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农机安全事故案例精选(九篇)

农机安全事故案例

第1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准确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

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根据上报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较大和重大突发事故,由市办领导小组启动预案,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处置。主管单位领导接报后,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并按相关程序报市农委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情况紧急时,可直接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3、特别重大事故,事故单位领导接报后,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并在1小时内上报。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市办领导小组接报后,立即启动本系统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各方面力量积极进行救援。同时在2小时内上报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指挥部。

4、应急结束

事故处置完毕后,市办领导小组决定应急工作结束。根据突发事故性质和工作需要,及时组织专业机构和主管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工作。对事发原因、处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援助范围等进行全面评估,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经核实审查无误后上报市农委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工程、交通保障

1、各单位要保证应急指挥通讯系统正常工作,确保事故突发时通讯通畅。

2、各单位加强水、电、气等工程维护,保证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运行状况良好。

3、指挥系统要能够调用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交通工具。加强救援器材日常维护,确保其性能稳定;制定交通运输工具调用方案,确保事故突发时车辆能正常使用。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应依据职能组建安全生产突发事故应急专门队伍,配备足够人员,增加必要投入,提高装备水平。根据应急处置方案,积极开展突发事故应对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应急的快速反应能力和整体处置水平。

(三)经费保障

本市农机行业要建立专款专用的应急救援资金。各单位要保证安全防范与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投入。

(四)社会动员保障

各单位要积极组建突发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实行以民为主,专群结合。对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等工作予以积极指导和专业支持。

(五)技术检测保障

各单位加强业务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安全经营的检测与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农机产品库房和油料库房消防、农机田间作业等重点环节的事故突发预测预报工作。

六、宣传、培训和演习

1、各单位要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点是事故防范、紧急应对和正确处置等基本常识和技能。有计划地组织开展突发安全生产事故自救互救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

第2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今年6月是全国第十六个“安全生产月”,为进一步做好农机安全生产工作,营造良好宣传氛围,根据xx市安委会《关于印发xx市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x安字〔2017〕x号)要求,市局决定于6月1日至6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通过集中开展一系列深入基层、贴近群众、面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扩大安全生产宣教工作覆盖面,在全社会凝聚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支持安全生产的共识,有效防范和遏制农机重特大事故发生,为促进全市农机安全生产持续稳定提供精神动力、文化力量和舆论支持。

二、活动主题

活动主题: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活动内容

大力宣传《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开展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的实施意见》(济办发〔2017〕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重点领域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济政字〔2017〕44号)《xx市乡镇、行业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关注办法》(济安办字〔2017〕20号)关于落实安全生产“三个责任”的要求,全面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引导农机合作社、农机维修网点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推动《山东省农业经营服务组织农机安全生产规范(试行)》的全面实施。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搞好宣传,保障“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开展。

(一)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周活动(6月11日-17日)。各县市区要通过举办事故案例和事故模拟教育培训、展览、组织反思大讨论等活动开展警示教育,对典型事故进行剖析,吸取教训,讲解安全知识,强化安全意识,推动农机安全生产工作。

(二) 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6月16日)。各县市区要本着创新形式、深入基层、务求实效的原则,根据农民机手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好宣传咨询日活动。要组织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农机技术人员,深入农村集市、田间场院、农机经营维修网点和农机合作社等,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知识,为农民群众解答有关农机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

(三)开展好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各县市区要根据省市要求,制定演练方案,组织开展演练活动。同时,要加强应急基础建设,增强应急意识,掌握处置要点,提高农机事故科学施救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能力。要将演练活动与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培训相结合,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市局将根据各县市区2017年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计划,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农机事故演练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和观摩学习。

(四)开展好农机安全大检查活动。在“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各县市区要结合“三夏”农机作业特点,认真落实省、市有关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精神,积极组织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管、监控,集中整治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机生产安全。

(五)开展好送农机安全知识下乡活动。各县市区要把“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与日常安全教育工作相结合,组织开展好平安农机“六个一”活动,深入一线送农机安全知识下乡,积极引导农民机手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和机械检查、收获作业、故障排除等方面的安全操作知识,切实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安全法律意识。积极落实好农机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农机事故统计报送和“三率”水平提升等工作。

四、活动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对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各县市区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认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把“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实。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组织、经费、责任“三落实”,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人员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市局将成立有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有关科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农机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活动的督导实施。

第3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三、《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

工作原则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指导下,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工作。

一、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三、科学决策、依法应急

采用先进技术,实行民主决策,依法规范程序,确保事故处置的科学、有效。

四、加强监测、群防群控

坚持群防群控,加强日常检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五、及时反应、快速行动

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

事故分级

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分级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相应分为四级。

一、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Ⅰ级)

(一)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二)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三)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二、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Ⅱ级)

(一)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地)级行政区域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四)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三、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Ⅲ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地)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市(地)级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四、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Ⅳ级)

(一)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2个以上乡镇,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伤害人数30―90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三)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组织体系

一、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要求和工作需要,启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职责:在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负责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1.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3.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4.根据需要事故的重要信息;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二)总指挥: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副主任担任。

(三)成员单位: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机构图见附件一)。

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1.办公室:负责制定信息方案及对外口径,组织、协调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汇总和报送等工作。

2.市场信息处:负责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拟定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等工作。

3.发展计划处:负责协调相关处室编制事故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的方案,积极争取国家及省发改委追加应急处置所需固定资产投资。

4.财务处:负责事故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及管理。

5.科技教育处:负责应急处置教育培训的归口管理,将应急处置相关知识作为农民培训的内容加以落实。

6.农业处:负责组织与种植业领域农药残留等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7.农机处:负责组织涉及农业机械管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业机械造成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8.农垦处:负责组织垦区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9.乡镇企业处:负责组织与加工食品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依法开展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监察室:负责对政府公务员和政府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督查督办,并依法依纪提出处理建议或作出处分决定。

二、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办事机构。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启动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

(一)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检查督促各地区、委各处(室)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治蔓延扩大;

3.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4.向省政府、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接受媒体的专访;

6.完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主任与副主任

1.主任:由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市场信息处处长担任;

2.副主任:由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农委办公室、市场信息处、发展计划处、财务处、科技教育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镇企业处、监察室主管处长(主任),以及事故发生地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负责人担任(见附件二)。

(三)联络员、联系人

1.各成员单位设联系员(见附件二)。

2.各市(州)农业主管部门设联络员、联系人,联络员由主管负责人担任,联系人由主管科室负责人担任。

3.吉林省受理举报电话:0431-88906017。

4.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486号;邮编 130051;

电话(传真):0431-88906017 82711364。

三、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各工作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给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将有关事故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一)事故调查组

1.组成: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明确省农委市场信息处、农业处、农机处、农垦处、乡企处等部门负责或其中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监察室视情况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同时,根据需要成立专家咨询组,协助调查事故(专家库见附件三)。

2.职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相应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专家咨询组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及造成的危害,为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二)事故处理组

1.组成: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为主负责。

2.职责: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监督召回有毒有害农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相关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综合组

1.组成:由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应急预案》的规定,根据事故的类别等情况确定具体成员。

2.职责:迅速制定信息方案,及时采用适当方式组织信息。在发生可能产生国际影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涉外事件时,及时组织对外,并视情况通过有关部门向我驻外有关使领馆、港澳台地区通报情况。负责受理事故发生地现场的记者采访申请和管理工作。负责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管理和指导。

运行体系

一、监测、预警、报告、举报、通报

(一)监测与预警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农委市场信息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归口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相关处室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开展农药及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吉林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公告制度,及时有关农产品农药残留等质量安全监测信息。

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农产品种养殖过程的质量安全日常监管。

(二)报告

吉林省建立健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包括信息报告和通报,以及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信息采集和报送等。

1.责任报告单位和人员

(1)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农产品批发市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

(3)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5)消费者;

(6)其他单位和个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慌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2.报告程序

遵循从下至上逐级报告原则,允许越级上报。鼓励其他单位和个人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情况,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对口处室报告。

(1)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2)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省农委报告。

(4)省农委各处室在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并及时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如有可能应当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

(2)阶段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必要时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

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事故处理后10日内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包括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对事故的处理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省农委举报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隐患,以及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监管职责的行为。

省农委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对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通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

1.通报范围和方式

(1)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风险信息报送省农委。根据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险情,省农委应当及时通报有关市(地)级人民政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要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视情况向社会及时通报,避免风险和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

(2)省农委接到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及时与事故发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沟通情况;有蔓延趋势的还应向相关地区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同时,应当立即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

2.特殊通报

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者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者有关国家通报时,经省人民政府或省应急指挥部批准,由省农委及时通报省港澳办、台办或省外办,有关部门按照相关预案实施。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分四级,特别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省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

(1)响应的升级:当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

(2)响应的降级: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撤消预警。

(二)指挥协调

1.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按照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的部署和要求,启动吉林省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协调指挥应急处置行动。

2.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协调省农委有关处室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加、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处置行动的进展情况;指导对受威胁的周边环境的监控工作,确定重点保护区域。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事态出现急剧恶化的情况时,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制定紧急处置方案,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跨省(区、市)、跨领域、影响严重的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紧急处置方案,按照《吉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

(四)响应的终结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终结,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经现场检测评价确无危害和风险后,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汇总之后的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报告,可向有关部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和建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责任单位的整改工作进行监督,及时跟踪处理情况,随时通报处理结果。

三、后期处理

(一)善后处理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陪工作。

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

(二)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

省农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对整改和善后处理进行监督。

(三)总结报告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分析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总结报告,报送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抄送省农委各相关处室。省农委根据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提交的应急处置总结报告,组织研究改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措施。

四、应急保障

(一)信息保障

省农委建立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专项信息报告系统,由吉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和传递等工作。

(二)技术保障

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受省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定性提供依据。

(三)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处置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四)演习演练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市(地)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结合应急预案,统一组织突发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急演习演练。

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处置演习演练。

(五)宣教培训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大消费者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消费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

第4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为指导,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聚焦改革发展、监管执法、事故预防和安全法规知识等内容开展系列宣传教育活动,推动畜禽屠宰企业、农机主和船东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全社会凝聚弘扬安全发展理念、支持安全生产的共识,为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努力减少一般事故,保持全市农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筑牢思想基础。

二、组织领导

今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由市农委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市农委安委会办公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与市活动组委会办公室保持联系,指导、协调全市农业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市农委畜牧处、渔业发展处、农机监管处,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等单位分别负责全市畜禽屠宰、渔业船舶和农机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安全生产月”活动主要内容

全市农业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于2017年6月在各区县(自治县)和市农委各直属单位同时开展。

(一)深入开展安全主题宣讲活动

各区县农业(畜牧)部门负责人要深入畜禽屠宰企业、渔业捕捞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开展对口宣讲。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安全生产法》和《xx市安全生产条例》的主要精神以及对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同时,要督促指导企业积极开展“企业家谈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干部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由企业负责人面向企业职工深入交流研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和方式方法等,促进企业建立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推动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二)扎实开展“6·16”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

一是开展现场宣传咨询活动。6月16日,各区县农业(畜牧)部门要按照区县政府安委会的统一安排,在广场、场镇等区域设立咨询台,面对面解答群众关心的农机、农药、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问题,并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摆放宣传展板等方式向社会公众传播农业安全生产理念、思路、措施和行为规范,宣传农业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安全科普常识等。特别是要结合即将在全市开展的拖拉机专项整治行动,大力宣传《xx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xx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拖拉机驾驶操作人员依法办理拖拉机牌证、主动参加年度检审,自觉遵守农机安全法律法规。二是开展媒体宣传咨询活动。充分利用农业农村信息网、农机化信息网、渔政信息网、兽医网等网络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刊发署名文章、开设专版专栏、在线访谈、现场连线等形式宣传活动,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社会关心、关注农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深入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活动

各地、各单位要集中组织观看《生死之间(第二辑)》、《覆车之鉴(第二辑)》、《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盘点(2017版)》等事故警示教育片和警示教育展,进行反思大讨论。要选取近年来畜禽屠宰、农机、渔业船舶等行业典型事故案例,以影视、图文等形式,深入企业、乡村、渔港等地进行展播,组织开展事故警示教育,进一步强化各级各类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针对高温汛期畜禽屠宰、农机和渔业船舶行业事故多发易发特点,及时预警信息和安全提示,指导企业、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和渔民有效防范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

各区县农业(畜牧)部门要针对今年高温汛期雷电、暴雨、高温极端天气增多,洪涝形势异常严峻情况,继续深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行动,深入农机、渔业船舶生产作业一线,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章生产行为。委属各单位要继续按照市农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切实做好高温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要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公示公告活动,增强干部职工对重大危险源监测和管控、重大事故隐患辨识和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四、有关要求

(一)坚持正确导向。要始终把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牢牢坚持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和正确舆论导向。要加强与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制定活动宣传报道方案。要积极协调主流媒体主动策划、推出一批有影响力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效果。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制定活动方案,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作为阶段性重点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落实保障经费,明确具体牵头科室,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

(三)务求活动实效。要切实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防范事故结合起来,与落实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职责结合起来,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结合起来,深入企业、乡村、渔港,因地制宜策划好活动,从严从实从细开展好活动,努力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成果。

请各地、各单位于7月5日前将2017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活动期间的视频(分辨率大于1280像素×720像素,格式为MP4、MPG2、AVI、MTS)、照片资料(分辨率不低于1920像素×1080像素,格式为JPG、PNG、PSD)报送市农委安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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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1农机具售后服务内容尚需细化完善

这几年,配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掷地有声的维权,各地农机具配售商家的售后服务也有了长足进步,从制造厂家配置的使用说明到主要部件维护的注解,再到商家出具的购置凭证上的服务承诺,都基本符合法规要求,目前虽已经结束了“卖了机具就算尽责”的时代,但细节服务上还有很大差距。笔者认为,商家和制造厂家应该联手在细化服务上做文章,例如,厂家派员在各销售网点现场向购买农机具者详细讲解使用维修要领等,不仅可以帮助使用者深入掌握操作技能,了解机械原理构造,还能达到促销和改善技术构造创新完善设计的效果,受益的自然不仅仅是农民朋友。

2强化培训考试制度,严格限定培训后持证驾驶

有权威部门对河北、黑龙江等几个北方省区做过的调查显示:各地销售出去的已投入农业生产的农机具(如联合收割机等)的台数与拥有驾驶农业机械的持证人员数量严重不符,差额达到80%。这很直观地说明一个问题,现在农业机械的驾驶者有80%的人是无证驾驶,其安全隐患不仅仅存在于田间地头自行使用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涉及到采收业务转场区段对路途中行人车辆的潜在威胁。按传统意识,大家普遍认为,农业机械活动范围小,无牌无证也没有大的妨碍,这样的观念意识,常常麻痹了人们的安全警觉,农机具驾驶者无牌无证成了理所当然。事实上,农机具的活动空间不仅局限于田间地头,很多地区都有农机具作业转场途中撞车伤人事件发生。因此,强烈呼吁职能部门深入乡村农作物产区做一次调查,强化培训考试制度,严格限定培训后持证驾驶农机具。近几年农机具伤人事件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善,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逐步取缔无证驾驶农机具现象并非小题大做。

3农业管理部门的配套服务要跟上适用节点

以北方单一季节种植为例,每年春秋两季是农机具使用和事故频率最高的时段,各地农业局要就有关安全使用维护设立专门的服务内容,赶在每年的播种、采摘的春秋两季,提前深入乡镇村屯,在农机具使用前对农民朋友进行适用季节性的安全督导和培训,并且要每年进行,形成服务制度常态化。从案例上看,农机具伤人事故大多发生自运行故障的维修中,很多农民朋友根本不懂维修要领,对技术原理一窍不通,导致维修过程中违规操作,机器突然转动造成伤害。为此,农业管理部门最好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讲农机具伤人事故多发的原因,帮助其分析农机具故障多发点的维修技术要领,讲如何安全科学地使用。还要告诫农民朋友,农机具使用的安全与否,不仅涉及到生产效率,还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广大农民朋友也要自觉提高自我学习能力,把安全使用农机具上升到家庭幸福高度去认识。需要重申的是——政府农业管理部门,要站在和谐新农村建设的高度,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把温暖关怀和技术指导送到农民朋友的心里和田间地头。

4结论

第6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第一条编制目的

为了提高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简称农机事故)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规范农机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科学有效地搞好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条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省农机事故处理规定》、《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省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市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市红古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农机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适用范围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在道路以外的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有效处置,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属地管理。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各方联合行动的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形成分级响应、分级负责的岗位责任制。

(三)预防为主。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强化事故预防与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相结合,加强安全宣传与教育培训,做好应对重特大农机事故抢险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做好农机事故的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和科学、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都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协同应对、加强配合,保证处置工作及时、准确、高效、快速、有序进行。要采用先进的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提高预防和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组织体系

设立红古区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农牧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督促各乡(镇)开展对本地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紧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牧局,区农牧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应成立相应的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第六条工作职责

(一)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研究部署和开展全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制定和组织实施农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农机事故时,领导、组织和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批准启动或解除本预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和物资保障;检查督促事故调查、后勤支援、信息收集、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产秩序等工作;负责及时向区政府和市农业委员会报告事故和应急救援处置有关情况;及时传达区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示,并采取相应措施;审议区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报告;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制定本辖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检查农机事故处理人员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履行应急值守职责;事故接报、受理后应立即按程序向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通知各有关部门和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本方案;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乡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通讯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应急救援进展情况,跟踪了解与农机事故相关的突发事件,保障整个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有序进行;及时准确上报事故及应急救援等信息;组织协调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救援方案;督促检查各乡(镇)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承办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三)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及区农牧、公安、财政、民政、卫生、交通运输、安监局、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指挥协调农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发展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政府和社会其他部门增援的具体方案和措施;负责调配事故救援所需的车辆、人员、事故勘查、通讯等设备;协调有关部门预防群众闹事等其它突发事件发生;及时落实有关部门及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现场的有关事宜;组织事故现场群众、事故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组织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处理工作;指挥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其它工作。负责召集有关部门、机构负责人、专家顾问、专业技术人员研究现场抢险救援方案,制定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决定救援人员的分配、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并监督落实;根据情况需要,设立现场处理分队,并监督各分队执行方案情况;指挥划定事故现场范围,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实行现场或交通管制;负责与有关部门及负责人联络协调;签发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结案报告;依情况变化,履行本预案未尽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七条应急值守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监理机构应向社会公布全省农机事故报警救助电话。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应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通信网络畅通,专人负责接听、受理农机事故报案,并实行领导轮流带班。

第八条预防措施

加强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农机驾驶操作常识、事故案例的宣传工作,教育农机手知法、懂法和守法,尊重生命、爱护财产、安全生产,全面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安全生产意识。

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标准规定,严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牌证核发、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检审验工作。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安全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发放牌证,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不得核发驾驶操作证,严禁超标准农机注册登记,严禁跨行政区域异地发牌发证。努力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率、检验率和驾驶操作人员持证率。

依法开展经常性农机安全大检查,加大对无牌行驶、无证驾驶、违法载人、酒后驾驶和违规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乡村道路、田间、场院的监管力度,经常开展对乡村、机耕道危险路段(点)的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工作,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第九条预测预警

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农机事故隐患排查,对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

建立农机事故的预测评估系统,对事故隐患发展态势及其影响进行综合分析预测。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及时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事故的重要信息,报送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和同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预警建议。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的信息后,要组织农机监理机构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条应急响应分级

按照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依其性质、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一)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特别重大农机事故,为Ⅰ级应急响应。

(二)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重大农机事故,为Ⅱ级应急响应。

(三)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农机事故,为Ⅲ级应急响应。

(四)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农机事故,为Ⅳ级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信息报告

(一)事故报案

发生农机事故后,农机操作人员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农业机械作业或转移,保护现场,并向事故发生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报案;造成人身伤害的,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造成人员死亡的,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案。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事故发生时机具和人员的位置。

(二)事故快报

农机事故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事发地乡(镇)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农机事故报案,并经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向区农牧局报告,区农牧局应在第一时间向区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报告时间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报告情况,并在规定时限内书面报告。在应急救援处置过程中根据事态发展跟踪报告,直到事故处置结束。

(三)事故报告

区农牧局要在农机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准确、完整地向区政府上报事故书面报告。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区农牧局在报告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农机事故信息的同时,应在第一时间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及时、主动、有效地指导和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报告。根据现场需要,通知公安、交通、卫生、保险等部门进行抢险救援,并将事件和有关先期处置情况按规定及时报上级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所在地乡镇政府的协助下,全力做好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同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

区指挥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最短时间内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指导、组织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其应急救援专业技术人员应迅速投入事故现场的先期救援、保护、证据收集、恢复生产等工作,对事故进行有效的控制,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恢复生产及疏导交通等,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准确作出标记,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准确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做好目击证人笔录,妥善保存现场的重要痕迹、物证。

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预案启动

按照分级响应、分级处置的原则,在农机事故发生后,各级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机事故的不同等级立即启动相应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乡(镇)立即启动IV级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农牧局报告;当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区指挥部按程序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各成员单位,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向区政府和市农委报告。当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时,区指挥部立即启动应急程序,同时上报市农委请求启动相应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

根据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性质,区指挥部应迅速成立现场救援领导小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指挥现场专业应急救援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处置程序,按照职责分工协调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就近施救的原则通知事发地毗邻乡(镇)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第十四条现场保护

准确把握事故全面情况,保护事故现场,设置警示标志,疏散群众,控制事态,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制定现场工作方案,果断组织、指挥抢救和排险工作。

第十五条组织抢救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的力量和装备,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救援行动,视情况成立工作指导组、事故调查组、治安维护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等专业工作组,按照现场工作方案,迅速组织力量实施现场救护,全力抢救伤员,尽最大努力抢救人民群众财产,尽量减少伤亡和损失。

(一)公安部门组成治安维护组,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负责事故侦查,协助事故调查、处理,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对于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逸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本预案启动时的经费筹措。

(三)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应急救通运输保障。

(四)卫生部门组成医疗救护组,组织急救队伍,提供救护所需药品、设备和车辆,制定抢救方案,决定救治医院,开展紧急医疗救护、伤员救治、转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负责完成死亡人员的鉴定,出具伤、残鉴定意见。

(五)民政部门负责事故中遇难人员的遗体、遗物处置和事故伤亡人员的抚恤、安置,同时做好事故伤亡人员亲属的安抚和接待工作。

(六)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事故受害人员及财产保险理赔工作。

第十六条事故调查

按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做好调查取证,做出事故责任认定,需进入司法程序的,依法追究肇事者法律责任。

(一)事故调查组织

发生Ⅳ级及以下的农机安全事故,区农牧局在当地乡镇政府协助下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处理结果报区政府备案。发生Ⅲ级较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农机安全事故,由区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根据事故处置需要,按规定组织专家技术组参与调查工作。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负责事故现场保护、现场勘查、遗留物品的登记与托管、机具技术状况鉴定、机具损失鉴定;

(2)调查事故当事人,收集证据,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及性质。需要对事故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和事故农业机械行驶速度、痕迹等进行鉴定的,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3)划分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七条安全防护

(一)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必须在确保现场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实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护,必须按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和标准执行。参加应急救援和现场指挥、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群众的安全防护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凡需要对当地群众进行安全防护、疏散、转移时,由当地乡镇政府协调公安机关负责先将群众疏散安置到安全区域后方准开始应急救援。

第十八条善后处理

事发地乡镇政府和农机管理、民政等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死亡人员进行善后处置,尽力医治事故伤员,清理事故现场,恢复交通和生产正常秩序,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九条应急结束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结束,遇险人员全部得救,现场得以控制,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等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指挥部在充分听取专家组意见后提出终止应急工作请示,报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或区应急委员会批准,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自行撤销。

第二十条信息

重特大农机事故的新闻报道、信息、接待采访等事项由当地政府或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统一部署,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工作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应急评估

较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Ⅲ级)以上预案处置结束后,区指挥部应会同事发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预防预警、应急响应、保障能力、协同作战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区政府提交专题报告,为完善预案提供参考依据。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响应(Ⅳ级)预案处置结束后,乡(镇)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也要组织开展调查评估。

第五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障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完善接警、处置系统,配备必要的应急备用设施和技术力量;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重特大事故的信息收集、传递、处理、报送各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信息报送渠道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装备保障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农机事故处理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必需的事故勘查车辆、现场勘查设备、警示标志、取像设备、通讯设备、现场标划用具等装备。照明、灭火、破拆等专用设备、器材实行专人保管和维护,满足应急处置需要,保证应急资金、设备、救援物品等物资储备。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农机事故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专项经费预算。临时应急救援工作所需设备资金由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向政府提出预算,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队伍保障

各乡(镇)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都有参与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的责任和义务。要随时听从应急指挥机关调遣,接到调遣命令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赶赴现场,完成指定的工作任务。

建立健全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区指挥部应组织储备有关技术专家人才库,切实落实应急救援人员,并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本系统或其他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顾问组,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章应急救援分析及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农牧局应进行事故总结、分析,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二十七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在重、特大农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提供证据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发生事故后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救援、处理事故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延误事故处理工作的有关责任人,以及危害抢险救援处置工作的人员,应由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宣传、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区农牧局和各乡(镇)要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农机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应急处置的技能常识,提高公众守法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三十条培训

各级农机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培训,提高救援能力,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区农机局要加强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事故预防、避险、避灾、报警、自救、互救常识的培训和教育。

第三十一条应急演练区农牧局每年应组织协调相关单位,适时开展一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不断补充、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八章应急预案的管理与更新

第三十二条本预案由区重特大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管理。

第三十三条预案更新、维护应随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本部门职责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由区农牧局牵头及时修订完善,报区政府审批。各乡(镇)应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应的本级农机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九章附则

第7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按照新区工(管)委关于印发《新区综合交通安全宣传方案》的部署要求,为将全区各方力量广泛发动起来,积极引导群众认识到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广泛宣传法律法规知识,有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对交通安全知识的知晓率、参与率,认可度,激发全区广大群众内生动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取得实效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逐步提高全区交通从业人员的文明服务意识和能力,增加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出行理念,形成人人讲安全的良好氛围,为交通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全力创造2020年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一)结合日常工作开展“大提示”宣传活动。一是积极联合各派出所深入辖区餐饮酒店、娱乐酒吧、夜宵摊点、红白喜事等场所以及村组各户,逐一签订责任书、明确责任人、发放提示卡,做好酒驾醉驾的危害宣传和代驾服务提示,切实从源头上消除酒驾醉驾风险。二是以“传统+数字”新型宣传模式为抓手,深化交通安全宣传“七进”(进村寨、进企业及工地、进学校、进机关、进公共场所、进家庭、进社区)活动,以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超员超速、违法变道、违法停车、无牌无证驾驶等各类交通违法危害性为重点进行宣讲,以案释法,深刻剖析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提高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每月要走进辖区工地、村寨、企业、社区等场所开展针对摩托车、电动车、面包车驾驶人的宣传活动2次以上。三是通过走进外卖企业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让违法骑手参加社会实践体验,组织民警与外卖骑手进行互动式宣传体验等方式,强化辖区外卖企业骑手这一特殊群体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大力提升辖区外卖骑手的交通安全意识,每月要对外卖骑手进行宣传警示教育1次以上。四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采取“公安+宣传+媒体”模式,依托微信、微博、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等媒介,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实时曝光各类交通违法典型案例,有效利用“传统+新兴媒介、主流媒体”集中宣传,深入辖区公路沿线各村、农贸市集等地,以农村客货车、三轮车、面包车、小型私家车、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教育、警示为主线,制作一批宣传标语横幅和印制交通安全宣传册、宣传画等宣传品,进行广泛悬挂和发放,通过悬挂交通安全宣传横幅和发放交通安全宣传手册进行提示宣传,达到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的目的。五是利用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平台,曝光一批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案例,剖析事故暴露出的问题,起到良好的社会宣传效应和警示教育的效果。

(二)充分发挥“大喇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功能,创新“平安小喇叭”带动大安全宣传工作。一是充分利用现有农村广播“大喇叭”国家应急广播工程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细化农村地区宣传站(室)和广播宣传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内容,每天播出交通安全宣传提示教育,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安全知识、天气信息、即时路况、出行提示,通报当地道路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特别是在节假日、农村赶集日、民俗日、婚丧嫁娶日等特殊时段,教育群众出行不要乘坐农用车、拖拉机,不乘坐超员客车、不无证驾驶等,提醒驾驶人文明参与交通。二是针对农村群众处于农闲季节和农村赶集、婚丧嫁娶以及学生往返学校等集中出行频繁、风险高的情况,通过手持“平安小喇叭”24小时不间断喊话的方式,持续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微型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低速货车、拖拉机、摩托车等农村高风险车辆的驾驶人的宣传教育工作,严防严查超速超员、违法载人、不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

(三)突出路面执法、劝导阵地“大教育”宣传。一是充分借助与群众接触面广的优势,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对违法驾驶人做好现场警示教育,对于轻微交通违法在立即纠正其违法行为并通过手机或集中播放等形式,观看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宣传片后进行放行,让其深刻认识违法行为的危害,提醒和教育驾驶人遵守法规,把好自己的方向盘,自觉抵制不文明、不安全交通行为,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确保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二是充分发挥农村“两站两员”作用,紧盯集市日、学生往返学校、冰雪恶劣天气等重点时段,严把进山、出村、出镇关口管控。要深入行政村对所有面包车、接送学生车辆的车主、驾驶人开展一次面对面教育,采用通俗易懂的话语为广大农民群众讲解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三是结合辖区易引发事故的出行特点,重点讲解农村常见的摩托无牌无证、面包车非法载人、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警示农村群众要遵守交通规则,倡导大家“开文明车、走文明路、争做文明交通参与者”的好风尚。同时,要抽调人员成立劝导小分队,切实落实红白喜事“打招呼”提示警示和“跟场”监管制度,提前提醒告诫严禁酒后驾车、违法载人。

第8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一、正确理解农机安全互助补偿的含义

    《陕西省农机安全互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机安全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采取协会塔台、会员共济、筹集的安全互助会费,按照有灾补偿会员,结余滚动积累,盈余归会员所有的原则运行。”第二十五条规定:“筹集的安全互助会费不够当年损失补偿时,按照‘共济原则’,安全互助责任可实行比例补偿。”按照以上两条规定,农机安全互助损失补偿不同于商业保险赔偿。农机安全互助与商业保险的本质区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按照共济原则实行比例补偿,当年未发生事故的会员,其会费结余部分积累到下一年度,可抵算为会费。赔偿是商业保险公司依据条款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全部给予赔付。补偿是协会依据会员条款对会员因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零配件价格统一执行生产企业零售价,维修费用按照社会平均价格计算,不是补偿会员所有损失。

    二、正确理解运用保险利益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农机安全互助是保险的一个种类,因此必须按照保险原则运行。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实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的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坚持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道德风险和的发生,限制损失补偿的程度,不能使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从保险合同订立至损失发生的全过程中必须存在保险利益,特别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按照保险利益原则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赔偿中得到额外利益,因此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超过实际损失额。死亡赔偿金不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应按照实际保额给予补偿。但在抢救期间或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要适用于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会员在发生事故后如果从农村医疗合作保险处、任何第三方得到补偿的,协会在补偿时应予以扣除。

    三、充分掌握现场查勘的主要内容

    农机安全互助查勘定损除了要查明事故原因外还应重点查明以下事项:

    1、查明事故时间。确定查明事故时间是否在互助范围内。对接近互助起止时间的案件应特别注意,为核实事故时间应详细了解农机启程或返回的时间,行驶路线、伤者住院治疗的时间。

    2、查明事故地点。要准确地查明事故地点。对擅自移动事故地点或谎报事故地点的,要查明原因。

    3、查明事故农机情况。查明事故农机的类型、牌照号码、发动机号码、机架号码、行驶证,并与互助单核对是否相符。

    4、查清驾驶人的情况。查清驾驶人的姓名、驾驶证号码、准驾机型、初次领证时间,注意检查驾驶证的有效期。

    四、正确界定农业机械机身互助范围

    农业机械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不在互助范围内。本身故障所造成的损失、自然磨损、老化造成的损失、维护不当造成的损失不在补偿范围内。与会员商定修理方案时,要区分事故损失和正常维护保养界限,对确定事故损失部位应坚持能修不换的原则,能够更换部件的,绝不更换总成。会员要求扩大修理范围的,超出部分自己承担。补偿计算应依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当调解结果与责任认定书不一致时,对于调解结果中认定的超出会员责任范围内的金额,协会不予以补偿。

    五、正确确定农机安全互助补偿的费用

    1.机身损失补偿费用是由工时费和材料费组成。工时费=工时费率X工时定额。工时费率是维修工作中每个工时所要的费用价格,工时定额为完成单项修理所需的工时数,协会统一执行《陕西省农机安全协会农机维修项目工时定额(试行)》。材料费是在修理过程中需要更换的零件费用和使用的材料。

    2.人员伤亡费用的确定。造成人员死亡的补偿费用应符合现行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人员受伤的医疗费用应符合本互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凡双方当事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补偿金额,定损人员应重新核定,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以剔除。

    3.施救费的确定。当会员在遭遇互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会员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以防止损失扩大,其因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即为施救费用。收割机的施救费用不超过最高补偿限额的1%,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最高不超过1.5%。

    4.残值的确定。残值应与会员协商作价折旧归会员,其折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六、正确处理互助事故与农机事故的关系

    1.正确运用农机监理人员和农机安全协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农机安全协会是以现成的农机监理系统资源开展农机安全互助工作,协会市级办事处、县区会员服务站的工作人员实际上由监理人员兼任。正确运用监理人员和协会工作人员的身份是处理好农机安全互助事故的前提。农机监理人员是代表国家对农业机械依法进行管理,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农机手依法应该接受监理人员的管理;协会工作人员和会员是平等的双方当事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处理参加安全互助的农机事故时,首先要以农机监理人员的身份依法进行调查取证,进行责任认定;其次以协会工作人员的身份对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失与会员共同进行登记,并得到会员得认可。

    2.正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和条款。农机监理人员处理农机事故的依据是《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处理事故的过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程序违法或者运用法律不当,农机监理人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协会工作人员处理农机互助事故的依据是《陕西省农业机械安全协会会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业机械安全互助条款》,协会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条款》的约定确定互助责任、除外责任、履行协会的义务、维护会员的权利。

第9篇:农机安全事故案例范文

一、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常见问题

1.农田作业

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往往容易被忽视。人们往往认为农田作业环境简单,会操作就行,不会发生事故,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从事农田作业的机械与从事道路运输的车辆相比,虽然相对发生事故的机率较低,但前者的数量远远大于后者(前者是后者的十几倍),且作业有一定季节性,发生事故的可能性依然较大。因此,对出事农田作业的农机安全管理工作同样不能放松。

2.道路运输的农用车辆

主要有拖拉机(手扶、小四轮及大中型拖拉机)和三轮、四轮农用运输车。农机安全管理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法》(以下简称《培训法》),对这部分车辆和驾驶员实施安全管理。拖拉机的转向性、制动性和稳定性较其他车辆差、噪声大、易疲劳、运输安全系数低,其在从事道路运输过程中较其他车辆更易发生事故。为此,在国家制定的交通、农机安全管理法规中,均对拖拉机载人做了禁止和限制性规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由于交通不便,一些群众为了一时方便,搭乘拖拉机的行为时有发生,而重特大农机事故中,大多数都与拖拉机载人有关,这样的事故案例屡见不鲜。

二、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大力宣传,全民动员,营造人人共同遵守《条例》的良好氛围对农民朋友还应该加强农机安全作业常识宣传,使他们能够知道农机安全常识,了解农机安全常识,在生产中遵守安全规章,以便消除因第三者过失造成的农机事故。无论是农机交通事故还是农田作业事故,第三者的过失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更是如此。对于农机从事农田作业,凡是参于作业人员和周围其他人员,都必须遵守农机安全作业规章,确保安全生产。

2.培养一支驾驶操作技术过硬、法规意识强的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队伍农机安全监理部门要按照《条例》和《培训法》的要求,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业务知识和驾驶操作技能培训,严把考核、发证与年审关,并定期组织他们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把他们培养成合格的驾驶操作人员,使他们能够在农机化作业中,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导作用,为农机安全生产作出应有贡献。

3.充分发挥农机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大对农机违章作业的监督检查力度监督检查是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也是加强农具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是落实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守《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有力保障。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应经常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农机交通安全进行检查,特别是对乡村道路农机交通安全的检查。目前,乡村道路的交通安全是一个盲区,交通管理职能部门把监管和整治的主要精力放在交通流量大的国道、省道、县道及城镇街道等交通要道上,无暇顾及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之有些农用机动车主的法制观念淡薄,交通安全意识差,他们趁有关部门疏于管理之机从事违章运输,甚至非法从事客运,从中牟利。于是无证行驶、违章载客、超载、人货混装等违章现象泛滥;加之乡村道路的路况环境使农机使运输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