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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

第1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促进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信用数据库),并负责设立征信服务中心,承担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日常运行和管理。

第三条个人信用数据库采集、整理、保存个人信用信息,为商业银行和个人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报送和整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第七条商业银行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提供个人信用信息。

第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采取先进的技术手段确保个人信用信息安全。

第九条征信服务中心根据生成信用报告的需要,对商业银行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

第十条征信服务中心认为有关商业银行报送的信息可疑时,应当按有关规定的程序及时向该商业银行发出复核通知。

商业银行应当在收到复核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发现其所报送的个人信用信息不准确时,应当及时报告征信服务中心,征信服务中心收到纠错报告应当立即进行更正。

第三章查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个人信用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审核个人贷款申请的;

(二)审核个人贷记卡、准贷记卡申请的;

(三)审核个人作为担保人的;

(四)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五)受理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除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之外,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书面授权可以通过在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以及担保申请书中增加相应条款取得。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贷后风险管理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内部授权制度和查询管理程序。

第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可以根据个人申请有偿提供其本人信用报告。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理程序,核实申请人身份。

第四章异议处理

第十六条个人认为本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以下简称异议信息)时,可以通过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或直接向征信服务中心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转交征信服务中心。

第十七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到异议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内部核查。

征信服务中心发现异议信息是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信息处理过程造成的,应当立即进行更正,并检查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征信服务中心内部核查未发现个人信用数据库处理过程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提供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核查通知的10个工作日内向征信服务中心作出核查情况的书面答复。异议信息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应当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二)检查个人信用信息报送的程序;

(三)对后续报送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重新报送。

第二十条征信服务中心收到商业银行重新报送的更正信息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正。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该异议信息作特殊标注,以有别于其他异议信息。

第二十一条经过核查,无法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的,征信服务中心不得按照异议申请人要求更改相关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接受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或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答复;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服务中心同时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异议信息的,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在书面答复中予以说明,待异议信息更正后,提供更正后的信用报告。

第二十三条转交异议申请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征信服务中心书面答复和更正后的信用报告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转交。

第二十四条对于无法核实的异议信息,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允许异议申请人对有关异议信息附注100字以内的个人声明。个人声明不得包含与异议信息无关的内容,异议申请人应当对个人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存个人声明原始档案,并将个人声明载入异议人信用报告。

第二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息予以标注。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关信用信息报送、查询、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用户管理制度,明确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信息查询用户的职责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不得互相兼职。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应当根据操作规程,为得到相关授权的人员创建相应用户。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个人信用信息。

管理员用户应当加强对同级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与下一级管理员用户的日常管理。查询用户工作人员调离,该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

前款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商业银行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变更备案。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的口令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口令控制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保证个人信用信息安全的管理制度,确保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个人信用报告,不得将个人信用报告用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其它用途。

第三十二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整理、保存、查询、异议处理、用户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控制度,保障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正常运行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征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不得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

第三十四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个人信用数据库内部运行和外部访问的监控制度,监督个人信用数据库用户和商业银行用户的操作,防范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非法入侵。

第三十五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灾难备份系统,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系统数据丢失。

第三十六条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对商业银行的所有查询进行记录,并及时向商业银行反馈。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经常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所有查询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征信服务中心报告查询检查结果。

征信服务中心应当定期核查商业银行对个人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情况。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准确、完整、及时报送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

(三)越权查询个人信用数据库的;

(四)将查询结果用于本办法规定之外的其他目的的;

(五)违反异议处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办法安全管理要求的。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商业银行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征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的;

(二)与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恶意串通,提供虚假信用报告的。

第四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造成个人信用信息被泄露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专门从事信贷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第2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随着国内管道建设近10多年的高速发展,管道建设管理模式也发生多次变化。目前在建管道工程中,运营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驻现场管理代表、监理单位、EPC单位、分包单位等管理层级多,职责范围交叉。该公司一般作为其母公司承揽EPC项目的采办物流分包单位,执行物资代购服务和中转站建设管理工作。在实际采办工作中,EPC项目部的设备材料进度款拨付节点各异,有的按照工程施工综合进度支付,有的按照业主实际支付的综合进度款比例支付,还有的按照管理节点支付,都不以该公司与供应商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为拨付依据,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履行付款约定,由此将可能造成以下后果:一是有的供应商对该公司提起商业仲裁或诉讼,对公司甚至其母公司信誉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二是有的供应商停止继续履约,不再供货或提供技术服务;三是有的供应商在以后的项目报价中提高风险金,造成采购成本上升;四是有的供应商在以后项目交货进度或产品质量方面大打折扣,影响了工程进度,增加了安全风险;五是该公司逐渐失去履约良好的供应商,对其他供应商逐渐失去控制力,造成市场询价成本、签约风险进一步加大;六是某公司在开展国际贸易业务时,既无法利用以往业务积累的信誉,又可能因信誉问题面临国际法律纠纷。

二、公司现阶段的供应商管理策略

目前,该公司在国内管道工程物资采办实施过程中,主要以公开招标、谈判采购和询价采购等几种方式进行选商,对供应商的管理主要按照以下两部分进行。

1.一级集中采购物资方面

根据中国石油集团公司专业划分,负责集团公司授权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推荐、准入与考核评价;按授权组建业务范围内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考评专业工作组;参与集团公司战略供应商的推荐和考评。采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一级物资供应商进行考核评价。年度考评中,对供应商实行分等级管理,考评合格的分A、B、C3级管理。A、B级供应商为主要采购供应商,其中,A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B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中止交易,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理。

2.二级采购物资方面

负责地区公司所属二级物资供应商的准入管理和考核管理,然后在集团公司备案。对于二级物资供应商的准入,按照申请推荐、资格预审、准入评审、准入核准、信息录入和准入证发放的程序办理。对于二级物资供应商考核评价,采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年度考评中,对供应商实行分等级管理,考评合格的分A、B、C3级管理。其中,A、B级供应商为主要采购供应商,A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B级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中止交易,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理。综上所述,该公司在具体采购业务中,对一级物资和二级物资不同供应商的准入、考评都是一致的。根据以往项目采购数据统计分析,二级物资供应商货值只占采办预算的30%左右,但二级供应商数量却占项目供应商总数量的70%左右,这就意味着如果对待每种物资供应商都采取同样的考核办法和同样工作精力,投入产出是不成比例的,并且效率也不高,这将造成一定的成本浪费。

三、供应商管理策略问题及解决建议

对于该公司现阶段的供应商管理策略,建议针对不同种类的供应商采取差异化准入和考核管理策略,加大对一级物资供应商考核的话语权。对二级物资供应商准入和考评做管理分类,做到重点突出,优化紧密与核心供应商的关系。

1.对一级物资供应商的管理

立足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授权范围内通信设备、专用电视机供应商的准入、考评管理,加大供应商寻源,拓展供应商渠道。通过引入对企业忠诚度高和有竞争力的供应商,促进供应商之间产品品质和服务的竞争,提升供应商与该公司的业务和管理融合,共担风险、共享收益。供应商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要结合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使用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重点培养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2.对二级物资供应商的管理

以各项物资预计采购金额占采办预算总额的比例按权重法进行分类,划分为关键、重要和一般3类供应商,其中,关键类供应商预算占比为50%,重要类供应商预算占比为30%,一般类供应商预算占比为20%。对关键类、重要类供应商,建立稳定且优先的关系,为稳定市场份额,可优先考虑预付款、合同进度付款等,做到优质优价。对于一般通用类的技术含量低、竞争充分的物资,定期更新供应商,保持市场充分竞争,做到合理低价。

3.制定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层次

第3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商品房预售款使用风险,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项目建设,维护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及银信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款,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定金、预付款、保证金、房价款(包括预售商品房按揭贷款)等各种款项。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承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监管银行,是指商品房预售款专户的开户银信部门。

第三条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预售的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取、支出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产管理局是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县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五条预售人预售商品房的预售款应当用于准予预售商品房的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房产管理局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预售人和监管银行履行监管协议;

(二)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实施备案管理;

(三)对预售款的支取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四)建立房地产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诚信档案,并定期公示;

(五)接受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情况的查询;

(六)受理商品房预售款收缴、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第七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期限,自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给予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止。

第八条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采取先审批后使用的管理模式。未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的项目,县房产管理局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九条预售人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在本县银信部门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并由预售人、银信部门和县房产管理局三方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共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十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项目范围;

(四)商品房预售款使用计划;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商品房开发项目属单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该银信部门即为监管银行。多家银信部门贷款或提供按揭的,监管银行由预售人与相关银信部门商定。

第十二条同一预售人申请多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设立预售款专用账户,同一个项目分期实施的,可以设立一个专用账户,但应当按每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请范围分别列帐。

第十三条预售人因开发规模、按揭额度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变更监管银行的,须到县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监管增加或变更手续。

第三章预售许可

第十四条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二)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

第十五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手续;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完成项目总投资25%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五)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房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第十六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预售人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十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通过新晃电视台或新晃县公众信息网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八条预售人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预售人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预售许可证上明示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信息。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预告登记、按揭等手续:

(一)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承购人付款已入专用账户凭证和预售人的收款发票的;

(二)承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二十一条办理了备案登记手续的商品房,预售人未经购买人同意,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县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四章预售款缴纳

第二十三条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预售款,不得向承购人以采取集资、贷款、收取会员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预售人在填写完整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帐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帐。

第二十四条承购人、预售人双方可以就商品房买卖交易签订定金书面协议,定金额度不得突破交易额度的20%。

预售人不得直接收取商品房买卖交易的定金,定金的缴纳由预售人在填写好县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商品房预售款缴款单后,由预购人直接到预售人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缴款并将银管部门的进账单回执交给预售人做账。

第二十五条预售人凭监管银行的缴款回执向承购人开据购房票据,并在3日内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银信和住房公积金部门在发放承购人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时,必须由贷款人、预售人、县房产局三方签订《新晃侗族自治县预购商品房按揭贷款监管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要求直接将该贷款划入指定的预售款专用账户。

第五章预售款使用

第二十七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填写商品房工程建设投资总费用计划表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并根据下列不同申请款项提交相应资料:

(一)申请施工进度款的,提供项目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进度款支付证明;

(二)申请购买建设材料、设备款的,提供购销合同;

(三)申请设计、监理等相关费用的,提供相关合同或缴费证明;

(四)申请缴纳法定税费的,提供相关单据;

(五)申请供还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由抵押权人提供他项权证明、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第二十八条为使预售人正常开展业务,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局申请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以支付经常性的零星开支,其额度不得超过预售款的10%。

第二十九条预售人设立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专用账户前,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事宜,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县房产管理部门收到预售人资金使用申请后,应进行现场勘查,对施工进度、先期拨付的预售款使用情况进行评估,并核对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对账单。

经现场勘查且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用款拨付批准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除监管银行监管资金比例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款手续:

(一)专用账户余额不足项目销售款总额的10%时;

(二)收款单位、用途等内容与合同约定不符;

(三)已拨付款项未专款专用;

(四)其它违规用款事项;

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各项费用,不得在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中支取。

第三十二条监管银行应按监管协议条款,凭县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付款证明拨付预售款。

预售人应于每月10日前将监管账户上一月份资金收支情况的对账单复印件送交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县房产管理部门应进行认真核查。

第三十三条监管银行凭县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及预售人的票据划转账,收款单位的账户和金额由县房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拨付证明资料载明。

第三十四条预售人应按期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报建设工程完成的进度以及银行出具的预售款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复印件。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对各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与其预售款入帐情况、建设工程进度与工程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预售人应予以配合县房产管理部门到监管银行核对账务。

第三十五条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之前,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审查前一笔款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改为每半个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县房产管理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六条预售双方达成退房协议并已办理相关退房手续的,预售人可以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交退房退款申请书,申请解除退款部分的监管。经核实,县房产管理局应当在2个工作内通知监管银行解除该部分预售款的监管。

监管银行可将退房款直接打入承购人的银行账户中或由退房人领取现金。

第六章预售款专用帐户撤销

第三十七条预售商品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给预购人办理产权登记后,预售人应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在现房销售前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办商品房现售备案,经审查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出具《商品房现售备案回执》。预售人凭回执填写《商品房预售款撤销监管申请表》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结算该项目预售款专用账户的资金。

第三十八条县房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确认,如预售人已按规定交清税费及地价款、不存在违反本办法或法律规定情形的,出具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并通知银行办理撤销监管账户手续;如有违规情形的,县房产管理局出具不予办理结算手续的书面意见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罚则

第三十九条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预售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预售人未按本办法规定将预售款缴付监管账户的,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该预售项目的销售,限期改正,并公示其不良行为,记入不良信息档案。承购人将预售款直接交给预售人而造成损失的,由承购人直接追究预售人的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预售人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时,由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开发企业或预售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房产管理局可以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商品房预售款项,直至停办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一)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二)违背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四)预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五)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私自为承购人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第四十四条监管银行擅自批准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内的款项或挪作他用的,由监管银行负责追回流失款项,对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暂停办理该银行新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手续。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提供虚假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证明,造成预售人因提前、超额支取商品房预售款而影响工程按期竣工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4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地方税收是地方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财力保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地方税收税源构成和征税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经济运行中,出现了经营多元化、收支隐蔽化、分配多样化、核算复杂化等特点,税源控管难度不断增大。加之地方税收税种多、涉及面广,税务部门受到信息来源渠道的限制,对部分行业、税种,尤其对一些零散、隐蔽的税源缺乏有效的源头控管手段,不同程度地造成了税收流失,影响了地方财政收入。贯彻落实《保障办法》,有利于促进以“政府领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信息支撑、司法保障”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治税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各部门的分工协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便于税务部门及时掌握涉税信息,加强源头控管,实现治税方式从税务部门单一型到社会各部门综合型的转变,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发挥行政职能;有利于解决涉税信息传递不畅、涉税源头控管不严等问题,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保证地方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有利于解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税收流失等问题,更好地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因此,贯彻落实《保障办法》,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提升税收征管质量,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重要性,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在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中的作用和责任,增强贯彻落实《保障办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税务部门要深入做好宣传工作,使全社会认识到综合治税的重要意义,促进《保障办法》的有效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

为加强对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综合治税体系,成立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地税局、国税局和财政局分管领导兼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负责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联系协调,组织开展日常的具体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信息沟通、传递。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2次工作会议,制定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三、明确部门职责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保障办法》的要求,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明确分工和要求,建立相应的责任制度,确保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贯彻到位。

(一)负责协助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并积极、主动给予配合,完善本部门的工作规范,确保有关要求落实到位。

1.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时,将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并将查实的应补缴税款、滞纳金等涉税信息及时移送税务部门;

2.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部门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3.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要及时通报税务部门;

4.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和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案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提供相应涉案信息,并为税务部门进行债权申报提供便利;

5.公安部门与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积极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受理、办结涉税案件;

6.人民银行协调各商业银行为税务部门查询纳税人的账户情况提供便利;

7.各镇(区)要加强协税护税办公室的组织领导,合理选配人员,保障协税办委托工作的开展。各镇(区)政府(管委会)、房管、保险等负责受托地方税款的部门和单位要遵循税收法规和相关协议,认真做好委托工作;

8.各部门、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对取得的付款凭证要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9.财政部门要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严格控制应税收费项目使用财政票据。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10.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控制税源,保障地方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地税部门、国税部门和财政部门全面开展涉税信息交换、共享信息资源,加强日常协作,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项,积极开展联合税收征管工作。

(二)负责与地方税收征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交换相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保障办法》要求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提炼有关信息和数据,并及时保质保量提供。

1.工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工商开业登记信息,工商变更登记信息,工商注销登记信息和吊销营业执照信息等;

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赋码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信息,组织机构代码证注销信息等;

3.房产管理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商品房销售许可发放信息,房屋所有权信息等;

4.国土资源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土地使用证发放信息等;

5.建设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信息,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建筑分包合同备案信息等;

6.民政部门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信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信息,福利彩券获奖名单信息等;

7.科技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高新企业认定名单信息,专利技术转让信息,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备案信息,个人取得科技成果股权形式的奖励信息等;

8.信息产业相关管理部门在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定结束后20日内,提供相应认定名单信息;软件企业年审结束后20日内,提供年审信息等;

9.知识产权部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提供转让专利权的企业、个人的名单信息等;

10.统计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综合经济指标、工业经济指标、交通邮电和旅游经济指标、对外经济指标、国内贸易经济指标、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指标、金融保险财税经济指标、价格经济指标、居民收支经济指标、单位用电信息;每年4月20日前,提供上年度我市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信息等;

1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企业重组、兼并、划转、转让、改组改制批准后30日内,提供相应信息等;

12.公安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籍人员入境情况信息,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等;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定期提供单位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计划信息;每半年后20日内,提供批准企业年金的有关文件信息,外籍个人就业登记情况信息,医保定点单位的销售信息等;

14.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缴纳公积金存缴的标准及工资基数批准后30日内,提供相应信息等;

15.文化、体育部门在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它重要文化体育活动开展前,提供相关信息;中奖行为发生后及时提供应税获奖名单信息等;

16.交通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船舶营运证发放信息,交通建设项目信息等;

17.水利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水利建设项目信息等;

18.园林绿化、建设等管理部门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绿化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等;

19.外经贸部门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有境外投资行为的企业的有关信息。

20.教育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登记信息,各类办学机构的变更信息,各类办学机构的注销信息等;

21.卫生部门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医疗机构审批、登记信息,医疗机构变更信息,医疗机构注销信息等;

22.物价部门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信息等;

23.残联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员信息和残疾人证发放信息等;

24.人民法院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对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以及破产程序中涉税信息,涉税违法案件中查补国、地税的涉税信息等。

25.地方税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具体内容和时间要求由有关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协商确定。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开展需要,在与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协调后,可对上述按期提供的涉税信息内容、时限进行扩充、修改和调整。

四、建立信息交换平台

以政府信息网络为依托,政府信息办尽快开发、建立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为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有效接口,保障其按期将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传递和下载;系统平台应赋予税务部门查询、读取、下载等功能,确保能够对相关信息的高效应用,为地方税收征管的综合治理和源头控管提供支持。

在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尚未建立的情况下,为保障涉税信息共享工作的顺利开展,税务部门提供过渡的技术方案,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络直接向税务部门传送数据文件,实现涉税信息的数据交换。

地方税收征管部门要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共享信息只限内部使用,不得用于税收管理之外的其它用途。征管保障信息交换平台、过渡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应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

第5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两天内三个厂商举办大型的产品会,此前泛微、万户网络、金和软件也陆续举办过一些市场活动,国内OA市场恐怕还从来没有这么热闹过。难道国产OA厂商在经过了两三年的沉寂后,正在迎来新的市场机遇?

自下而上 重启OA

作为一个汽配企业,常州星宇车灯有限公司(简称星宇车灯)曾经实施过OA系统。如今,在实施完ERP、PDM、条码系统等业务系统后,星宇车灯准备重新启动OA系统的建设。星宇车灯的一个信息化建设负责人告诉记者,现在星宇车灯采用的是自下而上的信息化建设方式,在实施完其他系统、打好信息化基础以后,他们对OA的理解已经完全不一样。

从星宇车灯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到,跟以往相比,用户对OA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他们一方面希望OA系统能够整合业务系统从而成为IT系统的唯一出口,另一方面希望能够借助新技术随时随地获取OA应用。

OA是我国建设得最早的应用系统之一。有人认为,在经历了一段时间的建设以后,OA市场已经趋于饱和,缺乏继续发展的市场动力。而众多OA厂商的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缺乏创新。

通达信科CEO高波认为,这是因为部分OA厂商喜欢通过炒作概念来销售老产品,在概念炒作方面投入太多,而对产品和服务的创新投入太少。

OA厂商要想赢得新的市场机会,唯有在产品和服务上进行创新。

市场进一步细分

早些时候,人们普遍认为,OA作为通用的办公软件,不具有行业特性,一个通用产品便适用于所有行业或领域。现在,随着OA应用的深入和内涵的扩展,业界的观念已经发生了改变。也就是说,厂商和用户都已经意识到,应该将一些常用的领域内或者行业内的共提炼出来,形成领域或者行业的专属解决方案。这种细分市场的做法,可以使得产品和解决方案更加贴近用户的需求。

在这方面做得最为出色的供应商当属慧点科技。在充分发掘GRC(Governance、Risk and Compliance,即管控、风险与合规遵从)领域的市场机会并不断完善相应解决方案后,慧点科技形成了难以取代的竞争优势。如今慧点科技基于GRC理念,推出了多款细分领域产品,包括合同管理系统、法律事务管理系统、资金费用管控系统、决议及重要工作管理系统和GIS可视化管理系统等。

慧点科技CEO兼总裁吕翊认为,管理软件是三维的。所谓的三维,指的是功能、性能和管理理念三个维度。他指出,新推出的慧点科技法律事务管理系统V5.0在功能上相比之前的产品更多地结合了客户实践,涵盖了企业法律事务平台管理的方方面面。据悉,慧点科技法律事务管理系统打通了企业内部相对分立的合同立项、预算信息、标准文本、合同审核、授权管理、用印管理、合同执行、纠纷管理等相关管理工作,将法务相关的招投标管理、证照管理、商标管理、法律知识库等进行整合,从而为企业用户建立一个统一的法律事务管理平台。

通达信科推出通达OA政务版,也是细分市场的一种做法。通达OA政务版结合政府部门的业务特点进行设计,包括系统界面简洁而不失严肃,在主操作区显示邮件、公文、日程安排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常用的信息。据了解,通达OA政务版的内部审批模块都是基于政府工作流程来设置的。在公文处理应用方面,通达OA政务版依托工作流引擎技术,为政府、企事业单位提供收发公文、公文考核、督办等处理流程,同时使用版式文件和电子印章等技术,高度确保公文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此外,该版本OA软件还针对个人办公、行政事务、监查督办、档案管理、系统管理、知识管理、政务公开等办公流程及规范进行了量身定制,完全符合我国电子政务领域的严格规范和要求,为使用单位建立起高性能、高可用、高质量的现代化信息平台。

转型协同管理平台

在技术方面,承载OA系统的平台变得越来越重要。OA的平台化并不新鲜,甚至有些OA厂商不愿意再提OA,而是强调说自己的产品是协同管理平台。OA系统的功能,已经从以往的办公系统升级为整合企业各种应用系统的办公门户。因此平台的实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OA厂商的市场竞争力。

因此,相关厂商都推出了自己的平台,并不断强化平台功能,如慧点科技的Indi.Platform、致远软件的V5平台等。通达信科不但推出了通用的T9智能管理平台,还专门针对政府行业推出了OA政务云平台。

总体来看,平台的实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功能的全面性。慧点科技的核心平台Indi.Platform已经成为其各类应用产品应用和开发的基础。慧点科技的各种应用产品都是基于Indi.Platform提供的功能组合实现的。据悉,慧点科技Indi.Platform能够提供工作流管理、组织机构管理、用户及权限管理、参数配置管理、集成接口配置管理、安全审计管理、日志管理等功能。拥有功能全面的平台,使得慧点科技可以快速形成各种具有针对性的产品和解决方案,从而快速响应用户需求。

其二,具有较大的开放性,能有效整合业务系统。致远软件高级产品经理张玎认为,协同管理平台应当对管理软件进行串联。也就是说,作为企业办公门户,OA系统必须整合其他业务系统,从而使得用户只需单点登录即可访问跨平台的多个系统。这就要求平台供应商要强化与其他软件供应商的合作,就系统对接达成合作,比如说,实现与SAP、Oracle、用友、金蝶等管理软件供应商产品的对接。在此基础上,供应商应该在平台上预留大量接口,为整合其他系统提供充分的技术保障。

其三,对移动应用、云计算等新技术的整合能力。如今新技术对应用软件产生了不容忽视的影响,并给用户带来了很多的方便。因此好的OA平台应充分整合各种新技术和新应用,帮助用户尽快体验新技术所带来的价值。致远软件就将整合了移动技术、UC统一通信、企业微信、云技术等作为致远V5平台的一大优势。通达信科还承诺,其移动版产品将免费使用。高波指出,这是为了更好地让用户体验移动应用带来的价值,并通过应用进一步完善其产品。

记者手记

为生存发展而战

第6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中府[20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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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保障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房地产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加强对房地产建设项目用地供应管理。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规划、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根据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全市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和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计划安排建设,并逐步实现按计划供地。

(二)为充分合理利用城市配套设施资源和城市管理资源,鼓励新增房地产建设项目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运用城市规划手段,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连片开发,除拆建和旧城改造项目外,新增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面积城区不少于50亩,镇区不少于40亩。

(三)调整住房供应结构,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用地供应量,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计划编制工作,增加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四)新增房地产用地必须依照近期建设规划安排,确保近期建设规划的实施。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利用存量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

(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各镇区房地产发展需求状况,严格控制非商业、商住用地转为商业、商住用途。

(六)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处理闲置土地的力度,通过调查摸底,掌握全市闲置土地情况,凡违反出让合同约定逾期不开发建设或长期闲置的土地,通过收取闲置费、限期开发、收回重新公开出让等方式,依法予以处理,盘活闲置土地。

二、提高房地产建设项目公建设施和其他设施建设标准

(一)提高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套公共设施的,应在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时按市场价支付公建配套折价款。

(二)为适应我市近年汽车拥有量的不断增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中有关停车位配置标准建设停车位。同时,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投资多建停车位置,对超出配置标准建设的停车位,相关费用减收50%。

(三)房地产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估,通过环境影响评估后方可办理项目核准;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办理环保项目验收手续。

三、完善房地产市场监管制度,整顿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自有资金不足、行为不规范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开工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源头上严格控制房地产经营的准入条件,从严落实房地产项目资本金制度,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35%(不含经济适用房项目)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建设项目核准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抽逃资本金,否则有关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审批或同意其新开工项目;施工企业近两年有多次拖欠民工工资行为或发生过安全事故,且未经整改的,不得承接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严格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建立健全预售款监管制度。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审批商品房预售项目。凡属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已经抵押,未达到规定的形象进度等不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不得批准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证前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销售。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互通信息,形成房地产市场的监督联动机制。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的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并尽快制定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以防止新的问题楼盘出现。

(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

建设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规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30天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房屋交易与权属登记一体化工作,建立规范的运作程序。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和抵押登记,必须查实该商品房是否已经办理过交易或抵押登记,已办理过的不得给予办理合同登记或抵押登记。房地产管理、财政、税务部门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时清缴税费,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拖欠税费,损害购房者权益。属于购房者缴交的房地产契税,可由购房者选择自行向财税部门缴纳或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代缴。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市民了解商品房预售条件、交易程序,自觉督促开发企业及时办理合同登记手续,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力度,依法查处利用集体土地变相搞房地产开发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集体经济组织私下协议圈占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加大对历史问题楼盘和空置商品房的处置力度。对部分烂尾、不能办理产权证的问题楼盘,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处理力度,妥善处理;对空置量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限制其参加土地拍卖和新项目申报。

(六)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房地产信用体系和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职能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房地产业的动态数据,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市场信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投资,防止出现新一轮房地产“过热”。加快商品房交易信息化和房地产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及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要利用信息化手段,方便市民和金融机构查询商品房交易和抵押登记的信息和有关情况,防止一房多售、重复抵押、违规销售已抵押房屋等行为的发生。对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媒体、网站和信用档案系统向社会公布。

(七)加大力度清理住房建设和消费环节不合理收费。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和消费环节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对国家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不得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违反规定或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范围向购房者乱收费的,依法严厉查处。

四、加强检查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建设、物价、国土资源和工商部门要对房地产市场实行联动管理,加强检查监督,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二)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未按规定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报送《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拒不整改的;

(五)未经验收或将验收不合格的住宅擅自交付使用的;

(六)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销售面积“缺斤短两”等欺诈行为,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七)商品房销售中,未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的;

(八)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九)不按规定办理合同登记,拒不整改的;

(十)违反《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

第7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为切实加强全区财源建设,强化税收税源监控,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信息传递与交流

1.进一步明确涉税信息的内容和要求。不断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税源信息交换和共享制度,逐步扩大提供涉税信息的部门范围,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

2.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保障信息系统。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和时限提供相关税源信息,实现涉税信息交流的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

3.进一步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对信息的传递、使用、管理提出严格要求。税务部门应当依法收集、使用和保管相关信息,不得用于涉税事项之外的其他事宜。

二、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源头控管与协作

1.加强登记、变更、注销、执行拍卖等环节的税收管理。工商管理部门在受理股东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当告知企业到税务部门办理《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应当到企业主管税务部门申请开具税务证明,工商部门收到经税务部门确认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后,方可为股东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对未办理税源监控登记的,应当暂缓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法院应将被拍卖人、标的物、成交价格等执行案件有关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在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后,法院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交通运输部门对新成立的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单位或个人到交通运输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时,及时告知业户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发改、招商部门在新办企业审批、招商引资时,应及时督导投资方到税务部门了解、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税务部门在办理企业迁出手续前,需书面通知区财政部门,对于对地方财力贡献较大的企业,同时应做好说服挽留工作。

2.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税收管理。外来承揽、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城建部门方可核发施工许可证,交通、水利、公路等部门方可签订施工合同。对在我区承揽建筑施工以及招投标业务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区外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财政投资的工程项目在申请拨付工程款时,财政部门要对项目涉及的税款做好把关工作。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未出具主管税务部门税收管理证明的,城建部门应暂缓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凡有建设项目的行政事业单位,要主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工作。城建、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时,凡不能按相关规定提供税务发票、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应暂缓办理相关手续,并告知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对于税务部门查封扣押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在接到税务部门通知后,应当暂缓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或变更手续。

3.加强服务业税收管理。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房屋出租信息,卫生部门应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盈利性和非盈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检信息,协助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管理。文化部门要加强对网吧、商业性文艺演出等活动的管理,对网吧、文化经营许可证年审时查验是否完税,对未完税的不予年审。

4.加强商品批发业及特殊行业税收管理。工商、市场经营主体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加强对商品批发业的税收管理,帮助税务部门最大限度掌握或占有各类涉税信息,减少税款流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要密切关注药品批发、零售业的经营状况,配合税务部门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5.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应税项目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扣缴。行政事业单位在实施经营性收费前,应按规定进行应税认定登记。教育主管部门要配合税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将所有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纳入税务管理,按规定统一使用税务发票。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收费情况、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及时向税务部门反馈信息。

6.加强税收优惠企业税收管理。对各类科技、福利、劳服、外资、资源综合利用、环保、下岗职工再就业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科技、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和发改等有关部门要联合财政、税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消相应资格。

7.加强个体和零散税源的管理。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对个体和零散税收实行委托。房产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房管部门应征税款;从事各类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征税款;从事小型水利改造、水库加固、河砂开采等项目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水利项目所在街道应征税款。各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综合商场内的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应征税款。其他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也可由税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应征税款。

8.税务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部门协商确定税收源头控管的具体内容、方式和措施。

三、进一步加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1.加强组织领导。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街道、区直各单位要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科学调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税务部门要及时对各部门提报的涉税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归类和处理。区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利用和协税护税情况进行考核。

2.强化部门协作。各有关部门要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作为本单位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严格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分管领导和协税科室,确定协税员具体负责此项工作,认真完成有关信息的提报、税收协助、联合管理和税款代缴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3.严格考核奖惩。将地方税收保障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负有地方税收保障责任和义务的有关部门涉税信息报送、税收协助情况进行考核,并按考核结果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尽职尽责、未按照要求提供涉税信息的,负有税收协助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附则

第8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Abstract:This article through manages the importance which to the commodity the link controls from the inside and the necessary analysis, the union current enterprise's universal present situation, to established the commodity to manage controls from the inside the mechanism to carry on the discussion, proposed the enterprise established the commodity to manage controls from the inside the mechanism the way.

关键词:物资采办 内控 机制

Key words:The commodity manages, controls from the inside, mechanism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7069(2009)-09-0035-02

一、加强企业物流管理,必须建立有效的企业内控机制

1、物资采办内控的重要性

物资采办环节是企业物流管理中的最薄弱的一环,一是最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弄虚作假、舍贱求贵、以次充好、收受回扣;二是最容易“跑、冒、滴、漏”,在许多企业中,采购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的60%以上。

物资采办作为企业物流的起点,直接影响其后续的物料管理、装卸、搬运、保管、生产、包装等各环节,直接决定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尤其在信息资讯日渐发展的今天,企业的利润已更多的集中到降低采购成本上,因此强化企业的采购管理,加强物资采办内控,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有其特别重要的地位及意义。

2、物资采办内控监督的必要性

(1)建立健全企业采办内控是适应买方市场,降低企业采购成本的需要,石油企业的物资采购成本占企业生产建设总投资的50―70%左右,目前我们的企业要进入低成本发展阶段,降低桶油成本,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如果采办内控机制不够完善,企业就不能合理储备及不能采购到质优价廉的物资,将大大增加企业内物流成本及生产成本,影响企业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质量,销弱企业市场竞争力。

(2)建立健全企业采办内控是规范物资采购行为的需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买方市场的形成,加强和规范企业内部物流的首要环节采办管理已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在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采购环节中,由于内控机制不完善,收受回扣和贿赂,舍贱求贵,以次充好,损公肥私的现象十分严重,造成企业资产的大量流失,腐蚀了一批批的干部,给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不认真解决加以控制,企业的经济效益就难以提高。

(3)建立健全企业采办内控机制,是推动企业管理、建立现代化物流管理的需要,现代企业的管理要求企业供应物流综合考虑最大限度的满足生产需要,生产最大限度的满足销售需要,销售要最大限度的满足市场客户的需要。

二、完善传统型的采办内控机制

1、信息管理体系。决策是在信息基础上做出的,没有良好的信息环境就不可能有良好的决策,没有信息就没有决策,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停滞,内控也就没有了目标。作为企业的各级决策者,必须掌握信息,因为如果只听下级的汇报,那有时会得到失真的信息,而做出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决策;物资采办面对市场,当前市场形势瞬息万变,不掌握充分的信息,决策就会变成武断。可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及行业协会等收集相关信息。

2、决策透明制度。这是公开公正的前提条件,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和管理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亚星公司采办的精彩之处,就是把隐蔽的权利公开化,集中的权力分散化。一是重大事项集体研究,不搞暗箱操作。二是决策程序公开化,决策程序职工看的清清楚楚。三是分级明确权限和责任,根据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做到决策透明。

3、有效的质量监督和制约体系。有效的质量监督和制约是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监督程序是保证采办质量的根本途径,规范的物资采办行为,不能只靠个人的感觉与觉悟,根本途径是靠制度,使包括经营者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违者必究,使质量保证走上规范化、制度化。

4、责任明晰、奖罚分明的内部管理体系。这是采办内控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责权明晰、奖惩分明,只有这样我们的内控机制才能得到贯彻落实,才能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充分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本着速度、效益、安全的原则用好、用活采购资金,按照必须、合理、节俭的原则严格控制采办费用,盘活库存资金,加速周转,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充满活力和保持良好的经济效益。

5、积极进取的团队精神。这是采办内控监督机制能否得到贯彻的组织保证和基础。一个企业,必须建立一个优良的队伍来保证各项经营活动的顺利实施。而队伍的团队意识是企业在市场中发展的关键,也是企业的原动力。

6、建立优良的企业文化体系,一个企业的兴衰往往与他的企业文化息息相关,当一个企业树立了良好的企业文化,那么创新的内控机制也就已深深扎根到企业的每一项经营活动之中。

三、促进企业从传统到供应链采办管理的转变

1、从采购管理向外部资源管理转变

准时化思想对企业的物流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需要改变传统的单纯为库存而采购的管理模式,提高采购的柔性和市场响应力,增加和供应商的信息联系和相互之间的合作,建立新的供需合作模式。供应链管理就是现代企业物流管理的新思想。即系统性、协调性、集成性、同步性,外部资源管理是实现上述思想的一个重要的步骤。在传统的采购模式中,供应商对采办部门的要求不能得到实时的响应。另一方面,关于产品的质量只能事后把关,不能进行实时控制,无法实现同步化运作,而外部资源管理就是将事后把关转变为事中控制的有效途径,使企业参与供应商的产品设计和质量控制过程,共同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等,使需求信息能很好地在供应商的业务活动中体现出来,实现同步化运营。同时,也是实施精细化生产,零库存生产的要求,是在生产控制中采用基于订单流的准时化生产模式,即努力实现生产过程中的零缺陷、零库存、零交货期、零故障、零(无)纸文书、零废料、零事故、零人力资源浪费。

2、从为库存而采购向为订单而采购转变

传统的采办模式是为了补充库存,即为库存而采购,因此制定的采购计划艰难适应生产需求的变化,在供应链管理模式下,客户需求订单驱动生产订单,生产订单驱动采购订单,采购订单再驱动供应商,这种准时化的订单驱动模式得以准时响应用户的需求,从而降低了库存成本,提高了物流的速度和库存周转率。

为了企业能够更好的推广应用现代化(ERP)管理,做好企业内部物流的供应链管理,实现为订单而采购的转变,当前必须注意协调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首先,企业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考虑其供应商,并与其建立战略同盟,使各供应商成为企业供应链上的节点,实现企业在供应链竞争上的领先地位。其次,对企业物流进行流程再造。采办与供应的重点放在协调各种计划的执行,实现供应链精细化运作。再次,建立完善合理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使企业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在供应链上信息资源共享,以利于供应链上的各方实现同步化运营,彻底改变企业信息流程。最后,做好各方面的协调工作,在企业内部,采办部门的作用主要是做好与生产环节的沟通,协调供应与生产的关系,在企业外部,采办部门应主动参与供应商的协调计划,在资源共享的前提下,保证供应商不至于因为资源分配不平的矛盾,保证供应链的正常运行。

3、逐步实现准时制采购

准时制采购是为了消除库存和不必要的浪费而进行持续性改进,要进行准时化生产必须有准时的供应,供应链管理需要准时化采购来保证供应链的整体同步化运作。因此,准时化采购是必然的要求,它和传统的采购管理有许多不同,其中关于供应商的选择(数量与关系)质量控制是其核心内容,要实施准时化采购,必须首先考虑做到一些工作,包括:

建立准时化采购团队。其主要职责是认定和评估供应商的信誉、能力、或与供应商谈判签订协议,及发放免检证书,负责供应商的培训与教育;在这个准时化采购团队中采办人员的职责:寻找货源、商定价格,发展与供应商的协作关系并不断改进。

从产品质量、供货情况、应变能力、地理位置、企业规模、财务状况、技术能力、价格与其他供应商的可替代性等,选择最佳的供应商,并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

有步骤地实施准时化采购,制定采购策略,改进当前的采购方式,减少供应商数量,正确评价供应商,向供应商发免检证。准时化采购和传统的采购方式的一个不同之处是买方不需要对采购产品进行比较多的检验手续,需要供应商做到提供百分之百的合格产品,需要实现从预测的交货方式向准时化适时交货方式转变。

有效的开展试点工作。在试点过程中取得企业内部各部门及领导的支持是很重要的,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为正式推广实施准时化采购打好基础。

做好供应商的培训工作。确定双方共同目标,只有供应商也对准时化采购的策略和运作方法有了认识和理解,才能获得供应商的支持和配合,通过培训取得一致的目标,相互之间就能够很好地协调。

第9篇:供应商信用管理办法范文

近年来,我国各商业银行纷纷把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重点发展领域,并在自己的网站都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作为其主要业务品种进行推广。纵观各家商业银行电子银行业务的开展类型和模式,其电子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都大体相似。如在网络安全保障方面,大都分为密码和安全证书两种方式。自助注册客户在网上注册成功后,即拥有自己的帐户名和密码,用来从事网上银行的一些基本服务,诸如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如客户因需要享有更高级别的服务,则需到柜面办理开通签约手续,这时可拥有自己的电子安全证书,用来保护交易安全;在在申请要求和程序方面,主要分为网上注册和柜面注册两种方式。

(一)商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开办操作规程

1、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十分重视个人网上银行业务,并取得了显著成就。2002年获得英国《银行家》杂志 “全球最佳银行网站”、 2003年“中国最佳个人网上银行”之后。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服务独具特色, 该行中国工商银行2004年推出了新版个人网上银行“金融@家”。 “金融@家” 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

(1)业务注册

客户在享受“金融@家”为客户提供的各种金融服务之前,需要申请开通“金融@家”个人网上银行。如果拥有工行的活期存折,则不需要任何注册我们就已经为客户开通了“金融@家”存折版,客户通过存折版可以进行简单的账务查询和缴费。如果客户希望获得“金融@家”网上购物、证券投资、外汇买卖等更加丰富的服务,则必须办理网上银行的注册。注册前客户应拥有工行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或理财金账户卡中的任何一张,具体注册方式有以下两种:柜面注册和网上自助注册。

柜面注册:银行经办员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等资料无误后,将与客户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办理注册资料录入、客户预留网上银行密码等注册手续。

网上自助注册:个人网上银行自助注册是指未在柜面注册开通网上银行服务的牡丹信用卡、贷记卡、商务卡、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其中任一种卡)持卡人,可以通过工行网站实现网上自助注册,快速享受工行网上银行服务功能。

注册流程:

1)仔细阅读《网上自助注册须知》;

2)在线签署《中国工商银行网上自助注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

3)在线提供并输入个人信息。

4)客户自助注册成功后,当日即可开/:请记住我站域名/通使用工行个人网上银行系统。

(2)功能

“金融@家”是一个集银行、投资、理财于一体的新一代个人网上银行。它拥有12项大功能,58项子功能,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并可为客户提供高度安全、高度个性化的服务。主要包括:账务查询、账户间的转账,自助添加注册卡,自助下挂子账户;同时还可以进行行内汇款、跨行汇款和批量转账操作;缴纳手机费、市话费、网费、学费等费用的服务:“个人理财”为客户提供各类独具特色理财服务,包括理财方案设计、理财业务申请、各类理财协议的签订、金融信息的定制、服务预约等;网上汇市;网上证券;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和e通卡;银行卡服务;工行信使以及客户服务等。

(3)交易规则

交易规则对于个人网上银行业务而言十分重要。但目前银行制定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的不多,仅有中国工商银行等少数银行专门制定了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规则

第一条 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牡丹灵通卡、牡丹信用卡或牡丹贷记卡的客户,在我行营业网点注册网上银行或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卡的客户,登录我行网站自助注册网上银行后,具备交易资格。

拥有中国工商银行活期存折的客户,无须注册即具备网上银行存折版交易资格。

第二条 交易场所

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是:.cn ;.

第三条 交易功能

目前个人网上银行能为客户提供的交易功能有:账户查询、账户转账、个人汇款、在线缴费、代缴学费、委托代扣、个人理财、外汇买卖、银证转帐、银证通、国债买卖、基金、网上保险、网上贷款、B2C在线支付、工行信使服务、银行卡服务等。

根据客户类型和付费情况为客户提供不同的交易功能。

第四条 交易时间

网上银行对外提供24小时服务。

第五条 交易限额

个人网上银行无证书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B2C在线支付的单笔交易限额为5000元,当日累计交易限额为10000元。

使用证书的客户对外转帐、个人汇款或B2C在线支付时不受上述交易限额限制。

办理网上质押贷款业务时,每笔贷款最低金额为2000元(含),最高金额为30万元(含),且贷款金额不得超过质押存款金额的90%(质押存款为外币的,质押存款金额按质押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交易费用

客户使用网上银行,应按照我行网站“资费公告”中的有关收费标准缴纳相应服务项目的费用。

第七条 交易风险提示

为保障客户信息资料和资金安全,客户应避免在公共场所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妥善保管并经常更换登录密码、支付密码。凡使用密码或客户证书进行的操作银行均视为客户本人所为。

客户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直接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网址:.cn;),而不要通过邮件或者其他网站提供的超链登录;若要进行B2C在线支付,应通过我行网站“网上商城”上提供的特约网站链接进入相应的网站。

客户在操作时应依照银行的提示和说明进行交易,交易完毕立即退出登录。若遇交易中断情况,客户应认真核对账务信息,若有问题要及时与银行联系。

第八条 交易资格冻结

客户的登录密码、支付密码连续6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网上银行存折版客户的活期存折密码连续3次验证未通过,银行将冻结客户当日网上银行的交易资格,次日自动解除冻结。在网上银行交易资格冻结期间,不影响柜面业务办理。

第九条 其它交易事项

客户在进行银证通等交易时,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制定的交易规则。

第十条 交易异常

因网络故障、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导致网上银行无法正常运行时,客户可到中国工商

银行营业网点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 交易附则

本交易规则由中国工商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2、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于1999年推出网上银行服务,为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都提供了基于互联网的银行服务。个人用户只要开立了留有密码的实名制账户并拥有与实名制账户预留证件相符的有效身份证件就可在其网站申请注册。该行注册申请因申请级别的不同有所区别,详见下图所示

3、招商银行

招商银行自1998年开始率先为个人网上商户提供结算平台,目前该行提供 “网上支付卡”和通过专业版数字证书的“一卡通活期网上支付”两种付款方式供购物客户选择。在申请开办流程方面,招商银行规定所有招商银行客户均自动享有此项服务,无须办理申请手续,既可享有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转账、修改密码等服务。

4、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网上银行业务取名为“家居银行服务”,其实现的载体是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长城电子借记卡是中国银行长城信用卡系列产品之一,家居银行服务的开通申请也同样遵循:申请开电子借记卡——填写《中国银行家居银行服务申请表》,提供客户基本资料和帐户资料——开户客户在华夏银行开立华夏卡或储蓄存折——申请网上个人银行签约业务——在网点领取《华夏银行网络银行个人客户申请表》——领取到一个客户号和密码——客户进入该行“网上个人银行”,凭个人客户号和登陆密码即可得到相应服务。

(二)《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基本内容

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制定的仅有的一部有关网上银行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政规章。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1、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

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合资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申请。城市商业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统一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申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注册的以及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机构通过因特网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以及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构通过因特网向境外居民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均须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

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内部控制机制健全,具有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和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的管理制度;(2)银行内部形成了统一标准的计算机系统和运行良好的计算机网络,具有良好的电子化基础设施;(3)银行现有业务经营活动运行平稳,资产质量、流动性等主要资产负债指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4)具有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必要的网上银行业务经营管理知识,能有效地管理和控制网上银行业务风险;(5)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其总行所在国(地区)监管当局应具备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以下文件、资料:(1)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申请;(2)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种类;银行电子化基础设施建设情况;网上银行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网上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措施;网上银行业务运行支持系统、关键技术描述,以及系统安全保障措施;开办网上银行业务损失和收益预测等;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4)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规划;(5)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6)申请开办的网上银行业务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8)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银行获准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后,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查;城市商业银行若需增加网上银行业务经营品种,应由其总行统一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审查。银行申请增加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文件和资料:(1)增加业务品种申请;(2)增加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3)申请增加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4)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5)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申请增加以下新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1)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2)银行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3)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

银行分支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之前,应就开办业务的品种及其属性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报告。

2、网上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应确立网上银行业务发展战略和运行安全策略,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全面、综合、系统的业务管理规章,应对网上银行业务运行及存在风险实施有效的管理。

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应采用合适的加密技术和措施,以确认网上银行业务用户身份和授权,保证网上交易数据传输的

保密性、真实性,保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完整性和交易的不可否认性,应实施有效的措施,防止网上银行业务交易系统不受计算机病毒侵袭;应制定必要的系统运行考核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测试银行网络系统、业务操作系统的运作情况,及时发现系统隐患和黑客对系统的入侵;应将网上银行业务操作系统纳入银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之中;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

银行应配备专门的网上银行业务审计力量,定期对网上银行业务进行审计;应根据银行业务发展需要,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及时更新系统安全保障技术和设备。

银行应建立网上银行业务运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当局报告网上银行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重大泄密、黑客侵入、网址更名等重大事项。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接受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权威评估机构对其业务操作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评估。

3、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在对银行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监督和检查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有关法规进行处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强制停办部分或全部网上银行业务:(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或予以备案,擅自开办网上银行业务;(2)开办业务过程中,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危害了国家和公众利益;(3)开办网上银行业务过程中,逃避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检查,形成不公平竞争;(4)缺乏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管理混乱,无力对开办的业务进行风险控制,造成了重大的资金损失;(5)系统安全保障措施不充分,造成重大泄密,危害客户利益和银行体系安全;(6)出现重大事项且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7)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需要进行处理的其他情形。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三)个人网上银行业务相关法律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业务与传统柜台交易相比,有三个技术特点:1)银行与客户非面对面地进行交易;2)信息传递与储存完全以非纸的电子介质进行;3)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多,涉及的ISP、网络服务商等专业服务商多。这三个技术特点也反映在网上银行相关的法律问题上。由网上银行产生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

1.个人网上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之风险承担的问题。

个人网上银行属于在因待网上设立的虚拟银行,它的资金转移划拨都采用电子资金划拨(electronic fund transfer简称EFT)的方式。电子资金划拨是指采用支票,汇票或其它类似书面票据之外的无纸化的任何资金转移方式,它为网上银行提供了快速、便捷的电子资金转移、清算方式。

虽然如此,由于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涉及到的当事人众多,例举如下:顾客本人,网上银行等金融机构,系统经营主体,通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制造厂商,电力公司等众多相关者。当出现某种故障,无法划拨资金进行结算时,法律关系极为复杂,同时,网上银行通过电子资金划拨系统划拨的资金非常大,一着不慎,往往造成巨额损失,为此,美国国会于1978年11月制定《电子资金划拨法》来调控客户是自然人的小额电子资金划拨。1989年8月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针对商业性电子资金转移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第4A编,来调控大额的商业性电子资金划拨,但又不仅限于电子资金划拨这一方式,目前,美国《统一商法典》已成为美国管辖大额电子资金划拨最重要的法律。

随着跨国电子资金划拨日益普遍,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4A编,制定了有助于减少各国相关电子支付法令的差异,并为提供各国立法依据的《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不论是美国《1978年电子资金划拨法法》《统一商法典》4A编还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国际贷记划拨范法》虽都不很完善,但毕竟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权限交易等做出了规定,一旦出了问题能够依据法律来判定当事人的风险责任。当前,全球主要有21条电子资金划拨系统,我国主要有6条,但我国仍未对包括网上银行在因特网上的电子资金划拨制定出法律进行调控。

2.市场交易规则的变化。

传统的银行业务当事人通常仅有两方,即银行与客户是面对面的操作方式,而个人网上银行则不仅需要计算机因特网等高科技产品,使银行与客户两者关系变成银行、客户和计算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同时由于智能信用卡等网上电子货币的出现及不断发展,现金在网上银行的出现大大减少。银行与客户的面对面操作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无时间和空间限制的人机无纸化操作。网上银行的许多业务流程也使调整传统商业银行的法律不相适应,亟需制定新的完善的法律来调整网上银行的操作方能使之良好运行,做到有法可依。

3.身份确认

对银行而言,身份确认问题包括银行用什么方法确认客户身份以及在用上述方法确认失败时损失承担主体的确定。

传统的柜台零售业务中,银行通过存折的持有、密码、身份证、签字等确认客户身份。在这些识别方式中,除密码外,其他方式都表现为一定的外在的有形物体。这些物体的特性之一是不可复制,例如签字,被复制的签字不能做识别使用,即使其形状与原始签字完全相同。同时,密码几乎从不被单独使用,因为密码的特点是它能被复制。在柜台交易中完全使用密码,等于放弃了柜台交易双方相互见面的优势。

对于个人网上银行而言,由于交易是非面对面地在网络中进行的,以物化的方式进行身份识别不可实现。其身份识别主要依靠特定的密码,即由银行提供给客户一个由识别文件和口令结合使用的密码。密码是网上银行身份识别的唯一依据,因此密码被冒用的风险由谁承担成为银行和客户在订立合约时必须明确的重要内容。密码的可复制性使得传统的约定身份识别方式如印章并以该方式的真伪作为风险分担的界限的做法不再适用于密码。目前,银行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在网上银行章程或在与客户的协议中约定,客户对其密码下完成的一切金融交易负责,即如果密码被冒用,风险损失均由客户自担。

虽然银行可以通过约定转移身份识别的风险,但这种约定能否为司法机关认可还有待实践检验。因为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与客户双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和掌握是不对等的,交易记录全部由银行控制,因此,不能排除司法机关对身份识别问题提出疑问,并要求银行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4.证据效力

就证据的来源而言,由双方确认的证据证明力要强于单方提供的证据,如银行提供给客户的单据的证明力要强于银行自己提供的底单。

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大部分都有交客户收持的正本,如在储蓄业务中,每笔交易都打印在客户纸质的存折上。但目前国内网上银行的交易,交易数据都储存在银行的服务器中,客户手中不掌握任何原始交易数据。这一方面会加大对银行数据管理的要求,稍有不慎银行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另一方面,法院可能因此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因此,银行在设计业务操作方案时应对业务流程记录的完整性和可靠性予以充分考虑,并采取适当方式妥善管理和保存交易记录,以避免因证据缺陷带来的法律风险。

5.网上银行的电脑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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