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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烟花爆竹管理条例

第1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高升、礼花弹等。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公安机关主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下列场所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驻地;

(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内环线以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其他需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的周边,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六条重大庆典活动和节日期间,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规定的区域内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具体由市人民政府的主管机关规定并以通告形式。

第七条燃放烟花爆竹必须按照燃放说明正确、安全地燃放。禁止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点燃的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清除燃放残留物。

第八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任何单位不准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须经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

禁止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采购、运输、储存和销售活动。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一个单位统一负责烟花爆竹的采购和批发。采购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检测。

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对烟花爆竹进货品种、规格和数量进行监督与控制。

第十条单位需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应当向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发给《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进货,并应当在销售许可证规定的地点由专人销售。禁止擅自采购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

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应当将销售许可证悬挂在明显的地方。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在燃放烟花爆竹后未清除燃放残留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清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未经准许生产、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擅自采购烟花爆竹或者销售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品种的,公安机关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其非法财物,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未经准许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没收其非法财物,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并可以处进货总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由公安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

第十五条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违反交通、财贸、工商、环保、环卫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依据本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没收非法财物,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没收的烟花爆竹由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处理。罚没的其他财物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国家、集体和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生产、采购、批发、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进行举报。

第十九条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个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执行本条例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纪律,秉公执法,不得,不得枉法裁决。违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1.加强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年初,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在制定各专项整治计划时,将烟花爆竹也作为一项专项整治内容,并成立由区安监局、公安分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小组,明确责任小组各人员单位的工作职责,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全面排查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加大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的力度,有效的抑制了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

2.规范行政许可,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有计划、有步骤、有条不紊的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按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严格条件,规范经营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打牢入口关,对原有全区*家经营单位进行严格的安全条件审核,落实整改*条,对不具备整改条件、安全经营得不到保障的*家经营单位坚决取缔经营资格,一律不予许可;对于已发证的经营单位,分两次开展对主要负责人、安全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人次达*人。对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以及《江苏省烟花爆竹企业储存仓库安全管理规范》进行全面复查,督促销售单位有效的整改隐患,同时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并对已核准的*家经营单位进行建档管理,将各经营单位安全经营条件录入区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中,实施跟踪监管。

3.落实区、镇、村三级的监管责任,加强监管力度

第3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第五条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国家鼓励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采用提高安全程度和提升行业整体水平的新工艺、新配方和新技术。

第二章生产安全

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

(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

(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

(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在投入生产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审查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安全审查初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安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为扩大生产能力进行基本建设或者技术改造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生产活动。

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第十二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对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不得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并在烟花爆竹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保管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措施,建立购买、领用、销售登记制度,防止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丢失的,企业应当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章经营安全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

第十七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条件;

(二)经营场所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三)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储存仓库;

(四)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

(五)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六)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

(三)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采购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

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不得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不得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

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二十二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经由铁路、水路、航空运输烟花爆竹的,依照铁路、水路、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

第二十五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二)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

(三)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

(六)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

(七)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六条烟花爆竹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第二十七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燃放安全

第二十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三十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

(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第三十一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二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按照举办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确定危险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二)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三)燃放作业方案;

(四)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四条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4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2007年春节,宁夏没有发生一起较大的烟花爆竹伤人事故,继续保持了多年安全有序的良好局面。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光华得知这一消息后,紧绷的心弦也暂时放松了下来。回首20多年为挚爱的烟花爆竹所做的一切,马光华这个在全国烟花爆竹行业人尽皆知的传奇人物,一路风雨兼程,终于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赞誉。

顺应潮流增强服务

推行配送依法经营

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马光华通过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加入WTO的规则后,深刻地意识到: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的特殊商品,它的安全管理既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关系到生态环境和人身健康。对此,他向有关部门大胆地提出对烟花爆竹实行“连锁配送经营”的建议,其核心内容是通过加强网络建设,增强批发企业的配送服务功能,强化市场的安全管理。

2001年8月,宁夏在全国率先实现了“六个统一”经营模式,即:统一连锁标牌,统一专营供货,统一商品检封,统一市场监管,统一配送服务,统一批发价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直接送货,既保证了安全,又节约了费用,非法产销商也没有了市场。时任自治区副主席陈进玉在了解情况后给予高度评价:“烟花爆竹搞连锁配送服务,这种办法很好,是在专营管理基础上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一种创新。”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办公室将宁夏的做法以《简报》的形式发出后,《中华合作时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商报》、《日杂市场报》、《宁夏日报》和有关电视台等20多家媒体也多次宣传报道并向全国推广宁夏烟花爆竹专营连锁配送经营的模式。

推动“管理条例”颁布实施,

护航“烟花爆竹专营专卖”

2004年7月,国家《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马光华敏锐地意识到:以往宁夏出台的烟花爆竹相关系列政府规章和部门通知随时都会面临被取消或废止,必须提前应对。否则,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又将失去法律依据,宁夏的烟花爆竹市场将又会是一个“诸侯四起纷争,硝烟事故不断”的混乱局面。

为巩固全区多年来之不易的安全经营烟花爆竹良好局面,真正实现依法管理,马光华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写出书面报告,向自治区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提出了尽早争取地方立法的建议。在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人大审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草案)列入自治区2005年的立法计划。艰难困苦,玉汝于成。《宁夏回族自治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在吸收了自治区多年来实践中创新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的基础上,于2005年9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的出台和落实,有效地从源头上控制了非法劣质产品的流入。既满足了老百姓节日燃放爆竹的需求,活跃了节日气氛,又减少了事故。上述《条例》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率先审议通过的关于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同时也对北京、重庆等先后出台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多年热爱花炮事业,

2003年,马光华将国家和自治区、银川市的有关烟花爆竹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度、重要论文,以及安全管理、历史文化、焦点论坛、信息动态等历史资料结合多年来他来对花炮经营管理的经验,整理出版了《宁夏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资料汇编》和《宁夏烟花爆竹经营管理实用制度汇编》两本资料书。

这两本资料一经问世,便受到同行的欢迎和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等领导的关注。业界称赞这是一部花炮业界的“百科全书”。

“禁”改“放”热将有后患

呼吁重视宏观限制

2005年12月1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烟花爆竹“禁”改“放”的规定后,全国10年前“禁放烟花爆竹”的热潮又变成了“禁”改“放”的热潮。燃放烟花爆竹的习俗,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疏离之后,重新被唤醒,烟花爆竹产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全国各地处处大兴土木,新建厂房、仓库,流通领域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整个行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大好局面。

面对烟花爆竹“禁”改“放”的热潮,马光华忧心忡忡地说,国家和有关部门应该从制度上进一步加强对该产业的宏观限制,如果任其竞争,血的教训将会重新上演。据有关资料表明,近年来,我国烟花爆竹年产值基本保持在150个亿。2006年以来,产销量预计又增加20%。几年以后,随着烟花爆竹市场的不断扩大,必然将增加安全隐患,况且增加的噪音、环境污染等问题又怎么解决?它的危害如果到了人们再次无法容忍的地步,中国烟花爆竹传统文化不仅无法得以传承,这个行业也等于走到了穷途末路,无力回天。

第5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一、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一)明确职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的许可工作

烟花爆竹的审批许可工作职能调整到我局后,我局将此工作列为**年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下发了相配套的《关于印发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并于**年10月20日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时,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变化的实际,全面分析了我省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为我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级监管、层层落实的长效机制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将经营许可工作层层分解,省局负责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州(地、市)局负责零售经营许可,县(市、区、行委)局负责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职能工作调整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综合安全监管作用,构建了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为主要监管力量,以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四级负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层层有责任,个个有压力,工作职能调整,监管责任不减”的良好工作局面。又如海东地区的乐都、民和两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与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研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三)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布点

**年以来,我局与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对全省所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反复调研后,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分批布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区人口密集程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对原有的10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整治和重新布局。根据**省目前烟花爆竹销售总量与其他省市相比相对低下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了继续认定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全省初步设置了447家零售网点。同时,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由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在“两节”期间增设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四)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为顺利发证奠定基础

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发证前的培训准备工作,加大了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了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了从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了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全省共举办培训班19期,培训人员840人。

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行为,为顺利开展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发证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零售许可证和临时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州(地、市)、县(市、区、行委)颁发。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采取设置办证前置、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强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通过媒体公告等工作方式进行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1家(发证率100%),零售证447家(发证率100%),临时零售证520家(发证率100%),保证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合法销售,基本满足了全省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的需求。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为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3号)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36号)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制定并印发了《**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成立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各州(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也相应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三是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单位予以了严厉打击。

“两节”期间,全省共取缔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点343家,查扣假冒伪劣烟花爆竹1610件,折合人民币369600余元。

(七)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指示,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07]10号),采取经营单位自查,社区(村委)、乡(镇、

办事处)、县(市、区、行委)普查,各州(地、市)抽查,省局抽点地区等方式进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省共检查481家经营单位,排查隐患296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毕,并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了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虽然我省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和现象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

我省履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职责后,由于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机构尚未理顺,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队伍建设滞后,监管力量层层衰减现象十分严重,增加了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难度。

第6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为了切实加强全县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按照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2017年,我局对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点进行了重新规划。目前,我县共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两家(其中一家正在建设中),零售经营点22家,在县城城市建成区内设专营店6家,在全县各乡(镇)共设专柜经营点16家。

二、认真组织,把好市场准入关

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基本安全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认真把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准入关。严格按照许可条件,通过资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对全县各零售点逐一进行审查,并对符合条件的零售店负责人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专业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依法组织完成烟花爆竹许可的各项工作。

三、严格执法,扎实开展安全监管工作

在烟花爆竹监管过程中,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芮城县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并组织我局全体干部职工分片区逐一进入各个超市、副食零售店发放《公告》300余份,开展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

第7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年底至*年初,国家质检总局对烟花爆竹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本次共抽查了16个省(区)的234家企业生产的254种烟花爆竹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0.5%(其中,***)。抽查中发现:小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较差;产品违规使用禁用药物、引火线的引燃时间超标及缺少重要标识、标志等问题较为突出。现将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国家监督专项抽查结果予以通报,请各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积极配合质检部门强化产品质量监督,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的监督管理和宣传教育,督促企业严格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执行《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等相关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等方面国家标准的规定,加强企业自身管理,全面提升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与质量管理水平。

二、继续深化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安全监管。要按照《关于开展禁止违规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15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监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立严格的氯酸钾的购买、领用登记制度和记录,监督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严格的氯酸钾购买、销售登记制度和记录,并加强日常检查;继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工作,严肃查处违规使用氯酸钾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以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今年4~5月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再次组织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查检测工作。

三、加强对烟花爆竹包装、标识的规范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内包装上标注燃放说明、生产日期、级别和含药量,在烟花爆竹外包装物上印制警示标志和生产日期。要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购进烟花爆竹产品时,认真查验产品燃放说明、生产日期、警示标志等,购买和销售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产品。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等有关部门,加强对经营环节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促进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提高。

第8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指导思想:以人为本。认真贯彻执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55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发展、防治结合”原则,采取“联合执法、分片包干、日常监管、严打死防、齐抓共管”方法,努力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群众积极参与”工作格局,坚决打击非法经营销售行为,切实保障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作目标:通过长期性的开展城区打非工作。严肃查处违法相关责任人员,有效减少非法生产经营事故,杜绝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打非对象及范围

城区所有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相关的责任人员。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为组长。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打非日常工作。建立上述部门参加的联络员会议制度,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问题,实施打非方案。

(二)组建打非工作专门队伍。城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打非工作机制。一是成立联合执法小组。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城区打非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全力配合并确定专门工作人员参与联合执法。其主要职责及任务是负责每月召集成员单位研究、部署、通报城区打非工作情况,推介各地打非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印发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简报;负责组织联合执法,全年集中开展23次打非行动。

各街道办事处要安排人员参与。其主要职责及任务是全力配合联合执法组开展打非工作;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的日常打非工作;查禁辖区内烟花爆竹私产、私售、私运、私储等违法行为,二是成立联防小组。联防小组由城区各辖区内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发现一处、查处一处。城区“禁改限”区域外已取得《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零售网点的货源必须由市区合法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配送。禁止批发公司向无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供应烟花爆竹。

三是成立日常监管小组。日常监管小组由公安、安全监管、质量技术监督、工商、交通、邮政等部门组成。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烟花爆竹的监管职责。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如下:

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城区烟花爆竹打非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制订打非方案。收集整理打非信息和工作总结。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严格运输证件和焰火晚会燃放许可的审批工作;打击查处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打击查处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处罚;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核发烟花爆竹批发销售许可证件;组织开展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企业;组织查处不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负责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质量监督管理。开展禁止违规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产品的专项治理,查处生产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市工商局:加强烟花爆竹流通领域的监管。

市交通局:负责审批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资质;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和在监管的通航水域内的船舶载运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查处烟花爆竹运输企业非法承运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市邮政局:负责监督查处违规邮寄烟花爆竹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从实现安全发展,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充分认识打非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认真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省里有关打非工作的文件精神,把打非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确保取得实实在成效,实现城区烟花爆竹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二)深入宣传。

采取有效手段和方式,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打非工作。广泛宣传,使广大群众接受一次深刻的安全教育,激发群众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促使广大群众主动举报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全社会营造打非工作的浓厚氛围。

第9篇: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范文

第二条部门职责。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全市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发放经营许可证,负责批发企业、零售网点的规划布局,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及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市场监管,严把登记注册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的宣传和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市*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发放和运输路线确定,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工作,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市供销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以下简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严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批发管理

(一)批发企业必须取得省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3、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6、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7、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8、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批发企业必须到具有《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进货,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及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固定供货厂家的资质和相关证件复印件应当送市安监部门备案,并到市安监部门领取专用标识由厂家在生产过程中粘贴。批发企业进货前填写申请购货审批表,在不超过储量的情况下,由市安监部门专管人员签字后,到*部门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有关手续。货物运回后,市安监部门烟花爆竹专管人员查验入库,*部门专管员收回该批货物运输许可证。

第五条零售管理

(一)零售经营者必须取得市安监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2、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零售网点按照"从严控制数量"的原则,合理布设。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2个,小集镇3-5个,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集镇不超过20个,且不能正面相对。存储烟花爆竹,零售兼营点的数量不超过10件,专营店不超过30件。严禁在国道、省道等人员、车辆较多的主要公路沿线、集贸市场及周边地带设立零售点。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严禁销售非法生产、经营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第六条运输管理

(一)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必须取得市*部门核发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种类、规格和数量。

(二)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驾驶、押运、装卸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三)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第八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湖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实行烟花爆竹经营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其中,批发企业6万元、零售经营者500-2000元。

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办法,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加强监管。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备零售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开展批发业务。零售经营者必须在具有烟花爆竹批发资格的企业进货,严禁直接从生产厂家和其他渠道进货。由市安监部门组建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监管工作专班,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市安委会定期组织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第十条月报制度。批发企业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实行月报制度,每月1日向市安监部门报送上月进货、销售流向等台帐。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后不再具备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依照职权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或未经工商登记,擅自经营的;

(二)违反规定运输烟花爆竹的;

(三)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四)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五)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六)买卖、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

(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办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