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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履职自评报告精选(九篇)

编制履职自评报告

第1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一、建立工作机制,凝聚评估工作推动力

(一)及时汇报,争取领导支持。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做好评估工作的坚强后盾,也是评估结果得到有效运用的前提条件。为此,我们及时将中央和省关于机构编制评估的政策规定和部署要求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编委汇报,取得市领导重视和支持。报经市编委领导同意,市县两级分别成立了机构编制评估领导小组,统领机构编制评估工作,负责各环节的具体运行实施。每年初,评估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年度机构编制重点工作安排,讨论通过《机构编制评估工作方案》,为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支持和组织保证。

(二)广泛动员,形成思想共识。一方面,组织召开全市系统机构编制评估研讨会,各县区编办交流对评估工作的认识和开展评估工作准备工作情况,督促各县区提高对机构编制评估工作的重视程度,理清开展评估工作的思路,交流研讨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为做好机构编制评估工作提供思想保障,奠定工作基础;另一方面,在确定评估部门后,组织召开由被评估部门分管领导和人事科长参加的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动员会,明确评估工作的目的、意义和程序,对评估工作进行具体安排和部署,争取部门理解和配合。

(三)上下联动,确保整体推进。将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列为全市机构编制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定期调度各县区工作进展,沟通交流工作中遇到的疑点难点问题,共同研究推进措施。年中,由办领导带队对各县区机构编制评估工作进行专门督导,听取情况介绍,查阅相关资料,指出存在问题,确保各县区能够通过开展评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取得实效。年底,将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列入市对各县区编办的绩效管理内容,全面评价各县区机构编制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确定相应等次,纳入全市科学发展综合考核体系。以上措施调动了县区开展评估的积极性,无棣县根据工作任务合理安排时间进度,制定了《机构编制评估流程图》,把每个环节细化为具体可行任务指标。博兴县实行机构编制评估项目化管理,落实了具体岗位、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限及目标要求。

二、严把工作程序,提升评估工作公信力

(一)确定评估部门,科学设计评估指标。评估部门的选择和评估指标的设计,既是评估工作的重点,也是难点,评估指标体系能否做到既贴近部门实际,又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关系到整个评估工作质量的好坏。在部门选择上坚持先易后难,梯次推进。2013年是组织评估工作的第一年,鉴于没有现成经验可循,我们本着“先易后难、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原则,选择了市民宗局、市国资委等职能相对单一的五个部门作为评估对象,在取得一定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坚持“贴近改革、解决问题、务求实效”的原则,结合我们日常管理工作中了解到的部门运行情况,着眼于解决实际问题,选取了市城管局、市安监局等5个部门。在指标设计上坚持贴近实际,便于操作。在确定了评估对象后,我们侧重了解部门职责履行、内设机构运行、人员编制配备等三方面情况设计了7大项30小项共性指标,在此基础上,着眼于执法部门和社会管理部门之间的差别、大部门与小部门之间的不同,针对每一个评估对象确定不同的个性指标,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以此确保评估指标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二)认真培训释义,指导部门开展自评。在部门自评阶段,组织召开被评估部门人事科长参加的座谈会,逐一详细讲解机构编制评估指标体系的各项内容,指导被评估部门认真梳理本部门职责,按照要求填报评估的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确保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在此基础上,及时与被评估部门沟通交流,就部门提报的评估表和自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完全符合要求后,指导被评估部门上报正式自评报告。博兴县编办还主动上门现场指导,重点做好评估指标解释、评估表格项目释义等辅导工作,耐心解答了部门在自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畅通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社会评价。为充分了解掌握被评估部门的社会评价情况,我们通过联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人员和被评估部门服务对象等方式,掌握被评估部门的履职情况和社会热点难点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同时,以开展机构编制评估工作为契机,从全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具有一定资历的组织人事干部中聘请了17名机构编制监督员,建立了机构编制监督员制度,在社会评价阶段邀请监督员对被评估部门的履职情况做出评价。无棣县还拓宽渠道开展社会调查,在被评估部门的服务窗口进行随机问卷调查,尽最大程度保证社会调查的有效、透明,不流于形式。

(四)严格规范实施,扎实开展实地评估。在实地评估阶段,从行政机构编制科和监督检查科抽调参与过被评估部门“三定”规定的拟定,熟悉该部门职责履行情况的业务骨干组成评估组,由办领导带队严格按照评估工作方案和流程到被评估部门。把评估工作作为既为部门解决问题又锻炼干部的过程。实地评估采取“听、查、问、看”的方式进行。首先,听取部门负责对其职责履行、内设机构和外部协作机制运行、人员编制配备等情况介绍;其次,仔细查阅评估表中涵盖的建立工作规划、完善工作制度和涉及本单位的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办理情况等相关资料;然后,与分管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个别访谈,了解部门、科室业务开展情况、科室之间协作配合等情况,填写调查问卷;最后,到各科室实地查看询问,实地了解业务科室工作开展情况,掌握第一手资料,通过以上多种途径进行“问诊把脉”,确保开出的反馈评估意见“对症下药”。

三、突出结果运用,扩大评估工作影响力

(一)及时反馈部门督促落实。评估报告完成初稿后,与部门进行反复沟通对接,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书面反馈被评估部门。结果反馈后,及时督促、指导被评估部门严格贯彻落实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限期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今年,我们通过对市商务局评估,发现该部门在行政编制偏紧的情况下单设了3个内部服务性科室,造成业务科室人员紧张,部门职责履行效果不佳,将评估结果反馈该部门后,我们积极与该部门研究商讨共同解决了这一问题,合理调配了机构编制资源。两年来,我们实施了十个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机构编制评估,督促这些部门完成整改任务二十余项,有利地提升了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水平,维护了机构编制政策规定的严肃性。

(二)作为日常管理重要依据。坚持把评估结果与机构编制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作为调整被评估部门职能、机构、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在一届政府任期内,被评估部门有要求调整机构编制事项需求时,相关业务科室把机构编制评估分析报告作为重要依据,凡没有落实机构编制评估整改任务的以及不符合整改报告方向的申请事项一律不予研究审批,提升机构编制评估的权威性。比如,在评估工作中,我们了解到,我市某农口部门存在行政事业人员混岗并且事业单位承担机关行政科室职能的情况,我们通过反馈报告,及时指出的这一问题,并要求该部门限期整改,在整改任务完成前,该部门提报的机构编制事项不予研究。

第2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equ888”为你整理了这篇关于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带领有关副秘书长和专委会负责人,分别于2019年12月中旬和2020年4月下旬赴西宁市大通县人大常委会及朔北乡、桥头镇人大,城东区乐家湾镇人大、东关街道人大工委,湟中县人大常委会及多巴镇、拦隆口镇人大,通过实地察看、现场座谈、发放问卷等方式,就西宁市人大工作和建设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人大工作和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西宁市各级党委、人大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省会城市的功能定位,加强领导、通力协作、担当作为,人大工作和建设创新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打造了工作样板,有效发挥了辐射带动作用。

(一)各级党委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一是将人大工作纳入党委总体工作布局。西宁市各级党委切实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加强和改进领导人大工作的方式方法,将人大工作纳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统一谋划、部署和推进,经常性听取人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人大工作和建设中的困难问题,支持人大依法履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二是狠抓制度保障和班子建设。西宁市委深入研究人大工作,及时制定出台贯彻落实中发〔2015〕18号、青发〔2015〕14号文件的意见,从代表工作、自身建设、换届选举、依法履职等6个方面提出23条具体要求。各县区党委及时跟进,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制定出台具体意见。各级党委注重选优配强人大常委会和人民代表大会领导班子,强化人大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为人大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三是狠抓人大职能作用发挥。各级党委支持同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督促人大完善立法体制机制,支持人大强化监督刚性和实效,关注代表重点建议办理,有力保障和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

(二)各级人大履职创新成效进一步显现。一是立法质效有了新提升。西宁市人大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全过程,紧密结合市情特点、特征和特色,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深入开展城市管理、园林绿化等方面立法工作,制定出台文明行为促进等条例,法治建设进程持续加快,城市文明水平不断提升。创新工作方式,将养犬管理立法与监督联动开展,充分运用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成果,立法科学性得以加强。大通县着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配合开展法规专项清理,修订了环境保护条例,开展了林业管理、旅店业管理等方面立法调研,以科学立法促进幸福大通建设。二是监督效果有了新加强。创造性开展工作,加强审议意见跟踪督办,并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反馈市政府;联动开展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及时启动修法程序,探索形成了闭环式监督工作模式;探索进行联组审议,及时作出决议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各区县注重改进工作方式,着力推动监督工作创新发展,如大通县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和表决,城东区、湟中县着力抓好专题询问问后督办改进,推动解决了相关问题。三是重大事项决定有了新进步。西宁市积极贯彻市委决策部署,依法行使决定权,作出决定13 项。大通县健全了县乡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进一步明确重大事项范围,坚持抓大事、议大事,依法作出决议决定32项,为全县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城东区作出决议决定29项,推动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四是代表工作有了新面貌。西宁市各级人大制定代表培训规划计划,有针对性开展履职培训,提升代表履职能力。加强两室一平台建设,打造活动阵地,促进人大规范化建设。开展“大走访、大排查、大调研”活动,收集代表建议意见,及时反馈有关部门办理。开展重点建议督办,组织开展“回头看”,有的区县将代表议案建议和意见办理工作纳入部门目标考核内容,市县代表建议办成率达到70%左右。注重制度建设,如大通县建立了代表考评机制和代表履职档案,健全了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湟中县实施代表回访选民制度,密切了与选民的沟通联系;城东区创新代表激励机制,调动了人大代表干事创业、争先创优、认真履职的积极性。

(三)各级人大自身建设进一步增强。一是政治上坚定,注重思想建设。西宁市各级人大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以思想政治建设引领推进人大工作和建设。自觉主动接受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和重点工作安排,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保持思想上同心、目标上同向、行动上同步,确保人大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行动上自觉,强化组织建设。西宁市各级人大积极推进机构改革,市本级设置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10个,区县设置6至7个,全市50个建制乡镇均配备了专职人大主席和专兼职工作人员,15个乡镇设立了人大办公室,大通县桥头镇等4个乡镇人大还配备了专职工作人员,为做好人大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在乡镇人大建设年活动推动下,积极探索街道、社区人大制度建设,短短半年内实现突破性进展,全市25个街道均设置了人大工作委员会,全部配备了兼职工作人员,补齐了基层人大工作短板,创造了全新工作模式。三是措施上有力,推进制度建设。西宁市人大坚持将提能增效和制度建设一体部署、一体推动、一体落实,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出台加强党建工作贯彻意见;围绕提高立法质量,提升立法质效,制定评估办法;聚焦增强监督刚性和实效,出台加强改进监督工作实施意见和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质询等办法;围绕加强代表工作,健全换届选举和代表履职考评、建议办理、述职评议等规定。城东区人大制定了专题询问、人才专家库建设与运行管理等规定;大通县人大建立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和票决、常委会领导分工联系乡镇人大工作等制度;湟中县人大出台代表履职考评、意见建议考评等办法。各乡镇人大“三项职责”“十项制度”均已出台上墙,保证了相关工作的依法有序推进。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履行职责方面,立法体制机制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立法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还不够充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到位,立法质量还需进一步提高;闭环监督模式还需不断完善,监督工作“后半篇”文章还需推动做好,监督实效有待进一步提高;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还不够充分,程序性决议决定多,实质性决议决定少;调查研究还不够深入细致,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改进。代表工作方面,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待进一步密切,服务保障代表履职工作还需加强;人大代表履职能力亟待提升,部分基层代表文化程度不高,学习能力不强,执行代表职务的本领不强、办法不多,培训力度仍需加大;人大代表中熟悉财政、经济、法律的人员占比较少,整体知识结构、能力素质与履职要求存在一定差距;有的代表调查研究不够,所提意见建议和审议发言质量还不够高。人大建设方面,各区县人大专委会主任均由常委会副主任兼任,只设机构,未增编制,未配人员,专委会职能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专委会和工作委员会设置不够科学,名称交叉重复,职责不够明晰,分工不够顺畅,难以发挥工作合力;各区县人大核定公务员编制只有十多名,但是大多被离岗待退人员挤占,且呈逐年递增趋势,编制总体紧缺;各区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人员偏紧,工作力量薄弱,各工委大多为“一委一人”,没有配备工作人员,常委会工作基本由办公室承担,办公室未核定副主任职数,面对繁重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显得力不从心;信息化建设滞后,缺乏专业人员、固定场所,信息化平台建设迟缓。

三、改进的思路和建议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政权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基础,在治理体系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地位和作用。西宁市各级人大应准确把握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工作要求和重要举措,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用制度优势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将人大工作和建设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同时研究、远近结合、整体推进,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中彰显人大担当,在推进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中展现人大作为。

(一)坚持不懈,进一步提升人大履职成效。始终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四中全会精神,以理论清醒保证政治坚定,以思想自觉引领行动自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坚定政治立场,坚持政治原则,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人大工作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夯实基层基础。扎实推进“乡镇人大建设年”活动提质增效、巩固深化,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全力补齐短板,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激发工作活力动力,推动人大制度、人大工作、人大建设取得新进步新成效。建立完善制度机制。始终坚定制度自信,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营造维护制度的良好氛围。以2020年“制度执行年”为抓手,进一步健全人大组织制度、选举制度、代表联系群众制度和议事规则,完善论证、评估、评议、听证等制度,优化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建立充满活力的组织制度和运行机制,研究探索自主性决定事项和干部任后监督机制,巩固监督工作成果,拓宽监督渠道,强化制度执行,加强跟踪督办,形成闭环式工作机制,切实做好监督工作“后半篇”文章,推动人大工作和建设提高完善、创新发展。

(二)持续发力,切实增强代表工作活力。更加紧密联系群众。市和县乡是人大宏观和微观工作的结合部,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各级人大应推动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落实,密切常委会与代表、代表与群众的联系,拓展代表参与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完善代表履职服务保障、代表联系群众等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增强为民服务效果。进一步拓宽代表发挥作用的渠道,健全代表意见诉求处理反馈机制,加大代表建议督办力度,扩大重点建议督办范围,完善办理结果评价机制,推动解决群众热切期盼、亟待解决的重大事项。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管理办法,健全履职台账和档案,定期通报履职情况,探索不称职人大代表退出机制,教育和引导人大代表珍惜荣誉、忠诚履职。广泛宣传人大代表履职典型,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激励人大代表尽职尽责。提升履职服务质量。抓好代表学习培训的专业性、针对性,组织人大代表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进一步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和水平。改进人大代表工作方式,丰富活动内容和形式,积极组织人大代表参加视察、调研、评议等活动,拓宽知情知政渠道。

第3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修养和业务水平

 

一是深入贯彻学习党的十九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以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精神,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着眼于自身思想政治的净化和提高。在思想上积极构筑抵御一切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道德防线,全面提升自身综合素质。二是自觉服从组织工作安排,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顾大局、识大体,克己奉公,按章办事,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一切从实际出发,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真抓实干,真正按照人民群众的意愿依法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三是注重业务知识的学习。认真学习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认真学习《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等。

 

二、当好助手,尽职尽责的做好本职工作

 

一是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扩大法人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范围,强化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的信息披露制度,法人事业单位设立、年度报告、变更等事项均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站公示。全年新设立法人事业单位x家、年度报告公示x家、变更xx家。

 

二是成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工作。将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作为加强事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的新的有力抓手,在编办抽取2名检查人员,按照3%的比例,抽取事业单位x家。对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财务及经营管理情况、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履职情况等检查内容进行了实地核查。

 

三是完善涉及机构改革的政府工作部门改革收尾工作。对本轮机构改革涉及调整的政府工作部门区xx局、区xx局、区xx局、区xx局的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三、坚持廉洁从政,自觉树立良好形象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平时能按照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和执行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在政治纪律上,始终保持了敏锐性和坚定性,敢于抵制不正之风,自觉与上级党组织保持一致;在组织纪律上,坚持民主集中制、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了有请示有汇报,自觉维护领导和组织的威信,执行组织的决定、决议,始终把自己置于组织之中、领导之下开展工作;在工作纪律上,坚持上下班时间,自觉遵守工作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了不迟到早退,不无故请假,不消极怠工,以主人翁姿态搞好工作,以实际行动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了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良好形象。

第4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严厉打击招标投标环节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结合国务院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通知》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就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和夯实招标人的权责

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评标定标办法选择等方面具有自主权;招标人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主选择招标机构、资格审查方式、招标人代表和评标方法。同时,夯实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责任,党员干部严禁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按照《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招标人的权责如下:

(一)招标机构的选择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二)中标人标准的制定权。《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评标专家的选聘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四)评标结果知情权。《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五)参与评标权。《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对评标结果的否决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第五十八条: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的,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七)对中标人的确定权。招标人应科学制定评标定标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通过资格审查强化对投标人的信用状况和履约能力审查,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考虑创新、绿色等评审因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的控制能力等因素提供技术咨询建议,向招标人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科学、民主决策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程序和决策约束机制,组建定标委员会,根据报价情况和技术咨询建议,择优确定中标人,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3号令)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应依法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不得有违法内容,否则,将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对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串通投标罪:根据《公安机关立案标准(二)》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4.采取威胁、欺骗或贿赂等非法手段的;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投标事中事后的查处

县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水利、交通、铁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分别由县科工商务、水务、交通、铁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由县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对招标投标领域涉嫌垄断的行为开展调查并做出处理,依法办理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

县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县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县发展改革、科工商务、住房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广播电视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招标投标事中事后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围标串标等情节严重的,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直至清出市场。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须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根据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三、加强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

(一)严格执行招标文件示范范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论招标人选择哪个交易平台,都必须使用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且不得随意删减、更改。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根据法律法规,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在《示范文本》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并对其合法性负责。若有与《示范文本》不一致地方,应向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申报。

(二)规范招标公告的行为。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规定,省发改委指定“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我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指定媒介。凡是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规定,统一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不再在纸质媒体上。招标公告、公示信息的时间和内容,以在省指定媒介的情况为准。

(三)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向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招标文件。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的登记报告规定,加强招标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要在招标各环节中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按内部规定向招标人内设或上级的纪检监察部门报备有关招标文件,主动接受监督。

(四)加强评标专家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动态监管和抽取监督的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对评标专家的监管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

(五)强化招标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公开,实行招标机构“黑名单”制度,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六)落实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制度。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必须向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八)开展标后核查履约监管。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定期开展标后核查,对中标人的投标承诺、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可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加强工程项目用工实名制信息的核查,对关键岗位和管理人员考勤信息异常的项目,可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现场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5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一、加强职责管理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职责管理是保障行政系统正常运转的基础工作。从行政管理角度看,行政组织体系中的各级各部门依法履行着特定职责,明确、具体的职责界定是一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逻辑起点。从机构编制角度看,职责是机构设置的依据,机构是职责实现的载体,而人员编制只是职责履行的保障手段。198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把职责管理作为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提出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三定”规定制度,将“三定”作为各部门履职的基本规范确定下来。各部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领导职数核定都以其承担职责的范围和内容为依据,职责管理成为机构编制工作基础中的基础。

第二,加强职责管理是推进“依法行政”的现实需要。1992年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政府机构改革的重心逐渐转到政府职能转变上来。2004年3月,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十报告更提出:“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是界定好部门的具体职责,坚持“职能法定”和“有限职权”原则,依法分权、依法履职、依法担责,通过科学界定职责厘清其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划清与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界限,职责的有效管理自然成为依法行政得以实现的条件。

第三,加强职责管理是建设高效“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十六大以来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核心目标。十报告强调“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的鲜明特点是精简高效,做到“精简”必须不断对政府自身进行调整和优化,整合相同和相近的职能,减少机构个数,降低行政成本;做到“高效”必须加强职责的科学配置,减少职权冲突、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问题,使有限的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推动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

二、职责管理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部门职责分工更趋合理,尤其是“大部制”改革以来,职责界定和调整逐渐科学。但是,职责管理工作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落后于人民对服务型政府的期待,实践中还有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是职责界定和职权划分不尽合理,权力配置缺乏科学性。长期以来,部门职责都是根据行政层级关系从上到下加以制定的,职责界定主要有三个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二是党和国家的政策,三是上级政府或部门的系统内政策文件。从法理上讲,只有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职责才具有稳定性和确定性,而政策文件和上级授权缺乏稳定性和规范性,有时可能出现职权冲突和法律上的缺陷。目前部门职责界定不尽合理的原因,一是规范部门职责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关条文界定不够清晰。二是省、市级以下缺乏专业的研究队伍,职责界定往往套用上级文件,很多部门间的职责没能及时界定和厘清,造成部门职权的越位、缺位、错位。三是各部门仍习惯按照系统内文件和惯例履职,规范化、法制化意识淡薄,有时出现部门之间争夺职权、推卸责任等问题,权力配置难以科学化。

二是各级各部门对职责管理工作不够重视,监管工作缺乏权威性。根据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三定”方案是部门履职的基本依据。但长期以来,“三定”规定并未得到足够的重视,有的部门对于“三定”规定事项未能及时贯彻执行,需转变、调整和加强的职责长期得不到落实。一是因为 “三定”的法律性质和约束机制未明确,很多部门和领导认为“三定”只是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而且缺乏监督制约的硬性规定,导致效力和约束力不足。二是编制部门履行职责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能依据的法规政策较为笼统,实践中对各部门执行“三定”的具体情况难以掌握,只能从面上提出意见和建议,缺乏独立、完善的问责机制和监管权威。

三是条块分割及条条干预,造成职责体系中“权、责、利”缺乏匹配性。我国行政体制是纵向层级制和横向职能制的结合,纵向层级之间和横向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构成了完整的职责体系,但实践中却存在职责划分和权力配置中的“条块”矛盾。一是机构设置大都上下对口,职责界定看不出性质差别和责任归属,一件事省管,市县也管,“条条”管,“块块”也管,客观上给上级部门干预下级事权留了口子,“条块分割”、“收权留责”现象就容易出现。二是政府间职权划分不够明晰,职责调整程序不完善,职权的上收和下放表现出较强的趋利性和随意性,有时受领导个人的影响,上级部门擅自“割据”行使下级职权,造成“权在部门、事在基层”、“权在市里、利在县里、责在镇上”等现象,层级间职责体系缺乏稳定性,基层政府权小、责大、财弱,权责不相称。条条干预和条块分割,已经成为机构编制管理的巨大障碍,使职责管理工作较为被动,阻碍了科学合理的权责体系的建立。

四是职责调整及冲突化解机制不完善,职责管理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缺乏适应性。组织行为学认为,任何组织都是自身与环境相适应的产物。作为一个开放性、综合性组织,政府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适时进行结构调整和功能转换,部门职责也需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变化。近年来,虽然部门职责调整优化的速度加快,但仍落后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一是“三定”出台后往往几年不变,对新情况、新问题缺乏及时、明确的依据和职责划分,造成有些问题“无人管”、不知该“怎么管”,而有些问题“谁都可以管”的局面。二是部门职责冲突协调机制不健全,部门之间相互争夺界定不明的“边界性”权力,为谋部门利益擅自扩大职权范围,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行政效能的提升,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对策建议

第一,修改完善机构编制监管法规,提升职责管理的权威性。目前,机构编制法规体系中缺少关于部门职责管理的具体内容,监督检查也往往只重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而忽视了职责履行,可操作规范和权威性政策、法规的缺乏,使机构编制部门职责管理较为困难。建议从中央和省、市开始,探索制定部门职责管理专项政策法规,将职责管理作为完善政府职责体系、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同时针对“条条干预”出台更严格的问责机制,各地也应制定本地区部门履职监管细则,明确赋予机构编制部门履职监管权和考核评估权,提升职责管理权威。

第二,建立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机制,促进职责管理制度化。职责管理是机构编制管理的核心,推行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既是编制部门的责任,也是保障部门依法履职的重要手段。目前,政府职能转变难,公共服务不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对部门履职的监管和问责机制,“三定”规定对部门的规范和约束作用不明显。只有实施部门履职常态化监管才能使“三定”规定真正得到落实,还可通过监管了解部门职责运行的全过程,有利于明确履职重点、纠正履职偏差,为职责的调整、撤并提供依据,实现职责体系更健全、职责分工更合理,从而发挥政府管理效益的最大化和机构编制使用效益的最大化。建议各级编制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健全长效监管和问责机制,使履职监管常态化、制度化。

第三,改进政府和部门考核评价体系,推动职责管理规范化。当前,对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工作考核较偏重经济指标,公共服务和社会评价性指标相对较少,考核评价中对量化指标要求多,而对职责履行这样难以量化的内容不够重视,政府“公司化”和部门“利益化”现象,导致公共服务职能弱化。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对部门绩效管理工作较为重视,但机构编制部门一直未被列入绩效考核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履职监管缺乏支持,导致监管工作长期缺失,影响政府绩效的提升。建议完善部门考核体系,将部门履职社会性评价等指标列入考核内容,从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

第6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坚持学习,政治立场坚定。做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信仰,拥护党,服从党,做到“四个意识”,“两个维护”。我注重个人品德、素质的培养,重视政治学习,把加强学习做为巩固正确政治信仰、增强党性观念、提高政治素养的重要途径。

二、“能”

扎实工作,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工作潜力。按照领导安排,我在各岗位工作中,我能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式,及时地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在领导及同事们的帮忙下,我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在文案资料写作、部门协调、分析问题和总结经验等方面,均积累了必须的工作经验,初步培养了一名业务员应有的工作潜力。

三、“勤”

勤奋踏实,认真履职。在工作中,我能够始终持续勤奋踏实的工作态度,认真履职履责,任劳任怨,不计个人得失,激情工作,具有较高的职责心。

四、“廉”

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坚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言行一致。能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侵蚀,对工作实事求是,能严格按照党员的标准要求自我,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能将廉洁奉公的职业作风贯穿于整个工作中。

四、“绩”

(一)2019年7月-2020年8月在环科所期间工作概述。

2019年7月毕业,入职X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承担综合办公室的相关工作,并于同年通过国家有机农产品认证员考试。

1.有机农产品认证年度评价及档案管理

任职期间负责对2016-2019年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材料进行整理归档、配合完成中心12名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的人员分类及年度评价工作,9名有机认证新进人员的建档工作,并对中心有机认证企业的客情维护及致歉工作,推进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新疆有限公司两单位的分包检测协议签订工作。

2.有机认证活动策划及培训

负责撰写有机农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策划“2019年有机宣传周”主题活动,组织开展中心有机人员内部培训、讲课安排(种植、养殖、加工三个注册方向)及试题汇编评分工作。

3.实地检查有机农产品认证企业

作为实习检查员参加昌吉佳乐有机葡萄种植合作社、绿康罗布麻茶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现场检查工作。

第7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一、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腐败预防功能

    经济责任审计是现代审计理论和方法与中国审计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一种审计制度创新,是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审计制度安排。它主要是对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审查,并将审计结果报告给委托人的一种审计。在审计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将视具体情况移交司法部门、纪检监察以及主管部门处理。慑于经济责任审计查处问题的后果,党政领导干部将认真履行其受托经济责任。此外,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存在的一些问题,会及时予以纠正,以避免微小的错误发展成为重大的违规违纪问题,因此,经济责任审计具有预防腐败的功能。

    自1999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开展以来,审计机关对40余万名党政领导干部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并对存在问题的党政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员移送司法、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了处理。具体人数如下表所示:从经济责任审计实践活动来看,通过对违规违纪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移送司法、纪检监察部门的做法,揭露了存在的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起到了治理腐败的功能。同时,由于经济责任审计能够揭露腐败,因此能够产生一种威慑作用,使得领导干部减少腐败行为,进而达到预防腐败的功能。从全国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统计表中也可以看出,每年审计的总人数变化并不大,但是被移送司法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干部人数基本呈逐年下降趋势,反映了经济责任审计具有较好的预防腐败的效果。

    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预防腐败的路径

    为了更好地实现经济责任审计的预防腐败功能,应当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廉政报告为依托,通过廉政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借助反腐败信息沟通平台交互反腐败信息。

    1.编制领导干部廉政报告。领导干部为了说明在任职期间的工作成果,应当提交廉政报告。该报告包括目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说明和个人财产申报表。

    第一,目标经济责任。在廉政报告中,首先应当说明领导干部的目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是领导干部接受委托任职时所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或义务的目标化,受托经济责任是目标经济责任的内核,通过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的任命书形式或特定领导干部的就职声明等形式,把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目标化为目标经济责任。目标经济责任包括保全责任、遵纪守法责任、节约责任、效率责任、效果责任、社会责任等等。

    第二,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说明。在明确目标经济责任的基础上,领导干部应当就其任职期间目标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提供说明,该说明的内容与目标经济责任相对应,包括财务收支情况、内部控制情况、财经法纪遵循情况、组织运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

    第三,个人财产申报表。官员财产申报,被视为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领导干部应当对拥有的财产情况进行申报。申报的内容不仅包括获得的工资、奖金、红利所得,而且包括兼职收入、馈赠以及个人债权债务等情况。

第8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健全事业审批和事后监管并重的机构编制工作机制,切实保证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的及时有效落实,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更好地促进和服务于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淄川区编办根据上级机构编制政策要求,借鉴外地经验,对2010以来新调整机构履行职责和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了评估。主要做法:

一是确定评估对象。将2010年以来,凡是经区委、区政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或者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决定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纳入评估范围,针对性比较强。二是确定评估内容。将评估的内容确定为机构设立运转情况(包括是否按规定挂牌、是否按规定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等)、编制人员情况(编制是否合理、人员调配是否到位、结构搭配是否合理等)、履行职能及工作成效情况等三个方面。三是确定评估方法和程序。首先,下发《对新调整机构履行职责和编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的通知》,确定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其次,部门单位开展自查,以书面形式向区编委办上报贯彻执行机构编制调整有关情况。自查报告要对照本通知所列评估内容撰写,重点突出机构编制调整后职能履行情况及取得的突出成效和存在的问题;第三,开展实地评估,拟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确定评估时间,在对照部门单位自查报告的基础上,采取听取部门领导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召开群众座谈会以及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通过实地评估,掌握实情,发现问题,认真听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评估结束后,将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部门并督促整改。四是确定评估结果运用。区编委办对评估情况进行全面汇总分析,提出全区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调整建议,形成评估综合情况汇报材料,上报区编委有关领导审阅。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需调整的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和程序研究落实。

二、取得的效果

一是提升了机构编制管理效能。通过评估,有效地检验了单位是否有机整合了内部资源,是否最大程度激发了各要素的创造活力,是否有效产生了单位的综合效能,为科学调整部门单位职责,切实管住、管好、管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创造了有利条件。二是对评估对象履行职责和编制执行促进作用大。通过评估,极大地促进了部门单位机构编制执行的自觉性、科学性、规范性和层次性。如区畜牧兽医局机构理顺后,注重基础建设,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及时对工作进行全面梳理,人员的积极性得到充分发挥,有力地促进了工作的开展,杜绝了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发生,按时完成了防疫、检疫任务。三是实现了机构编制管理的重要变革。对新调整机构的评估问效,实际上是对机构编制部门以往审批机构的回头看,是对前期机构审批情况的进一步完善,解决了机构编制部门长期以来存在的你来我批,上报下批的传统模式,实行审批、监管、服务有机结合,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贯通,实现了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由静态向动态、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四是有效地解决了部门单位遗留的个别问题。评估中发现的机构整合不到位、职能调整不及时,人员配备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衔接等问题,通过有关措施,达到较快解决的效果。如淄川区司法管理体制改革后,乡镇司法所人员配备不到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2012年有600余人从公安部门管理移交到区司法部门管理,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司法所的工作任务繁重,急需配备工作人员。通过评估,区编办建议司法部门在明年公务员招考时适当增加招考计划,确保人员配备到位。五是较好地树立起编办的的社会形象。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评估工作,一改过去编办只管机构设置、编制核定,从不过问所核定职能和职责履行情况,对职能调整和编制增减的要求盲目决定的状况,使编办工作的威信大大提高,整体形象得到完善。

三、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遇到的问题

一是评估指标操作性不强。评估机制是一项创造性工作,目前尚无成熟经验可以借鉴。评估指标体系即评准标准的科学性,决定着整个评估机制能否客观公正正确地反映评估对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实践中,尽管采取了提供自评报告、详细介绍情况等办法,但凭印象打分、凭感觉打分的问题仍然存在,影响了评估的准确性。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需要在理论、实践两个层面认真探索和研究。二是取得真实可靠的评估信息有难度。评估信息是评估机构编制执行情况重要的佐证材料。评估信息不真实,即使有了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也难以得到正确真实的评估结果。从评估的实践当中,部门单位大多以工作任务重,人员不足等情况要求增设内设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等事项。如采集这些评估信息就会得出机构编制配置不足这一结论,而目前要评估其机构编制规模又无科学的测算标准。因此,要获得真实可靠的评估信息不容易。三是信息采集计算办法还不科学。采集的信息,如调查问卷、座谈会情况、资料查询等,如何将这些信息转化为可以量化的分值或定性的标准,必须有一套相对科学的计算办法,使结果和信息基本相符,这是评估机制的重难点。四是评估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评估工作人员仅限于编办工作人员,相对于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这一项全新的工作,编办工作人员的机构编制管理专业应用等能力明显不足。

四、做好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工作的思考

建立机构编制评估机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稳步建立。

一是及时制定《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办法》。按照省市文件精神,以编委会名义出台《淄川区开展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评估办法》,进一步明确评估工作的指导思想、范围、程序、评估指标体系、评估人员组成及条件、评估结果应用等事项,要求参与评估和被评估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参与,共同做好机构编制评估工作。

二是合理确定机构编制评估的指标,解决评估标准问题。在指标体系设置上,突出“评估”特点,同机构编制的督查考核工作区别开来。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评估标准、评估分值的科学性,使评估结果相对正确地反映被评估对象实际情况。在实践中要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完善《淄川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办法》,使机构编制评估机制更具有可操作性、科学性和针对性。

三是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取得真实可靠的评估信息。要周密地设计调查问卷、访谈提纲,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确定调点,设置调查事项,以从不同侧面取得较为全面的信息。要多层次全方位确定调查对象,将被评估单位的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代表、服务对象等列入调查对象,力求较为广泛地取得评估信息。设计的评估程序要尽量简化合理,减少被评估单位的负担,便于实际操作。在动员会上,可以将会议动员、民主测评、调查问卷一并进行,会后可立即进行个别访谈和资料查询,以后再进行服务对象的调查走访。通过以上准备工作,力求使评估结果更真实、更全面、更科学。

四是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加大对事前评估的力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评估是新形势下编办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全新工作,培养一支专业化的评估队伍是当务之急。一方面,加大机构编制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对评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评估能力;另一方面,可借鉴外地的经验做法,邀请社会发展、政府法制、城市规划和财政管理等部门及高校教授学者组成的专家评估组,一同参与评估,加大对重大机构编制事项事前评估的研究论证力度,集中各方智慧,使决策预案更科学、更规范,增强评估的真实性和说服力。

第9篇:编制履职自评报告范文

一、审计功能的有效发挥

国家审计机构受托经管一种特殊的公共资源――审计权,与其他部门和单位一样,审计机构也必须全面有效地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审计机构履行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不同。随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拓展与演进,国家审计机构履行的行为责任包括遵纪守法、经济责任、效率责任和审计过程报告,为了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审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审计程序,避免“人情审”,避免发现问题不披露。审计机构向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披露审计结果报告可以使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了解被审计单位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增加审计工作内容的透明度。我国审计署在《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提出“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全部对社会公告。”审计机构还必须向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披露审计过程报告,增加审计工作程序的透明度。有利于国家权力机关和社会公众对审计机构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履行状况的控制,总而言之,为了全面有效地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国家审计机构必须有效发挥审计权。

在我国,国家审计在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中具有特殊的作用。这种作用的特殊性表现在,国家审计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既要通过全面履行审计职责揭露问题提出建议,又要通过其他各权力监督主体的有效监督来追究责任,落实审计意见。国家审计权力的完全实现具有间接性。因此,审计作用的发挥应当以中央权威为根本保障,以人大的“审计控制”为推动力,以其他部门的协同共进为重要条件,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强化对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的评价为基本点,以对国有企业的审计权作为重点,最终实现国家审计权的有效发挥。

二、审计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权力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和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权力作为公共资源的一种,拥有权力的部门和个人在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可能出现行使过度和行使不足的权力滥用现象,导致其他公共资源的浪费和损失,随着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演进和拓展,公众要求拥有权力的部门和个人全面有效地履行适当责任并公允地提供权责履行报告。国家审计机构根据自身的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对拥有权力的部门和个人的适当责任履行状况和权力行使状况报告的公允性进行控制。在反腐倡廉的当代中国,国家审计机构凭借专业上的优势,对权力的制约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国家审计对权力的有效制约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建立“链式公示”防患于未然。所谓链式公示,是指在资金的流通链条中,利用合适的媒介,追本溯源、自上而下地把资金的数量和处置结果信息公示,包括在各个部门、不同对象之间每一个相互链接环节的信息公示。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信息不公开,是导致资金利用率低、黑洞存在的一个关键原因,从资金流通的各个环节上通盘考虑,加强资金在预算、拨付、收支以及在审计过程中信息的“链式公示”。“链式公示”包括预算的公示、收支信息的公示、审计公示3个部分,实现各个环节的信息公示和积极调控,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国家资金效率,对等资金黑洞的最大限度地预防发挥积极作用。

2 审计业务不仅针对具体的项目而且针对具体人员,在审计业务中,不仅要以审计项目为起点对财政财务收支活动进行审查,而且在审计过程中也针对人进行审查,发现线索向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并协助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取证,确保审计对权力的有效控制。

3 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是指审计人员按照授权通过收集、分析、评价审计证据,对履行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主体的行为及其各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找出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将审计结果提交给各相关部门,并对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控制的一种技术工具,总的来说,绩效审计是对公共部门各项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审计,其基本目标是促进社会资源的最大限度的优化配置,实现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国家审计署提出:在2006~2010年“坚持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审计与效果审计并重,每年投入效益审计的力量占整个审计力量的一半左右。”效益审计与绩效审计虽然称谓不同,但是总体上可以纳入政府部门绩效审计的范畴。

在审计目标上,绩效审计是以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有效实现为目标,对公共财政资金的收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共资金的效益、政府管理行为的效果以及国有资产的有效运营为目标,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在审计对象上,逐步由突出重点向全方位转变。随着审计环境的成熟。绩效审计将从一部分管理比较薄弱,但其工作对全社会产生巨大影响的重点单位扩大到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全方位的审计监督。将从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及简单的业务活动的审查扩展到对其所有有投入产出的经济活动基期相关业务活动的审查,由财务审计延伸的效益审计向独立型效益审计发展。

在审计方法上,将借助于绩效评估等科学方法,提高审计人员的综合判断能力。绩效审计将由运用财务审计一般采用的分析性复核、检查等方法转向更多地采用系统分析方法、现代数学分析方法、行为科学分析方法等,实行定量计算和定性分析的统一,并广泛借用政府绩效评估方法,如平衡记分卡、标杆管理等方法,从而提高审计工作水平。

4 国家环境审计

国家环境审计本质上是一种综合审计,它是通过检查公共受托经济责任的受托者的环境报告以及经营管理情况的环境影响,监督其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履行,并对其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的履行状况进行评价和鉴证,同时对其提出的有关环境管理问题提供咨询,从而实现对其环境保护和管理责任履行过程进行控制的一种特殊的控制活动。

环境审计的对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环境管理控制系统和有关的环境保护活动。对环境管理控制系统的审计主要包括环境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否健全、其工作是否有效,环境管理控制制度是否顺利,环境规划是否科学合理等。对环境保护活

动的审计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环境保护项目的资金收支和绩效,政府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环境法规的遵循状况等。同时,为实现环境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我们有必要制定国家环境审计准则。在不改变现有审计准则体系的情况下,把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作为突破口,带动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准则的建设,

5 宏观审计

所谓的宏观审计(或宏观经济审计)是指在社会主义体制下,由最高国家审计机关,以法律规范为最高标准,运用系统的科学方法,对国民经济计划、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的制定、执行及其结果所实施的审计,审计参与宏观控制并为其服务应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从宏观要求出发,通过加强微观审计,为宏观控制服务。二是从宏观控制本身出发,通过建立并实施宏观审计。更直接、有效地为宏观控制服务。

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转变为以间接管理为主,着重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杠杆对国民经济发展进行间接的、适度的宏观调控。因此,宏观审计的对象是宏观审计发挥职能作用的客体或范围,其内容是以国民经济运行系统为对象的国民经济计划、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宏观审计的目标就是对国民经济计划、宏观经济政策与决策的科学性、法制性、客观性、平衡性、可行性及效益性作出评价。宏观审计的重点领域包括投资领域、财政领域、金融领域和税收领域。

审计人员在宏观审计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审计的方式实现审计控制,而且可以通过咨询建议的方式实施审计控制。预算是财政支出的基础。预算的正确性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至关重要,为了避免混淆法律责任。不影响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在宏观审计的过程中,审计机构一般不会接受负有预算编制责任的单位的委托来编制预算。但是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预算编制部门可以向审计机构进行咨询。此外,在预算的审批过程中,审计机构的咨询服务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宏观审计也可以通过咨询建议的方式实现。

6 社会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