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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核查报告精选(九篇)

编制核查报告

第1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环境监测 实验室 信息管理系统

中图分类号:X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02(b)-0009-01

上海环境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LIMS)发展到现在,历经二十余年,已建立起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分别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评审并获得国家实验室认可资质,拥有各类分析仪器近百余台,每年可产生百万余个数据,其分析能力和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水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有必要利用当前最新的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全面升级改造现有的LIMS系统,从而全面规范全市实验室运营管理和提升实验室信息化应用水平。

1 资源管理

将室的监测管理管理工作源的各类监测题、环境评价、委托分析等纵、横向任务;时为了遵从ISO/IEC17025标准,需要对监测中心的各种资源及针对资源的各种操作和过程进行管理。资源管理主要包括:

人员管理:对人员基本信息、培训信息、上岗证、结业证、内外部考核等进行管理。

仪器设备管理:建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台帐,并对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检定、期间核查等事件进行管理,并保存了相关仪器维护、维修、检定、期间核查的记录等。

2 业务流程

(1)项目登记:项目登记功能点,主要记录的任务的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及相关项目附件。任务的信息主要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项目地址、项目所属区、委托单位编号、委托单位地址、委托单位、委托时间、项目完成时间、试生产审批意见编号、试生产期限、户名、开户行、账号、方案完成时间、管控类型、加急类型、环评格式、出具报告类型等。

(2)任务安排:在任务登记界面的报告编制科室的科室主任接到验收和委托任务后,进行下现场写方案人员的指派,在系统中指派项目负责人,并检查相关项目信息输入无误后,完成任务的安排。

(3)现场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提醒“现场检查”中看到自己负责的任务,安排时间到现场踏勘。踏勘回来后,提交现场勘察结果。项目负责人确定监测方案,要监测的样品类型(水、气、声、土壤),污染源的信息、监测点的信息,每个测点的测试方案。项目负责人根据踏勘的结果判断是否达到验收条件,填写踏勘结果是否符合,进入现场时间、现场意见、安全措施、监测条件、现场备注、勘察结果等,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测试方案,点击打印可选择打印监测方案等报表并可以导出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也可将草拟的合同作为附件上传到系统。

(4)方案审核:方案预审完成操作后提交给所在科室的主任来审核方案。

(5)采样安排:对于需要采样的任务,采样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采样计划安排采样。采样计划安排到天,采样科室可以查询已经制定的计划中的每天分析工作量统计,分析科室也可以查询采样计划。

(6)采样确认:采样科室和中心样品管理员,执行采样确认。采样人员根据采样计划到现场采样,对于由突况造成无法按计划采样的,可退回室主任重新安排采样。

(7)样品接收:中心样品管理员,执行接收样品。样品核对无误后,批量接收样品;样品数与计划采样数不符的,可以通过拒绝按钮退回采样确认。

(8)结果录入:按批录入主要应用于分析科室分析,分析人员按创建的批把结果录入系统中。在数据输入的过程中,可直接输入样品的分析数据结果,输入的结果以其原始形式储存,或根据原始记录输入样品的原始分析数据并根据给定的公式自动计算分析结果,无论哪种录入方式都可实现按照规定的修约规则进行修约。

(9)结果审核:对于按批方式完成的结果录入,其同组互审方式为批审核;对于按样品录入方式完成的结果录入,其同组互审方式为岗位审核。

(10)结果:对于主任数据审核,系统通过“浏览数据汇总”按钮将同一任务同一样品类型中所有自己科室报出的数据以数据表的形式展现出来。主任数据审核,同一样品分到不同科室的情况,各科室主任审核自己的任务。

(11)报告编制:项目负责人执行数据报告编制。各个科室的数据全部审核完毕后,项目负责人看到编制报告的提醒,根据任务类型的不同,报告的格式也分两种,一种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报告,格式相对固定,已在系统中定义完成,报告编制人员需要点击“生成报告数据”按钮,系统将数据以设定好的水晶报表格式排版,不再需要任何修改;另外一种是报告编制人员上传的附件。编制完成后,提交到数据报告审核。

(12)报告签发:业务类型对应的授权签字人签发报告。室主任审核后,授权签字人在提醒中看到“报告签发”。

(13)打印发送报告:报告签发后,由项目负责人打印报告。

(14)项目归档:报告发送后,项目自动归档,相关科室和项目负责人可以在“项目归档”里可以查到已经归档的所有项目。

3 仪器设备管理

相关科室设备管理员来建立仪器设备信息基本档案,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备的编号、制造商、出厂编号、使用岗位、当前状态等。

右下方的仪器维护事件页面主要用于维护仪器设备的维护信息。系统可以定义各种维护事件的到期日期,并且能够自动生成维护提醒给相关负责人。

仪器的维护记录界面,主要记录各个仪器使用人员维护的各种记录,主要包括维护人,维护时间,维护事件,主要记录证书编号。

如果需要上传证书可以在仪器文档界面链接仪器检定和期间核查等维护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档,便于存档保护。

4 报告、报表及查询统计功能

(1)报告、报表:系统提供对环保验收(委托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质量常规监测业务管理、自送样、质控考核等业务流程生成数据及数据报告。

(2)项目查询:应用STARLIMS原型具有的项目查询功能模块,完成项目的信息和所在状态的查询,查询时可选择时间范围、业务类型、项目编号等信息,系统会查询出范围内所有任务的状态,任务状态按流程中的顺序排列。

5 结论

本次升级改造充分考虑环境监测中心及区县监测站实验室信息化未来5~10年发展的需要,构建可扩展性的上海市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系统。即充分满足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实验室信息系统建设的需要,同时考虑到未来区县站环境监测实验室信息系统的接入,整合和全市环境监测实验室的统一管理。

参考文献

[1] 傅学胜.国际上LIMS的最新进展和发展趋势[J].现代科学仪器,2002(2).

第2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齐齐哈尔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年)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是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任务。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要求,着力解决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和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核心管理制度优势,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本行动计划,打击和遏制环评弄虚作假、粗制滥造、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书(表)和排污许可证等技术文件质量,推动建设(排污)单位、管理单位、第三方技术单位等责任落实,提升环评与排污许可的业务监管能力,推进审查审批与行政执法衔接,增强监管合力,营造环评与排污许可领域自觉守法、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开展底单完整性、分类准确性、发证合规性常态化检查,确保“应发尽发”“应登尽登”,探索建立排污许可质量控制长效机制。

二、重点任务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热电联产、固废等类规划环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国家、省已检查的项目不再抽查)。

检查内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

复核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化工、医药、农药、水利水电、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表加大抽查比例。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本级和各县(市)区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利水电、煤炭、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进行抽查;对全市范围内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按相关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抽查登记企业是否存在降级情况,公开未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信息;同时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将应纳入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作为新增企业导入管理平台;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全市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累计抽查比例大于30%。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次,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当年每月监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三、组织方式及安排

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科、监测科、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各司其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和相关监管、执法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监管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管工作应坚持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随机监管和靶向监管相结合,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一)重点领域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市局审批科联合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以产业园区为重点,随机或靶向抽取检查,并告知相关单位提交材料清单,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复核。市生态环境局采取靶向抽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方式选取复核对象,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处理意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及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分别依托环评大数据建设成果,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根据清单开展现场检查工作,并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并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加大监管频次。

(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市生态环境局依托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以省厅下发的核查报告为重点,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采用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各县(市)区应注重现场核实,准确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分类错误和完善发证质量。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依据省厅下发的现场检查任务清单,市、县两级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逐一核查企业现状,并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加强排污许可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有效提升基层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为企业申报排污许可证提供支撑。

    四、结果处理

强化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并将相关信息在环评信用平台和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进行记录;通报不落实环评要求、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典型违法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曝光。

对存在问题的建设(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第三方技术单位及相关人员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应责任,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核发机关、相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发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工作不作为、慢作为问题突出的,地方政府承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落实的,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规划环评落实存在问题的,向相关规划编制机关、审批机关及规划环评审查部门反馈,推进整改落实;对涉及报告书质量问题的,通报规划编制机关及相关技术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公开通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落实,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及时通报进展情况,使行动计划取得实效。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部门和综合执法部门要协调联动,加强沟通,形成合力。

(二)聚焦重点,严厉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目的导向、效果导向,聚焦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业的突出问题,聚焦影响评价制度源头预防效力发挥、影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群众反映集中的环评与排污许可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推动落实建设(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第三方技术单位的相关责任。

(三)强化责任,分类处置

坚持以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为核心,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程度,实施分类处置。对环境影响显著、生态破坏严重、社会反响恶劣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民生、生态环境影响小的依法给予合理整改期,加强指导和技术帮扶,引导相关责任主体主动落实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要求。

 

齐齐哈尔市2021年度

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有效地做好2021年度全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建设项目环评要求落实情况抽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二、工作内容

(一)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查的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抽查(国家、省已检查的不再抽查)。

检查数量:抽取1-2个产业园区。

检查内容:检查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缺失、弄虚作假等问题。

检查形式:市生态环境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采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复核

复核对象: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各县(市)区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开展复核。复核中,对石化、化工、医药、农药、水利水电、危险废物处置、建材、印刷、工业涂装等高污染、高风险、生态影响大的行业加大抽查比例;对环评信用平台中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的环评技术单位编制的报告表加大抽查比例(国家、省已复核的不再复核)。

复核数量:按季度开展复核,全年不少于100份环境影响报告表。

复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规范性检查和编制质量检查。编制规范性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第十四条相关规定;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是否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评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检查相关审批部门、技术评估单位、专家是否严格把好建设项目环评文件质量关。

复核形式:市局审批科依托环评数据填报系统、环评信用平台,抽取复核对象,由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参加并组织形成专家组,采用随机抽取和靶向聚焦相结合、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复核,以书面评审为主,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协作单位人员以及参与评审的专家不得参与其编制或评审的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工作。针对技术复核存在问题的环评技术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履行告知、核实、决定等程序。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处理处罚,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开。

(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2015年以来,由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以及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石化、化工、煤化工、水电、铁路等行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根据《黑龙江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2020年本,试行)》要求,纳入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项目。

检查内容: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检查需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是否存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情况,检查验收报告信息公开情况。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环评智慧监管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统筹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

(四)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抽查

检查对象: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含辐射项目)环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不少于100个。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

检查形式:依托全国建设项目登记表备案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开展非现场工作,形成现场重点检查任务清单,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统筹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五)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核发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于不在排污许可管理范围,却在“二污普”清单中的应登记企业进行逐一现场核查,确认形成不在登记范围的企业清单。对照用水、用电清单及日常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和自主验收平台新增企业信息,再次查缺补漏,同时对群众信访等途径发现的遗漏固定污染源进行复核和梳理,动态更新排污单位底单。现场抽查登记企业是否存在降级情况,抽查比例大于20%。

检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检查全覆盖情况,即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排污单位;检查管理类别准确性,即是否存在发证类违规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违规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

检查形式:各县(市)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部门应注重现场核实,准确掌握企业实际情况,及时纠正分类错误。发现不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及时报市生态环境局,统一在媒体定期公开排污单位信息。

(六)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抽查

检查对象:对全市内已发证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检查数量:抽查比例大于10%。

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排污许可证提出的台账记录、环境管理等要求落实情况,执行报告提交频次及内容要求落实情况;排污许可限期整改通知书中整改要求落实情况。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的监测频次,检查已发证排污单位当年每月监测数据(信息)是否完整上传到“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

检查形式:依据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重点检查任务清单,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局统筹各县(市)区开展现场检查工作,逐一核查企业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和完善。同时根据全省统一安排部署,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监管,采取远程执法、现场检查等方式依法开展执法工作。市局监测科对排污许可证要求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审核。

三、工作要求

第3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第二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履行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职责。

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应当互相支持,协作配合。

第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

(一)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

(三)事业单位。

第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三)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

(五)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七)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

(八)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其政策规定、业务范围、审批程序等。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督促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编制和实有人员等情况,向本单位工作人员或者社会公开。

第八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每年组织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开展机构编制管理自查自纠,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遇有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

(三)发出通知;

(四)组织实施;

(五)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

第十条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第十二条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

第十三条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责成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调查核实有关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并应当进行督办;必要时,可派出督促检查组进行督查。

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转的查核件,应当在60日内报告办理结果;逾期不能报告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通报批评:

(二)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三)予以纠正;

(四)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五)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程序设立、撤并各类机构,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性质的;

(二)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的;

(三)超编制限额配备人员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

(二)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

(三)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

(四)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

(五)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

(六)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七)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报送统计数据的;

(八)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本条第(三)、(五)、(六)项行为之一的,可以同时适用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十九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机构编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处理:

(一)超机构限额审批机构,超越权限提高机构规格、加挂机构牌子、变更机构性质或者名称的;

(二)超编制限额审批编制,或者违反规定挤占、挪用编制的;

(三)违反规定核定领导职数的;

(四)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监察机关发现有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受理机关对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审批和监督检查的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三条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工作,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逐步建立覆盖面广、反应灵敏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网络。

第二十四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使用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的其他机关、团体的监督检查工作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新闻单位主管部门对虚假新闻的问责

新闻主管部门的问责主要体现为事后监督和检查,而且责任主体通常是报刊社。通常,在虚假新闻已见报或不良影响已形成之后,新闻主管部门对违规违纪的报刊社予以责任追究或者建议处理采编责任人员。根据《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处理办法》、《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关于禁止有偿新闻的若干规定》、《关于建立违纪违规报刊警告制度的意见》、《报纸管理暂行规定》、《报纸质量管理标准(试行)》等规定,新闻主管部门的问责体现在:

1.新闻主管部门对虚假、失实新闻的责任追究方式

对新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有:下达违规通知书、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更正或道歉、检讨、警告、罚款、停止出售、没收或销毁报纸、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版一至五期、停业整顿、撤销登记。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包括:警告、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党纪政纪处分(含开除)、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要求总编辑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撤换总编辑或社长职务。

2.新闻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对于监控到的虚假新闻,或者受理到相关举报、投诉后,有关职能部门经过认真核实,确定刊载虚假、失实新闻的报刊应首先承担主体过错责任,明确责任追究方式后,予以通报或发文,并监督处理决定的执行。

新闻单位对虚假新闻的问责

新闻单位对虚假、失实新闻的责任追究以“倒查制”为原则,以采编人员为责任主体。新闻单位提起的责任追究,既可以是见报后的虚假新闻,也可以是编辑环节发现的属于记者责任的虚假新闻,或者是因编辑修改导致的新闻错误,可以做到从源头上遏制虚假新闻。

1.新闻单位对采编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

基于劳动合同管理的追究方式:诫勉谈话、书面警告或责令做出书面检查、经济处罚、通报批评、离岗培训、调离岗位、辞退。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的追究方式: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2.新闻单位对采编人员的问责程序

通常应有新闻单位监察部门根据投诉或举报,或者根据采编部门的建议,对于采编人员是否撰写、编辑虚假新闻的行为予以核实,并作出结论和处理决定。

实践中,一些报社的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编辑部门、法律部门等共同界定虚假、失实新闻,以确保问责依据充分。

新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的关键在于内部建立起配套的采编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与新闻主管部门的法规相衔接,应当涵盖对采访、编辑、出版等整个流程的规范和约束,能够在区分与界定责任方面进一步细化,便于实施责任追究,完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

建议

上级主管部门加强指导、监督。新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协调,特别是应加强对新闻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核查虚假新闻方面的指导。要监督新闻单位是否有采编管理制度,是否建立起了责任追究机制。特别是在对刊载虚假新闻的报刊社问责之后,要监督该报刊社是否对相关责任人也实施了问责,确保法规的执行力。

追究新闻单位不问责的责任。新闻主管部门下达了有关处理决定或者通报有关虚假新闻刊载情况后,有关报刊社没有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的,新闻主管部门应对不作为的报刊社追究责任。

完善对违规采编人员的备案制和禁入制。新闻主管部门应将编造虚假新闻的人员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限制其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建立虚假、失实新闻备案及考评制。新闻主管部门建立虚假新闻备案制,对刊载不实新闻的报刊社查处一起,记录一单,年终进行总考评。国内不少城市的新闻主管部门已经把这一指标计入对报社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中,考核结果影响到报社的薪酬分配方案等切身利益。

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做到有案必查。新闻主管单位和新闻单位都要自觉公布举报电话,广泛收集群众、报道涉及人员、虚假新闻受害人等的投诉或者举报,并依程序予以核查和公布。

第5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在审计机关成立20周年到来之际,人们谈论最多的话题是,如何提升审计工作水平。这是一个全面而又复杂的问题,很难用简短的话语表述完整。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水平的综合反映和集中体现。因此,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必须在控制和提高审计质量上下功夫。

审计质量涉及的因素很多,包括法治环境、决策和管理水平、审计技术方法、审计人员素质等。从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有三点必须明确:第一,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过程,包括计划——实施——报告——复核——公告等各个环节。第二,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是一个体系,包括审计人员、审计组、业务司局、审计复核部门和决策机构在内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第三,审计质量控制的核心是分清责任,责任明确才能很好地对审计全过程和各个层次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控制,也便于进行责任追究。综合以上三点,可以把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概括为:以责任为核心,按照审计作业程序,规范各个环节的作业标准和方法,分层次实施审核、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些构成审计质量控制系统。

审计项目立项和编制计划,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一个环节。这个环节质量控制的目标主要是审计项目立项的重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所谓重要性,是指立项的项目必须是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以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所谓针对性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必须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二是立项审计的目的明确。所谓可行性,是指审计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适合审计人力资源的现状。

审前调查与编制方案,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二个环节。审前调查是编制好审计方案的基础。审计署颁布的准则对审前调查的内容和编制方案的方法都有明确要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有相当一部分审计人员不搞审前调查,特别是对那些年年审计或者多次审计过的单位和项目,自以为情况熟悉无须调查,殊不知审计对象的机构设置、资金来源、管理方式和核算方法总是处在变化之中,纵然是年年审计也不会一成不变;二是虽搞调查但蜻蜓点水不深不细,只了解一些基本的人员、机构和资金总量,而具体到资金来自哪些渠道,资金安排到哪些二级单位,使用财政资金较多的是哪些单位,哪些单位预算外收入和其他收入最多,财政财务管理方式有些什么变化,有哪些重大开支和特殊开支等等情况,则了解得不够。由于以上两个问题,便产生了第三个问题,即审计方案简单、重点不突出、针对性差,仔细看看和以往的方案大同小异,如果不是立卷归档必须有方案,一些审计人员可能不去编制审计方案。这些同志并没有真正认识到审前调查和编制方案,既关系到审计的深度、效率和效果,也关系到责任和风险,做好这项工作,既可以使审计事半功倍,又可以保护自己。

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三个环节。从笔者所接触的审计实践看,当前这个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只有一种文本——审计工作底稿,既要求用它记录审计人员的工作过程,又要记录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重点问题。这是两个适用于不同范围的内容,审计的主要成果和查出的问题,是需要被审计单位认可并签字画押的,而审计工作过程的记录,主要反映的是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检查的范围和方法,它是不需要被审计单位签字认可的。但是这两方面的记录都是十分必要的,前者是编制审计报告、复核下达审计决定和审计复议的依据,后者是检查审计人员工作状况,分清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所必不可少的。由于一种文本要求记录两个方面的内容,加上对工作过程的记录并没有具体的检查措施,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就造成注重审计查出问题的记录而忽视审计工作过程记录的现象,有些审计人员甚至不记录工作过程,只记录查出的几个问题。这对复核、复议虽然有用,但不能很好地分清审计责任和防范风险,一旦经审计过的单位暴露出新的问题,便无法分清审计时是否检查过这个环节,是通过什么方式检查的,找过哪些人了解情况等等。因此,应该对目前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改进,实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两种文本,前者记录审计人员工作过程,包括查看了哪些账目、资料和文件,做了哪些取证工作,找哪些人了解过情况等等,后者主要记录审计成果,包括资金来源、收入和支出情况、查出的主要问题。审计日记可以一日一记,也可以一个工作段落一记,审计底稿则应一事一记,同一类事项可做一个底稿,后面附上原始材料或取证材料。审计日记应由审计人员填写,审计组长审核签字,交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签;审计底稿由审计人员编制后,经审计组长审核后,交被审计单位签字,由审计组所在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附在审计报告后面一并送上一级审计机关复核。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均应存档备查。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和审计报告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第四个环节。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情况和结果的集中反映,它应该起到三个作用:一是下级审计机关向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项目结果的文件,二是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结论的方式,三是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的载体。不能从“报告”两字狭隘地把它仅仅视为审计机关内部的文书。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起草审计报告初稿,连同审计日记和审计底稿一并交所在部门领导审核后,形成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以所在部门名义向被审计单位宣读并以书面方式送达。目前采用的以审计组名义征求意见的方式,存在一些弊端,不利于有效控制审计质量,应该是在审计组所在部门审核把关以后再正式征求意见,因为审计通知书是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组只不过是审计机关内部实施审计的一种组织方式。征求意见后,执行审计项目的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报告再行修改后,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经复核把关后,向被审计单位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涉及到处理、处罚的事项,同时出具审计处理或审计处罚决定。审计报告下达后,按照审计公告的程序经审批,即可审计公告。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审计报告的复核审定是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最后一个也是最重要的环节。多少年来审计机关一直比较重视这个环节,形成了一整套比较规范的做法。从严格控制审计质量的角度来看,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每个审计报告都必须进行复核。比如审计署,不仅以审计署名义下达审计通知和出具审计报告的项目应进行复核,各业务司局下达审计通知和出具报告的项目亦应由法制司复核。二是完善审批制度,凡是以审计署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经法制司复核后应提交主管署领导审批;以司局名义组织实施的项目,涉及到重大事项的亦应经法制司复核后报主管署领导审批;重大审计项目或者一般审计项目别重大的问题,应由主管署领导决定提交审计长审批或者召开审计长会议讨论批准。三是加强审计复核力量,除了必要的数量保证外,更应注意提高复核人员的综合素质。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系统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贯穿于审计全过程的科学的审计方法。规定了审计前要进行审前调查就要解决调查的方法问题。审计检查和取证过程,更需要有科学有效的方法,编制审计方案和审计报告也同样存在一个方法问题。因此,必须立足于认真总结我国审计机关的基本经验,吸收国外审计机关的有益做法,总结整理出既明了又实用的常用审计方法。这样,审计质量控制才能更加有效。

第6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了解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等情况,建立全国国有资本金统计报告工作规范,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根据统一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编制上报的反映企业年度会计期间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企业国有资产营运基本情况的文件。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依据规定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报备。

第五条凡占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做好财务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统一的要求,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其营运情况。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六条国有资产年度统计报告由企业会计报表和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两部分构成。

第七条企业会计报表按照国家财务会计统一规定由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表及相关附表构成。企业会计报表应当经过中介机构审计。

第八条国有资产营运分析报告是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及营运情况进行分析说明的文件,具体包括:

(一)国有资产总量与分布结构;

(二)企业资产质量、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

(三)国有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其原因分析;

(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三章编制范围

第九条应当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企业包括:由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境内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第十条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及投资收益依据合并会计报表的规定,纳入国有投资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范围,原则上不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但对于重要参股企业,应当根据国有资产监管需要单独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重要参股企业的标准或者名单由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基本填报单位的级次为:大型企业(含大型企业集团)为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各级子企业,第三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三级进行填报;中小型企业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各级子企业,第二级以下子企业并入第二级进行填报。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组织做好总部及各级境内外子企业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制工作,并编制集团或者总公司合并(汇总)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以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并与所属境内外子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主管部门。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企业的财务关系或者产权关系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有关部门应当编制本地区、本部门所监管企业的汇总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与所监管企业的分户国有资产统计数据一同报送国务院国资委。

第十五条国务院国资委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全国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格式、编报要求和数据处理软件;

(三)负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四)负责收集、审核和汇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国务院报告全国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五)组织开展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监控工作,并组织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编报质量的抽样核查。

第十六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指导下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

(三)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地区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营运情况;

(四)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五)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负责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收集、审核、汇总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三)负责向国务院国资委报送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报告质量的核查工作。

第十八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并与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相应工作联系。

第十九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相关数据资料的管理,做好归档整理、建档建库和保密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编报规范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全面清理核实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并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统一的报告格式、内容、指标口径和操作软件,认真编制并按时上报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统一的编制要求,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不得虚报、漏报、瞒报和拒报,并按照财务关系或产权关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层层审核和汇总。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认真做好总部及各级子企业分户报表编制范围与编制质量的审核工作基础上,编制集团或总公司合并报表,并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统一规定,做好合并范围和抵销事项的审核工作,对于未纳入范围和未抵销或者未充分抵销的事项应当单独说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编制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应当按照统一规定认真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如实反映本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营运信息。

第二十四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报送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编制范围是否全面完整;

(二)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否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三)填报内容是否全面、真实;

(四)报表中相关指标之间、表间相关数据之间、分户数据与汇总数据之间、报表数据与计算机录入数据之间是否衔接一致。

第二十五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审核工作,确保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各项数据资料的完整和真实。凡发现报表编制不符合规定,存在漏报、错报、虚报、瞒报以及相关数据不衔接等情况,应当要求有关企业立即纠正,并限期重报。

第二十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采取自下而上、逐户审核、层层汇总方式收集上报。企业应当将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经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工作负责人和报告编制人员签字并盖章后,于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二十七条中央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应当遵守财务决算报告工作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八条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财务会计等人员编制和提供虚假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企业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于、编制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严重影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质量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应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有犯罪嫌疑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工作组织不力或者不当,给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给予通报。

第三十一条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各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的总结工作,对在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7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1 格式及内容

1.1 封面

(1)封面应有标题。如:监测报告;

(2)封面应有惟一性标识(报告编号)。报告编号应遵循以下规则:监测类别 年代号 报告流水号。例如监测类别用PJ (S、Q、Z、X、Y、D、W)表示,其中,P代表浦东、J代表监测、S代表水、Q代表气、Z代表执法、X代表、Y代表验收、D代表调查、W代表委托。如:PJQ2003-0188即表示为气监测2003年第0188号报告;

(3)项目名称。根据监测任务的来源,正确填写监测类别。如“烟气监测”、“烟气委托监测”、“烟气验收监测”等;

(4)被测单位;

(5)报告日期;

(6)承检的监测机构惟一性全称。为了便于受检方或委托方联系,承检监测机构应附上地址、电话、邮政编码及传真。

1.2 扉页

扉页应有承检机构对监测报告的中英文说明。

1.3 正页

(1)监测报告的惟一性标识(报告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共 页 第 页);

(2)受检/委托单位名称。包括:受检/委托单位通讯资料、锅炉/炉窑型号及名称、除尘器型号及名称、锅炉/炉窑投运日期(因锅炉/炉窑投运日期不同,套用标准均不同)、锅炉设计出力(根据设计出力可计算占设计出力百分数,同时根据设计出力百分数可查出力系数K)、燃料消耗量t/月(在评价中,使用不同燃料套用相应标准)和烟囱高度m;

(3)监测项目。根据下达的监测任务单执行;

(4)监测点位。根据烟气采样点位而定,如除尘前和除尘后;

(5)计量单位。不允许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和作废的计量单位,且其符号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名词术语应按标准规定的称谓;

(6)法律依据。信息要经得起溯源,监测报告中要准确提供公证数据,并具有法律效力。若采用非标准方法时,事先应征得委托方的同意签字认可,技术依据中必须注明;

(7)监测结果和评价[2].监测结果应根据监测原始记录和实验室分析结果等必要信息计算导出,评价标准应根据锅炉/炉窑投运日期和使用燃料准确套用相应标准。结果评价应表述清晰、准确、客观和完整。评价结论的用语要明确,不用“可能”、“大概”、“基本上”等模糊用语;

(8)报告审核。监测报告实行3级审核,报告编制人员对编制的报告校对复核,对报告内容确认签字后,交站监测报告审核人。站监测报告审核人对上交的监测报告要逐一审核,不合格报告退回,重新编制或监测,审核无误后的报告方可交签发人(授权签字人)。签发人对监测报告作最后审核,审核无误签字发出,否则退回,重新监测或编制。报告编制、审核人、签发人不得重复,并应在监测报告上签字(不宜加盖姓名章代替),明示其职务。

1.4 附页

(1)监测报告的惟一性标识。报告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共 页 第 页);

(2)技术依据。主要包括参考标准、测试方法、仪器名称型号和出厂编号,环境条件记录主要包括大气压力和环境温度,样品编号即为样品管理员给受检样品的编号。

2 注意事项

(1)监测报告用纸应为A4规格,与国际惯例、文件、档案标准相一致。纸的质量应满足在保存期内不会因查阅、复印等正常的操作而破损。无信息栏目应注“以下空白”标记,不留空格。

(2)每份监测报告的封面、正页和附页必须加盖单位业务专用章,整份报告加盖骑缝章,封面应加盖计量认证(CMA)章和实验室认可(CNAL)章, 但非计量认证认可项目在使用计量认证章认可时必须明示。

(3)如有分包监测项目,必须在监测报告中明确注明。

第8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双预算,招标控制价,造价审核

Abstract: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accuracy of the bidding price control, effectively control the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chang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finition of "double budget" and the bidding price control effectively control of the specific steps, the hope can give similar to control the price bidding management provide some reference.

Keywords: double the budget, the tender price control, cost audit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为了提高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完有的善方案有效节约投资,减少失误,防止咨询单位互相抄袭导致造价报告失真,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尽量做到招标前造价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减少政府投资浪费,相关建设部门实行了“双预算”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新机制。

1、“双预算”的定义

为了提高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尽量做到招标前造价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减少投资浪费,针对以上情况相关建设部门实行了“双预算”的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新机制。

招标控制价双预算管理具体内容:首先邀请2家咨询单位(一家编制造价报告,另一家审核编制报告),业主造价人员,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参与图纸内审,业主造价工程师做好会议纪要,汇总上述单位提出的问题。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造价报告,设计方反馈意见出联系单,业主方根据以上汇总内容开会定方案及相关工程材料。造价咨询审核单位对业主方确定的方案进行审查,如果有问题给出调整方案。业主方造价工程对调整方案和原始造价方案进行仔细核对,业主项目负责人组织编制和审核单位进行双预算校对核实,造价编制单位根据校对结果调整造价报告,业主方复查,直至调整到合理价款。

图1:双预算招标控制价管理系统

2、对造价咨询审核的要求

当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初步造价报告后,另外一家咨询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重点关注编制说明、清单组价完整性、材料价格信息、政策性文件调整及工程量准确性。

2.1对编制说明的审查

很多编制单位容易忽略对编制说明的详细描述, 只是把重点放在组价上。审核单位需要对编制说明的完整性、业主要求必须说明的问题、有关报价需要说明的情况、对增补的措施项目进行说明等内容做重点调查,是否完全正确对编制说明进行回应。

2.2材料价格信息准确性审查

对建筑材料价格审点关注以下2个方面:

1)价格信息采取最新政府的价格信息。

2)材料暂定价,投标报价时这部分材料完全按照招标人设定的材料价格进行填报,不能做任何改动。

2.3注意政策性调整

由于国家有了相应的调整政策,必须及时修正本省规定。但不管基于哪种原因,一旦有了政策性调整,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必须运用最新的价格、标准.因目前大多编制人员都使用软件进行编制,很多人对政府发文关注不够,由于造价应用软件没有及时更新而影响招标控制价的编制,也会会直接导致控制价编制不准确。

2.4对工程量及单价审核

1)熟悉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施工图、施工技术方案为依据,逐步进行核算以防止工程量漏算、重算和错算而增加工程造价。

2)首先审核工程量清单单价的换算是否为定额允许。第二,审核清单单价替换的内容是否属于定额。第三,换算的方法是否正确。第四对于补充定额的审核,要重点审查编制的依据和方法是否符合编制原则,以及预算单价是否准确。

3、对业主单位的要求

3.1配备高素质业主造价工程师

招标控制价的审查是一项需要耐心细致且专业要求比较高的工作。防止走过程,业主单位一定要配备有高度责任心的造价人员。这项工作要求我们业主造价工程师要熟悉相关的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同时也要经常接受再教育及培训班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审核人员审查招标控制价及设计方案应采取公正的立场和科学的态度,不能感情用事,应具有耐心、细致的态度,保证招标控制价审核工作的准确度。

3.2业主对设计方案优化

设计方案是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造价的最主要环节,造价咨询审核单位对招标控制价认真审查,利用专家法、综合评价法对设计方案做好设计方案的跟踪比选和强化督促, 发现设计方案超出批准的投资限额, 应及时沟通协调好设计单位提出解决方法, 以免日后给施工结算埋下隐患。

4、具体应用

某污水厂工程面积3499M2,业主聘请了两家咨询单位对其报价,咨询单位甲报价4540万,咨询单位乙报价4348万。业主召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参与图纸会审,按程序组织核对工程量,发现钢筋,雨水井,土方,砼路面等出现漏项或多算。HDPE管材料存在差价,装修材料存在差价。在措施费报价中,会同设计单位协调沟通之后软土地址处理中的钢板桩支护取消,改用换土塘碴回填处理也能够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业主造价工程师汇总了以上问题,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确定了措施方案、暂定价、取消项目。

业主利用专家法、综合评价法对设计方案进行必选,对其中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内容:

1)综合楼断桥隔热铝合金弹簧门改为普通弹簧门。

2)所有构筑物(除办公楼,门卫,鼓风机房,配电房,卫生间外)取消地砖贴面,只要

水泥砂浆地面即可。

3)所有构筑物围墙(除办公楼,门卫,配电房,鼓风机房)外墙弹性涂料,仿古面砖取消改为外墙普通平涂。

4)铝合金方型板天棚改用PVC塑料扣板。

5)建议修改LM复合防水防腐涂料。

6)办公楼外敞开式的走廊,亭,台阶取消仿古地砖,改用665花岗岩火烧板 贴面 。

7)二层及以上办公室用复合地板 。

方案调整之后咨询单位甲报价4347万,咨询单位乙报价4323万,根据最新造价信息最终稿咨询甲4488万,咨询乙4493万 。有效地提高了招标控制价的准确性,减少了施工过程中的变更,尽量做到招标前造价的公平公正及合理性,减少了投资浪费,提高了投资效益。

5、结束语

实行双预算新管理机制,咨询单位之间相互监督弥补了业主方没有专业人员的缺陷。由于是在标前进行双向监督审查,减少管理方面的纠纷,避免了施工方不平衡报价的机会。因此双预算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管理过程中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也希望在不断的应用过程中得到改进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车春鹏,杜春艳.工程造价管理[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第9篇:编制核查报告范文

关键词:全程成本造价管理

所谓全程工程造价管理,是指从设计、施工图预算、招标合约、工程结算等各个阶段进行全面系统管理,从而有效完成预期成本目标。

一、设计阶段

通过了解工程设计要求想法,分析当期同类项目成本指标向设计单位提出限额设计指标,包括工程造价限额和工程实物含量限额指标,分别对应建筑、结构、机电、精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环境工程、土石方及市政工程等。

首先根据方案设计,编制方案估算,提出对此方案是否可行或优劣的意见,并得出一些类似产品数据及技术要求等。然后在初步设计完成后,编制设计概算,得出相应概算和测算出经济指标,并与限额设计指标进行对比,提出更具合理化建议。在设计方案深化,进行方案比选时,采用专家咨询论证会,调整设计概算,从价值工程角度做不同方案的经济评价分析,给项目提供可选的最佳设计方案。

二、施工图预算及招标合约阶段

经审定的造价控制指标为限额指导,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加强施工图设计及其材料选配工作,找出施工图纸设计缺陷、错漏,制定出有利于成本控制的设计优化建议和材料/设备选配方案,并严格审核工程设计、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预算,计算限额含量,并编制施工图预算(包括工程量清单,清单组价编制),保证差异范围在5%以内。

以预算总额为依据,制订成本控制目标。进行项目合约规划,对整个项目标段划分,包括总包、直接发包的独立工程、直接采购(甲供)的标段。编写总包单位招标文件(含合同文件),编制专业分包招标文件,做好开标、评标、澄清等相关工作,分析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并与控制价进行分析比较(提出施工方案与报价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是否有漏项),得出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并与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签订等工作,办理招标及备案手续。

三、施工阶段

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成本指导,全程监督的施工造价管理,对中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可能造成项目成本增加的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对施工过程中涉及造价调整的设计/工程(含材料)变更、经济签证、价格核定,作好监测跟踪,及时反馈,制定控制方案,同时编制动态成本报表数据、建安成本执行情况报告及工程成本超支预警报告。

1、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

为了动态管理工程造价,做到心中有数,在项目中开展核实、调整和分类统计工程量清单工作,在施工合同签订之后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实调整,修正投标时候的错误和笔录,在招标文件中加入限制不平衡报价的条款,譬如招标人若发现投标人的投标单价与按定额计算的单价相比大于30%的时候,业主有权按定额调整综合单价;而分类统计工程量的目的是掌握各单项工程各分部分项的工程量组成,以便于编制产值计划和提高审核进度款的效率。

2、编制产值计划、审核月进度款、动态成本报表

3、主要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

(1)对材料设备价格及时进行调研,如遇可调材料价格上下浮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时,及时提出书面分析报告,制定相应对策。

(2)在收到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和设备认质、认价核定书面要求后,监理(项目部)及时确认质量标准要求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及时进行价格招标或询价,根据其询价结果,对其进行核价:确定价格、品牌、材质、参数等。

(3)在变更某项材料、设备时,通过市场调研和经济指标分析,可能引起的造价增加或减少时,应对其进行成本控制。

4、现场收量

对现场土石方工程、隐蔽工程、签证中不能按图计量部分,及其他需要现场收量确定工程量的项目,进行现场测量收方。在收到施工单位整理后的收方成果文件,及时完成收方成果审核和资料整理工作,如有整改要求,及时要求其整改后重新收量。因单项签证涉及造价金额预期超过合同总价1%时,及时提出造价分析报告并报审,根据报审最终意见在签证单上签署明确核价意见。

5、技术、设计变更审核:因单项技术、设计变更引起造价上调预期超过20万元的,提出造价变更分析报告,报总经理审批。

6、索赔

(1)拟定引发索赔的控制点,如工期延误等,全程实施监控和预警,如发现符合合同索赔条件的情况出现,及时通知监理(项目部),并拟定索赔方案意见,报领导审批同意后,正式提出索赔。

(2)拟定施工方可能提出索赔的问题,如为我方可以预期的因素(譬如重大设计变更等,但不包括进度款到帐时间等我方不能预测的因素),全程实施监控和预警,如发现可能出现施工方索赔的情况,及时通知监理(项目部),并收集反索赔资料,拟定反索赔预案,施工单位正式提出索赔后,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及时处理索赔事宜,并将过程和结果报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结算审核阶段

工程完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资料的审核,提交:工程结算总价及其明细结算报告、各分项工程结算书、全过程的造价控制及分析评估报告等专业审核结算报告。

1、结算资料的审查

(1)首先在工程计划竣工工期两个月之前,下发经审定《工程结算所需资料清单和资料质量要求》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按要求及时完整的报送结算资料,并明示时间责任。

(2)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收到施工单位递交的结算资料后,按规定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完成对结算资料的审查后,提出审核整改意见,或接受资料开始办理结算。但过程中施工单位因任何理由单方提出增加资料的要求将不被接受。

2、竣工结算的审查

(1)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对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后,按合同的规定时限完成对竣工结算的审查。

(2)审核方法为全面审核法,包括所有实物工程量的审核,材料单价的审核等,审核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