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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制度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医疗制度管理办法

第1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合作医疗;政府;医院机构;农民

一、濮阳县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的现状

2006年2月1日,濮阳县正式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包括:定点村卫生所、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和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所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广大农民只要每人次缴纳10元钱参加合作医疗,就可以得到一个和存款折一样的“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并给与注册登记,缴纳的合作医疗金在医疗证上“存”着,持证可以在乡、村两级以上卫生机构看病,得病住院时,就会得到政府的补偿。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医疗机构和农民三方面的关系为:农民向政府集资,然后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投入到医疗机构,再在政府的监管下,医疗机构以医疗服务的方式返还给农民。医疗机构对政府负责受其监管,政府对农民负责受其监督,各尽其职。

(一)资金来源

资金的筹办方法是农民每人交10元,省市县20元(省10元、市4元、县6元),国家财政补助20元。其中的政府投入占全部资金的80%,农民自身投入占20%。县政府每年年末向农民反馈资金投入的信息,接受监督。

(二)监管方面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对相对应的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内部实行人员负责制,乡镇一级新型合作医疗办公室对各村划片管理。管理内容包括:政策的下达、医院资金的投入、农民医药费的报销和在农民看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补偿措施

补偿措施分为非住院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两类。非住院医疗费:乡、村两级以上门诊看病医疗费用由个人缴纳的每人10元及政府补助中再拿出2元所支付,采取家庭账户方式运作。住院医疗补偿又分为三种情况。其中每人每年累计补助不得超过10,000元。

情况一:凡在本乡(镇)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超过三天,住院费用超过家庭个人账户金额时既可享受补助。具体补偿比例如表1:

情况二:凡在县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住院、费用超过县级起付标准的可享受县级大额补助。持“医疗证”、本人或户主身份证、病历或双联处方、出入院证明、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等有效证件到乡(镇)合管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具体补偿比例如表2:

情况三:凡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予报销。因急症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按有关规定持相关手续到乡(镇)合管办报销。

(四)县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工作

县政府对新型制度的宣传通过政策下达和电视媒体两种方式进行。

二、新型医疗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监管方面不到位

县、镇两级政府根据合作医疗制度要求,均成立了管理和监督领导机构(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和监督的频率、范围、效果受到职能、权限、经费、人员等条件的限制,管理和监督达到实时有效的要求难度太大。监督检查的成果难以巩固,管理监督成本太大。一些乡(镇)和管办的负责人无视农民递交的合理的报销单、私通非定点医疗机构、无视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等违反规定的现象。

(二)补偿方面

1、门诊看病补偿方面。濮阳县合作医疗门诊补偿采用门诊基金镇级包干管理的模式,参合人员每门诊人次按门诊费用总额20%予以补偿,在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最高补偿额不得超过2元。尽管实行了“专用处方、发票、门诊补偿台帐、《医疗证》补偿记录”四项核对的管理和结算办法,同时按月使用计算机审核结报的手段,健全补偿公示制度,但仍然存在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乡村医生套取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克扣参合人员门诊补偿资金、县镇两级合管办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

2、住院医疗补偿方面。濮阳县规定合作医疗住院补偿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偿额为10,000元。凡参合人员因病(伤)住院的,其合理住院费用按分段累进方式可获得10%至60%的补偿。在住院费用补偿方面采取了“持证办理住院手续、住院登记、专管员验证补偿、计算审核结算”等管理办法,但在具体补偿工作中存在着非参合人员冒名顶替、隐瞒因公负伤、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责任、隐瞒病(伤)情、变更药品和诊疗项目等问题,存在不按规定办理转院、备案手续影响住院费用补偿的问题,非定点医疗机构不规定向参合病人提供住院费用发票、清单、出院记录、住院病案,定点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不合理收费,不履行合同义务,少支付或拒绝支付应由定点医院支付的补偿费用的问题。

三、制度推行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合作医疗补偿的真实性是合作医疗制度优越性的根本所在。合作医疗补偿真实性不能得到保证,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就不可能予以支持和参与,就会严重影响政府在农村群众中的形象,也背离了政府推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初衷。

(一)政府方面

1、投入不公平。县一级的医院大多设备齐全,而且县政府每年还拨一定的经费予以维修。2006年2月份县政府还投资1200万在县第一人民医院修建优质病房楼。而乡镇一级的医院设备紧缺,有的乡医院连普通的骨折都无法进行有效的诊治。如此造成了县级医院压力过大,而乡镇级医院却“门可罗雀”。人才方面,县级医院的护士都要求有本科文凭,而乡镇级医院大多是县级医院下放下来的,技术好的医务人员都要上调,留下来的微乎其微。

2、制度不健全和管理人员素质低导致监管不到位。

(二)定点医疗机构方面

目前,各级医疗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在医疗市场竞争过程中,一面改善硬软条件提供优质医疗服务,一面追求医疗服务利益的最大化,这已成了不争的事实。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与医疗机构利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却能够直接刺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药品收入的增长。合作医疗制度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群众,实行合作医疗补偿即时兑付的办法。因此,一些定点医疗机构为了个人和单位的利益,用非正当方式吸引病人就医,借合作医疗补偿之便,行非正当医疗之事,弄虚作假,甚至拉拢贿赂政府管理人员,骗取资金。

(三)农民方面

一部分农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仍有怀疑、观望的态度,同时又期望个人拥有一份政府提供并监管的医疗保障,因为宣传发动不细致、不深入,合作医疗工作还处于试点阶段,其优越性尚未充分显现出来,农村群众不相信,怕吃亏,在筹资办证阶段不愿交费,有的是交费时在外务工,错过了交费期限。一旦有病需要门诊、住院治疗,就想采用非正常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乡村医生碍于情面,送人情,合作医疗基金变成了“唐僧肉”。极个别农户确实交不起个人负担资金,在遇有大病生病时,周围干部群众也乐于帮助他们用不正当手段获得合作医疗补偿。

四、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政府合理改善资金管理

1、合理分配,消除县级和乡镇级医疗机构的不公平。资金方面,首先,消除政府对县级医疗机构不必要的投入,如上面提到的濮阳县第一人民医院优质病房楼的投资,为条件较差的乡镇级医院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适当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以提高乡镇级医院的医疗能力;人事方面,对全县医务人员进行合理人事调整,另外派部分业务骨干到各乡镇医院“下乡蹲点”,提高乡镇级医院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

2、提高筹资和补偿标准,增强合作医疗保障能力。一是建立起更完善的一套效率高、低成本的筹资机制;二是提高筹资标准,做大基金规模,增强抗风险能力;三是科学合理制订补偿方案,让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

(二)政府和医疗机构结合,建立完善的管理监督制度

1、合作医疗补偿稽查工作期待法律支持。目前,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补偿目前比较可行的办法主要有两条:一是按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追究违约经济责任;二是按医疗卫生管理办法,进行内部管理罚款。目前,这个问题已经现实地摆在政府面前,但各地的做法不尽相同,实际操作中执行标准和效果差距很大,迫切需要予以规范,迫切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

2、考核招聘合作医疗办公人员,实行人员系统内部人事制度。在合作医疗管理和监督机构人员编制紧张,办公经费短缺的情况下,全县和管办人员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定期不定期轮换,实行业绩考核与日常工作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业绩考核成绩与奖金挂勾。和管办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与奖金来源渠道从定点医疗机构中按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采取这一办法的好处在于剥离和管办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的隶属关系,排除单位因素对和管办人员监督工作的影响。

3、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濮阳县合作医疗办公室重点加强对县、镇、村三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要求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改善就医条件,提高服务质量,改进管理手段,堵塞管理和监督环节中的漏洞,推广并普及计算机信息管理模式,让参合群众从合作医疗制度中实实在在地获得实惠。

(三)由县级医疗机构领导,在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医务人员大练兵活动,提高基层医务人员业务素质

一是做到完善医务人员的奖惩制度,“进则奖,退则下”。二是鼓励基层医务人员接受业务再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濮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推广告诉我们,合作医疗确实符合了大多数农民的心意,完成了广大农民多年来的心愿,但是要想以后更好的实施推进该项制度,政府要真正做到投入的公平、实施的公正和信息的公开,充分体现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真实性和公平性的优点,才能真正解决农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卫兴华.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第2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一、总体目标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快建成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协调性,发挥医保基金战略性购买作用,深化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推进公平医保、法治医保、智慧医保、清廉医保建设,助力健康、幸福建设,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5年,基本完成待遇保障、筹资运行、支付方式、基金监管等重要机制和医药服务供给、医保管理服务等关键领域的改革任务,医疗保障制度更加完善。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

1.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健全风险分担机制。职工和城乡居民分类保障,待遇与缴费挂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制度。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区(市、县)政府

2.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认真落实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基金支付范围和标准,同国家、省和成德眉资医保同城化政策衔接,实施公平适度保障。按照国家、省上规定,积极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险制度,应对人口老龄化医疗保障问题。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区(市、县)政府

3.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加强医保部门与民政等部门和残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单位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及时精准识别机制,科学确定救助范围,做好重点救助对象标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指导性意见,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救助政策,按规定标准分类资助,合理确定年度医疗救助限额,合理控制贫困群众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比例,规范医疗救助经办服务规程。建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做好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监测,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进一步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管理,规范救助资金使用,完善资金支付流程,明确救助申报、身份认定、资金核报、资金拨付、费用追偿主体责任及程序。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民政局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退役军人局、市扶贫局、市总工会、市残联、市红十字会,区(市、县)政府

4.完善重大疫情医疗救治费用保障机制。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等特殊情况下的免费救治制度和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有针对性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性条款,把救治急需必需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5.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发展。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提高重特大疾病和多元医疗需求保障水平。完善和规范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指导规范普惠性商业健康保险。促进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用足用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加强市场行为监管,突出健康保险产品设计、销售、赔付等关键环节监管,提高健康保障服务能力。鼓励社会慈善捐赠,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建立健全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健委、市税务局、市总工会、市红十字会、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6.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有效衔接乡村振兴。落实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系统梳理医保扶贫政策,全面落实分类资助参保政策,确保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三重制度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坚守“保基本”底线,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将工作重心转入常态化帮扶,确保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待遇平稳过渡,积极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做好农村地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等工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扶贫局,区(市、县)政府

(二)健全稳健可持续的筹资运行机制

7.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健全医保基金多渠道筹资机制,均衡个人、用人单位、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按规定补助相结合,缴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挂钩。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职工医疗保险基准费率,合理规范、动态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加强财政对医疗救助投入,拓宽医疗救助筹资渠道。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区(市、县)政府

8.巩固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管理,促进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协调,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推进成都平原经济区基本医疗保障协同发展,逐步构建制度统一、政策趋同、机制健全、服务均等的区域医疗保障体系。加快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研究制定四市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探索建立统一的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9.加强基金预算管理和风险预警。科学编制医疗保障基金收支预算,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适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互联网+医疗”和医疗机构服务模式发展需要。实施基金中长期精算,构建收支平衡机制,健全基金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和执行监督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

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三)建立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

10.认真落实医保目录管理规定。全面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和中药饮片支付管理办法和相关药品目录。落实医保药品分类管理和单行支付政策、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根据临床需要和基金支付能力,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用耗材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强化支付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医用材料限价支付标准,健全退出机制。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1.创新医保协议管理。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实现对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重点向费用控制和服务质量并重转变。将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支持“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建立医药机构行为规范、服务质量和费用控制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考核管理办法,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创新定点医药机构综合绩效考评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综合绩效考评结果与检查稽核、医疗费用结算等相关联,提升医药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的内生动力。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2.持续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实行全市区域性总额控制,积极推进开展按病种分值付费(DIP)试点,建立完善安宁疗护、康复理疗、慢性精神疾病实行床日付费,门诊特殊疾病按人头付费和按病种付费,规范完善日间手术付费,逐步建立适合不同医疗服务供给方式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加大支付方式改革对中医药、儿科和基层医疗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将支付方式改革从付费端延伸到收费端。研究制定医养结合医疗机构的支付政策,完善落实家庭医生医保签约服务包制度。对批准建立实现“五统一”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实施医保“一个总额、结余归己、超支不补”的医保管理政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四)健全严密有力的基金监管机制

13.改革完善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基金监督检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执法体系,明确医保基金监管机构,组建基金监管队伍,多部门联合监管,加强人员力量和技术运用。理顺医保行政监管与经办协议管理的关系,明确行政监管与经办稽核的职责边界,加强工作衔接。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内控机构建设,建立健全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责任,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经办机构内控风险进行评估。建立健全部门间协同监管、协调执法的联合监管工作制度、案件移送(移交)制度、联合惩戒制度等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各级财政资金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积极引入第三方力量强化基金监管。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14.完善创新基金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重点检查、专家审查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监督检查制度。总结提升医保智能监控示范点成果运用成效,全面建立智能监控制度。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推动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和定点医药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社会监督员制度。完善落实医疗保障违法违规违约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促进群众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监督。建立定点医药机构信息报告制度,实行医药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医保信用记录、信用评价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将医保领域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系统,进行公示公开。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5.加大欺诈骗保行为惩处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办法和国家、省医保基金监管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合执法,综合运用司法、行政、协议等手段,对查实的欺诈骗保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权限进行处理,对欺诈骗保情节严重的机构和个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纪委机关、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五)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

16.深化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医保基金预付。推动医疗机构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开展网上采购和结算,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监督管理。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省级药械采购平台上,就非带量采购药械与医药企业自行议价,对低于医保支付标准采购药械节约医保基金的,落实相应激励办法。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落实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医保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落实考核激励政策,引导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质优价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区(市、县)政府

17.完善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依托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市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实施方案》,推动完善高值医用耗材质量可控、流通便捷、价格合理、使用规范的治理格局。落实医疗服务项目准入制度,积极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体系统一管理。全面清理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动态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断推动医疗服务项目比价的合理化,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的合理化。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区(市、县)政府

18.增强医药服务可及性。健全全科和专科医疗服务合作分工的现代医疗服务体系,强化基层全科医疗服务。加强区域医疗服务能力评估,合理规划各类医疗资源布局,加快发展社会办医,规范“互联网+医疗”等新服务模式发展。完善区域公立医院医疗设备配置管理,引导合理配置,严控超常超量配备。补齐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医疗服务短板。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应对体系。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强化国家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国家基本药物等药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查检验。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19.促进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规范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诊疗行为,推行处方点评制度,促进合理用药。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专业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分类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与医保基金支付挂钩。改革现行科室和个人核算方式,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建立符合医疗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制度,健全绩效考核分配制度。

牵头单位:市卫健委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区(市、县)政府

(六)优化提升医保精细化管理服务

20.优化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加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推行综合柜员制,实现市内医疗保障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优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流程,实现成德眉资四市通办。加快推动部分医保公共服务事项“省内通办”“川渝通办”“跨省通办”。巩固跨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覆盖范围,持续扩大结算类别,实现门诊特殊疾病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持续深化医疗保障系统行风建设,全面实行“好差评”制度。加快推进高频服务事项“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市协同发展局,区(市、县)政府

21.推进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建设。推广应用国家医疗保障业务标准、编码标准和技术标准,完成本地医院接口改造和对码、转码工作。积极配合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建立自上而下的统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实现医疗保障信息互联互通,加强数据有序共享,为调整政策提供数据支撑,服务于智能监控和审核系统,显著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能力。用好电子政务外网医保骨干网络,建好全省医保备用链路,规划建设本地医保专网横向聚集区。拓展“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场景,扩宽应用范围。拓展医保公共服务范围和服务渠道,让参保人少跑路或不跑路,强化服务支撑功能,提升医保公共服务的公平性、便捷性,进一步适应流动人口的医保服务需求。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卫健委、市政务和大数据局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县)政府

22.加强经办能力建设。推进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体系建设,落实乡村医保经办场所和人员,加快推进经办服务下沉,探索推行基层医保网格化服务管理。推动医保公共服务下沉至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乡镇(街道)2-3人、村(社区)1-2人标准,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工作设施设备,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健全市、区(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经办服务体系。完善经办培训机制,分级分类加强人员教育管理,打造一支业务熟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化经办服务队伍。加强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能力配置,建立与管理服务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医保经办基础设施建设,为医疗保障公共服务机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保障。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区(市、县)政府

23.加快推进医保治理创新。创新服务提供方式,推进探索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法人治理,探索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医保经办服务,推动形成共建共享共治的医保治理格局。规范和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社会组织的合作,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成都平原经济区、成德眉资区域医保管理合作,推进建立协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隙公共服务和医保监管。充分利用医疗保障咨询服务专家库专家和医院优势资源,更好发挥高端智库和专业机构的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协同发展局、银保监分局,区(市、县)政府

三、组织保障

24.加强党的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全过程。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健全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医疗保障改革重大问题,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将落实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区(市、县)党委、政府

25.加强协同配合。加强医疗保障领域制度建设,建立医保部门牵头,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医保、医疗、医药制度政策之间的统筹协调和综合配套。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

责任单位:市级有关部门,区(市、县)政府

26.加强责任落实。建立健全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工作协调机制,对照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台账,明确工作重点,细化工作措施,定期进行工作调度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重点改革举措及时落地见效。将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纳入对区(市、县)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目标考核,加强考核督办,确保改革目标如期实现。

牵头单位:市医保局、市委目标办

责任单位:相关牵头、责任单位,区(市、县)政府

27.加强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医疗保障政策,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开展“12393”医保服务热线建设,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有序衔接,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重要改革事项要广泛听取意见,提前做好风险评估,调动各方积极性,凝聚社会共识。

第3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省政府《关于全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居民自愿参加。以基本医疗与大病救助相结合的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二)基金由政府补助、个人缴纳组成的原则;

(三)基金实行区级管理、分级核算、超支自理、余转下年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原则;

(四)基金使用实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简称区合管会)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区政府的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编制新型合作医疗发展规划;

(二)制定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和措施;

(三)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全区新型合作医疗工作;

(四)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情况。

第五条 区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区合管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基金的管理;

(二)负责参合者医疗费的报销审核.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三)负责对街道合管办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定期向区合管会汇报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

(五)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认定、监督和管理;

(六)制定报销基本用药、诊疗与材料目录;

(七)拟定年度实施意见。

第六条 区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区政府领导、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七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合管会)街道办事处和区合管会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参保群众的宣传、动员和筹资工作;

(二)协调街道财政及时按期上缴街道应补助资金;

(三)研究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街道合管会下设办公室(简称街道合管办),负责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行政上接受街道合管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参合者及时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监督;

(二)负责对辖区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医疗服务、用药、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核;

(三)对参保人员就医情况监督、检查和审核工作;

(四)负责对社区新型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的指导、监督;

(五)协调解决新型合作医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定期向街道办事处、街道合管会和区合管办汇报工作。

第九条 街道新型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领导、街道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群众代表组成.

第十条 区、街道合管办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按服务人口年人2元标准)全部足额按时到位。不得发生从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和占用基金的情况。

第三章 参合对象、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参合对象

(一)除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的所有户籍在本区的居民;

(二)上述参合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全员参合(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除外)

第十二条 参合者义务

(一)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履行的缴费义务。

(二)参合者必须按期一次性整户缴全当年规定的新型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

(三)本区户籍内的当年出生的婴儿可以申请参加当年新型合作医疗。不享受各级财政补助,次年参合可以享受;

(四)参合者缴纳新型合作医疗基金后。

(五)参合者应自觉遵守新型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和有关制度。

第十三条 参合者权利

(一)参合者享有因病在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就医和就诊医疗费补偿。

(二)参合者享有对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举报和投诉的权利。

第四章 基金标准与筹集

第十四条 基金筹集应坚持政府组织引导。多方筹集基金,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第十五条 基金标准的确定应根据本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的原则。

第十六条 基金筹集办法

(一)符合参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规定的其他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或街道合管办办理参合手续。

(二)五保户、低保户及政府规定享受财政补助的农村居民主动按规定提供相应材料。办理参合手续,其个人缴纳资金按市、区相关规定执行;

(三)区、街道补助资金分别由两级财政负责。

(四)省市补助资金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并全额划拨到新型合作医疗财政专户;

(五)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新型合作医疗。

第十七条 筹资时间:新型合作医疗实行按年缴费。规定缴费期内办理申报和参合手续并足额缴费的从缴费次年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新生儿自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需到所在地街道合管办办理参保手续,逾期不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不享受新型合作医疗待遇。

第五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区财政局和区合管办应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新型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九条 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条 区合管办和区财政局、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两级合管办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结余情况。

第二十二条 区合管办与街道合管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每月结算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费用。及时拨付。

第六章 保障待遇

第二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保障范围包括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疾病(简称门慢)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病种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住院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结算时间为每年。必须于次年前申请办理报销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五条 设立参合者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门慢、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最高补助限额。

第二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的用药、诊疗和医用材料的补助范围按照区合管会制定的 新型合作医疗用药目录》 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 医用材料目录》执行(具体目录由区合管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患有门慢、门特的病人办理申请手续时。由街道合管办初审合格后报区合管办,经区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方可享受门慢、门特补助待遇。参合者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门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八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结余情况。对当年因患大病重病经报销补助后仍需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参合者给予二次补偿(具体补助标准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二十九条 根据年度基金使用情况对基金结余较多的年度给予参合者免费享受一次指定项目的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由区合管办制定)

第三十条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补助:

(一)参合者本人违法违章所致伤害的医疗费用;

(二)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所致的医疗费用;

(三)车祸、工伤、医疗事故等所致的有第三方赔偿的医疗费用;

(四)出国、出境期间的医疗费用、非定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

(五)未经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或未经合管办登记备案的参合者自行前往区域外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急诊除外)

(六)区新型合作医疗用药、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以外的医疗费用;

(七)健康体检、预防接种、计划生育手术、洁牙、镶牙、验光、配镜、装配义眼、义肢、医学美容、矫形等非治疗性医疗费用;

(八)新生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其他不符合新型合作医疗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就诊、转诊及报销办法

第三十一条 区合管办为每位参合者制作《 新型合作医疗卡》参合者应持卡到医疗服务机构就诊。

第三十二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以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为主的首诊和转诊负责制。急诊者应凭急诊证明补办备案手续。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况时。区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应为参

合者办理转诊:

(一)经检查、会诊仍不能确诊的疑难病;

(二)不具备诊治、抢救条件的危重病症;

(三)缺少必要的检查、诊疗项目和设施的

(四)诊断明确。参合者要求转入低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康复治疗的必须持卡享受即看即报

第三十四条 参合者在区域内或区域外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诊时。否则街道合管办不予办理报销(急诊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参合者办理医疗费报销手续必须持《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诊证明、病历、处方、出院小结、发票原件、住院明细清单以及区合管办要求的其他材料方可报销。

第三十六条 街道合管办在工作日受理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的结报。

第三十七条 参合者在未实行即看即报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非定点公立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

第八章 费用结算

第三十八条 参合者在与区合管办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九条 区、街道合管办应加强基金结算管理。其余10%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结算支付。

第四十条 参合者门特、住院医疗费用按单病种结算的由区、街道合管办按有关结算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区合管办、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新型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发放定点医疗机构铜牌并向社会公布,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负责监督、检查协议的履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合管办、卫生局等部门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设立新型合作医疗挂号窗口。为参合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四十四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在收治参合者时应认真核对《 新型合作医疗卡》严格执行专人专卡专用制度。掌握住院标准,杜绝挂名住院与冒名住院的现象。

第四十五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严格执行处方限量与出院带药管理规定,保证基本医疗的前提下,坚持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四十六条 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或亲属的知情权和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十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七条 区合管办、区财政局加强对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与监督。防止基金超支、失控。

第四十八条 区、街道合管办要加强对参合者、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经办机构工作人员的检查;监督参合者应如实提供参合卡、处方、病历、发票、出院小结和住院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病案资料、处方、医疗费用明细清单、财务帐册等与新型合作医疗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十九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当明码标价。接受区合管办、财政、物价等部门的检查和参合者的监督。

第五十条 参合者有以下行为之一并造成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由区合管办如数追回。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将《 新型合作医疗卡》转借他人的

(二)伪造、涂改处方、费用单据等凭证的

(三)虚报、冒领医疗费用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合管办追回支付的违规医疗费用。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将他人的医疗费用和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一)未认真查验参合卡。

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的二)不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三)将参合者挂名住院或分解住院次数的

(四)违反新型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二)贪污、挪用新型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违反新型合作医疗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4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

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机构整体划分。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政府不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

2.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并完成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二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提供少量的非基本医疗服务,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医疗服务项目。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

3.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享受政府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4.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财政部、卫生部颁发的《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等有关法规、政策。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执行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政策。

二、医疗机构分类的核定程序

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置审批、登记注册和校验时,需要书面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明其性质,由接受其登记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在执业登记中注明“非营利性”或“营利性”。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还需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改变其性质,须经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做好与现有医疗机构管理制度的衔接工作

现有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应遵循如下原则: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国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体和主导地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

1.现有政府举办的承担基本医疗任务、代表区域性或国家水平的医疗机构,经同级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医疗需求予以核定,可继续由政府举办,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余的可自愿选择核定为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2.社会捐资兴办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3.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为本单位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一般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开放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当地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4.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等部门核定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5.城镇个体诊所、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一般定为营利性医疗机构。

6.国有或集体资产与医疗机构职工集资合办的医疗机构(包括联合诊所),由其自愿选择并经卫生行政和财政部门核准可改造为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7.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已投资与其他组织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的“科室”、“病区”、“项目”的,应停办或经卫生行政和财政等部门批准转为独立法人单位。

四、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相关制度

1.加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监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国有资产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不得自行处置、转移、出租或变更用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成营利性医疗机构,涉及的国有资产,必须经财政部门批准,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从营利性医疗机构中退出的国有资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解散后的国有资产,经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财政部门后可继续用于发展卫生事业。

2.规范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职工工资等收入的分配方法。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坚持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原则的前提下,确定工资分配办法。要将管理要素、技术要素、责任要素等纳入分配因素确定岗位工资,按岗定酬,并将工资待遇计入医疗服务成本。

第5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二、加强经办机构建设,建立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要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加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乡、镇、办、开发区和市直定点医疗单位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派出机构,工作人员要由市统一管理。要积极探索乡、镇、办、开发区和市直定点医疗单位的经办机构人员异地聘用的办法,以形成相对独立的合作医疗管理体系。

三、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农民参加新型乡村合作医疗采取边登记、边签订合同、边收取基金、边开票、边核发医疗证的方式进行。乡、镇、办、开发区和村委会负责宣传发动和组织协调,乡、镇、办开发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受市合管办委托,负责入户登记,与农户签订服务合同,并核发《新型乡村合作医疗证》乡、镇、办、开发区财政所负责代收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户个人缴费部分,并按规定上划到市新型乡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要加快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合作医疗基金金融机构的网上银行和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对合作医疗基金进行实时监控。要进一步完善合作医疗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功能,充分尊重农民的知情权,坚持公开与公示制度,切实加强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一旦发现有挪用或贪污浪费乡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深化乡村卫生改革。加快推进乡村卫生机构内部改革,进一步坚持乡、镇、办卫生院市办市管管理体制,巩固乡村卫生管理一体化成果。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村级卫生室建设,不断改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卫生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积极引导市以上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乡、镇、办延伸,乡、镇、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组延伸,努力提高乡村医疗服务水平,逐步做到农民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疑难病不出市向农民提供方便、价廉、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要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坚持定期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程序和用药行为,控制农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负担。

第6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基本构想是通过医疗保险在行政管理、风险管理和购买力等领域的规模效应,将医患信息不对称转换为医保机构与医生或医疗机构信息对称,医疗保险机构可通过经济手段管理和控制供方,有效约束供方行为。

目前,中国医疗保险制度基本框架比较粗放,仍处于数量增长、规模扩张的外延式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医改就必须深入到医疗保险制度内部,研究医疗保险制度内在机制。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管理正是核心要素,这需要满足两个关键条件。

第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需具备足够的能力和技术,管理好医疗服务行为。

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主要通过设计合理的医疗费用结算途径加强对供方的控制,包括按服务项目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总额预付等,但任何单一结算办法都难以应对复杂医保费用支出的综合管理。

作为第三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法从根本上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特征。为了观察和矫正医疗服务提供方行为、目标偏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了大量计费标准、执行制度和预算方案,审核所有医疗服务使用,与医疗服务提供方无休无止谈判。医院则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尽可能隐瞒相关信息,终致监管费用高昂。由于医疗服务的高专业性和高技术性,外行人(包括政策制定者)很难评价医生提供的服务是否合理,往往在与医生博弈中处于劣势。由于信息不对称和高交互性特点,医疗服务数量、质量的可度量性很低,医保基金支付高度依赖专业人员的知识、洞察力、逻辑判断和实践经验,这要求医疗服务不断自由裁量,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支付能力提出了很高标准。

第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有足够的激励代表参保者向医疗机构购买最优质的服务。

通常,作为公共基金的医疗保险基金选择委托特定机构管理,参保人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委托-关系。确保合理、有效使用医疗保险基金,就必须保证经办机构有足够的激励代表参保者管理好供方行为,其目标应与医疗保险体现的社会公益一致――建立经办机构自觉承担代表参保者(非某个机构、部门甚至个人)购买医疗服务的激励机制。

第7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医疗器械 管理 展望

【中图分类号】F42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2-0394-01

1、我国医疗器械管理的历史与现状

国家卫生部门对各级医院的医疗器械装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在医院评定等级时,对医疗器械管理有相应的指标进行考察,这些措施有效地提高了医院器械管理水平。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为了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制定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并于1999年12月28日经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朱镕基总理2000年1月4日签署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76号令,自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务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行政法规。

随着医疗器械行业的不断发展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进,《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有的制度和规定已不适应监管新形势的需要。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6年6月启动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成立了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2007年9月2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关于征求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的科学管理,保障人民健康,更好地为卫生事业发展和医学科学现代化服务,卫生部于2007年7月28日颁布实行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成为医疗卫生装备的常规管理办法,也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器械使用管理工作提供了考核评价的依据。

(3)大型医疗器械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为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医疗器械,控制卫生费用过快增长,维护患者权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制定了《大型医疗器械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暂行):为了加强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保证产品安全有效,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于2000年8月17日审议通过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以局令第24号,于2000年10月13日。并自之日起施行。

(5)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医疗器械的注册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于2004年5月28日审议通过了《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8月9日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为了完善医疗器械采购制度,规范采购行为,卫生部于2007年6月21日了《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1208号),并于之日起实施。

2、医疗器械管理的展望

(1)医疗器械管理法制化: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先进医疗器械的大量引进,医疗器械管理工作必须逐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这是保证医疗器械生产使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的必然要求。

我国虽然在1991年才颁布了第一个医疗器械政府规章,但此后的几年内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变化。第一部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7:2000年颁布并实施,为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奠定了法律地位,是中国医疗器械管理发展史上的里程碑。之后,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相继出台,如《医疗器械分类管理规则》、《医疗器械新产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等,由此构建起一个基本的医疗器械法规体系。

2009年将是我国医疗器械管理法制化建设的重要一年。在2009年1月14日全国食品药品监管工作会议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敬礼明确提出了2009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要求是“围绕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的目标,以完善法规体系和标准建设为重点,深入推进医疗器械技术检测体系和技术审评体系建设,夯实监管基础,强化安全监管,全面提升医疗器械监管水平”。重点是积极推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列入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争取尽早颁布实施。同时,要积极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订和修订工作,为新《条例》修订后配套文件尽快出台做好充分准备。

(2)医疗器械管理一体化:医疗器械一体化管理是指运用现代医疗器械综合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对医疗器械的选购、安装、验收、使用、维修、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管理,以达到降低医疗器械采购成本和运行成本、提高医疗器械使用效率、增加医院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目的。它是现代西方器械管理学在医院环境中的具体应用。与传统的医疗器械管理方式相比,具有管理理念更先进、方法更科学、内容更全面的特点。

医疗器械一体化管理包含三个层次的概念:

第一层次是对单台医疗器械的“一生”进行一体化管理。从医疗器械安装使用开始,就掌握医疗器械的运行状态,研究医疗器械的管理特点和运行规律,定期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和经济考核,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采取措施使医疗器械一直处于最有效的工作状态。这一层次需要做许多具体的管理工作,是一体化管理最主要的基础工作。

第8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健全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费医疗制度是国家为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实行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在公费医疗管理工作中,坚持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克服浪费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含中央驻我市)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个人和各级各类医疗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区、县(市)的卫生、财政部门应把公费医疗工作交由医疗单位管理,实行医疗费同个人挂钩,超支部分由财政、定点医院、公费医疗享受单位按比例分担。

    第六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机构,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积极做好疾病防治工作,保证公费医疗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七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都有义务遵守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应以身作则,不得利用职权搞特殊化。

    第二章  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及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下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一)各级国家机关、党派、人民团体,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二)各级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经济建设等事业单位,由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三)在国家预算内开支工资的,属于国家编制的基层工商、税务人员。

    (四)各级工会在编的脱产人员,以及由区、县(市)以上工会领导机关举办,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在编制的工作人员。

    (五)经批准因病长期休养的编外人员,长期供养和待分配的超编制人员。

    (六)受长期抚恤的在乡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残废军人疗养院、荣军院的革命伤残军人。

    (七)享受公费医疗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在军队工作没有军籍的退休职工。

    (八)不享受公费医疗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符合国务院退休办法,且退休后由民政部门发放退休金的人员。

    (九)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不含军事院校)计划内招收的普通本科专科在校学生、研究生(不含委托培养、自费、干部专修科学生)和经批准因病休学一年保留学籍的学生,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因病不能分配工作在一年以内者。

    (十)享受公费医疗的科研单位招收的研究生。

    (十一)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招收的在编制的合同制干部、工人(不含劳保福利实行统筹办法的合同制工人)。

    (十二)县以上编制部门批准列为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工资,在聘用期内的合同制干部。

    第九条  下列费用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

    (一)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含床位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手术费等)。

    (二)因急症不能赴指定医疗单位就诊,在就近区级以上医院就诊的医疗费(报销时须持急诊病志和诊断书,并只报销急诊首次医疗费)。

    (三)因公外出或假期探亲,在当地医疗单位就诊的医疗费。

    (四)因手术或危重病住院后恢复期,进行短期疗养或康复治疗的,经原治疗单位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非手术或非危重病恢复期,进行疗养或康复医疗,经指定医院建议,所在单位同意,公费医疗主管部门批准的医疗费。

    (五)符合规定转往外地就诊的医疗费。

    (六)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

    (七)因工负伤、致残的医疗费。

    (八)因病情需要进行器官移植所需费用,按公费医疗经费负担50%,单位负担30%,个人负担20%的比例报销。安装进口人造器官的费用,应持定点医院的证明,比照国内相似类型人造器官的最高价,在公费医疗经费中报销,其费用超过部分,按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安装进口人造器官费用报销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

    (九)定点医院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除外),镶牙费(50%),经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同意所设家庭病床的建床费,计划生育、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工伤人员的普诊挂号费。

    第三章  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由政府负责人以及卫生、财政、组织、人事、医药、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卫生部门为主,统一领导各级公费医疗工作,并设置办事机构,配备相应编制的专职管理人员。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宣传国家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规定。

    (二)负责本地区公费医疗工作的计划、统计、调研、预测和组织协调。

    (三)对本级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单位和人员的范围及资格的审核。

    (四)负责本级公费医疗经费预算的编制和经费的管理使用,并向主管部门编报公费医疗经费决算。

    (五)对下级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

    第十一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各医疗单位,应设立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

    (二)组织、领导医院公费医疗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公费医疗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院对公费医疗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公费医疗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医院应向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定期报送执行情况报表。

    第十二条  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应设置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其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费医疗制度规定,并具体制定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定期向同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通报享受人数和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情况。

    (三)管理本单位涉及公费医疗的其它事宜。

    第四章  公费医疗管理

    第十三条  公费医疗享受单位的管理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落实公费医疗管理及改革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受公费医疗管理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按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三)不得擅自扩大公费医疗享受范围。

    (四)办理《公费医疗证》,按时报送《公费医疗执行情况报表》,与医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结算公费医疗经费。

    (五)积极开展健身体育活动;总结本单位公费医疗管理经验,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公费医疗享受者,应自觉遵守公费医疗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将公费医疗证、转诊单转借他人使用,不得自行涂改处方和检查申请单等医疗文书(经办医生涂改医疗文书要加盖印章,无印章的无效)。不得出卖药品或以药易物。

    第十五条  公费医疗门诊和转诊的管理任务是:

    (一)各医疗单位应认真查验公费医疗证(包括有效期凭证)和转诊介绍信,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按规定认真书写病志,坚持医疗用药原则,使用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公费医疗复写处方和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并单独装订管理。

    (二)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成立会诊小组,对诊断及治疗方案已明确或本院本地能治疗的病人,不得转诊;若因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或疑难重症需转诊的,由会诊小组提出转诊意见,在转诊介绍信(或病志)上注明转诊科别、日期,要转往对口的上级医院治疗,不得转往下级医院或个体、联合体医院。需转外地治疗的病人,按省有关规定办理。外转病人在明确诊断后,原则上回定点医院治疗。

    (三)转诊介绍信限一次一个月有效,精神病、肺结核病等慢性病,可适当延长三至六个月,若因病情确需继续治疗的,应及时给转诊回单。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医院可设公费医疗病房,实行门诊、住院的系统化管理。

    第十七条  公费医疗专、兼职医生,应坚持医疗用药原则,认真执行辽宁省《公费医疗、劳保医疗用药报销范围》,并遵守下列限额:

    (一)做CT、核磁共振等1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须经院会诊小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急诊除外)。

    (二)处方限量:普通门诊处方三日量,急诊处方二日量,一般慢性病七日量;肝炎、结核、精神病等特殊疾病一个月量;出院带药一般七日量,慢性病二周量。

    第十八条  需住疗养院和康复医院的病人,原则上不出本市或本省。

    第十九条  孕妇在“建卡”医疗单位进行产前检查时,因该医疗单位设备所限而不能做的检查项目和所需的药品,必须回定点医院检查、取药。

    第二十条  异地安置的人员应在当地就近指定一个医疗单位就诊,报销时须附病志和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急诊患者在非定点医疗住院或观察超过三日者,由单位或病人家属在二日内(区、县(市)五日内),凭急诊住院证明,到定点医院办理转院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公费医疗经费指标,按财政隶属关系由各级公费医疗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并适时调整。各单位不得按拨款标准把经费包干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  市直单位必须与市属医院建立定点医疗关系,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分别情况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无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400元拨给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各50%,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

    (二)有医疗条件的单位,医疗经费由单位自管。

    (三)有预算外收入的单位,医疗经费按年人均定额100元包干使用。

    (四)医疗院所按年人均定额26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四条  市直单位的公费医疗标准,由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财政局核定后,按季度拨给各管理单位,年终按以下三种办法结算:

    (一)经费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结余留用,超支共担”的办法。超过年人均定额部分,按财政、享受单位、定点医院分别为5:2.5:2.5的比例分担。

    (二)经费由单位自管的,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若超支则由单位自行解决。因特殊情况超支过多,本单位无力承受的,应在下年度一月五日前将超支原因写出书面报告,送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并酌情处理。

    (三)经费由单位包干的,结余转下年度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五条  市直单位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共同管理的,以医院为结算中心,职工门诊就医实行现金看病,住院由单位垫付,凭复写处方、专用收据回单位报销。单位每月到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医疗费,医院每季度到市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预结算一次超支经费,年终进行清算。

    第二十六条  就医职工,当年发生医疗费在6000元以内(含6000元),个人负担医疗费的10%;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个人负担医疗费的5%.若报销后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由所在单位补助,从福利费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自管单位和包干单位在定点医院现金看病,也必须按第二十六条规定与个人挂钩,凭专用收据、病志和复写处方副页回单位报销。

    第二十八条  工伤(含职业病)、节育支出的医疗费,持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部门证明据实报销(由享受单位和定点医院管理的职工,应到定点医院登记备案)。但此期间治疗与工伤、节育无关的疾病,仍应负担10%的医疗费。

    第二十九条  未享受干诊待遇的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和相应等级的工残人员,现金看病,凭《革命伤残军人证》、《离休证》、《工残证》,医疗费据实报销。

    第三十条  新调入职工从起薪之月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办理《公费医疗证》;调出职工从调出之月起,停止在该单位的公费医疗待遇,收回《公费医疗证》,并结算医疗经费。

    第三十一条  公费医疗结算年度为当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非本年度内的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二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的公费医疗管理人员,应经常监督、检查本院和所承担享受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享受单位签订《公费医疗管理协议书》,并做好防病治病、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  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应充分发挥医院参与公费医疗管理的作用。医院因加强管理、合理控制医疗费支出而造成经济上短收的,财政部门要视财力可能,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四条  市卫生事业管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除每季度对定点医院和享受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检查和审计外,还要不定期地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 奖励模范执行公费医疗政策规定成绩突出的定点医院、享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对违反公费医疗管理制度的,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区、县(市)、中央驻沈机构,可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和个人负担比例。

第9篇:医疗制度管理办法范文

一、把卫技人员培训教育和管理放在首要位置,提升医疗卫生队伍综合素质。

我们创新培训方式,在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上打破以往集中培训的形式,首次运用远程会诊平台,举办了全县24个医疗单位870人参加、为期2天的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侵权责任法、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临床合理用药等专业技术知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当天,聘请的专家教授在县医院主会场讲课,全县10个远程会诊的端口同时打开,每名医务人员就近到指定的地点报到听课,各个培训现场信号清晰、秩序井然,培训结束后进行了全员考试,既节约了培训成本,又保证了学习效果和质量。同时,落实了基层医疗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临床培训任务,选派9名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赴运城市中心医院采取科室轮转、一对一带教、集中培训的方式参加为期10个月的转岗培训。还从县医院、县中医院选派3名骨干医师到省人民医院学习。今年共有207人参加执业医师报名考试,对27名护士进行了注册。通过培训,全面提高基层医生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

二、坚持“五抓”不放松,提升医疗质量。

1、抓抗菌药物专项治理不放松。专项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一是与各医疗机构负责人签订抗菌药物临床使用目标责任状,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是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第一责任人。二是积极宣传。在4.7日“世界卫生日”,我们下发了以“抵御耐药性:今天不采取行动,明天就无药可用”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各医疗单位分别采取设立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悬挂宣传标语的方式开展,县医院和中医院还组织医务人员在街心广场设立宣传咨询点,宣传滥用抗菌药物的危害。三是严格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对全县350名医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授予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四是严肃查处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行为。加强抗菌药物购用的管理,二级医院品种不超过35种,乡镇卫生院不超过20种,同时通过监督检查,对不合理使用行为进行了通报批评,努力将抗菌药物使用率和使用强度控制在合理范围。

2、抓医院感染管理专项整治不放松。我们利用9月为期一个月的时间,开展了以院感的组织管理,制度建设、岗位责任等为重点环节、以医院消毒供应室、手术室、新生儿室等为重点部门的专项整治。在各医疗机构自查整改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开展了拉网式的检查,并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健全管理制度。局机关和医疗机构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工作责任,有效杜绝管理不到位引发医院感染爆发事件的发生。同时,还加强了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爆发信息上报工作的监督管理,各医疗单位均统一使用了专门的信息报告系统。

3、抓病历书写质量不放松。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医疗纠纷的增多,医疗文书成为医疗事故处理的重要书证。通过医疗纠纷处理、日常监督检查和抽调市有关专家对全县24家医疗机构医疗文书书写质量的评比通报,对我县医疗文书书写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了明确认识,要求各医疗机构对照新版《病历书写规范》查找漏洞、积极整改,指导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医、认真书写医疗文书的责任意识,使我县病历书写在书写者的法律资格、要求时限、内涵质量、内容的真实性、医生的告知义务、病人的知情权等方面得到进一步规范。

4、抓医院管理长效制度建设不放松。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安全,经过深入基层调研,在反复论证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医疗质量安全制定出台了《医疗机构病历质量评比制度》、《医疗废物处理管理制度》、《医疗机构应急值班检查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百分考核制度》等六项制度。目的是将制度建设贯穿于医院管理的全过程,用制度去管理、去考核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从业行为,考核采取定时或不定时、现场检查或暗访抽查的形式开展,不搞统一的集中考核,对于发现违反制度的行为,进行扣分,考核办公室对各医疗机构所扣分值实行累计叠加,作为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有效的解决了医疗机构在管理的重点工作、重点部门、重点环节应做什么、应怎么做的问题。

5、抓“三好一满意”活动不放松。今年卫生部统一部署,在医疗卫生系统开展“三好一满意”活动,着力解决医疗卫生服务和行业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改善服务态度方面,推广优质护理服务、推行同级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在加强质量管理方面,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三级医生查房等核心制度,严格规范诊疗服务行为,积极推广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了23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在医德医风建设方面,认真贯彻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加大对医疗卫生领域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处罚力度,先后对2家医疗机构负责人进行了诫勉谈话。通过“三好一满意”活动的开展,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执行效率,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三、严把“三关”不动摇,维护社会稳定。

1、严把市场准入。个体诊所是我县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社会医疗资源在群众防病治病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其具有“规模小、设立分散、管理难度大”的特点。一方面我们不但对新申办的个体诊所在人员资质、设施设备、诊疗场所等方面依法进行严格审查,还在申请、受理、审核、现场验收、审批等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办理流程,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以审批。另一方面,在年度医疗机构校验中,对已申办的医疗机构存在执业医师不在岗等严重医疗安全隐患的行为,暂缓校验期,校验期满后,仍不能通过校验的,依法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今年共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0家,同时移交卫生监督所处理。

2、严把医护人员执业变更事项审批。医生、护士注册后,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对因工作需要,需要变更的,我们制定了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要求必须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按新的许可要求执业,严禁超范围、跨科目执业。

3、严把医疗纠纷处置程序。我们把医疗纠纷化解和处理工作作为关系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来做,一是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医疗质量安全告诫谈话制度暂行办法》,制定了医疗纠纷解决办法和“防范医疗事故预案”,使纠纷处理原则、办事流程、解决渠道进一步规范;二是加强与医患双方的沟通。由于医患之间在掌握医学知识和信息方面的不对等,部分医务人员在服务理念、服务模式上存在不足,患方也存在对医疗工作高风险性、高强度、高技术等特点认识不足,所以很容易因沟通不到位,使小误解变成大纠纷。在接到医疗纠纷的信息报告后,我和医政人员做到第一时间、第一现场的展开沟通工作,有两起医疗纠纷在报告的当天就得到有效化解;三是加强宣传。引导患方依法处理医疗纠纷,反对采取非正常手段追求高额索赔以及医闹事件发生。明确告知患者及其亲属不得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侮辱医务人员等。对蓄意策划的“医闹”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四是范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发生技术性争议的应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未经尸解查明死亡原因和未经法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明确责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定程序外“私了”。五是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规定》精神,对年发生的因非法行医引起的2起医疗安全事件按程序进行移交,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有效打击。在年发生的8起医疗纠纷处理上,我们不推托责任、不上交矛盾,将矛盾化解到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了医疗领域矛盾聚集和突发。

四、服务医改大局,积极促进医改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