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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精选(九篇)

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

第1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挑战;卓越

中图分类号:G80-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3612(2011)08-0033-03

Review on Original Value of Contemporary Competitive Sports

ZHANG Zhi-yong1,CHENG Wei-bo2

(1.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Shandong Normal University, Jinan 250014,Shandong China;

2.College of Physical Education, Ludong University, Yantai 264025, Shandong China)

Abstract:“Challenging the limit” and “transcending the ego” was the dynamicdirection of competitive petitive sports aims to make person pursuing the brilliance which is humanity drive and the return of competitive sports.However, competitive sports close to lead to the door which pursuing the brilliance in the age which the technique controls everything.Instead, competitive sports pursue the substance and fame, which makes it depart from the original developed orbit and the real life of people.Pursuing the brilliance makes competitivesports provide lasting motive and headspring for the growing and development ofpeople.

Key words: competitive sports; challenge; brilliance

投稿日期:2011-01-16

作者简介:张志勇,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体育人文社会学。

“未来的竞技体育要走向何方”这一根本指向性的问题,无论是在竞技体育的理论还是实践中,都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不同价值立场的人在这个问题上有不同的回答。引导和促使竞技体育追求卓越,是现性的人们所应作出的回答。

1 现时代的竞技体育问题之检讨

20世纪刚刚过去,回首竞技体育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它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深入人心,成为人类一项“常青”的朝阳事业。从现代奥林匹克运动诞生到今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竞技体育己经越来越成为人类生活中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现代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强大的现代性的历史语境下,现代竞技体育无限的追求竞技成绩,导致了体育伦理价值的遮蔽和缺失,表现为对高科技的顶礼膜拜、个人功利主义的无节制渴求以及政治干扰、商业侵袭和媒体的误导等因素。

1.1 高新科技的物化 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提高,现代科学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人凭借对科技的驾驭,在征服自然和人类自身方面表现出前所未有的信心和力量。然而,科技除了带给人们高度发达的物质财富外,并没有给人们构筑一个理想的尘世天堂[1]。20世纪的人们,在政治、经济、文化诸层面面临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经济与伦理、传统与现代化、东方文化和西方文化之间的碰撞、冲突、分裂与失衡。表现在体育上就是科技在发展自身的同时也在改变着包括体育在内的人类的各项事业,这种改变并非完全具有积极地正价值。我们看到合理运用科技所带来的体育成绩的提高,同样也在“科技决定论”的盲目崇拜中陷入到对成绩提高的无限渴望的非理求之中。于是,我们在包括体育的各项人类事业中越来越受制于工具理性的奴役,价值理性在现代社会合理化的进程中慢慢式微了,我们在看似理性的规训中一步步滑入非理性的深渊――人不再是掌握和运用科技的主人,而是变成了科技发展的一个环节,人异化了,包括体育在内的人类的各项事业也在异化!

具体到竞技体育领域,我们知道,滥用兴奋剂是对竞技体育精神的扭曲和亵渎,是对竞技体育本真价值的背离,是竞技体育成绩背后所隐藏的物欲的非理性放纵。违禁药物的出现,是科技发展的结果;违禁药物在竞技体育中的使用,是科技发展在工具理性肆虐的人文精神匮乏时代的人性的扭曲!这种状况在蚕食着竞技体育所蕴涵的公平、超越精神的同时,也是蚕食着羸弱的人体。如1960年罗马奥运会上丹麦自行车运动员詹森因大量服用“苯丙胺”而在公路自行车比赛中死亡,1987年前苏联医生所查出了200名年轻的退役运动员所患有的前列腺癌几乎都是服用激素所致,1994年美国证实因长期滥用合成类固醇而患肝癌的运动员有38人。另国外专家估计,目前世界上仍有大量现役运动员在服用兴奋剂。在我们感叹这是一个制造“化学运动员”时代的同时,我们既要看到竞技体育中金牌竞争背后的科技竞争,更要看到过度倚重技术对于体育正常发展的扭曲以及这背后对于人自身和谐发展之价值的巨大背离。于是,我们看到了获得金牌后的非理性狂欢,但更应该注意到那些对时代问题饱有敏感的思想家们的深深忧虑:库尔特・拜尔特指出,“技术的进化具有设定目标和实现目标的双重功能,价值和目的的发展将成为技术进步的一个附属变种。”[2]霍克海默曾说:“人类已经被一种虚幻地、自满自足地考虑实践构造的科学遗弃了。”[3]竞技体育发展的目标实现越来越依靠科技手段的运用,使科技的实用价值日趋突显,工具理性日益扩张,功利主义疯狂膨胀,继而使科技的无限制滥用在竞技体育场上成为一种禁而不绝的疯狂现象。竞技体育实现卓越的价值追求和倡导和谐完满的的意义旨归,在这种“科技决定论”的价值导向下全然被遮蔽、遗忘。可以说,工业革命后,科技理性的一路高歌,致使人们日益关注物质的现实世界,而忽略或丧失了对人生意义的追寻和关怀。在竞技体育上,尤其是在近几届奥运会上,科技水平与竞技体育的成绩几乎划上了等号,跳水、体操、短跑、跳远、篮球、足球等各种体育项目都在其训练过程诉说着科技的威力、彰显着科技的巨大功能。竞技体育中的强者,不再由顽强的精神和坚韧的毅力来体现,而是通过科技含量高的仪器设备在训练过程的普及水平来体现。

1.2 个人和功利主义的侵蚀 社会发展至今,物质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丰富,人不知不觉地陷入了铺天盖地的物质世界。不仅如此,人们对物质的占有欲望也越来越大,这使得人陷入物质和功利主义的泥坑而难以自拔。物欲的膨胀和精神的匮乏动摇了现代竞技体育的根基,曾经执着追寻“和平、友爱、团结、进步”和“挑战极限、自我完满”的体育精神,在一味追求个人至上和物质享受的今天,其价值已经显得不足为重了。取而代之的是,为了在比赛中的获胜和追求更大的利益,人们不择手段。从运动员到教练员、从运动会的主办者到赞助者,无不充斥着金钱的铜臭味。

众所周知,竞技体育在市场化和高度职业化的催化作用下,“利益”已经成为从事竞技体育的相关人士关注和追求的中心。在这个团体中,获得丰厚物质回报的不仅仅是从事一线的运动员,其他的一些和竞技运动相关的人士也在受益的行列。据报载,美国各类职业体育联盟组织比赛都公开宣称只有一个动机,那就是使相关人员尽量地多赚钱。美国体育明星迈克尔・约翰逊说:“人们只为荣誉参加比赛的时代己经过去了,我们参加比赛既为荣誉,也为金钱。”[4]由此可见,个人和功利主义的侵蚀造成了体育精神在竞技比赛中的失落和偏离。美国教练乔治・卡尔在评论已有50多年历史的NBA篮球联赛时就曾经指出:“贪婪是篮球竞赛的大敌,我们带着越多的钱和私心进入球队,所看到的情况就越糟。赛事变成了讨价还价的交易,我看不出这样的赛事还有什么趣味和意义,比赛本身和精神完全被遗忘了。”

1.3 政治干扰、商业侵袭和媒体的误导 自现代奥运会诞生以来,国际奥委会就始终高扬着非政治性的大旗,提出奥林匹克运动不是政治运动,各级奥委会不是政治组织,政治问题不应该由奥运会解决的口号。在《奥林匹克》中,国际奥委会对政治的介入表明了鲜明的拒斥态度。[5]然而,与理想相悖的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体育与政治的关系却日益频繁起来。从体育运动参与权的获得,金牌背后的国家利益、特别是人类狭隘政治利益和非理性政治欲望的影响,为纯洁的竞技体育蒙上了一层阴影。可以这么说,现代的政治干扰,已经严重背离了竞技体育发展的初衷。与此同时,商业的侵袭也使竞技体育与追求“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的宗旨渐行渐远。众所周知,现代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对践行竞技体育的宗旨构成了巨大冲击。一些从业人员抵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心理失衡,或吹“黑哨”,或打假球,或服用违禁药物,或伪造运动员身份等等,这种种有悖的行为,一方面严重破坏了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良好的竞赛环境,另一方面又严重瓦解了体育道德的基础,玷污了体育的纯洁。还有体育媒体的误导也使现代竞技体育的良性发展步履维艰。我们知道,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现代体育发生了巨大变革,大众传媒也深度介入到体育领域,竞技体育成为了大众传媒锁定的重点传播内容。然而,体育媒体注重的是“眼球”,追求的是利润。因此,体育媒体对报道内容的选择,更多地集中在对“成功主题”的偏爱,对胜利者的大肆吹捧,而非是对竞技体育精神内核的颂扬,目的是唤起人们对他们的成就、身体、形象、服装甚至私人生活的好奇、崇拜和狂热,以及在这种好奇、崇拜和狂热的背后他们攫取最大化商业利润的动机。

面对这些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它们归结为竞技体育发展所用付出的必然代价,而应该从人类生命自身发展的视角,还竞技体育的本然样态。竞技体育的意义究竟何在,竞技体育何以追寻和重塑本身的意义,竞技体育何以捍卫和呵护自身的意义,这些都成为处在新世纪的现代竞技体育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2 竞技体育的本真价值:追求卓越

“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是人的生命存在与活动的根本属性和内在特质,正是因为人有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的本性,人才不会仅仅停留在现实世界的满足状态,而是不停地寻求着对于己有本我的突破,追求自身生命价值的不断升华,从而提升人的生存质量。因而可以这么说,“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是某种意义上人类自我力量的确证,是生活在尘世之中的人类希望超越和提升自我的永恒追求,是人类永不止境渴望证明自我力量的一种延伸和表征。竞技体育对于卓越的追求体现了人对于现实之缺陷的不满,内涵着人不但实现自身超越以趋向完美的渴望。

卓越是一种精神,是一种价值的追求。追求卓越是在智慧和勤劳的基础上,用辛勤的汗水勃发生命的光彩,以广博的智慧折射生命之光的璀璨,在血与汗的洗礼中向辉煌迈进,历尽千辛万苦而无怨无悔,这就是追求卓越者的风采。卓越不是一个标准,而是一种境界;不是简单的优秀,而是优秀中的最优。卓越是一种追求,在于将自身的优势、能力,以及所能使用的资源,发挥到极致的一种状态。追求卓越者期望自己走在他人的要求之前,而不是被别人的要求推着向前走,是积极主动的内在动力驱动;追求卓越者一直掌握着主动,一直在挑战、超越自我,随时准备着展现出超越他人期望的工作表现,期望着给他人带来惊喜――这是对追求卓越者的真实写照!

众所周知,西方从古希腊时代开始,这种挑战极限和完满自我的本性就已现端倪。在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中,蕴藏着“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的一切文化密码和精神诉求。这种对体育运动的神圣崇拜和热情参与,是希腊人特有的一种“价值取向”。我们知道,古希腊的一切神话、传说,宣扬的只有一个主题,那就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对“力的崇拜”。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三面环海、一面靠山的、土地面积非常有限的岛国,自然资源十分匮乏)使然,促使希腊民族在与大海的斗争中锻造了自己的内心尺度,进而把最有价值的“公平竞争”和“力量胜利”的理念渐渐地内化在全民族的心灵之中。[6]于是,古代奥林匹克运动这种以最大限度显示“人的力量”为天职的体育现象在酝酿和发展的过程中,朝着“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的方向演进。可见,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这种动力指向和精神诉求有其深刻的文化内涵。“为荣誉为胜利而战斗”的英雄风范,为古希腊体育运动的蓬勃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古代竞技体育的发展也是如此。翻开历史我们可以看到,漫长的教会和修道院的历史,是竞技体育沉默无语的历史。克己、苦行、斋戒、祈祷、鄙视身体,这些都是当时抑制竞技体育发展的基本因素,并旨在将竞技体育内在超越的能量浇灭。在这期间,追寻“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禀性的竞技体育基本上是处在沉寂状态。然而在随后的历史涌动中,也就是从中世纪后期,神圣的上帝进入了它日渐衰落的黄昏,世俗的竞技体育又重新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这时的人们又开始了对竞技体育的热情赞美和讴歌―― “生命在于运动”(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体育竞赛之最绝妙处乃由于它只在手做,不在口说”(德国哲学家赫尔巴特)、“健康的精神寓于健康的身体”(英国哲学家洛克)等等,由此可见,竞技体育是人类如何从自身理性的重压下获得解放的一种努力实践,是人类力度与灵性的一种自我确证与展现。正是这样,“挑战极限”和“自我完满”曾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根本指向。在这期间,尽管有所间断和起伏,但在体验生命的激情、完美和充盈,彰显人生价值和敞明人生意义方面,竞技体育有着其他活动所无法替代和比拟的作用,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

3 竞技体育本真价值的回归

我们生活在世界中,我们也生活在体育中。体育作为人的一种发展存在方式,在追求卓越的精神内质(人格的完善、美的呈现、道德的光辉)方面,具有其他活动不可比拟的作用。竞技体育因为不断地给生活植入和创造意义,而使自身在追求卓越的过程中成为人类一种有意义的实践。维斯教授认为,人需要通过巨大的努力才可以成为运动员,成为运动员是人类自身成就卓越的一种表现,是人们达到“自我完满”一种手段。为此,运动员们不得不训练自身,不断重复整合自己,甚至惩罚自己。[7]由此可见,卓越并不是一项成就,而是支配人类生命和灵魂的精神力量,是人类从探求、追寻和反思生命意义的过程中求得满足的一种境界。

当代竞技体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而未来竞技体育应加强意义的重建。在理论层面,应在深入反思当代竞技体育存在之根本的基础上强化和回归追求卓越的竞技体育理论体系。众所周知,伴随着16、17世纪的工业革命,世界逐渐成为物的集合的场所,一切自然物被统统“去魅”。在不知不觉中,自然界中的事物与价值、意义的关联渐远,世界不再是负载人生意义与价值的体系。也就是说,人类在认识世界和征服世界的进程中,过度高扬了人的工具理性。这种工具理性的过度高扬意味着人失去了诗意的存在状态,人不再生活在诗性的自然中,而是在静寂、冷漠、客观的环境中寻找生计。[8]因而深入反思现在人类的生存境遇,已经成为21世纪的主题。我们知道,当代竞技体育的过度商业、职业和产业化,已经严重背离了发展竞技体育的初衷。对功利的追逐彻底淹没了竞技体育追求卓越的精神内质,原本作为竞技主体的运动员完全成了金钱和物质的附属物。在此意义上,强化和回归“追求卓越”的精神内质,就不仅仅是当代竞技体育重视发展的一个口号,而是启发人类感受生命意义的充盈与完满。在实践层面,应纠正竞技体育价值向度的偏离。科学化训练的真正目的不是对金牌的无限攫取,而是通过竞技比赛向世人展示一种顽强奋斗、努力拼搏的体育精神和自我超越、追求卓越的精神气质。正像原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袁伟民在论述金牌的作用时就指出:“金牌能够创造辉煌、鼓舞人心,但能够创造辉煌、鼓舞人心的不仅仅是金牌,更有那些为夺取金牌而努力拼博的人。”[9]可见,当代人类在践行竞技体育的过程中,应实现由工具体育向意义体育的提升,把功利的攫取转换成生命意义的生发,从而在广泛的意义上把竞技体育引入一个更高的境界。在这个意义上讲,竞技体育就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竞技运动,也不仅仅是以竞技运动为目的,它蕴涵着人类对于真善美的追求。“更高、更快、更强”的奥林匹克精神,不仅是竞技体育运动的目标,更体现了人类伦理价值的诉求。在充满激情的现代竞技体育中,崇尚竞赛者之间的相互比较,在超越对手的过程中实现自我,因而追求卓越在现代竞技体育中处于核心地位,追求的是一种在个性张扬中的自我达成!

4 结束语

我们怀着对卓越的敬畏和尊崇,以热切而理性的思索努力追寻竞技体育的本真,引导竞技体育的实践:减少政治干扰,弱化商业运作,淡化个人功利主义,提升运动员的生命质量,将追求卓越的理念融于竞技体育,让竞技体育成为一项体验生命、成全生命、放飞生命的运动。为此,追求卓越在抵制现代竞技体育遮蔽人的生命诗意存在,启蒙人类认清和反思现代竞技体育发展存在方式的践行中,是人关切生命质量、探询生命意义的一种理性反应。它自觉到人的存在有限性、高扬人的本质力量的特性,为人的生成发展提供一种恒久的动力和源泉。

参考文献:

[1] 冯建军.生命与教育[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69-70.

[2] 库尔特・拜尔特.基因伦理学[M].马怀琪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56.

[3] 霍克海默.批判理论[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229.

[4] 李立.体育全球化环境下的中国少数民族体育[J].科技,2004,(12):24.

[5] 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奥林匹克[M].北京:奥林匹克出版社,2001:23.

[6] 李力研.野蛮的文明[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102-103.

[7] 马廉祯,谭华.追求卓越的竞技运动――《竞技运动:一个哲学的探究》评述[J].体育文化导刊,2007,(5):81.

第2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独创性表达;知识产权劳动理论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4)26-0179-02

随着科学技术和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的法律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从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来看,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这些知识产权领域的新客体又有其各自独特之处,往往难以直接归入现有知识产权体系进行保护,这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带来了不小的挑战。本文拟对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该领域的理论空白尽微薄之力。

〖BT(1+11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BT)

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因我国的杂技表演在国际上屡获大奖,所以修订的《著作权法》中采纳了一些立法委员的建议,将杂技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这引起了体育界的广泛关注,加之当时中国申奥成功,体育产业蓬勃发展,对于与杂技艺术表演相似的花样滑冰、艺术体操、花样游泳等带有技能性并展现艺术美感的体育竞赛中的动作表演是否也可和杂技艺术作品一样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在体育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1体育竞赛表演著作权法保护的研究现状

目前,学者们对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有从体育竞赛表演的概念出发,再根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进行对比,得出体育竞赛表演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予以保护的结论[1],亦有得出相反结论的论述[2];有对体育竞赛表演进行分类分别阐述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属性[3],也有从国际公约角度阐述体育竞赛表演可纳入著作权作品进行保护的[4],还有讨论对体育竞赛表演的运动员赋予表演者权[5]。但目前研究仅停留在理论层面,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并未涉及。

2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体育竞赛表演的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笔者发现了其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归纳如下。

21体育竞赛表演的概念不清

体育竞赛和表演这两个概念都比较容易理解,而两者的结合――体育竞赛表演到底该如何定义,其内涵是什么外延又该怎样理解,从现行学者们的论述中还没有统一的答案。有学者称体育竞赛表演在日常使用中的涵义,既可对是以体育为内容的表演的说明,表示体育竞赛对观赏者而言就是一种表演[3]; 还有学者认为运动员通过体育竞技动作, 将自己的动作技巧,动作艺术构思展示给观众[1]。

以上这些定义并没有清晰明确给出体育竞赛表演的内涵,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造成概念的混乱。在没有给出清晰明确的体育竞赛表演的定义就直接讨论如何给予其著作权法的保护,不仅会造成基本概念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对该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深入研究。

22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特性不明

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之所以有争议就是因为其有不同于一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作品的属性。然而,现有研究成果却鲜有涉及体育竞赛表演的此种特性,这就是都从作品构成要件出发分析体育竞赛表演的作品构成却得到南辕北辙的结论的原因。

23关于背景问题的争议

在很多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法保护的学术论文中都会提及体育竞赛表演和杂技艺术作品的类比关系,认为应给与二者相同或类似的保护。然而与体育界对杂技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热情不同,知识产权学界对杂技表演是否应构成著作权法上的作品有较大争议。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过程中,很多专家甚至提议应该取消“杂技艺术作品”。那么以杂技艺术作品的基础来论及体育竞赛表演的著作权保护似乎就显得有些根基不稳了。

第3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身体教育;竞技运动;康德哲学;科学理性;个体自由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07)04-0011-06

我国体育理论界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展体育概念问题大讨论以来,围绕着身体教育(physical edu-cation)与竞技运动(sport或sports)这两个关键语词概念的不同理解,逐渐形成了两大学术思想流派,即“真义体育(physical education)观”和“sport大体育观”,两种体育观长期以来针锋相对,无法调和。

在哲学界,人们常说你不是康德派,你就是黑格尔派。在中国体育界,我们也可以说,你不赞成“真义体育(PE)观”,你就赞成“sport大体育观”。通常,教育系统人士大多赞赏“真义体育观”的学术观点,而体育(sport)系统人士大多持“sport大体育观”的学术观点。为了协调长期以来这两种相互对峙学术观点之间的关系,国家有关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组织力量,研究制订了两个《纲要》,这就是1995年由国务院正式颁布实施的《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同年稍后由国家体委(即现在的国家体育总局)颁布的《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以期在上述两种相互对峙学术观点之间达成一个新的平衡。

1 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困惑

虽然暂时达成了一个新的平衡,但问题至今并没有得到一个根本性解决。例如,在体育(sport)界,由于“sport大体育观”的独断统治,把体育(PE)称之为“小体育”、“狭义体育”、“体育教育”,从而造成人们无法正确认识体育的真义。更为甚者,国家体育总局在把围棋、象棋、桥牌、麻将相继列为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之后,在2003年又把“电子竞技游戏”公布为正式开展的第99个体育项目。“体育”在中国成了一个无所不包、无所不能的东西,而真正的体育(PE)――健身教育、体质教育,却落到了荒芜的境地;而在教育界,我们过去常常提出的“重健身,淡竞技”的学术观点,在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体育学教授西登托普(Siedentop)经过20多年对游戏理论(playtheory)、游戏教育理论(play education theory)的潜心研究创建而成的竞技(运动)教育(sport education)课程与教学模式的影响下,尤其是这一课程与教学模式自20世纪90年代在许多国家实施并获得巨大成功以来,又使许多持有上述观点的体育教师感到无所适从。

造成人们理论和实践中出现上述困惑的主要原因,与我国体育理论界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很好地认识什么是身体教育(physical education)和竞技运动(sport)有直接关系。而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与我国体育理论界长期以来缺乏从哲学的视角深入思考与阐释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问题有关。笔者认为,体育概念问题,不仅仅是一个语词概念问题,更是一个哲学问题、一个文化问题。它涉及到逻辑学、认识论、本体论、辩证法等一系列远为复杂的哲学问题。如何从哲学层面阐明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产生的两种元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在教育环境切实加强健身教育和竞技教育,不仅是把体育概念问题的研究进一步向纵深拓展的当务之急,也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时代呼唤。

2 什么是哲学

哲学是什么,对许多体育界的人士来说,也许永远是一笔糊涂账。例如,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哲学社会科学的意见》,到了体育界就成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体育社会科学的意见》,把“哲学”二字去掉,就是一个极好的例证。在许多体育界人士看来,似乎哲学与体育没有任何关系。

中国古代没有“哲学”这个词。“哲学”一词是从西方来的,源于希腊文的philosophia,philo是爱,sophia是智慧,所以从词义上说,“哲学”就是“爱智”,智就是知,“爱智”就是爱知识,没有知识就不会有智慧。这表明,从西方人的传统观点来看,要对问题进行哲学研究,首先就要讲认识论,而要讲认识论,就必须首先掌握逻辑学――这一发现真理的工具之后,才能进入到真正的哲学研究。

中国的传统精神和西方哲学的精神有所不同。中国的传统精神特别注重伦理道德,特别注重人的修养和德行;而西方的哲学传统似乎更强调的是认识,是知识和论证。虽然知识与道德这两个东西不是截然分开的,不是说你重视知识就不要德行,也不是说你有德行就不要知识,但知识与道德,理论与实践,现象与本体,必然与自由,事实与价值,真与善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东西。两者应按照各自的规律来进行,它们分别遵循的是自然律和道德律。对这个问题讲得最清楚的是被誉为“现代哲学的源泉”的德国哲学家康德(1724―1804年)。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和《实践理性批判》这两本大书专门讲的就是这两个问题。需要加以说明的是,“批判”一词,并不是“打倒”、“批臭”的意思,而是“分析”、“辨析”、“划界限”的意思。《纯粹理性批判》针对着认识论(关于“真”的问题),《实践理性批判》针对着伦理学(关于“善”的问题),他的第三大批判――《判断力批判》针对着美学(关于“美”的问题),是连接前两大批判的中介和桥梁。康德彪炳史册的三大“批判”,为我们从哲学视角划清“真”、“善”、“美”的界限,并进而思考体育的“真”、“善”、“美”问题提供了极好的答案。康德把哲学的使命归结为3项:我能够知道什么?我应该做什么?我可以期望什么?这3个问题,综合起来也就是康德哲学所关心的最终一个问题:人是什么?这是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哲学家告诉我们的有关哲学的真谛。

因此,要真正深刻理解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哲学含义,我们就不得不从最艰涩、最深奥、最富于思辨气息的康德哲学人手,在“真”与“善”两个领域确定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的各自价值。相反,那种不想在康德哲学上花费精力而打算直接掌握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哲学内涵的企图是十分幼稚的,其结果也必然是肤浅的。今天我们之所以强调在研究体育概念问题时重视康德哲学,不仅是因为只有理解了康德的“三大批判”,才能划清体育“真”、“善”、“美”的界限,而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理解了康德哲学前两大批判(关于认识论和伦理学)所强调的人的认识能动性和行为能动性(自由选择)的观点,才能真正理解马克思的实践上的主观能动性的观点。这对正确引导人们更好地主动参与体育实践活动,无疑具有十分巨大的意义。

3 哲学视域中的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

在哲学界,李泽厚先生曾明确主张“要康德、不要黑格尔”。在体育界,我也可以旗帜鲜明地说“要‘真义体育(PE)’、不要‘Sport大体育’”。我反对建立在中国混沌的“天人合一”思想和儒家实用理性伦理型思维基础上的“sport大体育观”。并明确指出,“以‘竞技(sport)当体育(PE)’是中国体育认识上的最大误区。”用科学语言正确界定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

人们常说“中国古代无体育,中国近代体育不科学,中国现代体育无理论”,此话不假。由于我国体育界对“体育”概念的界定通常采用的是一种“综合性定义法”,因此,上述问题中所说的“体育”是包含着“身体教育”和“竞技运动”这两个概念的,这应该不会有什么异议。然而,如果我们对上述问题再作进一步追问,并试图完整地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上升到哲学文化的层次上来加以认真思考。我的初步认识是,身体教育与竞技运动之所以不会在古老的中国产生,之所以产生在西方,这与中国传统文化基因缺少两种东西有关,即科学理性与个体自由。而科学理性与个体自由精神正是西方哲学文化的内核和两种元精神。如何从科学理性的视角,借助康德《纯粹理性批判》的观点来认识身体教育,如何从个体自由的视角,借助康德《实践理性批判》的观点来认识竞技运动,这是我们从哲学视域来深入认识这一问题,并进而回答为什么“中国古代无体育”的关键。这不仅使我想起康德生前最喜欢的那句格言:“位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

3.1身体教育(PE)――科学理性精神的产物

西方哲学大致可以分成古代、近代、现代3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各自的中心议题。古代哲学主要是研究本体论学问。到了近代,哲学家的研究重点转向了认识论。这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转变。因为只有解决了人类如何认识世界问题,才能够对世界本原问题做出进一步解答,才能够确定人类认识自然的方式和能力。

围绕着人类如何认识世界的问题,近代哲学家分成了两大阵营:即经验论和唯理论。培根、霍布斯、洛克、贝克莱、休谟是经验论的代表;笛卡尔、斯宾诺莎、莱布尼茨和沃尔夫是唯理论的代表。经验论者注重认识的感性内容,但却无法找到认识结论的普遍必然有效成立的根据;而唯理论者注重认识的理性形式,但却无法说明认识成果不断丰富、不断更新的原因。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康德的二元论作为综合上述两大思潮的认识论体系出现了。这就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里要论证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个问题,这句话的实际含义是“具有普遍必然性而又扩展了知识内容的真正科学知识是‘如何可能’”。要注意康德在这里是研究“如何可能”,而不是“是否可能”,因为“是否可能”已不成问题,数学和物理学已在事实上证明成为科学知识的可能。“如何可能”就是说,真正科学知识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也就是它的范围和界限问题。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把对象区分为经验的现象和超验的物自体具有重要意义,认为我们的理性(广义)只能认知现象,而不能到达物自体,像灵魂、上帝、世界、自由等现象界之外的“本体界”。这是因为可以获得“感性直观”知识的感性能力和可以获得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的知性能力,都是关于对象现象界知识的认识能力,人的认识能力只有在这个时空框架和知性范畴互相结合的基础上,才能产生出具有普遍必然性的科学知识。像宗教、上帝、灵魂不朽、自由等概念之所以被拒绝在“科学知识”的大门之外,是因为这些只是一些超验的“观念(ideas)”,并没有相应的感觉经验的“对象”,这样,康德就为“科学”与“宗教”划了一条严格的界限;而像一些我们虽然能够感觉到的东西,如,动机、效果、德性、幸福等问题,由于它们又不具有普遍必然性,用康德的话说它们“不可知”,因此这些也不是科学知识。总之,理性在科学知识范围里不能僭越,一僭越,就会产生不可克服的矛盾,这就是康德有名的“二律背反”。康德的这一重要观点,为我们在正确认识身体教育问题时,把娱乐、自由、游戏、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等概念排除在科学认知领域奠定了基础。

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结晶。西方哲学界通常称16世纪为“冒险的时代”,称17世纪为“理性的时代”,称18世纪为“启蒙的时代”。“体育(PE)”一词之所以最早出现在被誉为“启蒙时代”的18世纪60年代的法国,与西方文艺复兴以来哲学、人体医学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

西方哲学界公认法国哲学家笛卡尔(1596―1650年)是西方近代哲学之父。的确,笛卡尔是近500年西方哲学的真正奠基者。他一方面继承了古希腊的求知精神的传统,另一方面他把对物的思索同对人心灵、对上帝的思索完全分离开来,这是一大创举。无论人们怎样高估这一创举的价值都不过分。作为近代哲学起点的笛卡尔第一哲学是以二元论哲学形式出现的,而这主要表现在笛卡尔对身心关系问题的认识上。笛卡尔确定了3种实体的独立存在,即:物质实体、灵魂实体和上帝实体。人是两种实体的合成,即作为物质实体的身体和作为灵魂实体的心灵。人是上帝的造物。物质实体的属性是广延和运动,灵魂实体的属性是思维。灵魂有认识物质的能力,而且,它是不朽的。笛卡尔认为,物质的实体与思维的实体的对立是极端的,在身体领域由机械的必然性支配,而在心灵的领域存在自由和目的性。物质实体的存在与灵魂实体的存在绝对无关,它的存在只遵循机械运动的规律。笛卡尔将身心关系问题尖锐地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促使人们更深入地思考思维与存在这一重大哲学问题的起点。人们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把笛卡尔看作近代哲学的创始人,或者说,近代哲学就是从这里开始的。恩格斯曾指出:“思维对存在、精神对自然界的关系问题,全部哲学的最高问题,像一切宗教一样,其根源在于蒙昧时代的狭隘而愚昧的观念。但是,这个问题,只是在欧洲人从基督教中世纪的长期冬眠中觉醒以后,才被十分清醒地提了出来,才获得了它的完全意义。”

作为近代唯理论哲学观点的代表人物笛卡尔为什么要把身和心、物质性的东西与理智性的东西完全分开呢?冯俊认为,笛卡尔的目的可能有以下3个:第一,不将身与心、物质性的东西与理智性的东西分开,就不可能有正确认识;第二,将身心分开,就是要反对那种“物质能思维”的观点;第三,要论证上帝存在与灵魂不死。在这3个目的中,对我们今天认识身体教育最有价值的是第一个。因为人的身体是物质性的东西,是经验能够感觉到的对象的现象界,是自然的一部分,身体的生长发育成熟衰老具有自然的必然性,是有规律、有秩序的,更为重要的是,身体的这一自然规律和秩序是人能够正确认识的。长期以来,我们在对身体教育一词的理解上,存在许多误区。这种理解的误区源自于我国传统文化“天人合一”的混沌一元论和“身心一元”论的观点。这主要表现

在对“体质”概念的理解上,把心理因素也包括在内。笛卡尔认为身体就是物质实体的观点,对我们重新认识身体教育和体质概念具有巨大启发。因为只有把身体教育理解为身体实质的教育,我们才能按照自然律的法则去实施健身教育,这种教育是受自然因果律支配的,它是一种自然的教育,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教育。每一个人都应该接受这种教育。

由于身体就是物质的实体,除骨骼、肌肉外,人的五脏六腑、牙齿等也是物质实体的一部分,而物质实体的属性是广延和运动,因此,凡是违背物质实体属性的行为,就会得到应有的惩罚。如目前日益严重的各种运动不足性疾病(hypokinetic disease)在现代文明社会中的蔓延,就是人们违背物质实体属性的具体表现。卢梭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提出要针对爱弥尔(虚构人物)实施身体教育。

运动是针对身体实质的教育所采用的主要手段,而人体运动是以身体活动(physical activity)的形式表现的,因此,进一步考察一下什么是身体活动,以及什么样的身体活动对体质的增强具有普遍必然有效性,是我们在科学认知领域认识身体教育问题的基础。所谓身体活动是指能使骨骼肌产生能量消耗的任何一种身体运动。这一概念已得到国内外专家学者的一致认同。这一概念含有两个要素:(1)由骨骼肌产生的身体运动;(2)引起能量由低向高变化的消耗。从身体活动的定义可以看出,身体活动包括运动锻炼(exercise)、竞技运动(sports)、身体娱乐活动、闲暇活动以及各种职业活动等。但就针对身体教育而言,不是什么样的身体活动都可以应用,也就是说,要增强身体的实质,身体活动不是随意的,而是有规律、有意识的,即我们所说的规律性运动锻炼(regularexercise)。因为exercise的准确定义正是“保持和提高健康或体质为目的的有计划、有内容安排和重复进行的身体运动”。Exercise是一种合自然规律性和普遍必然性的运动。用我们今天的话来说,这种运动是以提高健康体适能(heahh-related physical fitness)为目的的运动。健康体适能概念的提出是身体教育问题进一步科学化的一个重要标志。因为这种体适能成分(包括心血管耐力、肌肉力量、力量耐力、柔韧性和身体成分)与我们所说的促进健康与增强体质的关系最为密切。现代健身运动的三大理性支柱(健身运动处方、最佳运动负荷价值阈和巡回锻炼法),实际上就是围绕着这种体适能成分构建的。

除运动外,物质实体的属性还有广延。广延就是范围广泛的意思。对身体而言,就是除规律性运动锻炼外,一个人要有好的体质,还要涉及自然环境、社会环境、遗传因素、优生优育、良好的营养卫生保健措施等广泛的内容。

在笛卡尔身心二元论哲学出现前后,人体医学的发展对人们正确认识身体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如,维萨留斯(1514--1564年)1543年出版的伟大著作《人体结构》对人体解剖学的巨大贡献;哈维(1578―1657年)1628年出版的生理学史上划时代的巨著《心血运动》所系统总结的他所发现的血液循环运动规律及其实验依据对人体生理学的贡献,以及17世纪马尔比基等人用显微镜发现了有机体的新世界等等。实际上,哈维血液循环的观点能够在法国得到人们的认可,与笛卡尔的有力支持密不可分。由此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至今运动锻炼生理学(exercise physiology)一直与体育(PE)有着如此密切的联系。

正是由于人们能够对物质性的实体――身体进行正确认识,正是由于人们对身体“敢于认识”,正是由于人们对人的身体已经有了一个崭新的认识,针对欧洲历史上最黑暗的中世纪所宣扬的“肌肉是灵魂的监狱”、“折磨你的肉体来拯救你的灵魂”等禁欲主义学说,大约在1760年,在笛卡尔的故乡法国,才有了“身体教育(PE)”之说。身体教育,即在汉语中简称的体育,就是针对身体实质的教育,就是遵循身体自然规律与秩序的教育,就是体质教育。卢梭在1762年出版的《爱弥儿或论教育》一书的第一卷系统论述了如何针对爱弥尔进行这种身体教育问题。所以,体育(PE)从一开始产生就具有科学性,它是科学理性精神的产物。今天我们正应该从这个意义上旗帜鲜明地说,中国体育要讲科学发展观,不能不讲体质教育。

3.2竞技运动(sport)――个体自由精神的结晶

如果说身体教育的出现源自于科学理性精神,它遵循的是自然律,那么,竞技运动则源自于个体自由精神,它应遵循道德律。之所以这么讲,是因为竞技运动产生于西方,产生于游戏,它是由游戏(play)――比赛(game)逐渐演变而来。因此,要正确认识竞技运动,首先就应对游戏的本质这一元问题有一个正确认识。

自20世纪中后期以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思想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他去世后出版的《哲学研究》一书中),人文社科领域掀起了一股反本质主义的思潮。这股思潮在近年研究体育概念的文章中也有所表现。由于维氏的反本质主义思想主要体现在他的“家族相似性”游戏理论中(如维氏认为:“在被我们称为游戏的各种活动之间真实存在的东西就是这种特征上的不断变化着‘家族相似性’,而无所谓无一不变的本质”),因此,在此谈游戏的本质有无问题,无疑会引起某些人士的质疑。

游戏真的无本质吗?如果游戏没有本质,那么,为什么在游戏是自由活动这一点上,人们的意见会如此一致?实际上只要我们仔细考察维氏谈论的游戏各种特征(如竞争性、象征性、技巧性、消闲性等),就会发现,除消闲性外,他所说的这些特征都是与目的无关的一般事实特征。而在与目的有关的某些特殊事实层面上,则是错误的。由于本质主义的立场是理论工作者从事理论研究的基本前提,所以,研究游戏理论的本质问题,无疑需要本质主义。我国学者董虫草在吸收了自由论和目的与手段的内外在性质论的合理性的基础上,将游戏概念界定为“游戏是因自足而让人在整体上感到自由的活动”的观点,比较准确地把握了游戏的本质。自足是就内在手段与内在目的的一致性而言,自足、自由才是游戏之所以为游戏的本质。

要从哲学层面谈自由问题,我们就不能不深入理解康德关于自由的哲学观点。这是因为自由不仅是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对游戏的基本定性,而更为重要的是康德还是以理论家的身份谈论游戏并从游戏论的角度看待艺术现象的第一人。

自由与自然的必然性之间的背反关系问题,是整个康德哲学的研究起点,也是康德批判哲学所要解决的两大课题。正如康德所说“‘人有自由;以及相反地:没有任何自由,在人那里一切都是自然的必然性’。正是这个二律背反,把我从独断论的迷梦中唤醒,使我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上来,以便消除理性似乎与它本身矛盾这种怪事。”康德《实践理性批判》一书谈的就是自由和道德问题。自由概念形成了康德

从纯粹理性批判到实践理性批判的过渡。

康德认为,自由和道德问题,只具有实践意义,不具有认识论意义。所以他说他不得不扬弃知识,以便为人的自由、道德、信仰留下地盘。这就是说,知识虽然重要,我康德也不否认,但知识问题,是一个认识论问题,人们能认识什么,不能认识什么,是有条件的,这就是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所要论证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个问题。然而知识毕竟不能解决道德问题。所以,在谈道德问题时,就要把知识问题“去除”并“保存”起来,存而不论,这样才能谈道德问题,才能把握道德行为的本质。“自由”的概念被康德看作两大批判之间的一个“拱顶石”,没有这个最关键的“拱顶石”,两大批判就会垮掉。

而康德所说的“自由”究竟又指的是什么,康德“自由”概念的本质和核心是自由意志,是自律,不是他律。自律原则是康德的最高原则。自律,就是自由意志的规律。自由意志,就是道德律令,就是自己给自己立法,就是以自身的自由为目的,而不以外在的事物为目的,它摆脱了一切世俗的感性的需求和感性的欲望,使自己的行为准则成为一条普遍的法则,建立自己的法律、法规,这就是康德说的“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也就是康德的道德律令和绝对命令。康德“道德与经验无关”的义务论伦理学,对我们从游戏论视角更准确地理解竞技运动奠定了基础。

长期以来,国内外诸多学者殚精竭虑一直力求从认识论的角度给sport一个准确定义。很少有人通过对游戏的本质和自由概念的理解做出这样一个断定:即sport根本就不具有认识论意义。因为sport源自于游戏,而游戏的本质是自由,由于自由的本质和核心是自由意志,而自由意志的本质意义涉及到人与人之间关系,它是不受任何感性经验对象限制的,本身就有自主能动的创造力,所以sport只能是一个道德问题,只有实践上的认识意义。我们只有把sport在实践理性中加以研究,才能发现其价值。

虽然游戏是“因自足而让人在整体上感到自由的活动”,但伦理学上的义务论(如康德)和功利论(如边沁)的立场分歧,使得人们在理解竞技运动时,产生了严重偏差。如,英美由于受功利主义的影响,通常把竞技运动理解为“一种制度化的竞争性的身体活动”、“按照正式的比赛规则,个体为寻求战胜对手而表演的一些竞赛性的身体活动”等。我国体育理论界除受英美功利主义的影响外,再加之长期传统儒家实用理性伦理型思维方式的支配,在20世纪80年代竞技优先发展政策的进一步影响下,使得体育界人士对竞技运动的理解更加功利。不仅长期以来一直把“sport”当“体育(PE)”,而且更功利地把“竞技运动(sport)”仅仅理解为竞争性竞技(competitive sport)或高级竞技(elite sport)。从而造成人们一提到竞技运动,就与冠军、金牌联系在一起,而把竞技运动本身所包含的游戏、娱乐、休闲、自由等内容完全去掉。这种狭隘的经验功利性道德认识,导致竞技运动长期以来在中国的发展出现了极度严重失衡现象。高级竞技得到高度发展,并已成为“举国体制”,而国民健康目标(这里的Sport既包含ludus,又包含儿童游戏paidia,这才是SportforAll的本真涵义)和竞技教育目标却没有得到均衡发展,甚至人们根本不知道还有“竞技教育(SE)”这个专门用语。

我国真正对竞技运动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学者是周爱光教授。周爱光通过对游戏理论的研究,在汲取各家观点的基础上,将竞技运动(sport)界定为“一种具有规则性、娱乐性、竞争性和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这种与经验无关的对竞技运动的非功利认识,使我们清楚地认识到,高级竞技,实际上仅是竞技运动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竞技运动有群众性的竞技运动和职业选手或精英竞技运动。这是我国体育理论界对竞技运动问题的一个突破性认识,是一种建立在康德道德义务论基础上的认识。这也为本文为何反对上述狭隘的功利性道德认识提供了极好的答案。

由于“知识”是“必然”的,所以,它是“科学”;“道德”是“自由”的,所以,它归根结底不能形成一门“必然”的“科学知识”。具体到身体活动这个层面,就是竞技运动这种不确定性的身体活动虽然是我们可以感觉到的,但是它却不能对身体实质产生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影响,所以它不是“科学”,只能是“自由”。这不仅表现在竞技运动对健康体适能的影响方面,还是表现在能否长期规律性参加身体活动方面。从竞技体适能(sport-related physical fitness)所包含的要素(包括速度、爆发力、反应时、平衡、灵活性和协调性)也可看出这一点。这种体适能与竞技运动能力有关,而与身体健康促进的关系不大。

既然作为一种不确定性身体活动的sport对增强体质不具有普遍必然性,不具有认识论意义,因此我们就应在道德价值领域,在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方面重视其价值。根据周爱光对竞技运动异化问题研究所得出的“竞技运动可以促进人的自我完善”这样一个重要结论,这就为我们将sport作为一种完善人格、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育人手段,在教育环境大力实施竞技教育奠定了牢固的理论基础。

4 结 论

第4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意识形态;负面影响

中图分类号:G80—0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3—0018—03

Abstract:Sports are the ideal place to promote values, which both have an active role of the ideology of people and have a negative impact. Its negative impact on performance as follows: 1) competitive spirit strengthens the law of the jungle—like logic of survival; 2) the pursuit of excellence leads to a record wave of society; 3) gender logic leads to philosophy on physical violence; 4) pan—politicization strengthens state centrism and narrow national outlook; 5) unduly publicizing the fighting spirit leads to a positive deviation from the behavior. The values on sports must comprehensively be understood, then decide to do some things or not.

Key words:sports; ideology; negative impact

无论是作为运动员还是观众,大部分人对竞技体育都有亲身体验,人们正通过竞技体育中发生的故事对生活中什么是重要的形成看法,这些看法告诉人们如何看待和评价自己及世界的其他部分。因此,竞技体育已成为宣传价值观念的理想场所,它与意识形态紧密相连。意识形态是由一系列带有普遍性的视角和观念组成,人们以此在社会中寻找意义,在人生中为自

收稿日期:2012—02—20

基金项目:河南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112400450244)。

作者简介:王晨宇(1975— ),男,河南淮阳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体育哲学。

作者单位:1.福建师范大学体育学博士后流动站,福建 福州 350158;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体育教学部,河南 郑州 450015

1.Post Doctor Station of Sports Science,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 Fuzhou 350158;2.Department of Physical Education,Zhengzhou Institute of Aeronautical Industry Management,Zhengzhou 450015,China

己定位,并据此判断社会生活中什么是重要的和应该做的。然而,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作为宣传价值观念理想场所的竞技体育,其对意识形态领域既有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必须认清其负面影响,以便在宣传竞技体育的价值观时有所取舍,使它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1 竞争精神强化着丛林法则式的生存逻辑

竞技体育开展的基础就是强化竞争。竞争的典范化意义是告诉人们生存资源的获取必须以实力为前提,必须通过公平竞争获得,这无形中强化着这样一种社会生活伦理,即唯一公平和自然的分配报酬方式是通过竞争,那些最有权力和最富有的人应该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特权地位,因为他们竞争成功了。这种社会生活竞争观是典型的“丛林法则”生存逻辑。“丛林法则”指自然界生物学方面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弱肉强食的规律法则,其所宣扬的是一种“能够=应该=必然”的生存逻辑。在竞技体育比赛中,“能够=应该”表现为能做到就应该去做,否则,这个能力就是无谓的、不能落实的。而“必然”代表命运,如果能够打败竞争对手,就应该打败他,这是天命不可违背。这种观点反映出“强权就是公理”的生存模式,亦即能力可以使行为获得“正当性”。如果能够做到的事就应该去做,那么这个世界就没有客观正义,弱者只能够成为任人宰割的羔羊。用这种方法去理解人性会出现很大的偏差。人的能力天生就有差别 ,如果利用能力差别为所欲为,虽说别人未必阻止得了,但是人都曾经幼弱,将来也会衰老,当人处于这个两个阶段的时候该怎么办?因此,人的生命不能只看光辉灿烂的这个阶段,而需要留些后路,要在强盛时对弱者充满同情与关爱。而竞技体育的竞争精神过于关注强者而忽视弱者,只为强者送去掌声和鲜花,如此看来,它是有缺陷的,需要对竞争精神合理引导,那样才能使竞争促使的进步意义更为深远。

2 追求卓越引发的创纪录风潮

第5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体育竞技是体育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体育竞赛为主要特征,通过竞技运动为手段来促进人的身心和精神的协调发展、创造优异成绩、夺取优胜为主要目标的社会活动。竞技体育具有游戏性、竞争性、规则性、危险性等特征,因而,在体育规则之内的合理而不可避免的伤害或致死情况时有发生,这些行为是合法的,并未造成社会危害结果,也不是故意为之的危害行为,对此刑法不能予以惩处。易言之,这些行为背后存在正当化事由,目前看来,被害人承诺则作为常见的免责情形可担当此重任,但需要严格把握承诺主题、承诺时间、承诺主体、承诺真实性、承诺表示和认识等方面。此外,如何在刑事司法过程中确证正当化事由的证明问题也是一个司法认定的难点,需要紧密集合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围绕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等予以展开。

1 竞技体育伤害行为的刑事责任归责与被害人承诺的正当化

1.1 我国当前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宜秉承刑法谦抑精神

体育竞技冲突对公平竞争产生了严重破坏性,不仅包括体育竞技主体对体育规则的违反,甚至会导致竞技主体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和伤害。事实上,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发生伤亡的事故屡见不鲜,特别是在对抗性竞技体育活动中。然而,由于体育竞技领域素来有“行业自治”的传统,也即体育界行规的排斥和传统观念的限制[1],使得对该领域的法律介入,特别是刑事法律的介入存在很大的困难。一般而言,体育竞技中的恶意伤害行为,是指违反体育道德,超越体育内涵的故意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的行为[2]。所以,体育竞技中的故意型伤害犯罪最为常见,如体育竞技比赛中,运动员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是可以构成犯罪的。但在竞技比赛中,过失型竞技伤害犯罪也客观存在[3],一般也仅限于重大过失的情形才作犯罪归责,轻微过失不纳入法律规制的范围。

在体育竞技伤害问题上,之所以法律难以有效介入,特别是将伤害行为入罪,是因为竞技活动本身就是一种高度危险的行为,参与竞技活动的运动员都是明知的。而且,在对抗型的竞技活动中,参与人员往往无法做到绝对有效的自我控制,误伤、正常的竞技伤害等时常发生。如果刑法统统加以规制,显然会阻碍体育竞技活动的长远发展,而对运动员的惩罚也不是公正的。所以,刑法应秉持谦抑精神[4],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为都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刑罚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加以适用,否则刑罚的公正性荡然无存。但是,关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正当化问题,刑法学界的关注并不多,与国外相比更是有差距,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正当化事由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还没有很好地确立一种可将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予以正当化的依据。

1.2 对域内外规制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理论的思考

在大陆法系的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中,对于体育竞技活动中所涉及的暴行、伤害等行为的正当化问题,有的观点放在推定承诺中加以探讨[5]。所谓“推定承诺”,是指虽然没有得到被害人现实的同意,但推定只要被害者知悉实情就能够得到同意而实施的行为。作为一种独立的阻却违法事由,其正当性根据通常有法益衡量说、社会的相当性说、被允许的危险说和紧急避险说。但是,也有将体育运动中发生的暴行、伤害的正当化问题作为一种正当业务行为看待[6]。所谓“正当业务行为”,一般是指即使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但在社会上被认为是正当的业务上的行为。在刑法理论中,正当业务行为往往基于被害者承诺说、社会相当性说和被允许的危险说等理论而被正当化。其中,被害人承诺说更为流行。应该说,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相关研究成果具有相当的启发意义。但是,刑法是一个地方性知识[7],在探究体育竞技活动的正当化问题时,更需要立足本国国情,结合本国的刑法理论加以分析,适当参考和借鉴域外理论。

在我国,对于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根据问题,有学者认为,体育竞技中的正当行为的理论基础是社会相当性理论[8]。还有论者认为,对抗性竞技轻伤行为,可因被害人承诺而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非对抗性竞技伤亡行为,可因自赴风险而阻却构成要件该当性;对抗性竞技(重)伤亡行为,若未犯规,可因正当业务行为而阻却违法性;若犯规,仍可能因欠缺责任能力、故意过失或期待可能性而阻却、减轻责任[9]。这些观点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大陆法系的相关学说有着理论“近亲”关系,客观地讲均有其可取之处,但也未必完全合理。一般来说,对抗型的体育竞技活动是双方自愿参加的,即使竞技过程中出现了危险或威胁,只要在竞赛规则的允许范围内,都是合理且合法的行为,不具备实施正当防卫的各种前提条件。紧急避险往往针对第三方的合法利益,而体育竞技活动中的对抗双方才是利益关联主体,也往往缺乏启动紧急避险的前提条件。与此同时,司法人员还可以考虑运用诸如社会主义道德、公序良俗、社会危害性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非法定的正当化根据[10]。但是,这些正当化依据毕竟缺乏一个事先法定的基本特征,而且可操作性、唯一性、统一性上均有不足,容易成为司法恣意和放纵犯罪的隐患。

1.3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正当化的根据

一方面,将职业运动员的竞技行为视为正当业务行为是妥当的,但是,这同时也可能将非职业运动员排除在外,不利于全面保护体育竞技活动的安全。而且,对正当业务无行为进行无限制的扩张解释,也很可能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正当业务行为不是最佳的选择。其实,在德日刑法理论中,针对体育竞技伤害行为,被害人承诺理论的接受度比较高,其缘由在于被害人承诺理论的逻辑构成很符合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产生背景,即放弃权益与行为合法化的关联性问题。在我国,体育竞技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承诺理论之间有着天然的亲缘性,而被害人承诺理论也在我国的犯罪构成中存在一席之位。凡是自愿参加体育竞技活动的个体,都对经济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与伤害等有着明确的主观认识,对于合理、合法范围内的彼此之间的竞技伤害结果,其实都是行业和法律之内默认和接受的常态现象。如果不符合主观罪过的基本条件,就不符合犯罪构成,也就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此基础 上,由于推定的承诺一般归属于被害人承诺,是被害人承诺的一种特定情形,所以,单凭推定的承诺还不足以解决所有的问题,毕竟推定的承诺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局限性。然而,这同时也折射出被害人承诺理论用于阐释体育竞技伤害行为正当化的优势。最后,还需要区分一般正当化事由和具体正当化事由的正当化根据。如社会相当性学说认为,在历史形成的社会伦理秩序的范围内,被这种秩序所允许的行为(社会相当性行为)就是正当的。但是,社会相当性说具有极大的包容性,这种具有普适性的理论亦不宜作为体育竞技活动的正当化根据,而宜作为整体意义上的正当化事由一般的理论基础。总之,从社会文化、理论认可度和司法实务的可操作性等方面看,被害人承诺理论是较为理想的选择,更能诠释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正当化机理,而且不会打破现存刑法理论的基本框架。

而一旦锁定了被害人承诺理论是讨论体育竞技伤害行为的免责依据时,则应围绕承诺主题、承诺真实性、表示与认识、主体与时间而展开,具体而言:(1)体育竞技活动应加以广义理解。一般来说,体育竞技活动要具有正当性,就必须是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法竞技活动。否则,非法的、地下的体育竞技活动,诸如“黑拳”、“地下赛车”等都不在此列。因此,这是适用被害人承诺的基本前提,因为刑法所保护的对象是合法的利益与正当的权益。那么,比赛是否必须经过国家或者有关体育组织确认的比赛项目从实际看,这种极端的要求又是不妥当的,容易导致刑事政策“疏而不严”。所以,比赛项目的认定标准是“体育竞技”而非“官方批准”,且不限于官方组织的体育竞技,民间自发组织或民间传统的体育竞技均在此列。(2)承诺的真实性。诚然,被害人承诺,就是作为法益主体的被害人同意他人侵犯自己法益的情况,所以,经承诺的行为不违法。故此,承诺必须是出于承诺者内心自由的意思决定,没有受到任何强制、胁迫,否则,承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承诺必须具有任意性。如果在体育竞技活动中,参加者是在受到人身威胁或恐吓的情况下参与竞技活动,则不能使用被害人承诺问题。而且,承诺必须是承诺者真实的意思,绝无戏言、玩笑、反悔等情形,否则,承诺也是无效的。这就是承诺的真实性问题,如果参加者仅仅是调侃戏言,或者说故意激怒其他参与者,也不能说具备真实性。而且,如果存在欺骗的情形而导致承诺者做出承诺,特别是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危害结果的情况,一般也是无效的承诺。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当存在分歧时,承诺的真实性需要通过相关证据加以证明。(3)承诺的表示与认识。一般而言,承诺者应该通过明示的方式向另一方运动员表示,以此表达承诺的真实性。但如果是体育竞技的常识、常情等共识性做法时,则可以通过默认的方式表示。因此,一般的承诺意思必须公开表示,而不能仅仅内存于行为人的意识中。而且,这种默认的表示方式符合社会一般常识、常情,否则,承诺也不能成立。与此同时,既然承诺是一种公开或默认的方式表示出来的,另一方运动员也就对明示的承诺是有所认识,这种认识一般是明知的,但是,也可以是应当知道的。这是因为,此时如果不存在对承诺的认识,则意味着缺乏主观上的正当化要素。而且,对于默认的承诺则可以没有明确的认识,但需要概况的认识。所谓概况的认识,就是对承诺的内容、性质和结果,具备行业内的通常竞技人员的风险认识。(4)承诺主体。一般而言,参赛运动员之外的人在赛场实施的伤害行为应排除在外。所以,只有运动员才是承诺者或加害人。当然,如果是由各自的经纪人或所在单位负责赛事,则经纪人和单位在获得运动员的同意下也可代为承诺。这是比较常见的情形,因为当前的体育竞技活动更加市场化、商业化,但这也容易导致新的分歧,特别是利益冲突时。所以,往往还是要事先通过书面方式予以确认。而对于未成年运动员,经纪人或者监护人拥有相应的承诺权,但严重违背未成年运动员利益和危害生命健康的承诺无效。承诺一般是比较好理解的,但出于为未成年人“谋利”,却导致了事与愿违的风险。此时,目的正当性能否排除承诺上的瑕疵呢?对此,应该是有效的,毕竟对于任一方而言,基于第三人的公信力,不应承担承诺瑕疵上的责任,所以,承诺是有效的。(5)承诺时间。一般仅限于体育竞技活动之前,而且事前的承诺必须延伸到竞技活动开始之际。所以,事后的承诺无效。这是因为,事后的承诺无法割断侵害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且,由于承诺的具体情形是个别的,所以承诺的内容往往是概括的,无法做到绝对的明确。比如,竞技者的点头行为、竞技习俗中的邀约与承诺规则等,都可能是一种有效的承诺。

综上所述,刑法需要在适当的场合介入体育竞技活动,即使在对抗型竞技活动中出现了伤亡,也不能一味定罪处罚,而被害人承诺理论是较为理想的正当化根据。在实际操作中,不仅要严格把握被害人承诺的适用条件,而且,将来的刑事立法应加以明确的规定,以此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得以落实。同时,被害人承诺作为一种正当化事由,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程序予以证明,方能发挥实质的作用。

2 体育竞技中正当化事由的刑事诉讼证明

正当化事由的出罪价值始终要落在诉讼程序上,从立案到审判整个诉讼阶段,尤其是审判环节,均是正当化事由发挥出罪作用的重要环节。所以,体育竞技活动的正当化事由诉讼证明问题是以被害人承诺为坐标,并以围绕被害人承诺事由的证明责任和证明责任而展开的。而且,由于正当化事由是一个整体性概念,所以,在讨论体育竞技活动中的被害人承诺的诉讼证明问题时,可以参用正当化事由诉讼证明的一般原理。

2.1 体育竞技中正当化事由的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证据法的核心问题,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在公诉案件中,均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犯罪构成理论是犯罪认定的认知模型,无罪推定原则要求控方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辩护人有辩护的权利,但是,却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证明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 提供论文写作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12]。然而,证明责任分配并不完全取决于实体法规定,它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诸如程序正义、诉讼经济、刑事政策、实体法规范的建构方式[13]220-237。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即使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加以明文规定,但基于各种综合因素的考虑,可将部分或者局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人一方,以求刑事案件“一边倒”的证明责任分配模式得以纠偏而均衡化。然而,由主张正当化事由的辩方承担举证责任不意味着要承担自证无罪的责任,反而是承担提供证据(线索)的举证责任。这里,不宜混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两个不同的概念。行为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就是指提供证据这种行为的责任;结果责任说认为,证明责任是在案件事实不清的情况下,由负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14]。目前,“双重含义说”在我国刑事诉讼学界更被认同,理论界也基本上区分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应当是指证明责任,也即是一种需要达到证明标准的举证责任,否则便要承担相应的败诉风险,而且这种风险往往是由控方承担的。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应始终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也即不存在正当化事由(被害人承诺)。如果控方无法否定辩方所提出的辩护事由——被害人承诺,则法官要从内心确信被告人是有正当理由的,故此,也就不存在刑事归责的必要性[15]。详言之,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接受承诺的一方不承担自证无罪的责任。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据此,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仅由控方承担,而“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新规定,从反面有力地印证了辩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在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根据法律规定,可提出相应的辩护事由,并主张无罪或者减轻刑罚。从刑事司法实践看,正当化事由是主要的抗辩理由之一,是刑事证明对象的一种具体形式,直接影响定罪的结果。正当化事由作为一种典型的实体性事实[16],是诉讼证明环节需要认识的对象,是一种可以导致无罪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消极事实,与控方积极有罪的证明相对抗。因此,当被告人提出正当化事由时,其所承担的是举证责任,而不是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不承担案件败诉的风险。而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独立提起诉讼,相当于控方当事人,扮演控诉职能,因而也就要承担证明责任,而不单是举证责任。如果自诉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有价值的证据线索,或者消极地履行提供证明责任,其诉讼主张不仅难以得到实现,而且还将面临败诉的风险。当然,被告人仅承担举证责任。其中,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此时,自诉和反诉也基本可以说成是一种公诉案件中的控辩关系,如正当化事由就是一种反诉理由。但是,由于自诉案件的反诉在本质上是被告人就自诉人控告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对自诉人的特别诉讼程序。

2.2 体育竞技中正当化事由的证明标准

通常而言,正当化事由作为一种实体性的积极抗辩于激活正当化事由的辩护职能和出罪功能,否则,就削弱了辩方的力量。另一方面,控方反驳正当化事由时的证明标准。辩方提出正当化事由,控方一般应该会出于控诉职能加以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推翻。正当化事由属于定罪事实,发挥着消极的出罪作用。此时,针对法官的自由心证而言,控方承担的是一种举证和说服责任,也即控方必须通过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具有可信度,以此否定辩方提出的正当化事由。否则,控方将承担其主张无法成立的刑事败诉风险。与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因而,无论如何, 控方都始终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所以,说服法官确信案件不存在正当化事由的目的是为了证明被告人有罪,而法官则根据控方在庭审的举证、质证等活动最终确实是否有罪。因此,控方的证明标准应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这样才能彰显出保障人权机能的同等武装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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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卞建林. 刑事证明理论[M]. 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30-133.

第6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思考

中图分类号:G8 文献标识码:A

运动训练学是一门综合性应用学科,它的创立、发展和深化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竞技运动水平的不断突进和提高。一门成熟的学科,必有一套规范的学科名词和成熟理论作支撑。以过家兴教授为主经过两年多时间的努力工作,终于完成了我国第一本《运动训练学》专著,该专著的问世标志着中国运动训练学的理论体系初步形成,到现在只有25年的历史,而世界上第一本内容体系较为完整的运动训练学专著《训练学》诞生于1969年,可见运动训练学还是一门非常年轻的学科,其中的许多问题尚待人们进一步探索,但在一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上仍存在一些分歧,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竞技体育理论的深入研究。因此,我们在此就对竞技能力的定义、同一性、差异性及构成要素等问题进行探讨和论述,以期为完善竞技体育理论体系及运动训练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研究对象与方法

以竞技能力构成要素基本理论问题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系统分析法、专家访谈法等方法对竞技能力构成要素基本理论问题进行探讨与论述。

二、研究结果与分析

(一)竞技能力的演变。在我国运动训练学理论发展的早期阶段,曾经使用“训练水平”替代“竞技能力”来描述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的本领,但在训练实践中,训练水平这一概念有时也用它来指代“运动员所达到的竞技水平”、“教练员组织训练工作水平”、“运动员所具有的运动能力”等,存在着一定用词混乱的现象,可以说,训练水平是一个多义词。而训练水平是指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所达到的竞技能力的水平,反映着训练中运动员竞技能力的发展程度。竞技能力的含义则专一而明确。当训练水平被用于表达运动员的训练状态时,则比竞技能力这一概念更为具体地表述所达到的程度。1984年田麦久教授首次对“竞技能力”这一概念的科学涵义及其在运动训练过程中的地位及作用进行了探讨。随后,体育界广大理论工作者和教练员开始逐步使用。1986年我国第一部全国体育院系统编教材《运动训练学》中,使用了“竞技能力”这一概念,标志着竞技能力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走向了深入和普及。

(二)竞技能力的定义。竞技能力的定义长久以来一直存在分歧和不同的见解,目前广泛使用的定义多集中于“参加比赛”而剔除“参加训练”的表述。“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有效地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本领,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的综合。1994年版的《运动员竞技能力模型与选材标准》、1998年版的《项群训练理论》均引用了此种概念。下定义的规则中“定义项不能包括含糊不清的概念和隐喻的词语”,“有效地”这种含糊不清的词是欠妥当的。在1988年版的《运动训练科学化探索》、1994年版的《运动员竞技能力模型与选材标准》和1998年版的《项群训练理论》中均把“有效地”去掉了,将“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参加训练和比赛所具备的能力。

而“竞技能力”中“竞”是“竞争、竞赛”之意,“竞技”是指“体育竞赛”,“能力”是指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所以,竞技能力是表现在“体育竞赛”中的能力。训练学家徐本力教授认为“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为在比赛中取得优异运动成绩所必须具备的运动能力,是运动员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心理能力和思想作风能力的综合体;张洪潭教授对“竞技能力”的定义是运动员在先天因素基础上及后天因素作用下通过专门训练而积聚的参赛夺标的主观条件。2000年体育院校通用教材《运动训练学》对“竞技能力”定义为:运动员的参赛能力。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郑念军按照系统论的观点,将竞技能力系统定义为:相互区别、相互作用的身体形态、技能、素质、技战术等组成要素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为实现竞技能力状态转移而表现出一定训练和参赛能力的有机体。田麦久教授在《我国运动训练学理论体系的新发展》中指出,对概念下定义时,应遵循“中性定义”的原则,不能对所定义的概念持有“理想的期望”。显然,徐本力和张洪潭所下的定义中“取得优异成绩”、“参赛夺标”是不适合的。

(三)竞技能力的同一性和差异性。运动训练方法是为提高竞技能力而采用的途径和办法,要提高什么样的竞技能力,就应有什么样的运动训练方法。1986年过家兴教授等人提出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是“体能、技能、智能和心理能力”,到1990年徐本力又提出了“体能、技能、战术能力、智能、心理能力和思想作风能力”的观点,2000年田麦久主编的《运动训练学》中提到竞技能力构成要素为“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但这些运动训练方法中,除比赛训练法这种综合提高各种能力的方法外,没有专门提高运动智能的方法。循环训练法还能提高对抗能力,而对抗能力不在五种竞技能力中。所以,有必要对竞技能力构成要素进行梳理,这样在运动训练中要提高某种竞技能力才能采用相应的运动训练方法。

1、竞技能力的同一性。竞技能力是运动员个体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形式的赛场上所展示的综合素养,身体练习是竞技能力的基本特征。因此,从事以身体练习为主要形式的运动员个体必须具备身体能力,没有身体能力,竞技能力将无从谈起。以前常听说搞体育的是“头脑简单,四肢发达”,从侧面也反映了要想从事体育活动,四肢一定要发达,要具备一定的身体能力。身体能力是其他竞技能力的基础,在很多项目中还起到了主导作用。

完成体育动作需要有方法,这种方法即是技术。技术是体育的核心,不学技术可能会取得一定的成绩,比如跑步,但要想取得更好的成绩,必须要经过多年系统科学的训练,达到一定的技术水平。早期运动训练的主要内容是“力量+技术”,可见技术早已被人们所重视。运用技术的能力即技能。在田麦久的项群理论中,把技能主导类作为一大类提出,也充分显示了技能的重要性。没有技能,就无所谓体育竞赛。竞技能力发展到高级阶段,技能的一点点提高,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运动成绩。

运用技能将身体能力充分发挥,必须有心理能力的参与和配合才能得以实现。心理能力是运动员与训练竞赛有关的个性心理特征,以及依训练竞赛的需要把握和调整心理过程的能力。奥运会赛场上从没有出现过弱智的运动员。一个心理能力不强的运动员,很难在大赛中取得好成绩,要不就不会有“克拉克现象”一说。比赛法的目的就是训练心理能力,确保在实战中技战术的稳定发挥。如果说身体能力是竞技能力的“硬件”,那么心理能力相当于竞技能力的“软件”。

战术能力只有在球类等项目中才有作用,对于跑类就没多大意义了。运动智能属于心理学范畴,综合体现在其他各种竞技能力中。思想作风不属于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所以,竞技能力的同一性是指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能力。体育竞赛能最大限度发挥人的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则能节约身体能力,更合理地利用身体能力,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大的成果;心理能力是身体能力和技术能力正常发挥的精神保证。

2、竞技能力的差异性。不同体育项目的竞技能力构成要素是不同的。比如,100米跑与健美操、足球来比较。从竞技能力的同一性可知,这三项运动的竞技能力构成要素都包括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能力。100米跑除了这三种能力外战术能力可以忽略不计。

健美操是一项以有氧运动为基础,以健、力、美为特征,融体操、舞蹈、音乐为一体的身体练习。在竞赛中运动员要表现出健、力、美,要抬头挺胸、面带微笑。对于100米跑的竞赛,观众不会去看运动员跑姿好不好看、有没有面带微笑。崔云霞、杨里平在提到“健美操专项竞技能力的构成因素及培养”时提出“表演能力的提高与选材”,2001~2004年国际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与1997~2000年国际竞技健美操竞赛规则进行对比研究结果之一是“不断提高创新和艺术表演能力”。由此看出,表演能力是健美操不同于100米跑的一种竞技能力。

足球运动是以脚为主支配球,两个队相互攻守、互为对抗,力争将球射入对方球门的集体运动项目,足球运动是集体运动项目。100米跑是个人项目,不存在与其他队员的配合,只管自己往前跑。一个有凝聚力、团结的集体中各成员必须相互配合、相互帮助,才能实现1+1>2的效应。一个足球队中的队员不光要有身体能力、精湛的球技,还要顾及与其他队员的合作。北京足球现代队外援恩里克评价中国足球队时说:“中国不是弱队,队员之间配合有问题”;孙雷鸣提出:“足球球星所具有的特质主要表现为敏锐的感知能力、协同能力、捕捉战机的能力、个人绝招等”。这种配合、互助的协同能力在集体项目中是不可缺少的。足球的特点之一是对抗性。100米跑在自己道次上运动,跑到其他的道次属犯规行为,所以不存在对抗。但在足球场上,队员之间会有合理的身体冲撞。“现代足球运动的主要发展趋势是在越来越快速的激烈对抗条件下,熟练而准确的运用技战术进行比赛,随着足球运动水平的提高,对于球员的训练质量和比赛中对抗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邹秋华、王君指出中国青年女子足球队存在的问题是:“其防守的主要问题是后场队员的个人对抗能力不强”。众多资料中显示,对抗能力作为一种竞技能力在对抗性的运动项目中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

100米跑是个体两腿快速的交替重复运动,足球则显得复杂得多。足球场上情况复杂多变,竞赛结果更具有不可预测性,所以足球运动员要采取计谋和策略,即战术。荷兰队教练米赫尔斯说:“全面化的队员必须具备敏锐的机智,根据场上攻守情况,需要他到哪里起什么作用他都能承担,这样把所有的力量加起来才是总体战术”。合理的足球战术是取得比赛胜利的关键,运动员个体掌握和运用战术的能力即战术能力。运动员要在全面扎实的技术基础上,熟练应用战术,不断提高战术能力。

三、研究结论与建议

竞技能力是指运动员个体在先天因素基础及后天因素作用下,通过专门以身体练习为主要训练形式,在体育竞赛赛场上所展示的综合素质的集合体。由具有不同表现形式和不同作用的体能、技能、战术能力、运动智能以及心理能力所构成,并综合地表现于专项竞技的过程之中。竞技能力的同一性表现在身体能力、技术能力和心理能力等方面;竞技能力的差异性表现在表演能力、协同能力、对抗能力和战术能力等方面。竞技能力构成要素为基础竞技能力、核心竞技能力和辅助竞技能力,三者在竞技能力构成要素中都不可缺少,只是所处的位置不同而已。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高职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徐刚.运动员竞技能力的持续发展观[J].沈阳体育学院报,2005.24.1.

第7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动力机制;中国

中图分类号:G8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90(2009)06-0050-03

动力机制,提供和传输着社会、组织或系统运动、发展、变化的能源和能量,亦即动力。没有动力机制,社会、组织或系统就会像一潭死水或一台没有马达的机器,限于僵化、停滞的状态[1]。社会、组织或系统要保持平稳运行,必须要有适度的动力。源于需要与满足两者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和需要永不满足的特性,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认为动力来自于人们的需要。

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活动中也存在着一个为培养目标提供活力、激发与激励组织及成员积极性的动力机制。从事人才培养活动的不同主体的需要都可以转化为动力,当然,这个需要必须是合理的,即,首先,是与当时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需要;其次,是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互为手段、互为目的的有机统一;再次,是通过后备人才培养活动来满足的需要。本研究在深入考察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动力机制历史与现实的基础上,从后北京奥运的视角,建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度动力机制模型。

1计划经济时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

从动力的结构看,国家既是动力发生主体,又是动力利用主体。在建国初期,由于:(1)生产力不发达,经济基础落后;(2)面临国际资本主义的包围和威胁;(3)为发展生产,急需凝聚人心、振奋民族精神,宣扬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这样一些历史特点决定了在新生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体育领域优先发展竞技体育的战略。国家受政治需要的驱使,集中力量,利用行政手段,去实现竞技体育“为国增光”的目标。竞技体育人才培养活动的运行方式呈现为:中小学传统校、业余体校向省(市)体校输送后备人才,省(市)体校向各类体工队输送人才,体工队向国家队输送人才。一切都在计划指令下有序运行,国家控制着各级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人权、物权、事权,个体与集体的需要被强制统一在国家需要之内,与国家的动力方向保持一致,国家依靠精神激励、思想鼓动和政治热情去调动集体与个体的积极性。

从动力传导媒介看,政治利益是惟一可传导的,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是一种由上而下的“直线式”或自下而上的“服从式”纵向利益关系。强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集体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集体、行业和地区之间几乎没有什么横向利益关系,只有内部的利益关系的存在,这些培养集体在对待后备人才培养时,呈现出一种十分被动的状态,只履行一种执行指令性命令或计划的职责。

从动力源的开发看,在国家主体的宏观层面,只考虑国家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政治需要。在集体层面和个人层面,由于强调集体与个人需要必须服从国家需要,在国家计划保障下,在基本满足生产性需要和生存需要后,其他层次的需要,如交往需要、精神需要、民主需要、自我实现与发展的需要等,被人们自觉不自觉地缩小或者根本就没有顾及到,忽视集体与个体的物质利益需要,集体与个体的动力没有被充分激活。

事实证明,这种动力机制在计划经济时期为我国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提供了运行的动力,反映在那个时期我国竞技体育水平的快速提高、体育运动的广泛普及等方面。然而,持久的社会活动,必须建立在人们自觉地追求和满足其合理需要的历史活动的基础上。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不讲多劳多得,不重视物质利益,对少数先进分子可以,对广大群众不行,一段时间可以,长期不行。如果只讲牺牲精神,不讲物质利益,那就是唯心论。”[2]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在实践运行中逐渐偏离了需要―─行为规律,不自觉地犯了唯心主义错误。表现在:(1)把国家需要、社会需要与个人需要对立起来,以国家、社会需要取代运动员个人需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个人全面发展的需要被忽视,只重视提高竞技水平,牺牲文化学习和综合素质的培养;(2)把物质性需要与精神性需要割裂开,片面强调精神性需要和进行精神激励,忽视物质性需要和给与必要的物质激励;(3)把运动员个人满足需要的权利与为国增光、为社会作贡献的义务对立起来,用义务取代权利。在这种错误的影响下,形成了一个漠视运动员个体需要和利益、以禁欲主义和非经济手段(行政的、集权的、强制的手段)来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模式和管理体制。

2转型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

转型期,由于后备人才培养主体的多元化发展,不同管理主体的需要体现出多样性和层次性特征。从动力的结构主体看,国家既不是惟一的动力发生主体,也不再是惟一的动力利用主体。竞技体育的政治需要一定程度上有所淡化,国家不再是利用行政手段、指令性计划来控制后备人才培养,而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开始发挥市场分配、利用资源的优势,推进后备人才的培养。伴随人权、事权、物权的下放,从事后备人才培养的集体和运动员个体的多种需要在一定程度上得以体现,俱乐部、体工队、体校、高校、中学等后备人才培养主体不仅成为动力发生主体,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自身动力利用主体。运动员个体需要通过转化不仅供国家、集体利用,也可被自己利用。如,运动员通过培养,提高了竞技能力,贮存了动力,不仅在合适的时候可以为国家、为地方、为部门满足竞技夺标的需要,也可以进入职业队满足自身职业发展的需要和一定的物质需要,还可进入高校满足教育需要和退役后职业发展需要。

从动力的中介――利益传导看,第一,利益结构的多元化与复杂化,使利益传导多向发展。转型期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形式多样化,由于各种形式的培养主体都有自己的需要,这些需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从而使得培养主体的需要结构呈现出多元发展和更加复杂化的格局。第二,由于社会与市场因素的介入,原纵向“服从式”的利益关系逐渐向横向“网络式”利益关系转化,集体利益得到强化。第三,物质利益传导开始活跃,整体利益开始向个体利益过渡。显现这些特点的原因在于,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受市场逻辑的影响,追逐政治利益的需要开始弱化,逐步回归到以追逐物质利益为需要满足物的现实之中;另一方面,由于培养重心由国家向集体、个体下移,以及个体主体性的增强,个体利益日渐被重视。

从动力源的开发看,在国家主体的宏观层面,不再片面强调政治需要是国家对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优势需求”,教育需要、发展需要、文化需要等合理需要得以开发。在集体主体的中观层面,由于培养形式的多样性,需要呈现出多样性和层次性。省市体工队培养后备人才在追求社会效益的同时,也开始追求物质利益、地方利益、行业或部门利益;俱乐部培养后备人才的经济利益、成绩目标等合理需要得到开发;高校办高水平运动队不仅是“提高运动水平,输送优秀人才,拓宽后备人才培养途径”,而且建设校园文化、普及体育运动、提供体育体验、提高学校知名度等现实需要也成为推进高校办队的动力。在个体主体的微观层面,生存与安全需要得以满足后,其他如精神需要、归属与交往需要、尊重与自我发展需要等合理需要得到开发,运动员个体的现实需要得到重视,成为积极投身训练、竞赛的动力。

在中国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全面转型的过渡期,各种利益格局复杂多变。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多样化发展,各培养主体的利益需求呈现出多元性和层级性特点。其中有一点应该引起重视,在笔者调查和研究中发现,在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能完全满足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需要的时候,作为培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集体,其现实需要的开发与满足在维系整个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动力系统的运行中发挥了最为紧要的作用。

3构建有中国特色的适度动力机制

国家体育总局在《2001―20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新世纪前10年体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符合体育发展规律的体育体制和运行机制,初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体育组织体系。”指出要加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加快训练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后备人才培养体系。

从发展的实质来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是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出来的培养活动和各种活动关系,推进后备人才培养的动力系统也是以培养实践和实践关系为内容的。要使培养活动协调、可持续发展,由培养实践和实践关系构成的动力应该是适度的。适度动力可将各培养主体需要的满足和良好的社会、体育运行秩序结合起来,既能激活各培养主体追求合理利益的动力,又能将各种动力和活动控制在规则和秩序的范围内。“适度”包括向度、量度和协和度三个内容标度。向度上,要与社会运行的总目标和体育发展的总目标一致,这是保证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社会主义性质和科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量度上,要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体育客观现实基础上去实现需要的满足,不能破坏社会秩序去满足各层次的利益需求。对运动员、教练员个体来说,若片面追求某种需要的满足而忽视生活的其他意义,这样的动力是畸形的;对于集体或国家来说,若只注重一种动力的作用,不能建立各种动力的协调机制,这样的后备人才培养也是片面的。所以,在构建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动力机制时,要有一种系统的思维,对诸种动力做优化配置,使之协调互动,以发挥其推动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最佳功能。

笔者认为,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动力机制应该是一种综合性的动力利用机制。它应该既以集体、个人的物质利益为中心,把从事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各管理主体的物质利益与其培养活动的效益及其社会价值联系起来,通过物质利益的驱动,增强人才培养的动力和活力。同时,又高度强调和重视集体与个人的精神状态、精神境界的能动作用,不断提高人的思想觉悟,做到物质动力与精神动力的统一;既充分发挥集体与个人的自身内在的自觉动力,又辅之以外部的教育、管理、纪律、法规的约束乃至生存竞争的压力,做到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的统一;既充分发挥运动员和教练员的个体动力,又最大限度地发挥和利用国家、集体、社会的整体动力,使它们在不同层次上发挥不同的作用,做到个体动力与整体动力的统一;既注意利用由眼前利益体现的短期动力,又充分挖掘和强调具有根本性、持续性的长远动力,做到短期动力与长远动力的统一。总之,有中国特色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动力机制,既不能象传统培养模式的动力机制那样只强调精神和国家的力量而忽视个人物质利益的作用,当然也不能把集体、个人的物质利益乃至金钱作为唯一的动力,而要把各种机制的长处结合起来,努力动员和利用竞技体育全部领域、全部主体、全部层面上的力量资源,构建一个新的综合性、系统化、立体的、统一的动力系统。

4适度动力机制运行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4.1协调各动力主体功能的发挥

国家、集体、个体在功能的发挥上必须呈耦合状态,而不是相互抵牾。要转变国家的职能定位,由行政管理型向服务型转换,充分发挥国家这一动力主体在总体决策上的调控能力,国家从人才培养的一些实践事务中退出来,利用社会的自组织、自协调功能和市场的自由竞争机制,使各培养主体的积极性和潜力得到充分的发挥。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集体要发挥其在市场经济中具体表达国家意志的主动性,适应市场变幻的灵活性,由下往上传导个体需求的中介桥梁作用,凝聚个体与集体力量以实现国家和集体目标的积极作用等。改变过去集体组织仅仅表现为实现国家政治意志、无利益需求的责任人的角色定位。个体主体则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不再只是实现国家、集体目的的手段和工具,逐步向自由自觉的完整个人发展,提高从事体育训练、竞赛的积极性。

4.2培育多元化管理主体

社会转型伴随着社会组织的转型,表现为:一是组织职能的转化;二是组织利益的独立化;三是组织类型的多元化。随着体育的社会化,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培养主体也必然发生分化,逐渐由以国家培养为主向以社会集体培养为主转化。国家在加强宏观调控基础上,吸引社会力量,培育多种跨行业、跨所[LL]有制、跨地区的利益多元化、独立化的新型后备人才培养组织,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时期专业化、单一化的培养组织。现阶段,特别要大力培育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体教结合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主体。

4.3开发动力源,培养合理需要

动力源开发应是全面的。一方面要开发微观、中观和宏观的各级培养主体的动力,激发个体、集体和国家的利益需求;另一方面要引导、培养各个层面的需要,在保证满足经济层面需要的基础上,引导培养主体形成政治的、精神的高层次的需要。国家不能因过分追求政治需要而造成动力过度,扰乱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应该是在合理追求这一政治需要的同时,开发国家在提高全民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加大对体育的重视程度和投资力度,形成推动后备人才培养全面、持续发展的适度动力。各类竞技体育后备人才培养的集体组织在国家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该开发在经济、文化方面的需要;在我国生产力水平还不发达的情况下,尤其要提倡体工队、学校等公共事业组织自愿求公益的责任理性,形成培养后备人才的自觉动力。个体的多层次需要应该得到尊重和全面开发,因为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3],以此形成个体积极从事训练、竞赛的持久动力。但个人的发展应该在一套公平、合理、高效的社会规则框架内去实现,不能妨碍社会正常秩序去获取过度需要。

第8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竞技体育;高科技;科技理性;价值理性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0)04―0027―04

科技理性的现代扩张促进了科技与体育的紧密结合,成为竞技体育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高科技犹如一把双刃剑,既能为运动员提供许多创造世界纪录和突破人类极限的可能,又能使运动员的主体地位下降,身体健康受到损害,成为高科技的附属;既能把竞技体育带入自由王国,又使其陷入道德困境,违背体育比赛的根本原则。竞技体育中高科技运用的价值断裂迫使科技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有机整合,加强伦理道德建设也势在必行,唯有在科技自由和人文关怀中保持适度的张力,才能使竞技体育得到健康、可持续发展。

1 科技自由:竞技体育中科技理性的现代扩张

科技自由,是人认识世界,改造自然的一种信念和精神,在科技活动中,主体对客观对象的本质和规律的研究能够发挥最大限度的能动性,而不受人为因素的影响。理性,一般是指主体认识客体本质和内在必然性的抽象思维形式和思维能力,科学技术是理性成果的体现和凝聚,是理性观念和物质载体,科技理性是关于科学技术活动的一种主客两分的对象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具有功利性和精确性,还有一种对客体探求的无限扩张的倾向。科技理性作为一种方法论和世界观,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竞技体育也不例外,科学技术在竞技体育中的实践活动就是科技理性活动与展现的结果。从主体方面来认识竞技体育中的科技自由,就是要探究科技活动在体育领域内的发展轨迹,解读人在未知体育世界的创造性。例如,游泳比赛中高科技泳衣的运用是科技与游泳运动结合的必然产物,是竞技体育在科技理性指引下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

现代竞技体育要求实现工具意义上的理性化,使科学与技术本身成了意识形态,具有明显的工具性和奴役性,有着统治人和奴役人的社会功能。竞技体育中科技理性的过度膨胀,使众多参与者被一种异己的力量所支配,丧失了主动性和控制力,成为竞技体育的附庸,处在技术社会的现代体育,也使人们原本丰富的人生蜕化为“技术的人生”。被物化侵染的运动主体,过分注重科技理性带来的经济利益和比赛荣誉,渐渐忽略了竞技体育应有的人文精神,给运动员带来的是身体上伤害和精神上的创伤。

当人的信仰、理想、价值观等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贯穿在科技自由之中,势必要受到主体因素和社会因素的相应制约而规定其自由的限度,而只有符合人类社会文明精神,符合人生真善美的崇高价值目标的科技自由,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科技自由就意味着科技创新,只有不违背人类社会的普遍法则和价值取向的科技创新,才能真正领略到无限的自由。在竞技体育领域,科技创新主体主要包括教练员、运动员和科技人员。根据运动训练需求发明的乒乓球发球机是创新;在运动实践中教练员提出的创新技术,如乒乓球的直拍横打、体操的程菲跳是创新;体育科技人员紧密结合体育运动实践,完成了有意义研究成果也是创新。竞技体育领域内的科技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而是有它相应的限度,任何自由都要接受主体理性的限制,只有在伦理道德的规约下,倡导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才能更好地发挥体育科技的作用。

2 人文关怀:竞技体育中价值理性的重要体现

价值理性以人的生命价值完善为向度,强调人的最终归宿和人文关怀,给人以思想和价值判断的尺度,诠释人的生命意义,有助于健全人格。价值理性是作为实践的人注重行为本身所能代表的价值,如社会的公平、正义、荣誉、忠诚等,而不看重行为的结果。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所有技术性、规划性、选择性的活动都追求某种“善”的目的,人自身之内的活动比自身之外的技术活动更有价值,在人的实践活动中,必然有自身期求的目的,而其他一切事情都是为着它,而且并非全部抉择都是因为他物而作出的。竞技体育本身是通过竞赛的方式,以创造优异运动成绩,夺取比赛优胜为主要目标的一种体育活动,具有促进运动员身心健康、激发人类自身潜能、培养团体意识和提高民族凝聚力等功能。竞技体育中科技理性的无限伸展,使得“拜金主义”、“锦标主义”的大量出现,在过分追逐功利的同时,不仅导致运动主体的道德滑坡,违背了体育本有的伦理精神,还会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因此,重视对运动员的人文关怀,追求一种“伦理关怀式”的培养则是价值理性在竞技体育中的重要体现。

竞技体育中对运动员实施人文关怀,发挥伦理道德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这也是价值理性规约科技无限自由的一种力量。伦理道德为体育科技提供适度的弹性空间,使竞技体育中高科技自由运用与人文关怀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具体来讲,伦理道德对竞技体育产生的作用可以分成两方面:其一,表现在宏观层面上。把竞技体育作为宏观道德主体,置于大的社会系统和环境中,基本人类社会的公正、人本、和谐等基本伦理观,对作为制度性表现和存在的竞技体育的发展方向和行为活动的评价和调整。其二,从功利和微观层面的角度。把参与竞技体育的人或群体作为微观道德主体,置于竞技体育自身的小系统内,基于具体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纪律要求,对参与竞技体育的人或群体作出规范和激励作用。对运动员实施人文关怀就是要求教练员、体育科技人员、裁判员、体育观众等学会关心,避免高科技给运动员带来的身心异化,消除体育无“人”的现象,使竞技体育实现可持续发展,成为人类精神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3 发展代价:竞技体育中高科技运用的价值断裂

科技理性对价值理性的超越,给伦理道德造成了严重的挑战:对社会而言,普遍的富足与相对的贫困同在,无限的机会与巨大的风险并存;对个体而言,科学理性对主体性的张扬与理性化官僚体制对个体的自主性和创造性的压抑同在,物质生活的富足与精神生活的贫乏并存。高科技在竞技体育领域内的广泛应用,一方面为竞技体育带来了新的生机,促进了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使运动员能够创造优异成绩;另一方面,高科技不仅给竞技体育带来了发展代价,也会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造成价值的断裂和规范的缺位。

3.1 造成人的主体地位下降

材料科学提供的各种新型材料被采用在体育器材、服装、建筑等器物上;电子计算机、录像、电视等电教设备应用在运动训练和教育过程中,成为一种

训练手段;各种测试工具、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被广泛运用到体育科研、体育竞赛之中。可以说,高科技与竞技体育的联系日益紧密,运动员为了提高运动成绩,可以借助于科技力量,无论是运动技术的创新,还是运动装备的改进,甚至是使用兴奋剂。一味地追求体育科技的工具价值,只能使运动员主体地位不断下降,体育比赛变成商家和科技的较量,胜利与否不再单靠运动员的竞技能力,而在体育科技水平的高低和运动员与技术的结合程度,运动员成了科技的奴隶。运动员地位的变化导致了竞技体育的异化,竞技体育场成为了体育技术的演练场,运动员也日益演变成工具,所谓的道德人格、道德思维等人文特质,都被技术飞速旋转的车轮碾成了飞扬的尘埃,偶尔在人们的嗅觉中闪现一点气息。

3.2 违背体育竞赛的根本原则

公平、公正是体育竞赛的根本原则,是体育道德体系中最基本的内涵和基础,也是竞技体育的精神核心。《奥林匹克》明确规定:“公平竞赛是奥运赛事的根本原则,要努力在运动中普遍贯彻公平竞争的精神。”目前,科技理性在竞技体育中肆意扩张,导致了公平竞争精神日益受到破坏和侵蚀,违背了体育竞赛的根本原则。例如,在2009年罗马游泳世锦赛中,运动员借助高科技泳衣的帮助,在为期8天的比赛中43次刷新31项世界纪录,成为创造世界纪录最多的一项赛事。由于高科技对提高比赛成绩有着显而易见的功效,导致运动员过分依赖高科技,而淡化了个人努力,又由于在体育资源分配不均、体育信息不对称以及经济实力不等的情况下,并不是所有参赛选手都能利用高科技来提高运动成绩。可以说,高科技的运用对不同的人群、地区和国家的竞技体育发展带来了新的机会不平等,体育科技成果分享的公正性问题是竞技体育公平竞争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3.3 兴奋剂泛滥带来的危害

高科技在体育领域内应用的最大负面影响就是兴奋剂的泛滥,兴奋剂的使用不仅危害运动员的身体健康,还违背了体育比赛的公正原则,威胁到竞技体育的可持续发展。兴奋剂问题的产生是运动员为追逐名誉和利益,违反体育道德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必然结果,是科技理性在没有限度的情况下任意扩张,运动实践主体对科技自由的过分依赖造成的。科技理性对价值理性的僭越导致高科技在竞技体育中的迅猛发展,而减弱了伦理道德对科技实践主体欲望的限制,这种没有限度的自由发展,使主体的需求得到暂时的满足。这样,科技理性就完全地控制了一切,价值理性被边缘化了,这种竞技体育中的价值断裂就造成了兴奋剂的泛滥。兴奋剂的研制、应用与兴奋剂的检测都得到所处时代高科技的广泛支持,这是一个高科技之间的较量,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邪恶与正义之间的较量。兴奋剂的检测总是落后于兴奋剂的研制,在高科技的发展为兴奋剂的检测创造了一个又一个更为先进检测方法的同时,也为研究一种又一种更新型的兴奋剂提供了支持,更加隐蔽、更具有欺骗性、代表着更高科技水平的新型兴奋剂被研发和使用,这就给反兴奋剂的斗争带来了难题和不确定性。

4 适度张力:竞技体育中科技自由与人文关怀的天半

4.1 倡导以人为本的体育科技观

竞技体育中科技的运用与道德约束之间产生的价值断裂主要是因为过分强调科技理性的手段性和工具性,忽视了体育竞赛本身所蕴涵的人文精神。所以,以价值理性为目标来规避竞技体育中科技理性的弊端,在“更干净、更人性、更团结”的信念下,应重视人的发展,把人性贯穿于体育科技发展始终,努力实现体育竞赛的公平竞争。一方面,确立人的主体地位。就是考虑到竞技体育主体和广大竞技体育关注者的正当利益与合理诉求,而不是把对成绩和金牌的追求放在首位,更不是损害人的身体健康。另一方面,正确处理体育科技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公正是体育科技发展的内在目标的有机组成部分,公正的实现应该与效率相统一,而效率实现是以公正为条件,没有效率就谈不上体育科技发展。体育科技的良性发展需要建立弹性机制,给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给予适当的补助,确保基本公正的实现。

4.2 明确体育科技主体的道德责任

竞技体育中的科技主体是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科技研发人员等,在科技活动中具有比较大的自由空间,但也不能滥用社会赋予的自由,而要意识到他所选择的目标和行为伴随着一定的道德责任。首先,运动员参加体育竞赛的道德责任。随着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职业化进程不断加快,运动员的传统价值观受到挑战,运动员道德滑坡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实。部分运动员在高额奖金和崇高荣誉的诱使下,在竞赛中服用兴奋剂、运用高科技欺骗裁判等,违反了职业道德。因此,提高运动员的人文素质,加强道德教育势在必行。其次,明确教练员的道德责任。教练员是运动员的直接管理者,在运动员形成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过程中,对塑造和培养运动员优良的道德品质起着重要作用。教练员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仅教育运动员要有强烈的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还应培养其公平竞争的精神。最后,明确科技研发人员的道德责任,体育科技研发人员作为体育科技产品的设计者和创新者,有责任避免科技产品对运动员身心健康的危害和造成不公平竞争,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4.3 建立体育道德评价、监督和奖惩机制

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的道德评价是人们在一定的道德意识支配下,依据一定的道德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和个人心理活动等形式,对竞技体育中科技应用有关的道德行为进行的善恶评判。评价的主体可以是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也可以是其他社会成员,既可进行自我评价,也可进行他人评价。评价的客体是运动主体运用高科技这一行为的善恶性质,有利于运动员公平竞争,创造优异成绩,无损身体健康的行为就是善,反之则为恶。评价的标准是运动员、教练员、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评价依据的原则是公平竞争、尊重生命、有利健康、集体主义、爱国主义等原则。评价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内心信念、传统习俗和社会舆论等。体育科技主体道德规范的实施以及道德行为的转化,离不开监督机制。

4.4 加强体育科技立法和执法

第9篇:竞技体育存在的意义范文

1.1实用主义思想的侵蚀

目前发达国家的竞技体育已高度职业化和商业化,体育活动自始至终都渗透着金钱的魔力和实用主义思想。现实利益成为参与者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其唯一的体育道德标准,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在大型国际比赛中获胜的运动员,可以一举成名,并带来滚滚财源;同时其教练员、俱乐部老板及经纪人的前途和经济利益,也与运动员的成绩直接相关。正是在这种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下,为了确保实现其目标,必然会产生一些有悖于体育道德的行为。

1.2重视个人主义忽视集体主义

社会主义的集体主义原则是我国体育道德的基本原则之一,集体的力量是通过每个个体的努力来实现。在体育领域里人们崇尚自我奋斗、自我完善、实现其价值,但因此也会滋生个人主义的恶性膨胀,忽视和否认集体的力量,导致集体主义群体和谐蜕变,甚至丧失。

1.3多元价值取向和利益的驱使

传统体育道德中那种讲求奉献、重在参与的价值取向在引导人们行为时缺乏力度,进而使得多种价值取向并存,导致人们在体育行为的选择中缺乏强有力的道德依据。一方面社会对成功者的评价皆以成败论英雄,忽视了体育真正的价值是在于过程而非结果,造成对体育的价值评定失衡,影响运动员对自身价值的正确认识;另一方面,体育明星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与号召力是其他公众人物难以比拟的。部分运动员、教练员正是受此影响,期望通过比赛而一举成为明星人物,享有其特权和地位,因而不惜在比赛中采用弄虚作假的不道德行为。

1.4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失去尊重他人的道德理念

体育比赛鼓励人们树立健康向上的竞争精神,“更快、更高、更强”是竞技体育的宗旨。但是,“和平、友谊”是体育追求的更高境界,如果片面看待竞争意识,就会使“友谊第一、比赛第二”失去意义,把对手看作敌人,使得传统体育讲求的“礼、让”等伦理道德规范在功利面前显得苍白无力,而球场斗殴、辱骂甚至殴打裁判、利用比赛进行报复和伤害对方等非正常现象屡见不鲜。

1.5职业道德和技术水平不高

有些运动员和教练员一旦取得成绩以后就以此为砝码,要待遇、讲条件,把集体和领导的关心当作理所当然,而对训练则应付了事,失去了继续拼搏的体育精神;有些运动员境界不高,缺乏体育道德,比赛中不讲精神文明、消极怠工、故意放水等;有些裁判员把个人情绪带进比赛,在出现错判、误判后不但不能正确对待,甚至搞起平衡手法,造成错上加错。

2以德治体是体育发展的根本途径

2.1体育运动的特点是要求良好的道德保障

随着现代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参与体育运动的热情也在不断提高。体育对人类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并月体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群众体育蓬勃发展,竞技体育不断跃上新台阶。无论是群众体育还是竞技体育的发展,其自身的特点都要求有良好的道德保障。

2.1.1体育活动的群体性

体育活动中有许多群体运动,如篮球、足球、排球、接力等,这些运动的特点是参与人数多,整体性强,要求每人各其职、积极配合。要完成一个动作,打好一场比赛,都必须努力完成自己的职责,失职便意味着要加重队友的负担,也就谈不上配合,就会影响集体的成绩,并最终使自己遭到淘汰。

于集体项目的体育运动强调群体性、合作性,参与这些体育运动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必须是集体,而决非是个人,个人的存在只是如何使集体更强大,更有战斗力,可以摒弃过分自负者的个人英雄主义,从而加强道德修养的培养。

2.1.2体育竞赛的公平性

竞争是体育运动的特征之一,体育运动常以竞争的形式出现,因此有人称它是现实社会竞争的转型。但竞技体育比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竞争更为公平、公正,在体育竞争中人们更能体会到竞争的公平和快乐。人类热衷于体育竞争,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严格、公平的竞争规则。然而随着现代体育逐渐走向市场化、职业化,竞技体育中的某些方面已背离了奥运会创始人顾拜旦的“和平、友谊、进步”的理想,取胜变得比参与更重要,于是很多不正当手段就应运而生,黑哨假球等体育腐败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地扰乱了体育竞技秩序公然地违背了公平比赛的道德原则。竞技体育的公平性,要求必须有相应的体育道德来维护。

2.1.3体育运动主体的年轻化

体育运动的参与者是不分年龄、性别,但由于竞技体育要求不断挑战极限,使参加者多以年轻人为主。他们朝气蓬勃精力充沛,但心理尚不成熟,控制能力弱,辨别是非能力差,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体育市场中的不道德问题。年轻人是体育的主力军,是国家的未来,但是现今体育道德中的腐败现象严重影响年轻人世界观和价值观的确立,因此强化体育道德的教育显得尤为重要。

2.2体育事业健康发展需要正确的道德指导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人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复杂多变。如何做到既考虑社会利益、他人利益,又兼顾个人利益,以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这不仅是体制管理问题,更是体育道德的考验。另外,在体育运动的具体行为中,也同样存在遵循与道德规范的问题,如裁判员吹黑哨是否符合道德,运动员服用兴奋剂是否正当等等。在竞争激烈、充满变数的竞技体育中,运动员、裁判员只有清醒地认识自身的道德责任,遵循正确的道德准则,才能真正地促进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3加强体育道德建设的思考与对策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和物质条件下,通过教育和社会生活实践,以及个人的自觉锻炼、修养而逐步形成的。由此看出,要加强竞技体育中的道德建设,就必须从加强教育、道德自律和改善社会环境3个方面着手。3.1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

体育是教育的组成部分,这一点是举世公认的。体育本身就寓于教育中,而道德教育是教育的一个核心而重要的内容。19世纪初,德国教育学家赫尔巴特所用的“教育”概念是一个同培养道德性格有关的概念,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他提出:“道德普遍地被认为是人类的最高目的,因此也是教育的最高目的。”道德教育在教育系统中占有如此重要的地位乃是由道德在体育发展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1992年4月17日,顾拜旦在《致全国青少年运动员书》中说:“当今世界充满发展的极大可能,但同时也存着危险的道德衰败。为防止这种道德衰败,顾拜旦大力倡导道德教育应成为体育运动的核心。从个体的角度讲,要实现一个人的生命价值,要使其成为一个受欢迎的人和受尊重的人,要使其人格尊重得到彰显,就必须是一个“在道德上受过教育的人”,即必须有崇高的精神境界和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要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因为这是做人和处世的根基。这就要求我们的体育教育不仅要建立完备的知识传授体系,更要把道德教育放在核心位置,无论是在体育教学中还是在体育竞赛中,既要掌握竞技知识和技巧,提高运动水平和技能,使其“学会做事”,更要对他们进行完整的道德教育,使其“学会做人”。这就需要建立道德教育系统工程,这是一项艰苦、复杂的工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正确的道德观的形成也不是很快就能达到的,我们必须进行锲而不舍的探索,将这项工作常抓不懈,通过各种有效的形式和途径,深入开展道德教育,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道德观。这时更应十分注意道德教育的系统性,由浅人深,有计划地长期进行,随心所欲、杂乱无章的道德教育很难达到提高运动主体道德境界的目的。

3.2加强道德自律

在体育运动实际中,为了促进体育竞技的健康发展,人们利用各种手段对体育竞赛进行调节,如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等。法律手段是维护竞争秩序必不可少的,如中国足球的打黑、打假,就在努力争取司法的介入。但我们应看到,无道德根基的法制手段是不牢靠的,因为法律是人制定的,人的道德水平不高,法律、行政手段就只能如浮萍一般,缺乏根基,不会长久。特别是当法制不健全时,一些道德素质较低的人就有可能钻法律空子。事实证明,道德素质低下,往往是体育竞争秩序混乱的根源。只有加强道德自律,才能从本质上解决问题。因为道德是超越法律、行政调节手段的一种特殊方式,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从约束人的行为角度看,法律、行政手段是一种强制性的“硬约束”,在市场化条件下,当求利所激发的个人私欲冲破道德堤坝时,“硬约束”尽管可以收到明显效果,但毕竟是短时的,只是一种外在的力量,它往往未能使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这在效果上可能形成一种“暂时性效应”,一旦体育竞技中出现“障碍”,原有的秩序就会有被冲破的危险,法律条文、行政干预也就成为一纸空文。原因何在,就是因为这些人丧失了应有的道德良知。所以,最关键的调节手段还是加强道德自律,因为道德是以内心信念、社会舆论、传统习惯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运动行为。它主要是通过教育的方式,逐渐使人们从思想上认识到体育竞争中的善与恶、美与丑,从而把正确的道德原则、规范变成内心信念,自觉抵制各种非道德的体育活动,从而达到体育竞争行为的道德化,收到“持久性效应”。从调节范围看,道德的功能比法律、行政的功能广泛得多,在体育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有些领域还需要道德来调节,靠每个人自身道德的调节和约束。它完全克服了法制手段的滞后性和消极性,它深入到社会生活每一个角落,直接影响人的内部精神世界。保证体育的健康发展,必须提高体育参与者作为道德主体的自律意识,使其时刻以道德为准绳,约束自己的言行。

3.3优化体育社会环境

道德不仅是一种社会意识和行为规范,而且是一种社会活动和行为实践,社会实践环境对于运动主体思想道德健康发展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唯物史观认为存在决定意识,人们的道德观念、道德状况和可能的道德拓展空间是他们存在于其中的环境所决定的。环境对个体道德的决定具有偶然性,任何社会都有高尚的人、纯粹的人,而要使社会群体道德获得提升,则必须使环境条件得以改善,因而社会环境对道德的决定具有必然性。必须营造一个良好的体育社会环境,建立正确的道德价值体系,在承认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倡导体育竞争的基本规范,使运动主体在从事体育竞争活动中遵循公平、公正、守法的道德原则,随着体育竞争活动的频繁,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增多,使得一贯遵循的道德准则会出现多元化的现象,造成原有的具有权威的价值体系发生危机,成为空洞的训条,这时,应加强体育道德立法和体育道德监督。体育道德立法就是要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等,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给体育市场主体以相同的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和道德评判,使其明确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道德监督就是要通过社会舆论营造出主导性的道德价值判断标准,协调存在的多元价值取向,倡导正义道德,传播先进思想,弘扬社会正气,加强对运动主体的正面教育和引导,使其知耻辱、有良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过程中,不断根据外界舆论和行为结果反省、调整自己的行为。并注意引导竞争主体在社会实践中接受道德熏陶,在日常社会生活中汲取道德营养,在平时的职业行为中自觉受到道德教育,从而具有一颗高尚的道德之心。只有这样,顾拜旦所倡导的“和平、友谊、进步”和“更快、更高、更强”体育精神才能永远发扬光大。

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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