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土地规划专业精选(九篇)

土地规划专业

第1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今年,我院承担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安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土地利用规划工作作为我院新拓展的业务范围,受到了院领导的高度重视。土地利用规划岗位要求履职人员具有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地理信息系统、区域发展与城市规划、资源与环境等相关专业的学科背景,要求掌握自然资源、土地资源、土地利用、土地利用规划和管理等相关理论和方法及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沟通协作能力和较好的写作能力和管理能力。

二、三个月来的主要工作

1.《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工作

①制定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技术方案

②协助刘工,参与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研工作

③设计了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

④在郭德记和字明春同事的帮助下,完成红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期专题一土地利用现状分析、专题研究四红古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有量分析及保护研究、专题研究五红古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及统筹区域土地利用。和郭德记同事共同完成了专题研究二红古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用地规模预测、专题研究五红古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及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目前部分专题仍在修改中。

⑤目前正在编写《红古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大纲》。

①在院长、刘钢组长的领导下、协助胡明霞同事完成了皋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文本、说明。

②参与了皋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重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调研工作。

3.参与的其他工作

①在院长、刘钢组长的领导下、联系了西北师范大学暑期未回家的同学作为二调工作临时工作人员。

②协助院长联系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学院的领导,促成了我院与西北师范大学地理与环境科学院业务及研究生本科生实习合作。

三、工作体会

1.单兵作战能力已经不适合院里发展的需要

规划项目对编制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大型规划项目编制需要有良好的大局观、合理的编制思路和处理各种问题的能力和以及建立能够相互协作配合的团队。作为规划项目组的成员,我认识到除了能独立完成子项目,在规划项目编制过程中还要能够做到对项目整体的把握和对任务的有效分解,跟委托甲方及合作单位积极对接和联系、与院内其他同事有效沟通和衔接,对项目组的工作进度和工作内容要熟悉,此外,对领导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沟通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实现与领导的有效沟通,及时推进项目进行。

2.项目完成不只以完成任务为目标,注重增加项目的研究深度和广度

在《皋兰县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过程中增加了对未利用地示范区的研究内容,虽然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也使得规划成果更加完整、内容更加丰富,并且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完善的规划思路和丰富的规划内容也得到了甲方和专家、领导的认可。

第2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及其范围内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的总和。

本规定所称的国土规划,是指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战略、方向、目标,以及规划区域的自然、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条件,按规定程序制定的全省或者省内一定区域的国土开发整治方案。包括国土综合规划和国土专项规划。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国土规划以及从事与国土规划有关的开发、建设和整治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发挥优势和开发利用与治理保护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近期建设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国土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负责国土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具体管理工作;参与专业(部门)规划的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情况。

第六条  省、省辖市(地区)和县(市)必须编制国土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编制。

第七条  国土综合规划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土资源和环境的综合评价;

(二)社会经济现状分析和发展预测;

(三)国土开发整治的任务和目标;

(四)国土资源开发的规模、布局和步骤;

(五)人口控制、劳动力配置和城镇布局;

(六)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结构、布局;

(七)地域分工和综合开发的重点地区;

(八)国土开发整治重大项目的安排;

(九)国土整治和环境保护;

(十)实施国土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八条  国土专项规划的内容,根据国土综合规划的具体要求确定。

第九条  在编制国土规划前,先行编制规划纲要。国土规划应当在规划纲要经计划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并报上一级计划部门审批后,在纲要的基础上编制。

第十条  国土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计划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一)全省和跨省辖市(地区)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备案;

(二)省辖市(地区)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计划部门审查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计划部门备案;

(三)县(市)的国土规划,由省辖市(地区)计划部门审查并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报省计划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国土规划的期限为15年至20年,并每5年修订一次。

第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对国土规划进行调整、变更时,应当由计划部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方案,依照本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国土规划经批准后,全省和跨省辖市(地区)和跨县(市)行政区域的国土规划,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公布;县(市)的国土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四条  国土规划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计划、年度计划以及相应的政策和行政措施实施。国土规划提出的重大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前期工作,并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分步实施。

第十五条  编制专业(部门)规划,必须以国土规划为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参与专业(部门)规划的审查论证工作。专业(部门)规划报批时,必须附有同级计划部门综合平衡的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实施专业(部门)规划以及从事与国土规划有关的开发、建设和整治活动,必须符合国土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七条  在国土规划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由计划部门负责协调,必要时由计划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有权检查国土规划的实施情况。被检查者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  国土规划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国土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行政监察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提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编制的城市、村镇规划,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编制和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落实规划编制工作经费,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县和乡(镇)五级。

根据需要可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各地应当在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对村庄土地利用的总体布局作出科学规划和统筹安排。

第七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开展基础调查、重大问题研究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真实、准确、合法的土地调查基础数据为依据,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

前款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包括:规划背景,指导思想和原则,土地利用战略定位和目标,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总体安排,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与所在地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编制。

第十一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对涉及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区域和城乡协调、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优化、土地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等重大问题,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题研究和论证。

第十二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征求各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

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方面专家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论证,论证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作为报送审查材料一并上报。

第十五条承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体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工作业绩;

(三)有完备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单位目录。

第三章规划内容

第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现行规划实施情况评估;

(二)规划背景与土地供需形势分析;

(三)土地利用战略;

(四)规划主要目标的确定,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建设用地规模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安排等;

(五)土地利用结构、布局和节约集约用地的优化方案;

(六)土地利用的差别化政策;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与保障措施。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前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部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情况;

(二)重大土地利用问题的解决方案;

(三)各区域土地利用的主要方向;

(四)对市(地)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五)土地利用重大专项安排;

(六)规划实施的机制创新。

第十八条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省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与布局的安排;

(三)土地利用分区及分区管制规则;

(四)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五)对县级土地利用的调控;

(六)重点工程安排;

(七)规划实施的责任落实。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中心城区,包括城市主城区及其相关联的功能组团,其土地利用控制的重点是按照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确定规划期内新增建设用地的规模与布局安排,划定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的扩展边界。

第十九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市级土地利用任务的落实;

(二)土地利用规模、结构和布局的具体安排;

(三)土地用途管制分区及其管制规则;

(四)城镇村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点区域的确定。

第二十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重点突出下列内容:

(一)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

(二)县级规划中土地用途分区、布局与边界的落实;

(三)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

(四)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扩展边界的划定;

(五)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安排。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件,包括: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附图,包括规划现状图、专题规划图和规划分析图。

第二十二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四章审查和报批

第二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分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两个阶段。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基础数据、规划目标、土地利用结构与空间布局调整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未通过审查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重新申报审查。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通过审查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的原则,自上而下审查报批。

第二十七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报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划文本及说明;

(二)规划图件;

(三)专题研究报告;

(四)规划成果数据库;

(五)其他材料,包括征求意见及论证情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审查意见及修改落实情况、公众听证材料等。

第二十八条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人民政府转来的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自收到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划审查工作。

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较大分歧时,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方进行协调。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规划审查期限的,可以延长审查。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一)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

(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和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

(三)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土地利用相关规划;

(五)其他可以依据的基础调查资料等。

第三十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点内容包括:

(一)现行规划实施评价;

(二)规划编制原则与指导思想;

(三)战略定位与规划目标;

(四)土地利用结构、规模、布局和时序;

(五)土地利用主要指标分解情况;

(六)规划衔接协调论证情况和公众参与情况;

(七)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和相关部门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编制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行业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行业特点编制行业土地利用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行业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4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一、规划的重点内容和相互间的关系

1.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定目标”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主导内容是确定近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目标,明确需要重点建设的项目列表,规定项目一经确定,严格进行更改。其他规划均要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准,不需要另行界定。

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标和坐标”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突出体现对建设定用地规模、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等指标的刚性约束。建设用地、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等规模必须以土地规划为准。综合协调农用地、建设用地和其他土地等三大地类的结构和布局,解决各地类“放哪里”的坐标定位问题。

3.城乡总体规划----“定布局”

城乡总体规划发挥宏观战略分析的优势,领衔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具体确定城市空间结构、城市建设用地内部各项用地比例和空间布局。具体解决“放什么”的用地布局问题。

4.各类专项规划----“定方向”

各类专项规划主要是依据地区的产业、资源现状,提出未来发展的思路、重点打造的方向,但是其最根本的原则是不能违背“三大规划”。

关于规划的问题,要从规划体系的角度去加以完善。总体上讲,规划体系大体可以分为三大块,一块是发展规划,一块是专项规划,还有一块是空间规划。发展规划主要是各级政府授权各级发改委牵头编制的五年发展规划纲要。专项规划是发展规划的细化,包括发改委和其他政府各个部门编制的行业规划、事业规划,等等。第三块包括建设部门抓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或谓城乡规划,国土部门抓的土地利用规划,发改部门抓的区域规划,这些规划合在一起叫做空间规划。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发展规划处于统领地位,由它确定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是管“干什么”的;专项规划明确一个一个领域、一个一个行业怎么去干,是管“怎么干”的;空间规划是解决空间布局和管制问题的,是管“哪里干”的。三大规划有机统一,这就是我们的规划体系。

二、当前各类规划之间存在的矛盾

当前,许多专家学者提出“三规合一”,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规划合为一体。2004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2008年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均提出了“三规合一”的相关要求。《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对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关系作出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城乡规划法》第五条提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但如何依据、如何衔接依然是目前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非常棘手的问题。

多年的规划实践表明,我国当前的空间规划体系突出地存在着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缺乏有效衔接的弊端,在同一个城市空间上,往往多个政府部门都有规划引导和控制要求,但由于彼此之间缺乏协调甚至相互冲突,导致了开发管理上的混乱和建设成本的增加,这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主要是“三规”之间在工作目标、空间范畴、技术标准、运作机制等方面存在交叉和矛盾。住建主管的城市规划最具有技术和管理实力,但它属于专业管理部门,城市规划在综合作用的发挥上受到较大制约。发改委具有综合协调社会经济发展职能,但其空间规划技术力量相对薄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以耕地保护为主要约束条件的单一目标规划体系,难以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发挥各项用地供需之间的综合协调作用。

三、盱眙规划的基本现状

就盱眙的规划实际情况来看,主要有:

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年纲要。该规划由县发改委牵头编制,目前正在执行的是“十二五规划”,从2011年至2015年,是重点针对产业发展布局的规划。同时,着手考虑“十三五规划”。

二是城乡规划。该规划由县住建局牵头负责编制,盱眙县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旨在恢复盱眙县城区山水生态风貌。规划通过有机疏解老城区人口,改善城区住房条件,优化城区生活空间;控制城区建筑高度,凸显盱眙山水城市风貌特色,将“山、水、城”融为一体;完善城区文化、旅游服务设施,充分展示盱眙地方文化,助推旅游产业发展。

三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该规划由县国土局牵头编制,规划期限是2006年到2020年,该规划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对上级下达的各项规划指标,围绕全县经济发展大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在规划基期年内确保各类项目用地的需求。

其他的还有各类产业规划、行业规划、特色园区规划等,这些都是各职能部门牵头负责编制,是比较专业、单一的规划。

四、对规划整合的建议

1.构建领导机制体系。县级政府成立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专家库,负责对全县所有的规划编制进行指导、审查。建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各位分管县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县直各职能部门,并且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

2. 重点重抓关键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大重点规划是地区规划的核心,规划的水平和层次必须要高。建议对此三大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聘请资质水平较高的咨询机构参与编制,之后县政府组织专家反复论证。

第5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以及市城乡总体规划、《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城市规划区60平方公里范围内及道中心区、镇中心区、镇中心区、镇中心区的建设用地为我市“三旧”改造试点实施范围,可列入改造的土地类型有:

1、工业企业、旧仓储、旧站场、旧城镇和城中村等建设用地;

2、土地利用效率低(建筑容积率低、厂房使用效率低、投入产出率低)和不符合安全生产、环保要求的工业用地;

3、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

4、不具有保留价值的、低效利用的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旧民居、旧商铺、旧街巷、旧市场、旧校舍、旧医院等各类建设用地,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安全隐患的建设用地;

5、其他根据市城乡总体规划,需政府收储的建设用地;

6、本方案所述“三旧”改造的规划期为五年(年~2015年)。

二、“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编制与实施方案审批

(一)由市规划局负责《市“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纳入《专项规划》的改造项目,才能按“三旧”改造有关政策实施。

(二)《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成果经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和市规划委员会批准实施。

(三)《专项规划》应包括改造范围,改造目标,功能定位,总体用地布局和规模,用地功能布局,配套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局,道路交通的总体规划和道路网络的构成,环境景观设计和公共空间规划,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自然生态资源保护,实施机制等内容。《专项规划》成果应包含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

(四)《专项规划》经批准后,要编制各项目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项目地块具体的建设规划要求。

(五)“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由改造主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报市政府审批。

三、“三旧”改造主体的确定

“三旧”改造按不同情况,以不同的方式确定改造主体。

(一)政府收储改造

凡属政府统一规划、统一改造范围内的用地以及公共设施、公用事业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储,由政府依法依规确定改造及建设主体,鼓励原土地使用权人将土地纳入政府储备。

(二)企业自行改造

除政府收储以外单宗改造项目,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批准同意、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后,自行组织实施改造。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在旧村庄改造中,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条件的,可自筹资金自行改造或成立项目公司引入社会资金合作改造,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合作主体的选择、合作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等内容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四、“三旧”改造项目实施条件与补偿方式

(一)政府收储改造项目补偿方式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通知》(政〔〕34号)的精神,由政府进行收储改造的项目,且属于工业用地性质可改造为商服项目的,赔偿标准按同一区片内商服用地基准地价(按照同一区片内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80%计算)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取中间价进行收购储备(以市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为准)。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按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对有意向选择异地搬迁进入工业园区安置的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各工业区准入条件的前提下,选择与原地块面积相当的地块,按照新增工业用地标准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原有工业地块的土地按工业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二)企业自行改造的实施条件

企业自行改造必须符合本实施方案规定的“三旧”改造范围,符合现行产业发展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环境保护要求,无土地权属争议、无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的情况。

自行改造的企业必须在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且地上已有建筑物(不含围墙等构筑物)。

对企业自行改造且改变土地用途的,根据地块所在区域的规划情况和周边土地规划用途,分情况进行改造。原则上按以下条件执行:①单宗地块面积必须达到1公顷(15亩);未达到1公顷的,允许该企业与周边企业连片整合至1公顷(15亩)以上进行改造开发;②单宗地块面积大于1公顷(15亩)小于2公顷(30亩)的,允许企业自行改造地块面积1公顷,剩余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储;③单宗地块面积在2公顷(30亩)以上的,允许企业自行改造地块面积的50%,剩余用地由政府进行收储;④改造地块允许作为商业服务等用途,容积率原则上控制在3.0以下;鼓励、引导企业按照大型商贸业和总部经济的方向进行三旧改造,禁止用于经营性商品住宅建设;⑤自行改造面积与投资强度须按相关规定匹配,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政策;⑥以现行城镇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地块容积率情况,按照新旧土地用途进行地价评估,以评估价差额为准补缴出让金。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须补办出让手续,补签土地出让合同,经评估后依法补缴出让金;⑦地块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用地面积为准。

上述情况中地块面积在1公顷以上的,企业自行改造部分允许在本地块中自行选址,但必须保持整体连片改造。

(三)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的实施

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应针对不同项目、不同区域拟定“三旧”改造专项实施方案、制定差别性补偿机制。

五、“三旧”改造项目监管

(一)“三旧”改造项目自市政府批复立项以后,改造主体(除政府收储外)必须缴纳建设保证金200万元/亩,且一年内动工建设,三年内完成建设。建设保证金按照工程施工进度分期拨付,整个项目建设进展到正负零时拨付50%,项目建设封顶后再拨付50%。对违约无法按时完成建设进度或中途中止投资者,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没收余下建设保证金。

(二)改造项目应有对应的详细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改造地块的基本情况、规划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资金来源及收益分配方式、产业安排、建设要求、综合效益等详细设计内容,并须经市政府审批后才能实施。

(三)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且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以及其他新兴产业的,可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6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关键之年、攻坚之年和收官之年,还将是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落地实施的启幕之年,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新任务、新变革和新挑战。2021年,全省国土空间规划工作要紧紧围绕“努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和“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奋斗目标,以加快规划编制审批启新程、以做好规划过渡衔接谋新措、以完善规划政策标准发新声、以实施规划“数字化转型”赋新能、以优化规划行业生态拓新局,推动国土空间规划改革不断深入、国土空间治理能力不断提升,实现国土空间规划从“生根萌芽”到“开花结果”。

一、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面向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在国土空间上谱写“八八战略”新篇章;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厅党组的统一部署下,切实加强党的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谋划主题党日活动和支部结对共建;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作风建设,持续排查和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党风廉政风险点,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二、全面推进规划编制审批

(二)编制完成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时跟进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进度,积极对接和参与长江经济带国土空间规划、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上海大都市圈国土空间规划等跨省域相关专项规划编制,持续争取国家对我省规划的政策支持;将编好我省首部“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年度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完善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方案,力争上半年完成规划成果编制,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三)加快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图示图例、基数转换办法、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制定乡镇级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加强省对地方规划编制的工作指导;强化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上下协同”,在地方各级规划编制中逐级落实省级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强制性内容、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出台《浙江省市、县、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市、县、乡镇级总规审查报批,牵头组织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规划审查工作,力争在年内完成市、县级规划编制审批工作。

(四)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试点基础上,推进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和数据库建设;制定《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切实加强红线保护监管工作;总结宁波、舟山“海洋两空间内部一红线”试划工作经验,按国家部署组织沿海城市全面开展划定工作,并确保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总结城镇开发边界试点、试划和划订工作经验,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全面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统筹协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确保“三条控制线”不冲突、不交叉、不重叠。

(五)强化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完成大都市区、大湾区国土空间规划;制定出台《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对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清单目录管理;强化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划符合性审查,并及时将相关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做好部门对接和协同,重点推进一批生态修复、海岸带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谋划研究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未来社区、生活圈等城乡生活设施和服务设施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不断提高相关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利用和品质营造的支撑和引导能力。

(六)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工作。依据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开展既有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村庄规划)评估工作,明确既有详细规划的延用、调整、修编、废止等差别化方式;分城镇单元、村庄单元、特定功能单元等板块,制定《浙江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研究适应新体系要求的城镇、农村规划编制方法,探索生态、郊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不同功能区域的规划编制路径,分类指导全省详细规划编制;专题部署“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行动计划,“按需编制、应编尽编”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支持乡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促进乡村振兴。

(七)加强国土空间设计(城市设计)工作。落实《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要求,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加强国土空间设计(城市设计)手法应用,启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导则》制定工作;积极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通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积极探索乡村、生态地区国土空间设计方法,不断丰富规划方法、营造美好环境、彰显地域特色、改善空间品质。

三、切实做好规划过渡衔接

(八)先行划订城镇开发边界。部署城镇开发边界划订工作,制定《关于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在3月底前指导全省各地完成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方案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作为近期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确保近期(至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前)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九)持续优化规划额度保障机制。对国家预支给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额度管理,制定《关于2021年规划额度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守住底线、规模核销、动态优化、省级统筹”的原则,保障近期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空间;落实好规划额度相关分配、核拨、审查等工作,根据各地规划额度使用情况适时进行全省统筹。

四、着力完善规划政策标准

(十)大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化建设。《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已列入省人大立法预备类项目,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法》进展和有关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国土空间规划法规立法进程;深入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征集专家、部门、地方意见,力争在年内形成条例初稿;对接和指导有需要的地方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同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运行、管控以及调整等实施政策。

(十一)深化细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制度。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按照上下结合的方式,明确主体功能区分区深化细化方案;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主体功能区有关规划、用地及其他门类的配套政策和实施路径,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制度形成;配合部研究制定主体功能区目录调整技术指南,研究主体功能区评估和一定条件下动态优化的政策标准。

(十二)初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在制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建设,重点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要求、“三条控制线”统筹划定落实、规划分区管控、规划用地复合性兼容性要求、城乡生活圈规划配套、综合防灾与公共应急空间规划指引、城市更新规划指引等技术标准研究,不断完善并初步形成有特色、擅运用的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十三)谋划一批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试点。进一步支持和阶段性总结丽水市国土空间规划支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实践试点、瑞安市和南太湖新区全域空间治理试点等经验,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扩大相关试点范围,在省内其他市县谋划一批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试点,集成创新和总结提升生态、农业、城镇、海洋等各类空间政策及其协同机制。

五、深入实施规划“数字化改革”

(十四)继续推进空间治理平台建设和场景化应用。做好省级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的迭代升级,继续推进“一库”数据归集、共享及支撑工作,完善“一图”图集,数据归集和数据治理标准,深化规划协同场景应用,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交易等新场景。按照“急用先行、逐步完善、成熟一批、应用一批”的原则,深化空间治理平台省级部门应用,统筹推进市级平台建设,持续推进平台运营和维护。

(十五)基本建成全省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同步推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省级在完善规划成果审查等模块功能的基础上完成系统终验,各市相应完成系统建设;制定印发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成果数据汇交(入库)要求,完成配套质检工具开发,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开展规划成果数据汇交和入库工作,形成可分层、可叠加、可视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夯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监测预警工作基础。

(十六)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体系。继续按照部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城区范围划定工作和城市蔓延测评,探索城区建筑总量、人口密度等分析监测;在国审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推进其他市县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完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组织城市安全韧性、交通通勤、开敞空间等专项体检评估研究。

六、不断优化规划行业生态

(十七)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承办全国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现场会,组织市县政府领导规划工作培训;围绕规划编制和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系统条线业务培训,提升系统业务能力,“依靠学习走向未来”;扩大业务交流,积极与兄弟省(区、市)交流合作,鼓励各地交流合作,取长补短提升规划编制管理能力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平台作用,整合行业资源,多元化组建各类专业委员会,鼓励开展学术会议、论坛、沙龙等各类业务交流;继续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加强规划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实现规划共谋共绘共管共享。

(十八)完善行业和资质管理。加强行业建设和规划师队伍建设,谋划责任规划师制度建设;制定我省规划资质管理办法,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优化完善行业资质管理模块,强化行业资质管理,按照“互联网+监管”的要求,完善“双随机”抽查对象数据库,适时开展全省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探索建立“黑名单”“黄名单”制度,严格管控规划成果粗制滥造、弄虚作假以及贯彻落实“多规合一”不力的行为,推动形成向上、有为的行业风气。

 

 

附表

2021年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工作任务、内容与推进时间计划表

工作任务

工作内容

时间节点

一、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一)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统领国土空间规划工作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面向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努力在国土空间上谱写“八八战略”新篇章。

持续推进

理论学习和业务工作实际相结合,在厅党组的统一部署下,扎实推进党建各项工作。

持续推进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加强纪律教育,强化作风建设,持续排查和更新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党风廉政风险点,筑牢拒腐防变防线。

持续推进

二、全面推进规划编制审批

(二)编制完成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及时跟进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编制进度,持续争取国家对我省规划的政策支持。

按国家部署

积极对接和参与长江经济带、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上海大都市圈等各项跨省域相关专项规划编制。

按国家部署

抓紧完善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成果方案,经专家论证、省委省政府研究和省人大审议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审批。

6月

(三)加快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

完善各项规划技术指南的编制,修订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分类指南、图示图例、基数转换办法、市级和县级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制定乡镇级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要点加强省对地方规划编制的工作指导。

4月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自上而下、上下协同”,在地方各级规划编制中逐级落实省级总规确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强制性内容、重点任务和政策举措。

9月

积极推进市、县、乡镇级总规审查报批。出台《浙江省市、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审查管理办法》,牵头组织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规划审查工作。

12月

(四)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

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推进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数据库建设。

持续推进

切实加强生态红线保护监管工作,制定《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

12月

总结宁波、舟山“海洋两空间内部一红线”试划工作经验,在沿海市县全面推进划定工作。

按国家部署

总结城镇开发边界试点、试划和划订工作经验,结合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统筹协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确保“三条控制线”不冲突、不交叉、不重叠。

9月

(五)强化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

完成大都市区、大湾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6月

制定出台《浙江省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对相关专项规划实施清单目录管理。

12月

强化总体规划对相关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规划符合性审查,并及时将相关专项规划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

持续推进

重点推进一批生态修复、海岸带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相关专项规划编制。

12月

谋划研究有机更新、老旧小区、未来社区、生活圈等城乡生活设施和服务设施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不断提高相关专项规划对国土空间利用和品质营造的支撑和引导能力

持续推进

(六)有序开展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依据新一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进行既有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各类村庄规划)评估,明确既有详细规划的延用、调整、修编、废止等差别化方式。

9月

分城镇单元、村庄单元、特定功能单元等板块,制定《浙江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研究适应新体系要求的城镇、农村规划编制方法,探索生态、郊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不同功能区域的规划编制路径,分类指导全省详细规划编制。

持续推进

专题部署“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行动计划,“按需编制、应编尽编”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支持乡村土地全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实施,促进乡村振兴。

6月

(七)加强国土空间设计(城市设计)工作

落实《浙江省城市景观风貌条例》要求,在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加强国土空间设计(城市设计)手法应用,启动《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城市设计)导则》制定工作。

9月

及时开展总体城市设计和详细城市设计工作,加强城市景观风貌的规划设计和控制引导,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通过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持续推进

积极探索乡村、生态地区国土空间设计方法,不断丰富规划方法、营造美好环境、彰显地域特色、改善空间品质。

持续推进

三、切实做好规划过渡衔接

(八)先行划订城镇开发边界

部署城镇开发边界划订工作,制定《关于加强近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及时指导全省各地完成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

3月

城镇开发边界划订方案经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作为近期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的重要依据,确保近期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4月

(九)持续优化规划额度保障机制

对国家预支给我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进行额度管理,制定《关于2021年规划额度管理工作的通知》,重点保障近期重大急需建设项目的用地空间。

3月

落实规划额度相关分配、核拨、审查等工作,根据各地规划额度使用情况适时全省统筹。

12月

四、着力完善规划政策标准

(十)大力推进国土空间规划法制化建设

加快《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立法进程,深入调研并征集各方意见,编写条例初稿。

12月

对接和指导有需要的地方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持续推进

同步研究国土空间规划有关运行、管控以及调整等实施政策。

持续推进

(十一)深化细化主体功能区战略制度

结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对主体功能区进行分区深化和细化。

6月

会同相关部门,研究主体功能区有关配套政策及实施路径,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制度形成。

持续推进

配合自然资源部研究主体功能区评估和一定条件下动态优化的政策标准。

4月

(十二)初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国土空间规划技术标准体系

在制定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规划技术标准建设。

持续推进

重点加强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引导性要求、“三条控制线”统筹划定落实、规划分区管控、用地复合性兼容性要求、城乡生活圈规划配套、综合防灾与公共应急空间规划指引、城市更新规划指引等技术标准研究。

12月

(十三)谋划一批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试点

进一步支持和阶段性总结丽水市国土空间规划支撑“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实践试点、瑞安市和南太湖新区全域空间治理试点等试点经验。

6月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新谋划一批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治理试点,集成创新和总结提升生态、农业、城镇、海洋等各类空间政策及其协同机制。

持续推进

五、深入实施规划“数字化转型”

(十四)继续推进空间治理平台建设和场景化应用

做好省级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的迭代升级,继续推进“一库”数据归集、共享及支撑工作,完善“一图”图集,数据归集和数据治理标准,深化规划协同场景应用,开发城乡建设用地交易等新场景。

持续推进

按照“急用先行、逐步完善、成熟一批、应用一批”的原则,深化空间治理平台省级部门应用,统筹推进市级平台建设。

持续推进

(十五)基本建成全省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

与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同步建设“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省级在完善规划成果审查等模块功能的基础上完成系统终验,各市相应完成系统建设。

6月

制定印发市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详细规划数据库标准、成果数据汇交(入库)要求,完成配套质检工具开发。

6月

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审批,开展规划成果数据汇交和入库工作。

12月

形成可分层、可叠加、可视化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夯实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监测预警工作基础。

持续推进

(十六)构建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体系

继续按照部有关工作要求,做好城区范围划定工作和城市蔓延测评,对城区建筑总量、人口密度等指标进行探索分析监测。

按国家部署

在国审城市体检评估工作的基础上,基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推进其他市县城市体检评估工作,建立完善“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国土空间规划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制度。

12月

组织各类专项体检评估研究,重点对城市安全韧性、交通通勤、开敞空间等专项体检进行评估研究。

持续推进

六、不断优化规划行业生态

(十七)加强业务培训和交流

承办全国省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工作现场会。

按国家部署

组织市县政府领导规划工作培训班。

7月

围绕规划编制和管理重点工作,组织开展全省系统条线业务培训,提升系统业务能力。

持续推进

扩大规划相关业务交流,积极与兄弟省(区、市)交流合作,鼓励地市之间、县区之间交流合作,取长补短提升规划编制管理能力水平。

持续推进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平台作用,多元化组建各类专业委员会,整合行业资源,鼓励开展学术会议、论坛、沙龙等各类业务交流。

持续推进

继续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加强规划的社会参与和监督,实现规划共谋共绘共管共享。

持续推进

(十八)完善行业和资质管理

加强行业建设和规划师队伍建设,探索并谋划责任规划师制度的建设。

持续推进

制定我省规划资质管理办法,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优化完善行业资质管理模块,强化行业资质管理,按照“互联网+监管”的要求,完善“双随机”抽查对象数据库,适时开展全省规划编制单位“双随机”抽查工作。

12月

探索建立“黑名单”“黄名单”制度,严格管控规划成果粗制滥造、弄虚作假以及贯彻落实党中央“多规合一”不力的行为,推动形成向上、有为的行业风气。

第7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关键词 农村土地 规划管理 原则 措施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随着我国农村工业化步伐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涉及到农村土地管理的问题日益增多, 目前已经成为了影响我国农村社会稳定和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大问题。为实现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在农村土地的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等方面必须有一个统筹的规划,在时间和空间上必须有一个长远规划与短期计划,加大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1农村土地规划管理原则

1.1优先进行农业耕作使用原则

农村土地的根本职能就是农业生产,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农产品的质量以及产量。而农产品生产直接影响到我国社会的稳定。所以,农村的土地规划工作务必要优先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1.2节约土地原则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明显提升,其对周边环境的要求也是日益增加。无论是农民居住条件还是各类娱乐场所,都希望能够将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扩大。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的需求,在土地规划过程中,要确保农田基本建设实效性强,切勿刻意追求美观。而非农建设用地应尽量选取劣地或者荒山,进而有效地节约土地,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率。

1.3因地制宜原则

土地利用的地域差异较为明显,例如:不同地区的资源差异、经济条件差异等。其会直接影响到土地规划的方向以及深度。所以在土地规划过程中,要根据各地不同情况进行合理规划。

2保证农村土地规划管理有效的策略

2.1完善土地规划管理体系

合理的土地规划管理得益于专业的规划人员以及严格的土地管制制度,要想土地得到合理充分的利用,就必须加强规划人员队伍建设,参与规划的成员不仅需要很高的业务水平,能从宏观角度进行专项规划,更要有很强的责任感。此外,还应该处理好规划和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因为引水、引路入户而占据大量耕地,要做到统筹兼顾,在不影响农民经济收入的前提下转变土地利用类型,做好规划。土地规划体系建设是一个系统的工作,一定要做到土地人员管理专业,土地规划制度完善,相关制度落实。

2.2加强农村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能够维持农村农用地总量的基本平衡,近年来,随着城市对外扩大,城乡一体化建设的加强,很多农用土地被占用,以往沟塘因为在使用中破坏被遗弃和停用的也不少,土地污染较为严重,加强对这些土地进行整理,不仅能增加农用地面积,还能提高土地产出率,给农民直接创收。此外,土地整理能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随着农业集约化,规模化进程加快,水、土、气的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只有通过土地整理,才能有效防止农业废弃物的直接污染,保证农业生态稳定,美化生态环境,减少水土流失。

2.3加强相关规划的协调与衔接,发挥规划的整合效益

由于我国各级规划的编制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区域规划、行业规划以及其它的专项规划隶属不同的主管部门,没有一个权威机构进行有效的统筹规划,导致规划间不协调和不衔接,严重削弱了规划的整体功能。因此在编制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时,要完善和加强“三个衔接”和“三大评价机制”,防止规划间脱节,充分实现各规划间的协调与衔接。

2.4健全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落实监管责任

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实施”。编得再好的规划,如果没有严格的监管制度,强有力的实施措施,很难保证规划计划的有效实施。建立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实施监管制度,不但能对违法用地起到震摄作用,更能体现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严肃性。加大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力度,改进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实施效果,改变行政监管为主的方式,实现从行政监管为主向社会管理为主的转变。

2.5加强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的法律支撑

提高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法律地位,加大规划的执法力度,进一步体现规划的严肃性。建议将土地规划立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内容,使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全面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肃查处、纠正违反规划批地用地和违法修改农村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的行为,切实维护规划和计划的权威性。总之,通过建立以保障规划实施基本法律为核心、专项法规和地方法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规划的法律地位,保障规划、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和规划计划实施的效率。

2.6以农民利益为核心,改革征地和土地收益制度

市场经济是一只无形的手,具有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改革现存的政府强制征地的法律体制,通过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使农村建设用地市场化,推动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机制。只要政府是新增城市土地的唯一提供者和农地转换为市地的唯一仲裁者,强制性的土地征用就会不可避免的普遍存在。因此,需要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政府对农地转换为市地的一级市场垄断地位。同时完善征地补偿机制,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3结语

农村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和核心,加强农村土地规划管理,积极的推进农村,对于加快农村经济发展,保持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管理体系,加大对农村土地监督力度,实行科学的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土地收益制度,加大土地合理利用宣传力度等,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现阶段农村土地的相关问题。

参考文献

[1] 肖建鹏,刘少华.浅析农村土地管理的现状[J].现代物业,2010(5).

第8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关键词]:房地产,高等教育,工程管理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and trends globalization,there is an increasing needs for the highly educated personnel in China's real estate industry. Based on a historical review of real estate education in china,this paper provides you with a general picture of real estate education within the fram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grams.In conjunction with the experiences in offering real estate couse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programs.at tsinghua university,the author indicates that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re the two specialization with very different foundations,and the national codes of subject installment control policy are the key issues restricting the proper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education in china.In view of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real estate education in china,we should pay a great attention for the differents of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For the mutual recognition of accredited programs with overseas professional bodies in real estate and construction ,the author believes that it would be relatively easy to sign the agreement, but how to educate chinese students with international knowledge and experiences would be the key of this mutual recognition.

Key words:Real estate High Educatio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一、房地产业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管理与服务的行业。具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与经营业(各类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房地产投资经营等活动)、房地产管理业(住宅物业管理、土地批租经营管理和其它房屋的管理活动)、房地产经纪与业(房地产与经纪人服务、居间买卖、租赁服务、房地产交易保证服务、房地产估价等)。日益发展壮大的房地产金融保险业虽然不包括在房地产业中,但其在人才需求上也与房地产人才需求有着密切的关系。

中国房地产业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兴起,经过近20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全国城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00年末已经达到20,5平方米(户均住宅建筑面积64平方米),农村达到27平方米。据有关部门预测,2010年中国城市化水平将达到45%左右,城镇人口达到6.3亿人,比2000年净增1.7亿人。如果到2010年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将需要新建城镇住宅建筑面积56.1亿平方米,平均每年约5.6亿平方米。如果再计入非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未来10年中国胸地产市场发展潜力巨大。2000年,城镇住宅与房地产业增加值约5400亿元,占GDP的比重已经达到了6%左右,在国民经济、尤其是国民经济增长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到2001年末,中国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2.7万个,从业人员100多万人,房地产估价和土地估价机构8000余家,从业人员约15万人(其中取得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执业资格的人数30000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约2.7万个,从业人员30多万人:物业管理企业2.5万个,从业人员260多万人。此外,如果加上在政府从事房地产行政管理工作、房地产教育研究机构、房地产信息服务与咨询机构、房地产投资顾问与策划机构的就业人数,中国房地产行业的就业总人数预计超过550万人。

房地产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其从业人员基本上都是来自城市规划、建筑学、土木工程、建设管理、投资与金融等相关专业,真正受过系统的房地产专业教育的人才只占很小的比例。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提供的消息表明,目前上海包括信息产业、金融保险和房地产在内的一类专业,最受考生青睐;《深圳晚报》在未来人才市场上最走俏的将是金融、保险,高级管理、物业管理等13类经济专业人才。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对北京市有关高校房地产专业毕业生的调查显示,30.77%的同学认为就业前景非常乐观、毕业生供不应求,69.23%的同学认为就业前景一般、但是可以找到合理的工作,没有同学认为就业形势不好。

二、中国高校房地产专业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1、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教育的变革

1989年,经过国家教委批准,中国高等学校开始设置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到1998年教育部颁布新的专业目录为止,全国设置房地产经营与管理专业的高等学校达到了114所。1998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对原有专业讲行了调整,专业种数由504种减少至249种,将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调整到工商管理类的工商管理专业。各高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于1999年开始对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的归属进行了调整,部分高校将该专业并入工程管理专业,也有部分高校并人了工商管理专业。

建设部作为中国建筑业与房地产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于1994年成立了“全国高等学校建筑与房地产管理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该委员会在1998年过渡到“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过程中,继承了原对房地产专业教育指导的职责,并将“房地产经营管理”作为工程管理专业的一个方向延续至今。将“房地产经营管理”并人工商管理专业的院校,目前尚没有纳入“全国高等学校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指导的范围。另外,目前中国专科教育的专业目录中,目前仍然保留有房地产经营管理专业和物业管理专业。

2、中国高校与房地产相关的本科教育

到2000年底,全国共有77所高校开设有管理学学科门类下的工程管理专业。此外,还有一些本科生专业与房地产教育相关。

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共有以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等在内的32所高校开设了地理学学科门类下的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专业。该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地质学、自然地理学、经济地理学、国土规划、地图学、遥感应用、管理科学、环境科学、土地评价与土地管理、水资源计算与管理、生态环境规划、环境化学、地理信息系统、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等。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能在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科研、教学、资源开发利用与规划、管理等工作。

城市规划:共有以同济大学、清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重庆大学等为代表的43所高校开设了属于建筑学门类的城市规划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设计、城市规划理论与城市发展史、城市道路与交通、城市生态与环境保护、城市地理学、城市经济学、区域规划、城市规划行政法规与城市规划管理。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在城市规划设计、城市规划管理、决策咨询、房地产开发等部门从事规划设计与管理,开展城市遏路交通规划、城市市政工程规划、园林游憩系统规划,并能参与城市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城市开发、房地产筹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研究等方面工作。

土地资源管理:以中国人民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中国农业大学等为行表的34所高校(以农业类院校为主)开设了公共管理学科门类下的土地资源管理专业。开设的主要课程包括:土地资源学、土地规划学、土地管理学、土地经济学、地籍管理学、测量学、土地信息系统。该专业的培养目标是:能在国土、城建、农业、房地产以及相关领域从事土地调查、土地利用规划、地籍管理及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三、工程管理专业房地产类课程的设置与教学内容

第9篇:土地规划专业范文

第一条为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力度,规范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建设用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通过行政、经济、法律和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四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编制、审批与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安排、立项和规划设计审批、专项资金管理、监督实施、竣工验收以及其他与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各级土地整理中心负责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论证、申报和组织编制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及项目实施等工作。农业、林业、财政、交通、水利及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并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第五条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制,增加的耕地面积按规定列入全市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鼓励土地复垦,适度开发未利用地的方针,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前提,按规划、有计划、有步骤、有组织地进行。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其他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参与土地开发整理,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管理与项目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后备资源的调查、管理和项目选址,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备

案。

第九条市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提出土地整理开发的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明确本市范围内易地补充耕地的区域和政策,确定土地整理开发投资方向。县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着重划分适宜开垦区和土地整理区,明确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优先顺序,作为确立土地整理开发项目的依据。

第十条编制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公众的意见,注意与基本农田建设、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和土地权属调整相结合,做好与村镇建设、生态建设及大型工程移民搬迁等相关规划的衔接。

第十一条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等情况,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材料,逐级向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有立项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立项要求进行审查和现场踏勘,对不符合规划和权属不清、面积不符以及报件不全的,不予批准或转报;对符合立项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的,或由社会各类资金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投资单位按项目面积、规模分别向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申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其中土地开发项目中涉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环保等方面的,还应附相关部

门签署的明确意见;

(三)资金概算;

(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图、项目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五)土地权属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审查和筛选,对重点项目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纳入本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纳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的方向和要求;

(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

(三)可开发整理土地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集中成片(片块不超过5片),土地整理项目单片在10公顷以上,其他项目单片面积一般应在1公顷以上;

(四)项目实施后能有效增加一定耕地面积(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基本农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3%)。

第十四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和耕地后备资源等情况制定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并从本级项目库中经集体讨论提出合适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其他相关规范及时组织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并逐级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方案实行会审制度,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审。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二)踏勘核实。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实地踏勘,并对报送材料的情况进行全面核实;

(三)作出决定。召开会审会,根据报送材料、实地踏勘核实情况和有关评估机构及专家的评审论证,决定是否予以批准。

第十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批准后,项目所在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0日内将土地开发整理方

案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从土地开发整理公告之日起,禁止在开发整理区域内实施有碍项目实施的采石、取土、种植、改(扩)建或新建建筑物等行为,但禁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项目申报批准情况、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情况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布。公布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性质、计划投入资金、计划施工期限等。

第十九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下达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项目专项资金的季度用款计划,并报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项目专项资金管理与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计划下达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

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预算、支出预算、工程进度及实际用款情况和合同的约定拨付项目资金,以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拨入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必须按预算规定的用途使用,严格执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不得超支、坐支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确保机构、责任、制度及计划的落实。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实行公告制、工程招投标制、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和管理。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项目承担单位应与项目申报单位签订实施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严格项目的管理。项目中根据有关规定应进行招投标和监理的,应按规定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项目实施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范围;

(二)项目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工程施工和监理单位;

(三)项目具置、性质、建设规模、主要工程内容、总投资额限、工期;

(四)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土地权属状况、预算经济效益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已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因施工需要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必须报原批准部门批准。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规划设计变更请示和变更申请书;

(二)项目规划设计工程施工费用预算明细表;

(三)项目规划设计变更前后直接费用预算对照表;

(四)项目规划局部变更图;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项目竣工后,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自检,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逐级报请项目批准部门验收。其中,“占一补一”项目面积在6.66公顷以上的,报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6.66公顷以下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上级备案。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对验收不合格的,下达整改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经两次验收仍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验收合格后,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验收批文,市、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验收面积,将新增耕地按有关规定纳入本级新增耕地补偿指标库。

第四章权属调整与利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合格后,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土地使用权申请人应及时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按有关规定领取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条开发整理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可依法确定给从事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有企业及下岗分流人员)使用。开发整理集体未利用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确定给开发者。

第三十一条经登记发证后,使用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稳定30至50年不变,除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外,不得平调或划拨。

第三十二条因土地开发整理农村居民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新建住宅占用耕地少于原宅基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有关部门对因土地整理实施的村庄集镇化、农业产业化的项目建设,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有关规费按优惠政策收缴。

第三十三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成果管理,合理确定新增耕地的使用方式,保障新增耕地的有效利用,并实行后期运管制度。

第三十四条项目后期土地利用必须符合生态平衡原则、最大经济效果原则、用途不改变原则。

第三十五条项目后期工程的管护,由土地使用者负责,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巡查制度,负责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经依法登记发证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耕种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期间,不能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如需要改变用途应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该耕地的承包经营权,重新发包。

第三十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项目后期进行经营管理,并依据经营状况,建立适当的投资回收计划。

第三十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后期工程管护、土地利用和经营情况以及项目开发复垦整理所带来的作用和影响进行系统、客观的分析评价。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由国家或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投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黄石市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建设用地用途管理工作。

第四条土地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动工开发利用土地。

第五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在报批前,应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同意。

第六条大型商居市场建设项目,应以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供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大型商业市场项目开发权后,必须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第七条土地使用者利用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等优惠政策,取得优惠价格的土地使用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的,改变部分的土地不享受优惠政策,经规划部门同意后,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和建设项目性质重新确定土地价格,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土地使用者补缴差额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第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建设项目性质、容积率、建设密度、投资强度和绿地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九条各类园区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市场供需状况,在土地交易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条原划拨土地经依法批准用于经营性开发建设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收储部门按原土地用途和划拨用地的评估地价收购,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出让金;低于市场价交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三条土地使用者通过科技、教育、经济适用住房等产业政策和企业改困、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拆迁还建等优惠政策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土地用途和项目性质的,必须补办规划审批手续,并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照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含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国土、房产、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按下列要求进行综合性验收: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履行情况;

(四)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六)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参与验收的每个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并在验收书上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以营利为目的,改变建在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用途,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对外出租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年租金。

第十六条因土地抵押权实现和法院判决用于债务清偿而引起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纳入土地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但在法院执法阶段,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协商同意,对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评估作价后可直接交由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第十七条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闲置土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建设用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由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每平方米2—5元的标准征收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非农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开发土地。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仍未动工开发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因不可抗力、管理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延迟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