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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律知识培训精选(九篇)

教师法律知识培训

第1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论文关键词 警察培训 法学教育 公安业务

系统、专业的警察法学教育是警察院校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可以说,警察法学教育对警察教育的发展、对培养合格的公安警察执法人才起着关键性作用。警察法学教育主要包括两部分,即警察学历法学教育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本文就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的问题、现状及其对策谈点体会。

一、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的现状及问题

(一)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重视不够

1999年修正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写入宪法,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坚定不移地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党的十七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高度,作出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2009年12月1日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求是》杂志发表文章时要求:在全面开放、高度透明的执法环境,必须更加注重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这一理念根植于每一名民警头脑中,落实到每一名民警实际行动中,贯穿到每一项执法活动和每一个执法环节中。但在警察培训法学教育中,对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和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教育内容重视不够。

(二)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缺乏科学论证,科学的教学体系和内容没有完整建立和形成

警察培训法学教育,长期以来是缺乏统一的完整教学体系。对各警种民警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教学体系既无完整的教学大纲也无统一教学计划,更无具体的讲授体系和框架,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教学内容的确立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时教学内容的确立是根据执法形势的需要来确立的,属于应急性的教学模式。教学内容也没有认真调研确立和形成。据调研,不少的公安院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警种民警法律培训,常常不分警种和层次,只开设刑法、刑事诉讼法或与公安执法有密切关系的若干法律专题讲座,民事法律基本没有涉及。这样进行法律培训,常导致培训民警法律知识的单一、缺少系统性,民警培训后无法系统掌握与自身警种和层次执法所需要的法律知识。

(三)重法学理论灌输和法律注释,培训法学教学与公安执法实践相脱离

公安院校的培训法学教学,仍存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灌输的多,一言堂的居多,教师上课,满足于法律的注释,缺乏启发教学,双向交流。注重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培养不够。有案例教学,也就是老师从网上下载几个案例供培训学员讨论或案例对抗辩论。担任法学培训教学的教师没有深入到公安执法一线,收集公安执法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在培训教学中的教师也较少深入公安执法一线了解公安警察执法的现状、难点和热点问题。法学教学特别是应用性较强的法学教学,贴近实战,学以致用严重不够,教师常常是从理论到理论,从抽象的法律条文到抽象的理论的解释,授课内容,没有贴近公安执法实践,教师对公安执法实践的信息缺乏了解和熟悉,授课无针对性,对操作性较强的专业内容,授课吃力、讲不清、讲不透,更谈不上形象生动、准确,解决公安执法实际问题。

(四)民警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滞后公安执法新形势

公安执法工作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公安执法的疑难问题经常出现。但法学培训教学的内容,仍然是几年前就准备和编写好的讲义或课件。培训法学教育的教学内容远跟不上公安执法形势的发展变化。培训后的民警总感觉培训后没有新的收获,没有解决实际问题。

(五)时间极短的培训,无法实施完整的法学培训教育

目前各种警察培训不少,但大多数是分警种的极短的三至五天的专业业务培训,对法学教学内容根本无法顾及。由于培训时间短,课程内容多,不同警种的必需的法学教学内容无法安排。只能象征性地开设一、二个与本培训警种有关的法律专题讲座。如开办的国内安全保卫民警培训班,总共三天,只安排了一个国保管辖案件法律适用专题讲座(一个半学时)。时间稍微长的初任培训班和司晋督培训班,由于课程门类多,教学内容多,法学教育培训也只有象征性安排几个法律专题讲座。

(六)培训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和训练基本上走形式

培训考试是所有课程或专题讲座全部内容的综合考试,法学培训教学内容只不过是综合考试中的一小部分,考试题目也是几年前就命好的题目,考试几轮后,所有的题目基本已全部泄密,每次考试就成为做练习而已。由于时间短,法学教学实训内容或训练基本没有时间安排和开展,实训内容和安排形同虚设。

二、造成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现状及问题的原因

1.警察培训教育对警察法治理念教育对警察执法素质培养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公安工作是执法工作,良好的法治理念是执法的前提和思想基础。但长期以来,警察培训教育对此认识不够或没有形成共识。

2.警察培训教育没有真正认识到,公安警察的所有业务工作实际上都是执法工作,片面认为公安工作只是公安业务工作,培训中只注重公安业务专业知识培训,不重视法学知识培训和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培养。

3.警察培训教育由于对法学教育的片面和错误认识,在制定警察培训大纲或方案时,重点考虑地是如何提高培训警察的公安业务素质和业务办案能力,较少考虑如何提高培训公安警察的法治理念、执法理念以及岗位执法能力,必然导致培训教学中法学教育内容缺失或内容极少的现状。

4.导致警察培训教学民事法律知识培训内容重视不够的原因是,认为民事(间)纠纷是法院管辖的案件,基层组织调解的事情,与公安工作关系不大,但事实情况是大量的民事(间)纠纷与违反治安案件牵连在一起,不少的刑事案件、违反治安案件是民事(间)纠纷引发或延伸,与公安执法密切相关。涉案群众常常请求公安机关处理或调解,但处理案件的民警民事法律知识十分缺少,甚至空白。处理或调解群众请求的民事纠纷案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引发群众申诉、信访。

三、解决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对警察培训法学教育训练进行实地调研和深入研究

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制定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法学教育培训大纲和计划,在大纲或培训计划中,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警察其应当具备的岗位执法能力和核心执法能力及素质应当具备哪些专业法律知识点作出明确规定,便于法学培训教学的开展和进行。

(二)实施贴近实战、贴近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业培训内容,是提高培训质量的根本措施

质量是在职民警培训工作的生命线。长期以来,在职民警培训理论性的教学内容比较多,贴近实际需要的警察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较少,警察培训教与学两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单纯完成培训任务的倾向。再加上现有培训内容陈旧、滞后,范围狭窄,缺乏针对性;任课教师缺乏公安执法实践经验,对公安执法新问题、新情况缺乏深入的研究,授课内容难以与公安实际执法相融合。这是造成教学质量不高的主要原因。要真正做到“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主要在于培训前就要组织任课教师深入基层有针对性的进行调研,编写了贴近实战的培训教学大纲和讲义,并在培训过程中增加实战训练时间和内容。在职民警培训只有在培训内容上切实改变以往重过程轻实效、重理论轻实践的状况,从公安执法实际出发,突出实战训练和实践性环节的培训,才能较好地提高培训质量。

(三)采取适合在职警察培训实际的教学方式,是达到良好培训效果的关键

不能针对在职培训警察的实际特点因人施教,仍旧沿用理论“灌输”式的教学方式,必然会使培训缺乏吸引力,学员失去学习兴趣,被动应付考试,培训效果就可想而知了。采取切合公安执法实际的法律专题讲座、典型案例剖析、典型案例经验总结和探讨等授课方式,能较好地提高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积极性,使在职培训民警易学、易懂、易会。只有在培训方式上大胆创新,突破单一的授课模式,注意针对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不同领导职务民警的特点因人施教,才能激发在职培训民警的学习兴趣和参与意识,培训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具体对于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学基本知识的法律课教学,应把课堂上教师精讲与学员的自学、课堂讨论和教师辅导给合起来进行教学,彻底摈弃单一陈旧的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注意课堂上提问、设问等启发式教学方法的运用,教与学双向交流,切忌“填鸭式”教学方式。教师讲授的内容应少而精,重点突出,难点讲清讲透,以学员够用为原则。培养学员的自学能力和分析问题、解决实际执法问题的能力,进一步调动学员学习法律理论、法律基本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打破死气沉沉的课堂气氛,营造一个充满学习欲望,生机勃勃的课堂氛围。

(四)改革对学员法律培训的考核方式

对学员法律课的考核要改变单纯以笔试定优劣的考试方式。要采取笔试、口试、动手操作能力、案例分析报告、案例辩论等多种考核方式相结合。笔试、口试的考题,应特别注重必备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基本知识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考核。考题应取消死记硬背的名词解释、填空题和简答题的题型,可采用进行分析、理解的判断题、辩析题、选择题及案例分析题等考试题目类型。

(五)担任培训教学的教师熟悉了解公安执法,是提高培训教学质量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要打破目前法律课教学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僵化的教学局面,必须让教师多接触、了解公安业务和公安执法的实践。担任培训法学教学的教师应定期到公安执法部门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通专结合的“双师型”的教师,既具有较强的法律课教学能力,又具有较强的公安执法能力,同时有较宽广的法律知识和某一法律学科专门的特长。

(六)分警种和不同层次实施法律专业知识培训

公安机关是我国执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与其他执法机关的不同在于它的执法权限具有双重性质,即公安机关既行使公安行政执法权,又行使公安刑事司法权(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和执行部分刑罚的权力)。公安机关这两个方面的执法权,根据公安机关内部执法分工,是由不同的执法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公安民警来实施和完成的。目前,公安执法业务部门一线执法警种主要有治安、刑侦、经侦、交管、国保、缉毒、缉私等主要警种,每一个业务部门及相应的警种的公安民警所需要具备的法律专业知识是各不相同的,公安机关各警种的全部业务工作都是执法活动,公安机关能否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理性、公正、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关系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关系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贯彻落实,关系到社会主义警察法治理念的树立。因此应当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和不同领导职务警察执法核心能力培养实施法学教育,才能适应新的公安执法工作的需要。

第2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教师是社会上特殊而崇高的职业群体,是传承人类文明的使者和凝聚、传播社会文化的中坚力量,理当成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楷模。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迫切需要,也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客观需要;既是大力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教师职业行为的时代需要,又是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内在需要。

一、提高教师法治素养是落实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必然要求。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提出了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工作要求,强调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核心内容有三,即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这些规定和要求必须落实到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融入或渗透到学校课堂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最终要切实落实到教师身上,落实到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的神圣职责在于:既教书又育人。其中传授科学文化知识、传道授业解惑是教师的重要职责,但更为重要的职责是以言传身教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培养学生良好品质、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一名优秀的教师,一名受学生欢迎、让学生终身受益、终身难忘的教师,往往是在课堂的学科教学中和日常学生管理中善于挖掘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并向学生传播的教师,往往是既教书又育人的教师。让学生对教师印象深刻、终身难忘的,不仅是教师传授的知识,更是教师的育人作为,即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适时进行的思想品质、人文精神、科学精神、法律精神教育。最好的育人方式恰恰是寓于学科教学或知识传授之中的。教师的人格魅力、学术魅力,内在地包含着育人魅力,内在地包含着人文精神、科学精神和法律精神。只教书不育人的教师是不称职的。目前,还有一些教师片面地认为:育人不是自己的份内事,只是德育课教师的事,自己只管教好书就行了。这是不称职的表现,也是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表现。我国《教师法》明确规定的教师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就是“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由此可见,所有教师都有育人为本、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法定职责,都应当把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渗透或寓于课堂学科教学、学生生活和学生管理之中。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下,在加强对学生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的新任务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高度重视并着力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进一步加强对教师的普法工作;教师应当自觉学习相关的法治知识,充实调整知识结构,提升自身法治素养,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更好地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

二、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依法治校的新形势、新任务,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提升教师的法治素养,同样要以制度作保障,同样要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训制度。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和教育部普法办《关于贯彻全国教育系“六五”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强教师普法工作的通知》都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做好教师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把法律理念和知识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的全过程。积极推动在师范生培养过程中增加法制教育课程,为教师普法工作奠定良好基础。进一步完善教师法律培训制度,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国培计划’课程体系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全员培训”。这些规定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建立完善教师法治培养培训制度。为此,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切实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高度重视教师普法工作,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力推进依法治校的高度,将教师普法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新形势下提升教师素质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要在师范院校和在教师培养的过程中,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增加法制教育内容,将宪法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列为师范教育必修或选修的内容,整体提升准教师的法治素养,为教师普法工作和为教师对学生实施公民教育、法制教育奠定良好的基础。三是要在教师准入即教师资格认定中,将申请教师资格者掌握相关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内容的情况,列为必要的测试或考核内容。四是要在教师的任职培训、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近两年启动实施的“国培计划”、“省培计划”等各种教师培训中,把法治知识、法律法规列为必要的培训内容,纳入培训课程体系,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同时,鼓励各地推行或试行教师法治知识合格证制度,将教师是否取得此合格证作为认定教师资格和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晋升的一项条件。五是要明确教师普法教育或法制培养培训的主要内容。教师要深刻理解和掌握“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深刻理解和掌握“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基本原则;要全面学习和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精神,树立宪法意识、公民意识和民主法治意识;要围绕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学习和掌握国家教育方针、教育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六是要加强教师全员培训,即对已经颁布施行的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重要教育法律法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组织教师切实熟悉和掌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范、精神和内容;对新颁布施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也要组织对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着力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虽然经过20多年的普法教育,我国广大教师的法治意识有了普遍提高,法治素养也不断增强,但少数教师依法执教意识淡薄、个别教师侵害学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现象仍时有发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加强对教师的普法教育,根本落脚点就是要提高教师依法执教、依法施教的意识和能力,进而促进依法治校,促进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要通过组织教师认真学习宪法、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法律法规、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明确教师依法执教的法定依据,即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一要通过组织学习宪法及相关法律,使教师明确作为公民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和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切实增强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国家安全意识、民主法治意识,并认真履行公民的基本义务和正确行使公民权利。二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明确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我国教师法集中规定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职责。教师的法定权利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教育教学权、学术研究权、管理学生权、获取报酬权、民主管理权、进修培训权;教师的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也有六项,分别可以简称为遵纪守法义务、教育教学义务、思想教育义务、尊重学生人格义务、保护学生权益义务、提高水平义务。此外,其他教育法律法规以及一些地方性教育法规,对教师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也作出了一些明确规定,如有的地方性义务教育法规就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学生有偿补习活动,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有偿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办学机构举办的补习活动。”在推进依法治校的过程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学校,应当进一步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师的法定权利、法定义务和法定职责,准确把握其内涵,并全面把握其他法律法规所作的禁止性规定,让教师充分行使法定权利,全面履行法定义务,自觉远离禁止性规定。同时,教师要认真学习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熟悉和掌握学生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熟悉和掌握学校、教师保护未成年人的职责,以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三要通过分别组织学校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使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进一步明确自身的职业道德规范,深刻把握教师职业规范的内涵,恪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教师应当把职业道德规范内化为心中的法律,敬畏之、尊重之、恪守之、遵循之,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执教奠定良好的职业道德基础。四要通过组织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典型案例,明确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教师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应当知法懂法守法,应当遵循有关的法律规范,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更不得乱作为。教师应当熟悉和了解作为教师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以增强依法执教的意识和能力。常见的教师违法行为主要有:(1)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侮辱学生,主要表现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3)侵犯学生财产权,主要表现为非法没收、罚款和乱收费等;(4)限制学生人身自由;(5)侵犯学生隐私权;(6)对学生进行非法搜查;(7)违法对学生进行负面宣传;(8)对学生进行害;(9)不作为或过失的失职行为,如对在校生未尽教育、管理、保护责任;(10)随意剥夺学生受教育权;(11)学术剽窃,等等。教师应当通过学法知法,准确把握自己的“权利边界”、“义务边界”、“职责边界”,摒弃一切违法行为。

四、着力加强法制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推进依法治校,进一步提高学校师生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需要建立一支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队伍。高等学校可以充分发挥自身拥有的法学教师队伍,对师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师范院校除了在师范生的课程体系中应当增加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法治课程外,可以增设法制教育教学专业,为中小学实施法制教育提供师资力量。中小学校应当积极引进和培养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或者加强对现有教师的培训,提高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全国教育系统“六五”普法规划明确提出:“建立中小学法制课骨干教师、专任教师培训制度”,“对中小学负责开展法制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本规划实施期间,要采取国家和地方分级培训的方式,保证每所中小学至少一名教师接受法制教育能力培训”。这就明确要求,各中小学要落实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专职或兼职的法制课教师的培训,“六五”普法期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一名法制课教师接受过法制教育能力培训。此外,根据国家《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关于“将法制教育与学校学科教学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的规定和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中小学认真实施中小学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工作,并着力加强中小学教师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这既能提高教师的法治素养,解决中小学教师普法教育问题,又能充分发挥学校主阵地、课堂主渠道的作用,对学生实施有效的、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达到学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与增强法治意识、提升法治素养“双提升”的效果。

第3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关键词]法学教育 实践教学 实训课程设置

[作者简介]李晓攀(1979- ),女,河北保定人,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81)王静(1980- ),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师范大学在读博士,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行政法教学和研究。(河北 石家庄 050011)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1-0129-03

一、法律实训课程概述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实践教学是法学教育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也是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需要。实践教学的效果直接关系到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从该意义上说,法学的实践教学决定了整个法学教育的质量,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适应社会从事法律工作的能力。为此,加强法学教学的改革,创新与完善法学教学的实践环节是摆在所有法学教育工作者面前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课题。法律实训课程教学模式的探求与创立就是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该课程主要教学目标是:通过开展法律实训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能力、法律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使学生毕业后能迅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①法律实训的常见方法主要有:案件讨论、辩论、审判观摩、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由于法律实训活动的仿真性、实践性、自主性、灵活性很强,所以该种教学必须拥有科学的教学方法、系统的教学内容、优秀而专业的教师队伍、丰厚而充足的教学物质资源、适用而便利的教学场地等。当然,法律实训教学尽管以实践为主,并不意味着淡化理论教学的作用。实际上理论教学是实训课的前提与保证。在实训课的教学过程中,始终贯彻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坚持在实训过程中消化所学理论、验证所学理论、创新所学理论,离开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法律知识,仅仅依靠法律实训是无法实现法学教育目的的。所以,法律实训课并不是孤立的,它与法学理论教学密切相关,共同构成法学教学体系。

正因如此,在法学教学发达的国家或地区,法律实训课成为法学专业学生的必修科目之一,在整个教学过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当然,法律实训课的称谓并不一致,有的称为法律诊所,有的称为法律实践。其中,以法律诊所为代表。诊所式法学教学,早在20世纪60年代兴起于美国法学院,它仿效医学院培养医生的方法由法学院具有律师执照的教师充当“医生”,学生跟随教师办案。现在,拉丁美洲、西欧、东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院校普遍开展了诊所式教学。②我国自1992年开始也尝试开设了这一课程,目前开展诊所式法学教学的学校主要有武汉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山大学、清华大学等高等院校。由于诊所式教学主要以办理具体案件为主,这种教学模式要求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担当教师,这就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种教学模式的普及。为了弥补该教学模式的缺陷,有必要拓展实践教学的路径,创新实践教学的模式,法律实训课程就应运而生了。该教学模式更加宽泛和灵活,成为当前我国许多法学院校普遍重视的教学方式。这种教学既包括诊所式教学,又不拘泥于诊所式教学,而是利用课内理论教学、课外实训教学的模式,场所相对灵活地完成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二、法律实训课程的课堂教学模式研究

(一)教学内容的设计

由于法律实训课程是一个以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活动为主要教学内容的科目,因此,其内容就始终围绕着法律理论的实践化而展开。具体包括:(1)民事法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民法实训,如债权人与债务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合同法实训,如律师关于合同签订、公司设立与管理等方面的技能;律师在民事调解过程中的技能;民事诉讼法实训,如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官、律师等角色扮演过程的审判实训。(2)刑事法综合实

内容。该部分主要有:刑事实体法的实训,如关于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认定训练;刑事诉讼法实训,如公诉、审判、辩护等能力的训练。(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有:与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能力训练;与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能力训练。(4)仲裁法律事务综合实训内容。该部分主要包括律师与仲裁人员关于仲裁案件的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

(二)教学案例的选择

法律实训教学尽管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但是这种实践毕竟不同于非教学的实践活动,实训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学目的,是围绕教学目标而展开的。因此,教学案例的选择极为重要。在选择教学案例时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案例要精,所谓精,就是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是诸多案例中经过认真遴选、甄别之后而确定的;二是具有针对性,所选择的案例必须针对教学的进度和具体教学目的,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不能将复杂疑难的案件放置在实训教学的初级阶段,也不能把综合类案例放置在单一的教学环节之中;三是案例要准,所谓准,就是案例的选择要准确,具有法律争议性的案件少选或不选,因为学生法律知识和法学理论还不丰厚,对问题的理解能力还不能适应疑难案件的处理,一旦把存在法律争议的案件作为教学实训内容,容易导致学生的盲目,会产生事倍功半的后果;四是要新,所谓新,就是选择与新颁布的法律规范相适应的案件,这样有助于学生对新法的理解,培养他们前瞻性的思维能力。

总之,案件的选择要服务于教学、有助于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要坚持选择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遵循基本的教学规律,由易到难、由简到繁、由单一训练到综合训练。为此,在案件选择时一定要“把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法律职业技能”作为总理念,把有助于社会主义法律人才的培养作为总目标。(三)教学模式的探索

法律实训教学不同于法学理论教学,其模式的形成与选择必须有助于教学目的的实现。我们主张在教学模式的选择上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教学方法上,注重分层递进教学法的运用。分层递进教学是根据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而创造性提出的一种全新教学策略。在法律实训教学过程中,要有区分地为不同层次的学生设置不同的实训目标,给予不同的教学内容,以求每位同学都能够获得最大程度的进步。具体说,既要有基础性目标和设计,也要有创新性目标和设计。

基础性目标的实训,要求所有学生都必须参加,认真观摩实训,积极参与实训的实际过程,真实地扮演实训角色,使他们亲自体会“真刀实枪”的法律实务活动。

创新性目标的实训,鼓励一些基础知识牢固、基本技能扎实、拥有创新实力的学生参加。为了确保创新性目标的实现,所选择实训案例要具有代表性、综合性和社会影响力,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甚至带有某些理论争议,特别是近年来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典型案例。这样不仅能够考察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而且还有助于学生思维空间的拓展,成为学生综合能力和设计能力的检阅平台。

2.教学内容上,注重模块教学的运用。所谓模块教学,就是指以培养学生法律职业能力(尤其是实际操作能力)为目的,将每一门法律专业课作为一个单项实训模块,而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关专业课组成一个综合实训模块,按照先单项实训模块后综合实训模块的顺序开展实训教学活动。③

3.教学模式的遴选,采取以基地建设为主、课堂(如模拟法庭等)实训为辅的教学模式。具体说,在进一步完善校内实训基地教学体系的同时,积极开展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工作。因为,校外基地能够给学生提供一个真实的职业环境,是一个让学生的各项法律专业基本技能得到综合训练的场所,是将理论运用到实践、将知识转变为能力的实践平台。④

三、法律实训课程的模拟实训研究

(一)师资队伍的建设

法律实训教学涉及的学科十分广泛,实践性十分强,对指导教师的知识水平和执业能力的要求相当高。因此,为了圆满实现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目的,必须建设一支理论知识和业务能力均过硬的师资队伍。由于目前法律职业院校教师很少接触法律实务,这样就为法律实训课程的教学带来了困难。为此,我们建议:(1)鼓励法律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兼职从事法律实务,尤其要求他们获取司法资格。(2)尝试聘请法律工作部门的实务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做学校的兼职教

师或学生的实践导师。(3)尝试推行高等职业教师与法律工作者的交流轮岗。据此,培养一支素质高、业务强的法律实训教学的师资队伍。

(二)模拟场馆及道具的配置

模拟场馆及道具是校内法律实训教学的硬件保证。实训教学离不开活生生的场地和教学道具,否则,就无法给学生以真实的感觉,满足不了实训教学的需求。这些场馆与道具具体包括:法律实训音像库的建立,模拟法庭实验室的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服装、国徽、法锤、音响设备等,侦查实验室的建立,以及打印机、多媒体、网络设备、投影仪等基本教学设备。

(三)模拟实训的组织与指导

由于模拟实训的仿真性特点,要求指导教师认真组织、细致指导,否则,实训既不能实现预定的教学目的,相反还可能演变为一场闹剧。在模拟教学上,教师可以按照下列环节组织教学:首先,分组与角色安排。模拟实训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将参加实训的学生进行合理分组并适当安排他们所模拟的角色。如,在刑事模拟法庭中,应当把学生划分为四组:审判组、公诉组、辩护组和综合组(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法警等其他诉讼参与人)。⑤在分组时,指导教师一定要注重主要角色的安排,给他们示范、耐心讲解不同角色的地位与职责。其次,模拟实训的教学方法。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法主要有:课堂讲授指导法、课堂讨论法、录像播放评讲法、真实案件庭审观摩及评讲法、模拟法庭庭审现场指导法。实训教学中,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常会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第三,教学工具和教学资料的准备和运用。以模拟法庭为例,实训教学应事先准备以下教学工具:电视机和dvd机、摄像机、实训教学用的音像光盘等。最后,实训项目的选用。实训项目就是指模拟实训活动的实训课题。 一项实训课题要安排合理的课时,如民事法综合实训课程,一般安排72课时,而一个具体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模拟法庭实训的教学活动安排8~12课时。课时的安排要根据课题的内容而定。

在实训教学指导上,应注意教学环节。以刑事模拟法庭为例:(1)阅卷方法及阅卷笔录制作的指导;(2)与具体案件卷宗相关的法律知识的回顾与讲解;(3)模拟角色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技巧的指导;(4)模拟法庭的课堂讨论指导;(5)法律文书及庭审材料写作的指导;(6)模拟法庭的实训指导;(7)分析总结。

四、法律实训课程的基地实习模式研究

(一)实习基地的建设

实习基地的选择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由于在诉讼活动中,检察官、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技能都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所以法律实训基地以法院为宜。

在基地建设上,学校有必要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实行学生集中管理,法律教师跟随到位,聘请法官作为实践指导教师,建立相应的教学要求和评价指标。

实习基地的教学要制定具体的教学目的。如法律专业能力的培养、法律方法能力的培养、社会适应能力的训练等。

具体的基地建设要围绕以下两个方面展开:一是基地的硬件建设,如宿舍、食堂等生活场所,以及教室、讨论室、法律资料、多媒体等教学场所与设备等;二是基地的软件建设,包括思维引导、政策、制度、指导人员的实际操作和管理水平等。

基地教学的开展。首先,做好实训教学的前期准备。如建立实训机构,确定实训师资,进行参训学生的选拔。其次,实训的实施,包括分组、生活等事务的具体落实,开训仪式,参训学生与实践指导教师的见面,实训制度的学习与贯彻。再次,总结评估。(二)实习内容的选择

实习内容应当与理论教学相适应,让学生切实感觉自己所学正是实践所用。因此,内容的选择既要有助于理论的实践转化,又要有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提高。同时为了学生全面掌握法律技能,对于多个实习内容要定期进行互换,避免学生掌握法律实训技能的单一性,使学生全面了解法律事务。

(三)实习的指导与考核

1.实习指导。实习指导采取理论教师与实践导师相结合、随时指导与阶段指导相结合、单独指导与集中指导相结合的办法。

2.实习考核。实训结束后,应当依照教学目的以及事先制定的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各项工作的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的内容包括:(1)对理论指导教师和实践指导教师的评估。(2)对学生进行考评。

考核的方法是:分小组进行交流,各小组根据

组员的心得形成小组报告,提交实训报告,学生与理论教师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实践教师用口头的方式进行。⑥实习结束后由学校和实习基地组织召开总结大会,由学生、理论教师、实践教师分别进行总结,指出该期实习中学生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并提出建议,将实训报告归档,为今后实训课程的教学提供参考。

五、结语

法律实训教学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教学模式在我国刚刚起步,它的实施还存在着许多外部体制和内部机制的障碍。如何建立一个适合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以及教学环境的法律实训教学模式,是在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建立一套完备的实训教学体系。

[注释]

①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课题组.法律实训课程的创建与实践[j].中国司法,2006(8):104.

②毕惜茜.侦查专业实训教学探索——以公安大学侦查专业模拟实训教学为例[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3):92.

③欧锦雄.法律实训模块教学研究[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10.

第4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以2002 年3 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

( 一) 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 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 再次,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 二) 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实践中,法院、检察院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 三) 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养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出现明显缺陷。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培养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合致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学生就业难、就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二、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考察与启示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考察世界各国法学教育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制度的改进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 一) 英美法系: 职业教育模式

在英美法系国家,从事法律职业的前提是取得律师资格,而法学教育是律师资格考试的前提,为取得律师资格,必须接受正规的大学法学教育和职业训练。实际上,法学教育控制和垄断着法律职业的供给源。在英国,法学教育被分成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职业训练阶段和实习阶段。学术( 基础) 教育阶段,在教学上非常重视案例教学,在考试上沿袭了严格的毕业考试制度,考试合格后方可获得法学学士学位; 职业训练阶段主要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做准备,学习时间为1 年,开设的课程多为辩护方法、谈判技巧等实用课程,以加强学生的法律技能,这一阶段的课程由律师学院负责安排和承训; 实习阶段主要由律师事务所选派经验丰富的律师以师傅带徒弟的传统方式进行指导,时间一般是2至3 年,目的是熟悉律师业务和法律文件,并从中挑选未来的合格律师。在美国,以法学院为主体的法学教育与以律师为主体的法律职业密切关联。美国的法学教育实际上属于较高层次的研究生教育,以培养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像法律人那样行动的法律人为目标,只有大学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法学院入学考试; 法律职业是指获得全美律师协会认可的法学院毕业生参加并通过各个州组织的律师资格考试成为职业律师。美国实行法律职业一元化模式,律师是法律职业的起点,检察官是政府聘请的律师,法官则从优秀的职业律师中选拔产生。

( 二) 大陆法系: 通识教育模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只有通过两次国家司法考试,才有资格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国家司法考试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德国,法学教育实行所谓的双轨制,由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和见习阶段组成。在大学基础教育阶段,学生一旦获准进入大学的资格,就可以在各个学期自由变换学习的学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平均都有进过两所以上大学的经历。德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全方位工作能力的法律人,注重学生外语能力、实务技能和思维能力的养成。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后,参加大学自行组织的大学考试( 内容仅涉及选修科目) 和国家举行的国家考试( 内容仅涉及必修科目) ,此所谓第一次考试。大多数的学生都能通过第一次考试,顺利进入见习阶段。法律职业者的培训时间至少为3 个月,但是律师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 个月。律师对见习生负有培训责任和考试责任,律师公会理事会对见习生培训和考试拥有很大的权限。在日本,法律职业者必须经过大学法学教育、法科大学院教育和司法考试三个阶段。大学法学教育定位于素质教育,培养的学生仅有少部分成为法律职业者,主要以讲授系统的法律知识为主,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律精神和人文理念,与法律职业技能训练、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没有直接的制度联系。法科大学院教育是指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毕业生必须经过2 年的法科大学院学习,掌握相应的法律职业技能,始获得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法科大学院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新型司法考试制度。

( 三) 域外法学教育制度的镜鉴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至少有以下几点值得我国镜鉴。第一,注重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的平衡。例如,美国专门制定了302 标准,要求法学院开设法律职业责任和义务这一核心课程,以期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水准。德国和日本也都十分注重法律人法律精神的培养,设置了法律责任与义务的专门课程,并将其作为司法考试的考核内容。第二,关注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的结合。英国的律师学院和美国的法学院,专门负责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技能训练和实务能力提升。德国和日本都有相应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并设置了严格的考试制度,这些措施使法律职业者能够很好地将理论知识和法律实践结合起来。第三,强调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的契合。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定位就是培养实务人才,培育的学生毕业后具有较强的实务技能,能够迅速适应社会需求。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法学教育的定位是培养全方位的法律人才,因而其设置了严格的见习制度和司法研修制度,培育的学生能够基本上满足社会的多元需要。

三、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 通识教育

定位问题其实是各国法学院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院必须在学术界与职业界截然相反的压力之下寻求平衡。我们认为,诚如金耀基坦言: ( 通识课程的安排) 可以使学生跳出狭隘的一技一能的专家式的思维方式与观点,而能养成一种多知识角度的观点,也就更能使学生在培养独立判断,选择重要的价值( 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 ,而爱之、好之、乐之、坚执之的精神与习惯。因为,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理由如下:

( 一) 法律职业的特点: 专业化、精英化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特点决定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成为法律职业者,多数学生被迫选择走向其他领域或者选择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必然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法律职业者也并非法科学生的唯一出路,毕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

( 二) 法律人才的需求: 多层次、宽领域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与之相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是多方面、复合型的,应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学术型法学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外,国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贸及企业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因此,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当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识人才为目标。如果法学教育将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法学教育就会离开社会的多元需求而围绕司法考试运行,以培养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而忽视对其他法律人才的培养。

( 三) 法科学生的就业: 供给多、需求少

一方面,经过30 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全国目前已有600 余所法律院系,有着巨大的培养潜力; 另一方面,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体上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经营水平上。当前法科学生大部分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难以取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资格。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会因司法系统相对狭小的容量和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系统。当前大量法科学生无法实现一次就业的现实,决定了必然有些学生被迫离开传统法律职业,另谋生路。基于法科学生就业的现状,本科法学教育也必须定位于通识教育。

四、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 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质检体系。当前,无论是作为生产流程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作为质检体系的司法考试,都存在诸多待检讨之处。据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 一) 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 1) 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在培养目标上,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在包含了司法考试的选拔要求。在考核内容上,本科法学教育有16 门核心必修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考核科目,因而两者实际上是重合的。

( 2) 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律职业人才的标准。司法考试仅仅解决特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问题,就是要把法学教育培养的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挑选出来。显然,司法考试并不对所有法律人才进行检验,而是仅对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考察。

( 3) 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促进。司法考试的诞生是法学教育的产物,但反过来又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法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发达的法学教育能够为司法考试提供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并促进司法考试本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 二) 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

( 1) 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并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分开来。对于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在大学接受通识教育后便可以自谋生路。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初试,并在律师培训中心接受统一培训,通过再试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 2) 更新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仅要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也要注重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内容上,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实践教育和技能训练。

( 3) 适应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需要。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一方面,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不仅引进困难,而且流失非常严重,法学教育应进一步考虑区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扩大中西部地区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司法考试应该适当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满足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

( 三) 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 1) 转变考试方式。我国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在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后进行,初试的合格率应当控制在50% 左右。经严格考核后,初试合格者必须经过2 年职业培训,并取得指导老师的认可后方可以参加再试,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再试的通过率也应该控制在50% 左右,使初试与再试的总体通过率与目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大致保持一致。

第5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法学教育应该是理论知识传授和司法实践能力的培养的复合型教育,但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的教学方式多是以课堂讲授式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教授。这种模式下培养的法律专业的学生能够掌握较为系统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思维能力,但是却忽视学生创造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致使学生缺乏实际运用法律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能力,走出校门后,无法胜任法律职业。法律知识是人类法律思想的凝结,是法律思维、法律推理的出发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仍是未来法学教育的一大功能。但未来的法学教育更要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使学生掌握法律推理技巧,形成独立学习和探索的能力和敢于创造、善于创造的品质。近年来,尽管有一些法律院校意识到这一点,也进行了一些改革,但从整体上看,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2农科院校法律人才培养的对策

    2.1正确处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

    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需要两方面的训练,一是学术训练,或称之为法学理论训练;二是法律实践训练。大学本科教育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前两年进行素质教育,侧重于法学基础理论的学习构建起一个素质平台。后两年进行分流,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进入职业教育阶段,进行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实际职业能力的培养和训练。不准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可进入其他学科学习,使自己成为复合型的人才。本科后的法律教育应偏重于学术教育,着力打造学术研究人才。法律职业者的在岗继续教育,可由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律师学院等教育机构根据执业特点来进行。对三种教育形式进行合理分工,分阶段、分层次落实,有助于形成环环相扣、层层推进的法律教育体系。

    2.2提高教师素质,改善教学条件

    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法学教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学教师的优劣直接决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素质的高低。这就要求法学教师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并且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这就需要高校应建立严格的法学教师录用考核制度。在录用教师时,严格把好关,尽量多筛选优秀法律人才进入教师队伍。建立法官、检察官和法学教师职业互换的渠道,更多的吸收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律人才。

第6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论是在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还是法学教育本身的发展都取得了显着的成就。但不能回避的是传统模式教育下培养的法科毕业生难以承接法律职业的要求,显现了当下法学教育的诸多问题。

法学教育本应是具有深刻职业背景下的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时代性、社会性和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教育的主要任务应该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培养要求和培养模式,决定了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和动力。没有法学教育就没有法律职业,法律职业决定了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法律职业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笔者认为,作为高等教育的法学教育不等同于纯粹的法律职业教育,现代法学教育,应该在重视理论教育的同时,突出法律实践教育的独立性和重要性。

二、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法学院系陆续开展了法学实训实验教学,并且将法学实训实验融入到培养方案中,体现了我国法学教育向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积极转变,以及法学实训实验教学的有益尝试。目前,教育部正在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将建设法学教育实践平台明确为需要着力解决好的四方面问题之一。同时,为了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与创新,教育部决定在十二五期间建设一批学科专业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明确了法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方向和目标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关系到高等教育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其质量决定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的水平,是法学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实验教学体系建设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开发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实践教学应处于相对独立、与法学理论教育对等的地位。

近年来,沈阳师范大学在法学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始终将实践教学环节作为人才培养工作的重点,在法学综合实践教学模式改革中,形成了一套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学习进程的法学实践教学体系,该体系主要包括实验、实训、实践和实习四个部分内容。

(一)法学实验

文科实验将单纯的课题讲授式的传统教学模式创新为与现代化实验手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使文科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都大为改观。

2011年12月,沈阳师范大学法学教学综合实训中心,包括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室、法务实训室、法务仿真实验室、案例研讨室、文书检验实验室、痕迹检验实验室和案例库等实验室投入使用。并整合了校内的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生物科学、环境科学及软件和工程技术学等专业和学科资源,形成辐射全校、服务地方法治建设的法学综合实训教学体系。实现了以培养学生综合能力为目标,以独立设课和辅助实验共存的实验教学体系为基础,以法学实验、实训、实习教学为依托,以仿真课程训练、模拟法庭实验室、法律诊所为载体,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教学实习基地为外延,构建开放性、多元化的新型实践教学体系,实现基础与前沿、经典与现代、应用与创新的有机结合。 最终形成三个层次的综合实践教学体系,即基础技能型实验、综合设计性实验和研究创新性实验,进而整合其他专业的教学资源,实验范围从单一服务法学,转向以法学为中心、辐射文理工诸专业、服务多学科的法学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在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项目、实验室规模、管理、运行等方面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二)法学实训

法学实训室是在校内专业教师的指导和教学大纲的规划下,对学生进行有目标的法律实务训练。它是课内理论课教学与课外实践环节相融合的中间地带,它将课外实践能力的培养融入实训教学,将课外实践延伸到实训课堂,使学生在一个动态的、立体的课堂环境中感受真实的司法实践。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根据教学重点,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发了庭审观摩、案例诊断、民事法务实训、刑事法务实训、行政法务实训、非诉讼法务实训等多门实训课程。实训课程将司法实务过程分为若干模块,如刑事侦查专题、审查专题、民事一审程序专题等,各专题由学校聘请不同的法律职业部门的实务专家授课,主要讲授实践操作规程

,技巧及疑难问题的处理,学生在课堂上还可以与实务教师展开交流和讨论。 学生以不同的身份直接参与法律实务的操作或模拟案件的处理的实训模式,促进了学生运用各种技巧、方法和能力解决实务问题,改变了理论课教学无法克服的学生始终处于被动接受地位的不足,真正能够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始终处于指导者、交流者地位,避免以往单向教学所带来的学生学习兴趣不足的弊端,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了学生的独立思辨习惯,真正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法学实践

鼓励学生深入乡镇、街道、监狱和劳教所,或联合行政机关、金融行业、国有企业、私营企业、村委会和居委会,在专业教师的帮助下,进行普法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与法律实际问题面对面,学习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同时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具有良好的作用。

通过实习基地和实务部门兼职教师,将真实的案件引入校园,在校内模拟法庭审理案件,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技术的操作和法学知识的运用过程,缩短学生从法学院到法院的距离。同时,采取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到法庭见习常态化,使学生将书本上的法变成生活中的法。在法庭听审中,观看到一些比较资深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中的实际工作过程,使学生对庭审过程中的工作得到切身的体会,并且学习到这些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身上所具备的工作技能,从而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能够对自己的学习方向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能够更好地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坚持自己的原则和追求法律正义的实现。

(四)专业实习

沈阳师范大学近年来与公检法司、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共建法学实践教育基地45所,学生利用半年时间在实践基地从事法律服务和法律职业工作,切身体验解决法律实际问题和司法和执法过程,提升学生法律实务的技能和参加公益服务的意识以及社会责任感。

在专业实习方面,学校主要开展了法律诊所和校外实习教学工作。学校在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建设了法律诊所,并有专门的法律诊所教学团队负责,以培养学生接触社会问题而及时有效地解决社会问题能力。另外,学校还在法学实践教育基地聘请了100多位兼职教师,学生在兼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校外实习,由校内实习督学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管理。

三、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探索

根据各实践项目对学生能力培养的作用和作用的递进等级,沈阳师范大学将实践项目类别分为基本技能型实践、综合设计型实践、研究创新型实践三类。这三类实践项目所占的比例,对于本科实践教学以前两者为主,主要加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训练理论应用于实际法律实务的基本能力,另外辅以创新新型实践教学,分析和探讨现行法学理论和实践教学体系中 存在的问题,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而对于研究生的实践教学,则应侧重后者,着眼于精英式教学目标,着重培养法学研究创新型人才,为发展和拓宽法学知识,为法学理论和技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活动而开展。

(一)开放共享,完善共建模式,拓展校外实践基地领域

为保证多层次实践教学模式的建立和运行,将彻底打破过去的封闭式教学方式,开放实验实训空间和实践基地。同时,在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下,实现不同年级间实践资源的共享,不同学校间的实践基地共享。重点开设综合型实践教学内容,鼓励学生自带课题,激发其主动索取知识和进行科学实践的兴趣,让学生综合运用各课程或各学科的基本知识和实验实训技能进行实践,使其了解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会知识的融会贯通,提高综合运用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引导部分学生探讨交叉学科存在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问题,体现观念创新和实验技术创新,培养学生的法律创新思维能力和综合素养。

(二)优化教学方法,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实践教学模式

在法律理论知识讲授的过程中,贯彻以案例教学、案件辩论等为手段,引导学生对案情中包括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讨论,增强学生的感性认识,培养专业兴趣和习惯;并依托模拟法庭,观摩审判,通过观摩和角色投入,了解并实践开展庭审中的各项工作,引导学生将所学的法律知识综合地运用于实践,同时在活动中感受法律的严肃和权威;建立供教学用的法律诊所,作为学生参与法律实践的平台之一,在法律实践中训练学生的法律技能;围绕庭审过程中的证据使用,开展证据技术实践教学,让学生了解并参与到证据的发现、固定、提取及分析等环节当中,充分了解证据的使用价值和应用原则;建立法学实践教育基地,通过专业调研、参加法律援助和专业实习活动,将实际法律活动与理论知识更好地结合,训练学生的法律实务工作能力,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事业心;建立网络法律资源和活动平台,充分利用网络信息资源,拓展教学时空,提高教学实效。通过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为学生搭建在实践教学中学习法律的平台,做到法律实务工作与法律业务演练相结合。

(三)加强过程控制,创新法学实践教育考核评价模式

法学实践教学不同于传统理论教学,它需要通过考查学生对具体法律实务的操作、实际问题的操控和解决来评判学生的学习情况。因此,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水平,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建立过程考核机制是尤其必要的。

过程考核即采取平时考查与综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依据主要是实践报告和学习反馈,评价要素主要有学习效果、社会效果、沟通与执行能力等。以模拟法庭实训为例,可以从准备工作是否到位,模拟案件的复杂性,学生审理案件的思路、法律程序是否得当,法律适用是否正确,过程是否流畅,对突发状况解决是否合理,以及提交的实践报告的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另外,在评价中还要考虑团队配合和个人表现相结合的综合考核模式。

第7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今年是“四五”普法教育实施的第三年,各单位按照“四五”普法提出的“两个转变、两个提高”的目标要求,正把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扎扎实实推向深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各职能部门和单位针对不同的对象,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各类人员的法制教育培训工作。抓好普法队伍的建设,搞好骨干培训是普法教育中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而举办各类普法骨干培训班(小教员)是培训造就一批合格的法制宣传员队伍,为搞好普法教育创造一个良好的条件。所以,各单位的领导都非常重视这项工作,选派了一批热心普法工作,接受过普法教育,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承担本单位普法授课任务的同志参加普法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举办的普法培训。这些同志肩负着本单位的普法重任,学习积极性很高。他们非常珍惜学习的机会,希望能多学点东西,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完成领导交办的普法工作任务。但由于他们在本单位从事的工作不同,其中:有主管政治思想工作的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经管人员、有经过多次普法教育的老骨干、有党政工人员、保卫科干部、企事业法律工作者、工人等;其次在他们之中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接受知识的能力也不一样。再则普法培训班的学习时间一般都安排在几天,他们要在短时间内将几部法律法规学深学透的确有一定的难度。骨干是普法教育的核心,是一个单位普法教育的人才资源,如何使参训学员在短时间内能掌握一定的知识,这就需要主办者精心的组织和合理的安排。

首先,作为主办者既普法教育的主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有的放矢地确定学习内容。根据“四五”普法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要求,紧密联系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组织学习一些与当前经济工作和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聘请优秀的授课教师,教师是应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授课经验的同志担任。目前,各单位聘请的教师有大学教授、社科院的法学专家;有普法讲师团的成员(成员有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局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和业务骨干);还有众多的法律志愿者。第三是教师的经验和水平。教师作用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培训班学员文化水平参差不齐,接受能力存在着差异,在学习中,常听参训的学员反映对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有一定的难度,有些学员文化水平有限,常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再则培训班时间紧,有时半天学一门法律或法规,这就要求授课老师廓清教学思路、完善教学方法,在认真备课的基础上,抓住重点,以保证教学的质量。

在具体教学和运作中,如何达到一定的效果,笔者参加过多期普法培训班,有着个人的一些建议,现与同志们商榷。首先,教师在讲学中:一是要条理清楚,简明扼要,在语言上力求通俗易懂。比如学某一部法时,应着重阐述为什么要立这部法律,它的重要性和深远意义?遇到官司如何运用法律,以维护正当的合法权益。二是在教学中,应理论联系实际,以案释法。很多学员在学习中对案例颇感兴趣,对条文的理解有难度,感觉比较枯燥和抽象。所以老师在授课中应着重通过案例分析,结合条文来解读内容,语言上力求简洁,变抽象的语言为具象的事例。这样,即生动又灵活,学员们不但理解了法律法规条文中的含义,即增强了记忆,又活跃了课堂的气氛。三是在教学中,利用高科技工具来增强教学的效果。如采用电子屏幕、录相等宣传工具,提高教学的档次,拓展学习的空间。四是组织考试,检验参训学员的学习效果。培训班授课结束前,应对参训学员组织考核,考试是检验几天以来学员们学习的态度和应掌握的知识面,也是对所学知识的回顾。其次,主办单位和教师还应准备好适用于参训学员备课之用的教学辅导材料,以便他们回去后上课。五是要不断总结经验,探索办学的新思路。授课教师应在总结教学经验的基础上,不断更新教学观念,摒弃旧的教学模式,树立全新的教学理念;作为主办者应征求老师和学员对授课和办班的意见,为以后的办班积累宝贵的经验。版权所有

普法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培训班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应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目的是让参加学习的学员们多学点法律法规知识,并掌握一定的教学方法,为本单位普法教育的深入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

第8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一、法学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地位的内涵

多年来,中国的教育模式一直奉行学院式法律教育,教师是绝对的教学主体,学生只是被动接受知识的客体,教师教什么学生便学什么。然而,这样的教学模式己经很难适应当今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尤其是对法学人才的需求。法学专业的学生将来踏入社会后所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法律事件,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绝大多数的法律事件都很难找到现成的教科书指导模式及处理路径。这就需要法律工作者整合法律知识,灵活的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法律事件。这一能力的培养需要在木科教育阶段就贯彻,即本科的实践教学中就要培养学生独立或团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成为有担当、有责任的实践教学主体,而不是依靠教师机械的灌输处理问题的程序。

二、学生主体性法学实践教学的意义解读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的生命力在于其实践性。因此,在法学教育中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让学生成为实践教学的主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法学教育在基础知识的教育阶段还遵循教师单向传授的传统教学模式是厚基础的必然要求,那么在学生在掌握基础知识之后运用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教学阶段就应该贯彻宽口径的培养方针。所谓宽口径是由法学学科适用领域决定的。法学是一门涉及面很广的学科,学生们需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纷繁复杂的生活事件,这些事件涉及建筑、医疗、保险、生物、科技等领域,因此资深的律师或法官往往具有非常广博的知识。学生在实践训练中,写作、演讲、思辨能力的培养尤为重要。同时,学生还需博览群书不断拓宽自己的知识面(这也是为什么国家近十年来培养本科为非法律专业的法律硕士的原因)。在某一领域业绩突出的律师,往往除了具备法律知识以外还具备该领域的专业知识,如医事法律人才、建筑法律人才、金融法律人才。因此,法学实践教学对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积极的作用。

(二)法学学生主体性实践教学能让法学专业具有更强的社会适应力

从目前国内的专业就业排名来看,法学专业并不理想。因此,法学专业的招生、就业都面临巨大的市场挑战。在如此严峻的社会背景下,不断提升学生的能力是当务之急。法学实践教学就是在促进学生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前提下,培养学生的管理协调、人际沟通、口语表达等各方面的能力,为拓宽就业的领域打下基础。据笔者的教学经验,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完全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数占应届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二分之一,其余学生或进入政府部分,或进入金融、保险、管理等部门,就业的渠道在不断向相关领域延伸。因此,学生主体性的实践教学就为这一延伸奠定了综合素质的基础,为学生自由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以应对艰难的就业环境做好充分的准备。

(三)契合了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模式

进入21世纪以来,法律职业队伍建设成为影响法学教育的最为重要的因素之一。法学教育必须根据特定时期法律职业发展的程度和水平,结合社会对法律服务和立法、司法提出的人才需求,通过目标设计、内容细化、方法创新和过程监督,充分发挥法学教育的作用,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和法学研究、法治建设的互动。对此,我们必须看到法学实践教育在法律人才建设中发挥的作用。通过法学实践教学,在本科教学中就可以向学生灌输法律职业道德、职业规范、职业技能、职业纪律。通过法学实践训练的学生,能从容的从事接待当事人、送达传票、会见当事人、庭审排期、调解前期沟通等工作,毕业后进入司法部门就能胜任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的工作,大大缩短就业培训的时间,满足司法部门人员短缺的现状。

三、国外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启发

如何的在专业教育中较好融合理论与实践的问题成为世界各地法学教育的热门话题。尽管法学教育具有民族性,但对世界各地各种各样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理解有助于我们对各个体系背后的相应观念进行思考。法律和教育体系的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移植基本是不可能的。但理念的传播要比制度来得容易。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先进实践教学模式将对我国的法学教学改革具有事半功倍的意义。

纵观世界三大主要法律教育体系,即美国、德国、日本,他们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都极具特色。这三个国家的法学实践要素一直以来都占据了法学教育的很大比重:在口木式半个世纪,在美国将近一个世纪,而在德国则超过了一个半世纪。这三个国家之所以如此重视法学实践教学,是因为他们深深的认识到法律职业共同体中除了需要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同样是不可或缺的,而职业技能的获取一定要通过实践训练。

在美国,所有希望成为法律职业者的人(无论是成为律师、法官还是其他职业人士)都被训练成律师,律师辩护人的形象是法律职业者的理想原型《麦考利特被告》中列举了10项律师基本技巧,即解决问题、法律分析、法学研究、事实调查、沟通、提供咨询、谈判、提起诉讼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组织与运作法律程序的操作技巧、辨别与解决伦理困境。法学院培养学生的主要目标是训练思维,即训练他们像法律家那样进行思考。主要方式是案例教学法,通过案例来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法律事务问题的能力。

前文所述,在德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要素同样浓厚。学生的法学教育要经过基础教育及见习教育两部分的学习,且每一部分都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核。通过了基础教育部分的考核后,学生进入见习阶段的学习,旨在深化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独立工作、独立判断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为今后进入司法实践创造条件。只有进一步通过见习阶段的国家考核后才能真正步入法律职业共同体。

日本的法学教育在注重实践性的同时还注重开放性。日本的法学学生在结束本科教育后,也需要参加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司法研修所接受一年半的职务技巧培训。经过民事、刑事律师业务的全面、系统培训后才能从司法研修所毕业,进入法官、检察官、律师队伍。同时,日本为了拓展法学领域的涵盖范围,还在本科阶段开设政治学科,为法学学生提供更为广阔的科目选择空间。

四、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得知,法学实践教学的地位在各国法学教育中都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那么中国的法律教育也应该在现有的基础上进行更大胆、更深入、更务实、更具成效的探索。学徒制、案例教学、法律诊所、实习等等实践教学模式都是目前世界各国比较青睐的实践方式,但从学生主体性角度的考量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应让不同的方式具有不同的实践训练意义。

由于本文旨在探讨法律实践教学中学生主体性地位的培养,从而培养法学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社会担当精神,因此,拟将重点讨论诊所是法律教育这一实践教学模式。因为笔者认为,在目前盛行的实践教学模式中,学生在诊所式实践教学中是最具主动性的,学生能切实的将要我学变成我要学。美国人本主义心里学家马斯洛提出了著名的需要层次理论,处于该理论的最高层次便是自我实现的需要,他是指人希望最大限度地发挥自己的潜能,不断完善自己,完成与自己能力相称的一切事情,实现自己理想的需要。法律诊所教学的推行,通过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能很好的促进法学学生自我实现,为社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

诊所式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它借鉴了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倡导在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和律师的执业技能。在中国,诊所法律教育是指:法学院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受援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服务。笔者认为,诊所式法律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实践模式,而是一个集写作、交际、谈判、分析、实战为一体的综合实践模式,特别适合于中国目前法律资源匮乏且不均衡的现状。正如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甄贞所述诊所法律教育是以学生为主的,通过办案来对法律条文加深理解,来对法律的适用加深理解具有非常强的操作性。这样的一种教育模式是对我们现在的传统的教育模式的一种很好的补充。在这种实践教学中,教师传授知识的功能只是次要的,重要的是充当推动者、协作者、启发者,鼓励和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真正体现教学中的学生主体地位。

在我国推行诊所式法律教育行最有效的方式是将法律诊所推向社会,只有走进真实的社会生活,学生才能拥有大量的操练机会。具体而言可以采纳以下方式:

(一)与本地法律援助中心挂钩,带领学生分组接诊、会诊

这可能是诊所式教育中比较稳定、有效的方式。将学生进行3 -4人的分组后,由拥有法律执业资格证的教师带领学生到法律援助中心坐诊、接诊。针对前来咨询的当事人所提出的现实的法律问题进行诊断,由学生开出处方。此过程能培养学生与当事人会谈的能力,培养学生归纳问题的能力。之后的问题处方则由学生自行查阅相关资料,进行分析、鉴别、筛选而制作。制作过程又是对学生写作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的训练。同时,学生针对援助中心的常见案件,如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的刑事案件就拥有了实践训练的机会。

(二)走进社区进行义务法律咨询

结合中国司法资源相对匮乏、人民法律意识淡薄的现状,带领学生走进社区开展普法、送法活动也能满足诊所式教育的需求。学生针对社区居民的法律问题现场解答,能很好的训练其应变能力、思辨能力。同时也能构建良性互动的长期咨询法律关系,让学生能接触更多类型的案件,如继承、相邻、抚养、婚姻,而不是局限于教师有限案例教学的模式。

(三)送法下乡,感受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机制

带领学生走进乡上中国,让学生感受在中国法律资源分布不均衡的现状下具有中国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体会书本和课堂以外的社会状况。

总之,笔者推崇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因为其融合了分组学习、案例教学、师徒互动等诸多法律实践形式,在此过程中学生的多种法律职业素养得以锻炼,而且这样的锻炼过程是以学生为主体的主动探索式锻炼,具有积极的意义。

第9篇:教师法律知识培训范文

该院的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坚持探索法律人才的职业化、应用型法学教育的开放式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在江苏南京取得一定的影响和实效。法学专业的历届毕业生成为江苏及南京地区的各级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各级政府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目前,根据《法官法》、《检察官》、《律师法》的规定和我国面向21世纪的法制现代化,法学教育肩负重要的时代任务即为国家立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法律职业部门培养大批高素质的应用型法律人才;适应实践依法治国略的需要,因此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年来对法学教育与教学进行一系列改革,对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该院的法学专业创办和发展现状

该院的法学专业是1980年设置的重点专业,是江苏南京高校中最早创办法学专业之一(南京大学是1981年开始招收法律专业学生),这个专业当时也是应南京市司法界急需法律人才的需要而开办的,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学生对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先后在校外与南京市各级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长期的实习基地,并且为了体现我院高等法学专业应用型特色,我们在南京市同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支持和帮助下,在校内成立了南京同大律师事务实训所、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金大分部和南京市司法局法律人员培训基地、模拟法庭实训基地,既为培养双师型教师提供了场所,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既熟悉法学理论有能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我院法学专业先后培养750多位毕业生,其中担任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4人;担任各类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20多人;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副局长6人,担任各类处长、副处长10多人;担任司法局局长、副局长3人,担任省司法厅、司法局处长6人;担任律师事务所主任的10多人,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及法律工作者不计其数,几乎所有的历届毕业生都在司法行业内直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成为司法、企业、事业单位各界的中坚骨干力量,受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行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普遍好评。

只有一流的教师才能带出一流的学生。要培养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学生,必须有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化师资队伍。本专业二十多年来一直非常重视对教师对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及法律实务实践能力的培养,法学专业的专职教师,特别是法律专业课教师既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同时又具有律师执业资格的职业化能力,除应具备宽广厚实的专业知识功底和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有忠诚和献身于国家法学教育事业的崇高使命感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目前本专业已有90%教师先后具有双师资格。本专业的现有专职教师9人和兼职教授若干,专职教师中4人是副教授以上的高级职称,3人以上是讲师,3人以上是法学硕士,一人是法学博士,7人获得律师资格;数名来自于法院的高级法官、检察院的高级检察官、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律师被聘为兼职教授,重点高校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教授担当客座教授。

二、该院的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实践

从法学专业开办二十多年来,本专业一直坚持人才培养与地方法制建设需求相结合,突破传统的学科性人才的培养局面、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设置培养方向,构建知识结构和能力结构,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的教学互动体系,积极探索走出去请进来职业化开放式教学的新途径。

该院认为,法学专业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为:培养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即法学专业专科阶段应培养专才而不是通才。这种专才只能是应用型的,而不是研究型的。培养研究型的高级法律专门人才是硕士学历教育阶段的任务,而不是专科阶段的任务。应用型的高级职业化法学专门人才应当具有多元性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能力,即法学专科毕业生除具有一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的功底和很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外,还应具有相应的人文科学、经济学、自然科学知识,并能熟练地运用外语和计算机等。在确定法学专科阶段的培养目标时,不能将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对立起来。专业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素质教育的核心在于培养学生的忠于法律,公平公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这也是法学专业职业化教育所追求的目的。

首先,本专业明确我们的培养目标和进行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现代法学人才应当是除具备基本法学理论知识外,还要了解熟悉社会各个领域,从中吸取必要的营养。作为法律应用型人才既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又有广博的社会学、伦理学、经济学以及逻辑学方面的知识的必备性。因此培养应用型职业化开放式法律人才应当是既掌握法学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又拥有处理各种法律实务专业技能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使其毕业后能够直接胜任法院书记员、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助理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律师助理等司法第一线的法律实务工作。

其次,围绕着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学改革指导思想我们开展具体工作。

本专业教学改革的紧密结合法律人才需求的实际情况,以市场为导向,合理地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本专业重视对司法实践部门的市场调研,注重做好人才需求的预测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成立以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及立法部门法官、检察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法学、经济法专业指导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就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相应的课程设置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等工作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和反复的修改,最终合理制定出突出开放式职业化特色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和规格、教学计划体系以及相应的课程设置等。

所谓实施教学大纲与实践教学大纲并行教学就是指在教学过程中,不论理论课程还是实践课程,都要制定教学大纲,即理论大纲与实践大纲,按大纲的要求进行教学与实践,并且整个实践环节占总课时的比例不低于35%。

所谓理论教学为实践活动服务教学,就是指教学进程紧紧围绕理论与实践两条主线进行,为学生适应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所谓建立以本专业双师为主,司法实践专家为辅的师资队伍进行教学,就是指本专业开放式职业化法律人才培养的教师同时具有两种资格,即具有副教授、讲师等教学资格,又具有律师资格,同时又聘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司法人员以加强法律职业化教育。

所谓设立既有校内实习基地又有校外实践基地教学,就是指既有校内实训基地,又有校外实习基地,以便更好的实施开放式教学改革的要求。目前该法律专业拥有包括模拟法庭实训室、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等3个校内综合实训基地,拥有南京市各级法院、南京市各级检察院、南京各级律师事务所、南京市各级法律援助中心、南京市各级公证处等多个校外实习基地。为广大教师从事双重素质锻炼提供了实践场所。学校通过一系列引导、激励措施,鼓励教师从事实践锻炼。目前已有7位教师先后取得了律师执业资格,这些教师直接受理各类民事、刑事案件,其他老师参与共同办案,通过办理大量的案件锻炼了教师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能力,增加实践教学的素材,他们通过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进一步提高了该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为培养应用型人才提供了教学品质保证。

本专业还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为依托,聘请部分校外兼职教师讲授司法实务性较强的课程,请进来联合培养符合司法实践需求的职业化开放式应用性法律人才。

近几年来,为了确保构建应用型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与教学改革的开展。该专业在教学计划的制定上,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高等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加大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注重对职业化的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针对法律职业岗位群的需要进行组合,以达到培养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的。

本专业在法律专业课的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式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模拟教学(模拟法庭的庭审、庭审评析)已作为常规的教学手段,经常性的到法院旁听使学生保持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联系。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欢迎。

本专业还利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进行定期固定的专业实习,并且利用本校的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了经常性的实习场所,学生在校内法律援助中心、法律事务实训所进行义务法律咨询和处理法律事务,在校外实习基地参加具体办案,提高理论联系实际处理法律实务的专业技能,又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够亲自处理法律事务提供了机会,以培养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和用所学的法学理论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专科培养高等应用型法学人才、构建法学教育开放式职业化的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经验。

本专业依托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不仅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而且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法学人才应用型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场所。

通过对该院法学专业开办法律专科二十年来坚持职业化开放式教育的不懈努力为该院法学专业开办专科阶段培养法学高级应用型专门人才、构建职业化开放式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提供保障。我院法学专业主要有下列特点:

1、教学计划突出职业化的应用型的课程特色

本专业的教学计划的制定,主要以培养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课程设置方面突出法律实务课的设置和实践的机会,加大对职业化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实践环节的课时数,特别注重对职业化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处理法律实务能力培养。

2、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注重实践与理论互动性的特色

我们在课堂教学中实行互动分析讨论式案例教学,特别是庭审抗辩式教学(模拟法庭、旁听、庭审评析)已作为经常性的教学手段,受到司法实践部门的普遍认可与好评。

3、校外和校内实习基地相结合的特色

我们已同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固定的校外专业实习基地,并且本院建立了律师事务实训所、法律援助中心为学生提供校内经常性的实习场所,既锻炼学生的处理法律实务的实践能力,又为开办本科构建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了良好的保障。

4、师资结构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的特色

我们的师资结构已具有双师资格、双师素质,通过办案实践,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在进行理论教学时结合办案实例使课堂教学生动活跃,提高了本专业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高素质师资为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开放式教学品质和教学研究提供了保证。

5、专门建立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特色

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我们专门建立了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并在其指导下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应用型法学教育的法学教学计划、教学实践大纲,并通过法律、经济法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学生广泛参加社会法律咨询、法律服务以提高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为开办应用型本科法学人才开放式培养模式提供可借鉴的依据。

三、该院法学专业关于建设应用型特色法学专科的探索

(一)课程设置、教学方法上进行改革

对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应当在加强学生专业基础的前提下,注意学生能力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为此,在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上,首先要强化学生专业课的教学和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但同时又要兼顾到学生掌握其他方面的知识,从而使之成为具有多元知识结构和多种能力的复合型、应用型的法律专门人才。专业课的教学,除开设教育部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外,根据社会情况、市场经济的变化开设实践性、技术性强的法律运用课程,如律师诉讼技巧、商务法律实用、非诉处理、谈判技巧等课程,增加实践性课程在整个教学实践中的比重,注意保持我院法学专业已有的自己特色,即法律人才的开放式应用型教育的培养模式(即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化和法律事务实务能力的培养)如用更多时间安排学生旁听、观摩庭审,进行模拟法庭,在司法实践部门实习等。使主流教学与特色教学结合起来,避免课程设置和教学模式的僵化。

在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个性的发展,采用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相适应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法、观摩审判、法律诊所(现在的法律诊所效果还是比较好,它成为学生们初步了解法律实务的途径和窗口)、模拟审判,形成一整套有利于培养法律实务应用型人才的法学实践性教学法体系。当然,这也要求相应的改革措施跟上,比如法院判例的公开。法院判例如果不能公开,对于案例教学法和实施性教学法会形成制约。教师组织教学应强化理解教材理论对实践法律运用技巧的讲解,采用更多、更适用的案例分析教材。

(二)模拟法庭与案例教学法------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挑战

专科段的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院式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院开办应用型法学的专科时应当继续保持二十多年专、本科法学教育的经验与特色,同时,注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专门开设了诸如"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与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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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教师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和知识含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