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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环境的意见精选(九篇)

保护环境的意见

第1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一)农村环境形势严峻。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经过多年努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我国农村环境形势仍然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和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农村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意义重大。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必然选择。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统筹城乡环境保护,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下更大的气力,做更大的努力,切实解决农村环境问题。

二、明确农村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三)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和城乡统筹,把农村环境保护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以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结合起来,切实抓好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着力推进环境友好型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四)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防治、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治理、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东中西部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农村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

依靠科技,创新机制。加强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充分发挥科技支撑作用,以技术创新促进农村环境问题的解决。积极创新农村环境管理政策,优化整合各类资金,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发挥各级政府主导作用,落实政府保护农村环境的责任。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教育,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农民及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农村环境保护。

(五)主要目标。

到年,农村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有所控制,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有所改善;摸清全国土壤污染与农业污染源状况,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取得一定进展,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与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率提高10%以上,农村畜禽粪便、农作物秸秆的资源化利用率以及生活垃圾和污水的处理率均提高10%以上;农村改水、改厕工作顺利推进,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65%,严重的农村环境健康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和生活污染防治取得初步成效,生态示范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得到加强,公众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生活与生产环境有所改善。

到2015年,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状况明显改善,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加剧的势头得到遏制,农村环境监管能力和公众环保意识明显提高,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着力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

(六)切实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和水质改善。把保障饮用水水质作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首要任务。配合《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的实施,重点抓好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与管理,根据农村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集中饮用水水源地应建立水源保护区,加强监测和监管,坚决依法取缔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保护区。要把水源保护区与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结合起来,明确保护目标和管理责任,切实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加强分散供水水源周边环境保护和监测,及时掌握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防止水源污染事故发生。制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急预案,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大力加强农村地下水资源保护工作,开展地下水污染调查和监测,开展地下水水功能区划,制定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加强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评估,掌握水质状况,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村生活饮用水达到卫生标准。

(七)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和规模较大村庄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逐步推广户分类、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加强粪便的无害化处理,按照国家农村户厕卫生标准,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把农村污染治理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同发展清洁能源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村户用沼气,综合利用作物秸秆,推广“猪-沼-果”、“四位(沼气池、畜禽舍、厕所、日光温室)一体”等能源生态模式,推行秸秆机械化还田、秸秆气化、秸秆发电等措施,逐步改善农村能源结构。

(八)严格控制农村地区工业污染。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污染严重的企业向西部和落后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

(九)加强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大力推进健康养殖,强化养殖业污染防治。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通过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综合利用方式,重点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对不能达标排放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行限期治理等措施。开展水产养殖污染调查,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确定水产养殖方式,控制水库、湖泊网箱养殖规模。加强水产养殖污染的监管,禁止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栏养殖;禁止向库区及其支流水体投放化肥和动物性饲料。

(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采取技术、工程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做好农业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能力。大力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积极引导农民科学施肥,在粮食主产区和重点流域要尽快普及。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民使用生物农药或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生物防治和精准施药等技术。进行种植业结构调整与布局优化,在高污染风险区优先种植需肥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推行田间合理灌排,发展节水农业。

(十一)积极防治农村土壤污染。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查清土壤污染现状,开展污染土壤修复试点,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质量监管体系。加强对主要农产品产地、污灌区、工矿废弃地等区域的土壤污染监测和修复示范。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二)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加强海洋和内陆水域生态系统的保护,逐步恢复农村地区水体的生态功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入侵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强化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措施

(十三)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完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按照地域特点,研究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政策、标准和规范,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北方农业高度集约化地区、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东中线沿线、重要湖泊水域和南方河网地区等水环境敏感地区,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加快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监测、评价标准和方法。

(十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订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各级环保、发展改革、农业、建设、卫生、水利、国土、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能力建设,加大农村环境监管力度,逐步实现城乡环境保护一体化。建立村规民约,积极探索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组织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深入开展农村爱国卫生工作。

(十五)加大农村环境保护投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地方各级政府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水质改善和卫生监测、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农村环境健康危害控制、外来有害入侵物种防控及生态示范创建的开展。加大对重要流域和水源地的区域污染治理的投入力度。加强投入资金的制度安排,研究制定乡镇和村庄两级投入制度。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

(十六)增强科技支撑作用。在充分整合和利用现有科技资源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推动农村环境保护科技创新,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农村健康危害评价等方面的环保实用技术。建立农村环保适用技术制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通过试点示范、教育培训等方式,促进农村环保适用技术的应用。

第2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我正等着您”为你整理了这篇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情况的报告

运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是打赢蓝天保卫战攻坚之年,闻喜县委、县政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思想,以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为主线,以持续保持良好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解决群众关心关切的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立足县情,严格贯彻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一、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燃煤锅炉整治工作。县域12家事业单位、14家医疗机构、54家中小学校、18家工业用燃煤锅炉及801个餐饮业燃煤炉灶均已全部淘汰并实施清洁能源改造。

(二)清洁取暖工作。完成居民“煤改气”348户、“煤改电”3809户,超额完成了市下达的任务;集中供热小区及村镇共完成7100户。

(三)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工作。对76家涉工业窑炉的企业下达了专项整治任务。山西建龙钢铁投资3.4亿元对烧结、发电等工序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6家企业完成煤气发生炉淘汰及清洁能源改造工作;48家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工作。

(四)VOC专项整治工作。重点对有色行业煤气站VOC实施专项整治,并同时开展餐饮经营业VOC治理。目前,4家金属镁企业和801家餐饮行业均已完成了治理任务。

(五)夏季错峰生产工作。一是提升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对工业企业易扬散的煤、焦、渣等堆场采取喷淋覆盖措施;重点企业进一步提高脱硫、脱硝、除尘等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对于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二是严格控制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全县范围内的建筑机械、工程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源停用。三是严控建筑工地污染,全县市政、建设领域装饰装修等涂装作业环节停工,混凝土搅拌站、沥青拌合站停产,全面停止夜间施工审批。四是严控油气污染,全县范围内所有未安装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或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停止使用。全县油品储运企业、加油站、石化、化工企业上午九点至下午五点禁止装卸油品、易挥发化学品。五是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完善组织网络,强化禁烧巡查,加强宣传引导,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严控露天焚烧秸秆。

(六)违法排污大整治“百日清零”专项行动。出动监察执法人员400人次,对规定的中央省环保督查、散乱污整治、扬尘防治、柴油货车治理等13项重点工作实施了现场检查。涉及工业企业101家,发现问题87个,清零87个,清零率为100%。对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处罚42起,罚款338.9165万元,行政拘留2案3人,有力打击了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震慑成效明显。

(七)建筑工地污染治理工作。对全县在建房屋建筑及市政建设工地进行全面排查,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方式监督检查,确保各建筑工地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同时建成区13个建筑工地均安装了扬尘监测仪,5000平米以上3家建筑工地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并与市主管部门平台联网。督促建筑工地覆盖土方及建筑材料密目网3万余平方米、硬化道路2万余平方米;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13份,停工整改通知书12份。

(八)柴油货车违法整治专项行动。成立由市生态环境局闻喜分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在辖区主干道路布设4个查处站点,开展“冒黑烟”车、渣土车专项整治行动。

(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完成221家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制定,为工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了有力保障。召开多次重污染天气应对推进会,强化各乡镇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对职责,及时启动重污染天预警,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

(十)石门饮用水源地整治工作。石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包括石门河、横榆河、小涧河3个流域,总流域面积为141km2,涉及畜禽养殖取缔、河道清障清淤、生活垃圾整治、围网围栏及立标立牌等方面共计471个环境问题,项目预算总投资1934.837万元。整治工程内共涉及229户养殖户,截止目前已清理河道2400米,清障清淤9123立方,清理垃圾630方,并完成保护区立标立牌工作。

(十一)礼元集镇生活污水处理站建设工作。该污水处理站位于礼元槐林沟沟口,项目总投资556.6万元,采用半地埋式MBR处理工艺,日处理能力500m3。目前,该工程已于2019年12月底建成,2020年2月投入运行。

(十二)县污水处理厂扩容提效工程建设工作。投资2亿元对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容提标改造,扩容后规模达到3万m3/d,中水回用规模3万m3/d。目前,保温提效工程、深度处理及中水回用预处理工程已完工,扩容及中水回用工程的可研、立项、土地预审和“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

三、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我县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虽然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和问题。主要表现为:大气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县城建成区及周边村庄散煤取暖问题。散煤燃烧是影响空气质量的一个主要因素,目前建成区及周边村庄清洁取暖改造,时间紧,任务重,还需加快进度;二是扬尘治理的管控问题。需要对城乡结合部、物流公司等裸露地面产生的道路扬尘进一步加强治理。水污染防治方面,一是县城污水处理厂现有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每天5000-7000m3的管网污水直排河道,严重影响断面水质;二是直排的生活污水造成河道底泥二次污染。能力建设方面,一是未建设自动在线监控、网格化微站及平台,缺少精准把脉的科技手段;二是环境空气质量2个站点自动监测仪器整体老化,设备性能差,故障频繁,急需更换以满足站点监测的工作需求。

第3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2018年7月10日至7月25日,省生态环境保护第一督察组进驻我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10月18日向我市正式反馈了督察意见,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以最坚决的态度、最务实的作风、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措施抓好整改落实。截至2019年11月末,46项整改任务已全面启动,34项任务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其他任务正在有序推进,督察问题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现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整改完成情况

(一)提高政治站位,狠抓反馈问题整改

一是坚持高位推进,把督察整改作为“第一任务”。市委、市政府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由书记和市长为双组长的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推进整改,多次召开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专题会和全市整改动员部署会、推进会、调度会,对督察问题整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福春书记和灵计市长亲自部署、亲自调度,对整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一线调研督导,全力推进问题整改。市委、市政府建立了市委常委包保各县(市)区,市政府领导包保各行业部门的包保制度,定期对整改工作调研督办,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市政协领导同志也积极参与和协助推进生态环保工作。各地各部门成立了相应的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政主要领导亲自上阵,全市上下形成了党政同责、齐力整改的良好氛围,为整改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锁定问题清单,把反馈意见作为“第一靶向”。四平市坚持从省级督察反馈的问题出发,瞄准靶向,精准发力,全力做好督察整改“后半篇文章”。针对督察反馈意见,细化梳理出4个方面、15类、46项整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5个县(市)区和38个部门,层层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分解任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整改工作格局。优化了“三本账、四个清单”管理模式,将督察问题信访案件拉条挂账,强化实地核查和专项督查。对督察整改问题实行台账式动态管理,积极开展环保督察期间群众反映问题“回头看”,坚决杜绝“一刀切”,确保督察反馈问题和交办案件“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省级督察交办的435件信访案件现已整改完成430件。

三是盯紧两个责任,把落实责任作为“第一目标”。市委、市政府结合机构改革情况,及时对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进行调整,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先后出台了《四平市综合考评实施办法》《四平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四平市河长制市级会议制度〉等七项河长制配套制度的通知》《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深入推进辽河流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多项规范性文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日常考核。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印发《四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开展了伊通满族自治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工作。我市还编制印发任务清单、问题清单和项目清单,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强力推进整改工作。

(二)强化督导检查,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一是严格落实市领导包保制度。为确保市领导包保制度有效落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四平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局领导包保方案》,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局领导牵头,生态环境作风调研指导组组织精干力量成立五个工作组,配合做好工作对接、资料收集、综合协调等工作,确保市领导“双包保”制度落实落地,取得实效。

二是加强督察整改人员配备。经四平市委研究决定,由市委组织部在全市范围内择优抽调十名后备干部和硕博研究生借调到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两年,组成市生态环境作风调研指导组,专职从事督察整改工作,大幅提升了对我市各项整改任务的实地检查频次和覆盖范围,对我市督察整改工作的跟踪问效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三是开展专项督查。6月上旬,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和生态环境作风调研指导组组成3个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共检查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问题21个,信访案件207件,现场检查点位528处。对各地各相关部门分别列出了生态环保专项督查问题清单,下发通报,并对90余个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整改建议,进一步促进全市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工作形成“严实深细”的工作作风,有效推动各地各部门整改工作落实。

四是开展市级督查。为推动各地切实落实整改工作属地责任,拓展和延伸中央、省环保督察整改成效,我市于8月中旬开展了为期10天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督查。此次督查由五名副市级领导带队,分为五组分别进驻五个县(市)区和两个开发区,并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和专用邮箱。通过听取汇报、调阅资料、个别谈话、受理举报、现场督查等方式,参照省级督察模式开展工作。共调阅资料748份,个别谈话75人,受理群众来电来信十批次203件信访案件,下达责令改正30家,停产1家,关停取缔2家。实地检查1026个点位,发现问题231个,下发督办函51份。对各级督察整改问题及生态环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了全面核实。10月下旬,各督查组正式向各地反馈,要求各地制定整改方案同步推进整改,做到了既查点又查面、既查标又查本、既督政又督企,取得了十分显著的成效。

(三)强化考核,严肃追责问责

四平市着力加强督察整改工作的制度建设,将各级环保督察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督查考评体系,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为切实推进整改工作,实施提示、预警、督办、约谈、问责“五步工作机制”,建立了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定期调度、督导工作机制,推动督察整改工作落实、责任落地。2019年已下发提示函、预警函和督办函105份,并对整改推进不力的县区领导进行了约谈,督促整改问题加快落实。中央环保督察以来,全市共追责问责252人次,特别是对省级督察反馈问题,已追责问责38人,树立起了求真务实、履职尽责、主动作为的督察整改工作导向,坚决杜绝表面整改、虚假整改、敷衍整改和拖延整改。

(四)聚焦重点难点问题,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全市上下坚持以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以项目建设为抓手,以标志性战役为载体,聚焦水、气、生态等重点难点问题,狠抓环保督察整改落实。

一是扎实推进碧水保卫战。围绕“两方案一规划”,制定下发《四平市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和《四平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目前,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流转土地1.22万公顷,建成河流两岸保护带1903.25公顷。深入推进61个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现完工51个,在建10个。四平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4座污水处理厂升级扩建工程,城市污水处理能力由15.5万吨/日提升至26.5万吨/日,出水全部达到一级A标准;郭家店镇、孤家子镇等5个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建成投运,污水处理能力达到4.66万吨/日;9个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基本完成,新建污水收集管网约120.5公里。南、北河截流干管已完成36公里,建成区排水管网长度301公里,已完成雨污分流改造66公里;市区累计改造海绵城市老旧小区117个,40个自备水源小区全部改造完成。持续开展清河行动,各级河长累计巡河12万余次,全市共清理河道垃圾7.51万立方米,其中辽河流域6.02万立方米。强化畜禽粪污监管,全市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率达到81%,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100%。完成高效灌溉农田4.4万亩。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深化“走遍四平”工作,完成铁东120万立存量垃圾无害化处理,铁西112万立存量垃圾完成筛分。强化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建成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34个,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710个,改造农村厕所1.3万户。全市755个行政村基本实现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村屯全覆盖。2019年1-11月份,东辽河四双大桥、招苏台河六家子断面平均水质均为四类,条子河林家断面为五类,西辽河金宝屯断面扣除上游来水超标影响后达到四类,伊通河星光断面扣除伊通河整治清淤影响后达到三类,达到考核要求;二龙山水库、下三台水库、山门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三类。今年1-3季度,东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西辽河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指数分别下降73.97%、68.17%、55.82%,改善幅度连续3个季度位居全国第一。

二是纵深推进蓝天保卫战。深入落实我市蓝天保卫战行动计划,制定下发《四平市工业炉窑整治实施方案》和《四平市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加强煤烟型污染整治,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7台,47台20蒸吨及以上锅炉完成升级改造,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启动了柴油车黑烟抓拍系统建设;开展了“两清单、一规划”编制工作;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依法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强化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管控,市区主要街路机扫洒水达到100%;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划分5647个秸秆禁烧网格单元,确定8827名各级责任人;对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案进行了修订,严格落实13家供暖企业错峰起炉、4家水泥企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等措施,并对重点企业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1-11月空气优良天数264天,同比减少1天,重污染天数5天,同比增加5天,PM2.5浓度均值为36μg/m3,同比减少2μg/m3。

三是全面启动黑土地保卫战。加快推进黑土地保护利用工程建设。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292万亩,新增测土配方施肥面积80万亩。全面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69个地块的用地信息数据采集和质控工作。持续开展“清废行动”,规范固体废物存贮、处置与管理,市、县、乡、村医疗废物处置率达到100%。铁西区112万立方米存量陈腐垃圾筛分项目已全部完成垃圾筛分全部。我市192家加油站、755个地下油罐,除2家因拆迁和改造外,其余已全部完成改造。

四是深入开展青山、草原湿地保卫战。坚持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同步发力,深入开展造林绿化,完成河边、路边、村边、城市周边“四边”植树7421.6公顷,累计投入4225万元、植树4343.3万株。集中开展矿山整治,拆除118家证照不全的采矿企业生产设备,完成矿山复绿189.1公顷,一举解决了存在近50年的矿山无序开采乱象。强化水源涵养保护,完成5个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专项整治,拆除二龙山、下三台、山门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违建53处,安装围栏21043米,修复拆除违建后裸露地面4.7万平方米,生态放流鱼苗45万尾。全市退耕还河土地面积9062公顷,开挖边沟约1000公里,安装围栏364公里,建设河流两岸保护带1903公顷,完成条子河、招苏台河水源涵养林417.6公顷。我市林木绿化率达22%,城市绿化覆盖率达39%。2019年被全国绿化委员会授予“全国绿化模范单位”荣誉称号。

(五)改善能源结构,推动经济绿色转型

推进“多规合一”,加快能源结构调整,积极抓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大力发展以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生物质发电为代表的新能源产业。积极推进生物质燃料建设,全市建成及在建秸秆成型燃料加工项目9个,建成后预计年产25.8万吨秸秆成型燃料。保证天然气供应,天然气使用量逐年提高,2019年天然气用气量预计达到5300万立方米。

(六)强化铁腕执法,实施管家式服务。

严格落实新《环保法》及4个配套办法,强化司法联动,建立网格化、全覆盖监督体系,开展多项专项行动,持续强化环境监管,不断强化服务举措,全面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

一是强化监管铁腕治污。制定了辖区生态环境监管事权划分意见、行政处罚案件查办制度、环境信访举报工作制度等,出台了有奖举报办法,建立举报平台。截至目前,检查企业2100余家/次,受理信访举报411件,办结400件。立案63起,查封扣押3家,限停产6家,移送拘留9起,罚款761.07万元。

二是实行管家式服务。加快优化分级审批管理,有效落实取消环评资质法律要求。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与政务大厅“一窗受理”平台对接,实现网上材料申报和“不见面”审批;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大部门间联合检查力度,不断减轻企业负担,共核发9个行业72个排污许可证;提供技术服务,今年以来,聘请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50余人次进行现场指导,解决技术问题20余项。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围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的主题,聚焦以蓝天保卫战为重点的污染防治攻坚战等重点工作,开展环境日宣传,并充分运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平台开辟随手拍、生态环保整治进行时、热点聚焦等专栏宣传报道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情况,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二、存在问题

虽然我市督察整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距离省委、省政府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四平市整改任务进展还需要进一步加快,整改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举一反三、标本兼治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形势还比较严峻。在环境质量方面,东辽河、西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水质还未实现稳定长期达标,受极端天气等因素影响,水质易出现反弹。空气质量方面,“散乱污”企业整治、秸秆禁烧、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扬尘管控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城市污水管网还不完善,雨污合流制排水管线占比仍然很高,由于资金困难,污水处理运营难度大。在农村人居环境方面,生活垃圾、畜禽养殖粪污、农业种植污染普遍存在。在能力建设方面,基层监管能力薄弱,普遍缺少环境监测、监察执法专业人才和设施,综合执法能力不能满足工作需要,导致出现监管空白。

三、下步工作打算

我市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尽快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全面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一)坚持问题导向,持续抓好督察整改任务。高度聚焦中央和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及信访案件,算清楚整改任务账、举一反三账、长效机制账,明确整改目标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和责任清单,对标整改、对表落实,推动剩余各级环保督察反馈案件和问题清仓归零。

(二)聚焦重点问题,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实施《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深入实施蓝天、碧水、黑土地、青山草原湿地保卫战,重点解决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大气不稳定达标等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美丽四平建设。

(三)严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不断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加快建立生态环境监管体系,切实提升治理能力。

附件:四平市贯彻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四平市贯彻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进展情况

一、一些领导干部政治意识不强、环保意识不强,对生态文明思想研究学习不深入,掌握不全面、不系统、不到位。在谈到环境保护存在的突出问题时,总是归结为生态缺水、队伍缺人、财政缺钱等客观原因,缺少主动解决问题、主动担当作为的精神。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长期坚持。

1.市政府高度重视督察整改工作,召开了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署会、调度会、整改推进会议等80余次会议推进各项督察工作整改落实,召开的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议中20余次涉及督察整改工作。

2.生态委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调整部分成员单位,制定下发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明确整改任务和责任。召开4次领导小组会议,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今年重点工作任务。

3.将生态文明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培训计划。市委组织部制定了《十三五期间第二期市管干部进修班学员手册》,设立“生态文明思想”为课题的专题培训课程。在市管领导干部进修班课程中,由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专题讲授生态文明思想。四平市于2019年3月印发《关于2019年全市干部理论学习的安排意见》(四宣联发〔2019〕2号),明确要求专题学习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论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等内容。

4.严格执行《四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采取提示、预警、督办、约谈、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责任,2019年共下发预警、督办函105份,对3个地区进行约谈,今年以来生态环境方面问责32人(不含第一形态)。

5.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下发了《进一步落实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任务责任清单》,纵深推进蓝天、碧水、黑土地、青山草原湿地保卫战,开展秋冬季百日攻坚,重点解决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大气不稳定达标等问题,努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市、县(区)两级党政环境保护职责不够明确,部分领导干部对分管领域的环保职责不够清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传导层层递减。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长期坚持。

1.生态委更名为生态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调整部分成员单位,制定下发问题清单、任务清单、项目清单,明确整改任务和责任。召开4次领导小组会议,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今年重点工作任务。

2.积极推动综合执法队伍建设。按照《指导意见》要求率先开展市级执法队伍改革,实行“局队合一”管理体制。四平市生态环境机构监测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经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3.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了2019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制定印发了《2019年度生态环境目标责任制考评细则》,拟于2020年1月至3月对各地进行考核。

4.印发了《2019年度督察考评实施方案》,设置了能源节约、辽河流域综合整治、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的方面指标,指标权重不低于22%,并强化常态化跟踪考评。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之中,并在干部提拔任职前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5.加大核查力度,组织开展了专项督查和市级督查工作。对3次督察反馈的问题和信访案件组织了督查。加大督查督办力度,实施五步工作机制,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采取提示、预警、督办、约谈、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责任,2019年共下发预警、督办函105份,对3个地区进行约谈,今年以来生态环境方面问责32人(不含第一形态)。

三、一些县区和部门在向督察组提供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告中,讲成绩头头是道,洋洋洒洒几千字,谈问题却避重就轻,只有区区三五行字,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报喜不报忧,导致市委主要领导不能完全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长期坚持。

1.市督改办定期调度全市督察整改问题整改情况,形成通报,报书记、市长和各市级领导,2018年共印发7期督察整改通报,2019年已印发6期生态环保督察通报,实施双周调度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2.四平市人民政府在2019年3月四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由副市长王有利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18年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

3.印发《四平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推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开展了伊通满族自治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试点工作。

4.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信息公开,《四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四平市贯彻落实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的重大事项已与全省同步公示公开。

5.对生态环境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工作,8月份开展的市级督查,参照省级督察模式,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和专用邮箱,通过调阅资料、个别谈话、受理举报、现场核查等方式,开创了我市生态环保整改工作的先例。实地检查1026个点位,发现问题231个,已完成155个,受理群众来电来信10批次203件。持续传导压力,有力推动了整改工作。

四、个别部门履职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对整改问题责任、进度、措施研究不够不实,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没有得到真正落实,有些部门整改任务完成不好。市住建局在对承担的第21项整改任务,辽河流域内生活垃圾污染严重的问题上,缺乏认真研究,只围绕河道问题写整改措施,导致整改措施缩水、偏题,整改成效不明显。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制定了《四平市农村生活垃圾整县推进工作实施方案》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标准及规程》,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的通知》。整治成果通过省住建厅、省文明办联合检查组的检查验收,达到全市90%以上行政村的农村生活垃圾得到有效治理工作目标。

2.截止目前,全市共建有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点710个,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站14个,乡镇垃圾集中收集转运点13个,配备垃圾箱(池)92714个、垃圾收集转运车651辆、配备保洁人员4609人,已有748个行政村的生活垃圾得到了有效治理,覆盖率达到97.65%。梨树县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806处,双辽市整治非正规垃圾堆放点7处,并已在《国家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中申请销号。

五、市执法局在承担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问题整改任务中,未按时间节点要求对问题排查到位,未建立问题清单,导致全市积存渗滤液底数不清,整治措施没有针对性,整改效果难以到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市执法局对全市垃圾渗滤液进行了排查,建立了清单,并按月调度各地垃圾渗滤液处理情况。

2.2019年3月26日经梨树县环保局批复,将渗滤液在厂区初步处置后运送至梨树县污水处理厂。现日处理量为40吨左右。截至11月末已处理积存渗滤液9920吨。

3.双辽垃圾填埋场已完成A、B两区的防渗漏处理,并将原有渗滤液封存在导排管内,同时投资799.8万元建设日处理能力100吨的集装箱式两级DTRO渗滤液处理项目,目前A、B两区建设基本完成,实现封场,新建C区防渗已建设完毕,拟作为应急填埋场。

4.伊通满族自治县将生活垃圾送至辽源天楹垃圾焚烧厂进行处理,现有垃圾场进行深土覆盖,做封场处理。垃圾渗滤液采用二级RO膜反渗透工艺,日处理能力100吨,做到日产日清。

六、市林业局对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应承担的毁林整改任务推进不够,中央环保督察期间交办的2370项、3994项信访案件整改不到位,仍有部分林地未还林。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伊通满族自治县2370号案件已完成相关案件处罚,并于2018年底完成了相关林地恢复工作。

2.梨树县3994号案件已完成相关林地还林工作,并对成活率不高的地块进行了补植。

3.市林业局对相关涉及毁林的信访案件开展了“回头看”自查,对各地还林工作进行指导,明确林地属性,并对还林进展缓慢的地区进行督促。

七、市农委在承担的第20项整改任务中,尚未建立健全畜禽类污染资源化利用工作长效机制。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制定《四平市加快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方案》《四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草原生态保护的长效工作机制》。

2.加大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检查指导力度,督导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固体粪便堆肥利用、粪污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有机肥生产加工利用等模式,强化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截至2019年10月末,全市各地共排查出畜禽规模养殖场655个,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6%。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分别为96%、100%、95%。

3.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和完善信息互通机制,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和查处畜禽养殖污染环境行为,推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力度,结合四平市生态环境督察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组织三个督查组,对全市规模化养殖户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立整立改。

八、整改方案体系不够完善。市级整改方案中的整改任务第一项“站位不高、认识不够”的问题没有分解落实到各相关部门,致使市直部门在政治站位不高、缺少清醒认识、责任意识不强、不狠抓落实等方面,无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改。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整改。

1.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完善部门整改方案,将第一项“站位不高、认识不够”的问题加入到本部门的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中,并向市整改领导小组报备。

2.已完成《四平市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并向省督察整改领导小组报备。

3.对整改完成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对整改方案进行了审核并提出相应修改意见,对整改方案不符合要求的地区和部门要求重新细化整改措施。

九、四平市公安局整改方案中的“21字整改措施” 内容空洞,泛泛而谈,操作性不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市公安局重新修改完善了整改方案。

2.进一步规范案件办结反馈程序。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环境资源违法犯罪案件,不予立案的及时书面通知移送单位,立案、起诉的将办理情况定期反馈移送单位。

3.与畜牧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破坏草原案件联合执法工作。

十、四平市发改委整改方案中的“一句话整改措施”,内容空洞,泛泛而谈,操作性不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重新完善了整改方案。深化细化整改方案,重新总结切实有效、具体可行的整改措施,形成新的整改方案上报四平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市发改委提高认识,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生态环保工作。

十一、整改销号存在薄弱环节。整改方案中任务第1项,现有制度并没有充分体现出“一票否决”制度,且缺乏加大县域考核等生态环境保护权重的具体内容,各县(区)均缺少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日常考核的具体内容,以及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依据的文件及公示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部门已经自主验收销号,并且进行网站公示。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市委组织部已责成各县(市)区补充完善“一票否决”制度,目前各地已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本地区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制度中。

2.印发了《2019年度督察考评实施方案》,设置了能源节约、辽河流域综合整治、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水污染防治的方面指标,指标权重不低于22%,并强化常态化跟踪考评。同时,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市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之中,并在干部提拔任职前征求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

3.制定并下发《四平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组织开展了整改问题和交办案件自查,严格执行销号工作程序,补充完善材料,完成整改的及时销号。

十二、整改方案中任务第2项,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常委会每半年、政府常务会和部门党组每季度研究解决生态环境问题,但各部门上交的销号材料中部分部门未提供会议记录,还有部分提供会议记录的部门未按照要求每季度召开会议,而且有的会议记录根本与生态环境问题无关,这种情况下就申请销号,在网站上公示证明整改完成。

整改进展情况:已经完成,长期坚持。

1.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内容,定期研究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2.组织开展了整改问题和交办案件自查,按照《四平市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严格执行销号工作程序,补充完善材料,各地各部门对反馈问题开展了自查,对不满足要求的重新组织销号。

3.各地各部门上报整改销号时,严格执行销号工作程序,加大现场核查力度,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十三、存在拖延整改问题。四平市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在石岭镇哈福村砍伐树木修建院墙和道路案件,四平市林业局于2017年9月20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并限期3个月恢复原状。但直至督察组进驻,该企业仍未缴纳罚款,未拆除违法修建的院墙,未对破坏林地进行恢复,存在拖延整改的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相关违建院墙已拆除,并对相关地块进行了植被恢复。

2.该企业已于2019年4月上缴了罚款。

十四、存在拖延整改问题。中央环保督察进驻期间交办的第2346号、5682号群众举报案件中反映,梨树县十家堡镇多处林地被违规占用修建山庄、水库等问题,现场检查发现违规建筑尚未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尚未恢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2018年8月26日至9月18日,梨树县十家堡镇对上述地块进行了集中清理及林地平整作业,现已全面完成清理平整任务,达到恢复植被林业用地条件并于2018年底完成了植被恢复工作。

2.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了森林资源林地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巡查,进一步规范林地管理。

3.对相关的案件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

十五、存在拖延整改问题。铁东区山门镇龙王村非法采石案件公示的整改方案为要求采石场拆除生产设备,恢复林地植被。实际上金鼎矿业采石场现场设备均未拆除,剩余砂石未清理,林地植被并未恢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目前,已经完成设备拆除、砂石清理工作。

2.2018年底前已完成植被恢复工作。

十六、存在敷衍整改问题。第1778号案件反映的垃圾场污染周边环境问题,四平市公开的办理情况为“梨树县孤家子镇将所占地块复原,并已将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分选厂”。但督察组现场检查垃圾分选厂时发现,该分选厂没有环评手续,不具备处理资质,个别厂房没有地面防渗和顶棚,导致垃圾污染问题不仅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还对土壤造成二次污染隐患。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孤家子中央大街桥西150米处前钱家陈旧垃圾和分选厂垃圾已全部清理完毕(共清运7万方)。

2.在完成的垃圾坑周边进行加装围栏并消毒,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防止出现反弹现象。

十七、举一反三不到位。四平市没有围绕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的问题和交办的举报投诉案件,深挖根源、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梳理出其他类似问题。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长期坚持。

1.2018年10月开展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百日攻坚,持续推进未完成的整改工作。2019年先后于6月份和9月份印发了《关于开展生态环保督察整改“回头看”行动的通知》(四环督改〔2019〕19号)、《关于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举报问题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四环督改〔2019〕25号),对全市各级环保督察交办的信访案件办理情况进行了深入自查和细致梳理,确保整改到位。并对整改完成情况开展了专项督查。

2.为推进问题整改,解决突出环境问题,相继开展了夏季攻势、打赢蓝天保卫战“一微克”行动、秋冬季百日攻坚等专项行动,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

3.建立生态环境投诉举报长效机制。制定下发《四平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信访举报工作制度(试行)》(四环字〔2019〕94号),对信访举报工作流程进行了规范,形成了信访举报闭环机制。印发了《四平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试行)》(四政办发〔2017〕48号),通过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关注环保、参与环保,并在8月份市级生态环境整改工作督查中设立了有奖热线举报电话,发放举报奖励20余件。

十八、铁西区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缓慢整改任务中,没有对辖区内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污水排污吐口等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方案中只有一句“没有铁西区管理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铁西区党委和政府组织开展辖区内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排污口排查行动,将排查情况逐一建立台账,全力配合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十九、长效机制不健全。四平市没有按省委、省政府关于立整立改、建立长效机制的要求,在既要治标也要治本方面,更加重视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机制、制度建设。整改方案里明确列为整改措施的日统计、周通报制度,通报约谈、督办考核制度,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制度多数没有建立健全和实施。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长期坚持。

1.我市先后印发出台了《关于印发四平市黑臭水体治理三年攻坚作战的通知》《四平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四平市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四平市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四平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四平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辽河流域退耕还河指导意见》《四平市河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办法》《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文件,逐步完善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2.市委、市政府建立了市委常委包保各县(市)区,市政府领导包保各行业部门的包保制度,定期对整改工作调研督办,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下发了重点任务清单、项目清单、整改问题清单,深化“四项机制、八项制度”,优化“三本账、四个清单”,进一步明确整改任务,推动整改落到实处。

3.严格督查督办,加大现场核查力度,先后开展专项督查和市级督查,对整改责任不落实、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效果不明显的,采取提示、预警、督办、约谈、问责等措施压紧压实责任,2019年共下发预警、督办函105份,对出现逾期情况的地区进行了约谈,今年以来生态环境方面问责32人(不含第一形态)。

4.先后开展了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VOCs排放重点单位专项整治、重金属污染专项整治、消耗臭氧层物质排查、“工业炉窑”排查整治、水源地排查整治行动、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噪声污染集中清理、“2019夏季攻势”问题整治、污染防治攻坚“2019秋冬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等10余次专项执法检查。截至目前,检查企业2100余家/次,受理信访举报411件,办结400件。立案63起,查封扣押3家,限停产6家,移送拘留9起,罚款761.07万元。

二十、流域水质长期不达标。在近3年来,四平市条子河、招苏台河、西辽河、东辽河、伊通河等主要江河出四平断面水质大多长期超标,条子河林家、招苏台河六家子、西辽河金宝屯断面均呈水质恶化趋势。2016年和2017年四平市均未通过“水十条”省级考核。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整改。

2019年1-11月份,东辽河四双大桥、招苏台河六家子断面平均水质均为四类,条子河林家断面为五类,西辽河金宝屯断面扣除上游来水超标影响后达到四类,伊通河星光断面扣除伊通河整治清淤影响后达到三类,达到考核要求;二龙山水库、下三台水库、山门水库3个饮用水水源水质稳定达到三类。今年1-3季度,东辽河、招苏台河、条子河、西辽河国家地表水考核断面水质指数分别下降73.97%、68.17%、55.82%,改善幅度连续3个季度位居全国第一。

1.围绕“两方案一规划”,制定下发《深入推进辽河流域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完成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辽河项目61个,已经全部开工建设,完成51个。

2.制定下发《四平市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9-2020年)》和《四平市2019年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59个项目,调整至十四五期实施项目1个,完工49个,在建9个。

3.调整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开展黑臭水体整治。黑臭水体整治包括蔺家河(南河)和红嘴河(北河)黑臭水体整治工作共8个子项目。四平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二期)EPC项目已通过环保验收,投入商业运行。四平市西湖湿地项目已完工,投入使用;南河生态修复工程已完成。生态缓冲带建设完成总面积约14.6万平方米。四平市南河黑臭水体清淤工程已完工,清理淤泥约10万余立方米。南北河截污干管改造工程已完成36公里,2018年已完成创业路、兴达路、太平沟街等道路雨污分流改造12公里任务。2019年文博路、文凯路、烟厂路等多条道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持续推进,目前已完成雨污分流改造12公里。

4.深入落实河湖长制度,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清洁整治工作的通知》,积极开展清河行动。开展清河行动,截至目前,四平市各级河长累计巡河12万余次,全市共清理河道垃圾7.51万立方米,其中辽河流域6.02万立方米。

5.针对金宝屯断流问题,我市多次与省厅沟通,并向生态环境部汇报有关情况。

二十一、部分重点治污工程进展缓慢。四平市部分辽河流域“十二五”规划项目进展仍较缓慢,除已完成和终止实施的项目外,继续实施的12个未建成项目中,10个长期处于在建阶段,2个长期处于前期准备阶段。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按照《四平市重点流域劣五类水体专项治理和水质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将7个项目进一步调整优化,压实项目内容,优化项目投资,59个项目,调整至十四五期实施项目1个,完工49个,在建9个。

2.实施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水资源保护三大类61个项目,总投资约49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4.22亿元。截至目前已完工51个,在建10个。采取“五步工作机制法”按时调度项目建设进展,督促进展缓慢的项目加快推进。

二十二、《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中要求2017年10月完成的项目中,梨树县喇嘛甸镇、四棵树乡污水处理工程至今仍未完工,十家堡镇污水处理工程、招苏台河干流和重要支流污染河道清淤疏浚工程仍未开工。要求2018年6月完成的梨树县污水处理厂尾水人工湿地工程至今未实施。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

1.梨树县喇嘛甸镇、四棵树乡污水处理工程已建设完成,2018年9月通过环保验收。

2.完成十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全长10公里,现已通水运行。

3.梨树县辽河流域招苏台河河道治理及湿地项目已完成建设,明年春季进行蓄水和绿植工作。

4.梨树县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工程已建设完成,完成验收。

二十三、伊通县人工湿地工程仍未开工。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新建水闸,副坝前坡及两侧支沟引渠护砌长度275米,坝体前坡采用格宾护垫进行砌护,坝顶铺设砂石路面。重建两侧东、西支洞,并且对上游河道230米清淤整形等。工程建成后范家拦河闸形成34万平方米库区,最大蓄水量达180万立方米。

2.目前已封闭蓄水,对伊通河水起到了围水降解作用。

二十四、条子河达标方案的20个治污项目中,目前仅3个建成,12个在建项目中有2个完成时限为2018年4月的项目仍处于建设起步阶段,5个未开工项目完成时限均为2018年12月。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已对《条子河四平市控制单元水体达标方案》进行了调整,将涉及的20个治污项目调整为17个项目,并按照方案要求有序推进。

2.截至12月,已完成11个项目建设,6个项目在建。项目已投资7.39亿元,市生态环境局定期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调度,并每年在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上公示整改进展。

二十五、招苏台河达标方案的100个治污项目中,目前仅4个建成,14个在建项目中有7个完成时限为2017年底前,剩余82个均未开工。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梨树县对上述项目进行优化调整,纳入到《吉林省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与生态修复综合规划(2018-2035》,2020年底前需要建设完成水污染综合整治项目24个,完工21个、在建3个均按照序时进度推进。

2.加强督导调度,县督察办和县辽河办对进展缓慢的项目进行督办。

3.梨树县总投资约14.96亿元,积极争取资金14.96亿元。

二十六、重点工程已建成设施没有及时发挥治污效果。四平市西湖湿地项目从2016年就开始建设,其中投资2000多万元用于污水深度处理的2个4万平方米生物廊道虽已建成,但至今没有投入使用。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西湖湿地项目已于2018年底完成竣工验收,现已正式投入使用发挥治污效益。

二十七、十家堡镇接入郭家店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设施还未建设,虽然孤家子镇污水处理厂已经开工建设,但现场看处于半停工状态,进展十分缓慢,两个镇每天有2500吨生活污水直排。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2018年9月孤家子镇污水处理厂已经通过环保验收,出水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2.完成十家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全长10公里,现已通水运行,现十家堡污水排入郭家店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解决了污水直排问题。

二十八、农业面源污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除上游公主岭来水外,干流和支流仍存在水源涵养与河道生态保护措施薄弱,行洪区内占用河道、农田侵占河滩现象较为普遍。在辽河四双大桥断面明显看到东辽河辽宁一侧已全部实现了退耕还林还草,而我省境内东辽河段全部被农田覆盖,农药化肥等面源污染直接对水体造成污染。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整改。

1.制定出台《四平市关于东辽河退耕还河指导意见》和《四平市河流水系今秋明春造林绿化实施方案》。

2.2019年6月底前已基本完成完成辽河流域内河流两岸保护带建设。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流转土地1.22万公顷,建成河流两岸保护带1903.25公顷。

3.全市退耕还河土地面积9062公顷,开挖边沟约1000公里,安装围栏364公里,建设河流两岸保护带1903公顷,完成条子河、招苏台河水源涵养林417.6公顷。

4.市农业部门在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推广覆盖率和化肥利用率提高上已达到标准。2018年和2019年全市化肥和农药使用量持续负增长。

二十九、黑臭水体整治滞后。四平市南河和北河是条子河的上游,也是流经市区的重要景观河流,已被确定为黑臭水体,是条子河污染的主要原因。由于市政污水干管沿南北主河道内铺设,并在南、北河道两侧设置了68个雨污溢流口,每到雨季生活污水被雨水挤压从雨污溢流口直排南北河,7个企事业单位向南北河排放工业和生活污水,年排放污水量约41万吨。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2019年4月将南北河汇合口处的污水管溢流口下移至西湖湿地二号钢坝(10+800)下游。

2.完成南北河截污管线改造工程建设,总长度36公里。

3.开展清河行动,截至目前,四平市各级河长累计巡河12万余次,全市共清理河道垃圾7.51万立方米,其中辽河流域6.02万立方米。

4.调整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开展黑臭水体整治。2018年已完成创业路、兴达路、太平沟街等道路雨污分流改造12公里任务。2019年文博路、文凯路、烟厂路等多条道路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持续推进,目前已完成雨污分流改造12公里。

5.按照排污口整治工作要求,68个溢流口全部完成改造,封堵15个,改造53个。7个企事业单位均已完成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十、污水处理厂污泥大量堆存。四平市污水处理厂每年约产生3万吨污泥,目前采取将污泥在厂内加工有机肥进行处置,由于生产的有机肥没有取得许可无法销售,厂内堆集了大量生活污泥无法处置,直接影响到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将露天堆放的生活污泥和有机营养土运送到生产车间,规范处置。

2.拓展了污泥处置后的有机营养土的销售渠道,污泥销往各地有机肥厂、苗圃花卉基地,实现污泥处置企业良性发展。

3.严格落实污泥全程管理,完善了相关安全生产、接收、销售等制度。市住建局已派人长期驻厂监管并定时检查,确保市污水处理厂持续稳定运行,出水达标排放,污泥规范处置。

三十一、部分“水十条”任务至今未完成。江河源头及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三类的江河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都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整改。

积极配合省生态环境厅相关部门做好江河湖库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的制定工作。

三十二、未完成“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在2017年底前退出”的任务。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在完成主要河流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边沟或围栏设置工作基础上,按照《四平市关于东辽河退耕还河指导意见》《四平市河流水系今秋明春造林绿化实施方案》要求,开展退耕还河工作。

2.已基本完成完成辽河流域内河流两岸保护带建设。完成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流转土地1.22万公顷,建成河流两岸保护带1903.25公顷。

3.全市退耕还河土地面积9062公顷,开挖边沟约1000公里,安装围栏364公里,建设河流两岸保护带1903公顷,完成条子河、招苏台河水源涵养林417.6公顷。

三十三、还有100家加油站内370个地下油罐未完成双层罐更新或防渗池设置。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全市共192家加油站,除2家因拆迁和改造外,所有加油站已基本完成防渗改造。

三十四、大气环境污染不容乐观。四平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不够理想,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改善不够明显。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整改。

1.落实《四平市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相继开展打赢蓝天保卫战“一微克”行动、秋冬百日会战等专项行动,启动了柴油车黑烟抓拍系统建设,加强散乱污企业整治,依法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26家;加强煤烟型污染整治,淘汰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57台,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落实秸秆禁烧责任,狠抓秸秆管控,秸秆露天焚烧现象明显减少。修订重污染天气预案,市区主要街路机扫洒水率达到100%,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主要街路机扫洒水率达到100%。

2.《四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修订,下发各地各部门,严格落实错峰生产措施。

3.定期调度实施进展情况,对实施不力的实行通报、约谈等措施。

三十五、秸秆露天焚烧现象屡禁不止。2018年春季巡查共发现四平地区火点53个,占全省总火点总数的16%,禁烧包保和网格化监管责任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将秸秆禁烧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年度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项目。

2.深入落实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政策,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五化”工作。大力推广以秸秆还田、休耕轮作为核心的保护性耕作技术,突出抓好玉米种植“梨树模式”的推广和应用,不断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今年我市秸秆总量预计为493万吨,计划综合利用量416万吨。

3.制定了四平市秸秆禁烧区划定及管控方案,实行禁烧区全面禁烧,限烧区有计划烧除政策。强化秸秆禁烧管控,划分5647个秸秆禁烧网格单元,确定8827名各级责任人。

4.每年春秋两季持续开展禁止露天焚烧秸秆专项行动,按照“禁烧区全面禁烧,限烧区有计划合理烧除”的原则,扎实做好秸秆离田和限烧区烧除工作。秸秆露天焚烧高发期间,加大巡查、督导力度。严格执行《吉林省秸秆禁烧量化责任追究办法》,对秸秆禁烧工作不力、秸秆焚烧高发地区的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保持秸秆禁烧工作高压态势。

三十六、餐饮油烟污染问题比较突出。中央环保督察期间餐饮油烟的信访举报案件共54件,此次省级督察期间餐饮油烟的信访举报案件又达到85件,占转办总数435件的19.5%,出现了严重反弹现象,群众反映强烈。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对城区内未安装和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餐饮业进行地毯式检查。持续打击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及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的现象。

2.2019年6月,市执法局牵头对全市涉及油烟噪声扰民信访举报案件进行了回头看,对整改不彻底和出现反弹的案件再次进行整改,确保案件整改到位。同时每年也将针对该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确保油烟污染问题有效解决。

三十七、个别建筑工地物料堆放未采取遮盖防护措施,土方挖掘未采取降尘措施,道路未实施硬化,运输车辆出入未进行喷淋作业,建筑工地标准化制度落实流于形式,未能做到标本兼治,扬尘污染现象比较普遍。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积极开展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建设工作,创建“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以项目带动全市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2018年我市20个项目获得“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证书。

2.开展越冬维护专项检查工作,印发《关于开展全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方案》,成立了冬季安全生产、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强化建筑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对工地越冬维护值班制度、值班人员、越冬维护方案和现场围挡进行专项检查,抽查现场22个,发现安全隐患19处,要求立即改正,现已整改完毕。

3.监督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防止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对无照无证等合法手续的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依法查处;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鼓励渣土运输公司和市民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渣土)的运输车辆及时举报。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查处、教育渣土车不加盖苫布、向路面飘洒装载物、渣土车辆带泥上路等问题160余起,对332辆带泥上路、不戴苫布车辆进行执法,对16家公司及车辆进行处罚,共罚款12200元人民币,有效的遏制渣土车辆带泥上路违法行为。

4.积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对扬尘问题严重的建筑施工企业不予评优。

三十八、自然保护区违规开发建设问题仍然存在。四平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清单第二十六项“双辽市白鹤自然保护区内中粮家佳康(吉林)有限公司长岭第九猪场”的整改清单中,确定在8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督察发现,中粮家佳康(吉林)有限公司长岭第九猪场,2016年底投入使用,养猪场占地50.25公顷,年出栏商品猪55万头,位于白鹤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与缓冲区交界处。现场检查时该养猪场养殖生产经营活动不但没有停止,而且又在保护区内违规新建了一个2万立方米的粪污储池。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长期坚持。

1.双辽市白鹤省级自然保护区成立监督长岭第九养猪场拆迁工作领导小组,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整改监管工作,定期到拆迁现场实地查看。

2.强化对白鹤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监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绿盾2019”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问题整改工作,开展“绿盾2019”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改和强化监督工作。

3.与长岭县保持密切沟通和联系,推动拆迁和植被恢复工作有序进行,截至目前保护区范围内长岭第九养猪场和第十养猪场的化粪池以及保护区范围内的一段2.5公里的水泥路已全部拆除,并恢复植被。

三十九、非法采矿屡禁不止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孟家岭镇马家油坊6户企业毁坏林地私乱开矿,破坏林地14处,面积达到230.44公顷,生态破坏现象严重。梨树县和新开区对山林生态环境监管均存在缺位,矿山整治工作力度不足,三家子、四台子等国有林场也没有尽到保护森林的责任,使山林非法盗采和占用土地违法情况突出。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

1.梨树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19年4月印发《中共梨树县委梨树县人民政府关于成立矿山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梨委〔2019〕29号)制定矿山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严厉打击违法采矿,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严格落实林地矿山监管责任。

2.梨树县森林公安大队已对检查发现中存在非法占用林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12起,目前案件已办结4起,涉及占用林地21.613公顷。

3.目前涉及企业林地内违建及设备已全部拆除,已全部复绿,复绿面积30.08公顷。

4.制定印发了《梨树县林业局清理整治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梨林字〔2019〕34号),定期开展“举一反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矿、毁林行为。

5.印发《关于印发梨树县林业生态管护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梨政办发〔2019〕45号)的通知,明确属地监管责任,国有林地由四平新型工业化经济开发区国有林保护中心负责落实森林资源监管责任,集体林地由各乡镇政府、街道等负责落实森林资源监管责任。

四十、伊通县景石镇和伊丹镇大岭村域内有多家矿山开采和碎石加工企业,多年来这些企业在矿山开采和碎石加工过程中,生产工艺粗放,石料堆放无防护措施,道路运输过程中防尘抑尘措施欠佳,道路破损严重,导致周围区域扬尘污染严重。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对石料堆无防护措施等达不到环保条件的石场,责令停产整顿。狠抓矿山治理,2011年起,对非煤矿山实行“到期不再延续、新设不予受理”,累计关闭拆除乙类采矿企业122家,停产1家,对仅剩的1家证照齐全采石场进行了严格监管。

2.公安、自然资源等部门在矿区和重点路段设立卡点,昼夜值勤,严查偷采和超载。

3.推进矿区生态恢复,年度可复绿废弃矿坑100公顷。

4.交通运输部门对景台大榆树破损路段进行修复。

四十一、饮用水水源安全存在隐患。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完成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围栏建设工程,完成了饮用水水源地建立界碑及警示标志工作。完成了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项目的排查。进一步规范了保护区标志设置。

2.编制完成《四平市下三台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与安全保障规划报告》,已通过专家审核,政府已批复实施。

3.完成了水源地保护区内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二龙山水库15家,下三台水库6家,山门水库10家。

4.市生态环境局按照《四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三年攻坚作战实施方案》,开展水源地专项排查,按期公示水质状况,三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均达标。一级保护区内未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县级地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有序推进,目前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已基本完成整改,双辽市正在整改中。

5.加强双辽市自来水厂反冲洗的强度。自来水厂常规24小时反冲洗一次,视水源地来水浑浊程度适当增加反冲洗强度,依据市疾控中心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出水水质达标。

6.对一级保护区内不允许存在的违法建筑和养殖户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拆除井房14间并进行封井回填。

四十二、水源涵养林已经遭到严重破坏。四平市梨树县、伊通县,公主岭市以及辽宁省的西丰县部分乡镇都坐落在二龙山水库周围,在二龙山水库准保护区存在破坏林地的违法问题,二龙山水库周围水源涵养林近几年已遭到严重的破坏,水库周围的林地大部分已被耕地侵占。

整改进展情况:完成阶段性整改,按序时推进。

1.市林业局牵头对二龙山水库保护区内林地属性进一步核查,明确集体林地和国有林地管辖范围。

2.对破坏林地和侵占林地耕种问题进行摸排,完成对二龙湖周边排查,委托测绘公司进行土地勘界,并对照集体土地承包数据进行入户核查。经多方确认,二龙山水库保护区内非法侵占的林地面积共计3.9万平方米,其中,被侵占国有林地面积2.5万平方米,被侵占集体林地面积1.4万平方米。2018年11月中旬进行造林,恢复面积2.2万平方米,栽植云杉5600株;剩余3千平方米,2019年5月开始进行复绿工作,共恢复林地面积1.4万平方米,栽植樟子松4923株。

3.完成二龙湖水库周边401公顷土地流转,秋季植树。完成水库淹没线内已纳入第二轮700公顷承包田流转。将基本农田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调整,调整后进行植树和围栏。

四十三、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存在旅游、养殖等经营行为,对水源水质造成安全隐患。二龙山水源地人为将一级保护区面积缩小,半径为430米没有达到500米的划定要求。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已完成对旅游项目的全面清理,旅游标识已全部拆除,现大坝两侧焊接铁门,设置警示标语牌,设专人看管,实现了一级保护区封闭管理。

2.市水利局已于2018年7月16日完成了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问题的整改工作。建立二龙山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管理制度,确保整改成效不出现反弹。

3.对二龙山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上浮球位置重新进行测定和调整,解决浮球面积缩小、半径未达到500米的一级保护区设定问题。

四十四、农村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交通穿越等隐患仍存在。

整改进展情况:基本完成,长期坚持。

完成水源地整改5个问题。

二龙山水库:已由二龙山水库管理局完成整改,投放铁皮垃圾箱10个、垃圾桶60个、设置警示标牌21个。教育居民生活污水不再自然倾倒,已建设完成1处公共卫生厕所可满足现有居民使用。小孤家村3户拆除整改已完成。制定并实施了《铁东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铁东区关于化肥、农药“零增长”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禁止使用农药和限制使用农药名录》宣传单,推广绿色控害技术,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莫盘沟村4个屯及水源地周边耕地使用化肥相比减量2.2%,农药使用相比减量3.9%。

山门水库: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已整改完成。莫家屯、虫王庙屯2个屯,已经投资1.1万元投放57个垃圾桶(莫家屯27个、虫王庙屯30个),投放12立方米垃圾车1台,定期集中收集转运处理,已经全面启动生活垃圾整治工作,制定并实施了《关于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二级保护区内龙王村莫家屯、靠山村虫王庙屯(一社)2个雨排口,正在落实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和建设畜禽粪污收集池现已全部完工。3.已经制定完成《关于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农村道路进行限行管理实施方案》,设立限行警示标牌 1个。在二道沟至靠山已建设30m截洪沟1个,3*6*3m规格的应急池1个。

下三台水库:城东乡下三台村上道子屯12户48人搬迁已完成整改。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已整改完成。山嘴屯、孙家屯、上道子屯、老虎沟屯共建设完成卫生厕所31个,其中,山嘴屯7户、孙家屯16户、老虎沟屯8户、上道子屯(搬迁未建);孙家屯增加改厕1户;新建户外水冲公厕6座。“三防”粪污收集池每屯建设1座,共4座。穿越公路及村级公路截洪沟、应急池和应急预案问题整改完成:已经制定完成《关于涉及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农村道路进行限行管理实施方案》,共设立限行警示标牌4个;分别在下三台水库南北两侧建设完成2处应急池及拦水带。二级保护区内耕地面源污染整改完成。2.石岭镇磨盘沟村整改情况。二级保护区内耕地面源污染整改完成。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设施已整改完成。投放29个垃圾桶,其中,安家沟屯7个、莫盘沟屯2社7个、3社8个、西莫盘沟7个,区环卫处投放12立米垃圾车1台,定期集中收集转运处理。莫盘沟村安家沟屯、磨盘沟屯4个屯2018年改厕31个,建设户外水冲环保公厕6座。“三防”粪污收集池每屯建设1座,共4座,已经建设完成。

四十五、伊通县小孤山镇红日养鸡场将带有外排口的储粪池建在了四合子河边的岸坡上,粪污积液直排,污染河流。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拆除了小孤山镇红日养鸡场带有外排口的储粪池,并对沿河一侧进行清理,消除排污口。

2.已加强对红日养鸡场日常监管。

四十六、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突出。四平市铁东区的房身村、老城村两个深水井均未设立饮用水源警示标志,未进行围挡防护。

整改进展情况:已完成整改。

1.铁东区对两口水井进行了围挡,并设立了安全饮水标识,在水井中安装紫外线杀毒装置。

第4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章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

第二节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第三章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

第一节调查公众意见和咨询专家意见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调查公众意见可以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并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制过程中完成。

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调查内容的设计应当简单、通俗、明确、易懂,避免设计可能对公众产生明显诱导的问题。

问卷的发放范围应当与建设项目的影响范围相一致。

问卷的发放数量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以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咨询专家意见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其他形式。

咨询专家意见包括向有关专家进行个人咨询或者向有关单位的专家进行集体咨询。

接受咨询的专家个人和单位应当对咨询事项提出明确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对书面回复意见,个人应当签署姓名,单位应当加盖公章。

集体咨询专家时,有不同意见的,接受咨询的单位应当在咨询回复中载明。

第二节座谈会和论证会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决定以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根据环境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环境因素和评价因子等相关情况,合理确定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主要议题。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召开7日前,将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的时间、地点、主要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结束后5日内,根据现场会议记录整理制作座谈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并存档备查。

会议纪要或者论证结论应当如实记载不同意见。

第三节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听证会组织者”)决定举行听证会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在该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或者采用其他公众可知悉的方式,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和报名办法。

第二十五条希望参加听证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听证会公告的要求和方式提出申请,并同时提出自己所持意见的要点。

听证会组织者应当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申请人中遴选参会代表,并在举行听证会的5日前通知已选定的参会代表。

听证会组织者选定的参加听证会的代表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第二十六条听证会组织者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1名、记录员1名。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组织的代表参加听证会时,应当出具该组织的证明,个人代表应当出具身份证明。

被选定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因故不能如期参加听证会的,可以向听证会组织者提交经本人签名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参加听证会的人员应当如实反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意见,遵守听证会纪律,并保守有关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八条听证会必须公开举行。

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凭有效证件按第二十四条所指公告的规定,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会。

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及人选由听证会组织者根据报名人数和报名顺序确定。准予旁听听证会的人数一般不得少于15人。

旁听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纪律。旁听者不享有听证会发言权,但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后,向听证会主持人或者有关单位提交书面意见。

第二十九条新闻单位采访听证会,应当事先向听证会组织者申请。

第三十条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参加人;

(二)建设单位的代表对建设项目概况作介绍和说明;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做说明;

(四)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公众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解释和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和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进行辩论;

(七)听证会公众代表做最后陈述;

(八)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听证会组织者对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会主要议题;

(二)听证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姓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时间、地点;

(五)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代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所作的概要说明;

(六)听证会公众代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七)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代表对听证会公众代表就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问题和意见所作的解释和说明;

(八)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九)听证主持人认为应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当交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审核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二条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适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有关听证会的规定。

第四章公众参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一条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规定,在召集有关部门专家和代表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参与的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是否依法举行了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

(二)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是否认真考虑了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了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审查意见时,应当就公众参与内容的审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送审批机关。

审批机关在审批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意见以及前款所指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审查结果的处理建议;未采纳审查意见中关于公众参与内容的处理建议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5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关键词:新疆;矿产资源;生态补偿

一、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调查内容及调查范围

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调查问卷总共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受访者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受访者性别、文化程度等5个问题;第二部分为生态环境保护认知情况,包括受访者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关注程度、矿产资源开发是否会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等17个问题;第三部分为生态补偿认知情况,包括受访者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等11个问题。发放调查问卷1179份,收回调查问卷1154份,达到97.88%,其中南疆阿克苏、库车、阿瓦提、库尔勒发放调查问卷256份,收回调查问卷246份;北疆乌鲁木齐、石河子、克拉玛依、哈密、博乐、塔城、昌吉、阿勒泰、伊犁发放调查问卷923份,收回调查问卷908份。无论从调查问卷发放的数量还是从发放的地域来说,应该都能说明一定的问题。对研究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能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

二、新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调查分析

(一)受访者个人基本信息分析

从受访者的性别来看,选择男性578人,占50.09%;选择女性576人,占49.91%,由此可见,男女性别比例基本持平,调查对象性别比例正常。从受访者的年龄来看,选择18岁以下135人,占11.7%;选择18-30岁526人,占45.57%;选择30-50岁378人,占32.76%;选择50岁以上115人,占9.97%,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年龄在18-50岁,年龄结构分布合理。从受访者的文化程度来看,选择初中及以下177人,占15.34%;选择高中351人,占30.42%;选择专科245人,占21.22%;选择本科351人,占30.42%;选择研究生及以上30人,占2.6%,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文化程度为高中及以上,专科、本科文化程度者过半,文化程度较高,文化程度结构分布合理。从受访者的职业来看,选择公务员124人,占10.75%;选择企事业单位270人,占23.4%;选择个体232人,占20.1%;选择农民219人,占18.98%;选择其他309人,占26.77%,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各种职业都有,而且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数将近三分之一,职业结构分布比较合理。从受访者所处的区域来看,选择矿区234人,占20.28%;选择非矿区920人,占79.72%,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大部分都在非矿区,这与调查问卷的发放有关,问卷调查发放主要集中在县、市,所以矿区人数较少,所处的区域分布数据比较合理。

(二)生态环境保护认知情况分析

从受访者是否知道世界环境日是哪天来看,选择知道470人,占40.73%;选择不知道684人,占59.27%,由此可见,大部分不知道世界环境日是哪天。这是因为我国虽然于1985年6月5日开始举办纪念世界环境日的活动,自此之后,每年的6月5日全国各地都要举办纪念活动,但没有从法律上加以明确,所以大部分调查对象可能不知道具体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这有利于人们对世界环境日的记忆和宣传。

从受访者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的关注程度来看,选择非常关注233人,占20.19%;选择比较关注537人,占46.53%;选择很少关注296人,占25.65%;选择不关注88人,占7.63%,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还是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非常关注和比较关注,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对身边生态环境破坏问题不关注,说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生态环境破坏对生活的影响。

从受访者认为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的关系来看,选择没有关系120人,占10.4%;选择有影响,但关系不大417人,占36.14%;选择息息相关617人,占53.46%,由此可见,大部分认为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息息相关,只有极少部分认为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没有关系,说明越来越多的人已经意识到生态环境与个人生活的关系影响。

从受访者是否参加或愿意参加环境保护行动来看,选择参加、愿意807人,占69.93%;选择不参加、不愿意347人,占30.07%,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是参加或愿意参加环境保护行动的,说明大家对参加环境保护行动意愿和积极性很高,都愿意为环境保护奉献自己的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从受访者认为新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来看,选择非常严重277人,占24%;选择比较严重535人,占46.36%;选择一般279人,占24.18%;选择不严重63人,占5.46%,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新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非常严重或比较严重,说明大家对新疆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状况还是比较关心关注和担忧。

从受访者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来看,选择继续恶化511人,占44.28%;选择保持不变376人,占32.58%;选择日趋好转267人,占23.14%,由此可见,近半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继续恶化,尤其是南疆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继续恶化比北疆高,有少部分认为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日趋好转,说明大家对居住地的生态环境污染变化趋势不容乐观。

从受访者对居住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来看,选择非常重要340人,占29.46%;选择比较重要452人,占39.16%;选择一般重要270人,占23.4%;选择不太重要92人,占7.98%,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重要的,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居住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太重要,说明大家已经逐渐意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改变了过去只注重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

从受访者对当地人们的环保意识来看,选择很强125人,占10.83%,选择一般584人,占50.6%;选择差378人,占32.76%;选择不清楚67人,占5.81%,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当地人们的环保意识一般或差,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当地人们的环保意识很强,说明人们的环保意识普遍不高,有待加强。

从受访者对矿产资源开发是否会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来看,选择会796人,占68.98%;选择不会358人,占31.02%,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矿产资源开发会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说明大部分调查对象已经意识到了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社会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一般而言认为矿产资源开发对新疆生态环境带来不利影响容易理解,因为矿产资源开发是一把双刃剑,即给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巨大推动作用,同时,也对生态环境造成重大负面影响。

从受访者认为发展经济重要还是保护环境重要来看,选择发展经济182人,占15.77%;选择保护环境340人,占29.46%;选择都重要583人,占50.52%;选择不知道49人,占4.25%,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发展经济重要还是保护环境重要上认为环境保护重要或都重要,说明人们的观念发生了改变,改变过去那种唯发展经济忽视环境的观念,过去经济的发展是建立在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基础上。而今天人们越来越认识到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决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而发展经济的老路。环境保护看起来是个生态问题,但实际上是经济问题,是政治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摆在促进新疆跨越式发展优先战略位置,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的方方面面,形成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共识,形成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从受访者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是否赞同来看,选择非常赞同215人,占18.63%;选择赞同393人,占34.06%;选择不太赞同371人,占32.15%;选择不赞同175人,占15.16%,由此可见,调查对象认为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其非常赞同或赞同略高于不太赞同或不赞同的比例,说明大家对为了保护环境,宁可放慢经济发展速度支持的比例略高于反对者。这也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提出“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的发展理念基本一致。为了保护好我们的环境,我们可以选择优先进行环境保护,在环境保护的基础上发展经济,最终实现两者协调发展。

从受访者认为新疆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哪些来看,选择水污染1068人,占92.55%;选择大气污染1032人,占89.43%;选择固体废弃物污染963人,占83.45%;选择其他各种污染893人,占77.38%,由此可见,调查对象绝大部分认为新疆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其他各种污染等,说明大家认为新疆当前面临的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因此,我们应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

从受访者对政府当前污染的态度持什么看法来看,选择尽职尽责、监管力度较强158人,占13.69%;选择监管力度一般399人,占34.58%;选择监管力度非常不够497人,占43.06%;选择不知道100人,占8.67%,由此可见,调查对象绝大部分认为政府当前对污染的态度持监管力度一般或监管力度非常不够,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政府当前对污染的态度持尽职尽责、监管力度较强,说明大家对政府当前对污染的态度为监管不力或不满,为此,我们应加强政府对当前污染监督的力度。

从受访者对为了保护环境,可能会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就随之提高了,那么是否愿意接受提高了的价格来看,选择非常愿意90人,占7.8%;选择比较愿意295人,占25.56%;选择无所谓297人,占25.74%;选择不太愿意350人,占30.33%;选择非常不愿意122人,占10.57%,由此可见,调查对象相对来说,对为了保护环境,可能会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就随之提高了,持非常愿意或比较愿意的略低于不太愿意或非常不愿意。一般来说,为了保护环境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随之提高是不太愿意的,但随着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逐渐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为了保护环境造成产品或服务成本的提高,价格随之提高也逐渐被大家所认可或接受。

从受访者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的知晓程度怎样来看,选择非常了解97人,占8.41%;选择比较了解237人,占20.54%;选择一般了解385人,占33.36%;选择不太了解290人,占25.13%;选择不了解145人,占12.56%,由此可见,调查对象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知晓程度一般了解或选择不太了解的人数相对来说较多,说明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知晓程度不够,应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力度和宣传力度,使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有一个深刻的理解,因为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比重,也就是说,环境破坏容易,治理难,甚至有些破坏没办法治理与恢复,存在不可逆转性,所以我们决不能走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的老路。

从受访者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来看,选择行政命令298人,占25.82%;选择法律法规625人,占54.16%;选择经济补偿231人,占20.02%,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是法律法规,说明大家对生态环境保护最有效的手段认识比较准确,我们知道,我们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要有法律依据,不仅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更应做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也与我们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一致的。

从受访者是通过什么渠道获得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来看,选择电视、广播1041人,占90.21%;选择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900人,占77.99%;选择报刊杂志941人,占81.54%;选择社区或工作单位的普及教育活动737人,占63.86%;选择亲友、同事708人,占61.35%,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都认为通过电视、广播、、政府部门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杂志、社区或工作单位的普及教育活动、亲友、同事等渠道获得有关环境保护的信息,说明在当前信息时代,人们获得环境保护的信息来源是多方面的,并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方面。

(三)生态补偿认知情况分析

从受访者是否知道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来看,选择知道406人,占35.18%;选择不知道748人,占64.82%,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是不知道的,一来是我们国家过去对生态补偿不够重视或宣传不到位,实践真正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措施不够,二来对生态补偿的立法欠缺,没有有效的立法与宣传,实践中又很少进行有效的生态补偿,所以大家对生态补偿也很陌生,生态补偿的意识不够。

从受访者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来看,选择非常了解201人,占17.42%;选择一般了解508人,占44.02%;选择不了解445人,占38.56%,由此可见,相对部分调查对象对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为不了解,还有相当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为一般了解,由于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是不知道的,即使知道可能也只是知道一点,因此大部分对生态补偿的了解程度为一般了解甚至不了解,这也与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这一说法是不知道基本吻合。

从受访者认为有无进行生态补偿必要性来看,选择非常有必要349人,占30.24%;选择有必要538人,占46.63%;选择没必要163人,占14.12%;选择不知道104人,占9.01%,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有必要甚至非常有必要进行生态补偿,说明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进行生态补偿的重要性。

从受访者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来看,选择非常支持467人,占40.47%;选择一般支持555人,占48.09%,选择不支持132人,占11.44%,由此可见,绝大部分调查对象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是支持或非常支持的,说明大家对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态度或观念的变化,这也与认为是否有必要进行生态补偿的观念基本保持一致。

从受访者认为是否应该进行矿区生态补偿来看,选择非常赞成402人,占34.84%;选择赞成516人,占44.71%;选择不赞成167人,占14.47%;选择跟我没关系69人,占5.98%,由此可见,决大部分调查对象赞成或非常赞成应该进行矿区生态补偿。说明大家已经逐渐认识到了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以及矿区生态补偿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从受访者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是否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吗来看,选择肯定会417人,占36.14%;选择不一定542人,占46.96%;选择不会195人,占16.9%,由此可见,三分之一强的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肯定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近半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一定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近半调查对象认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不一定会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这说明调查对象对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保护和改善新疆的生态环境持不确定的态度,当然这还要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情况。

从受访者认为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怎样来看,选择还没有形成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567人,占49.13%;选择已初步形成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还需改进,效率一般416人,占36.05%;选择已形成完整的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合理,效率较高171人,占14.82%。由此可见,近半调查对象认为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还没有形成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效率低下,只有极少部分调查对象认为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已形成完整的综合管理体系,机构职能设置合理,效率较高。说明大家对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认识是比较清楚和准确的,应该说新疆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的管理体制已经初步但还没有完全形成综合管理体系,存在机构职能设置不合理,效率不高等问题。

从受访者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满意程度来看,选择非常满意95人,占8.23%;选择满意394人,占34.14%;选择不满意502人,占43.51%;选择非常不满意163人,占14.12%,由此可见,近半调查对象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是不满意,不满意和非常不满意的也占了大部分。应该说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是有不足,无论是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制定还是政策制定都存在不足,说明大家对当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情况认识是准确的。

从受访者认为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有哪些来看,选择工作经费不足949人,占82.24%;选择工作量大787人,占68.2%;选择企业不支持872人,占75.56%;选择不理解611人,占52.95%;选择操作难度大631人,占54.68%;选择管理难706人,占61.18%;选择后续管护问题难解决526人,占45.58%;选择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等问题769人,占66.64%,由此可见,大部分调查对象认为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有工作经费不足、工作量大、企业不支持、不理解、操作难度大、管理难、后续管护问题难解决、缺乏其他部门的配合等问题。说明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确实比较多,大家也意识到当前生态补偿面临的困难。

从受访者对生态补偿标准应该由谁来定来看,选择政府330人,占28.6%;选择企业210人,占18.2%;选择当地群众282人,占24.44%;选择相对独立的评定或监督机构332人,占28.76%,由此可见,对生态补偿标准,调查对象认为应该由政府和相对独立的评定或监督机构相对较多,当地群众和企业相对较少。说明大家对生态补偿标准由谁来定存在加大分歧,应该来说,生态补偿标准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要考虑到方方面面,影响生态补偿标准的因素很多。

第6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关键词:环保法庭 运行机制

一、环保法庭的受案范围及管辖

贵阳市环保法庭(包括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和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是从保护以“两湖一库”的水资源和贵阳市环城林带的林业资源位代表的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出发,结合上述生态环境资源分布的自然现状及生态环境案件本身的专业性,专门设立的,专门审理以“两湖一库”、贵阳市环城林带水资源、渔业资源、林业资源、土地资源保护为主的环境保护案件,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以及相应的执行案件。

根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筑中法发[2007]37号文)规定,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受案范围包活

(一)刑事案件

包括贵阳市辖区内,的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环境资源保护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如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件;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如放火(失火)案件;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而涉及的资源保护的案件,如走私珍贵动物案件;因渎职犯罪而涉及环境资源保护的案件,如环境监管失职案件;因犯罪行为或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如因受贿导致环境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

贵阳市辖区内,所有涉及生态环境、生活环境的排污侵权、损坏赔偿案件。主要包括:“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以及环城林带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而产生的民事案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因水体、大气、噪音、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引起的侵权、赔偿案件;因砍伐林木、采掘矿产资源、开垦、养殖、建设等行为破坏环境而引起的损坏赔偿案件;因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所产生的损坏赔偿案件;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坏赔偿案件;因相邻关系而引起的涉及到环境污染且影响公共利益的案件;其他涉及环境公共利益的案件。

(三)行政案件

贵阳市辖区内,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其他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环境保护行政案件主要是指行政不作为案件、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赔偿等案件。

(四)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各级检察机关、“两湖一库”管理局、各级环保局、林业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可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仅限于涉及“两湖一库”及环城林带环境保护、管理、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

上述四类案件的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的,分别由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受理。此外,报经贵州省高院指定,环保法庭还可以审理贵阳辖区范围外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案件。

综上,环保法庭的案件受理范围囊括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类别以及相应执行工作,实现了“三合一”的审判权配置模式,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形成以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和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为支撑的,贵阳市辖区范围内(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可拓展至贵阳市辖区范围外)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集中专属管辖。

这样的模式,第一,有助于实现对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管制。首先,三类审判合一有助于法院综合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手段,同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形成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合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如在郎学友盗伐林木案中,环保法庭就采取就综合采取了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惩戒措施,既有效的惩处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亦取得狼好的社会效果和生态效益。其次,集中专属管辖有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相互推诿,解决跨地区的环境污染诉讼难的问题,形成从遵从生态资源的自然属性出发对生态资源进行保护的有效机制。

第二,有助于提升法院审判的专业化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涉及学科面广,专业技术问题复杂,对法官是知识结构要求高。若沿袭过去的由各个法院单独、分散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模式,由于机构、人员的相对不稳定,既不利于审判人员学习和积累审判经验,也不能形成鼓励审判人员专注于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判,逐步提升相应能力和素质的机制,从而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果。而环保法庭三类审判合一和集中专属管辖,恰恰能够解决上述问题,在不断的同类案件审理经验积累和针对性的相关专业知识学习过程中,提升环保法庭对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案件审理质量。

二、环保法庭的诉讼参加人

如前所述,环保法庭还承担着环境公益诉讼上的审判职能,这就使得该法庭在其所审案件中的诉讼参加人与普通法庭相比有所不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亦规定,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作为行政诉讼的原告须与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般来讲,上述两条规定是普通法庭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对原告主体资格的要求。而环保法庭从切实保护贵阳市“两湖一库”水资源和环城林带林业资源的,率先开启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的实践,使得环保法庭的诉讼参加人中的原告范围更广,有效解决了环境保护诉讼启动难的问题。

依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为了环境公共利益可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和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为进一步落实该规定,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还出台了《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关于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实施意见》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启动条件作了规定。

该《意见》规定,(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并有权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时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涉及到环境公共利益的污染问题作出答复或处理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要求环境保护管理切实履行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停止作出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要求有关责任主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责任。(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贵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进行涉及公共环境利于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决策活动中,未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或者社会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的,可以提前环境公益行政诉讼。(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政府信息,包括生态文明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的范围及规范要求、生态文明建设量化指标及绩效考核结果、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财政资金保障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生态补偿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环境保护及规划建设的监督

该《意见》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两个方面规定公益诉讼原告的范围,为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提供积累了有益的经验。而且这个《意见》明确了公民可以成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对推进贵阳市“两湖一库”和环城林带的生态保护,丰富和拓展公益诉讼理论亦有着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为了防止环境公益诉讼推广后,特别是向普通公民和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组织放开后可能带来的滥诉和诉累问题,科学合理的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该《意见》对提起公益诉讼亦设置的一定门槛要求。就公益行政诉讼而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提起公益行政诉讼之前,须(1)先要求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查处,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处理或者答复的;或者(2)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未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监督或者未依法主动公开有关政府信息。就公益民事诉讼而言,《意见》则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须依照法律规定提讼,具体而言,检察机关、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公益组织可以依照《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对公民而言,则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须与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与案件没有直接关系的公民,既可以按照前述提起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要求,通过启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落实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诉求和并实现其保护生态环境目的,也可以借助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方式来间接实现上述诉求和目的。这样的作法,既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特别是普通公民和环保公益组织投身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又使环境公益诉讼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来启动,避免生态环境被破坏时,无人或者欲诉无门的情况。

此外,为保障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切实实现其诉权,《意见》还规定,法院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明确予以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对于涉及“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等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确需采取取证、检验、鉴定等方法而存在资金困难的,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协调贵阳市两湖一库基金会提供必要的资金帮助;对需要申请保全或先于执行的案件免收保全费。

三、环保法庭的证据制度

环境污染案件成因复杂,调查取证及损害后果的评估、鉴定困难,而且涉及水文、生物、化学、物理等多学科知识,专业性强,这给这类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为解决这些问题,环保法庭在制度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

(一)举证责任

环保法庭在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合理的划分了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首先,环保法庭根据《侵权责任法》中体现出来的无过错责任的要求确定了多元证明标准体系,即对不同主体(原告与被告)和不同的证明对象(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免责事由等)适用不同的证明标准。在因果关系和免责事由的证明方面,对原告适用较高程度盖然性标准,对被告则适用高度盖然性标准;在损害行为、损害事实、损害后果等其他方面则与原被告适用相同的证明标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低度盖然性标准;对于“免责事由及行为与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加害人)进行举证,如被告不能证明上述两点,则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环保法庭通过细化《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在厘清不同法官之间对相关规定的不同看法的基础上,既合理分配了原被告之间的举证责任,也使环境污染案件的审理在举证责任上有了统一标准,方便了案件的审理。

(二)专家委员会制度

环境污染案件涉及污染的致害成因、污染的损害程度等众多的专业技术性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责任的承担。如果采取传统的专业鉴定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不仅周期长、成本高,而且还存在相关鉴定机构少,难以鉴定等困难。为此,环保法庭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和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制度,将相关领域的专家引入到环保法庭的案件审理中来,有效解决了上述专业技术性问题给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带来的困难与障碍。

首先,由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清镇市人民法院面向社会聘请环保、林业、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家,成立贵阳市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1)就环保两庭审理案件中所涉及环保、农业、土地等方面的专业问题给合议庭提供咨询意见;(2)就环保审判在建设生态文明中的功能、作用,长效保证环保两庭正常工作等问题,向两级法院提供咨询意见、建议或有关信息;(3)进行特定事项的社会调查,反映民意和社会实情,发表专家咨询意见;(4)其他事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方式是从实际出发,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咨询活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在此基础上,环保法庭还尝试采信专家证言作为案件定案依据,有效降低了诉讼的周期和成本,推进了环保诉讼正常、有序、健康的发展。

其次,为充分发挥所聘专家作用,清镇市还聘请了部分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直接参与到环境污染诉讼案件的审理中去。这样做:(1)可以在不突破现有的诉讼法规定的同时,更有效地利用专家所具有的专业知识直接服务于审判工作,弥补法官知识结构的不足;(2)可以成为专家证言的有效补充,使案件即使在没有鉴定结论或者专家证言的情况下也能够得到审理,确保案件审理质量;(3)可以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4)专家陪审员的相对独立性亦是实现对环保审判工作的群众监督,保证环保审判工作公开、公平、公正的有效措施。

(三)诉前证据保全

环境污染诉讼取证困难,特别是一些关键证据因为大气、水体的流动性等原因容易灭失,而导致环保法庭难以判断污染物来源,致害原因、损害后果等与案件审理相关的重要事实。为此,环保法庭根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主动依职权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在审判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环保法庭执行制度

环保法庭根据环境污染诉讼的特点,从防止污染扩大、损害加剧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体系中的先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操作过程中,环保法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中“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于执行的”规定,结合相应司法解释中对“紧急情况”的进一步阐释(“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和“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应当事人的申请和污染情况采取了先于执行的措施,有效的制止了排污人的环境污染行为,避免了损害后果的扩大和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进一步恶化,实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初衷和目的。

在环境保护刑事的审判和执行过程中,环保法庭还针对盗伐、滥伐林木案件,在判处徒刑的同时,还根据《森林法》中关于盗伐森林责令补种的规定,判处案犯到案发地补种树苗,并判决生效后责令案犯到案发地执行补种树苗的判决。这一做法充分体现环保法庭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的定位和要求,也是环保法庭在实践中的创新。

五、环保法庭运行中的其他制度

(一)案件回访制度

为提供环保案件审判质量,更有效地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扩大和巩固环境审判的社会效果,实现保护环境的最终目标,环保法庭建立了案件回访制度。对于环保法庭受理的刑事、民事、行政、行政非诉案件中有执行事项的环保案件,群众有反映的其他环保案件和环保法庭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其他案件,环保法庭均可进行案件回访。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

1、回访方式。分为:(1)直接回访,包活承办人回访、庭长回访等方式,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情况决定;(2)间接回访,分电话回访、书面调查回访、委托当地政府工作人员回访、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回访等方式;(3)座谈会,即邀请环保案件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环保法庭,以座谈会方式案件审理后的排污治理情况;(4)专题回访,即对重大案件、特殊问题做专题回访。由庭长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凡专题回访发现的问题都要进行专题研究、落实。

2、回访内容

(1)案件办理情况回访。接触案件当事人,了解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情况,客观、全面、实事求是地了解案件办理全过程;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及当事人对环保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宣传环保知识、环保审判工作纪律,耐心解答质疑,评判审判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办案水平、态度及满意程度,并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

(2)案件执行情况回访。包括刑事案件回访,主要内容是掌握附带民事判决部分或非刑罚处罚部分执行情况;民事案件回访,主要内容是掌握判决义务是否履行,法院判决后是否对污染进行治理、整改,之后是否又产生新的污染,当事人双方是否又产生新的纠纷等;行政及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回访,主要内容是掌握相对人是否又有新的违法排污行为,行政机关是否对行政处罚程序进行有效改进等。

3、对回访的处理及反馈

环保法庭案件回访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尽量到现场调查进行,对当事人反映的意见或现场查看情况,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反映意见主要针对法官不依法办案、不文明办案、违法违纪问题,主要通过认真搞好调查,加强道德和纪律教育,责令承办法官限期整改或按规定予以处罚;(2)经过现场调查,发现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又产生新的纠纷,则如实记录并采取向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法庭介入调解、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以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追究责任等措施。

此外,对于案件回访,环保法庭均要做登记,存档备查,对每次回访的处理结果,报经庭长同意,可反馈给当事人。此制度的推行得到了社会广泛认可,亦提升了环保法庭的在审理环保案件的地位和作用。

(二)司法建议和环保法律意见书制度

为更及时、有效的处理环境污染问题,环保法庭利用其在各类环境污染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从能动司法的角度出发,结合审判经验,认真分析,积极主动的通过环保法律意见书的方式向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使其及时处理一些尚未形成诉讼的污染事件,并在此基础上帮助相关部门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实践证明,环保法庭的司法建议和法律意见书制度降低了环境污染的造成的损失,减少了环境污染诉讼,对提升相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行政能力,改进其社会管理工作,减少社会治理成本和促进全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都有着重要作用。

第7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调查过程及结果

此次调查活动我们采取了多种方式,多方面收集资料和数据,尽量获得第一手资料,力求真实和准确反映事物的本来面貌。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在村里选点实地观察并采取水样;到几家企业调查了排污及治理情况;走访了村里的一些居民,了解了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及对其污染危害的看法。要想全面反映一个地区的环境污染现状并作出准确评价是很困难的,限于我们自身的能力,我们对家乡的环境现状、影响、趋势作出一些粗浅的评价。

(一)实地观察过程及结果

本次实地调查,我们进行了大气和水污染状况调查。观察表明,唐坪村大气状况尚属良好,晴天时大气能见度比较高。个别地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水体污染。如附近河段水色浑浊,散发出臭味,水样ph值测定表明,其ph为酸性。通过查阅资料我们了解到,污水直接排入河道和水体造成的。

(二)调查结果

据调查,很多人认为,目前唐坪村的环境大大不如十年前了,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河水存在一定的污染,有些时候村里的空气质量也不能尽如人意等等。被访者普遍认为,确实应该加大力度、采取措施来加强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被访者就如何保护我们的环境纷纷提出了意见和看法,他们也表示愿意从自身做起,参与到环境保护工作中来,为把我们唐坪村建设得更美尽自己的一份力量。可见人们对周围的环境还是十分重视的,他们的环保意识也是很强的。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了解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也使环境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已经构成了严重威胁。解决环境问题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任务。改变目前这种环境状况,光靠环保部门的努力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提高我们大家的环保意识。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不是一个人造成的,保护环境也应该是全社会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同时,我们也懂得了:我们就是社会的主人,改善地球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应该努力增强环保意识,节约资源。如果全地球人人破坏,天天破坏,地球就会变成垃圾场;如果全球人人环保,天天环保,就能创造一个美好的世界。让我们携起手行动起来,共同努力保护好地球——我们共同的家园。

(三)改进意见

为此,我们建议从我们自己做起,从一点一滴小事做起,要做到:

1、一水多用、节约用水。

2、慎用清洁剂,选用无磷洗衣粉,保护江河湖泊,防止造成富营养化。

3、不乱扔垃圾及废弃物,将垃圾放到指定的地点。

4、尽量不用、少用塑料袋,要积极使用可再生利用的用品,减少白色污染。

5、尽量少用一次性用品。

6、多学习和宣传有关环保的法律,积极向环保部门举报破坏环境的行为。

7、增强环保意识,爱护大自然,了解大自然,保护大自然,和大自然交朋友。

第8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作者单位:民生证券

执业证书编号:S0100511080002

从我国历届环保大会的议题来看,我国环保政策有变被动为主动、变抽象为具体的趋势,一方面说明了环保工作地位的提高,一方面也与客观上越来越紧迫的环境问题的现实密不可分。随着第七届环保大会的召开,一批关键性的政策细则如脱硝电价、行业脱硫补贴等有望如期出台,将显著增加对相关行业公司业绩兑现的预期。对其股价走势也将产生显著影响。

政策集中出台,环保产业有望迎来大发展契机

9月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10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并批准通过环保部《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11月国务院通过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同月环保部正式公布《“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下半年来环保政策频出,利好不断,“十二五”期间环保行业有望迎来大发展契机。

10月20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了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总体要求、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标志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环保行业在“十二五”期间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

环保大会前的《意见》将成为第七届环保大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其对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环境工作提出了三个方面的看法:

1)加大监管力度:环境监管方面一直是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短板,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一直存在执行度不高的问题,各地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的削弱了我国环保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国家将加大监管方面的工作力度,健全法规制度,大力整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环境保护政策法规能够落到实处。

2)着重解决紧迫性、突发性环境问题:我国环境污染问题已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影响,不仅造成经济损失,还带来了众多社会问题。未来环保工作的重点将放在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的领域,尤其是重金属、有机物污染、污水排放、大气污染及核安全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建立和谐社会。

3)环境保护体制创新:提高环境保护机制效率,对节能减排相关行业实施财政补贴刺激,并确保相关转移支付能够落实,增强环境监控能力,强化考核制度。

由《意见》可知,大气综合治理、工业节能减排、污水净化处理、城市废物处理等多个环保相关行业将显著受益,环境监测仪器仪表行业也将从中受益。

环保板块搭上顺风车,有望随政策催化进一步提升

近期一系列政策规划的出台,使节能环保板块在政策利好下迎来一波行情。随着12月第七届环保大会的召开以及环保“十二五”规划的出台,政策红利不断,催化效应有望得到持续。

重点推荐龙净环保(600388)、龙源技术(300105)和聚光科技(300203)。

龙净环保是综合性的专业环保厂商,产品线齐全,涉足除尘、脱硫脱硝等多个领域且市场占有率高,在脱硝工程及钢铁脱硫领域的优势十分明显。

第9篇:保护环境的意见范文

 

一、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的必然性

 

1.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是拓宽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尽管我国政府始终坚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不断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力度,但是,客观地讲,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是一个极其薄弱的环节,环境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控制,并且还有不断恶化的趋势。一些环境问题己经到了令人触目惊心的程度。一是环境污染蔓延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其中,大气污染十分突出1998年对全国322个城市的环境监测表明,72%以上城市市区空气质量处于三类或者超过三类标准状态,在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10个城市中,我国就占了7个。另有资料表明,我国酸雨覆盖面积约占国土面积的30%以上此外,水体污染情况也相当严重,七大水系和太湖、巢撒滇池中不适合作饮用水源的河段超过60%,地下水污染面积己达50%二是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还在加剧一方面,水土流失日趋严重,土地荒漠化速度加快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己占国土面积的3%,平均每年新増水土流失面积1万平方公里,损失耕地100万亩另一方面,森林草原过度消耗,生物多样性锐减目前全国退化碱化、沙化“三化”草地己占草地总面积的1/3,而且每年仍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増,大面积的森林砍伐仍未得到禁止,由此造成了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环境恶化再加上一些盗猎者对野生动物的恣意猎杀,对珍贵植物的过度采集,使生物物种资源受到威胁,全国己有15%~2(%的动、植物种类面临灭顶之灾三是资源衰竭与浪费问题相当突出,具体表现为耕地逐年减少,水资源供求矛盾不断加剧,乱采乱挖现象严重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作用发挥不够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缓解我国日趋严重的环境问题,在继续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完善政策法规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的同时,迫切需要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

 

2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是由环境问题的本质决定的环境问题从本质上讲是人的问题,是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造成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因素是人,环境问题的解决也要靠人自己所以,环境保护是一项事关人类自身的事业,是公众自己的事业,只有公众自己才能解决问题这是从人与自然关系本质中得出的必然结论,也是提高人类的环境保护意识,调动人民群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自觉性的正确选择。

 

3.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的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贯主张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人,是历史的创造者,人类文明与进步是建立在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基础上的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非常严重,而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财力有限,仅仅依靠国家保护不足以缓解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必然出现的环境问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有利于发扬民主、加强监督、群策群力,搞好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因而是发展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迫切要求和现实选择。

 

4.建立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无论是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是民间环境保护组织的活动和地位来看,在西方一些国家,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己经成为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的基础,是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发展的重要动力60年代,美国就成立了26个全国性环境保护组织到70年代,己经増加到48个。1991年的资料表明,在10个美国人中,有8个自称是环境保护分子。可以说,公众参与程度己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环境保护事业发达程度和环境管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不强,参与的途径不多,方式也比较单一,同世界上一些先进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S距我们要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巨大潜力,尽快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的构成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是我国公民参与环境管理的宪法依据《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199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机制的目的,就在于把宪法和法律作出的规定落到实处。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促进机制,就是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义务及其实现方式的法律规定的总和。其实质就是要通过立法,明确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权利和义务,提高公众对环境和环境保护问题的认识,増强自觉参与环境保护,对环境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的意识,健全各种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制度并保证这些法律制度得到贯彻实施从我国的实际出发,这个机制主要应该由4个部分构成:

 

1.知情机制就是要建立起一整套制度、规范,定期有关环境方面的监测信息和科技标准,让公众可以及时了解和获取环境信息情况,由此作出判断和决策公众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既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的前提条件,又是公众享有参与权和民主程序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机制的基础环节。建立知情机制,就是要使每一个人都能及时和适当地获得公共机构所持有的关于环境的资料,并给公众了解影响环境状况决策的各种信息的机会,増加影响环境状况的决策的“透明度”;为公众提供关于环境保护方面参观考察、见证检测、学习资料或者知识培训以及获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等机会,让公众能够根据这些资料和信息来决定或者选择自己的生活由于环境保护对科学技术的依赖性极强,因此,为了使公众理解和了解环境方面的知识,必须定期公布并使公众了解一些重要的环境标准,如环境质量标准环境排污标准、环境基础标准和环境方法标准等等现在欧盟己经开始实施“统一产品政策”,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在新产品生产与消费链中传递环境信息政策,明确新产品系统对环境负担的责任,増加公众了解的机会这是值得我国借鉴的。

 

2表达机制就是要通过让公众参加环境保护方面的活动,増加对环境状况的了解,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表达自己对环境状况的评价和意见,从而实现对环境事务的参与。表达机制是公众言论权、监督权在环境保护领域的体现建立表达机制最主要的是要有一个公众意见收集反馈系统可以是公众主动反映,也可以是有关环境管理机构或者环境保护组织经常性地向公众征询意见,还可以是公众通过新闻舆论发表意见极端的情况还包括上访、集会、游行、示威抗议等等最有效的方式是环境管理机构定期或者不定期地邀请公众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的听证会或者审议会,并主动听取公众对环境状况的评价,疏通公众对环境状况的反映渠道等。

 

3.监督机制就是要明确公众对环境的监督权利和义务,并使这种权利能够得到实现其主要目的是把环境问题纳入公众全方位、全过程监督之下,确保公民的环境监督权它主要包括公众在鉴定和争取公共环境利益方面享有平等的自由和影响力,公众对政府和企业作出的对环境状况构成现实的或者潜在影响的政策和决策具有质询、异议的权利,以及公众对破坏环境者的检举和揭发权利。监督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众参与了解情况、表达意见等等,都是一种有效的监督。

 

4.诉讼机制就是指对造成了环境损害的,公众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责任人采取停止侵害、补救赔偿损失等措施,并对责任人予以行政、民事、刑事制裁的法律规定和程序环境诉讼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一种重要方式,它是一种最终的、极端的措施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强调,起诉资格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就是说,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必须是那些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受到他人民事不法行为侵害的人这显然对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十分不利因为他们所遭受的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和“无形的”。为此,我国宜借鉴西方国家法律关于放宽起诉资格要件的规定,将环境民事诉讼的起诉资格要件扩大到“与本案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有效地保护环境民事侵害的受害人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强化公众参与环境管理、促进环境保护事业发展的目的。

 

上述四个方面形成了一个相互衔接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有机整体,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因而完全可以成为一个运行系统其动力来自于人类对自身生存环境的关心,来自依法治国的历史潮流。

 

三、对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的意见和建议

 

建立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法律促进机制,既要完善法律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又要大力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提高参与能力和水平,同时,还要建立健全各种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拓宽公众参与途径具体来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虽然有所规定,但还比较抽象、零散,缺乏系统性、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依法确认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自卫权公民的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同时又负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它是实现公民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和生命健康权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障环境自卫权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武器。其次,要通过立法,拓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正如实体法必须有程序法相配套一样,要落实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体权利,也必须在程序上作出相应的规定。比如通过综合性的环境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监督权、检举权、申诉权、诉讼权、辩护权等权利同时,在其他有关的法律,如社会团体组织法结社法游行示威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中,也应规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原则、内容根据各国有关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途径、方式和程序的法律制度,主要应该通过立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权自愿成立环境保护社会团体或者非政府环境保护群众组织,并通过这类组织参与环境管理,开展环境保护活动;环境保护群众组织有权依法就环境资源问题或者其他环境事务进行信访等活动;对单位和个人的各种违法行政行为,公众有权进行监督、检举,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参加刑事诉讼;公民有权旁听立法机关讨论与环境问题有关的会议、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有关环境问题的案件,参加各级政府环境行政管理部门举行的有关行政执法公开听证会等等此外,公众有权对有关影响环境质量和环境权益的重要计龙丨政策、立法区域开发和建设项目等作出环境影响评价,参加有关环境保护及环境执法检查,等等。再次,要制定信息公开制度,确认公民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公民有获得环境信息的权利,这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为保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实际可能性,应该在环境法律法规中规定公民有按法定程序获取信息的权利。当然,要实现这项权利,其前提是环境信息的公开制度,反之,公民的环境信息知情权就很难落实。

 

2完善公众提起环境诉讼的法律制度要落实公民的环境诉讼权,不仅要放宽公民进行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而且要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群众组织的地位和作用加以明确,并参照国际上的一般做法,在我国各单项环境法中设立专门的条款,规定公民诉讼的权利,使公民提起环境诉讼有具体的依据。同时,在这些单项法律中还必须规定比较完备的相关条款,使关于公民诉讼的法律规定更严密,以便于公民进行环境诉讼。比如,从民事法律上讲,由于环境侵权是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行为,依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和民事诉讼程序,对受害人实施救济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按照传统的理论,要证明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和侵权者的故意或者过失、确定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严格判定不特定的以至多数侵权者的责任分担关系等等,是极其复杂的,现实当中几乎是不可能的在国际上出现了为对受害人实施民事救济而修正传统民法理论的情况,在环境侵害民事救济领域形成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忍受限度论、因果关系的概然性理论、疫学因果关系理论、环境权学说这些,都是在完善我国环境诉讼制度中应该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