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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精选(九篇)

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

第1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原告:瞿疏朗,男,3岁。

    法定人:瞿为民,瞿疏朗之父。

    法定人:邹芸,瞿疏朗之母。

    被告: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以下简称省级机关医院)。

    瞿疏朗于1994年2月25日出生。出生时,其身体一切正常,当时在右臂部注射了“乙肝疫苗”。之后的97天里,瞿疏朗虽看过病,但未注射针剂。1994年6月3日,瞿疏朗的母亲按规定带瞿疏朗到指定地点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的第一针,注射部位为瞿疏朗的左臀肌,操作者为该医院儿保科护士。1994年6月18日,瞿疏朗父母发现瞿疏朗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左脚无力,即向有关部门反映该情况,并带瞿疏朗在南京市多家医院诊治。同年7月,省、市、区防疫站有关人员对瞿疏朗左腿及病历进行了查看、分析,称此属预防接种异常反应。1994年9月,瞿疏朗父母向区防疫站申请医疗事故鉴定。1995年3月,瞿疏朗去上海市就诊。次月6日,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对瞿疏朗施行了左坐骨神经探查、松解手术,手术诊断结论为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损伤(注射性)。瞿疏朗虽经手术补救,但其神经恢复正常已不可能,5岁时还须再次手术。瞿疏朗在南京的医药费已报销,在上海的医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住宿费1060元。1995年5月,瞿疏朗诉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原告法定人诉称:1994年6月3日,其按计划免疫要求,带瞿疏朗到省级机关医院儿保科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左臀肌注射防疫针两周后,发现孩子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扶立时左腿明显无力。经上海医科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手术探查,确诊瞿疏朗为注射性左坐骨神经损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一切损失计193458元及今后再次手术的费用。

    被告省级机关医院答辩称:其是根据有关规定,应区防疫站的要求,为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在为原告进行“百白破”三联针注射时,其严格按计免操作规程进行。本案纠纷是在实施计划免疫工作期间发生,被告应是区防疫站。且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尚在鉴定之中,现不宜进行实体审理。

    审 判

    审理中,于同年10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疏朗的病因作出鉴定结论: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损伤系注射所致。1996年9月,南京市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瞿疏朗病例作出鉴定称:本例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于医疗事故范围。1997年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中心对瞿疏朗残疾等级等作出鉴定结论:伤者瞿疏朗左腿伤残程度属六级,须终生使用特殊生活用具。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按计划免疫要求,在出生后第98天到被告处注射出生后的第一针。被告处医护人员在为原告注射后,致原告瞿疏朗左坐骨神经注射性损伤,其行为与原告被损害事实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该医护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过失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其单位被告承担责任。原告依法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自助具费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应予支持。原告5岁时须再次手术的费用因尚未发生,不宜一并处理。被告称本案应由区防疫站承担责任,因证据和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于1997年6月18日判决如下:

    被告省级机关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瞿疏朗医疗费2006。71元、交通费102。50元、营养费246。03元、住宿费106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49206元、残疾生活自助具费38649。33元、残疾赔偿金24603元,合计115873。57元。

    一审宣判后,省级机关医院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其是应区防疫站的要求和委托,依照有关规定给区防疫站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本案被告应是区防疫站。实施接种的儿保科护士,每年均因工作认真负责被区防疫站评为先进,其行为不存在过失。不排除此前瞿疏朗因其他原因而注射针剂。一审未使用权威证据——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导致判决不公。要求撤销原判,驳回瞿疏朗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答辩称:瞿疏朗残疾是打针引起的,针是上诉人的医护人员所打,故以上诉人为被告合理。原判正确,应予维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瞿疏朗按计划免疫要求到省级机关医院注射出生后左臀部第一针,注射后15天即发生左脚掌下垂,足趾活动迟缓等情况。经手术探查及法医学鉴定,瞿疏朗系左坐骨神经损伤,该损伤系注射所致。据此,可以认定瞿疏朗左腿损伤系省级机关医院护士注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所造成。瞿疏朗居住地的计划免疫工作虽由区防疫站和省级机关医院共同进行,但双方分工不同,具体接种是省级机关医院的职责。该医院护士在履行职责时造成瞿疏朗人身损害,应由该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瞿疏朗5岁时需再次手术的费用,可待瞿疏朗再次手术后,另案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省级机关医院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于1997年10月13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该案是一起因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对此类纠纷如何处理,国家目前规定不明确。本案的审理,注意把握了下列问题:

    一、纠纷定性。本案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致六级伤残,是在医院进行预防接种时,因医院护士注射部位错误而导致的。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是值得探讨的。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是医院工作人员的过失行为造成原告残疾,且鼓楼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适用的是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发生不可避免的并发症”的条款而确定其不属医疗事故范围的,并没将其排斥在医疗事故争议范畴之外,因此,本案属于医疗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对此观点,我们不敢苟同。因为,《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又将“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中”作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上述规定将医疗事故的发生范围明确限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本案原告是在预防接种中致残的,虽然这是医院医务人员过失所致,可是因该医务人员从事的不是诊疗护理即治病工作,而是预防接种即防病工作,故其主观过失和客观后果上虽符合医疗事故的要件,但因行为不是发生在诊疗护理中,因此不属医疗事故争议范畴。根据《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在预防接种后出现的难以确诊或病情严重的病例通常分为异常反应、偶合和事故,本案病例显然在此范畴。从异常反应的特点看,它是人的机体对预防接种的生物制品这一异物所产生的严重的排异现象。偶合则是某一急性传染病的潜伏期或前驱期,或患有某种慢性病症状不明显者因未被发觉而进行预防接种,无意中恰巧相合发生某种疾病。本病例是预防接种护士在预防接种工作中因注射部位错误导致原告伤残,不符合异常反应和偶合的特征,却与预防接种事故的三个特征相吻,即发生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人员在预防接种时主观上有过失;产生的后果严重,因此其有可能是预防接种事故。但其究竟属何,依照《预防接种后异常反应和事故的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应提请预防接种反应诊断小组鉴定后确定。据此,本案应为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

    本案诉讼前,原告因缺乏专业知识曾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诉讼中,鉴定结论虽作出,但因本事故非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范畴,故尽管鉴定结论认为原告系医源性坐骨神经损伤,不属医疗事故范围,被告却不能以此作为免责的抗辩理由。

    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结论是否是本案诉讼的前置程序。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应是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复函》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当事人仅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规定,按民事案件立案受理。”从该司法解释中可以得出下列结论: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是对医疗事故争议仅主张民事赔偿案件诉讼的必经程序;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是人民法院对平等主体间民事诉讼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虽未对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但其上述司法解释体现出的精神,应该说在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赔偿案件的受理问题上同样适用。因为:1。国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规定鉴定结论是人民法院审理预防接种事故争议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程序;2。该类纠纷属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诉讼,其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才是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唯一条件;3。如将鉴定作为立案必须条件,鉴定机构的不作为将会成为受害人索赔的程序障碍,至少使受害人不能即时主张权利,这不利于及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原告瞿疏朗起诉时仅主张民事赔偿,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故未进行预防接种事故鉴定不能妨碍他行使民事诉讼的权利。

    三、责任人的认定。《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和全体医疗卫生人员,均有执行本条例的责任和义务。”根据条例第8条、第9条对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各自的分工规定,卫生防疫部门在计划免疫工作中负责制订计划,培训人员,发放生物制品,考核预防接种效果,处理异常反应,进行免疫水平的监测,冷链管理以及对医疗卫生单位进行计划免疫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医疗卫生单位和医疗卫生人员则按当地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安排,开展计划免疫工作。由此可见,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主体包括卫生防疫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但他们各有分工。原告居住地的卫生防疫工作根据上级组织的统一安排,由南京市鼓楼区防疫站和被告省级机关医院共同进行,他们按条例对其的分工规定各司其职,具体接种工作由省级机关医院进行。由于卫生防疫工作是他们双方而并非区防疫站一方的职责和法定义务,因此,对按法定分工履行各自职责时发生的事故,就应由职责段的过错方承担法定责任。如区防疫站和省级机关医院系共同过错(如区防疫站发错接种疫苗,省级机关医院注射时又未对疫苗进行查验就接种,导致损害发生的),就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如是一方的过错,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原告残疾是省级机关医院儿保护士在实施预防接种注射时所致,该护士具有多年预防接种工作经验,其注射部位错误并非区防疫站培训有误或指导不当所致,而是其自身过失造成,因此区防疫站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本案是基于过错而由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区防疫站作为无过错方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关于责任人应为区防疫站的主张不能成立。省级机关医院儿保护士实施接种行为是履行职责,其间因过失致残原告是有过错的,该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所在单位省级机关医院承担,因此本案的责任人应确定为省级机关医院。被告所作的关于自己是应区防疫站的要求,无偿提供条件和技术人员,实施计划免疫工作的抗辩,将国家赋予自己的法定的计划免疫义务曲解成受委托行为或无偿帮助行为,从而得出应由负有计划免疫义务的委托人或被帮助的受益人区防疫站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结论,该免责抗辩不能成立。

    四、归责原则的适用。预防接种事故与医疗事故一样,属于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侵权案件。在该类事故中,受害人作为普通百姓,对接种的生物制品是否有质量问题、接种途径及接种部位是否正确、接种操作或器械消毒是否规范、自己是否是合适的接种对象等计划免疫专业知识缺乏基本了解,所以客观上其无法也不可能适时采证以供鉴定或诉讼之用。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归责原则由受害人举证证明行为人在预防接种行为中有过错,对受害人的要求显然过于苛刻,这意味着在诉讼的开始就将受害人置于不利的诉讼境地。受害人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因无法提供其根本不可能提供的证据而不能获得法律救济,这种使受害人受制于法的做法,显然是有悖于民法通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精神和公平原则的。对此是否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呢?结论也是不行。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只要证明接种后出现了损害事实以及该损害有可能是接种引起的,行为人不能证明是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过错造成就得承担民事责任,这对行为人也不尽公平。因为受害人的损害不排除其他因素所致,如继发感染并非操作或器械消毒不严,而是受害人自身造成伤口不洁所致,注射性神经损伤并非预防接种,而是此前或此后的其他注射行为所致。将过重的民事责任加给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而实施非牟利性的计划免疫工作的单位,加大卫生免疫风险,显然这也不是国家立法之目的。况且预防接种事故产生的主观因素是卫生防疫工作人员的预防接种过失,过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预防接种事故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全国计划免疫工作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均应按规定接受预防接种。可见计划免疫是国家强制性防病措施,接受预防接种是我国居民的法定义务,同时,这也决定了卫生防疫工作人员实施预防接种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公众。对这种工作性质有可能给社会公众安全造成威胁的单位或部门,法律应该要求他们对自己从事的工作负有严格注意的义务和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尽最大可能地防止和减少损害的发生。根据这一性质和特点,预防接种事故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藉此实现举证责任的倒置。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存在以及损害后果与行为人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如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就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这就将因缺乏卫生防疫知识而难以举证故处于弱者地位的受害人从窘境中解救出来,而给在诉讼中对证据享有控制权处于有利的诉讼地位的行为人增加了举证责任,从而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诉讼中趋于平等。本案中原告左坐骨神经损伤的损害事实确实存在,该损害出现在被告对其预防接种后不久,且经手术探查和法医鉴定系注射所致,至此原告的举证责任已告完成。被告如想排除自己的责任,必须举证证明损害并非注射所致而是与其无关的其他原因所致,或自己注射完全规范,损害是原告在该次预防接种之前或之后因其他注射所致。现被告对此均举证不能,故确认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已具备,法院据此已可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而原告为进一步证明其损害后果与被告注射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唯一性,又向法院提供了其出生后的病历。从该病历的记载情况看,原告在被告处注射的“百白破”三联针第一针是其出生后左臀部注射的第一针。病历的真实性已被原告出生至事故发生止为原告看病或预防接种的医生、儿保人员(包括事故直接责任人)所证实。该病历有力的证据力使法院对原告受损害系被告接种注射所致的确认更无可质疑。被告以其儿保护士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原告根本无法证明其注射过失作为抗辩理由,是由自己选择了对自己最有利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由此推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企图藉此使自己借助职业优势而立于不败之地。法院选择了对双方当事人均公平的过错推定责任,充分体现了《民法通则》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和公平的原则。

第2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1、在大康复理念的指导下,与就业、教育、职康等服务内容相融合,学习“龙岗模式”,以街道社区为阵地、家庭为依托,以专业评估转介和康复咨询服务为纽带,将各项康复服务全方位下沉社区,满足残疾人个性化需求。

2、通过社区康复工作自查自评,发现基层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不够、场地局限等问题突出,康复部将在区综合服务中心和区残联的支持下,寻求资源解决困难,为社区康复工作的开展提供硬件上的保证。

3、构建社区康复服务网络新平台。在“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基础上,构建社区筛查与诊断、转介服务、档案服务、康复治疗与训练、辅具适配、职业康复、教育康复、托养服务、心理辅导、家长培训和社区宣传的新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全方位、个性化服务。

1、根据评估结果,组织视障残疾人由爱视眼科医院按照训练计划,进行手眼协调、盘中心注视、追随注视扫描等训练,尤其是视障儿童的康复训练。

2、按照《深圳市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辅具评估报告,为有需求的残疾人进行辅具适配和使用训练。

下半年区残疾人家长培训学校将根据不同残疾类别,着力于实用性和操作性,聘请医疗专家为残疾人家长讲授最实际、最直接、最迫切需要的康复知识;定期开展残疾人亲属联谊活动,引导残疾人及亲属交流康复体会,相互支持帮助;帮助残疾人和亲属缓解心理压力,提高健康水平,营造客观向上的生活氛围。为残疾人家长提供专业培训、互动交流、心理疏导等服务。

第3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主线,着眼于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托养服务需求,立足街道(镇)、社区(村)的工作实际,通过开展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活动,完善托养服务政策,整合托养服务资源,优化托养服务体系,拓展托养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能力,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满足需求。坚持人道主义理念,立足实际,因地制宜,整合资源,加大投入,最大程度上满足残疾人的托养服务需求,着力改善广大残疾人、特别是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的生活、生存状况,确保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2、突出重点、稳步推进。以街道(镇)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点建设为重点,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典型示范,稳步推进,逐步形成以专业托养机构为主体、社区日间照料为依托、居家护理服务为基础,布局合理、就近就便的残疾人托养服务网络。

3、开拓创新、营造特色。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拓展托养服务领域,创新服务内容,增设服务项目,进一步满足残疾人生活照料、专业护理、职业康复、心理疏导和文化娱乐等个性化服务需求,努力形成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特色。

三、目标任务

至2011年底,通过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验收,街道(镇)全部建成残疾人托养服务中心,30%以上的社区(村)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点,基本形成政策配套、制度健全、服务规范、管理严格的残疾人托养服务长效机制。

四、部门职责

1、区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工作,认真协调具体事务;指导街道(镇)、社区(村)结合实际,针对需求,创造条件,就近就便为残疾人提供多种形式的托养服务。

2、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把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建设和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纳入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布局,整体推进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开展。

3、区民政局。负责将社区(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点建设纳入全区社区建设整体规划,列入社区工作年度计划同步考核。

4、区财政局。负责做好残疾人服务(托养)资金的审核管理和使用监督工作,核拨“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工作经费,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提供经费保证。

5、各街道(镇)。负责制定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和社区(村)残疾人托养服务点建设计划,建立创建工作机构;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调查,建立托养需求与服务档案;因地制宜开展以日间照料为主要内容的托养服务,完成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五、方法步骤

1、组织筹备阶段(2011年3月)。成立“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工作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分解落实创建工作任务,全力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2、实施推动阶段(2011年4月-7月)。根据实施方案要求,以街道(镇)为单位,严格对照创建标准,以点带面,全面推进,逐项落实。

3、自查评估阶段(2011年7月-9月)。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按《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考核评估标准》、《全国“阳光家园”示范机构考核评估标准》进行自下而上的检查评估,查漏补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迎接检查阶段(2011年10月-11月)。完成所有创建工作,提出验收申请,迎接中国残联组织的“阳光家园”示范区检查验收组的考核评估。

5、总结表彰阶段(2011年12月)。全面总结创建工作,表彰奖励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创建任务。为加强对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活动的领导,区成立创建全国“阳光家园”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残联,负责创建活动的计划制定、组织推进等日常工作。各街道(镇)要将残疾人托养工作和“阳光家园”示范区创建活动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创建计划,抓好任务分解,扎实有效开展好创建工作。

第4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一、工作目标

坚持“统一方案,分头处置,化整为零,确保稳定,促进和谐”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通过大力加强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安抚救助,扎实开展专项整治,使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的难点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维护和保证城区正常交通秩序,为创建全国文明卫生城市做出贡献。

二、组织领导

区委、区政府成立区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副区长郭薪任组长,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李明雄,副区长李罗丝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支队、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通局、区物价局、区局、区政府法制办、区维稳办、区残联以及白鹿洞镇政府、许家洞镇政府、坳上镇政府、五里牌镇政府、岗脚乡政府、马头岭乡政府、桥口镇政府、荷叶坪乡政府、塘溪乡政府、太平乡政府、栖凤渡镇政府、良田镇政府、邓家塘乡政府,岭街道办事处,南塔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执法行动组、稳控组、安抚救助组四个工作小组。执法行动组由郭薪同志负责,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支队牵头,公安、交通、法制、宣传、财政及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稳控组由李明雄同志负责,区维稳办牵头,、公安、民政、残联及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安抚救助组由李罗丝同志负责,区残联牵头,民政、劳动、财政、物价及相关乡镇(街道)等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由陈志兵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三、工作步骤

依法取缔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6月3日前完成调查研究,并制定工作方案;第二阶段:宣传发动,集中整治,从6月3日起开展城区客运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着重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活动。

四、工作职责

区委宣传部职责:

1、负责联系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全角度跟进式的新闻宣传,大力宣传党委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心和爱护,宣传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的目的、意义、方式、步骤、要求、进展和成效,正确引导舆论,取得广大市民的理解,为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2、负责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进启动新闻应急机制,正确引导舆论。

公安分局职责:

1、负责做好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集中整治工作,依法对无牌无证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车辆予以扣留。

2、负责维护集中整治执法现场秩序,防止残疾人及其亲属抢车,将被扣留的车辆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场所。

3、制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对因取缔工作而串联、聚众、集体上访、闹事的骨干分子、重点对象和组织者,要安排专人包干负责、重点管控,对其触犯法律法规的,一律依法严处。

4、负责对妨碍依法取缔工作的不法行为进行打击,当好执法部门工作的坚强后盾。

区交通局职责:

1、负责安排交通运政人员,积极配合做好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集中整治。

2、负责安排专用货车,将被扣留的车辆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

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支队职责:

1、负责做好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集中整治工作,对有牌有证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车辆依法扣留。

2、负责维护集中整治执法现场秩序,防止残疾人及其亲属抢车,协助专用货车离开现场,将被扣留的车辆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放点。

区财政局职责:

1、负责对扣留的残疾人机动营运车进行集中处理,落实专项经费。

2、协同物价部门对回购车辆价格进行评估议定。

区政府法制办职责:

负责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审核集中整顿的相关文件。

区局职责:

1、负责接待和协调各部门、相关乡镇(街道)妥善处理因依法取缔工作而引发的残疾人到省、市两级党委、政府的上访。

2、对于因依法取缔工作而引起的上访人员,要积极宣传政府《通告》精神,做好疏导工作,对确需安抚救助而未得到安抚救助的,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安抚救助工作,力争使上访人息访息诉。

区维稳办职责:

1、及时掌握情报信息并向相关乡镇(街道)予以通报,指导乡镇(街道)妥善化解因依法取缔工作而引发的不稳定因素。

2、当被查扣残疾人机动车的残疾人赴省、市集体上访或闹事时,与区局密切配合,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当发生时,协调区内各方力量,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区民政局职责:

1、负责摸清伤残退伍军人从事非法营运的基本情况和底数。

2、核实符合条件但未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将其纳入低保范围。

3、做好整治行动中对被暂扣车辆残疾人的劝离工作。

4、对在市中心城区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救助劝返工作。

区残联职责:

1、负责摸清全区残疾人从事非法营运的基本情况和底数。

2、做好残疾人的推荐就业和困难补助工作。

3、积极参与集中整治行动,安排专人与民政等部门一起做好整治行动中被暂扣车辆残疾人的劝离现场工作。

4、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残疾人思想劝导工作。

区劳动保障局职责:

负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有关规定,拿出一定比例的公益性岗位,妥善安置有就业愿望且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只限1人)就业。

区物价局职责:

协同财政部门对回购车辆价格进行评估议定。

乡镇(街道)职责:

1、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安抚救助与整治取缔结合”的要求,全面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非法营运残疾人的安抚救助工作以及取缔工作中的组织协调工作。

2、要按照方案要求,成立相应领导小组,明确专门的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门力量,形成合力,积极有效地开展工作。

3、切实做好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宣传教育、安抚救助等工作。将《通告》的宣传资料发放到从事非法营运的残疾人手中,并由其签收,教育其自觉放弃非法营运。不仅要向残疾人宣传,还要教育群众,确保宣传发动面达到100%,使残疾人和广大群众正确理解依法依规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

4、积极做好被查扣车辆对象的安抚救助工作,切实帮助被查扣车辆的残疾人解决具体困难。同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被查扣车辆的处置工作。

5、明确一名领导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执法行动小组,开展统一的集中整治行动,做到发现一台、扣留一台。

6、负责接待处理本辖区内因取缔工作而引起的残疾人上访闹事等。

五、救助安抚措施

(一)车辆回购。对残疾人机动车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城区客运市场秩序整治的通告》布之前(2008年3月28日前)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车,由区政府合理评估后出资回购;之后购买的残疾人机动车一律不予回购,并坚决禁止其非法营运。具体车辆回购方案另行制定。

(二)落实低保。由区民政局、区残联组织对辖区内残疾人车主家庭城乡低保情况进行摸底。根据《省残疾人扶助办法》有关规定,优先解决其城乡低保问题。

(三)推荐就业。由残疾人户籍所在地政府负责推荐残疾人车主或其家庭成员到福利企业就业,或到街道社区从事保洁、保绿等公益性工作。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困难救助。由区民政、区残联负责对残疾人车主家庭进行走访慰问,对残疾人家庭在就医、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要依据有关政策予以特别救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敏感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集中整治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抓实。要按照区里的统一部署,做到“政策上统一,行动上同步”,切实做好本辖区内依法取缔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整治工作。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措施到位、效果到位。

(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认真履行职责,在区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上下联动,综合治理,确保整治效果。

第5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青岛市儿童福利院,山东 青岛 266071)

【摘要】本文结合某个个案,就家庭寄养残疾儿童进行探讨,分析了家庭寄养的利弊,并就如何构架社会支持体系等提出了个人的见解。

关键词 家庭寄养;残疾儿童;个案

1 个案基本情况

案主王晓,男,8岁,患有脑瘫导致的癫痫疾病,进入寄养家庭后会面临诸多问题。包括寄养家长对案主的特殊教育、康复护理知识的缺乏;案主的生理、心里、生活自理、社会适用能力的欠缺等。

2010年3月6日,社工进行三次家访,对寄养家长(爸爸、妈妈)进行心理疏导,运用真诚、同理心取得信任,经评估后可以让案主进入寄养家庭。

案主喜欢听故事、爱看电视、滥打电话,有时候任性发脾气,摔东西,和小朋友玩耍时性格孤僻。

拥有的支持网络:社区居委会、义工、医院、学校、福利政策等社会资源。

2 存在的问题和需要

第一,因脑积水导致癫痫,经常发病,右手和左脚无力,走路不稳,有时出门需坐轮椅,需要良好的治疗和康复。

第二,任性孤僻自卑,缺乏耐心,缺少朋辈支持,需要专业面谈、情感支持,建立朋辈关系。

第三,因疾病原因不能完成义务教育,理解能力较差,需要对其进行注意力训练。

第四,案主滥打电话、摔东西等行为需用认知行为模式帮助改善,提高自我管理和控制能力。

第五,案主身患残疾不能接受义务教育,应满足特殊学习的需要。

第六,社区资源、医疗、政策支持不足应有社会系统的支持,满足儿童社会化的需要。

3 目标

3.1 短期目标

案主获得寄养家长的情感支持,建立良好的亲子关系,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纠正案主的不良行为。

3.2 长期目标

增强案主生活自理能力;提高学习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加强与单位和医院的联系,使案主身体获得一定的治疗与康复;积极寻求教育资源,促进儿童社会化;协助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增强社会功能。

4 服务计划与实施

人本治疗模式强调人的本质是好的,有改变的潜能,以创造和谐,接纳和真诚合作的辅导关系为中心,要关注案主本身的发展,帮助案主开发其内在的资源,发挥优势视角,增强社会适应能力。针对案主滥打电话、摔东西的行为,通过正负强化方法,改善案主的行为模式。设计一些提高孩子适用能力的游戏,让案主和小朋友一起参加游戏活动,提高生活能力和环境适用能力的提升,建立良好的朋辈关系。让家庭成员学习科学的康复护理知识,利用姐姐当幼儿老师的优势,给案主讲故事、唱儿歌,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案主的健康成长,增强案主的学习能力。积极联系相关部门在案主身体许可的情况下为其提供特殊教育,建立有效的社会支持网络。同时联系义工利用休息日和节假日来案主家中探访,帮助案主做康复训练、陪护看病等,社工和义工及家长互留电话,相互交流和沟通,能准确了解案主的病情和动态,为案主提供科学的服务。通过与单位和医院的联系,确定手术方案后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训练。

5 过程评估

5.1 案主与寄养家长方面

案主及寄养家长开始时还对社工抱有怀疑的态度,在初次面谈时沉默,由于社工的专业精神获得信任,积极配合社工开展工作,并主动要求家访。目前,案主的情绪稳定,行为有所修正,自立能力和环境适用能力有所提高,但是身体状况并没有明显好转,需要医疗资源的介入。

5.2 社工方面

社工以专注倾听,适时的自我表露,疏导案主及寄养家长的不良情绪,不断表扬案主的进步,肯定家长的付出,以真诚的态度表达同理心;案主发病时及时送医院治疗并且协助陪护,积极寻求资源支持。

5.3 不足之处

第一,社会工作职业属于刚起步状态,我们能够熟悉并掌握利用的资源有限,在帮助案主解决问题方面有一定的困难。第二,适合案主接受特殊教育的问题尚未落实,案主进入特殊学校学习比较困难,因为经常发病、自理能力较差等因素。

6 结案及已达成目标

2012年11月,由于案主的病情需要手术治疗,因此将案主及相关资料送回单位,由单位安排相关事宜,根据手术治疗和康复护理的实际情况,或继续回归原寄养家庭,或安排收养,社工继续跟进。

为解决案主爱打电话及摔东西的习惯,通过耐心劝诫和沟通交流,现在有所好转。通过亲子游戏、小组活动,建立了良好的朋辈关系。现在案主能帮助家长做一些简单的家务劳动,学习了一定的生活自立技能和简单的劳动技能,逐步克服自卑心理和依赖思想,提高了生活和适用环境的能力。

社工积极与单位配合,为案主联系医疗资源,进行手术治疗。

7 专业反思

7.1 社会工作专业化

社会工作专业化介入有利于儿童福利机构从行政管理机构向专业化服务型机构转变,其专业价值观和工作方法对该机构的管理模式、服务技术和医疗康复的改变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积极开展儿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社工专业队伍的培训制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者岗位制度。

7.2 提升社会工作和整个儿童福利机构的专业化

残疾儿童的健康发展涉及到生活照料、医疗护理、康复教育,每种服务形式在目前均有着专业化提升的空间和需要。社会工作预防、发展功能的实现和生活照料、医疗康复、教育功能等融合在一起才能发挥更大的效能。

7.3 构架社会支持体系

家庭寄养给儿童带来的益处已经在实践中得到认同,但不可忽视的是,由于我国家庭寄养的对象主要是有特殊需要的残疾儿童,他们在入托、就学、康复、技能培训、行为纠正、心理补偿等诸多特殊需求不是寄养家庭有能力解决的,这需要当地政府的相关部门,深入参与家庭寄养的服务和协调、监督和管理,形成机构、家庭、教育、卫生、社区、当地政府共同支持的良性服务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为残疾儿童创造美好的幸福家园。

参考文献

[1]郭倚铭.回归家庭,感受温暖——孤残儿童家庭寄养现状及问题探究[J].经营管理者,2014,24.

第6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2013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着重考虑了对环境污染现象从严打击,降低了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门槛,将环境污染犯罪从结果犯变成行为犯。

法律福音:《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第三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法眼观象:重拳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还百姓一片蓝天。 [论文网]

浙江:空气质量考核与政绩挂钩

2013年6月4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了《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办法(试行)》,明确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将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按照《办法》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对县(市)级以上城市pm2.5指标进行逐月通报,对设区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市、县(市)城市开始考核pm2.5指标。

法律福音:《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管理每年考核1次,考核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

第八条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纳入省对市、县(市)的生态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市)政府实绩分析评价的依据。

第九条规定: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结果与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挂钩。环境空气质量管理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的城市,从下一年度开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审批对该城市pm2.5指标造成重大影响的工业建设项目。……

第7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2009年的一年来,也是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的起步之年,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残联的指导和翠竹街道的大力支持下,认真学习贯彻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开拓创新,努力拼搏,全面完成09年度残协会各项工作任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目标,确定各项工作任务,抓重点、攻难点、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今年工作上做了以下内容:

##社区残疾人协会成立2年了,我深入辖区残疾人家中进行详细摸底调查,了解残疾人生活情况,目前辖区共有残疾人63人,(其中:肢体残疾有29人,智力残疾11人,视力残疾4人,听力残疾8人。)精神残疾11人。我把辖区残疾人首先为他们建立了残疾人档案。制定了残疾人工作计划和制度,及时为他们解决一些生活上的实际困难,使残疾人生活得到保障。

二、积极做好残疾人宣传工作

做好社区残疾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社区的宣传栏宣传健康知识讲座、心脑血管疾病的防治、康复训练的保健知识等一系列义务咨询活动。并且不定期的到残疾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疾苦,尽最大的努力帮助他们。进行广泛宣传,提供法律援助,提高残疾人工作者和广大残疾人的法律素质。通过开展系列活动,不仅宣传了正式实施的《残疾人保障法》,也为建立平等,互助的社区氛围,维护残疾人合法权利,发展残疾人事业、构建和谐社区打下坚实基础。每月我依时在区残联网站里传送有关工作文章。

三、深入开展社区康复工作、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四、了解残疾人需求、帮助残疾人解决实际问题

今年我为社区残疾人申请了居家助残的有3人,还为辖区多位残疾人康复需求申请了拐杖、冲凉椅、助听器、辅助器具等等,我把所有用品用具送到残疾人手中,这些用品用具帮助了残疾人实现生活自理,代偿用具可以帮助他们走出家门,参与社会活动,从而使残疾人达到更好的康复,让每位残疾人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心和温暖,也为残疾人功能康复有了保障。并帮助社区21位残疾人申请了特殊困难临时补助金及低保定补的有13个。每月亲自上门一次为11个精神残疾人送去免费服药单,同时关心他们在家中的情况,用爱心去帮扶每一位残疾朋友,进行心理辅导残疾人和家属,协助政府有关政策落实到每一位残疾人身上。按照市政府规定,本市户籍的残疾人可以申请《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我认真核对了社区每一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部办好免费乘车卡。全面落实残疾人应有的维权和保障。

五、组织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活动

在区残联和街道办的帮助下,组织辖区残疾人参加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今年在翠竹街道残联专干魏姐的带领下,今年我组织社区残疾人和家属参加了罗湖区饺子宴、观兰民爱科技园参观、东湖公园举办的第十七个世界精神卫生日、全国助残日、残奥会圣火在“锦绣中华民俗村”的传递活动、在参加深圳市第三届残疾人运动会上,残疾朋友分别为##社区取得到二银三铜的好成绩。10月为残疾人送法上门深圳市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暨为残疾人送法上门活动,通过举办这些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把欢乐与喜庆传递到每一个残疾人的心中,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提高残疾人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

为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帮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我街道认真落实《深圳市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认真开展购买社会保险调查,依法帮助7名一级重度残疾人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

六、协助解决残疾人职业康复

我们翠竹街道成立了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服务场所属区残联无偿提供,面积达300平方米,康复服务设备和康复训练器材、辅助器具将会不断完善,根据残疾人的需求提供康复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读物、残疾人亲友培训等。本年度我社区已经有7位残疾人在我协助下成功就业上岗了。我会尽我职能带动更多残疾人走出家门,回到职康中心里进行身心康复,让有需求的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

共2页,当前第1页12

2009年工作计划主要以下几个方面:

一、 区残联和街道办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目标。

二、密切联系残疾人,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残疾人的需求和意愿。

三、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文体活动,多组织残疾人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四、特别要关注残疾儿童和较贫困的残疾人家庭,纳入进入更深层扶助。

五、为社区残疾人及家属进行宣传民,鼓励和帮助残疾人树立康复信心。

第8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1989年,当我跨进残联的大门,肩负起为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助困解难重任的时候,首先遇到的棘手问题就是残疾人来信来访较多,他们要求解决生活困难,要求就业,要求维权……有些人三番五次纠缠,搞得我精疲力竭。经仔细分析发现,案例中残疾人绝大多数都能通情达理,提出的要求只有极个别的不符合政策规定,或者是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解决的条件还不成熟。当心中有了这样的理念,我就学着把残疾人当亲人,把他们的事当成自家的事,以爱心、诚心、热心去感染他们,处理问题也就得心应手。

记得有一天,一位残疾人家属到我的办公室呆了一个多小时,支支吾吾竟然说不清找我们的目的。原来他长到40多岁没有出过远门,把我们看成是当官的陌生人,因为太紧张而讲不出话来。经过亲热地聊家常,他才道出了女儿考上高中遇到经济困难,要向政府求助。经过了解,我们为他提供了帮助,他女儿由县残联的几位同志一直资助到大学毕业。又一次,在残疾人用工招聘会上,一名叫张春梅的肢残女孩,流着伤心的泪水向我们倾诉:年前自己曾考取南京财经学院本科,因付不起学费未能进大学校门,打算靠打工支撑起她的家庭。我听后心里很难过,深感残疾人的家庭太过艰苦。于是当即让她回去复习迎考,费用由我们负责筹集。通过刻苦攻读,这个女孩第二年终于被同一所大学录取。此外,我们也通过多次与县领导请示、汇报、沟通,促使县政府最终出台了资助残疾人大学生和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的相关规定,使这两位女孩和众多的有志残疾人青年如愿以偿地圆了大学梦。

多年的工作让我知道,残疾人要求并不高,只想融入社会维持基本生活。只要我们能换位思考,能真心为他们说话,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的思想工作并不难做。原新农乡肢残人张永珠是个60年代就开始到县市上访的“钉子户”,家里一贫如洗。他对县人民法院做出的自家房屋的裁决不服。若干次上访,不仅他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社会上还认为他胡搅蛮缠。1995年7月,他请求县残联给予法律援助。我们通过多次调查,发现他提出的要求有一定的道理,他被的房屋有大队、公社同意兴建的手续,只是因经济窘迫而未办理齐全。于是我便代表残联反复耐心地到乡政府、县法院摆事实讲道理,不厌其烦地协调沟通,亲自做起了他的人。大半年的努力终于有了结果,县法院对此案重新做出裁定,张获得了合理赔偿,乡政府还为他划拨一块理想的宅基地,让他盖起了楼房做生意。从此,张永珠结束了长达30多年的艰辛上访之路,并且把残联的同志当亲人、恩人。

残疾人机动三轮车营运管理,一直是各地的交通管理难题。残疾人断了生路就聚集在一起,到处上访。对此,我们一面代表残疾人为他们争取合法权益;一面耐心细致地做好残疾人的疏导工作。在政府联席会议上,我们通过拿出上级有关文件据理力争,终于使有关部门从实际考虑,采取划定区域营运的办法,给这部分残疾人留出一个谋生的空间。就在此时,又有一部分残疾人自购了轿车,要求参与城区出租车营运。有关管理部门认为这是天方夜谭,坚决反对。为了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能实现愿望,我们又到省残联、中残联找依据。当得知没有一个省把这件事坚持到底时,我们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然而,为了残疾人的利益,我们依然坚持下来。经过长达两年的不懈努力,这件事终于在县委书记的亲自协调下落实下来,27位残疾人获准营运,同时还减免了相关费用,这也开了全国的先河。

实践中我体会到,要解决残疾人这一特殊困难群体中带有普遍性的救助、就业、康复等问题,就得不断加太宣传力度,积极动员全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就要充分发挥党和政府扶持残疾人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也只有这样,才能为解决残疾人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保障。

第9篇:残疾人心理疏导方案范文

一、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工作

1、全县残疾人参保率接近100%,人保、卫生、财政等部门,将城乡残疾人分别纳入了相应医疗保障范围,并出台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意见》、《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规定》以及《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等一系列文件对残疾人实施救助。

2、我县残疾儿童抢救性医疗康复项目、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住院及长期服药、中风瘫痪、肢体残疾等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康复医疗项目已经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出台了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将贫困及大病残疾人城乡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需支付的费用纳入救助范围,补贴标准也在不断提高,建立专项资金予以补贴。多方面争取经费用于残疾人康复工作;精防康复经费及配套经费到位。

4、认真完成各类康复业务工作,其中6岁以下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训练141人,矫形器的适配25人,假肢装配15人,辅助器具适配及家庭无障碍环境改造480户,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150例,精神病患者免费服药300人,残疾人轮椅车配发400辆,康复救助项目全部保质、保量落实,部分康复项目超过下达任务数。

5、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我县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宣传普及残疾预防知识,在“爱耳日”、“助残日”、“爱眼日”等节日举行相应的宣传和慰问活动,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传单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和报道,这样不仅增长了有关残疾人康复方面的知识,也让残疾人朋友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重视。

二、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

1、组织管理网络: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了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列入政府议事日程,纳入财政预算及相关部门工作目标;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制度健全,定期召开协调会,共同实施康复业务指导与管理;各镇有专人负责残疾人康复工作;社区(村)配备有社区康复协调员。

2、技术指导网络:我县依靠民政、卫生、教育等资源设立各类残疾人康复技术指导小组,并发挥作用;各镇配备有1名以上社区康复指导员,并发挥作用。

3、训练与服务网络: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场地设施、科室设置等符合规范要求,为残疾人提供规范化康复服务;各镇卫生服务中心有设备齐全的残疾人康复室,面向辖区居民提供实用康复服务;规范普及社区康复服务,为出行不便、重症残疾人提供家庭康复训练指导服务;残疾人及其亲友康复服务满意率超过90%。

4、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机构,2013年,在省、市残联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县残联的积极争取下,我县两家民办康复机构分别获得了价值30万元的康复设备补助。在各项残疾人康复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我们也加强了对承担残联项目的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支持,不定期对康复机构进行检查,对于出现的不规范现象及时整改,保证残疾人康复训练的效果,同时也使我们康复机构更加规范和健全,做到服务:热情、温馨,疏导:科学、严谨,介绍:全面、到位,评估:客观、准确的总要求。

5、人才培养与储备和信息统计:制定与实施了我县的康复人才培养规划,县康复中心所有康复医师均是康复医学专业出身,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各项康复的人才培养及培训,根据康复需要还自行选送有关人员到省级医院或康复机构进修,并定期对我县各镇康复协调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康复统计工作准确、详实、按时完成,康复信息及时上报。

三、开展康复工作取得的经验

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把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为康复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资源整合充分,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明确,积极配合,为残疾人康复提供优质服务;三是财政大力支持,为康复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四是搞好康复员的培训,为康复工作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五是真抓实干,使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康复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支持我县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的经费来源渠道还比较单一;二是参加康复训练的残疾人及其家属对机构训练依赖性大,对家庭康复的重视不够,意识不强,因此康复效果也就大打折扣;三是康复器材和用品用具老化、量少,满足不了残疾人的康复需求;四是有些康复项目仅仅完成了上级下达任务数,与残疾人的康复需求相比覆盖面依然很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