人大主席团人数有所增加,配备更加规范;不少乡镇设立了办公室,实现了乡镇人大工作有人理事、有人干事。

在肯定乡级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成绩的同时,也要正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

一是政治站位不够高。一些地方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有的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不管不问,放任自流;有的乡镇人大主席团在安排工作、组织活动时,不能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有“自娱自乐”现象;有的同志认为人大主席是“二线岗位”,开展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热情不高。

二是组织机构不健全。有的乡镇人大主席调整后,长期空缺,没有补齐;多数人大主席团没有配备工作人员,造成人大主席一人跳“独舞”,在新一轮乡镇机构改革中,未设置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办事机构;多数人大主席承担其他工作,甚至承担政府工作,不能把主要精力投入到人大工作中,不能有效履行监督职能。

三是履职尽责不规范。多数乡镇人大对履行法定职责的途径不清晰、程序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省人大《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而我市多数乡镇每年只开一次;会期不少于一天,而有的乡镇仅开半天,根本没有时间进行审议。在行使监督权时,不能坚持问题导向,找准监督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在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时,对发现的问题,不愿监督、不会监督、不敢监督,讲成绩长篇大论、讲问题一带而过、提建议泛泛面谈,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时,为事先没有充分沟通交流,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能及时回应,使决策的效力大打折扣。

四是代表工作不到位。从乡镇人大主席团层面来看,一些地方不注重代表主体作用发挥,代表小组形同虚设;有的地方履职平台不健全,代表活动室、联络站建设不落实;有的忽视代表履职培训,使代表缺乏必要的履职能力;有的未有效实施对代表的监督管理,代表履职档案不健全,使代表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从代表的层面来看,个别代表不知道代表是职务,而是当作是荣誉;有的代表履职热情不高,不愿参加会议、参与代表活动;有的代表能力素质不高,提议案、提建议只停留在要钱要物上,不知道如何开展监督;有的代表不能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个别代表还出现违法乱纪行为。

五是运行保障不落实。一些乡镇没有专门办公室,缺乏活动室、联络站;一些乡镇财政预算未安排人大主席团的工作经费;有的乡镇缺乏必要的办公设施和网络装备。

以上这些问题在全市各乡镇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必须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三、乡镇人大主席如何履职尽责开展工作

(一)自觉坚持党的领导。

总书记在党的报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是根本政治原则,乡镇人大主席必须自觉坚持和接受党委的领导。

一要从政治上保证党的领导,努力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讲政治,就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开展人大工作。人代会上的人大主席团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起草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党委意见,把党委确定的中心工作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基本任务、主要措施等,体现在报告中。在会议审议过程中,引导代表积极依法履职,最终形成决议,表决通过这两项工作报告。这一过程,就是把党的主张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同样,闭会期间举行主席团例会,都要贯彻党委意图。确保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安排和实际运作,都同党委的中心工作同步、同调,形成落实党委决定的合力。

二要从思想上保证党的领导,努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落实两个维护”。从思想上保证党的领导,就要以坚定理想信念宗旨为根基,用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自觉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执行者。

三要从组织上保证党的领导,努力落实党委的人事安排布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权力机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则是会议期间的领导机构、闭会期间的工作机构。把权力机关和工作机关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乡镇人大主席负有特别的责任,发挥特殊的作用。在代表大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要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一是落实主席团人选及分工。党委书记是主席团的关键人物。应当把党委书记推选为常务主席、执行主席。二是落实乡镇人大主席,乡镇长、副乡镇长的选举。依照法律规定,正职一般实行等额选举,副职必须差额选举。三是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为任期内的代表变动的资格审查打好组织基础。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要协助党委、选举委员会做好各项人事工作。一是换届的人大代表人选的酝酿、推荐、考核、选举、资格确认工作。二是届内人大代表的罢免、辞职、补选的准备工作。这些环节,如何既贯彻党委意图,又严格依法办事,都是乡镇人大主席必须严肃面对的问题,没有回避的空间。

四要从程序上保证党的领导,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宪法从国家的国体、政体的高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基本原则。如何在乡镇政权建设的过程中,把这一原则贯彻到底,既有一个党组织加强领导、善于领导的问题,也有一个人大主席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善于在党的领导下做好人大工作的问题。党的领导如何同人大工作衔接好,从人大主席的角度,要讲规矩,讲程序,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合法地把党委的意图落实好。

(二)依法开展日常工作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计划也可以称工作安排、工作要点。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些工作内容多、头绪多、形式多,需要很多代表,甚至全体代表的积极参加。

为保证这些工作、活动的有序进行,必须有统一的计划安排。考虑到乡镇人大主席团人数少,兼职人员多的实际,主要由主席组织实施计划的实际,可以搞一个综合性的安排。就一个乡镇来说,一年内往往不能把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普遍开展一遍。一般都要根据工作需要,作出突出重点又切实可行的统一安排。工作计划在列举主要工作事项的同时,最好附一个细化的方案。每项工作何时开展,在什么地方开展,由谁具体负责,请哪些代表参加,请哪些人列席,准备哪些材料等。有了这样一个总体布局,开展工作就会有条不紊,不打乱仗。

二是开好主席团会议。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席团会议由主席主持召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列席人员、议题、材料、通知等,均应由主席作出安排。对讨论决定的事项,应有初步意见或提供若干具体方案,以便开会时有的放矢,较快地形成共识,作出可行性安排。如研究执法检查,则应提出检查的法律或法规的名称、检查的时间、参加检查的代表名单、检查到达的具体单位、检查的参考提纲等。开会时,则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各位成员充分发表意见。遇有不同意见时,或留待下次会议讨论确定,或进行表决,按多数人通过的意见办理。对于依照选举法规定,主席团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代表的当选无效的议题,要在认真审议的基础上表决通过。

三是筹备人代会相关事宜。中央18号文件和《工作条例》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两次,会议的筹备工作由主席团安排,主席组织实施。筹备工作的质量直接影响到会议的质量、效果。对会议的材料、出席代表和列席人员的通知与落实、新闻媒体的沟通、会场的布置、议程与日程的草案、会务工作人员的组织、重要议题的调研等都要作出周到细致的安排,具体扎实的准备。

(三)发挥代表主体作用

各级人大代表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要千方百计发挥其主体作用。

一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代表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要支持代表履职尽责。各级人大代表要积极依法履职尽责,代表大会期间按时出席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发表审议意见,提出代表议案、建议;闭会期间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采取视察、调研、联系接待选民、代表述职、开展代表小组活动等形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认真听取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应邀参加各级国家机关组织的各项活动,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真实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真正成为人民群众的代言人、贴心人。

三要服务保障代表活动。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代表有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的权利。为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做好服务保障工作是乡镇人大主席团重要的职责。

        一是根据代表要求,安排本级人大代表约见本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

        二是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大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三是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培训。注意学习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搞好代表初任培训,学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增强制度自信;搞好专题培训,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立法法、预算法等法律,代表法实施办法、预算监督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制度等知识,了解和掌握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搞好履职培训,学习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基本能力知识,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四是为本级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对代表在履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协调解决。

(四)督促办理代表建议

人大代表建议是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简称,是人大代表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看法、意见、批评、建议等的总称。代表建议同普通公民建议不同,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特有的建议权。提出代表建议是在行使代表职权,本质上是代表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因此,不但要用法律形式保障建议的提出,而且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建议的研究办理和答复。一些地方存在“重答复,轻办理”“最满意的答复与最不满意的落实并存”的现象,必须认真克服,不断改进。

一要认真收集代表建议。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是主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主席要通过各种渠道,引导、鼓励、听取本级人大代表认真负责地提出代表建议。乡镇人大代表建议内容不仅包括同所在选区有关的事项,也包括同所在行政区域有关的事项,还包括代表所关心的各方面的国家大事。

二要及时反映代表建议。乡镇人大代表建议由主席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这是主席的职责所在。由主席转交,一是体现对代表建议的尊重,表明组织的态度,密切代表同主席团的联系;二是有利于代表建议处理的规范、有序,防止出现建议被扣押、漏送等问题;三是有利于落实承办单位,引起承办单位、办理人员的重视;四是有利于主席掌握建议办理进展状态和结果,随时督促检查。因此,除了代表在视察时直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并当场得到答复处理的代表建议,一般建议都要送给主席,由主席根据建议内容分别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要督促办理代表建议。根据《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关机关、组织的办理代表建议有若干具体要求。主席要依据这些法律规定,督促办理单位抓紧办理,让代表满意。

一是办理时限。一般代表建议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逾期不办或没有答复的,主席要提出批评,并及时将情况向提出建议的代表反馈。

二是办理方式。办理单位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了解的情况往往细微充分深入,包含了包括代表本人在内的很多人的意见,加强联系沟通才能理解代表的真实意图,让代表对办理结果确实满意。乡镇人大代表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点一般都同办理单位共处一个乡镇,距离近,沟通交流方便。办理单位要放下身段,以对代表履职负责的态度,尽可能同代表面对面地交流意见,把代表的书面意见不能完全表达的意见也了解清楚,实现代表建议办理效果的最佳化。

三是办理结果。每项具体建议都要给提出建议的代表答复。对代表建议办理总体情况应当向主席报告,由主席向主席团报告。并将代表建议办理总体情况报告印发下一次人大会议,向社会公布。

(五)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打铁需要自身硬。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才能确保乡镇人大工作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各项工作的质量。

一要加强政治建设。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以学习贯彻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首要任务,深入学习领会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以思想政治建设引领和推进乡镇人大工作,健全完善请示报告制度,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活动和重要会议及时向本级党委请示报告,确保在党的领导下开展乡镇人大工作。在代表小组中成立临时党支部,积极组织引导人大代表中的党员,认真履行人大代表和共产党员的双重责任,带头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xxx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把党的领导体观到人大工作的方方面面,确保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领导、实现党的领导。

二要加强组织建设。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一般由7-13人组成,人口特别多的乡镇不能超xx人,注重吸收农业、经济、科技、社会等领域积极履职、与乡镇工作联系密切的代表进入主席团。主席团成员不担任乡镇政府职务,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1人,有条件的可以设专职副主席和专职工作人员。在乡镇人大闭会期间,乡镇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主席组织代表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审议乡镇政府工作报告,检查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开展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群众的意见建议。

三要加强制度建设。按照《地方组织法》和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的规定,认真总结乡镇人大工作的有效做法,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明确“三项职责”(人大代表职责、人大主席团职责、人大主席职责),建立健全“十项制度”(乡镇人代会议事规则、人大主席团议事规则、人大主席团向乡镇党委请示报告制度、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执法检查和视察调研制度、人大主席团联系代表制度、办理代表建议制度、代表小组活动制度、代表履职管理制度、代表培训制度),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制度要切合实际,务实管用,使乡镇人大的各项工作有章可循。

四要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一是开好乡镇人大会议,乡镇人代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每次会期不少于一天,有选举事项时,会期适当增加,年初人代会侧重于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年中会议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和督办代表建议为主,乡镇人大主席团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健全议事规则,完善审议程序,充实会议内容,全面有效行使人大法定职权。

二是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善于把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人大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把握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点和范围,依法作出决议、决定。乡镇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要向本级人大报告,对法律法规规定由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提请人大依法讨论决定,乡镇人大主席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增强决定的科学性、准确性。

三是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围绕乡镇中心工作,坚持问题导向,每年选择若干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监督。监督要广泛听取意见,体现理解支持,切实增强刚性,审查和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预算安排的合法性、完整性、可行性等进行重点审查。健全执法检查、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工作机制,积极通过开展视察、专项调研、代表建议办理等方式不断改进监督工作,着力推进整改,加大督促落实力度。

五要加强代表工作。建立健全代表履职管理办法,规范加强代表服务管理工作,每年年底以约谈、通报或探索开展表决的方式,鼓励、鞭策和规范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提高参会率、发言率、建议率。根据代表工作和生活情况,以方便、快捷有效为工作原则,将每位代表组织起来,建立代表小组,并根据工作特点,明确为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等工作岗位,让代表有事干、能解决问题。

每年至少组织2次有计划、有组织、有内容地开展各种形式的代表小组活动。健全代表述职制度,要求代表每年进行一次述职,代表每年在会议上述职不低于30%,根据文化程度(书面口头均可),两至三年内实现代表述职全覆盖,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选民询问,接受选民监督。密切代表联系选民和群众,对乡镇人大代表联系选民进行量化,每位主席团成员固定联系代表不少于10名,每位代表固定联系群众不少于3名,明确每个月代表接待选民的时同安排、人员安排、情况记录、建议办理等工作要求。

组织好代表的履职学习,从提升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入手,采取实地教学、工作示范、履职交流、理论学习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推动代表履职学习提质增效,加强“人大代表接待室”和代表联络站建设,以“就近、求质、多样”为活动原则,将人大代表分片集中安排至代表联络站开展活动,明确活动内容,公开代表联系信息,建立代表活动台账,重视代表意见建议办理,健全督办重点建议机制。

六要加强运行保障。着力解决挪用或不落实乡镇人大工作经费、人大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的问题,市县人大常委会要加强与乡镇人大的联系,通过多种形式加强指导,帮助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县乡财政要将乡镇人大的工作经费、会议经费、代表活动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项使用,加强乡镇人大办公室、代表联络站软硬件建设,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落实代表活动经费,发放无固定收入代表误工补助,对路途较远的人大代表报销往返路费,注重活动中代表食宿安排,努力营造良好的代表履职环境。建立乡镇人大代表活动经费增长机制,逐步提高经费标准。

四、做好乡镇人大工作需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在履职尽责过程中,要善于把握、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正确处理与同级政府的关系。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是产生与被产生、决定与执行、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长期以来,许多人对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认识有误区,监督力度不够,有的认为人大监督政府就是挑政府的毛病,因此,把乡镇人大与乡镇政府的关系绝对对立起来。从政府方面说,有的对人大监督很反感,有抵触情绪。从人大方面说,有的对监督政府有畏难情绪。有的将乡镇人大与政府的关系混淆起来,认为不必分那么清楚,谁家有活一起干。出现乡镇人大主席代替乡镇长、副乡镇长工作的现象。这些都是要不得的。这里需要强调的是:

一是要明确乡镇人大监督的含义,乡镇人大对政府监督有三个含义:即补充完善、推动促进、纠偏纠错。

二是要明确乡镇人大和同级政府的关系,乡镇人大和同级政府既不是绝对对立的关系,也不是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关系,而是在党的领导下,既合理分工又协调一致开展工作的关系。乡镇人大作出的决定、决议需要由同级政府来执行;政府工作需要同级人大在法律意义上予以保证。乡镇人大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事关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保障。因此,做好促进本乡镇经济社会发展这篇大文章,政府离不开人大,人大也离不开政府。

三是要明确乡镇人大监督同级政府的内容和形式。乡镇人大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法律监督主要是对宪法和法律法规等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工作监督主要是通过督办乡镇人大代表所提出的议案和建议,组织开展工作评议,进行专题调研、视察等方式,加强对乡镇政府工作监督,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

(二)正确处理与县级人大的关系。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之间是法律监督关系、业务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加强县级人大常委会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是当前最重要的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同乡镇人大的工作联系和指导,密切工作协同,开展工作交流,形成人大工作的整体合力,增强人大工作的整体实效。

一是要把乡镇人大工作纳入常委会日常工作范围,定期听取乡镇人大工作汇报,注重解决乡镇人大工作实际问题和困难。

二是要健全常委会领导联系乡镇人大工作机制,坚持和完善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联系。

三是要探索实行县乡两级人大联动开展工作机制,即县级人大常委会与乡镇人大主席团取得共识的基础上,对开展执法检查、视察、调研等工作,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工作计划,两级人大统一主题、统一时间、统一要求、统一步骤,对两级政府工作进行监督。

四是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干部的培训,健全岗位职责、机构编制、议事规则、履职程序、自身建设等方面的配套建设,使乡镇人大工作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推动乡镇人大工作迈上新台阶。

五是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六是要召开县级党委人大工作会议,制定规范性文件,对乡镇人大工作的履职程序、工作方式、工作责任等予以明确。七要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列席县级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为乡镇人大主席了解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供方便,做好与县级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衔接和配合。

(三)正确处理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乡镇人大行使职权的方式是集体行使职权。会议制度、议事规则都是体现集体行使职权的体现和保障。集体讨论决定问题,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决定问题以全体代表或主席团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所以,人大是集体有权,个人不能单独行使。各级人大必须召开会议才能讨论决定问题,不召开会议不能决定问题。在人大会议上,主席、副主席、主席团成员,没有高低主次之分,都享有平等的“一人一票”权利。因此,乡镇人大主席行使职权,不能以个人意志代替集体意志,更不能将个人行为强加为集体行为。

(四)正确处理主业与副业的关系。中央18号文件指出:“乡镇人大设专职主席一人,提名为县级人大代表人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职副主席。”省人大《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主席团成员不能担任乡镇人民政府职务。”乡镇人大主席专职配备,人大工作是主责主业,把主要精力和大部分时间抓人大工作是职责所在,责无旁贷。另一方面,由于乡镇人大主席多数是由党政重要岗位转任,绝大多数同志威信高、能力强、办法多、影响大,有的就是乡镇长的“后备军”。

因此往往在党委班子里还会承担其他分工,比如党建、政法等工作,甚至有的还直接承担政府的一些分工,造成“裁判员”直接上场“抢球”的局面,违背了中央文件精神和法律规定。对此,一定要争取党政主要领导的理解和支持,理顺工作分工。乡镇人大主席作为乡镇人大工作的第一召集人、直接组织者、专职负责人,如果不用主要精力抓人大工作,就是失职,就会给乡镇人大工作造成难以估量的重大损失。

五、积极探索做好街道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

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前并无专门人大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大干部,2016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中央18号文件,各地开始设立街道人大工委,并配备专职人大工委主任,有的还配备了人大秘书和其他工作人员。

(一)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20xx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作出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工作机构负责联系街道辖区内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这是设立人大工委的法律依据。街道人大工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首先,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派出到街道的工作机构;其次,街道人大工委虽然是经过党委、人大和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但它与乡镇人大的地位和职能截然不同;再次,街道人大工委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双重领导。

(二)街道人大工委的作用体现。街道人大工委设立以来,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有力地推进了基层政权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是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深入推进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它能充分调动基层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

        二是使基层人大工作形成了自上而下纵向到底的完整工作体系。基层人大工作通过工委这一载体,有效地发挥了上情下达,下情上知的桥梁纽带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街道和社区之中,可以发挥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作用。

        三是认真履职尽责,发挥了积极作用。人大街道工委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组织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如通过建立代表接待日、设立选民联系电话,组织代表开展学习、视察、检查、调研、评议等,有力调动代表的积极性,激发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加大了代表建议的办理力度和质量,做到了让代表满意,让群众满意。

(三)街道人大工作面临的现状与困境。街道人大工委的设立,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利于发挥各级人大代表的作用,有利于推进街道、村、社区建设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

       一是作用发挥还不充分。街道人大工委只是区人大常委会派驻街道的常设工作机构,不同于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级权力机关,还不能独立对本区域的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对如何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尺度还不好把握。二是机构设置还不健全。虽然街道工委配备了专职主任,但工委委员是由街道中层干部兼任的,工委办公室也没有专职人员和秘书,人大工委缺乏专职办事人员,人大工委主任成为“光杆司令”,这种状况直接影响着街道人大工委工作的开展。

       三是代表活动不易开展。由于街道人大工委只是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缺乏对代表的有效管理方法,平时对代表的管理在很大程度上要靠代表自觉,而一些代表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履职意识不强,参加活动积极性不高,致使街道人大工委组织开展活动较难。四是人大工作氛围不浓。街道人大缺乏深入、有效、持久的宣传,人们对街道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缺乏认识,对人大如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没有真正了解。这也使街道人大工作缺乏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做好街道人大工作需要不断开拓创新

由于街道人大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不断探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困惑和疑虑,要善于在伟大思想中寻找答案、在实践探索中寻找答案、在学习借鉴中寻找答案、在规范提升中寻找答案。

一要突出四个重点。

一是联系代表常态化,突出做好代表履职的服务保障工作。联系本辖区的各级人大代表,是街道人大工委的日常工作。要及时向代表通报工作,提供信息资料,不断扩大代表对常委会活动的参与,保障代表知情;要有计划的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努力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要认真落实人大代表会议言论免责权、人身自由特殊法律保护权以及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保障、物质保障、经费保障、组织保障等各项具体措施。

二是组织活动制度化,突出增强闭会期间代表活动实效。代表小组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的基本形式。考虑到街道人大代表数量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街道人大工委可以组织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开展联组活动。要遵照法律规定,制定好切合本地实际的一系列代表活动制度。要按照推选一个好组长、制定一个好计划、选择一个好主题、确定一个好形式、提出一条好建议的“五个一”要求,真正使每次代表小组活动都富有成效,解决一两个现实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必须强调轻车简从,力戒形式主义。

三是联系群众经常化,突出兑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人大代表是党和国家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基本功。通过不断拓宽代表联系群众的渠道,采取定期组织代表进社区、代表联系卡、代表接待日、微信群、QQ群等多种方式,完善畅通社情民意的表达机制,认真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在此基础上,指导代表形成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向有关部门交办,也可以形成街道人大工委专题调研报告,呈送街道党工委参阅,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真正体现对人民负责、为人民立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各级人大代表自觉参加回原选区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活动,报告履职情况,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四是交办工作规范化,突出落实好常委会交办的监督等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以及其他工作,并向常委会报告工作。”这是街道人大工委的一项重要职责。要按照人大常委会开展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民主评议等工作规范和要求,认真完成好交办的监督工作任务;要积极围绕大局,突出重点,认真完成好街道党工委布置的中心工作任务;要尊重代表主体地位,发挥代表作用,向“一府一委两院”提出接地气、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信访工作,坚持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认真完成好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要理顺三个关系。

一是正确处理好与街道党工委的关系。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搞好人大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根本保证,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街道党工委是街道辖区工作的领导集体,街道人大工委必须自觉接受党工委领导,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工委请示、汇报工作,使党工委及时了解人大工作情况,积极帮助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街道人大工委履行职责。特别是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人大工委要严格执行向党工委请示报告制度。同时,要紧紧围绕党工委中心任务开展人大工作,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主动为党工委决策服务。

二是正确处理好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在法律上,街道人大工委不是街道的权力机关,街道办事处不是由它直接选举产生的,也不存在直接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街道人大工委在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下,又可以对办事处以及辖区内的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街道人大工委与街道办事处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推进辖区内的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是正确处理好与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关系。街道人大工委是人大常委会派出的工作机构,要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法定职责开展工作,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人大常委会与街道人大工委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街道人大工委与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不同的是,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专业性较强,而街道人大工委既要相对独立地开展服务人大常委会职能的全面工作,还要服从和服务于街道的中心工作,涉及的工作面比较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安排一般都是通过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的,而其工作又需要依靠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来组织落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与街道人大工委在工作上存在着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三要加强自身建设。

一是加强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始终坚持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街道人大工委必须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始终保持对党绝对忠诚的政治品质,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人大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严格遵守“八项规定”,锲而不舍纠正“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倡树“清新简约、务本责实”的作风导向。

二是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升工作本领。街道人大工委肩负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必须深刻领会x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要系统学习贯彻xxx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要补短板、强弱项,针对性地强化人大专业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服务水平。当前,街道人大工委要把代表履职管理和履职平台建设放在重中之重的位置,常抓不懈,抓出成效。近年来,一些地方在街道推行“街道选民代表会议”、“街道居民议政会”等制度,丰富了人大工委履职平台和抓手,值得借鉴。街道人大工委要通过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强化代表履职管理、开展争先创优活动,不断增强代表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充分激发代表履职的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代表履职潜能。街道人大工委要积极为代表搭建履职平台,主动为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做好服务和保障工作。代表要把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的所思所想所盼反映上来,努力提高建言献策的水平,积极推动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

第4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一、组织代表培训学习

(一)采取多种形式组织代表学习党的*大精神,学习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学习人大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代表履行职务的能力和水平。

(二)结合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专题调研等活动,组织代表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提高代表活动的实效。

二、组织代表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一)组织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每次常委会会议邀请6名代表列席,进一步提高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

(二)8月份,组织全体区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区“一府两院”上半年工作情况报告。全体代表要深入选区,广泛听取选民意见;各代表联组要认真组织代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情况报告;各代表联组和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要及时收集整理代表的审议意见,并转交区“一府两院”办理。

(三)组织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拟在8月、12月份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和由我区选举产生的市*届人大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根据视察内容,有计划地安排专业对口的代表和部分基层代表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四)组织代表参加执法检查。本年度区人大常委会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进行执法检查。各代表联组事前要组织代表学习并收集意见,可安排专业对口的代表参加执法检查。

(五)组织代表参加专题调研。组织代表参加常委会关于如何整治饮用水源污染,如何解决农村自留地审批使用难、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出路问题,如何解决居住在我区的外籍儿童回国签证问题,如何加快推进新上项目投产为内容的专题调研。各代表联组也可以围绕我区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调研,让代表知情知政,激发代表参政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

(六)组织代表向选民述职和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代表述职活动坚持务实、实效、创新。各代表联组要按照述职的内容和要求,继续组织部分区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和选民评议代表。代表述职要因地制宜,采取形式多样,实行面对面口头述职和书面述职相结合,书面述职要把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印发给选民;评议采用口头评议和评议表相结合,评议表设有评价及今后意见、建议的内容。

继续做好由我区选举产生的市*届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的活动。今年第四季度将组织5名市*届人大代表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

(七)加强代表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由本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在第三季度安排1-2个对口的政府部门的主要领导与部分代表见面,结合代表议案、建议反映较多,或是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向代表介绍情况,并听取代表意见和建议。

(八)12月份,开展评选区人大先进代表联组、代表积极分子和办理区*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先进单位活动,并在区*人大四次会议上进行表彰。

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一)继续抓好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工作。区人大常委会每位组成人员每年相对固定联系3-4名代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或走访活动,有针对性地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代表每年相对固定联系3-5名选民,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映民意。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对自己一年来联系代表和选民的情况进行小结汇报。

(二)继续完善代表公示制度。一是将代表的相片、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接访选民的地点、时间等向选民公布。二是定期接访选民,面对面听取选民的意见和要求。三是设立代表信箱,及时收集选民的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要注意提高质量和效果。

(三)指导各代表联组开展活动。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方式以代表联组为单位进行,一般不提倡代表个人单独活动。各代表联组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年度活动计划,年内安排3—4次代表联组活动。落实区人大代表履职考勤登记制度。每次代表活动结束后,要做好记录、综合,并填写《活动情况登记表》交区人大常委会联络工委,并作为今年评先的依据之一。

(四)加强对代表工作的宣传。区人大常委会要通过镇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新华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工作联系会以及代表联组组长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代表工作新路子,总结、推广代表工作新经验。同时,发动各代表联组向新闻媒介和各级人大刊物提供信息和稿件,及时宣传代表中的先进事迹,宣传代表工作。

(五)坚持“代表专线电话”、“区人大代表建议专件”制度。代表专线电话设在区人大常委会联络工委,电话*。继续向每位代表派发“区人大代表建议专件”专用纸,及时了解社情民意,进一步拓宽代表在闭会期间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和途径。

(六)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来信来访工作。做到及时调查,迅速办理,对转交有关部门办理的,要做好跟踪、督办、反馈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重要建议,要督促快速办理。

(七)保障代表知情权。及时向代表提供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学习资料,如《中国人大》、《人民代表报》、《当代检察官》、《人民之声》、《*区人大常委会会刊》等刊物,为代表执行职务创造条件。

四、检查督促代表议案、建议的办理工作

(一)要按照《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和《*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办法》的要求,及时做好区*人大三次会议2件议案和128件建议的交办工作。

第5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听民意、聚民智、惠民生、谋发展,通过广泛听取市民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组织市政府部门负责人公开述职、请市民代表对政府工作进行评议,不断提高政府感知群众期盼、服务公众需求的能力和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二、活动内容

(一)广泛征集市民意见建议。在xx政务网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同时开通意见建议征集专栏,同步链接各大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倡导市民以实名方式,重点就经济社会发展(如招商引资、“双创”、“一业一策”、“双百千”行动、融入“一带一路”、“三去一降一补”等方面)、城市治理(如建设美丽xx三年行动等方面)、文化创新、生态文明、科技引领、政府建设等提出意见建议,并组织部分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建议,激励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参政议政,共谋xx发展。根据意见建议的不同特点,研究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尤其是针对性强、参考价值高、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建议,要充分吸纳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来年工作谋划和政策研究过程中,并在起草政府工作报告中加以借鉴吸收。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通过xx政务网专题栏目向社会反馈。

(二)组织市政府部门负责人述职报告会。组织47个市政府部门进行年终述职,其中,市政府研究室、市人防办在市级机关内部进行述职和评议,其他45个部门进行公开述职,共分为4个组,每组用时约半天,每个部门限时10分钟。述职部门主要报告本年度业务职能目标等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市民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存在问题及明年打算等,报告内容要突出群众关切、市民关注的事项,更接地气,更能回应社会热点。在述职报告会前向社会公开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年度目标、书面述职报告等,并通过各大媒体及相关微信公众号对各部门一年主要工作进行展示。述职报告会将通过xx电视台、xx人民广播电台、xx网络广播电视台、xx新闻网、掌上xx和爱xx手机客户端等全程直播。

(三)接受万名市民代表评议。通过随机抽取、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市民代表构成,邀请1万名市民代表分别在市级主会场以及各区(市)和xx高新区分会场,现场听取各部门述职报告,采用无记名的方式现场填写并提交评议票,每组发放评议票2500张。同时,组织填写社情民意调查问卷等。市民代表的评议票当场回收、密封,主会场与分会场评议票混合后由第三方汇总统计,评议结果计入市政府各部门全市综合考核成绩。

三、实施步骤

(一)启动筹备阶段。印发活动实施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网上公布市政府部门年终述职报告。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接受市民代表报名,完成市民代表的遴选、确定。做好主会场和分会场的技术保障。

(二)报告评议阶段。组织市政府部门述职报告会,接受市民评议。

(三)办理总结阶段。研究办理意见建议并反馈,评选优秀建议,对意见建议办理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完成评议结果的汇总统计。

(四)各区(市)各自组织开展面向本辖区居民的“三民”活动。

四、责任分工

为确保活动顺利实施,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政府研究室、市电政信息办、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办、xx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xx高新区管委等单位和各区(市)政府负责人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设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文字材料、技术保障、监督检查、新闻宣传、意见建议办理等工作组。

各单位职责分工: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活动统筹协调、会场监督等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市民代表遴选、统计汇总等工作;市政府研究室负责领导讲话、活动简报、工作总结等文字材料起草工作;市委市政府信访局负责主会场信访稳定工作;市公安局负责主会场内外的安全保卫和资格审查等工作;市电政信息办负责网上信息、网站建设等技术支持,负责主会场技术保障并指导分会场的技术保障工作,组织电视台、广播电台和网站做好直播技术保障;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办负责新闻宣传及舆论引导等;市广播电视台、xx网络传媒集团负责电视、广播、网络的宣传和直播工作;各区(市)政府、xx西海岸新区管委和xx高新区管委负责各分会场市民代表的遴选、审核、培训、通知、材料发放、会场秩序和会务保障,负责述职视频在区级媒体重播等。

五、活动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协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活动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活动组织机构,构建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指令畅通、运行有序的工作推进体系,精心筹划,严密组织,加强协作,整体推进,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第6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1)述职对象和形式。《办法》规定述职评议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对象是本级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两院”的正职和副职领导。对其他被任命干部的述职,由所任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述职方式可以在常委会主任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委托所在机关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参加。一般我们都在常委会上进行。

(2)述职的重点内容和做法。述职报告主要突出述职干部本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思想、工作情况和本人在领导班子中所发挥的领导作用,叙述任职以来在政治思想方面,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勤政廉政情况;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方面,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情况;在领导能力方面,即落实岗位责任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情况;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方面,即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发扬民主,联系群众的情况;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即贯彻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述职报告一般由述职干部起草,先在本部门听取意见,形成述职报告。述职评议具体操作大体上分为八个步骤:

(一)召开主任会议,决定述职人员;

(二)召开述职干部交办会,进行思想发动,提出具体要求;

(三)由常委会组成人员组成若干调查组,深入被述职干部所在部门广泛听取意见;

(四)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调查组情况汇报,研究确定评议意见;

(五)举行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述职报告,提出评议意见。

述职评议后,被评议后的干部,都要根据人大代表和常委会提出的评议意见,认真制定整改措施,逐条落实评议意见。述职评议的整改情况,在向市委、人大常委会书面汇报外,还应逐条答复有关代表。

述职评议作为本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监督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它对于不断督促行政、司法机关和被任命干部增强公仆观念、国家观念和法制观念,促进行政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履行职责,严格执法,不断改进工作,保障我市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组织代表进行述职,各地对组织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进行了试点。在试点工作中有些什么好的经验做法,存在什么问题有何建议

为了切实搞好人大代表向选民述职这项工作,我们于去年3月下旬至4月初赴张家港市、苏州平江区人大进行了学习取经,5月上旬我们出台了《关于开展市人大代表述职试点工作的意见》,6月下旬,我们先后在沙溪、城厢两镇开展代表向选民述职试点工作,并组织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到现场进行观摩,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们试点工作的主要做法是:

1、充分做好代表述职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述职代表人选确定和述职报告的形成。

在述职代表的人选上,我们主要选择有一定代表工作经验的连选连任的老代表;同时具有一定文化基础,语言表达能力好,在单位担任一定领导职务的代表。

人选确定后,我们就到述职代表所在镇,会同言该镇人大与述职代表碰头,面对面地指导述职代表如何起草好述职报告,要求报告内容实事求是,并在述职会议前7天送镇人大主席团,由镇人大按照我们述职试点工作意见上规定的代表述职内容做好初稿修改工作。形成送审稿后送我们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再作第2次修改。

(2)确定述职范围和选民代表广泛听取选民意见。

各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在会议前半个月,分别通知述职代表及其单位选区,并确定述职范围和选民代表。明确代表述职范围,一般在选区内以会议形式进行,以所在村、街道为主。在选民代表人选上,注重选择对述职代表的工作、生活比较熟悉,有一定群众基础,为人公道,具备一定文化知识和表达能力的人作为选民代表。人数一般在40-50人左右,并邀请有关方面负责人列席会议,如选区范围内的村、街道的领导。其次,在会前要组织部分选民对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广泛听取选民对述职代表的意见,为选民代表发言作准备。

(3)明确述职组织领导和述职会议的基本程序。

首先,代表述职试点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委负责指导,镇大主席团组织实施,所在单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要分工协作,加强协调;其次,明确述职评议会议基本程序:即一由镇人大主席主持会议;二代表述职;三选民代表评议发言;四述职代表表态发方;五党委领导讲话;六市人大领导讲话。

(4)搞好试点镇的模拟述职演练。为了确保试点镇代表述职工作质量,我们在正式开始前二天分别组织两个镇进行述职模拟演练。通过模拟演练,一方面听取各选民代表意见,对述职报告作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找出不足之处,进一步规范了述职工作的操作程序。

2、切实开好两个镇的代表述职观摩现场会。

市人大常委会对整个代表述职试点工作十分重视,切实加强了组织领导工作。市人大常委会朱亦芳主任和有关副主任均出席了两个观摩会,在观摩会结束之前,朱亦芳主任发表重要讲话。我们人事代表联络工委除了事先做好有关业务指导外,还配合试点镇人大对观摩会召开做好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新闻媒体进行了报道,确保了两个试点镇代表述职观摩会的顺利召开。

以上是我们代表述职试点镇的一些具本做法。今年我们在去年试点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全面推开,到目前为止已有不少镇进行代表述职,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座谈中大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引起重视。

(一)市镇两级人大代表述职人选问题。从我们几个镇的述职工作实践来看,由于镇级代表文化层次低,工作范围以及知情面都比较有限,选来选去各地都把村、街道办的主任作为述职对象。而选择村、街道办主任去述职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述职主任谈自己本职工作多一些,谈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方面几乎谈不出什么来。二是这些人在平时管理工作中,难免与群众有摩擦,每次组织评议镇人大总是将有关工作做得慎而慎之,惟恐将述职评议会开成批斗会。

(二)代表述职工作的经费问题。代表述职评议会与一般代表小组活动相比,前者独立性强,工作量大,要求高,参与人员多,相应费用支出大一点。同时也存在着代表和选民代表的误工补助问题,为此要求落实代表述职评议会的经费问题。

三、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围绕进一步提高代表闭会期间活动的质量,各地有什么好的做法,存在哪些问题,有何改进意见

近几年来,我们在不断总结以往代表活动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做到集思广益,不断创新,使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质量有了明显的提高,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在活动内容上与时俱进,紧贴实际。主要做到“三个围绕”,一是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实施情况;二是围绕我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三是围绕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年初,我们对各市、镇两级代表小组活动计划按照“三围绕”在活动内容上作适当修改调整后使其更加符合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当地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二)在组织形式上求突破、创新意。首先,我们针对代表小组活动人数少,形成不了规模与声势这一缺陷。我们在1997年开始,在市镇两级代表小组中实施“两联”活动,即市、镇两级代表小组联合活动称为上下联动;将临近镇市代表小组联合活动称作横向联组活动。这样做,一方面为联络代表活动营造了一定的声势和规模,另一方面拓宽了代表的知政、知情渠道,有利于代表参与决策,管理国家事务作用的发挥。其次,组织行业代表的专题视察活动。这主要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业务部门开展视察检查时,克服“外行人讲外行话”缺点,选择行业条线代表组成视察组,对相应行业进行工作检查和法律监督。这样做,使代表在视察中更能准确地发现一些问题,在座谈中不讲外行话,从而使提出的建议更有针对性和建设性。

(三)加强指导工作。近年来,我们人事代表联络工委围绕进一步提高代表闭会期间活动质量,切实抓好对代表小组活动的联络指导工作。一是制订活动计划。年初我们工委与办公室联合发文要求各市代表小组及时认真制定好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其后,召开各镇人大主席座谈会了解小组活动计划制定情况以及镇人大主席团工作计划。在各组计划上报后,我们及时进行修改、调整、平衡,以表格形式刊登在市人大工作通讯上,下发到各组,供各组相互借鉴,参照执行。二是切实抓好平时面上指导工作。首先深入到各组了解小组按计划活动和活动台帐建设等情况;其次,检查“代表联系选民制度”执行情况。三是抓好年终小组活动总结评比工作。我们每年底都要召开一个代表工作经验交流会。同时做好评比优秀代表和先进市代表小组的评比工作。这对提高闭会期间代表小组活动质量,起到了很好激励作用。

如何提高闭会期间代表活动质量是我们工作的一大课题,最近我们工委召开了部分镇人大主席座谈会,就这一问题作过专门讨论。(1)代表活动内容除了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外,还要结合不同阶段的新问题、新情况开展好活动。(2)对政府部门工作进行视察检查时,事先不能通气打招呼,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实实在在的监督实效。(3)镇代表小组组长自行组织活动能力比较差,单组活动有难度。代表开展联系选民还不够,参与议事决策能力差一点,这就需要我们加强指导和培训工作。

四、代表建议的办理,在督办代表建议方面有什么好的做法、经验及建议

近几年来,我们除了做好每次人代会代表建议内容的整理、摘编等基础性工作外,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落在了代表建议的督办上,从而使代表的满意率、落实率、见面率一直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特别是见面率近几年来均为百分之百。我们主要做法是:

(一)开好一个交办会。我们十分重视代表意见的交办会,把交办会当作是对承办单位思想的动员会和办理工作任务的落实会,切实把会开好,开出成效来。市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对办理工作提了希望和要求。通过动员,达到进一步提高各承办单位对办理代表建议重要性的认识。其次是在总结、肯定上一年承办工作成绩的基础上,针对以往不足之处提出进一步办好代表建议的要求和意见。会上政府办公室,把代表建议的复印件下发到各承办部门,并要求各承办单位及时分解落实办理任务,做好办理工作。

(二)坚持主任会议督办制度。选择代表意见比较集中、多年来提出而未落实的,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建议,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作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分工督办的重点建议。我们工委与有关委、室配合分管领导,进行重点督办。由于实施了主任会议对重点建议的督办制度,进一步引起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办理工作的高度重视,促进了整个办理工作质量的提高。

(三)坚持跟踪督办制度。这是我们进一步把代表建议办理好、落实好的重要举措。主要对一些重点建议办理全过程组织有关代表进行跟踪视察,既听承办部门办理汇报,又要看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真正将代表建议落到实处。近几年,我们主要组织有关代表对城建、环保、交通和公安等部门实施跟踪督办,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赢得了代表和群众的好评。

第7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一、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

1、把握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目标要求。加强基层工会建设,坚持依法建会、依法管会、依法履职、依法维权,着力扩大覆盖面、增强代表性,着力强化服务意识、提高维权能力,着力加强队伍建设、提升保障水平,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努力建设“六有”工会:有依法选举的工会主席,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有服务职工群众的活动载体,有健全完善的制度机制,有自主管理的工会经费,有服务改革发展、会员满意的工作绩效。力争通过3—4年努力,使基层工会覆盖面明显扩大,服务职工能力明显提高,工会组织吸引力凝聚力明显增强,全省80%以上的基层工会基本达到“六有”目标。努力把基层工会建设成为职工群众信赖的“职工之家”,把广大基层工会干部锤炼成为听党话、跟党走、职工群众信赖的“娘家人”。

二、夯实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基础

2、加强工会组建和会员发展工作。以基层工会委员会、联合会和联合工会为主要形式,依法推进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普遍建立工会组织。25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社会组织以及服务业单位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25人以下的单位一般通过联合基层工会予以覆盖。对于符合建会条件而未建会的,可以发建会通知书、催办函,依法督促建会;对于拒不建会的,提请当地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依法责令建会。突出抓好新生代职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灵活就业人员等职工群体的入会工作,推进会员实名制,完善凭证接转、属地管理机制,加强会籍管理。深化

党建带动工建、工建服务党建、党工共建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国资委、经信委、工商联、企业家协会等单位的支持,为工会组建工作营造良好环境。切实纠正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改革改制中撤销工会或将工会合并到党群工作部门的现象。

3、加强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建设。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承担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职责。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部级开发区及工会工作任务较重的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可建立总工会,总工会的组织机构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统筹安排。乡镇(街道)设立总工会的,由乡镇(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兼任总工会主席,并配备1名专职副主席或专职工会干事,同时选配兼职副主席和委员。运用公益性岗位和市场化方式,为乡镇(街道)选配工会协理员。

4、加强区域(行业)基层工会联合会建设。在县以下建立区域性或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联合会委员会由专职工作人员和所属基层工会主席组成,也可吸收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参加。联合会主席由主管行业或所属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兼任、所属企业共同推选、上级工会选派、向社会公开选聘等方式产生。联合会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会员人数较多的,可视情况适当增加。加强村(社区)工会建设,努力实现对不具备单独建会条件的小微企业和零散就业人员全覆盖。规范联合基层工会组织架构,所辖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0家。

5、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按照组织动员职工能手、协调劳动关系专家、关心服务职工模范的要求,选好配强基层工会主席。按照积极稳妥、确保质量的要求,扎实推进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企业行政负责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县以上地方工会建立工会干部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工会主席候选人。企业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尚未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其工会主席接受上一级工会领导。企业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对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进

行考察,对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予以调整。

6、加强基层工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坚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在1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工会换届时,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坚持会务公开,凡涉及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和涉及会员群众利益的重要事项,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基层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工会主席要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工作,接受会员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应向会员公开,向上级工会报告。推行会员代表常任制,建立和完善常任代表的任期、年会、

提案、监督、述职制度。深化“建家”和会员评家活动,开展工会组织亮牌子、工会主席亮身份、工会工作亮作为“三亮”活动,提升职工之家品牌影响力。

三、明确基层工会组织的主要任务

7、教育引导职工。深入开展“中国梦·劳动美”主题教育活动,大力弘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职工的道德素质。加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情绪引导。严密防范敌对势力对职工队伍和工会组织的渗透,切实维护职工队伍团结和工会组织统一。

8、促进改革发展。引导职工群众拥护支持改革、参与推动改革,夯实我省全面深化改革的群众基础。以“建成支点当主力、走在前列立新功”为主题,以“两赛一创”为总抓手,大力推进劳动竞赛、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和职工(劳模)创新工作室创建工作,动员广大职工为企业发展多作贡献。

9、维护职工权益。突出维护职工的经济权益,推动解决职工在劳动就业、技能培训、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卫生等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落实企业工会主席权益保障金制度。基层工会主席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基层工会主席每五年普遍轮训一遍,基层新任工会主席、副主席在任职一年内参加工会专业性培训。

10、协调劳动关系。深化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健全集体合同制度,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专项集体合同。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预判、预报和紧急处置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争议时,基层工会主席应第一时间深入职工了解情况,积极化解矛盾,并向上级工会报告。

11、服务职工群众。加快推进规模以上企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建立职工服务中心,积极推进中小企业和乡镇(街道)、社区建立职工服务站点。建立以市、县级工会为主、覆盖基层工会的网格化职工服务体系。依托各级电子政务专网,依托网格员、工会干部和工会协理员,建立职工和农民工帮扶服务系统。深入实施“送温暖”工程,发行工会会员服务卡,深化就业帮助、法律援助、生活救助、医疗互助、金秋助学活动,为职工群众提供普惠化服务。

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的组织领导

12、强化领导责任。县以上地方总工会要成立基层工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省、市两级工会加强督促指导,县(市、区)总工会加强指导服务,乡镇(街道)、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抓好村(社区)、企业工会建设,形成分级负责、分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实行基层工会建设情况通报制度,推行工会主席抓基层工会建设专项述职制度。考评县(市、区)工会工作,要把基层工会建设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13、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的基层工会,提出不同的工作要求,制定不同的评价标准。注重培育和总结一批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乡镇(街道)和开发区(工业园区)、机关和事业单位等不同类型的工会工作典型,推动基层形成重点突出、特色鲜明的工作局面。

14、推进依法治会。自觉在党的领导下,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和工会章程的规定,在法治轨道上建会办会兴会。积极推动健全完善劳动法律体系,主动配合各级人大执法检查、政府劳动监察、政协视察活动。组织引导基层工会干部学法用法,提升依法办事、依法维权能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广大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

第8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华宁县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是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进行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依法治国方略,实行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促进全县的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基础上,实行分工联系制度。

第二章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事宜。

第七条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

第十条监督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和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的报告,必要时作出决定、决议。

第十一条依照法律规定,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决定。

第十二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三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在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可在相应的副职领导人中决定一人,决定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

第十四条根据县长的提名,决定县人民政府局长、主任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和执行局局长、副局长、人民陪审员;任免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任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免前,对提请任命的干部应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考核考察,或任命后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执行局局长、副局长,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

第十六条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依法补选本县出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第十七条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完成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每次会议的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县长或副县长、法院院长或副院长、检察院检察长或副检察长,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政府的委、办、局负责人和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可以列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以邀请部分市、县人大代表和其它有关人员列席会议,邀请有关群众团体和公民到会旁听。主任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可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要研究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议题的选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紧紧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抓住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而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选择工作薄弱而又必须加强的重要问题。每年的常务委员会工作要点确定后,征求意见,召开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通报,以便加强联系,互相密切配合,搞好工作。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定审议的议题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通知报告机关作好准备,进行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写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提前十天送交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到会报告,听取审议意见,回答询问。对重要议题的审议,必要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代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和视察。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会议审议或讨论时,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集中正确意见。重大问题审议应进行表决;常务委员会通过议案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事任命,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二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县人民政府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委员们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重要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主任会议转交有关机关研究办理,办理机关要在两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的年度议题草案,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年初协调研究提出,并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综合,提交主任会议决定。

每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一般应提前十天通知委员和有关部门。

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必须分别由县长、院长、检察长签署,并于会前十天行文报送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应附任免呈报表、任免考察材料、廉政鉴定结果和有关法律考试成绩、相关拟任人员要提交供职发言材料。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常务委员会行文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印发政府、“两院”贯彻实施。常务委员会要检查决定、决议的实施情况,督促有关部门逐项落实。

第四章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主任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

(二)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对议案、质询案的处理意见;

(三)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草案;

(四)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需要听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汇报;

(六)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和年度计划,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草案和重要文件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七)领导和协调各工委(室)的日常工作,讨论决定各工委(室)提出的重要事项;

(八)确定组织视察和重要的调查工作;

(九)讨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需要答复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决定常务委员会机关重要工作及问题;

(十一)审查县人大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情况;

(十二)研究确定群众来信来访的重大问题的处理;

(十三)讨论研究上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十四)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必须逮捕,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主任会议许可,再由主任会议提请下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确认;

(十五)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可以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事项,分别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及各工委负责办理。

第五章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

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一条各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每半年举行一次。工作委员会会议由工委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察局、民政局、残联以及国家安全、保密、依法治县办公室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法规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法制工作、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法制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开展对法制和其他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法制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要点,负责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法制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等文件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有关法律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财政局、审计局、交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商务局、统计局、供销社、中小企业局、便民服务中心以及税务、工商、金融、保险、邮政、电力、电信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财政经济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的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工作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财政、经济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财政、经济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财政、经济工作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受常务委员会授权和主任会议委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变更及执行情况进行初审。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财政经济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体育局以及档案局、广播电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与本工委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教、科、文、卫、体、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民宗局、外事办、人事劳动局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以及对省、市、县人大代表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检查民族、宗教、外事、人大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开展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有关工作的指导。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乡(镇)人大主席团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县“一府两院”所属各工作部门、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工作和执行常务委员会有关代表工作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情况。

(五)负责组织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联系县人大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督促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联系乡(镇)人大主席团工作;并起草有关代表工作、乡(镇)人大工作的材料、报告等。

(六)负责办理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

(七)配合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开展与有关本工委的调查、视察和执法检查,并起草书面报告,向常务委员会或主任会议汇报。

(八)负责联系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县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罢免等工作;办理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事务。

(九)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有关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以及相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十)负责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接待日的相关工作。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县人大代表的申诉和意见。

(十二)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三)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农业环保资源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环境资源保护局、国土资源局、扶贫办、旅游局、气象局、防震减灾局、抚仙湖管理局、烟草办等部门和归口以上部门管理行使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工作联系。

(二)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开展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工作。

(三)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负责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了解掌握县人民政府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工作部门的工作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四)听取“一府两院”所属工作部门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专题汇报;检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工作方面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或主任会议的委托,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组织开展对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工作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相关工作,写出书面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作出报告。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监督工作,并起草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工委的年度工作计划;写出半年和年终总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八)负责对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会议与本工委工作有关的决议、决定和意见、建议的起草工作。

(九)办理常务委员会受理的人民群众对“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人员有关农业、农村、城建、环保、资源等方面的申诉和意见。

(十)围绕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十一)办理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章常务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四条常务委员会设立综合办事机构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设主任、副主任。

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与县“一府两院”办公室的联系。

(二)参与政务、管理事务、搞好服务,承担秘书、办文、信息、、档案、协调、督查、机要、保密等任务。

(三)负责办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和其它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处理常务委员会机关的日常工作,协调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关系和对外关系。

(五)负责常务委员会机关的行政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车辆管理、对外接待、后勤服务、安全保卫和机关干部职工的学习培训。

(六)参与常务委员会组织开展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并起草有关的调查、视察、执法检查报告。

(七)围绕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要点和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制度建设,进行调查研究、理论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问题提供咨询服务,提供信息和参考。

(八)负责常务委员会及主任会议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密切联系县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关系全县全局的重大问题,及时组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或执法检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常务委员会不断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组织开展对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述职评议和“一府两院”及其所属部门工作的代表评议。评议工作按照《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述职评议试行办法》、《华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以及常务委员会的评议工作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乡(镇)人大主席团的联系。领导和指导乡(镇)人大的换届选举和依法筹备召开乡(镇)人代会;指导乡(镇)人大主席团依法履职,发挥作用,加强基层政权建设;邀请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召集或组织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秘书的培训,组织召开乡(镇)人大工作会议。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热情接待和依法认真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畅通民主渠道,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监督职责。工作按照《华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工作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9篇:社联主席述职报告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照代表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各政党、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期间的工作

第五条 代表应当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代表可以被推选或者受邀请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第六条 代表在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时,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相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代表审议意见进行整理,及时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第七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时间内,代表有权依法联名,就下列事项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一)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二)制定、修改、废止或者解释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事项;

(三)贯彻实施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的事项;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事项;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事项;

(七)本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者批准的重大事项;

(九)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制定或者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应当附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或者修正案的基本构想,并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领衔提出议案的代表应当向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应邀联名提议案的代表应当认真研究议案草案的内容,提出意见,经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当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参加联名的代表必须亲笔签名。

议案应当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提出议案截止时间之前提出。

第八条 代表提出的议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代表议案,必要时,可以邀请提出议案的领衔代表参加,提出议案的代表可以发表意见。对条件成熟、能够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应当建议列入会议议程。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出议案的全体代表或者部分代表书面要求撤回,致使联名提出该议案的代表不足法定人数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第九条 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有权对大会主席团和代表依法联名提出的各项职务的人选提出意见。

第十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时,可以就审议内容的相关问题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提出询问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应当派负责人或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回答询问可以当面向代表回答,也可以根据大会秘书处的安排,在小组会议、代表团会议或者主席团会议上回答;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员,集中接受代表询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十三条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负责人或者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代表的质询。大会主席团对质询案作出决定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书面要求撤回的,经大会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质询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对象、罢免理由,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第十五条 罢免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出罢免案的代表可以撤回所提罢免案。提出罢免案的部分代表要求撤回,坚持提出罢免案的代表人数符合法定人数的,该罢免案有效。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提议应当写明调查的对象、问题、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大会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十八条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每名代表在任职期间,每年至少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一件有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单独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

下列事项不应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一)涉及解决代表本人及其亲属个人问题的;

(二)代转人民群众来信的;

(三)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四)没有实际内容空泛笼统或者向全社会范围提倡性内容的;

(五)涉及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案件的;

(六)涉及军队或者军事设施方面的;

(七)同一内容的问题作为议案提出后又以建议形式提出的;

(八)其他不应当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第十九条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承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有领导人员负责,并指定机构或者人员负责研究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要将办理情况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书面答复应当由负责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答复时应当附答复函及反馈意见。答复函及反馈意见抄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对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负责研究办理,并自交办之日起至迟六个月内书面答复代表。

有关机关、组织在办理、落实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过程中,应当与代表沟通,充分听取代表的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改进办理工作,再作研究办理,并在一个月内负责再作答复。

代表应当接受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对建议办理情况的答复,认真填写答复函及反馈意见,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承办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反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情况的报告,实地查看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印发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有关机关、组织要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责任制,严格办理程序,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本级机关、组织目标考核内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对有关机关、组织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考核提出意见。对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按规定要求办理,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建议有关部门追究承办机关、组织直接责任人直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二十四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委托的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代表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组织的代表活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本级代表小组的组建工作,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三人以上可以单独编组,也可以按照原选举单位、行业系统、工作单位、居住区域组成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组长、副组长由本小组代表推选产生,负责制定小组活动计划、召集和主持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一个代表小组及其活动,也可以应邀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二次,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三次,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一般每年不少于四次。

第二十六条 代表小组应当建立活动制度,制定活动计划,围绕下列内容开展活动:

(一)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视察和调研活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三)采取多种方式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四)学习代表履职知识,交流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和经验;

(五)讨论、研究代表拟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代表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代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统一安排,围绕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议题,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的内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就视察内容征求代表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活动,由代表小组召集人同所在地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安排视察的内容、时间和单位。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代表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代表视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行政区域宪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二)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方面工作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八条 代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交视察报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后,应当及时将视察报告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涉及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案件以及与代表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重要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予以联系安排。

约见要求应当写明约见对象、内容以及相关建议、意见等。约见要求应当实事求是、简明扼要。

被约见的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要及时参加约见活动,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回答有关问题,改进工作。对代表在约见活动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统一安排,围绕本行政区域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建设、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调研。

第三十一条 代表调研应当深入基层,采取座谈、走访、现场考察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专题调研活动形成的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对报告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职需要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一组织安排,代表可以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和调研。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书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发表意见。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和有关工作委员会会议。

代表列席会议前,应当就拟列入会议的议题进行调查研究,做好准备。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七条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各种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各种执行代表职务活动中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执行机关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执行限制代表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采取书面报告形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在接到执行机关的报告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答复。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在作出拘留决定的同时,向该代表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对同时担任县级以上两级或者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施上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同时分别报告有关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并经有关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接到执行机关书面报告后,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及其组织的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及时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应当立即报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转交。

未经许可或者未履行规定的报告手续,即对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逮捕、刑事审判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有关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或者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代表出席代表大会、应邀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及代表小组活动等,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确保其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四十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津贴、奖金、补贴和其他福利待遇按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结合本级代表活动的实际需要,制定代表活动经费预算计划,交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必须按时足额拨付。

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托,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代表开展活动的经费,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拨付。代表的活动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有关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根据需要,代表可以要求本级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提供相关信息,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有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予以提供。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完善代表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培训,协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掌握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法律知识和其他专业知识,提高代表素质和履职能力。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代表履职学习。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应当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开发区、城镇街道应当设立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开展代表工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乡镇和街道应当为代表联系选民、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提供相对固定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受法律保护。代表有权直接或者通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有关单位及其上级机关反映执行代表职务遇到的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对代表反映的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及代表本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

(二)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有意给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制造事端和矛盾以及对代表依法执行职务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组织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监督有关部门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对包庇、纵容、支持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章 联系代表与代表联系群众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制度,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受委托的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活动,扩大代表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活动的参与范围。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普遍联系代表的基础上,应当相对固定联系若干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议议案、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时,可以邀请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保持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联系。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加强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密切联系,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应当参加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每年闭会期间应当至少回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第四十八条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联系的重点是: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和要求,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努力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代表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联系方式主要是:

(一)在闭会期间,代表要以各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宣传会议精神;

(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安排下,代表应积极列席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代表应将联系方式告知选民,并采取走访、召开座谈会、发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等形式联系群众,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五十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活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或者参加活动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请假: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报到日十五日前,向原选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由原选举单位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批准,并书面通知代表和原选举单位;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报到日十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不能全程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应当在会议报到日七日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二)在会议期间,临时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某次全体会议的,应当经大会秘书长批准,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代表团全体会议的,应当向代表团负责人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不能出席小组会议的,应当向小组召集人请假,并报大会秘书处备案。

(三)在闭会期间,代表不能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统一组织的活动的,应当向组织活动的机关请假并得到批准,报本级代表联络机构备案;不能参加代表小组活动的,应当向代表小组组长请假并得到批准,报本级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备案。

代表请假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得缺席会议或者活动。

在会议期间,缺席代表名单由大会秘书处印发各代表团。

第五十一条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执行职务情况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一)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年年初由原选举单位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统一安排,书面报告上一年执行代表职务情况。

(二)直接选举的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统一安排,每届至少两次向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进行述职,报告执行代表职务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对执行代表职务情况的询问,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选民代表的评议。不进行述职的年份,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提交书面履职情况报告。

代表不在原选区居住或者不在原选举单位所在地工作的,每年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登记及通报制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列席会议、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三)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

(四)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情况;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勤勉尽责的情况。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由代表本人填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每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报一次。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情况作为推荐下届连任代表候选人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三条 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

第五十四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辞去代表职务:

(一)因个人原因离开本行政区域(境)外出工作或者就业达一年以上,并仍将在本行政区域(境)外工作或就业,不能正常执行代表职务的;

(二)本职工作较忙,不能按时参加代表大会或者代表活动的;

(三)在一届任期内两次请假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内两次请假缺席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内三次请假缺席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年内四次请假缺席统一组织的代表活动的;

(五)两次被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评为不称职的;

(六)长期患病,难以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并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代表辞职以后,应当予以公告,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书面提出辞职,由主席团提交大会表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大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第五十五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接受侦查、、审判的;

(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

被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的同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间接选举的代表由实际执行机关向代表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再由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上一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并告知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及代表本人。

第五十六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辞职被接受的;

(二)被罢免的;

(三)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四)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五)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第五十七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一)因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问题性质严重的;

(二)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代表不履行义务,不按规定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认为不适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代表任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调动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报告,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通知代表新到单位所在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安排代表活动。

代表任期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住地址、工作单位和户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时书面报告原选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