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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人事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国企人事管理制度

第1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字:商事登记,立法研究

商事登记,又称商业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对商主体的设立、变更或解散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制度。依商主体法定原则,不论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或者其它企业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立,其主体地位须依登记而确定,其商事能力的取得、变更或终止均以登记为必要。因此,商事登记是商法的重要制度。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是健全和完善商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

中国大陆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大陆经济体制改革走的是一条循序渐进的路子,在改革的相当长时期内,计划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两种体制的因素经常是相互交错的,这两种因素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都产生着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商事登记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不相适应的内容。完善商事登记制度就是要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不断消除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内容,充实或增加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内容,从而健全和完善商事登记制度。

考察大陆现行商事登记制度,笔者认为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是立法缺乏统一性,有关商事登记的立法比较凌乱;其次是采取分级登记体制,具有浓厚的旧体制色彩。完善商事登记制度的基本思路是: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废弃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以下分而述之。

一、制定《商事登记法》,统一商事登记制度

中国大陆的商事登记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济体制改革初始,国家就十分重视商事登记。1980年7月,国务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1983年3月国家工商局公布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常驻机构的登记做了专门的规定。1982年8月,国务院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实施细则》。条例和细则对国营工商企业、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联营和合营企业等企业登记,做了规定。1985年6月和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了《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6年3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又了《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制定了《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这些条例或规定初步构建起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

1988年6月,国务院第1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上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和《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对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企业法人的登记做了的规定。同年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颁布,标志着不同所有制企业法人的商事登记实现了统一。依据该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非法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级计划部门批准的筹建期满一年的新建企业,仍按照企业有关规定办理。因此,总体上看,我国大陆商事登记立法仍处于分散的状态。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0年制定了《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以取代1983年的《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并制定了《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等,进一步充实了商事登记制度。

1992年,中共十四大召开,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商主体立法方面,改变了以往的以所有制为标准的企业分类法,采取市场体制国家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分类法,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相应地,在商事登记立法方面,国务院于1994年6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11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分别做了专门的规定。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了《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订),取代了1990年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上述公司登记等法规或规定的颁行,确立了大陆商事登记制度的市场化取向。例如,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但是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情况下,才应提交批准文件;通常情况下,设立有限公司无须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这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顺应了企业设立从“许可主义”(“审批制”)向“准则主义”的制度变革的需要。

然而,上述情况一方面表明大陆商事登记制度伴随着经济体制该给尤其是商事主体制度改革的发展而逐步得到建立和发展,但另一方面也表明大陆商事登记立法存在着“因人(商事主体)而异”的特点,未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就现行立法来看,法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分支机构,都有各自的商事登记立法,形成了庞杂的商事登记立法。这种情形不仅徒增立法和法律适用的成本,而且还可能由于不同立法所作的不一致规定,导致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例如,公司的登记就涉及两部法律:一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依前一条例,公司设立应进行“开业登记”;依后一条例,公司设立应进行“设立登记”。“开业登记”与“设立登记”并非仅仅是用语不同,而是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公司的设立与开业属于不同的概念。公司设立是指创建公司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而公司开业是指公司成立后开始从事营业活动。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创设公司人格,依商主体法定原则,公司人格的创设应符合法定条件并依法定程序进行;而公司开业就是公司的经营活动,公司是否具备开业条件、何时开业,是公司自己的事,虽然国家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也要进行管理,但公司的开业并不需要向工商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更不需要经工商管理机关批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将法人企业的设立与开业混为一谈,规定企业法人应办理开业登记,并把企业的营业条件-“经营场所”作为公司人格创设的必要条件加以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严格区分公司的设立和开业,把开业从创设公司人格的设立登记中分离出来,纳入工商管理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范围。依据该条例第62条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由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按照上述两个条例的不同规定,设立公司只需进行设立登记;而设立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则须进行开业登记。同为企业法人,则出现应进行不同类型登记的复杂情形。

法的统一是法制健全的基本要求。商事登记制度的完善首先是改变上述庞杂的立法状况,制定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取代不同商主体的登记管理“条例”或“办法”,实现商事登记制度的统一。统一的商事登记制度不仅要求各种商主体的登记统一立法,而且要求实行统一的登记程序和基本等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商主体之成立可以有不同的条件,但其登记程序和登记事项应当基本统一。鉴于公司登记制度比较健全,其它商主体的登记也有相应的规定和做法,因此比较现实的立法思路应是:以现行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为基础,参考其它商主体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出统一的《商事登记法》;同时,《商事登记法》应将分散的企业名称登记、登记公告、档案管理等内容也吸收进来。

二、废除分级登记制,实行以主营业地为标准的登记制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大陆的投资来源主要是国有资产,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从而形成了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其权限管理国有企业的体制,国有企业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地方企业又按照行政级别的不同划分为省属企业、地市级企业和县属企业。不仅如此,在计划体制下,企业存在着“政府化”的特点,企业乃至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有相应的行政级别。企业与企业之间并非真正平等的主体,而是存在着“身份”的区别。这种企业体制可以称之为“企业等级制”或“企业身份制”。这种企业管理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立法上对企业的设立采取了“许可主义”(“审批制”)的立法例,企业的设立须按照规定经相应级别的政府或其部门批准。不仅国有企业如此,外资企业、集体企业乃至私营企业也不同程度地被纳入这种管理体制。例如,外资企业须经国家外资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授权的省市自治区政府批准。按照《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因此,即使是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如采取股份公司形式,同样须经批准才能得以设立。

与这种企业等级制形成基本对应的是企业登记的分级制,即通常情况下,由哪一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应由相应级别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业登记。按照1982年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全国性的公司其登记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它企业则在所在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进而规定,全国性公司设在各省市自治区的分公司和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进出口及有对外业务的公司,向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1988年国务院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范围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确定了国家工商局、省市自治区工商局和市县区工商局三级企业登记体制。1994年国务院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第二章“登记管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公司登记权限进行了划分,其标准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大体一致,原则上也是由哪一级政府批准的公司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对于外资企业,按照1980年国务院的《中外合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采取的是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原则,也形成了分级登记管理的做法,并作为一项制度坚持了下来。

现行分级登记制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保持企业设立的审批机关与登记机关的行政级别的一致性,经哪一级机关批准的企业由相同级别的登记机关登记。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来说,这种登记制度也许有其存在的合理之处。但是,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这种分级登记制是存在着明显的缺陷的。

首先,它是旧体制下形成的企业等级制的产物,它是以企业等级制为前提的。而且,这种企业分级登记制反过来又起着一定的强化企业等级制的作用。企业等级制的本质是企业的身份制,它强调的是企业固有的“身份”。在固有的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与集体企业,公有制企业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中的中央所属企业和地方企业,其间是存在着身份的区别的。它们适用不同的法律,承受着不同的政策待遇,其所受政府重视的程度也有区别。这种情形今天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然而,市场经济强调的主体的平等,不论是公有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它们都是平等的具有独立人格的市场主体。在我国市场化改革进程中,营造一个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十分重要。它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显然,我国现行的企业分级登记制与市场化改革的价值取向是不相适应的,它不利于营造一个平等的社会经济环境。

第2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1.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使我国事业单位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已经十分成熟,绝大多数企业已经实行了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因此,我国才具有一批与国际化大企业相抗衡的企业,所以,我国事业单位要适应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且长期发展下去,就必须进行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这样不仅从制度上保证我国事业单位能够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相匹配,也能够从根本上确保我国事业单位制度上的完善。现今,只有企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上的完善性和系统性,才能为我国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及产业换代升级提供基础性的保证。

2.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是我国事业单位能够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目前,我国事业单位上至领导下至员工,在思想上和理念上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及相关理论方面比较匮乏和缺失。因此,聘用具有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思想的高素质人才对我国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提供思想上和制度上的改造,不仅能够迅速改变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行政事业性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也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素质不高的局面,带动经营管理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积极学习现代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从根本上和思想上改变现有我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3.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使我国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更加完善。现代企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是经过长期在市场经济竞争过程中发展和变革形成的,因此,在我国事业单位企业化改革过程中运用现代企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及相关理论,不仅能够使我国事业单位从管理制度和理念上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也能从本质上改变我国事业单位目前这种管理混乱、无序、效率低下的状况,同时也使得我国事业单位能够完善其管理制度和流程,真正做到现代化企业的经营管理。

二、我国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的建议和意见

1.引进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帮助我国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革。我国事业单位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这种管理毫无章法、混乱无序、考核制度形同虚设的问题,就必须从外部引进一大批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对我国事业单位进行制度上、流程上和人员素质上全方位的改革,这样才能一方面确保我国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同时也能确保从根本上对我国事业单位进行企业化的深入改革,将改革切实有效的进行到实处。

2.管理层要从思想上和理念上对我国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进行深化改革。我国事业单位目前这种行政事业性管理体制和流程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制度上和流程上的问题,则必须从领导者和管理层方面在思想上和理念上切实执行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及相关理论知识,确保我国事业单位的企业化经营管理制度和流程能够真正运用到日常单位经营管理过程当中。这样才能将我国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管理改革贯彻到实处。

第3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一、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是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建设。加大董事配备力度,确立了专职外部董事制度;改进监事会设置体制,创造性提出每户企业选聘1名外部监事,与省国资委派出监事和职工监事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健全制度体系,制定了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建立外部董事、监事和职业经理人三个人才库。目前,省管企业基本配齐董事会成员,监事会实现全覆盖。二是加强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推进企业高管人员契约化管理,在19户企业开展试点,其中11户企业中涉及的51名高管人员,有47名选择了契约化,在企业干部职工中引起较大思想冲击。三是深化企业市场化经营机制。建立公开透明的激励机制,制定鼓励支持企业对核心技术骨干、核心研发人员等开展中长期激励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红权激励的政策措施,推动浪潮信息等3家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开展非上市公司中长期激励试点,充分调动经营者及核心员工的积极性。

二、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组建

一是改建组建11户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建鲁信集团等7户企业,新建齐鲁交通集团等4户功能型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进一步明晰投资运营公司功能定位,即以战略管理为导向,以价值管理为中心,以资本运营为手段,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在不同业务单元、不同区域内优化配置,实现资本价值最大化。二是同步实施授权经营。明晰国资监管机构与投资运营公司的关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依法向投资运营公司下放投资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的7项股东会职权,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重大经营投资事项的监管,使其更好发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平台作用。

三、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

一是稳妥开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试点。首批选择58户基础较好、改革意愿强的企业开展试点,制定“一企一策”改革方案,引入战略投资者,规范员工持股,推动形成定位清晰、权责对等、协同运转、制衡有效的经营机制。二是设立山东国惠改革发展基金。成立总规模200亿元的改革发展基金,通过资金入股来改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助推省属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聚集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山东省国资布局调整。

四、构建新型国资监管模式

按照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调整完善国资监管体制。一是搭建股权多元化平台。在全国率先开展国有资本划转社保基金工作,将18户省管企业30%的国家资本共计180.65亿元,划转至省社保基金理事会,建立股东会决策新机制,在省管一级企业层面实现股权多元化。二是搭建统一监管平台。通过整合组建、重组划转、另行处置等形式,扎实推进省属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完善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体制,组建省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理事会。

五、探索建立国有企业防止利益冲突机制

实行源头治理,制定实施省管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公务回避和报告说明制度,推动企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开展自查自纠。建立省管企业关联方交易监管制度,制定省管企业关联方交易监管办法等,明确了关联方交易的管理、监督、回避和信息披露办法,从制度上切断利益输送通道。制定省管企业招投标监管办法,推动企业建立完善职工评议制度,健全企业领导人牵头和审计、法律、财务等部门参与的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招投标和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监督,探索建立企业投资经营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4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监管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7116

1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11下属企业财务监管关系不明晰

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一般为其上级部门任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工资由企业发放,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负责;实施财务监管的主体单位是事业单位内部财务审计管理部门,发挥的作用仅停留于财务资料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的阶段,事业单位实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发挥财务监管的作用。

12实施财务监管的制度缺失

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经营和发展是企业的重点工作,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制度建设较完善,而内部控制制度中财务管理制度缺失,财务风险时有发生,在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就是水利事业单位在财务监管工作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完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只是第一步,最终要出台监督企业财务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13对下属企业资产监管松懈

下属企业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水利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对企业财务实施监管的重要工作内容。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具体表现为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下属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时常出现资产闲置、处置不当、坏账等财务风险。而水利事业单位作为财务监管部门却因其负担一部分水利事业单位职工的薪酬,这一特殊的行业特质,仅仅要求掌握企业资产现状,在企业资产的财务监管方面表现松懈。

14缺乏有效的资金监管机制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鼓励下属企业开拓市场,扩大生产,水利事业单位在本身资金面较紧张的情况下,对其下属企业的资金借贷业务、资金回收管理方面缺少有效的监管机制。部分企业由于对外投资不当,或者任意担保、抵押形成经济损失;部分企业货币资金管理不严,对债权未及时清收,造成坏账损失。因此,加强下属企业资金监管,是有效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

15缺少专业的考核指标

对下属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没有专业有效的考核指标,也是财务监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失误,比如仅仅选择产值作为考核指标,忽视了利润这一重要的考核指标,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时常出现企业产值上亿,利润却为负的现象;对往来账款考核仅仅选择回收数而不是回收率来考核,不利于正确判断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水利事业的科学发展。

2加强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财务监管的措施和方法

21明确职责权限,加强制度约束

加强企业财务监管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成本核算、预算决算、资产管理、档案管理及公务支出等财务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出资人和经营管理层的职责权限,明确企业弥补亏损措施和企业盈利的分配方案,按照出资比例等条件行使分配利润的权利。上级主管部门应明确水利事业单位负责人为其下属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责任人,以增强企业财务监督力度,防控财务风险控制,确保国有资产保障增值。

22加强考核管理,完善激励机制

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下属企业财务考核指标管理,使用科学考核指标对企业进行财务管理。对企业负责人要加强财务管理、增收节支、管理效益、财务资金安全等方面的考核,实行企业负责人年薪制度,制定企业职工、管理人员工效挂钩、年度奖金等激励办法,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推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23全面推行预算管理制度

要求企业在编制预算时要做到“应编尽编,从严控制”,要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不仅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还要确保企业各项收入纳入预算。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由于国家前期投资已完成,经营效益较高,对水利事业单位承担公益事业部分的政策性亏损有一定的扶持作用,对这部分企业要实行严格预算控制,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从而取得最大收益,解决水利行业,特别是农业灌溉事业单位部分政策性亏损,缓解水利事业面临的财务困难。

24严格下属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财务监管

规范企业财务日常核算管理工作:一是要求其账簿、科目设置合法合规,成本费用归集准确,业务处理及时,财务手续齐全,财务报表分析客观准确;二是要加强企业银行账户开立、撤并等业务监督管理,可通过设置银行账户查询权限等方式掌握大额资金动向,防控金融风险;三是要加强货币资金实时监管,严格控制现金支付;四是建立企业重大事项审批备案制度,加强审批管理,有效防范财务风险;五是督促企业按规定办理结算,及时清理债务,回收借款,特别是存在坏账风险的债务,必要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债务清收工作;六是要加大下属企业财务工作电算化力度,及时有效监督检查,解决发现问题。通过一系列明确细致的监管项目,提高财务监管工作效率,达到有效监管的效果。

25加强下属企业资产管理

下属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其占有或使用的资产,具体表现为企业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水利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体现了国家投资、价值较大、范围较广的特点,要建立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下属企业对国有资产承担安全使用、有效运转、资产保全和日常管理的责任,要求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要明确货币资金、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管理等岗位职责,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对下属企业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行为,要严令禁止,对资产的购置、处置要制定相关规范并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对无形资产要合理评估、加强维护,对对外投资要全面考察、严格控制,防控非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6加强下属企业财务人员管理

水利事业单位下属企业应按规定合理配备财务人员岗位,外聘财务人员,须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征求单位财务部门意见;时机成熟,可逐步推进下属企业财务人员委派制度,以加强财务监管工作。

27加强下属企业财务监督检查

水利事业单位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按照规定及时实施下属企业年度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完善审计责任追究制度,对提出的问题要严肃经济责任,明确谁负责、怎么改,并且限定整改期限,追踪整改结果,督促下属企业积极配合国家具有监督检查职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5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国有企业经营行为,壮大我县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客观要求,是保证国有资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全面协调发展、确保全县“三大目标”顺利实现的重大举措。健全完善的国有资产运营管理机制,是推进县属经营性国有资产优化重组、实现国有资产科学优化布局和保值增值、提高国有资本的运营效率、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影响力和带动力的客观要求,也是落实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构建国有资产监管新体制的内在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努力做好全县国有企业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监管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依法监管、科学营运”的思路,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政资分开”、“政企分开”。积极推进国有资产规范运营,优化和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快发展和效能优先的原则;坚持依法规范和有效监管的原则;坚持改革创新和做大做强的原则;坚持政企分开和政资分开的原则;坚持经营权和所有权分离的原则。

三、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监督管理机制。

(一)进一步理顺国有企业监管机制。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监管、授权经营”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对县本级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建立和健全“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二)进一步发挥国资局部门的监管职能。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是全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由县政府授权,代表县政府依法对恒兴国投有限公司、永生担保有限公司、唐家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竹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兴和粮油有限公司、洁康水务有限公司、佳讯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等7家县属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并实行监管。县国资局要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作用,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县属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重大投资、重要人事、大额资金开支等“三重一大”管理;加强企业年度、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和其他监管工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县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家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收益;由企业开发、经营的国有资产;县属企业改制剥离的国有资产;县政府授权监管的其他国有资产。

(四)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的性质。县属国有企业是以

政府投资、融资以及国有资产经营为主的国有独资和控股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法人。

四、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企业监督管理

(一)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管制度。结合《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者的选用制度;建立规范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业绩绩效和工资总额控制办法;建立企业重大事项报告、财务会计、财务总监委派、审计监督等制度;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积极探索和实践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办法。

(二)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理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决策机构、监管机构、执行机构之间的制衡机制。县国资局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按照党管干部原则,按干部管理权限提请或建议任免出资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的相关规定,按法定程序负责国有企业董事、监事、其他经营负责人的委派任免。根据我县实际,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实行职位管理;党政机关管理干部到公司任职的,机关职级予以档案保留,如因工作需要回到党政机关的,其原任职机关职级可将公司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三)建立国资外派监督制度。县国资局负责向监管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参股企业派出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国有股权代表,负责监督管理企业财务的会计活动,以及重大经济事项。要建立外派监督工作制度、督查整改制度,提高对企业财务监控能力,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建立国有企业定期审计监督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国有资产运营和收益、财务收支、资产负债、重大经济事项等年度定期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审计。

(五)建立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方面的责权界限,对影响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由企业向国资局和县政府报告。加大对企业投融资决策、法律纠纷、经营亏损、对外担保、利润分配等重大事项、重大人事、大额资金等事项的监管力度,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

(六)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七)加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县国资局要进一步依法履行好出资人职责,提升国有资产营运效率。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考核,明确经营责任,设定考核指标,通过下达经营目标、签订责任书、实施考核奖惩等方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八)严格国有企业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坚持“总量调控,科学效能,动态管理,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科学合理、功能齐全、有利工作”的编制内设机构和人员方案,并实行总编制控制,因工作需要增加编制的,必须报县国资局和县政府审批。对国有企业招工,必须按照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的原则,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立国有企业职工编制管理统计报告制度,国有企业要定期向县国资局报告企业职工情况。

(九)积极推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严格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对国有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投资获得的股利、股息,产权转让收入等,逐步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积极推行国有资产绩效考核,建立统一的考核体系。

(十)严格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按照“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强化激励、规范约束”、“结合实际、从严从俭”的原则,从严控制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制定并完善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的规章制度。

(十一)加快投融资平台建设。进一步整合资源,盘活国有资产,通过市场化、企业化运作,做大做强投融资平台,加强经营性资产整合重组,充实公司资本金,壮大投融资平台公司实力;加强银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模式,让国有资产聚优裂变,起到放大效应,助推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国有企业要加强党支部建设,建立健全党务工作机构,配备好党务工作者。积极探索企业党建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不断丰富党建工作内涵。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检查考核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宏观政策导向,不断提升国有企业良好社会形象。

(二)加强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深化“四好”领导班子创建活动,建立完善企业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断增强企业班子的整体合力,努力把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的坚强领导集体。

(三)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深化企业选人用人机制改革,积极探索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新机制,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市场化、职业化的要求,加大公开选拔和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力度,积极探索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轮岗交流制度。

(四)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建设。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切实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宣传教育。进一步深化效能监察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国资监管部门和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推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六、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6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职能转变方案 国务院国资委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部署,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坚定不移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积极推进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创新发展,为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发展壮大国有经济作出了积极贡献。但与此同时,国有资产监督机制尚不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中越位、缺位、错位问题依然存在,亟需加快调整优化监管职能和方式,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运营和配置效率。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63号)有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以提高国有资本效率、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为中心,明确监管重点,精简监管事项,优化部门职能,改进监管方式,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快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坚持准确定位。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要求,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国务院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根据授权代表国务院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依法行使自主经营权。

坚持依法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健全监管制度体系,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全面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充实监督力量,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搞活企业。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突出权责一致,确保责任落实,将精简监管事项与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依法落实企业法人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激发企业活力、创造力和市场竞争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坚持提高效能。明确国有资产监管重点,调整优化监管职能配置和组织设置,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整合监管资源,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加强监管协同,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动态监管,实现依法监管、分类监管、阳光监管。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建工作主体责任,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调整优化监管职能

按照职权法定、规范行权的要求,调整、精简、优化监管职能,将强化出资人监管与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相结合、落实保值增值责任与搞活企业相结合,做好整合监管职能与优化机构设置的衔接,强化3项管资本职能,精简43项监管事项,整合三方面相关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更好维护企业市场主体地位,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权力和责任相统一、相匹配,层层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确保企业接住管好精简的监管事项,体现国资监管要求,落实保值增值责任。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严格落实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在国有企业贯彻执行。

(一)强化管资本职能,落实保值增值责任。

完善规划投资监管。服从国家战略和重大决策,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重点产业发展总体要求,调整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大对中央企业投资的规划引导力度,加强对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审核,制定并落实中央企业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整体规划。改进投资监管方式,通过制定中央企业投资负面清单、强化主业管理、核定非主业投资比例等方式,管好投资方向,根据投资负面清单探索对部分企业和投资项目实施特别监管制度。落实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完善投资监管制度,开展投资项目第三方评估,防止重大违规投资,依法依规追究违规责任。加强对中央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指导,强化境外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加大审核把关力度,严控投资风险。

突出国有资本运营。围绕服务国家战略目标和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推动国有资本优化配置,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和回报水平。牵头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施资本运作,采取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等相关投资基金。建立健全国有资本运作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国有资本运作平台开展资本运营,鼓励国有企业追求长远收益,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点基础设施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产业集中,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势企业集中。

强化激励约束。实现业绩考核与薪酬分配协同联动,进一步发挥考核分配对企业发展的导向作用,实现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改进考核体系和办法,突出质量效益与推动转型升级相结合,强化目标管理、对标考核、分类考核,对不同功能定位、不同行业领域、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实行差异化考核。严格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建立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健全规范国有资本运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制度,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加监督专门力量,分类处置和督办发现的问题,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形成发现、调查、处理问题的监督工作闭环。进一步强化监督成果在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干部管理等方面的运用。

强化外派监事会监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事会监督,完善监督工作体制机制,明确外派监事会由政府派出、作为出资人监督专门力量的职责定位。突出监督重点,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着力强化当期和事中监督。改进监事会监督方式,落实外派监事会纠正违规决策、罢免或者调整领导人员的建议权,建立外派监事会可追溯、可量化、可考核、可问责的履职记录制度,提升监督效能。

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完善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追究力度,综合运用组织处理、经济处罚、禁入限制、党纪政纪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依法依规查办违法违规经营投资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案件。

(三)精简监管事项,增强企业活力。

取消一批监管事项。严格按照出资关系界定监管范围。减少对企业内部改制重组的直接管理,不再直接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推动中央企业严格遵守证券监管规定。减少薪酬管理事项,取消中央企业年金方案、中央企业子企业分红权激励方案审批,重点加强事后备案和规范指导。减少财务管理事项,取消与借款费用、股份支付、应付债券等会计事项相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事前备案,重点管控企业整体财务状况。取消中央企业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工会组织成立和工会主席选举等事项审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

下放一批监管事项。将延伸到中央企业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企业集团和地方国资委。将中央企业所持有部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和股权变动事项,企业集团内部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非重大资产重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等事项以及中央企业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权限,下放给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明确各治理主体行权履职边界,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国家所有、分别代表原则,将地方国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的审批权限下放给省级国资委。

授权一批监管事项。结合落实董事会职权等试点工作,将出资人的部分权利授权试点企业董事会行使,同时健全完善制度规范,切实加强备案管理和事后监督。依法将中央企业五年发展战略规划制定权授予试点企业董事会,进一步落实试点企业董事会对经理层成员选聘、业绩考核、薪酬管理以及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管控、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试点企业董事会要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决策制度,明确授权事项在企业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落实相应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移交一批社会公共管理事项。落实政资分开原则,立足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定位,全面梳理配合承担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分类处理建议,交由相关部门和单位行使。

(四)整合相关职能,提高监管效能。

整合国有企业改革职能。对承担的企业重组整合、结构优化、改制上市、规范董事会建设以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职能进行统筹整合,集中力量加大对改革改制、管理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的指导服务力度,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整合经济运行监测职能。集中统一开展财务动态监测和经济运行分析,综合分析行业与企业情况、经营与财务情况,及时、准确提供运行数据,全面掌握中央企业运行状况,为国家宏观调控和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提供基础支撑。

整合推动科技创新职能。明确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方向和重点任务,整合新兴产业培育、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品牌建设等职能,推动企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组建产业协同发展平台,协调落实重大科技政策和项目,更好发挥中央企业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带动作用。

(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强化管党治党责任。

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强化中央企业党建工作考核,落实四同步、四对接要求,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党组织工作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注重加强混合所有制企业党建工作。

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公司治理相统一。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把党建工作总体要求写入公司章程,健全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使党组织发挥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处理好党组织和其他治理主体的关系,明确权责边界,做到无缝衔接。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机制相结合。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选任标准,党组织要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察、推荐人选等方面把好关,按照市场规律对经理层进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树立正向激励的鲜明导向。

加大纪检监察工作力度。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大对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和党员领导人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的问责力度。对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的中央企业开展巡视监督,加强对中央企业开展内部巡视的领导和指导。

三、改进监管方式手段

按照事前制度规范、事中跟踪监控、事后监督问责的要求,积极适应监管职能转变和增强企业活力、强化监督管理的需要,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更多采用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监管方式,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一)强化依法监管。

严格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权履职。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出资人监管的权力和责任清单,清单以外的事项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加强公司章程管理,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注重通过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实施分类监管。

针对商业类和公益类国有企业的不同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研究制定差异化的监管目标、监管重点和监管措施,因企施策推动企业改革发展,促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在战略规划制定、资本运作模式、人员选用机制、经营业绩考核等方面,实施更加精准有效的分类监管。

(三)推进阳光监管。

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加强信息公开平台建设,依法向社会公开国有资本整体运营情况、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经营业绩考核总体情况、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和监督检查情况。指导中央企业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依规公开治理结构、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负责人薪酬等信息,积极打造阳光企业。

(四)优化监管流程。

按照程序简化、管理精细、时限明确的原则,深入推进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和定期轮岗,科学设置内设机构和岗位职责权限,确保权力运行协调顺畅。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整合信息资源,统一工作平台,畅通共享渠道,健全中央企业产权、投资、财务等监管信息系统,实现动态监测,提升整体监管效能。

四、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第7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经过多次改革调整,我国很多国有企业基本上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走上了正轨,逐步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正显示勃勃生机。但也无庸讳言,还有相当多的企业改革并不彻底,没有触及根本。很多国有企业虽然实行了公司化改革,但大多是行政性翻牌公司,竞争力弱、效益低下。其实,企业作为一种成熟的组织结构,最重要的就两方面:资产和人。资产关系决定企业治理结构和组织形式;人的关系决定企业运作方式,其它都是由这两者派生出来的。资产关系和人的关系又是紧密联系的,是一个整体,单纯强调某一方面势必导致改革的不均衡,最终是形似而神不似。在某种意义上说,对人的改革比资产改革更难,更重要,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企业组织结构、无论什么样的制度,都是由一定的人来操纵、执行和完成的,人的问题是最根本的问题。

然而,我们以往的企业改革更多地侧重于资产关系改革,认为产权清晰了,公司制建立了就能解决出资人不到位以及政企不分等问题。然而事实并不如人们所想象的那样,改革20多年来,政府和企业的关系一直在政府过度干预和企业内部人控制之间摆动,其原因归根到底是人的关系改革滞后于资产关系改革。本文认为,国企改革最终要解决的是委托问题,因为国有企业除非全部私有化,否则逐级委托方式就不会改变。由于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只是上一级人委托下的人,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者,因此国家对国有企业领导干部(或称高管人员,下同)的选择和管理就永远存在。

解决企业人的关系问题,关键是解决企业领导者的选择问题。我们过去将企业领导人一直是当作干部(官员)来对待管理的,虽然后来取消了企业干部的行政级别,但国企干部身份仍然未改变,国企领导人选拔中一些习惯性的作法依然存在,国企领导人的“官”念也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观。由于管资产和管人、管事脱节,企业高管人员对出资人的尊重程度大打折扣,企业经营不善时出资人不必承担用人不当的责任。为改变这种脱节状况,中央已经建立起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实行管人管事和管资产相统一,在今后的改革中,地方政府也会逐步建立起地方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企高管人员的人事权相应地会转移到国资委。但不管是哪个机构来管理国企高管人员,现有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都必须进行改革,因为如果国有企业现行干部管理体制不作根本性调整,不跟上资产关系的调整步伐,则国有企业改革是不全面的,改革也难以获得成功。更为重要的是,现有国资委比过去政府部门的权力更大了,如果还沿袭原有人事管理体制,就不仅仅象政府部门那样是“婆婆”了,会成为“老板加婆婆”,使问题更为复杂。

二、现有国企干部管理体制弊端

我国现有国企干部管理基本上仍然是计划经济模式下的管理体制,以行政任命为主,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企业干部管理极不协调,归结起来主要有这样一些弊端:

1、管理层次不清

按照现代公司制,股东是出资人,应由股东来行使出资人权力。在股东较为分散的情况下,按股份比例推荐董事,形成董事会,董事会代表股东,以维护股东利益为落脚点,行使决策权,对股东负责;由董事会聘任经理人员进行日常经营,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不是对董事长个人),这样的层次是清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所要求的。但是在实际中,国家不仅仅是任命董事和董事长,连经理层也一起任命管理,而且更注重经理层的选拔和任命,经理层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董事会,董事没有实际意义,就只好来个董事兼副经理,有时甚至是把那些不便安排的干部作为董事。对有的大型国有公司,仍然延袭传统行政人事下管一级的方式,连其人力资源部的部长都由上级党组织来考察任命。这种管理层次上的混乱,造成董事会成了摆设,实际上是剥夺了董事的权利,造成出资人不到位和内部人控制,违背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初衷。

2、管理职位不明

目前国有公司干部职位(领导干部)设置较多,有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党委、工会主席、“总师”(如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规划师)等,这样一算下来,即使董事会、经理层和党委高度重合,一个企业班子也往往达到上十人,一个省、地区或市,这样的国有企业班子常常几十上百个,干部管理部门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深入了解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管理。管理部门对由自己考察任命的干部,一般情况下也只是到要调整时才去考察一次,勿勿忙忙选拔或交流,很难了解所选干部的真实情况。有的公司,上级组织部门一年到头可能还去不了一回,又怎谈对企业干部的了解和日常动态管理,又怎能保证所选干部是否称职。其实作为大股东的出资人,其管理对象应该只是出资人代表----董事会成员(当然公司党委另行别论)。经理层本该交由董事会聘任管理,工会主席也应由公司工会选举产生,所谓“总师”也宜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由公司自行决定聘用与否,是不是要作为一个领导职位由上级组织部门来管理值得研究,而现在却成了安排领导干部的一个职位。而作为大股东应该注重的监事会却并未全部纳入管理范围,一般情况下只有监事会主席才算为领导职位,而对于监事的要求却并不严格。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本来是为照顾小股东利益所作出的制度安排,在国外基本上都由社会名流,如专家学者、离任总裁、商界或法律界成功人士等担任。但在我国几乎清一色地由政府要害部门的在职领导兼任,并且由组织部门任命。且不论他们本职工作相当繁忙,有无时间来参与企业决策值得怀疑,关键是这些人本身就与企业的发展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很难保证其客观公正性。还有更可笑的是,有的职工持股会选出的职工董事,也必须由组织部门考核任命,如果达不到一定的“级别”,则不能任职。

3、管理环节不全

且不说将国有企业高管人员当作“干部”管理合不合理,单纯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也是不全面的,或者说管理的力度是不均衡的,该管的没管或没管好,不该管的往往又下了过多工夫。一是管理方式单一,过分注重直接管理,对企业高管人员以委派(任)代替委托。委派与委托虽只一字之差,但却内涵迥异。委派是一种行政手段,而委托则更多地体现出一种经济关系。既然国有资产是多级委托管理,就应体现出委托的经济含义,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经营者,通过经济关系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以来,我们总是习惯于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其实现途径等同起来,无论什么干部,都采取同一个模式管理,并都要拿在党组织手里亲自管,“管住”干部的同时也“管死”了干部。这种直管方式严格地限制了国企高管人员的合理流动,国企高管人员如果要跳槽到任何一个民营企业担任相应职务,只要这个企业接收一般还是可以实现双向选择,而这个人如果想到其他国有企业任职就很难做到;同样,一个优秀的民营企业家如果想到国企做高管人员则是很难的。也就是说,国企高管人员只有自主流动(实际上是流失)到民营企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自主流动的可能。二是干部绩效管理不到位,有效激励不足。我国对现有国企高管人员的管理往往局限于考察和任命,而对干部的前期发现和后期监督激励缺乏应有的重视。现在虽然也有相当多的公司对高管人员实行了年薪制、股票期权激励,但这些与他们的绩效挂钩并不紧密,企业业绩上来了,奖金自然少不了,企业亏损了,年薪也照拿,有些企业干部在此企业没干好,易地再为官的现象也不少见。三是约束机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以监事会为例,很多国有公司,通常要么监事会不健全,要么由公司中层干部兼任监事,实际上是形同虚设。另外对一些概念的误解也容易导致监督和激励不力。如认为企业非要有“一把手”不可,于是让董事长手握重权,使本应由董事会依法决策的事也由“一把手”决定。有时为了加强董事长的权威,甚至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肩挑,失去应有的监督和权力制衡。三、国有企业干部管理新的实现模式

今后不管国企高管人员由哪个部门管理、管到什么程度,单纯从管理的层面来看,干部管理应包括从发现选择、考察任用到使用的全过程,而不是仅仅注重某个环节。在改革进一步深化中,我们非常必要建立新的企业干部管理机制,解决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管理制度中存在各种问题,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步:清理管理层次

理清管理层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职位层次,二是幅度层次。在管理职位设计上,取消那些本应由企业自己管理的职位,还原董事会的真面目,从实质意义上完善董事会职能,让董事会成为真正的企业法人代表。解决国有企业委托问题必须使董事会真正拥有法人财产权,这是解决改革以来长期困扰国有企业的政企不分问题的关键措施。董事会的任务是代表所有者维护企业的长远利益,监督企业资本运用的安全。因此,政府应该把手里剩余的企业管理权也给予企业,尤其是选择经理的权利。具体来说,董事会和经理层应彻底分开,出资人(也就是国有资产代表---国资委)只管理自己推荐出来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对其进行考核管理,并决定报酬;而企业的经理层则应由董事会在市场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去择优。这样一方面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同时,也是经理人职业化的必由之路。在管理幅度上,放开企业中层干部管理,也就是说不再管理企业的政治部(人力资源部)部长等中层干部职位,赋予企业自身人事权。

第二步:构建产权代表和经理人筛选机制

由于国有资产的委托特点,者的素质和行为直接影响到委托者的利益。因此,无论国家(政府)作为委托人选择自己的产权代表,还是董事会选用经理人员,都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符合条件的经营管理专家成为国有产权代表。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者已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应该通过市场来选择和配置。作为者的经理人员不仅要有来自同行业企业经理的竞争压力,还应有潜在的经理阶层市场的竞争压力,这是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才能并有效约束经理行为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国有公司中的产权代表并非真正的资产所有者,其行使监督权力的行为方式潜在地具有扭曲的可能性。为了确保国有产权代表行为的合理化、理性化,必须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国有产权代表筛选机制,及时淘汰那些“能力不足”或不关心资产保值增值的产权代表,使国有产权代表处于一种动态、可被淘汰的状态。

第三步:资格和职务分开管理,赋予党管干部新的时代内容

过去我们一直套用党政干部的标准和管理办法来选拔、管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建立,这种模式已显示出其局限性。比如企业改制以后,其领导干部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选举产生,而不能由党委直接任命;国家控股与不控股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的管理方式也具有较大差异:目前对独资或控股企业的干部仍然是组织任命为主,缺乏有效的市场配置手段;对那些未控股企业的干部,放手不管难以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单纯依靠组织管理,又总觉得“名不正、言不顺”,缺少社会化管理手段。这就需要我们摆脱过去思维定势的束缚,结合新的经济体制灵活掌握并研究探讨不同的干部管理方法。

为解决上述矛盾,可以实行资格和职务分开管理的办法。即把国企高管人员分解为资格管理和职务管理两个层面,使职务管理在资格管理的基础上进行,职务管理的权限在国有企业出资人即国资委手中,而资格管理的权力在党的组织部门。只有通过党的组织部门的资格认证,才能被国有企业出资人聘任或推荐为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也就是说,党不再管企业干部的具体职务任免,而只管他们的资格审定,职务任免权交给国资委。因为党对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管理,目的是保证和提升国有企业高管人员队伍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以此保证和提升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准,至于这个队伍中的哪个人员为哪个国有企业服务,无论从党的事业和国家利益来看,还是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来看,都是一样的,完全可以只管此人的任职资格而不用管此人到哪个具体的企业任职。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必须建立国企高管人员资格专用档案,建立人才库和有关资格档案的网络查询系统,进行跟踪监管,对于那些不符合条件的,应公告取消其资格。在这种管理模式下,只要通过党组织部门资格认证,就可以跨行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关系接受任何企业的聘任(民营企业里的优秀人才,只要符合资格、自己愿意,也可以到国有企业),有利于打破现有企业干部管理的条块分割状态,建立企业干部正常合理的流动机制。

第8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也为了更好地解决国有企业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从2004年起,经国务院同意,国资委在中央企业开展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试点工作。2005年10月17日,第一家企业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建立规范董事会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董事会试点的七大思路

通过试点促进中央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重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制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200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提出,“实施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加快中央企业调整重组的步伐。”“选择具备条件的大型国有企业整体改制、整体上市。扩大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董事会试点范围,建立健全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所以,股份制是中央企业的改革方向,实践已证明是完全正确的,这一点要牢牢把握、毫不动摇。加快中央企业的股份制改革和重组,不但国资委要大力推动,更要通过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董事会,在企业内部形成改革的动力。这样,内外结合,共同推进,有利于加快股份制改革和重组。另一个重要考虑是,中央企业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为进一步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后董事会的组建和运转奠定基础。

改善董事会构成,实现中央企业决策权和执行权分开。在制度设计中,通过下列主要措施保证董事会构成合理规范:第一,引入外部董事,并使外部董事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其中大多数外部董事要具有大企业经营管理决策的经历和经验,至少1名外部董事有企业财务负责人的工作经历或者是企业财务会计专家,至少1名外部董事从事过或者熟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与业绩考核工作;第二,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进行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第三,总经理进入董事会,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不进入董事会;第四,选聘具有不同业务专长和经验的高水平董事,构建具有综合素质、能够满足董事会履行各项职责要求的董事会;第五,对于有境外投资经营业务,且营业收入数额较大或者所占比重较高的公司,积极考虑从境外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选聘外部董事。

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在体制上将产生以下深刻变化:一是决策权与执行权分开,形成科学的决策体制和权力制衡机制。外部董事占半数以上,重大决策事项的决定权不在经理人员手中,就实现了分权制衡。而外部董事除了股东(国资委)确定的报酬、会议津贴和办公待遇外,在企业没有任何自身的利益,在权力、利益方面比较超脱,对这个职位也没有什么依赖,他们与非外部董事之间也没有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这些因素决定了外部董事能更加客观、独立地表达意见和参与表决。这正是大企业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的最基本体现。二是有利于防止在重大决策上的“内部人控制”和“一把手”说了算,使企业在处理出资人、企业、经理层和职工的利益关系方面形成制衡。三是在业绩考核、分配等方面由董事会分别做出个性化的规定,体制上会比较科学,结果也会比较合理,有利于调动企业员工和负责人的积极性。

落实董事会的职权,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对于依照《公司法》登记并建立规范董事会的企业,一是确保《公司法》赋予董事会的职权,尤其要落实由董事会选聘经理人员、决定经理人员的考核与薪酬的职权。二是把出资人的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这主要包括重大投融资决策权、内部改革重组权和子公司股东权等。把这些权力授予董事会,有利于明确其责任,可以更好地利用董事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经验。对试点企业董事会来讲,享有多大职权,就要承担多大责任,履行多大义务。赋予董事会以上职权,既能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功能,又能从体制上、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向出资人负全责,优越性显而易见。

完善工作机制,规范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资人的权利。建立规范的董事会以后,通过明确界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董事会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划清边界;规定涉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董事会双方事务的办理方式、程序、时间、要求等,并形成制度,共同遵循,相互协调。具体有两项工作任务。一项是通过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行使的对经理人员的选聘、考核、奖惩等职权和股东的部分职权交给董事会行使,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工作重点放在对董事的选聘、管理、评价、奖惩方面,与董事会、董事沟通方面,以及对董事会工作的指导监督方面等,规范国资委行为,防止干预董事会的职权。另一项是规范董事会的运作,通过建立董事会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制度,加强董事会、董事与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沟通,确保企业的运作对股东透明。一些重大决策,董事会应与国资委进行充分沟通。

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加强职工民主管理,构建中国特色董事会。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项重大原则,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所以,加强董事会建设要与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相结合。主要制度安排为,一是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进入董事会;非外部董事中的党员可依照《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进入党委会。二是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三是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经理人员相结合。四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职工董事进入董事会,充分发挥职代会在职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保障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董事制度与职代会制度有效结合起来,从制度上保证在公司决策机构中体现职工的意愿,并尊重和支持董事会依法履行职权。发挥党组织的作用和体现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企业管理的优势,将其与董事会建设有效结合起来,就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公司治理结构。

坚持和完善外派监事会制度,并与董事会试点工作相衔接。发挥外派监事会的重要作用,变事后监督为当期监督,增强监督的有效性和灵敏性,探索外派监事会与加强董事会建设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和工作机制,改善和强化对企业的监督工作,提高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公司运作的透明度。既要保证股东的知情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董事会、董事享有的法定权利和股东赋予的权利能够到位。监事会列席董事会,参与对董事会、董事的评价和对经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的评价。

搭建董事会建设与运作的相关制度。董事会运作是建立在一套制度体系基础上的,而且要有保障这一套游戏规则被遵守的制度安排,从大的方面讲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指导董事会运作的规章制度,包括董事会建设、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权责、议事规则、章程指引、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的指导意见等。(2)选聘合格董事以及督促董事尽责的规则,如董事管理办法、评价办法、奖惩办法等。(3)国资委规范行使出资人权利方面的制度安排,如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等。(4)过渡期的一些制度安排。

董事会试点的进展

通过几年来的探索实践和不断总结,董事会试点工作稳步推进,主要进展情况如下:

建立了外部董事制度,董事会试点企业的户数逐步扩大。目前,包括中央管理主要负责人的3户企业在内,试点企业已增至17户,外部董事均超过了董事会全体成员的半数,已有中国外运、中国医药和中冶科工等3户企业进行了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的探索。外部董事总人数已达到63人,其中,中央企业原负责人39人,境内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财务会计、金融等专家12人,境外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6人。同时,为了进一步扩大试点,积极扩大外部董事人才队伍,拟定了新一批董事人选,提出了拟增加的试点企业名单。

逐步完善了董事会制度建设与运作。制度体系的建立是董事会规范运作的基础,为了做到起步阶段就要建立一个基本规范的董事会,国资委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措施,并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董事会运作的各项制度,逐步形成董事会运作的一套制度体系。目前,国资委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等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试点的工作制度形成系统并相互配套,以指导试点规范有序进行,确保试点达到预期目标。各试点企业董事会都成立了薪酬与考核、财务审计、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组织制定了董事会运作的一系列规章,明确了董事会的具体职责和议事规则,做到了有章可循。

对建设有中国特色董事会进行了积极探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企业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精神,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要贯穿于企业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保持党的先进性,把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转化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加强对董事的培训,提高了董事履职能力。国资委按照董事会试点基本制度与运作、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融资决策、风险管理、财务会计报表的审阅和分析、业绩考核与薪酬、国有企业改革等专题,对试点企业董事和新增加的董事人选进行了培训,并组织董事赴新加坡,就董事会运作实务对淡马锡公司及其全资、控股企业进行考察交流。

实施了董事会报告制度。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资委制定下发了《董事会试点企业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实施意见(试行)》,董事会每年向国资委报告年度董事会工作,国资委对董事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客观评价,为国资委规范行使股东权利,进一步完善董事会运作,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奠定了基础。

董事会试点成效

试点的时间虽然很短,但是试点前后企业在决策体制等方面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内部制衡机制初步形成。外部董事超过半数使企业的决策层与执行层、决策权与执行权基本分开。由于外部董事与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等董事之间没有被领导关系,董事会上坚持“有话就说”、“不去看董事长的脸色”,为防止“一个人说了算”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执行性事务虽然由总经理总负责,但总经理需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对其工作的检查、评价、考核等,使经理人员在花钱、用人、办事等方面的权力,符合程序就有保障、不符合程序就受到制约。

促进了科学决策。试点企业普遍反映,外部董事的经验丰富,素质很高,对于企业重大决策能够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决策过程的酝酿讨论比较充分,改变了过去“出题”与“答题”为同一批人、董事会走形式的状况,有效地提高了企业的决策质量。

风险防控能力得到增强。外部董事到位后,他们更多地关注风险,增强了董事会的风险意识,提高了企业防控风险的能力,设立了重大决策的“安全阀”。董事会要求对提交的投融资项目方案同步揭示风险、同步分析风险、同步提出应对风险的措施,企业防范风险的意识和内部的管控能力大大增强。

提高了管理效能。试点后,董事会严肃、认真履行职责,改变了过去企业内部管理存在讲情面、不严格的问题。一些不完善、不合理的方案在董事会就通不过;而通过的方案、决议,董事会还要监督检查落实情况,使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的压力增大,加强管理的责任感增强,提交董事会审核的投融资项目、预算方案、规章制度等更加完善,落实董事会的决议更加认真、迅速。

结语

国有企业一直实行的是董事长负责制(或者是总经理负责制),即“一把手”负责制,由于制度的路径依赖和思维的惯性,也由于一些已经建立了董事会但运作不规范的企业的影响等因素,社会上对董事会的认识会不一致,有人将董事会看作是参谋、智囊机构;有的担心建立了董事会会失去效率,认为如果董事会过多的强调风险控制或由于免责的需要而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实践中还有的因为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否认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作用。董事会有效运作受到内、外部治理的影响因素很多,这些元素的单方面和多方面的协同作用都会影响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而且多因素的协同与有效的公司治理是正相关还是负相关,不是仅仅靠制度所能够解决的,而是需要一种理念和工作中的默契,需要有一个比较完善的诚信体系、市场体系。

第9篇:国企人事管理制度范文

一次又一次的事故摆在我们的面前,让我们不得不反思,生产安全事故到底什么时候是个头?我们安全管理工作的未来的重点到底在哪里?我们安全管理模式到底是否符合目前的生产要求?

众所周知,安全管理是指以国家的法律、规范、条例和安全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企业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种活动。而我们目前在安全管理上也是依据那么几种安全管理的手段开展各项工作:通过行政的手段;法制的手段;经济的手段;文化的手段;科学的手段等。

但是,随着高参数、高能量、高风险的现代工业工艺的出现,事故隐患越来越多,事故也更加具有灾害性、突发性和社会性。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低、工人安全意识低下是我国企业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因此,归纳和总结安全管理的模式发展历程,可掌握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发展趋势和规律,对于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劳动者安全、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的进步使人们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安全问题重视度越来越高,人们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关注安全管理模式建立。但是在我国,近几年来,企业的生产资金、文化等管理仍然存在着大量的安全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健康发展,影响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现今阶段,企业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要加大对企业管理中的安全管理模式的建设,注重“人”在安全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控制企业发展中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进而促进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构建,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安全管理模式发展到现在,主要分为传统安全管理模式、过程安全管理模式、系统安全管理模式等几方面。

1.传统安全管理模式对危险源实行微观控制的要求,事故隐患没有及时发现和整改,因而风险控制水平低,事故隐患易演变为事故。事故的原因归结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不良等。人的行为、物的安全状态和环境之间是相互影响互相制约的。因此,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和以设备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在预防事故时以偏概全,难免顾此失彼。

2.过程安全管理模式针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管理缺陷,在一定程度上综合考虑了人、机、环境系统,较大地提高了安全管理的效率,但这种模式还没有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3.系统安全管理模式摒弃了传统的事后管理与处理的作法,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根据管理学的原理,为用人单位建立一个动态循环的管理过程框架。如OSHMS模式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为动力,循环运行,建立起不断改善、持续进步的安全管理模式,通过这种模式可以将风险极大程度地降低。

不同的历史背景、文化积淀所塑造出的工人形象也各具特色,在中国传统文化及当代中国国情的影响下,中国工人具有其特有的群体特点及性格倾向。其中,与管理密切相关的主要因素有:民主与法制思想缺失、家庭负担较重、缺乏关爱、直觉思维和爱面子。这些群体特征使中国工人阶层独具特色,区别与国外任何工人阶层,因此国外优秀的安全管理制度在国外员工中能够很好的执行,但是却不能为中国员工贯彻实施。

中国传统文化中蕴含着丰富的管理思想,以人为本、德主刑辅、中庸之道、重视亲情、注重经验、精神激励为主等。这些思想,自古代的治国方略,到现代的企业管理都有着深刻体现,且在管理中效果突出。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传统文化下当代工人阶层的群体特征和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将中国传统管理思想体现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文化体系和企业安全管理活动中,形成适应于中国企业的、为中国工人所接受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因此,我们提出的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正是基于这一思想。

通过中国传统管理思想在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安全文化体系和企业安全管理活动中的融合,提高基层员工安全意识,促使企业安全管理的实现。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的主要思想,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体系、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管理活动中,用适于中国员工的管理理念指导我国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便于员工将安全意识内化于心,达到员工本质安全,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基于中国传统文化的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思想渗入到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企业安全文化体系的建设和企业安全管理活动的创新之中,使企业安全管理渗透中国管理思想、充满中国文化气息,实现文化与管理的融合,易于被中国工人所接受。

该管理模式是将中国管理思想的理念运用到企业现有安全管理当中,其具体的运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1)企业安全文化体系。企业安全文化体系主要包括企业安全教育、企业安全标志、安全宣传等。可以将仁爱思想、群体价值观念、家庭观念、坚持思想教育、精神激励、树立正反典型等思想融入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中。企业视员工如亲人、激励员工似主人,善用员工父母、妻儿的“耳边风”,以改变员工安全意识为主要目标,营造浓厚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构建和谐共进的企业安全文化体系。

(2)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行业不同,企业所涉及到的安全管理制度就不同。总体来说,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职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奖惩管理;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风险评价;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管理等,都可以运用中国管理思想进行改进。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中应自始至终贯穿“仁爱思想”,做到以人为本,制度的制定要坚持“通过改变思想来改变行为”的原则,删繁就简,便于中国员工操作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