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精选(九篇)

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

第1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政府在农村医疗保障中责任缺失。第一,政府主体责任不明确。从医疗保险的特殊性来看,农村医疗保障具有公共产品的特点,它是促进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制度。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公共产品的供给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的参与和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的根本前提,承担农村医疗保障责任的主要是国家,其次是社会。如果农村医疗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个人平均缴纳的费用,这就不是社会保障而是“自我保障”。然而,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的主导责任是缺位的,这主要体现在政府医疗保障体系的结构失衡。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同时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医疗费用总数的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第二,政府财政投入不足。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然而,当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所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资金投入,特别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由于财政有限,国家在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主要集中于城市医院的建设,对农村卫生院的投资很少,所以农村卫生院的设备简陋,人员素质不高。

(二)农民对制度的不认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试点中取得的成绩是可以肯定的,但是很多问题也随之出现。第一,农民主动参加合作医疗的意愿较低。合作医疗提供的保障范围较窄、保障水平低,无法为大多数参加者提供较高的补偿。由于乱收费、乱集资现象的存在使得农民对主管部门不信任。很多农民怕交了钱不能受益,也害怕出现“领导干部吃好药,农民群众吃草药”的现象。另外,农民对合作医疗政策、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不甚了解,也是原因之一。第二,农民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国家规定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这就体现出其制度本身存在的弊端:身体健康状况差,疾病风险大的农民,倾向于参加合作医疗;而身体健康、疾病风险小的农民,利用医疗服务的概率低,预期效用低,因而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如果参与合作医疗的多为健康状况差的人,那么医疗基金的使用必定加大,可能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陷入入不敷出的困境,抗风险的能力更小,整个制度将难以正常运行。第三,合作医疗基金筹集困难。合作医疗基金的主要来源是农民自己筹资,但农民大多数位于贫困地区,收入水平相对较低,其经济收入只能满足基本生活需要,几乎没有多余的资金可以投入到合作医疗中。第四,许多基层干部本身对医疗保障制度在认识上有所偏差,还有一些干部甚至对合作医疗制度有畏难情绪,认为收费难、管理运作难、使群众满意更难,所以在推广合作医疗的过程中缺乏主动性,这些问题致使大多数农民对农村医疗保障仍然抱着观望的态度,影响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法律制度的缺失。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单独的法律法规出台,专门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问题,只是正在一些农村地区进行试点,并出台了一些相关意见。如,2003年1月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规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概念及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2003年12月卫生部、民政部等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充分肯定了创建新型合作医疗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作用,并提出试点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但是上述意见只在宏观层次具有指导意义,本身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可以说,我国目前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立法滞后势必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仅仅依靠政策规定和行政手段推行,则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机制相当薄弱。例如,筹资机制,尽管中央政府明确表示将对农村医疗给予资金扶持,但关于扶持比例是多少、资金如何到位等这一系列问题缺乏相应的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主要是地方政府使用其行政手段加以实施。而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来确保政府为农村医疗保障投入配套和充足的经济资源,致使政府投入资金常常不能到位,这就使得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失去了最基本的保证。由于缺乏法律意义上的严格管理与监督机制,农村医疗保障资金运作效率不高,透明度低,出现了诸如挪用、截流医疗保障资金的行为,导致农民对以新型合作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缺乏热情。

二、重构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一)差异化的农村医疗保障模式。我国农村医疗保障的模式主要有福利型、风险型、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福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通过较少的资金筹集,解决日常普通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即“保小不保大”;风险型合作医疗,其特点是集中有限的资金对因病遭受重大损失、面临因病致贫危险的农民予以帮助,其抗风险能力强,能减轻高额医疗费用对农民家庭的负担;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这是在福利型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引进机制形成的一种合作医疗形式,它可以解决多数人的小伤小病,减轻了群众的负担,受到大多数农民的拥护。由于我国东中西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很大,因此应根据不同的模式建立不同的农村医疗保障形式:其一,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制度。对于经济比较发达的东部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已经不只满足于风险型的合作医疗,对医疗保障的福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可以采取福利风险型合作医疗的模式。同时,可以将农村的医疗保障纳入城市医疗保障体系,取消城乡之间的界限,这样可以拓宽医疗保障基金的来源,扩大医疗保障的覆盖面,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其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在我国中部地区,适用风险型医疗保障制度,可以使用和推广以乡村卫生院为中心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制度,其主要资金来源包括村集体卫生保障基金、农民个人互助和国家投入的基金。其三,风险型合作医疗制度。西部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程度不高,农民收入水平低,最迫切需要解决的是大病、重病对他们的打击。因此,采用风险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明确政府责任。首先,基于在低水平的经济发展条件下要迅速推进工业化进程的考虑,国家为解决工业化所需的资金问题,不得已采取暂时牺牲农民利益的做法,待国家实现了工业化以后再来解决农民问题,这种二元结构的社会经济政策所导致的城乡差别巨大的客观现实,短期内不可能使城乡医疗保障制度完全统一起来,城乡之间医疗保障范围与水平的差距是长期存在的。但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低,因此作为公共产品的医疗保障不应该仅仅局限于城镇居民,更要面向广大农村。从某种意义上说,农民比城镇职工更需要国家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支持与保护。这是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使整个社会都能获得最大收益的公共投资。其次,建立面向全体国民尤其是农民的医疗保障体制,也有利于维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此外,随着我国不断向城市化发展的趋势,农村人口持续不断地向城镇迁移,如果不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势必对城镇医疗保障制度造成巨大冲击,影响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所以,在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上,政府不仅应充分发挥政府财政对预防保健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支持作用,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更重要的是应引起政府对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将农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

(三)基金筹集与管理机构设置

第2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区)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即规定男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5年,女性职工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20年,其退休时才有资格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人员,则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仅以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为例,进一步理解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主要内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1条,本规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的人员,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规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前款规定年限的,由本人一次性补足应当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71条,本规定从2001年4月1日起施行[1]。对上述规定,本文的理解如下:

1.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必须达到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者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也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若当前,我国大部分省、直辖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最低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例如,北京市某企业职工,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是9年,2001年4月1日以前参加工作,2006年12月退休。由于该职工的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其退休后显然不能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现在,即使该职工愿意补足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由此可见,退休人员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前提条件是,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

2.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就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参加工作的,累计缴费年限男不满25年,女不满20年的,一次性结清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其退休后将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根据一些地方政府的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不一定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退休人员,一定能够获得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从这一结论可以看出,未来将有一些享受退休金的退休人员,不会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比养老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高,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比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范围狭窄。

二、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利弊分析

制度设计是一把“双刃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于退休人员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积极作用。

(1)可以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没有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的个人,可以在即将退休时,挂靠到某一家企业工作,缴纳一段时间基本医疗保险费,其退休后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设计,可以起到防止道德风险、防止个人逆向选择行为发生的作用。

(2)可以防止企业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如果一些地方政府不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有些企业就会不履行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有些企业就会在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企业没有即将退休的职工时,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样会使一些企业不愿意履行缴费义务,就会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依法、足额征缴。

(3)可以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一些地方政府设置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目的在于防止缴费年限比较短的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如果一个职工及其所在企业,只履行了几年的缴费义务,就可以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长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企业和职工来说,是不公平的。为了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有必要设置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

(4)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根据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未来将有一部分退休人员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会减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出,有利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积累。

2.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的消极作用。

(1)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规定得过于苛刻。笔者认为,我国一些地方政府设置的20年或25年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过长,条件过于苛刻,许多职工特别是低学历、低收入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年老退休时,可能会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将会成为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社会群体。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劳动者面临失业的风险比较大。目前,我国劳动市场处于劳动力供给严重大于需求的不均衡状态,劳动者在劳动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企业在劳动市场处于强势地位,劳动者时刻面临着被解雇的失业风险。劳动者失业后,就会失去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依托——企业,就会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因此,对于失业风险较大、失业频率较高的劳动者来说,其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可能性非常大。

第二,企业不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买方劳动市场条件下,一方面是劳动者难以找到工作,另一方面却是企业逃避依法承担的责任,不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不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例如,2006年3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资料显示,在过去4年对9680户缴费单位进行的专项审计显示,64.54%的被审计单位存在漏、逃社会保险费问题。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有关人士介绍,缴费单位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要方法是在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上做手脚,有的单位只给部分职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而以各种理由不给临时工、外地城镇职工、季节工、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劳动者受雇于企业,即使知道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不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就会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企业不依法履行缴费义务,劳动者退休后自然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第三,政府执法监察的力度不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执法、监察的不到位,导致一些劳动者即使有在企业工作的年限,但是由于企业未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会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如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进一步加强执法、监察的力度,未来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群体中,这部分人将会占很大比例。这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反过来,政府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不利,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比较低。目前,我国法定退休年龄是男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2]。随着我国教育制度的延长,劳动者实际就业的平均劳动年龄大约为20岁。这也就是说,即使个人在劳动年龄内不间断工作,其工作年限大约有30—40年。20年或25年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实际上意味着个人在劳动年龄内需要用大约50%—70%的时间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其退休后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就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样严格的缴费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对大多数劳动者来说,是难以达到的。

(2)苛刻的受益条件,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相悖。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制度的“低保障、广覆盖”[3],使更多的人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累计缴费男性满25年、女性满20年的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无疑会使许多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在年老退休、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时,由于达不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80%用于支付退休人员的医药费。根据个人生命周期理论,个人医疗消费的80%是在退休后的时间里花费的。可见,社会群体中,最需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的人群是退休人员。大量退休人员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固然可减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减少政府财政支出的压力,但却加重了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经济负担,影响到退休人员的生活,给退休人员造成比较大的心理压力,从而导致退休人员因病致贫、病困交加。

(3)苛刻的受益条件,对于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是不公平的。对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个人来说,其单位已经履行了缴费义务。企业现期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主要用于目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费用支出(即现收现付),而当其职工退休时,却因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对于个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20年的女性职工或者不满25年的男性职工,其退休时,只能一次性结清个人账户的资金,不再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对于个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例如,对于履行了18年缴费义务的女职工和23年缴费义务的男职工来说,他们同其他劳动者一样,长期履行了缴费义务,只是由于达不到苛刻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而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显然,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制度设计对于大部分劳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可以预期,未来会有许多劳动者由于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而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4)苛刻的受益条件,会促使劳动者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于失业风险较高的劳动者群体来说,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预期个人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条件,就会主动放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就会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损失。劳动者失业后,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不意味着这些人年老以后,就不需要花钱看病了。当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人员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时,依然需要国家提供医疗救助的保障。我国的家庭结构正在逐步缩小,原来几个子女供养1个老人的人口结构,正在逐步向1个子女供养几个老人的人口结构转化。在这种情况下,个人面临的疾病风险,难以通过家庭成员的互济互助加以分散,其医疗费用的最终承担者只能是国家,政府的负担并没有减轻。

三、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规定的改进措施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利弊分析,笔者认为,有必要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苛刻的受益条件,降低履行缴费义务的年限,可以将履行缴费义务的时间降低为累计缴费满15年,该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同养老保险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相同,可以方便管理,降低管理成本。这一受益资格条件的时间限制也是适度的,是企业和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目标,更适合政府实现全民保障的长远目标。这样设计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这一受益资格的时间限制,大约相当于劳动年龄的1/3—1/4,是劳动者可以接受的,也是劳动者较容易达到的,可以激励劳动者积极履行缴费义务,。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制度的保障。同20年或2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相比,设置15年的累计缴费年限可以使劳动者比较容易达到规定的受益资格条件,可以使更多的劳动者退休后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适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低保障、广覆盖”的发展目标。

2.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来源是企业缴纳的费用。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鼓励职工监督企业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来源,从而形成制度运作的良性循环。

3.设置15年的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条件,可以实现制度设计的公平。这样,既可以防止只履行几年缴费义务的个人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也可以防止个人因担心缴费年限过长、达不到受益资格条件的规定,而不愿意再履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四、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实施的制度建设

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受益资格条件的限制,并不意味着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尽善尽美的,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促进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良性运作。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是将职工和用人单位直接联系在一起筹集资金的,如果用人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使职工个人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缴费。鉴于企业在履行缴费义务中的特殊作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进一步强化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尽快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随着劳动者就业难度的加大,许多劳动者到外资、合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工作。这部分劳动者到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就业,即使履行了劳动的义务,但是,由于用人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这些劳动者同样面临着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资格的风险。由此,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尤其是扩大非公有制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非公有制企业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者退休后才能达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受益资格条件,才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否则,即使劳动者履行了20年或25年的劳动义务,而没有依法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

3.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方式。目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主要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缺乏有效的缴费渠道,如果个人不在企业工作,即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也没有缴费的渠道。这就意味着,劳动者一旦失业、中断缴费,就有可能丧失基本医疗保险受益的资格,这对于失业风险比较大的社会群体来说,是不公平的。失业风险比较大的人员,本来就没有工资收入,再无法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会进一步加剧这些人员的贫困化,会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贫富差距。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允许中断缴费的个人、失业人员、钟点工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的作用,创新制度规范,扩展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方式,可以委托各地人才交流中心等管理机构,个人、钟点工、失业人员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手续,使愿意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个人拥有依法缴费的依托,使这些人员年老以后能够获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障,这也体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计的公平。

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如果企业可以随意解雇职工,而不需要付出较高的成本,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就会处于不断被解雇的不确定状态,其达不到基本医疗保险受益条件的可能性比较高。为了保护这部分职工的利益,国家有必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3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论文摘要:“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解决了我国医疗保障制度覆盖面不足引发的公平问题,但是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并存将引发新的不公平问题。建议将底线公平理念引入“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中,强调政府的基本责任,在追求适度公平的前提下同步发展多种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体系的叮持续发展。

论文关键词医疗保障全民医保公平

公平始终是社会发展中的热点话题,作为社会保障制度之一的医疗保障制度,公正是其存在的理念基础。然而我国医疗保障体系长期呈现出的碎片式制度结构,却与公平性目标相距甚远。2007年7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全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会议,总理指出:“目前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财政收入增加较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条件基本具备,时机已经成熟。”这标志着我国政府决定以解决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医疗保障为突破口,开始“全民医保”的建设进程。这不仅意味着医疗保障制度从局部人群享有扩展到全民覆盖,同时也必然引出一个现实性与理论性并俱的问题,即该用何种公平的理念指导这次医疗保障制度变革,如何用一种恰当的公平视角来均衡多种制度并存带来的各种差异。

1“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前我国医疗保障itl0度的公平性问题

长期以来,对于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质疑不绝于耳,该制度的主要症结表现为保障的覆盖面不足,大量人群游离于医疗保障制度之外,暴露出了保障制度“有或无”层面上的公平问题。2003年第三次全国卫生服务调查分析报告显示,城乡共有30%贫困家庭的致贫原因是疾病或损伤,与此相呼应的是,79.1%的农村被调查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障,44.8%的城市被调查者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缺失的情况相当严重。

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是面向不同的人群阶段性地逐步发展起来的,是一个受益人群由少到多的过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步最早,从1994年的两江试点至2006年底,该制度覆盖人群达到近1.6亿,但是鉴于该制度目标人群的局限性,城镇大量无固定工作单位的非从业人员没有被纳入到制度中来,其中包括大量的老人、儿童、失业人员等弱势人群。虽然不少城市的政策文件中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自行参加该制度,但是缺乏单位参与筹资这一关键环节,加上“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必须同时加入”的限制,使得这些弱势人群凭借自己的能力想迈进制度的大门,显得格外困难。

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比,2003年开始试点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呈现出较快的发展速度,目前已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截至2007年9月30日该制度已经覆盖了7.26亿农民。。该制度的目标人群较为明确,旨在覆盖所有的农村居民,然而在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的社会环境之下,原本应该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的部分目标人群成为了新的制度外人群,出现了医疗保障制度的真空地带。

2“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缓和了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

“全民医保”目标提出之际,正是我国新一轮的卫生体制改革酝酿之时,2005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所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提出了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基本上是不成功的这个结论性意见j。正是这份报告的公布,引发了国内外学者对于卫生体制改革的激烈讨论。我国卫生体制改革走到了新的转折点,众多的医改思路也在此之际频频提出,其中建立“全民医保”的呼声逐渐成为主流声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是对医疗保障制度长期缺失作出的呼应。在该目标之下,2007年7月10日《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出台,此后79个城市陆续开始了试点。这项制度旨在覆盖2亿多城镇非就业居民,成为弥补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一个大缺口的重要制度。

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可见,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已经确立了城乡这三种制度作为我国的主体医疗保障制度的地位,三种制度同步发展,将成为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目标的具体路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标志着我国已经在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中消除了由于制度缺失带来的不公平,如果不考虑人口的流动和制度操作中的可及性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身的户籍状况或从业状况,与某种医疗保障制度建立起对应的联系。

3“全民医保”的内涵需要新的公平理念

什么是“全民医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这更像是一个新闻词汇而不是学术用语。从最早作为一种改革呼声,到现在引发的如火如荼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全民医保”基本上被理解为“全体国民都享有医疗保险制度”,甚至有人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立直接等同于“全民医保”目标的实现。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填补长期以来的制度空白固然是保证人人获得医疗保障的必要途径,但却并不是最终目标。事实上,“全民医保”目标有着更为丰富的制度内涵,并不能将其简单理解为医疗保障体系中新增了一项保险制度,而应当将其视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过程,其核心内容至少有两点,一是全面覆盖;二是同一受益标准J。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每个人都享有医疗保障制度,这只是“全民医保”第一阶段的目标,也是我国当前正在努力完成的工作;在每个人都获得医疗保障制度的基础上,保证人们能够平等地从制度中受益,这应当成为“全民医保”目标下隐含的更高层次的要求。

虽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效果的显现仍需时日,但是从制度的设计来看三种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间有着相当程度的差异。以郑州市为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是缴费基数的10%,2006年郑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8861元,平均每位参保职工每年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约1886元,200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50元,而郑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筹资标准则为每人每年9O元或330元,其间差异,可见一斑。在医疗保险中,筹资的差异必然会带来保障水平上的差异,如浙江省劳动保障部门公布的数据显示,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率大体为25%,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率大体为75%,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率平均在40%左右。

面对我国实现“全民医保”的必然趋势和多种制度之间存在差异的客观现实,有必要反思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指导理念。和西方福利国家建立的医疗保障制度不同,我国选择了利用多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来实现“全民医保”的目标,如何均衡各种制度之间的差异,在允许制度差异存在的情况下体现公平理念,是引人思考的一个深刻议题。

在改革的初期,我国并没有形成以全民为视角的改革思路,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也呈现出“各自为战”的局面,始终缺乏统一的价值目标和文化基础,社会各界人士对医疗保障制度框架设计与政策目标缺乏社会共识,改革目标含糊不清和充满歧义是卫生改革面临的最大问题J。这和最初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不无关系,作为我国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先行军,该制度当初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而被动发起的一项配套改革,并不能算是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变革。《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指出:“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从这个界定中不难看出,当初对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位的局限,使得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本身成为医疗保险的目的,颠倒了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关系。受到制度视角的局限,在对医疗保障制度公平问题的研究与思考中,人们往往选择某一种制度,用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险研究的思路来分析该政策微观运行效果,此时的医疗保障制度被简单等同于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障的公平问题被简化为医疗保险政策运行的公平问题,因此过度强化了医疗保障制度的卫生筹资功能,而淡化了其社会保障本质,公平问题的视角显得微观有余而宏观不足。

“全民医保”目标的提出,意味着将如何保障全体国民的医疗福利纳入到统一的政策视野,因而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公平理念用于制度体系的构建。

4“全民医保”目标下的底线公平理念

在“全民医保”的目标之中,一种新的公平理念~底线公平理念值得关注。社会保障的语境中,“底线”是指全社会除去个人之间的差异之外的一条基准线,这条线以下的部分是每一个公民的生活和发展中共同具有的部分,也是起码必备的部分,是基本权利必不可少的部分。每位公民在这条底线面前所具有的权利的一致性,就是“底线公平”一。如果将其映射到医疗卫生领域,底线可以被理解为人们的基本医疗保障需求,正如我国目前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都是一种强调“基本”的医疗保障制度,承诺对人们普遍的基本医疗需求进行保障。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底线”与“基本”之间可以进行相当程度的对应,但是底线并不能简单理解为“最低层次”。在医疗保障制度的语境中,“底线”更应该是就政府和社会必须保障的、必须承担的责任的意义而言的,它是责任的“底线”,需要政府在其中承担基本责任。因此,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各级政府都清晰地表达出了筹资的责任:即对这两种制度之下的每位参保人员,政府都给与基准水平上的补贴,而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中,那些更为弱势的人群(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可以在基准水平之上得到更多的政府补贴。

第4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问题;解决方法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属地化,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必然要求,它改变了原来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单位管理”的现状,在较高的层次上实行了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调剂,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增强了医疗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减轻了财政和企业的社会性负担,为劳动力合理流动创造了条件。同时,打破了过去公费、劳保医疗的界限,使所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都能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

一、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医疗保险政策体系中单病种结算已不适应医疗行为,待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实行的单病种结算标准,是一项较为科学的医疗结算模式,它便于客观准确的掌握每个病种治疗所需的平均医疗费用,但由于同一病种内病情程度的差异,尤其是个别综合病种的复杂性及同一病种治疗方法和服务项目的不同,再有少数医疗机构不能及时客观的反应真实的治疗情况,都给单病种结算制度带来诸多问题。

(二)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险合一

行业单位养老保险为省级统筹,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参加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五险合一。由于退休人员每年固定上涨工资,由于省直单位的退休涨工资并不于市级医疗直接挂钩,需每年等省级统筹的退休金数据下发后,才能统一申报退休人员的划拨基数,造成退休人员划拨基数变更滞后于非省直单位,加重信息中心及单位申报人员工作量,降低工作效率。

(三)基本医疗体系影响了行业单位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

由于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经济效益存在较大差距。即使是同一类型的不同企业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其职工收入也存在很大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这种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向。这就使得不同类型、不同企业之间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的医疗保险需求和不同的医疗消费支付能力。又因为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行“低水平、广覆盖”原则,实行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和给付待遇,在主要体现普遍公平保障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已经很难满足不同支付能力和医疗保障需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障需要。行业统筹时,行业单位患病职工门诊、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80%左右。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后,除办理了大连市门诊特殊病种人员外,余下人员门诊费用不予报销。而属地化后住院医疗的报销比例主要依托于药品目录,导致同病种不同用药的报销比例参差不齐,降低了行业单位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

二、意见及对策

(一)加大统筹范围

医疗保险应加大统筹范围,参保人员就医取消本市定点医院首诊就诊制,前往外市就医可加大个人起付标准及负担比例。

(二)坚持以人为本的医患关系,构建和谐、诚信的医疗保障体系

病人是一切医疗活动的主体,要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讲诚信,以质量为核心,多方位,多层面,多角度的为病人制定合理的治疗方案,首先以病情需要为前提,不顾实际情况,一味要求医疗高消费的做法不符合医保规定,有悖国情;而片面考虑经济利益、节省统筹费用,以致影响病人医疗质量的做法也不符合行医的诚信原则。

(三)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

第5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论文关键词 农村 合作医疗 法律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农村地区实行了新型的合作医疗制度,医疗法律保障体系也随之建立、得到逐步推广。我国农村的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是为新时代的农作合作医疗体系而服务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和农村特色,自实行以来,取得了优于传统医疗法律保障体制的效果。但是,新型医疗法律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足,并且随着市场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农村地区对于我国的战略意义愈加重大,农村地区医疗法律保障推行和完善的脚步显得相对落后,并没有跟上时代需求。

一、我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法律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一)立法主要服务于我国现行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我国的农村医疗形式主要有两种,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前者是计划经济时期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后,在我国农村地区实行的合作医疗制度。之所以称之为“新型”,“主要源于官方的正式文件,当然也与诸如‘市场经济体制’、‘个人权利’、‘依法治国’、‘医疗卫生的标准化和法制化’等时代观念密切相关,它隐含着与过去的‘落后’观念和做法相分离的意思。” “以大病统筹为主”是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制度定位,目的在于从看病吃药等费用方面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的难题。因此,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牵涉到两个基本方面,一是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二是对农民的医疗保障。现行的医疗法律保障体系正是围绕这两个基本方面展开,通过法律规章的明文硬性规定,将新型医疗制度落在农村各处,“然而,作为保障农村居民健康权的基本制度合作医疗仅仅规定在一些部门规章甚至政策中,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提高制度的刚性,已成为今后合作医疗发展的关键所在” ,换言之,农村医疗是我国医改的重要一环,切实关系到国家的问题、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制定、落实、推进和完善,则是农村医疗稳步、顺利开展的根本保障。

(二)医疗法律保障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

我国农村的医疗法律保障并不是由旧制沿袭下来、得到逐步完善的法律体系,而是围绕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新确立的法律制度。由于新型农村医疗开展的时间不长,相关的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也没有得到充分的推进。新型医疗改革扩充了几个方面:实行政府资助为主、农民缴费为辅的筹资机制;将大病统筹作为医疗制度的定位;提高医疗统筹的层次,在条件范围内以县为基本单位进行统筹;提高了农民自愿参加的自主性地位,以保证医疗制度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医疗救助制,对贫困农民加强了扶住力度等等。这些医疗方面都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明文规定进行保障。就目前农村医疗法律保障体系的现状来看,全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立法标准或统一执行的法规草案。各级乡镇政府虽然有一定的法规来确保医疗制度的实施,但是总体的医疗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2003年《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吉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江西省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暂行)》、2007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这些管理法规仅针对当地情况做了一般性的规范说明,原则性大于具体操作性,对权利、义务的细节内容没有做出详尽规定,难以发挥法律保障的切实作用。“法学界对农村合作医疗也没有研究。现阶段,农村合作医疗的规则主要体现在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规章中,基本上是无法可依的状态。同时,这些规章制度普遍存在立法层次太低,缺乏权威性,而且主体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协调,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

(三)医疗法律保障的水平较低,保障方面不够广泛

我国农村地区与城市地区相比,医疗体系实施的困难更大,面对的对象和状况更加复杂,农村地区除了一般的务农居民,还有长期流动在城市和农村之间进城务工的农民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飞速发展,还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农民失去了赖以为生的土地,医疗保障、社会保险变成了他们能够顺利生存下去的最后一道防线;除此之外,农村地区还存在着大量贫困家庭,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所要求的由农民自己缴费参保显然不适合以上贫困家庭。与城镇居民和职工相比,农村地区的医疗保险保障水平远远落后,“针对农民的医疗保障,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像政府发起的一场运动,高潮过后就一切沉寂下来,甚至从传统农村合作医疗解体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之前多达20余年间,农民除了自我救助和家庭保障外缺失任何来自外部的长效保障。” 医疗法律保障低、法律保障的范围不宽泛,这是现阶段农村医保法律体系所面临的重要问题。

二、针对我国特色农村医疗法律制度的推进路径及完善方法

(一)国家加强立法工作,出台最高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法案

1998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而2003年,卫生部三部委菜制定《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二者在文件定性上有明显的不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立法还尚属空白。“为了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事业有效进行,正常有序地发展,国家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规范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办法;规范合作医疗保险组织、村级合作医疗保险站的组建方法及其职能;规范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权利和义务;规范保健站医生的选拔方法及职责等。” 通过国家高层机构制定、颁布医疗立法的意义在于,通过最高形式的立法明确规定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基本形式,规范农村实施医疗保障体系的方式和手段,通过立法让农村新型医疗走上有法可依的规范化长足发展之路。目前我国农作的医疗形式主要有村办村管、乡村联办、村办乡管、乡办乡管四种,有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合药不合医三种内容,哪些地区适用哪种形式,何种情况适用何种方式,都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规定,这样才能保证在具体地区实行医保时做到有条不紊。

(二)明确划分医疗立法的部门归类,加强对医疗体系的法律监督

对于不同的法律,立法机关需要做好分类,以便制定各个领域的不同法律规章并进行妥当管理。从理论上讲,一部法律法规通常只属于一个部门进行管辖,但是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法律制度在构建的过程中,却遭到了属于行政法还是社会法的归类困难。这是我国农村医保法律迟迟没能生成一套完善、有效体系的重要原因之一。已经进入人大常委会审议日程、并即将颁布的《社会保险法》为我国农村合作医疗法律体系的确立指明了立法方向,由于二者之间的隶属关系,农村医保立法有可能进入社会法部门中进行法律监管,但是《社会保险法(草案)》附则明确指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为医疗法的实施提出了走向行政法的变通可能。不论是社会法还是行政法,国家在进行医疗立法时均要明确法律的部门划分,才能准确无误地找到责任承担人,明确、有效地对医疗体系进行法律监管和监督。

(三)通过法律形式严格规范农村合作医疗体系中的筹资方式和经营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统筹方式是一大特点,为了切实保证医疗制度的落实展开,务必需要法律对医疗筹资的方式和运营做出明确规范。多数农村地区经济水平不发达,仅靠单一的筹资方式难以保证合作医疗顺利展开,所以,必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筹资方式的多样化,规定中央与地方对农村医疗的投入和财政支出额度,用法律明文规范医疗筹资中政府支持、集体补助、个人缴税的结合方法及比例,并且根据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落实情况,结合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状况,随时进行立法修订和补充。

应该从法律上规定农村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以保障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各地农村医疗管理组织应该在筹资数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支出费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地控制医疗报销比例,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报销比例可以稍低,但是不能低于30%,否则达不到医疗保险的目的。

(四)加快医疗法律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工作,完善管理机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

要加快医疗法律相关的配套体制建设,在全国农村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加强农村卫生医疗基础设施的建设,推进计划生育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奖惩制度,提高各类疾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农村药品的网络信息资源分享渠道和供应网,同时建立与农村合作医疗相适应的网络化服务和一体式管理,“建立地、市、省一级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逐步实现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在地市间、省市间的联网与信息共享,最终实现全国社会保险关系信息互联互换。” 同时要制定农民工社保基金跨省转移的法律法规,保证全国范围内农民工医疗保险的自由对接。逐步建立起农民社会保障管理的信用体制,通过法律完善相关体制的确立和应用,完善法律监管机制,对于流动的农民工做好灵活的管理方式,让法律制度为农民、农村服务。要加大法治和法律责任在农村医疗中所承担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农村居民头脑中医疗法律保险的概念,在参与医保时有据、合法,如发生医疗纠纷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公正、公开的合理解决。

第6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责任理论;公共财政理论

医疗卫生体制是公共管理研究中的重要领域,也是当代世界公共管理面临的一个带有共性的现实难题。我国是农业大国,全国80%以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此,农村医疗卫生体制在整个卫生医疗体制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良性运转直接关系到我国农民的身体健康水平,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立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党和政府十分关注的“三农”问题,实施了农村税费改革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举措。近3年,中共中央连续制定出台了关于“三农”问题的3个一号文件,开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新局面。200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6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深化农村改革,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2005年1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7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稳定、完善和强化各项支农政策,切实加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设,继续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努力实现粮食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下发,即改革开放以来中央第8个一号文件。文件要求,要完善强化支农政策,建设现代农业,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积极调整农业结构,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农村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快社会事业发展,推进农村综合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良好开局。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注重解决农民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从农民群众最关心的实际问题入手,突出抓好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事业,着力解决农村基础设施滞后和农民上学难、看病难等突出问题,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一个良好开局。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健康是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从制度上保障人民健康,是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希望解决的现实问题之一,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内含及特征

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40年代,它是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依靠集体经济举办的一种具有福利性质的医疗保障制度。经过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发展,到70年代取得辉煌的成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赤脚医生队伍一起被称为农村卫生的“三大法宝”,受到世界卫生组织和很多发展中国家的推崇。到1980年,全国农村约有90%的行政村(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覆盖了85%的农村人口。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一部分干部认为合作医疗是“搞平均主义”的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等因素影响,全国大多数社队的合作医疗快速地走向解体、停办,绝大部分村合作医疗站变成了乡村医生的私人诊所,致使合作医疗覆盖面大幅下降,由1980年90%骤降到1983年20%以下。1989年统计资料表明,继续坚持合作医疗的行政村,仅占全国的4.8%,农村合作医疗跌入了低谷。自费医疗制度再次成为农村占主导地位的医疗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初,合作医疗仅在上海和苏南部分地区存在(李楣,2003)。90年代初,我国政府向世界卫生组织承诺,到2000年我国将全面落实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3年国务院政策研究室和卫生部通过广泛的调查研究,提出了《加快农村合作医疗保健制度的改革和建设》研究报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指出,“合作医疗对于保证农民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落实预防保健任务、防止因病致贫具有重要作用”,“力争到2000年在农村多数地区建立起各种形式的合作医疗制度,并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研究工作,为合作医疗立法谋求根据,但未能取得好的效果。1997年底,合作医疗的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l%,农村居民参加合作医疗的比例仅为9.6%。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屡见不鲜。贵州省社科院刘庆和(2001)对贵州世界银行扶贫项目区的一项研究表明,合作医疗解体后,农村人力资本的损失相当严重。这种状况如果不能及时加以改变,势必使农民的“健康贫困”长期化,并最终大大降低反贫困战略的效果。黄庆杰等(2003)针对政策行动者(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农民)面临的约束条件和激励机制,从不同的政策行动者相互博弈的视角解释了农村医疗保障这项公共政策执行困难的原因。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实践证明,合作医疗确实是适合我国国情的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措施,是解决我国农民医疗保障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组织引导农民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重点解决农民因患传染病、地方病等大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到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基本覆盖农村居民。2003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明确了政府在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财政补助政策,规范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基金管理和运行监督制度,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推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要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加大政府对卫生事业投入力度,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大力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强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整顿药品生产和流通秩序,认真研究并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自2003年建立以来,各级政府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保障农民健康,实现统筹城乡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与传统合作医疗相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各级政府加大了财政支持力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个人、集体、政府的筹资标准以及筹资方法上有明确的规定,制定了各级政府补助资金的拨付程序,保证了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到位,使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获得了财政保障。二是加大了政府的管理责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设在县及县以上行政部门,管理层次有所提高。经办机构及监督管理机构由政府组建,管理经费由地方政府承担,不得挤占、挪用合作医疗基金。三是明确了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四是突出了以大病统筹为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将重点放在农民因患大病而导致贫困问题上,在考虑到农民参合积极性,对门诊进行适当补偿的基础上,重点对农民的大额医药费用或住院医药费用进行补助,提高了农民抵御大病经济风险的能力。五是增加了透明度。通过吸收农民代表参加管理委员会及监管委员会、经办机构定期公开报销制度及其运行情况等方法,赋予农民知情、参与监管的权力。

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理论支撑

对我国农村医疗卫生的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兴于21世纪,但对农村医疗卫生研究的理论依据各有不同。国外的研究中,虽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医疗卫生的研究,但其相关理论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村医疗卫生制度还是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政府责任理论视角下的透析

以“人民”、“公民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等理念为核心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思想为资本主义国家的确立和确保责任政府实现奠定了理论基础,责任已成为政府管理活动中不可缺少的要素。1688年英国革命以后,责任政府作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体制的一部分,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备的理论体系和制度。责任政府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进步紧密联系在一起。责任政府因政府体制不同,表现形式亦不一样,如在采取总统制政府体制的美国表现为“有限政府”(Limited Government),在采取内阁制政府体制的英国就直接称“责任政府”(Responsible Government)。行政学者费斯勒和凯特认为政府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是负责(accountability),表现为忠实地遵守法律,遵守上级的命令和经济与绩效的标准。二是道德的行为(ethical behavior),即坚持道德标准,避免出现不符合伦理道德的行为。斯蒂瓦特认为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及其组成人员能对其所负有的责任行为做出合理的解释,政府必须对其行为向议会或人民做出合理的说明、解释以证明其行为是负责任的。我国学者对政府责任的也进行了积极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的张成福教授认为:“从最广意义上来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能够积极地对社会民众的需求做出回应,并采取积极的措施,公正有效率的实现公众的需求和利益。从广义层面来看,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从狭义层面上看,政府责任意味着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违法行使职权时承担的否定性后果。”王成栋在《政府责任论》中认为行政(政府)责任在以下3种意义上使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特定的政治义务而导致的政治上的后果;行政机关的重大行政行为直接违反宪法所应承担的贵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因违反行政法义务的行为或行政不当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看,政府责任是指政府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履行其在整个社会中的职能和义务,即法律和社会所要求的义务,主要应当承担宪法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伦理责任。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政府责任的必不可少的方面。社会福利作为公民的权利,而政府最重要的功能,应该是承担保障人民福利的责任(马歇尔)。从福利哲学的观念来看,高质量的医疗保健应当作为一种全体国民可以获得的权利,而不管他们的生活状况或经济地位如何。福利多元主义也强调福利服务可由公共部门、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家庭与社区4部门共同来负担,政府角色逐渐转变为福利服务的规范者、福利服务的购买者、物品管理与仲裁者以及促使其他部门从事服务供给的角色。从国民生存权的角度看,医疗保健是国民生存权的一部分,国家的重要功能之一就是保障国民生存权,各个国家虽然国情不同,但无不对国民的医疗保健担负着或多或少的责任。由于弱势群体具有经济上的低收入性、生活质量上的低层次性、政治上的低影响力和心理上的高敏感性,决定了这一群体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极大的脆弱性。同时,也意味着弱势群体仅仅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或者很难迅速摆脱自身的困境,解决自己的问题(钱再见、高晓霞,2002)。这就对政府在保护社会弱势群体过程中的责任问题提出了必然要求。解决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问题,是政府的基本行政责任,为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法治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德治的体现,对弱势群体提供社会保护,是政府在公共政策制定中贯彻公正原则的必然要求。农民是最应受到保护的弱势群体。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组织与发展过程中必须依靠政府干预,甚至在一些领域必须依靠政府直接组织,农村的一些诸如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些是市场及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和不愿干的,有关责任只能由政府承担(才娟,2005)。政府的组织和引导是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不可少的条件,办好合作医疗是政府公共管理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应在制度的建设、实施、监督中起主导性作用,应当加大对合作医疗的支持力度。

(二)公共财政理论视角下的透析

公共财政理论诞生的标志是1776年亚当・斯密《国富论》的出版。亚当・斯密崇尚经济自由主义,认为市场能够有效配置资源,供求双方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每个人各自理性地追求自身的利益,可以带来整个经济的高效率。他反对国家干预,主张自由竞争,认为政府只是充当“守夜人”角色,并提出“最好的财政计划是节支,最好的赋税制度是税额最小”等观点。这个时期的公共财政主要是为了保证政府作为“守夜者”这一角色能够正常运转。约翰纺吕铡⑽巳⒘执锒⒄沽怂睦砺邸?0世纪3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发生的经济危机,导致自由放任的古典经济理论破产,凯恩斯政府干预理论的兴起。凯恩斯主义主张政府干预经济,以弥补市场缺陷。但随着20世纪70年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滞胀”,政府干预经济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自身的缺陷。理论界又开始重新认识“市场失灵”和政府干预的关系,产生了理性预期学派和供给学派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他们主张减少国家干预,恢复自由经济。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公共财政思想的提出,许多国家开始重新审视政府干预政策。西方公共财政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的主要配置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市场能够在自发运行过程中,依靠自身力量的调节,使社会上现有的各种资源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但是市场并非是万能的,市场固有缺陷会导致“市场失灵”,包括公共产品供给不足、外部效应、市场垄断、不完全信息、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宏观经济总量失衡等。由于市场机制在上述领域失效,为政府介入和干预提供了必要性和合理性的理论依据。政府职能主要是克服市场失效,而公共财政则是支持政府行使其职能的主要手段。美国著名财政专家理查德・马斯格雷夫在其经典著作《公共财政理论》中把政府的经济作用或财政的职能分为3种:稳定经济、收入分配、资源配置。公共财政具有3个基本特征。一是公共性,即公共财政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二是非盈利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其行动的动机不是也不能是取得相应的报偿或盈利,而只能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己任。三是法制性,即收支行为规范化。我国学术界从1998年开始,探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研究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概括起来包括5方面:支持经济体制创新的职能;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能;建立财政投融资管理体系的职能;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稳定经济和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

按照公共财政理论,农村医疗卫生支出应是公共财政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学意义上的纯粹的公共产品并不多见,对于农村医疗卫生这一特殊的物品,按照产品产生的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间的关系可分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和特需医疗,三者分属于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韩宏伟,2006)。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德国的农民健康保险和日本的“国民健康保险”,还是经济发展水平一般的国家――印度克拉拉邦的非正规经济的医疗保障模式、泰国的“30侏计划”和巴西的“家庭健康计划”,所需资金几乎全部或部分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持,从而保证了这些国家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平稳运行。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障制度相比,政府财政的支持更多的偏向农村是国外构建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惯例。公共医疗卫生支出历来是各国政府财政预算必要的项目之一。近年来,我国国家财政用于该农村医疗卫生的支出虽然也在逐年增长,但卫生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低下的问题仍较严重,导致我们对既有的公共卫生的投入不足,医疗卫生设施非常薄弱,严重影响公共卫生设施功能的发挥。我国医疗卫生支出比重如表1所示。

学术界根据公共财政理论,对农村合作医疗进行了多方面的分析和研究。对于农村地区的公共卫生投资不足是政府公共投资方面的一个失误,即使是用目前政府公共投资总额的一个很小的份额(2-3%)向农村公共卫生投资,就能够对提高西部人口的总体健康水平产生长远的促进作用(朱玲,2000)。实行分税制后,财力向上级政府集中,而越到基层政府财力越弱,相当数量的基层乡镇政权是负债运转,不少县市财政属于“补贴财政”。实行税费改革和基层乡镇体制改革后,基层政权财力增长能力进一步削弱,基层政府更加缺少解决农民医疗保障问题的财政能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随着县、乡两级财政的恶化而逐步恶化,农村卫生服务的公共财政政策严重缺失。中国社科院杨团(2003)在对陕西省洛川县农民健康保障与农村卫生服务体系试点思路中提出,建立由政府、农民、乡村卫生服务网络系统和保险公司为主体的合作医疗体系,政府在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政府财政支持是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前提,适时的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成功的保证(代志明、何洋,2005)。根据公共财政原则,基本公共卫生支出应主要由本级财政和上级财政共同负担。但由中央政府决策支出将使得社会福利水平更高,建立新型农村农村医疗制度,应加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三)社会保障理论视角下的透析

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最早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亚当・斯密,他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及其原因的研究》中,论述了通过“看不见的手”来推动个体利益和社会福利的共同增长,进而来实现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提高的思想愿望。新古典经济学的创始人马歇尔在其《经济学原理》中,针对社会保障问题,提出改革收入分配以增进社会福利,加强对贫穷者的救济。当代西方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开始于福利经济学,其代表人物庇古,他主张国家实行养老金制度和失业救助制度,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他运用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福利”这一功利原则,论述了社会保障政策的经济意义。主张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的患病、残疾、失业和养老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的社会保障经济理论反对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的社会保障制度。主张采用负所得税,通过负所得税,既帮助低收入者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又不挫伤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供给学派从其自由主义原则出发,指责社会保险削减了个人储蓄,抑制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他们主张大幅度削减政府开支,对社会保障计划进行改革,采取“紧急援助、严格的福利和对儿童补贴相结合”的社会保障制度。

按照社会保障理论,全世界己有193个国家建立了各种医疗保障制度,其指标体系各具特色。庇古认为,富人对穷人的转移支付可分为自愿的和强制的两部分,自愿的转移支付显然远远不能满足整个社会的要求,因此有必要实行强制的转移支付,把富人缴纳的一部分税款用来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他主张增加必要的货币补贴,改善劳动者的劳动条件,使劳动者的患病、残疾、失业和养老能得到适当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服务;向收入高的富人征收累进所得税,向低收入劳动者增加失业补助和社会救济,以实现收入的均等化,从而增加普遍的福利效果。我国从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合作医疗的文献还比较少,多数是研究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任保平(2001)从我国现存的“二元社会结构”的状况出发,提出在城市以“机制模式”为核心,以各企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为突破口,建立城市社会保障模式;在农村以“补救模式”为核心,以养老保险、社会救济为突破口,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模式。孟凡华(2006)认为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是建立这一制度应当奉行的基本原则,它通常包括公平原则、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原则、责任分担原则、普遍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原则、互济性原则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政府以财政负担的形式参与到合作医疗制度中来,是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具体体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主要功能就是充当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该功能是通过社会保障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来实现的。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城乡居民的收入不平等问题日趋严重,直接影响了社会稳定。有统计资料显示,1985年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为1.88∶1,差距额为407元,到1994年这一比例上升到2.86∶1,差距额则扩大到2281元。到200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2%,快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的增长率,两者差距进一步拉大到创记录的2.9∶1。医疗保障是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保障需求,为解决占全国80%人口的农民医疗保障问题,恢复重建农村合作医疗,成为政府化解农民疾病风险、满足农民对医疗保障需求的制度选择。

上述理论尽管分析的角度不同,但都为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了理论依据。从政府责任理论来看,农村医疗卫生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在其组织与发展过程中必须依靠政府。公共卫生如传染病的防治、预防接种、疾病检疫、卫生监督基本医疗服务属于效益外溢性活动,而环境污染、不良生活方式等容易产生外部负效应,如果缺乏政府的公共干预,卫生服务市场难以消除这些经济活动的外部影响,导致社会公共卫生问题更加严重。在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中政府的责任包括以下方面:一是设计制度的责任。政府应负起组织调查研究、设计具体方案,制定法律、法规和制度等责任。二是增加投入的责任。政府应增加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外,尽快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支出的比重。国家应就政府和集体对合作医疗的投入做出具有权威性、约束力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以保证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来源。同时要注重从医疗服务需方投入,优化投入结构。三是组织管理的责任。政府不仅对农村合作医疗投入资金,而且要建立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四是改善环境的责任。政府要努力完善公共卫生保健体系,加快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的恢复与发展,加强对医疗定点单位的监管,加强对乡村医护人员进行培训,加快建立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机制,真正发挥公共卫生体系的应有的作用。从公共财政理论来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提供的是公共产品,如传染病控制,健康教育等相当一部分医疗卫生服务具有公共品的性质,这些是市场及营利性市场主体干不了、干不好和不愿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存在下列特征:首先,显著的排他性。农村医疗服务遵循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即“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因此一般医疗的消费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其次,明显的竞争性。由于医疗资源的稀缺性,必然导致对医疗服务的消费具有很强的竞争性。再次,较强的外部性。疾病的治疗与预防具有一定的外部性,因为它可以使家庭及单位的工作保持正常运转,减轻社会的负担。医疗卫生的社会公益性在世界上是得到了普遍认可。从社会保障理论来看,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系统。社会保障是是市场经济社会现代化的主要内容,也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障作为国家的一项制度安排,本应是惠及全民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社会保障一直游离于社会保障系统之外。我国城乡居民所享受的医疗保障层次和水平有着巨大的差异。城镇形成了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商业医疗保险并存的局面,这几种制度相结合,大致能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问题。然而在我国农村,由于缺乏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民成为自费医疗群体,为数众多的患病农民陷入了“小病扛,大病拖”的悲惨困境。这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总之,政府责任理论、公共财政理论、社会保障理论,分别从保护弱势群体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公共产品和维护社会公平的角度,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提供了理论依据,构成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才娟.论述建立我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中的政府责任[D].吉林大学,2004.

2、代志明,何洋.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的解读与借鉴[J].经济纵横,2005(2).

3、韩宏华.农村医疗保障的公共财政支持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6.

4、孟繁华.论我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定位[D].吉林大学,2006.

第7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案例

张某因患尿毒症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只有其妻子许某陪护,张某因长期卧床导致心情烦躁,许某便搀扶着张某在走廊散步,几分钟后,当他们返回病房时,发现放在病床枕头边的钱包、手机等贵重财物不见了。张某及其家属认为医院有义务保障他们的财产安全,对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院方则表示,医方已经在病房的走廊和门口张贴了“贵重物品请谨慎保管”的告示,是尽到义务的表现,对此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患方丢失财产 医方尽到相应义务不担责

王俊:一般来说,如果医疗机构已经尽到基本的谨慎义务,没有造成重大过错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医疗机构的主要责任是提供医疗服务,对于患者的财产安全,并不一定负有责任。在任何公共场合下,财产安全都有可能受到威胁,同样,在医疗机构内,患者也应该妥善保管自己的财产。

患者财产丢失和婴儿在产房被偷,这两者性质不一样,医院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医疗机构担负的谨慎义务必须和医疗行为有关,因此,对于产房、育婴室里的孩子来说,医疗机构负有保障其安全的义务,一旦出现丢失或被盗现象,医疗机构则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张宝伟:从法律上来说,医院负有保障患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只要医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如医院实行了比较完善的安保制度,且安保设施完好无损,在这种情况下,患者财产丢失,医院不承担责任。此外,医方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提醒义务,如果医院有提醒患方妥善保管财产的意思表示或行为,就说明医院已经尽到了责任。

医方疏于管理 需承担一定责任

许治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医院作为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公共场所,对患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如有严格的安保管理制度,却没有实行该制度,或者因负责人员疏忽大意而造成患者财产丢失的,医方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方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张宝伟:对医疗机构来说,无论是门诊还是病房,只要尽到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实践中,如何判别医院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我认为,医疗机构有安保管理制度并严格实行了该制度,如医院在公共场地已有明确的张贴提示,已经提供场地进行保管,并有一定安保、巡逻措施和电子监控设备。一般来说,从这几个方面就可以判断医方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第8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政府规制 路径变迁 立法

当前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已经成为时展的主题。全面和谐包括城市和农村的共同协调发展,当前二元社会结构决定了我国城乡差距依旧明显,而要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须更加注重农村的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能否解决好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将直接影响到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于农村社会发展和整个社会的稳定都具有重要意义。

改革开放后,农村的医疗保障长期游离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之外,由于市场经济和自然灾害的双重风险,“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成了农村发展的巨大障碍,农民迫切需要行之有效的医疗保险制度。因此完全有必要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历程做一个总结回顾,查找出政府规制存在的问题,不断的完善和修订我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使之日臻完备。

一、计划经济时期(1949—1978年)

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末陕甘宁边区的“保健药社”和“医药合作社”,因处于战争阶段,当时边区政府规制基本上处于缺失状态,但我们党一直遵循“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的原则,努力解决根据地军民的医疗卫生问题,为赢得战争胜利提供了有力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医疗卫生制度,积极发展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并在配置医疗卫生资源时注重向广大农村倾斜。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要求中央及各行政区卫生部门应有计划地健全和发展全国现有的卫生院所,使其适应当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机构遍布全国。1952年12月党中央制定了“面向工农兵,预防为主,团结中西医,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四大方针。1959年卫生部正式肯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到20世纪6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政府投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1965年毛泽东主席发出了著名的卫生工作“6.26指示”,号召“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去”。 绝大多数农村地区都已建立起医疗卫生机构,形成了县医院、人民公社卫生院和生产大队卫生室三级基层卫生组织网。1966年合作医疗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广,1968年毛泽东做出了“合作医疗好”的著名批示,合作医疗制度迅速在全国推广开来。

1975年,中国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率曾达到全国行政村的84.6% ,到1976年全国90%以上的生产大队都办起了合作医疗,合作医疗成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主体。合作医疗制度是在政府的支持和集体经济的扶持下得到发展的,在集体经济参与的情况下,实际上也具有政府福利的成分。

计划经济时期,尽管经济发展水平相对低下,但政府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用占GDP比例3%左右的卫生投入,满足了几乎所有社会成员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我国被国际上公认是卫生投入最少、产出最大的国家之一,合作医疗制度曾被世界卫生组织誉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惟一范例”。

这个时期,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逐步加强,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具有很强的行政色彩。政府具有高度集中的经济管理权,可以随意调动资金和物资,从而为农村合作医疗奠定经济基础。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所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经济转型期 (1979—2003年)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医疗卫生体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1978年以后,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济逐步解体,再也无力为合作医疗筹资,导致农村合作医疗逐渐衰亡。1985年的调查表明,全国实现合作医疗的行政村已经从1976年的90%下降到5%。而政府并没有及时地为广大农民建立起相应的医疗保障制度,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处于“真空期”。

为了解决农村基本医疗保障,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和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1994年,国务院研究室、卫生部、农业部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在全国7个省14个县(市)开展“中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及跟踪研究工作。经过几年的试点、恢复与重建,到1997年农村合作医疗有了一定程度的恢复,但覆盖率也仅占全国行政村的17%,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仅为9.6%3。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更加完整地提出要“积极稳妥发展和完善合作医疗制度”。但除部分试点地区和城市郊区,农村合作医疗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恢复和重建。1998年,卫生部进行“第二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全国农村居民中得到某种程度医疗保障的人口只有12.56%,其中合作医疗的比重仅为6.5%。

2000年6月世界卫生组织的《2000年世界卫生报告》表明:在191个成员国中,中国卫生系统总体成就排第132位、健康状况排第61位、卫生费用筹资公平性排在倒数第4位,仅比巴西、缅甸、塞拉利昂稍强,属于世界上最不公平的国家。

2003年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总调查数据得出四点结论,其中之一是医疗保障覆盖水平不高,我国城镇居民中还有44.8%的人口没有任何保险,农村居民没有任何医疗保险的占79.1%,全国还有10多亿人口被挡在了医疗保险的大门之外。

这一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上是失败的,合作医疗外部性很强,政府应该发挥主导作用。但政府没能完成应有的职责,没有对相关利益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制,所以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共同导致了传统农村合作医疗的失败。

三、新时期(2003年至今)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到2010年,在全国农村基本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 助制度,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主要健康指标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这宣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诞生。从此,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的面貌焕然一新。

2003年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提出:在农村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对进一步加强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提出了具体措施。《意见》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多方筹资机制。原则上要求农民个人以户为单位,每人年缴费不低于10 元,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 的农民进行资助,一般为每年每人20 元。《意见》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要选择2-3个县(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10年,实现在全国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以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该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截至2007年9月底,全国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市、区)达2448个,参合农民7.3亿人,参合率达86%。

2003年11月,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三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对农村医疗救助的目标和原则、医疗救助对象的选择、救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服务提供、纠正制度的管理、组织与实施等方面做出了进一步细化。

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等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从2003年初启动以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发展速度很快,据有关部门统计,截止到2006年底,新农合制度已在全国1451个县开展了试点,占全国县总数的80.7%,参合农民达4.1亿人,占全国农业人口数的47.2%。

这一时期,国务院及其各个部、委、局不断颁布相关的规制标准,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作了详细的规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规制的机构、职能及其行为不断完善。

四、尽快立法,树立新农合制度的权威性

“十一五”时期,我国经济转轨过程进一步加快,再加上我国新农合制度基本上是平地起步,因此,在试点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解决问题,认真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模式。

首要的问题是合作医疗政策缺乏法律保障,所有政府规制标准都属于行政规章,没有一个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合作医疗制度由盛变衰,与相关的法律保障密切相关。传统合作医疗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之所以取得了巨大成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设计和发展了合作医疗制度。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将“合作医疗”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颁布了《农村合作医疗章程》,从法律和制度层面上进行了规范和界定。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对合作医疗基本上采取了放任自流的态度。合作医疗的法律地位不能得到确认,失去了国家政策的强制性威力。

此外,还存在规制标准颁布的层次低的问题,还有些是试行性质,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所占比例不到总数的40%。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能够全面有效约束和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因此,可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府规制没有法律依据,只有政策依据。

针对我国新农合尚无专门法律的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要尽快制定全国统一的《农村合作医疗法》,为新农合的政府规制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通过法律规范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只有通过立法确定政府规制机构的法律地位,才能体现新农合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规范性。

要通过法律形式明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关系农民健康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整个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更关系着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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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延中.试论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J].战略与管理,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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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夏杏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历史考察[J].当代中国史研究,2003,10(05):110-118.

[6]张立荣等.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1,(3):47-52.

[7]邓大松等著. 中国社会保障若干重大问题研究. 北京:海天出版社, 2000.

[8]王红漫.中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政策研究[J].经济要参,2002,(29)(5): 22-28.

[9]林闽钢.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治理结构的转型[J].农业经济问题,2006, (5).

第9篇:医疗保障制度的意义范文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目标任务和指导原则

(一)目标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着眼于促进社会公平,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到*年底,对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做出制度安排,逐步实现全覆盖。

(二)基本原则。属地管理原则。筹资水平、保障标准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大病统筹原则。城镇各类居民都可按规定参保缴费,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缴纳的费用以个人和家庭为主,实行医疗费用分担;统筹安排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的衔接。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一)覆盖范围。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政策,另行规定。

(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三)资金筹集。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和缴费能力,确定筹资水平,具体筹资标准由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应调整。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给予补助。

建立各级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财政补助机制。省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市级财政不低于30元,县级财政不低于10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补助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财政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照各地当期实际参保人数和地方应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拨付。

对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较好,城镇居民个人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地区,可在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元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个人缴费和地方财政补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参保缴费办法。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到户口所在地的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后,由城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城镇居民缴纳的医保费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办法由省地税局会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

(五)医疗保障待遇。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不建个人账户,主要支付符合规定的住院和门诊特大病医疗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基金支付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疗救助等途径解决。

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参保缴费,各地要探索建立筹资水平、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的机制。

三、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管理

(六)基金管理和监督。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由各统筹地区负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机构负责经办,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单独列账。各统筹地区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基金安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障工作发展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机制和财政保障机制,各地应按照所服务人数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员,也可聘用人员从事医疗保障管理。经办机构所需费用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同级财政负责解决。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市、县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代办费用。

(七)医疗服务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医疗服务管理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要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服务范围;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和数量,加强协议管理,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简化审批手续,方便参保居民报销医疗费用,明确费用结算办法,按规定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医疗费用;加强医疗费用支出管理,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奖惩机制。积极推行医疗费用按病种付费、按总额预付等结算方式,探索协议确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费用标准的办法。

四、组织领导和工作要求

(八)组织领导。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省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各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卫生、民政、发展改革委、教育、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

(九)实施步骤。各地要统筹规划,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市要结合当地实际,于今年4月底前,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实施方案,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确保年底前覆盖面达到50%以上。*年底,全省所有统筹地区都要建立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基本实现我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全覆盖。

(十)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具体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基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好财政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到位;地税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城镇居民参保费用按时足额征收;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制定和落实医疗惠民政策,为参保人员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教育部门要组织协调城镇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民政、残联部门要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和提供相关基础数据,共同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工作。