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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的体会精选(九篇)

法制教育的体会

第1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第2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论文摘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国主导性培育公民法律素质推演法治化进程的核心内容之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总量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来自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分力是否形成合力;二是权利意识和法律品质的客观状况;三是传递载体及渠道的发育水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效能,则取决于观念导向、政策指引、环境协同、途径优化等结构要素及其互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第3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关键词: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关系;大学生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10-0209-03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系现状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高校教育的基础,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指南针,高校必须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保证,培养政治合格、道德高尚、专业优秀的合格公民。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是国家和社会对高校教育所要造就的社会个体在思想政治方面的预设和规划。一般认为,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涵盖了高校人文社科教育的全部,大致包括心理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思想教育、政治教育等。其内容具有层次性、顺序性、交互性、综合性的特点。思想政治教育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体系,会受到社会变革、教育环境、教育对象的制约。同时,它也是一个极具逻辑的结构系统,与受教育对象的综合素质、认同能力是相适应的。

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推进大学生素质教育与公民教育的重要前提和途径。一直以来,学者们对两者的关系存在着争议。

现实的情况是,在改革以前,法制教育基本上处于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的控制下。在开放以后,法制教育才逐渐从形式上被重视起来。但依然处于道德教育之下的附属地位。

道德教育,因传统沿袭,中央和教育部一直都很重视,处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位置。法制教育的位置相对尴尬。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法制教育的政策文件,无论是1985年,全国人大决议在各级各类学校中展开普法通识教育;还是1987年,原国家教委明确将《法律基础》作为独立课程列入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体系;甚或是1995年,原国家教委单独就法制教育发文,要求加强学校法制教育;而最终于2005年教育部、又将《法律基础》和《大学生思想品德修养》课程合二为一,终成《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至今。法制教育始终与道德教育如影随形,没有从本质上被重视起来,无论是从课程教学方面,还是从高校重视程度,以及在大学生生活实践中,均处在形式的重视中,雷声大,雨点小,法制教育的实效性较差,主要表现在:其一,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频发和大学生合法权益屡遭侵害。其二,法制教育依附于道德教育,高校内部法制建设形式化,学生自主管理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大学生民主法制建设推进缓慢。其三,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时间少,而且得不到保障,法制教育实践教学缺乏,常常流于形式。其四,家庭、学校、社区、社会等法制教育的平台建设,环境氛围的构建缺乏。其五,政府重视度存在,但行动乏力,社会、媒体关注和宣传力度不够,学术机构理论研究不足。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关系检析

道德和法律同属于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和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二者的逻辑关系应是独立、并列的,但存在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常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与差异也缘起于法律与道A的联系与区别。

(一)法律和道德的联系与区别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定公民权利和义务,是调整公民行为的社会规范。而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另一种形式,规制公民的义务,依赖于社会舆论实施,它是公民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和原则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马克思认为,法律和道德都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为经济基础服务,同时受到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的直接影响,并为一定阶级的政治和社会意识形态服务。二者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一致的。其次,法律和道德之间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法律贯穿着道德精神,道德的诸多内容又是从法律中汲取的。道德通过对法律某些规定的公正性和公正程度的评价,促使法律的废、改、立,使其保持法律的伦理方向。法律则通过立法和司法,促使某些道德规范完善和发展,制约不道德行为。法律和道德的社会本质和服务方向是一致的,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培养和赞扬的行为。法律是道德的政治支柱,道德是法律的精神基石。

道德和法律的区别,道德是基于人性至善的观点而立德,法律是以人性之恶而戒行。从法理上讲,二者的区别存在五点。首先,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用成文的规范形式表达出来,按照程序实施的。而道德是以社会意志出现的,它的存在形式有多种,而表现形式是社会舆论。其次,违反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通常受到的是社会舆论的批评、谴责,这种惩罚是不经过程序,直接实施的。而违法是要按程序处理的。所以道德调节具有灵活性、普适性,这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道德制裁没有确定性。其三,二者调节人们的行为方式不同。法律是通过为人们确定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来调节公民之间的关系。而道德则是通过为公民指出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义务而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法律是以权利为本位的,道德则是以义务为本位的。其四,法律和道德调整的对象是公民有意识的行为。但法律主要调整的是公民做出的外在行为,道德则是要求公民的外部行为和内在动机都符合道德准则。其五,二者规范体系的结构不同,法律的体系结构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制度系统,而道德体系结构则是个别的道德规范组织在一起,没有制度化。

(二)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联系和区别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法治模式下公民法制通识教育的一部分,其内涵是在国家主导模式下对公民的法律知识、法律观念、法制意识以及法治信仰的培育,法制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并引导其树立法律信仰的教育形式。大学生道德教育,是国家培育公民高尚的道德品质,形成道德习惯的教育形式。其内涵是对大学生有目的地实施道德影响活动,提高大学生道德觉悟和认识,陶冶道德情感,锻炼道德意志,树立道德信念,培养道德品质,养成道德习惯。

在思想政治教育视野下,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目的是相通的,都是为了培养人,塑造大学生成为合格的社会公民。当代社会公民应该是全面发展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的公民,法治公民和道德公民是核心价值观所要求的,也是高校和大学生所追求的目标 。但目的相通,并不意味着教育形式的相同,法律与道德本质的区别,注定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相互独立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目标一致性,决定了二者相互联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所以,必须坚持一手抓法制,坚持以宪法为指导下的权利本位的法制教育,无论是法理信念、法治信仰,还是与生活联系紧密的部门法都要以有效方式给予宣传教育,使之深入人心,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意识;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既注重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特别是优秀传统道德。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但问题是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仅凭人的天性去行善往往是不可靠的,行为还需要借助法律规范来强制,进而进行教化。反之,只有法律的底限要求的不为,也很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还需要道德的高层次为人的修养。高校在思想政治教育中,法制教育具有的普遍约束性和道德教育具有的层次性,要并行不悖,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应呈现出互动性与交叉性,在法制教育中体现道德精神,在道德教育中渗透法治元素,将二者的教育作用最大化。

其次,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的异质性,决定了二者独立发展的方向。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应将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的主要目的厘清,法制教育解决的大学生权利保障问题,认清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法律普遍性约束。道德教育解决的是大学生的修养问题,具有层次性差别。当前大学生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不均衡,形不成教育平衡支点,对于道德教育重视,忽视了法制教育,重劝导轻约束,重自律轻他律,重扬善轻抑恶,其直接的后果是道德教育效果空泛。要改变这种状况,笔者以为,必须以法制教育的独立发展为前提,加强法制教育在思政教育中的分量。形成一个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全员重视法制教育的氛围和环境,并且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给予认真研究,以形成独立的教育科目。使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两个轮子走路,羽翼双飞,平均用力,形成合力,既避免道德教育的空泛又解决法制教育实效不足的问题。

传统的思想政治教育对德育教育的重视,削弱了法制教育的独特性和固有本质,使得法制教育缺失了超越的形而上的哲学思维方式――法治哲思,造成法制教育的德育化,这是弱化法制教育的特征。法制教育实质为普法教育,是一种通识教育,它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大学法制教育应是其中最为重要一环,如果法制教育忽略了法治思想的渗透,那么大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式依然从道德考量,就会遵从于权威、人情和关系,最终会使得自身权利附属于权力。这和国家、社会追求的价值目标是相悖的。弱势的法制教育一旦与强势德育教育结合,其后果很必然是依附于德育教育,使得法制教育效果呈现出道德教化的“高大上”,缺少了法制教育所应蕴含的法治精神。要改变这种依附情况,法制教育必须有其独立发展空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行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蕴含着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是相互独立的意境。二者在约束路径上是不一样的,法制教育是注重他律的教育,法治的本质其实也是在追求一种对秩序的认同,也就是对法治的认同和内化,强调的是从大学生内心中有一种所敬畏的边界,树立一种权利和义务的观念,加强大学生对法律在本质上的理解,侧重于对权利的彰显。强调他律,对于个体来讲,其所关注的是自己的外在行为合乎法律规定的约束,他律能够充分限制个体的为恶,最大限度地约束人的不良外在行为。法律规范表达的最低层次的道德要求也是每个人都能达到的普遍性要求。道德教育注重的是自律,道德教育基于人性之善,道德境界是分层次的,是逐渐向上的,对人的德性要求是分层的。一个人作为社会中的个体,是需要在道德教育过程中不断完善的,其追求的道德层次会越来越高。大学生的道德教育也是如此,其关心的是大学生自律情结,专注于义务的认同,在反思和自责的过程中,强化自新的修养,这是传统儒家文化“修齐治平”的精华,也是古代君子之德所追求的境界。

至此,大学生法制教育独立于道德教育的发展是合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向和目的的。

三、加强法制教育独立性的有效途径

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独立性发展,是由依法治国的基本国策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社会所倡导的,摆脱隶属于道德教育的地位是由法制教育的特异性决定的。只有更好地独立发展,才能够更好地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实现思想政治教育的保证作用。各高校应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强化法制教育的理论研究,加强法制教育的内容规制,制定具体措施推进法制教育。

第一,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体系建设。从教师的法律素养到学生法制教育目标以及法制教育目标考核给与明确化,大学要有专门的法制教育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强化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增加法制教育教学课时。创新法制教育课堂教学的教材和教法,增加上课时数,仅凭十几个课时很难谈及大学生法制素养和法制意识的培养,建议单独开设法制理念课程。要积极拓展教学时空,利用媒体、网络、社团普及法律知识和理念。

第三,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建构良好的家庭法制教育环境,优秀的学校法制教育环境,积极的社会法制教育环境,健康的网络法制教育环境,促进国家对法制教育的重视,注重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树立大学生法律信仰。意识的培养不仅仅是课堂教学显性的教育,而且要从依法治校、依法治国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媒体法制宣传,突出国家政府主导,社会全员参与,学校、社区家庭形成氛围,对大学生法制教育进行潜移默化的隐性渗透。

第四,注重法制教育的社会实践,构建法制教育的全方位立体化的教育模式。法制教育是实践性的科学,需要全方位过程性的努力。要构建立体化全方位的实践教育模式,应立足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尊重大学生现实生活的需要,从其社会生活实际出发,注重学校法制教育社团建设,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支持学生自治组织活动,鼓励大学生走出校园,参与法治社会的体验和实践。积极培育家庭、社区、高校和社会容纳度,让大学生在实践中培育法制素养。

参考文献:

[1] 顾相伟.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关联研究[J].现代教育管理,2012,(3):97-98.

[2]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 陈大文.关于大学生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的探讨[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1,(3):54-56.

第4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以人为本;显隐结合;一体化网络

【作者简介】彭美,重庆科技学院法政与经贸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重庆401331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3—0191—04

近年来高校与学生之间诉诸公堂的法律纠纷屡见不鲜。教育领域中群体法律意识的提高给高校管理工作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危机感,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倾向和需求越来越强烈。教育和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有助于预防、减少和正确处理高校与学生的法律纠纷,保护高等教育教学管理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培育符合法治精神的育人环境,唤醒大学生的民主法律意识,促进高校教育教学工作有序进行。重视和加强新时期大学生法制教育工作,与时俱进,不断探索新途径和新模式,是时代赋予的一项重任。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根本途径

早在1995年,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就曾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文件中指出:“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大学阶段是大学生形成系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的重要人生阶段,也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键时期。正确的法律意识在大学期间一旦形成,对大学生今后的人生之路必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会影响终身。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认为,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和法律实践过程中慢慢积累沉淀形成的,它与社会主体在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地位,其所属的社会阶级和阶层,他所接受的法律文化的熏陶和教育,他的特殊的社会文化背景和人格结构等要素密切相关。对当代“90后”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最根本的途径就是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只有养成了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在日常生活中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养成主动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习惯;才能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确立法律正义感,自觉学法、知法、守法,服从法律权威,做一名合格的社会主义公民。

(二)狠抓课堂教学是基本途径

教师充分有效地利用课堂。狠抓课堂教学效果是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途径。尽管当代的“90后”大学生身处现代通讯技术高速发展和互联网信息爆炸的时代,他们获取知识和信息的途径与手段非常多元,通过电脑、智能手机几乎随时可以翻阅、查询法律条文,但是课堂依然还是高校开展法制教育的主要场所。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全国大学生的必修课程。一直以来都是对我国高校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和主渠道。由于“05方案”的实施,大学生法制教育部分的授课内容和授课时数比例均被大幅削减,原《法律基础课》涵盖的教学内容仅占教材的1/3,教学时数则被压缩为12-18学时。有鉴于此,教师在组织课堂教学的过程中,要紧扣大学生在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法律问题,授课内容不必面面俱到,但要把教学重点放在最能体现法治精神、最有利于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部分,例如法学基础理论和法治观念的教育而非具体的应用性法律知识:在教学方法上,必须改变陈旧的“填鸭式”灌输,灵活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引入案例教学方法,变教师一人说教的课堂为师生讨论互动的舞台。

除了必修课外,高校还可以根据不同年级和专业设置一些相应的法律选修课程,将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起来。例如,中文、外语、社会学等文科专业的学生可重点开设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行政处罚法等选修课;理工科专业的学生可重点开设知识产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专利法等选修课。事实证明。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大学生内在性地消化与专业知识密切关联的、在学习及今后的工作中真正用得上的法律知识,进而增加大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效性。

(三)活用课外社会实践是重要途径

组织大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途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目标不仅是教导大学生学法、知法;更重要的是引导大学生做到守法、用法和护法。人生是一个在实践中奋斗的过程。生活中处处有法律。只有当法制教育真正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取得大学生的内心认同,法制教育的效果才能从根本上得到保证。然而,当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大学生法制教育课外教学辅助手段形式单一,缺乏多样性的问题。这使得大多数“90后”大学生缺乏对法律的直接心理体验和真实的法制实践。因此,除了常见的参观监狱、旁听法庭审判、组建模拟法庭、开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等形式外。还可以组织学生开展法制专题社会调查、创作演出大学生道德法律心理情景剧、参观法制教育基地、开展大学生法制征文比赛等。

二、构建以人为本、显隐结合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模式

已有的研究表明,我国高校现行法制教育由于附属于德育,缺乏独立地位;局限于理论教学,缺乏实践教育;受制于师资,缺乏专业化背景等原因,显现出实效性欠缺的困境。因此,构建新型的大学生法制教育模式必须正视现有的问题和不足,大力整合教育资源,以学校、家庭、社区为基本点,构建以人为本,显隐结合,全程、全面、全员参与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

(一)以人为本是基础

构建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模式应该坚持以人为本。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与动物的根本区别在于人是社会的人,是结成社会关系的人,是现实的人,是具体的人。任何人都是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人。任何人从一出生就生活在某种社会关系中,如家庭关系、地缘关系、业缘关系、经济关系、政治关系等,这些关系范畴对应到大学生群体,反映出来的就是大学生与父母亲戚、与老乡、与同一专业的同门师兄师姐师弟师妹、债权人与债务人、党员与党组织的关系等。这些社会关系的总和决定了大学生的本质。马克思主义又强调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提出人的需要即的人的本性。当代大学生群体以“90后”为主,他们聪明好学,对新生事物敏感,个性张扬,渴望认同,普遍具有自我意识强但社会责任感弱、竞争意识强但受挫能力弱等共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模式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就是坚持以“90后”大学生为本,尤其是要特别关注他们的现实需要,要从他们现实的社会生活出发,动态地把握他们特殊的社会关系,决不能再固步自封,套用陈旧的观念和方法。

(二)显隐结合是重点

大学生法制教育要灵活运用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手段,尤其是要做到显隐结合。

显性法制教育是指依托课堂、学校或者其他主体开展的、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以明确的法制教育为内容、为受教育者明确感知的一种教育类型。例如各种必修或选修的法制课、法制宣传、参观监狱、旁听法庭审判、组建模拟法庭、开设法律咨询、提供法律援助等,这是目前我国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要类型。显性法制教育指向性明确,教学内容和教学形式相对集中,便于学校组织开展;但是由于“90后”大学生们普遍具有较为强烈的反叛意识,所以,以正面灌输和宣传的显性教育方式有时并不为大学生自愿自觉接受。教育效果往往局限。

而隐性法制教育是指寓于实体性的法制教育之外的、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开展的、不为受教育者明确感知的一种教育类型。它的教育目的在受教育者不知不觉之中实现,与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相互渗透与融合,追求的是“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教育境界。例如在专业实习时渗透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教育;在社团活动开展时渗透宪法、选举法教育:在寒暑假“三下乡”社会实践时渗透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教育;在社区服务时渗透婚姻法、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教育。这些隐性开展的法制教育融入“90后”大学生们的社会生活实践,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具有显著的时空延展性和开放性。既有利于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建立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双向关系,也有助于法制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深化大学生对法律内容的认知与感悟,教育效果反而更优。

(三)一体化网络是关键

法制教育归根结底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大学生本身即是社会关系中“现实的人”。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发展无不受社会生活的系统影响。因此,大学生法制教育本身应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实践不单单存在于课堂或学校有限的时空范围内。同时亦广泛分布于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程、全面、全员参与的一体化法制教育网络模式主张将法制教育融入大学生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强调法制教育要确立“系统育人”的理念,该模式内涵着全过程育人、全面育人、全员育人的三重要求,追求的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的全过程性、全面性和全员性的有机统一。

第一,所谓全程性,是指在时间范围上应将法制教育贯穿大学生整个大学阶段,强调的是大学生法制教育在时间上的长期性。通常情况下,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渠道主阵地《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一般在大学一年级开设,相当一部分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随着该课程的结束而停止,这显然不符合全程性的要求。大学生法制教育要顺应大学生活的阶段性特征,每一学年制定不同的法制教育计划。例如可以针对低年级学生重点开设实体法选修课,针对高年级学生重点开设程序法选修课:大一可侧重进行法律基础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二可侧重进行宪法和行政法教育;大三可侧重进行民法、刑法教育;大四可侧重进行劳动法、合同法等教育。总之,要把大学生法制教育贯穿大学教育的始终。

第二,所谓全面性,是指在空间范围上应将法制教育覆盖大学生整个学习生活圈。强调大学生法制教育在领域分布上的广泛性。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全面性要求家庭、学校和社区三个基本点全面联动,以大学生为原点构筑一个环形网络,努力实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区教育的统一。

以家庭基点来讲,在大学阶段,由于家庭对大学生的教育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与随意性,因此,很多家长疏于了解子女在大学阶段的具体表现,由此引发的不良事件时有发生。尽管大学生心智相比中小学生明显成熟些,但是加强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仍属十分必要,要使学生家长认识到家庭与学校联系的紧迫性与必要性,增强其联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学校平时应通过书信、电话等形式,定期向学生家长反馈学生的平时情况;举办学生家长委员会,了解学生家长对学校教育的要求,共同研究学生成长教育规律以及有关问题。

以学校基点来讲,法制教育不仅要求教书要育人,而且管理、服务也要育人,实现“三方育人”的统一。近年来,在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大趋势下,高校管理体制不断改革,大学生在校期间在住宿、就餐、消费等过程中遭遇的法律纠纷和维权诉讼也越来越多。学校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执行着重要的社会化职能,它的重要职责是通过系统的教育与灌输来培养合格的社会成员。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必须充分利用大学生各个活动场所的特点,适时地渗透法制教育,利用校园广播、BBS和公寓平台等途径可以进行大学生法律维权和自我保护方面的法制宣传,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为大学生营造一个浓厚的法制氛围。

以社区基点来讲,高校历来被认为是没有围墙的社会,如今很多高校学生自治团体蓬勃发展,大学生自治意识萌发,在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时要积极探索社区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决不能忽视这一新兴特征。在社区开展法制教育可以借助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宿舍自律会等学生组织,引导大学生正确表达利益诉求。例如在制定公寓管理、社团章程、宿舍规章等管理制度时,可以实行由学生代表、学校代表和物管公司三方组成的管委会,让大学生充分体现到民主、协商的法制氛围;另外,还可以充分利用高校周边的社区资源,为大学生增加社区实践的机会。提高适应社会的能力。

第5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走近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模式

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模式是由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决策机构、教育决策方式等三方面组成的。教育法律体系、教育决策机构、教育决策方式三者之间相互作用,彼此促进。教育法律体系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的基础和依据,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系统的教育法律体系来勾画日本教育的全景蓝图。教育决策机构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的执行机关,此类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来制定具体的教育决策。而教育决策方式则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得以落实的具体方式与方法,也是保证教育宏观决策最终落实到学校与相关人员的重要一步。

对日本的教育法立法形式进行进一步的探究会发现,内阁提出并制定教育法与国会议员提请并立法是其并行的两种教育立法形式。

内阁提出并制定教育法 内阁提出并制定教育法是日本教育立法的基本形式之一。其主要步骤分为制定法律原案、审查法律、法律的审议与成立、公布法律等。在制定法律原案方面,与教育相关的部委根据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研究教育法律的修改或起草工作,在这种情况下修改或起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的草案,就是新制定法律的第一稿。相关部委就法律第一稿广泛听取意见,并且与执政党进行协商,经过修改与调整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草案就成为法律原案;在审查法律方面,内阁法制局对提交的法律原案进行相关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是否存在违宪条款、法律条文是否准确体现立法目的、法律原案整体结构与条文的具体表达是否适当、遣词用语是否准确等。

审查通过后,法律原案就进入到审议与成立阶段;在法律审议与成立阶段,除宪法有特别规定的,一般法律原案只要获得了参众两院的通过,即可宣布成立;公布法律是法律得以形成并生效的最终步骤。在日本,根据相关规定,法律成立之后,在30日内该法律就必须向社会进行公布,而法律一旦公布也就意味着其生效之日的到来。

国会议员提请并立法 国会议员提请并立法是日本教育立法的另一种基本形式。在日本,由内阁提出并制定的法律通常被称为阁法,而由国会议员提请并制定的法律则有两种称谓,一种是由参议院议员率先提请立法的法律,此类法律被称为参法;一种是由众议院议员率先提请立法的法律,此类法律则被称为众法。参众两院议员提请并立法的法律在日本法律总量中虽然不占较大比重,但是其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却是不容忽视的。这主要是因为议员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捕捉到现实情况的变化,并且根据这种变化及时提请立法以弥补现行法律的空白。

日本的教育决策机构,主要由文部科学省和各类教育审议会构成,具体如下:

文部科学省 日本的文部科学省是其最高的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教育行政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文部科学省的前身是文部省与科学技术厅,2001年日本政府机构改革时加以合并形成,是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最为主要的机构,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每隔10年左右文部科学省会对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工作的《学习指导要领》进行修改,修改后会在第一时间向社会,而且一经相关机构就必须照此执行;第二,国家颁布一项教育法律法规之后,文部科学省会就此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增强其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第三,在审定中小学教材、招聘教育官员以及工作人员、考录教育从业人员等具体工作方面,文部科学省具有决策权。

各类教育审议会 在日本,各类教育审议会是与文部科学省并存的教育宏观决策机构。这类审议会数目繁多,涉及教育的方方面面,在日本教育决策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比较重要的教育审议会如中央教育审议会、临时教育审议会、教育改革国民会议等。以中央教育审议会(中教审)为例,该审议会由五个分组会构成,分别为教育制度分组会、终身学习分组会、初等中等教育分组会、大学分组会、体育及青少年分组会。这五个分组会分别就一些事关全国教育发展的比较重大的教育问题接受文部大臣的咨询,并对教育文化、学术研究等方面的基本方针、政策进行调查与审议,并且以此为依据向文部大臣提出相关意见与建议。

教育决策方式是保证教育决策得以落实的重要一环。时至今日,日本的教育宏观决策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主要方式(抑或说是流程)为,教育审议机构提出相关咨询申请,接到咨询申请的审议机构对其进行专门研究与探讨,在此过程中不断以中间报告的形式向外界研究成果,在有必要的时候召开专门的听证会以征求最广泛人群的意见,最后形成审议会的最终报告。这些最终报告再经相关的程序,就会成为国家修改和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依据。

对我国教育改革的启示

通过以上内容,我们不难发现,日本每一项教育宏观决策都体现出社会大众对教育的现实需求,同时这种需求又成为推动日本教育不断发展与完善的最为主要的动力,具有如下特点:一是法律指导下的教育,二是教育决策机构完备,三是教育决策方式科学。日本教育宏观决策有一套自己的惯用流程,这套流程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其教育决策方式的科学化。这些对推进我国现阶段的教育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家和政府的重视程度有很大的关系。经过多年的努力,我们已经建立起了符合我国实际的教育法律体系,但是在一些细节以及具体层面,还缺少专门的法律,此类法律的欠缺极大地制约着我国教育决策的制定以及整个教育活动的顺利发展。因此,为保证教育宏观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同时也为了保证教育事业的顺利开展,必须下大气力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立体化的教育法律网络。

第6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关键词:法制教育;法治;法律素质;依法治校

现代学校教育是一个复杂而又开放的社会系统。作为这一系统基本要素的教育内容,会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和社会成员素质提高而不断地吐故纳新,保守的、甚至反动的教育内容将逐渐地排除出系统之外,科学的、进步的教育内容又会被系统主动吸收。1999年3月,“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正式写进现行宪法,法制教育作为实现这一治国方略的重要途径而被吸纳到现代学校教育系统当中,成为现代学校教育内容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我们认为,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对建立法治国家、造就法治人才和培养守法公民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首先,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弘扬法治精神,彻底摒弃“人治”思想的基本途径。法治精神是指尊崇法律、维护法律的勇气和毅力。“假定人人都有这种勇气和毅力,经过相当时间,便可形成一种风气。风行既久,便会变成习惯。这种习惯一日不形成,法治之实现便一日靠不住,真正的法治是把这种习惯作为条件的”(蔡枢衡)。法治精神是推动法治化进程的源动力,是一种可以沉积的民族文化。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专制传统,却没有民主法治的文化遗产,从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传统文化演绎下来的中国现代文化,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重人治轻法治的封建残余,如果再不强化法制教育,法治精神就无从谈起,法治国家就难以实现。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其次,现代学校法制教育为国家造就合格的法律操作者和守法公民。法治国家是法律主治而不是权力主治的国家,是法律操作者主导而不是行政官僚主导的国家。西方社会几百年的法治实践经验和现代中国二十多年的现代法治建设历程表明,法治需要执法公仆,需要护法忠臣,需要弘法良才,“必须造就一大批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而所有这些法律人才的摇篮就在学校,根本途径就是学校的法制教育(包括法律教育)。同时,开展法制教育,使社会成员在学法、懂法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武器,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自觉维护法律尊严,这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基础性工程。尽管自1986年开始的三次全国性的普法宣传和正在进行的“四五”普法已经取得明显成效,但最富有实效的途径仍然是学校的法制教育,无论从“英才教育”意义上,还是从“普及教育”意义上,唯有学校法制教育才能持久而有效地担当起培养“法治英才”与“法治公民”这一历史使命。

第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从数量上看,青少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犯罪作案成员的比例逐年增长,在九十年代一个时期以来曾经高达73%。他们以“财”、“色”、“霸”为作案目的,以暴力型、故意型、团伙型为主要方式,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同时,犯罪趋于低龄化,在校学生犯罪占青少年犯罪人数的比例大有增长之势,江泽民同志在2000年初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所举的几个实例,更让我们对在校学生的法律素质充满忧虑。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社会变革的原因固然有之,但更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我国学校多年来忽视甚至放弃法制教育的结果。 “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邓小平同志的讲话指出了青少年犯罪的根本原因,指明了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径,也就是加强教育,尤其是学校法制教育。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这也是现代学校对建设法治国家和维护社会稳定应尽的法律责任。转贴于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在现代法治社会中,是否具备法律素质,有无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是衡量个体社会化程度的一项基本标准。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法制教育应当成为现代学校教育的一个重点,强化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提高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实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孰不知,“道德人”与“法律人”尽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本质上是有区别的,有道德的人会因为不懂法而触犯法律,而不道德的人却会因为了解法律而不敢犯法。邓小平同志在讲到“四有”(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人才时,也是把有道德和有纪律(合理理解就是有法纪)并提的,而且特别强调纪律的重要性,丝毫没有把纪律纳入道德范畴之意。同时,德育概念本身也没有包括法制教育,学校德育广义理解包括政治教育、思想教育和品德教育,狭义理解仅指品德教育。政治教育主要指政治立场、观点、态度以及政治鉴别力等方面的教育,思想教育仅指人生观和世界观教育,而品德教育旨在培养教育者良好的道德品质。德育的三大组成部分本身并不涵盖法制教育内容。另外,比较美国、德国与瑞士等国的学校教育,尽管也强调道德或宗教教育,但法制教育却是这些国家学校教育的传统,它与道德或宗教教育无论从教材编写、专业设置还是教师配备上都有区别。可见,把学校法制教育内容变相为德育内容,这种做法从理论上是没有任何依据的。同样,在学校教育实践中,德育实践本身就在以分数和升学率为杠杆、以智育为中心的教育体制面前毫无地位可言,再把法制教育纳入德育范畴,无疑于彻底否定了法制教育的重要地位。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法律素质是指个体通过法制环境影响和法制教育训练所获得的、并按照法律要求自觉地规范自己行为的内在稳定的特征和倾向。如前所述,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已成为个体社会化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然而,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熟不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政治理想。教育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为政治服务的,当今大力倡导的素质教育同样要为实现政治理想服务,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强大推进器,这种作用的集中表现就是培养法律职业群体和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综合素质人才。如果素质教育理论仍然停留在原来的水平,无视法律素质的存在,不重视法律素质的研究,学校教育实践仍然沿用原来的人才培养模式,不加强法律素质教育,就必然影响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法制教育是指通过学校的各种教育形式,使学生知法、守法并学会用法,培养和提高法律素质,形成良好的守法用法和护法习惯,自觉树立法律权威。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当然,法律知识教学是法制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但两者有着重要区别,法律知识教学不能代替法制教育,知法者并不一定是守法者,知法是前提和手段,守法、用法和护法才是法制教育的目的和归宿。现在知法犯法青少年大有人在,有两点可以说明,一是模仿犯罪,不少青少年模仿影视小说中罪犯的犯罪方法和手段实施犯罪;二是反侦查,比如作案时带手套,伪造证件,破坏现场等等。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教育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理所当然地要为民主法制建设服务,培养大批的民主法治人才和守法护法公民。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九十年代初期,国家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大力倡导“改革人才教育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在全国形成了“素质教育”的理论研究高潮。从实质意义上讲,素质教育应该认为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发展教育”的进一步诠释和具体化,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传统学校教育中的德育、智育和体育是素质教育的几个重要途径,但决不是全部途径,80年代教育改革增加了美育和劳动教育,九十年代又大力推行心理教育。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九十年代末期“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提出,又为学校素质教育提供了一条重要的途径,那就是法律素质教育,这是社会、教育和人的发展的共同要求和必然选择。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之所以没有地位,得不到应有重视,一个重要原因是学校没有法制教育课程,没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材,使法制教育成了可有可无的“软任务”。比如,许多学校仅仅是每一学期或学年请校外的“法制辅导员”举办一至二次法制讲座。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这不仅是法制教育地位使然,也是课程现代化的一个客观要求。同时,要加快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在法学院校开设一定比重的教育学科,在师范院校增加一定比重的法律课程,从而使法律专业人员能够有机会进入教师队伍,使师资队伍具有相应的法律素质,最终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具有可靠的智力资源保证。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我们通过对多所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调查和思考,认为法制教育活动应该可以是丰富多彩和富有成效的,除了正规课程教学外,还可以包括:1.利用学校部分教师和校外司法专业人员的法律智力资源,开展“周末法制教育系列讲座”,制定计划并严格执行;2.帮助学生建立法律协会,进行有关法制方面的学习讨论和实践;3.组织青少年学生旁听各类案件的审理,切身感受违法与制裁、犯罪与刑罚的必然联系;4.在法官和检察官的协助指导下开展模拟法庭活动,通过实践提高素质;等等。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丰富了校园生活,减少了违法违纪行为,对建设良好校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实行依法治校,民主管理,努力建设良好的法制教育校园环境。依法治校既是依法治国方略的一种生动体现,同时也是学校得以稳定发展的重要保证。实行依法治校,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严格按章办事,就能在校园内形成讲求民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自觉维护校规校纪的良好氛围,这是一种强大的隐性课程,它能使置身于其中的全体学生,在潜移默化当中,不知不觉地养成认真学法、自觉守法、善于用法、勇于护法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使法制教育事半功倍,最终实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培养目标。

参考文献[1] 田克勤:《邓小平理论概论》,高考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 程燎原:《从法制到法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 叶 澜:《教育概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4] 教育部:《邓小平教育理论学习纲要》,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童 星:《当代中国社会问题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5处版;

[6] 赵洪海:《中小学素质教育论纲》,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7] 舒达,蒋长好:《素质教育全书》,经济日报出版社1997年版;

第7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一、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

法制教育在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地位是由现代学校法制教育的功能决定的。现代学校教育的系统性、有组织性、规模性和科学性等显著特点,使现代学校法制教育在培养受教育者的法治精神中具有特殊的作用。通过学校法制教育,向社会输送一批又一批具有法治精神的社会成员,就能使整个社会逐渐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和法治环境,逐步消除封建人治思想,为最终实现法治国家奠定坚实的基础。

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是教育青少年学生知法、守法,减少青少年犯罪的最有效途径。青少年犯罪是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因此,只有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利用学校优势,根据青少年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有的放矢地施加法制影响,使青少年学生知法懂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从而有效地扼制青少年犯罪。

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随着义务教育的全面普及和个体受教育年限的逐渐增长,学校已成为个体社会化必经环节。然而,当前学校法制教育现状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是不相适应的,它直接影响了中国法治化进程。

1.把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除大学有专门的法律教材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法制教育内容不仅少得可怜,而且全部散见于德育类教材中,作为学校德育内容的一个相对次要的组成部分,不系统、不全面、无规律,缺乏内在连续性。

2.把法律素质排除在素质教育内容之外。一直以来我国素质教育理论研究中,法律素质的理论研究几乎是一片空白,即没有明确提出“法律素质”概念,也没有对法律素质在素质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培养受教育者法律素质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当前的学校素质教育也没有突破传统学校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在认识上只承认“法律意识”或“法制观念”的存在,在实践中忽视甚至放弃对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

3.把法制教育等同于法律知识教学。当前学校法制教育实践,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知法”这一层次上,忽视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所以,把传统学校德育中的法律知识教学转变为法律素质养成已是现代学校教育的当务之急。

三、现代学校法制教育构建

法制教育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功用与现代学校教育忽视法制教育、不重视法律素质培养的现实形成了鲜明对比。现代学校教育必须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改革那些与民主法制建设不相适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把法制教育摆在应有的地位并真正落到实处。我们认为,当前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和提高受教育者的法律素质必须着手以下几方面的构建。

(一)完善素质教育理论,把法律素质作为重要的素质教育内容加以研究。素质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全面培养和发展所有学生的各种素质,而“全面发展教育”是它的基本实现途径。素质教育的途径随着社会进步以及科技文化和教育事业本身的发展变得越来越完善。加强法律素质方面的理论研究,明确法律素质在个体综合素质中的地位和作用,揭示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含、层次和养成规律,对完善素质教育理论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科学的法制教育课程体系,使学生从小学到大学都能够接受到系统的法制教育。其实,法制教育与其它学科教育一样,具有自身的认知规律和结构体系,没有相应的课程就难有法制教育实效。因此,教育决策部门应当及时修改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建立法制教育课程体系,让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学科纳入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当中,使法制教育在学年编制、课时分配、学周安排和教材编写等方面都加以明确,把“软任务”变成“硬任务”。

(三)努力探索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提高法制教育实效。法制教育与学校德育一样,不能只注重知识的灌输和概念的掌握,而应把重心放在素质的提高上,养成较强的法制观念和良好的守法用法行为习惯。为此,在认真完成正规法制教育课程教学任务的基础上,还需要努力探寻其他富有实效的途径和方法。

第8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关健词: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G40-059.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0845(2006)10-0060-02

一、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概况

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独具特色,就现有研究资料看,主要包含两个部分:“官方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非官方对高等教育的管理”。

1.高教行政制度。美国高等教育行政制度分为地方、州、联邦三级。三级之间互相配合,有机联系,但彼此之间的职权划分又是清楚的。1791年,美国在宪法第10条修正案中规定:“凡本宪法未划定而又非各州所禁止的事项,皆归属各州或人民。”根据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对高等学校没有直接的管理权。虽然美国设有联邦教育部(1867年成立),但只是作为一个一般性的指导和咨询机构,涉及教育规定方面的权力十分有限,主要通过立法、拨款、科研投入、评估认证和颁发指导性文件等途径,对全国高等教育实行有效的调控。美国宪法规定,教育管理权划归各州。因此,州政府对本州的高等教育具有广泛的权力。大多数高等学校是由州政府建立的(公立大学)或从州政府获得办学许可证(大多数的私立学校),州政府拥有规范和允许学校办学的权力。各州高等教育的立法权归州议会,其制定的法案的许多条款对本州的高等教育机构的经费来源、组织形式、课程设置和师资资格等都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州教育行政部门、州高等教育委员会、州立大学或专门委员会共同分担教育机构的责任。州政府下辖的高等教育委员会或高等教育协调委员会是各州公立高等教育的决策权力机构,该机构一般由政府、高教界人士组成,负责制订本州的高等教育规划、向州政府提出预算方案以及协调本州各高等学校间关系等。尽管一些州立大学经费来源多元化,但由于州政府是高等教育部门的主要经费提供者,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必须接受州政府的政策监督和指导。各个州对公立高等院校的管理方式不尽相同,但多数情况是通过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来行使两项重要权力:第一,在州立院校成立以前,批准建校的必要规章;第二,为新建院校发放许可证。此外,有些州规定,州立院校的董事会成员由州长任命。私立院校为自治机构,但其建立必须得到州政府发放的执照。私立大学有自己的董事会,其首届董事会成员名单和董事会成员的选举方式由州政府明确规定,并受到涉及管理非营利和营利组织的州法律的制约。有些州对私立院校的课程内容及目的都有批准和监督的立法和规章。

2.社会参与管理体制。半官方、民间的团体组织对高等教育实施监督、控制或影响。根据团体组织的性质不同,它们对高等教育施加影响的方式也不同。具体表现为:一是垄断财团采用“资助”的方式实现对政府决策和高校发展的影响;二是工会、政党、宗教团体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宣传、集会、罢工等方式,监督高等学校履行职责,影响官方的决策;三是各种评估机构、全国性的教育和专业协会的影响。遍布全国的不同层次的高校质量评估机构对高等教育的评估在美国是有权威性的,影响力甚至超过政府评估,得到社会认可。行业性质的各种协会,如美国教师联合会、全国教育协会是团结和领导全国教师的重要组织,它们通过集体谈判等方式对地方教育决策起重要作用。

以上是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表面特征。然而,透过美国独具特色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表面特征,我们发现其显现出以下特性:管理的社会性、法律保障的权力制衡和适切性。

一是管理的社会性。所谓管理的社会性,就是高等教育管理的多元主体,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次都参与管理。从纵向看有联邦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参与,从横向看,除联邦政府外,有社会各团体组织及人员的广泛参与。这样,美国高等教育既不是由政府垄断管理权,也不是彻底的“高校自治”。社会各个领域的参与,代表了各自的利益,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要求。来自社会各个方面的管理机构不断地向高等教育传递着社会各界的要求以及对高等教育活动的反馈信息,从而使高等教育能不断地适应外界社会,体现出高等教育的民主化。

二是法律保障的权力制衡。所谓法律保障的权力制衡,就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参照各管理主体在社会地位、能力大小、原始社会功能等因素综合确立了各管理主体的社会地位,明确划分各自的管理权限,通过合理划分权责,避免了多元主体陷入混乱和困顿的局面,使不同管理主体扬长避短,各得其所,权力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最终实现管理权力的平衡。

三是适切性。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形成与一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密切相关,其运作也是围绕政府、社会(含市场)、高校等几个方面来进行。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也不例外,是符合其民主文化、法制国家和市场经济要素的,既保证了高等教育在发展中更好地适应环境,又保持了高等教育自身的内在逻辑。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1.以管理主体结构为基础,构建新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系。社会的广泛参与是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一个主要特征。实践证明,社会参与不仅是高等教育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需要,而且也是调动社会力量办学,减轻政府财政困难,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重要途径。高等教育管理社会化有利于高等教育的发展,特别是当前世界高等教育正朝着民主化的趋势发展,加快构建新的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系符合其发展趋势。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运行,为社会广泛参与高等教育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界和教育界对高等教育事业表现出强烈的参与意识。针对高校与社会在管理上脱离,呈现单一主体的结构失衡情况,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多元主体的建设,更主要的是发展各种职能的非官方团体、组织,形成高等教育管理主体的多样化基础。可以拓宽以下渠道:一是尽快建立一些由各界人士(政府、社会各界和高校)共同组成的高等教育决策咨询和审议机构,实现政府高等教育决策活动的民主化。二是建立比较符合国情和校情的“内控型”社会参与教育管理的新模式。即管理权在校内,适当吸收校外人士(如社会政治团体、用人部门、学生及其家长群体形成的中介组织)参与,如参与影响高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定期公布校情,接受社会大众的关注和影响。三是健全社会监督机制。1998年,教育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教学工作评估专家委员会”对普通高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随机性水平进行评估,加强和改善了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对高校教学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推动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校的教学工作。因此,国家可以加大这方面的力度。另外,教育有关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有关的社会团体,经常性地对大学的办学效益进行评议,既可以是专项性评议,也可以是综合性评议,以利于帮助大学改进工作,促进大学更健康地发展。地方政府还可以组织大学相互之间交叉检查评估,激发竞争机制,促使大学沿着正确的办学方向越办越好。五是形成新办学体制。当前要解决乱办学的现象,规范办学行为,积极支持和引导民办院校健康发展。

2.以管理权力划分为核心,重新划分权力,寻求权力制衡。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向“两级管理,地方为主”的管理体制过渡。改革的一条主线是“转变政府职能”,“向高校放权”。因此,很有必要进一步理清权力―制衡问题。

一是纵向上,解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与地方统筹和管理高等教育问题。应把中央政府有效调控高等教育集中于社会性的、原则性的问题,如高等教育活动中有关人权保障、社会公平、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等问题(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高校除外),制定教育政策、确定基本原则和教育目标等。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事务管理,其权力范围应限定在制定地方教育政策、确定基本原则和教育目标等,通过法规、财政、信息和适当的计划对高等教育进行管理。

二是横向上,分功能解决权力的利用问题。官方负责宏观层面调控,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特别是立法、评估和颁发指导性文件等方面。非官方负责微观层面的协调,加强团体组织的影响力。

3.以法律化建设保证宏观管理体制的有序、高效运行。应重新认识和评价高等教育法制建设的作用。一直以来,我们认为高等教育法制建设是高等教育的外部保障。透过美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我们发现法律建设乃是高等教育体制的“内在技术基础”,而不仅仅是外部保障。基于此认识,我们必须将整个高等教育体制建立在法制基础上,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等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维护各管理主体的社会地位,划分各自的权限,明确各自的义务,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4.以高校自主办学为目的,坚持依法自主办学。在美国,高校有很大的自,但并未出现我国“一放就乱”的现象。究其原因,除了自治传统在起作用外,一是美国法制健全,高校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运作不得逾矩;二是市场机制发育完善,校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甚至激烈的竞争关系。同类高校之间为竞争取胜,就必须设法提高质量,进而获得声誉。因此,我国高教体制改革中,要坚持依法自主办学:“依法”作为基本的规定性,在宏观上是高校的发展与运作做到合理、有序、健康的基本保证;“自主”是相对于过去政府对高校限制太死太细而言,“自主”要求办学单位具有主体意识,包括自我认识、目标选择、发展战略决策及学校体制、机制的设计等,还要求学校对自己的生存环境做出正确的判断,找到改善、拓展生存空间,与环境形成良性相互作用的途径。坚持依法自主办学可以激发活力和办学特色,使每个学校具有不可取代的存在价值和独特的整体形象。

参考文献:

[1]刘勤勇.论美国立体式高等教育管理体制[J].高等教育研究,2000(2).

第9篇:法制教育的体会范文

中国 新加坡 青少年法制教育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1]在此重大战略任务的部署中,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处于基础性、战略性和全局性的地位,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工程”[2]。

一、中国借鉴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实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对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借鉴他国的经验则是推动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新加坡是个法律关系渗透到国家、社会、家庭各个方面的法治国家,法律已成为新加坡立国、治国、强国的重要支柱。[3]其成功的法治化进程作为经典的范例样本,给我们借鉴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提供了必要性,而价值取向与文化传统的相近,又使得我们借鉴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具有了可能性。相对来说,中国与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各有特色。从体系的严谨性与完整性方面来说,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而从教育的灵活性与实效性方面来说,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则优于其他国家。比较二者的目的在于针对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借鉴新加坡先进的理念与成熟的做法,为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提供学理依据与实践经验。

二、中国与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比较

1.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弊病:附属性、静态、同质化

(1)教育目标的虚空化与理想化

在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很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过分强调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知识功能,强调中国青少年法制知识传授与学习的单一目标,更多地关心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程度,而忽视了学生情感体验、坚定信念、修身养性的多维度目标,人为地割裂了法制教育中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的辩证关系。

(2)教育空间的封闭性与狭隘性

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往往停留于狭隘的课堂教育层面和封闭的课堂情境之中,使得青少年法制教育有效传播的预期难以实现。即使有些教师将视野投向社会,也往往只是针对社会问题的某个具体方面进行理论上的认识与解读,而不是走出校园,融入社会现实,着重于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参与、感悟和体验,这种教育模式不利于教师从知与行的角度,深化青少年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发掘其心底蕴藏的责任意识。

(3)教育内容的附属性与表层化

中国的大中小学以及其他各类学校,都在教学计划中安排了法制教育的内容。但在课程实施过程中,法制教育却附属于学校的思想道德修养课程,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同时,从小学到大学,虽然我国的法制教育体系很完整,在实践的操作中却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优势。很多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侧重于具体知识的讲授,从表层的概念、原理、观点和判断出发,对法律知识体系的局部进行详细的解读,以至于把逻辑缜密、结构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分解为一个个孤立的概念性知识和事实性知识,而位于核心的观念性知识和价值性知识却被排除在青少年的视野之外。

(4)教育方式的单一性与机械性

中国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中,教师主要基于教材进行课程教学,这虽能减少教学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但如果只是机械地依附于教材,教师与学生的视野和认识就容易被束缚于教材的框架之中,缺少对时展的关注。教师也容易将自身视为教导者,把学生工具化或物化,对学生进行控制性灌输而非理性的引导。“这种成人化的、简单化的、陈旧化的方式方法,使学生们无条件地、被动地、单向化地接受教师的权威式驯化,难以将守法内化为一种主动意识。”[4]

2.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优势:动态、层次性、开放性

(1)教育目标的具体化与可操作性

新加坡相关的法律对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公民基本素质作了具体而细化的规定,小到公共场所的个人行为规范,大到经济、政治领域的运作规则,为青少年遵守法律提供了确切的标准和依据。[5]同时,新加坡学校法制教育目标的实施也很到位,既然法律对青少年的法律素质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学校的任务就是要践行这一要求。既要使学生灵活地掌握法律知识,使学生认识到宪法和法律的基本价值、明晰个人的尊严、权利和义务,更要认识到法律是人们相互尊重和共同生活的规则。

(2)教育空间的开放性与优化

新加坡在借助社会团体、居民社区与政府力量建构青少年法制教育平台这方面具有完善的机制。新加坡在全国设置了许多警察与少年俱乐部,每个俱乐部大多由当地的警察署长与警员定期为青少年组织富有趣味性的学习活动,既培养其遵纪守法的意识,又有效减少了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产生。而社区在设立工作机构、制定规章制度时也注意把强化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因素考虑进去,充分整合社区法制教育资源,大力整治社区环境,清除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3)教育内容的灵活性与多向化

在新加坡,中小学没有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教材,只有在大学才开始开展专门的和系统的法制教育。在中小学,除了会采用各种法律条款作为教材外,更多的则是采用道德教育的内容,强调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的并行开展。[6]公民与道德教育课程是新加坡中小学生的必修课。新加坡教育部为公民与道德教育课程拟定了五大主题:即个性塑造、对学校的归属感、与家庭的联系、作为社会的一分子、以国家为荣并忠于国家。[7]这五大主题逐级递进,先是引导学生从认识个人身心健全应具备的自尊、诚实、自我责任感等方面开始,再由个人扩展到家庭、学校,最后延伸到对社会和国家的责任认识。此外,在新加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中所使用的教材多与忠孝仁爱、礼义廉耻这八个字联系在一起,它们与守法、重秩序、尊重他人权益、社会公德等方面构成了内容多元的法制教育体系。[8]

(4)教育方式的多元化与实效性

新加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方式方面,一是注重教育的多样性。学校鼓励教师组织法制征文、模拟法庭、法制绘画等活动,倡导教师把时尚、情感、艺术等元素引入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当中。[9]二是注重教育的效果,令行禁止。新加坡的学校非常重视学生责任意识的养成,他们尽力让孩子明白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言行负责。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有很大的威慑力。

三、借鉴新加坡青少年法制教育,建构先进的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

1.教育目标由一维向多维的转换

与其他社会群体不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核心是其体认机制,青少年法制意识的形成是通过其自主内化与自主构建来完成的,它要求接受主体不仅能够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制的基本内涵,更需要对其形成高度的共识与自觉的认同。正是因为青少年主体认同与践行法制的主动性来源于其信服与意愿,所以学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提高学生理性认识的同时,要加强对其情感认识的认同。对此,教师要应时而动,改变单一的教育目标,给青少年更多主动探究、积极体验的平台与空间,在教学中注意增加一些体现学生个人特殊性的心理冲突、情感困惑与思想矛盾等相关的内容,“顺其所思,予其所需,同其所感,引其所动,投其所好,扬其所长,助其所为,促其所成”[10]。

2.教育空间由封闭性向性的转换

法制教育具有的社会性和青少年法律意识自主建构的特点,说明法制教育不应仅仅通过封闭的课堂教育完成,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配合。虽然课堂教育有助于知识讲授的深刻性和系统性,但它只是教育的一种环境和平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除了通过课堂教学让学生明确应当遵循的规范要求外,还要进一步构筑与法制教育相承接的其他合力。学校要积极探索与家庭、社区等社会力量联动进行法制教育的机制,探索更符合规律的、富有时代特色和创新意义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新模式。新加坡的家长学校即是很好的范例之一,家长学校是家长们交流信息与经验的平台,在这个学校里校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办学习活动,安排老师向家长普及法律知识、组织家长参与各种法制教育活动,还经常请政法干警或专家进行法律知识讲座,帮助家长了解法制教育方面的最新动向和政策。家长学校还推选出一些做法特别好的家庭列为模范家庭以供其他家庭效仿,通过扬长避短,提高家庭法制教育的整体水平。

3.教育内容由表层向内核的转换

对于青少年而言,法制教育的目标已然不是单纯的知识掌握,更多的是在全面把握法治精神内核的基础上能够自主地进行价值判断,自觉地用法、守法与护法。对此,我们既要借鉴新加坡法制教育力求知行合一、契合法治精神的精髓,又要继续保持中国法制教育体系严谨性与完整性的优势。一是独立设置法制教育课程,在体系的完整性中把握法治精神的内核。如同我国在中小学陆续独立设置心理学课程一样,我们可考虑改变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的现状,将法制教育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招聘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高校毕业生与高素质人才作为专职教师,向学生清晰而准确地讲解相关概念、范畴、原理,揭示体系的内涵外延、理论渊源、时代背景和现实依据,完整展现法制体系本身的逻辑运动规律,帮助青少年理解法制体系的学理完整性,奠定学生的理论逻辑基础。二是实现法制教育的知行合一。教师要在教学中加强内容的整合,引导青少年建构有韧性的知识体系。改变以往教育内容浅、散、乱的弊病,注重课程层层递进、环环相扣的逻辑联系,在教育内容的设计与选择上,充分考虑法制教育体系结构的完整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但同时,教师要清醒地认识到,教材有助于知识理解的正确性,但它只是教学的一种素材和资源。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基于教材、超越教材,取舍有度,加强体系内容的整合和优化,并引导青少年突破从书本到书本、从条条到条条的学习定式,鼓励青少年对实际社会生活的参与、感悟和体验,在此过程中理解法制的必要性,深入领略依法治国的现实意义。

4.教育方式由单一向多元的转换

在课堂教育与实践教育之外,教师要善于借助学校行政、后勤以及校园文化等其他教化力量,把法制教育融入学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着力营造处处有引导、时时有教育的校园舆论环境,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养成营造良好的氛围,促进法制教育的日常化、生动化和生活化。

青少年法制教育模式的借鉴不是简单地、线性地用别国的模式否定我国教育模式的静态过程,而是抛弃原有法制教育模式中不合乎时展的方面,汲取他国合理部分的动态过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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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教育部[2013]12号[EB/OL].http:///law/law_view.asp?id=428440,2013-6-13/201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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