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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精选(九篇)

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

第1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论文关键词: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科学伦理;历史逻辑

法兰克福学派作为“西方马克思主义中人数最多、影响最大、延续时问最长的一个学派”一,以其博大精深的思想谱系和敏锐甚至激进的批判基调呈现在世人面前,吸引和汇聚了一大批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之进行坚持不懈的探索和解读,并由此形成了一道异彩纷呈、错落有致的理论景观。然而,就科学伦理学研究而言,从迄今可查的文献来看,以往关于马尔库塞、弗洛姆、哈贝马斯等主要代表人物的科学伦理思想的人头式总体评述居多,但专门从科学伦理学的学科视角出发,并且对整个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进行总体把握和深入挖掘的著作并不多见。而陈爱华教授历经八载、几易其稿而最终出炉的新作《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历史逻辑》(以下简称《历史逻辑》),正是对这一巨大学术空白的填补。

陈爱华教授长期致力于科学伦理学和国外马克思主义的研究与教学工作,在此书之前已经陆续出版了《现代科学伦理精神的生长》和《科学与人文的契合——科学伦理精神历史生成》两部科学伦理学方面的学术专著。同时,在《哲学研究》、《马克思主义研究》、《自然辩证法研究》、《道德与文明》等全国核心期刊上发表了100多篇相关的学术论文,具有深厚的哲学功底和丰富的写作经验。与前两部专著相比,《历史逻辑》这部46万多字的专著.在秉承其“论从史出”一贯风格的基础上,立足于科学伦理学,对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理论中科学伦理观的思想来源、内涵、历史演进及其伦理价值作了有力的透视,提纲挈领、深入浅出地将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逻辑清晰地剖析在读者面前,为我们透彻理解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中的三次批判的理论高峰、三次批判理论指向的转折和三大科学伦理理论的建构以及其理论特质、理论局限性和当代价值提供了一个重要的马克思历史辩证法的客观历史向度。该书立意新颖,气势恢弘,观点鲜明,内涵丰富,层次清晰,论述翔实,整体来看,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第一,史论结合。著者在阐述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历史演进的过程中,并没有拘泥于一般学术史著作的历史叙述写作样式,而是在解读与此发展历程、思想来源相关的文本的基础上,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论的观点和唯物辩证法以及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力求将史与论、微观与宏观、流派脉络与思想逻辑、思想家著述与时代状况等要素融会贯通起来,通过比较完整的史料梳理,阐释和分析该学派在批判理论视阈中从对理性的伦理批判,到科学社会功能的伦理批判,再到自然观的伦理批判的科学伦理思想层层演进的理论逻辑及其伦理价值,生动地刻画了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生长流变的历史图像和内在逻辑。这一点在该书的第三篇《批判的理性伦理观》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在该篇中,在论及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理性伦理观的生成之时,著者是在传统理性观和批判理性观的历史对比中,从揭示批判理性观的伦理问题式与历史上黑格尔的理性伦理观和辩证法、韦伯的理性观、卢卡奇的物化论和科学伦理观以及同时代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哲学家的思想如海德格尔在《世界图象的时代》、《科学与沉思》、《技术的追问》中具有科学伦理意蕴的问题和理论之间的多重渊源关系出发,来展开论述该学派是如何对工具理性进行批判和如何确立反实证主义伦理观的。在著者深厚的学术功底的支持下,史论结合的写作手法不仅使读者对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与传统和现代西方哲学的源流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而且使批判的理性伦理观的论述同时拥有了历史的厚度和理论的高度两种难能可贵的品格,也为后面两篇《批判的科技——社会伦理观》和《批判的自然伦理观》的建构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应该说,正是这种以史立论、论从史出、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使该书的历史和逻辑线索清晰可见且相得益彰,理论创新有根有据而不显突兀,从而有别于一般的流派史学论著。

第二,经典文本的深度解读和全新研究范式的建构相结合。在该书中,著者对马克思有关的经典著作如三部手稿《1844年经济学一哲学手稿》、《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经济学手稿》中的科学伦理思想的研究和对《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然伦理观的研究,并没有停留在资料性的简单评述和引用阶段,而是在深刻透视和洞悉这些作为解读构架而存在的哲学文化视域的前提下,以此构建的特定历史语境为历史支援性背景,再以驾驭型的哲学话语真正进入言说者语境,由此试图准确把握论说对象的深层“问题式”,将之融入到对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论述之中。这种西方马克思主义与科学伦理学的“对接”和嫁接工作,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该书“出入文本”的特色,毫不夸张地说,著者对经典文本的精耕细作本身就是一项十分具有原创意义的研究工作。此外,在“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主题下,著者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研读实际上表明该书中隐含着一条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与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的对比线索。事实上,著者在该书中不仅从不同的视角和层面对比和分析了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视阈中的科学伦理思想与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的异质性,而且在总结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得失时,也是结合马克思科学伦理思想进行的。如著者在论述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哲学倾向与理论局限时,指出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的伦理观的理论前提是基于一种批判理性与人文主义结合的伦理悬设,而不是马克思科学伦理观的依据客观历史的自身发展,结果导致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呈现出只注重伦理的批判或理性的批判的特质,没有充分意识到扬弃和消除资本主义条件下科学技术应用的负面效应的最终根据并不是在于是否确立了批判理性的权威,而是制约和决定这种现象的存在与发展的更高的历史规律,从而造成了他们批判的伦理观的不足之处和与马克思科学伦理观的相异之处。由此可见,著者将经典文本解读与自身体系建构相结合,在这两个重要的理论前提上搭建了一个进行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研究的基础性科学平台,将经典文本转换成理论创新的思想资源.不仅使该书对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演进的历史逻辑的分析和论述超越了就史论史的做法。而且使文本研究的学术价值得到思想的拓展,富有科学性与创见性。

第三,学理研究与现实关怀相结合。对来自域外文化的法兰克福学派的哲学研究,只有能够出入其中而义能够超出其外,才能真正理解文化他者并与之展开积极的创造性对话;对于任何形式的哲学和伦理学研究而言,只有将理论和现实相结合,才不至于将自己的研究沦为“空中楼阁”式的砌筑。否则,研究者很容易沉迷于异域他乡的文化和自己“头脑中的制作”而无法自醒,成为异域文化和理论创作的精神。在该书的《批判的科技——一社会伦理观》和《批判的自然伦理观》这两篇里.我们可以深切地感受到著者作为一名理论工作者一面进行法兰克福学派科学伦理思想的理论研究,一面急切地借此研究解构“科学中立说”和寻求消除科学技术对人、自然与社会等多方面的负面效应的有效途径的现实焦虑和历史使命感。正如著者在该书导言部分所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伦理问题日益凸显。尽管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后工业社会的科学伦理问题,在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现代化过程中的科学伦理问题,但是环境的伦理问题、生态的伦理问题、科学技术成果的和平利用的伦理问题、生物医学的伦理问题、信息与网络的伦理问题等等,已成为世界普遍关注科学伦理问题或研究的伦理热点问题。而法兰克福学派的思想家是以发达工业社会(当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从社会批判的理论视角对科学发展对社会的统治方式、人们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以及对自然的负效应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与批判,因而,对于我们重新认识和研究分析当代高新技术发展条件下的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趋势提供了一个新视角。这就是探索批判理论科学伦理思想历史逻辑的当代价值。”另外,著者在结论部分指出,法兰克福学派的科学伦理思想对于协调人与自然的伦理关系和反思科学与社会的伦理关系具有重大的伦理价值,但其沿袭卢卡奇注重价值判断的传统,将对科学技术的伦理批判代替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将科学技术的资本主义应用的事实及后果归咎于科学技术本身,无法引导出人们走出异化的怪圈,这是法兰克福学派的最大的失误。

第2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一、正统的科学实在论满途荆棘

本世纪六十年代末形成的科学实在论,是以塞拉斯和普特南等人为代表的较为正统的科学实在论,其学说的基本观点是:“科学关于事物本质的说明是真的。那么事物的本质是真实地存在的。”[1]

在整个七十年代,大多数科学哲学家都持这种观点。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这种观点却残留着素朴性质,罗杰·琼斯指出:“在前分析的意义上,我们都是实在论者。但是,在分析的意义上,在哲学家单方面的智力劳作中,却提供了大量反对实在论的意见。”[2]尽管科学实在论是大多数人的观点,但实际上其内部却存在着严重的分化。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标上各种不同修饰词的实在论概念。

科学实在论的内部分化,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第一,在当代科学发展过程中,科学家在其实践活动中并不懂得如何做一个实在论者,他们所说的理论其本体论承诺是经常改变的。关于这一点,库恩从科学史出发,提供了大量事实,说明没有固定的基本的本体论,认为前后相继的理论其本体论承诺是不可通约的。库恩的观点固然有其片面性,但是,琼斯在谈到现代物理学家研究物理领域时,也认为他们没有确定的本体论承诺。他认为。本体论承诺是有条件的,离开具体的条件,谁也说不清理论的本体论承诺问题。他说:“物理学家本体论承诺的性质,似乎是随着他们集中注意于他的理论而变化的”,任何观察,也只能给含糊的本体论图景提供量上的丰富性,“当一个物理学家用一个理论从事于某一方面的研究时,或者集中于某一层次的理论之仔细说明和详尽表达时,他的言谈象一个实在论者;而在和另一层次有特别联系的本体论承诺方面,则不太象个实在论者。”[3]因此,他主张,当代物理学中的本体论承诺有大量的结构。这些结构来自于经常改变的表述、解释和理论化的范围,来自于物理学家所从事的不同种类的活动,不同水平的表述和理论的应用,来自于物理学家活动的变化而改变本体论的特征。琼斯的观点与库恩相比,显得更为有力,因为他是针对当前动摇不定的物理学、量子力学的理论家们的本体论承诺而作出的分析。而库恩针对科学史所作的分析则缺乏解释力。毕竟有那么多的前后相继的理论其本体论承诺是相同的,或者是互相交叉,互相包含的。

第二,从科学发展的眼光看,理论即使有真理性,这种真理性也是有限的。科学是开放的事业,科学理论无法保证自己求真。纵观科学史,真理性是相对的、可几的、概率的,任何理论都必须经过无数次实验的检验,经过无数科学实践的评价。然而,一些反实在论者却坚持否认真理的态度。劳丹认为,不可能有真理,甚至连高度可能也是不存在的。这种观点过于绝对化,但他却对真理的标准提出了质疑。范·弗拉森则认为,真理仅仅是一种信念,我们不能依赖信念来承认科学而必须根据经验的观察。但是,由于观察、理论的逻辑、理论的说明等等都与主观性连在一起,所以,我们不可能获得真理,只能获得理论的“经验适当性”。这种“经验的适当性”虽也可成为信念,但它是基于“拯救现象”之上的,而非通过可观察物的论断之真理性推出关于不可观察物的论断之真理性的。他认为,这种推理是科学实在论的最基本方法,它是形而上学的、非经验的。实际上,外展推理深深地依赖于理论。因此,依赖外展推理而假定理论在总体上具有真理性,这是一种、一种昌险,这种是必然要失败的。

第三,由于当代科学,尤其是量子力学、当代物理学已经涉及了一些非充分决定论的领域,尽管科学所要求得出的认识是决定论的,但是,量子领域的随机性现象的存在、量子测量的相互作用性质的明显化,使人们无法对量子现象作出较为客观的说明。这就无法证明量子领域粒子自身本质的实在性,任何一种对量子现象的解释都无法与量子测量中难以预料的数据相一致。在当代物理学的“任一领域中,基本方程都有可供选择的数学表达,对任一基本方程的数学表达而言,解释的多重性都存在,每种解释都不可避免地与某种表达能力相关。”[4]这就是说,当代的某些理论的理想化程度比任何以往的科学都要高,我们既无法确证其真理性,更无法确证它所指称的实体的本质是否真实存在。

鉴于此,科学实在论在理论上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如果正统的科学实在论不修正自己的观点,那就会象历史主义那样失去自己在当今科学哲学中的地位。

二、修正的实在论补偏救弊

八十年代开始,由于科学实在论不断遭到反实在论的批判和其内部的分化,科学实在论走上了修正自己的道路。修正的实在论的最大特点是其基础原则的弱化。大致的情形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修正的实在论是波依德对科学方法的实在论辩护。波依德认为,外展推理是个方法问题,范·弗拉森的批驳“只是从某些独特的经验主义的认识论来考虑。”他认为,我们不应当只针对孤立考虑的认识论的外展推理之合法性问题,而应该集中考虑经验主义者和实在论者捍卫的科学知识的总体论述之相对价值。经验主义的主要根据是:一切事实知识必须立足于观察,但这是一个归纳概括论证。那么,我们如何得知归纳方法的可靠性呢?难道我们不是诉诸这个方法的成功么?实际上,归纳之所以是可靠的,正是因为我们作出了这样的判断:“实际上可得到的过去预言的成功,保证我们相信体现在理论中的关于可观察实体的归纳概括。”[5]他认为,“经验主义者瞄准了对科学知识的一种有选择的怀疑论说明:关于不可观察实体的知识是不可能的,但关于可观察实体的归纳概括有时在认识论上是合法的。”[6]那么,这个归纳推理与外展推理一样,也是未得到辩护的。

波依德还认为,“科学实在论者的观点并不取决于或借助于被孤立地考虑的那种外展推理的力量,而是取决于被评价的东西乃经验主义的认识论和正表现出来的自然主义认识论的相对优点。”[7]他认为,能证明和支持科学实在论的是自然主义的认识论。

自然主义的认识论是C.A.胡克提出来的对科学实在论的辩护观点。胡克认为,“世界是一个自然的统一体”,自然主义的认识论“是承认人类作为自然界中一个种类,首先把人类看作自然的一部分。因此,这承诺的一个重要部分即把认知作为一种自然的能力,一种由其他生物种类的更普遍的自然能力发展而来的能力。”[8]在自然主义看来,整个自然秩序是统一的,“自然主义是实在论的实质修改,是一种具有更深刻(至今尚未完全认识)含义的认识论。”[9]自然主义认识论通过人类进化的手段,充分地肯定了人类的认知能力,肯定了人与自然的统一,是一种十分乐观的认识论观点。我们且不说它有何缺陷,它毕竟是科学实在论对自己的一种新的辩护。

第二类修正的实在论是普特南与B.爱利斯的“内在的实在论”以及萨普的“准科学实在论”等。这类修正的实在论接受了范·弗拉森关于理论的“经验适当性”概念,把真理观改造成概率真理论,或承认成熟的科学其真理性概率是高的,成熟的科学是高度可能的;或者承认真理存在于理论内部,从理论本系统说是可以有真理的。例如,萨普反对科学实在论从总体上肯定成熟科学的真理性作法,也反对劳丹等人完全否认真理的作法,而是认为理论可以通过可行性评价、通过重复实验结果的比较,得出理论是否高度可能的结论,“如果观察表明许多有y起作用的例子将比任何没有y的情形更可能产生x,那么,下一个有y起作用的例子将比任何没有y起作用的例子更可能产生x,是十分可能的。”[10]普特南和爱利斯则提出了所谓的“内在的实在论”,认为真理存在于理论系统的内部,我们只要在理论中觉得它是适当的,就可以认为它是真的。因为,在他俩看来,世界究竟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只有相对于某一理论框架才能有意义,对象不独立于概念框架而存在,我们所寻求的真理不是客观事物本身,而是相对于人的,这种真理没有绝对性,它只是内在于我们人类和我们人的世界的关系中。一种理论有自己的世界,多个理论有多个世界,因此也就有自己的真理。

第三类修正的实在论是对理论之本体论承诺加以修正的种种观点。本体论承诺问题是与真理问题密切相关的。由于当代物理学与量子力学中本体论承诺的困难,所以,一些科学实在论者认为,本体论承诺的问题是一个语言的问题,它与语义学、语用学相关。由于范·弗拉森等人对理论的理解是借助于语义学方法的,他通过模型论方法,对理论与世界之间的关系作了物理解释。这种建构经验论的方法的合理性直接影响了科学实在论,所以,便形成了语义的实在论。同时,由于近几十年来语用学观点在科学哲学中的蔓延,语用学成了解释理论与应用者之间关系的适当方法,这种方法也影响了科学实在论者,于是就出见现了强调语用因素的“语境的实在论”。这两种修正的实在论在当今已受到了人们的广泛注意,但由于相互间没有联系,语义的实在论只强调从文字上来理解科学理论,语用的实在论则只强调从理论使用上理解理论。倘使两者能有机地结合,无疑会比正统的科学实在论更完善。

除此外,还有一些观点,如“尝试的实在论”,夏佩尔的“历史的实在论”等等。总的特点是趋于综合化、辩证化、相对化、具体化。

三、后现代科学哲学休咎难卜

科学实在论究竟修正到何种程度?修正的实在论其生命力如何呢?这些问题目前似很难确定。近年来,一些科学哲学家已日益感到,不仅实在论的修正没有意义,而且连反实在论也是毫无意义的。他们已日益感到这场争论是多余的。于是,便形成了一种以以往科学哲学为核心的后现代科学哲学。

后现代科学哲学一方面是科学哲学历史主义学派反对逻辑经验主义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是反实在论反对科学实在论的结果。作为历史主义反对逻辑经验主义的产物,其表现是费耶阿本德的哲学消解论;而作为反实在论反对科学实在论的结果,其表现则是法恩的“自然的本体论态度”和罗蒂的后哲学文化观。若两者加以比较,前者是相对主义的产物,后者则是后现代性的影响,把科学哲学与科学实践相结合的结果;前者是绝对主义走向相结主义,后者是形而上学走向科学实践研究。

然而,无论是费耶阿本德的后现代科学哲学,抑或法恩与罗蒂的后现代科学哲学,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感觉到科学哲学对科学的一般性或总体性说明之没有意义。之所以对科学哲学有普遍的失落感,其原因在于:第一,由于建构经验论者范·弗拉森有力地揭示了以往科学实在论的某些哲学主张的形而上学特征,认为以往的哲学见解与实际的科学实践、与科学理论并不相符,它们解释不了科学的实际现象。所以,一些后起科学哲学研究者认为,与其改进这些哲学见解,亡羊补牢,不如放弃它们。第二,科学家在实践中或在理论沉思中,并没有意识到应该如何做一个实在论者。他们的观点是经常变化的,理论也是时常改变的。因此,其本体论承诺也是变化的。理论的真理性只是存在于一定的实验条件、理论框架中,或者说,在当代物理学与量子力学中根本就不存在真理性。因此,人们以为,传统的认识论以追求真理为宗旨是错误的,认识论已经死了,哲学死了。第三,由于当代物理学与量子力学不存在统一的解释框架,又与传统的经典力学、相对论解释相抵触,所以,哲学无法对其加以统一的概括,任何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都与之不相适应。鉴此,科学家们可以毫不考虑自己在哲学上究意正确与否,也不必按照哲学理论来思考正在从事的研究。

后现代科学哲学的基本思想可概括如下:

第一,反对基础主义与本质主义。基础主义认为,任何认识都有一个标准,并且,这个标准是确定不移的、无法替代的,任何认识都有一个固定的目标,即获得关于事物本质的真理。而后现代科学哲学则认为,事物并没有固有的本质,人们的认识决不能找到一个确定的阿基米德点,不存在待人发现的客观规律,不存在能够占有的纯粹主观性,我们所具有的只是造就我们自己那种文化习惯而已。罗蒂认为:“一个实用主义者必然坚持不存在诸如物是自在的这种方式,除了人类想解释它的用法之外,没有其它可描述的方法。”[11]范·弗拉森也认为,“现代哲学是一种对基础的探求,而当代哲学则广泛地把这种探求作为一种错误来加以摒弃”,“上一代哲学的错误是缠绵于证实,总的说是囿于认识论的基础主义。”[12]范·弗拉森也认为,“现代基础主义在谈到理论与世界的关系时,总是用一个两难推理作为其基础主义的挡箭牌,这就是:我们在谈论理论与世界的关系时,要么是谈论一客观事实,要么就是把理论当作主观的虚构。而范则主张,这样一种关系必须使用语用学与语义学方法来解决,在理解理论本身的字面意义时使用语义方法,在理解理论与其运用者的关系时则使用语用学方法。后现代科学哲学把科学理论当作话语(discourse),这些话语因历史而变化、因语境而变化,它不可能超出语言之外从某一实体那里获得它的意义,它们之间是不可通约的。科学理论并没有一个终极的基础。

第二,否认真理的存在,鼓吹认识论之死。后现代科学哲学家们一般都主张,没有真理。这是反基础主义、反本质主义观点所导致的基本结论之一。正如德立达所说的,文本就是一切,读者从习惯的世界中找到文本,而在文本中找到的只是他自己。后现代科学哲学从根本上否认哲学认识论的重要性,它所推崇的是一种“表象的危机”。费耶阿本德认为,“没有一种理论会同其领域内的全部已知事实相一致。”[13]法恩则认为,类似于符合论、融贯论、民意论、实用论、指示论与相对主义的各种真理观,都是错误的,不尽人意的。他认为:“如果我们终止相信真理是那些与实质性事物相适合的理论、解释或图景,那么,我们就能终止基础主义。”[14]范·弗拉森也认为,真理的概念所冒的风险太大,把真理置于信念之上是不合科学活动的本质的。他主张,真的概念属于语义学,“理论的内容是对世界面目的表述,这种表述非真即假,在此,正如在其它场合一样,真值观念的适用性仍然是一切逻辑分析的基础,而当我们考虑一特定理论时,我们立即会面临一个仅仅与其内容相关的哲学问题:世界怎么可能是该理论所表述的那样呢?”[15]因此,他主张用一个较不具有昌险性的或风险较小的概念──理论的“经验适当性”概念来代替真理,人们除了相信那些关于可观察的理论是适当的之外,其它方面统统括号起来。

第三,摒弃形而上学,倡导哲学是种文学、一种对待科学的态度。后现代科学哲学反对基础主义,就必然会导致对以往哲学的摒弃,从而形成科学哲学的终结、形而上学的终结。众所周知,哲学是以寻求真理为目标的,要寻求真理,就必须有确定的本体论与认识论。因此,对认识基础的否定,以及对真理的否定,实际上也就是对哲学的否定。罗蒂认为,形而上学是与“实在”相联系的关于真理的观念,与镜式反映的隐喻是分不开的。他主张“超越科学哲学”与科学认识论,把哲学视为一种文学、一种对元叙事体方式的超越。而法恩则认为,我们承认科学哲学的目的是寻求真理,必然会陷入形而上学的争论。事实上,在科学活动中,随时都有新的证据、新的假设、新的术语出现,科学认识论是多余的。但是,我们没有必要否认科学研究的结果,我们应当相信科学家的话,相信科学家的感觉,相信科学家有能力获取关于外部世界的信息,让科学家本人发言。他认为,科学哲学不是别的,而是一种对待科学的信任态度,科学哲学对科学的任一解释都不能成为科学家实践的指导思想,哲学所能做的就是确立一种“自然的本体论态度”(“NOA”)。他说,这种态度“试图让科学自身说话,它相信我们获得信息的自然能力,而无须依靠形而上学的或认识论的助听器。”[16]否则,任何一种哲学都不可能与当代的科学实际的图景相容。

从目前看来,对后现代科学哲学我们还难以评判,其发展如何,尚须静观。但是,后现代科学哲学否认科学认识论,这显然是片面的;后现代科学哲学由于注意到不确定性、非连续性、非充分决定论的世界而否认我们以往对确定性、连续性、决定论世界的规律性认识,这也是错误的。

四、新的研究集思广益

尽管后现代科学哲学否认形而上学与认识论,但是,这并没有使哲学走向末路、彻底消解。真理概念及其标准的分析,固然存在很多问题,但也不至于完全无法解决。然而,当今的科学哲学在科学实在论与反实在论的争论中,在现代主义思潮的冲击下,许多传统的哲学观与理论、范畴正在发生变革。这意味着哲学在当今面临着一场较深刻的革命,哲学的理论框架将在新的条件下被重构,这种重构的理论目标是适合于当今的科学实践。

但是,要建立适合于当今变化着的科学实践的哲学确实不易,它要求,重建的科学哲学将与变化的科学形象相一致。简言之,就是要重建一种无统一模式的哲学。当前的趋势表明:

第一,科学哲学的研究似正在以科学实践为中心,围绕这个中心形成了语义学理论观与语用学的科学运用观相结合的科学哲学,它仍以科学知识的本质与科学知识的成长为研究对象,在这方面,范·弗拉森、尤其是萨普已经作出了许多努力。

第二,从后现代科学哲学中可以得到启发,科学哲学本身将分化为不同门类。因为,整个科学世界正以“多个世界”的面目出现。从目前来看,我们已经可以把它们区分为决定论的世界非充分决定论的世界与可能世界三大类。因此,可以预言,将来的科学哲学或许会出现有关决定论世界的哲学、有关非充分决定论世界的哲学与有关可能世界的哲学,并进一步以理解科学理论与实践、加强科学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为对象。

第三,科学认识论将进一步变得有生气,而非死亡。因为,“多个世界”理论的出现,实质上是科学认识的不同结果,决定论世界与非充分决定论世界的分化,究竟是否是真实世界的两部分?这必须由科学认识来解决;科学理论究竟是不是实在世界的图景,或是人的虚构等问题,仍将活跃于科学哲学界,仍将求助于科学认识。但是,科学认识论必须废除原来一个模式、一个标准的基础主义观点,而应建立“多个世界”的多个标准,不仅使用形式分析、语义分析的方法,而且使用非形式的语用分析方法。总之,它应当是一种变化的科学认识论,一种辩证的、全面的科学认识论。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从当前科学哲学发展的特点看,分类学的科学哲学研究似正处于萌芽时期,但尚限于方法的分类,各个科学哲学家只是通过改变分析方法来重新解释科学知识的本质与成长问题。然而,随着科学实践的深化,某些对象的分类问题将自然形成。这种情形的发展,必将导致分类的科学哲学的研究,以解决以往科学哲学的统一模式与科学实践的“多个世界”之间的对立。

与以往相比,今后的科学哲学研究将不是融合过去科学哲学的理论,正反合的三段式将不适合于解释当今科学哲学的发展过程。因为,今后的科学哲学的发展将依赖思维视角的转变,在于我们如何合理地摆脱过去的统一模式。

[1][2][3][4]RogerJones:“RealismAboutWhat?:”PhilosophyofScience58(1991),P185、186、197、196。

[5][6][7]R.Boyd:“TheCurrentStatusofscientificRealism”,inJ.leplin(ed.):ScientificRealism,California1984,P69、73、75。

[8][9]C.A胡克《进化的自然主义实在论》,《国外自然科学哲学问题》(1990年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66、69页。

[10]F.suppe:TheSemanticConceptionofTheoriesandScientificRealism,Urbana1989,P404

[11]R.Rorty:EssaysonHeidergerandOthers,NewYork1991,P4

[12]VanFraassen:“AfterFoundationalism:BetweenVicionsCircleandInfiniteRegress”,Forthcoming.

[13]弗耶阿本德《反对方法》,兰征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第31页。

第3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社会科学;科学方法论;历史唯物主义

十九世纪中期,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比较完备的历史唯物主义哲学方法。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又叫做历史决定论,或者生产决定论,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且,我们认为历史唯物主义就是人类认识和研究社会最科学、最完备的方法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也不同于一般的哲学方法论,他在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历史观的基础上形成,对现实社会科学研究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基础,为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提供了一般的方法论指导,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具体化。

一、社会科学与社会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

社会科学方法论本身属于社会科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依托于社会科学,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皮”与“毛”的关系。

(一)社会科学

1.具体社会科学的产生。

近代资本主义的形成,不仅推动了各门自然科学从哲学的母体中分化出来,而且也促进了社会科学的发展,使分门别类的社会科学也纷纷建立起来。

2.人文科学的发展

严格地讲,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有一定的区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制定的《教育分类国际标准》中,“社会科学和行为科学”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民族学、未来学等12个门类,而哲学、史学和文学等则被划入“人文科学”。一般来说,人文科学主要研究恒久地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它是人的精神文化活动及其人类历史进化的反映。社会科学主要研究社会各个领域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社会现象和社会活动,包括经济、政治、管理等领域的现象和活动。从时间上讲,人文科学各学科在古代就已产生,而社会科学各学科产生于近现代。但实际上,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渗透,难以将其截然分开,所以,我们往往以“人文社会科学”或“哲学社会科学”予以统称之。

3.人文社会科学的社会效应

同志曾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哲学社会科学,主要是帮助人们解决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理论认识和科学思维,解决对社会发展、社会管理规律的认识和运用的科学。”如果说,自然科学和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话,哲学社会科学也是第一生产力。哲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共同推动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

(二)社会科学方法论的概念和特点

1.什么是方法

从词源上讲,“方法”一词在中国古代是规矩、规则之意。在西方,“方法”一词起源于希腊文,其意是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行。在现代,方法就是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准则、程序、线路以及工具、手段和途径。

2.什么是方法论

方法论,顾名思义,是关于方法的理论。方法论,包括“论方法”和“方法论”。方法论需要哲学思维,但不仅有哲学的方法论,而且有科学方法论和技术方法论。

3.什么是社会科学方法论

社会科学方法论是相对于自然科学方法论而言的。所谓社会科学方法论,是指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方法论,这种方法论是建立在社会科学研究的各种方法之上的,它除了论述这些方法之外,还要进一步阐明这些方法的客观基础、本质根源、基本特征及其运用的原则。

4.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特点

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其一,对社会现象的研究不仅要研究波普尔所说的世界一,还要研究世界二、世界三。其二,对社会的研究不仅要说明,而且要诠释;而诠释就是理解,就是评价;而理解和评价就是活动和改造。

但是,在现代条件下,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方法论和社会科学方法论呈现出相互交叉、相互借鉴和彼此融合的趋势。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涵和原则

(一)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内涵

1、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既是其世界观,又是其方法论。在此基础上,它具体化为从实践出发的方法。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科学方法论是一个创造性的开放体系,人类在社会认识和社会实践中所创造的一切合理的方法,马克思主义都应该积极地予以借鉴和吸收。

2、基本原则

贯彻在马克思主义社会科学方法论中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

第一,客观性原则。按照人类社会的本来面目来认识和理解人类历史,这是任何社会科学方法论的首要的前提。尽管我们永远不可能把握纯而又纯的社会客体,但是,客观性的要求却是绝对必须的。

第二,主体性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一要注重从主体的维度去观察社会客体;二要注重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结合起来;三要注重坚持群众史观,反对英雄史观。

第三,整体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实质上系统性原则。

第四,具体性原则。具体地分析具体情况,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第五,发展性原则。这就要求我们用运动、变化和发展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反对用静止和孤立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问题。

三、社会科学方法论研究的意义

如何认识和把握哲学社会科学的地位、作用及其发展规律,是一个重要而复杂的方法论问题,而这个问题远没有引起学术界足够的重视。

伴随社会科学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科学内部的方法论意识日益自觉 社会科学的科学性与实践性、 本土化与国际化等,正成为经济学、 社会学和政治学等社会科学激烈讨论的问题。以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 真理观,特别是唯物史观为指导,研究社会科学的性质、功能和方法,是我国社会科学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学术要求和前提。

社会科学也是科学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或哲学研究,不仅对于社会科学研究规范的建立,对于社会科学的规划、组织和管理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于加强理论的宣传,加强社会科学知识的普及,提高全民族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陈向明,朱晓阳,赵旭东.《社会科学方法研究 (方法评论) 》.重庆大学出版社

[2] 田佑中.刘江涛译《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3] 李秀林.王于.李淮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4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心理学理论研究;后实证主义;范式转换

心理学的先驱者布伦塔诺曾说:“心理学好像是人类进步的基本条件,更是关于人类真理的试金石”。[1]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便将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与经济学和法律齐名的热门学科。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心理学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以“脑的十年”研究和“认知科学计划”为核心的科学发展战略,又将心理学推向了一个鼓舞人心的新时代。目前,美国科学基金会已经把心理科学单列为七大部类之一。我国也将包括心理学在内的18门学科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基础学科。这无疑为新世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外部环境。从学科发展的内部格局而言,心理学的知识更新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实证心理学独揽天下的局面已逐渐被打破,形成了实证主义与后实证主义双峰对峙的并行发展格局。不仅像认知心理学、认知科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等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步入了一个不断创新的发展阶段,而且以理论心理学、社会建构主义、文化心理学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范式,也不断展现出了心理学理论研究本身的内在学术魅力与文化自信。新世纪的心理学研究范式走向了一个更为开放的新时代。探讨西方心理学研究范式转向的规范基础和前沿主题,对于改善国内心理学理论研究的长期滞后及错位状态,具有重要的学术参照意义。

一、当代心理学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后实证主义的崛起

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心理学理论研究度过了一个困难的发展时期,进入了后实证主义范式的新阶段。正如车文博先生所讲,目前心理学的研究发展“已经超越了以往狭隘的定义,已经从关注实验室中的人,转化到了研究复杂的社会、文化问题和理论问题”。[2]当前西方心理学理论研究繁荣的重要标志是:作为具有独立学科建制的“理论心理学”学科分支已经得到确立;许多传统问题像身心关系问题、意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等,在当代新的科学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而且当今自然科学和社会时代的发展也为心理学理论提出了很多全新的课题。许多传统与现代性问题交织在一起,迫使心理学进一步加强了对一些具有探本求源属性学科问题的重新认识和理解。经过20多年的持续创新积累,西方心理学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一种比较成型的后实证主义的新视角或新范式。

“范式”是指特定时期从事某一学科的研究者所公认的理论框架或研究纲领。根据库恩的观点,范式的基本含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学科共同体所持有的共同态度和信念;具有公认的研究框架和理论模型。理论范式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斯腾伯格指出,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总是会受到两种互为联系的内生性资源的推动:一种是“思想驱动”(ideadriven),另一种是“数据驱动”(datadriven)。[3]理论范式无疑属于“思想驱动”的范畴。随着当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许多科学发展问题在技术上困难并不大,而关键需要来自于“思想观念”的变革,即需要进一步实现理论范式的转换,以新的思路和视角来摆脱发展中的困局。

后实证主义是在20世纪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思想资源。这一新的心理学研究范式以科学实在论和科学解释学为理论框架,试图以新的维度来重建心理学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形成一种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新的研究形态。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支配和垄断了整个心理学界。“科学”的实证心理学多年来成为“主流心理学”中不可动摇的基本硬核地带,使许多人得出了一个貌似正确的观点:凡是心理学的研究必然是实证研究,其余的即是非科学方法,或者说是科学水准不够。“心理学有别于其他观点的地方,就是采纳了实证的科学方法”。[4]国内不少学者还特别强调指出,在实证科学精神发展不够的国度里,当务之急更应强调实证性。但是这种对实证研究的崇尚,虽然为心理学研究的科学化、技术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学科发展危机。人类博大精深的心理世界被研究肢解的相当贫乏和简单。实证主义“已经对心理学产生了非常巨大而且极恶劣的影响……知识主张的正确与否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这一范式内是正确的,运用到另一个范式就可能是错误的。用库恩的观点来解释,所谓客观、量化的科学方法也是相对于一定的理论模式的”[5]。

以格根等人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者认为,崛起于19世纪末期的实证主义科学观,不过“是对许多伟大科学家的传统的简单继承”。近代实验科学的奠基者伽利略把宇宙和自然视为一架完美的机器,提出只有通过实验和测量并使用数学方法,才能认识理解宇宙这一完美的机器。牛顿也说:“凡不是从现象中推导出来的任何说法都应该称之为假说,而这种假说无论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是物理学的,在实验哲学中都没有它们的地位”。[6]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更是提倡采取实证观察的方法探讨自然和社会现象。然而,20世纪初期微观物理学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基础。以量子力学和相对论为代表的新物理学充分反映了对科学作逻辑分析的可能性,即科学研究可以在少量实验事实的启发下,通过逻辑分析为主要手段建构“思想实验”。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传统的实证主义观点便逐渐被逻辑实证主义所取代。罗素认为,只有逻辑意义上的可实证性才能拯救实证主义。因为传统的实证主义范式以为对科学的评价只有一个标准,即与经验一致的证据,但问题在于各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实证数据,都声称自己是正确的。而实证的研究只有在精心选择的狭小的范围内才有效。在实际中也并非只有被经验证实了的命题才有意义。即使现象能够被经验观察到,但产生现象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却是无法观察的,像我们能够观察到化学反应,而解释化学反应的分子作用过程则是看不到的。科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只是需要经验,更需要能够超越经验的新思维和预测能力。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明显违背了世界存在的真实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波普也强调,科学研究需要“逻辑+经验”这样的双重标准。逻辑经验分析的目的在于澄清科学陈述的认识内容,从而澄清这些陈述中的语词意义。逻辑实证主义取消了与可观察物的联系,而解释和预测具有相同的逻辑意义。拉卡托斯更是提出,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单个的命题或理论看作理论检验或评价的对象,而应该把一切科学理论都置于一定的科学纲领之中。任何理论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验绝不能简单地理论,科学理论也不能简单地被经验所否证。科学进步的合理性在于接近真理的符合程度。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学术合法性地位。

在心理学界,随着极端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行为主义学派的衰落,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复兴与重振的势头,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无定型、兼容并包的具有边际型结构特征的“后实证主义”思想倾向。后实证主义者认为,实证主义范式在强调把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纯粹的科学固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却并没有考虑与之相关的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是科学知识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它们的普遍程度和深度如何?第二是科学知识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这种意义是如何确立的?实证主义范式并没有解决这些重大问题,而只是一味地拒斥理论陈述而赋予观察事实以特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优先地位,进而从反形而上学道路出发走上了另一种形而上学的道路。为了摆脱实证主义自然科学观和方法论的困扰,进一步确立及重建一种更适合于心理和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者将现代科学实在论、科学解释学和现象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工具。

所谓科学实在论是倡导对科学知识的解释要保证其正确性的一种学说。科学实在论所讲的“实在”意味着“存在着的东西”,它强调客观世界存在着三种意义的“实在”内容:一是指独立于人的客观实在,其本质特征是超验性;二是指经验实在,即人的经验可触及的实在;三是功能、关系性存在及观念性实在。“不只是存在我们能感知的东西,也存在理论科学方法允许的范围内我们能想象的东西。我们拥有关于事物、结构、过程等我们不能感知的可靠知识”。[7]后实证主义者强调真理与实在的一致性。而传统的实证主义则以因果论和还原论来解释事物现象及其活动规律,从而确定其意义。对于无法实证解释的问题,要么抛弃,要么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后实证主义者提出,心理学的理论评价标准可以在不同层次、类型和水平上进行,概念与逻辑标准也是实验评价的一种重要方法。

科学解释学是当前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法论武器。解释学是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学说体系,其“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智力世界的基础——现象学和解释学传统的延续”。[8]狄尔泰被看作是西方传统解释学的集大成者。在20世纪初期,当心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纷纷走向实证化的同时,狄尔泰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是两类在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上均极不相同的科学。狄尔泰并不否认人文科学作为一类科学而存在,而反对将人文科学作为像自然科学那样类型的科学来建设。他曾与著名实验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展开过论战,提出要建立一种基于精神科学基础上的“描述心理学”,以反对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说明心理学”,认为后者是模仿物理学建立的“原子心理学”。狄尔泰的解释学有力地维护了作为精神科学和人文科学分支的心理学的科学合法地位。当代科学解释学在继承狄尔泰精神遗产的同时也强调研究方法的本体论地位。认为对意义的理解具有人类存在的本体论特征,提出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义结构,然后从表面意义揭示隐蔽意义。科学研究的本体性规定只能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且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可获悉被解释的存在意义。另外,科学解释学还从“移情”的角度提出,研究者或诠释者必须进入文本者的精神世界,才能对其价值和意义进行“客观理解”。在后实证主义者看来,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尽管没有达到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那样的精密化陈述水准,但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没有必要像自然科学一样实现精确化,通过日益运用条理化的结构模式,增强自身的科学和严密性。

后实证主义者认为,理论范式也有比较明确的研究纲领和程序。许多人批评这种范式的研究:没有普遍被接受的方法、程序和一整套共识的专家意见;解决问题的方法比较抽象,往往不够具体和精确;对研究结果没有充分的信心和信念……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怎么都行,怎么说都可以,或者没有任何标准”。相反,理论研究恰恰由于缺乏诸如有实验的方法这样的东西来依靠,就迫使自己必须“以概念分析为首要步骤、以框架问题为主题、以问题解决为中心”[9],寻求甚至是更大程度的清晰性、严密性和精确性。理论研究范式把原创性、富于想象的感受性和纯粹理智逻辑的严密性三者结合了起来,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建构知识系统的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例如,“近几年来,理论心理学的最重大成就之一就是提出如何取得统一的规划和评价标准”。[10]在心理学的发展战略规划方面,后实证主义者提出要将心理学领域统一规划为两种本体论:心理主义的本体论和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且不可从一个还原到另一个。心理主义的本体论强调心理学领域应该被限制到思想、感觉和有意义行为上;物质主义则应该将心理学限制到身体的物质状态、特别是脑和神经系统上。这两种本体论会进一步推动心理学的繁荣和进步。在科学研究评价标准问题上,受当代科学解释学和科学修辞学发展转向的影响,倡导后实证主义的学者提出,可以从3个层面上建立新的科学评价标准:1概念与逻辑标准;2科学解释学的标准即价值和意识形态标准,通过分析理论的价值和社会应用功能,判断理论的优劣;3科学修辞学的标准通过修辞和叙事手段,理论可获得语言系统的形式化和公理化表述。“而与实证数据的一致性不再是唯一的标准”。[11]理论研究范式允许区域内扩张。

二、前沿主题:心理学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后实证主义者不仅在反思传统心理学的基础性前提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而且在探索新的心理学知识理论形态方面也做出了贡献。以元理论研究、文化心理学、社会建构论为代表的一批新的研究范式初现端倪,汇成了当前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前沿主题。

(一)心理学的元理论研究

理论创新是现代科学研究的灵魂。现代科学研究创新的显著特点在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变革是整体性的知识框架的变革,而不只是局部和事务性的变化。有关理论本身及其社会意义、技术、方法、策略手段、选择和评价的,是最重要的一类知识,这就是“元理论”和“元技术”。元理论和元技术是一种在整体意义上更多更好的理论或技术。因此,重新思考传统基础理论的价值和重建科学的元理论基础便成为当代心理学的重要发展趋势。长期以来,心理学在努力成为一个统一的理论方面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寻求心理学的理论范式的努力还一直在继续。尽管在新的千年里,心理学的分化与分裂还在加剧,但致力于澄清基础理论秩序的元理论研究的兴起,也标示着当代的心理学者已经有勇气来面对这些反复出现的根本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必须面对却又有可能无法做出圆满回答的问题。瓦格纳指出,20世纪末期的社会科学各种问题虽然相互纠结,但是社会科学内部出现了最为关注的两大主题:一是致力于澄清理论,二是致力于为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确立坚实的基础,即“以多种理论模式作为建立秩序的根据”[12]。心理学的发展也证明,研究人的行为活动离不开对基础理论的系统评价和反思活动。当前后实证主义者将心理学的基础理论划分为两部分内容:一类是元理论;另一类是实体理论。元理论是指以学科自身以及学科的研究状态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研究取向,其研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作为获得对理论更深刻的理解手段的元理论,努力发展现存学科理论的潜在结构;二是作为理论发展之前奏的元理论,即研究理论是为了产生更新的理论;三是作为中心观点之来源的元理论,即研究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产生一种成为部分或者全部心理学理论之中心的观点。[13]一般来讲,元理论的研究价值在以下两种情境中最具有学术意义:一是当一门学科的主题概念出现某种转变,从而要求修改目前该学科中所通行的研究范式和纲领;二是由于学科很久没有进展,似乎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许多研究者越来越困惑,于是便对某一学科奠基者当初提出的学科目标的可行性、理论的恰当性等基础性问题提出反思、追问和质疑。寻找“心理学理论应该是什么”的潜在结构问题是目前元理论研究的重心内容。元心理学的基本学术领域是“致力于理解心理学的本质和潜力”[14]。

(二)多元方法论问题

方法论是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必然组成部分。新科学的理论基础必然要求重建科学方法论,以便为心理学研究提供新的途径和视角。所谓方法论,是指讨论研究方法如何符合科学原理的理论,其包括研究方法的指导思想、选择方法的依据、理论评价的标准、科学哲学对心理学的影响、方法与对象的关系、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心理学研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等。心理学方法论重点探讨诸多变量之因果关系的准确性问题,明确一些作为研究前提的基本观点。多年来心理学对理论研究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其难以找到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黑格尔说过,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因为观点结论的正确性必须通过方法来支撑,因而,近年来后实证主义者十分重视对心理学方法论问题的探讨,他们提出要确立一种多元方法论标准评价体系来解决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困境。长期以来,心理学界盛行着“方法中心论”观点,造成了现代心理学陷入一种理论上缺乏中心、而在方法论上试图保持一致的“独特”学科。后实证主义者反对以定量方法评价一切的做法,提倡多元化的方法论模式,认为方法的丰富性、多元性是学科成熟的标志。成熟学科的理论范式是相对稳定的,而方法是多元的,通过多样的方法可以揭示科学的丰富内涵。多元成分之间是互补的、和谐的,而不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并不排斥实验和测量,而是强调要防止对实证方法的绝对盲从和迷信。主张实证研究应该成为多元心理学研究范式中的一元,而不应再享有特别的认识论地位。因此,后实证主义所强调的多元化方法取向,既尊重传统的科学方法如定量和实证的研究成果,也重视质的研究方法、叙事的方法和后现代主义的方法,倡导理论与方法的契合性和多样性。认为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地位,不能选择任何一种而排斥其他方法,应该根据研究的问题来选择研究方法。他们认为,目前心理学研究方法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适用于所有研究的方法;2适用于定量研究的方法;3适用于质性研究的方法;4适用于社区心理学的特殊方法。[15]其中第1和第3种更具有理论范式的研究特征。后实证主义者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理论研究不能长期停留在批评、质疑和反思的层面上,也必须运用新的知识和技术方法去阻止心理学的解体。近10年来,心理学理论研究在方法领域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元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行动研究、模型方法、解释学、叙事心理学和质性研究技术的兴起,为理论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工具。

(三)文化反思与心理学的理论建设

从文化视角探讨心理学,是当代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心理学研究的文化转向是加强心理学理论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和切入点。文化与心理学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在文化中寻求意义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原因。格根指出,作为文化资源的心理学理论研究需要从实证主义的范式中解放出来,把潜在的理论结构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布鲁纳晚年对认知心理学发展中的失误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反思性批判。他认为,将冯特开创的另一个心理学研究范式理解为“民族心理学”是不正确的,而应该是“文化心理学”。因为冯特曾说,心理学应该看作是文化科学的代表(Geistewissenschaften),而不是自然科学的代表(Naturwissenschaften)。布鲁纳和奈瑟明确指出,文化取向的心理学具有深刻的方法论意义。现代认知心理学的一大失误是在开始阶段从“意义”转向了“信息”,意义概念被替换成了计算能力。目前“要还心理学以原貌”,要使认知革命复归于“意义建构”,必须使“心理学植根于文化,围绕着这些使人与文化相联系的意义形成和意义使用的过程来组织”科学理论。[16]在布鲁纳等人看来,心理学的理论建设包括软文化约束与硬文化约束两个方面。因此,心理学的文化研究既涉及对文化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同时也探讨心理学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品性,另外还需要重视学科文化制度建设和职业制度建设等要素。仅从制度文化建设层面上而言,心理学的文化内涵功能便非常突出。心理学的文化内涵不仅涉及科学观、方法技术方面的规范,同时还包含一系列社会规则、制度、政策文化的引导。国家的科学政策、社会体制、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历来是影响制约甚至决定心理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变量。作为文化制度建设的心理学理论研究,在科学建制设计、职业标准制定、专业人力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学术规范建设等领域,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国家的文化政策对心理学的人力资源建设与职业培训起到了制度性的推广作用。例如,目前美国心理学有30多万专业工作者,日本是5万,以色列为1万,而我国只有不足5千人。美国心理学的繁荣得益于联邦政府所给予的许多特殊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心理测验和评估在军队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美国军方对心理学的积极支持。而《国防教育法》、《中等教育法》等政策法规更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心理学在国家核心部门和国民教育制度中扎下了根基。现代西方的医疗卫生制度又使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医疗与心理治疗这样两套保护系统。近年来联合国科文组织也要求,在每6000—7500名中小学生中,至少需要1位心理学专业工作者(以此标准我国仅中小学便需要3万名专业服务者)。目前后实证主义者提出,要以更广泛的文化视野重建心理学的学科制度与职业制度。在我国,文化心理学研究已经有了相当规模,但是对心理学的制度建设研究探讨的不够,我们特别需要加强宏观制度层面的心理学文化建设力度。

(四)社会建构主义与修辞心理学

后经验主义时代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强调理论的社会建构特性。社会建构主义主要有三个派别:后现代的社会建构论、实在论的社会建构论和修辞反应的社会建构论。以格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者提出,要“使科学主义心理学对人的扭曲需要让位于一种本来就应该是合理的并且是开放的心理学了,并且精神世界丰富多彩且充满思想、记忆、知识和态度的人类成为心理学研究的中心”。[17]强调在后现代的科学观、技术观、实践观基础上,建设更加人道合理的理想的“后现代社会”,探索出新的精神形式、文化样式和心理学样式。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科学理论是暂时的、可以修正的。心理学的概念、理论完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心理学研究并不是知识的客观积累过程。心理学理论存在于学科共同体之间的语言沟通、协商之中,学科专业术语是对话、沟通和协商的结果,语言习惯的使用来自于语言前结构被普遍化为“科学事实”。以肖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者则在科学修辞学的影响下,发展起了一种修辞心理学,这也为反思实证主义的科学基础提供了不少新的线索。修辞和叙事作为一种文学表现手法一直受经验实证科学的排斥。实证主义者认为,科学理论通过中性的语言,以逻辑的、客观的方式表现自身,与叙事和修辞手段没有任何联系,科学必须以“理”服人。但肖特等人强调,修辞和叙事并不是文学的独有产物,实际上科学也在运用这种手段,以增加理论的魅力。修辞和叙事具有方法论意义,科学陈述其实都建立在修辞的操作上。通过修辞和叙事手段,理论可获得语言系统的形式化和公理化表述,为判断理论陈述的一致性和完美性提供了形式化的标准。同时,“修辞和叙事作为一种方法论也是一个发明、创造和批判的过程,是一个理论意义的重建过程。修辞和叙事也具有认识论的意义”[18]。修辞与现实之间经常存在着许多矛盾,通过对这些矛盾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发现潜在的理论结构。

(五)辩证法心理学

社会建构主义和修辞心理学的崛起,也为重新反思辩证法和重建辩证思维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机遇。辩证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古希腊哲学中早期的辩证法包含有“对话”、“话语”、“修辞”、“劝导”等多种含义。自20世纪70年代末里格尔的辩证法心理学的出现,到80年代以来皮亚杰和新皮亚杰主义思潮的兴盛,再到当前哈夫曼的拓朴辩证法心理学的兴起,标志着“思想或事实的对立面的统一这种以正题、反题、合题的方式发生的逻辑发展”[19]。辩证法对科学理论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辩证法不仅为人们理解当代生活和社会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而且对心理学科学观重建的理解将具有更为开阔的思想视野和更为深远的历史眼光。人类的心理世界具有辩证的同一性,而非机械的同一性。有的西方学者提出,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认识。“人的精神、意识是最高的辩证法”[18]。辩证法超越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抽象的两极对立,实现了绝对与相对、无限与有限、理想与现实等一系列矛盾的和解。这种思想智慧对于克服当代心理学的深层困境,推动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心理学理论在行动

后实证主义者提出,理论研究的社会实践应用问题也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在这方面,除了“需要奋力组织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外,理论研究也涉及了实践应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后实证主义的理论研究范式实际上也是一种主张生活实践的哲学,其强调心理学的作用应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认为心理学要像经济学、社会学那样,在市场决策、政治生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实践中包含着前理论的成分。理论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对人的实际生活也发挥着隐性的、实在的支配性作用。根格指出,关于心理学的理论如何行动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两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即理论评价模式和合作反思模式。理论评价的行动模式是首先通过现象分析,确定有意义的行动方案,其次进行理论评价。在理论评价过程中,要求建立模型框架,做出合理的解释,制定实践行动计划。而合作反思理论的行动模式是,研究者与参与者共同持有一种假设并设立研究目标,然后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收集有用的数据信息,开展实践评估与校正活动,在实践中重新认识并发现新的可能方向。当然,“新的社会现实会导致新的研究模式再次产生”[20]。

三、后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转换的意义

当代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许多关键领域在性质上的变化,无疑对于国内心理学的学科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意义。

(一)持续创新是心理学进步繁荣的不竭动力

心理学是在西方传统文化与现代工业文明的土地上成长壮大起来的一门学科,西方学者仍然在反思与修正传统心理学的科学观和方法论,以追求和建设更加完美的心理学。推动西方现代心理学持续进步的根本动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思想的心理学;另一是作为科学的心理学。科学的心理学与思想的心理学并行不悖。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范式更多地属于思想的心理学。同其他研究相似的是,西方当代的研究进展一直是中国学者认识和理解同类型问题的参照。与西方研究相比,国内研究经常处于理论滞后及错位的状态。我们往往只重视对西方“科学的心理学”资源的引进和转借,而对“思想的心理学”资源学习借鉴得十分不够。寻求中国心理学的进一步繁荣,需要从理论思想范式、学科制度、职业建设以及新型人力资源培养等方面持续创新,不断缩小与西方差距,努力把我国的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大学科。

(二)后实证主义的心理学研究标示着一种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的问世

确立一种适合于人的心理、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实现科学观、方法论的转变,是当代心理学研究的基本追求。长期盛行的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观,基本上不适合描述及解释人类复杂多样的心理世界。那么,目前所需要的“新的科学观”或科学范式具有什么样的科学形态呢?应该说,当前西方后实证主义对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社会建构主义、科学解释学、科学修辞学和辩证法心理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和完善实证科学范式研究的局限性。只有选择具有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统一的“多元范式”,才能超越当前实证心理学研究中的简单主义与还原主义困境。

第5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心理学理论研究;后实证主义;范式转换

心理学的先驱者布伦塔诺曾说:“心理学好像是人类进步的基本条件,更是关于人类真理的试金石”。[1]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便将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与经济学和法律齐名的热门学科。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国际心理学又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以“脑的十年”研究和“认知科学计划”为核心的科学发展战略,又将心理学推向了一个鼓舞人心的新时代。目前,美国科学基金会已经把心理科学单列为七大部类之一。我国也将包括心理学在内的18门学科作为优先发展的重点基础学科。这无疑为新世纪心理学的发展提供了更为有利的社会外部环境。从学科发展的内部格局而言,心理学的知识更新速度超过了以往任何时期。实证心理学独揽天下的局面已逐渐被打破,形成了实证主义与后实证主义双峰对峙的并行发展格局。不仅像认知心理学、认知科学和认知神经科学等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步入了一个不断创新的发展阶段,而且以理论心理学、社会建构主义、文化心理学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范式,也不断展现出了心理学理论研究本身的内在学术魅力与文化自信。新世纪的心理学研究范式走向了一个更为开放的新时代。探讨西方心理学研究范式转向的规范基础和前沿主题,对于改善国内心理学理论研究的长期滞后及错位状态,具有重要的学术参照意义。

一、当代心理学理论研究范式的转换:后实证主义的崛起

近10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心理学理论研究度过了一个困难的发展时期,进入了后实证主义范式的新阶段。正如车文博先生所讲,目前心理学的研究发展“已经超越了以往狭隘的定义,已经从关注实验室中的人,转化到了研究复杂的社会、文化问题和理论问题”。[2]当前西方心理学理论研究繁荣的重要标志是:作为具有独立学科建制的“理论心理学”学科分支已经得到确立;许多传统问题像身心关系问题、意识、自由意志与决定论等,在当代新的科学背景下得到了进一步的讨论;而且当今自然科学和社会时代的发展也为心理学理论提出了很多全新的课题。许多传统与现代性问题交织在一起,迫使心理学进一步加强了对一些具有探本求源属性学科问题的重新认识和理解。经过20多年的持续创新积累,西方心理学的理论研究逐步形成了一种比较成型的后实证主义的新视角或新范式。

“范式”是指特定时期从事某一学科的研究者所公认的理论框架或研究纲领。根据库恩的观点,范式的基本含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学科共同体所持有的共同态度和信念;具有公认的研究框架和理论模型。理论范式是学科成熟的重要标志。斯腾伯格指出,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总是会受到两种互为联系的内生性资源的推动:一种是“思想驱动”(ideadriven),另一种是“数据驱动”(datadriven)。[3]理论范式无疑属于“思想驱动”的范畴。随着当代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一些学者提出,许多科学发展问题在技术上困难并不大,而关键需要来自于“思想观念”的变革,即需要进一步实现理论范式的转换,以新的思路和视角来摆脱发展中的困局。

后实证主义是在20世纪自然科学蓬勃发展的基础上产生的新的思想资源。这一新的心理学研究范式以科学实在论和科学解释学为理论框架,试图以新的维度来重建心理学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论基础,形成一种不同于实证主义的新的研究形态。长期以来,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支配和垄断了整个心理学界。“科学”的实证心理学多年来成为“主流心理学”中不可动摇的基本硬核地带,使许多人得出了一个貌似正确的观点:凡是心理学的研究必然是实证研究,其余的即是非科学方法,或者说是科学水准不够。“心理学有别于其他观点的地方,就是采纳了实证的科学方法”。[4]国内不少学者还特别强调指出,在实证科学精神发展不够的国度里,当务之急更应强调实证性。但是这种对实证研究的崇尚,虽然为心理学研究的科学化、技术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学科发展危机。人类博大精深的心理世界被研究肢解的相当贫乏和简单。实证主义“已经对心理学产生了非常巨大而且极恶劣的影?响……知识主张的正确与否并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在这一范式内是正确的,运用到另一个范式就可能是错误的。用库恩的观点来解释,所谓客观、量化的科学方法也是相对于一定的理论模式的”[5]。

以格根等人为代表的后实证主义者认为,崛起于19世纪末期的实证主义科学观,不过“是对许多伟大科学家的传统的简单继承”。近代实验科学的奠基者伽利略把宇宙和自然视为一架完美的机器,提出只有通过实验和测量并使用数学方法,才能认识理解宇宙这一完美的机器。牛顿也说:“凡不是从现象中推导出来的任何说法都应该称之为假说,而这种假说无论是形而上学的或者是物理学的,在实验哲学中都没有它们的地位”。[6]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孔德更是提倡采取实证观察的方法探讨自然和社会现象。然而,20世纪初期微观物理学的巨大成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基础。以量子力学和相对论为代表的新物理学充分反映了对科学作逻辑分析的可能性,即科学研究可以在少量实验事实的启发下,通过逻辑分析为主要手段建构“思想实验”。因此,在20世纪30年代,传统的实证主义观点便逐渐被逻辑实证主义所取代。罗素认为,只有逻辑意义上的可实证性才能拯救实证主义。因为传统的实证主义范式以为对科学的评价只有一个标准,即与经验一致的证据,但问题在于各种观点都有自己的实证数据,都声称自己是正确的。而实证的研究只有在精心选择的狭小的范围内才有效。在实际中也并非只有被经验证实了的命题才有意义。即使现象能够被经验观察到,但产生现象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却是无法观察的,像我们能够观察到化学反应,而解释化学反应的分子作用过程则是看不到的。科学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不只是需要经验,更需要能够超越经验的新思维和预测能力。实证主义的科学观明显违背了世界存在的真实性、多样性和复杂性。波普也强调,科学研究需要“逻辑+经验”这样的双重标准。逻辑经验分析的目的在于澄清科学陈述的认识内容,从而澄清这些陈述中的语词意义。逻辑实证主义取消了与可观察物的联系,而解释和预测具有相同的逻辑意义。拉卡托斯更是提出,不应该像以前那样把单个的命题或理论看作理论检验或评价的对象,而应该把一切科学理论都置于一定的科学纲领之中。任何理论都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实验绝不能简单地理论,科学理论也不能简单地被经验所否证。科学进步的合理性在于接近真理的符合程度。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实证主义科学观的学术合法性地位。

在心理学界,随着极端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行为主义学派的衰落,心理学的理论研究出现了复兴与重振的势头,并逐渐形成了一种无定型、兼容并包的具有边际型结构特征的“后实证主义”思想倾向。后实证主义者认为,实证主义范式在强调把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纯粹的科学固然有其正确的一面,但却并没有考虑与之相关的两个重要问题:第一是科学知识的内容和标准是什么?它们的普遍程度和深度如何?第二是科学知识的意义是什么,或者说这种意义是如何确立的?实证主义范式并没有解决这些重大问题,而只是一味地拒斥理论陈述而赋予观察事实以特别的认识论和方法论优先地位,进而从反形而上学道路出发走上了另一种形而上学的道路。为了摆脱实证主义自然科学观和方法论的困扰,进一步确立及重建一种更适合于心理和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者将现代科学实在论、科学解释学和现象学作为自己的理论工具。

所谓科学实在论是倡导对科学知识的解释要保证其正确性的一种学说。科学实在论所讲的“实在”意味着“存在着的东西”,它强调客观世界存在着三种意义的“实在”内容:一是指独立于人的客观实在,其本质特征是超验性;二是指经验实在,即人的经验可触及的实在;三是功能、关系性存在及观念性实在。“不只是存在我们能感知的东西,也存在理论科学方法允许的范围内我们能想象的东西。我们拥有关于事物、结构、过程等我们不能感知的可靠知识”。[7]后实证主义者强调真理与实在的一致性。而传统的实证主义则以因果论和还原论来解释事物现象及其活动规律,从而确定其意义。对于无法实证解释的问题,要么抛弃,要么否认其存在的合理性。后实证主义者提出,心理学的理论评价标准可以在不同层次、类型和水平上进行,概念与逻辑标准也是实验评价的一种重要方法。

科学解释学是当前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的另一个重要方法论武器。解释学是有关意义、理解和解释等问题的学说体系,其“作为后实证主义的智力世界的基础——现象学和解释学传统的延续”。[8]狄尔泰被看作是西方传统解释学的集大成者。在20世纪初期,当心理学、社会学等人文社会科学纷纷走向实证化的同时,狄尔泰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人文科学与自然科学是两类在研究主题与研究方法上均极不相同的科学。狄尔泰并不否认人文科学作为一类科学而存在,而反对将人文科学作为像自然科学那样类型的科学来建设。他曾与著名实验心理学家艾宾浩斯展开过论战,提出要建立一种基于精神科学基础上的“描述心理学”,以反对建立在实验基础上的“说明心理学”,认为后者是模仿物理学建立的“原子心理学”。狄尔泰的解释学有力地维护了作为精神科学和人文科学分支的心理学的科学合法地位。当代科学解释学在继承狄尔泰精神遗产的同时也强调研究方法的本体论地位。认为对意义的理解具有人类存在的本体论特征,提出首先需要研究多重意义结构,然后从表面意义揭示隐蔽意义。科学研究的本体性规定只能存在于解释的方法论中,且只有通过各种解释之间的“冲突”才可获悉被解释的存在意义。另外,科学解释学还从“移情”的角度提出,研究者或诠释者必须进入文本者的精神世界,才能对其价值和意义进行“客观理解”。在后实证主义者看来,现代人文社会科学尽管没有达到数学、物理、化学等自然科学那样的精密化陈述水准,但许多人文社会科学没有必要像自然科学一样实现精确化,通过日益运用条理化的结构模式,增强自身的科学和严密性。

后实证主义者认为,理论范式也有比较明确的研究纲领和程序。许多人批评这种范式的研究:没有普遍被接受的方法、程序和一整套共识的专家意见;解决问题的方法比较抽象,往往不够具体和精确;对研究结果没有充分的信心和信念……但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理论研究“怎么都行,怎么说都可以,或者没有任何标准”。相反,理论研究恰恰由于缺乏诸如有实验的方法这样的东西来依靠,就迫使自己必须“以概念分析为首要步骤、以框架问题为主题、以问题解决为中心”[9],寻求甚至是更大程度的清晰性、严密性和精确性。理论研究范式把原创性、富于想象的感受性和纯粹理智逻辑的严密性三者结合了起来,成为人类认识世界、建构知识系统的不可取代的精神资源。例如,“近几年来,理论心理学的最重大成就之一就是提出如何取得统一的规划和评价标准”。[10]在心理学的发展战略规划方面,后实证主义者提出要将心理学领域统一规划为两种本体论:心理主义的本体论和物质主义的本体论,且不可从一个还原到另一个。心理主义的本体论强调心理学领域应该被限制到思想、感觉和有意义行为上;物质主义则应该将心理学限制到身体的物质状态、特别是脑和神经系统上。这两种本体论会进一步推动心理学的繁荣和进步。在科学研究评价标准问题上,受当代科学解释学和科学修辞学发展转向的影响,倡导后实证主义的学者提出,可以从3个层面上建立新的科学评价标准:1?概念与逻辑标准;2?科学解释学的标准即价值和意识形态标准,通过分析理论的价值和社会应用功能,判断理论的优劣;3?科学修辞学的标准通过修辞和叙事手段,理论可获得语言系统的形式化和公理化表述。“而与实证数据的一致性不再是唯一的标准”。[11]理论研究范式允许区域内扩张。

二、前沿主题:心理学理论研究的重点领域

近年来,后实证主义者不仅在反思传统心理学的基础性前提方面提供了重要的思想资源,而且在探索新的心理学知识理论形态方面也做出了贡献。以元理论研究、文化心理学、社会建构论为代表的一批新的研究范式初现端倪,汇成了当前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前沿主题。

(一)心理学的元理论研究

理论创新是现代科学研究的灵魂。现代科学研究创新的显著特点在于,当今科学技术的变革是整体性的知识框架的变革,而不只是局部和事务性的变化。有关理论本身及其社会意义、技术、方法、策略手段、选择和评价的,是最重要的一类知识,这就是“元理论”和“元技术”。元理论和元技术是一种在整体意义上更多更好的理论或技术。因此,重新思考传统基础理论的价值和重建科学的元理论基础便成为当代心理学的重要发展趋势。长期以来,心理学在努力成为一个统一的理论方面常常显得力不从心,但是寻求心理学的理论范式的努力还一直在继续。尽管在新的千年里,心理学的分化与分裂还在加剧,但致力于澄清基础理论秩序的元理论研究的兴起,也标示着当代的心理学者已经有勇气来面对这些反复出现的根本问题。因为它们都是必须面对却又有可能无法做出圆满回答的问题。瓦格纳指出,20世纪末期的社会科学各种问题虽然相互纠结,但是社会科学内部出现了最为关注的两大主题:一是致力于澄清理论,二是致力于为认识论、本体论和方法论确立坚实的基础,即“以多种理论模式作为建立秩序的根据”[12]。心理学的发展也证明,研究人的行为活动离不开对基础理论的系统评价和反思活动。当前后实证主义者将心理学的基础理论划分为两部分内容:一类是元理论;另一类是实体理论。元理论是指以学科自身以及学科的研究状态及其发展规律为对象的研究取向,其研究内容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作为获得对理论更深刻的理解手段的元理论,努力发展现存学科理论的潜在结构;二是作为理论发展之前奏的元理论,即研究理论是为了产生更新的理论;三是作为中心观点之来源的元理论,即研究理论的目的是为了产生一种成为部分或者全部心理学理论之中心的观点。[13]一般来讲,元理论的研究价值在以下两种情境中最具有学术意义:一是当一门学科的主题概念出现某种转变,从而要求修改目前该学科中所通行的研究范式和纲领;二是由于学科很久没有进展,似乎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许多研究者越来越困惑,于是便对某一学科奠基者当初提出的学科目标的可行性、理论的恰当性等基础性问题提出反思、追问和质疑。寻找“心理学理论应该是什么”的潜在结构问题是目前元理论研究的重心内容。元心理学的基本学术领域是“致力于理解心理学的本质和潜力”[14]。

(二)多元方法论问题

方法论是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必然组成部分。新科学的理论基础必然要求重建科学方法论,以便为心理学研究提供新的途径和视角。所谓方法论,是指讨论研究方法如何符合科学原理的理论,其包括研究方法的指导思想、选择方法的依据、理论评价的标准、科学哲学对心理学的影响、方法与对象的关系、研究方法的利弊得失、心理学研究所应遵循的指导原则等。心理学方法论重点探讨诸多变量之因果关系的准确性问题,明确一些作为研究前提的基本观点。多年来心理学对理论研究排斥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其难以找到一种比较有效的方法。黑格尔说过,方法并不是外在的形式,而是内容的灵魂和概念。因为观点结论的正确性必须通过方法来支撑,因而,近年来后实证主义者十分重视对心理学方法论问题的探讨,他们提出要确立一种多元方法论标准评价体系来解决心理学的学科发展困境。长期以来,心理学界盛行着“方法中心论”观点,造成了现代心理学陷入一种理论上缺乏中心、而在方法论上试图保持一致的“独特”学科。后实证主义者反对以定量方法评价一切的做法,提倡多元化的方法论模式,认为方法的丰富性、多元性是学科成熟的标志。成熟学科的理论范式是相对稳定的,而方法是多元的,通过多样的方法可以揭示科学的丰富内涵。多元成分之间是互补的、和谐的,而不是对立的、不相容的。后实证主义的研究范式并不排斥实验和测量,而是强调要防止对实证方法的绝对盲从和迷信。主张实证研究应该成为多元心理学研究范式中的一元,而不应再享有特别的认识论地位。因此,后实证主义所强调的多元化方法取向,既尊重传统的科学方法如定量和实证的研究成果,也重视质的研究方法、叙事的方法和后现代主义的方法,倡导理论与方法的契合性和多样性。认为每一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价值和地位,不能选择任何一种而排斥其他方法,应该根据研究的问题来选择研究方法。他们认为,目前心理学研究方法主要集中于四个方面:1?适用于所有研究的方法;2?适用于定量研究的方法;3?适用于质性研究的方法;4?适用于社区心理学的特殊方法。[15]其中第1和第3种更具有理论范式的研究特征。后实证主义者也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理论研究不能长期停留在批评、质疑和反思的层面上,也必须运用新的知识和技术方法去阻止心理学的解体。近10年来,心理学理论研究在方法领域做出了许多积极的探索。元分析方法、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行动研究、模型方法、解释学、叙事心理学和质性研究技术的兴起,为理论心理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方法工具。

(三)文化反思与心理学的理论建设

从文化视角探讨心理学,是当代心理学理论研究的另一个重要特点。心理学研究的文化转向是加强心理学理论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和切入点。文化与心理学的发展是相互关联的,在文化中寻求意义是人类行为的真正原因。格根指出,作为文化资源的心理学理论研究需要从实证主义的范式中解放出来,把潜在的理论结构应用到社会生活中。布鲁纳晚年对认知心理学发展中的失误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反思性批判。他认为,将冯特开创的另一个心理学研究范式理解为“民族心理学”是不正确的,而应该是“文化心理学”。因为冯特曾说,心理学应该看作是文化科学的代表(geistewissenschaften),而不是自然科学的代表(naturwissenschaften)。布鲁纳和奈瑟明确指出,文化取向的心理学具有深刻的方法论意义。现代认知心理学的一大失误是在开始阶段从“意义”转向了“信息”,意义概念被替换成了计算能力。目前“要还心理学以原貌”,要使认知革命复归于“意义建构”,必须使“心理学植根于文化,围绕着这些使人与文化相联系的意义形成和意义使用的过程来组织”科学理论。[16]在布鲁纳等人看来,心理学的理论建设包括软文化约束与硬文化约束两个方面。因此,心理学的文化研究既涉及对文化心理学的深入研究,同时也探讨心理学本身所具有的文化品性,另外还需要重视学科文化制度建设和职业制度建设等要素。仅从制度文化建设层面上而言,心理学的文化内涵功能便非常突出。心理学的文化内涵不仅涉及科学观、方法技术方面的规范,同时还包含一系列社会规则、制度、政策文化的引导。国家的科学政策、社会体制、意识形态等文化因素,历来是影响制约甚至决定心理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变量。作为文化制度建设的心理学理论研究,在科学建制设计、职业标准制定、专业人力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学术规范建设等领域,已经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许多国家的文化政策对心理学的人力资源建设与职业培训起到了制度性的推广作用。例如,目前美国心理学有30多万专业工作者,日本是5万,以色列为1万,而我国只有不足5千人。美国心理学的繁荣得益于联邦政府所给予的许多特殊优惠政策的支持。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心理测验和评估在军队中的广泛应用,促进了美国军方对心理学的积极支持。而《国防教育法》、《中等教育法》等政策法规更是以国家立法的形式,使心理学在国家核心部门和国民教育制度中扎下了根基。现代西方的医疗卫生制度又使全体公民的身体健康具有医疗与心理治疗这样两套保护系统。近年来联合国科文组织也要求,在每?6000—7500名中小学生中,至少需要1位心理学专业工作者(以此标准我国仅中小学便需要3万名专业服务者)。目前后实证主义者提出,要以更广泛的文化视野重建心理学的学科制度与职业制度。在我国,文化心理学研究已经有了相当规模,但是对心理学的制度建设研究探讨的不够,我们特别需要加强宏观制度层面的心理学文化建设力度。

(四)社会建构主义与修辞心理学

后经验主义时代的一个典型特征是强调理论的社会建构特性。社会建构主义主要有三个派别:后现代的社会建构论、实在论的社会建构论和修辞反应的社会建构论。以格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者提出,要“使科学主义心理学对人的扭曲需要让位于一种本来就应该是合理的并且是开放的心理学了,并且精神世界丰富多彩且充满思想、记忆、知识和态度的人类成为心理学研究的中心”。[17]强调在后现代的科学观、技术观、实践观基础上,建设更加人道合理的理想的“后现代社会”,探索出新的精神形式、文化样式和心理学样式。社会建构主义者认为,科学理论是暂时的、可以修正的。心理学的概念、理论完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心理学研究并不是知识的客观积累过程。心理学理论存在于学科共同体之间的语言沟通、协商之中,学科专业术语是对话、沟通和协商的结果,语言习惯的使用来自于语言前结构被普遍化为“科学事实”。以肖特为代表的社会建构主义者则在科学修辞学的影响下,发展起了一种修辞心理学,这也为反思实证主义的科学基础提供了不少新的线索。修辞和叙事作为一种文学表现手法一直受经验实证科学的排斥。实证主义者认为,科学理论通过中性的语言,以逻辑的、客观的方式表现自身,与叙事和修辞手段没有任何联系,科学必须以“理”服人。但肖特等人强调,修辞和叙事并不是文学的独有产物,实际上科学也在运用这种手段,以增加理论的魅力。修辞和叙事具有方法论意义,科学陈述其实都建立在修辞的操作上。通过修辞和叙事手段,理论可获得语言系统的形式化和公理化表述,为判断理论陈述的一致性和完美性提供了形式化的标准。同时,“修辞和叙事作为一种方法论也是一个发明、创造和批判的过程,是一个理论意义的重建过程。修辞和叙事也具有认识论的意义”[18]。修辞与现实之间经常存在着许多矛盾,通过对这些矛盾的深入研究,有助于发现潜在的理论结构。

(五)辩证法心理学

社会建构主义和修辞心理学的崛起,也为重新反思辩证法和重建辩证思维世界提供了一种新的机遇。辩证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古希腊哲学中早期的辩证法包含有“对话”、“话语”、“修辞”、“劝导”等多种含义。自20世纪70年代末里格尔的辩证法心理学的出现,到80年代以来皮亚杰和新皮亚杰主义思潮的兴盛,再到当前哈夫曼的拓朴辩证法心理学的兴起,标志着“思想或事实的对立面的统一这种以正题、反题、合题的方式发生的逻辑发展”[19]。辩证法对科学理论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辩证法不仅为人们理解当代生活和社会提供了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而且对心理学科学观重建的理解将具有更为开阔的思想视野和更为深远的历史眼光。人类的心理世界具有辩证的同一性,而非机械的同一性。有的西方学者提出,辩证法就是对非同一性的一贯认识。“人的精神、意识是最高的辩证法”[18]。辩证法超越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抽象的两极对立,实现了绝对与相对、无限与有限、理想与现实等一系列矛盾的和解。这种思想智慧对于克服当代心理学的深层困境,推动理论研究的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六)心理学理论在行动

后实证主义者提出,理论研究的社会实践应用问题也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重大课题。在这方面,除了“需要奋力组织自己的理论体系”之外,理论研究也涉及了实践应用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讲,后实证主义的理论研究范式实际上也是一种主张生活实践的哲学,其强调心理学的作用应体现在现实生活中,认为心理学要像经济学、社会学那样,在市场决策、政治生活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在实践中包含着前理论的成分。理论对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公平与正义的保证是无法估量的,同时对人的实际生活也发挥着隐性的、实在的支配性作用。根格指出,关于心理学的理论如何行动问题,目前已经出现了两种比较成熟的模式即理论评价模式和合作反思模式。理论评价的行动模式是首先通过现象分析,确定有意义的行动方案,其次进行理论评价。在理论评价过程中,要求建立模型框架,做出合理的解释,制定实践行动计划。而合作反思理论的行动模式是,研究者与参与者共同持有一种假设并设立研究目标,然后采用统计分析方法收集有用的数据信息,开展实践评估与校正活动,在实践中重新认识并发现新的可能方向。当然,“新的社会现实会导致新的研究模式再次产生”[20]。

三、后实证主义研究范式转换的意义

当代心理学的理论研究中许多关键领域在性质上的变化,无疑对于国内心理学的学科建设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借鉴意义。

(一)持续创新是心理学进步繁荣的不竭动力

心理学是在西方传统文化与现代工业文明的土地上成长壮大起来的一门学科,西方学者仍然在反思与修正传统心理学的科学观和方法论,以追求和建设更加完美的心理学。推动西方现代心理学持续进步的根本动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作为思想的心理学;另一是作为科学的心理学。科学的心理学与思想的心理学并行不悖。后实证主义心理学研究范式更多地属于思想的心理学。同其他研究相似的是,西方当代的研究进展一直是中国学者认识和理解同类型问题的参照。与西方研究相比,国内研究经常处于理论滞后及错位的状态。我们往往只重视对西方“科学的心理学”资源的引进和转借,而对“思想的心理学”资源学习借鉴得十分不够。寻求中国心理学的进一步繁荣,需要从理论思想范式、学科制度、职业建设以及新型人力资源培养等方面持续创新,不断缩小与西方差距,努力把我国的心理学建设成为一门大学科。

(二)后实证主义的心理学研究标示着一种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的问世

确立一种适合于人的心理、行为研究的新的科学观和方法论,实现科学观、方法论的转变,是当代心理学研究的基本追求。长期盛行的实证主义范式的科学观,基本上不适合描述及解释人类复杂多样的心理世界。那么,目前所需要的“新的科学观”或科学范式具有什么样的科学形态呢?应该说,当前西方后实证主义对此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社会建构主义、科学解释学、科学修辞学和辩证法心理学等,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补充和完善实证科学范式研究的局限性。只有选择具有自然主义与人本主义相统一的“多元范式”,才能超越当前实证心理学研究中的简单主义与还原主义困境。

第6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国财税法学理论创新

【正文】

一、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与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与内涵

发展观,是对发展的本质、发展的规律、发展的动力、发展的目的和发展的标识等问题的基本观点与基本态度。发展观作为意识形态,其正确与否,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可以说,发展观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在发展问题上所采取的基本策略与基本方针。我们党历来重视发展观问题,也在不断探索科学的发展观,但一直没有将之明确表述出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新的、科学的发展观,这就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在充分估量当今世界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趋势的基础上,进一步从理论高度对发展的内涵进行的科学凝练,抓住了发展问题的关键和要害,揭示了发展的核心和实质,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就是“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全面发展”就是要谋求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发展,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全面发展,经济、社会、自然和人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要谋求经济、政治、文化相互协作、相互推动,国际间、区域间人口资源环境相互配合、相互影响,形成结构合理、功能完备、速度适宜和效益兼顾的社会良性发展形态。“可持续发展”就是要把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放到重要位置,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发展的良性循环。因此,科学发展观体现了当代共产党人的崭新发展理念,具有十分丰富而深刻的内涵。

(二)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为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概括说来,新的发展观所提出的基本要求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必须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人的发展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本质,人是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终极目的,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人的发展是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坚持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的基本取向和核心理念,是我们党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表明我们党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全面统筹、协调发展。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要对重大社会关系进行“五个统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其核心是“统筹”,充分体现了完善之意。这“五个统筹”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第二个基本要求。要科学地把握、正确地认识、全面地理解“发展”的内涵,就要做到“五个统筹”。“五个统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强有力的体制保障,是一种新的发展观,它不仅是对客观世界最真实的认识,也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以及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中,要特别关注人与自然的关系,这是解决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承受程度的基础性工作。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指导

(一)中国财税法理论研究之现状

中国财税法研究在老一辈以及新兴一代财税法学者的不懈努力下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体系基本上已经建立起来,其基本范畴体系也已经提出并对某些核心范畴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具体制度研究方面,也具有诸多建树。从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出版的学术著作、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召开的学术研讨会来看,可以说,中国财税法学已经初步显示出了蓬勃发展的新气象。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必须看到中国财税法学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与严峻挑战。从数量上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的确给人一种欣欣向荣的印象,但从质量上来看,就不是那么令人乐观了。中国财税法学界仍有一大批文章是照搬照抄经济学界的研究成果,其文章与其说是法学论文,不如说是财政税收学的论文,但作为财政税收学论文又明显感到理论层次不够,达不到经济学论文的水准。中国财税法学界的研究大多是应时之作,能够对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进行高瞻远瞩论述的论文仍是凤毛麟角。关注财税法具体制度建设的论文很多,但真正具有财税法理论味道并能够窥探中国财税法理论之精髓的论文数量仍然不多。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正面临一个巨大的转折点,找准方向并勇敢地迈出这一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与繁荣就是指日可待的事情,如果选错方向,中国财税法学只能在表面的繁荣景象下原地徘徊。在我们已经迈入新世纪征途上的时候,中共中央所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理论给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

(二)科学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理论创新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是指导社会发展的哲学,也是指导社会科学发展的哲学。把握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并以此作为学科发展的指导方针,定会对学科的发展繁荣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中国财税法学发展到今天正需要一个科学的发展观的指导。

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必然选择。中国财税法学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一门尚不成熟的学科,其发展更离不开创新。科学发展观对于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创新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1.以人为本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贯彻以人为本的思想,财税法学的发展也应当强调以人为本。现代国家从获取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都是税收国家,税收是联系现代国家与人民之间关系的纽带。税收是国家得以存在并能够履行其提供公共物品职能的必要条件,税收也是现代国家的人民得以享有政治权利并获得国家提供的公共物品的必要条件。现代财税法作为规范财税关系的法律,其本质既是国家获得财政收入之法,又是纳税人权利保护之法。而现代国家的纳税人与公民的范围是大体相当的。因此,财税法学贯彻以人(纳税人)为本的思想是顺理成章的。

中国财税法学的二十年发展历程实际上也体现了对以人为本思想的重视与追求,从“税收权力关系说”到“税收债务关系说”从某种意义就是财税法学发展从以国(国库)为本向以人为本思想的转变。但中国财税法学从整理上来讲,以人为本的思想尚未真正全面贯彻。中国财税法研究仍然是以国家的税收权利为核心,仍然以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为重点,对于如何依法制约国家课税权的滥用,如何更好的保障纳税人当家作主的权利,仍没有给予充分的重视。特别是中国财税法的以人为本主要是以现代城市人为本,而没有将占中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村人口纳入财税法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之中。由此,农民的众多财税法问题也就没有得到学界的重视,比如我国长期工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所造成的农民收益向工业领域转移的问题,农民收入低于城市职工,却要负担高于城市职工的类似个人所得税的农业税等等。这些问题更是我国社会所面临的具有“本土性”的财税法问题,也是我国财税法学能够为世界财税法学贡献一份特殊知识的领域。坚持以人为本,可以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的视野更加开阔,也能够使得我国财税法研究更好地把握中国的核心问题。

2.全面统筹、协调发展对中国财税法研究的启示

科学发展观要求社会经济发展要全面统筹、协调发展,这种发展观对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和发展也是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的。

中国财税法学近些年来的研究虽然有重大突破,也初步显示出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从另一方面来看,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也呈现出零散化、个体化和孤立化的倾向。中国财税法的研究往往体现在一个一个问题的突破,一个一个制度的研究,非常零散,问题与问题之间的内在联系,制度与制度之间的逻辑结构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就问题研究问题,就个案研究个案,没有从整理性、逻辑性和系统性的角度来审视财税法所要研究的问题,没有将财税法学的概念、范畴、理论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全面统筹、协调发展的发展观正好为中国财税法学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全面统筹要求财税法学研究必须把基础理论研究与具体制度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的长远问题研究与当前问题研究结合起来,必须把国外财税法学研究成果与我国的现实国情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理论引进与理论创新结合起来,必须把财税法学研究与相关部门法的研究以及相关社会科学的研究结合起来。以上这些财税法学研究的方方面面都需要一个宏观的、长远的全面统筹和协调规划的发展观的指导。唯其如此,中国财税法学才能走上健康的发展道路,才能走上通向光明的发展道路。

(三)在科学发展观下创新中国财税法理论的思路

科学发展观属于哲学层次的问题,它对各门学科的发展都具有指导作用,对于中国财税法学来讲,必须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具体化为财税法学理论创新的思路,否则,谈论这种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就有空谈之嫌。

1.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

方法是指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方式、途径、手段和规则的总和。古人云:“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没有科学的方法,就不可能形成科学的学科,没有方法论的创新,就不可能有学科发展的突破。

财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整个财税法学的学科体系仍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许多基础理论问题尚处于空白,许多具体制度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财税法学的学科建构需要财税法学界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而在这一学科建构的过程中,方法论的建构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科学史上的大量史实证明,任何规律的揭示、理论的创造都得益于恰当方法的运用,没有方法的科学运用和创造,就没有科学的进步。

加快财税法学研究的步伐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财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财税法学方法论研究的广度与深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税法学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就很难有财税法学研究的突破与创新。没有财税法学方法论的发展与成熟,就很难有财税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成熟。

近些年来,中国财税法学引进了很多先进的财税法学理论和著作,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著名财税法学著作的大量引进大大拓展了我国财税法学研究的视野,这些财税法学著作给我们的最大启示莫过于方法论上的启示。从宪法、行政法和民法角度研究财税法,结合判例研究财税法,从历史学、社会学和经济学角度研究财税法,从法认识论和法实践论相结合的角度来研究财税法等等,这些研究方法逐渐在我国财税法学的研究中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我们认为,在财税法学研究中,特别有价值的研究方法包括经济分析法、政策分析法、系统分析法、社会分析法、个案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等。在财税法学研究中,既需要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特点分别运用某种方法,更需要多种方法的交叉和综合运用,以期更全面地把握被研究对象。

2.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

财税法范畴是指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本质属性和普遍联系的基本概念。它是人们在认识财税法现象的过程中概括和总结出来的一些定型化的概念和术语。范畴是理论思维的工具和基本形式,是理论形成和发展的标志,是构造科学理论的基本单元,是学科和理论的标志,是学科和理论发展的动力。范畴的研究对于一门学科的发展和成熟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财税法范畴概括和反映财税法现象的深度和广度,可以把财税法范畴分为一般范畴、基本范畴和核心范畴。财税法的核心范畴、基本范畴和一般范畴构成了财税法的范畴体系。

有了完整的财税法范畴体系,进行财税法研究才能高瞻远瞩、统筹规划、全面协调。至于我国财税法学的核心范畴是什么?有哪些基本范畴?有哪些一般范畴?这些问题需要中国财税法学在发展、创新中不断探索,最终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财税法学范畴体系。

3.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

范式(paradigm)这一概念是美国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最早提出来的,是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库恩所说的“范式”是指科学共同体的共有信念。研究范式是在某一学科领域内进行科学研究的包括规律、理论、标准和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理念和信念。它是某一领域的科学共同体在长期的研究实践中逐渐形成的,是这一领域中的研究人员进行科学研究的模式与框架,对这一领域的科学研究具有世界观和方法论意义上的指导作用。

在财政法学领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国家分配论范式和公共财政论范式。在税法学领域中也存在两种研究范式:权力本位范式和权利本位范式。目前中国财税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从前者向后者的转化。两种研究范式在财税法学中分别体现为两种学说:税收权力关系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税收债务关系说的提出及其发展与完善直接导致了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一致以来处于低水平研究和封闭研究的状态之中,研究力量分散,没有形成一个团队精神和财税法学术共同体。研究人员大多缺乏财税法学的学科意识和创新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学科而存在,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可以有自己独立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理念和研究框架,没有对传统财税法学研究予以批判性的审视并进行大胆的创新与改造。归根到底,就是缺乏财税法学研究的范式意识,没有意识到财税法学研究中进行范式转换的革命性意义。

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在理论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财税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带来了财税法学的革命与财税法学的重生。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的财税法学是建立在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基础之上的,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建立的根基,是现代财税法学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没有公共财政学说和税收债务关系说就不可能有现代的财税法学,甚至根本就不会产生一个独立的财税法学。

中国财税法学已经有不少学者在推动着这种研究范式的转换,但仍然遇到了不少的阻力,将来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能否沿着学界的这种研究范式转换的道路走下去。

4.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在完成了创新中国财税法学研究方法,构建中国财税法学的范畴体系,转换中国财税法学的研究范式等基础性和前提性的工作之后,所要进行的就是拓展中国财税法学的理论空间。

中国财税法学的空白之地仍然很多,财税立宪、财税民主、财税法的基本原则、财税法的主体理论、行为理论、责任理论、救济理论等等仍然需要我们去深入研究,在研究方法、范畴体系和研究范式的基础之上去拓展这些领域必然能够统揽大局、推陈出新,迅速攻克财税法学上的一个个难题。

5.加快中国财税法学的制度建设

中国财税法学面临一个良好的发展契机:中国财税法治建设正在中华大地上如火如荼地进行。理论发展的源泉在于实践的推动,恩格斯的那句名言至今仍在我们耳边回响——“社会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当然,中国财税法学要想获得巨大的发展也必须关注实践,必须能够回答实践中提出的问题,必须能够给实践以理论指导。

中国财税法学在进行理论研究的同时必须对财税法治建设问题进行研究,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个人所得税法由分类所得税制向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转换、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化、农业税的改革、城乡二元税制的统一、遗产税的开征、税收基本法的制定、税务法庭的设立等等,都是需要中国财税法学界予以关注和研究的问题。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无疑是一股春风,它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希望的同时,也给包括中国财税法学在内的各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带来了希望。相信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中国财税法学界全体同仁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在不远的明天迎来中国财税法学发展繁荣的春天。

【注释】

[1]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2]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3]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4]参见刘福垣:《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发展观》,载《党建》2003年第12期。

[5]参见朱正昌:《坚持科学发展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载《东岳论丛》2004年第1期。

[6]参见冯之浚:《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可持续发展》,载《中国软科学》2004年第1期。

[7]具有代表性的财税法学理论体系可以参见张守文:《税法原理》(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刘剑文主编:《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8]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9]中国财税法学界的近期动态可以参考中国财税法网(/)的相关报道。

[10]参见翟继光:《经济法学方法论论纲》,载《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翟继光:《税法学方法论》,载中国财税法网(/)2004年3月16日。

[11]参见翟继光:《独具特质的“北野税法学”》,载刘剑文主编:《财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参见翟继光:《论我国税法的核心范畴与基本范畴》,载韦苏文、陆桂生主编:《世纪论坛》,中国社会出版社2003年版。

第7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教育研究;方法论;科学方法;科学精神

一、教育研究界关于科学方法的不同立场

2001年12月28日,北京大学教育学院的一次研究生课上,该院擅长定量研究(quantitativeresearch)的两位专家与以质的研究(qualitativeresearch)见长的两位专家组织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题为“两种教育研究范式的对话”的座谈会。该座谈会吸引了校内外近百名师生参加,质疑问难,观点鲜明,气氛活跃。

数学和教育经济学背景的学者A相信,社会世界中存在着客观规律,社会世界是实际存在并可以认识的,可以通过事物之间的数量关系来揭示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定量研究以追求客观、科学、理性和合乎逻辑为目标;教育研究的功用之一在于为政策制定服务。自然科学和教育经济学背景的学者B认为,研究范式可能反映了研究者对于自然世界和社会世界的基本认识观的差异,然而,保持开放的心态、掌握各种研究范式的基础、在运用这些研究范式不断解决具体研究问题的过程中领会其精髓是最为重要的。

英语专业和教育人类学背景的学者C相信,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实在;社会世界是在人际互动和语言沟通之中建构起来的;研究者只有深入研究现场,深入被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现象,才能获得真正的“理解”和“解释”。教育学背景的学者D认为,我们研究可能面临三种不同的事实,即自然事实(物理事实)、社会事实与心灵事实,这也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学科的分别;社会事实探究已经发生的故事,心灵事实谈论的是应当发生的故事,教育学既然是人学,其中关于心灵事实的层面以及部分社会事实的层面,就不适宜用自然事实的“规律”来统摄。

惋惜的是,不同专业背景和研究取向的学者各执一端,“独白”自己所持的研究立场,就研究范式问题难以形成“对话”,较少达成共识。

诚然,关于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范式的争论由来已久,上述座谈会只是人文社会科学和教育研究范式论争在中国背景下的“复演”。譬如,1989年3月25~26日,美国印第安纳大学教育学院教授古巴(EgonG.Guba)在旧金山组织了关于研究范式的研讨会,并于翌年出版会议论文集《范式对话》(TheParadigmDialog)。从更为广阔的学科领域来看,在近现代西方思想史上,笛卡尔、康德较早注意到了研究自然世界与研究人的世界的方法论的差异问题,后来的思想家如狄尔泰、迪尔凯姆、胡塞尔、李凯尔特、韦伯等都就社会科学或人文科学的研究方法论发表过独到的见解。

在教育史上,对“教育学科学化”的吁求与“教育学是人文科学”的宣称并行而进、此起彼伏。典型地,在德国,出现了“科学教育学”与“文化教育学”(Kulturpaedagogik,或精神科学教育学)的对峙。由狄尔泰、斯普朗格、李特、李凯尔特、福利特纳、鲍勒洛夫等组成的延续近二百年的德国文化教育学派各家虽则观点有别,但其基本主张是一脉相承的:对科技发达时代人的生存状况进行反思,认为现代科技文明造成了“非人化境遇”,在技术统治时代,人的价值、意义面临失落的危机;将教育—文化—人三者连接起来,融为一体,把教育(Bildung、Erziehung)看作一个人生完成、文化变迁的永恒过程,注重教育对人的价值和意义的提升。20世纪初,德国学者梅依曼和拉伊另辟蹊径,力倡把教育研究从哲学思辨传统中脱离出来,走科学化、实验化的路径,要求通过科学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事实。1901年梅依曼首次提出了“实验教育学”的称谓,要求通过科学实验的验证来发现和陈述教育事实。数年后,拉伊在其代表性著作《实验教育学》(ExperimentellePaedagogik)中提出,只有通过实验与观察,在有意识地简化要素条件下研究教育现象中各种复杂的因果关系,教育学才能成为一门科学。

一个多世纪以来,人文社会科学的各种理论、方法与技术蓬勃发展,研究方法日趋精细,并陆续引入教育研究领域,促使教育研究呈现出不同的取向和形态。但是,从研究范式上看,如国际著名学者胡森(TorstenHusén)指出的,教育研究基本上不外科学范式(scientificparadigm)与人文范式(humanisticparadigm)之列。实际上,在中国内地,关于教育研究方法论的论争主要不是表现为关于量的研究(一般称为定量研究)与狭义的质的研究的认识分歧,而是表现为关于科学研究范式(包括教育实验、问卷调查、数理分析等研究方法及相应的研究信念和成果形式)与人文研究范式(突出地表现为思辨、历史文献研究,以及近来兴起的深度访谈、自然观察、实物文本分析、叙事研究等研究方法及相应的研究信念和成果形式)的论争,或者说关于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的论争、关于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的论争。

人文范式的教育研究者批评教育研究中的“科学主义”倾向:“由于科学主义的倾向,今天的教育学成了一种纯粹描述的东西,使得以人为关注对象的教育学把人放在了自己的理论视野之外;在语言的论述上,所见到的只是逻辑的或科学的语言”。重微观轻宏观;重应用轻积累;重技术轻原理;重定量轻定性;重现实轻历史;重事实轻价值。有学者在论证教育学的文化性格(即境域性)时提出:“随着教育学科学化运动的继续深入,特别是许多心理学家独占教育学之鳌头,教育学的语言出现了‘客观化’、‘逻辑化’和‘中性化’的倾向,隐喻,特别是那些能够有力地说明问题的隐喻倒真是不多见了。……教育学成了一个只有血肉(科学材料)和骨架(逻辑概念)而没有意识和灵魂的‘植物人’。”最近,又有学者明确宣称:“教育即培养人。育人即培育人生,构建人生历程,引导并含蕴人生的意义。教育学即育人之学,育人之学理当关注人生的培育,关注人生意义的建构,关注人生意义的实现。关注人生,这是教育学作为人文学之根本。……教育学不可能全面知识化,教育学思想的魅力就在于去激励、引导、启发人们去‘思’、去‘想’教育的‘问题’。如果教育学力图为自己建构严密的、规范的教育学知识框架,这就意味着教育学的自我终结。如果说目前的教育学还只是‘准’教育学或‘准’科学,那么它今后也不会成为严格意义上的‘科学’教育学。”这些学者并非简单地反对在教育研究中运用科学方法,而是表达了对教育研究中“唯科学主义”倾向的担忧。

持科学范式的教育研究者关注研究方法论问题,如闵维方教授、丁小浩教授提出,“研究方法论本身的价值常常超过了研究所得到的某个具体特定的结论的价值”。但总的来说,很少有人就此撰文发表见解,而且较少对针对“科学主义”教育研究的批判做出书面回应。他们信守自己的研究范式,“客观”、“科学”、“精确”、“严谨”、“规范”、“先进”等,这些是他们对其研究的自我评定。事实上,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教育研究领域,中国内地学者已经完成了一些规范的、有说服力的实验研究和实证研究,如中科院心理所卢仲衡研究员主持的长达二十多年的“中学数学自学辅导实验”、北京大学厉以宁教授等主持的“教育经费占GNP比例的国际比较研究”,等等。

在中国内地,与心理学研究和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样,虽然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提倡教育研究中实现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的沟通和融合(一般提法为“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相结合”),但是两种研究范式是否可以融合、如何融合成了难解之题。由于知识背景和研究信念的阻隔,将两种研究范式较好地结合起来的教育研究范例屈指可数。整体而言,科学方法在中国教育研究界,其命运截然相反:要么受推崇,要么被拒斥。

二、科学方法在教育研究中的适用与限制

在世界各地,关于科学的涵义的认识并不一致。譬如,在英语世界,科学(science)指“涉及对物质世界及其各种现象并需要无偏见的观察和系统实验的所有智力活动。一般说来,科学涉及一种对知识的追求,包括追求各种普遍真理和各种基本规律的作用”。在这里,科学是自然科学的代名词。在德语世界,科学(Wissenschaft)的涵义则要广泛得多,包括一切有系统的学问,不仅包括自然科学,还包括经济学、法学、哲学、历史学、语言学等社会科学和精神科学,甚至包括宗教、艺术,教育学属于科学之列。德文“科学”的词根Wissen的涵义是“知识”。虽然关于科学的理解并不完全相同,但是主流的科学世界观认定,世界可以被认知。“科学假定,宇宙间的万事万物都以恒定的模式发生和发展,通过认真的、系统的研究可以认知”,(通过人们运用智慧,借助加强感官的仪器)各种特性的模式是可以发现的,宇宙间存在适用的基本规律。科学特别是自然科学以无偏见的观察和系统的实验作为主要研究方法。观察和实验方法被奉为科学之圭臬,在科学探究活动中是适用的和不可或缺的。

从16世纪起,科学实验开始成为独立的社会实践形式。经由伽利略首创、培根论证的实验方法论对近代科学的兴起和发展起了关键作用,其基本思想在现代科学实验观念中大致都保存下来。实验成为自然科学中占主导地位的研究方法后,经由心理学而引进入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从一般教育实践中的试验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科学的教育实验的形成和运用,前后凡二百余年,这其中经历了从物理学生物学实验生物学、实验心理学实验教育学的发展演变。20世纪初,形成了实验教育学派。实验教育学派以自然科学方法为典范,以实证主义为哲学基础,主张通过观察、统计、实验等方法研究教育行为,与思辨的、内省的教育学分道扬镳。此后,经过几代教育学家、心理学家的努力,实验与数理方法相结合并运用于教育研究,形成了注重定量研究的教育实验基本研究方式,实验方法成为一种公认的教育研究方法。采用这一方法的研究者根据研究目的,合理地控制或创设一定的条件,从而验证假设、探讨教育现象的因果关系。不少学者认为,教育实验研究方法的形成,有利于克服教育研究中的主观性和偏见。

与实验方法密切相关的是观察方法。观察是指人们有目的、有计划地通过感官和辅助仪器,对处于自然状态下的客观事物进行系统考察,从而获得经验事实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科学研究中如果没有关于研究对象的原始材料,就无法深入认识事物的本质和事物之间的内在关系。通过对教育领域某一现象及变化过程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观察,可以获得关于该事物较为翔实、客观的事实材料。对客观事物的观察还有助于检验某种教育理论是否正确,有助于形成新的研究课题。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一些新的仪器设备延伸了教育研究者的感官,使研究者的观察能力进一步提升。例如,功能性核磁共振显像(fMRI)是一种拥有高度空间解像和清晰显像的仪器,它可以描绘出身体和大脑的三维结构和组织。运用这种技术和仪器,可以观察到被试在接受不同方法的语文教学后,大脑处理语言文字时认知神经活动的情况,进而判断哪一种相应的教学方法更为有效。

数理研究方法不断发展和统计工具不断完善,以及它们在经济学和社会统计中的成功运用,促使教育研究中的数量分析不断开展起来。随着教育逐渐演化为一项巨大的社会事业,教育领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需要研究的复杂化数量问题;同时,数理研究方法和统计工具的不断发展完善,使得对一些大型样本和数据库进行数量分析成为可能,相应地产生了一些有说服力的研究成果。上文提到的厉以宁教授等主持的“教育经费占GNP比例的国际比较研究”,就是内地一项成功的教育经济研究,并有力地影响了政府的教育投资决策。

实验、观察、数理分析和测验等研究方法在教育研究中的运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一样,具有共同的哲学基础和信念。这一信念就是,坚持实证主义的理论基础,认为存在客观实在,客观世界存在普遍性的规律;把社会当作物质(如迪尔凯姆提出的把社会事实“视为物”来处理),以研究物质的方法来研究社会现象,相信这有助于祛除成见、达致客观;以自然科学为典范,主张通过经验—数理方法而获得精确的、普遍性的知识。

主要以实验、调查、测验和数理分析等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的实证研究(empiricalresearch,另译经验研究)适用于下述研究,并具有以下特征:(1)适合于宏观研究,以发现趋势性的特征。譬如,内地关于高等教育(作为社会经济部门之一)的产出乘数和影响力系数的研究。(2)适合于对社会现象进行数量化的因果分析和相关分析,发现趋势性的因果规律和相关规律。例如,在国际范围进行比较,研究教育经费投入与GDP之间的数量关系。(3)能够证实或证伪已形成的理论假设,并不断地修改或完善已有的理论假设。几十年来,儿童心理、学习心理领域的许多理论就是通过验证或证伪方法发展起来的。这一点,类似自然科学研究的“累积效应”。(4)研究结果可以做概念上的推断演绎,只要测量尺度、数据类型符合数学模型的要求,推断就是有代表性的、可推广的。(5)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具有明确、具体的操作程序,结果检验有具体的检验手段和系统的评估标准,基本可以保证研究操作和结果的可重复性。由此可见,在教育领域中,在宏观研究、因果分析、规律性和趋势性问题分析及验证推演方面,自然科学方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毋庸置疑,科学方法在自然科学研究中是适用的、可行的。自然科学方法经过改造后,移植到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研究领域中,促使这些研究领域发展成为较为成熟的社会科学学科。当然,关于在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研究中采用科学方法,仍然存在争论。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哈耶克(FreidrichA.vonHayek)批评了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企图以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文社会界,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极为复杂,不能仅凭数据和量化证据达成探究过程;他还指出,不但在经济学领域,“普遍地在与人有关的其他学科中,貌似科学的方法其实是最不科学的”。就教育研究而言,问题似乎更为复杂。

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一个有意义的、价值关涉的教育世界。在教育世界中,既存在科学世界范畴,也存在生活世界范畴。教育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它首先是一个人的培养过程,一个活生生的学生成长过程,然后才衍生为一项社会事业。教育中的许多问题,需要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去探讨。教育世界中的微观问题、深层问题和价值关涉问题,需要研究者进行深入细致的描述和分析,需要深层的体验和思考;教育活动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因而需要研究者对教育活动的整个脉络进行详细的动态描述;微观的教育活动特别是课堂活动、师生交往活动是一种自然情境,在自然情境下研究教育活动者的经验世界,研究结果可能更切合教育活动者的生活实际,研究结果的运用更具有针对性。此外,教育的目的、理念、制度和道德人格等价值关涉问题,难以采取纯粹的量化研究方法,而是需要运用哲学、历史、比较等方法进行考察,或者综合运用各种研究方法。一些倡导但不拘泥于科学范式的教育学者觉察到了这一点。譬如,力倡教育研究实验化的梅依曼否认实验教育学可以包括教育学的整个领域,他还详细论证了实验教育学的研究范围。

杰尔纳(EernestGellner)提出的“只有一种人,还是有许多种人?只有一个世界,还是有许多个世界?”这个本源性问题,在国际及国内教育研究界都表现出不同的回答。有学者认为,社会科学(包括教育学)“能否达到像自然科学那样的发达程度,取决于社会科学的研究者有没有能力去发现、鉴别和研究人类特性与人类活动中的恒常性质”,“一切区域、一切种族的人们都有着相同的基本分子结构;他们有着组成大脑结构的相同的神经系统;一切个体的生长方式也都是相同的。这些限定着人的生理和心理行为的共同特征来自共同的基因组成”,“区别是表面性的,主要是来自一代又一代人对环境的适应;相似则更具有根本性,因为它们是一种共同的人类本质的体现”,“可以说全体人类都属于一个种类,只有一个人种”。持类似观点的内地学者坚持自然科学的世界观,并坚信社会世界存在与自然世界一样的规律,可以通过科学方法来揭示这种规律。在另一类教育研究者看来,物质世界存在客观规律,但是这种规律不能迁移到社会生活世界中来;社会世界中或许存在宏观性的发展趋向,但是历史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每一个个体的情感和行为是独特的,个体的价值是独一无二的,区别和差异是显著的,正是个体的差异组成了社会世界的丰富多样性。后者还认为,探讨人类的基本分子结构或大脑结构的神经系统,这属于生命科学的范畴,探究的是“物质人”的规律;教育研究者面对的是有价值、有意义的人的世界,研究对象是由有情感、有意识的人组成的教育活动(主要表现为课程、教学和课堂),不能采用把人“还原为物质”的自然科学方法来研究教育活动,教育研究需要体认、理解与解释;其中,还不断有学者宣称教育学是人文学科,是一种关于人的独特知识,这门学问探讨无规则可循的人的精神世界。

可见,科学方法在教育研究中是适用还是有所限制,迄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是采用科学方法还是采用非科学方法(non-scientificmethod,不一定是反科学方法),与其说与研究者的专业背景相关,毋宁说与研究者的世界观、人性论、研究信念关系更为密切。虽然人文科学背景的教育研究者采用自然科学方法的比较少,但是深谙自然科学方法转而以哲学、历史、比较方法或质的研究方法从事教育研究的学者并非凤毛麟角,人文科学背景的教育学者力倡自然科学研究范式的也时有出现。

鉴于对自然科学方法的限制的认识,近年来,后实证主义、批判理论、建构主义得到了内地众多教育学者的大力提倡,后现论和其他非理性主义(如存在主义)亦为一些中青年教育研究者所推崇,质的研究方法于数年前引进内地后逐渐被一些学者、研究生和中小学教师所接受和采用;实证研究在教育政策制定中受到了倚重,但是在教育研究界并不具有“话语”优势。于是,有人认为,在缺乏科学传统、实证研究为数甚少的内地教育研究界,质的研究和后现论是一种“奢侈品”,教育研究更迫切需要的是科学方法。

三、作为教育研究者必备品质的科学精神

在我国教育研究界,关于科学方法的论争,就如国外延续了数百年的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论争以及延续了一个世纪的教育研究方法论的论争一样,不会有答案,但还会不断延续下去。进入不同教育研究者的视界的教育问题不一样,他们采用的研究方法差异甚殊,但是,有一种共同的研究信念和气质应当贯通于不同的教育研究群体中,这就是科学精神。

科学精神受到我国学术界的关注,由来已久。1922年,梁启超先生就“科学精神”问题做专题演讲。他指出:“有系统之真知识,叫做科学。可以求得有系统之真知识的方法,叫做科学精神。”梁启超对科学方法的涵义以及中国学术研究由于缺乏科学方法而带来的病症进行了精辟的分析,但是囿于时代,这位启蒙思想家的理解难免有所偏差,他所提出的科学精神实为科学方法。

科学精神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科学精神源于自然科学,可以概括为求真求实求准:求真就是注重对事物内部联系和内部规律的探索,强调由兴趣激发纯粹求知的探索;求实就是讲求以实验为依据,认识真实的、可重复推广的现象;求准就是讲求定量上的准确描述。广义的科学精神则是指由科学性质所要求的、贯穿于科学探究活动之中的基本的精神状态和思维方式,是体现在科学知识中的思想或理念,它不限于自然科学领域。下文所指的科学精神是在广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科学精神不同于具体的科学研究方法,前者属于更高层次的方法论原则或探求真理的精神境界。科学精神是一种追求真理的精神,是科学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叶澜教授提出,科学方法在教育研究中要“有条件地适用”,“但科学的精神,不以臆想代替事实,以事实为根据作判断,遵守人类语言、理论表达、交流的一般逻辑要求,则具有普遍的意义”。求实、怀疑、批判、严谨、坚持、协作、无偏见等,这些都是科学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

科学精神不独体现在自然科学研究中,以及采用自然科学方法进行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一项严格的实证—实验研究或定量研究是建立在科学精神的基础上的。但是,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哲学思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所采用的主要不是自然科学的方法,只要其是严格的研究,其精神气质就是科学的、求真的。譬如,质的研究者的世界观与科学范式的研究者不同,前者认为在研究中不存在独立于人之外的客观实在;在研究取向上,前者不追求研究的纯粹客观性、精确性、可重复性。但是,质的研究者要求研究必须有深入、细致、系统的调查材料作为基础,从研究者自己收集的资料中寻找有意义解释或理论的根据。质的研究不是一种模糊的、包罗万象的方法,而是有一定科学规范和明确要求的分析方法。可见,一项严肃的质的研究,是符合科学精神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研究问题不同,方法必然有所区别,但是科学精神却是在做任何一种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应当具备的。在教育研究领域,莫不例外。

“科学”研究并不完全取决于研究中所采用的特定方法。事实上,对一种现象的探究可以采用数种方法,在每一种方法内又可以选择不同角度,没有一套规则或“科学方法”能够告诉研究者如何去开展各自的研究。由研究者开创的研究完全依赖于研究者自己的创造力,设计出特定的方法,去发现和检验某个系统中的一贯样式。当然,在研究过程中确实存在一套非正式的程序,在表述研究结果时同样应力求精确严密。对人文社会科学和教育研究而言,研究方法是具体的,渗透在整个研究过程中的科学精神则具有更根本的意义,应该由科学精神来引导选择研究方法、设计研究途径、实施研究过程,最终表述研究结果。

以下结合对中国内地教育研究现状的考察来讨论涵养科学精神在教育研究领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笔者依据对我国规则最高、影响最大、稿源最丰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教育研究》(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主办,月刊)2001年所登载论文的分析予以佐证。

2001年度,《教育研究》登载各类文章204篇,其中研究论文165篇,其余39篇为学术访谈、会议综述、书评、课题成果简介等。在165篇研究论文中,笔者根据论文作者所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进行了有关统计,各类研究论文分布如下:思辨类论文115篇;历史文献研究论文14篇;比较研究(主要是国别研究)论文14篇;调查报告12篇;实验报告7篇;数理分析论文3篇。可见,2001年度《教育研究》所登载的论文主要为以思辨、历史文献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完成的“定性研究”论文,占86.7%,这其中思辨类论文在数量上又占有绝对优势。采用“定量方法”或自然科学方法完成的调查报告、实验报告和数理分析研究论文共计22篇,仅占13.3%。需要指出的是,在思辨类论文中,严格的哲学思辨论文并不多;不少论文缺乏理论提升,或者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或者没有建立在对教育事实的系统分析之基础上,属于议论性而非论证性作品。从这一年份《教育研究》所载论文情况,可以窥见内地教育研究的现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内地的教育研究有了长足的进展,从经验走向理论,研究方法日趋丰富,研究逐步规范,取得了一些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对于揭示教育教学规律、改进教学质量、提高教育决策的科学化水平做出了相当的贡献。但是,教育研究的现实仍然不容乐观,提高教育研究的水平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研究者通过对内地20年来教育研究方法和资料分析方法的研究,归纳了教育研究在方法论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注重方法论,教条主义、经验主义、思辨倾向严重,大量的文章是解释或综述性的,实证研究比例很低;研究方法单一化,定性研究传统仍然占主导地位,实证—实验方法有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有些实证—实验研究者又固守实证方法而忽视或贬抑其他方法,各种研究方法缺乏融合和互补;研究方法落后,质的研究很少应用,现代数学和自然科学成果迟迟未被引进到教育研究中来。

中国内地教育研究者一般来自教育学或人文学科背景,教育专业研究生的来源要多样化一些,但是理工科背景出身者仍属少数。教育研究尚未走出思辨传统,实证研究还需要大力开展起来。在这种背景下,时有人文类教育学者对“唯科学主义”发难,科学范式的教育学者保持沉默,无怪乎有识之士要为教育研究中的“科学主义”辩护,反问:没有“科学”,何来“主义”?这是在维护自然科学的教育研究方法,更是在呼吁一种科学精神。

由于知识背景和研究信念的差别,在教育研究者界存在斯诺(C.P.Snow)所指陈的“两种文化”的对立,门户之见颇深,龃龉不断。在一些非正式场合,科学范式的教育研究者非议同行中的非实证研究者“写文章,不是做研究”、“写故事”、“凭空臆想”、“拍脑袋”;人文范式的教育研究者反唇相讥,认为对方“机械移植自然科学方法”、“把人工具化,失落了人的价值”、“没有思想”、“做习题”。总之,事实与价值、量与质、工具理性与目的理性等的二元分割明显阻碍着不同教育研究群体的交流与对话。由此可见,内地教育研究方法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研究方法的问题,培养科学精神可能更为紧迫。这是因为,有了科学精神的指引,研究者就会更自觉地学习专业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掌握并恰当地运用研究方法。对于内地教育研究界而言,涵养、弘扬科学精神比学习、掌握研究方法更带有根本性。当然,研究方法的训练十分重要,教育研究者需要熟练地掌握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基本研究方法,对其他的主要研究方法也要有所了解。

应当指出的是,倡导科学精神并不意味着忽视、否认人文精神在教育研究中的重要性。科学求真,人文求善,但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并不矛盾,二者之间的冲突只是其表象而已。科学追求真理,认识自然和人赖以生存的物质世界,使人获得自由与幸福,这与强调人的价值、尊严、自由、幸福的人文精神是内在地和谐一致的。教育的对象是人,教育研究的对象是由人构成的教育现象。在教育研究中,可能存在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的对峙,教育研究者可能会侧重使用各自熟悉的研究方法,但是,在气质追求上,任何一项真正的教育研究都应该是融合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研究。提倡“科学范式与人文范式相结合”、“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实际上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相结合”在方法论层次上的反映。

人文社会科学和教育研究中的不同研究范式是在不同的世界观下形成的,各种广泛使用的研究方法无一不是人类长期进行知识探索和知识积累的结晶,各种研究方法各有各自的合理性和适用范围。在教育研究中,厚此薄彼,排斥异己,是科学精神的对立面。科学范式的教育研究者与人文范式的教育研究者携手合作,培植科学精神,造就学术共同体,是为教育研究之必需。

参考文献:

[1]EgonG.Guba(ed.).TheParadigmDialog[C].NewburyPark,CA:SagePublications,1990.

[2]邹进.现代德国文化教育学[M].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2.

[3]〔德〕拉伊.实验教育学[M].沈剑平,瞿葆奎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143-144.唐莹.元教育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56-60.

[4]T.Husén.ResearchParadigmsinEducation[A].JohnP.KeevesandGabrieleLakomski(eds).IssuesinEducationalResearch[C].Amsterdam:Pergamon,1999:31-39.

[5]毛亚庆.论教育理论建构的科学主义倾向[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42(3):39.

[6]张斌贤.试析当前教育研究中的“唯科学主义”[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1):1-5.

[7]石中英.简论教育学理论中的隐喻[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1997,42(2):47.

[8]刘铁芳.教育学何以作为人文之学[J].天津教科院学报,2003,(1):8.

[9]闵维方,丁小浩.重视研究过程和方法的规范化[N].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5,3(1):37.

[10]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15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1:173.

[11]美国科学促进协会.美国2061计划[R].吕达,周满生.当代外国教育改革著名文献:美国卷?第二册[C].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26.

[12][22]裴娣娜.教育研究方法导论[M].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1995:240,343.

[13][法]E.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M].狄玉明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7.

[14]秦金亮.国外社会科学两种研究范式的对峙与融合[J].山西师大学报:社科版,2002,(2):8.

[15][英]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经济、科学与政治——哈耶克论文演讲集.冯克利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460,466.

[16]EernestGellner.RelativismandtheSocialSciences[M].Cam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5.

[17][23]Cho-YeeTo.TheScientificMeritoftheSocialSciences[M].StokeonTrent,UK&Sterling,USA:TrenthamBooks,2000:45-46,49.

[18]梁启超.科学精神与东西文化[R].北京:中国科学社,1922-08-20.

[19]叶沿林.弘扬科学精神建设一流学科[N].北京大学校报:北京大学物理学院九十周年纪念专刊,2003-10-20,A1.

[20]叶澜.教育研究方法论初探[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326.

[21]陈向明.质的研究方法与社会科学研究[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0:22-24.

[22]同[12],p.343.

[23][17],p.49.

第8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现在,法学和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似乎已经是不言而喻的了。几乎所有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开篇之页都提出“法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或类似表述),因此,被界定为“法学中的主要理论学科”(注:参见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学似乎当然应该属于科学之列。但是,法学和法理学为什么是“科学”?它究竟在何种意义上才是“科学”和“社会科学”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仅有助于法学和法理学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有助于我们认真把握法学和法理学的社会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法律的理论和方法两个面向,考察、论述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条件和界限。前一个面向强调法理学作为科学应该具有的社会理论内涵;后一个面向确定法理学作为科学的方法论基础。没有一门科学是漫无边际的,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自然应该具有自己确定或相对确定的范围。对作为科学的法理学的条件和界限进行审视,就是试图进一步明确法理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的范围。

引起笔者注意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年以来,法理学的更新与改革都是我国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注:如张友渔、张宗厚的“法学理论要有新发展”,《文汇报》,1988年5月5日;乔伟的“关于法学理论研究的反思:论更新与改造法学的若干问题”,《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张志铭的“价值追求与经验实证:中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取向”,《法学》,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开放中创新法学理论”、张文显的“改革和发展呼唤着法学更新”、张传帧的“试论商品经济与法学基本理论”,《现代法学》,1988年第5期;徐显明、齐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理学的新进展”,《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伟的“论法理学的更新”,《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别在昆明和上海召开的法理学年会均以“法理学的回顾、创新、展望”为主题。)其中,法理学界对法理学的理论性与现实性的关系和法学家的文化品位与职业技能的关系两个相互联系的问题分歧较大。(注:参见黎国智:“变革和创新我国法理学”;沈国明:“法学研究要关注向市场化过渡的过程”;孙国华、张曙光:“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宏观思考”等文,载刘升平、冯治良主编:《走向二十一世纪的法理学》,云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来,葛洪义、尹伊军、谢晖、邱本等关于“法学家文化品位”的争论,参见《法学》1992年第1期、1993年第11期、1994年第1、4、5、7期、1995年第1期等。)这种分歧表面上看是法理学界对理论与实际的关系以及理论界参与现实的方式存在不同的看法,实际上,有些学者、特别是法律实务部门和部门法学的学者,还多多少少地存在对理论形式的抽象性的怀疑。人们期待我国法理学能够对部门法学、法制实践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因而,比较集中的批评意见也就是指责法理学已经严重脱离实际。在许多人看来,法理学的进步应该体现在理论对现实的指导性上。由此,法学界有些人士,甚至不少是法理学学者都在呼吁法理学要“理论结合实际”,将法理学发展、进步的希望寄托在研究具体问题、特别是与社会主义法制实践紧密结合的具体的现实问题上。言内之意,法理学的研究重心应该由“抽象”转为“具体”,不能再继续这样“抽象”下去。本文对法理学已经脱离实际的结论并无异议,也反对理论上的娇柔做作、无病呻吟、故弄玄虚,但是不赞成有些学者指出的解决这个问题的思路。我有一个粗浅的认识:法理学所面临的问题本质上不是法理学所独有的,而是我国所有法学学科的共同问题。这个问题的关节点,也不是法理学乃至法学的实践性不强,而是这些学科的理论性不充分,以至于没有能力应对现实。理论不充分的极端的表现,在法学各应用学科上就体现为有的人对基础理论毫无来由的轻视、敌视、无知,缺乏自己解决本学科范围内法理学问题的自觉意识;在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领域内,则体现在不少法理学者对自身的理论结合实际的能力缺乏信心。而这两种情况都源于缺乏对法理学学科范围自觉的批判-知识范围的确定。所以,法理学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似乎还不完全是现实性不足(这当然也是一个重要问题),而是由于理论的不充分所导致的法理学、甚至整个法学在中国都在向“对策学”方向的发展,以及对法学所抱的实用主义的非科学的态度。

鉴于此,笔者感到,如果能够对法律的理论与方法进行总体角度上的检视,探讨、说明法理学(不是作为一个学科的法理学,而是作为全部法学的基础内容的法理学)的“科学性”之成立条件、内容及其界限,或许能够为法理学理论与法治建设实际的结合提供一些有益的探索。

二、法律理论的普遍性

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的第一个条件就是它的理论性,即法理学必须是说理的,有理论根据的,符合理论思维的基本规范。所有的具有科学性质的法学学科都是以理论为基础的。法律理论的普遍性在此就是指所有的法学知识领域都离不开理论思维。同时,由于理论思维面对的问题也是普遍的,所以,理论本身具有历史的普遍(连续)性。在这个意义上,对学术研究而言,只有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之分,而没有是否需要理论思维之别;而理论思维能力的强弱,则取决于它对理论的普遍性的洞察、自觉与把握,以及将一般的社会理论转化为法律理论的能力。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一层含义是指:理论是各个法学学科的精神基础。法律理论不是神秘的东西,而是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日常精神活动的结果,更是法理学的直接的研究成果。本来,作为一个法律和法学工作者,无论专业领域存在多大的区别,我们每个人每天(至少在正常的工作日)都需要思考各种各样、或具体或抽象的法律问题。例如,律师会考虑如何根据法律规定,更有效地维护他的当事人的利益;法官则会考虑律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否成立;法学教师要设法把有关法律的知识组织成为一套能够让学生掌握的符合逻辑的口语系统;法学研究者更需要思考法律的原理。思考一般是由具体问题开始,逐渐转为抽象。当这种思考达到了一定的规范标准,上升到一定的抽象层次和系统性,则成为理论。所以,我以为理论本来不应该是神秘的,而是相当日常化的活动的结果。作为一门科学的法理学,与其他法律法学领域相比,首要区别就在于思维形式上:法理学的思考形式主要是“关于法律的理论”;而其他法学学科和法律实践者则主要是“根据法律的思考”,理性的思考者都需要把自己的思考转化为理论自觉。更准确地说,法律理论是每一个成熟的法学学科必不可少的精神支撑。

那么,为什么法律理论后来被划入一个单独的知识领域并在我国法学界常常成为批评的对象?这可能是经过理论的长期积累引起的社会分工的结果。人文社会科学的主要工作就是对“本文的意义”进行诠释,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之一,显然也离不开对法律和法律思想的诠释。在知识与思想的历史演进的过程中,人们对法律的思考最初肯定不是一个专业化的阶层的特权,因为早期的经典性的法律思想几乎都是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家的产品。后来,经过不断诠释和思想积累,才发展出分门别类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发展出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理论体系,发展出法理学、刑法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各学科的分类。说明这样一个本是常识的东西,是想指出:学科划分固然体现了人类思维能力的进步,但是,强制性的社会分工又将本是同根生的东西转化为看上去似乎不相干的东西。每个学科都在自己的领域内独立发展。这种情况下,过于强调分工的话,其结果必然是加剧了学科的分化和彼此之间的隔膜,进而忽视了本学科赖以存在的思想理论基础。本来,“关于法律的理论”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是互补的关系,现在似乎“根据法律的思考”才有“合法性”,“关于法律的理论”则成为多余的、奢侈的、休闲性的。作为知识发展的结果的学科划分,现在在一定意义上已经成为制约学术进步的障碍。所以,作为学术进步标志的学科划分尽管不无其合理成分,但客观上非常容易给人一种误导:法理学或者其他理论法学是以理论研究为中心的,而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理论性至少不很重要,“应用法学”的称谓即是明证。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即使不是错误的,也是似是而非的,因为缺乏理论内涵的东西,是不可能在“科学”层面上存在的。相信部门法学者也同意这个意见。然而,更普遍的情况是,有的学者往往认为,部门法学的理论问题应该由法理学来解决,而法理学如果缺乏解决这些问题的能力,就是不成熟或者不够成熟,就是“幼稚”和“落后”。

把分工转化为学科的片面性是我们这个时代一个重要的文化特征。比较而言,法学界中的前辈多注重知识的综合性(我的一位同事曾告诉我,他在武汉大学读博士时,他的导师、著名法学家韩德培先生就再三告戒他们注意研究法理学,提高自己的理论素养),而年轻学者则越来越受到学科界限的限制。具体一些地说:法理学作为一门专门的研究理论的学科,自然应该以思想的整理和探索为己任。这本来无可非议。但是,在这个被韦伯称为“形式合理性”的社会,知识不再仅仅属于、甚至主要不属于精神进步的范畴,思想与知识分离,知识日益成为追求物质需要的现实的工具。法律思想与法律也在分离,法律更多地成为一种技能,法律思想则成为一种奢侈品。当然,从理论研究者的角度,理论自身的矫情,也影响到法理学的现实性。1995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一部名为《诠释与过度诠释》的书,本书的几位作者,意大利的艾柯、美国的罗蒂、卡勒等人,围绕“本文意义”的界限的轰动性讨论,也说明了这个问题。但是,导致忽视理论的更致命的原因则是社会分工与学科分化:从法律实务者的角度看,法理学似乎没有什么实际的功用。李达先生几十年前就说过:“法理学的研究,在中国这样不发达,据我看来,主要是由于法学家们不予重视,好象认为是一个冷门。教者不感兴趣,学生也勉强听讲。因为应考试、做法官或律师,都不需要法理学。”(注:李达:《法理学大纲》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12页。)现在看来,这种忽视理论的现象是相当短视和危险的。其危险性就在于:法律可能因此被主观随意地视为一种统治的(对有权力者而言)、谋生的(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工具:“关于法律的思考”被“根据法律的思考”所取代。这个时候,法学就已丧失了作为科学的基本特征和最低限度的思想性。

法律理论的普遍性的第二层含义则是它的历史性,即理论具有普遍的历史连续性。“关于法律的思考”必然是从更为广泛的社会历史角度和更为整体性的思想理论层面把握法律现象。从社会历史角度解释法律现象不仅是历史唯物主义法律观的思想特征,而且也是大多数社会理论的特点。需要讨论的一个前提性问题是:法学和法理学有没有普遍性,即历史上的、外国的法律理论与“我们的”法律理论是什么关系?我的粗浅认识是:现实中的法律确实有国界之分,法学却应该是跨国的,超越历史界限的。尽管实际上法学总要受到本国特定历史文化法律条件的限制,但是,任何一个“真正的问题”都应该是具有一般的普遍的真理性。举一个人们在逻辑思维中经常提到的、带有些诡辩色彩的例子:“法学具有民族性,不同民族的法律思想只属于该民族”。这句话的内容即使是真理性的,作为一个真实(假定)的判断,仍然是具有普遍性和现实意义的。因为它可以成为不同肤色的法学家进一步思考的基础,其中不乏对各民族法学思维的现实的针对性。因此,也就不难理解,法学的理论性问题或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似曾相似的,也就是在我们之前,早已有人在思考。例如所谓罪刑法定、无罪推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权利本位等等。只要我们是尊重人类法律文化遗产的,只要我们乐意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就始终需要借鉴他人和前人的研究成果。

现在,有的学者对法律学术出版界和法学期刊大量介绍其他国家法律思想、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以及其他学科的思想理论是非常不满意的,对学术著作中大量引用他人成果也不以为然。或者认为这是“从书本到书本”的教条主义、拿来主义、“食洋、食古不化”的表现,或者认为,他山之玉,最多具有借鉴意义。这种观点,我以为似乎也可以商榷。作为学术研究,法理学的特点之一就在于吸收他人理论成果,接过前人的接力棒,向前面的目标继续奔跑。即使是面对新的法律制度,也非常需要借鉴他人的思想成果加以梳理。而如果不论前人有无相关研究成果,或者只相信自己的直接经验,或者海阔天空地杜撰一番,在学术角度上,似完全不可取。

法理学成果是具有历史连续性的。他们不是一个个彼此分离的、需要时可以相互转借的东西。每一种思想领域的重大成果,都有它的历史渊源,都是以往思想成果的发展,并且仍然可能继续开创新的历史。所以,思想是成体系的、渊远流长的。这种思想的整体性是不容忽视的。也就是说,任何一个真正的法理学的问题,作为一个问题,并不总是直接来源于实践经验,来源于法律实践中的具体现象问题。经典的问题或更经常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思想家凭借他敏锐的洞察力揭示出来的。例如著名的韦伯问题(注:韦伯认为形式合理性(包括形式合理性的法律)是西方特有的文化特征,是资本主义产生于欧洲的深层原因。但是,形式合理性的发展带来的却是严重的实质的不合理。)、斯密问题。(注:亚当。斯密的经济学理论中的人是具有严重利己主义倾向的,而伦理学中的人又是具有利他精神的。从而提出了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中的人的双重人格问题。)后来者不过是借助前人的概念工具和问题意识把自己时代的问题再现出来。这个时候,理论研究必然从抽象问题开始。所以,法理学研究需要立足于每一个思想体系的整体性及其研究问题的思路,需要服从整个理论体系的整体思路,或者是对这个整体思路的有根据的改进。因此,法律思想的多元性虽然是不可避免的,但是这种多元性必须是有根据的。而且,“关于法律的理论”中,“根据”往往是在法律之外。那种或者认为能够撇开理论的历史源流,或者认为仅仅根据现实法律规则,就可以随便提出一些观点,甚至可以给整个法学建立起一种具有统一的理论指导功能的法理学理论的乐观倾向,根本上是没根据的。

三、法律方法的“科学”性

这里所说的法律方法,是指对法律进行系统的理论思考的方法。(注:德国、日本等国家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法学界一般所说的“法学方法”,通常是指法律职业者在职业行为中思考、处理案件的方法。本文所说的法律方法与其略有区别。)法律方法的科学性是法理学作为一门科学存在和发展的第二个条件。它着重在三个层面上解决两个问题。三个层面是:1,法理学作为一个社会科学门类所决定的法律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了社会科学方法的共性;2,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的门类之一,与其他社会科学方法的区别。这个层面体现的是法律方法的特性;3,法理学的思维视界所决定的“关于法律的思考”与“根据法律的思考”之间的区别。两个问题是:第一,作为法理学研究对象的法律现象的客观性问题;第二,法理学研究方法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

第9篇:科学观与科学方法论范文

           [关键词] 费耶阿本德 ssk 后现代 科学知识观

abstract: “farewell to reason” presents for feyerabend’s fiery historicist perspectives of science and knowledge, while “manufacture of knowledge” manifests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perspectives of science and knowledge for the social constructivism of ssk. the transforming route between these two relations points out the inevitable direction to the postmodern perspectives of science. it has not been enhancing the dialectic coherence of between science and humanities, but retained a result of chaotic disaster by the anti-scientism and anti-rationalism of its para-culturalism.

             key-words: feyerabend,ssk,postmodern, perspectives of science

费耶阿本德与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的思想共同构筑了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重要内容及其激进趋向,他们都唱着后现代性的主题曲。但由于处于不同的时代,归属于不同的学术派别,就必然会有不同的思想特色,其科学知识观也会有代际区分和学派差异。

一、费耶阿本德的激进历史主义科学知识观

从理论多元主义到方法论多元主义,再到文化多元主义,这是费耶阿本德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一条主要线索。其科学知识观主要特征如下:

其一,主张科学方法多元论。逻辑经验主义认为,“一切有关实在的陈述原则上必须通过观察命题的检验”。[1] 与波普尔等相一致,费耶阿本德指出,观察与理论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具体的境域条件,用于判决理论的观察证据其实早被“玷污”或“污染”了,不存在所谓的中立性观察命题和判定命题意义的“经验证实原则”。另一方面,可观察性与不可观察性的解释依赖于学科研究前沿的边界条件,可观察物与不可观察物的区别也取决于科学分类的目的。“观察负荷理论”命题给逻辑经验主义带来了沉重打击,正如夏佩尔所说的,“困难的焦点就是理论-观察区分的失败;而这个脆弱的支柱的倒塌,必然导致整个殿堂的崩溃。”[2]

逻辑经验主义的经验可证实性原则要求理论与经验事实、实验证据保持完全的一致性,费氏对此极力加以反对,并以“反一致”和“反归纳”原则引申出“多元方法论”,认为理论的发现及转换具有格式塔式的心理-历史境域,科学理论之间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是“不可通约的”。夏佩尔后来把观察负荷理论的原则及其进一步发展出的“不可比”命题统称为费耶阿本德—库恩方法。[3] 费氏视这种一致性要求为“经验主义的本质”,并对此持否定态度,他批评道:“没有一个理论会同其领域中的全部事实都相符,但该受诘难的并非总是理论。”[4] 费氏指出,不一致才符合科学史的实际情况。他一再强调“反规则”的重要作用,认为“反归纳既是一个事实——离开它科学不可能存在——又是科学游戏中一种正规的且非常需要的行动。”[5] 费氏以“反归纳”原则为矛头,直指逻辑经验主义的意义指称理论,并进而引申出自己的方法论,指出“一切方法论、甚至最明白不过的方法论都有其局限性。”[6] 从而宣称“只有一条原理,它在一切景况下和人类发展的一切阶段上都可以加以维护。这条原理就是:怎么都行。”[7] 至此,传统的教条主义方法论真正地被彻底解构了。

其二,主张“告别理性”,消解科学知识与非科学知识的界限。科学划界问题是逻辑主义科学知识观的核心问题。在维也纳学派看来,科学划界标准为“可证实性”,而在波普尔那里则是“可证伪性”,到费耶阿本德则消解了这一问题。他认为,普适的理论、方法与标准实际上并不存在,科学划界标准因而必然具有相对性。“科学到处被非科学的方法和非科学的成果所丰富,而经常被视为科学本质部分的程序却被暗暗地放弃或取代了。”[8] 对什么是科学的问题,费氏发展了库恩所注重的非理性因素方面,主张重视社会心理等因素,并强调是否科学知识要通过外行乃至社会公众举手来表决。在他看来,科学只是一种与巫术、迷信无异的文化传统而已,因此主张科学与非科学平权。然而,他实际上偏向于非科学一边,并公开支持包括灵学、巫术和其它伪科学在内的各种非科学活动。他甚至宣称“理性是个大灾难。是告别它的时候了。”[9] 科学作为无政府主义的事业,非理性主义是必要的,科学发展其实“怎么都行”。

此外,费氏主张文化多元主义,猛烈地抨击西方中心主义和科学文化单一主义。

二、ssk的后现代科学知识观

库恩的历史主义科学知识观是ssk的重要思想来源。在经典知识社会学和传统科学社会学的基础上,ssk“借助语言哲学和文化人类学思想视角,对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进行‘激进’解读,恢复其中蕴涵的相对主义立场。”[9] 在此基础上,ssk提出了“后现代建构主义科学知识观”。以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的相关观点为主要代表,其要点可归结为“实验室研究纲领”和“行动者网络理论(ant)”。两者持有相同的科学知识观,即认为科学知识本质上是社会建构的结果。

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最早提出了“实验室研究纲领”,其激进的相对主义科学知识观可视为后现代科学知识观晚近的重要代表。他们在科学认识论“社会学转向”基础上引发了科学文化研究的“人类学转向”。“实验室研究纲领”在拉图尔和伍尔加合著的《实验室生活》与诺尔—塞蒂纳的《制造知识》被提出以后,“成了科学知识社会学的一个著名亚纲领,并在八十年代一度主导了科学建构论的发展方向”。[10]

拉图尔认定科学事实是社会建构出来的。他指出“实验室活动的观察揭示出,事实的‘外在’特征实际上却是实验室工作的结果。”[11]科学活动决不是“关于自然”的,而是建构实在的激烈战斗。“实验室研究”纲领揭示出了科学知识的社会本质,即科学事实是人为的结果,其外在性或客观性是实践建构的产物,也可以说是物质利益斗争的结果。

拉图尔的“行动者网络理论(ant)”认为,获取知识的方法原则有三:去跟随在行动中的科学家,去追踪一个陈述的构造历史过程,以及跟踪科学活动中各种各样的社会资源与关系网。[12] 根据ant,“真正从事科学的人们并不都坐在实验室里,相反,实验科学家的存在只是因为有更多的人在实验室以外的其他地方从事科学。”[13] 在大科学时代,科学作为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社会因素已经成为其可能的决定性力量。显然,ant丰富和捍卫了ssk,推进了建构主义科学知识观的发展。

三、费氏与ssk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比较与评析

在科学知识观上,费氏与ssk至少存在着以下一致性:

其一是反基础主义。费氏认为,没有永恒不变的知识基础,科学认识服从于历史主义语境的实践性原则。拉图尔认为,“认识论方面的有效性或正确性结果不能与社会学上的决策理念相分离”。[14] 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都把科学的客观事实看作是科学活动的建构结果,把实验室比作生产线和制造车间以及利益争夺的战场,从根本上取消了客观真理、否定了科学的认识论基础。

其二是反普遍主义。费氏反一致主义的多元论及相对主义的实质是反普遍主义。他认为,“构成科学的事件与结果没有普遍的结构;……成功的研究并没有普遍的标准,……。”[15] 拉图尔认为,科学活动的实质在于劝服读者并使之确信,客观事实乃是实践科学家在利益合作和意见磋商过程中的折衷结果。诺尔—塞蒂纳认为“科学研究的成果是由特定的活动者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里构造和商谈出来的”。[16] 这实际上与费氏是一致的。

其三是反表象主义。在科学知识观上,表象主义与科学概念的指称理论、意义的先验论、真理的客观主义、知识的确定性及一致主义紧密相关。费氏和ssk体现出对表象主义的极大敌视和否定。前者认为,“我们必须怀疑即使以某种程度的准确性描述了世界的特定阶段的基本规律,也不是绝对正确的。”[17] 与费氏一样,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的科学知识的社会建构主义观点体现出强烈的反表象主义态度。

其四是极端相对主义。相对主义“作为一个反对思想专制的武器和一个批判科学的手段一直持续于整个文艺复兴运动而且在今天还相当时兴”。[18] 对相对主义和多元主义的强调作为后现代主义的共同特征,也是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题中应有之义。激进的、否定的、怀疑的后现代主义表征了相对主义的极端。费氏和拉图尔、诺尔—塞蒂纳作为激进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代表人物,他们的思想都蕴涵和充满了极端相对主义的同质色调。费氏的“怎么都行”已经成为相对主义的标语性口号,而ssk的“实验室研究”纲领则进一步把社会建构论的相对主义推进到了认识论的死胡同。

费氏与ssk的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差异至少有以下几点:

其一是“局内人”和“局外人”两种角色的不同。费氏被西方众多学者称为“科学家式的哲学家”,其科学哲学在很大程度上倾向于拉卡托斯所谓的“内史”范畴。作为科学哲学界的最大异端,费氏以现代科学哲学的终结者自居,可以说他是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局内人”。而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接受过人类学的专业训练,他们遵循着哲学的实践转向,以人类学的最新成果参与对科学的社会研究工程,更多地像“局外人看科学”,是科学知识观中典型的 “局外人”角色。

其二是解释学与修辞学两种转向的不同。“解释学转向”是后现代主义在科学哲学领域中的诞生标志。“修辞学转向”是对“解释学转向”的发展。费氏进一步推进了库恩科学知识观的后现代“解释学”转向。而拉图尔和诺尔—塞蒂纳的思想则体现了后现代科学知识观的“修辞学”转向。“实验室研究”纲领强调“进入科学的内容和深入科学协商的微观层面”,充分运用“科学文本与话语分析”方法,显示出强烈的“修辞学”研究倾向。[19]

其三是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的差别。费氏和第二代ssk分属理论与实践、历史与现实两种进路。具体而言,前者主要使用哲学的抽象方法来对科学史进行研究,大体上是理论的、历史的进路。而拉图尔则从现实中就地取材,采取了实践化的路径。诺尔—塞蒂纳是“实践转向”的倡导者,发展了后现代科学元堪的实践进路。

其四是宏观和微观两种研究方法和视角。从“视角主义”的观点看,后现代科学知识观可以区分出两个研究框架。科学哲学的专业框架总体上是宏观式的研究视角。历史主义科学哲学以历史语境论与社会心理主义为主旨,使科学哲学与科学史个案研究紧密相连,更强调科学史的整体有机性,是一种典型的宏观科学知识观。在ssk学科的内部发展中,存在着宏观框架向微观层次的分期过渡。以爱丁堡学派和巴斯学派为主的第一代ssk学派大致是“宏观视野式的”,而第二代ssk科学人类学研究则主要是微观取向的。

现代科学知识观以逻辑经验主义的“标准科学知识观”为主要代表,其本质上是理性主义的。如果说波普尔对此予以了致命的打击,库恩促成了科学哲学的转折,费氏则进一步促进了科学认识论和知识论从现代性向后现代性的演变。这两大演变有学者称之为“后现代性理论的演变”标志。[20] 费氏“告别理性”的激进科学知识观把问题焦点引向了后现代性的否定、解构、游戏的层面,成了ssk后现代建构主义科学知识观的直接基础。显然,到库恩已显示出科学知识观上的非理性主义倾向,到费氏就更为激进,他进一步把库恩科学知识观的社会心理等因素加以强调,使之因而更具相对主义色彩,之后又被ssk学派所继承,并更进一步地加以推进与发挥。ssk的社会建构主义以“强有力的证据”证明科学知识无非是由各种社会因素所制约并被“制造”出来的,其实质上是沿着费氏的路线继续对科学知识的非理性因素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解蔽。不难理解,ssk的科学知识观比“告别理性”之后的费氏科学知识观对理性的排除更为有力和彻底。后现代科学知识观作为对现代科学的时代反思,并对科学知识观自身予以反思,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然而,其以极端的形式否定了科学理性的重大作用,最终以泛文化的多元主义把人文抬升到不应有的地位,而走向了歧途,费氏因此被人们称为“科学的最坏的敌人”,拉图尔在“科学大战”作为最令人注目的ssk代表人物,而被视为反科学主义的代言人,两者在科学知识观上一脉相承,在科学和人文的关系问题上,都表征了人文主义的复归与伸张。但是,由于其观点上过于激进而无助于问题的解决。相反地,会招致人文主义思想的自我否定,进一步加剧科学与人文的对峙与冲突。

参 考 文 献

[1] 洪谦.论逻辑经验主义[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89

[2] [3] 夏佩尔.理由与求知[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166, 123-124

[4][5][6][7] 费耶阿本德.反对方法[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31, 44,10,6

[8] 费耶阿本德.自由社会中的科学[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0.113

[9][10] 赵万里.科学的社会建构[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c7, 194

[11][14] latour, bruno&steve woolgar. laboratory life. princeton,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1979] .182, 121

[12][13] latour, bruno. science in action. 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7. 103,162

[15] [17] [18] 费耶阿本德.告别理性[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31,138,20

[16] 诺尔-塞蒂纳.制造知识——建构主义与科学的与境性[m].上海:东方出版社,200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