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精选(九篇)

市场与经济的关系

第1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一、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没有市场,只有政府与企业的关系

我们过去认为社会主义就是国有化,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特征,所以长期执行计划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和人民这两个主体错位了,是把国家作为创造财富的主体,把老百姓即纳税人的钱集中起来,然后通过财政投入到各行各业,认为这就是搞社会主义,认为国有的比重越高就越是社会主义。人民和企业是被动的,是“你要,我就干”,是国家制订计划,大家来执行。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和指令性计划来管理经济,企业失去了自和活力,不是商品生产、价格规律和市场在起作用,结果宏观经济决策没搞好,微观经济活动又管得死,使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应变能力,使社会主义经济失去了活力,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1978年以前我们也搞过改革,但是没有找对方向,没有对计划经济进行改革。计划经济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统”,通过中央部门来搞集中统一的经济,结果是一统就死。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后,就开始在计划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市场调节,所以我们十二大提出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为什么提计划经济为主,因为当时认为计划经济作为基本经济支柱必须要坚持,不能动摇。到了十四届三中全会觉得没有商品经济不行了,就提出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但是还是有争论,有的说,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主要是强调“有计划”,不是指商品经济,应该加强国家配置资源的作用。到了十三大提出来,“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计划和市场是内在统一的”,又进了一步。但是90年代初又回潮了,有些人开始批判市场化改革的方向,认为不是搞社会主义,是资本主义的。最后小平同志到南方谈话,讲到计划和市场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方法和手段,社会主义也应当可以搞市场经济。于是党的十四大就明确提出来,我们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过了这么多年才明确改革的方向,这是不容易的,所以我们不能动摇。

二、在改革探索中逐步认识市场和政府的作用

从现实来讲,实践证明我们搞市场化改革的方向是完全正确的。为什么今天中国有那么大变化,30年来,我们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些变化就是改革开放带来的,就是市场化改革带来的,是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带来的。

但在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我们也逐步认识到了市场不是万能的,要将市场经济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市场也有失灵的时候,也有失灵的地方。我们搞市场经济必须要加强政府的监管,没有一个严格的政府监管,不可能是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跟政府监管必须是有机统一的。必要的政府干预是应该的。但是不能说主要是政府干预,不能主要靠行政的办法调节经济,配置资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概念是我们党从十四大、十五大、一直到十六届三中全会,经过反复的争论才确定的。十四大的时候提出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到十五大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社会主义”四个字去掉了;到十六届三中全会时表述为“更加充分地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什么有这个变化?就说明一方面宏观调控很重要,但是不是一个前提条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情况都要宏观调控。有的认为计划手段就是宏观调控,但我认为宏观调控主要还是要用经济的手段、法律的手段。政府的干预、政府的作用必须发挥,但是不能够干预微观经济的东西。有人说市场化过了头了,因此要加强政府的行政管控。我们的要素市场到位了吗?我们的行政垄断行业打破了吗?还没有,还需要加强市场化的改革。现在我们总体上说不是市场化过了头,而是市场化还不足的问题。所以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市场化改革的方向。

三、政府职能的缺位、错位、越位

近些年来,尽管在走向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重要转变,但这种转变还仅仅是初步的,甚至在有些方面是滞后的。政府在不同程度上充当了市场中一个重要的竞争主体的角色。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现象,其背后或多或少有着政府竞争的影子。政府过多介入市场的微观层面,就难以站在全局的宏观上实行全面统筹,就难免会削弱其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职能,甚至导致某些管理职能的扭曲。

在改革与发展中出现的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是市场不足?还是市场失灵呢?我认为,主要还是市场不足,改革不到位。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没有摆正。主要表现在:一是“越位”。政府管了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本来应该当“裁判员”的,它去当了“运动员”。二是“缺位”。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它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三是“错位”。扩大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理应是政府的职责,但有的政府部门却分片包干企业,直接管理企业的下岗分流,至于投资主体错位的现象也不少。

出路是什么?出路就是“让位”。市场和企业能做而且政府不容易做好的事,政府应该让位于市场。总之,要牢固树立人民是创造财富的主人,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的理念,树立群众的主体地位,树立“凡是法律不禁止,大家都可以干”的理念。有了这样的理念,政府就容易转变职能,百姓就会有更大更多的创新空间。虽然部分审批还有必要,但大量的审批应撤除,让市场去调整,让群众去创业。而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不能有随意性,要成为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

四、如何正确理解宏观调控

第一,如何理解宏观调控。我感觉到有三点值得我们研究:一种说法,“目前进行的宏观调控,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第X次调控”,把宏观调控作为一种运动,好像除了这几次以外其他时间就没有什么宏观调控了;另一种看法,认为宏观调控就是砍项目,就是刹车;还有一种,把宏观调控跟改革对立起来的,好像要宏观调控就不要搞改革。我觉得以上三种都是对宏观调控的一种误解。首先,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内容,我们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要完善宏观调控体系,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深层次矛盾必须通过改革来解决,因此不应该把它和改革对立起来。应该通过宏观调控来深化改革,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是一调控就不要改革了。其次,宏观调控是一项经常性的任务,要不断进行的,不能把它作为一种突击运动,以行政手段为主的运动是不能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矛盾的。再次,宏观调控不能搞一刀切,经济运行中有投资过热的领域,也有不热的领域,因此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该抑制的就抑制,该发展的就发展,该紧的地方紧,该松的地方松,不搞急刹车,不搞一刀切,宏观调控的目的是促进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二,要从源头上来改善政府宏观调控的水平。源头上就是我们原来讲的对市场经济的含义,应当与时俱进,原来的提法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的作用”。这样,把国家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前提条件,好像配置资源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市场;好像资源配置是在政府作用下发挥市场的作用,而不是资源在市场配置的基础上发挥政府的作用。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完善宏观调控。

第三,宏观调控要更多地运用间接调控,尽可能少用行政手段。政府如何改革宏观调控方式、提高宏观调控的有效性,是当前和今后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一是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经济的市场化程度已经较高,传统的行政方式进行调控所起的作用不会很大。二是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主要是总需求膨胀的倾向,现在已经让位给由于市场经济体制所产生的供给过剩倾向。这就是说宏观调控的背景和基础发生了变化。因此,调控方式必应发生变化。三是依靠行政审批制度和管制来加强宏观调控,容易造成权钱交易,容易抬高企业的准入门槛,造成某些行业的人为垄断,提高某些行业的利润。管制越严,利润越高,地方的积极性就越高。四是行政手段容易加大改革和发展成本。因此,要尽量少用行政手段。

五、如何正确发挥政府的作用

第一,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不限于经济范畴,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普遍实现社会公正、制度文明与社会进步相适应,都应成为发展的重要内涵。因此,政府职能转变不仅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制度前提,而且必然要求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要进一步调整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就必须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必须认识到,经济发展的主体力量在市场,企业和老百姓才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该是创造环境的主体。政府的职能要转到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环境上来,主要通过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激发社会成员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才能真正贯彻科学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还要求正确处理好集中与分散决策的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传统体制高度集中的弊端虽然被认识,但集中体制“能办大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影响深远。而科学决策和执行存在多种约束条件,如信息对称与否、利益取向是否“一致”、决策目标是多重还是“单一”的、长期决策还是短期决策等等,不解决约束条件问题,很可能大事办不成,负面影响不小。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分散决策,政府存在很强的“集中偏好”,就难于根据走向市场经济的实际进程切实转变职能,反而会把不适当的决策“强加”给市场,甚至代替市场选择。这显然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要充分认识转轨时期政府主导型经济的特殊性。政府与市场必须分野,但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相比,转轨国家的政府依然具有一些特殊的发展职能,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因此是不可避免的。对一个转型中的经济体来说,更需要论证的是:政府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必须但长远是要“退出”的,哪些干预无论现阶段还是长远都要“退出”,哪些干预现阶段很“弱”而长远是需要加强的,哪些干预是现阶段和长远都是必须的。只有回答了这些问题,才能真正解释和处理好转轨经济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第2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 市场经济体制 政府 市场 政府与市场关系

一、改革开放以来关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演进历程

1978年以前,中国实行排斥市场货币关系的计划经济体制,产品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都由政府决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其弊端也日益暴露:所有者缺位、激励约束机制失灵、劳动者积极性低、市场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等等,最终影响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三十多年的探索,逐渐明确了改革方向。关于政府和市场关系,特别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应当发挥什么样的作用,我们党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经历了重新认识(1978―1982年)、不断突破(1983―1986年)、曲折演变(1987―1992年)、深化发展(1992―2000年)和完善成熟(2001―至今)的过程。

实践表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就是不断认识和探索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过程。“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一直是贯穿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重大课题,是我们党对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发展在认识上不断丰富、不断深化的过程。”也正是对政府和市场关系认识的不断深化,引领着我们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上不断前行。

二、从政府与市场关系审视中国市场经济体制存在的问题

1、“市场失灵”:市场缺陷

虽然市场在提高经济效率上发挥着其他机制难以替代的巨大作用,但是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市场失灵”是客观的。“市场失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市场失灵是针对市场机制本身而言的。当市场机制作用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时,就出现了市场失灵。广义的市场失灵是从政府干预的角度而言的。当市场机制作用的结果不能令人满意时,需要政府的适度干预和调节。这些预和调节的领域也通常被列入市场失灵的范围,属于广义市场失灵。广义市场失灵还包括两个主要内容:收入分配不合理和宏观经济不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市场失灵既有外部性、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垄断、收入分配不合理以及宏观经济波动等市场失灵的一般性特点,同时也有由我国的特殊国情及市场经济发展阶段所决定的特殊性特点,属于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1)市场的功能性缺陷。通过公平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但事实并非如此。由于种种原因,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无法全部实现,自发的市场机制对私有产品生产和流通的调节作用是有限的,而对公共产品的调节几乎无能为力。此外,现实中存在多种多样的干预市场公平竞争法则实现的因素,其中垄断就是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这些经济垄断行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特定时期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

(2)市场的体制机制不完善。在中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具有不完全性和不确定性,交易机会、交易成本等与完全竞争下的市场体制机制有较大差异,这就会导致市场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市场行为者的产权主体和边界尚未清晰,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在要素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条件下,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特别是市场秩序不规范,极容易导致市场体制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功能扭曲。

(3)市场的公平性问题。自由竞争以优胜劣汰为基础,其结果必然导致财富越来越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如果完全由市场机制自发地进行分配,就会导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就个人收入分配而言,市场自动调节的结果并不能解决个人收入分配的社会公平问题。收入分配不合理、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失灵的具体表现之一。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的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在缩小,但不容否认,这些差距依然存在,与世界上发达国家进行横向比较,我国仍是城乡收入差距最大的国家之一。过大的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对经济长期持续发展和社会繁荣稳定必将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

2、“政府干预”:职能缺位、错位、越位

(1)政府缺位问题。政府本来应当有服务功能,搞好公共服务,提供公共产品。服务是没有什么权,也没有什么利的,所以往往不愿意干。政府愿意干审批,因为有权也有利。“政府作为‘理性经济人’,有追求私利的本性,无利可图的事情往往不愿做。”特别是由于过度的市场化,政府对于那些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事务,则采取敷衍搪塞态度,如市场秩序的监管、生态环境的保护、公共物品的提供等,较“经济政绩”这些“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遇到困难就不要”的公共领域极容易出现“真空”现象。商业利益的追逐侵蚀了社会公众和人文价值,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社会诚信及道德缺失;市场竞争产生的垄断对产业发展带来危害;现代市场制度得以确立的产权保护、契约强制履行、损害赔偿等规则尚不健全。公共产品提供不足,教育、就业、社保、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急需提高。

(2)政府错位问题。政府角色不清,不该做的做了,该做的没做,导致决策失误。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干预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通过市场封锁、保护等的壁垒,使竞争规律、价值规律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限制商品与生产要素流通,使区域经济合作之间出现各种有形和无形壁垒,阻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制约了资源尤其是稀缺资源的优化配置。此外,地方保护主义的政府干预还加剧了区域经济的不平衡性,致使资源浪费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破坏了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严重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3)政府越位问题。不少本来应由市场或企业管的事情,政府却无端插手,凡事都行政干预,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政府的运行需要雄厚的经济支持,而且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也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唯GDP的政绩观,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偏向于有经济实力且愿意给予政府经济支持的部门,乐于涉足可以带来丰厚利益的领域。如掌握企业的经营管理权,控制企业的资产所有权等,甚至还有靠自行设置的行政审批收费或者所谓的“行政执法”的罚款来维持生存。某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政绩的需要,从产业规划、招商引资到企业生产布局等都对其进行干预,抑或扶持,抑或打压,有些地方政府甚至直接包办经济,政府审批手续漫长而繁冗等等。这些干预进一步导致环境污染、重复投资、重复建设、产能过剩、恶性竞争现象不断出现。

不难看出,政府越位是因为有利可图,政府缺位是因为缺乏利益驱动,政府错位是因为不知道自己要做什么。我们必须明晰政府职责、准确定位,使政府做到“正确在位”而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这样才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应遵循的基本思路

1、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科学定位、回归本位

(1)政府要弥补缺位。即要把该管而没管好的事坚决管好。市场失灵的领域,企业和个人不会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让政府来管。公共产品的供给,特别是在公益性的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基本住房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府应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大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构建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打造服务型政府。

(2)政府要纠正错位。即要把政府职能界定好。必须合理规范政府权力,明确政府职能界定的基础是公共利益而不是个人利益。政府要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行政审批,减少不必要的政府干预。应当从直接经济管理、行政干预转向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市场监管、保护环境等方面。加强市场经济运行事中和事后监管,逐步建立“标准明确、程序严密、运作规范、制约有效”的管理制度,不断提升监管能力。

(3)政府要退出越位。即要把该放的坚决放开。正如总理指出:“把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手换成市场的手。”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依法打破各种各样的部门垄断、行政垄断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并通过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从法律制度上消除政府职能越位的现象,全力打造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

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不是起全部作用,政府这只手不可或缺。政府应当科学定位、回归政府本位,就是要“补缺位”、“定好位”、“防越位”。实践证明,正确发挥政府作用不仅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而且能够促进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2、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1)要明晰政府和市场边界。彻底明晰“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政府必须做什么”,“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适用范围怎样界定”,“市场的作用怎样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这条规律。“决定性”作用,意味着其他力量可以影响和引导资源配置,但决定者只有市场,必须给市场主体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只有在这个基础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理想状态才有可能实现。

(2)要加快推进市场化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就是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公正透明的监管体系以及社会信用体系,逐渐“打破行政垄断、政府管制和地方保护,消除市场间的障碍与壁垒。”要确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经济。市场交易行为离不开规则的约束和调整,市场经济必须是法治经济。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严厉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同时,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进一步维护好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关系,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实践表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二者应当“各就其位”,无形的手和有形的手都要发挥作用,成为优势互补的“黄金搭档”。只有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激发和释放起市场活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越性才能最大程度的彰显。

【参考文献】

[1] 魏礼群:正确认识与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J].邓小平理论研究,2014(5).

[2] 吴雅杰:中国转型期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

第3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制:文化伦理

中图分类号:F045.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09)-05-0100-01

市场经济体制的文化伦理支撑是什么?在特殊意义上,支撑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伦理基础又是什么?对这些问题的探讨和回答,将有助于我们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文化伦理体系。

伦理是市场经济体制存在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要素。它一方面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和作用发挥提供义理性辩护和精神支持,另一方面则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形成与确立提供价值根基。首先,对市场经济体制做出合理性说明是市场经济体制生存、发展及其功能发挥的价值前提。其次,市场经济体制的存在是与其背后蕴涵的伦理存在相适应的。这不仅是说伦理能给市场经济体制带来一套与之相适应的伦理原则、伦理规范和伦理理念来给其确立、运行提供价值交通与动力牵引。归纳之,构成市场经济体制的价值根基的伦理规范体系主要有以下几个层次的内容:

一、产权的伦理和道德

“产权是个人对他们拥有的劳动物品和服务占有的权利”。它是经济主体的基本立足点、基本自由和根本利益所在,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或基础。从直观形式上看,产权体现的是一利,主体对客体的关系,实质上它是“物”的存在及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的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作为主体间的一种关系而存在。其划分与界定必须有相应规则的支持。这种规则可能是正式的,如法律,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如文化传统、习惯,或约定俗成和伦理规范。作为界定产权关系的产权伦理,其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人们认可产权和处理产权关系的基本伦理理念、道德规范和相应的行为模式,其基本精神是确认产权在道义上的合法性,可以说“产权神圣不可侵犯”是有关产权的基本伦理理念,也是有关“产权”的基本伦理原则。二是要求人们彼此尊重和维护产权等一系列行为准则。例如,“不准偷盗”就是最古老的要求尊重他人产权的道德准则。这些保护产权的伦理理念的原则要求为人们所内化和践行,构成人们尊重产权的道德。

二、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

这是市场主体在处理彼此交换关系时必须坚持的伦理理念道德规则和行为模式。由于交换(契约)是以合意为础的,双方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所以,契约伦理的基本内容就是讲“信誉”或“恪守诺言”或“兑现承诺”。并因此可以引中出诸如“诚实守信”、“不背信弃义”、“不提供假信息”、“不违约毁约”的具体的行为准则。这些原则和准则为人们所内化和践行。便是讲信用的道德。这些伦理与道德是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道德基础,其重要在于它是交换双方之间建立广泛的信任关系、实现产品交换的价值前提和基础,也是节省交易费用、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市场机制、市场工具诸如商品、货币、买卖、支付、借贷、合同、金融、证券、期货等等无不体现信用关系,如果没有契约伦理和信用道德的支持,无信、欺诈、放纵充斥市场,最简单的交换行为也无法实现,更谈不上现代意义上的人类分工合作的秩序的不断扩大和相关规模经济效益的实现。

第4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系研究分析

市場经济是我国独有的一种经济体系,对于国内市场发展和转型有着巨大促进效果。就市场经济发展而言,民商法和经济法都是规制市场经济活动和行为的重要法律,这两者之间既有关联,又有一定的不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都是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条不紊运行的“法宝”。

一、相关概念论述

(一)市场经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是最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一种经济制度,其特征理念涵盖了以下几点:

首先,保证企业竞争的公平性,市场可以获取人才竞争的绝佳时机。

其次,从根本上维系各方合法权益和经济效益。

再者,各企业以合同为基准去从事各类经济事务,国家将法律法规视为经济行为控制的核心手段。

然后,经济条件一旦发生变化,始终通过市场控制能力予以自适应调控。

最后,在赋予企业自主权的同时,全面强化各行业领域的内在创新动力。

(二)民商法

从字面上去理解,民商法即为民法和商法。国内现行体例为民商合一,民商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影响就是微观调控。简而言之,旨在调控和处理统一进行单一经济活动的不同经济体系相互之间的利益相关性。现在,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统一配合工作持续推进,但民法和商法着力点不同,民法的作用在于达成市场经济背景下各主体之间订立合同的意思自治,而商法的作用则是在于保证各类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

(三)经济法

尽管经济法基本理念由来已久,在很多明文规定中都有标注,但经济法建立时间不长,这就造成了就经济法创建一般都遭受市场经济各类内外因素的交织影响,经济法的主要含义饱受各界争议。经济法的创设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作用便是对国家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应该了解到,经济法实则是所有管控与调整的法律法规的合称。简而言之,经济法的出现,主要是为了填补民法适用市场经济时,在立法层面、司法实践层面存在的漏洞,经济法体系结构包括企业组织管理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社会保障法,提升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体控制效率与质量便是经济法存在之价值。

二、基于市场经济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不同点

(一)调节目标的不同

需知,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落实,一般要面对诸多差异性,前者所面对目标为对等,主要是对各类保护目标关联性予以描述,以财产关联性、人身关联性等最具代表性。处在经济法条件下,核心调整目标即为针对国家市场的综合运作在经济环境下的关联性,主要囊括了国家和企业以及企业相互之间所产生的社会公共经济联系,但往往人身关系的调整不在其中。

(二)调整手段的不同

分析经济法和民商法,调控手段的不同也是主要差异。其一,就经济法而言,关于调控目标的法律行为落实,此时多样性特点和整体性特点双向突出,与此同时,也涵盖了一定的社会特点与激励特点;其二,就民商法而言,它的落实更加注重目标调控,调控侧重点放在了分析各调控关联目标之间的联系调整层面,之后在此基础上使得不当行为、实践等获取相应补偿和优化,主要体现的就是社会个体特征。

(三)关联对象的不同

就民商法而言,关于企业自由人、法人、管理部门等所涉主体,所面对的落实目标具有统一性、对等性特点,这主要是因为此类目标之间的等级管理关联性、层次管理关联性缺失。但是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却和前者迥异,由于目标多样性,也就是说不仅包含了国家部门和社会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同时也涵盖了公司、个体经营商户和社会自由职业者,因此经济法所面对的目标具备多样化特质,并且会涉及到社会全阶层,具体落实期间通常都不能保障所有对象的地位统一与地位对等。

(四)整体内容的不同

民商法所阐述的重点内容,即为针对各个民商法适用对象、权益、职责、义务等予以限制,而在法律规定中则主要体现在民法通则和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票据法等方面。需要注意的是,经济法设计的相关重点内容上,标准化概念指出了经济法应维系市场有序、有效运行,且针对经济纠纷、矛盾等具备标准化管控结构和规章条文,也就是市场垄断和市场经济进步与优化等各方面的规则。

(五)社会效力的不同

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和经济法因为各自价值定位不一,所以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社会效力与价值体现自然有着显著差异。民商法社会效力,体现在维持商品交易公平上。民商法被定性为服务于民众、服务于全社会的一种法规类型,民商法社会效力是维护民事主体目标权益,法律作用范围狭窄。经济法则不同,根据其法律效力差异性特点,涵盖了民事和刑事两大类,并且所覆盖的整体有着多样性特点,整体社会职能、方向等也相对宽泛。

(六)价值取向差异

基于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理念下,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若干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快速发展。旨在夯实此种格局,首先要做的便是要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创设出经济资源科学分配、财富划分均衡的社会进步机制,从根本上减少经济两极化状况的出现,推动和谐社会构建进程。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在具体运作流程中科学落实,体现出了国家、社会、个体等不同对象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权益,契合于我们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诉求;民商法与经济法不同,民商法侧重点在于维护社会个体权益,其执行优势尤为显著。民商法和经济法相融操作,可以有效协调和完善国民经济资源,对整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有着巨大推动作用。

(七)社会关系调整差异

尽管民商法在财产分配、个人交易以及权力维护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但相应的却遗漏了市场经济整体发展,这不利于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期间自治、契约等相继得到优化,推动社會经济发展的效果有目共睹,但过于追求个人利益的弊端却开始显现出来,同时便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分配不合理的情况出现,最终造成国民经济两极化发展,之后亦会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团结。基于此类背景,民商法单一调控过程中,过多体现个人利益价值,这是很难实现科学合理的资源配置,只会徒增社会矛盾,和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目标背道而驰。追本溯源,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经济法本质所致,由于它主要是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注重社会经济关系调整,消除个体权利本位对社会整体经济发展产生的不良影响,处理个体私利和社会公利之间的矛盾,推动经济平稳发展。因此以民商法调节方式与经济法相结合,这样的干预模式才最行之有效,才能持续推动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三、基于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联系

(一)二者内容相似性

就民商法和经济法来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二者内容上的相似性最为突出,由于两类法规都是国家明文法规,同时也是为了优化国家监控手段而出台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差异性始终都是服务目标差异和服务职能差异。通常而言,经济法服务宗旨即为立足于国家整体角度,对经济资源进行有效分配与科学优化,此为维护各方权益的主要手段;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此处的分歧甚是明显,民商法所维护权益的主体方是社会个体,继而达成对整体市场经济的相关权益管理,但过度关注和维护个体权益,会给未来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一定威胁。相对来说,经济法太过注重对市场价经济的宏观调控,遗漏了个体目标的权益管控。

(二)二者都为社会发展保驾护航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都为国家发展提供保障,立足这一层面,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整体发展方向是一致的。但从个体角度予以分析,二者的保护目标、服务目标没有差异,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获益对象是一般公民,这也深度阐释了我们国家诸多法律之间的互通性,一旦受害者权益受损,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落实,都以个体利益维护、组织利益保障为核心目标。

(三)二者相互补充

民商法和经济法,二者具有互补性特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民商法和经济法均可保证调整能效,之后在此基础上达成市场资源合理分配的目标。诚然,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管控范畴宽泛,主要是综合管控经济市场,将国家整体管控视为重点,基于此来保障经济法对整个经济市场的主动调控能效。还有就是,经济法和民商法之间相互融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调控效果极佳,两者之间通力协作,必定会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从经济法和民商法差异性层面和关联性层面予以审视,二者建立目标都是为了促进国家不断发展壮大。

(四)二者价值观相同

中国经济发展和国外其他国家的资本主义社会有别,我国更为注重资源平等划分、贫富差距缩小、社会矛盾化解,由此去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稳定、有效的发展。民商法执行和经济法执行,无论是哪一种法律法规的践行,均以社会主体性作为基础,在维系社会和市场的公平、协调、效益优化等层面都发挥着巨大作用。因为经济法有着均衡经济运行的一般化特点,在一般运用环节,以宏观调控为手段,继而干预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和未来社会经济发展走向,以合理的模式去介入调整,改善经济快速发展中滋生的一系列问题,实现合理、公平的社会财产分配。民商法的出发点是对民事责任予以规范,对社会个体权利、个体利益予以维护。民商法和经济法,这两者都是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有序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定,所以立足于市场经济发展下的社会关系维稳层面来看,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执行功能价值是一致的。

四、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和民商法的完善举措分析

(一)市场经济背景下经济法完善措施分析

首先,做好行政立法完善工作。若想建立优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法确立与完善就显得势在必行,由此方可深度规范政府对经济行为的管控,保障市场良性竞争,维持市场经济秩序。最近几年,国内经济领域的立法已多次对外公布且颇见成效。但因为经济法确立主要是由行政机关全权负责,对专业领域没有深入研究,最终造成立法质量低。部分行政机构旨在将执法权“收入囊中”,造成很多机构重叠管理现象存在,当出现违法犯罪情况时,涉事机构互相推诿,继而就会接连发生职责不明、责任模糊的情况。还有一些法律制定时,过度追求理论依据,导致实践执行能力弱化,执法机关在实操阶段随意解释法律的状况屡见不鲜,执法尺度一时一个样,造成监管矛盾和监管冲突的出现。与此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之前存在的相关经济法规条文已然不能满足现在的经济发展需求,亟待修订整改。

其次,与宏观调控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市场经济优缺点并存,自发性和盲目性缺陷甚是明显,所以要求政府一方要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去适时干预经济。现在,我们国家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转型期,新的市场经济体系有待建立健全,既往计划经济体制影响尚未根治。此类情况便意味着宏观调控一定要有持久性,从而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产业结构再升级,促进国家货币政策和基金政策的相继完善,使内需得以扩大、使市场得以开拓,此类宏观经济行为均要依靠法律来做支撑。

(二)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完善措施分析

社会经济日益进步,民众生活方式上的变化可谓天翻地覆。民商法始终都是维持和社会经济秩序相辅相成、和平共处的关系。在现阶段,民商法务必要加以改变,唯有适应社会的发展才能成为“适时之法”:

第一,创新法律观念。要及时转变裁判法学观念,形成新型的法学思维。要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种种矛盾和问题,提出一系列的可信性管控措施,及时按照市场基础性变化规律等,对法律体系做出有效调整和优化。市场经济发展,客观层面上要求商品生产经营方要突破人身依附限制和等级枷锁限制,拥有独立人格权力,按照本体意愿去自由参与到市场竞争活动,在交易中保持相互平等的状态,以自愿协商来达成契约,继而完成商品交易的整个过程。

第二,做好立法、执法和司法等的改革工作。以积极有效的变革让民商法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独立体系,尽管法律各部门之间会存在责权归类,亦或是存在复杂部门关系,但一定要基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实情,及时改变政府职能,让此类职能可以助力市场经济调节,由此维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条不紊发展,在市场经济中优化执法机构自身法律法规和条文规章,使其可以从容面对复杂市场关系下衍生了一系列复杂问题,推动市场经济平稳发展。

第三,全球统一。当前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网络拉近了国与国的距离,让国家和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频繁,尤其是全球一体化趋势下,如今民商事等活动在网络的作用下开始日益普遍和共通。民商法处在该类环境之下,需要立足于全球经济角度,法律观念和法律标准务必要和民商法达成统一。应该了解到,不同国家之间的风俗、习俗以及法律条文各不相同,所以各个国家的民商法要按照实际适用环境做以调整,但最终都是根据大同小异的脉络向前发展。

第四,隐私保护。网络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多种多样,民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彼此通过网络沟通,但在沟通时难免会涉及到隐私问题和利益问题等,此类信息会涉及到信息一方。基于上述所言,关于信息所有者的保护,民商法自当要发挥功用。民商法及时调整对象,这和周边环境的发展趋势密切关联,现在的民商法处在信息化时代中,必然就要对民商事交易双方在信息交流时的若干行为予以良好规制,从而最大限度上彰显出信息交流作用。

第五,范围拓展。民商法需要给予信息提供者更多权利,之后在此基础上创建较为完备的民商事信息库,这是一种保障劳动者自身利益的一种表现,是维护他们劳动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但现阶段的信息过还有待优化,要以域名的形式应用在民商法内,域名目前为止未能真正体现民商法具体定义,拘泥在虚拟地址层面。域名是信息化时代的科技产物,民众网络信息交流过程中,通过域名去搜索与访问,通过网络去查询所需信息。所以域名便是信息沟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域名已然成为了一类商业符号,诸多商业行为可以借助网络达成关联,最为常见的就是商标注册行为以及知识产权行为等。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以互联网作为发展平台可以提升企业竞争力,域名是商场竞争中决定胜负的筹码。基于上述所言,民商法一定要对域名加以保护,从而更好更优的维持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秩序。

第5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主法制建设;关系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与民主法制建设分别看起来没有什么关系,但是它们共同存在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市场经济法制的发展离不开民主法制建设,同时又为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提供坚实的基础。经济法制离不开民主法制,民主法制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法制,它们共同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道德经济,又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的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个人与企业的经济活动、市场的运行机制、国家政府的管理都要依照法律进行。换言之就是市场经济体制依靠民主法制建设而运行的。

一、市场经济法制

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法制建设之上的,市场经济体制是市场运行的具体的制度安排或运行方式,市场经济是指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也可以说是以市场机制的作用作为基础配置经济资源的方式,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经济交换中的平等互换为主要基础的,也就是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商品的交换、买卖都是建立在公平、自主的基础之上,商品的交换没有阶级制约、没有地位的高低,也没有政权的干预。只有在这种公平、自由、民主的环境之下,市场经济才有可能正常运行。市场经济体制也是一种法制经济,它与计划经济体制是相对的,计划经济是由国家宏观调控的,是国家对资源进行配置的手段,其政府有关部门掌握其生产要素,所有的一切经济活动都由国家掌控。从建国之初,我国就开始实行计划经济,全部由政府进行掌控,但是在这种计划经济下的我国经济,就形成了“大政府,小市场”的局面,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建设进程的加快,这种计划经济俨然不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利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所以在十四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经济发展的“两个根本转变”,从而将我国的经济进行了深化改革。改革后的市场经济就是在国家的宏观调控的基础作用之下,进入市场之后按照市场经济法制正常运行,它是不受国家政权约束的,主要是靠市场法制的约束。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以提高国家的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经济改革,无可厚非的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市场形成了公平竞争、资源配置优化的经济运行体制。

二、民主法制建设

从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就已经确立了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建设依靠的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从18世纪开始走向社会主义道路开始,民主法制建设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政治保障,虽然发展道路崎岖,时至今日民主法制建设也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和完善是需要时间和过程的,是需要不断的吸取经验,满足人民需求,适应我国国情的。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的远期目标是实现民主自治,民主自治的设想是来源于马克思恩格斯,这种设想是希望人民自己能够管理自己但是我国的社会主义形态暂时还没有被完善,因此这种民主自治还只能是一种设想,一种远期目标,我国当前的一部分民主政权还依然掌握在上层领导人手里。但是,我国已经踏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道路,民主自治处于一个初期阶段。人民参与是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根本目标,人民参与就是指人民参与到国家政治的治理中来,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同时又作为国家管理的对象,人民参与要求民众的参与积极性和个人素质,但是当前我国的民主政治的主要的弊端就是民主参与的机制尚且不健全,无法做到人人都参与进来,每个公民的受教育程度的不同影响人们的当家作主的意识与参与决策的意识,所以当前国家能做的就是尽可能的满足人们的需要,健全人们的自主管理的意识,提高人们的个人素质,培养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为人民参与的民主政治进一步的完善。人民参与的积极性与程度是衡量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的唯一指标。同时人民参与又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另一个体现,在民主政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体,无论是在法制上还是人民参与国家管理上,都是体现人民主体的表现。人民参与政治是人民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人民参与的主要目标就是使国家的每一个决策都能符合大多数人民的意志。

三、市场经济体制与民主法制建设的关系

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政治体制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这一点在计划经济中也曾重点强调过,但是结果却差强人意,并且还出现了践踏民主政治的,因此民主法制建设在计划经济中是无法实行的,只有在市场经济中得以实现。

1.民主法制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必须依靠民主法制的建设,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计划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机关直接掌控的,但是市场经济是通过法律进行调控的,单从这一点来看,就可以看出民主法制对市场经济的作用和重要性。但是,市场经济并不是完全没有政府的经济,虽然市场经济依靠民主法制,但是也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在市场经济出现一些弱点或者消极方面时,国家就要通过宏观调控手段进行调控,以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但是,国家的调控是根据法律来进行宏观调控的,而非依靠权利进行宏观调控,这样也就在某些方面失去了自由、平等的原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需要以公平、公正、平等、自由的前提之下进行的,这种前提只有民主法制能够确保社会的公平、公正、自由、平等,如果没有民主法制的保障,就无法实现自由平等的商品经济,那么市场经济也就无法正常运行。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必须要依靠民主法制建设,为市场经济进行规范、监督,使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大小企业能够自主诚信经营,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能够自由、平等的进行商品交换。同时市场经济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明确市场经济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秩序,使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换经济能够有秩序、协调的进行、良好的法制环境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极大的保障。

2.发展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也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自建国以来我国就走向了民主法制之路,建设文明、和谐的法制国家是社会主义的需求,经济的发展就为法制的建设提供了发展动力,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以往计划经济的体制下的民主法制遭受到了深刻的打击,所以相对的,在现存的市场经济体制的背景下,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可能性,在市场经济体制的影响下,人们越来越冲破封建制度的桎梏,不断地创新与发展,摆脱了我国长久以来的封建专制的阶级思想,逐渐的建立自由、平等的社会关系,这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使民主法制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相适应,与当前的中国的现状越来越相适应。这与民主政治在计划经济中的反应截然不同,形成了强烈的对比,也是从侧面表明市场经济对民主政治的推动作用。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远期的目标是能够实现民主自治,就是当前工人阶级和广大的人民群众都可以通过手中的权利去实现自治,但是我国当前暂且不能实现这一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带动的是自由平等的交换,是对民主自治的打下的一种基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品交换可以看做是经济中的民主自治,通过对经济中的自治对未来政治上的自治打下结实的基础。

四、总结

第6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论文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较为复杂的问题之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密不可分二者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当摒弃传统部门法的“地盘”之争。

经济法在我国产生以来,有关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多年来一直是法学界关注的话题,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由于经济法和行政法在调整对象及其他方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较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更加复杂和难以区分。目前学者们对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认识也是见仁见智,众说纷纭,且研究得更多的是两者的区别,对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彼此之间的互动作用和相互衔接问题研究较少。本文试从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探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一、经济法理论的产生及其发展背景

在古代的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国家作为社会最高代表者和权力拥有者,在对社会实行全面统治和进行各种管理的过程中,必然也对社会经济进行一定的管理。由于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国家不需要也不可能对经济进行全面和经常性的调节,因此当时国家进行的一定经济管理尚未成为国家的一种独立职能,有关国家经济管理的立法虽然具有同现代经济法相近的许多特点,但还不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更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①

在17, 18世纪的欧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加速建立,客观上要求国家权力介人社会物质基础与其产生方式,这样就产生了一批早期的带有国家干预因素的经济法律。进人19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政权的日益巩固,人们开始推崇“自由放任主义”,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不乱不理”是政府的行为准则,政府是典型的“守夜警察”,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过多的国家千预在此时已被视为多余。这个时期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和行政法得到了长足发展并逐渐成熟。随着生产力水平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19世纪末,美国、德国等国家先后完成产业革命,逐步走向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产阶级为了控制市场、攫取超额利润,开始大力发展卡特尔等垄断组织,限制自由竞争。而对此,传统的民商法和行政法却无能为力,人们所奉行的经济思想和法观念不得不做出相应调整,以顺应垄断条件下生产社会化和商品经济矛盾发展的要求,于是国家开始出面对社会经济进行实质性的干预,颁布了大量的由国家公权力直接介人私人经济的新型法律,至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即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正式产生。1929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一场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使人们彻底认识到“完全竞争的自由市场”理想模型的脆弱性,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凯恩斯主义指出了完全由自由市场调节资源配置的必然弊端,提出了“平等与效率兼顾,国家垄断与私人竞争相结合”的“混合经济”思想,实际上就是要求国家介人经济生活。随着凯恩斯主义相继被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采纳,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全面强化国家经济职能,运用包括财政分配和经济计划在内的多种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全面、综合性和经常性的调节。②此时,单纯的行政法和民法已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国家经济生活加强管理的要求,与此相适应,作为国家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的经济法的立法在各国都呈现出了迅速发展的态势。

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从上述论述中可以看出,经济法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市场的健全与市民社会的成长而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是市场经济发展完善的产物。现代经济法虽然已从当初以“经济法”之名而行“经济行政法”之实的“经济法”,逐渐过渡到真实反映市场经济规律的名副其实的“经济法”,但由于经济法从它产生的时候起就与行政法在调整对象、调整方式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可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一)从经济法的产生来看,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千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在现代法治的背景下,不同部门之间的相互融合、相互渗透已是大势所趋。从上述经济法的产生过程可以看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非常密切,两者之间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促进,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相互补充的两个法律。从20世纪初开始,政府形象发生了巨大变化,国家对社会的监控从事后监控变为事先和事中的监控,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日益增多。行政法作为“管理管理者之法”,是赋予行政机关国家权力的法律,始终以约束行政机关权力为己任,其核心是限制政府行为。这种以控权为目的而授权的行政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是一项经常性的国家职能的需要了,因此出现以授予政府经济权力或社会权力为宗旨的“管理者管理之法”便成为了必然。这些法律以约束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赋予政府较大自由裁量权和较多行政处理权为基本特征。因此说经济法是弥补行政法在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方面的不足而产生的法律,但它又明显地区别于以约束力为主的行政法。③

(二)从经济法的性质来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均需借助国家权力。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同时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有许多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质,作为经济法渊源的经济法规有许多也带有浓厚的行政法色彩;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在必要时也采用诸如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手段。行政法所调整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有一部分涉及经济领域,并具有经济性内容,对此行政法主要采取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但是经济手段或行政手段的实施均需借助国家权力和法律规范。

(三)当运用行政方法调整经济关系时,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典型是行政程序法,通过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程序的规范和制约,最能达到行政法控权的目的。美国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实体法,而是程序法”0其是在当今立法中,公法和私法融合,行政机关大量介人传统的民商法领域,大量的关于行政机关管理职权都规定在经济法中,行政法更是以程序法为其主要内容。⑤在具有经济内容的行政事务法中,行政法追求的不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正确与否,而是防止权力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被滥用,并以有效的方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经济法追求的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内容及其手段的正确性,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上。

在国家管理经济中,经济法主要是通过实体法规范(设定行政权力的内容)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行政法主要是通过程序法规范(设定行政行为的程序)来实现政府管理经济的目标。相对于以行政程序法为核心的行政法,经济法重在规定市场参加者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并对行政机关授予行政权力。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角色分工和功能配合类似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工和配合。⑥另外,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综合地运用民事方法、行政方法、刑事方法对经济生活进行事先、事中、事后的全面干预与监控。其中民事救济方法的补偿性、滞后性、被动性已经不能适应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而刑事方法作为最后的、不可避免的调控手段,应当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遵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此行政方法成为经济法基本的调整手段。经济法作为公私法融合的产物,在实施的过程中,其私权救济部分通过民事诉讼实施,其刑事制裁部分除独立性地分散在立法外已归人刑法典,均通过刑事诉讼实施,而其基本的实施方式则是行政诉讼。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讲,经济法与行政法构成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⑦

综上所述,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经历了政府(国家)本位阶段、个人本位阶段和社会本位阶段,与此相适应,法律和法律体系的发展经历了以行政法为主到行政法体系逐步分化,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日益从中独立出来的历史。在当今市场社会条件下,经济法与行政法作为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应该摒弃传统的“地盘”观念,从不同角度对经济关系进行调整,共同促进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注释:

①漆多俊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39-40页;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4月版。

②厉以宁:《宏观经济学的产生和发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6月版,第109-122页。

③刘大洪、吕忠梅:《现代经济体系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

④⑤[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序言》,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

第7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一、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民主制度建设的正向关系

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在我国发展到现阶段的一种形式。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深刻的变化,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建设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市场经济促进了民主基本原则的形成,现行的民主制度,不管哪个国家,都承认自由、平等和法制这些基本的原则,而这些基本原则的产生都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密不可分的联系。

第一,自由。马克思曾说:“如果说经济形式确立了主体之间的全面平等,那么内容,即促使人们去进行交换的个人材料和物资材料则确立了自由。”他揭示了人的自由发展的经济原因。社会领域中的一切自由,归根结蒂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民主离不开政治自由,公民享有的政治自由的程度是一个国家民主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消除了变相的人身依附关系,把人们从固定的地域里解放出来,使人们在广阔的天地里自由流动,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使人们获得了经济自由权,市场经济所呼唤出来的自由交换的意识和要求,对于民主制度的形成具有极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平等。平等意味着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马克思曾说:“各个主体通过等价物而在交换中彼此发生关系,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而且由于他们交换了彼此有利的物化形态,更加证明了他们是价值相等的人。”市场经济要求各自不同的经济主体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和价值规律互相联系和运作,权益与风险自担,通过竞争机制实现优胜劣汰,推陈出新,不断提高总体经济效益。竞争是自由的,也必须是机会均等,即平等的。市场经济提倡所有市场主体在从事交易时地位平等、公平竞争,它不允许有超越经济的特权,否则,竞争就不是平等的,它对商品生产者的激励作用就会消失,社会生产便难以向前发展。在市场经济中竞争无处不在,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主要就是通过竞争的合力实现的,竞争的前提是平等,具有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才可能进行竞争。通过竞争,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显现出生机与活力,进而促进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生活中,通过竞争机制,汰旧换新,防止机构老化。

第三,法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政府主要通过指导性的和预期性的计划、各种经济杠杆、财政货币政策等管理经济,而不能随意地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这就限定了政府的职能和权力,使专制、独裁政体难以生存。同时,它要求法律和制度成为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与经济关系的常规手段,来确认市场主体资格,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障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这就要求政治上的民主和法制化,要求把民主与法制紧密结合起来。没有民主政治,就不能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不能维护市场运行的规则,市场经济必然走向混乱。

另外,市场经济的开放性使民主制度成为一种席卷世界的潮流。市场经济是开放的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社会分工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市场经济的这种开放性,要求打破计划经济中人为的地区分割和封锁,使资源能够在各国之间自由流动,这就要求各国政治上增加透明度、公开性和决策的民主化,使人们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以便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市场经济的这种开放性,推动了民主制度在全球的拓展,这样,经济全球化也把民主化带到了世界各地。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民主原则是与世界潮流相吻合的。

二、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之间的负向关系

经济的发展和民主的进步并不必然会相伴而行。雅克·阿塔利在《西方文明的冲突——市场与民主的局限性》中指出:“尽管有一种普遍的看法,认为市场经济和民主制度合在一起构成了一部推动人类进步的永动机,但这两种价值观本身事实上并不能支持任何文明,它们全都有不少缺陷,而且越来越可能失败。”

第一,市场经济追求的是市场主体的利益无限大;民主制度追求的是自由和平等,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公平公正。经济的繁荣是市场主体个人财富的累积。在这点上看,它们一个是在政治领域,一个是在经济领域,都想使经济繁荣,社会稳定,然而市场经济却避免不了自身的弊端,造成贫愈贫、富愈富的两极分化的加剧。第二,市场经济中功利原则是个人活动的主要原则,而民主制度则是要为大多数人谋福利的。民主制度,通常采用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它的决策主要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群体和社会服务。而市场经济则是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某些个人利益的实现有可能会以损害多数人的利益为条件。第三,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大量经济剥削现象,这使得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变得困难。私有制造成了人对物的依赖和对金钱的依赖,形成了一种金钱至上的现象,甚至拥有大量财富的人可以操纵政治,这就必然影响民主制度的实现。

三、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的协调发展

“国家权力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可能有三种: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时期都要遭到崩溃;或者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很明显,在第二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能给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能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我们要发展市场经济就要有良好的民主环境,扬长避短,发扬其相辅相成的作用,规避其负面影响,使市场经济与民主制度协调发展。

第一,市场经济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和动力,使民主制度的建立成为可能。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人们在解决了温饱之后才会有参与政治建设的热情,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经济得到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民主制度的发展提供物质保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按经济规律办事是人们从事一切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任何违背经济规律的个人权力,都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官僚主义产生和存在的经济根源,为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创造了条件;市场经济孕育着公民的民主意识和民主观念,市场经济要求尊重市场主体的权益和劳动创造的成果,要求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有独立自主的主体意识,随着人们经济民主意识、民主观念的增强,他们在政治上的民主愿望和要求也日益强烈。第二,民主制度的建立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民主制度的建立,为发展市场经济提供了可靠的政治保证和良好的政治环境;为繁荣市场经济提供了安定的社会环境;为解决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效的途径。作为上层建筑的民主制度,必须有意识地去修正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与结果,也必须用民主原则和民主运行机制去抵御市场经济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朱满良.民主政治与市场经济[J].学习时报(第94期).

[2]耿天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政治[J].中州大学学报,2000(1).

[3]杨瑞龙,陈秀山,张宇.社会主义经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DiscussingabouttheRelationbetweenMarketEconomyandtheDemocraticSystemConstruction

WANGXiao-qiong

(CollegeofFinanceandPublicManagement,HarbinCommerceUniversity,Harbin150028,China)

Abstract:Themarketeconomyanddemocraticsystemexistingacertaininevitablecontact,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needsthedemocraticsystemasfootstone,moveingofthemarketeconomydependsonthedemocraticsystem.Theformationand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anddemocraticsystemhaspositiverelation,andpromotingeachother,alsohasthenegativerelation,restrictingthedevelopmentoftheotherparty.Wemustpromotethemharmonydevelopment,makemarketeconomyprovidingmaterialfoundationtothedemocraticconstruction,atthesametime,thedemocraticsystempushesmarketeconomydevelopmentinhealth.

Keywards:marketeconomy;economysystem;democraticsystem

[责任编辑孙莉艳]

第8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1992年,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实施了一系列鼓励广告业发展的政策,对广告业实行经营放开,“广告经营的放开和社会上的‘下海’热流相融,中国大地上开始出现兴办广告的热潮,”[3]于是,1992~1994年中国广告市场出现了第二个发展高峰期,广告经营单位平均年递增55.9%,广告从业人员平均年递增45.9%,广告经营额平均年递增80.1%。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2003~2007年连续5年GDP增速超过10%。在整体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企业获得了快速发展,经济的高速增长与企业的快速发展,使得中国广告业呈现出又一轮的快速发展态势。2007年,中国广告营业额达到1741亿元,从1982~2007年,中国广告营业额增长了1000多倍。

1广告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广告属市场经济的范畴,它经由营销对市场的影响和作用,首先发生在市场经济的层面。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着对广告的需求,反过来,广告的发展又不断推动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与广告处于不断的互动发展过程之中。尤其在现代,人们更视广告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强大驱动力与剂。

首先,广告沟通了产销环节,能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广告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商品和劳务信息,有助于沟通产销,促进社会再生产过程的循环。经济学家们认为,广告“扩大了社会整体的需求,提高了个人收入,增加了就业机会”。生产者的产品与消费者的购买与消费在同时上、空间上都存在着距离,广告,作为一种信息传播手段,能缩短这种距离,即沟通产销。在沟通的基础上,广告可以通过消费者的消费兴趣与欲求进行不断刺激,引起购买行为。同时引导、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其次,广告促进了社会经济财富的增长。广告业的发展同市场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反映市场经济的活跃程度。广告促进商品销售、商业发展和经济增长,这从广告的市场投放同社会消费品的销售总额可见一斑。有关研究表明,我国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每增长1万元,广告经营总额会增长约260元,广告费用约占社会消费品销售总额的2.6%。[4]广告业作为未来的朝阳产业,其营业额的增加对中国经济的推动作用是巨大的。自1982~2007年,我国广告业经营额累计12276亿元,按保守估计,假设广告投入与收益之比是1:3的话,通过广告实现的商品服务销售增长额36828亿。由此可见,广告业作为市场推广型产业,在促进社会财富的全面增长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2实现广告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共赢

人类在消费中对产品的需求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科技含量和文化因素。科技含量解决产品的使用功能问题,文化因素满足消费的心理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中“精神”性的观念价值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优秀产品的意义早已超出产品的本身,依托文化的渗透力使产品的辐射力得到空前加强。因此,以文化色彩和精神气质构筑的“高附加值”,才能真正体现出产品的超一流品位。广告正是通过文化力扩张了市场,驱动了经济的迅速发展。由此可见,广告业的发展与广告文化的倾向,无疑为市场经济注入了活力。同时,广告产业还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综合的联动效应。如传媒业带动了广告、音像、游戏软件、家电、通讯设备等产品及服务市场的发展,广告业也推动了传媒业的快速发展。

3结束语

第9篇:市场与经济的关系范文

关键词: 足球运动 市场经济 市场化 商业化

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足球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特别是在1994年中国足球走上职业化道路后,中国足球球市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足球运动进入了市场,在经济杠杆的调节下,足球运动各要素间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而进入了良性循环,形成了足球经济,促进了足球运动的发展。拥有十三亿人口的中国是一个有待开发的足球大市场,对一些中外企业家和搞足球生意的人具有巨大的吸引力。因此,我们有必要研究足球运动与市场经济的关系。

1.足球运动与市场经济的现实意义

1.1足球运动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

足球运动的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部门,它属于第三产业。原国际足联主席阿维兰热说:“人们对足球的兴趣吸引了很多最大的电视公司、广告、赞助商,各种商品生产和服务部门,所有这些人从这种合作中直接受益。今天,足球成了整个工业部门和各种商业领域的动力。足球同社会经济的、金融的、社会的组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成了这些社会组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足球产业最为繁荣的意大利,其运动产业的年收入已高达28万亿里拉(约合234.5亿美元),并作为“支柱产业”跻身该国国民经济十大部门的行列,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

1.2足球运动与人的社会生活

1.2.1精神生活需要

足球运动不仅给了人类娱乐,更重要的是给了人类一种精神,一种追求的精神。足球运动相比任何运动项目,既需要勇敢、顽强、坚韧、果断、自信与意志,又需要机警、智巧、适应与灵感;既需要冲锋陷阱的个人英雄,又需要天衣无缝的整体协作;需要实力,又需要抓住机会;既需要淋漓尽致地发挥自己独有的风格优势,又需要令人耳目一新的创造和再创造。这种精神正是人类追求的,也正是这种精神给了人类战胜困难的力量。因此,足球运动使人们如醉如痴,形成了一种魅力无穷的足球文化。

1.2.2物质生活需要

1.2.2.1参与需要。参与是人的一种本能,一种愿望。在参与中人们能感受足球这项运动的品位。有些人在参与中改变了人生选择,获得了名利,像贝利、贝肯鲍尔、马拉多纳、罗纳尔多等;有些人在参与中得到了功利和非功利的欣赏享受和气恼怨恨,也从中得到许多人生感悟,因为足球场上风云变幻与人世间的风云变幻有许多相似相同之处。

1.2.2.2消费需要。参与需要消费,观球需要消费,购买足球商品,诸如队服、队徽、器材,以及有关足球运动消息的报刊、杂志等也需要消费;职业俱乐部购买球员、建立训练基地、培养后备队员需要消费,企业为提高知名度向俱乐部赞助也需要消费。这些消费产生了市场,形成了足球经济,促进了社会生活中人们之间的交往,因而它具有社会价值。

2.足球运动的经济特性

2.1足球运动对劳动者的作用

足球运动与其他运动项目一样具有显示体能的价值。随着劳动强度的增加,节奏的加快,现代工作对劳动者体能的要求越来越高,没有良好的体能,就很难适应现代工作的要求。另外劳动者体能的增强,从劳动再生产的角度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体能的增强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间接为社会创造财富。

2.2足球运动的生产特性

2.2.1足球运动的本体经济

其指围绕足球运动本身进行经营所生产的经济效益。

2.2.1.1足球运动的主体是人,通过人自身的活动来进行。因此教练和球员就成了足球运动的主体,他们在市场流通(转会)中体现了各自的价值。一个职业足球俱乐部要想生存,首要条件就是对球队进行优化组合,新陈代谢,组成一支强有力的队伍,引起球迷的兴趣。西班牙2008年购买球员累计费用高达1.5亿欧元,居以往赛季球员转会之首,其目的在于使比赛精彩、激烈,兴旺球市。

2.2.1.2足球运动经营。运动场的经营是职业俱乐部的经济来源之一。意大利国际米兰俱乐部07―08赛季总收入是6800万英镑,门票收入即占50%。现在运动场的经营已不限于门票的单一收入,而是各具特色。如比利时安德莱赫俱乐部运动场就成了国际展览中心,运动场本身经营饭店、酒吧,把体育场的看台座位改成主席台、贵宾包厢和商务坐席出租,每当有球赛,包租的包厢和专座就成为交际场所,球场内提供吃、喝、玩、乐一条龙服务。而英国的温布莱运动场甚至已经上市。

2.2.2足球运动的市场体系

2.2.2.1商品市场。政治经济学认为,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它具有使用价值。在足球商品市场里,与足球有关的产品经过交换而形成为商品。例如球员转会、门票收入、电视转播费、足球服装、器材的出售等都是足球商品市场里的重要内容,是俱乐部营业收入的重要来源。如2008年德国足球甲级联赛光电视转播收入近1.75亿美元,占总收入的40%。

2.2.2.2资金市场。足球运动要发展,就必须有资金做保证。在足球强国,各职业俱乐部为了购买球员、建立训练基地、培养后备人才、开拓足球市场,与银行、财团、保险公司等保持着密切的联系,从这些“关系户”中得到各种贷款、赠款和赞助。有些俱乐部更是成立股份公司,将股票推向市场来筹集资金。1992年西班牙一大批足球俱乐部上市时,股票交易所的负责人对这类股票上市交易充满信心,他说:“尽管一开始可能缺乏资金,但俱乐部的创收,越来越高的电视转播费和票房收入,以及有关足球的各种产品的商业化等,将使足球企业大为有利可图。”[1]这些额外收入对职业足球的发展和支持起着重大作用。

2.2.2.3劳务市场。运动文化劳动是指运动文化劳动者运用自己的劳动力,借助于劳动资料,把自己的劳动传导到消费者身上,以活动形式直接满足消费者文化生活需要的过程。运动文化劳动的结果,是向人们提供运动文化劳务。足球劳务市场内有:

*门票,球技术咨询、球信息传播(如报刊、杂志、电视转播等)、纪念品、与足球运动有关的旅游、运动游戏等。

*为生产足球劳务所必需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服装、器材、饮品等。

*为足球事业服务的各类饮食、招待所等。

*足球技术成果、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厂商广告等。

*足球股票、经纪人、等。

2.3足球运动与第三产业

足球运动属于第三产业,不仅本身能创造可观经济效益,而且能带动其他第三产业的发展。如德国拜仁慕尼黑俱乐部一年就出售队服60万套;中国《足球》报发行量达130多万份,并有增长趋势。在职业联赛期间,由于比赛场次增多,球迷每周都能看到足球比赛。为了观看精彩激烈的比赛,球迷辗转于各城市间,其吃、住、行都要解决,于是就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如在英国,一个赛季观看20场比赛,每人花费至少1000英镑,而观看40场比赛,每人花费将超过2500英镑。在意大利,足球一年的销售总额多达30亿美元,相当于闻名遐迩的意大利广播电视公司一年的营业额。[2]有人说足球养活了意大利足球,弥补了国家财政赤字,活跃了人们精神生活,这不无道理。不少企业利用足球运动强大的宣传效应,大做广告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获得了巨额利润。另外,围绕着职业比赛,形成了一大批经纪人、足球咨询机构、商等一系列从业人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就业问题,减轻了社会负担。

3.市场经济为足球运动开辟了广阔天地

3.1足球社会化的要求是市场化

足球社会化是指足球运动的人口不断扩大。全世界有五分之一的人同足球有关,有一个庞大的球迷群体,有一个巨大的潜在消费市场,为球市的形成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这是足球市场的基础条件。相反,如果没有庞大的球迷群体,足球运动将缺乏消费者而形成不了市场。最明显的例子就是美国人天生对足球不感兴趣,唯利是图的美国商人对足球敬而远之,因此到现在美国足球职业联赛还在纸面上。

球迷的欣赏水平越来越高,对足球水平的要求也不断提高。足球水平的提高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是市场化。因为在经济杠杆的调节和优胜劣汰的作用下,各俱乐部必须不断引进高水平球员组成最强阵容,在竞争中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市场化的结果就是足球比赛更激烈,水平更高。因此足球水平的提高是足球运动市场化的必要条件。另外,足球运动的市场化又能吸引更多的人关心与参现,球市不断扩大,从而进入良性循环之中。

3.2足球运动的本质与市场本质的一致

足球运动的本质是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取得优异成绩,即在竞赛中战胜对手。

市场的本质,用邓小平的话说:“①经济活动遵循价值规律要求,适应供求关系的变化;②通过价格杠杆和竞争机制的功能,把资源配置到效益较好的环节中去,实现优胜劣汰;③运用市场对各种经济信号反应比较灵敏的优点,促进生产和需求的及时协调。”[3]

从表面看,足球运动的本质与市场的本质之间没有什么联系,其实它们的本质是一致的。

3.2.1球员转会是根据其能力和当时市场情况定价的,这与市场本质①是一致的。

3.2.2为战胜对手必须组织最强阵容,要求球员通过自由流动(转会)进行最佳组合,才能发挥整体的最大效能。这与市场本质的②是一致的。

3.2.3球队通过各种途径获取新的有用的东西,如技术成果、新球员等,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引进或调整,使球队打法趋于完善,这与市场本质③是一致的。

3.3市场化为足球运动实现商业化提供了条件

3.3.1体制改革是足球运动商业化的前提条件

建国几十年来,我国足球运动一直生活在计划经济体制的襁褓中,完全依靠国家“皇粮”的输血来维持生存和谋求发展,其结果是竞技水平停滞不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足球运动体制也面临转型,即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球员被推向市场而成为商品,俱乐部则实行独自经营、自负盈亏。

3.3.2与国际惯例接轨是足球运动商业化的必要条件

成立职业足球俱乐部、采取主客场赛制、实行球员转会制等是国际上职业足球联赛的一贯做法。如果没有俱乐部,球员转会、引进外籍球员、举办以主客场为特征的职业联赛,比赛将不会激烈、精彩,也就不能吸引观众,球市就不火爆,甚至将观众赶跑,足球运动商业化就是一句空话。

3.3.4商业性介入是足球运动商业化的保证

在2002年度“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排行榜上,共有5位涉足足球产业经营者入选了该榜的100人名单,反映出国内的足球产业正越来越受到国内富豪们的关注。此外,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国有独资公司,在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中也存在。如,青岛颐中海牛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由国有颐中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00%控股。又如,2002年2月18日四川成都全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3200万元购买了四川省运动技术学院所拥有的原足球俱乐部的股份,独家拥有该俱乐部的所有权。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每年向吉林队提供100万元人民币的赞助等。还有门票收入、广告费、各种赠款、赞助、电视转播费等,都为足球运动商业化提供了物质保证。

综上所述,市场经济为足球运动的商业化提供了理论依据和现实的可能,足球运动则运用市场经济的功能,深挖自身潜力,促进各要素间合理而有效的配置,使比赛更精彩激烈。因此,足球运动商业化,是足球运动发展的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曹缔训.体育经济学[J].武汉体育学院教务处,1995.9:63.

[2]罗容桂,雷选沛,张守凤.体育产业资本运营的内涵及其发展的战略选择[J].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3,(3):320-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