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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1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金华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烟花爆竹销售、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省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本市其他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组织销毁、处置没收的烟花爆竹和生产经营单位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

第五条 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实行区域责任制。区域责任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责任区域内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学校和其他组织,应积极开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协助做好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市区二环线范围内(东至二环东路、西至二环西路、南至二环南路、北至二环北路)、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金华山旅游经济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本市其他县(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需对禁止或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进行调整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燃放烟花爆竹: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其周边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及其周边范围;

(四)军事设施保护区;

(五)森林防火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机构;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筑工地;

(十)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区域。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燃区域外,从事烟花爆竹销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或者《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按照销售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时间和地点销售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的零售经营网点应当按照总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布设,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后确定。

第十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质量的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确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并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不得销售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当组织产权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关单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警示标志上载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点和时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禁燃区域外燃放烟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树木、公共绿化地等处抛掷燃放;

(二)妨碍行人、车辆、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采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三条 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监督业主遵守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公约,对于管理区域或者责任范围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当场予以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饭店、酒店、宾馆等经营者,应提前向宴席举办方书面告知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提供宴席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对在其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 烟花爆竹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

(一)在禁燃区域内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或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仍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销售行为,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并对经营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超出许可地点范围在禁燃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销售经营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公安部门依法实施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在禁燃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燃放本行政区禁止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法责令停止燃放,可以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xx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安部门组织销毁没收的烟花爆竹和被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的,应选择远离城区的合理地点进行集中销毁。如销毁行动可能对周围群众造成影响的,应提前进行公告,避免产生不良影响。

鼓励相关企业探索烟花爆竹无害化销毁技术。

第十九条 公安部门应当建立燃放烟花爆竹不良档案,记载单位或者个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不良档案记载的信息由相关部门纳入社会征信体系。

第二十条 对违法销售、燃放、运输、存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任何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部门举报。

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公安部门对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可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违法行为,由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交通运输、环保、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本市市区指本市婺城区、金东区行政区域范围。

市区饮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区指沙畈、金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安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九峰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烟花爆竹销售管理的原因20xx年12月24日下午,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发生一起烟花爆竹爆炸事件,目前造成5人死亡,事故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

20xx年12月24日13时许,河北唐山丰润区白官屯镇燕子河村发生爆竹爆炸。当地公安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系由个人非法私存烟花爆竹爆炸所致,已造成2人死亡,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案件正在全力侦破之中。发生爆炸的农户房屋已成废墟,其周边10多户人家的房屋一片狼藉,玻璃被震碎,门窗已经变形。

20xx年1月28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了20xx年除夕至初一(1月27日19时至1月28日5时)全国城市空气质量状况。

第2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执法,突出重点,强化监管,深化治理,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实现全区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安全有序。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烟花爆竹打击非法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非法违法行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进一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健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规范监督管理,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安监局局长为副组长,区安监、公安、监察、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及14个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负责人为成员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安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统一组织全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专门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积极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执法等部门人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区政府与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与涉农社区、辖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单位层层签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确保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密切配合,突出重点,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四、职责分工

区安监局负责严把准入条件,控制销售点数量,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指导各单位开展有效的宣传活动,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协调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严查、严打非法销售、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运输、燃放、销毁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积极配合区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对监管不力的第一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积极配合区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打击和查处无工商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积极配合区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城市管理局依照职责加强监督,查处违法设摊、占道经营等行为,积极配合区安监局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已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单位开展普查,对无证零售摊点进行重点打击。在此次专项整治活动中,要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关于依法加强对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要求,加大对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者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对涉嫌构成治安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迅速查办、依法严惩;对拒绝、阻碍或暴力威胁监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严厉查处。

五、具体措施

(一)加强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春节前10天内集中人力资源充分利用广播、展板、横幅、散发宣传单等多种形式,进入社区和人员集中场所大力宣传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各街道办事处在销售相对集中地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展板宣传、发放宣传单等形式集中宣传,提高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烟花爆竹合法经营和自我防护的意识,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在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一是定点执法,春节前10个重点区域(翟山市场、矿西农贸市场、西苑市场、黄河新村农贸市场、永安广场、大润发超市、奎园北门、矿山医院门口、苏山市场、庞庄市场)由所在辖区办事处牵头,联合派出所、城管执法、集中社区安监员进行定点执法,严厉打击“四私”行为;二是巡查执法,由各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城管执法人员组成巡查执法队,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管理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流动执法,打击无证流动违法摊点;三是对辖区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储存单位进行地毯式排查,全面细致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状况底数,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安监、公安、监察、工商、城管等部门组成巡查执法队,在区安监局设立临时集中办公点,安监局抽调全体人员和工作车2辆,公安分局抽调2人和工作车1辆,监察局抽调1人,工商局抽调2人和工作车1辆,城管局抽调3人和工作车1辆,于2014年1月22日至1月31日,对全区烟花爆竹经营进行不间断的巡查流动执法,全力解决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对重点区域进行不间断督查,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六、专项整治时间安排

2014年1月18日-1月31日各街道办事处开展自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014年1月22日-1月31日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巡查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七、工作要求

(一)各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责任感,统一安排本辖区内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分管主任为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

(二)各街道办事处要将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烟花爆竹打击违法行为实施方案于1月18日前报区安委会办公室。

第3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内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包括礼花弹)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烟花爆竹。

第四条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企业,必须制定烟花爆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

第五条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章生产管理

第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严格管理,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有控制地组织生产。劳动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劳动安全实施监察。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当建在远离城镇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进行烟花爆竹生产。

厂房、库房与周围的水利设施、交通要道、隧道、桥梁、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等重要设施和居民区的安全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规定,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降温、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

生产区与生活区的距离必须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围墙隔离;有药工房之间距离以及有药工房与一般工房的距离均应在三十米以上。

药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含有氯酸钾的爆响药的药库,库存量少于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五百米以上,超过一吨的距离必须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钾的烟火剂、黑火药及其原料的药库,按上述规定的距离减半;成品库与生产区、生活区的距离按所含药量参照上述药库距离减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离均可减半。

第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安全生产负有领导责任。企业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有权抵制企业领导违反安全制度的生产部署,有权停止违章作业,有权向公安机关和上级领导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和揭发有关违章人员与违章事实。

第九条开办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属季节性生产烟花爆竹的,报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门批准,凭批准文件和设计图纸,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经审查具备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方准开工建设;竣工后,经检查验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由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发给《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凭生产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进行扩建、改建时,必须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准投入生产。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不准将有药工序承包到户或厂外加工。

第十条烟花爆竹的药物和配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烟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钾作氧化剂。

(二)单发装药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单发装药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钾做爆响药剂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过28.6%。

(三)爆竹药中禁止使用雄黄与氯酸钾或硫化锑与氯酸钾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严禁使用受热五秒钟内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产烟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烧产生有毒气体的原料。

需用氯酸钾配制文艺、体育、外贸出口等特需的烟花爆竹产品时,须经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省公安厅批准,指定专门企业定量生产。

未经批准,严禁生产拉炮、摔炮、砸炮、发令纸等经撞击、挤压、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产品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危险产品。

第十一条经批准使用氯酸钾生产爆竹的工厂,需要购买氯酸钾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办理购买、运输手续。

严禁非法买卖氯酸钾。

第十二条有药车间,操作人员应固定工序,固定人员,严格控制药物存放数量,严禁混杂工序、超员生产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条生产和管理人员,必须熟悉产品性能,熟悉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新录用的人员,必须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聘用技术人员,应聘人必须持有常住地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考核的证明,未经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条盲、聋、哑和肢体有残疾等不适合火工产品生产的人员,不得从事烟花爆竹有药工序的生产和烟花爆竹药物、成品、半成品的储运工作。

第十五条凡接触药物的工序,严禁使用铁质、搪瓷、陶瓷、塑料、化纤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严禁使用石磨、石滚等设备碾轧混和药物;严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状态下混和药物。所有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不准穿戴化纤衣帽,不准穿钉鞋、硬底鞋,不准带进火具、火种。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药物管理制度。性质相抵触的药物必须分库存放。严禁成品、半成品、引线、药物混存。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产品或小包装上须有厂名、厂址、出厂日期、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必须设专用仓库储存烟花爆竹,并设专人管理,设立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须经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使用。

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储存烟花爆竹的仓库,必须建立保管、领发和出入库登记制度。库房内储存的烟花爆竹数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库房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二十条运输烟花爆竹,由购买单位凭《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及订货合同向运往地县、市公安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起运。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购买单位应当在《爆炸物品运输证》上签注物品到达情况,将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在本县、市内短途运输烟花爆竹,可以免办《爆炸物品运输证》,但必须事先通知县、市公安局,按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

第二十一条运输烟花爆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铁路、公路、航运安全运输规则。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应有明显标志,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车、船、飞机。严禁在托运、寄存和邮寄的行李、包裹、邮件内夹带烟花爆竹。

第五章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烟花爆竹的收购和批发业务,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或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部门负责统一经营。任何经营单位不准收购未经批准的企业生产的产品。

销售烟花爆竹的门市部、供应点,由供销、商业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商定点,由县、市公安机关发给《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季节性销售点,发给《烟花爆竹临时销售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方准销售。

在农村集市销售烟花爆竹时,必须设专门的烟花爆竹市场,并远离集市其它摊位。严禁在城市、农村走街串巷叫卖烟花爆竹和乱设摊位。

第二十四条销售烟花爆竹的单位必须做到专库存放、专柜销售、专人售货,销售员应熟悉所售产品性能和安全常识。

第二十五条烟花爆竹的出口销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口转内销的烟花爆竹必须在小包装上附加中文燃放说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条燃放烟花爆竹,不能影响单位和其它居民的生产、工作、学习和休息。除农历除夕之夜外,城镇在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不准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七条下列地点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一)车站、码头、机场;

(二)楼顶、阳台、室内;

(三)医院、公共文体娱乐游览场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工地、高压输电线路、通讯线路、输油(气)管道、名胜古迹、农村场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内的地区;

(五)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区。

第二十八条举办焰火晚会或大型庆祝活动,需要燃放焰火或烟花爆竹时,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经县、市公安局同意审查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九条严禁在人口稠密区和公共场所抛甩点燃的烟花爆竹。严禁利用烟花爆竹滋事、伤害他人或毁坏公私财物。

第七章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隐患,经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机关可责令限期停业整顿。对屡教不改的,县、市公安局可吊销其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时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应立即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中,发生爆炸、火灾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燃放烟花爆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公布前,已经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单位,没有办理或者没有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4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含进出口企业,以下统称批发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零售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第三条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审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批发经营许可

第五条批发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条件;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三)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烟花爆竹经营方面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培训考核合格;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应当接受烟花爆竹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其他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本单位的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

(五)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仓库的内外部安全距离、库房布局、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条件、消防、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施以及电气设施等,符合《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储存区域和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标识牌;

(六)具备配送服务能力,运输车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七)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八)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批发企业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证明;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制件和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清单;

(四)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保管员、守护员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五)库区外部安全距离示意(或者实测)图和库区仓储设施平面(或者设计)图;

(六)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

(七)配送服务能力及配送车辆情况说明;

(八)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

第八条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除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自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和相关资质,具备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和配送服务能力;其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颁发管理。

第三章零售经营许可

第九条零售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负责人和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培训;

(二)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专柜销售时,专柜应当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三)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以及发证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零售场所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查。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发证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核发或者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决定不予核发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禁止批发企业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立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

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

第十三条批发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零售经营者不得经营和储存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

烟花爆竹仓库不得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零售网点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不得超过当地规定。

第十四条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健全购销档案,并留存2年备查。

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当在购买或者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冒用或者伪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和经营许可范围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对变更许可事项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原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

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储存仓库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

烟花爆竹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的,应当按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竣工验收合格。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超越职权或者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当立即撤销已经颁发的许可证。

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注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审查、核发许可证,并定期向社会公告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名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年度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颁况及批发经营企业的基本信息报告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条件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除依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处罚外,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审查书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式样。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分正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页式。

第5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倡导依法、文明、安全燃放,尊重不燃放人合法权益”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引导居民提高社会公德修养、增强自律意识为出发点,本着“政府策划发动、媒体营造声势、基层组织落实”的工作方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圆满完成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领导

镇政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镇党委组织委员镇党委宣传委员、副镇长、派出所副所长、派出所副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各村、居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镇安办由吴传存担任主任。各单位要按照镇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工作措施

根据市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市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依法监管,市、区政府全面负责并组织实施,供销部门主管”的管理机制,切实承担起以公安机关为主的监管任务。

1、明确烟花爆竹燃放产品种类。派出所、金山派出所要严格明确允许在全市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的种类。对质量不合格的“三无”产品(无产名、无地址、无商标)应严禁进入本管辖区销售市场。对准入本管辖区市场的烟花爆竹产品必须贴有市烟花监管办监制的标签。

2、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各村、居应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于12月31日之前上报镇安办,镇安办根据各村、居上报具体情况,统一制作禁燃牌有针对性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确标志。

3、加强监管,确保不出现非法私造烟花爆竹加工点。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的监管排查工作。要在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派出所、金山派出所牵头,镇安办、城管中队等有关职能部门紧密配合,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发现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坚决予以取缔打击。

4、严格市场准入,强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安全监管。各村、居对辖区内所有店面开展一次拉网式大检查,尤其是零售网点所管辖的村、居要每天安排人员对零售网点进行巡查。按照有关规定对违规储存、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在规定的经营场所销售烟花爆竹等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保证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5、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居民群众安全意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其宣传教育是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小区广播、横幅标语、宣传专刊、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的宣传,教育广大居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切实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不参与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加大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知识宣传,让广大居民群众掌握燃放烟花爆竹知识。

6、做好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工作。各单位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

7、建立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为动员广大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镇政府建立举报制度,根据群众举报的烟花爆竹的数量以及实际情况,给予10000到500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各村、居也要结合实际,建立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信息渠道。镇政府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举报电话:

四、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落实十七大精神,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创建“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居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真正把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研究具体措施,落实监管责任,扎实做好工作。

第6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为做好全区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根据《xx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x办发〔2015〕x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张树金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清荣任副组长,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供销社、区政府法制办、区教委、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质监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林业局、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燃放办")在区公安局,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清荣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局副局长雷勇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安监局副局长巫正洪、区供销社副主任吴光学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燃放办负责制订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区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等环节实行全程安全监管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烟花爆竹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区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我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加油(气)站和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区供销社:负责做好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单位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区交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资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督促客运单位加强对车站及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运车辆。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督促天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场、市场等商贸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联系和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利用其通信平台向用户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短信。组织指导供电、供气部门对输电设施、气站及输气管道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守护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

区教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全区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区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污染预警。

区人武部:负责驻璧部队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璧部队加强军事禁区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区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全区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文化委、xx供电公司、xx天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物业小区、输变电设施、燃气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督促所属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完善应急措施,组织巡逻力量开展内部巡逻检查。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组织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燃放时段、重点危险源周边巡逻管控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有序。

二、工作步骤

2016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从即日起至2月22日结束。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1月中旬)。研究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具体的管控和保障措施。

第二阶段:宣传教育(1月上旬至2月下旬)。集中进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三阶段:检查整治(1月上旬至2月下旬)。开展综合执法,打击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渠道。

第四阶段:全面看护(2月上旬至2月下旬)。2月7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常年可以燃放区域除外)。加强限制燃放区域的安全管理,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加强巡查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2月23日—28日)。总结工作,表扬先进。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划定禁、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1月25日前,由区燃放办牵头按照《条例》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划定我区禁放、限放区域,并向社会公布。1月30日前,车站、高铁换乘站等交通枢纽,铁路和输变电设施等安全保护区,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域,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及居民小区化粪池等重点部位的产权或使用单位要完成禁放标识的设置张贴工作。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划定的禁放范围,不得变更统一的禁放标识。

(二)强化宣传,注重教育

区燃放办要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倡"少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的环保理念。节前以告知禁放区域、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及查处的典型案例为主,节中以倡导安全文明有序燃放为重点,节后以宣传禁放、回收剩余产品有关规定为重点。1月30日为全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经营市场监管,确保市民燃放安全

区安监、工商、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要坚持"五项"安全监管,即通过生产监管、经营监管、运输监管、车辆监管、品种监管,确保我区烟花爆竹运输、经营的安全,保障市场烟花爆竹的安全供应,为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供质量、品种的安全保障。区安监局要以区安委会办公室名义与区燃放办共同牵头,加大综合协调工作力度。同时,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及质量等开展联合监管,并充分发挥协作机制作用,查堵烟花爆竹非法流入。全区限制燃放区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的规划、设置工作,由区安监局会同区供销社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布置,同时,区安监局要在确保市民购买需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减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数量,限制燃放区的临时销售点原则控制在120个以内。2016年春节期间限制燃放区临时零售网点允许销售的时间确定为2月7至2月22日从烟花爆竹配送工作2月1日开始。同时,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检查,坚决防止临时零售网点提前配送和销售。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要督促、指导烟花爆竹专营公司严格按照市政府制定的标准和要求采购烟花爆竹。区工商局要对所有进入我区烟花爆竹品种开展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公示,防止专营单位以质次价廉的品种进行批发竞争。区安监局、区工商局要研究许可、登记联动工作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方便、简化的程序。同时,区安监局要组织召开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法人代表及负责人大会进行宣传教育,加强对零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全面推行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强制保险工作,在全区推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视频监控工作。督促零售经营者遵守限制存放量的有关规定,做好烟花爆竹在零售网点储存的安全管理工作。区公安局、区交委要加强对运输环节资质的审查,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对于举办小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区公安局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提供政策支持,在符合安全条件的空旷的地点,由专业单位和人员向公众提供燃放服务,做到疏堵结合,切实做到便民、惠民,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四)开展全环节查缴非法工作,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向市场

坚持"三条战线"协同查处,即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生产企业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储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要通过各部门强有力的综合执法,切实落实法定职责,以有效推动各执法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达到"五防"的目的,即防止企业推销、防止车辆运输、防止仓库储存、防止网点销售、防止市民购买,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提高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安全。区燃放办要牵头研究建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镇街黑名单,并通报相关单位逐一销帐。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综合执法。区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适时形成举报分析,按照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和区燃放办限期核查,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各执法部门要将收缴的烟花爆竹,及时上交至区公安局指定的罚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存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并且如实向区燃放办上报入库数量。罚没烟花爆竹由区公安局组织进行集中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告知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方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区文化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要严厉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燃放行为,并告知其不得燃放所谓的"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烟花。

(五)组织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为确保春节期间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在隐患排查方面,要做到"五个坚决",即发现隐患要坚决,整改措施要坚决,复查结果要坚决,逐级反映要坚决,盯住进展要坚决。坚决防止存在隐患没发现,发现隐患不整改,整改不了不上报,上报以后没跟进,一定要将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适时开展可燃物清理和浇湿阻燃专项行动。春节前,区消防支队要报请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区开展可燃物清理专项行动;适时采取浇湿阻燃措施,最大限度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强化对烟花爆竹禁放点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各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十六类禁放点,要进行全面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并逐一登记,安装悬挂禁放标志牌,并标明周边禁放安全距离、责任单位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十六类禁放点分别为:文物保护单位,车站,油气罐、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输、变电设施,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重要军事设施,区政府根据维护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的要求,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依据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明火的区域和场所,广播电视台和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城市路网的桥梁(含立交桥)、地下通道及地下空间,大型文化体育场所、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商业步行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大型停车场,建筑工地,房屋走廊、楼道、屋顶、阳台、窗口,设有外墙外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其中属于重点消防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消防救援难度大的平房密集区或停放车辆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各镇街及物业、单位等可依照有关规定自行划定禁放区域。

(六)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层组织互助机制,组织动员广大市民参与秩序维护

在秩序维护方面,要组织各方面控制力量,坚持"五管",即保卫干部管单位、镇街干部管社区、社区管大院、积极分子管楼、物业公司管车场的做法。要通过社会力量及专业部门坚决有力的秩序维护,确保禁放时间和区域禁得住、燃放时段能安全,既确保广大市民的安全燃放,又坚决维护不燃放人的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及社区,要组织单位内保力量和社会力量,组织"竹竿队"、"扫帚队"、"劝导队",配备扫帚、竹竿、沙袋、铁锨等简单器具,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遇有火情,特别是楼(平)房屋顶等易发生火情点位,第一时间进行扑救。同时,建立协助防范机制,共同开展单位内部和社会面的秩序维护,划定小区内部的可燃放区域,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自行组织力量维护燃放秩序,并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此外,安全员发动加强重点时段燃放秩序的维护,在春节期间重点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行业内的单位,各镇街要积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派出巡逻控制力量,以人员密集的居民区、主要繁华街区、集贸市场、楼(平)房和禁放点周边为重点,及时查处违法燃放行为,维护燃放秩序。

(七)建立禁放点行业主管部门、看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加强禁放点看护

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禁放点单位,要明确"八个责任",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并按照各禁放点周边距离,组织人员落实看护措施。对于禁放点的看护,既要坚决确保没有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又要确保周边燃放不对其安全构成威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与监督禁放点单位落实看护责任。各镇街要与禁放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控制和防范,坚决落实"七项工作",加强对禁放点的看护。一是要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设立统一、永久的禁放标识;二是要严格值班制度,坚持应急值班和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并全天候值守,加强巡逻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三是要配齐消防设施,并对各类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组织消防灭火演练,要在发现火情的第一时间进行扑救、控制;四是要铲除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杂草,消除枯叶和可燃物,浇湿绿化带,进行阻燃处理;五是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劝阻群众,不要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燃放;六是要及时清理禁放点周边烟花爆竹残屑,防止引发火情;七是要组织力量对禁放点周边地区加强看护,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

(八)将义务处置与专业应急力量相结合,坚决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在应急处置方面,要做好"四个及时",实现"六个能够"."四个及时"即责任单位的及时扑救,周边力量的及时协防,专业力量的及时处置,部门的及时响应。"六个能够",即应急情况能够发现,应急力量能够拉动,应急装备能够保障,应急措施能够到位,应急指挥能够有序,应急处置能够有效,确保火灾火情得到及时扑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事故,同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六个一"工作(即制订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书、形成一个纪要、组织一次督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切实达到"四个有"标准(即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工作有部署、安排工作有会议、贯彻过程有督查),确保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导,严肃问责

区委督查室和区监察局要加大对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和责任;监督各镇街和各部门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要求情况。对因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引发事故的,将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7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及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进一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规范和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为目标,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地方政府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突出重点,完善监管,落实责任,对非法建设和非法生产经营的单位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手续不全和证照过期,以及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经营企业,一律停业整顿;对证照手续齐全、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经营企业,加强日常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夯实烟花爆竹行业安全基础工作,规范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做好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全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及办公室。

(一)领导组

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市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指导全市专项整治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综合股。负责全市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

三、专项整治的对象及重点

专项整治的对象和检点是全市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烟花爆竹日常监管工作情况、组织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和非法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情况。

四、职责分工

(一)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1、安监部门重点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条件进行专项整治;发现未经安全许可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坚决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行为,依法处罚,并及时向公安等部门通报情况,需要立案的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2、公安部门重点对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加强“打非”侦查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非法燃放等行为。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依

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随时掌握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向,发现有非法生产苗头,及时打击。

3、质监部门对烟花爆竹市场销售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重点对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烟花爆竹产品及不合格产品、“三无”产品进行打击。

4、工商部门依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立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查处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非法违法行为。重点对无证无照的烟花爆竹生产窝点和经营摊位进行打击。公安、安监、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落实部门监管责任,认真履行职责。

(二)乡镇、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乡镇领导组)职责分工

乡镇领导组负责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固定零售单位,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关闭情况进行检查核实,并及时向安监部门报告情况。

市领导组负责组织对全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已关闭的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检查。

五、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

(一)经营企业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

1、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完善和执行情况,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情况及安全承诺的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3、各类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特别是仓库保管员、守护员持证上岗情况。

4、经营储存设施的安全条件。

5、安全投入保障情况。

6、是否存在违规储存、违规销售等行为,特别是违规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产品、违规销售A级产品、违规销售不合格产品及“三无”产品等行为。

7、是否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

8、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新改扩建现象。

9、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伤害保险情况。

10、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情况。

11、应急管理情况,是否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救援器材是否完备。

(二)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检查的内容

1、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烟花爆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专项整治资金落实情况。

3、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包括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情况及对违法违规现象的查处情况;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布局是否合理,是否严格执行“三严禁”(即严禁设立或变相形成烟花爆竹集贸市场及一条街,严禁在大型商场(店)、展览会、居民小区内布设烟花爆竹销售点,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原则;烟花爆竹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情况;监督企业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等。

4、监督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职责情况。

5、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情况,相关部门联合执法情况等。

6、企业安全距离内的搬迁整治工作情况。

7、原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落实关闭的情况。

8、对已经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和问题监督责任的“三落实”情况。

六、专项整治中对企业违法违规问题的处理

(一)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行为的,一律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过期的。

2、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省安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过期的。

3、批发经营企业仓库保管员、守护员等作业人员未取得市安监局颁发的上岗资格证或资格证过期的。

4、安全储存设施存在重大隐患的。

5、烟花爆竹仓库违规存储的,特别是在C级库存放A级产品的。

6、未建立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或未建立流向登记台账的。

7、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改扩建的。

(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凡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暂扣直至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并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销售含氯酸钾成分的烟花爆竹产品。

2、存在非法违法承包、转包现象的。

3、参与非法经营活动的。

4、企业不再具备基本安全条件的。

(三)对连续两年处于停业状态的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应注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按程序对其实施关闭。

(四)对于烟花爆竹运输、燃放存在的问题及隐患,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超出本级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权限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行政部门或移送有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并报当地人民政府。检查中发现企业有拒绝或阻挠检查或

被责令停业、停止建设的企业擅自恢复经营或建设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需要实施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七、专项整治的检查方法

本次专项整治采取企业自查与乡镇(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监督检查,市领导组采取抽查、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检查:

(一)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全面听取所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汇报,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和资料。

(二)深入企业,现场检查。采取按计划安排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基层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进行实地检查。

(三)查找问题,严格处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要责令经营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并提交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四)反馈意见,提出要求。检查过程中要适时向被检查单位和地区通报检查情况,指出问题,提出建议和要求。检查结束后,要向地方政府反馈检查意见。

八、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时间为半年(4月1日-9月30日),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月1日-4月30日),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各经营(批发)单位要对照检查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阶段(5月1日-6月30日),市县检查阶段。忻州市专项整治领导组在企业自查和我市检查的基础上,对我市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及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全面组织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阶段(7月1日-8月31日),省级督查、抽查阶段。在企业自查、市县检查的基础上,省领导组组织各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抽查。

第四阶段(9月1日-9月30日),总结阶段。对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落实责任,对重点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进行回头看,巩固整治成果。

九、工作要求

(一)此次烟花爆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具体行动,是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深化,也是落实“安全生产年”要求的重要举措。各地人民政府及各监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切实抓好。

(二)要认真研究制订检查工作方案。各地人民政府要按照要求,紧密结合各自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和细化本行政区域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的具体方案,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

(三)要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当地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公布,并设置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乡镇烟花爆竹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所有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固定零售单位分类整治的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于6月30日前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第8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规文件精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监管责任,强化联合执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有序。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明确职责,认真组织,狠抓落实。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负责本辖区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检查、指导、协调工作。办公室挂靠公安分局,由分局治安大队长黄国田任主任,联络员由治安大队朱少年担任。

三、整治目标

(一)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重点加强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的统一领导和监管队伍建设。

(二)严格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市场准入和各项安全措施,整顿和规范烟花爆竹经营销售、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秩序。

(三)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烟花爆竹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整治措施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建立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职责明确,齐抓共管、联合执法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

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许可手续,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携带烟花爆竹的治安、刑事案件。

安监部门负责对取得许可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组织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

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邮政部门负责邮寄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

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各乡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日常监管,指定人员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经常性地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上级机关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进一步做好经营网点的布局规划。继续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和设立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的布点,建立公平、诚信、规范、有序的市场流通秩序。

(三)进一步严把市场安全准入关。认真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严格市场准入的程序、条件和标准,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消除事故隐患。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办法》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分别申请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未申请或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的安全监管。继续建立和完善以批发企业为主体,以零售单位为基础的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配送制度。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单位不准批发、零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和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烟花爆竹。进一步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环节安全监管,加大对与荔城区、城厢区等交界重点地区、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力度,确保烟花爆竹运输安全。从事烟花爆竹运输的单位,其车辆、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条例》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的运输。

(五)进一步严格燃放市场准入。对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工程作业。

(六)进一步严肃查处违法犯罪行为。要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进一步加大查处和打击力度,确保烟花爆竹经营、运输、燃放等环节的安全,有效杜绝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村、学校等广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燃放等有关安全知识和常识,教育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政府、村委会和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设立举报电话,完善落实举报奖励制度,有效引导群众自觉、主动地举报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五、工作步骤

全区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从年月5日开始,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月5日至月15日):制订具体的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全面启动专项整治工作。

(二)调查摸底阶段(月16日至月31日):各乡镇和其他成员单位要深入到村居和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开展深入的调查摸底,排查安全隐患和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集中整治阶段(月日至月日):各乡镇和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既要分工又要积极配合,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进行严厉打击和实施重点整治。

(四)检查总结阶段(月5日至月15日):认真查摆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研究对策措施,建立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务必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把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并组织有关监管部门和专门人员跟踪督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二)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乡镇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针对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制订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具体时间和进度的要求,突出重点,认真组织,精心安排,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9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范文

一、职责分工

(一)区政府组织机构和职责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张树金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清荣任副组长,区公安局、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监察局、区安监局、区工商局、区供销社、区政府法制办、区教委、区交委、区城乡建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经济信息委、区质监局、区财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林业局、区文化委、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环保局、区消防支队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燃放办")在区公安局,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郭清荣任办公室主任;区公安局副局长雷勇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区安监局副局长巫正洪、区供销社副主任吴光学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部署、协调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研究解决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燃放办负责制订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督促各镇街、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有关职能部门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组织开展"打非"工作;落实区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职责

根据《条例》规定和职责分工,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对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等环节实行全程安全监管工作。

区公安局: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烟花爆竹品种、数量、运输路线及有效期限;查处非法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本区规定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场所违规燃放的行为;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区安监局: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监管,审查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场所的安全条件,许可烟花爆竹销售;监督检查烟花爆竹销售单位和临时销售网点遵守销售许可规定的情况,查处烟花爆竹销售企业采购、销售不符合我市公布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的行为;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指导加油(气)站和化学危险品生产、储存等有关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区供销社:负责做好全区烟花爆竹专营管理、销售布点和产品配送工作;督促经营单位严把烟花爆竹产品进货质量关,落实储存库房安全防范措施;配合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做好市场管理和整顿工作。

区工商局:负责市场流通领域烟花爆竹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区质监局:负责生产企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管,做好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抽查,依法查处不合格烟花爆竹产品。

区交委:负责烟花爆竹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资质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有关资质规定从事烟花爆竹运输行为;督促客运单位加强对车站及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防止旅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客运车辆。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组织市政设施维护,督促天燃气及下水道、化粪池维护管理单位落实责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在其重要设施设立统一标识并派人看护;负责组织清扫公共区域内的烟花爆竹残屑。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商场、市场等商贸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点目标安全守护措施。

区经济信息委:负责联系和协调移动、联通、电信等通信公司,利用其通信平台向用户发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提示短信。组织指导供电、供气部门对输电设施、气站及输气管道等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落实安全守护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制订全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宣传。

区教委:负责组织开展全区中小学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中小学校、幼儿园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城乡建委:负责对全区建筑工地外来务工人员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建筑施工场所的安全防范措施。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区伤亡救治应急预案,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的人员伤亡情况;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医疗机构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环保局: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大气环境污染预警。

区人武部:负责驻璧部队人员的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驻璧部队加强军事和重要军事设施的看护。

区消防支队:负责制定全区消防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统计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警、火灾情况并调查原因;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重点消防单位等禁放区域的看护。

区林业局、区民政局、区国土房管局、区文化委、xx供电公司、xx天燃气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分别负责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山林、苗圃、敬老院、文物保护单位、物业小区、输变电设施、燃气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督促所属单位明确责任领导、完善应急措施,组织巡逻力量开展内部巡逻检查。

(三)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职责

按照"属地原则",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各镇街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制订工作方案,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搞好动员部署;组织督促辖区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条例》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点燃放时段、重点危险源周边巡逻管控等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本辖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有序。

二、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制订方案(1月中旬)。研究制订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落实具体的管控和保障措施。

第四阶段:全面看护(2月上旬至2月下旬)。2月7日(农历十二月三十日)至2月22日(农历正月十五日),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为允许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常年可以燃放区域除外)。加强限制燃放区域的安全管理,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特别是重大危险源周边加强巡查守护,确保绝对安全。

第五阶段:工作总结(2月23日—28日)。总结工作,表扬先进。

三、工作措施

(一)依法划定禁、限放区域,设立禁放标识

(二)强化宣传,注重教育

区燃放办要以"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为主题,运用各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倡"少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的环保理念。节前以告知禁放区域、公布"打非"举报电话及查处的典型案例为主,节中以倡导安全文明有序燃放为重点,节后以宣传禁放、回收剩余产品有关规定为重点。1月30日为全区安全燃放烟花爆竹集中宣传日,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宣传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经营市场监管,确保市民燃放安全

(四)开展全环节查缴非法工作,防止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流向市场

坚持"三条战线"协同查处,即坚持点上缉私售、线上堵私运、面上查私存,从生产企业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出,从运输路线防止非法烟花爆竹流入,从储存仓库防止非法烟花爆竹储存,从零售网点防止非法烟花爆竹销售。要通过各部门强有力的综合执法,切实落实法定职责,以有效推动各执法部门加大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达到"五防"的目的,即防止企业推销、防止车辆运输、防止仓库储存、防止网点销售、防止市民购买,全面挤压非法、伪劣、超标烟花爆竹的市场空间,提高市民燃放烟花爆竹的本质安全。区燃放办要牵头研究建立非法销售烟花爆竹镇街黑名单,并通报相关单位逐一销帐。各执法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综合执法。区燃放办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举报违法生产、销售、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适时形成举报分析,按照职责分工交有关部门和区燃放办限期核查,并对举报人予以奖励,鼓励市民积极举报。各执法部门要将收缴的烟花爆竹,及时上交至区公安局指定的罚没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严禁存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仓库,并且如实向区燃放办上报入库数量。罚没烟花爆竹由区公安局组织进行集中销毁,严防回流社会。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告知各单位和广大市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同意,方可举办焰火燃放活动。区文化委、区商务局、区公安局等部门要严厉查处文化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燃放行为,并告知其不得燃放所谓的"冷烟花"、"舞台效果剂"等烟花。

(五)组织隐患排查专项行动,为确保春节期间安全创造良好的环境

(六)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基层组织互助机制,组织动员广大市民参与秩序维护

在秩序维护方面,要组织各方面控制力量,坚持"五管",即保卫干部管单位、镇街干部管社区、社区管大院、积极分子管楼、物业公司管车场的做法。要通过社会力量及专业部门坚决有力的秩序维护,确保禁放时间和区域禁得住、燃放时段能安全,既确保广大市民的安全燃放,又坚决维护不燃放人的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及社区,要组织单位内保力量和社会力量,组织"竹竿队"、"扫帚队"、"劝导队",配备扫帚、竹竿、沙袋、铁锨等简单器具,主动劝阻违规燃放行为,遇有火情,特别是楼(平)房屋顶等易发生火情点位,第一时间进行扑救。同时,建立协助防范机制,共同开展单位内部和社会面的秩序维护,划定小区内部的可燃放区域,就本居住区域有关燃放烟花爆竹事项依法制定公约,自行组织力量维护燃放秩序,并引导市民自觉遵守。此外,安全员发动加强重点时段燃放秩序的维护,在春节期间重点时段,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监督、指导行业内的单位,各镇街要积极发动各种社会力量,派出巡逻控制力量,以人员密集的居民区、主要繁华街区、集贸市场、楼(平)房和禁放点周边为重点,及时查处违法燃放行为,维护燃放秩序。

(七)建立禁放点行业主管部门、看护责任单位、周边协防力量联动机制,加强禁放点看护

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禁放点单位,要明确"八个责任",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力量、责任时间、责任岗位、责任措施、责任效果,抓好责任制的落实,并按照各禁放点周边距离,组织人员落实看护措施。对于禁放点的看护,既要坚决确保没有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又要确保周边燃放不对其安全构成威胁。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与监督禁放点单位落实看护责任。各镇街要与禁放单位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控制和防范,坚决落实"七项工作",加强对禁放点的看护。一是要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设立统一、永久的禁放标识;二是要严格值班制度,坚持应急值班和领导24小时带班制度,并全天候值守,加强巡逻检查,做好应急准备;三是要配齐消防设施,并对各类消防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完好,成立火灾事故处置队,组织消防灭火演练,要在发现火情的第一时间进行扑救、控制;四是要铲除单位内部及周边的杂草,消除枯叶和可燃物,浇湿绿化带,进行阻燃处理;五是要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制定应急预案,组织人员劝阻群众,不要在禁放点安全距离内燃放;六是要及时清理禁放点周边烟花爆竹残屑,防止引发火情;七是要组织力量对禁放点周边地区加强看护,防止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

(八)将义务处置与专业应急力量相结合,坚决防止灾害性事故的发生

在应急处置方面,要做好"四个及时",实现"六个能够"."四个及时"即责任单位的及时扑救,周边力量的及时协防,专业力量的及时处置,部门的及时响应。"六个能够",即应急情况能够发现,应急力量能够拉动,应急装备能够保障,应急措施能够到位,应急指挥能够有序,应急处置能够有效,确保火灾火情得到及时扑救,防止产生"次生"灾害事故,同时,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防止发生群死群伤事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镇街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六个一"工作(即制订一个方案、召开一次大会、签订一份责任书、形成一个纪要、组织一次督查、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切实达到"四个有"标准(即工作组织有方案、阶段工作有部署、安排工作有会议、贯彻过程有督查),确保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

(二)强化督导,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