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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精选(九篇)

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

第1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 医疗纠纷 多元化 价值分析 解决机制

一、概述

(一)医疗纠纷案件之特点

医疗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间的人身财产关系,属民法的调整范畴。较其他类型的纠纷,医疗纠纷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是医疗纠纷的专业性较强,它不仅包含医疗科学而且涉及很多相关法律法规,这些都是医疗纠纷的复杂成因。二是双方当事人的关系特殊,医患双方关系如果常常处于紧张或者利害冲突关系,就产生致防卫性医疗之虞,不利于医疗工作的进行。三是双方当事人实力相差悬殊,从表层来看医疗机构属于强势一方,不仅有雄厚的资金,而且医生掌握着更专业的知识;同时相关的病历材料掌握在医疗机构手中,故双方实力存在不平衡。

(二)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现状

近年来我国医疗纠纷大幅上升的现状对于社会、患者及医疗机构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医学知识和法制观念的普及促进了人们对自身权利维护的渴求,对纠纷解决的要求也不断细致,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医疗纠纷有其特殊性,当纠纷发生时患者一方往往会特别不理智,稍有不慎便会使事态升级,以致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目前我国医疗纠纷的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当事人和解;二是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通过诉讼来解决。但是与当前医疗纠纷产生的复杂性和情况的多变性相比,这些方式还远远不能为正常的医疗秩序保驾护航。

(三)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是指由诉讼与非诉讼共同组成的医疗纠纷解决整体机制。在此机制中各方式或程序相互独立,保有其自身之特定功能和运作方法;而在体系中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需求。从理论角度应当综合协调讼与非讼、公力与私力、法律与道德的相互关系。从实践层面应当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程序的相互协调解决机制的重构。

二、我国现行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解决机制的匮乏

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只规定了以上三种。这种规定凸显出明显的弊端:首先是解决方式比较单一,而且机制没有创新性,主要体现在对仲裁机构、调解委员会及专业性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当时没有规定。其次是对法院调解、诉讼没有相应专业的程序性和规范性的规定。现行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医疗纠纷之多样性与解决方式之单一性的矛盾。我国《侵权责任法》及《<民事诉讼法>解释》也只是规定了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无涉其他。更加凸显了医疗纠纷妥善解决了迫切性。

(二)现行解决机制效率偏低

在医患纠纷日益上升的背景下,医疗纠纷的诉讼解决机制显现不堪负重之态。因医疗纠纷的专业性与特殊性,法院的判决也很难做到合理准确,举证责任的倒置也降低了医疗诉讼的门槛,剧增的案件与法院的承载能力矛盾尖锐,同时也必然影响到程序的公正。再者,我国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被边缘化。我国虽有重调解轻诉讼的传统,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殊性,当事人特别是患者一方往往倾向于通过诉讼来解决纠纷。这种做法很多时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不利于多元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只是非诉讼解决方式效果不明显。另外一个问题是现行的医疗纠纷尚未形成有机整体,诉讼与非诉讼未能较好衔接互补,效率低下。

(三)现行机制的局限性分析

1.和解。即双方协商。这是一种成本最低的解决方式,医患双方都应优先考虑。和解是建立在双方对相关事实和权益的处置规则的认识趋同的基础上。但目前在我国未能形成良好的这一基础,致和解的成功率较低。而医方对自身权利义务的充分理解,患者也未形成理性的就医观念,当事人就很难选择选择和解。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之前,绝大部分医疗纠纷的都是采用此种方式。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医疗纠纷基于其职权行为,费用较低。但是,目前社会对卫生行政部门公信力缺乏信心。而许多医疗机构又具有行政性质,所以公众此种解决方式的公正性仍然存在较多的质疑。

3.诉讼。严格的诉讼程序的严格性、权威性与强制性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主要地位。然而其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性难免造成医疗诉讼成本的加大、诉讼效率的降低;医疗鉴定中双方的不信任甚至敌对,也不利于医患关系的恢复,加剧矛盾的尖锐化。

三、国外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分析借鉴

美国医疗纠纷主要通过非诉讼(ADR)模式解决。首先,鼓励仲裁和调解。在仲裁方面,先从立法上推进ADR的发展。实务中,仲裁庭聘请专业的医疗和法律人士作为仲裁员,以帮助医患双方准确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在调解方面,成立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探索以调解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其次,专业委员会评估。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成立“医疗机构资格鉴定联合委员会”,负责评估医院的品质。其还要求医院主动将医疗过失告知患者一方,以及双方讨论有害医疗过失。否则,医院可能丧失合格资格。利用此方式从源头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在德国,首先由当事人对话协商,这是一种主流的方式;其次由调解和仲裁机构解决。调解和仲裁机构是医疗事故庭外解决的专门机构,若当事人协商不成,患者一方即可求助该机构。机构的办公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患方几乎不用支付费用,此方式避免了漫长的诉讼历程甚至医患关系的恶化。最后,诉讼解决。在前两种方式都不能解决时,患方可对引发事故的医生提起民事甚至刑事诉讼。但一般由原告对医方过错承担举证责任,除非被认定为重大医疗过失。

四、我国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价值与应坚持的原则

(一)价值分析

1.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医疗纠纷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医疗秩序而起还会影响到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应该注重主体之间矛盾的真正化解。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可以最大限度的化解医患矛盾,营造良好的医疗环境,更能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2.有利于人民的医疗利益的维护。建立完善医疗纠纷多元化机制,患者和医生的利益都能得到很好的维护。医生进行医疗行为时没有后顾之忧,可以全力对患者进行救助,而患者在纠纷发生后不再选择“医闹”,从而医生的人身等利益得到保障。通过多元化的方式,纠纷得以迅速有效的解决,双方的工作生活也能快速回到正常轨道。

3.有利于法治理念的更新、促进法律发展。医疗纠纷固然可以通过刚性的判决解决,但是容易产生利益失衡,破坏社会和谐。医疗纠纷多元化的解决机制可以发挥更好的作用,它能够对人们的法治理念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促使司法改革走上更实际更人性化的道路。作为法制的一部分,多元化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以其专业性和社会性实现了法的空间与社会价值观的交流,促使法律规范与社会规则的融合,从而促进法律的发展。

(二)应坚持的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建设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是大前提。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也一样,不管是对国外经验的借鉴还是对自身理念的完善,都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只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理论基础和指导方向,才能确保医疗纠纷多暖和解决机制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2.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调解制度在我国有雄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土壤。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其最大特色就是克服法律自身缺陷,超越法之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有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及个体利益的保护。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坚持以调解为中心的原则是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必然选择。

3.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医疗纠纷的产生很多时候与权益的失衡戚戚相关,其多样性和复杂性更加使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如果在解决此种纠纷的时候不能坚持公平正义的话,矛盾就更不可能得到化解。公平正义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需要以公平正义为原则,才能实现正义途径的程序化和公开化。

五、构建医疗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议

(一)建立健全多重调解制度

1.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设立了“司法确认”制度。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医疗专家、法律专家作为调解委员。不仅能吸收人民调解的优势,而且可以使医疗纠纷得到更专业的解决。

2.改革行政调解。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机构的主管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具有高效专业的优势,也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监督、行政处理,是非诉讼解决的重要方式。建议取消行政调解限于医疗事故的法律规定,并可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只要一方申请行政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就应当受理,在纠纷处理时人员组成、程序等均应满足公开、透明的要求,增强当事人的主导性,提高行政调解的公正性。

3.完善法院调解功能。广义上的法院调解包括法院附设的调解和诉讼中调解。根据我国国情,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部门。这样可以避免讼累、减轻法院的负担,也可以高效地解决医疗纠纷。

(二)建立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与诉讼互补制度

仲裁以其所具有的优势是医疗纠纷解决的一个很好途径,但是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只有合同及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才可以仲裁。鉴于此,建议把仲裁范围放宽至医疗纠纷或者建立专门的医疗纠纷仲裁部门;聘请医学专家和法律专家担任仲裁员,从更专业的角度解决医疗纠纷。同时对于无法仲裁的情形应当及时提交审判庭,避免纠纷的拖延与恶化,以判决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屏障。加强仲裁庭与审判庭的互通,以仲裁的便捷性推进诉讼的效率,以诉讼的强制力强化仲裁的效果。

第2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 医疗纠纷 仲裁

医疗工作是一项技术性强、风险性大的复杂工作。由于医院管理水平高低有别,医生的水平参差不齐,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及责任心不同,医疗后果的难以预测等因素,使得在医疗过程中经常发生对病人不利的损害结果。同时,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知识了解程度的不同和对医疗风险程度的估计不足,总是抱有很高的期望值,一旦发生不可预见的后果,往往认为是医院或医护人员没有尽心尽力,甚至认为是医护人员的责任事故。这些因素导致医疗纠纷时有发生。

医疗事故的频繁发生,不仅给患者及其家属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而且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甚至引发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处理因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长期以来,我国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诉讼。国务院2002年4月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方式,仍停留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三种方式上。医疗纠纷的处理一直是困扰是我国卫生界的一大难题。笔者对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调查,基于当前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在研究我国的《仲裁法》、劳动仲裁制度的基础上,对于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作如下探讨。

1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解决医疗纠纷方式的局限性

笔者通过发放100份患者问卷和100份医生问卷,就医患双方对医疗事故处理方式的看法进行了一定的调查。患者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倾向于采取的处理措施(多选)见表1。

医生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倾向于采取的处理措施(多选)见表2。

而在实践中就医疗纠纷处理方式(单选)见表3。

这些数据说明,在医疗纠纷发生以后,医患双方对于纠纷的解决方式存在很大差异。患者倾向于找医院领导求助,其次是找律师或法院帮忙,再次是向新闻媒体反映,再是找政府解决;医院则倾向于进行技术鉴定,其次是诉讼,再次是协商经济补偿,再是让上级行政单位协商;而在实践中大多数情况下是通过协商获得经济补偿。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因为患者和医方占有不同的社会资源,患方明显在技术上较医院处于劣势,而在媒体报道方面则处于优势,那么,新《条例》规定的三种方式是否能够有效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呢?笔者认为这三种方式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仍有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协商和解的方式不利于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单位愿意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原因之一是宁愿“花钱买平安”,以减少万一败诉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之二是减轻善后工作的难度等,患者一方则为了多得到经济补偿。协商和解决的赔偿标准不统一,容易造成病人之间的攀比,要价越来越高,医院难以承受,而导致矛盾激化,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再者,协商和解容易掩盖错误,甚至犯罪行为,许多有严重失职行为的医疗事故,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可以既不鉴定,也不定性,医疗单位不从中吸取教训,当事人也不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1.2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不利于保护患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理医疗纠纷的权力机构基本是医疗单位本身和医疗单位的领导机关。在行政处理医疗纠纷中,处理纠纷的权力机构多从本位主义出发,首先考虑如何保护自己的医护人员和如何维护医疗单位的经济利益。难以避免发生“同行相亲”、“隶属偏袒”等问题,容易造成处理结论的失真,病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1.3 法院处理有一定的局限性

医生是一种技术性非常高的职业,非经专业训练难以对专业问题得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法官由于不懂医,处理医疗纠纷不可能得心应手,医患双方的权利无法得到充分保证。部分患者甚至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因而砸毁医院设施或殴打医务人员。更多的情况下,由于法官不懂医疗行业的特殊性,而做出不公正判决,从而挫伤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不利于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切实保障医务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权益。

2 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优越性

仲裁是一种最为重要的诉讼外解决

争议的方式,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和方式。医疗纠纷仲裁,则特指医疗纠纷仲裁机构根据医疗纠纷的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为解决医疗纠纷,依法审理、调解、裁决等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

2.1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公正性、权威性

仲裁机构具有民间性质,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的,不属于仲裁机构,可以避免行政干预、长官意志;仲裁没有级别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自己依赖的仲裁机构,能够避免“人情”等不公正因素和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仲裁员从公道正派的专业人员中选聘,有着严格的条件,素质高、作风正、令人信赖;仲裁的一裁终局体现了权威性。

2.2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能有效克服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时专业知识的局限性

医疗纠纷常常涉及复杂的医学知识和法律问题。法官由于受医疗学专业知识的局限,难以深入其中,可能影响公正裁判。而医疗仲裁机构具有分专业的仲裁员,仲裁员一般都是医学专家、法学专家、医疗管理专家,能保证仲裁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2.3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保密性,有利于缓和社会矛盾

医疗纠纷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一些新闻媒介很是热衷于报道、曝光,且过分侧重反映患者方面的要求,对于案件的处理过程和结果,部分报道未能实事求是而是作出自认为正确的判断和结论,误导公众,激化了社会矛盾,甚至或多或或少地影响了法官的公正裁判。而医疗纠纷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仲裁的整个程序和裁决也不公开,仲裁机构成员和仲裁员以及当事人均赋有保密义务。整个仲裁过程很少受到外界干扰,这样可以给当事人,尤其是医方“留点面子”,减轻其怕在声誉上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顾虑,也保护了患者的隐私权,医患双方可以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促使争议得到公正、彻底解决。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缓和社会矛盾有积极的作用。

2.4 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医疗纠纷具有快捷性、经济性

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可规定审理的期限,实行一裁终局制,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医患双方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或上诉。这充分体现了仲裁方式快捷性的优点,克服了以往处理医疗纠纷存在的久拖不决、搅闹医院、无理缠讼的不良现象。由于时间上的快捷性,费用也就相应的节省;由于一裁终局制,无需多审级收费,所以仲裁收费一般比诉讼收费低。

3 仲裁解决医疗纠纷的可行性

《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3条规定:“下列规定不能仲裁:①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医疗纠纷能否仲裁就要看是否符合上述条件。

(1)分析医患双方是否符合仲裁的主体资格,即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从表面来看,由于医患双方所拥有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存在很大差异,医患双方是服务与被服务、主动与被动的“不平等”关系,但这种不平等只是形式或表面的不平等。事实上,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为医患双方一方出钱,一方提供劳务,这样为了实现治愈疾病这一共同目标,在法律地位这一实质问题上是平等的。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患方有获得必要医疗服务的权利,相应的,医方有提供必要医疗服务的义务。但同时医患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性存在的特殊性,它还受到人道主义和社会公德的约束。

(2)分析医疗纠纷是否属于“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与相对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显然,在我国医院不属于行政机关,患者是非行政管理相对人,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不属于行政争议,也就不是依法“应当”由卫生行政机关处理的争议。

(3)对医疗纠纷而言,绝大多数都是涉及与医疗活动有关的财产权益纠纷,特别是在发生医疗事故后的补偿或赔偿问题。医疗纠纷的性质是民事索赔居多,属于财产权益纠纷。医疗纠纷是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建立医疗纠纷仲裁可以解决医疗纠纷处理的现状,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逐步形成“依法行医,守法就医”的良好医疗秩序,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走上法制的正轨。

参考文献

1 黄进,宋连斌,徐前权.仲裁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第3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年五月十日,*市司法局和*市卫生局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穗司发〔*〕62号)通知各区、县级市司法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关于<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医患纠纷的良性解决,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针对医疗工作专业性强,医患纠纷成因复杂,具有突发性、群体性的特点,进一步做好医患纠纷的调解工作。通知内容具体如下:

一、加强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坚持在法制的轨道上做好维护医疗服务秩序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将工作落实到实处。应将预防工作放在首位,在狠抓医疗质量、提高医务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意识的同时,对医患纠纷力争做到早发现、早调处,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将医患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应整合社会资源,发挥其他部门和专业的优势,妥善解决医患纠纷,坚持在法制轨道上做好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的工作,保障广大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推行医疗法律顾问工作方式,提高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能力

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既涉及医疗专业知识,又涉及法律专业知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倡导医疗机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和身份独立、群众相信的职业优势,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和调处医患纠纷,构建和谐的医患环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要加强这方面的监督指导工作,推荐政治素质强、业务水平高、职业操守好、熟悉医疗工作的律师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律顾问;并且强调律师在患者一方处理医患纠纷时,引导当事人相信法律,运用法律,寻求正常的解决方式和救济渠道,用法律手段强化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三、发挥司法所的职能作用,建立医患纠纷处理协助制度,维护正常的医疗服务秩序

街、镇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调解民事纠纷的职责,积极参与医患纠纷的调处。各级医疗机构要和当地司法所加强联系,共同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和调解医患纠纷工作。司法所要主动协助医疗机构的法制宣传工作和纠纷预防工作。发生医患纠纷时,医疗机构可联系当地司法所到现场调解。现场一时解决不了的,可由相关司法所人员引导医患双方到司法所进行处理,以保证医疗服务机构的正常秩序。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形成合力,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指导监督调处部门加强对医患纠纷的调处工作。

四、充分发挥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能作用,探索运用司法鉴定协助处理医患纠纷的新方式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面向社会依法提供鉴定服务的中立性机构。在医患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需要,可引导当事人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对涉诉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类和物证类的鉴定。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应指导监督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保服务质量,并积极为医患纠纷的妥善解决探索新的方式。

第4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医患纠纷 沟通 预防机制

【中图分类号】R-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1879(2012)12-0451-01

1 常见的医患纠纷

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医患纠纷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第一阶段从80年代初到1987年。这一时期医患关系相对平稳,医患间的社会性冲突和对立尚不明显;第二阶段从1987年到1998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我国医疗事故的处理开始走向法制化,各种医疗法律问题和医疗事故逐渐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这一阶段医患关系由平稳走向激化;第三阶段从1999年至今。这是医患全面冲突以及医患关系调整全面走向法制化的时期。目前,医患纠纷及医疗改革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医患纠纷数量急剧上升,其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

1.1 发生医患纠纷的最多的科室。相关报道对医患纠纷鉴定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结果显示:医患纠纷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市级医院产生的医患纠纷最多,其次是区县级医院。省、市医学会鉴定的669例医患纠纷主要涉及外科、内科、妇产科和儿科4个科室。其中外科科室一共发生383例,占到了总数的57.2%;其次为妇产科,发生146例,占21.8%。(表1)。

表1 医患纠纷在三级医院的科室分布情况

科室外科内科妇产科儿科人数38311614624比例(100%)57.317.321.83.61.2 发生医患纠纷的常见原因。对于目前存在的医患纠纷,人们多从医院、患者、社会及法律因素等方面分析,如院方因素[2]。如果我们从宏观上对医患纠纷的成因做更深一步的探究,或许可以发现医患纠纷与其他社会问题一样,只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大背景下整个社会纷争中的一个方面,医院在事业单位体制下面对的市场压力;患者以商业服务的准则对医疗服务的衡量;医疗保障制度和卫生体制改革的影响;市场经济改革以来信用危机的加深;人们维权意识的增强与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矛盾等,提示我们要从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和应对目前的医患纠纷问题。

2 医患纠纷的处理办法及预防机制

2.1 现行的处理办法。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3]:“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可见,我国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2.1.1 工会协商解决。在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或其家属首先要采取的就是这种维权手段,因为这种方式程序简单,处理起来速度快,而且一旦达成协议,医疗机构赔偿款的给付也会非常迅速。但是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些问题:由于医患双方处在当事人的地位,易造成对立局面,并且在关于纠纷性质,赔偿数额上存在分歧,难以达成一致。由于医院服务的对象是患者,当医患发生纠纷时,工会应积极协调解决。工会应协同医院医务科、临床科室、患者等多方,认真、详细了解事情的经过,判断纠纷产生的原因级根源,后积极协调纠纷的双方,达到协商解决的目的。

2.1.2 医政机构解决。就是通过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来解决。其前提条件是“确定为医疗事故”,并实行“双方是否为医疗事故自愿原则”。少部分可以直接进行行政判定,大多数需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并且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才可进行行政调解。此方式难免存在包庇之嫌,使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让患者感到医政机构处理有失偏颇,处理结果也较差。

2.1.3 民事诉讼解决。这是最终的解决方式,有严格的程序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施,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4]。但由于医学本身的特殊性,相关法律法规不是很健全,法律资源相对稀缺,在审理过程中也不得不依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以做到完全的让医患双方满意,且诉讼程序复杂,耗时长,占用资源大,同时损害医患双方利益,所以也不理想。

2.2 预防机制。第三方调解机制,即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这是目前美国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模式。ADR是一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来解决医患纠纷的新模式。作为一个第三方调解机构,无官方身份,不隶属于任何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医疗机构,也不属于民间团体,其人员由已经退休的医生、律师、警察、法官等人员组成,与医患双方无隶属关系以及利益牵扯,办公费用由当地财政统一供给,可以保证在调解时的公正中立性和专业性。作为一个医患双方平等对话的平台,消除了医患双方的对抗心理,既有利于取得患方的信任,也有利于维护医方的利益,化解医患之间的矛盾。

第三方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将医患纠纷防患于未然,将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避免事态的扩大,同时在调解时将发现的问题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反馈,使其加强管理,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并可灵活处理各方事宜,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且服务免费,能在最大程度上将医疗卫生资源作用于普通群众身上,更好的促进社会和谐。

3 总结

为缓和我国医患矛盾纠纷的现状,要积极发展第三方调节机制及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本着事前预防、事中调解、事后协商的理念,将损失降到最低。减少医患纠纷的发生,要改善医患关系,促使社会和谐发展,这需要医患双方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明廷强,刑鲁勇.我国医患纠纷的成因及其对策[J].齐鲁学刊.2008,(5):107-110

[2]宿小满,万兵华,薛赤.医患纠纷的现状与成因分析[J].中国医院管理.2010,30(10):56-58

第5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一、医疗纠纷的现状

(一)纠纷数量不断增加

**年、**年我院分别发生医疗纠纷 8起、 6起,今年1至6月份发生医疗纠纷4起,医疗纠纷总量呈上升趋势。**年、**年,我院分别支付赔偿资金31万元和40万元。今年1-7月份共支付赔偿资金29万元,处理纠纷难度日益加大。

(二)纠纷程度更加激烈

伴随着医疗纠纷的不断发生,医闹现象愈加严重,由家属哭闹逐步升级为拉横幅、搭灵棚,更甚者在公共场所停尸要挟,围堵、打砸医疗机构,纠缠、谩骂医务人员。患者方组织人员,先对医院进行围堵、打砸,对医务人员谩骂,后升级到县政府群体性上访。

(三)正当渠道处理纠纷少

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本可以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卫生部门行政调解和法院诉讼解决等三种正当途径解决争议,但在实际工作中,医疗纠纷大多不走正当渠道解决问题。**年发生的8起纠纷中,没有一起通过医学鉴定或司法途径解决,均是通过上访、围堵和医闹等方式解决,今年以来发生的4起纠纷中没有一起通过医学鉴定或司法途径解决。这种不正当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已成为当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流,必须正确对待,尽快予以改正。

(四)产生纠纷对象集中

调查中发现,医疗纠纷多发于四种情况:一是患者属于重症病人。患者家属期望值过高,结果反差大不能承受。二是患者突发疾病。病情严重,诊断治疗效果不理想,在医院诊疗过程中猝死,家属认定医院处置不当,发生纠纷。有病人抢救无效死亡后,家属围堵医院索取高额赔付。三是患者有多发病症。在治疗过程中由于病情的复杂性和医学发展的相对滞后性,治疗中突发意外事故,家属情绪失控。四是医患沟通误解。医护人员没能将病情的诊断情况和可预见情况完整告知患者,医患双方产生误解。

(五)负面影响非常突出

一是诊疗秩序被打乱。发生医疗纠纷时,患者家属在医院闹事,医护人员安全难以保障,医院安静的诊疗环境遭破坏,影响其他患者治疗。如有患者出现抢救无效死亡,患者家属认定医院有过失,家属不接受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直接进行医闹,。二是信访稳定压力大。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家属纠集家族势力,在医疗机构闹事,围堵信访、政府机关,或长期越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大局。三是医患关系更加对立。医疗纠纷使医护人员和病人双方的理解与信任变得十分脆弱,医患关系由密切配合变为互不信任,信任危机使医患关系愈加对立。

二、产生纠纷的原因

通过调查发现,医疗纠纷作为发生在特定领域和特定群体中的矛盾,主要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医疗方面

一是医患沟通不够。近年来尽管医院的服务理念正在逐步由“以疾病为中心”向“以质量为核心”和“以病人为中心”转变,但仍有个别医护人员“见病不见人,治病不治心”,沟通意识不强、缺乏沟通技巧,服务态度生硬、患者方不能接受,认为医护人员不负责任。另外个别医护人员医疗知识有限,对病情不能做出准确判断,不能满足患者方需要,或沟通水平和能力有限,使患方对病情了解不够,对治疗结果没有心理准备,认为医疗过程存在失误。医患沟通不够是产生医疗纠纷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诊疗水平不高。近年来,虽然全县医疗卫生条件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能力不断增强,但是在基层,尤其是农村的医疗急救能力仍非常有限,一些突发的急危重症患者不能得到及时救治,即便转入县级医院,也因为错过最佳抢救时机而回天无力,患者家属认定医院救治不力。加之个别医务人员临床经验不足,缺乏扎实的抢救知识,虽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和满腔的救死扶伤之心,但操作技术不娴熟,应对突发事件没经验,易造成救治失误,引发患者方强烈不满。三是应急处置措施不力。医院对医疗纠纷处置准备不足,当出现医疗纠纷苗头时,医院反应往往较患者方迟缓,处置方法简单。有的只是单方面强调医院救治正当、医治无误、没有责任,没能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主动沟通,消除误解。当医患双方的矛盾激化时,才依法请公安部门处理,往往延误了处理纠纷的最佳时机,有些甚至使冲突升级。

(二)患者方面

一是医疗知识缺乏。患者家属由于缺乏必要的医疗知识,对医疗工作的特殊性了解不够,认为病人进了医院,就是进了“保险箱”,一旦治疗结果难以达到预期目的,或发生病情恶化,就直接把责任归咎于医院。二是法律意识淡薄。尽管随着社会的进步,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但当前部分群众的法律知识依然相对缺乏,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不能及时保留有效证据,不能依法申请维权,或不愿意通过正常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去解决问题,不愿承担医学鉴定或法院判决败诉的结论,而寄希望于通过吵闹的方法来达到赔偿的目的。三是认识有偏差。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以讹传讹,错误地认为发生医疗纠纷后是“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这是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方通过非正常手段解决问题的主要原因。患者方认为医学会与医院是“一家人”,不能伸“冤”,而直接在医院“闹”则掌握主动权,不仅能够造成社会影响、博取更多人同情和关注,还能引起政府注意,迫使医院立即就范,这样成本低、收益高、见效快。因而一味“吃定”医院,甚至不惜以纠缠、暴力相威胁,达到其要求赔款的目的。

(三)社会方面

一是舆论误导。医院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重要场所,每个人都曾到过医院,因而在发生医疗纠纷时,同情的天平自然倾向患者。一些医疗纠纷事件,患者方纠集起亲戚、朋友、同事、邻里七八十人大闹医疗机构。对此,有些人认为病人死在医院里,家属行为过激一点可以理解;有些群众也认为患者是个人,医院是公家,治不好病或者死了人,医院总要赔一点。致使医院迫于多方压力,息事宁人,赔钱了事。二是体制原因。长期以来,卫生局是医学会和医院的领导机关,他们之间在管理体制上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用患者家属话说,找卫生局或医学会行政调解,是两个孩子打架后,一个孩子找对方孩子的家长告状,家长肯定要护短。因此患者方即便有医疗纠纷也不愿找医学会鉴定或交卫生局处理。三是医闹参与。调查中发现,我县已形成专职医闹参与医疗纠纷处置。他们受雇于患者家属,组织社会闲散人员公开在医疗机构制造混乱,并从患者家属那里谋取经济利益。由于受这些专职医闹的唆使,使原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医疗纠纷迅速升级,造成事态扩大化。四是纠纷误断。一部分医疗纠纷发生时,正处在两会期间、上级检查期间、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在处理医疗纠纷时,为顾全大局,只能特事特办、从快处理。特别是对一些“医闹”分子没有严厉打击,对一些冲击行政机关、围攻殴打医务人员的违法行为没有依法严惩,从而形成了一种一出纠纷就聚众到医院闹事的恶性循环。

三、解决纠纷的建议

鉴于当前医疗纠纷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原因,建议进一步健全协调机制,探索第三方调解,依法维护患者和医护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采取做思想工作、行政调解、法律诉讼、技术鉴定等措施,多管齐下,综合治理,以此来遏制医疗纠纷高涨势头,并逐步引导医疗纠纷处理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一)加强医院自身建设,主动应对医疗纠纷

改进和强化医疗服务质量是减少纠纷、消除误解的重要途径。一是加强内部管理。医院要切实抓好制度建设,确保医疗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全面执行,尽可能减少医疗失误,避免医疗纠纷发生。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一旦发生医疗纠纷,严格按照既定预案,对患者方进行积极主动的沟通协调,并按程序逐级上报、密切关注,严防事态扩大。要建立和完善医院服务质量的保障、奖惩、评议、监督机制,不断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对医疗纠纷的能力。要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出现医疗失误的医护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发挥责任追究的警示作用,切实增强医护人员的责任心。二是加强队伍建设。医院作为特殊行业,其活动直接关乎人们的生命健康,要切实加强医疗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尽可能通过自身努力,减少医疗纠纷发生。要牢固树立患者至上的理念,不断创新服务方式,经常换位思考,站在患者角度考虑问题,体谅患者难处,用真心换真情,最大限度争取患者理解、支持和配合。三是加强医患沟通。搞好医患沟通对化解医疗纠纷至关重要。要严格落实医患沟通告知责任制,医务人员应采取适当的告知方式,以口头、书面等方式翔实地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要加强医患沟通培训,邀请专家、学者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题性培训,提高沟通技巧和能力,掌握沟通要领和艺术。要主动听取患者呼声,耐心接受患者咨询,积极开展微笑服务,不断创新沟通方式,开展医患之间真情互动,提高医患沟通效果,增进医患之间情谊。要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逐步建立固定的医患沟通场所,配置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医患沟通影像资料,为协调医疗纠纷提供证据。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引导依法处理纠纷

一是加强普法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和知识问卷、有奖竞赛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进一步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及明辨是非的能力。要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医疗事故处理的相关程序和途径,提高患者家属的依法维权能力和意识,使医患双方都能做到依法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以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二是树立正确导向。要适时选择依法处理医疗纠纷的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增强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的透明度,引导医患双方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处理双方争议,共同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要针对一些片面舆论误导,及时组织正面的针对性宣传报道,澄清医疗纠纷事实真相,及时扭转关于纠纷赔偿的不实不正之风。对个别借助舆论工具扭曲医院形象、破坏医患关系的别有用心之人,医院要运用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正本清源。三是营造良好氛围。医院要加强与社会媒体的经常性接触,主动接受媒体监督,做好向媒体和社会的宣传解释工作,使医院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新闻媒体要加大正面报道医卫工作和医卫战线先进典型的力度,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医卫工作和医护人员在人们日常生活中所起到的极其重要作用,呼唤全社会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误解和冷漠,重塑和谐的医患关系。

(三)加大纠纷协调力度,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一是健全处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尽快完善处理医疗纠纷的办法,明确医疗纠纷的处理程序和具体步骤,明确各职能部门在解决医疗纠纷中的职责和任务,通过制度建设有效防范和处置医疗纠纷。二是严厉打击医闹现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医疗纠纷应急处理办法》,对那些借机滋事、冲击医院、殴打医务人员、毁损公共财物、破坏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敲诈勒索钱财的医闹分子要严厉打击,决不姑息纵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三是探索第三方调解。学习借鉴其他地区成功经验,建议建立独立于医院和患者的第三方医疗纠纷调处机制。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县群众工作部独立办公,当发生医疗纠纷时,即把当事人引导到调处点调处纠纷,把医疗纠纷调解从院内移到院外,从被动转向主动。调处点安装必要的监控设备,以记录调处的情况,并为纠纷的有效解决提供必要的证据。调处点应明确职责,有关人员在医疗纠纷发生的第一时间介入,研究处置办法,把事态控制在初发阶段。调处工作应吸纳患者方所在的乡镇或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参加,我院有过几次偿试,均有一定效果,也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以增强调处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调处成效。

第6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论文关键词 医患纠纷 人民调解机制 审判

一、人民调解制度在医患纠纷中的实施

良好医患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备要素,是确保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医患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若得不到及时、妥善解决,极易形成,不仅患方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会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甚至威胁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从而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2002年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患纠纷处理途径有和解、行政调解、诉讼等各种方式,由于医患双方和解带有很强的任意性,其公正性及合法性无法得到保证;“老子审儿子”的行政调解方式很难妥善并终局解决纠纷;而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医患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备受质疑。因此必须探讨一套新型医患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社会矛盾。2002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开启了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立法和司法者都希望调解制度能以其优势成为替代诉讼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为adr应用于民事、商事、刑事等近乎所有纠纷解决领域提供了法律支持。2010年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发挥新时期人民调解在化解医患纠纷中的重要作用,并对其组织机构、队伍建设、保障机制、业务工作、指导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意见》法律效力层次过低,而且在具体规定的内容上也存在缺陷,亟待完善。

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调解法》)的全面实施,标志着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实现了“法律”化的重要转变,适应了我国当前和谐社会依法治理的需要,开启了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起点。为进一步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卫生部2012年卫生工作要点中进一步提出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推进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设,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明确要求。全国各地先后建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组织(以下简称“医调委”)开展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实践探索,截至2011年10月份,已成立医调委1358家。医调委网络地市级以上全覆盖,县级覆盖面达到73.8%。各地医调委作为解决医患纠纷最现实、高效的方式,对于集中化解医患纠纷,从根本上缓解医患矛盾、保证正常医疗秩序,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有着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人民调解制度解决医患纠纷的困境

《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但仅搭建了适用人民调解的基本框架。各地“医调委”在轰轰烈烈的构建中对适用调解处理纠纷的范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任、当事人达成协议的法律效力等问题没有统一的规定,争议较大,医患纠纷的调处依然是影响医患和谐的棘手问题,医患关系只能是治标不治本。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民间调解所具有的内在活力

根据《调解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医调委从性质上看应是一种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组织,相关行政部门仅仅对医调委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但从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的实践经验看,医患纠纷发生后,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出于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考量,只要患方提出要求,医调委往往会在由相关行政部门出面组织协调下对医方施加压力,由此使医方陷入“被调解”的无奈境地。医患纠纷调解由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变为一种政府控制型的调解。医调委行政化色彩浓厚,失去了其民间调解组织所具有的自愿性与主动性,缺少内在活力。

(二)调解程序随意性太强,调解的公平性与合法性备受质疑

在法治背景下,“依法调解”应当成为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正当化的标志。调解程序的规范性、合法性是促进医患纠纷公平、合理解决的基石。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委调解的范围、启动程序、调解方式等程序性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调解程序过于随意,往往会损害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医患纠纷发生后,患方往往认为诉讼解决方式费时、费力,医疗赔偿诉求未必能得到有效支持,于是倾向于选择更为“经济实惠”、“方便快捷”的解决途径—调解。但在调解过程中,为追求己方利益最大化,患方往往会采取“边调边闹”“调调闹闹”的谈判策略,甚至会采取摆花圈、设灵堂,挂条幅等“医闹”方式干扰医院正常诊疗秩序,不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不管院方有没有过错,患方经常漫天要价,最终的调解结果是院方屈从于社会舆论、行政干预等各方压力拿钱来息事宁人,被迫签订不公平调解协议,时常发生“大闹大赔,小闹小赔”的不公平调解结果,打乱了公平的调解程序,损害了有序的社会秩序,恶化了医患关系,为公序良俗的良好社会风气蒙上了阴影。

(三)缺乏配套制度保障,调解的主动性与有效性大打折扣

1.资金保障不到位,阻碍调解工作开展

对于调解不收费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来说,经费保障是一切调解活动开展的基础,经费问题不解决,医调委的各项工作将很难持续。按照《调解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能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意见》提供了医调委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一是其经费由设立单位解决。二是经费不足的,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争取补贴。三是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渠道筹措工作经费。但是实践操作过程中这三种经费来源的保障性太差,医调委的交通费、办公费、出差补贴等必要费用支出甚至需要由医调员垫付,“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影响医患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

2.医调员队伍参差不齐,影响调解质量

医调委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准是调解结果科学、公平、合理的决定性因素,也是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成败的关键。医患纠纷调解涉及医学、法学、沟通等各方面专业知识,由“既懂医、又懂法、还要懂社会”的复合型专业人才担任医调员才能保证调解工作的公平性、合理性、科学性。由于《调解法》对医调员的选任没有具体规定,目前医调委工作人员往往由退居二线的司法、行政人员担任,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或缺乏相应的医学知识背景,或缺乏调解工作经验,或缺乏法律知识和法律素养,这些都直接影响着医患纠纷调解的质量。因此,如何在经费保障的前提下,解决医调员的编制、待遇等问题,从而吸纳专业水平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担任医调员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的基础和前提。

3.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不健全,赔偿资金落实不到位

赔偿数额是医患纠纷解决的核心问题。西方的成功经验是,医患双方将争议提交双方认可的纠纷调解机构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根据协议内容替医疗机构进行赔偿,这样可以避免医患双方的直接冲突,促进医患关系的和谐发展。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不成熟,医疗责任保险在我国的推广并不普及、不均衡,保险公司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时才承担赔偿责任,而多数未进行医疗事故责任认定而经过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导致医患纠纷赔付资金只能由医院自行承担。医疗责任保险在院方看来有名无实,影响其投保的积极性。

三、人民调解机制解决医患纠纷的路径选择

(一)明确“医调委”组织的性质,确保其中立性和公信力

目前的医患调解原本为社会自治型的民间调解转变为政府控制型调解的根本的原因是体制障碍,行政部门在调解过程中的过分干预是导致调解工作不中立的根本原因。因此医调委的设置首先要去除行政色彩,突出中立性,既不应该由医学会管理,也不应当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而是应当仿照《调解法》的规定与普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样,由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管和管理。这样方可增强医调委的独立色彩,确保作为专门处理医患纠纷的“专门性人民调解组织”的中立性和公信力。

(二)规范和完善公平的调解程序,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

合理的调解程序是充分发挥调解效能,获得公正结果的制度保障,因此应规范调解程序的各个环节。首先严格贯彻《调解法》第17之规定,医患纠纷调解的启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以“人民调解组织主动调解”为例外的原则。在医患双方发生矛盾时,可申请“医调委”调解,也可选择不接受调解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确保调解协议的自愿性。同时对适用调解的条件和范围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可以借鉴即墨市等“医调委”的做法,医调委一般只受理索赔金额1-15万元的医患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医患纠纷,医患双方可自行和解;患方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医患双方应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后再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另外“医调委”受理调解后,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的难易程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医患双方达成共识,应签订调解协议书,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确保医患纠纷调解有效性与合法性

1.依法完善医调员的资格选任制度

是保证调解工作质量,推动调解工作持续开展,应当尽快培养一批高素质的“懂法律、懂医学、懂调解”的复合型的医调员队伍。在此可以借鉴仲裁员与公证员等职业的选任标准办法,规定统一的医患纠纷调解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该制度除了重点考核应试人员的医药学、法学、保险等专业的基础知识,还应考核应试人员调解能力。从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中选任公道正派、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进入医调委专家库,进入调解程序后,医调委将从专家库中抽调专家对医患纠纷“定性、定责、定损”,引导医患双方签订和解协议。

2.落实医调委的运行经费

针对《调解法》只对调解经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对经费落实的检查督促机制的问题,以及《意见》提供的经费获得的三种途径的思路,笔者认为,最有利的保障是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应当给予专门国家财政拨款,确保医调委的办公场所和基本经费尤其是医调员的待遇贯彻落实。

3.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广

第7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和法发〔2014〕5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极个别案件还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因为可以适用的法律法规较多,就难免存在冲突。同样的医疗纠纷问题,不仅医患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主张不同,而且各地法院、法官对法律适用的观点也往往不尽相同,其审判结果也就往往存在很大差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时,要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办理;审理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纠纷时,则要以《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根据。而《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医疗纠纷损害赔偿的赔偿标准要高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二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6日《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则认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仅限于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责任;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也应当予以赔偿。相对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来说,医疗事故纠纷中的医疗过错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对患者实际造成的损害也较大。但是,由于法院在处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适用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处理非医疗事故纠纷时则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同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范处理,其结果是,在相对严重的医疗事故纠纷中患者能够获得的赔偿范围和数额,反而低于非医疗事故纠纷患者所能得到的赔偿,构成医疗事故的赔偿额反而没有不构成医疗事故(所谓医疗责任)的赔偿额高,成为事实上的不公平。如果按照上述的法律适用原则,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患者即使发生了医疗事故,也不会以该理由提讼。法律适用的不统一,不仅造成了案由的混乱,还增加了结果的不公平性,使诉讼没有起到应有的定纷止争的作用。还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正式实施)第二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对造成的医疗事故侵权应当承担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据此,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之日起,至《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实施之前,因果关系和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而《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又重新回复到患者一方,这就给举证责任的分配造成了冲突。

赣州市解决医疗纠纷主要是通过协商解决、行政调解、仲裁、法院诉讼等,于2009年9月设立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在我国首次开创了医疗纠纷调解仲裁新机制。成立以来,成功快速的调解了部分医疗纠纷,取得了较好的效果[1],但赣州医患纠纷专业调解仲裁办公室仅对中心城区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仲裁。而且因为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将仲裁规定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之一” 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存有怀疑,进而不愿意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医疗纠纷。尽管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在《仲裁法》上完全没有障碍的,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加强,必须以完善医事法律制度为前提。目前有关部门之所以反对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采用,主要是因为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把仲裁规定为医疗纠纷案件的一个解决途径,且我国真正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也未建立起来。

我国目前尚无严格法律层面的规范性文件规定医疗纠纷的问题,赣州市处理医疗纠纷其基本的规范依据仍然是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法发〔2014〕5号《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赣州市医患纠纷预防和处理暂行办法》(〔2010〕第64号令),部门立法、行政立法仍然是我国目前启动立法程序、产生立法文本、推动立法进程的基本形式。政府及其行政部门最初通过立法,是想谋求消除人治思想、加强管理和执法力度的效果,但某种程度上也易造成扩张管理权限并对地方或部门利益特殊保护的不良后果[2]。

立法所独有的普遍参与性、民主性、充分吸纳各种利益诉求的属性,以及通过立法上公开的活动,使得各种交叉或冲突的利益相互认识、彼此理解、互为妥协,并求得能够为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公共利益的最大公约数,从根本上寻找消解这些矛盾冲突的最佳途径[3]。为此有必要制定一部解决医疗纠纷的相应的法律,使其与现行的民法、刑法有很好的衔接,以摆脱目前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从而防止相同的事件由于适用法律不同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把医疗纠纷仲裁机制规定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方式之一,并明确规定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运作模式与程序,为医疗纠纷仲裁方式的实施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在立法内容上,实体法部分应明确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损害赔偿的范围、医疗侵权责任构成和民事责任,程序法部分由举证责任、鉴定制度、仲裁制度、赔偿标准和诉讼时效等内容。只有如此才有利于减少双方纠纷,即使纠纷出现后,当事人或法院也可以比较容易地通过立法对上述环节的规范,从中判断医患双方各自的责任,进而降低纠纷的处理难度。

【参考文献】

[1]廖泽方.卢盛宽.段飞凤.等.“第三方力量”开出解决医患纠纷良方-赣州市仲裁委成功调解久拖不决医疗纠纷案[J].中国律师,2009,12:81.

第8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预防为主、教育疏导、重在调处、依法处置”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管理,加强医院自身建设,尤其是医务人员的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患者及家属冷静对待医患纠纷,依法维护合法权益;重点治理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多发的地方和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严厉打击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建立健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医患纠纷。要通过集中治理专项行动,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患关系和谐,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减少医患纠纷

1.深化医德医风教育。县卫生局组织全县医疗系统开展为期一年的“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专项教育活动,要求各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牢固树立“一切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和廉洁行医教育,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面。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社会监督评价机制,畅通患者投诉举报渠道,定期征求患者对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意见,耐心解答患者提出的各种疑问,不断提高患者的满意度。

2.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严格遵守医疗服务管理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政管理。县卫生局要严格医疗机构和医疗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禁止无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医疗技术服务,确保医疗技师和医疗安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和常规,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要加强医药价格管理,建立完善医疗费用查询制度,杜绝不合理收费。

3.推进“平安医院”创建。认真落实年省委宣传部、省综治办、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实施意见》(综治办[]16号),进一步落实各项创建措施,深入推动“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县直二级医疗机构和各乡镇中心卫生院要建立健全治安保卫机构和保安队伍,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及安全隐患,落实单位内部及医院周边的治安防范措施。坚持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逐步推广治安电子防控系统,提升整体治安防范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医患纠纷处置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患纠纷

1.建立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县综治、维稳、宣传、卫生、公安、司法、工商、城管、、民政等部门组成的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适时通报有关情况,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协调处理重大医患纠纷。

2.建立医患纠纷调解机制。以县司法和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联动机制,并组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建立医学、法学专家库,一旦发生医患纠纷,由医患双方从专家库中选定医学、法律专家参与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其他医疗机构设立人民调解联络员,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进行调解。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进一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试点工作。

3.建立完善医患纠纷处置机制。由县公安机关和卫生部门牵头制定处置医患纠纷突发事件的工作预案,明确公安、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增强对医患纠纷突发事件或的防控处置能力。各医疗机构都要成立由分管医疗安全的副院长负责的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一旦发生医患纠纷,要及时与公安、卫生、综治等部门联系。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协助化解医患纠纷,防止发生,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医患纠纷引发的刑事、治安案件,公安机关要及时赶赴现场处置。综治、卫生等部门要协调相关单位及患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4.全面清理排查和治理医患纠纷。县卫生局对本县区域内的医患纠纷进行全面排查,逐一建立台账,逐一分析原因,逐一制定调处方案。县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要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按照管辖权限,落实牵头部门,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调处,并实行挂账销号制度,调处一个,销号一个。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乡镇,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包干负责,从相关部门抽调力量,实行重点治理;对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处置合力;对以纠缠、冲击医院为手段谋取私利的“医闹”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患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

1.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中整治医患纠纷专项行动,让广大医务人员、患者、社会各界人人知晓。要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重点宣传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主要措施和医患纠纷的处理渠道、处置程序、应急措施等,教育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和合法途径解决医患纠纷,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各级医疗机构都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告示、标语横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宣传专项行动,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县卫生局和各医疗单位要大力宣传医患纠纷处理办法,实行医患纠纷告知制度。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办公室要及时告知患者及其亲属处理的主要渠道:一是由医患双方协商处理;二是县卫生局调处;三是由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四是申请医学会鉴定;五是向人民法院提讼。患者选择好处理渠道后,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尽早尽快化解矛盾纠纷。

3.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医患纠纷发生后,所在医院相关负责人必须在1小时内赶赴现场,面对面地听取患方意见,认真负责解答患方提出的质疑,明确告诉患方解决纠纷的途径。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工作人员要在15分钟内赶赴现场,稳定患者情绪,引导患者依法维权,尽快将医患双方代表带到调解室进行调处。对可能引发刑事、治安案件或的纠纷,调解工作室要及时向医院警备室和县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报告,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及时稳妥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行动步骤

第一阶段(年月):动员部署阶段。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层层进行动员部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广泛宣传治理、调处医患纠纷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大“平安医院”创建的宣传力度。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和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

第二阶段(年月-月):排查治理阶段。开展清理排查,对排查出来的医患纠纷集中调处;久拖未决的医患纠纷逐一登记备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地方挂牌整治。

第三阶段(年月-月):总结深化阶段。总结推广经验,查找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第四阶段(年月-月):检查验收阶段。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表彰一批开展专项行动和创建“平安医院”先进集体和个人。

四、部门职责

综治部门:负责专项行动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加强检查督促,将专项行动和“平安医院”创建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整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今年,县综治办将治理医患纠纷、创建“平安医院”工作纳入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并将医院及周边治安状况纳入公众测评内容。

宣传部门:组织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开展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措施。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各类医院开展专项行动,把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纳入各类医院医疗技师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查究制。要加强和改进工作,认真受理患者的投诉,解决患者的合理诉求,对不合理的诉求要耐心做好解释、说服工作。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积极探索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公安部门:针对医院场所存在的治安问题,适时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处理扰乱医院秩序,侵犯医护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医疗机构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制订和完善防恐怖、防破坏、防灾害事故、防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演练。按照“合理布局、规范运作、实用有效”的原则,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备室,维护医院正常医疗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县卫生局成立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在全县二级以上医院设立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大力推行和运用“三调联动”机制化解医患纠纷,并积极为医院和患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弃婴、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工商、城管部门:依法认真清理和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加强对“号贩子”、“医托”以及在医院内散发小广告的监督管理。

保险监管部门:建立和完善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医疗责任保险在化解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迅速对开展集中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作出具体部署,并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党政领导要亲自动员部署,亲自检查督导,着力解决专项行动中的困难和问题,在人、财、物上重点倾斜。

(二)形成工作合力。县综治办和卫生、公安、司法、宣传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对属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要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解决;对涉及几个部门职能范围内解决的问题,由预防和处置医患纠纷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提请综治委出面协调解决。

第9篇:解决医患纠纷的方式范文

【关键词】中医医院;医疗纠纷;对策

【中图分类号】R44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10―0027―02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已进入攻坚阶段,而关于医疗纠纷的报道却频频出现,医疗纠纷所引发的恶性事件也时有发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也严重影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笔者对于某县级中医医院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分析,为采取防范措施和创新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依据。

1 对象和方法

1.1 调查对象及基本情况

某县级中医医院是一所功能齐全、中医特色突出、医疗设备先进、临床疗效显著的现代综合型中医院,是国家“三级乙等中医院”、全国“示范中医院”。医院现有在职职工60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500余人。编制床位500张,开设8个住院科室、ICU、急诊科和2个门诊部。医院服务半径100余公里,服务人群300余万。日门诊500-800人次,年收治住院病人两万余例。

1.2 调查内容

被调查医院2010年-2012年医疗纠纷发生和处理情况。

1.3 调查方法

采用汇总该医院相关报表,查阅赔偿案例案卷,对相关人员进行深度访问的方式进行,力争资料数据真实、准确。

2 结果与分析

该院在规模日益扩大,业务量与日俱增,人民群众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情况下,医疗纠纷发生数量较为稳定,在解决方式上,协商解决方式占94%以上,方式仅占5%左右。涉及经济赔偿医疗纠纷数三年来较为稳定,赔偿金额不高。“医闹”事件发生较少,仅在2010年发生一起在医院私设灵堂、冲击、打砸医疗机构的恶性事件。详见表1。

该院三年发生的76起医疗纠纷中,患者或患者家属主要职业为工人、农民的分别占了34.21%,32.89%,提示经济拮据、学历层次较低者,更易对治疗效果、治疗费用等产生怀疑。详见表2。另经查阅资料发现,医疗纠纷当事患者或患者家属中有一名以上饮酒者达32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41.11%,与酒后控制能力下降,容易发生争端有关。患者或患者家属曾有医疗纠纷史的达18起,占全部医疗纠纷的23.68%,该类医疗纠纷的发生,与患者的主观故意有关。医疗纠纷多发生在外科系统,其中科室分布前三位为:骨科、普外科、妇产科。医技科室未有发生。可见外科系统发生医疗纠纷风险较高,为重点防控对象。详见表3。

医学是一门专业性极强的学科,具有高风险性、复杂性和效果不确定性等特点,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广大人民群众对此认识明显不足。当治疗效果与患者主观愿望出现强烈反差,或医方未做好沟通时,极易引发医疗纠纷。另个别患者维权意识增强而法律意识不强,部份人员为谋取私利成医疗纠纷幕后推手,个别媒体失实报道对医疗纠纷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医务人员技术水平有限、缺乏人文素养、对患者冷漠,在医院发生跌倒等意外伤害事故也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综合该院三年来医疗纠纷发生主要原因分布如下,见表4。

3 讨论

3.1医疗纠纷处置现状及难点

一是群体医闹得到有效扼制。医院加强加强了危重病人和特殊病人的管理,加强了环节质量监控,落实24小时安全值班制度,对重点科室、部位实行24小时安全监控,在各项预防措施发挥相应作用,尤其是公安机关对医疗机构的强力保障下,有效遏制了医患冲突的恶化倾向。但“武闹”有转为“文闹”的趋势,即部份患方采取长期纠缠,干扰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等方式索取高额赔偿。

二是医患双方协商是主要解决途径,第三方调解机制作用凸显。该地区于2008建立了第三方调解机制,成立了“医患纠纷调解中心” 使其成为独立于医院和患者之外的第三方调解,打破了传统的医疗纠纷处理难以使患方和社会信服的弊端。三年来,该院医患双方单独协商与在第三方调解之下协商达成协议的医疗纠纷占比94.73%,证明该地已构建起医患和谐的绿色通道。

三是患方“拒绝尸检、拒绝鉴定、拒绝”成为医疗纠纷依法处理的难点。2010年至2012年间,该院因死亡引起的纠纷共6件,死者家属均拒绝尸检而要求给予赔偿。医院出于压力给予了不同额度的赔偿。该院三年间的纠纷处理,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过错鉴定解决的仅占40%,绝大多数案件患者均拒绝鉴定和,采取其它方式索取赔偿。

3.2减少医疗纠纷的对策

3.2.1 抓住重点,提高医疗护理质量、改善医疗环境,从源头上减少医疗纠纷

以骨科、普外科、妇产科等医疗纠纷发生风险较高的科室为重点,牢固树立医疗质量安全是医疗的生命线的意识,开展全员医疗安全教育,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生命至上、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各临床科室成立由科室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定期分析研究存在和发现的隐患及问题,并持续改进医疗护理质量。落实各项制度,加强医疗沟通,增进医疗理解。在与患者及家属接触的诊疗过程中,加强与病人及其家属的沟通,争取他们的配合和理解,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常规,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科室负责人加强科室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和加强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各科组间不可互相在服务对象面前推托指责,同时要增强对不良反应事件的敏感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上报。建立健全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妥善处置医院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推动持续医疗质量改进,切实保障医疗安全。

3.2.2 加强沟通,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和完善医疗纠纷的接待和处置程序

提高医护人员的人文素养,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倡导人性人性化服务,鼓励医护人员加强与患者的情感交流,针对医疗纠纷主体之一――患方人员构成多为文化水平较低群体的实际情况,医护人员要将专业性较强的医学术语“翻译”成通俗易懂的语言与患者交流,获得患者的信任、增强其依从性。医院采取设立投诉信箱、公布投诉电话等形式接受患者投诉,并在显著位置公布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程序以及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等相关机构的职责、地址和联系方式。设立专门的投诉部门(医疗沟通办公室)和专职投诉接待人员。对每一例投诉,均需要耐心听取意见并详细解释、认真记录,同时将投诉信息反馈给临床科室,被投诉科室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意见。

3.2.3 积极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分担自身风险

《侵权责任法》施行三年以来,医疗纠纷的赔偿金额逐渐增加,具有救济患者和保护医疗机构双重功能的医责险的推行逐渐成为各界共识。虽然医疗责任保险尚在发展之中,有其不成熟之处。但通过参加医疗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在第一时间介入、协调、调查并确定保险责任并赔付患者,在一定程度上不但可以有效分担医疗机构自身经济风险,也可将医疗机构从疲于应对医闹、纠纷的泥潭中解脱出来,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医疗纠纷的源头管理;对于医护人员来说,亦可解决后顾之忧,激发他们治病救人的主动性与创造性,有利于医学科学技术的持续进步。

3.2.4 增强法律意识,坚持依法处理

过去一些医疗纠纷处理中,部份医疗机构迫于压力采取了“多闹多赔,少闹少赔,不闹不赔”等非法定解决途径的处理方式,其副作用已日益显现。如部份患者蓄意滋事引发医疗纠纷、提供了职业医闹滋生的温床与生存空间等。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只能在2万元以下的范围内协商。凡超过2万元的,必须经第三方调解机构调解、或通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过错鉴定明确责任,等方式解决。发生或可能发生“医闹”之时,尽快按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及视情况所需向公安部门报告,以便有关部门掌握事态进展,避免的发生。

3.2.5推行信息公开,合理应对媒体

医疗纠纷处理的好环,关系着医疗机构的整体形象和利益。近几年,微博、微信的兴起标识着自媒体时代已经来临,国内正在形成一种新的舆论形成机制,即微博率先报道,传统媒体不断跟进,通过议题互动,共同掀起舆论高潮。医疗机构不应以医学专业性等为理由故步自封,应以积极主动的态度公开院务信息,在医疗纠纷发生之时,遵循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信息工作以引导舆论,避免公众胡乱猜测或被别有用心之人利用。努力参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良好舆论氛围。

参考文献:

[1] 李璐璐,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0(12):50-51

[2] 史海龙,某三级医院对推进医疗责任保险的认识[J],中国现代药物应用,2010(1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